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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中国再婚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法律透视
中国再婚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法律透视
摘要:中国古史,浩浩五千余年,本文试图在纵向的历史发展中分析妇女再婚的法律规定和社会观念的演变。同时,由于在中国古代那样的“前市民社会”中,民间习惯和道德观念(即广义上的“习惯法” )对于人们生活的影响往往不逊于国家的制定法,笔者在每一个历史断面上,都对当时制定法以外的道德观念以及社会舆论的演变过程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关注。通过对历史的追述,尝试提出对此问题的一些粗浅思考。
一 引论
按照现代家庭法的观念,婚姻关系解除后,各方都有另行结婚的权利。古代的情形却大不相同,男性拥有再婚权,当属无疑,而女性行使再婚权,往往受到很大限制,甚至根本不可能。恩格斯说:“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单纯的生孩子的工具了。”人类进入父权社会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现代文明的兴起,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骤然下降。文明社会以后的各种人类文化无一例外地都将男尊女卑作为当然的社会观念和道德规范。妇女的各种权益,包括再婚权,也必然受到限制,中国古代妇女的情况也不例外。不过,始终处于独立发展状态下的中国文明,在社会组织结构、政治经济体制以及意识形态观念上,都与西方文明有着很大的差异。相应地,中国古代妇女再婚权的演变历史也就具有明显的独特之处。 《儒林外史》中王三姑娘在父亲鼓励下绝食而死和《祝福》中祥林嫂再嫁后的悲惨命运,作为艺术中的形象早已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一些省份的农村至今还保留的贞节牌坊,更使人们为旧时代妇女的命运唏嘘不已。人们留下了这样的印象:中国古代妇女是被严格要求从一而终、决不可以再嫁的。艺术作品、野史记载甚至某些思想家、政治家的著作都只能从一个角度折射当时的社会现实。要精确地了解中国古代妇女再婚权,应该从正式的法律文献和严肃的历史记载中去考证。
一、先秦时代 ―― 妇女再婚现象普遍存在,同时在儒家思想中已出现禁止再婚的言论
脱离初民社会不久的先秦时代尚处于人类文明的幼年时期。形成于原始社会的一些习惯制度还留有遗存,诸如女子地位较高、自由婚姻尚普遍这些事实,都是这一点的体现。同时,奴隶主阶级的宗法制度也在不断强化,从原始社会仪式演变来的礼制经过改造,在西周以后的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愈益增大,并为春秋时期兴起的儒家思想所尊崇和提倡。 表现在婚姻制度上,一方面,宗法制下的男尊女卑、包办婚姻在西周以后已经成为社会观念普遍尊崇的婚姻原则。另一方面,某些问题上,仍留有一定的早期社会男女平等的'痕迹。 按照周礼的规定,男性贵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只能有一个。如果元配妻子亡故,理论上男子不能再娶妻,再婚的配偶只能称作继室,而必须保留亡故妻子的元配正妻地位。《公羊传》上讲:“诸侯一娶九女,诸侯不再娶。”这个习俗在礼制上流传到后代。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由汉族地主统治的大王朝――明朝,就有这样的惯例:每一个帝陵中的附葬皇后不止一位,有生前取得皇后地位的,还有凭“母以子贵”死后追封的。但只有元配皇后可以享受先于皇帝葬入地宫的优待,继任的皇后或者本无皇后名分而追封的只能死后先葬别处,待皇帝入殡后,再行迁葬。同样道理,虽然早在西周,礼制上就已经出现了反对妇女再嫁的言论,如《礼记・郊特性》篇:“一与夫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再嫁”,但是,在中国的民间,这一观念还未广泛地流行。这是因为:一方面,原始社会中女性的高地位还有一定的遗存;另一方面,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也使得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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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国汽车市场透视与前瞻
中国汽车市场自一举成为全球第一大汽车市场以来,一直处于高位运行,这个为世界所瞩目的市场,盛名之下,其实难负。在经历了几年的快速增长之后,虚胖的中国汽车市场象一个巨大儿,外表浮夸,内里一直都很虚弱,从去年一季度高达70%以上的增幅,一下子降到今年初的8.1%;从去年4月份闹车荒,购车人到处提不到车,到今年的五月间大量商品车库存积压,经销商叫苦不迭,中国汽车市场这是怎么了?
中国汽车市场透视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在短短的几个月内,中国车市出现过山车一样的走势呢,我认为无外乎以下几点:
一、投资性增长导致问题迭出
不可否认的是,每年高达50%的快速增长,各大汽车厂商的产能过度扩张,是导致中国汽车库存和产业压力过大的主要原因。车市消费井喷,导致不少汽车企业极度兴奋,纷纷快速扩张产能,有资料显示,全国建成投产的汽车总产销规模将超过万辆。一方面,产能快速增加;另一方面,市场消费能力并没有因此出现快速增加,甚至在不断减少。这种供需之间的矛盾,必将在此后的某一个时间点进行释放。
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汽车行业良性的增长应该是与国家GDP增速相匹配的,一季度汽车增幅8.1%,而同期GDP增幅为8%,可见,这是个很正常的增速,我们也不应该对此感到过分失望。关键问题是,好大喜功爱放卫星的人们可能从心理上难以接受如此之低的增长幅度。
二、汽车消费利好政策退市犹如釜底抽薪
从20开始实施的汽车下乡、以旧换新和小排量购置税减免政策,极大地刺激了中国汽车市场,尤以微车和1.6L及以下排量车型受益菲浅。尽管20购置税减免政策一度减半,但随后出台的节能车型补贴政策,仍起到了同样的强心剂效果。
而进入20,随着上述政策的一一取消,那些受惠车型的市场销售业绩开始急转直下。一季度的销售数据表明,曾被誉为黄金排量的1.6L车型销量开始大幅下滑,而连年高速增长的微车销量更是大幅下挫,导致市场出现较大幅度萎缩。
另一方面,值得提出的是,在前两年利好政策刺激下,本来持币待购的消费者提前进行了消费,潜在购买力被提前释放,透支了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的市场需求,也是导致今年车市疲软的因素之一。
三、高通货膨胀率击溃消费信心
近年来,高通胀已成为中国民众最关心和最敏感的话题,
从年底至今,央行频频通过加息和提高商业银行准备金率,来试图抑制通胀势头。尽管如此,收效甚微,国内通胀压力依旧,物价仍处在相对高位,民众日常生活支出明显增加,收入增幅却相对较小,消费者不得不量入为出,减少在许多非必需品上的支出,而对于购买汽车这样类奢侈品的消费行为,则会慎之又慎。
与此同时,由于人民币甚至,抑制了出口,国内宏观经济环境也处在相对弱势,经济增速开始放缓,民众普遍对未来收入增长缺乏足够信心;因房产泡沫引发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也在逐步发生作用,一些房地产投资者担心由此引发财富缩水,导致消费信心不足;低迷的中国股市,也圈住了老百姓的大量闲散资金,社会资金的流动性大大降低,大大影响了汽车的消费。
四、油价等成本问题抑制消费需求
在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双重压力下,目前,国内燃油价格已经攀上历史最高位,97号汽油已经突破8元大关。从国际形势以及市场需求方面看,未来油价还将继续上升,97号汽油年内或将突破10元关口。无论是现实的油价以及对未来油价预期,都不可避免会影响到消费者的消费心理。油价上涨后,很多准备购买家用轿车的消费者直接选择了观望,停止购买行为。对于他们来说,买的起,用不起是个最现实的问题。
近两年,从油价、配件、停车、洗车甚至维修工时费,凡与车沾边的消费,无一例外地都在涨价,造成车主用车成本的大幅提高,很多有车族因此减少了用车频率,而一些原本想买车的人则缩回了掏腰包的手。
五、交通不便导致车市瓶颈
在我们兴致勃勃地驾车进入“汽车时代”的同时,塞车、停车难等苦恼也随之而来,严重影响了人们购车用车所带来的喜悦之情。人们发现,尤其在大城市,买一辆车是个多么填堵的事情,每天要花大量的时间在路上等候红绿灯,这成为广大有车族的最大心病。为抑制交通拥堵,北京等一些一线城市纷纷开始出台限制机动车辆销售和通行的措施,未来一两年内,广州、深圳、成都、杭州等一、二线城市也将开闸限堵。但是,这都是治标不治本的笨办法,买了车,运气不好你一辈子上不了牌,即便上了牌,还的分单双号出行,汽车已经部分丧失了其功能上的便利性。
除了城市的交通压力,尾气污染、噪音污染、温室效应等一系列环境问题也已刻不容缓,低碳生活已成未来流行趋势,提倡绿色环保出行,也会对汽车消费造成积极影响。
篇3:自由:观念、法律与制度审视
自由:观念、法律与制度审视
新文化运动关注的焦点之一是自由,这是由“国情”和启蒙运动的本性所决定的。“启蒙就是人从他自己造成的未成年状态中走出。未成年状态就是没有他人的指导就不能使用自己的知性。”“为了这种启蒙,除了自由之外,不需要任何别的东西。而且,所需要的自由是一切能够被称作自由的东西中最无害的自由,即在一切事物中公开地使用自己理性的自由。”①康德的这些论断,一针见血揭示了启蒙与自由的关系。自由既是启蒙的必要条件,又是它的基本诉求之一。
自由是舶来品。1835年,西方传教士在广州创办的中国第一份中文杂志上写下这么一段有启蒙意义的“新闻”:“英吉利国之公会,甚推自主之理……倘国要旺相,必有自主之理。不然,民人无力,百工废,而士农商工,未知尽力竭力矣。”②这里说的“国之公会”是国会最早的译名,而“自主”就是自由的意思。1838年,该刊又发表《自主之理》的文章,假托在英8年的华人的.书信,进一步阐明有关的道理:
“英民说道:我国基为自主之理。愚问其义。云:自主之理者,按例任意而行也……自帝君至于庶人,各品必奠国之律例……设使国主任情偏执,藉势舞权,庶民恃其律例 ,可以即防范。倘律例不定人之罪,国主也弗能定案判决矣。至于自主之理,与纵情自用迥分别矣……但各国操自主之理,百姓勤务本来,百计经营,上不畏,下不仇……欲守此自主之理,大开言路,任意无碍,各语其意,各著其志。至于国政之法度,可以议论慷慨。若官员错了,抑官行苛政,酷于猛虎,明然谏责,致申训诫敬,如此露皮漏肉,破衣露体,不可逞志妄行焉。”③
自由神一进入中国,就显露了她操纵现代社会运行机枢的法相。与法治连体,不是胡作非为的别名。言论自由是其不可或缺的功能,以此监督政府、歼灭腐败、发抒民意。她的处境决定着国家的命运。她无所不在,既可防止政府不合理的侵犯和限制,又推动“百姓勤务本业 ,百计经营”,从而为富强奠立基础。她遭厄,则“民人无力,百工废。”
整整六十年以后,这个呼唤自由的启蒙之声才出之于中国人之口。④1895年,面对长驱直入的倭寇,深察古老中国的沉疴,体认西方特别是英国富强的奥秘,严复打破多年的沉默大声疾呼:“夫士生今日,不睹西洋富强之效者,无目者也。谓不讲富强,而中国可以自安;谓不用西洋之术,而富强自可致……皆非狂易失心之人不为此。”那么,什么是是西洋富强之术的真谛?清帝国为什么“借法自强”30年而落得一败涂地?他的答案是:“顾被行之而常通,吾行之而常病者,则自由不自由异耳!”⑤
关于近代中国,人们的记述和评论有如恒河沙数。严复写下的“身贵自由,国贵自主”,⑥关键则在“自由不自由异耳”这十五个大字,可谓石破天惊、历久弥新的箴言。中国要独立自主,要富强,要现代化,离开“自由”这个关键,最终都只能化为南柯一梦。
19世纪的中国人争自由是从经济领域开始的。官办、垄断、苛捐杂税和贪污使国有企业成了无法填补的亏损黑洞,国困民穷,而这些现象的另一面是公民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由被剥夺了 .甲午战争后,在内外交困中,当时的政府不能不把经济自由还给公民。虽然政府及其官员迹近勒索的黑手仍不断伸来,但办工商企业总算由批准制改为登记制,私人的自由活动空间扩大了。不过,没有其他领域的自由,政府和私人的活动不可能纳入法治轨道,经济自由也失去切实的保证。于是,就有了戊戌前后和1901-1911十年新政期间强大的观念启蒙,争取言论自由和相应的立法及争取政治体制改革的活动。
新文化运动是争自由的一个新阶段。面对历史的成就与挫折,新文化运动的领袖们从观念和法律与制度等层面对自由进行了全面的审视,留下一笔极为宝贵的思想财富。
在观念层面,他们回答和阐释了三个根本问题:
第一,国家、社会、文化要发展,就必须坚决维护个人的各种自由和权利,特别要反对同好恶异,保护少数人的思想和言论自由。没有这一条,公民的智慧、才能和创造性无法充分发挥, 国家、社会的发展必然受阻乃至停滞不前。这是反对专制统治的非常重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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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水”与中国法律起源
“水”与中国法律起源
内容摘要:本文试图从“法”字“水”旁出发,结合古老的传世文献和地下出土文物,证诸神话传说和文化人类学材料,认为“法”字的“水”最初洋溢着神判的灵光,经过上古先民治水活动,从而使“法”由天上掉到了人间,由超人的神明裁判方式变成了权威统治者强制他人服从的暴力工具。“法”字“水”旁有关的传说故事悄悄传述着中国法律的来历,让我们发现了中国法律起源的独特道路和文化内涵。
关键词:水神裁判 治水 法律起源20世纪30年代陈寅恪在读过沈兼士《鬼的原始意义试探》后,致函沈氏说:“依照今日训诂学之标准,凡解一字,即是作一部文化史。”[1]“法”正是这样一个字,对它的破解,即可作一部关于法律起源的文化史。本文试图从“法”字“水”旁本身表现的事实出发,结合古老的传世文献和地下出土文物,证诸神话传说和文化人类学材料,探寻中国远古初民时代法律文化事实和观念,以期有助于理解“水”与中国法律起源的内在关系。一关于“水”与法律的关系,从文字学的角度切入进行考察,东汉许慎的解释无疑最值得我们注意。他在《说文解字》十部上“D”部说:“,刑也。平之如水,从水。D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D]去。法,今文省。”“水”旁在“法”中的意义是“平之如水”的象征,这一解释高度凝聚了秦汉时期人们的传统认识,并影响后代中国人的理解。 清人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进一步作了解释,在“水”下注曰:“说从水之意,张释之曰:廷尉,天下之平也。”段玉裁是信服和支持许慎的解释。可见“平之如水”的解释既能长期沿袭流传而不被怀疑,确实是有一定的认识依据。从造字结构来看,古“”字是由“水”、“D”“去”三部分合成的,对照出土的钟鼎文和秦基竹简可得到证实。许慎的认识依据可以进一步检索《说文解字》:“水,准也,北方之行,象众水并流,中有微阳之气,凡水之属皆从水。”由此可见在许慎生活的时代,“水”的主要指示特征为“准”,参照段玉裁注可知,“水”当时普遍取“平”“准”之意。 但是关于法字中的“水”旁是“平之如水”之说受到当代少数学者提出的怀疑和新的解释的挑战。较有代表性的看法有三种:一、蔡枢衡先生认为,“水”当指把有罪者置于水上,随流漂去,即今之所谓驱逐。[2]二、武树臣先生提出“水”的原始功能是禁忌与流放,本义是消除犯罪和确保平安。[3]三、苏力先生以为“水”旁,可以理解为古人强调法象流水是自上向下颁布的。[4]他们均怀疑“水”表示“公平”“正义”的抽象含义。 以上诸家大胆怀疑,又小心求证,使我们对“法”字的认识挣脱了迷信经典的好古传统,进入了一个重新思考探索的阶段。 许慎在观念上没有突破时代流行看法的情况下,又缺乏上古材料验证(证明或证伪)他的解释,可能犯了以他生活时代的认识代替“法”字发生时代的事实的错误。对于“法”字中无意表现的事实,可算得没有参过水的古史材料,可能作了“参了水”的解释,因而出现若干疑点,而且他忽略了“法”对于探寻法律起源的价值,对此,我们不能苛求古人。现在,随着地下考古发现的增多和科学研究方法的更新,我们对于中国早期文明有了更生动、更确凿的认识条件,从而可能恢复“法”字所隐涵的.古史原貌,并可见“水”与中国法律起源的内在关系。二在出土的上古文物中,甲骨刻辞有“御D”的字样,周代的铜器铭文正式出现“”字。周初彝器《盂鼎》、《师酉簋》、《克鼎》、《恒簋》铭文均刻有“”字。由于金文所用质料和书写手段的关系,其象形程度往往高于甲骨文,金文“”字更有利于我们探索造字取象的原始意义。 通过比较金文“”字的几种写法,可以确证,“法”是由“水”“D”“去”三部分构成,但三者位置并不固定,是一组形象的组合。这三者构成“”字的原始依据。现在我们的任务是追寻“水”的故事,找到在上古初民生活中“水”与“法”的原始联系。“水”在中国文明发轫时期给初民留下了惊心动魄的记忆,也激发了中华民族最初的意识觉醒。康有为说:“洪水者,大地所共也。人类之生皆在洪水之后。大地民众皆区萌于夏禹之时。”[5]丁山明确提出“《尧典》洪水即中国历史的起点。”[6]透过中国古老的经典我们仍可以管窥一些上古“洪水”的消息: “汤汤洪水方割,荡荡怀山襄陵,浩浩滔天。”(《尚书・尧典》) “洪水滔天,浩浩怀山襄陵。”(《尚书・益稷》) “洪水芒芒,禹敷下土方。”(《诗经・商颂・长发》) 由于洪水规模浩大,声势威猛,先民们无不为之震恐色变,惊惧不已。洪水泛滥,山林丘埠都被淹没,“大益横流,无有丘阜高陵,尽皆灭之。”人们的生存空间剧减,大家纷相奔走河岸、争夺山头,原有的“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小国寡民式的氏族分立的社会秩序被打破,争战时有发生。 在中华民族的众多民族中都有类似的洪水故事。放眼世界,大洪水可以说是每个民族历史记忆中一个可怕的梦魇。对照全球各地古老民族开创史的传说,无不是从洪水谈起,如巴比伦最早的文献《吉尔加美士》记载的历史,就是从追述“大洪水”开始的,希伯来名著《旧约・创世纪》也是从洪水中的诺亚方舟开始。他们都描述了古老的洪水故事和在洪水面前战战兢兢、震慑恐惧的心理状态。 由于“水”对于中华民族的生存如此重要,而水的神威又如此超乎人的想像,中华民族把水奉为文明之源。在古人眼里看来,洪水等自然力的巨大威力不可捉摸,他们只好归之于神灵的行为,并乞求神灵保佑,于是原始宗教和神话产生了。水既是人类生存必不可少的命根子,而洪水又是如此可怕,人们普遍认为江河湖海都有神主宰。“水”成为人们顶礼膜拜的神物。中华族对水的崇拜似较其他民族更甚,于是人们想象出超人的水神、水伯、水母、龙王等等,。 水神:“集于天地而产于万物,产于金石而集诸生,故曰水神”(《管子・水地》) 水伯:“朝阳之谷,神曰天吴,是为水伯”(《山海经・海外东经》) 水母:“玄武步兮水母,与吾期兮南荣”(王褒《九怀思忠》) 由于水神有着超人的智慧和力量,当人们遇到难以决断的争执纠纷时,就求诸水神--投诸于水,让水神裁判。这也许是“水”与“法”建立起的最初最直接的联系。 中国最古老的经典之一《周易》记载:“或跃于渊”、“利涉大川”、“不利涉大川”。就透露出“水神”裁判的信息。《乾卦》“或跃于渊,无咎”,反映了古代跳入大河深渊作为神明裁决的习惯。《需卦》“有孚,光亨、贞吉,利涉大川”,说的是对俘获物的亨有发生争议时,可以用跳入大河的神明判决手段来判断是非。《讼卦》是诉讼的专卦:“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川”,即对俘获物的占有发生争议不能和解,应投诉于大人,不要使用跳入大河的神明裁判,亦可见《周易》制作时代“水神”裁判渐渐衰落之势。[7] 对照民族学、文化人类学调查资料,许多原始部族都存在类似的借助“水”神进行裁判和惩罚的法律现象。水神裁判应该说是古老的神明裁判中流行较广的一种,我国南方山地少数民族也有调查记录,如景颇族遇到疑案,难以决断,可请山官等人主持,以“闷水”决曲直:当事人双方各沿一竹竿潜入水中,以在水中停留时间最长者为胜。[8]非常类似在南洋的尼亚士族人中流行的沈水神判也是这样进行的:纠纷是双方均沉于水中,最久者得胜,淹死者即有罪,死是神对他的惩罚。[9] 由此可以推测,“法”字的“水”,是根据原始宗教还处在自然崇拜阶段形成的“水神”裁判习俗的取象。“水”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中国法最古老的渊源。因此,“水神”的神明裁判可以说是“水”在法律起源阶段的主要意义。三上古洪水灾难的挑战是推动中华文明起源的强大原动力。大禹治水是大家耳熟能详的传说,从洪水到大禹治水,与中国国家和法律的起源有着至为紧密的关系。诚如著名考古学家苏秉琦先生指出:中国文明起源和国家起源,“从文献与考古结合考察,洪水与治水传说是至关重要的”,“所以,中原地区的文明起源要从洪水到治水谈起。”[10]事实上,从法律文化的角度考察,我们可以说是上古洪水和治水活动直接导致了中国法律的起源。 国外学者过去认为“文明起于大河”,主要指两河流域及尼罗河流域的灌溉水利工程的兴修催生了文明。但是,在中国古代则意味着江河带来的洪水灾难,江河灌溉水利工程没有那么重大的意义。 尧舜禹时代治水主要是为了对付洪水灾难,而不仅仅是兴修水利工程。组织抗洪救灾更重要的是一项社会工程。为了生存而治理洪水,导致社会组织形式和社会结构发生了变化,还处于氏族社会阶段的各酋邦,不得不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组织起强有力的治水机构DD从治水联盟到治水联合体,最终催生了超经济的国家的出现,即如苏秉琦先生指出,“中原地区国家的最终形成,主要是在从洪水到治水的推动下促成的,这是超越社会大分工产生政治实体的推动力。”[11]中国国家和法的产生是以上古洪水和治水为契机,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治水导致中国法律的早熟。现代西方著名思想家、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非常重视治水对中国文明的影响,在《儒教与道教》中他多次提及治水,并强调:“治水的必要性,在中国与在埃及一样,是一切合理、经济的决定性前提。回顾一下中国整个历史,便不难发现治水的这一必要性是中央政权及其世袭官僚制之所以成立的关键所在。”“在中国,如前文所述,某些根本性的命运(对我们来说则是史前的命运)也许是由治水的重要意义所决定的。”[12]韦伯的学生、美籍德裔著名史学家卡尔・魏特夫在其代表作《东方专制主义DD对于极权力量的比较研究》更明确提出“治水社会”的系统理论。但是他主要是从灌溉农业的认识出发,认为在干旱、半干旱地区,自然条件决定了它的经济形式是治水农业,“治水农业包含特殊类型的劳动分工,它促使耕作加强,它必须进行大规模的合作”。[13]治水社会的统治者为了有效地管理庞大的人力、物力,必须建立一个遍及全国或者至少及于全国人口重要中心的政治权力网,必须确立严格的纪律、从属关系和强有力的领导,于是必然产生专制主义。
治水导致了公共权力的诞生和完善。治水的英雄赢得了人们的支持、尊重和崇拜,成为了公认的权威,他们进而取得了凌驾于民众之上制定法律和规则的神圣地位。 “尚书独载尧以来”。相传尧部落地势低洼,最易受水患。大面积泛滥成灾的洪水超越了单个的酋邦部落的范围 ,为了防治水患,尧部落积极活动,与黄河流域的其他部落组成治水联盟。《尧典》说:“(帝尧)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黎民于变时雍。”大致地说明了尧创建治水联盟的经过。尧主要地是运用神权和族权,建立起 治水联盟,成为最高首领,但是对于参加治水联盟的各部落“未有分职”,治水联盟的组织建设尚不完善。他对于治水也拿不出什么办法,于是“ 咨四岳”,“四岳谓四方诸侯”(《汉书・百官公卿表》),四岳应是各部落首领,四岳一致推荐鲧主持治水,尧舜只得同意,说明尧舜的权力,还没有达到专制擅断的地步。 “舜之践帝位,载天子期。…十七年而崩,…禹亦乃让舜子,如舜让尧子,诸侯归之,然后禹践天子位。”治水需要更为有力的组织,舜组织治水联合体。舜基本上承袭了尧的地位,继续领导治水联盟抗击洪水。由于治水是当时首要的大任务,舜上台以后第一把火,就是严惩主持治水而无功,反而给一些参加治水联盟的部落带来严重灾难的鲧,“殛鲧于羽山”,并且将一些不合作的部落酋长加以惩治。接着重新整顿治水联盟,“设官分职”,任命禹为司空,主持治水,任命皋陶为士,主管刑罚和治安,契为司徒,主管思想教育,弃为后稷,主管农业,…实际上,舜已经开始了一个新的阶段,把治水联盟改造朝着治水联合体迈进。 为了加强治水联盟的联络和沟通,尧舜时期是天子巡狩,至于大禹而变为诸侯朝会,“五载一巡狩,群后四朝”(《尚书・尧典》),“禹合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左传・哀公七年》)“禹朝诸侯于会稽之上,防风之君后至,而禹斩之。”(《国语・鲁语》) 因为治水中不同部族各自的利益不一致,禹不得不发动频繁的武力征讨,统一治水各方的利益,保障政令畅通。据古籍记载:“禹攻有扈”(《庄子・人间世》),“禹伐有苗”(《墨子・非攻下》)。“禹伐共工”(《荀子・议兵》)。“禹伐曹、魏、屈骛、有扈,以行其教”(《吕氏春秋・召类》)。“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始制肉刑。”(《汉书・刑法志》)“防风氏后至,禹杀之”。“禹有功,抑下鸿,辟除民害,逐共工。”(《荀子・成相》)“禹征有苗的直接原因,与治水有关。”这大约是“刑起于兵”的历史原形。过去史家只反复致意“刑起于兵”是中国法律起源的路径,却没有注意动兵的原因,因而未能深入探讨具有中国特色的治水活动在其中的影响和作用。 禹动员九州数万百姓,从而把整个社会的力量都集中与洪水搏斗。治水联合体的组织进一步加强。“夏后氏官百。”(《礼记・明堂位》在氏族基础上建立了的整个酋邦治水联合体社会,国家政权的雏形开始形成,出现专职司法官员,最高司法官员为“大理”基层司法官为“士”或“理”并且建立了监狱,称为“圜土”。 《周易》称:“河出图,洛出书,圣人则之。”《洪范》为中国最古老的法典,相传为大禹治水时上帝所赏赐,以后夏商周皆遵用此法。《尚书・洪范》:“维十有三祀,王访于箕子,王乃言曰:‘呜呼!箕子,惟天阴骘下民,相协厥居,我不知彝伦攸叙。’箕子乃言曰:‘我闻在昔,鲧湮洪水,汩陈其五行,帝乃震怒,不畀洪范九畴,彝伦攸怿,鲧则殛死。禹乃嗣兴,天乃锡禹洪范九畴,彝伦攸叙。初一曰五行,次二曰敬用五事,次三曰农用八政,次四曰协用五纪,次五曰建用皇极,次六曰义用三德,次七曰明用稽疑,次八曰念用庶征,次九曰向用五福,威用六极。”《洪范》第一次全面系统地阐明了中国法律理念和基本原则,是中国法律文化史上的宝贵文献。 从上古洪水到大禹治水的传说也许从另一个侧面反映“水”与中国法律起源的内在联系。 通过以上材料,我们隐约可以看到,“法”字的“水”最初洋溢着神判的灵光,经过上古先民治水活动,从而使“法”由天上掉到了人间,由超人的神秘力量(“法”)变成了权威统治者强制他人服从的暴力工具(“刑”)。“法”字本身却以它“无意表现出的事实”,将“水”有关的传说故事联系起来,悄悄传述着它古老的来历,让我们发现了中国法律起源走出完全不同于西方的独特道路和文化内涵。
[1] 转引黄巽斋:《汉字文化丛谈》,岳麓书社版, 第3页。 [2] 蔡枢衡:《中国刑法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70页。[3] 武树臣:《寻找最初的“法”--对古“法”字形成过程的法文化考察》,《学习与探索》第1期。[4] 苏力:《“法”的故事》,《读书》19第7期。[5] 康有为:《孔子改制考》,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9页。[6] 丁山:《中国古代宗教与神话考》,上海文艺出版社1988年版,第209页。[7] 参见《中国学术名著提要・政治法律卷》《周易》条,复旦大学出版社版,第3-6页。[8] 有关更多情况,可参见夏之乾:《神意裁判》,团结出版社19版,第82-85页。[9] 埃德文・梅耶・列布《苏门答腊的历史和人民》,林惠祥译,《南洋问题资料译丛》(季刊)1960年第3期。[10] 苏秉琦:《中国文明起源新探索》,三联书店版,第158,159页。[11] 苏秉琦:《中国文明起源新探索》,三联书店19版,第158页。
[12] 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页;第39页。[13] 卡尔・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3页
篇5: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对于学习和研究中国法律史的人来说可谓是不可不读之经典著作。笔者初入法律之门时,曾读过梁治平先生的《法辨》一书,先生在《身份社会与伦理法律》一文中归纳了他读此书时归纳的两个命题:“第一,中国古代社会是身份社会;第二,中国古代法律是伦理法律。”在阅读前述书籍和文章的基础上,谈谈我对阅读该书后的一些认识。
一、本书论点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主要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了家族、父权、教令权、财产权、身份权,推及到婚姻的禁忌、缔结、解除、妻子的权利义务,再延伸到社会生活中的饮食、衣饰、房舍、舆马、婚礼仪式、丧葬、祭祀差别,阐明了贵族特权,人的良贱、主奴之分,之后讲到了巫术宗教对法律的影响,最后对儒法两家思想进行了释明,得出中国古代法律的家族主义和阶级两个特征。该书分六章,前两章写家族、婚姻,之后写阶级,再后写巫术与宗教,最后上升到意识形态方面的儒法两家思想。家族主义的核心在于父权,作为一家之主的父有对子女的教令权,有对财产的处置权,能够决定子女的婚姻状况,在亲属相犯的事件中,作为尊亲属的父和依托父权产生的其他尊亲属都享有一些优越的权利。代刑、缓刑、免刑的得利者仍是尊亲属,复仇案中也多是子女报父仇。而关于婚姻,更多的是保障夫权,上事夫家宗庙,下继夫家香火。女子归入夫宗后,其权利是从属于丈夫的,夫殴妻减刑,妻殴夫加刑,妻对于夫之尊亲属有诸多义务,遇离婚,妻又处于劣势地位。父权和夫权正是家族主义的体现。阶级的差别体现在饮食、衣饰、房舍、舆马、婚礼仪式、丧葬、祭祀等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人有良贱、主奴之分,贵族及其亲属享有诸多特权。阶级、种族有不平等性。巫术宗教与法律的功能存在着相当密切的关系。古人相信神喜欢正直无罪的人,官吏常因疑狱不决而求梦于神,人君常因天降灾异而重理冤狱,又有官吏因福孽报应而为受刑者开脱。秋冬行刑,遇祭祀日停刑,可见法律受神与宗教影响。而害人之巫术又为法律所禁止。意识形态方向上的儒法两家思想,儒家主张伦常纲记以及礼影响下的贵贱、尊卑、长幼、亲疏之别,法家则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儒家主张德治,法家主张重刑。自汉以后,以礼入法,法律儒家化逐渐形成。
二、读书感悟
人的家族身份和社会阶级身份的学理支撑在于儒家思想中的礼,礼的实质在于求异,故在家族中产生贵贱、尊卑、长幼、亲属之别,在社会阶级上产生贵族、官吏、平民、贱民的划分。古人常言:“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简言之,礼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贵族、官吏,刑的主要适用对象是平民。统观全书不难发现,家族、婚姻两章中,作者在阐述观点时,清之前多扼要简述,清代则多引用《刑案汇览》中的案牍。观察这些案牍,主体多系平民,对这些犯罪的平民,刑是不可避免,礼的应用只是调节刑罚轻重的依据。而在阶级两章中,犯罪之贵族、官吏适用“八议”、上请、官当,至于死刑亦多能全其体面,而主犯奴、良犯贱,罪要轻很多。此皆赖于身份之取得,维护身份的又恰恰是礼。
三、婚姻略论
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时常会想到曹雪芹先生的《红楼梦》一书。更兼瞿同祖先生在论及丧葬礼制时对秦可卿与贾母的丧事进行比较,更激起笔者通过《红楼梦》中的人物、故事来简要论证中国古代社会中的婚姻。“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事。”贾、王、史、薛四大家族。贾政与王夫人结为夫妻,王熙凤又嫁于贾琏,这种被费孝通先生在《江村经济》中称为“上山”型的婚姻,确实使贾府一度达到鼎盛。林黛玉父母的亡故,其自身的体弱多病,“回乡”型婚姻的不利,使得宝黛很难实现木石前盟。相反薛宝钗条件要好很多,薛姨妈与王夫人是亲姐妹,薛家本身又是四大家族之一,在贾薛两家日渐衰微之际,两家依婚姻关系的结合在当时情况下是不二之选,金玉良缘已是注定。至于其中涉及明清律禁姑舅两姨姊妹为婚,弛其禁,清代以例废律,听从民便,该律条之禁忌成为具文。婚姻缔结中父母有绝对主婚权。早期中国法律中对阶级婚姻的禁止,常使笔者联想到古印度法中的种姓制度,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四大种姓的禁止通婚。与之相比,中国古代阶级婚姻文明很多。综上可见:中国古代法律与社会,受礼教影响之深。
篇6: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最近因私事被惊扰,恰逢要翻译法律史的文章,颜老师就推荐了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给我,读完了结合生活有一些感悟,记录下来:
1、中国古代的社会结构完全是建立在一种严谨稳健的等级制度之上,这一制度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父权为核心,不断向外延伸,形成家族内部的伦理秩序。家族内部的等级制度构成了法律适用的微观前提,同时也是法律维护与保障的对象。如亲属间的侵犯,侵犯者与被侵犯者之间的辈分关系则尤为重要,以尊犯卑,处分较轻,以卑犯尊,则处罚由重。法律之适用取决于血缘之亲疏,而该亲疏关系则以服制为中心,形成一条长幼有序的数列,蜿蜒数千年,为中国古代等级制度以及法律制度奠下基石。
2、婚姻关系成为联结着一个个长幼有序的家庭之间的纽带,“婚姻者合两姓之好”,建立在“两姓”关系上的婚姻制度昭示着代表家族之间的结合关系。无论是婚姻关系的缔结还是解除,其核心问题都是家族利益。婚姻关系联结了不同的家族,但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一以父权为核心的家族等级结构中,一个家族与其妻族的关系极为疏薄,婚姻关系更多是在社会意义而非法律意义上影响两个家族的关系。婚姻中较有意义的或许是妻的地位问题,在一夫一妻多妾制下,妻虽有“与己其者”之名义上的平等地位地位,实际上还是隶属于夫的权威。在中国古代社会,女性仅为家族的'附属品,出嫁之前从于父,出嫁以后从于夫,断无多少权利可言。而妾的地位更是卑微,“聘则为妻,奔则为妾”,妾并非家庭的一员,故非“合两姓之好”,女子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地位可见一斑。
3、跳出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家族与婚姻的藩篱,阶级便成为在社会层面上划分等级秩序的标准。家族内部划分长幼有序的标尺扩张到整个社会,便成为尊卑有别的砝码。不同的阶层有着不同的生活方式,细化至饮食、衣饰、房舍、车马,均可以以法律作出强制规定。阶级间的通婚成为禁止,以维护血统的纯正和阶级的尊贵。法律针对不同阶级作出了区别性的规定,亦有一根体现阶级间差序格局的数列蜿蜒而下,精准地对不同身份、地位的人作出度量。家族是个体的,在各个家族中以父权为核心形成一个以血缘为度量的同心圆以确认家族内部的秩序,而婚姻关系则使得各个独立的同心圆之间形成交集。在家族之上,整个社会则是由阶级构成,形成一种差序格局。每个个体在这一社会结构中都有自身的位置,或尊或卑,或主或从,或良或贱,每个人都有一个专属自身社会地位的烙印。针对这一社会结构,中国古代法律也相应地形成一种不对等的规范体系,它建立在长幼有序、尊卑有别的基础之上,小至于家,大至于国,“等级”二字成为构筑中国社会之核心所在,“法”与“礼”结合,成为维护这一有序的等级结构的工具。
4、在现代活成封建大家庭的代价太大,不一定一荣俱荣,但必然一损俱损,因为归因模式已经变化。中国曾经的家庭是父权家长制,父祖是统治的首脑,又因为重视祖先崇拜,且无论是察举制还是科举制,考试内容又比较固定,所以曾经的子孙成就往往要归咎于所谓家风血脉。但独立意志是现今做学问或者做事业的前提,家风已经很难成为承继良好品质的介质,往往是固守的传承,在一个大环境里互相不断强化,专注于自己的感受。若不想反思,每一个人就要不停扮演长辈曾扮演的角色,循环往复不停成为对方影子的复刻,互相维护彼此然后亲亲与共,将底色不停固定渲染。而对于权利的贪恋往往会造成许多中国当今父母对于曾经父权家长制的追忆,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亲子关系里父母会太入戏,将这个头衔看作皇帝与官位,要有威权与帝王术要高高在上,孩子要在手下噤若寒蝉隐忍不发积郁成劳,反过来对外宣称孩子懂事乖巧听话,往往太平表象之下已有祸根埋下。
5、要了解舆情,可以不接受一些基于此的规则,但要看透这些规则为什么暗暗盛行,然后不反驳不回应不服从。因为种种社会心理根本改变不了,即使现在已经缺少这样的土壤,也不能骤然稀释。环境的捆绑远远超出人们的想象,不要企图期待一个人会与他生长的环境截然不同,除非能够不停跳脱不停反思诸己,才有一线可能。
6、不要尝试去改变任何人,若有人做了攻击伤害自己的事也不要急于反击。不提醒不告知不报复不陷入情绪更不累及无辜孩子,一来脏了自己的手,二来是自己心胸不宽阔的表现。要相信身边人的认知和格局,从来挨骂的都不是丢人的,骂人的才是。静观其变,不阻止任何人帮助曾攻击自己的人,也不阻止任何将他们推下悬崖的双手。公道自在人心,把自己该做的礼数做全,可以向身边人袒露自己的脆弱,相信他们的选择,接受他们的安慰与支持。
7、往往一个人如何指责别人便体现了他如何看待自己,很多时候对他人的愤怒往往是出于从别人身上看到了自己的映射,人性最深刻的恐惧便是对自我的厌恶。
8、永远不要害怕承认自己的错误也不要害怕别人指出自己的错误,无论是因为观念差别还是自己陷入情绪鲁莽,要能推己及人冷静分析因果,了解到自己对他人造成的伤害而不是囿于自己的感受大为光火,能够跳出风俗习惯格局放宽,对学术观点的包容要从对生活观点的包容开始。
篇7:道德文明、法律文明与中国德育教育
道德文明、法律文明与中国德育教育
中华民族对人类的道德文明做出了巨大贡献.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格外注重传统、延续传统的民族来说,道德文明是需要进一步挖掘的'本土资源;西方法律文明对发展中国家所产生的巨大影响,已被历史实践所证实,对于将法治奉为未来社会发展目标的中国来讲,西方法律文明无疑是德育教育必不可少的补充资源.将中国传统的道德文明与西方法律文明在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社会结构模式中有机结合,这是我国21世纪德育教育的主题.
作 者:刘翠萍 LIU Cuiping 作者单位:榆林高等专科学校政史系,陕西,榆林,719000 刊 名:榆林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YULIN COLLEGE 年,卷(期): 11(3) 分类号:C410 关键词:道德文明 西方法律文明 德育教育篇8:制度变迁与中国现代化进程
制度变迁与中国现代化进程
制度变迁与中国现代化进程浙江行政学院副研究员 何显明,浙江大学哲学社会学系 揭艾花【内容提要】社会制度是现代化变革的关键性因素。对于后发国家来说,由于追赶发展 的压力异常沉重,而技术、知识及人力资本等现代化动力因素又难以在短期内取得突破 性进展,制度因素的重要性尤为突出。从根本上讲,一个半世纪的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核 心问题,就是建立同现代化相适宜的社会制度框架问题,而制度变革的成效往往直接决 定着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兴衰成败。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第一次在建设性意义上实 现了制度变革的结构性突破,建构形成了容纳和支撑现代化变革的强有力的权威体系以 及实施大规模现代化建设的体制与组织架构。而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重大 成就,则表明中国在此基础上初步建构形成了一个有效的社会激励结构,打破了现代化 建设动力长期不足的僵滞局面。
社会制度结构及其功能的革命性变迁,既是社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现代 文明滥觞及其在全球范围扩张的重要根源。以形式合理性为圭臬的现代性社会制度,为 分工条件下的人类社会合作提供了稳定和可预期的规范秩序,提供了一种相互交流、合 作的机制,并使这种分工合作的范围不断得以扩展,使人们创造的文明成果得以为全人 类所共享,从而极大地加快了人类社会进步的步伐。与此同时,理性化、功利化的现代 社会制度所构建的社会激励结构,极大地调动了每一社会个体从事社会生产实践,尤其 是创造性实践的积极性,使得现代社会的发展充溢着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内在活力。现代 化的历程,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社会制度创新不断激发和调动技术创新、思维创新, 不断激发社会创造性活力,进而促进人类整个生存方式和生存世界日新月异变更的过程 。本文试从制度变迁的社会绩效角度,检视一个半世纪以来中国现代化九死一生的坎坷 历程及其社会制度根源。
一、社会制度的结构性变迁与工业文明的滥觞及其在全球范围的扩张
社会制度是制约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的关键性因素。在一定的技术和社会条件下, 制度的改进与创新,往往可以在短期内极大地改变社会的面貌。就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 、思维创新三者关系而言,制度创新是技术创新与思维创新的重要前提条件,制度创新 构成了技术创新与思维创新的社会动力保障。技术创新不是制度创新的简单派生物,但 技术创新只有在相应的制度体系的依托和支撑下,才能真正转变成为变革社会的现实力 量,而不至于沦为与社会生活实践无涉的“奇技淫巧”。同样,先知先觉者所取得的思 维创新成果,也只有获得制度条件的支持,落实为现实的社会制度安排,才能获得广泛 的社会认同,才能融入公众现实的生活实践。
在一定意义上说,一部文明史,就是一部社会制度的变迁史。社会制度的.每一次有 效的变革与创新,都会给人类社会带来新的文明成果。人类文明进步与发展的每一次质 的飞跃,无不都以社会制度结构的革命性突破为前提。现代工业文明的滥觞及其在全球 范围的迅速扩张,其最直接的社会动力正在于社会制度的结构性变迁。马克思的生产关 系及上层建筑理论,韦伯“理性化”视野中的权威类型学说,哈耶克的“扩展秩序”理 论,伯尔曼和泰格独特的法律变迁学说,以及现代制度经济学理论,都从各自不同的角 度,对现代文明滥觞的社会制度根源作了深入的探讨。制度因素作为现代文明关键性的 内生变量的作用,得到了日益广泛的认同。毫无疑问,西欧社会之所以成为现代化的发 源地,之所以能形塑出一种独特的具有无限扩张潜能的文明形态,是众多因素历史耦合 的产物。知识的积累、技术的创新、外部环境的变更,甚至某些偶然性的历史机缘,都 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但是,如果没有相应的社会制度变迁将社会各领域的变革以及 各种历史性机缘整合为一种变更整个社会生活的现实力量,16世纪以来西欧社会逐步积 累起来的新的文明因素,就很难凝聚成为一种崭新的文明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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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述评与展望
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述评与展望
摘 要: 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社会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经过十年的酝酿和准备,终于以《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正式确立。目前,学术界对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论、立法和实践进行系统性、专门性研究较少,且创新不足、前沿问题研究不多。本文试图对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理论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创新见解,着眼于构建成熟、健康、文明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立法体系,并对改革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实践作一些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 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理论;立法;实践;述评;展望
“我们不应该忘记这种天职和神圣的召唤。它使人确信这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得以继续保障社会秩序和个人自由。” 这是在实然层面上的反思,更是在应然层面上的追求。作为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朵“奇葩”,法律援助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扮演着时代宣示者的角色,应该与时俱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注入活力,为广大民众的全面发展铺就一条法治绿色通道。本文着重在宏观层面上把握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力求对其理论、立法和实践作客观、鞭辟的述评,并在此基础上大胆展望中国法律援助制度未来的发展趋向。
一、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理论述评与创新(一)理论述评理论源自于实践,实践离不开理论的指导。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种经实践凝炼和升华的制度,也必然离不开相关理论的支撑。这里,笔者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理论进行评析。
1.价值源泉:人权保障人权保障是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渊源,这在理论界业已形成共识。“从一般意义上说,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 最早提出“人权”口号的是14世纪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者。他们开始了对人性的崇拜和对人自身利益的关注,表达了“人人生而平等”的愿望。但是,由于当时特定的经济、政治、社会等历史条件所制约,他们所推崇的“平等”是理想化、绝对化的平等,他们所憧憬的“人权”是抽象的人权,缺乏实质内容,实际上不可能完全实现,因而只能成为倡导性宣言。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人权”越来越被西方国家所重视。“国家的进步过程,其实也是人权内容不断丰富、发展的过程。” 大多数国家在宪法中规定了“人权”的内容,并且在一般法律中将其具体化和明确化。人权在宪法中表现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一般法律中表现为各种具体的权利。从此,具有实质内容的人权便找到了依归,人们对人权的追求真正成为可能。但是由于资本主义国家固有的局限性,其所宣扬的“人权”不可避免地带有欺骗性,只能是资产阶级的人权,往往成为少数政治人物把玩的“工具”,广大人民不可能享有真正的人权。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正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人权保障的宗旨。这是新中国人权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也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必然选择。然而法治国家不仅仅“通过法律的途径直接地保障人权”,而且“还通过依法制约国家或政府的强权来保障人权” .中国法律援助制度正是通过限制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权力,附加其行政义务,以确保弱势群体 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实现。它侧重于司法救济和保障,是人权保障价值的具体实现形式之一。但这种人权保障制度是片面的、不完全的、不平衡的,它只强调对某些特殊人群某方面的人权保障,其他许多本应为法律援助制度所“牵挂”的权利,如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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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中国检察制度漫谈/张庆奎法律论文网
中国检察制度漫谈/张庆奎法律论文网
中国检察制度漫谈
张庆奎
[关键词] 检察制度 中国特色 法律监督
[摘要] 兼采两大法系的合理原则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法律监督权是我国宪法创制的一种新型权力取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无疑会导致国家政治体制权力失衡。
近年来,围绕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尤其是检察改革,对检察权究竟是行政权还是司法权的争论一直是热门话题。许多专家学者认为,中国的检察机关无论是机构设置还是运作机制都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应与国际接轨,将检察机关纳入国家行政机关序列。这种观点背离了中国国情。在共和国五十年的风雨历程中,检察机关为维护共和国法律的统一实施做出了卓有成效的贡献,已成为共和国大厦的基石。实践充分证明,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检察制度最早起源于十三世纪的英国和法国,这两个国家当时都处在西欧封建社会末期,英国检察官的前身是为国王办理财产诉讼的律师,法国检察官是由封建庄园的管家演变而来。当今世界上有三种类型的检察制度,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检察制度,以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检察制度。其中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检察制度都属于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制度。资本主义国家奉行“三权分立”原则,从行政机关制约审判机关活动的需要出发,其检察机关大都隶属于行政机关,受政府法制部门的领导和监督。检察机关的.主要权力是提起刑事犯罪案件,追究犯罪,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参加民事、行政诉讼。在刑事诉讼中,两大法系的公诉人地位又有所不同,英美法系奉行“当事人主义”,采取辩论式诉讼,公诉人地位与当事人平等,公诉人负责指控犯罪,法官只起居中裁判的作用。大陆法系奉行“职权主义”,公诉人要协助法官查明犯罪事实,公诉人地位高于当事人。社会主义国家的检察机关从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并列,并独立行使职权,除提起刑事诉讼、出庭支持公诉外,还享有广泛的法律监督权。
一个国家选择哪种社会制度是由这个国家具体的政治历史文化背景及国情决定的。中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在近代饱受西方列强的侵略和剥削,无论是李鸿章、张之洞的洋务运动,还是康有为、梁启超等人的戊戌变法;无论是清末的预备立宪,还是国民党的五权宪法,都没能挽救中国屈辱的命运。只有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经过28年的浴血奋战才推翻了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建立了人民共和国,确定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按照列宁关于法律监督的理论建立了中国的检察制度,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从建国初期完全照搬苏联模式,发展到今天涣发勃勃生机的兼采两大法系的合理原则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
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人大监督。现行《宪法》第129条和第13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的上述规定明确界定了中国检察机关的地位和性质,它既不同于行政机关,也不同于审判机关,而是一个独立的机关,它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监督法律的统一、正确行使。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法律监督权是我国宪法创制的一种新型权力。
首先,检察机关不是行政机关。
有些专家学者根据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上命下从,内部机构比照行政机关设置,办案实行首长负责制,案件请示汇报,检委会集体决策,人事管理按照行政模式等,便认为检察机关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实际上,这些不过是“检察一体化”的应有之义。检察一体化并不是中国的独创,这一制度已成为当今世界检察制度的共同特征。检察一体化有利于保证准确快速地惩治犯罪。如果各级检察机关各自为战,检察机关就无法完成宪法赋予的“监督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能。至于办案机制存在太多的行政色彩,正是检察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没有任何现成的经验模式可资借鉴。
其次,检察机关是特殊的司法机关,不同于审判机关。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职权主要有四种。1、对刑事诉讼的监督(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2、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监督(包括对直接受理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3、对民事诉讼的监督;4、对行政诉讼的监督。这四种职权基本上都与诉讼活动有关,如何行使也都有相应法律规定的严格程序,认为检察机关具有司法机关的特性,便是据此判定。然而检察机关行使这些职权时只有一种建议权或者说程序提起权,并不象法院一样,具有实体处分权力。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虽然与司法活动有关,但并不具备司法特性。
有的专家学者认为我国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侵犯了法院的审判权。尤其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既代表国家对犯罪提起追诉,又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使法官的权威受到威胁,使当事人(主要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这种观点背离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实际,企图用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来适应中国的刑事诉讼架构,是不现实的。“当事人主义”并非普遍真理(不然,为什么大陆法系多采职权主义呢?),它也有自身难以克服的缺点,比如诉讼成本较高,很多犯罪嫌疑人能轻易逃脱制裁等。中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模式是依据《宪法》规定的法院、检察院的职权,在综合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确立的,它既吸收了职权主义有利于打击犯罪降低诉讼成本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又大量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原则和做法,使庭审的抗辩性大大增强,有效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检察机关根据审判监督职能对错误判决裁定的抗诉使一大批冤假错案得到了纠正,有效地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实施,保障了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十年**期间取消检察机关致使全国法制紊乱的惨痛教训我们不能不吸取。
如果按照这些人的观点,取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无疑会导致国家政治体制权力失衡。我国现行的政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的“一府两院”,将检察机关变成纯粹的公诉机关纳入行政机关序列,就会出现“一府一院”的奇怪格局,行政权与审判权将失去制衡,形成不稳定架构。离开了检察机关这个法律监督专门机关的监督,人大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的监督更无法操作,必将逐渐演变成单纯的立法机构。将反贪局划归最高行政机关管辖(或者直接并入监察部),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将大大削弱,独立行使职权难以保障,将无法遏制官吏腐败和司法腐败的黑潮。
照搬西方的法律制度是行不通的,但这并不是说我国的检察制度就尽善尽美了。我国检察机关现实的法律监督职能与宪法规定还有距离,这已为实践所证明。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承担国家的法律监督职能,旨在对国家法
律实施的各个领域实行监督(包括违宪行为的监督),既要监督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也要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根本出路是完善法律监督立法,既为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创造条件,也为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提供具体的法律保证。我们不应仅停留在对现行检察院组织法进行修改完善,制定一部相对集中,具有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的专门《法律监督法》或《检察法》应早日纳入全国人大的立法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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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庆奎 通讯地址: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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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与法律保障
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与法律保障
建立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为基础的现代国库管理制度,既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在“十五”计划期间“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财政框架”要求实施,这不仅是财政改革和发展的方向,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一、我国现行财政资金缴库和拨付方式
我国现行的财政性资金缴库和拨付方式是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帐户,层层下拨,多环节分散进行的。这种预算管理方式在一定时期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这种传统运作方式的弊端也随之突显。其主要表现:一是重复的分散设置帐户,导致财政收支活动透明度不高,不利于有效管理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二是财政收支信息反馈迟缓,预算编制、执行分析难以及时;三是财政法律体系还不完善,资金使用缺乏事前监督,预算支出约束不强,预算确定后,执行中朝令夕改,主观随意性大。因此,必须改革现行的预算管理方式,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必须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为基础,收入缴纳和支出拨付程序规范的现代国库管理制度。
二、国际通行做法
世界上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建立在以国库单一帐户和财政资金集中收付为基础,实行规范和高效的财政资金动作方式,这已形成一种国际惯例,特别是经济发达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家国库管理制度普遍实行这一制度做法为:一是财政部门设立国库单一帐户,开设在中央银行或商业银行。二是财政资金实行集中收付,收入直接入国库,支出集中支付,余额只保存在国库单一帐户。三是财政设立专门执行机构,设有不同形式的专门履行财政支付执行机构。四是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形成符合国情的完整的管理体系。尤其是在监督机制上,法国的国库监督形成经济财政部日常业务监督和审计法院事后监督。审计法院是国家最高的经济监督机关,独立于议会和政府,除审计国家决算外,主要是依法对公共会计师和公共支出决策人进行监督,对决策人在决策过程中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或其他问题视情节轻重,由审计法院通过检察长向财政预算法院或刑事法院提起诉讼。对公共会计师发现问题视情节轻重予以撤销会计师资格、开除公职、赔偿损失等处罚。
三、我国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基本框架
经国务院批准,中央6个部门率先进行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在规范试点的基础上,将范围扩大到38个中央部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框架体系已基本确立。
建立国库单一帐户体系,改变过去财政资金分散管理,预算单位自行开设帐户的做法,实行国际通行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就是将所有财政性资金即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等都纳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纳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帐户体系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相应的撤销各预算单位重复和分散设置的帐户,预算资金不再拨付给各预算单位分散保存,预算单位在批准的全年预算指标基础上,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再在批复的用款计划额度内提出用款申请。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工资支出,购买支出等通过财政零余额帐户直接支付给收款人;属于授权支付的零星支出和未纳入直接支付范围的购买支出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直接支付,形成在不改变预算单位财政管理和资金使用权限,使财政收支都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帐户体系内运作,使整个过程都处于有效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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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产品营销与中国法律的公众形象
摘 要:法律的公众形象与市场营销学中的产品形象极为相似。大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就像消费者对某种产品的认同感,消费者对产品的印象对产品的销售影响甚为深远。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也直接关系法律的在社会公众中的影响力,法律是大众据以捍卫自己权利的重要工具,作为工具的法律必须为大众所接受和掌握,而不应该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教授等等“法律人”的专利。就强制性的法律来说,法律的公众形象关系到司法、执法的社会效果,具有强烈的心灵震撼作用的法律才能使法律面对的对象心服口服。从市场营销学[1]角度考察法律的公众形象塑造,也不失为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进路。
篇13:产品营销与中国法律的公众形象
法律作为一种精英意识的产物,本身所蕴涵的原理、规则、规范等等一直是受到理论界的广泛关注。我们用微观的眼光对法律加以检讨:从法律的定义、法律的功能、法律的作用到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基本理念、核心观点等等,不一而足。无疑,当代中国法学界能够出现今日的繁华景象,应该归功于诸多学者专家教授在这方面孜孜不倦的研究和探讨。但是,对法律的研究,仅仅有微观的角度是远远不够的,在细微之处钻研的同时,我们不能不抬起头来对“法律”这个整体进行宏观的审视。这样双管齐下,才能更加全面地认识和促进法律尤其是中国现代法律的发展完善。
引 言
法律是什么?
这是个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很多论文、论著都会提及这个问题,甚至有专著用整整一本书的篇幅来论述[2],洋洋洒洒几万字滔滔不绝,论述深入而且全面、详实。但学界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仍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列宁认为:“法律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3]
原苏联的一位学者则说:“法律是以立法形式规定的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和为国家政权认可的风俗习惯和公共生活规则的总和。”[4]
我国的法学理论教科书则称:“法律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5]
……
然而,对于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只有法律领域内的学者、专家、教授、律师、法官、检察官和有关研究人员等等有必要为之争辩。对广大的公众而言,他们想知道的“法律是什么”是很实在的。大众并不需要很深入的理论论证,他们希望明了的仅仅是:法律到底是什么,它与我何干?
公众心中的“法律是什么”
什么是“公众”?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社会上大多数的人”。[6]这个词与“大众”的含义极为接近,指的都是一般的民众、群众。但这里界定的公众指的是法律圈子以外的广大人们(是“人们”而不是“人民”,因为与政治概念无关)、群众。经过十几个年头的普法宣传教育,他们不都是法盲,但是对于法律,他们只是水中望月,雾里看花。也许朦朦胧胧知道有“法律”这样玩意儿,但是不晓得如何像使用筷子和调羹那样游刃有余。法律对他们来说,似乎很遥远很飘渺,有时又近在眼前。笔者曾做过一个小调查,随机询问路人知不知道法院法庭或者律师事务所在哪里,十有八九都摇头!这并不足为怪,“中国是一个缺少法治传统的社会,一提及法,民众就会想到刑,立法即为立刑,司法即为施刑,一说到法律文化,则是少数人的精英法律文化,与民众格格不入。”[7]所谓的法律文化,似乎都距离他们太远了,而且谁也不希望“法”字来惹麻烦。人们只知道法院的宣判执行大会经常会在附近的一个运动场举行,觉得很解恨,“坏人”应该得到应有的下场。这就是本文指的公众:知道世界上还有“法律”,但不知道法律与自己何干的公众!
其实,对于公众来说,法律就像他们日常生活中面对的产品。这里所指的法律是“大法律”概念,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其他一切与法律有关的活动。具体可以分为带有强制性的(比如刑法)和非强制性的(比如民法)。此种划分与公法私法的区分很接近。[8]从一般意义上说,法律都带有强制性,但是此处的划分只是把“法律”当作一个相对独立于大众的整体而言的。相对独立不等于互相对立,否则大众与法律就没有消费者与产品类似的那种关系了。
对于非强制性的法律,大众可以选择不知道,有纠纷发生时可以不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就像消费者不知道有某种产品一样。虽然发生纠纷的一方起诉到法院时对方当事人有应诉的义务,但是我们此处系把当事人双方看成是一个整体,不管他是原告还是被告,对法律这个范畴来说,他们都是法律人之外的大众。现代社会呼吁贯彻私法自治的理念,人们有选择法律解决“自己的”纠纷的自由。
但是如果触犯了带强制性的公法,比如犯罪,大众就没有选择的余地了。国家将会以公权加以干涉,因为它危害的是我们这个社会的利益而不仅仅是他个人的私事,不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
但不管是强制性的还是非强制性的,法律的形象对大众来说,在很大程度上与商家销售的产品具有相似性。只是销售法律的人不叫商人,也不叫“老板”,而叫“法律人”!二者的相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非强制性的法律作为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的一个途径,它要接受自己的服务对象的选择。法律之所以可以被当作一种产品,是因为解决社会纠纷、维持正常社会秩序的方式不仅仅法律一种,人们可以通过协商私了、道德约束、武力解决等等途径来实现各自利益平衡。虽然在一个理想的法治国家,法律应是唯一的解决纠纷的办法,但那仅仅是理想,我们必须正视中国目前的司法现状。在中国,如同产品一样,法律只是多个选择项中的一个子项,而且不是必选项。强制性的法律虽然轮不到当事人的选择,但是强制给他的法律未必能够使之佩服法律的权威,其屈服也许只是暂时的、表面的、肤浅的。要在深层次、长久地、彻底地征服法律所面对的对象,法律本身必须具备一定的说服力。这说服力从何而来?从经常性、长期性的法律接触和法律运用中来!“仅仅从观念入手,靠教育或灌输来培养公众的法治精神,是不可能达到目的的,……人们只有在实际的操作中,才能逐步加深对法治的认识。”[9]法律要发挥其应有作用,就要努力使自己成为可以为大众掌握并且可以经常性地使用的武器,就必须适当加强自己的推广和宣传。
另一方面,一件产品要得到消费者的青睐,要占据市场、获得较好的销路,就不得不注意自己的形象,这是面子问题。我们都有这样的体验:去商场选购商品[10]的时候,我们或多或少地会受到自己内心对某种产品的已经确立的信念和成见的影响。口碑好的商品讨人喜欢、容易出售,原因就在这里。同样,法律如果在人们心目中有足够的权威和认同感,就能够影响人们的选择取向。而影响人们选择取向的最终的目的仍在于更好地维护这个社会运行的必要秩序。[11] 追求法治的最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使社会公众达成共识:法律就是上帝,法律的权威比任何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权威都高。
公众形象:法律其实也要脸
法律和很多学科有相通的地方。近年来,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律加以研究,取得了喜人的成就,比如用社会学眼光去研究法律文化、用心理学的视角去研究法制等等。由此及彼,基于以上的比较,笔者就想,既然我们的“大法律”形象与市场上的产品有如此惊人的相似性,我们不妨引入市场营销学的理念,对“法律”作另一角度的考察,让大众看看我们的法律到底是什么,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
形象问题很重要。“罗马法为什么可以征服世界,而且成为世界性的模范法?最根本的原因无疑当属其对法治精神的高扬和对法治的巨大贡献。”[12]这就是形象!法律的高大形象和震慑力!
法律之所以要重视自己的公众形象建设,是因为其与市场上的产品(商品)有极大的相似性。产品的销售不能不关注产品形象;同样的道理,法律的推广也不能忽视自己的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现代市场营销对产品极为重视,“它是一个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 [13]。一个企业的兴衰成败和市场营销活动效益如何,取决于它所生产的和向市场提供的产品是否能够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但是,如果生产者关心产品本身甚于关心产品所提供的服务,则会忽略“顾客购买产品是为了满足某种需要”这样一个事实。人们不是为了产品而买产品,而是因为产品是服务的外壳,是服务的载体,即通过购买某种产品能够获得自己所需要的服务。市场营销者的任务,是向市场和公众展示产品能带来的的利益或能提供的服务,而不能仅仅局限于描述产品的形貌,因为这只是表面的,不是消费者所关注的。否则,企业将难免出现“市场营销近视”的症状,也就是在市场营销管理中缺乏远见,只看见自己的产品质量好,看不见市场的真正需要,最终使企业经营陷人困境。
但是,现代企业间的竞争不再是单一层次上的竞争,也不是局部的产品、资源的竞争,而是在各个层次上展开的立体的全方位的整体性实力的竞争。企业不仅仅是在有形的“硬件”上展开竞争。而是越来越集中在无形的“软件”上的竞争。应运而生的,就是企业和产品的形象竞争战略。形象竞争战略与企业的市场营销互相关联、密不可分,成为市场营销组合战略的重要构成部分。从企业形象营销的实践看,企业的公众形象已成为营销战略的左膀右臂。公众形象,或称企业和产品的名声,就是公众是如何看待企业及其产品服务的。具体地讲,企业公众形象指的是各行各业的人,如顾客、供应商、股东、金融机构、销售商、竞争者、媒体单位、社区居民及政府机构对企业的看法的综合。
把市场营销组合因素概括为“4P”的理论[14] 在市场营销研究领域统治了很长时间。后来,现代营销学之父、美国著名营销学家菲利普・科特勒提出了“大市场营销”的新观点,也就是在传统的产品、定价、分销渠道、促销“4P”的基础上,再加上政治力量和公共关系“2P”[15],这两个“P”实际上是“企业形象”或企业的“公众形象”。“企业的公众形象因而成为营销组合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因素。”[16]
法律也一样。我们不能闭门造车,在法律领域的圈子里打转。法治的真正实现取决于公众对法律的普遍认同感,作为产品的法律必须推向市场、推向公众。得到大众的认可和接受,法律的价值价值才有实现的可能。法律之所以在社会生活中有存在的价值,乃在于它能够为人们提供一种解决纠纷和矛盾的机制。人们需要法律不是羡慕法律的至高无尚和深不可测而是因为它有实实在在的用途,但人们是否选择法律、是否在内心里彻底尊重、崇敬法律,与法律在大众心目中的形象有着密切的关系。
产品的形象是企业的生命。没有好的产品形象,就没有好的销售市场。根据法律和市场上的产品的相似性,研究法律的公众形象是很有必要性、很有现实意义的。法律作为一种产品,只有摆正自己的位置,才能更大程度地为社会所接受;或者使受到法律制裁的人对法律心服口服,从而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在这方面,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改革实践是一个典型。
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在改革实践中创造性地提出了“人文关怀”司法模式,坚持追求执法办案和法律监督过程中高层次的“文明、公正和规范”,使“依法办案、文明执法”真正落到实处。“法律震慑为基础,政策开导为根本,以情感人为导向”的办案新方式,使犯罪嫌疑人由当初的抗拒、回避,到接受现实,最终理解、感激和信任;并使其家属不仅在认识上转弯,而且在情感上转弯,由此达到化解可能激化的社会矛盾和隐患的目的。此事引起了学界的密切关注,可谓我国司法改革征途中一次大胆的探索。这一探索使得珠海的检察干警在两个极端目标上同时取得了游刃有余的效果:实现了职务犯罪案件的三个百分百,实现了变游击战为系统战,变孤军作战为群体战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策略。“同时,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与党和政府、人民特别是犯罪人家属之间形成了一种和谐的状态。” [17]这是一种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了刑事司法中的人文关怀,改变了法律在大众中的形象。
笔者认为,珠海市检察院在“人文关怀”司法模式改革中,始终注意的是外界公众对检察院或者说我们的法律的评价。法律给大众的形象应该是怎么样的?我们的法律究竟要以什么样的面貌出现在大众面前?难道还是过去那种“抓人、判刑”的形象?
在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节目中,当主持人问及如何贯彻“以诚待人,以善处事”方针时,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杨金华先生说:“往年我们没有这样做,确确实实案子办得也不少,也都是大要案,也没办错。但是被告人,包括家属对我们工作有误解,有意见,社会效果不理想。后来当时我们有一个计算,就说假如我们这样办案,一个案件有五个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对我们的工作有抵触的情绪,然后每个人又分别影响五个人,那么一个案件,我们的对立面可能就有二十五个人。我们按照这样的办法来办案,案件办得越多,对立面就越大。这样的话,对于我们下来的执法环境就会受到更多的负面因素的影响。”[18]事实上,光靠威武,光靠恐吓,光靠压,并不能在根本上解决问题。最后只能压坏了他的身体,使他受到了皮肉之苦,心灵上却没有受到强悍的征服。如果我们的司法机关用一种比较平和的理念去面对我们的服务对象,不管他是否有犯罪的嫌疑,都始终以常人心态对待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给予必要的关怀和照顾,那么只要他还不是冷血的话,即使是再顽固再狂妄的人,也会为人间的这种温情所打动。这种做法绝对不仅仅是“保障人的基本权利”这么简单。更重要的是,它使我们面对的对象得以改变对法律的看法。想想看,如果珠海检察院的“人文关怀”司法模式得以长期坚持并在大范围推广(目前尚仅限于职务犯罪),大众心目中检察院“只会抓人去判刑”的形象就会改变。检察院的工作将会得到更多公众更大力度的支持。
可见,法律的形象绝对不是可有可无的。法律在大众心目中的形象直接影响执法环境。正如一件产品,如果得不到消费者的青睐,就无法扩大其影响力,就不可能有很好的销路。但法律是否应该关注其本身形象,取决于这个国家的法制传统。当大众内心深处都有“法律”的一席之地时,法律就无须再来一场产品推广运动了。英美国家较早地就完成了法律的“推销”活动,法治观念已经深入人心。美国通过立法尽量把多如牛毛的大大小小的事情归入法律的范畴,并且使之深入人心,我们在评论一件事好不好的时候,美国民众通常只是用“法”字武装的眼光去评判:“这是合法的”或者“这是非法的”。但在中国,传统社会数千年连绵未断的历史其实就是一部专制统治史,不曾中断的所谓法律文化“也始终在精英文化轨道上滑行,没有大众法律文化的新生和成长。”[19]大众在面临纠纷或矛盾冲突的时候很多情况下并不会想到法律。这是我们的法律没有打开销路的缘故,这与法律自身的宣传是直接相关的。
作为产品的法律应在市场中塑造自己的公众形象
从市场营销角度看,影响产品销售的原因很多,但最重要的是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和产品本身质量和宣传及其对消费者造成的影响。下面我们来对其中的切合点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因素与影响大众对法律看法的因素具有一致性。
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因素包括文化因素、心理因素和个人因素等。消费者对一件产品的选购是一个很复杂的心理和观念、利益和效率的全方位考量过程。作为一个理性人,每个人都会凭借自己所拥有的资源去寻求最佳的目标产品。而资源并不限于硬件上的“金钱”和能耐,更有深深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决策过程的文化、心理等大背景。
首先,从文化因素看,文化是引发人们的愿望及行为的最根本原因。现代营销学之父菲利普・科特勒把文化因素置于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因素的首位,认为“文化在消费者行为中起着最广泛、最深刻的影响” [20]。而公众对法律的看法和印象更是深深地打上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烙印。“法律问题从一开始就明显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同时也是文化问题。”[21]
我国历史上是一个缺少民主和法制传统的社会。在父系家族制度确立之后,家族首长的特权淹没了平等精神,从而窒息了原始民主,促成部落联盟的只有战争和实力,而在部落联盟中,有势力的氏族成为领袖,自上而下的集中的权力格局确立了,并牢牢地扎下了根。于是,实力便是权势,权势便是政治的基础。这不仅决定了政体,也决定了法律的形象,以暴力为后盾的刑法便自然发达起来了。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国家强权用冰冷无情的法律锁链,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向把个人牢牢束缚在土地上、家族中。这就是我们这块土地上的先人们心中的法律形象。人们的思想观念、心理习惯、行为方式当中,至今还有许多旧的传统烙印,妨碍着法制建设的深入。法制建设是一项巨大的社会改造工程,并不是可以轻易地完成,一蹴而就的。
传统的 “重礼轻法”封建文化对人们的影响的至深的,很多人至今仍对一些观念坚信不移,认为法和法制的职能只是惩治犯人、坏人,多半与自己的正常生活无关,因此不懂得用法[22]来保障自己的权益。“长期以来,不少人所理解的法律是作为镇压阶级敌人、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工具而存在的。”[23]许多老百姓一提到法[24],往往想到的就是犯法、拘押、审讯、坐牢等等,产生某种恐惧。与这一点相联系的,则是许多司法部门和人员多有衙门作风,缺少服务意识,对执法对象态度简单生硬,甚至严刑逼供,对法律本身也不尊重,将其视为己物,执法犯法……这两种情况相互迭加,就严重地歪曲了我国法制的性质,损害了法律的形象。
站在“法律人”这个角度来看,受传统“人治主义”和“人情主义”的影响,“权大于法”、“人情高于王法”的意识还有相当的市场。在执法过程中“认人不认理,服权不服法”的现象严重。在这个大环境下,行政权力、经济利益、私人关系等纷纷介入司法程序,导致了“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大量出现,难以杜绝。这是对我国法制建设的极大挑战和危胁。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切实解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公正执法等“老大难”问题,以进一步确立并强化法律的独立性和尊严,将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关键。
法律的形象的树立离不开法律文化的重塑,法律文化是法律的人化,是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在大众中在社会上的普及化。但由于人们的传统素质和心理习惯起作用,我们的司法执法工作往往缺乏普遍性、持久性和稳定性。其突出表现是司法执法的非日常化:应该日常化处理的问题,却不能通过日常的工作来解决,不得不采取“运动式”执法,最典型的如热一阵冷一阵的“严打”。“运动式执法自始是以法治精神的流失为代价的,它所弥漫的是一种宽猛相济式的人治原则,而不是一断于法的法治原则。……这样一来,依法办事就成了反常,而违法、犯法却成为经常,弱化了法律的权威,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和形象,从而使公民失去对法律的基本信任。”[25]
得不到基本信任的产品是没有好销路的,法律也一样。在大众看来,打官司总没下场,没事还是少沾法律的边。[26]珠江三角洲某地的村民,80年代初期就迁居当地,但由于政策贯彻到基层就变了味,户口审批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村民虽然知道自己有理有据,分明是基层的干部从中作梗。但他们不会想起法律,他们不相信法律能够为他们解决现实的难题。所以他们选择上访也不会起诉。我们承认,上访也不失为解决“民告官”纠纷的一个好办法,但那不是法治社会的常态。问题是,在他们看来,法律在很多时候都不凑效。虽然明知道给官员塞小费是不合法的,但上头的政策下来,能否执行还得看基层,因为作为代耕户的村民户口一旦审批下来,将涉及到当地山林的收益权和出售山泥土石的分红问题。[27]不管在中国还是在西方,人在面对利益的时候都会变得格外理性,涉及到自己的实际利益的时候,基层官员便会使尽“法术”对事态加以阻止甚至百般刁难。更何况中国社会是个重人情的社会,不讨好地方的官员,这个问题基本上就没法解决。所以,根本症结不在于自己有多少理多少据,而是有没有地方官员在背后支撑。村民们和基层干部“谈判”八年,每年挨家挨户筹款用以“走人事”、制作材料、上访等活动,耗费大笔资金,几次到市人大、市政府寻求,还两次上访到省里,才把户口问题解决了。[28]现实情况使大众没办法信任法律、没办法寄法律以厚望。
因此,针对我国的文化传统的特征,我们的法律的“营销”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文化因素对人们心中的法律形象的影响。此其一。
其二,心理因素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也有深刻的影响。市场营销中的心理因素主要包括需求和动机、感觉和知觉、信念和态度几方面。信念是人们在确信某种事物或观念的看法和评价,态度是一种内在的`行为倾向,指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商品活动中对商品劳务及其有关事物形成的反应倾向,一般情况下,态度直接影响和决定个人的行为,如消费者对某一商品印象很好,他就会经常购买该商品。因此,企业应该设法使其产品适应消费者现有的态度,从而赢得更多的顾客和市场。要使法律适应消费者现有的态度,法律作为一种产品,本身没有改变自己命运的能耐,法律人理应担当起此重任。不要让广大的民众游离于法律大门之外。
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是个人因素。在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中,个人的个性、喜好、气质和性格等等因素往往造成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复杂多样、变化多端,企业要抓住其特征进行产品的销售。作为产品的法律,它如何才能为大众接受,这需要我们有意识去引导,这就是我们正在做并且还要继续深入做下去的普法工作。
二、产品的市场营销策略在法律推广过程中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产品因素是市场营销组合因素中最关键的一个,因而产品策略是整个营销组合策略的基石,主要包括品牌策略、包装策略、促销策略和广告策略等等。
品牌策略在产品推广中有很强的社会效应。产品的品牌是推销的有力武器,以品牌来建立产品的市场定位,培养消费者对本企业产品的“品牌偏好”,是企业市场营销的重要策略之一。中国的产品正在打造自己的品牌, “海尔”、“长虹”、“TCL”等企业用自己的品牌为自己的产品开辟了广阔的市场。
那中国的法律要不要打造自己的品牌?笔者认为,对非强制性的法律而言,既然法律是供人们选择的一种解决纠纷的途径,它就应该有自己值得骄傲的地方,有值得受人青睐的资本。这就构成了品牌的基本条件,树立法律的品牌,可以在社会公众心中营造一种“品牌偏见”,对法律的品牌偏见,这就是我们常常说的并且一直期盼出现的法治意识。对强制性的法律来说,品牌就是征服大众内心世界的强大武器。
法律还要学会包装自己。在商品销售领域,包装是争取顾客的重要手段,销售过程中起着“无声推销员”的作用,包装可以美化产品形象,从而激起消费者的购买兴趣和购买欲望,促进销售。这与营销者的促销策略是密切相关的。
促销不是简单地向消费者销售产品,而是以满足消费者需要为前提,是了解消费者的需求,满足消费者需求的过程,主要任务是向目标消费者传递有关产品或劳务的信息,帮助消费者认识产品的性能、特色以及带来的利益等。主要目的是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引导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我们不主张凡事都非得要法律来解决。但法律作为一种产品应该在大众心目中拥有自己的地位,而不至于被淹没在杂乱无章的社会秩序的汪洋大海之中。
为此,广告策略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手段。“广告,就是广而告知的意思,广义的广告指一切借用传媒形式向公众传播信息的活动。”[29]广告在产品销售中的作用是很明显的:广告把产品或服务信息传递给潜在的客户,使广大消费者清楚了解某种产品的特点、性能、使用方法和销售服务等情况,以期引起他们的注意,激发他们的购买欲望;同时可以通过对商品知识的介绍,使消费者了解该种的产品将给社会与公众带来什么利益和效用;还可以通过科学知识的宣传在琳琅满目、种类繁多的现代市场上给消费者以适当的指导,使消费者能够省钱、省时、省事、省心、省力买到自己满意的商品。对商家企业来说,把产品顺利买出去了,自己的利润也就实现了。同时,广告能为企业已经形成的公众形象增辉,或为企业树立新的公共形象。“形象广告是直接影响公司形象的保销手段,能在一般公众中为自己树立一个有利的形象。比如企业的‘创业广告’,宣传企业创业史,弘扬创业精神;企业的‘理念广告’,传递企业经营理念、企业文化等。”[30]与企业及其产品相类似,法律这个特殊的产品要在大众心目中塑造美好的形象就必须为自己做广告,让更多的公众熟知法律的特点、性能(即它能做什么,可以怎样做以及选择它的优势何在),从而引起大众的注意和了解,引起更多的法律“购买力”。
结 语
作为一种产品,法律应该在市场竞争中成长壮大并取得其在社会中、在公众心目中应有的地位和尊严。但是如此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怎么样着手去做?这是目前面临的关键问题。
笔者认为这个系统工程应该始终围绕两个方面展开:
对强制性的法律,应通过在司法、司法过程引进更多的人情味因素[31],给当事人更多的人文关怀,使当事人真正受到“人”的待遇,感受到人间的温暖,感受到法律这个领域的温暖,使其明白法律并不是毫无温情的。最终使之对司法、执法的结果心服口服,一句话,使大众在内心里彻底为法律的震慑力征服!这方面,珠海市检察院的改革无疑是个很好的尝试,我觉得这应该是今后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方向,值得在大范围、更深层次上推广。
对非强制性的法律为大众经常运用。当然,随着普法进程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人懂得了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对中国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来说,法律仍是很神秘很可怕的领域。我们认为法律保持一定的神秘性未尝不可,但是现代社会的法律必须为公众所熟知,因为这是他们据以捍卫自己权利的重要工具,作为工具的法律必须为大众所接受和掌握,而不应该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教授等等法律人的专利。因此,普法工作还必须坚持做,但是不应该做表面文章,我们做宣传不仅仅是让大众知道我们在宣传,而是要他们在经过我们一轮轮的宣传后真正了解、熟知我们的法律是什么,法律是做什么的,法律可以怎么样使用,被在大众心中形成强烈的“法律品牌偏见”,树立法律高大威猛而亲近自然的完美形象。
强调法律的公众形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不服务于大众,其价值就不可能真正实现,至少是不可能全面实现。法律作为一种理论,要不要保留一点理论深度?我们要不要理论上继续探讨法律的精义?答案是肯定的,非常肯定!
但是,“理论是灰色的,实践之树常青,我们不仅应当关注法律事实上是怎样的,还应当关注法律实践应当是怎样的。”[32]在重视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更应该关注法律的对外形象。关注人文、关注社会效果、关注司法的能动与节制应当成为今后司法执法理念的重要研究内容。当然,法律的形象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不是一两篇文章就能够完成的。本文仅仅是就法律的公众形象建设的必要性作了论述,其进一步的具体操作设计及其存在的问题如怎样确保法律本身品位不因公众形象建设而降低,还有待全体法律人的继续关注和努力。
注 释:
[1]市场营销学(Marking)是一门系统研究市场营销活动规律与策略手段的管理科学。主要研究市场营销活动规律及策略手段,研究如何把企业的产品销售出去并获得收益和回报。包括市场及营销环境、消费者特性和企业营销战略研究。笔者在副修过程中深刻体会到市场营销中对产品的关注与我们的法律有极大的相似性,认为此乃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很好的切入口,故撰此文,疏浅之处还望学界长辈批评指正。
[2]如刘星《法律是什么》一书中,围绕“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展开了深入的剖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
[3]《列宁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转引自黄健武、邓伟平、彭娟:《法理学教程》,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版。
[4](苏)维辛斯基:《国家与法的理论问题》,法律出版社,1955年版。
[5] 法学教材编辑部:《法学基础理论》,1983年版。转引自黄健武、邓伟平、彭娟编著:《法理学教程》,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年版。
[6]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现代汉语词典》,第437页,商务印书馆,版。
[7] 李交发:《法治建设论》,第218页,湖南人民出版社,19版。
[8]也有学者认为公私法的区分不应绝对化,更有学者提出把法律体系划分为以政治法为代表的公法、以民商法为代表的私法和以经济法为代表的社会法。
[9]王长斌:《论中国法治建设》,载《中国法学》,第2期。
[10]在政治经济学中,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商品和产品的差别在于是否用于交换,但在市场营销中,商品是针对消费者而言,产品是针对企业和销售者而言的。
[11]中国的大众未必需要像西方国家那样的法治,学界也在努力挖掘法治的本土资源甚至试图寻求“非讼”之合理性,但这些都不足以成为抛弃法治的理由。法治是我国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必经之路,只是时间上迟早的问题。
[12]李交发:《法治建设论》,第172页,湖南人民出版社,年版。
[13]蔡新春、黄寿德主编:《现代市场营销》,第120页,中山大学出版社,第2版。
[14]这“4P”是指市场营销战术的四个主要因素,包括产品(Product,主要是产品组合、产品生命周期、新产品开发、商标、包装);订价(Price,主要是定价目标、原理、方法、策略);分销渠道(Place,包含渠道的宽度和深度);促销(Promotion,主要指广告、人员推广、营业广度)。因四个因素的英文单词都以P开头,故简称“4P理论”。
[15]此处“2P”指的是政治力量(Political)和公共关系(Public relations)。
[16]魏贤君:《公共形象:营销战略的左膀右臂》,载《经济师》第10期。
[17]参考国家检察官学院徐赫喃:《儒法传统与执法理念》。
[18] 中国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节目月26日《时空连线》栏目,转引自大洋网www.dayoo.com。
[19]李交发:《法治建设论》,第184页,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20](美)菲利普・科特勒等:《市场营销导论》,第119页,俞利军译,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
[21]梁治平:《法律文化解释》,第6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年版。
[22]这时指的是非强制性的法律,也就是说大众有选择的权利。
[23]陆德生、纪荣荣:《二十年来法治进程的回顾与前瞻》,黄之英编:《中国法治之路》,北京大学出版社,20版。
[24]这里指的是强制性的法律,也就是说大众此时面对的是国家强大的公权力。
[25]陇夫:《向“运动式执法”说不》,载《法学家茶座・第二辑》,山东人民出版社,。
[26]笔者的一位高中教师就很严肃地说过,我希望我一辈子也见不着法律,因为惹上法律准没好日子过。笔者认为这种心态很有代表性。
[27]当时正值房地产开发热,双方争议的标的物――山林已经被当地的原居民出售给房地产开放商,并且每年享用着银行存款利息和分红。
[28]此材料乃笔者据村民口述整理,因为笔者也是该地的一个村民。其具体材料由于涉及比较复杂的问题,此处从省。
[29] 蔡新春、黄寿德主编:《现代市场营销》,第210页,中山大学出版社,年第2版。
[30] 魏贤君:《公共形象:营销战略的左膀右臂》,载《经济师》,年第10期。
[31]人情味指数是西方衡量新闻是否受大众欢迎的重要标准之一,是否可以在司法执法过程中引入这个指数来衡量社会效果?此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
[32] 国家检察官学院徐赫喃:《儒法传统与执法理念》。
参考文献:
1 黄健武,邓伟平,彭娟.法理学教程.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2 菲利普・科特勒等.市场营销导论.俞利军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
3 宫本欣主编.法学家茶座(第二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4 蔡新春,黄寿德主编.现代市场营销.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0
5 张国良主编.传播学原理.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5
6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7 刘星.法律是什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8 李交发.法治建设论.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
9 王长斌.论中国法治建设.中国法学.,2
10 魏贤君.公共形象:营销战略的左膀右臂.经济师.2002,10
11 陆德生,纪荣荣.二十年来法治进程的回顾与前瞻.中国法治之路.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Production Marketing and the Public Image of the Law of China
Abstract : the public image of the law is very similar with the product’s image in the Marketing. The masses’ knowledge of the law is the same as the consumers’ appreciation to some product, so the consumers’ impression of the product has deep impact to the selling. Also, the law’s image has direct relation to the law’s force in the public. The law is a tool with which the masses protect own legal right from damaging. As a tool, the law should be accepted and mastered by the masses, but not only belong to the justicers, the inquisitors, the lawyers or the professors who are called “the people of the law”. On the other hand, the forcible law’s public image has direct impact on the effect of the law’s execution. Only the law that can convulse people’s heart can make them sincerely convinced. Researching the law’s image from the method of the Marketting, can also be a approach to the reform of the judicature of China.
Key Words : Marketing;Production;The law of China;Public 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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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中国证券市场制度缺陷与风险防范
中国证券市场制度缺陷与风险防范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课题负责人: 万朝领 储诚忠
课题成员: 李翔 文建东
摘 要
本研究报告讨论中国证券市场中的制度结构,从制度角度分析了中国证券市场诸多问题的成因。报告所研究的中国证券市场制度结构涉及到:(1)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2)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3)证券市场组织结构;(4)证券市场监管架构;(5)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对比国外成熟市场的经验基础上,报告指出了中国证券市场各个方面的制度缺陷及其可能引发的风险,最后提出了风险防范的政策建议。
本报告认为,中国证券市场从总体上看已具备了现代证券市场的基本要素,但因为制度设计上的原因而没有很好地实现证券市场有效配置资本资源的功能。就上市公司而言,很多公司上市筹资的目的不是为了开展业务,而是为了圈钱,把市场当做提款机,所筹集的资金绝大部分并没有用到招股时承诺的投资项目中去,有些甚至回流到股市。就投资者而言,购买股票所看中的主要不是上市公司的长期回报,而是其短期资本利得。如此一来,证券市场投机盛行,炒做成风,致使“概念”思维主宰着股价的走势,股价的变化与其依托的真实经济脱节。导致这些现象长期存在的根本原因是我国证券市场存在前述五大方面的制度性缺陷。
在上述五个制度性因素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显然是最根本的一环。我国证券市场在政府和市场关系上的制度安排有着重大隐患,那就是政府对市场干预太深,对市场寄予超越其正常能力的额外希望,忽略了市场能完成的功能与运行的规律。政府把证券市场的发展看成是解决各种问题的工具,例如地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解决国有企业困难、解决社会保障基金的充实和增值等等。这实际上是把证券市场当作政策工具,当成实现国家长期经济发展战略和短期宏观调控目标的载体。结果使投资者养成依赖心理,淡化了其风险意识;并形成投资者和政府间的博弈影响股市的现象。这最终弱化了证券市场所应具有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
通过对一级和二级市场制度结构进行分析,本报告发现,(1)资源配置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处于扭曲状态,具体表现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后,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上市公司资产规模的扩大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但从总体上看,上市公司的平均盈利能力不仅没有得到有效提高,反而呈逐年下降的态势;控制权有偿转让样本公司重组后经营业绩的非持续性,整体上意味着重组的实质并没有改善公司经营效率和优化资源配置。(2)我国证券市场由于没有引入有效的竞争机制,新股定价不能正确反映市场投资者对股票的需求,存在着严重的抑价现象。一级市场的股价扭曲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二级市场的股价普遍存在扭曲。股票定价缺陷造成的股价信号扭曲,必然导致金融资源的错误配置,降低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加剧市场波动,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3)由于证券市场合法合规的资金供给渠道并不畅通,违规资金总是不断地流入证券市场,并且在市场总的资金量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大量违规资金的存在强化了股市资金推动效应,导致股市泡沫成分加大。
本报告通过研究发现,中国证券市场监管架构的制度安排没有很好处理政府机构监管和自律监管的关系。我国的监管体系更多地依赖政府机构监管,而且这种监管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是监管缺乏独立性,二是监管不规范,运动式的监管多于持之以恒、前后一贯的常规监管。而在自律监管方面,又缺乏合适的制度安排使之有约束力、行之有效,未能很好地利用市场机制的制约作用。
就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而言,其技术层面上的制度安排不成熟、不完善。其一,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良多,集中表现是一股独大,而在解决方案上权威人士又对独立董事制度寄予过大的期望。本报告研究表明,独立董事制度绝非解决上市公司之公司治理结构的灵丹妙药。其二,证券交易所作为交易活动的组织者,也是一个参与主体。我国两个证券交易所在制度安排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它们都采取的会员制可能会制约其业务的发展和竞争力的提高,二是两个交易所在缺乏足够竞争的环境中运营将使它们难以适应市场开放后来自外部的竞争。其三,机构投资者和券商也都存在着制度上的不足。机构投资者数量少、种类单一,券商在资本实力、人才储备和业务创新上都不具备足够的竞争力。
关于证券市场的组织结构,本报告的研究指出,中国证券市场结构单一,不能适应多种层次的需要,远没有达到成熟的水平。一旦证券市场对外全面开放,我国证券业将处于不利地位,会丧失很大的市场份额。
在逐条分析我国证券市场制度缺陷的基础上,本报告也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范对策:(1)就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而言,本报告建议政府逐步退出证券市场,处理政府和证券市场的关系就像处理政府和其他市场的关系一样。(2)在监管架构上,本报告建议一是更多地依赖自律监管,并注重发展中介机构和市场机制,利用市场机制的制约作用,二是鼓励竞争和强化信息披露,以尽量完善市场机制,为自律监管发挥作用提供一个良好环境,三是在政府机构监管上采取措施确保政府监管机构的独立性。(3)在证券市场组织结构上,本报告认为应该发展多元化、多层次的市场,以满足不同类型融资者和投资者的需求。(4)本报告就不同市场参与者的制度结构安排也分别提出了建议。报告指出,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应该拘泥于单单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就算是引进独立董事制度也应该设计一个可行的激励机制。在独立董事制度之外,还可以通过改善投票制度、规定大股东持股比例、限制投票股权等办法来完善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就中国特点而言,还应该逐步解决国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的问题。报告还认为,为了应付竞争和发展业务,我国证券交易所应该改制为公司制并维持竞争环境。
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篇15:制度创新与21世纪中国经济发展
制度创新与21世纪中国经济发展
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只有坚持制度创新,让国有企业从竞争性行业退出,消除限制私营经济发展的`所有制歧视,突破束缚农业发展的制度安排,改革交易费用极高的现行政府管理制度,中国经济才可能有一个乐观的前景.
作 者:陈躬林 赵亚乔 作者单位:陈躬林(福州大学,管理学院,福建,福州,350002)赵亚乔(黑龙江大学<求是学刊>编辑部,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刊 名: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PKU CSSCI英文刊名:JOURNAL OF SHANXI FINANCE AND ECONOMICS UNIVERSITY 年,卷(期): 24(2) 分类号:F120.2 关键词:制度创新 国有企业 私营企业 农业发展 政府管理篇16:中国城市经济的制度安排与绩效
中国城市经济的制度安排与绩效
从中国城市经济的制度安排与绩效的'角度对中国经济进行思考是一个解读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视角.这种思考可分为计划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两个时期.在不同经济发展时期,政府对城市的设立或布局政策差别很大.这与制度安排的选择和政府行为的定位有关.政府积累城市布局经验和教训的过程,也是学会管理城市和建设城市、掌握城市经济发展规律的过程.领导人的认识和政府政策的改变,决定了中心城市集聚和辐射作用的发挥,影响着区域经济的发展.
作 者:苗建军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四川省,成都市,610064 刊 名: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PKU CSSCI英文刊名:JOURNAL OF TONGJI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SECTION) 年,卷(期):2002 13(6) 分类号:F293 关键词:制度安排 城市布局 中心城市 政府职能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