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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管理制度

时间:2022-05-19 16:03:43 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汽车管理制度(共15篇),一起来阅读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汽车管理制度

篇1:汽车管理制度

1、车辆进厂送修时,客户应描述故障现象,提供技术档案和行驶证等有关资料。

2、业务接待人员和检验人员应认真听取客户陈述,了解车辆技术状况。

3、车辆进入预检工位,检验人员经过检验确认维修项目,交前台对维修费用进行预核算,然后与客户签订维修合同。

4、车辆进入待修区,等待维修。

5、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合格后,根据工时、材料结算清单结清费用,向车辆托修方提供结算凭证和竣工出厂合格证。

6、建立维修车辆档案。

篇2:汽车管理制度

1、用车条件:

①中心领导检查工作、参加会议、参观学习、联系事务等。

②科室正常业务用车、联系重要工作。

③贵重设备、精密仪器等运输。

④陪上级单位人员至乡、镇检查指导工作。

⑤其它经领导批准的用车。

2、用车手续程序

①申请:上班时间,各科室根据工作计划,用车时间向分管领导申请统筹安排。

②外单位、职工私人用车、节假日及下班时间一律经中心领导审批。

3、油料供应与费用结算

①由财务科统一购买充值加油卡。

②科室用车费用列入科室成本核算;职工私人用车承担汽油费和过路过桥费,由财务科负责在用车后一周内结清。

③加强车公里油耗的核定,车公里数一律凭派车单累计确定。

4、车辆管理与维修

①驾驶员要始终保持车辆内外清洁整洁。

②存车车辆清洗后及时进库,无车库的车辆停放指定地点。

③需要进厂修理的车辆,经驾驶员提出申请,财务科审核,中心领导批复后安排送指定厂修理。修理费用由财务科审核,中心分管领导复审后按规定报销。

④财务科负责建立健全汽车档案,用车、修理、油耗、机油更换等及时记录。

5、用车纪律与违章处理

①发现驾驶员未开具派车单擅自出车的,一次罚款100元,一月内连续两次违反规定的,作待岗处理。驾驶员私自出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或人员伤亡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并根据情况处以1000-元罚款,对管理不力的科室负责人罚款100-500元。

②发现加油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或未经财务科同意擅自到其他加油站加油的,不予报销,并罚款50元,视情节作待岗处理。

③违反车辆修理规定,不予报销修理费用。

④无派车单,车公里数用车科室一律不予承认。

⑤财务科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严格按规定程序修车,因科室管理不力发生违规用车的或对责任人未作处理的,一次扣科室管理分10分,并扣发当月科长津贴。

篇3:汽车管理制度

为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加强全厂职工的质量意识,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制度。

1、质量管理机构

本厂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厂长负责。具体质量管理工作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

2、质量机构职责

全面负责全厂质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汽车维护工艺规范》、《汽车维护出厂技术条件》、交通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的规章制度,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目标,对全厂维修车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维修技术、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

(1)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进行质量分析。

(2)收集保管汽车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3)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

(4)负责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5)负责标准计量工作。

(6)负责设备管理维修工作。

(7)负责汽车的检验工作。提高汽车维修质量。

(8)负责质量纠纷的质量分析工作。

3、对维修车辆一律进行三级检验,严格进行汽维护前检验、过程检验、竣工检验,严格执行竣工出厂技术标准,未达标准不准出厂。认真执行汽车维修质量的抽查监督制度。

4、材料仓库应严把配件质量关,严格做好采购配件的入库验收工作。

5、严禁偷漏作业项目。一经发现,即严肃查处。

篇4:汽车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保证汽车维修质量,根据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汽车修理、维护或专项维修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汽车维修业户)和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对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三)指导、监督检查汽车维修业户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

(四)组织汽车维修行业质量检查评比;

(五)收集交流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信息,开展技术咨询和质量诊断工作;

(六)组织汽车维修业户质量管理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七)受理汽车维修质量问题的申诉,负责进行调解处理。

第四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实行分级管理。建立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中心),为汽车维修质量监督和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调解或仲裁提供检测依据。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必须是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后颁发了《检测许可证》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第五条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其维修类别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汽车维修个体业户应有人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其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质量管理法规和本办法;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汽车维修的技术标准、相关标准以及有关地方标准;

(三)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

(四)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制定汽车维修企业技术标准;

(五)建立健全汽车维修业户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掌握质量动态,进行质量分析,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六)开展质量评优与奖惩工作。

第六条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检验员。质量检验员必须经过当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汽车维修检验员证,方可上岗。

第七条汽车维修业户必须做好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与企业维修类别相适应的技术管理、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规章制度。

第八条汽车维修业户在维修生产中必须遵守以下法规和标准:

(一)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国家标准局发布的各项汽车修理技术条件,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允许噪声及测量方法和汽、柴油车排放标准及测量方法等;

(三)交通部第13号令发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四)交通部颁发的有关汽车修理技术标准(技术条件);

(五)各地制定发布的有关汽车维修技术标准。

第九条汽车维修业户在维修没有国标、部标、地方标准的车辆时,应参照原车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维修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十条车辆进厂、维修及竣工出厂,必须由专人负责质量检验,并认真填写检验单。一、二类维修业户对进行汽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的车辆必须建立《汽车维修技术档案》。

第十一条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汽车小修和部分专项修理除外),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汽车维修业户在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时必须按竣工出厂技术条件进行检测并向托修单位提供由出厂检验员签发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业户使用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

第十二条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执行车辆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发行故障或损坏,承修业户和托修单位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

(一)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维修业户应负责及时返修,由于维修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由承修业户负责。

(二)由于托修单位违反使用规定或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不属于维修质量,经济责任由托修单位自负。

第十三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制定并认真执行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对维修车辆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做为评定维修业户维修质量和年审《技术合格证》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托修单位与承修业户发行维修质量纠纷时,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负责组织技术分析和鉴定,并进行调解,所发生的检查、试验分析、鉴定等费用均由责任方承担。双方经调解仍有争议时,可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或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对不按技术标准修车,维修质量不能达到规定技术标准的维修业户,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篇5:汽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维护劳动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经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公共汽车和电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固定的线路、站点和规定的时间营运,用于运载乘客并按照核定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的汽车和电车。

第三条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交通局所属的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对黄浦、卢湾、徐汇、长宁、静安、普陀、闸北、虹口、杨浦等区的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市交通局所属的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工作。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县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区县交通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发展,应当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他公共客运方式相协调。本市根据公共交通公益事业的属性实行优先发展的原则,对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设施建设和投资等方面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并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本市鼓励在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经营和管理领域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及管理方法。

第五条市交通局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方便市民出行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发展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循服从规划、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的原则。

第二章线路和线路经营权

第七条市交通局、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本区县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发展规划,制定或者调整本市、本区县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网规划(以下简称线网规划)及场站规划。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以下简称线路)的开辟和调整,应当符合线网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市交通局、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线网规划和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线路开辟、调整的年度计划,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市交通局、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线路开辟、调整的年度计划,应当听取市民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区、县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提出跨区县开辟或者调整线路的意见,经市交通局会同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线路开辟、调整的年度计划。

第九条旅游线路应当纳入线网规划。旅游线路的开辟、调整,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市交通局平?后确定。旅游线路应当按照方便游客的原则,在旅游景点设立固定站点,并与旅游景点的开放和营业时间相适应。

第十条经营者从事线路营运,应当取得有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线路经营权。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授予起讫站和线路走向均在本区县内线路营运的线路经营权;市交通局负责授予其他线路营运的线路经营权。线路经营权每期不得超过八年。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经营者不得擅自处分取得的线路经营权。

第十一条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在本市从事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业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符合线路营运要求的营运车辆或者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

(三)符合线路营运要求的停车场地和配套设施;

(四)具有合理、可行的线路营运方案;

(五)具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营运管理制度;

(六)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取得服务证的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其中驾驶员应当有一年以上驾驶年限。

第十二条对新开辟的线路,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或者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市交通局、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方式授予经营者线路经营权。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六个月前,经营者可以向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取得新一期线路经营权的书面申请。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经营者营运服务的状况,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决定是否授予其线路经营权。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权的,由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线路经营权证书。

第十三条市交通局、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市场管理,查处无证经营行为;除特殊情况外,对已经确定经营者的线路不再开辟复线。

第十四条市交通局、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对经营者的营运服务状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授予或者吊销线路经营权的依据之一。市交通局、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经营者的营运服务状况进行评议时,应当邀请乘客代表参加,并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五条对取得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由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其营运车辆的数量,发给车辆营运证;对经培训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售票员和调度员,由市运输管理处发给相应的服务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的服务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年度审验或者经年度审验不合格的营运车辆,不得用于线路营运;未经年度审验或者经年度审验不合格的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应当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补办年度审验手续。未参加考核或者经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市运输管理处不得发给相应的服务证。被吊销服务证的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市运输管理处两年内不得发给相应的服务证。

第三章营运管理

第十六条经营者在营运中应当执行取得线路经营权时确定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营运管理制度。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刻、车辆数、车型、车辆载客限额组织营运,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停止营运。车辆载客限额由市公安部门和市运输管理处共同核准。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营运要求和客流量编制线路行车作业计划,报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经营者应当按照线路行车作业计划营运。市运输管理处、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的线路行车作业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需要采用无人售票方式营运的,经营者应当自营运之日起十日内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备案。采用无人售票方式营运的,经营者应当在无人售票营运车辆上设置符合市交通局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机和电子报站设备,并保持其完好;投币箱旁应当备有车票凭证。

第十九条需要采用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营运的,经营者应当自营运之日起十日内将车辆的数量和营运班次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备案。采用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营运的,经营者应当定期维护车辆空调设施,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并在车厢内显著位置设置温度计。每年的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期间和十二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一日期间,以及在此期间外车厢内温度高于二十八摄氏度或者低于十二摄氏度时,经营者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除前款规定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的情形外,经营者应当开启车辆通风换气设施。

第二十条经营者在营运过程中,应当在规定的站点安排上下客。在本市城镇范围外,站点间距超过一定距离的,经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公安部门审核批准,经营者可以在核准的共用招呼站安排上下客。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因解散、破产等原因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需要终止营运的,应当在终止营运之日的三个月前,书面告知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经营者终止营运前确定新的经营者。

第二十二条需要暂停或者终止线路营运、站点使用的,经营者应当向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实施。需要变更站点或者营运线路的,经营者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线网规划调整的,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实施营运调整,经营者应当予以执行。道路、地下管线等城市基础设施施工或者道路状况影响营运安全的,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可以要求经营者实施营运调整,经营者应当予以执行。

第二十三条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外,经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实施营运调整的,经营者应当于实施之日的五日前,在线路各站点公开告示。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外,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实施营运调整的,应当于实施之日的五日前,在线路各站点公开告示。两条或者两条以上相关联的线路同时发生营运调整的,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还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告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及时组织车辆、人员进行疏运:

(一)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严重不足的;

(二)举行重大社会活动的;

(三)其他需要应急疏运的。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核定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经营者向乘客收取营运费用后,应当出具由市交通局和市税务部门认可的等额车票凭证。本市公共交通客运票务机构统一印制、发售的乘车票证,在全市营运线路通用,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收。乘车票证的回收、结算,由本市公共交通客运票务机构与经营者按照市交通局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营运车辆的检查、保养和维修工作,并予以记录,保证投入营运的车辆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整洁、设施完好;

(二)车辆性能、尾气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

(三)在规定的位置,标明营运收费标准、线路名称和经营者名称;

(四)在规定的位置放置车辆营运证副本;

(五)在规定的位置,张贴市交通局按照本条例制定的《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以下简称《乘坐规则》)、线路走向示意图以及乘客投诉电话号码。

第二十七条配备无线电通讯调度设备的,经营者应当将无线电通讯的调度设备及其频率,报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并保持设备处于连续、正常的工作状态。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驾驶员和售票员从事营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与车辆营运证相符的服务证;

(二)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刻、车辆载客限额营运;

(三)按照核准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

(四)在规定的站点或者核准的共用招呼站安排上下客;

(五)按照规定报清线路名称、车辆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设置电子报站设备的,应当正确使用电子报站设备;

(六)保持车辆整洁,维护车厢内的乘车秩序;

(七)不得将车辆交给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营运;

(八)车辆不得在站点滞留,妨碍营运秩序;

(九)为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乘车帮助;

(十)不得在车厢内吸烟。

调度员从事营运调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服务证;

(二)按照行车作业计划调度车辆,遇特殊情况时合理调度;

(三)如实记录行车数据。

第二十九条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客运服务的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营运车辆上未按规定标明营运收费标准的;

(二)驾驶员或者售票员不出具或者不配备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的;

(三)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上未按规定开启空调或者换气设施的;

(四)装有电子读卡机的车辆上因电子读卡机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无法使用电子乘车卡的。

车辆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乘客有权要求驾驶员、售票员组织免费乘坐同线路同方向的车辆,同线路同方向车辆的驾驶员、售票员不得拒绝;驾驶员、售票员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安排乘坐同线路同方向车辆的,乘客有权要求按照原价退还车费。

第三十条乘客应当遵守《乘坐规则》。违反《乘坐规则》,经劝阻拒不改正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乘客乘车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车费。乘客未按规定支付车费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可以要求其补交车费,并可以对其按照营运收费标准的五倍加收车费。

第四章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和预留的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用地和空间,未经原审批单位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并参与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大型的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施以及停车场地。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施以及停车场地,应当符合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发展规划、线网规划和场站规划。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汽车和电车起讫站点设施:

(一)新建或者扩建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轨道交通车站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的;

(二)新建或者扩建大型公共设施的;

(三)新建或者扩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居住区的。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施以及停车场地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未按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经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不得将场站设施关闭或者移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线路站点应当按照方便乘客、站距合理的原则设置。经营者应当在线路起讫站点设置车辆调度、候车设施,张贴《乘坐规则》、营运收费价目表以及乘客投诉电话号码。新辟线路的起讫站点,应当分别设置上客站和下客站。

第三十四条经营者应当按照市运输管理处规定的统一标准,在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置站牌(包括临时站牌,下同)。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首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的名称、开往方向、营运收费标准等内容,并保持清晰、完好;营运班次间隔在三十分钟以上的线路,还应当标明每一班次车辆途经所在站点的时间。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共用站点,由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授权经营单位协商采用招标或者委托的方式,确定日常管理单位;其他共用站点,由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产权所有者协商采用招标或者委托的方式确定日常管理单位。共用站点管理单位应当维护共用站点内的营运秩序,保持安全、畅通。进入共用站点营运的驾驶员、售票员,应当服从站点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在营运车辆上设置广告,除应当符合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外,广告设置的位置、面积、色彩应当符合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管理的有关规定。车厢内不得播放有声广告或者散发书面广告。

第三十七条电车供电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对电车触线网、馈线网、变电站等电车供电设施进行维护,保证其安全和正常使用。电车供电设施发生故障时,电车供电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其正常使用。电车供电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供电设施保护标志。

禁止下列危害电车供电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志;

(二)在电车触线网、馈线网上悬挂、架设宣传标语、广告牌或者其他设施;

(三)危害电车供电安全的其他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电车供电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车供电单位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运输超高物件需要穿越电车触线网、馈线网的,运输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书面通知电车供电单位。

第三十八条本市的主要机动车道,应当开设公共汽车和电车专用车道、港湾式停靠站;符合条件的单向机动车道,应当允许公共汽车和电车双向通行;符合条件的主要道口,应当设置公共汽车和电车优先通行的标志、信号装置。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共汽车和电车专用车道的规划。公共汽车和电车优先通行、专用车道开设和站点设置的办法,由市交通局会同市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投诉

第三十九条市交通局和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区县交通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活动的监督检查。上述部门从事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十条市运输管理处、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和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投诉。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经营者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申诉。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或者申诉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十二条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向经营者核查投诉及投诉处理情况。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向经营者核查投诉及投诉处理情况的,应当向经营者发出核查通知书。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核查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或者处理意见书面回复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线路经营权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可以将营运车辆扣押,责令行为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局、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线路经营权证书:

(一)将线路经营权发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

(二)擅自转让线路经营权的。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执行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营运管理制度的,由市交通局、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交通局、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线路经营权证书。有第一款、第二款行为,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市交通局、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部分或者全部的线路经营权证书。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营运车辆无营运证或者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无服务证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责令经营者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可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市交通执法总队可以吊销其服务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不遵守从业人员服务规范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组织乘客免费换乘或者退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不服从共用站点管理人员管理的。

第四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超过核准的车辆载客限额营运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备案的线路行车作业计划营运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未按照规定营运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营运车辆不符合要求的。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将行车作业计划报备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在规定的站点或者核准的共用招呼站安排上下客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核准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收费后不出具等额车票凭证或者拒收通用乘车票证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连续两个月内,经营者的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违章率超过百分之二的。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终止营运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擅自实施营运调整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公开告示营运调整情况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不服从统一调度的。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责令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经营者擅自将场站设施关闭或者移作他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线路起讫站点设置车辆调度、候车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未按规定设置站牌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维护站点营运秩序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营运车辆上设置广告的位置、面积、色彩不符合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管理要求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车厢内播放有声广告或者散发书面广告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危害电车供电设施安全的。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市交通局和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区县交通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客运监督检查人员执法的监督制度。前述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市交通局或者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区县交通执法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共用站点,是指两条以上线路共同使用的起点站、终点站和枢纽站。

(二)复线,是指总长度百分之七十以上与原线路重复的新线路,或者经过原线路主要客源段且起讫站点与原线路相近的新线路。

(三)城镇,是指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一般镇。

(四)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违章率,是指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人次占持有服务证的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总数的百分比。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经营者已经从事线路营运的,应当向市交通局办理取得线路经营权的手续。

篇6:汽车管理制度

1、汽车维修竣工检验由专职检验人员负责实施。

2、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内容为整车检查、检测、路试、检测路试后的再检测及车辆验收。

3、修竣车辆竣工检验严格依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T18565-)要求进行。首先进行整车外观和底盘检查,检查合格后进行路试,对于路试中所发生的不正常现象,要认真复查。路试合格后重新进行底盘检查,确保各项技术性能合格后由总检开具出厂合格证。

4、对于进行二级维护及以上维修作业的车辆,除上述检验内容外,还必须经计量认证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合格。

5、严禁为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开具竣工出厂合格证。

6、竣工检验合格的车辆实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制度。

篇7:汽车管理制度

(一)车辆的管理

1、公司内交通车辆归口管理由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公司内一切机动车辆须经汽车车队验证、编号、登记后方可使用。

2、对公司内机动车辆使用部门每月检查一次,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车辆检验,有交通管理部门发牌照的由交警部门检验,无牌照的由公司运输、安全和设备部门组织检验,并经常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车辆禁止行驶。无交警部门牌照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出公司。

3、车辆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机动车辆的操纵机构、制动机构、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等必须齐备、灵敏、可靠和有效。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二)车辆的行驶

1、一切车辆靠右行驶,互相礼让,不争道、不抢行,通过交叉路口、弯道、公司大门口应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

2、让车与会车:货车让客车,大车让小车,拖拉机让汽车,非机动车让机动车,空车让装载车。

3、公司区内机动车的行驶速度:大小客车、大小货车摩托车和拖拉机为10km/h,各种车辆出公司大门、倒车及出入厂区、厂房时不超过5km/h,车间内行驶速度为3km/h,有其它规定的,按规定行驶。

4、公司内机动车行驶严禁超车,倒车时,驾驶员先查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在车后进行指挥。

(三)车辆的停放

1、公司生产区内一切车辆按指定位置或靠路边右侧依次停放。定点作业时,要在不妨碍通道的情况下进行。

2、距交叉路口、弯道、公司大门15m内不准停车,消防栓前2m内不准停车,马路的中央不准停车。

(四)机动车装载

1、严禁人货混载,随车人员应坐在安全位置,驾驶室不得超载坐人,严禁爬车和跳车。

2、车辆装载重量不得超过核定载重量。货物长度前后不得超过车身2m,小型车不得超过1m,超出部分不能触地。左右宽度各不得超过车厢10㎝,高度从地面算起大型车不超过4m,小型车不超过2、5米。

3、装卸时,车辆与堆放货物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m,驾驶室内不得有人,货物不准经过驾驶室的上方。

4、多辆车同时进行装卸时,前后车的间距应不小于2m,横向两车栏板的间距不小于5m,车身后栏板与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小于0、5m。

5、各种拖拉机、翻斗车、平板拖车、除驾驶室内允许定员坐人外,不准乘坐其它人员。

(五)非机动车

1、自行车要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准停放在车间、库房、值班室、办公室及有碍生产、影响交通的地方。

2、非机动车辆装载货物时,手推车从地面起高度不超过1、6m,宽度不超过左右车轮10㎝。

(六)驾驶人员管理

1、驾驶员必须持有经公安交警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的驾驶执照。

2、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本管理制度,按交通标志行驶,并听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服从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3、对持有驾驶证或操作证的人员,应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安全学习,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并定期进行审核。

4、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或安全操作证。证件不得转借、涂改、伪造。

5、不准驾驶机件失灵,违章装载的车辆不准超速行驶。

6、驾驶中严禁吸烟、饮食和闲谈或做其它有碍安全行车的活动,不得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7、执行“三勤”、“三检”制度。

8、严禁酒后驾驶。对迫使驾驶员违章行车者,驾驶员有权拒绝。

(七)奖励和事故处理的规定

1、对安全生产和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保养车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公司给予表扬和奖励。

2、厂区内交通事故的处理,本着“四不放过”和“以责论处”的.原则,发生事故后除按公司考核办法、考核外,还要对责任者视事故性质、情节轻重、损失程度,给予批准教育、行政处分或处以罚款。

3、对公司内交通违章,无故造成车辆损坏者,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可根据违章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或罚款处理。

4、车辆在公司外发生事故由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凡受交通管理部门给予不同形式的处罚者,公司不再重复处理。但重大事故公司可按公司规定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或赔偿经济损失。

5、对公司内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报市劳动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处理。

6、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抢救受伤者,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公司外事故报市交通管理机关,公司内事故报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听侯处理,肇事潜逃者加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篇8:汽车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合理安排调度车辆,保障生产、抢险及其它公务用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机动车辆。

第三条本公司车辆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副总以上的专用车辆由副总本人或专职司机自行管理)。公司公务车及维修车的证照、年审、保险由综合管理部指定人员与司机共同办理;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清洁由各车司机负责。

第四条本公司人员因公外出(非本市城区)用车,须事前预约申请,综合部经理批准后方可用车,并指派车辆出车;部门维修车辆在正常情况下由本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量自行安排,但须节约用油,减少不必要的出车次数,公司如有其它工作需要调动部门车辆出车,在不影响正常维修抢险任务情况下,所属部门应服从综合管理部的安排。

第五条公司人员一般不得申请个人用车,因重病就诊、重病住院和个人紧急等特殊情况必须用车的,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可以用车。

第六条各部门用车应设置<车辆使用及运行记录台账>,详细记录每日车辆的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车事由及部门,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综合管理部每月核对一次运行台账。

第七条各类机动车辆下班后(中午、晚上),应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公司院内),钥匙交调度(带班负责管理)。星期六、日及节假日缴款车照常缴款。

第八条驾驶员不得私自向外借车、换车或出私车。因向外借车、换车、出私车以及不遵守交通规则等造成的事故责任全部由驾驶员本人负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车用油料由综合管理部按照公司标准统一管理控制(详见燃油费补贴标准及管理办法),综合管理部有义务对油耗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测算,合理调整用油标准,控制管理费用。

第十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特殊情况需到非定点厂修理,须说明理由,经部门领导和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综合部监督方可维修。

第十一条公司鼓励自我检修和保养,确需进厂维修的,由驾驶员填写维修申请单,部门经理审定,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方可维修。

第十二条车辆大、中修应列出维修计划(包括时间、维修项目范围、预算)报部门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合适时间修理。

第十三条司机应对车辆进行及时保养、维护、清洗、检查。

第十四条由于司机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而致车辆损坏或机件发生故障,所需维修费,由司机全额负担。

第十五条车辆燃油费、维修费可列入部门绩效考核内容,具体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或在年度考核方案中分别确定。

第十六条购车手续、各类证件等基础资料应复印存档。

第十七条车辆大中修,定时保养、年审结果、事故记录等应登记建档。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xxxx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篇9:汽车的管理制度

一、不准赤脚或穿拖鞋、高跟鞋和裙子上班。留长发者要带工作帽;

二、工作时禁止吸烟;

三、工作时要集中精神,不准说笑、打闹;

四、使用一切机工具及电气设备,必须遵守其安全操作规程,并要爱护使用;

五、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不准光膀子进行工作;

六、严禁无驾驶证人员开始一切机动车辆;

七、严禁开努与驾驶证规定不相符的车辆;

八、未经领导批准,非操作者不得随便动用机床设备;

九、工作场所、车辆旁、工作台、通道应经常保持整洁,做到文明生产;

十、严禁一切低燃点的油、气、醇,与照明设施及带电的线路接触。

以上是小编与汽车维修管理方面的专业人士交流的结果,希望对各位朋友有所帮助。

很多人都说现在的车是买的起养不起,高油价和昂贵的维修保养使很多喜欢车但是资金有限的人望而却步。油价我们不能控制,只能通过各种驾驶技巧使得油耗有所降低从而减少燃油费的支出。除了油价之外,车辆的维修保养的费用也可以通过一定方法有所减少,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在4S店内保养时能够省钱的几种方法。

篇10:汽车维修管理制度

1、维修中严格执行工艺文件和维修操作规范,禁止乱拆、乱砸。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检测设备和工具,轻搬、轻放、注意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3、作业人员在维修前要为车辆套上座套、把套、铺上脚垫、垫布等防护用品,以防刮伤、弄脏车辆。

4、作业中按规定要求将故障部位、零件拆下,摆放在指定工作台上,避免混装、丢失。

5、使用举升机、吊装设备时,要经检查确认安全后再按操作规程操作,要注意车辆安全和人身安全,以防以发生意外。

6、严禁在车间内吸烟和制造火源,客户吸烟时要进行劝阻。

7、发现电源、线路、电器存在事故隐患时,要及时报告检修。努力学习安全生产知识,踊跃参加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岗位技能和修车质量。

篇11:汽车维修管理制度

厂长工作职责

1、认真制定落实本厂的经营目标、发展规划。定时向主管部门的汇报各项工作进展。

2、了解掌握地方、行业有关汽车维修的各项政策、法令及经济环境动态,适时提出本厂的发展规划、服务市场、广告宣传、特殊服务等方针、计划。

3、密切配合总公司策划和实施企业形象设计。

4、不断强化修理厂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实施有效措施、制度,充分调动全厂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全面完成各项经济技术指示。采取切实措施,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逐步推进企业进步和现代化的管理。

5、全面负责质量体系的'建立实施、完善和持续运行。督促、检查全厂质量体系文件的有效实施,推进质量体系建设负责主持管理评审重视顾客的意见和投诉处理,使质量体系不断改进和完善,确保实现本厂的质量目标。

6、负责协调解决厂内重大技术质量问题,了解检查各类投诉的解决和落实情况,做到每日一次检查,每周一次小结,及时签署意见。

7、严格控制、合理配备各类人员,努力提高企业人员素质,组织好职工的技术培训,搞好职工生活福利和安全工作。

8、每年至少对市场和顾客的需要,维修行业的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等质量体系的现状和适应性进行一次正式评定。

技术总监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深刻理解汽车维修质量检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汽车维修技术规范和标准。

2、协调质量管理各项程序的贯彻执行。

3、负责维修车辆的“修前检验”工作,配合业务接待员对保修车辆的故障进行准确判断,为确保维修作业项目(包括二级维护附加作业项目)提出意见。

4、根据行业有关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过程,处理好生产上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负责对全厂员工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5、负责严格按标准进行汽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签发合格证或不合格车辆的返修单,严格把好质量关。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车辆维修质量不合格的控制工作。

6、负责组织人员对维修质量事故进行检查鉴定,并写出具体检定报告

7、了解用户关于维修质量的意见,不断改进和提高维修质量。

8、负责对车间各班组的维修质量进行考核,认真填写“车辆维修质量月报表”,并定期进行质量抽查。抽查的内容为:

9、a)检验记录,维修档案的完整性及填写的真实性;

b)签证检查部位与维修手册、工艺规范、技术标准的对口情况检查尺寸与维修手册、原厂技术参数对口情况;

c)车辆的行使、操纵、控制、排放等整车性能

10、认真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技术质量工作。

11、秉公办事,坚持原则,对本企业汽车维修质量全面负责。

业务接待文明条例

1、接待大厅所有人员上班时应仪表得体,统一着装,挂牌上岗。

2、接待人员要以自身良好的素质,微笑的服务接待每一位客户,处处替客户着想,让客户由“宾至如归”的感觉;驾驶员休息区应常保持清爽、干净,服务人员态度热情,礼貌待客。

3、工作时间严禁闲谈聊天、干私活。

4、保持大厅清洁、卫生,给客户创造一个优美舒适的环境。

5、柜台内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入内,保持柜台内外整洁,各种台帐摆放整齐。

6、客户进门,接待人员应主动迎客,使用礼貌用语,主动打招呼。接修车辆,需做认真的环车检查,提醒客户损坏的部件和贵重物品保存。

7、车辆不能按时完工的,必须及时打电话通知客户,向客户解释清楚。

8、对修理车辆发生物品丢失,确因本厂原因的,由本厂原价赔偿,厂追究责任人,由责任人赔偿。

9、建立客户档案,做好对客户车辆及时保养的提醒工作,与客户保持密切的联系。

优质服务工作条例

1、接待客户应做到热情、周到、方便、及时,急客户所急,想客户所想,坚决杜绝与客户发生争执,违者一次罚款50美金。

2、收费公正合理,公开维修价格,公开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客户监督,把价格管理工作全面纳入行业管理轨道。

3、严格履行修车合同,保证修理质量、按时交车,对特殊原因需延期的车辆,应主动事先与客户联系,得到客户的理解;对属于自身责任的延期车辆,主动按违约规定内容向客户索赔道歉,必要时按合同规定承担经济责任,把维修经营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

4、认真做好车辆修前检验,把车辆的故障隐患及时报知用户,提出修理建议,添好修理车辆的交接清单。

5、修好的车辆必须比进来时干净。

6、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必须实事求是,解释问题要按科学原理,不得想当然,随意搪塞,让客户理解,让客户满意。

7、认真落实修理车辆的自检、过程检验、完工检验和交车前的检验,确保客户对车辆修理质量的满意。

8、严格保养大修作业范围,没有按有关规定进行作业修理,一经发现,必须及时补修,并扣该项定额工时,欺骗检验和客户的一次罚款100美金。

9、返工项目,必须有承修人立即进行,否则不安排新项目,不承担返工,由其他人完成的,返工工时从责任人扣除。

10、因维修质量造成车辆抛锚需急救,罚责任人100美金,若有重大交通事故隐患罚款300美金。

11、杜绝修私人车,杜绝修人情车。一经发现停职检查。

文明生产规定

1、生产车间(场所)严禁吸烟,吸烟至休息室。

2、生产车间(场所)地面清洁无油污,墙面无油渍、无明显划痕,按班组划地承包,班组做不到每人一次罚款20元

3、废油及时处理,严禁倒入下水道。废油桶(壶)每日及时清除,不得留滞生产车间(场所)。一次违规罚款20元。

4、保持机、手工具清洁,手工具置于车内,保持工具车清洁无油污,工具按层摆放有序,工具车内不得放置与修车无关的物品,下班后整理清洁工具车,并按规定摆放整齐。机工具使用后及时放于规定区域。一次违规罚款10元。

5、严格执行“三不落地四清洁”,油污不得落地,不慎落地及时处理不留痕迹,工件摆放整齐归位,不给人以杂乱感。

6、统一着装,保持清洁。使用文明语言,不与用户争执。不得向用户索烟,不接受用户宴请,不接受消费,一经查实,作待岗处理

7、工作场所一天一小扫,每台车辆作业完毕后,及时清理场所,一周一大扫,确保场所、机具整齐清洁。

8、工具柜台上方禁止摆放物品,工作衣、工作鞋帽应置于休息室,并确保休息室清洁整齐。

9、严禁油手、污手试车,保持在修车内清洁,严禁在车内休息闲聊、听收录机,违者一次罚款20元

10、保持总成修理间干净整洁,所有物品整齐地摆放在货架上,地面、墙壁不得有油污。

11、安全文明小组每周检查一次,发现违规吸烟者处以50元/次罚款,并责令当场纠正违规行为。

12、中午严禁喝酒,发现一次处以50元次罚款。

1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每周负责工房卫生的班组,应将门窗及电力设施关好后方可离去。违规一次罚款50元。

14、及时洗涤工作服,不及时洗工作服,工作服看上去较脏的,发现一次罚款5美金。

15、厂长为各生产班组文明生产监督人。

安全管理规定

1、各部门负责人、生产班组长为所在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

2、全厂职工必须牢记“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是最大效益”的思想,时刻绷紧安全生产弦,杜绝三违行为,不安全坚决不生产。

篇12:汽车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售后服务,是现代汽车维修企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售后服务,不仅关系到本公司产品的质量、完整性,更关系到客户能否得到真正的、完全的满意。为此,制定本制度。

(一)售后服务工作由业务部负责完成。

(二)售后服务工作的内容。

1、 整理客户资料、建立客户档案

客户送车进厂维修养护或来公司咨询、商洽有关汽车技术服务,在办完有关手续或商谈完后,业务部应于二日内将客户有关情况整理制表并建立档案,装入档案袋。客户有关情况包括:客户名称、地址、电话、送修或来访日期,送修车辆的车型、车号、车种、维修养护项目,保养周期、下一次保养期,客户希望得到的服务,在本公司维修、保养记录(详见“客户档案基本资料表”)。

2、 根据客户档案资料,研究客户的需求

业务人员根据客户档案资料,研究客户对汽车维修保养及其相关方面的服务的需求,找出“下一次”服务的内容,如通知客户按期保养、通知客户参与本公司联谊活动、告之本公司优惠活动、通知客户按时进厂维修或免费检测等等。

3、与客户进行电话、信函联系,开展跟踪服务

业务人员通过电话联系,让客户得到以下服务:

(1)询问客户用车情况和对本公司服务有何意见;

(2)询问客户近期有无新的服务需求需我公司效劳;

(3)告之相关的汽车运用知识和注意事项;

(4)介绍本公司近期为客户提供的各种服务、特别是新的服务内容;

(5)介绍本公司近期为客户安排的各类优惠联谊活动,如免费检测周,优惠服务月,汽车运用新知识晚会等,内容、日期、地址要告之清楚;

(6)咨询服务;

(7)走访客户

售 后 服 务 管 理 制 度

(三)售后服务工作规定

1、售后服务工作由业务部主管指定专门业务人员――跟踪业务员负责完成。

2、跟踪业务员在客户车辆送修进场手续办完后,或客户到公司访谈咨询业务完后,两日内建立相应的客户档案。客户档案内容见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3、跟踪业务员在建立客户档案的同时,研究客户的潜在需求,设计拟定“下一次”服务的针对性通话内容、通信时间。

4、跟踪业务员在客户接车出厂或业务访谈、咨询后三天至一周内,应主动电话联系客户,作售后第一次跟踪服务,并就客户感兴趣的话题与之交流。电话交谈时、业务员要主动询问曾到我公司保养维修的客户车辆运用情况,并征求客户对本公司服务的意见,以示本公司对客户的真诚关心,与在服务上追求尽善尽美的态度。对客户谈话要点要作记录,特别是对客户的要求,或希望或投诉,一定要记录清楚,并及时予以处理。能当面或当时答复的应尽量答复;不能当面或当时答复的,通话后要尽快加以研究,找出办法;仍不能解决的,要在两日内报告业务主管,请示解决办法。并在得到解决办法的当日告知客户,一定要给客户一个满意的答复。

5、在“销售”后第一次跟踪服务的一周后的7天以内,业务跟踪员应对客户进行第二次跟踪服务的电话联系。电话内容仍要以客户感兴趣的话题为准,内容避免重复,要有针对性,仍要体现本公司对客户的真诚关心。

6、在公司决定开展客户联谊活动、优惠服务活动、免费服务活动后,业务跟踪员应提前两周把通知先以电话方式告之客户,然后于两日内视情况需要把通知信函向客户寄出。

7、每一次跟踪服务电话,包括客户打入本公司的咨询电话或投诉电话、经办业务员都要做好电话记录,登记入表(附后),并将电话记录存于档案,将电话登记表归档保存。

8、每次发出的跟踪服务信函,包括通知、邀请函、答复函都要登记入表(附后),并归档保存。

(四)指定跟踪业务员不在岗时,由业务主管临时指派本部其他人员暂时代理工作。

(五)业务主管负责监督检查售后服务工作;并于每月对本部售后服务工作进行一次小结,每年末进行一次总结;小结、总结均以本部工作会形式进行,由业务主管提出小结或总结书面报告;并存档保存。

(六)本制度使用以下四张表格:“客户档案基本资料表”、“跟踪服务电话记录表”、“跟踪服务电话登记表”、“跟踪服务信函登记表”。

业 务 接 待 工 作 制 度

业务接待工作是业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业务接待工作程序,内容解说,工作内容与要求,(即工作内容规定)。

(一)业务接待工作程序

业务接待工作从内容上分为两个部分:迎接客户送修程序与恭送客户离厂程序(详见业务接待工作程序图)。工作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1、业务厅接待前来公司送修的客户。

2、受理业务:询问客户来意与要求;技术诊断;报价,决定是否进厂,或预约维修或诊断报价;送客户离厂。

3、将接修车清洗送入车间,办理交车手续。

4、维修期间,维修增项意见征询与处理:征询客户意见、与车间交换工作意见。

5、将竣工车从车间接出:检查车辆外观技术状况及有关随车物品。

6、通知客户接车,准备客户接车资料。

7、业务厅接待前来公司取车的客户,引导客户视检竣工车,汇报情况,办理结算手续、恭送客户离厂。

8、对客户跟踪服务。

(二)业务接待工作内容规定

1、业务厅接待前来公司送修或咨询业务的客户

工作内容:(1)见到客户驾车驶进公司大门,立即起身,带上工作用具(笔与接修单)走到客户车辆驾驶室 边门一侧向客户致意(微笑点头):当客户走出车门或放下车窗后,应先主动向客户问好,表示欢迎(一般讲“欢迎光临!”)。同时作简短自我介绍。(2)如客户车辆未停在本公司规定的接待车位,应礼貌引导客户把车停放到位。(3)简短问明来意,如属简单咨询,可当场答复,然后礼貌地送客户出门并致意(一般讲“请走好”、“欢迎再来”)‘如属需诊断、报价或进厂维修的应征得客户同意后进接待厅从空商洽;或让客户先到接待厅休息,我方工作人员检测诊断后,再与客户商洽。情况简单的或客户要求当场真写维修单或预约单的,应按客户要求办理手续。(4)如属新客户、应主动向其简单介绍我公司维修服务的内容和程序。(5)如属维修预约、应尽快问明情况与要求,填写“维修单预约单”,并呈交客户;同时礼貌告之客户:请记住预约时间。

工作要求:接待人员要文明礼貌,仪表大方整洁、主动热情,要让客户有“宾至如归”的第一印象。客户在客厅坐下等候时,应主动倒茶,并示意“请用茶”,以表示我待客礼貌诚忱。

2、业务答询与诊断

工作内容:在客户提出维修养护方面诉求时,我方接待人员应细心专注聆听,然后以专业人员的态度通俗的语言回答客户的问题。在客户车辆需作技术诊断才能作维修决定时,应先征得客房同意,然后我方人员开始技术诊断。接待人员对技术问题有疑难时,应立即通知技术部专职技术员迅速到接待车位予以协助,以尽快完成技术诊断。技术诊断完成后应立即打印或填写诊断书,应明确车辆故障或问题所在然后把诊断情况和维修建议告诉客户,同时,把检测诊断单呈交客户,让客户进一步了解自己的车况。

工作要求:在这一环节,我方接待人员要态度认真细致,善于倾听,善于专业引导:在检测诊断时,动作要熟练,诊断要明确,要显示我公司技术上的优越性、权威性。

3、业务洽谈

工作内容:(1)与客房商定或提出维修项目,确定维修内容,收费定价、交车时间,确定客户有无其它要求,将以上内容一一填入“进厂维修单”、请客户过目并决定是否进厂。(2)客户审阅“进厂维修单”后,同意进厂维修的,应礼貌地请其在客户签字栏签字确认;如不同意或预约进厂维修的,接待人员应主动告诉并引导客户到收银处办理出厂手续――领“出厂通知单”,如有我方诊断或估价的,还应通知客户交纳诊断费或估价费;办完手续后应礼貌送客户出厂,并致意“请走好,欢迎再来”。

工作要求:与客户洽谈时,要诚恳、自信、为客户着想,不卑不亢、宽容、灵活、要坚持“顾客总是对的”的观念。对不在厂维修的客户,不能表示不满,要保持一贯的友好态度。

4、业务洽谈中的维修估价

工作内容:与客户确定维修估价时,一般采用“系统估价”即按排除故障所涉及的系统进行维修收费;对一时难以找准故障所涉及系统的,也可以采用“现象估价”,即按排除故障现象为目标进行维修收费,这种方式风险大,我方人员定价时应考虑风险价值。针对维修内容技术会含量不高,或市场有相应行价的、或客户指定维修的,可以用“项目定价”,即按实际维修工作量收费,这种方式有时并不能保证质量,应事先向客户作必要的说明。维修估价洽谈中,应明确维修配件是由我方还是由客方供应,用正厂件还是副厂件;并应向客户说明:凡客户自购配件,或坚持要求关键部位用副厂件的,我方应表示在技术质量不作担保,并在“进厂维修单”上说明。

工作要求:这一环节中,我业务接待人应以专业人员的姿态与客户洽谈,语气要沉稳平和,灵活选用不同方式的估价,要让客户对我公司有信任感。应尽可能说明本公司价格合理性。

5、业务洽谈中的承诺维修质量与交车时间

工作内容:业务洽谈中,要向客户明确承诺质量保证,应向客户介绍我公司承诺质量保证的具体规定。要在掌握公司现时生产情况下承诺交车时间,并留有一定的余地。特别要考虑汽车配件供应的情况。

工作要求:要有信心,同时要严肃,特别要注意公司的实际生产能力,不可有失信于用户的心态与行为。

6、办理交车手续

工作内容:客户在签订维修合同(即维修单)后,接待人员应尽快与客户办理交车手续;接收客户随车证件(特别是二保、年审车)并审验其证件有效性、完整性、完好性,如有差异应当时与客户说明,并作相应处理,请客户签字确认差异。接收送修车时,应对所接车的外观、内饰表层、仪表座椅等作一次视检,以确认有无异常、如有异常,应在“进厂维修单”上注明;对随车的工具和物品应清点登记,并请客户在“随车物品清单”上签字(详见“随车物品清单”),同时把工具与物品装入为该车用户专门提供的存物箱内。接车时,对车钥匙(总开关钥匙)要登记、编号并放在统一规定的车钥匙柜内。对当时油表、里程表标示的数字登记入表。如即时送车于车间修理的,车交入车间时,车间接车人要办理接车签字手续。

工作要求:视检、查点、登记要仔细,不可忘记礼貌地请客户在进厂维修单上签名。

7、礼貌送客户

工作内容:客户办完一切送修手续后,接待员应礼貌告知客户手续全部办完,礼貌暗示可以离去。如客户离去,接待员应起身致意送客,或送客户至业务厅门口,致意:“请走好,恕不远送”。

工作要求:热情主动、亲切友好、注意不可虎头蛇尾。

8、为送修车办理进车间手续

工作内容:(1)客户离去后,迅速清理“进厂维修单”,(这时通过电脑,一些车辆统计报表也同时登记),如属单组作业的,直接由业务部填列承修作业组;如属多组作业的,应将“进厂维修单”交车间主管处理。(2)由业务接待员通知清洗车辆,然后将送修车送入车间,交车间主管或调度,并同时交随车的“进厂维修单”,并请接车人在“进厂维修单”指定栏签名、并写明接车时间,时间要精确到十分钟。

工作要求:认真对待、不可忽视工作细节,更不可省略应办手续。洗车工作人员洗完车后,应立即将该车交业务员处理。

9、追加维修项目处理

工作内容:业务部接到车间关于追加维修项目的信息后,应立即与客户进行电话联系,征求对方对增项维修的意见。同时,应告之客户由增项引起的工期延期。得到客户明确答复后,立即转达到车间。如客户不同意追加维修项目,业务接待员即可口头通知车间并记录通知时间和车间受话人;如同意追加,即开具“进厂维修单”填列追加维修项目内容,立即交车间主管或调度,并记录交单时间。

工作要求:咨询客户时,要礼貌,说明追加项目时,要从技术上作好解释工作,事关安全时要特别强调利害关系;要冷静对待此时客户的抱怨,不可强求客户,应当尊重客户选择。

10、查询工作进度

工作内容:业务部根据生产进展定时向车间询问维修任务完成情况,询问时间一般定在维修预计工期进行到70%至80%的时候。询问完工时间、维修有无异常。如有异常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尽可能不拖延工期。

工作要求:要准时询问,以免影响准时交车。

11、通知客户接车

工作内容:(1)作好相应交车准备:车间交出竣工验收车辆后,业务人员要对车做最后一次清理;清洗、清理车厢内部,查看外观是否正常,清点随车工作和物品,并放入车上。结算员应将该车全部单据汇总核算,此前要通知、收缴车间与配件部有关单据。(2)通知客户接车:一切准备工作之后,即提前一小时(工期在两天之内),或提前四小时(工期在两天以上包括两天)通知客户准时来接车,并致意:“谢谢合作!”;如不能按期交车,也要按上述时间或更早些时间通知客户,说明延误原因,争取客户谅解,并表示道歉。

工作要求:通知前,交车准备要认真;向客户致意、道歉要真诚,不得遗漏。

12、对取车客户的接待

工作内容:(1)主动起身迎候取车的客户,简要介绍客户车辆维修情况,指示或引领客户办理结算手续。(2)结算:客户来到结算台时,结算员应主动礼貌向客户打招呼,示意台前座位落坐,以示尊重;同时迅速拿出结算单呈交客户;当客户同意办理结算手续时,应迅速办理,当客户要求打折或其他要求时,结算员可引领客户找业务主管处理。(3)结算完毕,应即刻开具该车的“出厂通知单”,连同该车的维修单,结算单,质量保证书,随车证件和车钥匙一并交给客户手中,然后由业务员引领客户到车场作随车工具与物品的清点和外形视检,如无异议,则请客户在“进厂维修单”上签名。(4)客户办完接车手续,接待员送客户出厂,并致意思:“XX先生(小姐)请走好。”“祝一路平安!欢迎下次光临!”

工作要求:整个结算交车过程、动作、用语要简练,不让客户觉得拖拉繁琐。清点、交车后客户接收签名不可遗漏。送客要至诚。

13、客户档案的管理

工作内容:客户进厂后业务接待人员当日要为其建立业务档案,一般情况,一车一档案袋。档案内容有客户有关资料、客户车辆有关资料、维修项目、修理保养情况、结算情况、投诉情况,一般以该车“进厂维修单”内容为主。老客户的档案资料表填好后,仍存入原档案袋。

工作要求:建立档案要细心,不可遗失档案规定的资料,不可随意乱放,应放置在规定的车辆档案柜内,由专人保管。

14、客户的咨询解答与投诉处理

工作内容:客户电话或来业务厅咨询有关维修业务问题,业务接待人员必须先听后答,听要细心,不可随意打断客户;回答要明确、简明、耐心。答询中要善于正确引导客户对维修的认识、引导对我公司实力和服务的认识与信任;并留意记下客户的工作地址、单位、联系电话,以利今后联系。客户投诉无论电话或上门,业务接待员都要热情礼貌接待;认真倾听客户意见,并做好登记、记录。倾听完意见后,接待员应立即给予答复。如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先向客户致意:表示歉意并明确表示下次答复时间。处理投诉时,不能凭主观臆断,不能与客户辩驳争吵,要冷静而合乎情理。投诉对话结束时,要致意:“XX先生(小姐),感谢您的信任,一定给您满意答复”。

工作要求:受理投诉人员要有公司大局观,要有“客户第一”的观念,投诉处理要善终,不可轻慢客户。客户对我方答复是否满意要作记录。

15、跟踪服务

工作内容:根据档案资料,业务人员定期向客户进行电话跟踪服务。跟踪服务的第一次时间一般选定在客户车辆出厂二天至一周之内。跟踪服务内容有:询问客户车辆使用情况,对我公司服务的评价,告之对方有关驾驶与保养的知识,或针对性地提出合理使用的建议,提醒下次保养时间,欢迎保持联系,介绍公司新近服务的新内容、新设备、新技术,告之公司免费优惠客户的服务活动。做好跟踪服务的纪录和统计。通话结束前,要致意:“非常感谢合作!”

工作要求:跟踪电话时,要文明礼貌,尊重客户,在客户方便时与之通话,不可强求;跟踪电话要有一定准备,要有针对性,不能漫无主题,用语要简明扼要,语调应亲切自然。要善于在交谈中了解相关市场信息,发现潜在维修服务消费需求。并及时向业务主管汇报。

16、预约维修服务

工作内容:受理客户提出预约维修请求,或我公司根据生产情况向客户建议预约维修,经客户同意后,办理预约手续。业务员要根据客户与我公司达成意见,填定预约单,并请客户签名确认。预约时间要写明确,需要准备价值较高的配件量,就请示客户预交定金(按规定不少于原价的二分之一)。预约决定后,要填写“预约统计表”;要于当日内通知车间主管,以利到时留出工位。预约时间临近时,应提前半天或一天,通知客户预约时间,以免遗忘。

17、业务统计报表填制、报送

工作内容:周、月维修车的数量、类型、维修类别、营业收入与欠收的登记、统计及月统计分析报告由业务部完成,并按时提供财务部、分管经理、经理,以便经营管理层的分析决策。

工作要求:按规定时间完成报表填报,日报表当日下班前完成,周报表周六下班前完成,月报表月末一天下班前完成。统计要准确、完整,不得估计、漏项。

18、本制度使用以下十七种表格:

(1)进厂维修单 (10)跟踪服务电话登记表

(2)维修追加项目单 (11)跟踪服务信函登记表

(3)维修估价单 (12)维修预约登记表

(4)维修预约单 (13)客户档案资料表

(5)维修结算单 (14) 随车物品清单

(6)汽车检测诊断报告单 (15)业务统计表(周、月)

(7)出厂通知单 (16)行业相关市场情况报告表

(8)售后服务卡 (17)公司业务状况分析报告表

(9)跟踪服务客户电话记录表

车 间 调 度 管 理 制 度

为了保障生产有序、高效进行,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高度工作的主要任务:以生产作业的维修单为依据,合理组织企业的日常生产活动,经常检查维修作业过程情况,及时、有效地调整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组织新的平衡,保证全 面完成生产任务,

二、每日开班前,应检查生产准备情况,包括班组人员到位情况,设备工具准备情况,配件供应或修复待装情况,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班组按时做好多项生产准备工作。

三、根据当日应安排的作业“维修单”,及时,均衡地安排班组进行作业。调度指令必须绝对服务。班组或员工个人对调度有意见,必须先执行指令。下班后再提意见,必要时可向经理报告。

四、对车间进行周期性巡视检查,不断地到各个作业工位检查工作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和协调。一般情况下,每班次(4小时)车间巡查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5分钟。

五、根据生产需要,合理组织,调剂作业晏排,以确保各工位之间的有效配合。当班组作业完成时,及时通知技术检验员迅速到工位检验。

六、经常与配件部联系,了解配件情况,督促配件部及时把配件供应到车间班组。

七、出现维修增加项目情况时,应立即通知业务部,以便与客户取得联系。在接到业务部增项处理意见时,应及时通知班组进行增项作业。

八、检查督促车间合理使用和维护设备。一是检查、督促操作者接章操作;二是检查、督促设备工具的日常维护保养,禁止设备带病运行;三是督促和检查有关单位和班组严格执行设备维修规定。

九、做好车间生产作业安排的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总结生产过程中的问题与经验,并负责完成该工作报告。

十、督促车间文明环境建设、每日检查生产现场,经常引导教育员工文明施工,爱护环境、爱护设备、爱护车辆,遵守安全生产规定,保持车间整洁的卫生环境。

十一、组织好生产调度会,对全车间的典型问题或情况,要及时告诉员工,以吸取教训;对工作中的优良表现,要予以表扬,以鼓励员工积极向上。调度人员在调度会前安排好准备工作,要以专业管理者的态度发言,简明扼要,启发号召力强。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为了科学管理、合理利用人力资源,依据国家有关企业人事管理法规,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分为三部分,即员工的聘用、任用与解职。

(一)员工的聘用

1、本公司所需员工一律实行招聘使用。本公司招聘员工的工作原则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2、本公司招聘员工按公司公开的招聘条件考核,选优录用。不搞内部招收。员工招聘条件另见标准。

3、应聘人员均须通过本公司的应聘人员资格考查和能力测试。资格考查和能力测试的标准由公司统一制定。

4、公司聘用员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凡本公司录用的员工,均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另见“劳动合同书”)

5、员工试用规定:

(1)应聘人员应试合格被公司录用时,即进入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半年。

(2)试用期满条件合格者即转为正式员工。

(3)试用期满条件不合格者:或试用期内,公司方或应聘方认为不合格或不宜转正的,即按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6、员工招聘程序:

(1)凡应聘人员均须填写本公司的求职表(另见“求职表”),交本公司人事管理人员登记。

(2)本公司向应聘人员发出应聘考试通知书。应聘人员凭通知到公司接受资格考查与能力测试。

(3)应聘人员在考试后五天内,可接到公司录用通知书。接到录用通知书的应聘人,凭录用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公司人事部门报到,并签订员工聘用“劳动合同书”。合同书一经签订,录用人员即进入试用期。应聘人员报到时,应填写“员工个人履历表”,交登记照三张,身份证复印件或外地身份证复印件并暂住证复印件各一张,交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件。

(4)试用期满,公司与应聘试用 人员均认为符合聘用条件的,即自然转为公司正式合同工,如有一方认为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即终止劳动合同书。

(5)转为正式合同工的员工由转正时起享受公司正式员工一切待遇。

(6)终止劳动合同书的试用员工按公司规定办完有关手续方能离开公司。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二)员工的任用

1、公司按人尽其才的原则,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员工个人能力、专业特长和敬业精神,安排员工工作岗位,委任工作职务。

2、由于公司情况变动,公司在征求员工个人意愿的前提下,有权合理调整员工的工作。征求员工意见一般由办公室(或人事部)在正式下达工作调动令前的15天进行

3、员工在何种岗位工作,即享受何种岗位的待遇、承担何种岗位的责任。

4、公司鼓励员工创造性地工作。对创造性工作取得明显成绩的,予以特别奖励。

5、员工在其岗位上工作成绩卓越、表现出圈套工作潜能的,公司将予以适时的晋升职务;反之,不能胜任工作,经帮助仍不能胜任的,公司将予以降职、直至辞退。

6、凡员工的调动、晋升或降职均由办公室下达“晋升(降职)调整令”手执行。

(三)员工的辞退与解聘

1、员工自愿辞职的,须提前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书,说明辞职的理由;属普通员工的,须提前一月提交辞职申请书,属部门副主管以上员工的须提前一个半月提交辞职申请书。否则,作擅自离职处理。

2、公司因经营、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辞退职工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凡因此被辞退的职工,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员工严重触犯国家刑律被判刑的,或严重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并造成公司严重损害的,公司可以即时除名,并不予任何补偿,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当事人作赔偿。

4、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依公司规定安置(或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员工达到退休年限者,公司安排退休,并提供退休待遇。退休待遇另定。

6、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令其停职:

(1)因病假假期超过六个月者;

(2)有触犯刑律嫌疑而被公安部门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3)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较大不良影向,无认错改过者。

7、因病而停职者,6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公司即作遗返或退休处理。遗返办法另定。

8、员工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津,其在公司服务年限中断。

9、员工劳动合同期满,不打算再与公司续约的、或公司不打算再与员工续约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若员工未及时通知公司,则不享受公司对合同期满离职员工的优待。若公司未及时通知员工,则公司应多发一个月离职员工本人工资作为赔偿。

10、凡离职员工,除“当然离职”和命令解职未能输移交手续外,均须到公司办公室领取“离职通知表”,输移交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字确认接交完成后,方可离职。

深圳市银龙汽修服务有限公司

检验员工作质量考核标准的规定

为使检验员工作质量评价科学合理,进而促进质检工作,制定规定:

一、检验员工作质量考核标准:

(一)考核标准有三个指标:检验工作量、检验准确率和检验记录完整率和及时率。

(二)“检验工作量”指标:是指月度(25.5天)检验总车次与检验总成件次之和。本公司定为200车次。当实际检验车次低于200车次时,以实际为准。

(三)“检验准确率”指标:

被检出的正确车次

检验准确率= ────────── ×100%

被检的总车次

本公司检验准确率定为97%

(四)检验记录完整率与及时率指标:“检验记录完整率”主要考核填写记录时有无漏填项目:

检验单总数

检验记录完整率 = ────────── ×100%

不完整记录的检验单数

“检验记录及时率”主要考核检验单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定在当天内)填写并送达有关单位。

检验单总数

检验记录及时率 = ────── ×100%

误期检验单

本公司检验记录完整率定为99%,及时率定为99%。

二、检验员工作绩效评价表。

绩效表是考核评定检验员月度工作成绩的依据,也是其获取工作报酬的依据。

成绩

指标 优 良合格差极差检验准确率无差错

99%

97-98%

95-96%

94%

检验工作量

200以上

200以上

200

160

120

检验完整率

100%

99.5%

98%

96-97%

95%以下

检验及时率

100%

99.5%

98%

96-97% 95%以下

大修工艺规程

小修作业工艺规程

总成修理工艺规程

零件修理工艺规程

车 间 生 产 检 验 管 理 制 度

为保证维修质量和政党开展技术质量检验,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生产检验由技术检验员负责,具体由技术部检验员负责检验作业。

二、技术检验员负责质检责任:

(一)严格执行各项质量技术规章、标准和规范,严格把握质量检验关。

(二)参与制定与修订有关质量检验管理规章。

(三)掌握车间生产质量整体动态,完成质量分析,适时提出改进工作,提高质量的工作方案或建设。

(四)建立、调整、保存质检统计资料,适时向公司提供相关的信息。

三、质检工作具体规定:

(一)凡进出送修车辆或总成,均需经过本厂有关人员技术检验。

1、进厂送修车辆,属一般性技术状况,由业务部接待人员负责技术检测诊断,并对公司与客户负责;业务部接待人员不能确诊的,由技术检验员配合,主持检测诊断,并向公司与客户负责。

2、车间生产过程质检由班组自检和检验员专检双层把关。维修生产过程中,每完成一道工序,班组成员应按工艺规程,操作规范进行一次自检;总成装配完成时,班组长应按标准进行一次自检;全车或局部或总成维修完成,经过自检后,须经检验员进行全面质检,并做出合格与否的确诊。否则不予出车间。

(二)生产过程中,出现价值最大或重要的零件或总成是否更换问题时,班组应请技术检验员到场进行技术分析、并决定是否更换。检验员对价值量大或重要的零部件或总成的更换有决定权,并负有直接责任。

(三)因质量问题返修的车辆,首先经过检验员作返修前检测,确认返修项目后,通知调度员安排返修单送车间班组返修。

(四)凡竣工车辆,包括返修竣工车辆,必须经技术检验员检验。检验合格,检验员签署“合格”结论并签名,方可移交业务部。检验不合格,检验员签署“不合格”及其项目、技术数据、要求返工等意见,立即通知车间主管和班组返工。检验员在技术质量上有一票决权,并负有全部责任。

(五)凡返修车辆,班组经车间主管安排后应立即返修,最后不得拖延到24小时后动工,否则作抗调处理。

(六)凡维修作业中出现漏项,维修质量不合格,违章作业,延误工期等情况均由检验员在检验后记录在检验单上,当事班组应受到规定的处分(处分另见规定)。

四、检验员的工作质量考核:

检验员工作质量主要从检验工作量、检验准确率,和检验记录的完整率、及时率三方面指标考核评价。检验员在上述三项指标达到规定要求时,依情况评为优、良、正常三个工作等级;不能达到上述规定时,依情况评为差、极差两个工作成绩等级(评价指标另见规定)。

大 修 工 艺 规 程

工艺规程是对汽车维修的生产纱线工序衔接的具体规定,是生产有序进行的技术依据

车 间 调 度 管 理 制 度

为了保障生产有序、高效进行,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高度工作的主要任务:以生产作业的维修单为依据,合理组织企业的日常生产活动,经常检查维修作业过程情况,及时、有效地调整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组织新的平衡,保证全 面完成生产任务。

二、每日开班前,应检查生产准备情况,包括班组人员到位情况,设备工具准备情况,配件供应或修复待装情况,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班组按时做好多项生产准备工作。

三、根据当日应安排的作业“维修单”,及时,均衡地安排班组进行作业。调度指令必须绝对服务。班组或员工个人对调度有意见,必须先执行指令。下班后再提意见,必要时可向经理报告。

四、对车间进行周期性巡视检查,不断地到各个作业工位检查工作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和协调。一般情况下,每班次(4小时)车间巡查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5分钟。

五、根据生产需要,合理组织,调剂作业晏排,以确保各工位之间的有效配合。当班组作业完成时,及时通知技术检验员迅速到工位检验。

六、经常与配件部联系,了解配件情况,督促配件部及时把配件供应到车间班组。

七、出现维修增加项目情况时,应立即通知业务部,以便与客户取得联系。在接到业务部增项处理意见时,应及时通知班组进行增项作业。

八、检查督促车间合理使用和维护设备。一是检查、督促操作者接章操作;二是检查、督促设备工具的日常维护保养,禁止设备带病运行;三是督促和检查有关单位和班组严格执行设备维修规定。

九、做好车间生产作业安排的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总结生产过程中的问题与经验,并负责完成该工作报告。

十、督促车间文明环境建设、每日检查生产现场,经常引导教育员工文明施工,爱护环境、爱护设备、爱护车辆,遵守安全生产规定,保持车间整洁的卫生环境。

十一、组织好生产调度会,对全车间的典型问题或情况,要及时告诉员工,以吸取教训;对工作中的优良表现,要予以表扬,以鼓励员工积极向上。调度人员在调度会前安排好准备工作,要以专业管理者的态度发言,简明扼要,启发号召力强

公 司 主 要 业 务

业务范围:

汽车大、中、小修,全车翻新,总成大修、名车电脑检修自动波箱、电子波箱,气囊、ABS、ASR,全车电路,音响等系统的解码,汽车解码、调码;贴太阳纸、室内外装饰、安装防盗器、GPS卫星定位,汽车年审、代理保险、事故车修复等。

主修车型:

上海大众系列、一汽大众系列、日本系列、欧洲系列,北京吉普,美国克莱斯勒等

项 目 服 务 措 施

本着质量第一、客户至上的服务精神,遵从“以客为尊、以人为本、方便快捷、追求卓越”的服务宗旨。以精湛的技术、最低的价格、优质、高效的服务为客户做出如下承诺:

一、 24小时拖车服务。10公里范围内的拖车(高速公路除外、5吨以上货车、20座以上客车除外)。

二、 设立应急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24小时值班电话:0931-2553456

三、 为客户提供修理费用折扣服务。

四、 代办汽车保险、驾驶证年审、行驶证年审、综合审、代理保险索赔等业务。

五、

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免费提供技术咨询。

六、

增加技术力量、确保维修质量。

七、

增加配件储存、确保配件质量,降低配件价格。

八、

集中技术骨干力量,成立技术小组,及时为客户车辆提供维修服务。

九、

为出厂车辆提供免费清洁、吸尘服务。

十、

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做好客户跟踪服务。

一、

文明生产,树立银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良好形象。

十二、

设立投诉制度,认真听取客户意见,并及时做出修正。

篇13:汽车维修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市局机关车辆维修管理,节约车辆费用,根据《萍乡市工商局财务体制改革方案》和《萍乡市工商局机关机动车辆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维修按照确保运行安全和厉行节约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定点维修。

二、为确保车辆维修质量,指定2家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并由市局办公室每年年初与其签定当年维修合同,按合同规定维修车辆。

三、凡有车辆的科(室、局、事业单位),驾驶员要经常加强对车辆的保养与维护,确保车辆完好。

四、各单位的车辆维修费用根据品牌、购买年限及往年修理费情况实行年度包干(不含车辆保险、养路费),超额经费不补,节余部分5%予以奖励,5%即留转下年度使用。包干维修费每年核定一次。

五、车辆报修程序:

1、凡机关各单位的车辆进厂维修保养、购置零配件和车辆辅助用品,不管金额大小必须由本科(室、局、事业单位)负责人(驾驶员)向办公室提出具体项目清单;由办公室根据提出的项目及实际情况开具《车辆派修单》,办公室主任签字确认;分管领导签署维修保养等意见;报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厂维修保养、购置零配件和车辆辅助用品。

2、驾驶员持《车辆派修单》到定点的修理厂修理,凡未按指定的修理厂维修保养、购置零配件和车辆辅助用品,所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3、车辆修理完毕,车主验收合格后,应对修理所用材料进行核对,查验是否更换配件,必要时,还应将调换的配件交办公室核对。并在所用材料、工时费等验车单上签字确认。

六、在城外执行公务或异地出差的过程中遇特殊情况必须修车的,经随车或分管领导同意,并电话向市局主要领导报批同意后,方可就近维修,但仅以恢复车辆运行为限,同时上报办公室备案。

篇14:汽车租赁管理制度

一、车辆租赁管理原则

1、公司直属项目监理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车辆租赁管理办法,分部、分公司参照执行。

2、车辆租赁应遵循安全、必要和实用的原则。

二、车辆租赁管理标准

1、城市管网项目巡线用车一般租赁三类车;郊区及乡村地域工程量达总工程量二分之一的项目,可以租赁二类车。

2、长输管道项目巡线用车,沿线为山地、沙漠、戈壁地区,道路崎岖的可以租赁一类车;丘陵、平原地区应当租赁二类车。

3、项目监理部驻地距离工程现场或所辖项目监理组或城镇、村落超过50公里,沿线道路崎岖的可以租赁二类车。

4、各类车辆的推荐车型及最高租金限价参见《租车标准参照表》。

5、其余情况租赁车辆一律租赁三类车。

6、超出上述标准的要由总经理批准。

三、车辆租赁条件

公司未配备相应车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监理部,可以申请租赁车辆。

1、项目监理部驻地与各参建单位、有关行政部门距离超过3公里,且平均每日联系超3次的。

2、项目监理部驻地与工程现场距离超过3公里,没有公共交通工具,且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超过5人的;有公共交通工具,但项目监理部驻地与工程现场距离超过20公里的。

3、项目监理部驻地距离城镇、村落超过10公里的。

4、长输管道项目及城市管网项目巡线,单项工程管线施工现场跨度超过20公里的项目监理部可以租赁车辆1部。

5、大型长输管道项目,按照所属划分的现场监理区段,每一现场区段监理组可以租赁车辆1部,专业监理人员超过8人,可以增加1辆。

6、项目监理部管理2个以上的独立工程,工程间距离超过3公里的,可以按照每15名专业监理工程师申请租赁1辆车。

7、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其它情况。

四、在租车辆管理

1、项目监理部应严格按照合同的双方约定使用车辆,杜绝不在协议期限内使用租用车辆。项目监理部负责的制定及驾驶员的安全教育。

2、公司财务部检查项目监理部合同的付款情况。

3、公司qhse部对所有在租车辆建立车辆管理台帐,检查项目监理部租车合同的履行情况。负责对各项目监理部安全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等审查监督。

五、车辆租赁程序及要求

1、项目租用车辆,须首选项目所在地的具备运营资质的汽车租赁公司车辆。由租赁公司委派专职驾驶人员随车,司机的工资及其他福利由出租人承担。

2、新增项目在项目部组建时,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工程运行计划,参照上述租车条件及租车标准,制定相应的《项目租车计划》报公司审批。

3、项目租车计划获得批准后,须按计划实施车辆租赁。租车前应多方询价对比选择租赁公司、拟租车辆,并对拟租车辆车型、车况、牌证、保险、排放等级、防盗装备、驾驶员证件及配备等进行确认。与出租方协商确定租赁期间、租金及支付方式。明确行驶违章及安全责任、车辆保养维修、保险等所发生费用均由出租方承担。拟租赁车辆不得超出计划车型标准和限价。然后填写《车辆租赁申请审批表》上报公司审批。

4、《车辆租赁申请审批表》获得批准后,按照公司统一的《租车合同文本》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合同原件必须由项目主管领导及出租方代表签字、盖章,邮寄至公司综合办公室加盖合同专用章,由qhse部登记备案返回后,方可租车,坚决杜绝未签订合同租用车辆。

六、外租车辆的费用划分

使用费用由租用部门承担,包括燃油费、过路费、过桥费等,固定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包括修理费、保养费、保险费、车船税等。

七、车辆续租和退租

1、在租车辆需要续租的,应于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按照申请和审批程序重新办理租赁手续。

2、车辆提前退租的,项目监理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完手续后,三日内将情况报公司综合办公室备案。

八、外租车辆的保险

外租车辆保险内容必须包括交强险、三责险(10万元以上)、车内乘客险、盗抢险。

九、本车辆租赁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开始执行。

篇15:汽车维修厂管理制度

一、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旷工及擅离工作岗位,发现一次罚款10元。

二、全体员工实行统一着装,挂牌上岗,凡违犯者每次罚款10元。

三、有事必须请假,实行限时轮休。一天以内有车间主任审批,两天(含两天)以上有分管副总审批,未经批准不上班者以旷工处罚。一个月内旷工一天者扣半个月工资,旷工两天者扣一个月的工资,旷工两天以上者,予以辞退,对当月出满勤的人员实行奖励制度,学员奖20/月,后勤及维修人员奖30/月,车间主任(含负责人)奖50/月。

四、实行日考核制度,凡事假超过公司规定的,按缺勤天数扣发应得工资。

五、上班时间不准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发现一次,扣发工资20元。

六、凡在公司内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发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七、严禁吃、喝、卡、拿客户钱物,每次罚款100元。

八、凡出现违法、违章、违规有损公司形象声誉的行为,并造成极坏影响的一律予以开除。

九、凡服务态度恶劣与客户争吵,下逐客令者,首次批评教育,罚款100元,超过三次者,予以开除。

十、严禁个人对外承修车辆,捞取好处费,每发现一次扣发工资200元。

以上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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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管理制度

汽车维修管理制度文本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文件管理制度

薪酬管理制度

护理管理制度

导购员管理制度

薪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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