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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时间:2025-10-24 07:57:17 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文共6篇,欢迎大家分享。

篇1: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组建,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即为发起人,全体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为记名股票。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篇2: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为:xx市xx区xxx路XXX号。

第五条 公司以住所作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公司经营场所如与住所不一致,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或申请分支机构登记。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应办理备案登记。

第八条 公司经营范围中包含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后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每股金额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0000万股,每股金额为1元人民币。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商事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发起人(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申请备案应当提交相应的验资证明。

第五章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三条 本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一)发起人厦门XX投资有限公司;

(二)发起人厦门XX贸易有限公司;

(三)发起人厦门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发起人厦门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五)发起人厦门XX实业有限公司;

第六章 发起人认缴出资情况

第十四条 发起人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发起人一:厦门XX投资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 5000 万元

出资比例: 50 %

出资方式: 以货币出资

出资期限: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分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内缴足。

发起人二: 厦门XX贸易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 3000 万元

出资比例: 30 %

出资方式: 以货币出资

出资期限: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分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内缴足。

发起人三: 厦门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 500 万元

出资比例: 5 %

出资方式: 以货币出资

出资期限: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分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内缴足。

发起人四: 厦门XX实业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 500 万元

出资比例: 5 %

出资方式: 以货币出资

出资期限: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分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内缴足。

发起人五: 厦门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 1000 万元

出资比例:10 %

出资方式: 以货币出资

出资期限: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分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内缴足。

(备注:发起人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可自行约定)

第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 发起人不依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股东大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本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八章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董事会重要文件;

(八)提名公司经理;

(九)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十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九章 经理

篇3:新版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

新版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

(一)公司章程概述

1.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及运营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自治规范。

2.公司章程的效力起始于公司成立终止于公司被依法核准注销。

3.募集设立时,发起人拟订的章程草案须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二)公司章程的内容

章程的内容即章程记载的事项,分为必须记载的必要记载事项和由公司决定记载的任意记载事项。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1.《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2.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3.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如果公司已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则根据《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修改。如果公司章程的修改将变更或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则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规定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应予以公告。

考点四、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互为变更

(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异

1.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式上有所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是由1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低要求(2到200人),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兼资合、封闭及设立程序简单的特点;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资合、开放性及设立程序相对复杂特点。

2.股权转让难易程度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有严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较多,比较困难。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股份比较方便,可依法自由转让。

3.股权证明形式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形式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的,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可以转让、流通。

4.公司治理结构简化程度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相对比较简化,而股份有限公司要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结构相对复杂。由于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人数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大会比较困难,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所以,股东大会的权限有所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大。

5.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二)变更要求

1.相互变更,要符合《公司法》中预变更形式的设立条件。

2.相互变更,变更前的债券、债务变更后的公司继承。

3.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应当不得高于公司的净资产额。

篇4: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章程

释义

一、在本章程中

“法规”(Act)指《公司法》;

“印鉴”指公司的通常印鉴;

“书记员”(secretary)指任何被指派履行公司书记员职务的人;

如无相反旨意,书面材料应解释为包括印刷、平版印刷、拍照和其它可见的文字表现或复制形式材料;

本章程所含的单词和词组应按《法律解释法》以及本章程对公司产生约束力之日有效的《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释。

股份资本和权利

二、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可发行公司股票,所发行的股票可附有董事会按公司通常决议所决定的有关红利、投票资本利润率、或其它事项的优先、延期、或其它特殊权利或限制,但不得影响已经授予任何现存股票股东的任何特权。

三、根据《公司法》,经一般决议通过,任何优先股均可发行为可赎股份,或按公司意愿,发行成必须赎回的股份。

四、当股份资本分为不同种类的股票时,每种股票所附带的权利(除非该种股票的发行条件另有规定),经该种发行股票75%的股民书面认可,或经该种股票股民召开股东特别大会通过决议专门许可,则可以变更。本章程有关股东大会的规定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改后可适用于此种股东特别大会,但会议法定人数至少必须为两人,持有或代表该发行股票三分之一的股份,且任何参加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可要求进行投票。

五、股民所拥有的优先股的权利或其它权利,除非股票发行条款另有明文规定,均应视为可因设立或发行同等股票而作变更。

六、公司有权按《公司法》规定支付佣金,但应将支付或同意支付的佣金比率或数额按《公司法》规定的方式予以披露,且佣金比率不得超过有关股份发行价格的10%,或佣金数额不得超过等同于该发行价格10%的数额(依情况而定)。此种佣金可用现金支付,或用缴清股票或缴清部分股票的股票支付,或部分用现金部分用股票支付。在每次发行股票时,公司也可依法如此支付经纪费。

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公司不承认任何人按信托持有任何股份,公司无义务或责任承认(即使出有有关通知)任何股票或股票单位所附的衡平法上的权益、或有权益、未来权益或部分权益(除非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规定)或与任何股票有关的任何其它权益,注册股东享有的总体绝对权利除外。

八、根据《公司法》规定,凡注册登记的股民均有权免费得到盖有公司印记的股权证,就数人持一股或数股情况而言,公司无义务向所有联合股东发放卡证,每股只需向其中一个股东发放一张卡证即可。

留置权

九、对所有已经催交的或在规定时间应交的股款(不管目前是否应交)的股份(未缴清股款的股份),公司都享有优先留置权,对所有以个人名义登记的,目前应由他或用他的财产向公司支付股款的所有股份(缴清股款的股份除外),公司也享有优先留置权;但董事会可随时宣布任何股份全部或部分不受本章程规定约束。公司对股份享有的留置权,如果有,应当扩大适用到与股份有关的所有红利上。

十、公司可按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公司享有留置权的股份,但只有当与留置权有关的一笔款项到期应付后,或在将要求支付与留置权有关的应付部分款项的书面通知送交注册股东,或因股东死亡或破产而送交有权接收股份的人14天后方可进行出售。

十一、为执行此种销售,董事会可授权某人将所售股份转让给买方。买方应登记作为所转让股份的股东,他无义务注意购买资金的使用,他对股份的所有权也不得因销售程序的不正规或无效而受影响。

十二、销售所得应由公司接收,用于支付所属留置部分现已到期应付的款项,如有剩余,应当(扣除在出售前同样属于留置款项,但目前尚还未到期的款额)交付给在销售之日股份的持有人。

十三、董事会可随时向股东催缴股款(不论是就票面价值或是溢价),而不必按股票分配条款规定的期限,只要催缴的款额未超过股票票面价值的25%,或缴日期超过上次催缴所定支付日期一个月,所有股东必须(但至少得在14天前收到通知,说明缴款的时间或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公司缴纳所催缴的款额。董事会可以撤销或延长缴款通知。

十四、催缴股款通知应被视为在董事会通过催缴通知决议时已经发出,且可规定分期支付。

十五、一股份的联合股东可共同或分别支付所催缴的股款。

十六、如果在规定之日没有缴清所催缴的某笔股款,应交股款的人应缴纳从规定缴款之日起到事实上缴清款项之时为止的利息,年利率不得超过本金的8%,数目由董事会决定,但董事会也有权全部或部分免去此种利息。

十七、凡按股票发行条款规定在分配时或在某一规定日期应缴纳的股款,不论是票面价值或溢价,根据本章程规定,均应视为是发有正式催缴通知,且应在股票发行条款规定的日期予以缴款,倘若不缴,应视正式催缴股款后款项到期支付,于是将执行本章程所有有关利息和各种费用的支付、没收、或其它事项的有关规定。

十八、一旦股票发行,董事会便可按所催缴股款的数额和支付时间区分股东。

十九、只要认为恰当,董事会可接收股东自愿提交缴纳的未经催缴的全部或部分股款,且就提前缴纳的全部或部分股款支付利息(直到如不提前交付,该股票到期应付为止),年利率不得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另有决议除外)8%,具体可由董事会和股东在提前缴款时协商。

股份转让

二十、根据本章程规定,任何股东均可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转让应经通常或一般形式或董事会同意的其它形式的书面文件进行。文件可由转让人或其代理人作成,转让人对股份的持有权一直维持到转让登记注册且受让人的姓名被记入股东登记簿为止。

二十一、转让文书必须交公司登记处登记,同时缴纳登记费,登记费不得超过1美元,董事会可随时规定,转让时还得带上有关的股权证和董事会随时可能合理规定表明转让人有权转让股权的其它证据,根据这些证据,公司将按董事会根据本章程赋予的权力登记受让人作为股东,并将转让文件保留。

二十二、董事会可拒绝登记将股份、未完全缴清股款的股份转让给其不赞成的人,并可拒绝就公司具有留置权的股份转让进行登记。

二十三、董事会可随时决定从某时起暂时中止一段时间登记转让,但每年中止转让的日期总和不得超过30天。

股份过户

二十四、当一股东死亡,如果死亡股东是个联合持股人,公司应承认其它联合股东有权享有股份权益,如果死亡股东为单独持股人,则其法定个人代表有权享有股份权益;但不得适用本章程之规定去免除一死亡联合股东的与他和其它人所持股份相关的财产的任何义务。

二十五、凡因股东死亡或破产而取得股份所有权的人,一旦出示董事会随时正当要求出示的证据,可按以下规定,或自己登记作为股东,或提名让某人登记作为受让人,但这两种情况,董事会均有权按该股东死亡或破产前转让其股份时的情况一样,拒绝或中止登记。

二十六、如取得所有权的人要自己登记作为股东,他必须向公司送达亲自签署的书面通知,说明他的选择。如果他选择让他人登记,他必须给他人制作一份股份转让书以证明他的选择。本章程上述所有有关转让权利和转让登记的限制、限定和规定均应适用于此种通知书或转让书,就原股东未死亡或未破产而由该股东自己签署通知书或转让书一样。

股份的没收

二十七、如果股东在规定缴款的日期没有交付催缴的股款或分期交付的股款,此后,董事会可在未缴清催缴股款期内的任何时间向股东送达通知,要求他缴付未交足的催款或分期股款,以及可能已经产生的利息。

二十八、通知上应另定一个日期(从送达通知之日算起,至少得14天之后),规定应在该日或之前缴纳股款,并规定如果在规定之日或之前不予缴纳,所催缴股款的股份应被没收。

二十九、如果不遵守上述通知书上的'规定,在此之后,在通知的股款未缴清之前,可随时根据董事会所作出的有关决议没收所通知的任何股份。此种没收应包括有关被没收股的全部已经宣布,但在没收前尚未真正支付的红利。

三十、被没收的股份可以出售或按董事会认为恰当的条件和方式予以处置,如董事会认为恰当,可在出售或处置之前随时取消没收。

三十一、凡股份被没收的人将不再是被没收股份的股东,但他仍然应负责支付至没收之日应由他向公司支付的有关股份的所有款额(连同年利率为8%的就该笔未偿付款额利息,从没收之日算起,如果董事会认为应当支付此种利息),但如果他交足所有有关股份的此种款项,其责任应从缴清之时予以终止。

三十二、制作一份书面声明,说明声明人是公司的一名董事或书记,并声明公司的某一股份已经在声明书中所述的日期被合法没收,该书面声明将是证明所声明事实属实,任何人也不能对股份提出所有权要求的确凿证据。

三十三、出售或处置股份如有所得,公司可以接受,且可向股份购买人或接受处置股份的人签发转让书,凭此他可登记作为股东,如果有购买资金,他无义务负责资金的使用,他对股份的所有权不得因没收、出售、或处置股份的程序不当或不合法而受影响。

三十四、本章程有关没收的规定应适用于任何按股票发行条件在规定时间应付而没有支付的情况,不管款项是按股票票面价值或是按溢价计算,正如正式催缴股款并通知而应以支付一样。

股票与证券的转换

三十五、公司可经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通过,将缴足股本的股票转变成证券以及将任何证券转变成任何种类的缴足股本的股票。

三十六、根据转变成证券前股票的转让规则以及方式,或按情况按近似规则或方式,证券持有人可将全部或部分证券予以转让;但董事会可随时决定转让证券的最低数额,并限制或禁止把此数额分零转让,但最低数额不得超过转换成证券的股票的面额。

三十七、证券持有人应按所持证券的数额,享有如同持有转换证券的股票的股东享有的有关红利分配、在公司会议上投票、以及就其它事项的权利和特权,但部分证券持有权不赋有此种特权或权益(除参与公司红利和利益的分配以及参与公司解散时的资产分析外),因为即使是部分股票持有权也不赋有此种特权或权益。

三十八、凡适用于缴足股本股票的公司规则也应适用于证券,规则中的“股票”和“股东”两词应包括“证券”和“证券持有人”。

资本的变更

三十九、经普通决议公司可随时:

1.将股本增加到等同于决议所规定的股额和股数的数额;

2.将全部或部分股金合并或划分成数额大于现有股份的股份;

3.将全部或部分股份划分成数额小于通知所规定的股份;不管任何划分,被划小的股份已经缴纳(如果有)和未缴纳股款的比例应与股份未划分前的比例相同;

4.取消在决议通过之日尚未被人认领或同意认领的股份,或已经被没收的的股份,并通过取消股份而减少公司的股本数额。

四十、根据股东大会可能会作出的任何相反的决定,所有新股在发行之前,均得向在招股之日,有权得到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的人进行招股,招股按他们现有股份的比例进行。招股应发放通知,具体说明出售股份的数额及招股的期限,倘若不接受邀请,则视为拒绝,期限一过,或从被招股人处收到通知,说他拒绝接受所要约的股份,董事会可按其认为最有利于公司的方式处置这些股份。董事会同样可以处置董事会认为按本章程不便作招股邀请的(按新股与有权得到出售新股邀请的人所持股的比例计算)任何新股。

四十一、经特别决议,公司可用任何方式和因为或根据法律所核准、同意和规定的任何附带条件而裁减股本,偿还资本准备基金或股份溢价账户。

篇5:房地产独资企业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设立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20__年__月__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____市____路____号。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与代理。

第四条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____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万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全部到资。

第七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住所

第八条 股东的名称、住所如下:

股东:__ 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景洪市____区____路____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事业法人证号:____________。

第五章 公司类型

第九条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法人独资)。

第十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____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 ,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足。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股东委派。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 产生。(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注:可由董事长兼任,也可由董事会另外聘任或解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篇6:房地产业协会章程版

关于房地产业协会章程(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长春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长春地区从事房地产行政管理、房地产经营和综合开发、市场交易、经纪中介和供热管理的行政、企事业单位,根据自愿的原则,联合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协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行业协会服务、自律、代表、协调作用,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反映会员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保障行业公平竞争,促进长春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和住房保障局,登记管理机关是长春市民政局。本会同时接受两个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协会住所:长春市。活动区域:长春地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

第五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本市房地产行业和住宅现代化的各项政策、法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调查和立法调研,代表本行业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利用各种渠道,采集、整理、发布房地产行业和住宅现代化的市场信息、行业动态、管理经验,充分利用协会期刊《长春房地产》信息载体,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协助政府举办各种展览展销、产品推介、商务会谈等活动。为会员单位经营、管理项目牵线搭桥,推介合作伙伴。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各种技术交流,帮助会员拓展市场。

(四)根据行业、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和会员的要求,配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行业培训,为企业培训管理和技术方面的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五) 根据会员单位的诉求,围绕会员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研讨、论坛等活动,及时反映会员的呼声和建议。

(六)协调本行业内部之间和不同行业之间的横向联系和重要的经营活动,协调会员之间、与非会员之间及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管理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的自律公约、诚信承诺,规范行业行为。组织行业诚信、自律活动,评比、推介品牌企业,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协会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八)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

(九)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社会团体、经济团体之间的友好往来,组织学习考察、交流活动,促进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的行业评估论证、企业资质审核、行业价格协调、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定等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房地产经营、开发、中介企业以及与本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二)承认协会章程。

(三)自愿申请加入。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协会会长办公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在《长春房地产》期刊上公布。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并享有优先或优惠权。

(三)获得协会提供的咨询、信息、刊物资料等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要求协会帮助与相关行业和部门沟通。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应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协会利益。

(二)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向协会秘书处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单位连续二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规和协会章程的,经会长办公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给予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情况的报告。

(四)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换届的会员大会称某次会员大会,其余称某年年会。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和住房保障局、长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 理事会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 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会费收支情况;

(四) 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五) 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六) 决定设立和注销分支机构,决定其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决定会员的除名;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协会的重大事项由会长办公会讨论实施。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熟悉房地产各项业务,在行业内有较高声望。

(二) 热心行业协会工作,有较高的工作能力。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协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构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签署理事会决议。协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 代表协会签署除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以外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公机构。秘书处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按实际工作设立工作部门。秘书长任职条件参照第十九条,秘书长必须是专职人员。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秘书处及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 聘请本会顾问及有关专家;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在协会的领导下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的聘任由协会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的财务应纳入协会财务的统一管理。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组成、任务及相关事项如下:

(一)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协会理事会聘任,秘书长由主任聘任,每届任期两年;

(二)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协会任务、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开展与本专业有关的活动,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三)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章程,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其所发展的会员每年只向协会交纳会费;

(四)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经费,由协会秘书处从其授权发展的会员所交的会费中按比例拨付和自筹。

(五)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范围原则上限于分支机构的会员单位,若与有关单位联合开展超越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活动,经协会同意后,原则上以协会名义对外。未经协会同意,不得擅自以长春房地产业协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五章 会费、经费部分

第二十五条 交纳会费标准与办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继续执行上届会员代表大会及开发专业委员会通过的会费标准。 会员单位:

(一) 开发企业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500元;

(二) 非开发企业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

理事单位:

(一) 开发企业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二) 非开发企业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元。

副会长单位:

(一) 开发企业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4500元;

(二) 非开发企业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各会员单位每年3月1日前交纳当年会费。新会员自批准入会当月起交纳全年会费,当年7月1日以后被批准入会的,按年会费标准的50%交纳。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主要来源及支出范围协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主管部门拨款。

(三)举办各种事业收入。

(四)会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资助。

协会经费主要支出范围:

(一)协会日常办公费、会议费、旅差费。

(二)宣传、信息资料费、书刊印刷费。

(三)咨询讲课和工作人员必要的补贴费。

(四)开展各种业务活动费。

协会的开支严格按会长办公会审核的预算或决定办理。接受主管单位财务部门监督和登记机关指定部门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协会建立荣誉证书制度,荣誉证书发给对协会工作有贡献的同志。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于二○○九年 二月二十七 日经第七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其解释权属会长办公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长春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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