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演讲稿的主体怎么写,本文共19篇,仅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大家喜欢,并能积极分享!

篇1:安全主体责任演讲稿
这几年,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和关心安全生产工作,随着20xx年11月1日《安全生产法》的颁布施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落实逐步到位,全党全社会从上至下已经形成共识,高度一致、高度关注,安全生产形势逐步好转。然而,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地方和行业仍然事故频发,从主观原因看,其源头就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认识不到位、落实不到位。因此,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到位,除了政府监管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依靠政府、社会等外部力量给予企业压力,增加企业外部环境约束力,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外,更关键更重要的是靠企业家的素质,认识到位,靠企业自觉努力,将企业自身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一、要以人为本,以安全为天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企业依法经营的重要体现,也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内在需求。安全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生命,是企业自身的第一需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首先要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始终如一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讲科学,讲理智,确立安全就是效益的理念,做到资金安排以安全为首,时间安排以安全为先,精力安排以安全为重,人员安排以安全为需。在具体措施上,事事处处体现保护人、激励人、管理人的原则,使企业的每一个人都成为安全生产的维护者和促进者,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二、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企业家的神圣责任。直接掌握生产经营决策权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安全生产自觉行为体现在责任制的建立、完善和落实上。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总责,其它各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技术人员和各岗位操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任务和岗位特点,按照“一岗双责”确定其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工作和应负的责任,并与奖惩制度挂钩,确保责任制有效落实。
三、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尊重科学,探索和把握规律,运用安全目标管理、事故预测、标准化作业、人体生物节律等安全生产现代化管理方法,完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质量工作标准,加强安全技术人才培养和职工安全技能培训。
四、要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物质技术条件,其作业场所和各项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器材和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要保证持续、稳定的安全投入,是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依靠科技,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用科技来支撑安全生产。
总之,企业的安全状况是动态变化的,会受人、设备设施、环境等生产经营要素的改变而产生变化,因此,企业安全生产要常抓不懈,持之以恒,与时俱进。始终保持在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在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在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在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在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真正做到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篇2:安全主体责任演讲稿
同志们:
今天,市政府召开全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会,目的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巩固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夯实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刚才,省安监局喻局长给我们作了十分精彩的辅导报告,郭超常委作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报告,会议还宣读了市安委会对存在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企业进行严肃处理的通报,部分企业法人代表向市政府递交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市经济开发区、博汇集团和联鑫钢铁公司作了很好的表态发言。希望各镇(区)、各部门、各企业,认真贯彻会议精神,努力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现在,我再强调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意义
实践表明,责任制是安全生产的灵魂,没有责任就没有压力,也就没有动力。全面落实各层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最为有效的手段,而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又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
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法律法规的刚性规定。《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地位,规定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规定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我们常讲企业要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而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必须依法依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党和政府的明确要求。今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连续两次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专题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并发表重要讲话,每次都强调要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11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青岛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中更是强调“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国务院在20xx年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的要求。最近,李克强总理在批示中提出,“安全生产既是攻坚战也是持久战,要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创新安全管理模式,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能力。”这充分表明了党和政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爱护,也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严格要求。
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客观体现。企业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发展和运作的,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不仅关系着企业的自身发展和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着职工家庭乃至全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企业必须把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立足企业,胸怀全局,努力提升安全生产水平,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必然需要。安全生产是企业生存与发展最基础性的'前提和保障。一个不重视安全生产,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的企业,不可能有好的经济效益,更不可能有好的社会效益,归根到底是没有出路的。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好差,在于企业是否真正把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企业必须通过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改善技术装备,严格安全管理,严肃责任追究等有力措施,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促进自身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讲,落实主体责任是企业的自身需要和内在要求。
二、全面把握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键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在青岛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习总书记的讲话为企业如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明了方向。我们一定要结合企业的自身实际,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
安全投入到位。就是要通过持续投入,保证企业的硬件设施始终处于可靠状态。企业的硬件设施条件是保障安全生产的物质基础,再好的管理措施没有硬件设施的保障都是空中楼阁。硬件设施的过硬与否取决于企业项目建设设计的起点、资金投入的规模、建设施工质量的控制、选用工艺设备的先进性,以及相关行政许可的把关。因此,我们所有企业、所有项目都必须高起点设计、高标准建设、严格合法化并保持持续改进。同时还要保证人力、精力的投入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就是在安全生产上要有钱办事、有人管事、有条件做事。
安全培训到位。就是要解决企业决策层、管理层以及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问题。要通过培训,促使企业牢固确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打造一支头脑清醒、与企业规模、行业种类相适应的管理队伍和一支合格的职工队伍,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人力资源保障。通过大力开展职工培训教育,提高职工队伍素质,让他们“自己不伤害别人、自己不被别人伤害、自己不伤害自己”。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100%持证上岗,所有员工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基础管理到位。就是要强化企业安全管理理念,加强企业安全管理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考核体系建设,提升现场管理水平。所有企业都必须确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必须建立完善安全管理组织体系,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负责安全生产的副职,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建立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特别是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日常安全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必须探索建立和完善适合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模式,当前尤其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照标准化的要求加强企业管理,规范企业运行;必须建立和完善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责任体系,保证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落实到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
应急救援到位。就是要在紧急状态下能够快速有效地处理事故,把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程度。任何企业都不可能完全避免安全风险,任何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都会酿成事故。因此,科学有效、及时正确的应急救援措施是防止和减少事故危害的重要保障。任何企业都必须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特点制定符合要求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合作、训练有素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和技术手段等应急救援资源,确保紧急情况下拉得出、打得响、打得赢。
三、加快形成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强大合力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任责任,靠企业法人提高认识和身体力行,同时也有赖于政府及部门的监管推进和全社会的监督促进。
一要强化组织领导。要坚持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对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党政“一把手”要亲力亲为,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检查和定期会办,对本辖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做到底细清楚、心中有数、措施得力。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要具体抓好企业主体责任的组织落实,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也要按照要求抓好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各项工作。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既要重视阶段性的重点工作,更要做好常规性的日常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形成责任落实体系。
二要强化部门监管。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创新监管手段和方法,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要敢于执法,敢于碰硬,对于有令不行、有章不循,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政府监管、无视职工生命安全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决不放任,切实提高执法的威慑力和公信力,通过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倒逼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三要强化社会监督。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调动和依靠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生产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积极组织职工参与和监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广泛开展反“三违”等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安全权益。要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大力倡导和弘扬安全文化,激发全民参与安全、关注安全的意识和责任,多渠道公布重大安全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在全社会形成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良好氛围。
同志们,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事关全局,意义重大。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以更加负责的工作态度、更加有力的工作措施,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篇3:演讲稿的主体怎么写
演讲稿的主体怎么写
主体当然是演讲的重点。它既要紧承开场白,又要内容充实、主旨鲜明,呵护逻辑逐层展开论述,而且还有设置好演讲高潮,使听众产生心理共鸣。演讲稿的.主体怎么写?一起来看看。
演讲稿就要只讲一个中心
为了让我们的演讲稿主题鲜明突出,演讲稿就要只讲一个中心。一般来说,一篇演讲稿中只会安排一个中心,不能搞多个中心,因为多个中心给听众的感觉就是没有中心。只有一个中心,才能使演讲的主题鲜明突出,给听众留下深刻印象。演讲中,观点不在于多,而在于你是否能把这个观点阐述得充分明白,让听众能够了解并能欣然接受。
演稿的内容应该充实而且有说服力
在演讲中,演讲者只能引导听众接受观点,却不能强迫听众接受观点,所以必须靠演讲内容的丰富、精彩,来吸引打动听众。在演讲中空谈道理是没有说服力的,“事实胜于雄辩”,永远是真理。
层次清晰
演讲稿层次的安排要注意通篇格局,统筹安排,给人以整体感;要主次分明,详略得当,给人以稳定感;还要过渡自然,给人一匀称感;同时,要有一种明朗感,毕竟是讲给人听的,转瞬即逝,因此结构层次不能太复杂了。
篇4:如何写好演讲稿的开头主体及结尾
演讲稿的开头又叫“开场白”,虽然不是主题,但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认为任何形式的的演讲,开头总是关键。因为这决定了听众对演讲者的第一印象和是否接受演讲,能否听下去。也就是说,一个好的开场白能够抓住观众的注意力,为整场演讲的成功打下基础。正所谓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那么什么方式的开场白能使演讲在一开头就能吸引读者呢?
下面为大家介绍几种:
提问式
如果演讲稿是以提问的方式开头,可以吸引听众的注意力,引导听众积极地思考问题,参与到演讲的议题中去,而不是消极被动地听演讲。
一个很好的例子就是闻一多先生的《最后一次演讲》的开头:
这几天,大家晓得,在昆明出现了历史上最卑劣最无耻的事情!李先生究竟犯了什么罪,竟遭此毒手?他只不过用笔写写文章,用嘴说说话,而他所写的,所说的,都无非是一个没有失掉良心的中国人的话!大家都有一枝笔,有一张嘴,有什么理由拿出来讲啊!有事实拿出来说啊!为什么要打要杀,而且又不敢光明正大的来打来杀,而偷偷摸摸的来暗杀!这成什么话?
悬念式
在演讲的一开始,听众还没有心里准备的时候,就提出一个悬念,调动听众的好奇心,激发听众的兴趣,使他们带着疑问急切地想要继续听下去。
故事式
爱听故事是人的天性。以故事作为开头,由于故事本身就具有形象、生动、趣味的特点,故能即刻把观众的注意中心和兴趣中心吸引过来。而且如果是演讲者亲身经历过的故事就更能打动听众了。
掲题式
掲题式开头就是开门见山,直截了当揭示演讲主题。这种开头干净利落、突出中心,一语
破题,催人清醒,激人奋发。
名言警句式
这种开头的方式,立足点高、启迪性强,直接把听众引入深思,具有精辟凝练的特点。不过那些内涵深刻、法人深省的名言警句一定要切合题目,不然就更容易把听众带偏了。
即景生题式
一上台就开始正正经经地讲题目,不免会让大家产生一种很突兀的感觉,很难接受。不妨以眼前的人、事、景为话题,引申开来,把听众不知不觉地引入演讲中,比如谈谈天气(千万不要谈一下天气,立马就转到演讲上,这样会显得更加突兀),谈谈此时的心情等。
篇5:如何写好演讲稿的开头主体及结尾
主体当然是演讲的重点。它既要紧承开场白,又要内容充实、主旨鲜明,呵护逻辑逐层展开论述,而且还有设置好演讲高潮,使听众产生心理共鸣。
演讲稿就要只讲一个中心
为了让我们的演讲稿主题鲜明突出,演讲稿就要只讲一个中心。一般来说,一篇演讲稿中只会安排一个中心,不能搞多个中心,因为多个中心给听众的感觉就是没有中心。只有一个中心,才能使演讲的主题鲜明突出,给听众留下深刻印象。演讲中,观点不在于多,而在于你是否能把这个观点阐述得充分明白,让听众能够了解并能欣然接受。
演稿的内容应该充实而且有说服力
在演讲中,演讲者只能引导听众接受观点,却不能强迫听众接受观点,所以必须靠演讲内容的丰富、精彩,来吸引打动听众。在演讲中空谈道理是没有说服力的,“事实胜于雄辩”,永远是真理。
层次清晰
演讲稿层次的安排要注意通篇格局,统筹安排,给人以整体感;要主次分明,详略得当,给人以稳定感;还要过渡自然,给人一匀称感;同时,要有一种明朗感,毕竟是讲给人听的',转瞬即逝,因此结构层次不能太复杂了。
篇6:如何写好演讲稿的开头主体及结尾
俗话说“描龙画凤,难在点睛”,演讲的结尾,是演讲的”收口“。我们认为,演讲的成败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演讲的结尾。因为一个好的结尾,可以达到锦上添花的效果。相反,如果你的演讲稿设计的结尾平淡无奇、索然无味,那就会是听众深感失望。所以说,结尾是走向成功的最后一步。
结尾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下面为大家介绍几种常见的结尾方式。
总结全篇,强化主旨
以总结归纳的方式进行结尾,就是用非常精炼的语言,对演讲内容和思想观点作一个高度概括的总结,以起到画龙点睛、强化主题的作用。
幽默风趣,发人深思
除了一些较为庄重的演讲场合外,用幽默的动作或语言来结束演讲,不仅会为演讲增添欢声笑语,使演讲更富有趣味性,令听众在笑声中深思,并给听众留下一个愉快的印象。
哲理名言,深化主题
这样的结尾可以使语言表达更精炼、生动、富有节奏和韵律,而且还可以使演讲的内容更丰富充实,具有启发性和感染力。
篇7: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演讲稿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们:
大家好!
今天我很荣幸,能代表××公司在这里发言,这是天河区政府对我公司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上的信任、支持、鼓励,同时也是一项新的考验。今天我发言主题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本质安全。
一、企业概况及安全生产情况
××公司,始建于1959年,前身为××工厂,是华南地区最早的洗涤用品企业之一。1993年,公司成为广州市首批上市公司,也是当时广东省唯一的'日化行业上市企业;在20xx年成为首批通过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目前,公司拥有五大知名品牌,产品包括五大系列:“织物洗涤用品系列”、“个人洗护用品系列”、“家居洗涤用品系列”、“工业及公共设施清洗用品系列”、“工业表面活性剂及精细化工产品系列”,共70多个品种。在政府认证方面,到20xx年为止,获得中国名牌2个、国家质量免检2个,省名牌2个。
近年来,政府的安全主管部门以及各级的领导都非常重视和关注企业的生产安全和防火工作。浪奇公司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加强防范监督,连续5年被轻工系统和连续3年广州市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措施和成效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全面部署
广州市安委会下发《印发关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印发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后,公司领导相当重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将开展“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安全生产月”和“反三违”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的实际行动,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公司迅速制定了关于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的实施方案,并把方案下发到各部门、各生产部。成立了以总经理为组长、副总经理为副组长、各主要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求各部门主要领导亲自抓,广泛动员和发动员工参与,精心制订措施,严密部署,并落实专人具体负责,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规范安全管理,推动本质安全的建设,促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
(二)落实责任、加强检查,探索安全管理工作新路子
我们遵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精神,以铁面孔、铁心肠、铁手腕治理隐患,用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观指导和推动这项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下属部门领导的安全生产考核,督促建立健全以“第一责任人”为中枢的安全责任体系,把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政绩挂钩。公司成立了“生产(办公)现场管理”推进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坚持每月分三批不定时对各部门进行生产办公现场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将考核直接与月度和年度的效益挂钩,并利用公司的网络平台将每次检查结果进行点评。通过生产(办公)现场管理推进工作,在员工中树立一个观点:“良好的工作环境由自己创造,自己创造的环境由自己享受”,还使每一位员工都强烈感受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明确自己肩负的安全生产责任,从而人人参与安全管理,人人负责安全生产,逐步形成“我的安全我负责,他的安全我有责”的良好氛围。
(三)加大安全投入,完善设备和设施,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今年以来,公司共投入500万元用于设备、安全设施和生产环境等方面改造,主要用于以下项目:1、污水设备改造;2、磺化镙茨风机和三氧化硫管道技术改造;3、公司内的交通主干道、人行道的翻新;4、员工购买安全鞋、防护眼镜等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5、消防设施;6、对设备进行重新粉刷;7、洗衣粉生产车间除尘系统的更新等。通过加大安全投入完善设备设施,有效的消除了安全隐患,提高了安全系数,进一步提高了公司的安全保障水平。
(四)完善安全规章制度,规范员工行为
对照有关安全生产规程,我们发现公司原来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已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有些安全管理制度也需要补充制定。因此,我们对公司的所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全面回顾,并重新上墙,为日常生产作业提供了制度保障,并确定了不同的检查内容和要求,编制安全检查表,为开展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标准和依据。
这些规章制度的制定、完善,规范了岗位操作人员行为,规范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达到了“以制度管人”、“以制度促安全”的目的,有效地防止了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出现的违章操作或误操作,极大地提高了安全管理水平。
(五)以人为本,文修武练,提高全员安全素质
在岗职工的技术素质是预防事故、应急处置的重要要素,而生产一线员工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安全意识相对缺乏,似的一线岗位恰恰是引发事故的源点,所以提高职工安全意识、技术素质是我们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的重点。
1、对职工进行案例教育。班组利用每月一次的班后安全学习日,开展案例学习活动,从中吸取同类典型事故教训。活生生的例子、血淋淋的画面使职工从内心得到启发和教育,比生硬的、说教式的教育效果好得多,从而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
2、加强班组长的安全培训。班组是生产的前沿阵地,各项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等最终要在班组里落实,班组长作为“兵头将尾“,对控制事故发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班组长管理不善或责任心不强,对违章违纪听之任之,发生事故的概率将大大增加,因此,加强班组长的安全培训,就是要使他们以高度的责任心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3、组织岗位消防、应急救援的培训和考核。教育员工从理论上熟悉所在岗位的生产原理、工艺流程、设备构造及操作特点,同时教会职工在实践中多动脑筋,积累操作经验,提高操作技能,掌握异常情况应急救援措施。今年以来,共组织各种类型的消防培训超过4次,其中7月还专门邀请市消防局领导给公司做消防安全知识的专题培训。同时,公司7月份还组织各生产部(厂)分别进行了一次消防演练。
通过上述措施,强化和提高生产一线工人安全操作和自我防护的能力,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在7月中旬对工人在岗期间的安全知识测试,合格率达100。
三、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设想
虽然公司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离广州市的要求尚有差距,为了继续做好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关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公司将在以下几方面做好以后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产现场管理,加强风险管理。对生产工艺、设备、安全设施、生产环境、操作控制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价,并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采取有力措施控制风险、消除风险,预防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对生产过程的安全监督,特别是对夜班生产的监控。确保安全设施、应急工具、防护器材安全运行,杜绝“三违”现象的出现。
(三)制定落实事前预防控制指标。将安全管理由事中控制、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转变,由被动防范向管住源头转变,从而改善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四)继续加强培训教育。每年对各个生产工岗的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意识、操作技能、异常情况判断和处理、以及抢险救援等方面强化培训,增强员工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
(五)大力推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通过放映安全生产教育录像片、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标语等各种形式宣传公司的安全文化,营造安全生产至高无上的氛围,令每一位员工都达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境界。
总而言之,在今后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中,我们将不断探索安全生产的新思路,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完善安全生产经济保障,提高设备设施的安全保障水平,加强安全隐患整治,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及专业知识教育培训,逐步实行安全管理工作由过去单一的管理向支撑服务转变,由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转变,从被动防范向管住源头转变,从以控制伤亡事故为主向全面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转变。打造有企业自身的特色。
篇8:演讲稿主体部分写作有何要求
演讲稿主体部分写作有何要求
演讲稿的主体部分是指开头与结尾之间的文字,是一篇演讲稿的躯干和重点。它直接关系着演讲的成功与失败。演讲稿的主体结构的基本要求是:
一、紧承开头
开场白提出了问题,主体部分就要紧接着加以论述。如果开头提出了一个问题,主体部分却去讲另一个问题,就会上下脱节,接不上茬,势必造成整篇演讲结构松散,甚至文不对题。
二、选好重点
任何一篇演讲稿都有重点和非重点,主要部分和次要部分。一篇演讲稿如果没有重点,没有主次,那么,无论是演讲者或是听众都会抓不住要领。
演讲稿重点在主体部分,也有的在篇尾。无论在哪个部分,绝大部分是集中在由几个段落结合而成的一个层次、一个部分,或集中在一个层次,一个部分的几个段落上。
三、表明层次
层次,是演讲稿思想内容的表现次序,它是演讲者思维进程的阶段性的具体表现,也反映了演讲者对客观事物的认识过程。演讲稿主体部分划分层次的主要方式有:
(1)平行并列
这种讲述层次的特点是对演讲中心所涉及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并列讲述。如权红同志在《世界也有我们的一半》的演讲中,谈了三个问题:一是女人没有获得自己的“一半”;二是女人本应有自己的“一半”;三是女人应争得自己的“一半”。这三个分题各自独立又互相连贯,共同阐明同一主题:世界也有我们的一半。这种材料的组合方式可使演讲条理井然,而且极有力量和气势。
(2)正反对比
这种讲述层次是,把分论点与分论点之间、段落与段落之间形成一正一反的对照,使听众从两种事物的不同或对立中辨明谁是谁非,认识中心论点的正确性。如侯国锋同志在《一个青年军人的思考》的演讲中,围绕着“我们应当自强不息”这一主题,先列举一些反面事例,进行分析、批评,然后以一名战士自学成才的事例从正面称赞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正反对比,效果明显突出,引人深思。
(3)层层深入
这种形式也叫剥笋式,使分论点、段落之间步步深入,层层推进。所谓“层层深入”,分论点、段落之间必须有严密的逻辑关系,先讲什么,后讲什么,顺序不能随意变动。如韩健的演讲《在失败面前挺起胸膛》围绕中心谈了两个问题:一是自己为什么能在失败中崛起;二是自己怎么样从失败中崛起的。
四、划分段落
层次是反映演讲内容的表现次序,而段落是表达演讲思路的一个步骤。划分好段落,可以使演讲稿眉目清楚,便于演讲者阅读、理解,并在演讲时作适当的停顿。
五、注重衔接(过度段、句)
演讲稿的衔接,主要指演讲稿的过渡与照应。过渡是指层次与层次、段落与段落之间的衔接转换;照应是指前后内容上的`关照和呼应。
演讲稿在下列情况下需要过渡,有的需过渡词,有的需用过渡句,有的需用过渡段:
(1)讲述的问题由总到分或由分到总时需要过渡。
(2)由一层意思转到另一种意思时需要过渡。
(3)由议论转为叙述,或由叙述转为议论时需要过渡。
(4)由一件事转到另一件事需要过渡。
演讲的照应,有以下几种情况:
(1)内容和演讲题目的照应。
(2)论点和表现主题的关键词语的照应。
(3)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照应。
(4)内容之间的前后照应。
(5)开头与结尾的照应。
篇9:主体监理工作总结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泗阳县阳光巴黎城二期工程,位于泗阳县解放路和众兴路交界处。本工程八栋多层分别为10#、11#、12#、13#、15#、16#、17#、18#楼,其建筑总面积约40000平方米,本项目工程结构为底框砖混结构,底层为商铺,上为五层住宅加阁楼,建筑高度29.6米,主体底部框架柱、梁、板、剪力墙混凝土强度等级均为C30,上部砖混部分构造柱、梁、圈梁、现浇板、楼梯、压顶等混凝土强度等级均为C20。框架部分填充墙体采用240、120厚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为M5混合砂浆,底部框架以上砖砌体:承重墙采用MU10烧结多孔砖,砌筑砂浆采用强度等级为M10混合砂浆。
二、监理组织结构人员配置及实施
根据监理合同及监理规范结合工程实际施工情况,针对本项目要求,组建了以李志善为总监理工程师的项目监理班组。目前现场土建监理人员肖娟、周莹,资料员周进,水电监理人员刘炽。
三、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项目监理部依据委托监理合同、设计文件、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相关的标准图集,结合项目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有序开展工作,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和责任。
1、监理工作开始时间:20xx年8月15日开始至今。
2、根据工程情况及监理范围,实行了一系列监理制度,如工地会议制度、主要设备、材料见证取样、送样复试及报验制度、旁站监理制度、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查制度、工程资料审核制度等。
3、采用跟踪监理与旁站监理相结合的手段,使工程施工处于受控状态。
4、主动做好事前控制工作(如审图、做好监理交底等),强化事中控制(如钢筋安装中的跟班检查等),积极采取事后控制措施(如工程质量缺陷的修整检查等),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
5、严格控制工程进展,积极协助业主抓好施工进度,认真审阅施工进度计划,将实际施工进度及时与计划进度比较,督促提醒施工方抓紧施工进度。
6、仔细核实实际完成工程量,审核施工方工程款支付申请,控制工程造价。
7、对文明、安全施工进行检查、监督,协助施工方管理层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施工意识,做到安全施工。
四、主要监理工作及成效
1、根据设计图纸及地质资料、施工验收规范及标准图集、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结合项目监理规划,分别编制了《基础、主体工程施工监理细则》。使各方有关人员通过这些细则,明白了各分项、分部施工(包括工序)质量、控制内容、检查要点及如何操作等,有效地保证了监理项目部的监理工作质量。
2、在主要分项、分部或主要工序施工前对施工方进行监理交底,使施工方明确在该分项、分部和该主要工序施工中应注意的质量重点控制内容,以便及早采取措施进行予控。
3、仔细阅读施工图,认真参加图纸会审、审查图纸会审纪要,尽量将施工图中的疑点、难点解决在施工之前。
4、对进场的机械设备检查其完好性,是否能安全运转,符合要求后及时办理了设备报验。当一些机械设备运行了一段时间后,及时提醒施工方对设备的零件进行检查、调换、上油,保证了安全施工。
5、对进场的主要材料,审阅其质保资料,检查其外观质量,符合要求后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样复试,复试合格后予以报验,保证了合格材料用于工程上。
6、认真做好轴线、承台底标高、各结构层标高的复核工作,保证了建筑物的定位、开间、进深、层高的准确性。
7、督促施工方做好模板的技术工作,检查模板的支撑和拼缝质量,力争砼构件几何尺寸的准确,表面平整、垂直度尽可能做得更好。
8、仔细检查砼结构内钢筋的制作安装质量,重点检查了钢筋种类、级别、规格、数量、间距、位置、钢筋加工的形状、尺寸、钢筋连接长度、锚固长度、接头位置及接头数量、焊接质量,砼保护层厚度。保证了钢筋制作安装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
9、旁站监理了基础砼、结构砼的浇筑。在砼浇筑过程中,要求按预定的浇筑顺序施工,避免出现人为的施工缝。经常提醒操作人员按要求插拔震动器,使砼震捣密实,内实外光。在规定的养护时间内督促、检查砼养护情况。严格控制砼拆模时间,对拆模后的砼成型质量进行检查。按砼分项质量检查项目对各结构层砼分项质量进行了实测实量。
10、跟踪监理砖墙砌筑。经常检查砖的含水率,督促施工方提前对红砖浇水湿润,防止了干砖上墙,控制墙体拉结筋按要求放置。
11、及时督促、审阅施工单位整理好施工技术资料,使施工资料的整理与工程进度同步,保证基础、主体验收能及时进行。
12、水电监理情况:
(1)、首先对安装施工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要求持证上岗。
(2)、对隐蔽工程,如楼层管线预埋,有关预留孔洞位置等,监理人员先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有关隐蔽工程资料,然后按图纸和规范要求到现场进行检查验收。
(3)、在安装过程中,随时在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进行整改。接地装置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规定,隐蔽的管线管弯是否符合要求,其保护层是否足够,管道的坡度检查口,伸缩节是否按设计和规范的规定施工。
(4)、对安装完的分项分部工程,在施工单位自检后,监理人员会同建设单位按照工程的质量验收规范和评定标准。
(5)、各项隐蔽工程、有关各种测试、试验后监理人员及时办妥签证。
五、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1、由于模板陈旧个别部位造成砼成型表面粗糙,胀模、漏浆现象。在监理方和业主方的督促下按规范要求进行认真的修整。
2、砂浆试块异常及混凝土试块不合格的,在验收前均对相关部位实施回弹检测,均达到了设计强度要求。
3、混凝土结构工程模板拆除残留在结构表面的板皮没有清理干净,混凝土结构存在缺陷,多孔砖墙面上的施工孔洞及墙体透亮、孔洞、砂浆离析等现象按规定镶堵密实,部分基本整改完成,未整改到位的要求施工单位迅速整理到位。
4、结构层表面还有不少残留的`砂浆、杂物等未清理到位,要求施工单位迅速清理。
六、结束语
本工程监理工作的实施,得到了县质监站、业主单位的大力支持。在主体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单位有关领导和常驻人员,多次协同监理人员做好质量、进度监控工作。县质监站有关人员经常巡视施工现场,对一些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提出了质量控制的积极建议和要求,对保证工程质量起了重要作用。在此特向你们表示衷心感谢!
篇10:主体监理工作总结
一、工程概况
本项目位于金堂县实验中学内,阶梯教室为独立柱基,教学楼为预应力管桩基础,工程合同质量标准为合格。
各参建方单位名称如下:
建设单位:四川金堂县实验中学
设计单位:金堂县三江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金堂县三江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四川小康建设装饰有限公司
政府监督部门:金堂县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工程施工前的预控工作:
1、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设计文件、相关合同。
2、根据主体结构施工的具体情况相应调整监理机构人员及监理规划,及时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3、认真组织图纸会审及审批施工单位报来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各专项施工方案。
4、认真审批施工总进度计划。
5、认真审批开工报告。
三、原材料的监控工作
所有进场材料经监理工程师现场见证取样后送至金堂县工程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的原材料都有施工单位填报材料报验申请表,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后方可进场使用。钢材由四川德胜集团钢铁有限公司、攀钢集团企业总公司轧钢厂、成都钢钒有限公司、成都悦驰金属制品厂、云南德胜钢铁有
限公司提供,各型号钢材见证取样,经检验全部合格;各种型号钢材电渣压力焊接接头见证取样,检验结果全部合格;商品砼由成都旭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所有砼试块试验结果均符合设计要求;填充墙砌体所用页岩砖由金堂三中园区川蜀页岩砖厂提供,页岩空心砖由成都市蓉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提供。页岩、多孔砖见证取样,所有检验结果均符合设计要求。砌筑用砂浆见证取样,试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四、施工阶段中的质量监控
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我监理部坚持以事前和事中控制为主。
1、重要工序的质量控制:坚持钢筋绑扎工程层层验收把关的控制手段,使钢筋
全部绑扎完毕后,即对钢筋规格级别、数量等进行全数检查→绑扎工艺的检查→保护层厚度的控制→负弯筋、双层钢筋的绑扎质量等全部符合要求后,再签发砼浇灌令;
2、重要结构部位的质量控制:
(1)、后浇带缝的质量控制,必须全部凿毛,再用清水冲干净以保证新老砼的结合密实,比原砼提高一个等级,加微膨剂;
(2)、悬挑结构的质量控制,对悬挑板受拉筋保护层厚度严格控制,要求施工单位派专人进行护理,防止悬挑机构受力面筋踩压下去发生倾覆的质量安全事故;
(3)、焊接质量的控制,对于每层的焊接部位,特别是柱子电渣压力焊接接头,均进行严格检查,现场抽样,确保焊接质量。
(4)、严格控制各楼层梁柱节点钢筋绑扎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
(5)、认真检查支模体系是否按照已审批的施工方案实施。
(6)、对填充墙重点控制拉结筋、接槎、砌体材料及砂浆要符合设计要求,
对灰缝厚度、砂浆饱满度提出严格要求,以保证砌体的质量,对外墙渗水的通病进行过程控制。
五、监理工作小结:
主体施工阶段,我监理部监理人员每天坚持巡视、旁站工程现场,发现质量和安全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并跟踪,主体施工阶段共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都按要求予以及时回复;监理人员对关键工序和部位的施工都进行了旁站,并按要求如实填写了旁站记录,主体施工阶段监理旁站;砼浇注前我监理人员对隐蔽工程和检验批都进行了认真检查和验收,符合要求才签发砼浇灌令再进入砼浇注;所有进场材料都按照监理和业主要求程序报验,我监理部都及时予以审核签署;监理人员每天坚持填写监理日志,如实记录工程施工的相关情况;本主体工程检验批,我监理部都全部进行了及时检查和验收并签署了相关结论。阶梯教室和教学楼主体质量评定为合格。
篇11:企业管理主体论
企业管理主体论
摘要:管理主体是指具有一定管理能力,拥有相应的权威和责任,从事现实管理活动的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管理者。这就是说,管理主体是主体的下位概念,管理主体必定是认识主体所包含的人,但并不是所有被认识主体所包含的人都能成为管理的主体。本论文从人的自然与社会性、激励及个人与团体关系的处理三个方面剖析人作为管理主体的主体性。关键词:管理主体 企业 主体性
1 人的两重性
在马克思看来,人是一个整体,人性即人作为主体所具有的规定性,实质上是人在自己创造的社会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属性。这种属性主要指人在同自然、社会和自己本身三种关系中,作为自然存在、社会存在和有意识的精神存在所表现出来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
1.1 人具有自然属性。马克思曾说“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1]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存在。人的自然属性主要表现在:第一,人来自自然。人是从自然界演化而来的,是自然界的产物,人同其它动物一样需要阳光、水分和空气,人有饥饿感,因此人需要饮食,也需要运动、睡眠等。第二,人依赖自然。人来自自然便决定了人离不开自然。人只有在与自然界不断地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中才能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第三,人包含自然。人的机体保持着新陈代谢、遗传变异等自然生命有机体的基本特征,因此人包含着自然。人是自然的产物并且包含着自然,人受自然的制约。
1.2 人具有社会属性。人不仅是自然存在物,具有自然属性,而且是社会存在物,具有社会属性。WwW.11665.com马克思主义的人学思想与旧哲学人学思想相区别的重要内容就是认为人是自然存在和社会存在的统一、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人的社会属性表现在:第一,人在社会中产生的。人是自然进化的结果,也是社会劳动的产物。人的产生是在以劳动为生存手段的社会中逐步发展起来的。第二,人在社会中存在,人是以社会形式存在的。最后,人在社会中发展。只有在社会中,只有在人的社会劳动中,人才能有效地改造自然,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改造自己、发展自己。
1.3 人具有精神属性。意识是人脑所特有的功能,是人与动物相互区别的重要特征。人的活动,不管是认识活动还是实践活动都离不开人的意识。人凭借抽象的理性思维把人类和他所处的环境区别开来形成了自我意识和对象意识,并能从事物的现象认识到事物的本质。
2 人的物质性存在与精神性存在
为了最大程度地激励每一个员工,管理者必须考虑工作的灵活性。例如,研究表明男性比女性更强调工作中的自主性,女性则比男性更看重学习机会、方便而灵活的工作时间、良好的人际关系。[2]管理者要清楚地认识到,对于一个需要抚养两个年幼孩子,靠全职工作维持生计的单身母亲来说,激励她工作的动力与一个从事业余兼职的年轻单身和一个为了补贴养老金而工作的老员工是完全不同的。员工希望通过工作而满足的个人需要与目标各不相同,面对这些各种各样的需要,管理者必须提供相应的'多样的奖励措施。
从人的物质性存在方面看。为什么绝大多数要工作?尽管人们工作出于很多原因,但大多数人这样做是为了得到一定数目的金钱用以满足自己的需要和愿望。既然经济报偿作为奖赏来说如此重要,那么,管理者就可以通过薪水来激励员工。
从人的精神性存在方面看。人有着对成就或自我价值的个人感受,也包括他人对自己的认可与尊重。尊重需求得到满足,能增强个体的自信心和进取心,使个体对工作充满热情,并体验到自己辛勤劳动的价值。任何一个人都希望自己付出的努力能得到社会的承认,自己的工作能受到赞许。因此,管理者要重视作为客体的人的尊重需要,积极为客体搭建平台,尽可能提供尊重需求的各种机会和条件。
3 个体行为与群体行为的性质
任何一个组织都是由两个人以上组成的集体,因此,任何一个组织都是一个矛盾统一体,其内部和外部各个要素,各个方面之间存在着诸多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组织和个人在组织中是相互制约,相互规定的。当组织处于稳定有序地发挥作用的时候,它控制和决定着个人在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协调着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每个人都离不开这种受控作用。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存在着组织和个人的依赖关系。因为组织是由个人组成的,个人是组成组织的基础。组织整体的特性和功能是由个人的各方面素质决定的。同时,组织整体的功能又和个人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密不可分,组织对个人的控制和影响作用,支配和控制着个人作用的发挥,个人又制约着组织的特性和功能。这种相互制约关系,一方面要求组织中的个人为了实现共同的目标,应积极主动地接受控制。同时又要求管理者应该尊重下属,注意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简言之,人既具有个体的一面,突出自己,自私自利,他既要成为一个成功组织中的一个可靠成员,又要通过不平凡的努力而成为队伍中的明星,只要他认为某项事业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伟大的,那么他们就会情愿地为了这个事业吃苦耐劳,甚至于不惜流血牺牲。我们只有在组织之中才能发现真正个人,个人的潜能在被团体生活释放出来以前始终是一种潜能,人只有通过集体才能发现自己的真正价值,得到自己的真正自由。成功的组织既为人们提供了出人头地的机会,又将这一机会和一种具有超越意义的哲学和信仰的统一体―理念结合起来,这真是一种绝妙的集合。我们面对的是一个模糊不清,自相矛盾的世界,最重要的是,我们是否懂得辩证法,是否知道运用辩证法去处理这些自相矛盾的事情。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67页.
[2]j.r.b.illings and d.l.sharpe,“factors influencing flextime usage among employed marride wonme”.pp.89-94;and i.harpaz.“the importance of work goals: a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usinness studies.first quarter 1990.75-83.
篇12:劳动合同主体辨析
劳动合同主体辨析
张喜亮
【案例简介】
某建筑总公司下属有十几家分公司。由于近年来市场竞争激烈,建筑总公司从便于企业管理成本核算的角度考虑,将全部的经营管理权力下放给了分公司。建筑总公司负责招揽工程,分公司根据要求负责施工。某分公司按照建筑总公司的要求组织施工某公路建设,由原来熟悉的包工头从不同的渠道从农村招用农民工数百人。
建筑总公司把招工权、资金使用权、施工管理权等全部下放分公司。建筑总公司和分公司都签订了相应的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建筑总公司把权力下放给分公司,分公司承担一切相应的责任。建筑总公司按照协议的约定,在开工前将资金等全部拨付分公司,分公司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如期完成了修路工程。
然而,分公司在完成工程以后,数百人的农民工却没有按照当初的约定获得劳动报酬。这些农民工找分公司理论,分公司坦言:所有的钱都给包工头了,属于谁招用的就向那个包工头要钱,分公司不管直接支付工钱。这些包工头是否真的拿到了钱,不得而知。有的包工头说分公司只支付了一部分,有些包工头说根本没支付。无论说支付的还是说没有支付的,全无半点书面凭证,甚至还有的包工头不知去向。于是,包括一部分包工头在内的农民工们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建筑总公司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一切责任。
建筑总公司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提起诉讼。不服裁决的理由是:建筑总公司与分公司有协议在先,一切资金费用包括农民工工资全部拨给了分公司,对此分公司没有异议。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建筑总公司承担责任不当。
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建筑总公司以与农民工没有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主体是分公司和农民工为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法院二审判决,建筑总公司败诉,承担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一切责任。
【案例评析】
就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的形式而言,建筑总公司确实与农民工们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事实上,建筑总公司已将包括农民工工资的全部款项拨交给了分公司。由此看来,建筑总公司似乎不应当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相应的责任应由分公司承担。而分公司认为,建筑总公司确实将包括农民工工资在内的款项拨付给了分公司,但分公司与包工头有协议,分公司按照协议将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支付给了包工头,这一切责任应当由包工头承担。所以农民工应当起诉的是包工头而非分公司和建筑总公司。
从劳动法律的.角度分析,包工头是个人的行为,他不具备招工用工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他只能以其信誉推荐农民工。那么,分公司应当是具有招工、用工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因为建筑总公司实际上是授权给分公司招工、用工。从理论上说,分公司并非是独立法人单位,所以,分公司也没有用工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因为分公司和建筑总公司有内部协议,分公司通过上级法人单位的授权便取得了用工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以,分公司和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由此说来,拖欠农民工的一切责任理应由分公司承担。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分公司是否愿意承担这个责任。分公司强调农民工工资已经支付给了包工头,但从案件本身来看:第一,包工头并没有承认或者没有完全承认这个事实;第二,有些包工头已经远走高飞。所以要包工头承担这个责任,分公司必须从包工头手中追回所有的农民工工资款项,这个追索责任在分公司而不是农民工个人。另外,分公司并没有与包工头就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签订任何有效力的书面协议,从法律上看是证据不足的。所以,分公司要想从包工头手中追回这笔款项也是难上加难的。
在这个案件中,分公司的过错是明显的。劳动合同是分公司与农民工签订的,那么,分公司依法有责任直接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本人。由其他人替转工资的行为是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的行为,除非有劳动者明确的授权,否则,任何人也无权替领工资。因此,分公司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是义不容辞的。
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裁决和判决建筑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是否得当呢?从法理上看,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首先,分公司不是一级独立的法人单位,分公司本身是不具备用工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分公司的用工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由建筑总公司授权的,所以建筑总公司才是真正的劳动合同的主体。
其次,建筑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协议,实际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此协议最多可以视为建筑总公司内部管理分工的协议,属于建筑总公司内部事务。这主要是因为: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分公司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用工主体。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和人民法院判决建筑总公司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是没有瑕疵的。
该案的解决可以这样进行:第一,建筑总公司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第二,建筑总公司对分公司作出相应的处理;第三,分公司如果确实向包工头支付了农民工工资,则应当尽可能地从包工头手中追回这些款项;第四,分公司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确实向包工头支付了农民工工资的款项,包工头又拒不退还的,分公司取得建筑总公司的授权后可以对包工头提起民事诉讼,按照法律程序解决。由此方可使建筑总公司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的限度。
如果包工头踪迹皆无,则只能由建筑总公司承担所有损失。
特别提示
类似这样的案例为数不少。《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主体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时,彼此都要认真了解对方是否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如劳动者要注意用人单位是否具有招工、用工资质;用人单位要注意审查劳动者是否符合招用的条件,是否达到了法定劳动年龄等。只有这样,双方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使劳动合同得以真正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问答
篇13:劳动合同主体辨析
劳动合同的主体,即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具体说来就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与其他合同相比较,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主体条件,才能签订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定资格的公民与不具有用工权的组织和个人都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这些规定不仅明确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同时也规定了劳动合同主体的表现形式。
篇14:劳动合同主体辨析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主体之一的劳动者包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从劳动合同主体的一方劳动者来说,这个劳动者不是社会学意义上一般的劳动者,而是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人,这样的人自其出生就是劳动者了。而我们所说的劳动合同主体的劳动者,是特指那些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
《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这就是我国公民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法定资格。当然也有特殊情况,《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又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劳动合同主体之一――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主体的另一方是用人单位。从我国的法律上看,所谓用人单位,即法律允许招用和使用劳动力的组织。这些组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在用人单位的范围上有所扩大,新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各类民办院校、科研院所等。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应当是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但由于我国社会情况的复杂,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法律制度也有某些特殊性,所以有很多的经济组织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如某些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等。这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在法律上是属于“自然人”的范畴,他们按照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的规定也是可以招用和使用劳动力从事社会生产活动的。但要明确,无论这些经济组织是不是具有法人资格,当其招用和使用劳动力的时候,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用工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不具有用工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不能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而且签订无效劳动合同还需承担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篇15:烘云托月彰显主体
烘云托月彰显主体
烘云托月彰显主体文/付敢泽
一幅“深山藏古寺”的美术画,却只有山路蜿蜒而下,一老僧提桶于泉边汲水,压根儿没见古寺的踪影。如此之作,在宋徽宗时竞一举夺魁。其构思之妙,就在古寺藏而不露,已被老僧汲水间接表现得淋漓尽致。传统美术把这种不直接落笔,而着意从旁渲染的手法称为“烘云托月”。犹如以水墨淡彩渲染浮云,能给人以皎月高悬、清辉四溢的印象一样,间接描绘的“烘云托月”之法能使主体形象更加鲜明突出。画理通于文理。写人记事,有时不直接落笔,而进行间接叙述,有时不正面勾画,而进行侧面描写,这种避实就虚、以虚带实的笔法也谓之“烘云托月”,换言之就是衬托。它利用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言彼衬此,以宾衬主,使主体形象得到更好的强调和突出。不论主体形象出现与否,都会因为它与周围的人、事、物的一定联系,而获得“彼”愈真而“此”愈明、“宾”愈活而“主”愈显的艺术效果。
衬托按角度不同可分为如下三种。
第一,正衬,即根据事物之间的联系从正面衬托主体形象。如杨绛的《老王》叙写作者关心老王的一系列事情,正是为了突出老王的善良品格。
第二,旁衬,即根据事物之间的联系从侧面衬托主体形象。如《陌上桑》借助行者、少年、耕者、锄者等见到罗敷如痴如醉的反应,渲染了她倾国倾城的美貌。
第三,反衬,即根据事物之间的联系从反面衬托主体形象。如鲁迅的《祝福》以元宵祝福的热烈反衬祥林嫂死去的悲凉;又如鲁迅的《孔乙己》以丁举人的得志、凶残反衬孔乙己的失意和怯弱。
具体操作时务必注意两个环节:首先要紧扣宾主之间的联系,确定衬托的角度,或正面或侧面或反面,如同绿叶点缀红花,须“胸中有丘壑”;其次要分清主次之间的位置,注意“烘托”的分寸,犹似云朵环饰明月,不能暄宾夺主。
善良的力量
一考生
寒夜已半,急雨倾盆。
出租车殷红的尾灯,渐渐融入厚重的雨幕里。雨水在我头顶嘶叫,将我最后一点希望淋灭。我低头叹了口气――拦下已不止五辆车,每辆拒绝我的理由都如出一辙:赶着换班。而真正的缘故,无非是雨大路难走罢了。世风日下,人心不古。在这样一个急风骤雨的夜晚,我站在路口,怨天尤人,情绪糟糕得比这天气还坏。
“隆隆隆……”却听得嘈杂穿过黑暗,一辆老态龙钟的车喘息着停在我的视线里。抱着必再遭拒的心理,我叩响破旧的车门,谁料他,这个瘦弱黝黑的老头,竟答应我上车。犹如饥饿的人毫不选择食物一样,我急不可待地钻了进去。
车内微暖,雨在车顶上敲击鼓点。
车子启动,没入黑暗,微弱的车灯在水汽中探出十米开外。摇摆颠簸在泥泞里,车的四周都发出吱嘎的哼叫,像风浪中一艘苟延残喘的危船。他努力向前佝偻着脊背,眼睛几乎凑到了玻璃上,小心地控制着脚下的节奏。出乎意料,车子猛然停住, “隆隆……”引擎一阵怒吼无效之后,车子竟卡在原地。 “在车上等着,我弄好就上来。”他的语气竟透出命令的威严,不容置辩。
雨势仍盛,滴滴载满寒意。
他一下车就被风雨吞噬,一个踉跄险些摔倒。然后紧紧扶着车身向后走去,他苍白的手掌贴上车尾窗,埋下头,开始发力。雨肆意地从他的脖颈滑过,洗刷着他稀疏斑白的头发,奔流在他沟壑纵横的脸上。他却岿然,如一座坚毅的山。大雨浸染了车窗,他的脸渐隐在水后,但那尽力张开的手,仍狠狠地在我面前夸张地紧贴。
翻涌的温暖,蒸干了四周的冷雨。
最后,他终于成功了。我问他为什么不待雨小再走,他沉思片刻说: “这样做有什么不对吗?”竟是一脸灿烂。
我从他的笑中感悟到:在生命的大河中,我们总会遇到善良质朴的灵魂,他们像一口深井,无论外面的阳光多么炽热,井底,却永远是干净清冽的凉水,滋润人世中疲乏干渴的心,并且带领我们,去寻找生命的本真。
【简评】
本文成功塑造了一个善良质朴、热情负责的老司机的形象。这一曲平凡人的颂歌之所以唱得如此高亢激越、撼人心魄,主要在于作者巧用烘云托月的笔法。
为凸显老司机的品格,作者从几个方面发力衬托。一是以景衬人。作者以“急雨寒夜”构成了文章的'一条红线,营造了故事的恶劣环境,渲染了行车的艰难氛围;雨势愈急,老司机的品德愈显得高尚。二是以貌衬人。老司机“瘦弱黝黑”、“稀疏斑白的头发”、“沟壑纵横的脸”,其貌不扬但其心甚美。正是这样一个普通的老人,急人之急,解人之难,历尽艰辛,把半夜间为雨所阻的“我”送至目的地,卑微渺小中更见崇高伟大。三是以人衬人。“我”几番拦车,均遭拒绝;唯独老司机“竟答应我上车”。其他司机的推拒, “我”的猜度,将老司机的灵魂映衬得特别光洁无瑕。
鞋
王伟
一天,两天,一个多月过去了。每当日落西山的时候,小鞋匠都忍不住要向路口张望,希望能从落日的余晖中看到那个高大的身影出现。
又是一个傍晚,一位瘦瘦的军人来到修鞋摊前: “一个多月前,是不是有位大个子军人来这儿修过一双皮鞋?”
“啊……对呀。”
“要付多少钱?”
小鞋匠略一沉思,说: “修鞋费一块五,外加一个月的保管费五毛,您给两块钱得了。”
军人把两块钱递给他,小鞋匠收好钱后,问: “怎么大个子没来?”
“他……上前线去了。”说完,军人转身要走。
“哎,”小鞋匠提起那双鞋,赶忙喊道, “鞋子,鞋!”
军人止住了脚步,用低沉的声音对小鞋匠说: “用不着了,他的双腿,已经在前线医院里……他特意来信嘱咐我把钱送给你,谢谢你了!”说完,军人迈着大步走了。
【简评】
本文构思,深得烘云托月、以宾衬主个中三昧。作者意在塑造大个子军人的闪光形象,但不从正面落墨,只在一双鞋上做文章:鞋匠的等待,瘦军人的付钱,付款而不取鞋,瘦军人的回答……主人公始终未出场,但他的高大形象被这些情节烘托得格外鲜明生动,收到了“不着一字,尽得风流”的艺术效果,给人留下不尽的联想。
篇16:主体形而上学和存在形而上学
主体形而上学和存在形而上学
本文旨在讨论西方形而上学的演变,尤其是从康德到海德格尔的'转变.作者把康德的形而上学归结为主体的形而上学,而把海德格尔的形而上学称为存在的形而上学,指出了隐藏在康德与海德格尔之间的关于形而上学的不同思路.作者试图以此说明,西方哲学史上关于形而上学的讨论,曾经发生过重要的转向,这进而影响到人的价值、文明观念的变化.
作 者:石敏敏 作者单位:杭州商学院人文学院 刊 名:杭州商学院学报(原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ANGZHOU UNIVERSITY OF COMMERCE 年,卷(期): “”(5) 分类号:B0 关键词:主体形而上学 存在形而上学 此在 理性篇17:集体合同主体探析
集体合同主体探析
张喜亮
尽管新中国建国初期和改革开放后的一个时期在某些相关的法律中涉及了集体合同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新中国的集体合同制度,应当说开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此后,劳动部有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使我国的集体合同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集体合同法律制度的形成在我国虽然有近10的历史,但是,关于集体合同制度的理论研究却滞后于实践,错误的理论观点往往把实践引入歧途。据有关资料反映,目前我国签订集体合同的单位达50多万家,但是,集体合同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流于形式也是一个普遍的共识。即便是集体合同主体的问题这样的基本理论,在学术界甚至是在一些教科书中,其阐述都存在相当严重的问题。
一、集体合同主体的几个主要的观点
这里既有担任一定行政职务的领导着述的观点,也有官方组织推荐的教材所阐述的观点,还有一些劳动法学家着述的观点。这里只收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至于那些雷同或转述这些观点的着述则不逐一例举。
第一,集体合同的主体是企业行政与工会。
1989年7月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出版,龚建礼等编着的《劳动法学教程》,系劳动人事专业教材。该教材是这样定义集体合同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集体合同是企业行政和工会双方为保证完成生产任务和改善工人、职员的物质生活条件而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当事人是个人和职员的代表??工会,另一方是企业行政”。
1990年6月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史探径着《劳动法》解释道:“集体合同即集体契约。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通用名称团体协约。”“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团体协约大体有如下特征:1.当事人。从雇主一方说,是雇主或者雇主团体,从受雇人一方说则为团体,一般情况下工会即为代表受雇人的团体。”“在社会主义国家,集体合同一般是指企业行政与工会之间订立的关于调整该企业劳动关系的一种协议;有时也可以由一个地区的工会组织与企业组织订立行业性的集体合同。”
第二,集体合同的主体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工会
1994年12月中国物价出版社出版,强磊博士、李娥珍(香港)着《当前中国的劳动合同,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该书是这样定义集体合同的:“所谓集体合同,就是用人单位或者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团体与法人资格的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以规定劳动关系为目的所订立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当事人在用人单位方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体,但在劳动者方面则永远是团体。”
1995年3月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刘继臣(现任全国总工会法律部长)写的《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一书,对集体合同做的是这样的定义:集体合同“是工会与企事业单位及企业部门、雇主及雇主团体之间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经协商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职工自愿结合而成的工会组织,另一方是企业的法人代表或雇主及雇主团体。”
中华全国总工会组织部组织编写,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8月第1版)《工会干部培训教程》,系“十五”期间全国工会干部培训教材。该教程对集体合同做出这样的定义:“集体合同是指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与企业经营者以及双方的代表组织就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工福利与保险等事项经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和企业是集体合同的主体。
中国劳动出版社1994年7月出版的,李伯勇(时任劳动部长)、张左己(现任劳动部长)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讲座》是这样界定集体合同的:“集体合同又可称团体协约、劳动协约等。集体合同是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及产业部门、雇主及雇主团体之间就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商谈所缔结的书面协议。”“当事人一方必须是代表职工的工会组织或职工推举的代表,另一方是与该工会组织有密切关系的企业。”
关怀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5月第1版)《劳动法学》,系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该教材是这样定义集体合同的:“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议或集体协议,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之间就各项具体劳动标准及职工的权利与义务经协商一致而缔结的协议。”关于集体合同的主体分析,该教材是这样阐述的:“集体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是企业的全体劳动者,而全体劳动者人员众多,不可能一齐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只能由工会作为代表出面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没有工会的,由职工推举代表与企业一方签订。不能单个职工或职工中其他团体作为集体合同职工一方的当事人。”
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1月第3版),李景森主编、贾俊玲副主编的《劳动法学》,系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该教材对集体合同作如此定义:“集体合同亦称团体协约、劳动协约、集体协议,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在分析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区别的时候如此解释:“集体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中国律师资格考试中心审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复习指南》,系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复习指导用书。该书是这样定义集体合同的:“它是工会代表职工或职工代表与企业或事业组织之间,为改善集体劳动关系而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的集体协议。”“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另一方是企业或事业组织。”
二、观点评析
综合分析这样一些观点,其形成大体有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误解了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关于集体合同的定义;第二,并未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条款的真实精神;第三,对用人单位和工会组织的误解;第四,把集体协商代表与集体合同主体混为一谈。
(一)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与建议书对集体合同主体的界定
1949年6月8日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日内瓦举行的第32届会议,确定了《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原则的实施公约》,该公约第4条规定:“必要时应采取符合国情的措施,鼓励和推动在雇主或雇主组织同工人组织之间最广泛地发展与使用集体协议的自愿程序,以便通过这种方式确定就业条款和条件。”
1951年6月6日在日内瓦,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的第34届会议,通过了《集体协议建议书》即《1951年集体协议建议书》。这个建议书对集体合同即集体协议是这样界定的:“就本建议书而言,集体协议系指有关劳动与就业条件的书面协定,其缔结双方:一方为一名雇主,一个雇主团体或一个或几个雇主组织;另一方为一个或几个劳动者代表组织,或在没有此类组织的情况下,由有关劳动者根据本国法律或条例正式选举或委任的代表。”
1981年6月3日国际劳工组织召集在日内瓦举行的第67届会议,确定了《促进集体谈判公约》。该公约第2条规定:“就本公约而言,集体谈判一词适用于一雇主、一些雇主或一个或数个雇主组织为一方同一个或数个工人组织为另一方之间,为以下的目的所进行的所有谈判:(a) 确定劳动和就业条件,和(或) (b) 解决雇主和工人之间的关系 ,和(或) (c) 解决雇主或其组织同一个或数个工人组织之间的关系。”该公约第三部分《促进集体谈判》第5条还规定:“1.应当根据国家情况,采取措施促进集体谈判。2.上文第1款所涉措施之目的应是:(a) 使本公约所涉各行业的雇主同各类工人的集体谈判得以进行;(b) 使集体谈判逐渐扩展到本公约第2条(a)、(b)和(c)项所涉的所有方面;(c) 促进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之间所达成的程序规则的发展;(d) 使集体谈判不因缺乏决定其进程的规则或这些规则不足或不适当而受到妨碍;(e) 使解决劳资纠纷的机构和程序的确立有助于促进集体谈判。”本届会议确定的《促进集体谈判建议书》第二部分促进集体谈判的手段中的第3项规定:“凡有必要并在适宜时,应当采取适合国情的措施以便:(a) 雇主和工人的代表组织被确认为有资格进行集体谈判;(b) 在主管当局按确认程序确定哪些组织有权进行谈判的国
家里,在做出决定时应以客观的并对这些组织的代表性事先予以确定的标准为依据,而这些标准须经与雇主和工人的代表组织磋商后确定。”
综上可见,国际劳工组织关于集体谈判或者说是集体协商的代表人,界定为雇主或者雇主组织和代表工人的工会组织或工人代表。但是,我们也不难看出其中所言并非集体合同的主体。就集体谈判的目的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集体谈判的目的是:“确立劳动和就业条件”,解决的是“雇主和工人之间的关系”和“雇主或其组织同一个或数个工人组织之间的关系”。促进集体谈判的目的是:“使本公约所涉各行业的雇主同各类工人的集体谈判得以进行”和“促进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之间所达成的程序规则的发展”。根据1981年《促进集体谈判建议书》的精神,进行集体谈判的“雇主和工人的代表”还须“被确认为有资格进行集体谈判”。由此可见,进行集体谈判的代表一般是有合法资格的雇主或其组织和工人的代表或代表工人的工会。但是我们也发现,这仅仅是指进行集体谈判的代表而并非指集体合同的主体。而就集体合同的目的我们都清楚地知道,集体合同主要是针对工人群体和雇主而言的。可见,集体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工人群体”和“雇主”,至于说工人组织或者工人代表和雇主或者雇主组织,则都是集体谈判的代表而不是集体合同的主体。从工会组织须经确认其合法的代表资格之要求,也完全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集体合同的主体是工?
巳禾搴凸椭鳌?
(二)中国劳动法对集体合同主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根据劳动法第33条第一款的规定,很显然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是赋予“企业职工一方”和“企业”的'。企业职工一方和企业是集体合同的真实主体,他们才享有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当然也必须履行集体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根据此条二款的规定,我们清楚地看出: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仅仅是集体谈判的“代表”而已,他们行使的显然是“企业职工一方”的代表权,而根本的决定权却是在“企业职工一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这足以说明职工推举的谈判代表或工会组织,本身并没有最后的决定权,而终极的权利仍然是“企业职工一方”。根据劳动法第35条的规定,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我们也完全可以得出结论:集体合同的主体是“企业和企业的全体职工”,因为集体合同所约束的正是他们的行为而不是“工会或职工代表”的行为。
劳动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第5条规定:“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7条规定:“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第8条规定:“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三至十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工会一方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的,应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双方应另行指定一名记录员。”第9条:“企业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根据这个文件,我们更加清楚地明确:集体合同的主体是“全体职工”和“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不过是“全体职工”的“代表”,并非集体合同的主体,企业一方也是一样的,依法指派代表进行谈判;也就是说,谈判的人并非集体合同的真实主体。他们分别是“职工一方”和“企业”的代表。
把集体合同的主体误以为是“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和“雇主个人或雇主组织”的原因,就在于只注重了集体谈判的双方代表这样的“形式和过程”,忽视了集体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是权利的真实享有者和真实承担者,而不是形式上的“代表者”。
(三)需要澄清的几个问题
至于说把集体合同的主体界定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和“企业行政”的观点,则完全是没有任何根据的,其原因可能是没有搞清楚这些基本的概念。
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本没有对集体合同主体和集体谈判的代表做出具有“法人资格”要求。“企业职工一方”是一个群体概念,显然不可能具有任何性质的“法人资格”。企业职工一方推举的谈判代表当然也不可能具有“法人资格”。诚然,“企业”一般说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经济组织,但是,有些经济组织即“企业”则依法不具有“法人资格”而是自然人,如我们民法规定某些私营企业、个人合伙和个体工商户等。但是,尽管不具备“法人资格”,却并不影响其作为用人单位而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既然存在劳动关系依法即可以签订集体合同。企业一方的集体协商谈判代表,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担任或由其依法指派的,当然不是也不需要具备“法人资格”。
再从工会组织来说,工会组织代表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谈判,一般说来工会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组织,但是,对于某些基层工会尤其是那些规模极小的个人合伙或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工会而言,由于其不能达到民法规定的要件即可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是,这样的工会组织依法仍然可以作为“职工一方”的代表与企业进行集体谈判。10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10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由不足25人的几个单位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其中某个单位的工会分会或者工会小组则肯定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是,它仍然可以依照劳动法和工会法的规定代表职工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
由此可见,无论是集体合同的主体还是集体谈判的代表都无须具备任何性质的“法人资格”。
至于说集体合同主体或者说集体谈判代表的另一方企业或“用人单位”,是“企业行政”或雇主个人,这个观点更是无稽之谈。出现这样的观点,其原因可能是没有把企业的概念搞清楚。企业是一种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它独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劳动关系中“企业”就是所谓的“雇主”――职工受雇于“企业”而不是受雇于“企业的管理者”。()至于说“企业行政”则是企业的管理者,“企业管理者”和“企业”显然是不能混淆的基本概念。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9条,集体协商的“企业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可见这里根本没有“企业行政”这样的概念和涵义。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担任集体协商谈判代表,此时其所作所为是职务行为而并非个人行为。
三、结论
集体合同主体的研究之理论与现实的意义则是显而易见的。按照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界定以及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合同的主体应当是“企业职工一方”和“企业”;工会组织或职工一方推举的代表和企业代表,分别只是集体谈判的“谈判代表”,他们具有和行使的只是“代表权”。谈判代表就雇主一方而言,可以是雇主的法定代表人或其直接指派的代表,也可以是雇主组织;就职工一方而言,可能是本单位的工会组织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也可以是与雇主组织相对应的工会组织如产业工会、联合工会或工会联合会等。近年来,由于产业机构的调整和企业制度的改革,企业的类型和性质也变得复杂化。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精神和集体合同制度实践发展的现实,我们可以把集体合同主体“企业一方”概括为“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方面”。
篇18:求职信和公文主体
求职信和公文主体
行政机关公文的主体部分应该包括的八个要素:
答:①标题 ②主送机关 3正文 4.附件说明 5.成文日期 6.印章 7.附注 8.附件
二、求职信的基本格式
求职信的基本格式通常由称谓、开头、正文、结尾、附件、署名和日期几个部分组成。
(一)称谓
即对读信者的称呼。求职信不同于一般的书信,它往往带有私事公办的意味,写称呼时应严谨,不要用“亲爱的”、“我最尊敬的”等刺人的.字眼,有时为了礼貌起见,可用“尊敬的某某”来称呼。
(二)开头
(三)正文 (四)结尾 (五)附件
(六)署名和日期
署上你的姓名及要求职的年、月、日。
篇19:民事主体制度
民事主体,也称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在什么人之间发生,谁是权利义务的承受者,都涉及民事主体问题。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还取决于能力,民法将此能力分解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承认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因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类个体,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国家有时也直接参与民事活动,但基于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国家出现在民事活动中时,其身份只是公法人。另外,在一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其主体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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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编辑
民事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我国法律,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及个别情形下的国家(如国家成为无主财产的所有人)。[1]
解释
民事主体在有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学说上称为权利主体。传统民法认为:“民事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其本质的含义就是能够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它是一个发展演变的概念,“是由社会经济发展决定的”。根据民法的发展史,民事主体经历了从一元主体到二元主体的演变过程。罗马法确立了民事主体的一元结构。罗马法没有权利能力的概念,而是采用人格的概念,根据一定的标准从生物人中选择一部分自然人,赋予其法律人格。罗马法上没有关于法人的规定,将合伙作为一种合意契约处理,“两人以上相互承担义务将物品或劳作集中在一起,以实现某一合法且共同利益的目的,这种合伙的意愿被称为合伙意愿”。到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适应进入垄断阶段的资本主义的发展需要,正式确定了法人制度,明确了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打破了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元结构。[2]
构成要件编辑
通过对自然人和法人的共同特点的分析,可以得出民事主体的构成要件:第一,名义独立。自然人和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为民事行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对组织体特别意味着能够用组织的名称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以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成员的名义”。第二,意志独立。即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自己的选择来活动。自然人能通过自己的自由意志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对于法人而言,应该是其共同意志,而不是其成员的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第三,财产独立。即“民事主体必须拥有作为一个实体独立的财产”。自然人对其拥有的财产享有完全的、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其成员的财产,为法人的共同利益所支配。第四,责任独立。即要求民事主体具有责任能力。自然人和法人都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以其财产独立为前提。责任能力是从行为能力制度中分化出来的一项制度,但其是否应当从行为能力制度中分化出来,成为民事主体的构成要件,我认为是值得商榷的。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包括两个方面: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前者指行为人能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后者是行为人辨别善恶的能力。责任能力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此处的责任“并非独义务的担保,而是行为之实施处在行为人有意识的状态导致的可罚责性”。由此,行为能力制度的实践理性方面内在的包含承担责任的方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呢能力,而行为能力又包含责任方面,所以责任独立不能作为民事主体的构成要件。[2]
判断标准编辑
民事主体判断标准的几种理论学说:
在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方面,我国时下存在多种理论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主流的民事主体判断标准
主流的民事主体判断标准认为,民事主体的本质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的存在;二是国家法律的确认。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是民事主体存在的决定性因素;国家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也是其存在所不可缺少的条件。在商品交换中逐渐形成的平等的人格和地位,是产生民事主体的前提条件;而在商品交换和其他民事活动中,享有充分的财产自主权是民事主体成立的必要条件,如社会团体要成为民事主体,应当具备必要的财产;民事主体在其财产权的范围内,对外具有承担相应财产责任的能力,即任何民事主体都应以自己独立支配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财产责任,这是民法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一个重要规则,也是各国民事主体均须具备的条件;民事主体是一个法律范畴,它的确认不仅依赖于物质生活条件,而且取决于统治阶级的意志,实际上,哪些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以及这些民事主体享有哪些民事权利,都是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的。
2、抽象人格论
抽象人格论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重要成果,它已经成为西方民事主体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石。抽象人格论认为,衡量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标准,应当看其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抽象人格,是“抽象的法律人格”的简称,又称一般的法律人格、一般人格,是指人们平等普遍、独立自由且终身享有的不可变更、不可转让的民事权利能力。
3.民事权利能力论
民事权利能力论认为,凡是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应具备能够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法律资格,即权利义务能力,简称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一个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确认。具备法律上的人格才具备法律上的主体地位,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4.民事主体功能论
民事主体功能论认为,法律对于民事主体的规定,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在人文主义的影响下,赋予所有自然人民事主体地位,使其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二是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和发挥特定的功能而对一定的社会存在赋予民事主体地位,确认其权利能力,这主要是针对社会组织和特定财产而言的。个人在经济和社会中发挥着重要功能,是法律确立自然人民事主体地位的根本原因。法律赋予一些社会组织有独立于其成员的民事主体地位,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团体的特定功能。一些社会存在要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发挥功能作用,就必须通过参与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实现,此种情况下,法律就有必要赋予某些社会存在民事主体地位。
对以上几种理论学说的简要评述:
从上述各种理论中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其一,民事主体的主体地位必须得到法律的确认。此为上述各种理论的共识。认为尽管从根本上说,一个社会主体取得民事主体地位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但从现实的角度看,法律毕竟是控制社会的一种工具,控制进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是立法者进行社会控制的一个重要手段,因而,一种社会主体能否取得民事主体地位完全是立法者选择的结果,民事主体资格是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其二,民事主体的确认的具体条件不同。传统民事主体判断标准“为四要件,即名义独立、意志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缺一者不能被法律确认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于”传统民事主体判断标准“的四要件,已经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其将大量事实的民事主体排除在法律主体之外,不利于经济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抽象人格论“ 对于解释各种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何以平等,则很有说服力和学术价值,但在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问题上,没有提出实质性的见解。因为”抽象人格论“认为在” 抽象人格“之下,还有各种具体人格,包括自然人、法人、第三民事主体等,但这种具体人格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则未提出。权利能力只是对民事主体共性特征的一种抽象,是立法者为了将法人引进民事主体领域的一种立法设计,而不是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 ”民事主体功能论“ 在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问题上很有新意,角度独特,提出特定功能是民事主体确立的重要依据。但问题是所谓的“功能”如何把握则没有标准。
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的小结:
民事主体经历了从非全部的自然人,到全部自然人再到法人和自然人并存,又有此刻民事第三主体――非法人团体的出现,这么一个漫长的发展历史,说明了民事主体范围的逐渐扩大。同时也说明:法律对社会上活动实体的主体承认是有条件的,而不是漫无目的的任意设计。现代法律对自然人的主体地位的确定,没有什么争论,此刻在理论界分歧较大的是非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判断标准问题。在我看来,非自然人主体要被确立为民事主体,应具备独立的意志,可供其支配的财产和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首先,只有具有独立意志,才能成为其他主体的一个具体的交易对象,才能与其他主体发生意志交流,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其次,拥有自身可支配的财产,是一个客观实体成为民事主体的重要物质基础,只有经济上的独立才有人格上的独立,非自然人要参加民事活动,必须有一定的财产为基矗再次,非自然人主体能独立地承担责任。只有当其能一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责任的时候,才能在其侵害相关主体的权利是受到惩罚,受害者才能得到救济。
总的来说,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理清民事主体和人格、权利能力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减轻民事主体判断标准的模糊性。
关系比较编辑
民事主体与人格
人格理论始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上,人格是一个公私法兼容,人格与身份并列,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合为一体的概念。始于罗马法的人格理论,其最重要的特点就在于人与人格的分离。根据罗马法的规定,并非一切人均为权利主体。在罗马时代,作为权利主体的人除了是人以外,还需具备其他条件:首先,其须为“自由民”,即享有在法定限度内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其人身和行动的自由权;其次,就民法关系而言,其还应当是“市民”。由此可见,罗马法之人与人格的分离,从根本上反映了古代罗马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
近代民法对于自然人之人格予以无条件的普遍承认,对此,我们通常比较强调其作为一项法律基本原则的作用:近代资产阶级法律的首要贡献,就在于公然宣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法律产生的'先决条件是它必须将生活在群体中的人作为其规范对象,而民法之作用于一定的人际关系,必须展示其表现方式,这种表现方式被称为“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之不同于原本意义上的人际关系(财产关系及伦理关系),便在于在此种关系中,人的行为被予以强制性评价,因而与权利义务直接相联系。因此权利义务得以成为法律关系的核心。而民法在确认权利义务亦即“生产”法律关系时,便必须确认权利义务承受人(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的资格,即主体资格。由此,法律意义上的“人”必然具有与原本意义上的“人”(一种生命存在体)不同的属性:后者为自然属性,称为“人类”或“自然人”;前者为法律属性,称为“人格”。近代资产阶级推翻以不平等的身份等级制度为特征的封建社会,形成了近代民法“自由平等的人格”之基本模式,则表现了人类社会文明的重大进步。
自1900年《德国民法典》以来,不仅自然人被赋予人格,某些社会组织也被赋予法律人格(法人)。法人制度的出现纯粹是经济发展的需求导致法律技术进步的结果,是一种经济生活的客观现实与法律技术运用相结合的产物。正因为自然人的人格是一种直接体现个人尊严的法律工具,故现代民法确认一切自然人均有平等的、不得被剥夺的人格;而正因为法人的人格是一种法律技术的产物,所以,法人的人格在特定条件下得被否认或者剥压。
对于法律上的“人格”概念,有学者认为其具有三种不同含义:其一,人格指具有法律地位的权利主体,即人格为“主体”的同义语;其二,人格为作为权利主体法律资格的民事权利能力,即人格为“权利能力”的同义语;其三,人格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如自然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尊严、名誉等,即人格为 “人格利益”的同义语。[4] 但是,法律上所谓”人格“不仅是一个私法上的概念,还具有公法上的意义,如宪法意义上规定的”人格“.但在私法领域只能有两种含义:一是抽象的人格,指权利主体的法律资格,可与民事主体替代;二是指具体的人格,主要是人格权的客体,包括生命、身体、健康、名誉、隐私、贞操等。因此,对于民事主体与人格的关系而言,二者只是在抽象的层面上可替代。
与权利能力编辑
民事主体与权利能力(抽象人格):
历史之初,人类生活在朴素平等的”自然状态"中,很少注意到彼此间的差异。商品经济出现以后,人与人之间的差距逐渐扩大,人们必须找到解决社会不平等矛盾的基本方法。因此,哲学家和法学家发现了这样的思路:从各种不平等的多样性的主体――具体人格中抽象出最一般的法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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