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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慈善基金会章程

时间:2025-11-07 08:22:30 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版慈善基金会章程,本文共7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一起分享。

篇1:版慈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慈善会的名称为“xxx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 本慈善会的性质为地方性联合性社会慈善团体。团结和动员村内外各界善心人士,关心和支持社会慈善与教育事业。是一自愿结成、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慈善会的宗旨:

感恩曾经大力支持xxx经济发展、民族事业发展以及救助xxx学子的各级领导、单位、个人和团体。让爱的火炬继续传递,前赴后继,献出你我所能,帮助身边需要帮助的个人或群体, 捐助的多少不是我们的目的,我们的目的是让大家献出爱心, 在帮助他人的同时自己也获得快乐。

让世界充满爱,让爱留存于每个感恩的心中。

宗旨一:保护民族传统,发展民族特色。位于雷公山和月亮山之间的我村,有纯朴而独特的民风民俗,比如:水牯葬、古瓢舞、木叶笛、民歌、民族盛装等。

宗旨二:创造一个环境,给贫困生一个机会,予优等生一个氛围,改变一种观念,共享一个未来。

本组织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准则。

第四条 本基金会是xxx所设置机构,接受打鱼乡民政所的业务领导和三都县民宗局的行政指导。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办公场所设在xxx排怪小学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慈善会的业务范围

(一)捐资助学;

〔二〕发展民族事业;

(三)赈灾救急;

第七条 依据国家关于慈善基金会有关管理条例规定,组织和动员村内外四众同仁及社会仁人志士,募集、管理和使用慈善资金。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慈善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慈善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慈善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慈善会的意愿;

(三)具有爱心和助人之心;

(四)热心社会慈善、福利和公益事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组织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阅读组织里各种资料(会员私密信息除外);

(三)参与本会会员常务工作;

(四)有向本会推荐会员和在组织的公益活动中获得的合法权益的权利;

(五)有困难时优先获得本会的帮助和服务。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本会所进行的各项慈善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会研究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职能成员(如:财务,日常工作管理等);

(三)审议组织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择决定参与的活动项目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5天本组织会以电话或E-mail通知会员。定期会议每一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须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由创始人召集,会员代表主持(会员代表以选举或自荐)。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采用集中讨论的方式进行,对于一些特殊会员,可以在组织网站上设专贴进行讨论的方式进行,讨论规定一个具体的期限,在期限内的发言视为有效发言,超出期限的发言为无效发言。决议以投票方式进行,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出席人数统计以当场统计及电子邮件答复的方式截至在会员大会召开之日零时为准。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管理会。管理会成员由会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管理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它对会员大会负责。

管理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有权建议召开临时全体会员大会,就组织重大事宜讨论表决;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管理会的会议需要做好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管理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可采用通讯或网络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组织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会员推举产生。任期一年,可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职能:

(一)监督管理会的日常工作及财务状况;

(二)监督本会的工作情况及财务状况;

(三)监督是否有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组织章程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创始人为本组织的法定代表

第二十七条 创始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管理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管理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拥有本会的一切最终选择和决定权;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慈善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慈善会资金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企事业各单位及社会团体和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慈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慈善会的资金在国家银行设立专用帐户。所有捐赠、资助、援助及其它收入的慈善金,均存入本会的银行帐户内。

(二)慈善会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和审计制度,每季度管理会汇报慈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并接受监事会及登记机关的.审查监督。

第三十条 慈善会本着不违背道德、专款专用的原则。慈善资金主要用于,捐资助学,发展xxx民族事业,赈灾救急等。

第三十一条 本慈善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每年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五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县民政局)和行政指导机关(县宗教局)等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或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管理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管理会通过十五日内,须经会员大会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创始人。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2:慈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为MM省MVM市SS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地方性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MVM市行政区划内,募捐的对象是:MVM地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人。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宗旨: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倡导“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社会风气,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__佰万元。原始基金来源于发起人的一次性捐赠。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MM省民政厅。

第七条、本基金会的住所:MVM市XX街XX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

(一)筹集帮扶慈善款。接受法人、自然人及社会组织等捐赠,组织各种募捐活动,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帮扶慈善资金;

(二)慈善帮扶救助。主要对生活困难的本市人员的生活给予帮扶救助、对遭遇突发性事件的困难人员给予救济援助,发挥对社会、企业和主管部门救助的重要补充作用;

(三)公益互助援助。组织热心帮扶慈善事业的职工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四)组织交流与合作。同国内外慈善公益机构及有关部门、团体开展交流和友好往来,学习先进经验、开展合作业务;

(五)弘扬慈善事业。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大力开展“企业公民”运动,弘扬慈善之风,倡导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精神,促进慈善友爱社会风气的形成。

(六)规范管理基金。根据本基金会的章程,规范、完善本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好使用好本基金会所募集的资金。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本基金会理事会由5至25人组成。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理事的资格:

(一)热爱慈善工作这项公益性慈善事业,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关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并志愿为本基金会慈善事业做出贡献的职工和社会知名人士;

(二)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地参与本基金会的管理工作;

(三)为本基金会做出重大贡献或捐资的单位代表或个人。 第十一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理事有权参加理事会的所有会议。理事有权对会议提交理事会讨论的文件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质疑,并要求秘书长或受委托起草该文件草案的起草者作出说明。理事在理事会议上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理事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有权调阅本基金会的有关文件,询查本基金会的有关工作情况。

(三)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宗旨和本基金会开展各项活动和项目的运作方式,熟悉有关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定。

(四)理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本基金会所交办的工作,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

(五)理事应当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并为议题准备意见,积极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

(六)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动员社会力量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为本基金会的发展贡献力量。

(七)理事应当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本基金会的宗旨和声誉。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

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定期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如由理事会1/3以上的理事提议时,必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如理事长不能召集会议时,应指定一名副理事长召集和组织

会议。若理事长、副理事长不适宜召集时,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理事会会议召开前,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时方为有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帮扶活动;

(四)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

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本基金会设立由3名监事组成的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可由本基金会的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

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监事和未在本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担任理事和监事的现职公务人员不得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

理事承担本基金会指派的特殊工作时应给予适当的补助,对其必要的开支由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授权的财务主管批准,可以在本基金会列支。

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及其近亲属与本基金会利益关联时,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本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本基金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为本基金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本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本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本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本基金会发生违反《本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批准的年度公益活动计划,组织开展各项慈善活动;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在理事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四)拟订本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决定;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报理事会审批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审批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受理事长、副理事长委托处理相关事务;

(十)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发起人捐赠:原始基金由发起人一次性捐赠;

(二)政府财政资助:本基金会存续期间,力争每年度向MVM市财政局申请资助______元人民币;

(三)组织募捐的收入:由本基金会面向社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募集;

(四)理财收入:通过管理本基金会基金购买国债、存款利息等理财方式所取得的收入;

(五)委托理财收入:本基金会委托金融机构对本基金会基金保值增值的收益;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的募捐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对于捐赠人与本基金会签订了捐赠协议明确约定了捐赠款项的具体使用条件时,本基金会将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用途使用。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本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作为本基金会的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的资金和物资主要用于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是指一次性捐赠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募捐活动以及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募捐活动;

(二)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一次性使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进行管理,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时,应当向社会公

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其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基金会应当给予及时准确的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本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且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四)其他理事会认为应当审定的会计资料。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本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

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本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

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助给MVM市______援助中心;

(二)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类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本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基金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章程

篇3:慈善基金会章程

慈善基金会章程「范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慈善会的名称为“排怪村寻恩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 本慈善会的性质为地方性联合性社会慈善团体。团结和动员村内外各界善心人士,关心和支持社会慈善与教育事业。是一自愿结成、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慈善会的宗旨:

感恩曾经大力支持排怪村经济发展、民族事业发展以及救助排怪村学子的各级领导、单位、个人和团体。让爱的火炬继续传递,前赴后继,献出你我所能,帮助身边需要帮助的个人或群体, 捐助的多少不是我们的目的,我们的目的是让大家献出爱心, 在帮助他人的同时自己也获得快乐。

让世界充满爱,让爱留存于每个感恩的心中。

宗旨一:保护民族传统,发展民族特色。位于雷公山和月亮山之间的我村,有纯朴而独特的民风民俗,比如:水牯葬、古瓢舞、木叶笛、民歌、民族盛装等。

宗旨二:创造一个环境,给贫困生一个机会,予优等生一个氛围,改变一种观念,共享一个未来。

本组织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准则。

第四条 本基金会是排怪村所设置机构,接受打鱼乡民政所的业务领导和三都县民宗局的行政指导。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办公场所设在排怪村排怪小学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慈善会的业务范围

(一)捐资助学;

〔二〕发展民族事业;

(三)赈灾救急;

第七条 依据国家关于慈善基金会有关管理条例规定,组织和动员村内外四众同仁及社会仁人志士,募集、管理和使用慈善资金。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慈善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慈善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慈善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慈善会的意愿;

(三)具有爱心和助人之心;

(四)热心社会慈善、福利和公益事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组织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阅读组织里各种资料(会员私密信息除外);

(三)参与本会会员常务工作;

(四)有向本会推荐会员和在组织的公益活动中获得的合法权益的权利;

(五)有困难时优先获得本会的帮助和服务。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本会所进行的各项慈善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会研究通过可予以除名。

篇4:慈善基金会章程及基金会章程核准流程

慈善基金会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xx省xx慈善基金会。

地址:xx省xx市xx区xx街x号xx。

第二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理念和宗旨:

慈善,作为一种思想观念、道德行为和社会事业,是人类自身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产物。慈善事业既是国家倡导的一种光荣的公益事业,也是社会道德建设的一种高尚行为,更是佛陀倡导的救世思想对于众生的慈悲和关怀之大爱。慈善是一种智慧的爱。慈善捐的不是钱,是心,种善因得善果。

本基金会致力于在“大慈,与一切众生同乐;大悲,拔一切众生之苦”基金教义的引领下,秉承诚信、专业、规范、透明、独立、志愿服务和可持续的原则,爱国爱教,遵纪守法,造福社会,慈悲喜舍,惜福感恩,广施善行,探索发展中国特色现代公益慈善事业,建立一个体现佛教爱心人士对于现实的关怀和社会责任的平台,预约人间净土,以公益慈善事业推动社会和谐和进步。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肆佰万元(¥400万元),来源于释诚信出资人民币360万元,许文康出资人民币40万元。若今后每个审计年度基金会净资产余额不足原始基金数额,由释诚信、许文康、王和亮、王锡兵、赵永新、华伟君。六位发起人,负责补充。

第五条主发起人释诚信为本基金会永久性名誉理事长。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xx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为xx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项目的业务范围:

(一)教育、医疗、扶贫、救灾、安老、慈孤、扶残、助学、心灵关怀、环境保护、文化交流等公益慈善项目;

(二)申请、参与或承接政府购买的社会公益项目;

(三)申请、参与或承接国内外基金会的公益慈善项目/计划;

(四)其他捐赠人特别指定并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项目。

第三章治理结构

第一节理事及理事会

第九条本基金会目前实行理事会治理结构制,理事会乃基金会的日常决策机构。理事会由于不少于7名不多于25名理事组成。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任职届满的,可连续连任。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的,应召开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一条理事会选举、增补新理事的任职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热心公益慈善事业;

(四)认同本基金会的理念及章程;

(五)无法律规定不得担任理事职务的情况。

第十二条理事的权利:

(一)提出议案;

(二)出席理事会会议,就章程规定的事项和程序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三)对提交理事会会议表决的文件、材料或数据等提出质询,并要求相关部门或人员做出说明;

(四)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

第十三条理事的义务:

第十三条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基金会及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二)完成理事会、理事长交办的重大事务;

(三)保守基金会秘密;

(四)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代表理事会或基金会发言。

第十四条理事长、副理事长:

理事长、副理事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理人,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条件:

1、理事长必须为中国内地居民;

2、若副理事长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其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少于3个月;

3、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适于担任基金会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的情形。

基金会理事长享有如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3、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4、提名副理事长、理事、监事长、监事,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5、提议聘任或解聘秘书长,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6、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各部门负责人;

7、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四)审议并决定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审议并决定基金会资产运作的原则、策略、途径和重大投资事项;

(六)审议并决定基金会的重大项目计划;

(七)审议并确定基金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监督基金会财务执行过程,选择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八)审议并决定基金会人事薪酬政策以及重大慈善公益项目管理政策;

(九)决定设立基金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十)审议理事会日常工作机构组织编写的基金会年度报告及秘书长工作报告;

(十一)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理事会议事规则: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年度会议。遇到特别重大事务,经理事长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有1/3理事提议的,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若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可授权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主持。

召开理事会会议,召集人需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通知中须列明会议议题及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如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需说明理由。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及终止;

(五)罢免或增补理事。

基金会的某些重大事项(如聘请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名誉理事、名誉监事长、名誉监事、顾问、外部慈善监督员等),因时间性较强,未能等到理事会召开而须及时作出决定的,由正、副理事长、秘书长会议研究决定,并在下次理事会召开时说明情况,提请理事会追认。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记录: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书面决议。纪要、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表明异议并明确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节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

基金会设3名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指派,并从中选举监事长1名。

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二)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三)监事有权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节秘书长

第二十条秘书长任职条件

(一)若本基金会秘书长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或外国人,则其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热心本基金会工作且具备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适于担任基金会秘书长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基金会的内部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议;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各部门负责人,报理事长批准,由理事会备案;

(五)聘任或解聘各部门专兼职工作人员并在基金会人事薪酬政策范围内决定其具体待遇;

(六)制作理事会会议记录;

(七)根据基金会章程要求,为基金会利益,管理基金会的档案、资料,并进行必要的保密安排;

(八)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财产的主要来源是:

(一)发起人出资;

(二)基金投资收益;

(三)其他资金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项目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满足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捐赠目的,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该捐赠目的。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章程范围内的慈善公益活动;

(二)合法、安全高效的投资活动。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单笔金额超过伍拾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支出的10%。

第二十九条除经理事会同意并报经理事长批准,基金会理事、监事均不得在基金会领取报酬和报销任何费用,因参与基金会公益慈善项目而发生的费用除外。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一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并根据资助协议予以追索。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含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以及清算事务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新闻媒体等非捐赠人在缴纳一定的合理费用(包含复印相关资料的费用)后,也可以到基金会办公场所要求查询相关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基金会应热情接待并详细回复。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除依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相关规定以及《xx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15条的规定在本基金会网站上或会刊披露包括基金会章程在内的相关信息外,还将致力于网络信息平台的建设并定期披露如下信息:

(一)基金会组织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

(二)经理事会年度会议审议通过的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基金会半年度工作报告;

(四)临时理事会会议内容涉及基金会项目调整及资金使用情况变动等的,最终确定的相关调整情况;

(五)基金会计划开展或已经开展的项目的基本内容、申请条件、申请程序、评审流程及评审结果;

(六)基金会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九条保密责任

基金会对因资助活动所了解到的受助人的隐私,承担保密责任。

第六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机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以下顺序使用:

完成本基金会已开展但尚未完成的项目;

无法按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

第七章公司修改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xxx5年01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1、基金会章程核准的程序:

(1)基金会修改章程,须先在理事会召开前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如章程与示范文本差别较大,可与登记管理机关联系,申请报送电子版);

(2)预审通过后,由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基金会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能作为基金会开展活动的依据。

2、基金会章程核准,网上填报通过后,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基金会章程核准表》(编号:05);

(2)新章程及其电子版(新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3)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基金会印章)。

篇5:济仁慈善基金会章程

济仁慈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济仁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扶贫助残、关爱民生、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万元,来源于发起人捐资。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民政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17号1号楼120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慈善救助。按照本基金会宗旨开展济困、扶贫、赈灾、助残等社会救助活动;

(二)资助社会特困人员的小儿自闭症、小儿斜视,脊髓空洞症、紫癜病、肾病等项目的中医治疗;

(三)资助传统医药的科研与发展;

(四)资助传统医药人才的培养与培训。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8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

(二)具有良好社会形象;

(三)自愿为慈善事业做出贡献。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义务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并行使投票权和表决权;

(二)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四)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所需的基金会资金投资运营、捐助及有关资料;

(五)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篇6:教育基金会章程「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xx市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广东省。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运用好教育基金,实行奖教奖学、改善办学条件,为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培养更多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壹仟柒佰肆拾壹万陆仟叁佰元,来源于社会募捐、接受捐赠、财政拨款。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xx市南城区三元路8号报业大厦6楼,邮政编码:xxxxx。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是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第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募捐、资助、投资、涉外活动和设立专项基金时,提前15个工作日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设立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及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 本基金会接受日常性捐赠的信息,在收到捐赠后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披露;接受重大捐赠的信息,在收到捐赠款物后即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广泛开展基金筹集的宣传活动,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之内依法筹集资金;

(二)制订使用教育基金的范围、办法;

(三)合理安排、严格管理教育基金,确保其使用效益;

(四)帮助教师解决医疗方面的特殊困难;

(五)奖教奖学、表彰先进;

(六)在xx市范围内扶助困难家庭子女读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条 本基金会由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六)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与本会的各项工作;

(七)有号召力,对本会有贡献,热心为本会谋发展;

(八)身体健康,能承担本会的繁重工作。

第十二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指导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指导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遵守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与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会财产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七)出席理事会议,拟定、审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八)审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按时参加理事会议,积极参加本会各项工作。

(十)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指导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拨款及所属部门的资助收入;

(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及海外各界人士的资助和捐赠;

(三)基金增值收入;

(四)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奖教奖学、表彰先进;

(二)在xx市范围内扶助困难家庭子女读书;

(三)帮助教师解决医疗方面的特殊困难;

(四)其他有关教育事业发展的、特殊的`、急需的经费支出。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公益活动是指:

(一)一次性涉及资金超过10万元的资助项目或投资活动;

(二)向社会公开募集捐款,接受捐赠;

(三)举行义卖、义演等活动,设置捐赠箱等;

(四)购买国债、证券、委托理财等合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情形非终止不可的。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经理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公益事业;

(二)必须设立专账,专款专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xx年7月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7:中国绿化基金会章程「版」

(2010年9月3日中国绿化基金会第六届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 中国绿化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A GREEN FOUNDATION。英文缩写:CG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在中国民政部登记注册,享有“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本基金会立足中国,面向世界,募集绿化基金。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推进国土绿化、维护生态平衡、建设生态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本基金会的任务:依法募集绿化公益资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捐赠和政府资助;宣传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建设;组织实施绿化公益项目,开展绿化公益活动;参与国际绿化合作与交流,提升中国绿化国际影响力。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为8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林业局。

第六条 本基金会住所:中国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依法接收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绿化捐赠和政府资助,满足捐赠者意愿,组织实施绿化公益项目,开展绿化公益活动;

(二)组织开展大型公益劝募活动,拓宽募捐渠道,募集绿化资金;

(三)开展区域、行业绿化合作,设立地方、行业、企业或个人绿化公益事业专项基金;

(四)开展公众绿化意识教育宣传活动,弘扬生态文明,繁荣生态文化;

(五)资助林业和生态领域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人才培养,促进科技进步与技术交流;

(六)开展国际绿化交流与合作,拓展国际合作领域,争取国际社会捐赠和资助;

(七)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开展绿化基金相关的经营和投资活动,促进绿化基金保值增值;

(八)其它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业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设理事25人,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爱绿化公益事业,热心本基金会的工作;

(二)愿意为本基金会的发展作出贡献;

(三)有较高的社会威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国家林业局、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组织换届领导小组,报民政部预审通过后,召集全体候选人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二)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

(三)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民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本基金会理事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本基金会理事会的决议有表决权;

(三)对本基金会基金和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有监督权;

(四)对本基金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五)遵守本基金会章程,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六)积极为本基金会募集绿化基金,开拓相关业务工作;

(七)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有关重要活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专业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的情况下,应召开理事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委托副理事长召集,或由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须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人。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国家林业局分别选派;

(二)由民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民政部、国家林业局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本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会利益有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本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本基金会可聘请名誉主席、顾问、名誉理事。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威望。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基金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本会顾问和名誉理事,由理事会决定。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本基金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组织拟订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组织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报主管单位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民政部批准登记后,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财产来源于:

(一)接受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组织绿化公益募捐所得收入;

(三)接受政府资助;

(四)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基金增值和投资收益;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和民政部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本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支持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防沙治沙、重点防护林建设、自然保护区建设、湿地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林业生态工程建设;

(二)支持发展碳汇林、生物质能源林、特色经济林。积极参与生态扶贫、西部助学助教,促进山区林业产业发展和林农脱贫致富。支持绿色通道建设、城市绿化、矿区植被恢复、厂矿绿化及社区绿化,促进身边增绿和绿色人居环境建设;

(三)支持开展大型公益募捐、生态文明宣传和青少年生态文明教育、公众意识教育等公益活动;

(四)支持科教兴林、人才强林、依法治林和绿化公益宣传活动、推广典型经验与交流;

(五)支持全民义务植树、部门绿化和社会公众绿化参与等社会绿化公益项目;

(六)表彰奖励绿化基金募集、管理、使用和绿化公益项目实施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奖励积极从事绿化公益事业的民间团体和先进个人等;

(七)支持国际绿化交流与合作,拓展国际合作空间;

(八)其他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绿化公益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全国性或国际性的重大募捐活动。

(二)利用本会基金进行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可将财政资助的资金存入国家金融机构或购买政府发行的国债。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接受社会捐赠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估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消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民政部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通过民政部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民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二)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基金会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本基金会因(一)、(二)、(四)项情形之一终止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经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民政部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民政部、国家林业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并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国家林业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按协议用于尚未完成的公益项目;

(二)根据本会宗旨规定的业务范围,捐赠给国家重点生态建设工程或转赠给地方绿化公益项目。

(三)委托给国家林业局管理或处理。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民政部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O一O年九月三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慈善基金会募捐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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