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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邮政管理条例》全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邮政管理条例》于20xx年2月6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xx年5月28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xx年7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邮政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邮政业的规划、建设、安全保障、服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州各级邮政管理机构是邮政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公安、国家安全、发展和改革、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邮政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普遍服务纳入当地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结合实际给予政策优惠,重点保障农牧区、边境地区的邮政普遍服务,支持邮政企业在农村、牧区、边境地区开展物流配送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快递企业在规划建设、车辆通行、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
第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安全和邮政行业从业人员人身安全。
第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快递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将邮政、快递基础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保障邮政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九条 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邮政服务网点、邮件处理场所,其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邮政企业依法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或者开展流动服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高校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城镇社区、边境贸易经济合作区或者旧城区改造,应当建设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和集贸市场,较大的车站、机场、口岸、高等院校和宾馆等地点,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在乡(镇)和行政村的邮政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因城乡建设需要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在新建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交付使用前,依法做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与邮政企业协商安排过渡场所,保证邮政普遍服务正常进行。
邮筒(箱)、邮政报刊亭确需迁移的,应当迁至方便群众用邮的地方。
第十二条 信报箱的设置应当纳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范围。未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信报箱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审查通过。
已建成使用的住宅小区、住宅楼未设置信报箱的,由产权人或者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者负责按照标准设置。
信报箱归产权人所有。产权人或者管理者负责信报箱的管理、维修、更换,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邮政企业维修、更换。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邮件处理中心、快件分拨中心、营业网点等场地时,应当在设计建设前和竣工验收后,分别向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租用上述经营、处理场地的,应当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地名管理部门设置的城市街道、乡(镇)、村庄的名址牌,应当标明邮政编码。地名和门牌号码发生变更或被撤销时,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提供到户服务的,其从业人员应统一使用具有企业标志的运输工具,穿着具有企业标志的服装,并佩戴工号牌,在服务前表明身份。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准许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投递车辆进入。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综合性商贸中心、商用写字楼和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收发室、信报箱或者指定其他接收邮件场所,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负有邮件代收发义务的人员,接收邮政企业投递的邮件时,应当当场核对、签收,并负有邮件的保管、及时转交和保密义务;对错投、误投和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收回。
用户变更名称、投递地址的,应当事先书面通知邮政企业或其分支机构,邮政企业应当自受理用户变更名址、投递地址手续之日起七日内安排投递。
第十七条 用户交寄邮件,应当符合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准寄范围、封装规格、书写格式,正确书写邮政编码,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信封和符合邮政行业标准的明信片、有效的邮资凭证。对符合要求的邮件,邮政企业不得拒收。
用户交寄邮件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信封、明信片和无效邮资凭证的,邮政企业应当给予指导更正;不能更正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已经投入信箱、邮筒的,退回寄件人或者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并注明退回原因和日期,免收退回费用。
第十八条 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接收给据邮件时,应当进行验视;验视确认邮件外包装完好、重量相符的,应当予以签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破损的,可以要求开拆验视;内件短少、损毁或者与详情单不符的,可以拒绝签收,在详情单上注明原因、时间并签名。邮政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保证该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正常开展,并向邮政管理机构报告。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条 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邮政营业场所调整营业时间,应当提前三日发布公告。
第四章 快递服务
第二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经营快递业务。并不得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或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委托经营。
第二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制定和采用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为用户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负责派送的企业在网站上公布的派送范围收寄快件,服务时限不能满足同城不超过24小时,国内异地不超过72小时的应当事先同用户达成约定,并于寄递详情单上注明约定时限。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服务时限和公示的派送范围及时处理和派送快件,实行两次免费派送。消费者不承担因企业内部误收派送范围以外的快件所产生的转投费用。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无法投递或无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代收货款快件可按与寄件人事先约定直接退回。
第二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服务地点、服务时间、服务范围、服务方式、快件时限、查询投诉方式等发生变更的,要通过大众媒介或企业网站、对外营业服务场所向消费者公告,并说明原因。
前款规定的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培训,规范其从业行为。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组织符合条件的快递业务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确保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30%,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确保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40%。
第二十六条 采用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加盟合同内容以及合同发生变更、终止时,应当在七日内书面报告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有效期限内不得擅自停止经营。
暂时停止快递业务网络运营导致快递服务不能畅通运行的,应当提前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书面报告,按照规定妥善处理未投递的快件,并提前三日向社会公告停业安排。
第二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立、合并、撤销营业网点应当提前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递交书面材料报告并及时备案。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载明的股权关系、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地域范围发生变更的,或者增设、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报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持变更后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在营业执照办理变更完成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的寄递详情单应当符合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在显著位置注明时限、保价及赔偿条款等保障用户权益的相关内容。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取快件时,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对寄递详情单所载格式合同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提示用户在交寄物品时仔细阅读寄递详情单,正确、完整地填写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寄递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并核对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准确注明快件的重量、资费、收寄日期等。
第三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业务旺季应加强快递业务监测预警和信息沟通,合理调配资源储备,建立快递旺季服务应急处置机制,切实保障快递网络通畅,生产运行安全、平稳、有序。
第三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签订长期快递服务的,在订立合同或者协议时,应当明确在电子商务企业促销旺季、法定节假日等特殊时期的快递服务时限和应急措施。电子商务企业不得向收件人提供与合同约定不符的虚假承诺。因电子商务企业虚假承诺导致快件延误造成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由电子商务企业承担损失赔偿等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经过有关部门认定,发放使用证的快递服务车辆,应当免收停车费。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款对邮政企业服务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从业人员。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综合性商贸中心、商用写字楼和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快递企业投递快件提供便利,鼓励同快递企业达成协议,代理快件投递业务。
篇2:广州市邮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建设和管理,促进邮政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邮政部门应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政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广州市邮政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县级市邮电局负责其辖区内的邮政管理。
规划、城建、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邮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组织邮政部门编制邮政通信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镇建设总体规划。
第六条 邮政局(所)的布局,按每处服务半径要求设置:市中心区为零点五公里;边远农村为五公里至八公里;其他地区为一点五公里至三公里。
城市规划部门应将邮政局(所)建设列为公共建筑配套设施。邮政局(所)的建设标准:一等支局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千平方米;二等支局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千平方米;三等支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五百平方米;邮政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三百平方米。每个支局还应配置不少于五百平方米的邮件装卸、转运场地。
依据城市规划建成的邮政局(所),必须专门用于邮政业务,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七条 新建、改建的城镇住宅小区、工矿区、开发区,应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建设邮政局(所)。
第八条 邮政局(所)由建设单位出资建成的,按建筑成本价与邮政部门结算;由邮政部门自行建设的,征用土地的地价,按市政设施征地标准执行。
第九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邮政局(所)和设施时,建设单位应与邮政部门协商,在保证邮政通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就近安排或另行建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另行建设的邮政局(所),建设单位应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原有面积与新建面积差额的补偿,按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需要设置邮政服务机构的车站、机场、港口、宾馆、院校和厂矿企业,应无偿提供场所,由邮政部门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邮政部门设置邮政报刊亭、邮筒等设施,所占用的场地无偿使用。
第十二条 城镇新建住宅必须在首层防盗门外,设置与住户号数相应的标准信报箱;有围墙的住宅、办公楼群应在大院出入口处安装标准信报箱群或设立收发室。
第三章 行业管理
第十三条 邮政部门对专营的邮政业务实行统一经营和管理,对非邮政部门经营的'邮政业务实施行业管理。
第十四条 下列邮政业务由邮政部门专营:
(一)信函、明信片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包括速递文件业务);
(二)机要文件和机要刊物寄递;
(三)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等邮资凭证的发行和集邮品的制作;
(四)邮政编码簿的编印和发行;
(五)国家规定由邮政部门统一经营的其他邮政业务。
第十五条 县级市以上的邮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个人经营或代办邮政业务。
经营邮票、集邮品或者代办速递文件业务的,应向县级市以上邮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代办其他邮政业务的,应经邮政部门批准,签订代办合同。
第十六条 经营邮票、集邮品或代办邮政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邮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不得进行下列经营活动:
(一)销售国家禁止流通的邮票和集邮品;
(二)销售自制集邮品;
(三)邮票和集邮品的进出口业务。
第十七条 印制通信使用的信封和明信片,制作邮包的封装盒和信报箱等邮政通信用品,应符合国家或邮电部规定的标准。
不符合标准的邮政通信用品,邮政部门不予收寄。
第十八条 县级市以上邮政部门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加强邮政通信市场的管理。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十九条 邮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用户交寄的邮件、汇款和储蓄存款,负有保密和保护的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情况。
第二十条 邮政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撕揭邮票,冒领汇款;
(二)故意延误邮件传递时间;
(三)擅自中止对用户的邮政通信服务;
(四)拒绝办理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
(五)擅自改变邮政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二十一条 邮政局(所)应在营业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公布营业时间、经办业务种类和资费标准。在邮筒(箱)上标明开取信件的次数和时间。
第二十二条 邮政局(所)应按规定的投递方式、频次、时限、服务要求,迅速、准确投交邮件。
第二十三条 邮政用户提出超出邮件投递服务规定的要求,邮政部门可给予办理,并按有关规定收取特殊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新建单位、住宅或商品楼宇具备下列通邮条件的,由其产权所有人、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到当地邮政部门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邮政部门应在六十日内予以通邮:
(一)具备邮政车辆或邮政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通行条件的;
(二)有标准地名和公安部门统一编制门牌号码的;
(三)已按规定设置信报箱或收发室的;
(四)住宅小区或单位所在地区已按城市规划部门要求设置邮政局(所)的;
(五)按规定需要办理中外文名称登记、已办妥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邮政部门对未具备直接通邮条件的地区、单位或个人的邮件,集中投放一处。用户也可以到邮政局(所)租用信箱自取,或申请特殊投递服务。
第二十六条 邮政部门应设置用户监督电话和意见簿,对邮政服务质量的投诉,应在十日内答复用户。
第二十七条 邮件代投人员和收发人员对所接收的邮件负有迅速传递、依法保密的责任,不得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撕揭邮票或冒领汇款。
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及时退还邮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收件人领取给据邮件或汇款,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并在相关单式上盖章或签名。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伪造或冒用邮电徽、邮旗等邮政专用标志和邮政标志服;
(二)伪造或冒用邮政日戳、夹钳、邮袋、信报兜等邮政专用品;
(三)在邮政局(所)门前、出入通道和邮政设施前停放车辆,设摊摆档;
(四)涂污或损毁邮筒、信箱、邮政报刊亭、邮政编码牌等邮政公用设施;
(五)非法拦截、检查、扣押邮政运输车辆和邮件;
(六)妨碍邮政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危害邮政人员的人身安全;
(七)利用邮政通信渠道进行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活动。
第三十条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和邮政工作人员执行任务,进出港口或者通过检查站、隧道、渡口、桥梁,应优先通行。
第三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邮件运输、投递和收取邮筒箱信件的车辆,发给特准通行证和停车证。持有上述证件的邮政车辆执行任务时,在确保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不受禁行路线和禁停路段规定的限制,但要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
第三十二条 邮政车辆或工作人员在运输或投递邮件途中违反交通规则时,交通民警应就地处理后放行。因违章情节严重或发生交通事故不能放行的,交通民警应迅速通知邮政部门协助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由于邮政部门的责任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或邮政储蓄存款、汇款被冒领的,邮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用户赔偿损失或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城市规划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市以上邮政部门会同工商、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造成邮件损失或汇款被冒领的,由该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赔偿损失;如发生邮件被私拆、隐匿、毁弃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市以上邮政部门视其情节处以3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有关物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五)、(六)、(七)项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邮政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邮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州市人民政府过去有关邮政管理的规定与本条例没有抵触的继续有效。
篇3:广州市邮政管理条例修正版
根据5月25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207月28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邮政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建设和管理,促进邮政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建设、服务和管理。
快递业务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规划、建设、交通、公安、城市管理、工商、农业、税务、国家安全等部门和海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邮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邮政企业应当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政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规划。
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当经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由邮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将其纳入城乡规划。
第六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列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求。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邮政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市各区域服务人口数量、服务半径等因素设置。
依据城乡规划建成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必须专门用于邮政业务,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 新建、改建住宅区、开发区或者进行旧城区改建,应当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第八条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由建设单位代建的,邮政企业按照建设成本与建设单位进行结算;由邮政企业自行建设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建设用地。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所在地块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不计收土地出让金。
邮政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建设用地,不得擅自转让或者改变用途。
第九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时,房屋征收部门应与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协商,在保证邮政通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依照城乡规划就近安排或另行建设,所需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原有面积与新建面积差额的补偿,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宾馆和重点旅游景区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政服务点,相关单位应当在场地、设备和人员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必要的支持。
第十一条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应当按照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规划及社会发展需求,设置邮政报刊亭、邮筒等设施,所占用的场地无偿使用。
第十二条 城镇新建住宅必须在首层防盗门外,设置与住户号数相应的标准信报箱;有围墙的住宅、办公楼群应在大院出入口处安装标准信报箱群或设立收发室。
信报箱出现破损或者不能满足投递条件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产权人、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单位。信报箱的维修和更换,由产权人或者物业服务单位负责,产权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维修和更换。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可根据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个人代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受委托单位、个人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应当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经营集邮票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商事登记。单位或者个人在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内经营集邮票品业务的,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二十日内,由市场开办者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在其他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集邮票品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二十日内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代办其他邮政业务的,应签订代办合同。
第十四条 经营集邮票品、代办邮政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进行国家禁止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印制通信使用的信封和明信片,制作邮包的封装盒和信报箱等邮政通信用品,应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不符合标准的邮政通信用品,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用户交寄的邮件、汇款和储蓄存款,负有保密和保护的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情况。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撕揭邮票,冒领汇款;
(二)故意延误邮件传递时间;
(三)擅自中止对用户的邮政通信服务;
(四)拒绝办理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
(五)擅自改变邮政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六)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应在营业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公布营业时间、经办业务种类和资费标准。在邮筒(箱)上标明开取信件的次数和时间。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应按规定的投递方式、频次、时限、服务要求,迅速、准确投交邮件。
第二十条 新建单位、住宅或商品楼宇具备下列通邮条件的,其产权人或物业服务单位到当地邮政企业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邮政企业应自登记之日起七日内予以通邮:
(一)具备邮政车辆或邮政企业工作人员通行条件的;
(二)有标准地名和公安部门统一编制门牌号码的;
(三)已按规定设置信报箱或收发室的;
(四)按规定需要办理中外文名称登记、已办妥手续的。
在办理通邮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代建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移交给邮政企业。
第二十一条 邮政企业对未具备直接通邮条件的地区、单位或个人的邮件,集中投放一处。投递位置可以由邮政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用户也可以到邮政企业租用信箱自取,或申请特殊投递服务。
第二十二条 邮政企业应设置用户监督电话、意见簿和网络投诉平台,收集对邮政服务质量的投诉信息,并应在七日内答复用户。
第二十三条 邮件代投人员和收发人员对所接收的邮件负有迅速传递、依法保密的责任,不得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撕揭邮票或冒领汇款。
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及时退还邮政企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收件人领取给据邮件或汇款,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相关单式上盖章或签名。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伪造或冒用邮政徽、邮旗等邮政专用标志和邮政标志服;
(二)伪造或冒用邮政日戳、夹钳、邮袋、信报兜等邮政专用品;
(三)在邮政营业场所门前、出入通道和邮政设施前停放车辆,设摊摆档;
(四)涂污或损毁邮筒、信箱、邮政报刊亭、邮政编码牌等邮政公用设施;
(五)非法拦截、检查、扣押邮政运输车辆和邮件;
(六)阻碍邮政企业工作人员投递邮件,危害邮政企业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七)利用邮政通信渠道进行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和邮政企业工作人员执行任务,进出港口或者通过检查站、隧道、渡口、桥梁,应优先通行。
第二十七条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执行任务时,在确保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不受禁行路线和禁停路段规定的限制,但要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
第二十八条 邮政车辆或工作人员在运输或投递邮件途中违反交通规则时,交通民警应就地处理后放行。因违章情节严重或发生交通事故不能放行的,交通民警应迅速通知邮政企业协助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由于邮政企业的责任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或邮政储蓄存款、汇款被冒领的,邮政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造成邮件损失或汇款被冒领的,由该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赔偿损失;如发生邮件被私拆、隐匿、毁弃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五)、(六)、(七)项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邮政企业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4:新版《广州市邮政管理条例》修改内容
新版《广州市邮政管理条例》修改内容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邮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邮政建设和管理,促进邮政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建设、服务和管理。
快递业务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规划、建设、交通、公安、城市管理、工商、农业、税务、国家安全等部门和海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邮政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将第四条修改为:“邮政企业应当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政的合法权益。”
五、将第五条修改为:“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规划。
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当经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由邮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将其纳入城乡规划。”
六、将第六条修改为:“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列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求。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邮政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市各区域服务人口数量、服务半径等因素设置。
依据城乡规划建成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必须专门用于邮政业务,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七、将第七条修改为:“新建、改建住宅区、开发区或者进行旧城区改建,应当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八、将第八条修改为:“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由建设单位代建的,邮政企业按照建设成本与建设单位进行结算;由邮政企业自行建设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建设用地。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所在地块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不计收土地出让金。
邮政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建设用地,不得擅自转让或者改变用途。”
九、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时,房屋征收部门应与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协商,在保证邮政通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依照城乡规划就近安排或另行建设,所需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原有面积与新建面积差额的补偿,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删除第二款。
十、将第十条修改为:“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宾馆和重点旅游景区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政服务点,相关单位应当在场地、设备和人员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必要的支持。”
十一、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应当按照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规划及社会发展需求,设置邮政报刊亭、邮筒等设施,所占用的场地无偿使用。”
十二、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二条第二款,内容为:“信报箱出现破损或者不能满足投递条件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产权人、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单位。信报箱的维修和更换,由产权人或者物业服务单位负责,产权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维修和更换。”
十三、将第三章标题修改为:“监督与管理”。
十四、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邮政企业可根据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个人代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受委托单位、个人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应当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经营集邮票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商事登记。单位或者个人在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内经营集邮票品业务的,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二十日内,由市场开办者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在其他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集邮票品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二十日内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代办其他邮政业务的,应签订代办合同。”
十五、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经营集邮票品、代办邮政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进行国家禁止的经营活动。”
十六、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五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印制通信使用的信封和明信片,制作邮包的`封装盒和信报箱等邮政通信用品,应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十七、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将其中的“(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修改为:“(六)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
十八、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新建单位、住宅或商品楼宇具备下列通邮条件的,其产权人或物业服务单位到当地邮政企业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邮政企业应自登记之日起七日内予以通邮:
(一)具备邮政车辆或邮政企业工作人员通行条件的;
(二)有标准地名和公安部门统一编制门牌号码的;
(三)已按规定设置信报箱或收发室的;
(四)按规定需要办理中外文名称登记、已办妥手续的。
在办理通邮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代建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移交给邮政企业。”
十九、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邮政企业对未具备直接通邮条件的地区、单位或个人的邮件,集中投放一处。投递位置可以由邮政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用户也可以到邮政企业租用信箱自取,或申请特殊投递服务。”
二十、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邮政企业应设置用户监督电话、意见簿和网络投诉平台,收集对邮政服务质量的投诉信息,并应在七日内答复用户。”
二十一、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收件人领取给据邮件或汇款,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相关单式上盖章或签名。”
二十二、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将第(一)项中的“邮电徽”修改为:“邮政徽”,将第(三)项中的“邮政局(所)”修改为:“邮政营业场所”,将第(六)项修改为:“阻碍邮政企业工作人员投递邮件,危害邮政企业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二十三、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执行任务时,在确保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不受禁行路线和禁停路段规定的限制,但要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
二十四、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由于邮政企业的责任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或邮政储蓄存款、汇款被冒领的,邮政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五、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将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将第三款改为第四款,将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十六、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内容为:“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邮政企业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八、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九、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五条、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六条、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并将其中的“邮政部门”修改为“邮政企业”。
三十、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并将其中的“邮政工作人员”修改为:“邮政企业工作人员”。
三十一、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九条,并将其中的“邮政局(所)”修改为:“邮政企业”。
三十二、删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其他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广州市邮政管理条例》作相应修改后,将该条例重新公布。
篇5: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吉他协会章程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吉他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吉他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Yili Guitar Music&Arts Association简称:YGMAA。
第二条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吉他协会是由热心社会活动,关注吉他研究和发展的专家、学者、社会活动家及各界人士共同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音乐艺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扬音乐艺术民主。配合政府创建 “文化强州”的战略,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开展形式多样的辅导、交流活动,引导广大市民广泛地参与艺术社会体验活动,提高他们对事物的观察分析能力,激发热情、开发潜能,为吉他方面的发展做出努力。通过普及推广吉他,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为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政局。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组织会员到学校、到乡村、到社区开展音乐艺术调研活动,举办学习讲座,为青少年音乐艺术学习提供指导、培训、咨询服务;
(三)开展吉他及现代音乐教学培训活动,发掘、推荐、培养具有音乐艺术特长的青少年艺术人才;
(四)组织开展音乐艺术交流、展示活动;
(五)受委托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音乐艺术考级活动;
(六)编辑会刊发表和传播音乐艺术;
(七)接受相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两种,即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优先取得本会拥有和掌握的最新信息资料;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通报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会长和秘书长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任期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艺术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12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6: 邮政年终工作总结
一、主要工作思路:
继续以服务地方建设为主线,突出抓好中小企业和新农村建设的服务工作,以项目营销为抓手,大力发展函件、金融、速递和物流业务,规范管理,创新服务,强化服务与支撑,紧紧围绕“创新促快,注重效益,精细管理,和谐发展”的工作方针,保持望江邮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邮政业务收入完成2750万元,同比增长10%;收支差完成市局下达的预算目标;成本费用控制在预算目标以内;全面完成服务质量考核指标;“两网”运行稳定,确保不发生重大经济案件和安全事故,不发生违规经营行为。
三、实现上述目标的主要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发展的信心和决心
第一,县委县政府将继续坚持大开放、市场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突出招商引资这条主线,狠抓改革创新、优化环境两个关键,围绕建设纺织工业强县、优质农副产品加工基地县、优秀的生态示范县三大目标,精心打造纺织服装、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建材、化工、机电、清洁能源和生态旅游等七大产业集群,努力将望江建设成为长江北岸的生态工贸型港口城市。通过全县人民的不懈努力,望江已挤身安徽省县域经济“动态十快县”行列,省级经济开发区初具规模,县域经济已进入跨越发展的新阶段,加之望东长江大桥即将破土动工,生机勃勃的雷池大地无疑会给予邮政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
第二,经过多年的积极探索,望江邮政在发展上积累许多有益的经验,尤其是对竞争性业务市场的洞察力、适应性都有切身的感悟,干部职工的素质总体上是能够适应发展要求的,这是望江邮政发展的源动力。
第三,随着邮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邮政经营理念和管理体制必将发生重大变革,将进一步促进邮政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未来的望江邮政,将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只要我们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更新一点,再快一点”企业核心理念为指导,认真组织好、开展好各项工作,认清形势,坚定信心,望江邮政必将开辟出一个新的天地。
(二)创新思路,加快发展
1、创新管理思路:
一要进一步完善各类考核办法,明确各项激励政策,量力而行,构建能够限度地激发员工工作激情的薪酬体系和业务激励体系;
二要努力营造适合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让那些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业务骨干提供合适的舞台,施展他们的才华;
三要创新后勤服务体系,进一步强化后勤支撑力度,提高后勤服务效能,为经营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2、突出抓好各项业务发展:
大力发展邮务类业务。函件业务是邮务类的核心业务,需要培育市场、挖掘潜力,突出发展。重点发展数据库商函业务。要以特色名址库为支撑,高度重视县内名址库的建设和维护,以书信比赛、招生商函、高考大礼包等为重点项目,大力发展数据库商函,使其成为函件的品牌业务。高度重视账单业务的拓展与覆盖。以行业客户和中小企业为重点,在巩固医保、公路和交通等老客户的同时,加大对医院、水、电、气和住房公积金等行业的开发,力争成功开发1-2户。做大做强以贺卡为重点的邮资封片卡业务。贺卡业务要在确保原有客户资源的同时,不断扩大业务覆盖面,并努力向村级市场渗透,积极寻求贺卡业务新的增长点。同时要以项目为抓手,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围绕雷池文化节、望东长江大桥、棉花大市场启用等重大事件大做文章,扩大邮政商函的影响力,促进业务发展,确保完成全年收入计划。
报刊发行业务要由一次性大收订向全年收订和补续订转移,并努力扩大私费订阅市场;要加快报刊零售末端传递速度,增强渠道竞争力;要扩大教辅图书及其他出版物的销售规模。打好报刊大收订攻坚战。
新一轮集邮热已在升温,集邮业务要抓注雷池文化节、望东长江大桥等重大卖点,及时组织好邮品及纪念册。要充分发挥集邮协会的作用,通过扩大队伍,促进集邮业务的发展。要高度重视县内知名企业的形象年册市场拓展工作,提供具有望江特色的新邮品。
信息和代理业务,主要是做好现有的电信运营商的业务代办,积极拓展代理市场,电子商务在县内要做好“家家购物”配送项目,继续抓好邮政短信业务的发展。
加快发展速递物流类业务。速递业务要加大“两区一商”市场开发力度,组织强有力的市场拓展团队,以县经济开发区为重点,在切实做好中小企业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充分运用经济快递的资费及时限优势,积极开展与相关中小企业和有关单位的业务商谈和签约工作。以优质的服务抢占市场份额,确保全年收入目标的实现。
物流分销业务要以规模效益为目标,重点做好酒类和农资业务,要合理组织酒类品种搭配,利用节日庆典、婚丧嫁娶、子女升学等契机,不断拓展市场。同时,要积极拓展单位招待用酒空间,提高邮政酒类配送的影响力。农资销售要坚持以支局为主体,通过不断扩大农家店的数量和规模,初步建成以自营店、精品店、加盟店和代办点为一体的立体终端销售网络,建立稳固和有效的销售渠道,努力提高市场份额。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回收货款,提高运营效益、降低经营风险,要通过各种努力确保全年计划的完成。
毫不动摇发展金融业务。紧紧围绕“调结构,增效益”活动主题,确保活期储蓄余额的有效增长,要通过对农村市场的快速扩张,形成邮政金融在农村的明显竞争优势,带动其它金融业务的发展。注重发展低成本、高收益的业务,适度分流长期存款,走规模与效益并重之路,努力降低企业付息成本。
(三)保持和谐促发展
1、继续围绕企业文化建设,深入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提高创建层次。企业文化注重强调人的价值,注重人的因素,挖掘和启发人的潜能。我局将继续加大职工思想教育,提高职工业务素质。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和劳动竞赛。完善局内各项硬件设施,充分利用好活动室、图书室,形成一种积极向上的良好学习氛围,使企业有活力,职工有精神、有品味。从服务上要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把服务工作重点放在营投工种,营业重点放在服务用语和专业技能的提高上,投递重点放在按时按址投送和礼貌服务及统一着装方面,在做好营投窗口各项服务工作的同时,要在全局开展优质服务和相互支撑服务,理顺前后台服务程序,使全局服务环节流畅,为群众用邮提供一个全面的服务平台。
2、强化财务基础管理,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全面推进损益核算工作,突出规模与效益并重的原则。继续认真执行市县财务管理一体化的各项要求,加强资金管理,对用户欠费及时催交,加强营收款的管理,保证营业款及时足额,准确安全归集,确保业务款上划市局的时限;加大成本控制力度,继续完善成本费用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以确保全年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力度,将不定期对各网点进行检查,以确保资金的安全,防止业务收入的跑、昌、滴、漏的现象发生;加强财务业务人员的业务学习,提高财务人员素质,以适应现代企业发展需要。
3、做好安全生产、安全保卫工作,确保邮政资金、邮件和人身安全。安全生产工作以加强落实《安全生产法》和一系列内控条例为主线,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相应考核措施。加强对重点生产场地和部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种隐患,牢固树立“安全无小事”思想,全面提高防范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不发生资金案件。
面对新的挑战,让我们继续保持旺盛的斗志和信心,多一点创新思维,多一点求索精神,多一点市场意识,以“更新一点,再快一点”企业核心理念为指导,为企业发展出谋划策,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我们一定有能力完成明年的各项指标计划。
篇7: 邮政年终工作总结
尊敬的领导和同志们:
你们好!
我是xx邮局三农服站直营店的。xx邮局辖管22个行政村和部分厂矿、学校、单位和驻军,占地75。5平方公里,耕地13540亩,3907户12673人,主产花生、玉米、小麦果树和大小樱桃。设有七处三农服务站点,年销量不到90吨,xx山清水秀要讲旅游是个好地方,可三农服务站是卖化肥的,山多人少地更少,全镇的销售量不如兄弟乡镇一个服务店的,拖了全局的后腿,贡献最小可谓无脸上台说话。新的一年已经开始,邮政人在局领导的带领下,以好意思的理念用狭路相逢敢于亮剑的姿态向世人宣告:“我们是最棒的”。
在过去的几年里,我们的工作做的不好,没有贡献,在这里我们也想总结一下,供大家借鉴。
一、坚定信心,学做邮政人。
我是8学做买卖的,是中国的第一批个体户,今年67岁是个老掉牙的小老头,随着共和国的脚步历经艰难的走到今天,文登市报曾有一篇文章写的是“于永清的传奇经历”,也就是中国农民的缩影。在座的有年轻人,也有很多老年人,过去的生活很苦,我永远也不会忘记63年我穿着姐姐的花裤子走进文登五中的情景。
我是一个在厦门当了七年兵的退伍老兵,75年退伍后励志要建设自己的家乡,要让村民过上好日子,要让孩子们都穿着自己的新衣服上学。雄心壮志不是一句空话,书记我当了,村长我也干了,当了一辈子干部,也只是说说而已,山河依旧村子没有多大变化。曾经当过兵就永远是个兵,为人民服务是军人终生的宗旨,金乌西去夕阳红,年老了,我多么想找一个能借助的平台再为乡亲办点实事。一个偶然的机会,我和大家一样加入了中邮物流的队伍。
邮政代表的是国家,邮政人的足迹遍布天涯海角,他们的优质服务赢得了千家万户的信任和赞美,是人们心中的绿衣天使,在历史长河中留下不可磨灭的功绩。然而网上聊天、无线通讯取代了人们用圈点代字写情书传递爱情的途径,人们的书信少了,然而邮政人的担子没有轻,为了堵截不法商贩坑农害农,让农民用上货真价实的好肥料,让农民尽快的富起来,邮政人勇敢的担起了中邮物流这副担子。说实在的,邮政经营的化肥货真价实是好事,可商场就是战场,没有真本事想占领阵地打胜仗就是妄想,买卖的好坏与经销商有直接关系,你的货再好,经销商得不到利润。加上不能奢货风险大,要是为了钱的话,大家不是傻瓜不会有人干的,可我们为什么干了还挺自豪的,就是我们相信邮政讲的是诚信,为的是声誉,干的都是好事,得到的是人们的好口碑。
二、统一价格,机动灵活
开始,我们几个服务站追求的是死搬硬套的统一价格,于家村和刘家产两个服务店曾因为几块钱闹得不可开交,内部闹矛盾,老百姓看笑话,领导不满意,丢了市场,生了气。说实在的,谁没有个七大姑八大姨的,你卖肥料给她们和别人收一样的钱她不骂娘才怪。服务站是邮局的一部分,为维护邮局的声誉大家就得一条心,在统一价格的前提下要互相通气下好一盘棋,灵活机动的做好自己的买卖。
三、寻找商机,占领市场
我兼管着几个村的民政工作,近距离的接触农村的'优抚对象、残疾人、低保户和困难户,深知他们比我们正常人活得更难,征求有关领导的同意,我们几个服务站凑在一起,统一意见,张贴明白纸,在统一发放赠品的前提下对他们实行价格特殊照顾,我们的这一行动体现了邮政服务三农的精神,维护了邮政的形象,更为我们三农服务站迎来一批新的客户。
四、搞好服务,巩固客源
1、经销化肥面对着的是各种人群,有老板有农户,有有钱的也有困难户,有用几包几十包也有用几斤的,还有用不完想退回一部分的,总而然之,要想得到用户的认可,就必须动脑筋,记的小时候父亲给我们讲了一个天老爷的故事,说的是天老爷家里来了好几个人,一个是出门驾船要有风,一个是盖房上梁风要小,晒粮的要阳光,锄地的要风凉,菜园里最好下点毛毛雨,咋一听,这个天老爷没法当,可天老爷当了一年又一年干到至今没下台,他用的方法很简单,就是把时间巧安排,利用不同时间段达到每个人的要求让他们都满意。学天老爷是扯淡,做买卖没有人缘是不行的,一个篱笆三个桩,让更多人赞成你,有了人缘,钱自然也就进了自己的腰包,挣到钱。领导满意,自己高兴那才是真本事。
2、我们大家都有自己的忠实客户,他的宣传力度比我们喊破喉咙还有效。我们要想法利他和她,给他一点小恩小惠,会收到很好的效果。我村有个村民,膀大腰粗性格耿直乐于助人,有一套管理大樱桃的本事,就因为两包不小心挂破了袋子的肥料我少收了他20元钱,也许就是这小利他成了我们三农服务站的宣传员,利用给人家剪树的机会宣传邮局的肥料就是好,熟的早、果实大、色泽美、味道甜,还悄悄告诉别人邮政卖的那“微肥大全”能救活快死的树。没想到还真有不少人听他的忽悠。
3、利用网络为客户提供服务。我们不要光问人家为什么不买我的肥料,反过来说,人家为什么要买你的肥料。人是有感情的,感情上的事谁也说不清,俗话说:情人眼里出西施,一个很简单的道理,人有了感情,再丑也觉得她养眼,有了感情事就好办,我们要想法和客户培养感情。我村的大小樱桃很多是主要经济来源。开始我挺狠村民,当年我当干部时,一个个点头哈腰的,现在我卖肥料了,邮局的肥料这么好、离家又近还给赠品,再说就看我当过几年干部的面子也该买几袋,可人家就是不吃你那一套,为了一把锯子、一把剪子一顿饭,一点蝇头小利不管是真是假,听那小贩忽悠,有的开着车跑几十里路到别处甚至跑到牟平境内去买,说句丧良心的话,真希望他们买的肥料都是假的。
一个事实,我得到了启发,有一个村民找到我说,永清叔,我这几年用的都是邮政的肥料,你懂电脑,又会照相,我家的樱桃多长得又好,能不能帮我照几张相发到网上打个广告,我帮他办了,他尝到了网络的甜头来了不少客户,又不好意思的对我说,要是能发个视频就更好了。说者无意听者有心,说来也巧,我在“文登邮政便民服务群”里发现开发区一个至今不肯透露个人信息的网友编的视频很有意思,我就加她为好友求她教给我,世界上也真有好心人,她用远程控制不辞苦的教会了我,我为那个村民编了个视频,也许是天意,那个进入视频的游客长得像个明星,配合的到位,达到了很好的效果。明年的樱桃还没影,就有好几个果农和我打招呼,我们都用邮局的肥料,你一定要帮我们也搞个视频广告。
五、敢于亮剑,展望未来
我是直营店的又捎带给邮局做饭,跟她们接触比较多,虽然有很多看不惯的地方。当我看到几个女同志在大雪不通车的寒冷天气里步行20多里从葛家到局里上班,邮递员冒着风雪把邮件送到客户手里、局长和职工一次又一次的放弃休息下村进户,大局长还亲自经常到分局指导工作,我又觉得她们真了不起,深深知道他们是一个经过严格训练敢于亮剑个个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不计报酬不辞辛苦坚强的团队。
邮政三农服务平台就是一个小邮局,可为人们办理就近不受任何条件的约束缴纳手机费、电话费、电费、订蛋糕、买机票、小额存取款等业务,提供了方便节省了时间。这项服务开始虽然没有为我们带来多少收入反而增添了不少麻烦,有不少人不愿意干甚至不干了。说实在的,开始不会使用,我差一点赔了100元钱,也不想干了,经过几个月的坚持,我的小店的客户大增,听着人们对邮政服务平台赞不绝口,一切烦恼都云消雾散,虽然不是真邮政人心里也是挺美的。
邮政人感想又敢干,邮政新增添的上集送温暖活动开始我很不理解,他们那么忙,一个大局长挂着彩带亲自给老百姓倒水太掉价了,也不怕被人耻笑。现如今,我听到的是人们的赞誉声看到的是客户的增加量,我也真服了。
我们加入了这个队伍是多么的荣光,我们不但要在这个岗位得到实惠,更要利用这个平台为更多人服务,让人间更美丽。我们要和邮政人一起走千家进万户用真诚的心用可行的方案感动上帝,让人民告诉人民,邮政是贴心人,想的到做的到货真价实信得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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