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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交易制度

时间:2022-12-06 08:17:02 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我国证券交易制度,本文共14篇,仅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大家喜欢,并能积极分享!

我国证券交易制度

篇1:我国证券交易制度

我国证券交易制度

证券交易制度是对证券市场上证券的买卖流程的一种描述,一般包括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的作用、交易中介的组成和作用、交易价格的形成、交易的交割和结算、交易系统的组成和作用等内容。在学术层面上,证券交易制度分为指令驱动制度和报价驱动制度。而报价驱动制度中,做市商制度是比较重要的制度。

1、指令驱动制度

指令驱动制度,指证券交易价格由买方订单和卖方订单共同驱动,市场交易中心以买卖双向价格为基准进行撮合。指令驱动机制本质上是竞价机制,证券买卖双方能在同一市场上公开竞价,充分表达自己的投资意愿,直到双方都认为已经得到满意合理的价格,撮合才会成交。在指令驱动制度中,价格的形成是以买卖双方的竞价指令为基础,由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的,买卖不需要中间方。

2、报价驱动制度

(1)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是一种市场交易制度,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充当做市商,不断地向投资者提供买卖价格,并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简单说就是:报出价格,并能按这个价格买入或卖出。

按照是否具备竞争性的特点,做市商制度存在两种类型:垄断型的做市商制度和竞争型的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的特点有:提高流动性,增强市场吸引力、有效稳定市场,促进市场平衡运行、具有价格发现的功能、校正买卖指令不均衡现象、抑制价格操纵。

(2)指令驱动制度

指令驱动制度指证券交易价格由买方订单和卖方订单共同驱动,市场交易中心以买卖双向价格为基准进行撮合。指令驱动机制本质上是竞价机制,证券买卖双方能在同一市场上公开竞价,充分表达自己的投资意愿,直到双方都认为已经得到满意合理的价格,撮合才会成交。在指令驱动制度中,价格的形成是以买卖双方的竞价指令为基础,由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的,买卖不需要中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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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制度是对证券市场上证券的买卖流程的一种描述,一般包括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的作用、交易中介的组成和作用、交易价格的形成、交易的交割和结算、交易系统的组成和作用等内容。在学术层面上,证券交易制度分为指令驱动制度和报价驱动制度。而报价驱动制度中,做市商制度是比较重要的制度。

1、指令驱动制度

指令驱动制度,指证券交易价格由买方订单和卖方订单共同驱动,市场交易中心以买卖双向价格为基准进行撮合。指令驱动机制本质上是竞价机制,证券买卖双方能在同一市场上公开竞价,充分表达自己的投资意愿,直到双方都认为已经得到满意合理的价格,撮合才会成交。在指令驱动制度中,价格的形成是以买卖双方的竞价指令为基础,由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的,买卖不需要中间方。

2、报价驱动制度

(1)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是一种市场交易制度,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充当做市商,不断地向投资者提供买卖价格,并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简单说就是:报出价格,并能按这个价格买入或卖出。

按照是否具备竞争性的特点,做市商制度存在两种类型:垄断型的做市商制度和竞争型的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的特点有:提高流动性,增强市场吸引力、有效稳定市场,促进市场平衡运行、具有价格发现的功能、校正买卖指令不均衡现象、抑制价格操纵。

(2)指令驱动制度

指令驱动制度指证券交易价格由买方订单和卖方订单共同驱动,市场交易中心以买卖双向价格为基准进行撮合。指令驱动机制本质上是竞价机制,证券买卖双方能在同一市场上公开竞价,充分表达自己的投资意愿,直到双方都认为已经得到满意合理的价格,撮合才会成交。在指令驱动制度中,价格的形成是以买卖双方的竞价指令为基础,由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的,买卖不需要中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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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我国证券交易税制研究一

我国证券交易税制研究(一)

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中,证券交易税制在不断的完善与调整,证券交易已成为我国重要的税收来源,去年证券交易印花税达到了478亿,占到全国税收总额的3.78%,这恰是我国证券市场前5年证券交易印花税总量的5倍。但是,证券交易税制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调控功能,却仅得到很有限的发挥,制度建设明显滞后。本研究拟从我国现行证券交易税制评价入手,将各国对证券交易税制建设的经验与我国证券市场的具体情况相结合,提出对我国证券交易税制变革的建议。

一、现行的证券交易税制

在本研究中,我们将证券交易税制区分为“狭义”与“广义”两层含义。狭义的“证券交易税制”是仅针对“证券交易”而形成的税收制度,而广义的“证券交易税制”是指针对参与证券交易的投资者所涉及到的各种税收的总和。本文所称的证券交易税制是指广义的概念。

最近几年,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迅猛,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证券市场不断变化的特点,逐步颁布了一些相关的税收政策来影响或调控证券交易行为,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一个相对配套的证券交易税收体系。

(一)证券交易印花税是证券交易税制的主体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课征始于1990年,因其承担了对调控证券交易的多项功能,所以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经历了多次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最先于1990年7月1日在深圳证券市场课征,当时深圳市政府参照香港证券市场,颁布了《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规定》,此时试行的是“对卖方征收0.6%”,从而达到约束股票转让的行为,目的是为稳定初建的股票市场及适度调节资本利得;到当年的`11月23日证券交易印花税即改为“对买卖双方各征0.6%”;然而不久,由于投资者对股票投资的认识不足,市场一度低迷,于是从1991年10月开始,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证券交易印花税调低至“对双方各征0.3%”,降幅达50%。上海在深圳试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于1991年10月对交易双方开征了此税,税率也为0.3%。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

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成交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1994年,我国开始进行税制改革,提出了将证券市场上的印花税改造成证券交易税独立征收(的设想),并规定买卖双方各征0.3%,最高可上浮1%,同时规定在证券交易税未出台之前,仍按原办法征收印花税。

在证券市场严重的供求失衡下,带来了股价的过度虚涨与股市的快速扩容,于是,从1994年开始出现了长达3年的股市低迷,在三年熊市结束后的,市场中又出现了大量的非理性行为,为抑制投机、稳定市场,股票交易印花税于5月10日起被调高到“对双方各征0.5%”,以鼓励中长线投资;半年之后,股市逐趋低迷,这时又为了提高市场的活跃程度,将证券交易印花税从6月12起调低至了0.4%,仍对交易双方征收。

总的来说,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早期,市场规模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规模均较小,且股票市场严重的供求失衡,使得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高低未能引起投资者的广泛关注;但是,随着证券市场规模的扩大,印花税征收总额逐年增加,不可否认这对国家增加税收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同时也大大地增加了证券市场的交易成本。 表一 我国证券市场A股交易印花税形成历程 上海证券市场 深圳证券市场

印花税率 备注 印花税率 备注

1990年7月 - - 0.6% 仅对卖方征收,从价

1990年11月 - - 0.6% 扩大到卖方征收,从价

1991年10月 0.3% 对交易双方征收 0.3% 为活跃市场而调低,对交易双方征收

195月 0.5% 为抑制过度投机而提高,仍对交易双方征收 0.5% 为抑制过度投机而提高,仍对交易双方征收

196月 0.4% 为活跃市场而调低,仍对交易双方征收 0.4% 为活跃市场而调低,仍对交易双方征收

(二)暂未征收资本利得税,并入所得税征收

我国目前暂未课征资本利得税,为调整投资收益的分配,采取了企业与个人予以区别对待,征收所得税的办法。对企业法人在证券交易所获得的净收益,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应税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对股票交易中的净亏损,则作为投资损失,在纳税时用企业的主营及其他业务利润加以弥补;同时,企业从上市公司所获得的股息与红利分配,为避免重复课征,理论上不再征税,但相当多上市公司在红利分配实务中采取了两种作法:对投资于流通股的企业法人,在分配红利时一般按20%的比例扣税(该税本来仅对自然人投资者征收),对投资于非流通股的企业法人,在分配红利时则不扣此税。

我国现行税制在处理自然人投资者证券投资收益时,也只对红利分配额采用20%的固定税率单独稽征,由证券中介机构负责源泉扣缴,该税不仅针对现金红利,还包括股票红利、股息等。

(三)债券交易的税收

在债券品种的税收处理上,我国采用国际上通行的作法,即: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购买企业债券所获利息收入视为应税所得。后者主要考虑到企业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在会计处理上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已经列支。但值得注意的是,对证券二级市场上的国债交易,相当长的时间内并未能有效实行利息免税。以企业投资者为例,由于在交易所交易的国债在7月以前均采用“全价交易结算方式”,持券机构的转让收益应该是包括了“投资收益”与“应得利息”两部分,但无论税务部门或持券机构的财务部门均未对这两部分进行分解,而是合并在一起列入企业投资收益,执行相关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规定。而实际上并未对国债投资的利息进行免税。

(四)关于基金交易的税收

为稳定和规范证券市场,我国采取的措施之一就是“加大力度培育机构投资者”,有着“专家理财”功能的基金,特别是新基金更是受到政策的大力支持。在基金交易的税收方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年发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在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后来又将这一规定延长至月31日。

从最近几年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建设上看,证券税制也在不断完善中,正在逐步向税种的系统化与完整化迈进(目前投资者介入深沪两

市将涉及到的税种及税率如表二所示),其中股票交易印花税是证券交易税收制度的核心。 表二 目前投资者参与股票基金交易涉及到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税种 税率 备注

证券交易印花税

#A股 0.4% 从价,对交易双方征收

#B股 0.3% 从价,对交易双方征收

#证券投资基金 暂不征收 年12月31日前暂不征收

利息税或所得税

股票红利 20% 从价(个人所得税)

红股 20% 从价(个人所得税)

转增 0% 免征

国债 0% 免征

企业债券 20% 利息税

( 联合证券, 张弘 孙庆瑞) 2001-11-22

篇3:我国证券交易税制研究二

我国证券交易税制研究(二)

二、现行证券交易税制的评价

(一)经济效应

1、聚集税收收入

证券交易印花税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体税种,曾是我国税收收入中最强劲的增长点。19和,我国税收增长大体呈现“两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三项所得税(内资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及海关代征进口税和证券交易印花税“三分天下”的格局。据统计,在1991-20的间,沪深股市提供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总额达1461.58亿元,年均递增210.39%。此外,证券交易印花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也由1992年的0.13%提高到年的3.78%,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源泉。

2、调控证券市场

证券交易税制的积极作用在于能够适度调控证券市场,这在实施差别化的税收政策情况下,作用更为明显。从国际经验来看,在证券交易行为中,部分国家仅对卖方征收印花税或交易税,而对买方免征,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鼓励投资者买进证券的作用;同时,部分国家按证券持有期限的不同,采取差别化税率,对持有期限较长的投资者课征税率较低的资本利得税,而对持有期限较短的投资者课征税率较高的资本利得税,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推动长期持股与理性投资的发展;另外,当证券市场处于低迷时,通过适当降低税率可以活跃市场交易,而当市场的非理性行为骤增时,适度提高税率又可以抑止过度投机,从而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因为,作为理性的投资者,趋利避害的本性促使他们相应改变自己的投资行为,以求得最大收益,而其结果是使得证券市场过度

投机受到抑制,从而减轻了证券市场的`非正常波动。

3、过高的税率会抑制证券市场的发展

首先,征税其实是证券市场的一种资金净流出,因此过高税率会在证券市场中产生一个巨大的资金漏斗,影响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其次,征税提高了资金的交易成本,导致资金回报率下降,特别是当税率过高时,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投资者的交易行为,进而影响一级市场的发行,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与证券市场的发展。境外部分证券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就曾出现过这样的问题,如法国与德国,高企的证券交易税使证券市场发展缓慢,企业筹资困难。于是从1983年开始,法国颁布了一系列法案来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其首要措施就是对证券投资实行优惠税收;德国也于80年代取消了证券交易税。这些措施使两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迅速增加,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与巴黎证券交易所的国际竞争力也得以迅速提高。第三,过高的税率会影响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因此近期各国均在采取措施,实质性地下降证券交易成本,如新加坡从2000年6月30日起取消原征收的0.2%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政府预计因此会少收税约7000万新加坡元,相当于4100万美元;香港也拟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由0.25%下调至0.225%,下调10%。当然这一系列的下调并不一定因为税率过高引起的,但税收的比较优势会影响全球的资金流向。因此完全中性的税收是不存在的,过高税率必然会抑制证券市场的发展。

(二)我国现行证券交易税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证券交易税制亟待系统化

我国目前尚无完整系统的证券税制,且制定过程中体现出的权宜性较为明显。以证券交易印花税为例,为抑制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的股票投资热,曾提高股票交易印花税,增幅达60%以上;后期在市场趋弱的情况下又下调印花税税率,降幅也达20%,波动较大。而且,从今年的2月19日起B股市场对境内居民开放,境内投资者均可参与A、B股市场,两市场的交易规则已基本一致,但目前我国A股市场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为4‰,而B股市场却为3‰。

2、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课征法律依据不严谨

目前对证券交易印花税声讨较多,认为印花税是对凭证加贴印花而缴纳税款的,而现行随着证券交易系统技术水平的提高,证券交易已实现了无纸化、电子化,证券交易时既无实物凭证,也无印花税票,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成了一种交易行为税,与印花税的本来含义不符,理论依据不充分,法律上也不够严谨。

目前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已与证券交易所得税(或称资本利得税)混用。由于资本利得税计算复杂,在我国目前的可操作性较差,因此暂未课征,但高税率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事实上是行为税和所得税两种税的综合,其税赋的课征依据也不严谨。

3、重复课税严重

按现行税赋制度,股票投资所分得的股息、红利,需列入企业应税收入总额中,按33%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些其他国家或地区在企业税赋中对股票投资所分得的股息、红利会有一定的抵扣,目前在国内暂不存在)。因此,假定某上市公司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企业利润全部用于分配股息或红利,则:

可供分配利润为1000×(1-33%)=670万元,其中企业所得税330万;

企业投资者所获股息为670×(1-20%)=536万,其中个人所得税134万(注:目前对国有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股东不征此税;若企业或机构投资于流通股时,理论上也不征此税,但实务操作中大部分上市公司在对该类股东发放股息前均已扣除此税);

企业投资者的税后利润536×(1-33%)=359.12万元,其中企业所得税176.88万元。

由此可见,上市公司所创造的1000万元税前利润所得,能到企业股东手中的利润只有359.12万元,其中有641.88万元成为了所得税与利息税,占利润总额的64.19%(法人投资于非流通股时,共计交所得税551.1万元,占利润总额的55.1%)。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这种重复课税带来的税赋过重。

对自然人投资者,由于在分得股息或红利时只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因此上市公司所创造1000万元所得税前利润时,自然人投资者能分享的利润为536万元,其中有467万元成为了所得税与利息税,占上市公司利润总额的46.7%,因此税赋相对要轻一些。

总体而言,股息与红利均是在企业所得税后分配,再征收利息税与所得税应属重复征税。

4、税、费比例不协调,印花税税率过高

目前我国证券交易的最主要成本是证券交易印花税与佣金,两者的比率分别为0.4%与0.35%,再加上对交易行为双边征收,投资者每次交易的费用实际达到了1.5%,在全球证券市场中,这一比例仅低于丹麦。从全球来看,为提高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各国均在大力下调证券交易所涉税赋,免征或减征证券交易印花税或证券交易税,并对资本利得税按持股期限予以分别对待,以鼓励长期投资。但在新兴的中国证券市场中,税是构成交易成本的核心,占了交易成本53%的比重(若考虑目前普遍存在的3-5折的佣金暗折,则证券交易印花税占到了投资者交易成本的62.02%-69.57%)。证券交易税收负担偏重可见一斑。

表三&nb

sp;部分证券市场股票交易税收比较

国家或地区 交易环节征税 备注

香港 0.25% 对双方征收

澳大利亚 0.15% 对双方征收

台湾 0.6% 对卖方征收

泰国 0.1% 对卖方征收

日本 0.01%-0.3% 按交易品种,对卖方征收

荷兰 0.12% 对双方征收

瑞典 0.5% 对半年内交易量超50万法郎者征收

新加坡 免征印花税 原征0.2%,2000/6/30起取消

德国 免 原仅征收证券交易税

上海、深圳 0.4% 对双方征收

5、对红股征税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红股是上市公司以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向股东分配的股票红利,也是股东的再投资行为。在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对资金十分渴求的情况下,对投资采取了一种实质性的鼓励政策,如参与新股发行的投资者可以享受税费减免;而且,就目前全球证券市场来看,从鼓励投资的角度出发,大都不将红股视为股东的应税所得,而准予免税。但我国目前对投资者送红股却要课征20%的个人所得税。

另外,上市公司送红股时,采取的除权原则是总市值不变,没有考虑税率对除权的影响,因此对红股征税将导致股东利益实质性受损;同时,即使除权时考虑红股征税因素,但投资者持股的总市值是否增长,完全由市场因素来决定,对基于不确定所得基础上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似乎不尽合理。

( 联合证券,张弘 孙庆瑞) 2001-11-22

篇4:我国证券交易税制研究三

我国证券交易税制研究(三)

三、我国证券交易税制变革的几点建议

(一)关于证券交易税制变革原则的建议

1、应有助于推动我国证券市场持续发展

首先,证券交易税制的改革应有助于推动企业融资与体制改革。目前境内居民储蓄率很高,企业间接融资的比重相当大,这对企业直接融资与银行信用的发展有一定的不利影响,因此在证券交易税制设计时,可以考虑引导企业通过证券市场来实现直接融资,并引导企业推动体制改革的进行。

其次,证券交易税制的改革应有助于减轻证券市场的非正常波动,尤其是抑制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行为。目前固定划一的印花税不足以实现这一功能,要充分发挥交易税制对投资行为的引导,有必要进行适度变革。

第三,证券交易税制的改革应有助于推动我国证券业整体素质的提高。总体而言,我国证券业的基础较薄弱,证券市场还是一个成长型的市场,券商数量多、规模小、实力弱的格局也还没有根本打破,在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日益逼近的环境下,整体实力趋弱的国内券商的成长会受到课征较高税率的损害,这无疑会对我国证券业的整体实力增强、整体素质提高雪上加霜。

第四,证券交易税制的改革应有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当前,除了丹麦,我国的证券交易税率远高于其他任何国家,较高的税率使得投资者的交易成本也相应较高,从而减少了对证券的投资。所以证券交易税制改革总体上应以下调证券交易税为主。

2、证券交易税制的变革应尽量实现税负公平

要实现税负公平原则,需要建立完整、系统的证券交易税制体系,既要能“拓展税基”又能实现“差别税率”。

从“拓展税基”的角度出发,证券交易税种应不再实质性地限定在流通股的转让方面,对新股发行、法人股与国有股的转让、债券交易、投资基金的交易,以及其它非交易过户均可适度课征印花税或交易税,这既可实现税负公平,也可推动各种交易品种的均衡发展。

目前固定划一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不足以实现对证券投资收益的调节。因此,在税收稽征手段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交易频次、成交额度、投资收益等多个方面实现差别税率,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且不再出现亏损投资者与盈利投资者按同等税率承担税负的状况。关于这一点,可以通过在适当时机开征一些新的差别化的税种(如资本利得税等)来实现。

3、变革过程中宜保持证券交易税制的政策稳定性

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证券市场,对税负的承载能力存在差别;同时证券市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所要求的证券交易税制对证券市场发展的导向也存在差异,因此,实践中不可能有一成不变的证券交易税制。那么,如何保持证券交易税制的稳定性就成为了新的课题。我们认为证券交易税制的稳定性,不是拒绝证券交易税制的变革,也不能表现为税目、税率等的固定不变,而是要体现在税制在证券市场发展导向上的稳定性。

(二)对适度调整我国证券交易税制的几点建议

关于证券交易税制的改革,从长期趋势上看,可能会有相当大的动作,但从中短期来看,我们认为对证券交易税制的变革宜适度。对此,我们认为目前可行的证券交易税制改革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建议一:适度下调证券交易印花税

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呼声由来已久,但其作为我国证券交易税制的核心,在财政收入中的地位也愈来愈重要,任何变动都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各方面均一直密切关注其调整及幅度。我们认为,目前已具备适度下降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基础。

首先,从证券市场自身的特点上看,证券市场被视为经济生活中的“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其功用如道路、桥梁(只是其链接的是资本供给与需求双方),因此不应将直接性的经济回报作为主要目标。从全球范围来看,各国也均在努力降低证券市场的交易成本。而且,据统计我国证券市场每年供分配的红利约200亿,由于约有60%左右的.股份属非流通股,流通股股东每年大约能分配的红利不足100亿元,而2000年仅证券交易印花税就从二级市场上抽掉资金达478亿元,从这个角度上看,印花税也有适度下调的需要。

其次,从全球证券市场税制比较中发现,坚持税赋从轻是总体原则。在经济全球化和增强本国证券市场竞争力的压力下,各国正在努力降低证券市场的交易成本,作为交易成本主要组成部分的税收,均趋向于低税赋。比如: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对于证券交易环节的纳税人选择,大部分国家均采取对卖方单边征税的税收政策;在证券交易环节的相关税种的选择上,大部分国家也只象征性的征收印花税或交易税,甚至于干脆免征;同时为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大部分国家对股息免税、对资本利得税从轻征税或免税。

第三,A、B股印花税率的差异,可能成了下调A股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另一理由。由于B股市场的长期低迷,国家为活跃B股市场,将印花税率调低至了3‰。然而在B股市场向境内投资者开放之后,A、B股投资者的趋同化趋势明显,但A股投资者证券交易的单边税率为4‰,A、B股投资者的印花税率相差达1‰。于是已有相当投资者提出能否将A股的印花税率向B股靠拢,对此我们认为有必要,也完全可行。

第四,随着证券市场的走弱,下调过高的交易成本成为刺激市场的一种选择。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成本之高仅次于丹麦,位列全球第二;同时,由于受市场走弱的影响,前5个月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136.7亿元,比去年同期累计减收78.2亿元,减少了36.4%。在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市场交易量却萎缩严重,因此政府适度下调印花税所反映出来的信息可能远不止税率下调的本身。

第五,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已培育了充足的税源。目前我国每年的财政收入总量超过1万亿元,这得益于我国政府与税务部门不断进行的税基培育,以致于能保证税源的充足。从证券市场自身对国家税收的支持上看,目前上市公司达到1157家、流通市值超过1.7万亿元、总市值达到了5.05万亿元,证券市场规模的持续扩大使税基逐渐夯实;同时,交易品种的日益丰富,如果能适度增加税收覆盖面的话,则可以培育新的税源,即使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适度下调,也完全可以保证税收收入不会出现大幅下降。

第六,印花税分成比例的调整,使国家调整印花税率的阻力要小得多。在早期的印花税分成比例中,国家和地方各50%,1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分享比例调整为中央80%,地方20%;6月对证券交易印花税再次调整分享比例,改为中央88%、地方12%;去年国务院发出通知,再次对证券交易印花税分成比例进行了调整,决定从2000年10月1日起将分享比例由中央88%、地方12%,分三年调整到中央97%、地方3%,即:2000年中央91%、地方9%,20中央94%、地方6%,从起中央97%、地方3%。证券交易印花税集中到中央政府,使税率降低受到的干扰要小得多,这也为减税创造了条件。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认为从税制的稳定性与可操作性出发,短期内不宜立即取消印花税或变更成其他税种,但可适度下降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

2、建议二:以资本利得税取代证券交易印花税

基于证券交易而征收印花税的基础相对牵强,因此就有人提出免征印花税而改征资本利得税,这是全球证券交易税制演变的趋势,在西方成熟资本市场早已实现。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以资本利得税代替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是大势所趋。但是,就目前的实际情况,短期内开征资本利得税,还有一些理论与实际问题需要明确,也需要认识到市场的反映可能会相当激烈。

首先,在中国证券市场开征资本利得税的核心问题是“利润的确定困难”,是按当笔交易课征或是按当月累计交易所得课征,如果出现当期亏损是否可以抵扣,又如何进行抵扣等等,这都需要有具体的规定;同时,开征此税需要有先进的税务电子化系统和科学的稽查技术,这显然在目前我国还不完全具备。

其次,开征资本利得税也必须充分估计到其对证券市场的冲击力。我国曾于1994年底盛传将开征证券交易税和股票转让所得税,从而在深沪两市引起轩然大波,股指巨幅震荡(同期台湾证券市场也因拟开征资本利得税而造成股指大幅滑落,以致于台湾证券管理当局不得不出面宣布,无限期搁置对资本利得税的课征)。因此,虽然设立该税种在绝大多数西方国家是可行的,趋势也是明朗的,但在国内设立资本利得税,应持相当谨慎的态度,特别是在目前印花税率本已较高的情况下,设立该税种可能会使投资者产生增税的印象,从而引发市场大幅振荡。

第三,开征资本利得税需要证券交易税制整体调整的配合。从全球税收制度与全球证券市场税收体系的变革上看,资本利得税只是税收制度的一个环节,其核心的功效也仅在于重新调整证券投资收益,若只开征此税也无法作到拓展税基、降低税负的效果,还需要有行为税等其他税种的配合,而我国在短期内大幅度调整税制的困难较大。

第四,即使开征资本利得税,也宜采取轻税、差别税率原则,这是全球证券交易税收制度的一大特色。在国际证券税收实践中,除埃及等个别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对证券市场上的资本利得收益,均采取有区别的轻税政策。如美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允许以证券投资利得弥补其纳税年度的经营亏损,未冲减的损失可以在限期结转至以后年度冲减;在日本,除被视为营业交易或营业分配的证券利得外,日本对出售证券的资本利得采取免税的政策,其课税的范围主要集中于大额与频繁交易的投资者。同时,各国对资本利得税一般采取差别税率,如法国以2年为界限区分长短期证券,长期证券交易的资本利得税只是短期证券交易资本利得税的60%;在印度对持股期在1年以上的长期证券交易课征的资本利得税,较持股在1年以内的短期证券投资课征资本利得税的税率要低40%。这种差别化的资本利得税制对投资者形成长期投资理念有重要推动作用。

虽然目前暂不具备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基础,但从长远上看,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市场结构的逐步完善、投资行为的日趋理性化,以及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可在适当时机开征资本利得税。

3、建议三:对红股不征或减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红股的征税,也是证券交易税制中倍受争议的问题。由于红股的形成是上市公司的部分可分配利润转为股本,是股东的一种再投资行为,也没有实质上的现金流出现(而且一般情况下,除投资于限制领域,国家很少对投资行为征税);同时,股东获得红股前后的总市值、流通市值均不会发生变化,股东也根本未从中受益,只是送红股后每股价格的回落给投资者造成了“摊低成本”的错觉。这种对既非交易行为、又未获得收益的“送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存在调整的必要。

4、建议四:关于重复征税问题,应有实质性的解决措施

股东在获得上市公司的税后利润的分配时,还需再交纳所得税,是一种实质性的重复征税。虽然重复征税是各国税制发展与完善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但我们并不应就此认为其存在合理。对此,我们建议对重复征税问题,应有实质性的解决措施,比如对机构投资者所分得的股息、红利采取一定的抵扣;对自然人投资者股票投资所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等。

( 联合证券,张弘 孙庆瑞)

-11-22

篇5:浅析我国土地权属制度

浅析我国土地权属制度

王卫洲

1、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对于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同时也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我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逐步确立,形成了全民所有土地,即国家所有土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土地,即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这样两种基本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土地所有权,即土地所有者对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土地公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国家和农民集体是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国家和农民集体对自己所有的土地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对于任何侵犯公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土地公有制是我国土地制度的基础和核心,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础,一切土地立法都必须遵循和维护这一制度。

2、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集体所有的土地。

(一)城市郊区和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二)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自留山是指农业集体化后分给社员使用和经营的小块山林。山权仍归集体所有,林木和林产品归社员个人所有。为了鼓励社员植树造林,在不影响集体林业发展的前提下,把一部分荒山划给社员作为自留山,是发展林业生产的一个重要措施。社员个体经营的自留山,是社会主义林业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

自留地同自留山含义相同。

4、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区别。

(一)所有权主体不同。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者是集体农民集体,国有土地所有权者是国家,即全体公民。

(二)使用权流转不同。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出租等各种形式流转。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可以流转。这也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小产权房的由来。

(三)用途不同。国家所有的土地主要属于建设用地,而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用地只是一小部分,大部分用于农业生产,属于农用地。

5、集体土地的分类。

按照我国法律要求,集体土地应按照用途规划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种类型。

集体农用地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各种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按照用途农用地又分为一般农用地和耕地。耕地是指用于粮食作物生产的土地,耕地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般耕地和基本农田。

集体建设用地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建筑、建设的土地,包括宅基地、乡镇村企业、公益设施等使用的集体土地。

集体未利用地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荒地、盐碱地、冰川等各种没有投入使用的土地。

6、法律对一般耕地的保护原则。

一般耕地是指除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一般耕地属于宝贵的土地资源,法律对其实行保护原则如下:

(一)耕地总量不减少。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二)耕地补充、占地补偿。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三)建设用地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非农建设需要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来办理用地手续,并依法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

(四)控制性占地。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五)不得闲置土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7、法律对基本农田的保护。

(一)什么是基本农田: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二)基本农田的特别保护概述:

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备案工作,应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三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

(三)严格基本农田从事非农建设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除法律规定的对一般耕地的保护外,占用基本农田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2、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8、农村集体土地的用途管制。

(一)用途管制。

任何单位进行建设的只能占用建设用地,不得占用农地,需要占用农地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审批,由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使用权管制。

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只允许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其他各类 建设不得占用集体土地。如果确实需要占用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并对集体经济组织和失地农民进行补偿。

9、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层次。

我国集体的所有权体制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即乡镇集体所有、村集体所有、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所有,村内集体经济组织表现为小产队、生产小组等各种形式。这就是以前我们产说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10、农民集体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一)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这里有两层含义,农村集体土地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考虑到自从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有些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已不健全,难以完成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任务,需要由行使自治权的村民委员会来行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土地的职能。

因此,如果有以村为单位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就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如果没有以村为单位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则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二)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一是这里的村民小组是指行政村内的由村民组成的自治组织。关于村民小组是指该土地在改革开放以前就分别属于两个以上的生产队,现在其土地仍然分别属于相当于原生产队的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的农民集体所有。()二是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或者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这是因为考虑到自从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有些村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已不健全,难以完成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任务,需要具有一定自治权的村民小组来行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土地的职能。因此,如果村内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就由村内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如果没有村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则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三)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这种情况包括:一是指改革开放以前,原来以人民公社为核算单位的土地,在公社改为乡(镇)以后仍然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二是在人民公社时期,公社一级掌握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仍然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上述两种情况下的土地仍然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篇6:网络证券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定义是什么

网络证券交易的信息披露也称持续阶段的信息披露,是指网络证券发行上市后的发行人所要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主要是公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网络证券信息必须在发行人或发行中介人的网站、证券交易所、证监会指定的专门网站上发布信息。当然,网上发布的网络证券信息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同步发布。

中期报告

上市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反映公司基本经营情况及与证券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的法律文件,包括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内容包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已发行的股票、债券变动情况,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在每会计年度结束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反映公司基本经营情况及与证券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的法律文件。包括:公司概况,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董事、监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已发行的股票、债券变动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指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事件后,立即将该信息向社会公众披露,说明事件的实质,并报告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信息披露文件。

篇7:我国的CFO制度浅析

我国的CFO制度浅析

一、目前,我国缺少真正的CFO

1、我国的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的职责不同于CFO.尽管在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之后,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的英文名称由GARSC(the General Accountant Research Society of China)改为CACFO(China Association of Chief Executive Officer),意味着中国总会计师向CFO转型。但事实上,笔者赞同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谢荣的说法,即目前我国还没有真正的CFO.总会计师和财务总监都不等同于CFO.

在西方发达国家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中,CFO是CEO的助手,接受CEO的委托全盘管理企业的财务和会计事务,是企业与投资人的沟通人,负责财务、会计、投资、融资、法律等相关事务,其主要职责是将企业经营情况的财务报告传达给投资人,让投资人了解企业的实际运行情况。我国的《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作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对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总会计师作为单位财务会计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本单位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负责人的参谋和助手。但事实上,我国的总会计师仅负责财务方面的一些管理范围,对高层决策人扮演参与协作的角色,而国外的CFO较之我国的总会计师职责范围要大,涉及到对财务会计工作的全部工作,甚至负责法律等相关领域的工作。尽管国内许多人将CFO称为财务总监,甚至一些财务总监也称自己为CFO,但笔者认为,这是将两者的职责权限混为一团,财务总监和CFO是不能划等号的。财务总监,顾名思义就是对企业财务事务进行监督、监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该是企业外部的财务人员,这与作为企业内部资金、财务运作者的CFO是不同的。财务总监是所有委托者的监督代表,是派出机构向下属(下级)单位委派的履行管理、监督职能的会计人员,与CFO不可同日而语。

2、我国的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的激励措施不同于CFO.在西方发达国家,CFO和CEO一样,实行年薪制,享有企业股权。经理人股票期权制度(Executive Stock Option,简称ESO)是其中的`代表。ESO是把衍生金融工具中的股票期权概念运用于企业薪酬制度的一种激励措施。其基本内容是赋予企业以首席执行官(CEO)为首的经营者,在未来某特定的时间按某一确定的执行价格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普通股的权利。ESO将经营者的薪酬和企业的长期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鼓励经营者更加关注企业的长远发展,克服短期行为。ESO赋予企业经营者部分剩余索取权,允许他们参与企业剩余的分配,把对经营者的外部激励与约束变成了经营者的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但在我国,ESO实施中股票来源、股票变现及税收处理都存在一定问题,并不具备实施的土壤。在现实中,我国企业包括上市公司的绝大多数都没有对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实施ESO.

二、现代企业呼唤CFO

正如谢荣所言,总会计师向CFO的转型,其实是我国企业体制的一种转型。我国总会计师制度形成于60年代的计划经济时期,发展于80年代对外开放时期。实际上,企业更加注重对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的配置,而不大重视发挥总会计师的作用。会计要进入企业的领导层在过去几乎不可能。但现在我国已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企业应更加积极与国际惯例接轨,转型的前提与条件都已具备,总会计师应当从“账房先生”的概念转移到企业的决策上来,现代企业呼唤CFO.

CFO在现代企业中发

[1] [2] [3]

篇8:我国法律补偿制度

我国法律补偿制度

摘要:经济法上的补偿概念,与赔偿相对,是指针对合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采用一定的法律手段,使受损权益得到弥补和恢复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它被广泛应用于城市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活动。

以经济补偿值与补偿对象实际价值之间的比例关系为标准,我们可以将经济法律补偿制度分为等值经济补偿制度、低值经济补偿制度和超值经济补偿制度三种补偿类型。本文对此三种补偿制度分别加以说明,并对我国法律补偿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策略。

关键词:经济法律补偿制度;等值补偿;低值补偿;超值补偿;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收益;多元化的补偿方式;补偿受益主体

在经济活动中,主体的合法行为往往也会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害后果,如在土地征收活动中,土地征收者往往给集体所有制成员造成一定的损害。在这类损害中,行为人本身无过错,因而无法适用赔偿责任,故补偿便成为一种可行的解决纠纷、弥补损失的较好策略。

补偿,与赔偿相对,是指针对合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采用一定的法律手段,使受损权益得到弥补和恢复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经济法律补偿制度以经济补偿值与补偿对象实际价值之间的比例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等值经济补偿制度、低值经济补偿制度和超值经济补偿制度三种补偿类型。

一、等值经济补偿制度

等值经济补偿制度的特点是经济补偿值等于补偿对象实际经济价值,简称等值补偿。等值补偿以城市私有房屋拆迁安置经济补偿为典型。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城市私有房屋拆迁安置经济补偿制度的构成内容如下:第一,补偿主体和被补偿主体。根据《条例》第4条的规定,补偿主体是拆迁人,被补偿主体是被拆迁人。第二,补偿范围。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范围为被拆迁人所有的全部合法房产。第三,适用对象。由《条例》第2条的规定可知,适用对象是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活动。第四,补偿方式。

我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方式有货币方式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两种。被补偿人对于补偿方式享有知情权和决定权。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规定。第五,补偿标准。补偿方式不同,补偿标准不同。对此,《条例》第24条做出了相关规定。第六,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它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用以明确双方在补偿中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条例》第13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低值经济补偿制度

低值经济补偿制度的特点是经济补偿值低于补偿对象实际经济价值,简称低值补偿。低值补偿以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为典型。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取得其他民事主体土地所有权并对此进行补偿的行为。它有四个显著特点:

(一)行为主体是国家。

(二)行为客体是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行为本身具有强制性和有偿性。所谓有偿性是指国家进行土地征收,必须以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为前提。

(四)行为实施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王兴运教授认为,公共利益是指各法律主体所共享的利益,它是一个集合概念,具有不可分割性。同其他利益相比较,公共利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我国应将公共利益的范围严格限制为:

(1)国家机关和军事事业用地;

(2)交通、水利、能源、供电、供暖、供水等公共事业或市政建设用地;(3)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绿化、慈善机构等社会公共事业用地;

(4)国家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用地;

(5)其他由政府兴办的且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用地。

三、超值经济补偿制度

超值经济补偿制度的特点是经济补偿值高于补偿对象实际经济价值,简称超值补偿。超值补偿以林木生态环境经济补偿为典型。

根据物的用途是否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可以将物区分为特种用途之物和非特种用途之物。常见的特种用途之物有集体所有的土地、生态林等。我国《森林法》第27条规定:“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由此可见上述法律对林木的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做出了明确规定。王兴运教授认为,这三种所有权可以分为补偿型所有权和补交易型所有权两大类,其中,集体和个人所有权属补偿型所有权,而国家所有权属于交易型所有权。

我国《森林法》第8条第六项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王兴运教授认为,我国的林木生态环境经济补偿数额应当确定为林木的经济价值之上、环境价值之下的一个适当数额。

四、完善中国法律补偿制度的倡议

1.合理界定补偿范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各项法律行为界定合理的经济法律补偿范围是一项较为紧迫的任务。

2.科学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合理分配补偿收益。任何时候都要具体理由具体分析。不同的补偿方式,其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因而要有针对性的确定补偿标准。补偿标准的确定有助于补偿收益的合理分配,而解决好利益分配理由是补偿制度的核心。

3.构建多元化的补偿方式。单一补偿方式的弊端正逐渐显露,为了克服这种弊端,要求构建直接补偿与间接补偿相结合、货币补偿与非货币补偿相结合以及从宽补偿与从高补偿相结合的多元化补偿方式。

4.明确补偿受益主体。补偿受益主体往往是国家进行补偿的对象,主体明确有助于补偿工作的顺利开展,因而必须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明确补偿收益主体。

五、结语

经济法律责任制度作为经济法律保障制度的基本制度和核心制度,其划分标准多种多样。我们从权利的保障救济这一角度,可以将其划分为经济法律赔偿制度和经济法律补偿制度。以经济补偿值与补偿对象实际价值的之间比例关系为标准,目前我国的经济法律补偿制度大致可以分为等值补偿、低值补偿和超值补偿,分别以城市私有房屋拆迁安置经济补偿、土地征收补偿和林木生态环境经济补偿为典型。只有合理界定补偿范围、科学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合理分配补偿收益、构建多元化的补偿方式以及明确补偿收益主体,我国的法律补偿制度才能逐渐趋于完善。(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王兴运.奖励与惩罚并举:双轨制经济法律保障制度研究[J].经济法研究,(7):第60页.

[2]张娟.农村征地补偿制度的法律深思[J].经济研究导刊,(6):第107页.

[3]王兴运.中国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研究[J].经济法研究,(4):第194页.

[4]汪振江.农村土地产权与征收补偿理由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25-32.

[5]孙由体.被征地农民权益的法律保护理由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6]王兴运.“牛玉琴等人的法律难题”剖析[J].河北法学,2005(7):30-31.

篇9:我国根本文化制度

我国根本文化制度

我国的基本文化制度【1】

宪法上的文化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社会意识形态为核心的各种基本文化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我国基本文化制度是围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核心进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

(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重要的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指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同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相适应的,人们的理想道德风貌和教育、科学、文化水平.社会主义基本特征,不仅反映在公有制经济和人民政权上,还反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这一文化和意识形态上.精神文明的根本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是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工程建设

世界各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素质的提高和人才资源的开发;当代各国之间的竞争,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科技水平的竞争.因此,发展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和专门人才,提高全民素质,以及发展科学技术,促进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是我国文化建设的两项基础工程.我国宪法第 19 条和第 20 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知识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医疗卫生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发展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对于普遍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为劳动者创造一种健康、文明、欢愉的生活环境具有重大意义.宪法第 21 条、第 22 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体育事业;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

(三)思想道德建设

思想道德建设指导着教育科学文化建设的发展,决定着整个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和方向,关系到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和道德素质.思想道德建设根据主体在不同领域的行为,可分为家庭美德建设、社会公德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三个方面.其中以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建设,特别是公务人员和公务职业道德教育为重点,开展民主、法制和纪律教育,反腐倡廉和为人民服务教育.

我国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2】

现行宪法对文化制度的原则、内容等作了比较全面和系统的规定。

具体内容包括:

(一)国家发展教育事业

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据此,国家先后制定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系统地规定了教育领域的基本规则,保障了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国家发展科学事业

发展科学是我国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第20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据此,国家颁布了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一系列单行法律、法规,以保护科学技术成果、加速科学技术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三)国家发展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

发展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是培养公民健康情趣,提高民族精神素质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宪法第22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开展体育运动,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能够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

宪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四)国家开展公民道德教育

公民道德教育是国家文化建设的基础,并对整个国家文化制度的发展方向具有决定性意义。

宪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宪法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宪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这一规定反映了我国人民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国家宏伟目标而奋斗的共同要求。

国家以“五爱”为基础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与公民必须履行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是完全一致的。

公民自觉地接受“五爱”教育,并以实际行动尊重社会公德,不仅是国家发展的需要,也是公民自,我完善的需要。

篇10: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关系中一个重要的部分,也是夫妻纠纷中比较复杂的部分,因此夫妻财产制度在解决夫妻财产关系方面起着关键作用,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在解决夫妻财产关系方面还比较薄弱,颁布的“解释(三)”虽然将重点放在夫妻财产关系上,但婚姻关系的解决不同于其他民事关系的解决,它的内容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其司法解释也只是将某些条文细化或者针对某一案件,某一现象做出规定,以至于在处理夫妻财产关系问题上很难顾全所有,难免存在纰漏。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与实施力度。

一、夫妻婚姻财产制度的含义

夫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婚前和婚后的财产归属的问题的制度。它主要指夫妻对于财产的归属、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的权益,偿还债务以及婚姻结束时的财产的分割等相关的法律制度。

关于法定的夫妻婚姻财产制度,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财产形式,主要针对夫妻对于其财产制度,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所采取的一种形式。它的内容在法律上规定的很详细,而且不允许当事人擅自改变法律规定的内容。

关于约定的夫妻婚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双方通过约定来确定的财产的形式,法律规定并认可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约定来明确财产形式,并且它在适用上具有优先的法律效力。目前,我国家庭以法定的夫妻财产制为主,可是,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的夫妻财产制。

二、关于我国夫妻婚姻财产制度中存在的缺点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范主要是基于一部婚姻法和两部司法解释,并与出台的另一部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的规定。有关夫妻从财产制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主要体现在20《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中,涉及夫妻财产关系所谓问题有:17条、18条、19条。17、18条的性质是法定夫妻财产,19条则为约定夫妻财产。

我国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在解决我国夫妻财产制度问题不论从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不断地创新与完善,适应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但我们在给予充分的肯定及高度评价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同时,也不得不清楚的认识到,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依然存在着缺陷和有待完善之处。

婚姻关系中财产问题的纷繁复杂,使得在现实中存在种种问题。

2.1 法定夫妻婚姻财产制度中关于夫妻共同的财产规定的范围太过宽泛

比如夫妻在分居期间或者离婚诉讼期间关于他们各自所得的收入以及所购置的财产的界定问题。对婚前同居期间所形成的财产界定问题,等等。

2.2 有关涉及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制度不够明确具体

在夫妻对于他们的共同财产作重大决定的时候是需要经过夫妻的另一方同意,只有这样他们的处分财产行为才会有效,但夫妻一方不可以以对方不知道另一方处分其共同的财产为由来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对于这一点还是有着很多不稳定的因素在其中。

2.3 对于如何确认夫妻个人的财产问题制度上是不明确的

结婚之前作为个人的财产,由于婚后生活数年而无法区分,在夫妻发生纠纷时,主张婚前财产的一方举证责任难,而只能被认为是夫妻共同的财产。那么什么样的财产算是夫妻个人专属财产呢?对于这一方面法律并没有给出特别明确的界定,而使得一些财产的归属问题夫妻没有办法达成一致,法院也很难判决。

2.4 公示制度的缺乏

夫妻之间约定财产的所有制,对于夫妻之间是有效力的,这就是所谓的对内效力,但是夫妻之间的约定怎么样才能对外部产生效力呢?即对抗效力问题。它是否需要一定的公示程序呢?本人觉得公示制度是必要的,这样有利于夫妻之间的公平及第三人的交易安全问题。

三、如何完善夫妻财产制度问题

3.1 明确界定法定夫妻财产的`范围

对于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中总是存在着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形,而对于这些特殊的情形法律是应该给予明确的: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可以界定为共同财产(有相反的证据除外)。对于夫妻离婚诉讼期间的应该认定为一方的财产。然后明确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共有制。最后,要明确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法理基础是“协力”而非“贡献”。

篇11: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复习提问]

人口素质的高低与国家发展的关系;

教育与人口素质的关系。

[导入新课]

较高的人口素质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而教育的发展程度是影响人口素质的重要因素。大力发展教育,是我国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加快现代化进程,缩小与发达国家差距的根本措施。鉴于中小学教育的重要性及我国的国力所限,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二、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板书)

(一)我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板书)

义务教育的含义和特征(板书)

义务教育: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义务教育具有自己的显著特征:

1、义务教育具有国家强制性。(板书)

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教育的规则,全社会必须遵守,不能违犯。

举例:父亲不让女读书  少女与父对公堂

江西于都县银坑镇一名十三岁的农村女孩因父亲剥夺了其受教育权而走上法庭,要求恢复其受教育权,继续完成学业。

这位女孩叫谢友兰,年小学毕业以优异成绩顺利升入初中。可是,她的父亲谢明军却要求女儿辍学在家务农。谢友兰自小就渴望长大后上大学,父亲的偏见让她很伤心。为了读书,她请外婆、表哥等亲戚说情,可固执的父亲就是不答应。小友兰急中生智找到了村里的干部,叔叔们告诉她可以去找法院帮忙。于都县法院受理后,一审判决谢明军立即恢复谢友兰的受教育权,有义务让谢友兰完成学业,并对谢明军作出教育批评,要求他当庭向女儿道歉。

――人民网 2001年10月11日

2、义务教育具有普遍性。(板书)

学生阅读教材,了解普遍性的含义。

3、义务教育具有免费性。(板书)

但是,在我国目前,许多地方还存在乱收费的现象。

据统计,教育乱收费问题自1995年以来连续治理已近,最近5年来,教育部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共组成数万个检查组,检查了47万多所小学和12万多所中学,查出中小学各种违规收费5年合计15亿元,清退10亿元;查处乱收费案件3万余件,有4600余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但由于造成乱收费的社会原因复杂、治理力度不够,其势头仍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引起部分群众的强烈不满。有关专家指出,目前的教育乱收费主要为三种表现形式:

一是一些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受利益驱动,通过招收择校生,办特长班、补课班,乱发复习资料,以各种名目征收赞助费等,为部门和小集体牟取利益;二是一些社会部门将学校当作“唐僧肉”搭车收费,如强行订阅报纸杂志,推销保险、校服、食品和学具等;三是一些基层政府违反规定,擅自立项、超标准收费、扩大收费范围,如通过中小学校向学生征收教育费附加或教育集资,收取建校费、危改费、捐资助学款、代课教师工资、工友费、集资修路(桥)、超计划生育罚款、社会治安费、社会抚养费等。据纪检监察机关统计,中小学校自身的乱收费,基层政府乱收费和有关部门搭车收费金额,约各占乱收费金额的一半。近年来,有些地方的政府和部门的乱收费甚至超过总额的70%。

教育部有关人士指出,导致教育乱收费的因素很多,必须坚持综合治理。专家指出,未来的3到5年仍是教育乱收费的易发多发期。

(二)普及义务教育的法律保障(板书)

学生阅读教材,了解《义务教育法》制定、实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1、义务教育法确认并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各项权利。

(1)入学的权利

(2)接受规定年限教育的权利

(3)就近入学的权利

(4)免交学费的权利

2、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责任,要求其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1)国家的职责

举例1:山西省启动义务教育提升工程

人民网太原6月10日电 :针对目前教育投入相对不足和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现状,

山西省将从今年起启动义务教育水平提升工程,以改善9年制义务教育的办学条件及提高师资素质,规范学校管理和控制学生流失。

据悉,这项工程是山西省教育发展创新五项工程的第一项,从今年起到利用5年的时间将使我省义务教学办学条件全部达到省定标准,薄弱学校及大班容量得到消除,教育质量稳步提高,基本完成“五三学制”向“六三学制”的过渡。小学全部实行六周岁入学,农村地区基本取消三级复试及七人以下的小学和“两规”以下的初中学校。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保学金制度,抓好对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的施行,对农村地区推广经济适用性教材、完善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制度,并要特别注重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

举例2:九年义务教育 一个都不能少

每年春节过后,湖南省新邵县寸石镇各中小学都有部分正在上学的学生跟家人或亲朋好友外出打工或休学在家,辍学者有些年竟高达200多人,占该镇学生人数的15%。针对这种严重的辍学情况,今年,该镇特制定了一套严格的控辍保流措施,在开学之初就加大了对《九年制义务教育法》的宣传力度,并提前派出专门的老师到一些可能流失的学生家中对家长进行劝说,把一些准备外出或已外出务工的学生召回了学校,对一些家庭困难准备休学的学生的学费进行减免,确保了今年开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开学一周来,该镇教师共劝回学生18名,2月21日,开学已经一周,该镇未来报到的学生不足1%,确保了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顺利进行。

(2)社会的责任

国务院颁布的12月1日起实施的《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体户均不得招用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用人单位招人时,必须核查被招人员身份证。……对非法使用童工者劳动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处罚……对拐卖、逼迫童工等追究其刑事责任。

然而一些企业、个体户却屡屡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招用童工。

举例:月31日上午8:30,根据群众举报,济南市劳动监察部门迅速出击在匡山小区集贸市场对一违规使用童工的个体业户进行查处。在一自称为放心肉专卖的肉店里记者看到,在没有任何取暖设备的简易房内,三名十几岁的少年正在卖肉、绞肉馅,零下9摄氏度的气温已经将肉冻得硬邦邦,孩子们的手也冻得青一块、紫一块,冻伤已经十分严重。在检查中发现,三名少年竟然同时没有带身份证,在劳动监察人员耐心的.说服教育下,其中一名叫卢某某的少女终于哭着讲出了真相,她的真实年龄其实只有14岁,来自济阳回河镇某村,经人介绍来济打工,在这家肉店干活已经两个月了,起早摊黑的干活,从早上6点一直干到晚上7点,每天13个小时的 “工作”,令她疲惫不堪。除了一天三顿饭之外,至尽没有收到一分钱工钱,也不敢多问,多问一句非打即骂……

(3)学校的责任

举例:

某城区小学正在晨读。三年级二班的班主任看到同事于老师正为打扫卫生忙得不亦乐乎,便让来办公室拿作业的本班学生赵露去帮助打两壶开水。不料赵在打水回来上楼梯时不慎摔倒,开水将左腿烫伤。经医院诊断,赵左下肢ⅡDⅢ度烫伤面积达8%,经当地两家医院治疗一个半月后出院,其间学校支出了全部医疗费用及500元护理费。后来,赵由其母亲等人陪同到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人民医院诊治,医院认为赵的烫伤需二次手术治疗。赵的父母因与学校在今后的治疗问题上未能达成协议,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赵的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计16357元及今后治疗费30000元,精神损失10000元。学校则认为:赵烫伤后校方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在为赵报销最后一笔医疗费用后,赵的法定代理人向学校提出去上海为赵继续治疗的要求,已历时二年多,超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已丧失了胜诉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赵露在受伤时为未成年人,且在上课时间,被告学校应对原告受伤负全部责任。后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学校一次性支付赵露医治费用共计40000元。

(4)家庭的责任

举例:“捍卫”受教育权 儋州辍学少年重返校园

渴望重返校园而遭父母极力反对的辍学少年张良坤,在当地党委以及有关部门的帮助下,终于成功“捍卫”了自己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重新回到了久违的母校―――儋州市蓝洋镇中学。

现年15岁的张良坤原是该校初一年级学生,去年,他辍学后离家到内地一些省份打工。期间,由于缺乏文化知识,他深切感受到了工作的艰难,并决定重返校园读书学习。可是没想到,他父母却以其太顽皮为由拒绝了他的这一良好愿望。今年11月27日,他开始利用法律来“捍卫”自己依法应当享有的受教育权,并得到了儋州市为民众法律服务所主任吕德华无偿的法律援助,同时也引起了当地党委的重视。

12月3日、4日,蓝洋镇镇委书记吴勇先后与蓝洋镇中学领导和张良坤父母联系沟通,并最终解开了张某夫妇思想上的“疙瘩”。经讨论,校方同意减半收取张良坤本学期的学杂费,并根据张良坤曾较长时间离校的实际,将其仍安排在初一年级就读。

吕德华告诉记者,至此张良坤就重返校园寻求法律援助一案已经划上了圆满的句号,他们将不再对张某夫妇提起诉讼。同时,他提醒广大家长: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接受9年制义务教育是儿童、适龄少年享有的合法权利,而送儿童、适龄少年上学则是其父母等监护人的法定义务,如果其父母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就属违法行为,并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海南日报 (2001年12月07日)

1986年7月开始实施的义务教育法,曾铺就了我国义务教育的辉煌。到2000年底,我国向世界宣布,拥有近13亿人口的中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2002年,我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人口覆盖率达90%,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3%。

目前,全国有2亿人在接受义务教育。我国仍有“老、少、边、穷”地区10%的人口没有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一些农村地区初中学生早早就离开学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有的地方中小学教师的工资不能按时发放,危房不能及时改造,义务教育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办学水平、办学条件差异悬殊,生活困难家庭、农民工的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有关方面分析,2002年全国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就学的青少年约为2000万至3000万人。

一些人大代表呼吁要把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作为新阶段实施义务教育十分重要的指导思想,并落实在各项制度和措施之中。

学生小结。

篇12:我国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带薪休假是人民群众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时,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有利于促进消费、扩大内需,有利于完善劳动者权益,有利于增进国民素质、提升社会文明程度。

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国务院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和先后出台了《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简称“一条例两办法”),对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一条例两办法”,企事业及机关工作人员依工作年限可分别享有5-15天的带薪年休假。同时规定应休未休带薪年假的按照日工资300%补偿。

自劳动法和“一条例两办法”实施以来,带薪休假制度的受益人群逐步扩大,落实水平也有所提高。但受休假观念和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总体落实水平亟待进一步提高。很多职工未能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原因,一是我国劳动力供给仍处于高峰期,城镇新增劳动力保持高位,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持续增大。二是社会尚未形成带薪休假的权益观念。相当一部分经营者和劳动者,对带薪休假这一基本休息权利的认识不到位,对带薪休假法律规定不了解,致使社会缺乏休假氛围。三是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维护职工带薪休假权利的职责。但《条例》和其它法规中,未对赔偿金标准、举证责任、申诉途径作出明确规定,致使政府部门对此类违法案件无统一处理标准。四是监管措施有待加强,维权通道需要畅通。带薪休假制度落实的监察责任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人事部门。由于人员、资金和工作条件的限制,劳动人事部门尚难以全面地检查所辖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带薪休假落实状况。职工个人的举证难度大,需付出大量时间精力,维权成本高。

为此建议:

一是加强宣传。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带薪年休假,强调带薪年休假是职工的法定权利,支持和鼓励职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在全社会形成落实带薪年休假的氛围。

二是部门统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职工带薪年休假列入劳动合同,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及时纠正和依法惩处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休息权益。

三是依法维权。建议工会等组织进一步提高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加强职工休息权益方面的法律援助,指导和帮助广大职工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是学生放假。建议教育部门加快学生放假制度改革探索,督促各地在确保学习时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安排中小学放春假,为职工利用带薪年休假安排家庭旅游创造条件。

五是企业尽责。各类所有制企业都要强化依法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意识,将相关条款纳入劳动合同,作为社会责任,严格予以落实。

六是灵活使用。引导和鼓励职工灵活使用带薪年休假,既可以集中使用形成独立假期,又可以与法定节假日相连分散使用。

相关阅读:

全国旅游工作会议在海口召开,国家旅游局局长李金早在会上提出要通过三个方面推动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探索夏季“2.5天休假模式”。

李金早提到,要从三个方面推动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推动各级政府把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纳入议事议程,制定带薪休假制度实施细则或实施计划,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引导职工灵活安排全年休假时间;推动完善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休假保障措施,加强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在保证每周法定40小时工作时、不影响群众办事的前提下,创造条件让员工错峰休假、弹性休息,探索夏季“2.5天休假模式”。

篇13:我国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20我国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9日发布通知,提出加快推动城乡基本医保整合,努力实现年底前所有省(区、市)出台整合方案,开始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通知要求健全医保支付机制,健全利益调控机制,引导群众有序就诊,让医院有动力合理用药、控制成本,有动力合理收治和转诊患者,激发医疗机构规范行为、控制成本的内生动力。

同时,健全医保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本医保稳定可持续筹资机制,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医保待遇调整机制。要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在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方面,通知要求确保明年开始基本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直接结算,20底,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此外,通知还提出健全医保经办机制,加快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等要求。

日前,河南省政府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的实施意见》,对该省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出了总体规划部署。

根据人社部数据,全国已有至少20省份明确城乡医保并轨。而并轨制度落实后,不少地区原有的新农合药品目录大幅扩容,城乡居民的医保报销比例也将提高,民众受益颇多。

20省份明确城乡医保并轨 归口管理部门不同

目前,国内的基本医保主要分为三种,分别是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这其中,城镇居民医保由财政和城镇居民缴费,由人社部门管理;新农合由财政和农民缴费,由卫计部门管理。

虽然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都是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但由于管理部门不同,就医报销、目录等各不相同,享受待遇有较大差别。

今年初,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要求整合两种医保制度。该政策的落实也意味着民众就医报销将不分城里和农村。

据人社部8日介绍,截至目前,全国已有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云南、陕西、青海、宁夏、新疆、兵团在内的20省份对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进行了总体规划部署或已全面实现整合。

天津、上海、浙江、山东、广东、重庆、宁夏、青海和兵团已全面实现制度整合。河北、湖北、内蒙古、广西、云南等省份明确将从年起执行,北京明确1月实现“二合一”。

此外,中新网记者发现,在20省份中,包括天津、上海、浙江、山东、广东等在内的大部分省份明确,将整合后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划归人社部门管理。

但陕西出台的《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中则提出,由卫生计生部门统一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阅读延伸:城乡医保并轨 整合后农村居民用药范围成倍扩大

本月底前,该省、市州、县市区和乡镇新农合的管理和经办职能将划转人社部门。同时还要将现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保目录,从2017年1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执行。

《法制晚报》记者统计发现,截至目前,全国已有17个省份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由人社部门管理,其中9个已全面实现制度整合。制度整合后,筹资水平保障水平将实现统一,新农合参合人员的个人医保缴费将有所提高,同时,定点就医、医保用药的范围扩大。

17地已规划部署统一城乡医保

今年1月,《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各省(区、市)要于年6月底前对整合城乡医保制度作出规划和部署,各统筹地区要于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据统计,包括湖南在内目前全国已有17个省区市(含兵团)已经在省级层面作出相关规划和部署,均明确将整合后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划归人社部门管理。城乡居民将享受同样的医保目录和报销比例。其余省份尚未作出规划和部署。

其中,天津、上海、浙江、山东、广东、重庆、宁夏、青海、新疆建设兵团等9地,在国务院文件之前就已推进并轨,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今年上半年,河北、湖北、内蒙古、江西、新疆、湖南、北京、广西等8省区市先后出台文件、部署整合城乡医保,其地市级统筹地区的实施意见正在酝酿,将赶在年底前公布。

根据《意见》确立的“六统一”思路,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将实现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因此,制度整合后,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都会相应提高。

整合后城乡居民保障水平提升

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出台实施意见,要求在8月30日前将省、市州、县市区和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和经办职能划转人社部门。

意见明确,要将现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保目录,统一合并为新版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高值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从2017年1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执行。将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协议管理范围。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协议医疗机构范围,村卫生室由乡镇医疗机构统筹管理。

同时,湖南全面推行以总额控制为基础的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积极推进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床日付费、总额预付为补充的复合支付方式,逐步健全医保风险控制和费用分担机制。

根据人社部公布的统计,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数据是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人社部负责管理的城乡统筹居民医疗保险数据。,新农合与城镇(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政府补助标准均为380元,但在个人缴费上,城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略高于新农合,因此两者的人均实际筹资分别为515元和490.3元,个人缴费占基金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2.6%和18%。从保障水平看,20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约为75%,城镇(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68.6%。

根据并轨“就宽不就窄,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制度整合后,新农合参合人员的个人医保缴费将有所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也将提升。

定点医院、医保用药范围成倍增长

《法制晚报》记者统计发现,根据地方人社部门数据,城乡医保并轨后,各地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医保药品的目录,都明显扩大。尤其是参保新农合的农村居民,并轨后的医保用药范围成倍增长。

例如,在已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省份中,天津市人力社保局透露,城乡医保并轨后,农村居民医保药品的数量从原来的多种增加到7300多种,增加了2倍。此外,农村居民就医定点医院的数量也由原来的30家左右,扩大到目前的1400余家。

山东、广东、宁夏城乡医保并轨后,城乡居民统一使用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农民的可报销药品种类分别从1100种、1083种、918种扩大到2400种、2450种、2100种,医保用药的范围增加1倍多。

有浙江网友在微博上透露,“并轨”前他的父亲只能吃20多元一瓶的药。现在买药的选择范围扩大了,虽然比过去多付一些药费,但自付的部分和以前差不太多,药却上了一个档次。

在已经部署整合城乡医保的省份中,部分地方也对医保用药进行了规定。以内蒙古为例,其新农合药品目录由原来的1988种增加到2600多种,增幅在三成以上,新农合实际报销比例将逐步向城镇居民靠拢;在河北,按照保障待遇“就高不就低”进行整合,整合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用药目录能达到2900种左右。

部分地区的城镇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报销也在政策衔接中。

“并轨”后医保系统全面联网

除定点就医、医保用药的范围扩大以外,医保报销比例也相应有所提高。同时,部分省份还全面建设“网络向下延伸、数据向上集中”的医保信息系统,提供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均等化的医保经办服务。

“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更趋公平,而且近年来居民医保待遇水平也稳步提高。”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负责人表示。

据当地媒体报道,浙江省城乡居民人均筹资标准从的489元提高到年的785元,县域内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从20的`35%提高到50%左右,县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从年的62%提高到75%左右。

据报道,2015年,浙江省在城乡居民医保并轨的基础上,率先实现大病保险制度全省全覆盖。据统计,截至年底,浙江省大病保险基金支付约13亿元。大病保险受益人数基本医保加上大病保险总报销比例超过80%,极大地减轻了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据广东省人社厅消息,2012年广东实现了全省医保城乡统筹,城乡居民医保水平此后逐步提高,政策范围内的住院报销比例从54%提高到76%,最高支付限额从5万元提高到44万元。

直辖市重庆市的40个区县医保系统则已全部联网,实现联网就医,95%的村卫生室可刷卡就医,3200多万城乡参保人员在近3000家定点医疗机构、5000多家定点药店就医购药实现实时刷卡结算。

与重庆有所区别,江苏在信息化方面的作用则体现在监管方面。江苏省苏州市人社部门通过远程监控系统,对参保患者刷卡结算的每笔费用进行“无盲区”监管。全市107家定点零售药店,家家都装有远程监控系统,从而使定点药店总体费用较整合前同比下降了20%。

焦点 4000万重复参保人口 将被剔除

《法制晚报》记者注意到,由于过去信息缺乏联通,造成务工人员、在校学生等跨区域、跨医保的重复参保现象,由此引发财政重复补贴、医保重复报销的问题。据人社部测算,以10亿城乡居民为基数,全国重复参保率约为4%,即4000万人重复参加医保。按照目前财政补贴标准计算,重复补贴金额每年超过160亿元。多地推进城乡医保并轨期间,还核销了不少重复参保人口。

人社部数据显示,仅山东一省整合就剔除重复参保250万人,当年节约财政重复补助资金8亿多元。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也透露,天津城乡医保并轨期间,彻底杜绝了重复参保现象,包括40万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农民工医保和新农合的农村居民,以及将近4万跨统筹区县的重复参保人口。

“通过整合医保基金、统一定点管理,参保居民可以享受到城乡一体化的经办服务,城乡居民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也会更方便。”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褚福灵说。

三大常用药价格降幅 均超5成

去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6个部门组织开展首批国家药品价格谈判试点工作,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降低广大患者用药负担。

据了解,国家药价谈判首批谈判药品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商品名“韦瑞德”)、盐酸埃克替尼(商品名“凯美纳”)、吉非替尼(商品名“易瑞沙”)目前已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三种谈判药品降价幅度分别为67%、54%、55%。

今年5月20日,国家卫计委宣布肺癌和乙肝两个病种的三个药品进入首批谈判名单。

慢性乙肝治疗用药 “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片”,谈判后月均药品费用从1500元降至490元,价格降幅为67%;非小细胞肺癌治疗用药“吉非替尼片”,为靶向抗癌药物,谈判后月均药品费用从15000元降至7000元,价格降幅为55%;非小细胞肺癌治疗用药 “盐酸埃克替尼片”,谈判后月均药品费用从12000元降至5500元,降价幅度为54%。

乙肝药韦瑞德在降价后成为使中国售价成为全球最低。

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统计显示,目前中国有9000万乙肝病毒携带者,其中有2800万是慢性乙肝患者,760万丙肝感染者,需要及时正确的抗病毒药物治疗——乙肝患者的药物成本负担沉重。

另外,现阶段我国肺癌发病率每年增长26.9%,肺癌已成为我国首位恶性肿瘤死亡原因,预计到2025年,我国肺癌病人将达到100万,成为世界第一肺癌大国,而一项针对三级专科医院住院肺癌患者的经济负担研究显示,患者年人均总费用约为15万元。

篇14:证券交易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就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自助委托(电话委托、刷卡委托、热自助委托、远程委托)系统买卖有价证券业务签署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办理自助委托(电话委托、刷卡委托、热自助委托、远程委托)开户时需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愿对所提供资料产生的结果负责。当有关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承诺办理变更手续。如未及时变更而导致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必要时可不定期通过自助委托系统变更交易密码(以下简称密码),因密码遗忘甲方应通过书面形式向乙方申请重新设置密码。使用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均示为甲方亲自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密码泄密造成证券被盗买盗卖)由甲方承担责任。

三、甲方在操作时务必根据电脑屏幕或电话语言提示谨慎操作,因操作失误而产生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对甲方在证券交易中可能遇到的不可预测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包括但不仅限于停电、通信故障、机器设备故障等。

五、自助委托(电话委托、刷卡委托、热自助委托)买卖证券的一切数据一律以乙方电脑资料为准。

六、甲方的证券帐户卡和交易磁卡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须向乙方申请挂失,挂失受理生效前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七、甲方应参照乙方规定选择下列自助委托方式(请填写“是”或“否”)

1.电话委托()

2.刷卡委托()

3.热自助委托()

4.远程委托()

八、本协议为《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的有效组成部分。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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