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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电视购物广告作假电视台担不担责

时间:2022-12-16 23:57:15 广告词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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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电视购物广告作假电视台担不担责

篇1:评论:电视购物广告作假电视台担不担责

背 景

近日,有两则消息引人注目:一是北京市消协最近发布调查报告指出,当前的电视购物广告存在误导、失实、数据表述不科学等九大问题,已成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难点;二是国家广电总局将对各地方卫视台的电视购物节目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如效果不好,将考虑彻底“叫停”电视购物节目,

电视购物中存在的问题由来已久,不少消费者深受其害———王先生看电视购物广告后,花一千多元钱买了一款手机。拿到货后他发现,那完全是一部“山寨”版手机,仅值六七百元;陈小姐通过电视购物买来某减肥产品,使用后毫无效果,但广告中的无效退款承诺迟迟不能兑现……专家指出,时下,电视购物中的假冒伪劣产品最多时已达50%以上,

电视购物广告作假,电视台担不担责?

说 法

华东政法大学王俊民教授指出,只要消费者同意购买,电视购物广告的内容就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广告主不能履行广告中的内容,消费者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如果消费者认为广告主存在欺诈行为,还可依法要求广告主承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一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此外,我国《广告法》还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电视台是电视购物广告的发布者,因此,如果其对刊播广告的内容未尽到基本的审慎义务,那么对消费者由此受到的损失,电视台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篇2:劳动法规定案例:非法约定违约金,职工离职不担责

《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关于专项培训服务和保密条款的特别约定,不能因其他任何事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这是一条强制性规定。依据这项规定,老郭于日前割断了与原公司的劳动关系,且不给该公司任何经济赔偿。

去年,老郭凭自己的经验和能力,在某公司当上了主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并签订了一份5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除法定条件和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出现,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解除合同,否则,将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其中,如老郭违约,须承担5万元以下的违约金。

今年3月,老郭一位好朋友说自己的企业缺少懂经营、会管理的人才,想邀请老郭到该单位上班。关于待遇一事,朋友允诺高于老郭所在的公司,且分给10%的红利。老郭虽然动了心,但没立即答应朋友。

7月初,该公司董事长与老郭发生矛盾,一气之下,老郭递交了辞呈。8月中旬,老郭看公司没人理睬他,他就到朋友的企业上了班。

公司发现老郭到同行对手那里上了班,即以其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给付4万元经济违约金。 面对公司转过来的索赔函,老郭慌了手脚。他将此函转给本报,记者咨询律师后得出结论:老郭做得没错,不存在违约行为,也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可以免除一切责任。

李玲律师介绍,要解决老郭的疑问,首先要弄清他是否违反合同约定,以及该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纵观老郭的劳动合同,双方系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签订的,属真实意思表示,总体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劳动合同法》第25条明确规定除“专业培训和保密条款”外,任何事项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因此,老郭这份劳动合同关于违约金部分的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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