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现代民商法中的均衡问题(共7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篇1:现代民商法中的均衡问题
摘 要:本文主要通过对民商法的产生背景和概念的讨论,引入在现代社会,现代的民商法体系中均衡问题地重要性。民商法均衡是平衡现代社会,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贫富差距,不公平待遇的绝好措施。并从一些实务角度提出了一些实际建议。
关键词:民商法;均衡;经济调整
一、均衡的产生与概念
(一)民商法均衡的来源与背景
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水平,地位和力量都有了更大的差距,法律依照其不同作出相应的调整和改变,是民商法均衡的产生来源。这类变化是依托于经济,社会,历史的不断改变而改变的。
近代以来,随着封建社会被推翻,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市场经济取代了原本的保守的经济制度,使得人人能够有机会参与到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去。而人人生而平等这样的观念也逐渐深入人心,因此法律的存在必须要在平等的立场上尽力保证公平,使得人们不会在经营活动中受到不公正待遇,因此,民商法均衡显的尤为重要。
(二)民商法均衡的定义与概念
民商法的作用是调节市场经济关系以及社会关系,在经济活动中的行为形成的法律关系都受到民商法的管辖和调整。
民商法均衡的定义我们可以通过对其历史背景和现实意义的总结得出,是基于强弱关系调整的需求,适时地改变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利益进行再分配,保证其公平性。
民商法的均衡实际上包括两个过程,一是判断一对法律关系是否达到了公众意义上的平等,二是对其中不平等的部分进行合理的调整,以期达到平衡。
二、现代社会与现代民商法
正如前文中所提及的,人类的发展进程进行到现代,社会的'两极分化和贫富差距日益扩大,我国基尼系数已然远超国际警戒线。市场经济的开放某种程度上导致了财富都掌握在少部分人手里,市场经济的竞争力反而下降了。
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矛盾主要集中在,企业与劳动者,生产者与消费者,大企业与小微企业这三对矛盾关系中间。
我们普遍认为,法律的基本要求是为公民提供保护,保护二字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大致的人权平等,生命的平等,更加延伸到了对权益平等的要求和保护。因此,民法的理念也逐渐转变,均衡在民商法中的地位逐渐开始被重视就是这一改变的显著体现。
现代民商法均衡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弱化某些个体或公众团体的主导力量,使得社会利益的分配更加平均。对于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要承担更多的责任,让弱势群体能够通过举证责任的改变等等途径获得更公正的对待,同时,抗辩权又能够给予强势一方适当的保护,不至于在两方产生争执时有失偏颇。
法律随着社会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是其最基本的要求,尤其是民商法更应随着经济大环境的不断改变与时俱进。
三、民商法均衡的具体体现
均衡原则体现在民商法的每个枝节中,通过民商法的均衡,在对待不同法律主体的责任判定,各类行为要求方面都需要有差别对待,调整强势弱势双方的力量。
(一)立法角度的均衡
民商法的初衷在于调整经济关系中不公平的部分,保护弱势群体免受不平等对待。民事关系中涉及了很大部分是私人关系,似乎在人权社会并不应该受到制约的行为,然而由于人的利己心态,如果一味放纵自由,则会使得社会公平受到很大影响。因此在立法过程中要严格制定法律条文,将可能出现恶意坑害他人的行为扼杀在摇篮里。
另外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主体关系和法律关系,合同法和侵权法等相关也应该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在合同中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规范下来,以免在不平等的环境中一方的自由和权益受到了侵害。在侵权法方面,降低了原告的举证负担,使得原告在面对侵权问题时能够不用顾虑经济上,时间上的消耗,保护自身的权益,更容易获得应得的补偿。
均衡原则还进一步适用于劳动法,消保法等等民商法法律中,在保证公平的方面有着重大作用。
(二)法律基本原则的均衡
法律基本原则包括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主体在市场经营的过程中应该诚实守信,不欺骗消费者,保证当事双方的利益,社会利益都不受到侵害,以达到均衡的目的。
另外,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也是民商法均衡的重要部分,由于时代的发展,二十世纪以来,政府的权利,私人的权利都在某种程度上放大了许多。对这样的权利进行适度的限制,能够防止权力过大而侵害到普通群众利益的情况出现。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不仅能够保证公平。更能够保证人权,所有权的神圣,不受侵害。
法律的基本原则并不仅仅局限于民商法,而是放之四海皆准的原则,对于维护法律的公平,社会的公平都有重要的作用。
四、总结
本文主要从均衡原则的产生背景,概念,现代社会民商法均衡等方面进行了讨论。保证公平是法律制定的基本要求,均衡原则虽然一直存在在民商法中,但是由于市场经济的规模不断扩大,现代社会对于均衡,平等的要求又登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在这样的前体现,民商法的均衡原则必须要与时俱进,不断更新和完善自身,保证法律关系双方的平等。为法律社会,经济社会提供一个更好的环境。
[ 参 考 文 献 ]
[1]王鹤凝.现代民商法中的均衡问题研究[J].才智,,36:185.
[2]黄桂颐.浅谈民商法的均衡问题[J].经营管理者,,23:235.
[3]张赢丹.现代民商法中的均衡问题研究[J].才智,,03:253.
篇2:民商法中连带责任
摘 要 民商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
掌握连带责任制度是了解、运用民商法的关键所在。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限制规定具有模糊性。
因而实现对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研究要从多方面入手。
本文即通过连带责任的概念分析,区分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模糊性概念问题,明确民商法中涉及到连带责任的问题,探讨如何处理民商法中连带责任模糊性所带来的问题,通过具体连带责任司法审判案例实现对连带责任具体条例的学习。
最终实现对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分析的全面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关键词 民商法 连带责任 权利 义务
当前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弊端在于在不同法律准则下,相同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矛盾性。
为了保证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在司法案件审理实践中,要基于法律条约的复杂性特点,考虑多方面的原因和条例,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同样地,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的认定和相关条例互相交错,在责任认定过程中,存在不同的处理结果。
因而,对与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相关探究分析迫在眉睫。
一、民商法连带责任的概念
随着经济的发展,连带责任所适用的范围不断扩大,其基本概念也产生明显变化。
连带责任制度主要是对连带责任人的确定和规定。
连带责任的概念并不是无水之源,早在秦国商鞅变法中,就制定了“连坐制度”,是“连带责任”的最初概念定义 。
按照当代社会中民商法规定,连带责任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带责任人相互掌握对方的存在,在具体社会活动中随机的两个或多个主体出现让与或担保等情况。
在此基础上,民商法对于多个连带责任人的连带责任规定主要是指,受同一原因影响而造成的连带责任人的权益的损失,其中产生多个责任。
在责任不清的情况下,连带责任人不仅要对民事上所规定的责任进行承担,还要承担起所有的责任。
同时,只要有任一连带责任人承担起所有责任,最终使所有债务责任所依附的责任消失。
连带责任的特殊性意义,能够对风险评估和经济利益维护项目中的债务人产生明显的保障。
总之,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具有独特的特征,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连带责任人人数要求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在社会活动中,产生纠纷和利益缺损之后,任一主体都必须承担全部的外部责任;二是连带责任人对外部责任的承担不具有上诉争辩的权利,即说明连带责任具有强制性特点;三是连带责任的适用要基于一定的法律法规和合同条例,不能将法律体系中的不同连带责任制度规定进行混淆使用,也不能因此模糊连带责任人的连带责任。
总之,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能够实现社会活动中任一主体的权利受到非法侵犯后,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因而,连带制度是保障公民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坏的重要法律制度 。
二、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思考
同所有法律制度一致,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也具有模糊性。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经济纠纷冲突也频繁凸显。
连带责任因此使用的频率也不断增加,在新形势下,纷繁复杂的经济纠纷情况要求民商法相关制度对此进行审查认定。
因此,实现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相关认定思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
(一)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思考
目前,我国民商法中广泛地应用连带责任制度。
但在司法实践中,连带责任的判定具有一个重要的情况存在,即民商法中尚未存在明确的规定认定什么情况下使用连带责任法律制度。
主要的原因在于民商法对于相关制度的描述具有模糊性,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是连带责任的误判为非连带责任;而不属于连带责任的被误判为连带责任。
不管如何,都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而要对非真正连带责任进行有效认定。
首先非连带责任是在债务人人数达到两人或两人以上,且所有债务人给付的责任相同,因而在纠纷产生时,共同侵权人之间都需负担连带责任。
但在实际司法审判中,连带责任和非连带责任具有细微的差距。
首先,是产生的原因不同。
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具有共同性,如共同的侵权活动、共同的侵权协议、共同的侵权合同等。
因而在连带责任中,这些连带责任人承担着相同的身份,即共同侵权人,因而,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其次,连带责任和非连带责任的法律目的不同。
即在民商法中连带责任中连带责任人要根据不同的利益出发点,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不相同。
最后,是认定标准不同。
连带责任不能单单根据连带责任的共同目的性和差异性进行区别认定,要从具体问题中出发。
而非连带责任制度则可以从其概念入手进行司法认定 。
(二)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归属认定
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具体归属问题在实现连带责任认定后实现。
由于连带责任的司法审判中具有主观模糊性,所以实现连带责任认定后,连带责任的具体归属问题认定主要通过连带责任人相互协商,按照责任分配制度进行归属认定。
但在实际司法操作中,按照协商进行的责任分配制度进行责任归属认定往往会引起对其他诉讼关系的连锁反应,扩大案件的影响力。
如债务案件中关于连带责任人之间的协商失效等和后期债务追还等问题的判决未能实现,导致司法审判失去其实际效能。
因而对与连带责任的归属认定要求具有准确性、清晰性。
要求不仅要保证权利人的权利,还要保证连带责任人能够依法履行自己的偿还义务。
实现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归属的认定能够提高司法审判的高效性,避免继发性问题的产生,在降低司法成本的同时增加公民对审判的满意度,增加法律的权威性。
(三)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诉讼时间的认定
当前我国民商法中关于连带责任制度的规定中缺少对诉讼时效的具体认定。
即案件容易有不同的诉讼时效,增加诉讼的复杂程度。
所以民商法要本着司法规定一致性的前提条件,对连带责任人的权利合理主张实现明文认定,确保每一个连带责任人都有权利终止诉讼合理时效,确保司法审判的一致性、规范性。
维护法律尊严,提高法律的实用性 。
三、民商法中集中常见连带责任探究 通过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问题思考可以得知,民商法连带责任产生原因、连带目的都具有一致性。
因而通过分析民商法中常见的原因导致的连带责任进行探究 。
(一) 连带责任人在共同行为下造成连带责任
在经济活动中,连带责任人的共同行为包括共同侵权情况、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责任等。
首先,连带责任人共同侵权的情况。
民商法中规定连带责任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带责任人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对他人利益的侵损属于共同侵权行为。
因而要求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际司法操作中,对于“主观原因”的界定存在一定的难度。
因而实现对“主观”的辨析是连带责任制度是否有效的关键问题。
因而司法审判活动中,将根据实际案例对共同侵权活动进行有效的认定,从而采取实事求是的连带责任判定 。
其次,连带责任人在共同危险行为下的连带责任。
主要是连带责任人存在危险行为,同时无法明确具体的责任人的情况下导致他人行为受损,这时要采取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下的连带责任在民商法中具有明文规定,因而对于这种连带责任的实际操作,能够丰富侵权行为判决的相关实证研究。
最后,是在共同责任下产生的连带责任。
我国共同责任下的连带责任一般适用范围在于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基础设施建设活动中。
由于领导部门的管理问题而产生的侵权活动,例如,在施工建设中,管理部门未能形成科学管理,导致施工人员从高脚架上坠落,造成对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侵犯。
在司法中要求根据共同责任下的连带责任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施工方、管理部门和施工人员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
(二) 在委托代理活动中产生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活动中的连带责任主要发生在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
同时,在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对自己违法行为具有自觉性的情况下,仍然坚持代理行为,连带责任也由此产生。
因而,常见的代理行为活动中的连带责任的探究能够有效监督代理活动。
例如,某化妆品代理人员A明知自己代理的化妆品具有有害物质,仍然对客户推销化妆品,最终导致客户因为严重过敏住院治疗。
在这一案例中,代理人A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三)由承担保证导致连带责任
通常情况下,承担保证情况所导致的连带责任是由于在合同和保证书中未能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导致后期中,当一方未能履行职责,而导致责任问题出现,在此情况下,要求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但如果,承担保证活动中为产生巨大责任,则要求承担者对侵权人受到的损失负起责任。
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对于由于共同侵权合同协议的明确责任规定,能够有效保证企业公司的顺畅运行。
四、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具体案例问题解析
通过上文对民商法的相关概念认定和具体连带责任探究,可以初步掌握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问题和所发挥的作用。
以下进行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制度存在的具体司法案例进行解析,增加司法实践中连带责任使用的准确性。
例如,某天,成都一位老人横穿马路被一辆汽车撞到在地,先后遭到多辆汽车碾压致死。
由最后一辆车的驾驶员A在碾过老人后报警。
在这一案例中,所有肇事者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
根据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的相关概念和相关问题分析。
在本案例中,老人在驾驶员A碾压时,老人还有身体体征。
在送往医院后,老人真正死亡,因而驾驶员A的碾压是导致老人死亡的最终原因。
但同时,其他逃逸驾驶员具有连带责任。
篇3:民商法中连带责任
本案的司法判定主要依据连带责任制度中无意识联络多人侵权的连带责任。
即表示,碾压老人的驾驶员互不相识,但做出了同样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同样的损害结果,属于累积因果关系。
各个累积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侵权结果的不同,使连带责任人相互之间可以实行追偿权利。
另外根据无意识联络多人侵权的按比例责任,在民商法中《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各个驾驶员之间的责任按份负责。
这种方法间接连接了连带责任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在本案中出现了先后碾压,无法确切分配各个驾驶员的责任大小,则按照平均承担的连带制度。
五、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经济的发展,民商法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
对于民商法中的相关制度研究能够更为准确地指导社会侵权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遍布在民商法的各个角落中,其概念、认定和执行方面都缺少独一性。
对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制度的相关探究主要从连带责任的概念、连带责任制度的特点实现对其的初步认识,同时要求对民商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认定问题进行解析和解决,当前主要有关于连带责任和非连带责任的认定、连带责任归属认定和连带责任诉讼时效认定,实现各个概念的认定问题的处理,能够增加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使用的正确性,增加司法实际的严肃性。
另外在对连带责任常见的几种连带责任情况进行分析,提高连带责任维权的正确性。
在最后,通过具体案例中的具体连带责任制度的使用情况,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个参考。
以期增加民商法维护公民权利的效率,维护债权人的权利的能力,提高法律的公平性,扩大法律对公民的影响力,推动公民知法、懂罚、守法,最终推动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
注释:
黄松波.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认定的若干思考.法制与社会.(15).286+289.
张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法制博览.2015(23).263.
吴兰.现代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法制博览.2015(27).125-127.
李瑜.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探讨.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5(5).56-58.
姜希.试论我国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鄂州大学学报.2015(11).15-17.
刘军.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思路漫谈.湖北函授大学学报.(7).60-61+103.
赵志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法制博览(中旬刊).(4).232.
刘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现代经济信息.2013(14).343.
阿米娜・斯依提.试论民商法的连带责任.长春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9).28-29.
篇4:浅谈现代经济中的诚信问题
浅谈现代经济中的诚信问题
随着现代经济的日益发展,国际竞争的日益激烈,诚信机制作为与市场相适应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将成为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基石.本文从诚信的经济学内涵入手,提示了诚信在现代经济中的.巨大作用,并提出了如何构建良好诚信机制的途径.对促进经济发展具有一定意义.
作 者:刘金焕 杜鹏 作者单位:刘金焕(平顶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河南,平顶山,467002)杜鹏(辽东学院,辽宁,丹东,118001)
刊 名:辽宁财专学报 英文刊名:LIAONING FINANCIAL COLLEGE JOURNAL 年,卷(期): 5(6) 分类号:B822.9 关键词:诚信 信息经济学 诚信机制篇5:浅析现代民商法在我国经济中的价值体现论文
浅析现代民商法在我国经济中的价值体现论文
单纯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贸易活动会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有一个宏观的调节方式对其进行维护, 以保障贸易顺利进行, 保护民商主体的利益。现代民商法正是为现代商业贸易保驾护航的重要工具, 只有严格遵守民商法,不断完善民商法,才能保障公平与效率并存,市场与政府的调节并行。本文针对现代民商法的作用及其在我国经济中的价值作出阐释, 以期对民商法有所了解。
一、民商法及其作用
民商法诞生于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并在一定经济环境中存在于发展, 成为保护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重要内容。民商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下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是维护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保障资源合理配置。单纯由市场进行资源的配置与调节,难免会出现一些误差与偏颇,总是不尽如人意。单纯市场调解下的商人, 当运行的某一环节出现问题时, 将会成为“跌的最惨的人”。而民商法的出现,意味着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展开宏观调控,对商业活动进行统一的安排,保障了资源的合理配置。其二, 是对民事与商事等进行调节, 保护民商主体。在从事商业活动过程中,会出现许多法律法规,以及错综的关系网络。通过民商法进行统一的调整, 能够对民商活动作出全面的保障, 一定程度上保障民事与商事主体的权利,使市场经济平稳运行。
二、现代民商法在我国经济中的价值体现
( 一) 民商法有助于交易顺利实现
作为商事法律主体, 通常会希望自己能以最小的经济成本投入,收获最大的利益,转化为具体的行动要求,则是一边缩短交易周期,一边降低交易成本。民商法不仅促成了短交易周期,多交易成本的实现, 还能够保护商事主体的行为。作为民商法, 通常会做出对商事法律主体有益的规定。例如,在民商法中,通常会对商事活动进行定型化的规定。所谓“定型化”, 就是指如对交易类型进行定型, 这样交易双方就可以在一种相对稳定、安全的模式下展开交易,而不是根据双方的一些约定与规划进行安排,减少了因交易类型、交易时间等的变化而造成的交易中一方利益受损的情况。民商法对交易的模式进行定性,也对交易的客体进行证券化与商品化的定型等, 这些变化都能巧妙地进行转变。
长期以来,现代民商法都旨在以短期的时效制度,对民商纠纷做出处理。民商法存在的意义就在于保障交易的顺利实现, 这是民商法的社会经济效益的集中体现,也是民商法存在的基本意义价值。
( 二) 民商法保护民商主体
民商法的本质就在于保证民商主体的盈利性方面———也就是说,民商法保护在经济活动中获得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权利,以法律形式承认民商主体的利益以及追求利益的权利。民商法为我国经济活动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民商法的作用机制, 就是民商法对于盈利主体的调节机制。概括而言,民商法对于生产力的发展、民商主体的盈利等都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障,以期为民商的发展做出贡献。这里对于民商主体进行解释。民商主体即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 商主体一般是指在一定法律法规下, 从事一定经济活动的商户个体,被称为商主体; 而从事民事活动,而按照民法的规定进行活动的主体被称为民事主体。民商法尊重民事和商事的盈利化需求, 以法律形式达到调节的目的法律。
民商主体盈利化需求得到法律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民商主体的积极性,保护民商主体权益不收侵犯, 使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环境下充分发挥积极性, 进而推动生产力的全面发展。保障民商主体的盈利化需求, 也是全面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商主体在社会中根据所进行的商事活动的不同,扮演着不同的角色,相应的也要承担着不同的法律义务,民商法需要事无巨细的对这些内容进行管理。
( 三) 民商法具有提高交易安全性的价值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呈现日趋多元化的变化,而在这个过程中, 民商法则以法律形式,保护着交易安全,提高交易的安全度。综观我国当前商品经济的发展,可以发现, 交易范围日趋多元、交易内容日趋丰富,交易的对象也逐渐丰富。以交易对象为例, 可以看出, 以往阶梯式的“工厂———批发商———零售商”等组成的'交易渠道网正逐渐被打破,电子商务的加入,使个人可以直接从工厂购买到商品,这些都增加了贸易的复杂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遇增加的同时,交易的风险也在增加, 交易的安全也愈发缺乏保障, 矛盾被逐渐显现出来。在这种情况下,民商法的作用被进一步的强化了。运用民商法,能够对交易的模式做出规定、规定着交易的主体与客体的权利与义务所在, 将交易维系在一个固定的框架内, 避免因一方失约而造成的交易失败与另一方的损失。对于交易的各个环节, 民商法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确保交易的每一个步骤都能顺利展开,这样的详细规定,能对交易的发展发挥着全方位的保障作用。在当前经济飞速发展的大环境下, 商业贸易活动的风险也是在成倍递增的, 只有全面维护民商的发展,才能切实的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利发展,建立安全稳定的经济发展体系 。
( 四) 民商法体现了效率与公平的价值
民商法在对商业交易中出现的矛盾与问题始终以“公平”与“公正”作为原则进行调节,以达到调节的目的。民商法的公正,正是法律的公正,以法律的形式为交易作出保障,彰显了交易的公平公正。而民商法的公平,则体现在其规定的方方面面中。首先,在经济发展中,保障商事主体的自由。在商业贸易中,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商事主体往往受到不同的限制,而民商法全面保障了商事主体在追求利益方面的自由。除此之外,民商法还肯定了商事主体追求利益的权利, 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为商事主体获得利益与发展做出了肯定与保障。其次,民商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很好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 。
民商法体现了效率与公平的结合。长期以来, 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似乎是相对立的, 然而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实践成果展示了计划与市场是可以并行的,效率与公平是可以兼顾的。在当前的发展情况下,我们追求共同富裕与全面小康社会的建立等, 都需要稳定的经济基础作为保障。尽管民商法是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下形成的, 并且在一定经济环境中存在与发展,但同时它也是反作用于社会经济环境的, 需要得到足够的重视,才能切实的实现发展 。
三、结论
现代民商法在我国当前经济社会中,发挥着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作用。只有形成稳定的民商法规,才能切实的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同时, 我们也要看到现代民商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个环节, 对于我国全面推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意义所在, 将其完善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坚固环节。
篇6:现代企业管理中的员工激励问题
现代企业管理中的员工激励问题
摘要:全球化的市场竞争,使得企业 特别关注员工的激励。一是因为员工是企业最重要的资源,人力资源投入的程度和效果明显影响着企业的竞争力;二是如今最剧烈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人才争夺战愈演愈烈。
如何留住人才是一个永恒的企业管理课题。所有企业都必须面对一个矛盾:如何解决员工欲望的不断膨胀和薪酬的相对稳定。在这个变革的时代,面对企业员工欲望后面的永恒难题,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如何确立企业的价值体系和企业的整体激励机制,建立行之有效的企业创新激励教育 机制,强化对职工的潜能开发。
当今,企业 竞争日趋激烈,每个企业都在对员工进行各式各样的激励,以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但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员工激励机制并不科学 ,不完善。如何有效的通过科学的激励机制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成为企业管理重要课题。
二十一世纪的企业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只有将企业的员工紧密团结在一起,激发出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内在潜力,使他们把自己的智慧、能力和需求与企业的发展 目标结合起来去努力、去创造、去革新,才能使企业健康发展。本文从有效激励的作用、有效激励应注意的问题及如何进行有效激励等几方面入手,结合企业发展实际,阐述了作者独特的看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具有实际运用价值。
激励就是通过满足员工的需要而使其努力工作,从而实现组织目标的过程。管理工作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是对人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主要是通过激励来实现的。怎样运用有效的方法和手段最大限度地激发下属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以保证组织目标的实现,已成为今天人力资源管理中主要的课题。
关键词:国有企业;知识型员工;激励;人力资源;需求因素;激励策略
一、绪论
如今,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励,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关键在于对知识资源的合理开发管理,在企业中,知识型员工是企业知识管理的主体和人力资源的核心。所以,知识型员工的激励问已成为企业内部激励管理的核心议题。国内学者和管理人员对于企业中的管理激励进行了不少有益的研究,但对于企业管理中激励的核心对象,即知识型员工的激励问题,没有就实际问题进行针对性研究。当前,国有企业也面临着知识型员工的激励问题。本文以已有研究为基础,针对国有企业知识型员工激励机制的相关问题,提出国有企业知识型员工激励机制的模式和具体措施。
随着知识与技术全球化创新和新经济时代的到来,现代 企业正面临着一种新的竞争环境---持续的变革和高度的不确定。在人力和知识资本成为企业竞争优势资源的知识经济时代,企业之间的竞争,知识的创造、利用和增值,最终都要靠知识型员工来实现。作为知识承载者、所有者的知识型员工是组织发展 真正永不枯竭的源泉。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关注如何更好的激励知识型员工。
二、企业对员工激励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的经济 全球化、一体化民营企业的迅速成长,对国有企业带来很大的竞争压力。同时,一些外资企业正在与国有企业开展激烈的人才争夺竞争。对于国有企业来说,留住并用好企业的内部核心知识型员工,是国有企业激励管理的关键,也是国有企业在竞争中获胜的根本。不过,根据相关权威调查,情况令人担忧:当前我国有80%以上的IT国有企业员工缺乏企业忠诚度,面对更高的薪水和职位,有60%员工会离开现有企业;超过60%的知识型员工对于企业领导描绘的企业愿景持怀疑态度;而表示愿意继续留在现在企业的知识型员工比例不到1/4.
可见,当前国有企业内部的人才流失率相对较高。对于人才流动的重要原因,除薪酬之外,还有许多其他因素。当前,国有企业通过有效的激励,加强对核心知识型员工的控制,促进此类员工为企业创造更多价值,成为国有企业管理层和人力资源管理者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激励是主管人员促进,诱导下级形成动机,并引导行为指向目标的活动。科学的激励制度能将优秀人才吸引到企业来;能促进在职员工充分的发挥其才能和智慧的作用;能造就良性的'竞争环境,留住优秀人才。但目前企业的激励制度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以钱为本,重才轻德式的激励。
市场经济 使我国人变得实际,因此,企业经理人在激励员工的时候走入了以钱为本的误区。并且以才作为奖励的依据,孰不知一个人如果品德有问题,这个人的指挥能力再高也是不能任用的,只有任用更多的有才有德、德才兼备的人才,企业才能建功立业,长久不衰。
(二)墨守成规,大锅饭式的激励。
企业一定要讲求创新,因为创新是企业振兴的灵魂。一家墨守成规的企业是无法激励员工的创造精神,更不可能成为百年老店。所以要讲究激励,在激励中讲究创新。而且长期以来,我国的国有企业的大锅饭现象司空见惯。这种体制阻碍了员工主人翁意识的发挥,员工有意见。新时代的企业,一定要把落后的大锅饭现象彻底从企业剔除出去,要警惕新的大锅饭现象。
(三)不授权式的激励。
充分授权是对群体的最佳激励。经理人必须抓住这个基础,对个人工作有利,对下属成长才也有利,同时整个团队才能同心协力,事业才有充分的保障。员工有了权力来做事的时候,心情是非常愉快的。人都有自我做主张的这种愿望,这符合人性的管理,所以授权就是激励。
(四)期望过高式的激励。
事实上人人能承受的压力是不一样的。要真正了解员工承受压力的程度,找到最佳的压力承受点,以产生最佳的激励期望值。期望值过大,压力过大,事与愿违,业绩会一下子下落。对员工激励的时候一定要把握住激励的最佳压力点。
(五)薪酬结构不合理满意度低。
许多企业的薪酬结构不能体现企业的总体战略和人力资源规划,激励性薪酬所占的比例偏低,这样将严重挫伤员工尤其是知识型员工的工作热情。此外,薪酬缺乏公平性。很多企业没有准确、专业的岗位描述和绩效评价体系,不同职能部门、管理层次之间的薪酬差距不合理,绩效考核结果失真导致薪酬激励失去相对公平。
(六)人才培养和选拔上主观随意性大。
忽视知识型员工的个人发展,职业升迁渠道单一,缺乏专业培训和深造发展的机会。对知识型员工的奖励方式普遍采用提拔到管理层的方式,没有顾及员工的个人发展规划,企业发展和员工个人成长缺乏有机结合。而且在人才选拔过程中主观随意性大,不乏唯亲是举、裙带之风现象,缺乏规范化的管理。
(七)忽视了知识型员工的特性。
忽视了知识型员工的特性,不够重视他们自身价值的实现、知识的获取和提高,缺少为知识型员工提供有效的教育 和培训机会。知识型员工重视自身价值的实现,重视自身知识的获取与提高,渴望获得教育和培训机会。然而,很多企业 不注重员工的教育培训,迫使知识型员工通过在企业间流动而学习,以实现自身增值。这些问题严重挫伤了知识型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知识型员工倾向于宽松、高度自主的工作环境,注重强调工作中的自我引导和自我管理,而不愿受制于物化条件的约束。然而很多企业缺少有效的沟通渠道,而且对知识型员工行为的指导和监督过于细致,甚至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制性地发布指令。
三、有效激励的作用
(一)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员工激励的目标必须和企业的发展战略紧密联系,激励员工的动机就是要设法使员工看到自己的需要与企业目标之间的联系,使他们处于一种驱动状态,他们在这种状态的驱动下所付出的努力不仅满足其个人需要,同时也通过达成一定的工作绩效而实现企业目标。激励对于调动员工潜在的积极性,使员工出色完成工作目标以及不断提高工作绩效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留住企业优秀人才
激励存在于人力资源管理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环节又都体现员工的价值,让员感到下一步还有新的机会。当员工技术发展到顶尖,企业可扩大他的工作范畴。加大工作量,让他的工作具有挑战性,让员工觉得他在公司是海阔天空的,能学到东西,永远没有尽头,还可让他们在相应的岗位上担任行政职务或特级专业技术职务,既让他们感觉到公司对他们的重视,也给他们以事业施展的平台,因此适合的激励使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有极大作用。
四、有效激励应注意的问题
(一)了解员工激励的特点和员工的真正需求
企业员工激励政策的主要特点,就是采取的政策有很大的风险性。激励政策执行得好,对企业的发展 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如果激励政策实施不得力,或者制定有偏差,就会对公司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企业主管如果对员工的激励措施实施不好,激励就会变成激怒了。同时要了解员工的真正需要进行激励。马斯洛的塔式需求结构理论把人的需求分为生活需求、工作需求和休闲需求三大类。经理人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角度来了解员工的真正需求。
1、基础性工作必须完善
若没有科学 健全的岗位规划和岗位分析,很难保证对不同岗位的人的工作进行公平、公正的评价,同时也很难建立客观的绩效考核制度。好的绩效考核制度将对员工产生积极的激励作用,相反,绩效考核设置不当,将影响员工积极性的发挥。
2、精神激励不容忽视
很多管理者不理解精神激励对于员工的重要性,经常疏于去做,认为当下属了解我的真心时,形式也就不那么重要了。事实并非如此。还有多数的管理者认为员工做好、做对是天经地义的,何须费神去表扬呢?至于做错或做不好是不可原谅的,必须要立刻批评或责骂他们。要知道,任何人都希望得到赞美,任何人得到合适的赞美都会受到激励。不要让时间悄悄流逝,而要抓住任何一个立即传达的赞扬能带来积极影响的机会。
3、激励不等于奖励
很多管理者简单地认为激励就是奖励,因此在设计激励机制时,往往只考虑正面的奖励措施,而轻视约束和处罚措施。从完整意义上说,激励应包括激发和约束两层含义,奖励和处罚是对立统一的。激励并不全是鼓励,它也包括许多负激励措施,如罚款、降职、降薪甚至淘汰等。
4、奖励失败也是激励
容许失败是积极向上和富于创新精神的环境的典型特征之一。管理者应让一切具有创业精神,但因遭受挫折而感到沮丧的员工都知道,只要他的理由、方法是正确的,那么,即使结果失败,也是值得鼓励的。
(二)运用“三位一体”的思维方法
激励员工的时候必须用以人为本的三位一体的思维方法。这“三位”就是指的是换位、定位和到位。“一体”,就是指要统筹地把三种思维方法综合考虑。
换位是指经理人要真正地设身处地的考虑员工的工作动机和他为了工作付出的辛苦;从他的角度来考虑他付出的劳动和应该得到的报酬的问题。定位是指经理人站在员工的角度,更加了解员工的需求,准确掌握员工的激励点。通过该员工的朋友、同事等去了解这位员工的真正状况和需求。到位就是在定位的基础上,对员工的最终奖惩的兑现。对一位员工的定位定得很好,但最后没有落实到奖惩上,激励是起不到最终效果的。所以如果激励没有到位,就不是成功的激励措施,之前的努力将付之东流。
(三)制定有效激励政策
对员工的所有需求做认真而细致的调查,并制定一份详细的清单。根据需求的成本不同,把清单上的需求进行等级划分。并制定员工实现这些需求必须达到的工作量和工作进度。把员工的需求和公司要求的目标联系起来,经理人要过一段时间就调整一次,因为员工的需求是随着时间而变化的。所以激励政策本身要不断地完善,使所有具体政策能真正满足当时当地的员工要求,以实现有效的激励。
(四)合理分析企业 中三类员工
1、年龄较大,收入较高。
这类员工一般是公司里的老资格员工,多是基层的小主管,生活相对比较舒适,需求是追求工作上的安全性、成就感和被下属尊重。相应的激励因素就是分配挑战性的工作,让其指导比这类人水平低的员工,或者参与更高一级经理的工作目标的设计,甚至参加一些很高层的决策会议。
2、追求机会者。
这类人收入比较低,属于外来打工者,主要追求机会。首要需求是提高收入,因而最主要的激励因素就是满足第一需求,提高薪金待遇,鼓励努力工作。第二需求就要进行有效的沟通。这类员工需要克服自己的孤独感,沟通是对他们是一个好的激励。
3、追求发展 者。
这类员工一般年纪较轻,受过良好的教育 ,收入能够维持在一定的水准。这类人最主要的需求是个人的发展。因此对这类员工的激励因素最主要的就是良好的培训。通过建立良好的培训机制,对这类人进行最大的激励。当然,除了良好培训以外,也同样需要使用提高薪金待遇等方法。
(五)确保激励的公正性
取得同等成绩的员工一定要获得同等的奖励。同理,犯了同等错误的员工也应当受到同等层次上的处罚。管理者就是宁可不奖励、宁可不处罚,也不要一碗水端不平。企业往往会奖励错误的行为,忽视一些正确的行为。奖励不合理的工作行为,比不奖励的危害还大。相当于变相地鼓励了那些不合理的行为,反而使合理的行为被抑制了。
(六)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正负激励相结合
员工首先需要的是物质利益,如果经理人擅长使用精神激励,也能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员工表现好要奖励,员工表现不好要坚持惩罚。聪明的经理人要培养员工正确的价值观,使员工从自我上升到具有超我的价值观,变成对社会有用的合格人才。
(七)构造员工分配格局的合理落差
这一原则对于中国 的国有企业非常重要。因为国有企业最大的弊端是吃大锅饭,分配差距拉不开。所以现代 经理人一定要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使员工在反差对比中建立持久的推动力。对高素质、表现好的员工不断地正激励,对低素质、表现差的员工不断地负激励,这样对于中间的员工也就进行了激励。
1、重视人本管理
知识型员工都具有过硬的理论知识基础、专业技能或者比较强的管理领导能力,工作的目的更多地体现为能力的充分发挥和自我价值的实现。这就要求决策层领导在制定企业战略时,要将企业的战略实施与知识型员工自身价值的实现有机结合起来,在战略中不仅要强调股东价值和顾客价值的实现,也要强调员工价值的实现。在职位分析和岗位设置等人力资源管理细节上应注重个性化设计,将知识型员工安排到合适的岗位上,真正做到人事相宜,人尽其才。
2、培育创新文化
必须培育富有特色的学习型创新的企业文化。第一,要大力倡导终身学习。第二,培养勇于挑战和创新的精神,鼓励员工挑战传统,摒弃不合时宜的经验和做法。组织要鼓励员工通过学习不断创新提高组织的应变力和竞争力。第三,营造宽容失败的文化环境。创新是有风险的,组织应该营造宽容失败的文化氛围,鼓励从适度的冒险和失败中总结 教训,学习新的知识。
3、激励性薪酬体系
在当今人力资本管理中,物质激励仍是一种重要手段。设计科学 的薪酬和福利体系会对员工产生激励作用。可以将薪酬水平与岗位和绩效挂钩,综合考虑学历、工作经验、专业技术职务等因素,通过竞争选聘等多种方式适当拉开工资水平。同时重视福利对员工的激励效果。
4、职业发展 规划
帮助每位知识型员工制订中长期职业规划,使其个人发展目标尽可能地与企业发展目标吻合,以实现“双赢”.同时,根据职业规划,对知识型员工进行各种培训,包括学历提升教育 和短期技术培训,提高知识型员工的个人素质和专业技能。
五、企业员工激励策略
知识经济 时代下知识型员工对企业发展 有巨大作用,企业应当深入研究知识型组织员工的特点和需求,走出知识型员工激励的误区。通过对上述问题和知识 型员工特点的分析,提出几点激励策略:
(一)建立科学 合理的薪酬和绩效考核体系
根据不同工作内容、性质和职位要求的特点,综合使用高弹性、高稳定和调和型薪酬模型。在福利发放上可采用自助餐式福利,为员工量身订做一系列合适且费用平衡的福利项目供其选择。还可以实施股权激励,从而增强知识型员工的归属感,提高其满意度。绩效考核是激励的基础,企业必须配合建立完善、公正的绩效考核体系。管理者应及时兑现与考核体系相符的薪酬奖励方案,使员工感到自己的付出得到企业认可。合理的薪酬和绩效考核体系使员工的贡献收益与企业的发展密切相关,服务于企业战略和目标。
(二)转变管理观念,根据企业战略目标指导员工职业规划
企业应结合自身状况为知识型员工的个体发展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使他们的成长需要和成就动机得以实现。 企业在为知识型员工描绘未来美好蓝图的同时还要充分了解其需求和特点,使他们能获得有成就感和自我价值实现感的职业规划。 通过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提升机制,让知识型员工能够随企业的成长而获得职位升迁,或给他们内部发展机会,让其清楚自己在企业中的发展方向,以激发其工作积极性,使其认同企业并和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三)增强管理柔性,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企业应为知识型员工提供独立工作机会,让其参与管理,以满足知识型员工对工作挑战性、成就感和参与的需要,从而增强其工作自主性和积极性。企业可根据自身和知识型员工的实际情况实施弹性工作制,包括弹性工作时间、灵活工作地点和弹性工作计划等。此外,企业还应树立良好公众形象,对外不断提升社会地位;对内建设宽松、和谐、自主、创新的组织文化氛围和工作环境。 建立健全有利于人际沟通的制度,拓宽企业内部沟通渠道。
篇7:早期现代哲学中的语言问题
早期现代哲学中的语言问题
从早期现代哲学剑后期现代哲学再到后现代哲学,在语言观上产生了重大的变化.早期现代哲学以唯理论和经验论为典型形式.语言现象没有成为该时期哲学反思的中心问题;意识主体处于哲学的中心,这使得语言仅仅充当着表象思想的工具.洛克、莱布尼茨和笛卡尔都从表象论的角度看待语言,在他们那里,语言本身被观念化了,它们表象思想,就像思想在表象它自身.正像结构语言学家索绪尔一样,现象学和分析哲学的创始人火注的.都是语言的逻辑结构或静态结构,他们延续了早期现代哲学的表象论,但他们的后继者拒绝接受这种态度,而这意味着最终突破表象论.
作 者:杨大春 YANG Dachun 作者单位: 刊 名:中国高等学校学术文摘・哲学 英文刊名:FRONTIERS OF PHILOSOPHY IN CHINA 年,卷(期):2008 3(4) 分类号:B0 关键词:语言 观念 表象论 早期现代哲学 language idea representationalism early modern philosophy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