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辞职,是否需要向公司支付赔偿金,本文共10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篇1:辞职,是否需要向公司支付赔偿金
各位仁兄:
最近想辞职,但不知道需要什么手续,需要注意什么事项,另外我是否需要向公司支付赔偿金?
先谢谢各位!!!
[辞职,是否需要向公司支付赔偿金]
篇2:辞职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吗?
小刘在某电脑公司任职部门经理,因为他的工作业绩比较好,能力强,被另一家单位相中,这家单位承诺给他他两倍现在的薪资,并且还有其他很多诱人的条件。小刘很动心,但是他与现在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小刘和现在单位人事经理谈的时候,人事经理说如果小刘执意要走,按合同小刘不得不支付“巨额”违约金,那么,这时小刘该怎么办?是去还是留?如果发生了争议,有哪些解决渠道?
分析与解答:
首先,我们要确定这些违约和违约金是不是合理合法。
《劳动者》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确立了劳动者的单位辞职权,也就是说小刘的辞职权。对劳动者辞职并没有设立实质性要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行使法定授权,不违反《劳动法》,不构成“违约”。
但是很多人对于第31条的疑义颇多,认为如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任何限制。劳动合同没有约束力,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就得不到保证,影响用人单位工作、生产的正常安排。这是没有看到劳动者的“可替代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劳动技能或者身体条件符合工作岗位的要求,劳动者能够完成所担负的工作,用人单位招聘或者聘用并不是定位于某一人的特定劳动者,这就是劳动者具有的“可替代性”,任何一名满足工作岗位要求的劳动者均可以完成所担负的工作,任何工作都不是离开某个特定的劳动者就不能完成的。《劳动法》第31条规定了劳动者“提前30天”与“书面通知”的义务,保证用人单位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在劳动者辞职前招聘、雇佣新的员工来完成交接工作和接替工作,不会影响用人单位工作、生产的安排,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对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当赔偿的只是用人单位由于劳动者辞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劳动部《违法<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当用人单位存在以上经济损失时才发生赔偿,在用人单位没有以上经济损失时劳动者不需要赔偿。如果小刘没有对现在单位造成这些损失,当然不用支付违约金。但是如果有,当然应该支付这些费用,这取决于双方的合同规定。
如果发生了劳动纠纷,争议的解决主要有以下几种:
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员工代表、公司代表、工会代表。与员工达成的调解协议必须是自愿执行。这个协议没有法律强制力,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对于仲裁裁决,当事方均没有反对,应执行。如有一方不服裁决,应在收到裁决书后15天内向法院提出诉讼。仲裁裁决在作出后15天开始生效。仲裁裁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程序:
(1)申请仲裁有时效性,要求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
(2)申请受理时间:7天。
(3)答辩:被申请人在15天内做出答辩。
(4)裁决:仲裁裁决在60天内作出。对复杂的申请,可延长30天。
诉讼。劳动争议产生后,员工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法律法规也规定了例外,比如单独订立的保密协议等。 我国实行的二审制。对一审不服可向二审法院上诉。在一审中,对作出的劳动仲裁裁决,如果员工提出支付工资等情况,法院可视情况先予执行仲裁裁决。
篇3:试用期离职是否需支付培训费
案情摘要
×公司招收10名工人后,出资2万元对其进行为期10天的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工作,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为3个月。其中一名工人张某在试用期内工作10天觉得工作吃力,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另一名工人李某在试用期内由于不慎违反操作规程,将价值4000元的毛坯件损毁,担心将来再出现类似问题而赔不起,也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还有一名工人刘某工作1年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工人赵某工作2年合同到期,要求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公司认为赵某技术水平高,提出与其续签合同,赵某不同意,公司则要求其退还元培训费,借此促使其续签劳动合同。×公司根据上述人员的不同情况,分别在法定申诉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张某、李某、刘某、赵某各付公司2000元培训费,李某还应赔偿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
法律解释
这是多起因用人单位追索培训费发生的劳动争议案。
这类争议比较多见,往往是当职工要求调动、解除劳动关系、违约出走时发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后,依据1995年10月10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审查用人单位有无追索培训费的权利。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索培训费,必须持有本单位出资培训职工的费用凭证。否则,无权向劳动者追索培训费。经查,本案中×公司已提交了合法有效的培训招收10名工人的出资凭证,因此该公司享有追索培训费的权利。这是处理追索培训费争议的前提。
2.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本案中×公司出资培训工人张某、李某,但是他们是在试用期内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公司不得要求其支付培训费。
3.只有在试用期满,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方可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具体支付办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劳动者已履行的服务期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劳动者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工人刘某工作1年后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约定的合同期限履行义务,属违约行为,应依据上述计算办法的精神,付给×公司1000元培训费。
4.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劳动者,劳动者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依法索赔。1995年5月10日,劳动部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本案中工人李某在试用期内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因其违反操作规程给公司造成4000元的经济损失,应由李某向公司赔偿。实践中的赔偿额还要考虑违规情节、认错态度、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酌情而定。
5.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本案中的工人赵某工作2年,劳动合同期满,赵某要求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不同意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公司不得要求赵某支付培训费。
通过以上分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公司申诉的各案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经调解,李某赔偿×公司经济损失500元。(2)裁决刘某付给×公司培训费1000元。(3)驳回×公司的其他请求。
篇4:试用期通过后半年内离职需一次性支付赔偿金
我合同中有这么一条:
试用期通过后半年内离职需一次性支付赔偿金3000元。
请问是否合法?
[试用期通过后半年内离职需一次性支付赔偿金]
篇5:应届生签订劳动合同后辞职是否支付违约金?
小黄是上海某著名高校的应届毕业生,在校园招聘会上他与一家外资企业签订了就业协议.协议上约定了3年的服务期,1年的见习期,以及违约金4万元.同时还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报到后签订劳动合同为准.小黄毕业后到单位报到,与单位签订了为期4年,并有3个月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小张工作了1个月后,发现该单位的管理和经营方面都与自己的想法很有大差距,觉得自己不适合这份工作,于是提出辞职.外资企业拿着就业协议要求小黄赔偿违约金,小黄说明明后来又签了劳动合同,怎么还以就业协议为准呢?双方争执起来.
专家解析:中国人才网指出,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到底以就业协议还是劳动合同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此,就业协议中服务期限条款与劳动合同相冲突时,应以劳动合同为准.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在试用期间,《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必考虑违约金的问题.因此外资企业要求小黄支付违约金缺乏依据.此外,近两年就业协议版本中都有签订劳动合同后协议失效的规定,这样一来,从根本上杜绝了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冲突问题.
对于大家最关心的就业协议问题,有必要给应届毕业生们提个醒.
首先,重视签订就业协议.就业协议并不是单方面的对学生的约束,同时也保证了毕业生的利益.如果没有就业协议的制约,用人单位同样可以随意撕毁协议,毕业生的就业一样没有保障.所以,就业协议也是保护毕业生顺利走上工作岗位的法律保障.不管是毕业生还是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签订以后,学生报到以前发生违约的,都按照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就业协议的效力有限.一旦学生报到,用人单位就应该和学生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才能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此时就适用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此,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就应该积极主动地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请求.
再次,劳动合同比就业协议效力强.虽然上海有高校就业管理规定专门解决就业协议问题,但始终不能代替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因此当毕业生发现就业协议有违反劳动合同之处时,以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
篇6:劳动合同终止企业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终止企业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一般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计算具体金额。
(一)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的;
2、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虽同意续签,但续签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条件低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的;
3、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完成一定任务而终止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5、用人单位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解散的;
6、用人单位因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7、自用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企业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的,用人单位维持或提供待遇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及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的;
4、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
拓展:
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的区别
1、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是否由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
劳动合同终止则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或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灭的情形。劳动合同终止主要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其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实出现,一般情况下,都会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消灭。
2、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分为:意定解除(劳动合同法36条)、劳动者提前通知单方解除即劳动者主动辞职(37条)、劳动者随时单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条)、用人单位单方通知解除(39条)、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单方解除(40条、41条),前述各种解除的成就条件是不同的。
我国《劳动法》第23条只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并没有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规定。而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作出了列举式的规定。该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当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上述事实之一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3、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根据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违法,从而不能出现当事人预想达到的解除效果,甚至事与愿违地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解除的诸多情形中,除了意定解除以及劳动者在人身受到威胁,被强迫劳动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外,其他均需履行相应的程序。
而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以及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从而导致实践中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以及需要提前多长时间通知,各地掌握的尺度不尽一致,相对比较混乱。
4、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起点不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以20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的原则,除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年1月1日起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外,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均应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起计算,即应按工作年限计算,只是2008年1月1日前后,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数额略有不同。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之前的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用人单位是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劳动合同法》对于此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的原则,对于2008年1月1日后,因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金计算范畴。
篇7:请问试用期是否需要和公司签合同
大家好~~~
本人刚换了新工作,试用期三个月,想请教一下,这三个月是否需要要求和公司签个合同,不然,总觉得会被FIRE,没有保障~
顺便问一下,如果要求和公司签,但是公司不愿意,肿么办?!!!
急啊~!!!!!!!
还希望大家能棒棒我~~SOS~~~
[请问试用期是否需要和公司签合同]
篇8:生产型企业人事经理离职需要向公司上交什么文件
一位人事经理快要离职,一直和领导研究要这位人事经理上交哪些文件。公司刚实行绩效考核没多久,但始终没有正式落地,只是流于形式。除了相关制度流程、薪酬体制、员工手册、工龄统计、一线员工工资涨幅需要上交,我在想不到其他的文件了。请各位专业人士帮帮忙!前提是这位人事经理始终令领导不满意,想把他炒掉,但是炒掉之前需要上交很多内部文件,很头疼!
[生产型企业人事经理离职需要向公司上交什么文件]
篇9:没有提前一个月申请辞职,公司对我罚款是否符合法律依据?
1、我是从实习6个月到转正后工作13个月一直在这家公司,听说应届毕业生不会受到罚款,这有法律依据吗?
2、如果我不是应届毕业时,未提前申请就辞职,会罚款多少呢?
请依据法律给我指点一下,先谢谢了!
急急急!!!!!!!!
[没有提前一个月申请辞职,公司对我罚款是否符合法律依据?]
篇10:公司要将我辞退没解雇书,强令我写辞职申请书并且不肯谈赔偿金问题
如题,公司要将我辞退,但是不肯出解雇书,强令我写辞职申请书,并且不肯谈赔偿金问题,我应该怎么办。
[公司要将我辞退没解雇书,强令我写辞职申请书并且不肯谈赔偿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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