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与司法制度,本文共20篇,欢迎大家分享。

篇1: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与司法制度
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与司法制度
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不可剥夺的自由,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体现了对公民基本人权的尊重,同时,充分的言论自由也形成了对政府及官员的`有效监督,这有益于促进制度的民主,也有益于惩治腐败,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早在古时候,我国的国学经典<国语・周语上>中就有“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说法,可见言论自由对于国家、社会的重要影响.
作 者:刘培灼 作者单位: 刊 名:上海信息化 英文刊名:SHANGHAI INFORMATIZATION 年,卷(期): “”(6) 分类号: 关键词:篇2:李大钊:危险思想与言论自由
李大钊:危险思想与言论自由
每周评论( )
思想本身,没有丝毫危险的性质。只有愚暗与虚伪,是顶危险的
东西。只有禁止思想,是顶危险的行为。
近来--自古已然--有许多人听见几个未曾听过、未能了解的
名辞,便大惊小怪起来,说是危险思想。问他们这些思想有什么危险,
为什么危险,他们认为危险思想的到底是些什么东西,他们都不能说
出。象这样的人,我们和他共同生活,真是危险万分。
我且举一个近例,前些年科学的应用刚刚传入中国,一般愚暗的
人都说是异端邪教。看待那些应用科学的发明的人,如同洪水猛兽一
样。不晓得他们也是和我们同在一个世界上‘一样生存’而且比我们
进化的人类细胞,却说他们是“鬼子”,是“夷狄”。这种愚暗无知
的结果,竟造出一场义和拳的大祸。由此看来,到底是知识思想危险
呢?还是愚暗无知危险?
听说日本有个议长,说俄国的布尔什维克是是行托尔斯泰的学说,
彼邦有识的人惊为奇谈。现在又出了一位明白公使,说我国人鼓吹爱
国是无政府主义。他自己果然是这样愚暗无知,这更是可怜可笑的话。
有人说他这话不过是利用我们政府的愚暗无知和恐怖的心理,故意来
开玩笑。唉呀!那更是我们莫大的耻辱!
原来恐怖和愚暗有密切的关系,青天白日,有眼的人在深池旁边
走路,是一点危险也没有的。深池和走路的行为都不含着危险的性质。
若是“盲人瞎马,夜半深池”,那就是最可恐怖的事情。可见危险和
恐怖,都是愚昧造出来的,都是黑暗造出来的。
人生第一要求,就是光明和真实,什么东西什么境界都不危险。
知识是引导人生到光明与真实境界的灯烛,愚暗是达到光明与真实境
界的障碍,也就是人生发展的障碍。
思想自由与言论自由,都是为保障人生达于光明与真实的境界而
设的。无论什么思想言论,只要能够容他的真实而没有矫揉造作的尽
量发露出来,都是于人生有益,绝无一点害处。
说某种主义学说是异端邪说的人,第一要知道他自己所排斥的主
义学说是什么东西,然后把这种主义学说的真象尽量传波使人人都能
认识他是异端学说,大家自然不去信他,不至于受他的害。若是自己
未曾认清,只是强行禁止,就犯了泯没真实的罪恶。假使一种学说确
与情理相合,我们硬要禁止他,不许公然传步,那是绝对无效。
因为他的原素仍然在情理之中,情理不灭,这种学说也终不灭。
假使一种学说确与情理相背,我以为不可禁止,不必禁止。因为
大背情理的学说,正应该让大家知道,大家才不去信。若是把他隐藏
起来,很有容易被人误信的危险。
禁止人研究一种学说的,犯了使人愚暗的罪恶。禁止人信仰一种
学说的',犯了教人虚伪的罪恶。益也终不灭。世间本来没有“天经地
义”与“异端邪说”这种东西。就说是有,也要听人去自由知识,自
由信仰。就是错知识了、错信仰了所谓邪说异端,只要他的知识与信
仰,是本于他思想的自由,知念的真实,一则得了自信,二则免了欺
人,都是有益于人生的,都比那无知的排斥’自欺的顺从还好得多。
禁止思想是绝对不可能的,因为思想有超越一切的力量。监狱、
刑罚、苦痛、贫困、乃至死杀,思想都能自由去思想他们,超越他们。
这些东西,都不能钳制思想,束缚思想,禁止思想。这些东西,在思
想中全没有一点价值,没有一点权威。
思想是绝对的自由,是不能禁止的自由,禁止思想自由的,断然
没有一点的效果。你要禁止他,他的力量便跟着你的禁止越发强大。
你怎样禁止他、制抑他、绝灭他、摧残他,他便怎样生存发展传播滋
荣。因为思想的性质力量,本来如此。我奉劝禁扼言论思想自由的注
意,要利用言论自由来破坏危险思想,不要借口危险思想来吝止言论
自由。
篇3:因特网与言论自由的保护
因特网与言论自由的保护
目前,信息化的浪潮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力度席卷全球。据美国因特网理事会日前发布的报告称,仅仅7年前,全球因特网使用者还不到9万,去年即达1.7亿,到今年3月已超过了3亿。[1]美国电脑工业年鉴公司预测,这个数字将上升到4.9亿,可达7.65亿。[2]有人断言:“在不远的将来,网络将成为人类基本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并将决定个人、企业、国家乃至全球的生存方式。”[3]因特网的广泛使用,极大地提高了人类传播知识、交流信息的能力,改善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受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权等项基本人权。与此同时,也有人利用网络传播黄毒、侵犯他人隐私和进行其他网络犯罪,在一个全新的领域给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构成了威胁。因此,研究因特网与人权保障的关系,对于促进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因特网对人权事业的影响是全方位的,我们无法在一篇文章中全部涉及并回答所有的问题。本文试从言论自由的角度,对如何应对因特网在这一领域对人类提出的挑战作一初步探讨。一、因特网是否属于言论自由保护的对象?
1994年,美国政府颁布了《国际上军火非法买卖管制条例》[4],又出台了《出口管制条例》[5].在这两个条例中,美国政府禁止向国外输出加密的计算机软件。[6]政府认为,软件不属于言论,而是一种军事器械,就像枪炮一样可能被人用作犯罪工具。例如,网络可被儿童色情狂、恐怖主义分子以及其他潜伏于网上的可怕的人通过私人的、不可解读的保密渠道来从事各种邪恶的勾当。由于加密软件的输出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威胁,政府有责任有义务禁止其出口。[7]美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实际上提出了这么一个问题:因特网及其软件究竟属不属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言论自由条款保护的对象?
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因特网本身的.特性,还是从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各国对言论自由的通常理解看,因特网都属于言论自由保护的对象。
首先从因特网本身的特性看,因特网是由计算机系统支撑的媒体,它通过计算机之间的链结,把信息发送者发送的材料转换为电子信号,然后通过网络的传输,将材料在信息接受者的终端上还原,从而使人类能够跨越时空,自由交流。简而言之,因特网是人们继书本、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之后传播信息和交换思想的一个新的载体。无论因特网上出现的是文字,还是图象、声音,无论因特网上的内容是关于政治的,还是关于经济的、宗教的,都是人们发表的言谈、议论和意见,都属于言论的范畴,[8]与传统的言论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区别,理应受到保护。
其次,公约第19条第2款规定,人人享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不论口头的、书面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作为人权经典性文件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也有类似规定:“人人有权……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在这里,“任何其他媒介”或“任何媒介”不仅包括公约列举的媒介形式,还包括声象、广播、
[1] [2] [3] [4]
篇4:网络时代与风险社会
网络时代与风险社会
从历史唯物主义视角分析,在社会生产力发展必然性、资本关系的全球扩张、当代市场发展的趋势三个层面上,网络时代成为我们无法回避的历史境遇.从实际的`历史进程看,风险社会成为网络时代不可避免的历史后果.这为我们审视和反思网络时代提供了广阔的视野.对网络时代和风险社会的反思与批判在现代性反思与批判和全球资本主义反思与批判两个向度上展开.
作 者:庄友刚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哲学系,江苏,苏州,215021 刊 名: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UAIYIN TEACHERS COLLEGE(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卷(期): 26(4) 分类号:B031 关键词:网络时代 风险社会 历史唯物主义 反思与批判篇5:网络时代与文化反哺
网络时代与文化反哺
吴锡平
互联网络的横空出世不仅刷新了我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观念,也在很大程度上重写了社会的文化传承模式。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就文化传承的方向而言,总是从上一代人向下一代人呈直线式流动。与此相对应,在家庭内部,父辈总是扮演教化者的角色,子辈则是被教化的角色。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社会快速的变迁,各种新观念、新事物以及新的生活方式被引进到社会中,年轻人因其触觉敏锐,接受和吸收新生事物的能力较强,而父辈们则常常受到传统经验的束缚,这样的文化传承关系开始被颠覆,子辈们“夺过”了原本在父辈们手中执掌了数千年的“教鞭”,开始拥有了对父辈发话的权力,开始扮演“反哺”上一代的角色。
近年来,网上聊天、QQ、数码相机、STK卡、彩信、CDMA、移动存储等一批以数字技术为基础发展出来的新名词、新玩意开始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这些东西对于“数字鸿沟”对岸的老一辈人来说,无疑是一道“天堑”,光是记住这些夹着英文字母的名称就足以让他们头痛了,更别说投身其中潇洒走一回了。在这样的“数字鸿沟”里,年轻人自由自在地跨越两边,成为年老一代的“老师”也就不足为怪了。也正因为此,在时下的家庭里,孩子手把手地教父母用电脑打字、设置上网账号等知识和技能,解释SIM卡和STK卡的区别之类的现象也就司空见惯了。
如今的父母不得不黯然面对一个现实:自己原有的知识和经验开始失去了传承价值。而凭借科技手段和时代进步,凭借少有传统的束缚和对新生事物的广泛接受,年轻的“网上一代”获得了对父母进行“文化反哺”的话语权。他们不仅垄断了时尚发布、多媒体操作和互联网技术的话语权,还在消费意向、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社会态度等层面不同程度地影响和改变着他们的长辈。一个直接的结果是,“文化反哺”现象的出现将改变家庭社会成员间的关系和结构,年轻一代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决策权将得到提高,同时年届中年的父母对快速变化社会的.适应能力也将得到提高,将代际间的“代沟”缩小甚至弥合。
当然,父母们并没有失去所有“发号施令”的权力,他们手中依然抓有底牌,那就是对孩子们进行传统的伦理道德和为人处世准则的传承和教育。我们不得不承认,即使在今天,社会化仍是一个双向的过程,成人社会仍有责任向孩子传授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的价值观。在此基础上,这一代的父辈们也应该谦虚地喊出“向孩子学习”的口号。这不仅能够化解两代人之间的鸿沟,而且在孩子们的心目中,我们终究会树立起一块人格的丰碑。
《中国教育报》1月31日第8版
篇6:网络时代与当前国际经贸毕业论文
网络时代与当前国际经贸毕业论文
1.“几天前,国内最大的网上商城―――淘宝网公布的一组数据抓住了媒体的眼球:淘宝网交易额突破169亿元,这一数字超过易初莲花(100亿元)、沃尔玛(99.3亿元)在华的全年营业额……淘宝网一天的营业额,超过沃尔玛遍布全国70多家大型店铺的日均总营业额……在1.37亿网民中,四分之一加入了网购一族。,网购占全国消费品销售总额的比重才0.04%,短短几年,‘网购’总额的增幅年年超过100%,10倍于全国消费品销售总额增幅。”(中国经济网.3.15),从图一中也可以看到在我国日趋扩大的网络市场规模。
2.“美国得克萨斯州大学最近完成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去年美国网络经济的年度总营业收入逾5000亿美元,营收增长率足足是美国经济增长率的15倍之多。根据美国德州大学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针对美国3000家网络公司所进行的最新研究调查报告,网络经济的就业人口高达250万人,较大幅增加65万人,网络经济去年所创造的就业机会之多,非其他产业所能比拟。”(新浪网2007.7.26)
3.“8月1日,美国新闻集团宣布以56亿美元收购道琼斯;而在5月15日,加拿大媒体巨头汤姆森集团和英国路透集团合并。同时网络产业内部也不平静:5月19日,微软宣布60亿美元收购网络广告公司aQuantive;4月14日,Google宣布31亿美元收购DoubleClick;更有传闻表示微软将并购雅虎……世界网络市场掀起了并购狂潮,这也表明了世界网络产业的发展,网络经济在世界经济中的分量与影响力越来越大。”
也许无需列出这些事实我们就已经能够切身感受到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给我们的经济生活带来多大的影响:想要买一本书时我们首先想到的是amazon或是joyo,想买一辆机车的时候我们首先想到的是阿里巴巴或是淘宝,然而网络并没有满足于从这些传统的经济渠道中获利,在线视频,软件开发,搜索引擎,网络游戏……很多新型的网络“产品”应运而生,并且每时每刻都在获得我们无法想象的巨大利益,网络也成为一种媒介,电子商务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接受。尤其是web2.0时代的来临,RSS,Ajax等技术使得互联网交流更加方便与人性化,未来的世界经济将会如何发展真是难以预料,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网络必将在经济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只有对网络经济有深刻的研究才能在未来的世界经济市场中占得先机。
这里我就运用国际经济学的知识来初步的探讨一下互联网对于国际经济贸易的影响。
1.在经典国际经济学理论下解读
新兴网络产品的国际贸易
信息时代的到来恐怕一个很重要的影响就是直接催生了各种新兴产品的贸易,这些产品,比如说microsoft的win-dows系统,apple的macOSX和leopard,各种软件如kaper-sk,isrsaudiosandbox,adobeaftereffects,即使是一款用于网络加速的不到100M的cfosspeed软件在过了试用期之后都必须付费才能使用(在这里,我将网络产品定位为那些为网络活动提供软硬件载体的产品诸如个人计算机,路由器等等,以及各种网络的相关应用诸如网络信息获取,即时通讯网络游戏等等)。
1.1网络产品―――作为一种有别于传统产品所具有的特点
网络产品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高资本密集度以及巨额的R&D投入,下面是一些网络公司的R&D投入:microsoft为65.84亿美元,排名第一,Google为12.28亿美元,symentec研发费用为9.5亿美元,EBay的研发费用为4.95亿美元,yahoo的研发费用为8.33亿美元,而且这些数据还有逐年升高的趋势。
高附加值(valueadded)也成为当今网络产品的一个重要特征,尤其是google几乎已经成为高附加值的代名词。其次,网络产品的信息不对等相对于传统产品要小得多,这也就给发展中国家的干中学(learningthroughdoing)以及发展赶超提供了很好的机会。此外,网络产品由其自身属性所决定的一些特性又使得它在与传统商品的竞争当中获得了众多消费者尤其是年轻群体的认可。甚至于有代替传统产品的趋势。
1.2H-O理论,产品周期理论(pct)与网络产品的'国际贸易
下面我就用经典的国际经济学模型来对网络产品的国际贸易做一简单的分析:
根据H-O模型中关于要素禀赋的论述我们可以知道,在网络产品的国际贸易市场中发达国家凭借其相对密集的资本,对高端的网络产品投入巨大的科研开发经费,然而这样的投入却是劳动力密集的发展中国家所无法企及的,由于资本要素的相对稀缺,发展中国家在网络产品的新产品阶段中的贸易方式主要以向国外进口为主,在这个过程中发达国家所获得的利益是惊人的。以windows产品为例,Windows98升级版,在美国价格为79-89美元(美国消费者协会数据),不到普通工人一天的工资。但在中国却高达1198元,高出50%以上,是普通工人两个月的工资。
然而,根据Vernon的产品周期理论(PCT),以及网络产品自身的技术透明,易于模仿等特性,发展中国家很快就可以在产品的成熟阶段中掌握了其中的技术并投入生产。以个人PC为例,美国第一台PC是早已被HP并购了的康柏公司在上个世纪80年代生产的Probr,然而就在1985年6月,我国就已成功研制出了自己的第一台PC机-长城0520H(其中有着IBM550的技术含量)。
最后进入产品的标准化阶段后,发展中国家已经能够大量的生产并且出口自己的网络产品了,在这个阶段,发展中国家凭借其劳动力密集的优势开始在国际市场的网络产品贸易中获益,以印度软件业为例,印度软件服务协会指出,(194月到3月)印度软件业的产值约56亿美元,出口为39亿美元,约占总出口额的一成多。软件业者的目标是产值增加到870亿美元,出口增长为500亿美元。在这个阶段,网络产品的价格也有了相对的下降,消费者也从中获利。下面的两幅图是20中国硬件市场64M和256M硬盘的价格走势图,它们也说明了同样的问题。在这个阶段中,PCT理论的关于海外直接投资的论述也得到了实证检验:许多国外的信息产品生产厂商纷纷在中国直接设厂生产部件组装成品。
同时,发达国家此时却又投入到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当中,“贸易集中在新产品上”,产品周期理论的动态比较优势在这里凸显出来,2007年诺贝尔物理学奖授予了法国科学家阿尔贝・费尔和德国科学家彼得・格林贝格尔,其贡献就在于他们发现的“巨磁电阻”效应可以用于开发“读取硬盘数据的技术”,这被认为是“前途广阔的纳米技术领域的首批实际应用之一”。因而,发达国家在网络产品的研发上始终保持着领先,发展中国家如果期望能够真正从这个具有生命力的国际市场上获利就必须学会占得先机。
1.3相互依赖―――网络产品时代经济贸易的重要特征
在新产品的国际贸易当中,我们常常考虑到的一点就是世界各国在新技术所带来的经济增长中所获得的利益以及相互影响。以往的理论及实际都告诉我们这种相互影响的效应是不可忽视的,因为各国的收入水平都是相互依赖的,这种依赖性通过生产的渠道发生作用,有些情况下是间接的,有时情况下则是直接的。
那么,对于大国来说(这里的大国不仅仅是在网络产品的研发中处于引导地位的国家,也是能够影响国际贸易市场中商品价格的国家)。国际经济学的理论告诉我们随着新技术带来的经济增长,这些国家的贸易条件将会恶化,其获利将是一个减少的状况。产生这种效应的原因一方面可以理解为该国从事贸易积极性增强所带来的贸易量的持续增大(Meier,1968),由不同贸易增长类型所引起的提供曲线的移动我们可以看到只有超逆贸易偏向的增长才可以使该国的贸易条件有所改善。另一方面,大国更倾向于受到“规模报酬递减的恶咒”,(AcemogluandVentura,),只要大国扩大一种商品的供应,就会压低该商品在国际贸易市场上的价格,产出价值的下降,放大了要素积累报酬递减的影响。
然而,小国却可以在新技术所引起的经济增长中获得更大的利益。根据Rybczynski定理,一种要素的增长将会带来密集使用该要素的产品的绝对扩张和密集使用另一种要素的绝对缩减,如果忽略劳动力增长所带来的负的收入分配效应,由于技术的进步以及其带动资本的累积,该国将会达到一条更高的社会无差异曲线上,其福利也会得到相应的改善。另外,由于小国能够逃脱规模递减的逆向影响(Ventu-ra,),因而可以获得更快的发展,Ventura的研究表明,这些国家的产业结构随着时间的推移往往向着资本密集度更高或者人力资本密集度更高的方向迁移。
这样,宏观贸易条件的变化促进了增长效应的国际转移,一国的贸易条件的恶化伴随着另一国贸易条件的改善,在各国贸易条件的动态调整中,增长所带来的利益将向全世界扩散,从而真正地实现新技术给全人类带来的福利。
2.网络产品非贸易价值给国际经济贸易带来的变化与前景
在这一部分中我想着重讨论网络产品的非贸易价值给国际经济贸易带来的变化与前景。
2.1通用目的技术(generalpurposetechnologies,GPTs)
在人类社会进步的过程中,每一次技术革命都伴随着国际经济贸易市场的重大变革:第一次工业革命大大的提高了发达国家工业的生产效率,因而才有了后来这些国家资本的大量累积以及日后在国际贸易市场上所占有的强势地位,我想,第一次工业革命所带来的深刻影响并不在于发达国家能够向发展中国家出口更多新技术产品并从中获利,而在于它所引起的生产方式上的根本性的转变,而后者对于一国在国际经济市场上的影响可以说是极为重要的。
与第一次工业革命相比,当今网络时代的到来对生产方式的影响可以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网络缩短了空间和时间的阻隔,使得生产更集约,更高效进而改变一个产业乃至是一个国家的要素禀赋,最终一个国家在国际贸易市场中的地位甚至也可能会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因此,在网络时代到来之时抓住机遇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在未来发展中的一个共识。但是,我在这里想讨论的是这种技术进步给经济增长所带来的具体影响是怎样的?技术进步给世界经济带来的影响多久以后可以凸显出来?人们对于技术进步的美好憧憬是否现实?
近代经济学的研究表明,技术进步对生产方式的影响都需要一个持续的调整过程,为了对这种效应做出描述,布雷斯纳汉和特拉藤伯格(BresnahanandTrajtenberg,1995)创造出术语“通用目的技术”(generalpurposetechnologies,GPTs),这个理论表明,技术进步所带来的经济增长是一条非平稳的轨迹,通常生产先会有变慢的趋势,而后就会突然加速,这种现象已经在美国得到了实证检验。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也是不难理解的,首先,新技术的的投入生产需要与之相配套的要素投入(HelpmanandTrajtenberg,),另外对工人的培训也需要相应的投入(HelpmanandRange,l)。
但是,由于新技术的投入所引起的生产力的发展是毋庸置疑的。
2.2网络时代所带来的知识传播和技术扩散
网络时代所带来的另外一个重要影响就是技术和知识的扩散传播,根据PCT理论,一国要想在国际贸易中获利就必须不断的创新,然而网络时代的到来却对此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方面,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得技术更加透明,获取知识技术的渠道也更为广泛,进而降低了国与国之间的信息不对等性,同时也影响了国际经济贸易市场中各国的贸易方式。比方说,你可以在网上搜索到某种国外食品的配方(当然这样的手段并不正当,但是在某些缺乏相关制度的国家这种现象却是较为常见的)并且根据这种配方来自己制作这种食品并出售获利,当然你也可以供自己使用而避免交付这种进口食品的高额价格。有时,你甚至可以在国外进行新产品批量生产之前就通过网络技术获得其生产技术并提前生产从而获得利润。这样做的直接结果就是削弱了外国垄断厂商在该国的利益并使该国的福利有一定的升高。
另一方面,网络时代的到来促进了其他技术的进步,进而从整体上加快了国际经济市场中商品的创新速度。这样,国际经济的整体发展将会从很大的程度上收益于网络技术的进步。
3.面对网络时代新贸易形式我国应当采取的对策及措施
网络产品的高附加值和高利润已经吸引了很多国家的目光,加快信息化建设,发展互联网及其相关设施的建设也成为新时代下许多国家的重要政策之一,如何在网络时代的经济贸易中占得先机,应该是当前我国的重要课题之一。根据上述的结论,我将提出简单的几点建议如下:
1.加快相关技术及产品研发的步伐,这样才能在贸易中占得有利的地位。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得网络时代的贸易能够正常地运行。
3.鼓励相关企业的建立和发展,适当地采取一些扶持和优待的政策。网络时代的到来足以令每一个人为之激动,它必将给整个国际经济产生巨大的改变。
篇7:网络时代研究生的教学与管理浅议
网络时代研究生的教学与管理浅议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发展计算机信息技术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已经成为参与全球竞争的主题,我国要想在新一轮的'竞争中抓住机遇快速发展,培养高层次的人才是关键.基于这种认识,加强我国的研究生教育在当今信息时代就显得至关重要.本文着重谈了网络时代研究生的教学与管理两方面的问题.
作 者:王变玲 司国安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陕西,西安,710049 刊 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XI'AN UNIVERSITY OF ARCHITECTURE &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卷(期): 22(4) 分类号:B88 关键词:研究生教育 网络 教学 管理篇8:网络时代广播电视现状与发展论文
网络时代广播电视现状与发展论文
1、概述
进入21世纪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让信息进入大爆炸时代,人们越来越关注网络信息,使网络成为信息快速传播的平台,网络媒体如雨后竹笋蓬勃发展。互联网是在纸媒之后而崛起的一种新的媒体介质,这种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发展而存在的媒体,不同于纸媒的地域限制和时间限制。纸媒是传统媒体的代表,在信息技术发展的进程中,纸媒虽有其自身的优势,但在时间的洪流中逐渐的终将被网络的广播电视所取代。在网络时代电视广播越媒体来越不受关注,在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下,各种软件的开发更加有利于信息的传递这也就迫使广播与电视越来越淡出人们的视线。数字信号通过网络传输,将数据传送至任何想要到达的有网络的地方,与传统媒体有着很大的区别。传统媒体在如此巨大的挑战下,如果不能实施新的有效措施,其发展必将要收到限制,甚至被网络信息而取代。广播电视与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虽然不及网络传输的迅速,但也比纸媒传输快速,有一定的可发挥其功能的发展空间。
2、广播电视的现状
2.1 旧时代广播电视的发展。
广播电视在20世纪是人们关心国家大事,了解世界形势以及知晓新奇事物的主要来源途径,曾一度被称为媒体传播的新生代,但是,在最近些年网络迅速席卷全球,信息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直接将广播电视击垮。虽然,目前广播电视仍然存在,除了出行车辆对广播的需求还未衰减以外,电视也逐渐被网络数字电视所取代,在人生的日常生活中,几乎没有更多的使用率。传统的广播电视在发展的过程中,也曾有其巅峰时期,在巅峰过后,必将是跌宕起伏的路程,在逐步发展成为弱势媒体的过程中,也相应的促进了社会进步和科学技术发展。
传统的信息新闻传播媒介,都有一个共性,就是它是一个高强度新闻的信息企业,它承载着很多年新闻的灵魂,而在多年运营的过程中,人们从来没有把广播电视当做是一种企业经营需要的宣传手段其实,真正的传播媒介都是一种宣传手段,而新闻的信息也是正是产业需要宣传的内容。而广播电视之所以能够在新闻行列站稳脚跟,必有其不可替代的优势存在,新闻文化宣传既是它的基础,又是它的前提。电视与广播又有很大的视觉上不同,直观上给人们生动形象的画面,这种激烈的角逐也激发了广播传媒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广播传媒在发生听众减少的前期就开始转变,现在已经不再是单一的宣扬新闻信息,还涵盖了市政、汽车、交通等行业,给广播赋予了新的生命。
2.2 网络时代广播电视的发展现状。
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加速了广播电视衰落的进程,因为广播电视已经不再拥有广大的听众与观众,人们逐渐开始将注意力转移到网络信息化上来,网络传媒在短时间内收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喜爱。而传统的主流媒体的广播电视,作为其主要功能的宣传、教育与监督工作也已经逐渐的失去其价值,这是否意味着在网络信息的攻击下,传统媒体的发展空间受到了限制,传统媒体需要做出让步呢?那么,我国是否还会重视广播电视,大力主推电视广播的必行性呢?这些问题都关系到电视广播的发展前途,党和政府需要广播电视为其宣传教育,它是我国社会主义产业的基准。
3、网络时代广播电视的挑战
在电子信息时代,一切物质都在网络化,而电视广播如果不能跟随潮流,可能就会在新的新闻媒介产生的同时逐渐走向没落。因此,广播电视必须要找出一条改革之路,走出泥潭,寻找新的发展途径。网络传媒与传统媒体不同,之所以能有那么高的访问量和点击量,首先说,投资的金额是有很大的差距的,高投入,高收益,这也不足为奇;然后,技术就一项不可或缺的功能,网络传媒通过高新技术开发的软件,再加上高效的宣传,高级设备,这些都给网络传媒的迅速发展奠定了基础。网络传媒的网站并不是以此投资,终生受益的,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更新,软件和硬件设备也需要不断的走在科技前沿。所以说,网站建设是与资金投入息息相关的,而对于传统媒体来说,没有股市做强大的'资金后盾,发展受到了局限,在网络化的现代,电视广播必须将网络融入进来,通过改革,重新登上传媒的舞台。而资金与技术是在摆在发展面前的巨大的两大难题,如何在挑战面前站稳脚跟呢?
4、网络时代广播电视的发展
网络时代,广播电视应该依靠自身的优势,主要包括丰富的内容品牌、大量的听众观众支持者以及专业工作人员等,如果能够再将网络媒介强大的技术支持以及强大的资金链融合进入传统媒体中来,将双向的优势合二为一,这种理智的必然选择必将能够为广播电视带来巨大的收视效益和价值效益。因为传统媒体的新闻资源来源广泛,又有工作人员明确的现场调查,通过在实际现场的拍照、录像和录音等真实记录,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给人民群众最真实的现场还原,这是网络媒体所欠缺的最重要的功能。网络媒体在不能完全自己采编、制作新闻的情况下,还需依靠传统媒体的内容、人力资源等成长。网络媒体现在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还将继续依托传统媒体而发展,因此,越来越多的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走上了合作之路。
各种门户网站建设的基本思路似乎正在形成,即内容与经营并重。在“内容”与“经营”这对概念的关系中,内容是基础,经营是手段,网络媒体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具有很高的科技含量,但不同的传播方式使它们都有自己独特的魅力,这是不能完全与技术手段相等同的。网络媒体虽然兼备报纸、广播和电视的诸多特长,却并不能将传统媒体的所有功能取而代之。从传统媒体的有限信息到网络媒体的海量存储,从传统媒体的单向传输到网络媒体的双向交流,从传统媒体的定时出版到网络媒体的随时更新,网络新闻传播与传统的新闻传播活动有着许多质的差别。互联网自身拥有的巨大功能决定了其将在信息传播领域占有重要地位,对新闻传媒的未来产生深远影响。
5、结论
总之,要把握好机遇,提高媒体的竞争能力,完善媒体网站的建设,寻求媒体之间各种方式的互动与合作,才能在未来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双赢之路是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图谋更大发展的必然之路。可以预测,将有愈来愈多的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相约携手,而传统的广播电视媒体如果能搭上网络发展的这趟快车,将会重新焕发出灿烂的青春,依然熠熠生辉!
参考文献
[1]马赫。媒介融合背景下突发事件网络新闻专题的编辑策划研究———新浪网关于云南鲁甸地震的新闻专题为例[J]。品牌,(4)。
[2]叶彤,栾慧勇。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教师提高实践能力的意义与途径[J]。新闻传播,2014(6)。
[3]戴世富。新媒体时代电视媒体的发展策略[J]。新闻界,(4)。
[4]贾志梅。传统媒体在新媒体时代的发展与机遇[J]。价值工程,2012(8)。
[5]张广宇。浅谈新媒体的发展对传统出版业的冲击[J]。中国传媒科技,2012(2)。
篇9:网络时代与教师主导地位的思考(网友来稿)
网络时代与教师主导地位的思考(网友来稿)
于艳
[摘 要] 网络时代的教学,知识的占有已经不是主要的,更重要的是如何利用知识,如何去借知识的力量去造福人类,造福社会。现在,对于教师来讲,已经不是一桶水或者一河水的事情了,而是你要让学生找到水源,更重要的是要让学生利用这些水去做一些有用的事,而不是装满一肚子晃荡的水。
[ 关键词 ] 网络时代 教师主导 教学
[作者简介] 于 艳,女,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土城中学青年语文教师,善于思考和总结教学经验,乐于进行教学改革和试验。(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土城中学 222123)
在我们教师惊叹网络时代的到来,并且以能占有更多的教学资源和教学经验交流而沾沾自喜的时候,你是否会想到,也许你刚下载的一篇论文早在上个月前就被你班上的学生读过了?也许有一天你在上课时用上那个精心炮制的课件时,却发现下面学生在小声的议论,原来某某网站上有一个更漂亮和易懂的----网络时代这样的事是很平常的。
网络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网络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信息资源库,网络化学习逐渐成为人们获得信息与知识的主要途径。传统的教育教学方式已经不再能适应网络时代的要求,教师首先必须要完成自身角色的转换,才能适应网络时代教育发展的根本要求,教师已经不再是课堂上的主体人了。
网络时代使信息和资源的共享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也将会是它结束教师的主体的地位,从“满堂灌”的历史而走向了“陪读”的地位,教师不再是主要传授知识,而将成为文化知识的传播者,转变为学习方法的指导者,是帮助学生去发现、组织和管理知识,引导他们而非铸造他们。现在,对于教师来讲,已经不是一桶水和一河水的事情了,而是你要让学生找到水源,更重要的是要让学生利用这些水去做一些有用的事,而不是满肚子水在晃荡,要求越来越高了,这也是对教师职业的一种挑战。
教师承担着大量的繁重和繁琐的工作,如授课、实验、批改作业、与学生谈话等等,但其更大的作用应在于为学生作出人格楷模。例如,要引导学生学会学习,教师首先要努力学会学习,有浓厚的学习兴趣,坚信终身学习是21世纪的通行证;要引导学生学会共处,教师首先要努力成为一个合作能力卓越的人,尊重他人的历史和信念;要引导学生学会做人,教师首先要努力学会做人等。
面对众多各方面都存在着差异的学生,教师是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什么都比学生强,不过,知识虽然都可以从网络或者是从书本中学到,但是学生在学习这些的同时,是需要指导的,并且教师的精神追求和人格的力量是不可动摇的,而这正是教师的魅力所在,榜样也由此而生。由此国际21世纪教育委员会报告中指出:“教师的巨大力量在于作出榜样。他们要表现出好奇心和思想开放,并随时准备自己的假定将由事实来检验,甚至承认错误。传授学习的兴趣,尤其是教师的责任。”这无疑是对新世纪的教师形象作出了新的界定,即教师应富有探索精神和民主观念。应成为学生的人格楷模,学习生活的主导。
教师要成为学生未来生活的设计者,建构具有前瞻性的教育引导体系。通过网络渗透现代教育理念,积极引导学生的发展方向,培养学生的自我发展意识,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道德行为能力。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知识更新速度加快,学习者通过网络就可便捷快速地获得所需要的各方面的知识,个体的发展水平将越来越取决于不断利用信息、培养自我学习和自我教育的能力。信息化时代学生从被动地接受知识转变为主动地获得知识,教师不再是文化知识传播的中介,而是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者。通过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他们获取信息的能力,以及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快速高效地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网络时代,教育教学管理者即将转变为人际关系艺术家。信息技术打破了人与人之间的时空界限,拓宽了人际沟通的渠道,师生交往趋于多样化、平等性。网络形成的开放式教育系统,有利于师生之间平等民主关系的建立,教师作为人际关系艺术家,应更多地理解、信任、同情学生,爱护学生的自尊心;教师应提高自身的道德品质修养和情感素养,形成宽容、尊重的良好个性和人格魅力,开展平等对话,提高师生间的协作水平,创建和谐融洽的师生关系。
网络时代,教育具有了新的`特征,教师也必将走出传统的地位,在新的位置上更好的发挥自己的作用,实现教师的主导地位是时代发展的必然。对于这些,也是教师地位的一个长期的探索和发展的一个明确。而事实上,早在一千多年前,大教育家孔子就提出过类似的观点了。例如:启发诱导,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他提出了“不愤不启,不悱不发”的著名论断,教育活动始终以学生为主体。还有因材施教,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的方法。孔子主张根据学生的个性差异和实际水平,进行不同的教育,从而实现共同进步、共同发展的教育目的。他还倡导乐学,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其方法主要有:建立融洽的师生关系,民主教育;正面表扬激励; 指导学法,培养学生的学习习惯等。
总之,在网络时代,教师不再是学生的中心,而是学生身心发展中的守卫者、导航员。我们为人师表的,身正为师,德高为范,应该具备素质教育观,以高尚的师德,渊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水平,用一颗热爱学生的心去做好学生的心灵的启明星。
[参考文献]:
1、林志明 谢红伟. 现代教师应勇于探索,www.edu-first.com 启蒙教育网
2、张广祥.孔子教育思想与素质教育-网站.中学语文在线
作者邮箱: long0002@163.com
篇10:司考分类训练第六期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6.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在一案件中,当事人江某委托张某代理诉讼,在律师事务所缴纳律师费后又私下里给张某2万元,并说赢了之后还有好处,张某收受。张某收下这笔钱用其中的1万元私下给该案主审法官。对张的这一行为,该如何看待?
A. 此2万元属于协商收费,不违反规定
B. 其中1万元张某用于交通费用,应在法律许可范围之内
C. 违反律师统一收费的规定和律师不得向法官行贿的规定
D. 如果张某在案件办结之后当事人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应当允许
7.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B.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在原任职的地区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C.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D.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其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8. 肖某系某人民法院法官,下列有关他的说法错误的是()。
A. 肖某不得担任事业单位的职务
B. 肖某的配偶与肖某不得在同一人民法院担任法官
C. 肖某的子女不得担任肖某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D. 肖某在办理案件中,接受了当事人的请客送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有权要求肖某回避
9. S市T律师事务所W律师曾经担任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3月退休,4月取得律师资格,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在执业过程中为了扩大律师事务所的案源,W律师实事求是地向当事人介绍现任S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庭长、审判员都曾是自己的下级,在职时曾经对他们多方关照,现在也是有求必应,凡是S市法院管辖的案件,尽管推荐过来,保证可以维护其合法权益。W律师的行为属于哪种违法行为?()
A. 曾担任法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B. 与本案审判人员在非办场所接触
C. 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
D. 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向当事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及其有关执法人员有特殊关系
10. 何某是某市人民法院的一名审判员,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A. 何某与其妻(审判员)一起审理某案件
B. 何某之外甥女被确定为助理审判员
C. 何某的弟弟(律师)担任何某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D. 何某辞职后即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篇11:司考分类训练第六期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26. 律师与同行之间关系的纪律不包括( )。
A. 律师不得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和名誉
B. 律师不得阻挠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参与法律服务
C. 律师不得同意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参与法律服务
D. 律师之间不应进行不正当竞争
27.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专职从事法律职业的专业人员所应遵循的()总和,它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
A. 道德规范 B. 行为规范 C. 责任规范 D. 法律规范
28. 对律师超越代理权限或在代理权终止后仍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诉讼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谁承担?()
A. 委托人 B. 律师自己 C. 律师事务所 D. 委托人和律师共同
29. 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也是实现法治的保证。保障司法公正,不但要求实体上的公正,也要求程序公正。下列关于程序公正的哪项说法是错误的?()
A. 司法审判过程的公开性 B. 法官在特定环境下与当事人单独见面
C. 法官居中裁判 D. 法官保持对双方当事人的平等性
30. 对检察官的考核内容中,重点考核的是下列哪项?()
A. 思想品德 B. 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
C. 检察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D. 检察工作实绩
31. 关于法官的辞退,下列哪项说法正确?()
A. 在年度考核中,第一年不合格,第二年合格,但第三年又不合格的
B. 虽然能够胜任现职工作,但因审判机构调整而调任他岗却遭本人拒绝的
C. 不打招呼外出旅游10天
D. 曾立功受奖,但骄傲自满,颇受当事人非议的
32. 某单位的林某无律师执业证书,却以“律师”自居,并以“律师”的名义承办了一些非诉讼的法律事务,获取一定报酬。依据《律师法》的规定,对林某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行为,应由下列哪个部门予以处罚?()
A. 由人民法院追究其民事责任B. 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C. 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D. 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分
33. 下列法官不需要免除法官职务的是谁?()
A. 李法官45岁,工作极为认真,业务能力强,但今年积劳成疾,生病住院,医生说需要调养,长期不能工作
B. 朱法官年满35岁,业务能力突出,被上级选调出本院,到高级人民法院工作
C. 章法官对于刑事案件很有一套,被上级任命为本市公安局长
D. 刘法官经严格考核作为中国――美国法律培训交流项目的成员,去美国学习1年
34. 下列哪种行为不属于法官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A. 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B. 玩忽职守,造成当事人的严重损失
C.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D. 在一次同学聚会上,与曾是自己同学的某案代理律师饮酒
35. 依法进行法律监督是检察官的职责之一,检察官进行法律监督的范围不包括()。
A. 侦查监督B. 审判监督
C. 违宪监督D. 执行判决、裁定监督
篇12:司考分类训练第六期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答案:
一、 单项选择题:
1D 2B 3C 4D 5A 6C 7C 8B 9D 10C 11C 12A 13C 14A 15D 16B 17C 18D 19C 20A 21A 22D 23D 24C 25D 26C 27B 28C 29B 30D 31B 32B 33D 34D 35C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 3BD 4AB 5ABCD 6ABD 7AB 8AB 9ABD 10ABC 11ABC 12ABCD 13ABCD 14AB 15BC 16AC 17AD 18ABC 19BCD 20ABCD 21ACD 22BC 23ABC 24ABC 25ABCD 26ABCD
三、不定项选择题:
1CD 2ABC 3BCD 4C 5C 6AB
篇13: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困惑与完善的论文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困惑与完善的论文
自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立法完善问题一直为学界所关注,其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的设置对于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设乃至整个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均具有重大意义。但不可否认的是,技术性因素所导致的立法瑕疵及承载权利义务规范的语言文字涵义的可扩张性,使立法层面的规范仍然存在诸多不可忽视的外在障碍和内在缺陷,集中表现在一些规范的制定过于原则,在制度的启动、实施、解除、救济等方面缺乏细致规定,必将使规范在实践层面遭遇适用困境。面对这一难题,笔者认为,较之体系性的评判与问题性的颠覆,规范内的另途寻法或许更具实效。
一、面临的价值判断:诉讼效益抑或未成年人权益
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直接孕育于普通刑事司法制度,一开始就注重对犯罪的惩罚方面,针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设计理念始终是刑罚中心主义,刑事诉讼程序更多地追求诉讼效益。但是,纵观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确实在人权保障、庭审方式、权利救济等方面有巨大进步。面对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的犯罪,面对二元的价值诉求,司法机关该如何体现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如何凸现这些需要特殊保护的权利?是完全遵照传统刑事诉讼的指导理念推进程序运行,还是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适当突破?是否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诉讼权益就可以对法律规范的适用进行调整?在这二元价值冲突中,寻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打击刑事犯罪的诉讼价值的平衡点,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已成为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
二、必须正视的冲突:法律规范面临的适用难题
总体来看,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规定相对比较粗糙,可操作性不强,适用时除了面临一些内部程序上的检视与质疑外,还有诸多刑事司法体系外部的问题亟待解决。如果这“一内一外”两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造成规范与实践的冲突,并最终导致规范的虚置和适用无序。
(一)法律规范的局限性是冲突产生的根源
社会在不断发展,人的观念也在不断变化,法律与事实、规范与实践之间的不和谐性是固有的,这是由法律规范的局限性决定的。即使是“新出炉”的法律规范也不能保证与当下的社会事实完全符合,也不能保证在实践中毫无障碍地适用,这种困境已经开始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中显现,必须通过后天的矫正和完善予以解困。
(二)相关制度未进行细致规定是产生冲突的直接诱因
笔者结合实践反馈,主要以以下三个制度的适用情况为例进行说明:
1.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该制度的设立是恢复性司法的具体体现,有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从具体操作层面看,法律规定在“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但实践中发现,不同的办案人员及办案风格,对于同样的案件可能出现不同的量刑,从而导致该制度适用上的随意性。同时,法律对所附“条件”、考验期内未成年人的矫正方式及撤销后程序设计等方面都未加以细化,给制度适用带来困难。
2.情况调查制度。未成年人情况调查制度是刑事司法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的一项新举措,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适用困境。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68条只是规定了调查主体和调查范围两方面的内容,而关于调查方式、手段、措施,调查启动的时间,调查人参与诉讼的方式、时间、诉讼地位、权利、义务等诸多重要问题均无明确规定。这一方面会使情况调查工作存在重复调查和相互推诿等情况,另一方面基于各个调查主体角色本能的不同,在调查内容方面可能各有侧重,造成调查结果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必将引起诉讼各方相互质疑、争辩,使情况调查制度难以发挥其积极作用。
3.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该制度的出现基于“少年权益最大化”理念,但规范设计上的笼统必将给实践带来困惑:在侦查阶段遇到一时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年龄,或通过鉴定发现该犯罪嫌疑人年龄在18周岁上下的情形时,侦查机关是否应当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对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司法机关在讯问时未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的,取得的证据是否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可见,统一适用标准的缺失将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办”的现象,使该制度在实践中的效力大打折扣。
4.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该制度在适用中存在的困难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缺乏操作细则,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涉及户籍、学籍、档案等多部门,操作起来比较复杂,犯罪记录封存难以一蹴而就;二是未成年人前科评价体系应当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甚至社会非规范性评价,但该制度中设有但书条款,授权有关单位依法查询,有可能造成犯罪记录的外泄,使该制度无法在社会评价体系中获得实质效力。
(三)机构专门化的不同步将减弱规范的适用效果
为有效解决原有司法机构设置和工作模式制约未成年人工作发展的一系列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两个司法解释中,在机构模式上都要求设置专门工作机构或工作小组,条件不具备的也应指定专人负责。虽然“两高”通过司法解释细化了机构专门化或人员专业化的规定,但从全国情况来看,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落实情况参差不齐,一些地区的法院至今没有单独设置少年刑事审判庭,公安、检察机关没有建立与之相配套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机构。还有些地区虽然设立了机构但并无独立的工作地位,如目前有些地区检察机关的未检部门只有公诉权而没有审查逮捕权,不能独立地行使其专属工作职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机构建设步伐的不同步,直接导致的后果是在侦查、批捕、审查起诉、审判、羁押服刑和矫正帮教等阶段,不同参与方在工作理念、适用标准、执法方式上的差别很大,各部门各单位间缺乏统一规范的沟通平台,难以形成工作合力,直接影响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效果。
三、利益的权衡与选择:四大指导原则
如何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并保证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适用,在社会观念中得到认可,这是各级司法机关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笔者认为,要解决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中规范与实践之间的价值冲突,应以下基本原则为指导:
(一)严格依法原则
法律必须得到普遍的尊重和遵守,这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所谓严格依法原则,是指各级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执行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既是司法机关贯彻程序法定原则、落实程序制裁理念、确立刑事诉讼法权威的重要表现,也在根本上迎合了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未成年人特别程序单列为篇的根本动因。
(二)细化区分原则
实践证明,未成年人犯罪有其特殊性,承认这一点,就需要制定特殊的刑事司法制度,要有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对未成年人实行非刑化、轻刑化、非监禁化的司法保护,不仅可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对他们处理的公正合法性,同时也有助于对他们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因此,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引下,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有别于成年人的刑事司法制度,如实行“宽严相济、以宽为先”的刑事政策、有限的定罪范围、不完全的刑事责任、减弱的刑罚制裁、刑罚为辅的干预手段以及专门化的处理机制和程序。
(三)适度扩张原则
适度扩张的对象专指未成年人的权益。无论是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还是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制度规定,均有一定可扩充的空间。例如,在未成年人出庭作证问题上,针对启动程序、出庭范围、询问方式、保证机制等方面并无具体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由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基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需要,作适当的制度尝试。但要注意的是,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活动中权利的扩张及探索必须以严格依法原则为基础,在不损害法律规范权威的前提下进行。
(四)最佳效益原则
一般地讲,一定效益的'产生或获得总是以一定成本的支出作为前提和代价,在规范与实践之间产生冲突时,有必要对各种选择进行成本权衡,选择最佳效益是人类行为的重要原则,也是解决价值冲突的核心原则。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理解,至少应当涵盖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应当关注未成年人本身的愿望或要求,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个体理解,而不是作为家庭或者学校的附属部分;二是在未成年人利益与其他个体利益甚至局部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生存、学习需要。如关于未成年人作证问题,既不能片面考虑未成年人利益而拒绝全部作证要求,也不能为实现一个具体案件的公平正义而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应在两者间寻找平衡点,尽可能在保证未成年人不受伤害的情况下参与庭审质证(该原则已经在“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通知其出庭作证”的司法解释中得到了体现)。
四、对接体系的构建: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之策
对法律规范的理解不应是对抗性的,而应该是合作性的;对法律规范的适用不应是擅断性的,而应该是合法性的。法律规范与实践之间的矛盾冲突是客观存在的,两者之间的对接是运用法律解决社会冲突事务的必要途径。
(一)以司法解释为路径
相较于法律规范严格且需时日的过程性操作,我国司法解释具有灵活、务实、针对性强的特点,运用得当可以巧妙地化解规范与实践之间的冲突。例如,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出庭作证制度、前科消灭制度及情况调查制度的规定较为笼统,曾引来学界和实务界人士的热烈探讨。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针上述三项制度在实践中的困惑和问题,对其适用范围、操作程序等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在推动制度规范顺利实施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由此可见,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发展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开了一个好头,但完整、完善、高效的制度的建立仍需要较长时间的努力探索,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应充分重视通过司法解释的管道来达到理想与现实、规范与实践之间的对接,充分发挥司法解释功能,寻求正义实现的科学路径。
(二)以改革探索为方向
通常来讲,规范与实践的关系是先由立法机关出台法律规范,再由司法机关去适用法律。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实务部门调研工作的广泛开展,许多地区的司法机关开始主动进行一些改革探索,然后再推动成果的政策化、制度化。因此,可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工作新途径,大胆地进行改革试验,是司法机关推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不断进步的努力方向。
(三)以辅助制度为补充
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均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实践中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积累了大量成熟的经验,形成了诸多行之有效的制度,如情况调查、暂缓判决、法律后果二元化、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污点消除、社会观护及社区矫正等,其中一些制度已经被纳入到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应当适时将另外一些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的、较为成熟的经验充分吸收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中去,如法庭教育、圆桌审判、心理辅导、亲情感化和简案快审等,通过赋予未成年人更多的诉讼权利及保障措施,满足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及教育惩治的实践需要,推动我国建立更加完善、系统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
(四)以循序渐进为要求
任何制度的完善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不急不躁,使每一项改革之举都于法有据,使每一项完善之策都稳妥务实。因此,在建立健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进程中,我们要坚持循序渐进、稳妥务实的工作要求,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指引下,不断推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审判、帮教工作长远发展。
篇14:中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中的问题与少年法院的创设
姚建龙*
(华东政法学院上海 42)
内容摘要 自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第一个少年法庭建立以来,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已经走过了的发展历程。近来,少年司法制度在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少年司法制度发展到今天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少年法院的创设是解决这些问题所必然寻求的出路。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应是一种多元化的格局,而少年法院创设的意义在更大程度上是为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供契机和动力。
篇15:中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中的问题与少年法院的创设
一、 新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之路
在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主要开始于“文革”结束以后。与18美国伊利洛斯州芝加哥市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的历史背景类似,出于治理日益严重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需要,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在全国率先试点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因为特定的历史背景、法律依据等因素的考虑,当时的少年法庭实质只是附设于刑庭的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1988年才开始出现独立建制的少年庭。少年法庭一出现就以其独特的视角、针对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实践效果引起司法界的重视、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欢迎。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长宁区少年法庭的成功经验在全国得以推广。1986年少年法庭发展到100多个。198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全国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交流会”时,全国已经建立起400多个少年法庭。199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召开“全国法院审理少年刑事案件工作会议”,少年刑事审判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在南京会议的推动下,迎来了少年法庭发展的春天,到1990年年底,全国少年法庭已经达到2400余个。截止底,全国共有3694个少年法庭。
今天少年法庭的的组织形式大体上包括以下几种:(1)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专门受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2)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附设于刑庭内,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3)综合性少年案件审判庭。这种少年庭不仅受理少年刑事案件,还受理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另外还有一种特殊形式,即在刑庭中指定专人办理少年刑事案件。与少年审判机构相适应,部分省市的公、检、司等机关也设立了相应少年机构,配套成龙,初步显示了少年司法的整体优势。
一般都认为,长宁区少年法庭的建立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起点。少年司法制度自创立以来,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近二十年的实践证明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实践从总体上而言是成功的。
二、目前少年司法制度发展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肯定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贡献与成就时,有一点不能回避: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到现在客观上也存在诸多问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幸在评价我国少年司法制度走过的17年历程时这样说道:“少年司法机构就象一个总也长不大的孩子,法律上没有地位,职能上难以健全,甚至其存在都受到了威胁,十多年来少年法庭走过的道路,经历了一个由热到冷、由蓬勃发展到徘徊观望的过程。”①今天全国各地的少年法庭普遍存在案源过少,少年法庭的生存受到冲击等困难。少年法庭鼎盛时期一度超过3500个,而截止底,大约剧减了1000个,而且还有继续减少的趋势。
我国目前少年司法制度在发展进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可以概括为“三个矛盾”和“一个举步维艰”:
1、现有立法的束缚与少年司法制度完善和发展之间的矛盾
少年法庭酝酿时期所面临的最大难题是法律依据问题,当时所寻找到的主要法律依据只有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的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合议庭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以此为依据,在解放思想、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思想指导下,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开拓者们勇敢地走出了创建“审理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的重要一步。1988年建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时,同样面临一个法律依据问题,当时人们认为《法院组织法》虽然没有规定设立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但也并没有规定不允许设立少年庭。确切地说,这些法律依据多少还是有点勉强的。
与国外相比较,我国的未成年人立法还有一定差距,例如日本制定有《少年法》、《少年审判规则》、《儿童福利法》等,对少年司法制度有较完备的法律规定。虽然我国在少年法庭建立之后,大大加强了未成年人立法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先后出台。但是,遗憾的是这两部全国性法律均未对少年法庭有明确的认可,更未对少年司法制度做必要的完备性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亦尚未对少年司法制度,特别是少年法庭的地位问题做明确的规定和认可,有同志据此鲜明地指出“少年审判组织尚未得到法律的认可”。其结果是少年法庭的地位得不到保障,少年法庭工作人员难以安心少年审判工作。由于少年法庭尚未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少年法庭的存在都受到威胁,更不用说实践中一些对少年司法制度的有益探索。例如,1991年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曾经试点建立审理涉外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综合审判机构――少年案件审判庭,此举大大拓展了少年法庭的工作领域,使少年司法体系更加独立,把少年司法制度向前推进了一大步。然而这种曾经引起全国同行广泛兴趣的模式却没有得到肯定。全国大多数建立综合性少年法庭的试点都举步维艰,重新回到寄身于刑事审判内部的不稳定状态。由于案件数量和审判力量的不均衡,单纯从事少年刑事审判的少年法庭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冲击。确切地说,我国目前的少年司法制度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也许还不是完善和发展,而是生存。全国少年法庭数量大幅度下降的实际情况和继续下降的趋势、许多地方的少年法庭合议庭有的形同虚设、设置于高级人民法院一级以上的少年法庭指导小组软弱无力等实际情况,证实这并非危言耸听。
2、刑事单一化、审判单一化与有力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之间矛盾
(1)刑事单一化
刑事单一化是指少年司法制度尤其是审判制度主要与未成年人犯罪及相关刑事处罚联系在一起,忽略了未成年人其他合法权益的保障;少年法庭绝大多数都只是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合议)庭,主要受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虽然学者们在论述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时大都不忘强调少年司法制度本质上而言应该是保护性、预防性的,而非惩罚性或镇压性的。但是,这更多的是从少年司法制度的应然性上讲的。不容否定的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起步与“文革”后青少年犯罪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密切相关,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出于遏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意图而创设少年司法制度是很明显的。既然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是保护未成年人,但是普通刑事司法制度的直接职能却是重在惩罚――刑事单一化的少年司法制度如何来实现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以现有少年司法制度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提出的保护未成年人的要求是很困难的`。现有少年司法制度对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治安方面的合法权益明显保护不力。譬如,劳动教养
和工读学校是目前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重要途径,但是由于审批决定权在行政部门,法院不能介入,其结果是这些未成年人的权益遭受侵犯难以避免,也难以得到司法保护与救济。在国际社会普遍提倡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行全面保护、注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我国独生子女比重日益提高的背景下,仅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审理对象的少年法庭制度,已不相适宜。有些地方的少年综合庭尝试将一部分未成年人抚养、监护、伤害类案件归并管辖,但由于立法根据、实践经验不足,大都最终流于形式,或者流产。
有些同志认为,我国刑事单一化的少年司法制度正好避免了美国、英国等国家曾经出现过对少年过度司法干预而适得其反的经验教训,是科学的,因而反对扩大我国少年司法的干预度。这种观点值得商榷。笔者以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起步较晚,现在所面临的主要和最大问题是司法干预太少以致无法有力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并非司法干预过度的问题。旁观他人噎而废己食,实不足取。
(2)审判单一化
少年司法制度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狭义的少年司法制度仅指少年案件(主要是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制度。广义的少年司法制度不仅指少年审判制度,还包括少年警察制度、少年检察制度、少年监狱制度、少年律师制度、少年调解制度、少年仲裁制度和少年公证制度等等。纵观各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历程,大都经历了一个由狭义少年司法制度向广义少年司法制度过渡发展的过程。虽然存在对广义少年司法制度范围理解上的差异,但有一点已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同――少年司法制度至少应包括一种对少年刑事被告人羁押、预审、起诉、审判、辩护、管教“一条龙”的工作体系。而我国在这一点上尚存在差距,除上海等少数几个少年司法制度发展较快、相对成熟的省市外,大多数省市少年司法制度刑事审判单一化,没有形成与少年法庭配套成龙的少年警察、少年检察、少年辩护等制度,少年司法制度的整体优势无法形成和体现。譬如许多国家都有专业性的少年警察,他们不是单纯地制止和打击少年违法犯罪,另有一项重要任务是帮助、保护少年。要实现有力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这种审判单一化(刑事审判单一化)的现象急需改变。
3、少年审判人员职责范围与现有法官评价体系、法官职能之间的矛盾
北京市高院丁凤春同志曾经对少年法庭审判人员是否安心工作的问题作过深入调查,结果发现:热爱少年法庭工作的人大有人在,安心少年法庭工作的人却寥寥无几。①实践中,这是一种并非个别而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其主要原因除了他所指出的当前少年法庭这种组织形式不稳定和有些领导不能正视少年法庭工作外,笔者以为更重要的原因还在于少年案件审判人员、职责范围与现有法官评价体系、法官职能之间的矛盾上。现代司法制度要求法官独立,居中裁判,保持一种“超然”的姿态,而少年司法制度却要求法官积极主动的参与少年审判,表现为法官还需要承担对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少年犯的调查、教育、帮教回访等职能。如社会调查制度、寓教于审原则、庭审前后延伸工作等,实践中有些少年法庭法官甚至还要为回归社会的失足少年解决就业、升学等困难。少年法官职能的扩大化也正是少年司法的特殊性所在,但这种特殊性却并没有得到相关配套制度与措施的保障。现有法官评价体系、对法官职能的界定还是一种以成人模式为主导的司法制度下的法官评价体系和对法官职能的界定方式。少年法官所付出的成效显著的辛勤劳动不但得不到肯定,反而受到是否超出法官职责范围的质疑。人民法院现行的目标管理制度用以评价少年法庭审判人员显然不尽合理,而这已经影响到少年审判工作的发展。少年司法制度迫切需要突破寄身于成人司法模式下的格局,显现其特殊性与独立性。
4、为解决少年司法制度发展困难而试行的指定管辖举措举步维艰且带来新的弊端
指定管辖的实施并非如一些学者后来所言的是为了向少年法院过渡做准备,而是由于刑事单一化,造成少年法庭案源严重不足的突出矛盾,出于解决这一矛盾及节约审判力量、减少量刑不一等弊端的目的所寻求的举措。少年刑事案件指定管辖最初由连云港市首倡,后为上海等地所借鉴和发展完善。3月上海市高院以沪高法第122号文件发布了《关于本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据此上海市法院系统率先调整本市少年法庭结构,撤消大部分基层法院少年法庭,仅在长宁区法院、闵行区法院、普陀区法院、闸北区法院设少年法庭,并改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管辖,通过指定管辖分别审理全市大部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少年法庭案源过少的矛盾,但却带来了诸多新的弊端,也没有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少年司法制度发展中所面临的困境。
姑且不论这种指定管辖本身是否合法,其所带来的弊端也是很明显的,主要表现在:其一,这种指定管辖打破了原有司法管辖体系,而少年案件审判需要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的互相配合与制约,难免造成诸多协调上的矛盾与困难,即便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能达成某种协议,但因为缺乏法律依据,其执行仍然很困难;其二,给人民群众造成诉讼不便,增加其诉讼成本;其三,不利于对少年犯的跟踪帮教。少年司法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少年法庭对少年犯的帮教制度,跨地域式指定管辖的实施不仅使这种成效显著且与国际相通的经验予以丢弃,而且严重影响缓刑、免刑少年犯的矫治;其五,各行政区域都有独立的财政,甲地财政支出,办乙地少年犯罪案件,其财政部门、行政长官是否心甘情愿,会带来什么不良影响,值得思考。①其六,指定管辖还带来具体执行上的困惑、审判组织上的困惑、定罪量刑平衡上的困惑等新的问题。②
以上弊端的存在使得指定管辖在全国普遍推广是不大可能的,从指定管辖在全国实际实施情况来看,也仅仅是在江苏、上海等少数几个省市。
三、少年法院的创设与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
从治理青少年犯罪到保护青少年的理念转变要求相应司法体制的变化,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要求对成人司法模式的突破,显现少年司法的独立性与特殊性。专家、学者与少年司法实际工作者们在探求目前少年司法制度所存在的矛盾及其发展问题时,几乎不约而同的都想到了少年法院的创设。有关未来少年法院的模式设计,明显具有针对性解决目前少年司法制度所面临的矛盾的意图。人们普遍把解决少年司法制度发展中所存在的问题,寄希望于少年法院的创设。③少年司法制度发展到今天,少年法庭向少年法院的过渡的必然性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可,其法律依据和可能性向现实性发展所需的条件也已经成熟。④创设少年法院已是众望所归,而在上海这一工作已经开始酝酿。但是,少年法院的创设真的可以解决少年司法制度发展中的诸多矛盾与问题吗?或者说创设少年法院的意义何在?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少年法院的创设?
有一点是肯定的,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水平不一,在短期内少年法院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建立起来,至少从一定时期来看,也不大可能成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主体。因此,孤立地看少年法院的创设,以为仅仅通过创设少年法院、设计有针对性的少年法院就可以解决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是不符合实际的也是不现实的。笔者认为,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应是一种多元化的格局,少年法院的创设是必然的,而其创设的意义更大程度上是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契机和动力。少年法院的创
设将极大的促进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特别是立法的完善,由此给我国少年法庭地位的确定和巩固提供契机。少年法院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中的地位应是领导性的,而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还应以少年法庭为主体,这也符合国外成功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经验。美国在1899年设立第一个少年法庭后,到1920年除了三个洲外其余各洲都制定了青少年法,建立了少年法庭。今天,美国的50个洲和哥伦比亚特区都颁布了少年法院组织法。但是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主体仍然是少年法庭,而并非少年法院。美国目前大约有3000个少年法庭,其中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有100个左右,不过这100个左右少年法庭在美国少年司法制度中的作用却是至关重要的。
目前许多省市创设少年法院的热情都很高,都希望开创先河,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做贡献,这种热情值得肯定。但如果不正确认识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方向,难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原载《青年研究》第12期]
( 姚建龙(1977.1―),男,原重庆市劳教戒毒所干警,现为华东政法学院刑法学(青少年犯罪方向)专业法学研究生。主要著作有《上海青年志》(总撰及主要撰写人员)、《女性性犯罪与性受害》(与肖建国教授合著),在《法学》、《中国司法》、《中国青年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等上发表论文20余篇。联系方式:华东政法学院青少年犯罪研究所;邮编:200042;电话:(021)52551219;电子信箱:yaojianlong@sohu.com 或yaojian7244_cn@sina.com
①田幸:《建立少年法院的几点设想》,载《青少年犯罪问题》第4期,第12页。
① 丁凤春:《设置少年法院是中国少年审判工作向前发展的必然》,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第5期。
① 丁凤春:《设置少年法院是中国少年审判工作向前发展的必然》,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1年第5期;
② 万秀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后新情况的思考》,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第5期。
③ 国内有关少年法院创设问题的研讨,可参阅《青少年犯罪问题》2001年第4―5期集中刊载的“五省市少年审判工作研讨会”专题论文。
④ 姚建龙:《从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对我国目前创设少年法院的几点思考》,载《中国青年研究》2001年第6期。
---- 中英“未成年人司法及法律援助研讨会”论文(上海 2001年11月)
篇16:非摩擦经济与网络时代市场竞争策略
非摩擦经济与网络时代市场竞争策略
随着因特网的迅猛发展,一种新型的经济模式--非摩擦经济应运而生,并对市场竞争策略产生巨大影响.
作 者:李军 杨兔珍 作者单位:李军(佛山科技学院,广东,佛山,528000)杨兔珍(山西电大,山西,太原,030027)
刊 名: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HANXI RADIO & TV UNIVERSITY 年,卷(期): 6(3) 分类号:F124.3 关键词:非摩擦经济 主流化 个人市场 反经济学 达维多定律篇17:网络时代的伦理困扰与道德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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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网络时代大学英语教学的优势与不足
21世纪是一个网络化的'时代,基于网络和多媒体的大学英语教学成为必然的趋势,在各高校逐步试行和推广这种新的教学模式中,深刻体会到了它的优越性,同时也发现了其中的不足,只有合理地利用网络资源和多媒体设备,才能达到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的目的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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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与高校德育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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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廖中武 左志强 LIAO Zhong-wu ZUO Zhi-qiang 作者单位:国立华侨大学,福建,泉州,362011 刊 名:兵团教育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BINGTUAN EDUCATION INSTITUTE 年,卷(期):2004 14(3) 分类号:A849 关键词:网络 高校 德育 路径 “三个代表”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