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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线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5-11-13 07:55:17 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铁路专用线安全管理制度,本文共6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铁路专用线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运输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织部分。为加强专用线的管理,搞好路企协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确保行车和货物安全,加速车辆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铁路(包括正式营业线、临管线)车站及专用线运输(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专用线运输的协调工作。主要任务是:

1.协调专用线运输工作,搞好运输衔接和平衡,保障专用线和货场的畅通;

2.组织制定专用线共用的收费项目和费率;

3.组织专用线运输评比竞赛、经验总结等。

第四条 铁路(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分局(含各总公司,下同)和站段应设有专人管理。铁路局对专用线应加强规划、监督和指导。铁路分局要搞好专用线运输组织和协调。车站应根据管理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落实保证安全的措施,完成专用线运输组织工作。

第五条 专用线的运输组织工作和安全管理,要在站长的领导下统一进行。专用线产权单位要为专用线货运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站企双方应加强工作联系,研究与解决问题,组织业务人员学习规章,提高业务素质,总结经验,开展评比,进行奖惩,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专用线修建

第七条 企业新建专用线的铁路运量,一般不低于每年30万t。

第八条 新建铁路时,企业修建专用线,其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铁道部,接轨方案由铁道部批准。既有线上,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年运量超过50万t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铁道部。年运量50万t及以下按铁路局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主要繁忙干线的车站,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影响干线、车站、枢纽通过能力或专用线从正线出岔时,报铁道部批准。

由企业新建或改扩建专用线引起的国铁接轨站和相关工程改扩建,其建设投资问题另行研究规定。

第九条 加强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的规划,合理安排专用线在枢纽内、车站内的布局。专用线应集中设置,减少取送车次数,不能干扰正线行车。

第十条 专用线的铁路运输设备,应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的要求。

修建运量大,取送车频繁的专用线,其作业条件必须满足铁路取送车、调车作业和交接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十一条 专用线应尽可能按货物品类专业化设置,并减少专用线条数。对于实际运量逐渐减少,年运量不足5万t的专用线,应积极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修建专用线时,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铁路的运输、货运部门要参与方案的审定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三条 车站专用线货运员和企业运输员(即企业办理运输的人员),均应经过铁路的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应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 专用线办理的'货物运输品类,应符合《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名称表》的规定。需要变更时,要经铁路局批准,由铁道部公布。在专用线内组织直达整零车运输,经铁路分局同意,组织中转整零车,经铁路局同意。专用线办理铁路集装箱的运输时,须经铁道部批准。办理自备集装箱的运输时,按《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和《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用线内应有足够的装卸车能力,设有专人值班,做到随到随卸,随到随装。专用线货位要专用化,不得随意变更和挪用。

第十六条 专用线产权单位使用专用线进行铁路运输要与车站签订运输协议。专用线产权单位不得发到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货物。

企业租用路产专用线须经铁路分局批准,由企业、车站及专用线产权单位三方签订协议,报铁路局备案。

企业专用线产权变更后的铁路运输,须重新签订协议。路产专用线产权变更,要逐级上报,由铁路局批准。

第十七条 车站与其接轨的专用线产权单位,于每年12月底以前,签订下年度专用线运输协议。专用线运输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设备状况,交接地点和方法,一次(批)作业车数,装卸作业时间,预确报制度,货车清扫、洗刷、清毒工作,运输生产安全措施及费用清算等。车站在与企业签订运输协议前应征得铁路分局同意,站企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报铁路局备案。

第十八条 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先签订运输协议,方可开通使用。

铁路与企业间的运输协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路企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已有的协议,应在两个月前提出,由双方协商解决。因变更或解除协议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当涉及铁路的设备或作业变化时,应报铁路分局批准。

第十九条 车站要严格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等有关规定核收费用。铁路部门可接受专用线用户的委托,为企业进行有偿技术咨询、培训和服务等。

第四章 基本制度

第二十条 岗位责任制。车站与专用线产权单位分别对进入专用线工作的铁路调车人员、货运员和企业运输员、装卸工等制度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内容、分工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分区、分线、分库使用制。股道较多、作业量大的专用线,可根据设备的特点和作业性质,实行划分货位、线路固定使用及仓库分库管理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检查交接制。对在专用线内作业的货物、车辆、篷布等,路企双方必须制定检查交接制度,明确内容和责任。铁路和企业双方应正确填写货车调送单,按规定办理交接。

第二十三条 预确报制度。车站与企业应制定预确报制度,双方指定专人负责。车站向企业通报装车计划、到货情况和取送车预确报。企业向车站通知装卸车完了时间。

第二十四条 统计分析制度。各级铁路货运管理部门和人员,要认真编制和填写报表,建立设备和统计台帐。铁路局在每年1月将上一年度的“专用线运用情况表”报铁道部。

第五章 作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 送车作业。车站应按企业使用车要求拨配状态良好的货车。车站在向专用线送车前,按协议规定时间,向专用线发出送车预、确报。内容包括:空、重车数,车种,货物品名,收货人,去向,编组顺序,送车时间。专用线接到预报后,应立即确定装、卸车地点,并做好接车准备。专用线运输员接到确报后,应及时打开门栏,提前到线路旁准备接车。货车送进后向调车人员指定停车位置,调车人员按其指定股道、货位停车。

第二十六条 货车送到后,企业应对货车上部设备进行检查,检查门、窗、底板、端侧板是否完好,门鼻、门搭是否齐全,车内是否干净,有无异味及回送洗刷、消毒标志等,确定是否适合所装货物。如不适用应采取改善措施,必要时,可向车站提出调换。

第二十七条 装车时,应充分利用货车的载重力和容积,但不得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货物的装载必须防止超载、偏载、集重、亏吨、倒塌、超限和途中坠落。

企业运输员要负责监装,向装车人员说明注意事项,随时检查装载加固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八条 装车后,企业运输员负责检查车门、窗、盖、阀是否关闭妥当,需要施封的货车按规定施封,需苫盖篷布的货物,按规定苫盖好篷布。填写装车登记簿,通知车站装车完了时间。

第二十九条 卸车时,企业运输员要向卸车人员说明注意事项,提示卸车重点,检查安全防护设施,并负责监卸。

第三十条 卸车后,企业应负责将车辆清扫干净,需要洗刷、消毒、除污的应按规定及时处理,如有困难可向车站提出协助处理,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关好车门、窗、盖、阀。拆除车辆上的支柱、挡板、三角木、铁线等,恢复车辆原来状态。检查货物堆码状态及与线路的安全距离。卸下的篷布应检查是否完整良好,需晾晒的要晾晒,并按规定将铁路货车篷布送回车站指定地点。

企业运输员要正确填写卸车登记簿,通知车站卸车完了时间。

第三十一条 铁路专用线货运员会同企业运输员,在运输协议规定的地点,使用货车调送单按铁路规定办理交接。施封的货车凭封印交接;不施封的货车、棚车、冷藏车凭车门、窗关闭状态交接;敞车、平车、砂石车不苫盖篷布的,凭货物装载状态或规定标记交接;苫盖篷布的,凭篷布现状交接。

铁路货车篷布、企业自备篷布及需要回送的货车装备物品和加固装置,应在货车(物)交接的同时一并办理交接。上列物品,企业按有关规定或协议妥善保管或回送。上述物品丢失、短少、破损时,应于交接时向车站提出,由车站专用线货运员核实后,按规定编制记录。

第三十二条 专用线内装车的货物,车站发现有下列状况之一时,应加以改善,达到标准后接收:

1.凭封印交接的货车,发现封印脱落、损坏、不符、印文不清或未按施封技术要求进行施封;

2.凭现状交接的货物,发现货物装载加固状态或所作的标记有异状或有灭失、损坏痕迹;

3.规定应苫盖篷布的货物而未苫盖、苫盖不严、使用破损篷布或篷布绳索捆绑不牢固;

4.车门、车窗未关严(需要通风运输的货物除外),车门插销未插牢固;

5.使用敞车、平车或砂石车装载的货物,违反《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的要求;

6.违反铁路规定的货车使用限制或特定区段装载限制。

第六章 专用线共用(不含专用铁路)

第三十三条 专用线共用是指在保证专用线产权单位运输需要和专用线既有设备能力富余的前提下,与其吸引范围内的单位,共同使用该专用线办理铁路货物发到业务。

开展专用线共用是为了缓解铁路货场能力不足,保证货场畅通,挖掘专用线潜力,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四条 开展专用线共用应坚持自愿互利、有偿共用和就地、就近、方便货主的原则。在保证专用线产权单位运输的条件下,由共用单位、产权单位、车站三方签订共用协议。铁路车站在签订协议前应征得铁路局的同意。专用线产权单位要向当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交委、交办)申报。临时性共用要签订临时共用协议。协议签订后,必须严格执行,各负其责,组织实施。

专用线产权单位或其他单位未与车站签订共用协议,不得借出借用或租出租用专用线办理铁路货物发到业务。

第三十五条 在专用线办理共用的货物运输品类和业务范围,原则上不应与其原设计时办理的内容有别。如企业生产性质改变或铁路货场能力不足,专用线又具有与货物相适应的作业条件,可办理其他品类货物的专用线共用,具体内容在协议中明确。

严格控制专用线办理危险货物,超限、超长和集重货物的共用。

第三十六条 实行共用的专用线,车站与专用线产权单位、共用单位间取送车作业和货物(车)交接,同于专用线运输的各项要求。专用线共用管理要逐步走向货场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十七条 专用线共用所产生的设备、劳务、管理等项支出,专用线产权单位应按地方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费率收费。费用的分配和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专用线运输必须坚持“安全生产”的方针,铁路和企业都要制定安全生产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形成安全生产联防、联控。

第三十九条 线路两侧建筑物、设备均不得侵入铁路建筑接近限界。专用线应具备良好的通讯、照明设备和明显的货位标志及防溜设施,入口门栏上应装设安全防护信号,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第四十条 专用线原则上不准手推调车作业,确需手推调车作业时,根据规定制定相应的保证安全措施。装有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禁止手推调车。

第四十一条 专用线内须建立消防组织和消防制度,配齐、配够消防器材和设施,定期检查、更换,保持良好状态。

第四十二条 专用线的货物装载、加固方法、加固材料必须符合《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的规定。专用线装运超长、超限货物必须按铁路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专用线使用的装卸机械和用具,应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制定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条 年运量超过30万t的专用线,企业应根据货物品类需要设置轨道衡和安全检测设备。专用线较多时,专用线产权单位应在适当场所集中设置轨道衡及安全检测设备。对未设轨道衡和安全检测设备的专用线,铁路部门可以设立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 线路两侧及站台上堆放的货物,要堆码牢固,便利作业。站台上堆放的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1m,线路两侧堆放的货物距线路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少于1.5m。

第四十六条 加强专用线及其设备的管理,严禁在专用线用地范围内的路基、桥梁、护坡、排水沟和绿化带上取土、放牧、建房、开荒、殡葬及其他有损路基和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加强专用线道口的安全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平交道口,经批准设置的道口,由产权单位负责派人监护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专用线线路、机车、信号等技术设备的维修养护,可采取专用线企业养护和委托铁路部门养护两种形式。维修周期按有关规定办理,维修标准要达到铁路部门的要求,使之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十九条 专用线内遇有下列情况危及安全时,车站在征得分局同意后,可停止取送车。

1.线路技术状态、照明设备不良,达不到规定要求;

2.设备安装、货物堆放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

3.在专用线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侵入铁路限界时;

4.其他危及安全的情况。

第五十条 专用线发生行车事故,按铁道部《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处理。发生货运事故,按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未包括的与专用线作业有关内容,应按相应的规定办理。其他未尽事宜,铁路局和各地政府可做出相应的补充规定;关于专用线共用,应按照国家经委经交[****]603号文件和本规定的精神,由各地经贸委会同铁路局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办法。上述规定和实施办法应报铁道部和国家经贸委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是《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引伸规则,自****年10月1日试行。

篇2:铁路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落实,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实现干部认真负责、严格管理,职工遵章守纪、按标作业,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确保铁路安全生产持续稳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铁路处各单位、部门及在铁路范围内从事的生产建设活动。

第二章安全综合管理红线

第三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岗位操作规程,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

第四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第五条员工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特种人员未持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未掌握“三大规程”、岗位人员未掌握应知应会及安全避险知识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外委施工队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未纳入企业统一管理的,非法分包、转包的,一律停工停产。

第七条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一律停工停产。

第三章生产、技术管理红线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停止作业(运行):

(一)当班期间饮酒、打架、赌博等或擅离岗位。

(二)机车、轨道车等司机在值乘中打盹或间断瞭望。

(三)机车、列车冒进进站信号、冒进出站信号和超速运行。

(四)在禁火处所动用明火或吸烟。

(五)坐卧线路、钻车底或以车代步。

(六)无证、无资质操作设备、驾驶各类机动车辆。

(七)装卸机具超负荷作业。

(八)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

(九)电气化区段未采取安全措施攀爬车顶或用水冲洗车辆外部。

(十)无计划、未登记、未设置防护上道作业。

(十一)违反规定利用列车间隔进行施工、维修作业。

(十二)未按规定办理作业手续操作隔离开关,未落实停电、验电、接地封线措施进行作业。

(十三)无作业命令、无工作票擅自进行停、送电作业。

(十四)大型机械临近既有线施工未实行“一机一人”专职防护。

(十五)使用封连线及其他手段封连信号设备电气接点。

(十六)擅自关闭轴温报警等列车安全监测装置运行。

(十七)线路上停留的车辆,未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

(十八)接发职工通勤轨道车时未停止有影响的调车作业。

(十九)调车作业,不执行“问路式调车”规定。

(二十)调车推进车列前部未按规定领车。

(二十一)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行车文电、数据、调度命令。

(二十二)人为损坏或擅自关闭列车安全监控装置。

(二十三)需要进行制动机试验的,未经试验放行或动车。

(二十四)电务人员违反规定操纵、检修正在使用中的信号设备。

(二十五)来车时未关或迟关闭道口(平过道)栏杆、栏门。

(二十六)防洪危险地点未按规定看守、巡查。

(二十七)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跨区段运行,未按规定看道或带道。

(二十八)临时非正常行车,司机未按规定报告盲目运行。

(二十九)路用列车在正线、到发线卸车后,未经整理偏载运行。

(三十)无计划、无方案装车;票货分离、票货不符或装车质量不良。

(三十一)线路设备未达到开通条件,盲目放行列车。

(三十二)信号设备未经试验良好,盲目开通使用。

(三十三)未按规定进行机车车辆走行部探伤检查。

(三十四)擅自缩小铁路建筑限界、线间距。

(三十五)需要现场作业监控时,未上岗或未履行监控职责。

(三十六)违章指挥或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三十七)对检查发现或上报的较大安全隐患,未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和组织整治。

(三十八)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性质严重的。

(三十九)违反上海铁路局人身“八防”措施的。

第四章建设管理红线

第九条未按照相关要求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未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投入和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满足投标承诺和有关规定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第十条未制定营业线施工安全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第十一条未组织施工图审查、技术交底和审批开工报告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第十二条未按规定程序对营业线(临近)施工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第十三条在建设过程中未认真执行“五定、三统一、一负责”(五定:定人、定期、定岗、定责、定点;三统一:统一部署、统一记录、统计分析;一负责:首查负责制)及“三全”(即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全员、全过程、全项目的`检查)等日常检查制度的,一律停止施工。

第十四条未对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违反红线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的,一律停止施工。

第十五条上一道工序未验收签认,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五章施工管理红线

第十六条营业线施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停止施工:

(一)违反营业线施工“八不准”(施工计划未经审批不准施工;未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不准施工;无合格的施工负责人不准施工;未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准施工;未准备好必须的施工料具不准施工;未登记要点的不准施工;配合人员不到位不准施工;未制定安全应急措施不准施工)要求的。

(二)无施工计划或超计划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并落实登销记的。

(四)靠近既有线的材料、机具未按规定堆放造成侵限的。

(五)达不到开通条件,冒险放行列车的。

(六)防护员未带齐防护备品,靠近既有线施工未设置安全防护警戒带(绳)的。

(七)作业人员上道未穿防护服,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的。

(八)作业人员坐卧线路、钻车底或以车代步,未按规定时间下道的。

(九)自轮运转设备装载料具未按规定装载加固的。

(十)既有线进行基坑、土方、管道、电缆沟开挖没有设备管理单位人员配合、监督,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

(十一)特殊工种未经过安全培训,未做到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作业的。

(十二)施工临时用电现场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和三级保护的。

(十三)违反规定利用列车间隔进行施工的。

(十四)封锁(慢行)施工未按规定设置旗(牌)防护,且位置准确。

第六章汽车运输管理红线

第十七条汽车运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停止运行:

(一)驾驶员出车前未进行单车预警或长途谈话、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的。

(二)运输车辆的安全保障系统未达到良好、有效状态,车辆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三)货物体积超过规定时,未报公安机关按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和委派押运人员的。

(四)恶劣天气出车前未带齐防范性设施的。

篇3:铁路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依法纠正、处理营业线违法、违规施工行为,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保证铁路正常运输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北京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铁师〔20××〕435号)、《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补充办法》(京铁师函〔20××〕249号)及相关管理文件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局管内建设工程营业线各类施工项目。

第二章安全红线范围

第四条审批手续及计划管理方面

1.未经主管和相关部门批准,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危及行车安全或进行影响路基及铁路设备设施稳定的施工。

2.未按路局批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类别进行的施工。

3.以低类别及等级报批,实施高类别及等级的施工。

4.未与设备管理单位及行车组织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施工。

5.汛期未经路局防洪指挥部批准,进行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

6.无施工计划、无调度命令及超范围施工。

第五条大型机械施工方面

1.安全保护区内使用的施工机械,资质不符合规定,未按规定实行进场报验的。

2.降低施工类别及等级申报计划,超越计划组织施工的。

3.未按规定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实施监护的。

4.未按施工类别,配备安全盯控及防护人员的。

5.未按批复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6.对操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技术及安全交底的。

第六条现场防护方面

1.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的。

2.未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的。

3.驻站防护员与现场防护员间断联系或未按规定佩戴有效防护用品的。

4.防护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及考试合格的。

第七条现场作业方面

1.施工封锁前,擅自上道进行施工准备作业的。

2.未经设备管理单位批准,私自进入护网或拆开护网的。

3.未按规定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实施监护,施工单位擅自进行施工的。

4.线路、信号和供电设备施工质量未达到标准,盲目开通放行列车的。

5.施工单位不听施工监护人员及督察执法人员劝阻,冒险蛮干的。

6.未按施工等级配备相应盯控领导和包保干部的。

7.监理单位监理人员未按规定尽职尽责,盯控把关的。

8.施工设备、材料、机具未及时清理,侵入营业线限界的。

9.电化区段停电施工项目,未经工务、电务、供电、工程等单位分别确认停电命令,擅自进行施工的。

第八条施工道口管理方面

1.未经批准私自设置道口的。

2.设置的临时道口,未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及看守的。

3.设置的临时道口,未按规定实施管理的。

第九条 其它严重影响营业线设备、设施正常使用和安全的各类施工及行为。

第三章考核及处罚

第十条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检查发现安全红线范围问题之一的,对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下发《(红色)安全监察(检查)通知书》即红牌,并根据相关考核办法对施工或监理单位进行考核,视情节纳入对施工、监理单位的信誉评价。施工或监理单位受牌后,要认真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整改及处理结果,于下发《安全监察(检查)通知书》5日内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路局相关部门检查发现安全红线范围问题之一的,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下发《(红色)安全监察(检查)通知书》即红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受牌后,须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分析会,认真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并将整改及处理结果,于下发《安全监察(检查)通知书》5日内报局。局根据《北京铁路局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月度考核办法(试行)》(京铁劳〔20××〕23号)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考核,问题特别严重的予以全局通报。

第十二条施工安全督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安全红线范围问题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含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下发《施工安全督察执法指令书》,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接受指令书后,须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分析会,认真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并将整改及处理结果,于下发《施工安全督察执法指令书》5日内报局。局根据《北京铁路局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月度考核办法(试行)》(京铁劳〔20××〕23号)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施工安全督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安全红线范围问题之一,且责任单位不按执法人员要求及时整改或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北京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依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和铁道部《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部令第27号)及相关规定,给予相关单位警告、罚款、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必要时责令停工改正。构成事故的由北京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根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进行调查并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路局建设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各建设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篇4:铁路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落实“确保高铁和旅客安全万无一失”要求,按照“制度导向安全、红线保证底线”的思路,强化安全管理硬约束,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列的安全生产红线(以下简称红线或安全红线)系集团公司从业人员在运输安全生产过程中,必须令行禁止的基本行为准则和安全工作“底线”,一旦突破将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严重违章违纪行为。

第三条 集团公司安全红线内容经集团公司安委会讨论通过,各部门不能擅自进行增减、变更,若需调整需提交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经集团公司安委会讨论通过。各单位原则上不得擅自增加红线内容。

第四条 触碰安全红线的,按以下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1. 凡触碰安全红线的,由职工所在单位组织分析,落实责任,按《成都铁路局安全责任追究办法》(成铁安〔20××〕150号)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之一的处分或给予诫勉、免职、降职之一的组织处理(构成事故的按照事故处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成都铁路局职工奖惩管理办法》(成铁劳卫〔20××〕379号)规定给予内部待岗;对属于严重违反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集团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者,按《成都铁路局职工奖惩管理办法》和《关于修订<成都铁路局职工奖惩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成铁劳卫〔20××〕609号)规定给予开除处分,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 凡触碰涉及高铁、客车安全红线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触及高铁、客车安全的,由职工所在单位组织分析,落实责任,对直接责任者按《成都铁路局职工奖惩管理办法》和《成都铁路局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及处理,同时办理退出岗位的相关手续。退出岗位后由单位按规定组织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职工本人反思检查,提高安全责任认识,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业务知识等。培训结束根据单位生产需要组织职工参加竞争上岗考核,考核合格后安排职工重新上岗。

(2)对与高铁、客车安全直接相关的动车组司机,机车乘务员,担当客运任务的机务检修、整备作业人员;动车组机械师(地勤、随车),从事动车组运用、检修的车辆钳工;客车运用、检修作业人员,造成责任客车一般C类及以上事故且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直接责任者按《成都铁路局职工奖惩管理办法》和《成都铁路局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及处理,同时取消原上岗资质,退出高铁、客车关键作业岗位,经培训考核合格后调整到其他辅助生产岗位。

第五条 各专业部门、各单位要对照安全红线内容,从人防、物防、技防三个方面着手研究建立完善防止触碰安全红线保障机制,增加安全冗余,实施超前防范,并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对保障机制进行动态完善,防止发生触碰安全红线。

第六条 各专业部门可根据实际对红线内容进行专业释义。

第七条 各专业部门、各单位应切实加强红线宣传教育,强化干部职工红线意识,将红线管理内容和要求,纳入干部职工必知必会内容、作业指导书等。

第八条 各专业部门、各单位应将红线管理纳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红线管理的落实和分析,分析导致触碰红线的原因,特别是管理源头的漏洞,并将红线管理情况纳入月度安全分析会进行总结点评。各专业部门应结合铁路总公司、集团公司要求,将红线管理纳入安全评估和安全质量考核内容。

第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监室、人事处、劳卫处、各专业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发《成都局集团公司关于重新公布安全红线内容及管理规定的通知》(成铁安〔〕93号)同时废止。

安全红线内容

一、公共部分

1. 当班打牌、饮酒、脱岗。(适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2. 违章钻、扒车。(适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3. 未设置防护(监护)上道作业。(适用作业人员)

4. 移动设备停留不采取防溜措施。(适用作业人员)

5. 无计划、超范围上道施工、维修等作业。(适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6. 高铁区段作业违规进入防护栅栏或遗留作业机具、材料。(适用作业人员)

7. 不具备列车放行条件冒险放行列车。(适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二、车务系统

8. 未正确发布、交递、传达临时限速运行调度命令。(适用作业人员)

9. 在正线、到发线进行的原进路返回作业、分路不良区段作业不单独锁闭道岔。(适用作业人员)

10. 违反《技规》(普速铁路部分)第301条、《技规》(高速铁路部分)第319条规定进行调车作业。(适用作业人员)

11. 推进调车不领车。(适用作业人员)

12. 分界口未经邻局同意强行组织分界站开车。(适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三、机务系统

13. 违背“两统一”。不执行“运输调度集中统一指挥、行车单一指挥”。(适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14. 无证驾驶。无资质人员驾驶机车、动车组,擅自交无资质人员驾驶机车、动车组。(适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15. 擅自关机。机车乘务员擅自关闭或切除行车安全装备。(适用作业人员)

16. 盲目运行。列车运行中机车制动系统、走行部故障,未按规定处置盲目运行。(适用作业人员)

17. 停车不报告。非正常停车后,机车乘务员不按规定报告车站值班员或列车调度员。(适用作业人员)

18. 值乘中睡觉、离岗。机车乘务员值乘运行中睡觉;机车乘务员值乘中擅自离开司机室,造成司机室无人值守。(适用作业人员)

19. 客机超公里。客运机车、代客货运机车超检修周期上线使用。(适用管理人员)

四、供电系统

20. 误停、误送电。(适用作业人员)

21. 未执行停电、验电、接地措施开展停电作业。(适用作业人员)

22. 擅自关闭、隔离、解锁自轮运转设备“三项安全装备”。(适用作业人员)

23. 接触网作业车司机未按规定确认信号,未按标准执行车机联控行车。(适用作业人员)

五、车辆系统

24. 动车组、客车定检过期上线使用。(适用管理人员)

25. 不彻底处理动车组、客车“181”较大故障和车辆安全监控系统预报的严重故障。(适用作业人员)

26. 违规关闭动车组、客车火灾报警、漏电报警、TCDS等车安全监控装置。(适用作业人员)

27. 车辆乘务员、随车机械师不按规定进行应急处置或盲目带车造成不良后果。(适用作业人员)

六、工务系统

28. 擅自关闭、破坏自轮运转设备“三项安全装备”。(适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29. 未按规定处置伤损钢轨(道岔)。(适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30. 防护员漏报、错报本线列车。(适用作业人员)

七、电务系统

31. 在施工、检修、故障处理等各项作业中,违章使用封连线。(适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32. 无设计批复、无施工计划或天窗点、无段(车间)组织,置换联锁软件或进行拆、改、配线作业。(适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33. 施工、检修、故障处理等各项作业,简化联锁试验程序,联锁试验不彻底开通设备。(适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34. 错装、漏装LKJ数据或违章修改、变更运用中的LKJ、信号、通信行车安全数据。(适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八、客运系统

35. 临时停车擅自组织乘降。(适用作业人员)

36. 看车人员在车内抽烟、使用明火。(适用作业人员)

37. 站台作业车辆掉入股道。(适用作业人员)

38. 漏传、错传调度命令或错误执行调度命令。(适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九、货运系统

39. 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适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40. 货物发生旋转或开放,卷钢等发生滚动。(适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十、土房系统

41. 未按规定检测站台等建筑限界。(适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42. 有限空间、高空作业不设防护。(适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篇5:铁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铁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1、安全消防管理是铁路工程建设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提高全员安全消防素质、安全消防管理水平和防止各类事故,从而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2、消防安全培训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实效的原则,以解决现场消防问题和应急救援及火灾逃生自救为重点,开展形式多样的短、平、快技术培训,提高参建人员综合素质。

二、安全消防管理的内容

主要包括安全消防思想(方针政策)、安全消防知识、安全消防技能和安全消防法律法规四个方面的内容。

1、安全消防思想教育

(1)思想认识和方针政策的教育。以提高安全消防重要意义的认识和全面理解党和国家有关安全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并认真贯彻执行。

(2)劳动纪律教育。遵守劳动纪律是贯彻安全消防方针,减少伤害事故和火灾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

2、安全消防知识教育

所有员工都必须具备安全消防基本知识;尤其应加强对现场的安全消防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本单位的`安全消防基本概况及特点;生产工艺流程等生产概况;消防报警电话、危险部位及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安全消防注意事项;机械设备、消防设施及器材等相关安全消防知识;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知识等。

3、安全消防技能教育

就是结合我项目部管段和岗位专业等特点,实现安全操作、安全防护及火灾的扑救、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等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要第一文库网求。安全消防技能知识是比较专门、细致和深入的知识;它包括安全技术、消防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案例教育等;尤其是事故教育,可以从教训中吸取有益的东西,预防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4、安全消防法律法规教育

运用各种有效形式,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消防法律法规教育;从而提高员工的遵法、守法、懂法的自觉性,从而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三、安全消防管理的对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消防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消防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消防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消防技能。未经安全消防教育和培训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现场专兼职安全员的安全消防管理。

(1)新任职的各级负责人的安全消防培训工作。

(2)在职人员的安全消防轮训工作,按年度教育计划安排进行。

2、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必须持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合格证书》或建设单位消防专门培训。

四、安全消防管理的形式与内容

1、新员工、实习代培等人员“安全消防教育”。对新员工必须进行安全消防教育。

2、在职人员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消防教育”

3、消防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1)党和国家的安全消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

(2)我项目部管段的工程概况,安全消防状况及特点,安全消防规章制度及遵章守纪等。

(3)安全消防知识及突发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安全标志标识讲解;初期火灾的扑救、报警;如何抢救伤员、排险、报告及保护现场等。

4、监督检查各架子队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1)各架子队的生产、安全消防特点及状况;应具备的安全消防技术知识等。

(2)安全消防要求、重点部位及注意事项;安全和防火灭火措施;消火栓、灭火器和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与维护等。

(3)紧急情况的处置,以疏散逃生救护知识为重点;典型事故案例教育等。

(4)防护用品、用具的正确使用。

5、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教育

(1)施工现场作业特点(环境)及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消防责任制等规章制度

(2)班前安全讲话、安全活动制度及纪律。事故案例教育等。

(3)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及防范措施;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的安全要求及正确使用。

(4)爱护和正确使用安全消防设施和器材和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等。

(5)安全生产要求能够做到:作业中“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6)消防安全要求做到“三懂四会”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灭火疏散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篇6:铁路专用线调车作业存在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铁路专用线调车作业存在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铁路专用线调车在客观上的不利因素较多,管理上也存在诸多问题,是当前运输生产安全的薄弱环节.为此应加强对专用线企业的`监管,严把作业关键,加强现场监控,提高职工的实际操作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并不断改善专用线的调车作业条件.

作 者:孙雁胜  作者单位:天津铁路分局,德州站,山东,德州,253000 刊 名:铁道运输与经济  PKU英文刊名:RAILWAY TRANSPORT AND ECONOMY 年,卷(期):2004 26(5) 分类号:F530.69 U292.2+9 关键词:专用线   调车作业   安全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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