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构原则
结构原则指一个句法结构切分出来的直接成分必须能够成立。例如“一个多么令人羡慕的家庭”这个结构应在什么地方一分为二合适呢?切分为“一个”和“多么令人羡慕的家庭”两个直接成分,都能成立;若切分为“一个多么令人羡慕”和“家庭”两个直接成分,则不合适,因为“一个多么令人羡慕”这个成分不能成立。
(2)功能原则
功能原则指一个句法结构切分下来的直接成分能够组合。例如“一棵枣树上”,若切分为“一棵枣树”和“上”,能够组合,前后是偏正关系;若切分为“一棵”和“枣树上”,则不能组合,因为 数量结构“一棵”不能修饰方位结构“枣树上”。
(3)意义原则
意义原则指切分后不能改变原意。例如“镇压人民的刽子手”,若切分为“镇压”和“人民的刽子手”,虽然都成结构,前后也能组合为“动宾关系”,但“人民的刽子手”情理上说不过去,也不合原结构的意思。应该分为“镇压人民”和“刽子手”两个直接成分,前后构成偏正关系。
结构、功能、意义是统一的,违反任何一方或者说任何一方通不过,层次切分必定不是一种好的合适的切分。
《切分三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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