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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论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论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批准,并给农民集体和个人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和农民集体之间的所有权转移,是保证国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所需土地的一项重要措施。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为了发展社会公共事业,都设置了土地征用法律制度,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这是我国实行土地征用的宪法依据。 一、土地征用的特征 1、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 只有国家才能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律关系中充当征用主体,因为只有国家才能享有国家建设之需要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尽管直接需要土地的并非国家,而是具体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但是他们作为土地需要的单位只能根据自己的用地的实际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土地管理机关提出用地申请,并在申请批准后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另外还要明确国家虽是征用土地的主体,但是实际行使征用土地权的是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和人民政府,他们对外代表国家具体行使此权。 2、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国家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并非民事行为,而是国家授权的并依照法律规定的依据和程序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这是因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土地被征用的集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土地征用法律关系的产生并非基于双方的自愿和一致,而是基于国家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无需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同意。国家征用土地的指令,是行政命令。对此,土地被征用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服从。而且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也不遵循等价有偿原则。 3、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原因是国家建设之需要,也即宪法第5条所指的公共利益的需要。这里所讲的国家建设需要或是公共利益需要,均是从广义上理解的。大体可以从两个层次上加以理解:其一,是直接的国家建设需要或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发展和兴办国防建设、公用事业,市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事业、国家机关建设用地等等,皆是以公共利益为直接目的的事业;其二,是广义的国家建设需要或者广义的公共利益需要。就是说,凡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综合国力的加强,诸如设立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兴办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民办大学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等等,均是广义上的国家建设和公共利益之需要。这些情况都可作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原因。 4、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与没收土地不同,它不是无偿地强制地进行,而是有偿地强制进行。土地被征用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取得经济上的补偿。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与土地征购不同,它并不是等价的特种买卖,而是有补偿条件的征用。但是,对被征用土地的适当补偿,则是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所必不可少的条件,所谓适当补偿,就是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征地补偿以使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原则。应当指出的是,尽管土地为国家征用,但是土地补偿费以及其他费用并不是由国家直接支付,而是由用地单位支付,这是因为国家并不直接使用这些土地。用地单位支付这些费用的义务是直接产生于国家征用土地行政行为和国家批准用地单位用地申请及被征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5、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的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的,建国以来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随着农业合作社在全国范围内的实现,农村土地都变成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集体所有以后,到了1986年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用土地的标的就只能是集体土地了。应当指出的是,国家建设用地需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来满足,也需要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来满足,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满足国家建设用地的法定办法是征用,用国有土地来满足国家建设用地之需要的法定办法是出让、划拨等方式而非征用方式,因为国有土地本来就是国家的,不需要再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权,国家可直接行使处分权利。 二、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是50年代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形成的,当时对于保证国家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个制度的缺陷就日益凸现,目前主要存在如下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相关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界定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这些规定都强调了征用的前提必须是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说,只为某个或某些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利益需要,是不能征用集体土地的。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或界定哪些项目用地不是为“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征地审批程序的规定,可以间接推断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城市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占用土地,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应当属于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而事实上,为实施城市规划分批次征用土地后,由哪些具体的建设项目来使用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往往是谁申请使用,就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出让或划拨给谁使用。这里面的“公共利益需要”尺度很难把握。 2、土地征用的'补偿问题 土地征用是政府强制性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方式。这种所有权的转移是在有偿的方式下发生的。在此过程中,土地权利的转移不是一种市场行为,而是一种行政行为。为了国家建设的需要,农民集体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政府。此时农民集体所有权表现为一种不完全的所有权,其收益权受到削弱。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这种补偿标准虽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提高,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它难以正确体现地块的区位差异及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等等,进而难以维持农民现有的生活水平,导致农民对征地的不满;政府低价获得土地所有权、高价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也难以为农民所接受。 3、土地征用权的行使问题 从世界各国对土地征用权力的行使来看,大多是为了公共利益。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政府更多的是采用通过与所有者合作或商议的形式获得土地,实行土地先买为主,征用为辅。当收买发生困难时,才实行土地征用。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土地,但《土地管理法》则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即凡是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用地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都必须请求政府动用征地权,从而满足其用地的需要。我国自实行土地有偿制度以来,各级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对征地权的行使乐此不疲。有的地方往往通过建立开发区、科技园等向投资单位提供优惠政策,而土地使用费往往作为其优惠的条件之一。尽管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审批权由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行使,但各级地方政府仍拥有一定的权力,加之监督机制不完善,便在征地申报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弄虚作假的行为。 4、土地收益分配和管理问题 土地征用过程中,土地收益为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收益,因此这部分收益应该在失去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产权主体之间进行分配,即在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然而在实际中,一些县、乡镇政府也参与补偿收益的分配,从而导致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获取的补偿收益减少。据有关部门统计数据表明,地方政府占了补偿收益的大部分,而农民作为集体土地的直接使用者和经营者,在补偿中往往处于劣势,掌握在集体经济组织手中的征地补偿费也往往被少数村干部所侵吞。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从而使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成为虚置。 5、土地征用的救济制度问题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但是具体的土地征用争议仲裁制度尚未建立,不利于征地相对人在利益受损时寻求救济。此外,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做出裁决的,不可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当征地相对人对已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经县级以上政府协调但协调不成时,只能由批准征地的政府裁决。这样,对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由批准者做最终裁决,不符合防偏私原则(即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不利于充分发挥救济对征地权的控制作用。因为在行政权的救济控制系统中,只有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一起成为对等的争议双方,接受来自第三方对行政决定的评判,行政权才能受到其他权力的制约。 三、对征地制度改革的探索和建议 针对目前征地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特别是为了适应宪法第十条对征地制度的修改和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的需要,下一步征地制度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1、严格限定公益性用地范围,土地征用权只能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 在现阶段,我国政府需要对一些在经济发展中具有“瓶颈”效应的行业重点扶持,因而,公共利益既要包括绝对公共利益,也要包括相对公共利益(即扶持重点行业)。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均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据国外经验和我国实际,“公共利益”应严格限定在以下几类:(1)军事用地;(2)国家政府机关及公益性事业研究单位用地;(3)能源、交通用地,如煤矿、道路、机场等;(4)公共设施用地,如水、电、气等管道、站场用地;(5)国家重点工程用地,如三峡工程、储备粮库等;(6)公益及福利事业用地,如学校、医院、敬老院等;(7)水利、环境保护用地,如水库、防护林等;(8)其它公认或法院裁定的公共利益用地。建议编制《征用土地目录》,以此限定土地征用的适用范围。在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用地”的前提下,要确保土地征用权只能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其它非公益性用地,不能依靠征用农地,而应当主要依靠盘活城市土地存量市场以及开放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市场来解决。 2、严格把握征地的补偿原则。 补偿的原则,既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要探讨市场经济对土地征用的影响和作用。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公平、公正、合理,就是要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因此,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考虑到土地的投入;2、考虑到土地是农民的最基本的生活来源,是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和最后的“社会保障”,剥夺了农民的土地,实际上就是剥夺了农民的生活、生产和生存的权利;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贯彻等价交换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无论用地性质无何,无论国家重点工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还是“公共利益”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等用地,在征地时都应一视同仁。也就是说,不论谁征地,都不能损害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都不能以牺牲被征地单位(或承包地个人)利益为代价,否则就会造成多数人(国家)公共利益剥夺了少数人(集体或个人)利益的现象。如果存在两个补偿费用标准,也容易造成地方政府与被征地单位矛盾的激化,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矛盾激化。 3、以农用地市场价格作为确定土地征用费的基本依据 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也为了建立我国完善的土地市场,征地补偿必须以土地的市场价格为依据,实行公平补偿。在公平补偿原则下,征用补偿金包括两部分:土地的市场价格和相关补助金。土地的市场价格是指某一宗特定土地处于现状土地利用条件下,在公开市场中所有权形态所具有的无限年期的正常市场价格。在我国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具有多重功能,即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资料功能和对农民进行生存保障的社会保障功能及发展功能,农地所有权的市场价格要体现这三重功能。相关补助金是指因征地而导致搬迁费用、新的工作的前期费用以及农地中一些尚未折旧完毕的投资,对农村建设用地(如宅基地)则包括建筑物的补偿费。 4、合理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收益,明确界定产权是实现征地补偿费合理分配的关键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农民享有本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这些权利可以通过土地登记,并发放相应的土地权利证书,从而在法律上得到有效的确认和保护。在权利证书中应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或地籍调查查清各权利主体的土地边界、面积、位置、四至等基本情况,使权利的行使能够对应特定的物,从而防止权利的虚化,使其不被他人侵害,从而真正享有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集体土地对农民而言不单是生产资料,还是保障资料。土地征用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永久性转移,农民将永远失去土地的经营权,失去生活的可靠来源和保障。因此在土地补偿中应考虑这一特殊性,使补偿收益更多地偏向失地农民,并指导他们合理使用这部分收益,用于再就业及改善和提高生活水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份额应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生产建设,如兴修农田水利建设,购置农机具,帮助农民引进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更新品种,提高农业单产,同时还可进行乡镇企业的建设,为失地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总之,土地补偿收益必须进行合理的分配和使用,真正体现农民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产权工作的经济利益。 5、规范征地主体行为及程序 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政。土地征用制度改革,就要依法规范征地主体的公权行为。一是合理设定土地征用权。土地征用主体只能是政府,只有公共利益才可以行使土地征用权,征地权必须强制性实施时,其条件、范围、幅度、程序等都应有相应的法律保障措施。二是要对征地程序加以界定。征地过程中要赋予征地相对人程序性权利,通过程序抗辩保证土地征用权的公正行使。主要要建立知情权制度、抗辩权制度、防偏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等;三是要对土地征用权加以救济控制,保证土地征用决定的公正合法性。要完善现有的仲裁制度,使之具有操作性。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土地征用行政复议制度和土地征用行政诉讼制度。篇2:论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论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批准,并给农民集体和个人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和农民集体之间的所有权转移,是保证国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所需土地的一项重要措施。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为了发展社会公共事业,都设置了土地征用法律制度,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这是我国实行土地征用的宪法依据。 一、土地征用的特征 1、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 只有国家才能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律关系中充当征用主体,因为只有国家才能享有国家建设之需要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尽管直接需要土地的并非国家,而是具体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但是他们作为土地需要的单位只能根据自己的用地的实际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土地管理机关提出用地申请,并在申请批准后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另外还要明确国家虽是征用土地的主体,但是实际行使征用土地权的是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和人民政府,他们对外代表国家具体行使此权。 2、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国家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并非民事行为,而是国家授权的并依照法律规定的依据和程序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这是因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土地被征用的集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土地征用法律关系的产生并非基于双方的自愿和一致,而是基于国家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无需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同意。国家征用土地的指令,是行政命令。对此,土地被征用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服从。而且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也不遵循等价有偿原则。 3、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原因是国家建设之需要,也即宪法第5条所指的公共利益的需要。这里所讲的国家建设需要或是公共利益需要,均是从广义上理解的。大体可以从两个层次上加以理解:其一,是直接的国家建设需要或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发展和兴办国防建设、公用事业,市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事业、国家机关建设用地等等,皆是以公共利益为直接目的的事业;其二,是广义的国家建设需要或者广义的公共利益需要。就是说,凡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综合国力的加强,诸如设立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兴办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民办大学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等等,均是广义上的国家建设和公共利益之需要。这些情况都可作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原因。 4、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与没收土地不同,它不是无偿地强制地进行,而是有偿地强制进行。土地被征用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取得经济上的补偿。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与土地征购不同,它并不是等价的特种买卖,而是有补偿条件的征用。但是,对被征用土地的适当补偿,则是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所必不可少的条件,所谓适当补偿,就是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征地补偿以使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原则。应当指出的是,尽管土地为国家征用,但是土地补偿费以及其他费用并不是由国家直接支付,而是由用地单位支付,这是因为国家并不直接使用这些土地。用地单位支付这些费用的义务是直接产生于国家征用土地行政行为和国家批准用地单位用地申请及被征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5、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的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的,建国以来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随着农业合作社在全国范围内的实现,农村土地都变成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集体所有以后,到了1986年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用土地的标的就只能是集体土地了。应当指出的是,国家建设用地需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来满足,也需要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来满足,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满足国家建设用地的法定办法是征用,用国有土地来满足国家建设用地之需要的法定办法是出让、划拨等方式而非征用方式,因为国有土地本来就是国家的,不需要再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权,国家可直接行使处分权利。 二、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是50年代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形成的,当时对于保证国家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个制度的缺陷就日益凸现,目前主要存在如下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相关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界定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这些规定都强调了征用的前提必须是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说,只为某个或某些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利益需要,是不能征用集体土地的。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或界定哪些项目用地不是为“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征地审批程序的规定,可以间接推断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城市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占用土地,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应当属于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而事实上,为实施城市规划分批次征用土地后,由哪些具体的建设项目来使用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往往是谁申请使用,就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出让或划拨给谁使用。这里面的“公共利益需要”尺度很难把握。 2、土地征用的补偿问题 土地征用是政府强制性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方式。这种所有权的转移是在有偿的方式下发生的。在此过程中,土地权利的转移不是一种市场行为,而是一种行政行为。为了国家建设的需要,农民集体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政府。此时农民集体所有权表现为一种不完全的所有权,其收益权受到削弱。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这种补偿标准虽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提高,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它难以正确体现地块的区位差异及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等等,进而难以维持农民现有的生活水平,导致农民对征地的不满;政府低价获得土地所有权、高价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也难以为农民所接受。 3、土地征用权的行使问题 从世界各国对土地征用权力的行使来看,大多是为了公共利益。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政府更多的是采用通过与所有者合作或商议的形式获得土地,实行土地先买为主,征用为辅。当收买发生困难时,才实行土地征用。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土地,但《土地管理法》则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即凡是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用地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都必须请求政府动用征地权,从而满足其用地的需要。我国自实行土地有偿制度以来,各级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对征地权的行使乐此不疲。有的地方往往通过建立开发区、科技园等向投资单位提供优惠政策,而土地使用费往往作为其优惠的条件之一。尽管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审批权由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行使,但各级地方政府仍拥有一定的权力,加之监督机制不完善,便在征地申报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弄虚作假的行为。 4、土地收益分配和管理问题 土地征用过程中,土地收益为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收益,因此这部分收益应该在失去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产权主体之间进行分配,即在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然而在实际中,一些县、乡镇政府也参与补偿收益的分配,从而导致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获取的补偿收益减少。据有关部门统计数据表明,地方政府占了补偿收益的大部分,而农民作为集体土地的直接使用者和经营者,在补偿中往往处于劣势,掌握在集体经济组织手中的征地补偿费也往往被少数村干部所侵吞。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从而使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成为虚置。 5、土地征用的救济制度问题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但是具体的土地征用争议仲裁制度尚未建立,不利于征地相对人在利益受损时寻求救济。此外,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做出裁决的,不可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当征地相对人对已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经县级以上政府协调但协调不成时,只能由批准征地的政府裁决。这样,对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由批准者做最终裁决,不符合防偏私原则(即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不利于充分发挥救济对征地权的控制作用。因为在行政权的救济控制系统中,只有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一起成为对等的争议双方,接受来自第三方对行政决定的评判,行政权才能受到其他权力的制约。 三、对征地制度改革的探索和建议 针对目前征地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特别是为了适应宪法第十条对征地制度的修改和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的需要,下一步征地制度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1篇3:农村税费改革后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农村税费改革后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农村税费改革后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镇级财政管理体制方面 今年,随着我市农业税的取消,三镇财政税收减少,市财政局向市政府建议撤销三镇金库,各项收入全部缴入市级金库。三镇党委、政府人员和机构运转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按照一级预算单位管理,直接核定、拨付各项经费。每年在全市计划盘子中专项安排150万元(每镇50万元)乡镇建设资金。 根据市财政局提出的《关于建议免征农业税以及调整市镇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意见的报告》,我们认为市镇财政预算管理体制调整后,不利于调动基层的工作积极性、不利于农村经济和建设的发展,不利于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存在的问题:一是调整后的市镇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把乡镇财政收支纳入全市大盘子当中,如若发展项目,需要先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申请立项,争取建设资金。然而,由于农村农时季节性很强,城乡一体化建设仅靠市级财政,季节性和时效性是不够的,一旦项目建设错过时机,不能立项,必然影响农村的建设,不利于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二是每年在全市计划盘子中专项安排150万元(每镇50万元)乡镇建设资金,缺口很大,农村工作既要抓农业生产,又要抓科教文卫和基础设施等各项社会事业建设,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的加快,项目建设资金缺乏的矛盾日益突出,镇政府就不能通盘考虑农村社会的发展,就不能有计划地统筹安排。三是调整后的市镇财政预算管理体制与三镇《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相关改革措施相悖。三镇《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明确提出,为了增强三镇调控经济和“以镇养镇”的能力,应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建立有利于城镇搞活财源、发展经济、增强财力的新型财政管理体制。 鉴于以上因素,恳请并建议市委、市政府能根据我市在全省的特殊市情,仍执行原镇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完善镇级财政体制,真正建立健全一级财税机构。保留镇级金库,重新划定区域征税,本区域内的所有税收全部上交镇金库,预算外收入进行专户储存管理。实行“核定基数,兑现政策,超收留镇,超支不补”的政策,在稳定现行财政体制的基础上,重新核定镇级收入基数,制定合理的财政基数。以-的基数平均数为准,一定五年不变。镇级财政入库的收入全额留镇作为镇级收入,镇级支出中人员经费及已列入市级计划内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公用经费及乡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由镇级财政从镇级收入中负担。镇级财政超收部分不上交、不分成,全部用于小城镇建设。这样,市乡(镇)财政责权明确,预算管理较为顺畅,有利于市财政的监管和乡(镇)级财政今后的长远发展,有利于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 二、农村公益事业和债务方面 (一)农村税费改革后村级经费不足,公益事业发展受到影响。税改前村均收入6万元,税改后村均收入2.7万元,减收3.3万元,转移支付资金入不敷出,只能维持村干部工资、五保户供养和村级办公经费三项支出,使得村用于集体公益事业的资金难以保障。 (二)村组干部报酬问题日益突出。现在每村设置村干部3~4人,并兼任组长工作,工作量增加,工作难度逐年增大,但其报酬和工作很不相衬。 (三)集体经济薄弱,村级收支矛盾比较突出,长期形成的各种债务,已成为村组的沉重包袱,村级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受到制约。截至目前村级债务累计487.7万元,村均28.7万元,基本上都成了不良债务。加之这两年兴起的村镇建设,还会形成大量的新的债务,短期内都难以消化。村级债务问题本来与税改并无直接关系,但税费改革切断了以往村里逐步消化债务的一些渠道,使村级债务问题浮出水面,成为一个突出问题。对多数村而言,转移支付资金只能保吃饭,而无法化解债务。 (四)社会事业发展困难,“一事一议”操作难以把握。农民议事决策水平不高,缺乏集体观念和长远观念,思想难统一,资金难筹集,使得公益事业“事难议、议难决、决难行”。由于“一事一议”具体操作难度大,很容易触犯政策,也可能成为农村固定的`收费项目,导致农民负担反弹。 建议和对策: (一)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化解收支矛盾。根据我市农村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村组干部人员数量,逐年增加报酬,以待遇留人,以事业留人,提高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制定优惠政策,给予资金扶持,加快集体经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尽快打破现有僵局,解决统一经营层次遇到的各种困难和矛盾,搞好农村公益事业建设。 (二)多措并举,化解村级债务。 1、积极推行化“公债”为“私债”,组织欠款户与借款人协商,签订协议,划转债权债务。 2、收欠还债。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的手段,加大对各种欠款的收缴力度。有关执法部门紧密配合,在具体工作中,区别不同的欠款对象,采取相应的措施,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和职工以及村“两委”成员欠款,采取组织和行政措施 ,要求限期带头还款;对农村一般群众欠款,要限定时间或订出还款计划分期进行还款,对近期内没有还款能力的农户要帮助他们发展生产,签订还款协议;对有偿还能力而欠款经多次催讨不还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法律程序依法清缴;对确有困难无力还款的特贫困户,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按有关政策执行。对收回的欠款,要建立专户用于清偿债务和发展集体经济,不能用于盲目投资项目搞建设。 3、清理债务,划清主体,处理无效债权债务。镇上组织人员对各村的债务进行复核,明确债务主体,分步骤、有计划的偿还。 属于镇村两级自身形成的债务,通过清收欠款和其它债权进行偿还; 属于自筹资金兴办企业的债务,分情况偿还。企业已经关闭的,通过变卖企业现存有效资产偿还,不足部分由镇村集体用积累资金偿还。企业正常经营的,划转债务由企业负责偿还。对无效债权债务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认定,经审核批准后进行会计处理,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开。 4、减少非生产性开支,节约资金。加强村由镇管的力度,强化“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定期对村务、财务实行公开,充分发挥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作用。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对办公费、报刊订阅费等实行限额管理。 5、严格控制借贷。今后不准用借贷款完成上交任务和兴办公益事业,不准将拖欠的干部报酬转为借款,不准用借贷款进行非生产性开支。 6、严格控制建设,防止新的债务发生。 (三)认真落实“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履行议事程序,加强“一事一议”筹资管理。村组干部和群众要加强学习,提高素质,以适应税费改革后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的新形势。村内筹资筹劳要严格按照《嘉峪关市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实施细则》规定程序进行,不能强迫农民筹资筹劳。筹资筹劳主要用于本村范围内的集体公益事业。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加强农村村级财务管理,尤其要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和“一事一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不得平调、挪用和挤占。村级财务全面实行并深化“委托代理、四权不变、规范核算、强化监督”的管理体制。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篇4: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和完善
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和完善
近几年来,法院的调解结案率不高,为了提高调解结案的比例,我院在每年的岗位目标责任管理制度中还专门规定了民事案件调解结案应达到的比例,但年终总结时往往未达到年初下达的指标。究其原因,主要是民事调解制度在法律规定上过于原则,实践中难以把握尺度。由于这一根本的原因未解决,法官不愿做深入的调解工作,调解成为审判程序中一带而过的走形式,当事人对调解制度亦持怀疑态度,不愿接受调解。如何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平息纠纷中的重要作用,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现行调解制度的某些规定进行改革和完善。一、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在《民事诉讼法》第八章中,其中最重要的规定即为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这三条综合起来,内容有三: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2、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3、制作调解书应当写明案件的事实。
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及改革与完善
第一,民诉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存在的问题。我国民诉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笔者认为,该条款规定调解也应事实清楚,分清是非,显然过于苛刻,实践中难以操作,且存在不合理之处。事实清楚和分清是非责任,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判决时应遵循的原则,而不应作为调解结案的必备条件。有些案件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案件事实尚未查清、是非责任尚未分清,双方当事人就达成了和解协议,这是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的处分。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就是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如果当事人并不要求法院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人民法院利用职权执意而为,显然没有什么意义。还有可能在法院认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时,造成部分当事人不满,使已经和解的当事人因认为法院认定其责任过重或过轻而反悔。被认定责任重的一方,会对法院的责任认定不服,相反被认定责任轻的一方,则认为自己还应获得更大的利益而放弃调解,以便从判决中获得更多的利益,使得调解最终不成功。在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依照第八十五条进行的调解,不仅没有促进调解,相反是妨碍调解,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又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不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因此,笔者认为此条规定,应当予以修改。与此相对应的,我国民诉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写明案件事实这一项,也应修改或删除。
第二,民诉法第八十八条存在的问题。民诉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该条款强调调解必须自愿,这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一致的。但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对这一条款中的合法、违法的`涵义实践中尚存在争议,在立法上应给予明确的规定,以避免实践中对已生效的调解被认为违法而提起再审。笔者认为,在法律上明确调解的合法性原则应注意两点:一是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对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时,只要不违反以上两点,即应认定调解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
三、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急需立法完善
在个案的调解中,一些案件事实较为复杂,案件难度大,对争议的事实各有各的理由,对这样的案件,法官通过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促使他们心平气和地协商,当事人也能达成调解或部分调解。之所以能将纷繁复杂的案件进行调解,往往双方当事人都做了一定的让步和努力,尤其权利人主动放弃一些权利,而义务人在履行能力极为困难的情况下,同意在一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调解虽达成,但权利人往往还是担心调解生效后义务人不自动履行,最终又要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判决一样花费一定的人力和物力。而当时为了促成调解,放弃了一些应得的权利,就是为了获得义务人的自动履行,结果又达不到目的,权利人往往会有被欺骗的感觉,从而失去对调解的信任。现行法律未规定义务人不按调解协议自动履行时,应进行相应的违约处罚,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鉴于此,有些精明的当事人要求在法官的主持下,在签收调解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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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股份合作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论文
股份合作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论文
上海市集体和国有小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起步于1992年。迄今为止,绝大部分企业经受住了市场经济的严峻考验,或扭亏为盈或稳定盈利。以市经委率先试点企业为例,数年来先后改制的30家,仅3家企业出现亏损(占10%),相对于未改制小企业,亏损面显然要小得多。实践证明: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其市场生存能力。无疑比本改制的同类型企业更强。然而,历史遗留问题的拖累,现今外部环境的不利,以及股份合作制自身固有的局限性等,又都明显制约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本文拟着重围绕股份合作制的内在局限性所引发的难题,作一番梳理,并提出应对措施和放宽政策的建议。
(一) 当前,改制企业普遍遇到的难题突出表现在:
1.股权分散决策难。《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九条规定:“非股东在职职工不得超过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10%,即90%以上的职工应持股。几乎所有职工都是股东,容易形成新的大锅饭,表现为好走两种极端:或者“人人是股东,人人不负责”;或者“人人是股东,人人要作主”。前者导致“搭便车”现象;后者造成意见分歧莫衷一是,特别是遇到重大事宜决策,往往一议再议议而不决。
2.平均持股激励弱。《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人入股“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改制前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个人平均工资总额的10倍或者由企业章程规定”,时规定中又指出最低入股额不得少于企业人均工资总额。这样,其实际涵义变成,厂长经理最高人股金额不得超过职工中最低入股者的10倍,大致只是职工平均水平的三、四倍左右,持股差距较小。持股平均化不但容易演变为新的'大锅饭,降低决策效率,而且由于付出与收获不匹配,显然会减弱激励经营者的强度。调查表明,几乎所有经营者都主张经营者群体应特大股。当然,经营者欲持大股,不只是为经济收入,还为更高效率达成企业发展目标。
3.股权流通受限制。《办法》第二十六条指出:“股权转让比例、数额受本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限制”,即在股权流动中和流动后,仍须坚持:持股职工在90%以上;最高限额于10倍内;企业外个人和法人持股分别不得超过10%和39%。可见,股权流动的空间其实非常狭小。迄今为止,大多数企业还没有安排过股权内部流动。至于股权外部流动,更是罕见。众所周知,资本不能流动势必降低运作效率。
4.资本扩张空间小。鉴于股份合作制劳资结合的本质内函,不允许外来资本超过企业资本总额的49%,因此随着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增资扩股追加投资时,往往只能在本企业职工股东中筹集,而短时间内很难积累起大量资金,企业即使遇到有利的发展机会,也无力抓住。
5.一人一票效率低。《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股东大会的表决用一人一票和一股一票相结合的方式。”该条规定还具体划分了两者适用范围,企业日常运作基本上都是一人一票,如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经营方针、投资计划,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制定重要规章制度,审批董事会、监事会等等。一股一票仅在极少数的三个场合起作用;增减注册资本、股本转让等;企业分立、收购、合并、终止、清算。破产等;选举更换监事。在此情况下,经营者欲有所作为却难免受制于众人之手。一位经理试图推行岗位末位淘汰制,许多手偏偏不举。为一人一票所困扰的经营者比比皆是。
6.人员流动阻力大。股份合作制最核心的特点在于,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职工普遍认为自己出资入了股就等于买了铁饭碗。尤其是,尽管改制时也讲过今后职工身份会变化,但实际上劳动人事关系并没有“拗断”过,劳动合同承续下来了,所以职工权难流动。企业经营者眼看人浮于事,但真要下手又觉棘手。用人机制不活,是市场经济之大忌,也是经营者最头痛不已的事。当然,人员流动不只流出,还需要流入,不过眼下经营者更苦于“流不出”。
7.治理结构未理顺。目前突出问题有两个:其一,监督机制尚未真正形成。《办法》要求企业治理结构比照《公司法》执行,而实际上,企业考虑到自身规模小人才少,普遍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兼厂长(或经理),决策经营层基本上由改制前的党政领导班子组成。相比之下,监事会要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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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我国司法独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对策
我国司法独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对策
一、司法独立制度的重要意义司法独立,指审判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是司法机关在法律范围内自主公正地行使司法权,不受任何非法因素的干预。司法独立是世界公认和普遍接受的一项宪法原则,许多国家都严肃地将这一原则载入其宪章之中。?
在现实生活中,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在矛盾中共生共存,各种力量在其中起着不同的调整作用,在真正实行法治的国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公知的法律调整为特征的司法手段是最稳固和最有力的手段,也是社会不公平的最后和最权威的救济手段,它事关社会关系能否最终得到正确调整,社会秩序能否最终得到实现。正是司法手段的这种地位和使命决定了司法制度的本质应是公正的。公正的司法制度是秩序的保障,不公正的司法制度则是秩序的祸患,追求公正的司法制度是我们建立和改革司法制度的初衷和最高目标。?
要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司法独立。因为要公正司法,就须居中裁判;要居中裁判,就意味着得独立司法,不受法外各种社会因素所左右或干扰。?
德国学者就把司法独立概括为八个方面:1.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的各种势力;2.独立于上级官署;3.独立于政府;4.独立于议会;5.独立于政党;6.独立于新闻舆论;7.独立于国民的'时尚与时好;8、独立于自我偏好、偏见与激情。笔者以为,司法独立体现的是特定社会司法实体的法律自主性,它应该是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国家权力架构中法院的独立地位,即法院单独享有全部司法裁判权力而不依附于任何其他机构;二是司法程序上法官的独立地位,即法官只依法律、自身的学识和道德裁判,不服从任何外部命令和利益。它应该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院和法官独立于社会其他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二是一个法院独立于其他法院(不论上下级或同级)和一个法官独立于其他法官(同样不论级别);三是法官不受自身的私欲、偏见等非理性因素的影响。只要真正实现上述意义的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就有保障,社会就能走入长久法治。?
二、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主要是在过去计划经济时代参照前苏联模式,结合国家领导人意志建立起来的,其中许多不合法治规律和中国国情的弊端,随着时代发展,日益成为妨碍司法独立和社会主义法治进步的制度性障碍。这些弊端主要表现为:?
(一)婆婆过多,法院对外关系不顺?
在法院工作与党的领导关系问题上,在我国,党领导一切,这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地位和我们国家的性质所决定的。党的领导是保持人民司法性质和审判工作方向的根本保证,我们在司法工作中也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但这里有一个什么才是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的最合适的形式和途径的问题。?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定型化和法律化,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严格依法办事,就是实现党的意志,就是坚持党的领导。由于人民法院工作的性质和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法院工作必须坚持党的统一领导。而目前的状况却是党中央的统一领导变成了地方党委的“藩镇割据”式的分块领导,甚至变成了地方党委中个别领导人的领导。个别领导不顾国家法律,干预审判工作,甚至具体案件的处理,对依法独立审判的行为动辄斥以“向党闹独立”,使法院工作在权与法面前无所适从。地方党委是党在地方的一级组织,其任务在贯彻执行党中央的方针政策和保障国家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实施这一点上与人民法院是一致的。但地方党委的领导不能等同于党中央的统一领导,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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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我国投资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
我国投资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
我国当前市场经济发展尚不成熟,投资制度尚不完备,因此市场很难完全有效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本文从相关理论导入,先对中国投资制度的.历史与现状作了一个小结,接着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对我国投资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提出了几点看法.
作 者:江晶晶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刊 名:当代经济 英文刊名:CONTEMPORARY ECONOMICS 年,卷(期): “”(8) 分类号:F8 关键词:篇8:汽修专业课程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论文
目前,技工学校汽车维修专业课程改革的重点和方向都是实施一体化教学模式,也就是把理论课与实习课结合起来的一体化教学。通俗地理解,就是为了使理论与实践更好地衔接,将理论教学与实习教学融为一体,体现能力本位的特点,逐步实现转变,即从以教师为中心如何“教给”学生向以学生为中心如何“教会”学生转变。从以教材为中心向以教学大纲和培养目标为中心转变,由此可见,一体化教学的特点是:教师一体化,即专业理论课教师与实习指导课教师一体;教材一体化,即理论教材与实习课教材一体;教室一体化,即理论教室和机房一体。这两年来,笔者走访了省内一些技工学校,了解到所有汽车维修专业都已经实施一体化教学模式。笔者所在学校更是把行动导向教学法专家请到学校,现场指导,并全面推广实施,还进行多次一体化教学比赛。汽车维修专业教师的参与热情很高,也收到了一定的教学效果,最明显的是学生学习兴趣和实践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毕业后与维修企业的对接时间也缩短了。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存在的问题
1.一体化教学缺乏配套教材
虽然有些教材标明是一体化教材或是任务驱动教学法教材,但内容相对陈旧,很多已经过时,甚至只是在章节上做了一些“加减”,很多新车型、新技术都没有编进去。另外,教材里面的一体化教学方法,包括实习程序、实习作业都与汽车维修企业的生产实际存在很大的距离。没有实践经验的教师如果单纯按教材进行教学,那将与汽车维修企业的生产实际严重脱节,造成学生毕业后无法及时适应生产岗位。
2.教师的实践能力还有待提高
特别是年轻教师,很多大学毕业后直接到学校从教,缺乏汽车维修经验,特别是缺乏汽车常见故障的判断与排除经验。上课时,只能照搬教材,没有生动的维修案例来承载课程内容,课堂气氛活跃不起来。而部分原来的理论课教师由于缺乏汽车维修技术和经验,难以胜任课改后的一体化教学课程。虽然很多学校都在假期安排教师到汽车维修企业进行实习,但效果不明显,教师的汽车维修技术和一体化教学水平还是普遍不高。
3.教学设备严重落后
目前大多数学校的汽车维修专业教学设备都以实训台为主,仿真程度低,整体性差,和“演沙盘”无异。学生实习时,在这些实训台上无法仿真操作,学生的学习兴趣也难以提高。即使学生在实训台上已经熟练掌握某个系统的结构和工作原理,但一到实车上,还是无法排除最简单的故障,甚至连主要部件的位置也找不到。
4.基础专业课仍然实行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
如机械基础、电工学、机械制图等,仍实行课堂教学模式,而这些课程的教师对汽修专业又不了解,上课内容往往与汽车维修的实际需要相脱节,也就是需要学生掌握的基础知识没有重点教学,与汽修专业关系不大的内容又占用了不少课时。如电工学中的变压器、电动机、电磁铁等这些内容是与汽修专业密切相关的,是学习汽车电气的基础,但很多基础课老师不了解它的重要性,往往只是简略带过。还有就是基础专业课没有与具体实习结合起来,对学习能力和文化基础都相比较低的技校学生来说,会感到抽象和难以理解,渐渐会产生畏难和厌学情绪。
二、对策
针对以上问题,结合自己的教学体会,笔者提出以下一些建议。
1.教材要密切与维修实践相结合
有条件的学校可组织维修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根据学校现有的教学设备,按照科学、合理、实用的原则,编写一体化教材,把过时或不适用的内容剔除出去,增加新车型新技术。同时,在一体化教材中,将职业知识与职业能力密切结合起来,将汽车维修的工作内容、工作标准、相关知识、相关能力及能力要求都明确写进教材里,强调对学生工作技能和工作经验的培养,注意学生解决问题能力和学习能力的提高。笔者在备课阶段,就把过时和不适用的内容删除出去,并把最新的汽车维修技术和案例加入课程,让学生在学校就能了解、掌握最新的汽车维修技术和行业要求。同时,准确把握“适度够用”的原则,这里的适度是指既不能减免基本的原理,但也不能照本宣科,把复杂的结构原理进行合理而必要的简化,让学生感到不难学、能学会。
2.教师要了解汽车维修的生产实际情况,掌握最新的汽车技术,了解行业的最新需要
笔者通过经常走访汽车维修企业,与往届毕业交谈及帮维修企业解决一些疑难故障和其他生产实际问题,掌握大量的最新维修案例,并把这些案例充实到教学实践中,极大地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教学效果,也使自己的.教学水平得到不断提高。因此建议学校要建立完善的教师下厂实习制度,并进行跟踪考核。笔者的一贯观点是:要学生对汽车维修感兴趣,教师自己先要对汽车维修和教学感兴趣。只有这样,整体教学效果才会得到提高。
3.教学设备要与维修实践相结合
教师可以把实习课室布置成模拟维修车间,尽量使用仿真程度高的实习设备,并结合实车进行实训,让学生在学校就了解和感受到维修企业的作业气氛,熟悉基本的维修作业过程。这样不但可以极大地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师也容易实施一体化教学。如进行汽车发动机维修课程实习时,教师先让学生把发动机从实车上拆下来,再按技术规范进行维修,然后装上实车去进行启动试验。笔者这几年一直按照这个原则设计一体化教学的具体环节,教学效果非常好,学生顶岗实习时就已经熟悉维修企业的作业程序,深受用人单位欢迎。
4.把基础专业课的内容拆分并融合到汽车维修专业课程一体化教学中去
目前汽车维修专业的一体化课程主要有汽车发动机构造与检修、汽车底盘构造与维修、汽车电气构造与检修、汽车电控系统维修等几大模块。建议把基础专业课的内容根据“适度够用”的原则,分解渗入到汽车维修专业课的一体化教学中,把基础专业知识的学习与汽车维修专业课程的学习密切结合起来,也就是在学生学习汽车维修专业课时,每当要运用相应的基础专业知识时,立即结合汽车维修专业课进行学习。由于有实物演示相关结构原理,学生会更容易理解。如原来机械基础课程中的齿轮传动,学生如果只在课堂上学习,会感到很抽象,既难理解,兴趣也不大。如果在学生学习汽车底盘维修课程中的变速器时,结合变速器的工作原理学习齿轮传动,学生就不会感到抽象和枯燥,教学效果也会明显提高。
总之,汽车维修专业课程改革的最终目标就是为维修企业输送技术人才。只要我们教师不断实践,不断探索,不断总结经验,就一定能使汽车维修专业的课程改革不断深入,使汽车维修专业成为深受学生喜爱和社会满意的专业。
参考文献:
[1]李敏.汽车电气设备构造与维修一体化教学的探索和实践[J].科技信息,(9).
[2]姜大源.关于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理性思考[J].职业技术教育,(11).
[3]徐国庆.实践导向职业教育课程研究[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5.
篇9:探讨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探讨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自从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开展改革试点以来,农信社历史包袱得到初步化解,经营状况开始好转,农信社支农资金实力明显增强,产权制度也进一步得到完善,充分发挥了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更好地支持了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帮助农民增加了收入,现笔者以江西省××县农村信用社为例,剖析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现状、作法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一、农村信用社目前改革的现状、作法
××县农村信用社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精神和工作部署,本着“谨慎、积极”的态度,根据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认真组织和开展了产权制度改革、增资扩股、清收不良贷款、票据置换和税款返还等工作,目前××县农村信用社实行的是两级法人改革模式,并选择中央银行专项票据支持。全县按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的规定置换,已申请发行万元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等额置换信用社不良贷款和历年挂帐亏损××年月日,××县农村信用社与人民银行已经签订了改革试点专项央行票据协议书,各项改革工作正在有条不紊进行中。截止××年月日,全县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万元,各项贷款万元,其中不良贷款余额万元,占贷款总额的;股本金余额为万元,比××年净增万元。专项票据置换之后,全县农村信用社资本净额为万元,资本充足率可达到%,符合申请二级法人体制的专项票据发行的要求。目前增资扩股工作正在积极地发展,清收不良贷款也有新的突破,税收返还工作正在积极与当地税务部门协调,××县农村信用社在这次改革中的主要作法是:
(一)强化领导,广泛宣传。首先,县联社成立了增资扩股、清收盘活等相应的领导工作组,由联社一把手挂帅,配备业务骨干,为做好增资扩股、清收盘活工作提供了组织领导和人员保证。其次,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农村信用社的地位和作用、深化改革和增资扩股的目的、意义及相关政策、规定等,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让更多的自然人和法人主动参与农村信用社的投资扩股工作。
(二)改进服务,兑现政策。对原已入股的股金,已提取的股息和分红我们将及时兑给社员,按照为“三农”服务的宗旨,进一步端正经营方向,改革服务方式,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功能,扩大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及时解决农户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保证入股社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的贷款优先权和利率优惠权,以吸引更多社员入股,年初我们就专门下发了根据社员入股的实际情况,在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贷款利率优惠的通知。
(三)周密部署,扩大范围。增资扩股是农村信用社提高资本充足率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第一是针对我县还有一部分农民没有入股农村信用社的现状,我们积极动员,使我县农民入股面××年月底达到;第二是将入股面扩大到能独立承担责任的所有自然人,打破传统的一户一股的格局,如三都镇个体户李梦初等户一次性入股万元;第三是利用我县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和商业银行县域业务萎缩的有利时机,充分发挥信贷政策较灵活的优势,采取利率优惠、手续简便的方法吸引大量的法人资格股和个体户自然资格股。
(四)清收创新,绩效挂钩。提高贷款质量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重要任务之一,我们要求全县信用社干部职工都应高度重视清收不良贷款工作,一把手亲自抓,保证清收工作的人力、物力、财力到位;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部门密切配合,信贷部门负责组织执行和做好参谋,齐抓共管,上下联动,成立清收不良贷款工作组,共同做好清收不良贷款的组织、宣传、督导、协调工作。一是我们根据省、市管理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清收不良贷款奖励办法,结合当地实际,转变思想观念,以人为本,制订具体的清收不良贷款考核细则,完善激励机制,落实奖励办法,真正调动清收人员的积极性;二是广泛宣传清收工作的重要性,加大力度清收不良贷款,不仅要调动内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还要调动外部单位和人员的积极性。争取地方党政、司法机关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形成社会合力,要成立党政机关、司法部门、金融监管、信用社为成员的清收不良贷款协调小组,形成强大的社会氛围,打击逃废债行为;三是在清收创新操作中,讲究经济效益,维护信用社的利益,尽力使清收工作达到“多赢”的效果,保证清收不良贷款工作顺利进行。
二、农村信用社改革存在的问题
通过这次农村信用社改革,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在信贷支农上农村信用社目前还有点力不从心,农村信用社在服务方式上由于存在局限性无力从更大范围为“三农”提供综合服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当地政府扶持力度还不够到位
改革期间,县政府成立了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并下发了县政府号文件,可以说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是高度重视的,但由于我县目前是两级法人产权模式,税收的上缴仍分县级财政和乡(镇)级财政两块核算,加之,由于县乡(镇)两级财政都十分困难和脆弱,虽经多次向政府及财政部门请示、汇报,至目前为止,关于农村信用社在改革中享受的税收返还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影响了全县农村信用社去年(万元)的'营业税返还和今年上半年(万元)营业税等额补贴的政策兑现。
(二)筹资工作整体环境不是很好
一是组织存款难度较大。从今年月份起,存款有所回落,特别是城区的网点一直处下降趋势,影响了农村信用社市场竞争力和支农后劲。由于当地存在不正当竞争(特别是邮政储蓄)和信用社硬件设施跟不上国有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加上政府的帮扶措施得不到见效的落实,对农村信用社歧视性做法在一些部门还仍然存在,涉农部门的开户还不能得以到位,加之全县经济不景气的不乐观因素,同时群众对存款利率不能接受特别是还要加收的所得税农民更是反对,致使我社组织资金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存款极不稳定;二是农民对增资扩股反应冷淡股金筹集存在隐患。信用社在农民中的信誉度不高总认为信用社归省政府接管后,没有国家银行那么有保障,加上目前信用社经营效益不明显,入股分红难于实现,有很多股民借各种机会要求退回自己的股金,对入股持观望态度。
(三)全县整体资本充足率还较低
我县是个山区小县,经济发展不很景气,农社历史包袱沉重历年亏损挂帐万元,至六月底止,资本充足率仍是经过央行票据置换后,资本充足率达到了,但离农村信用社改革规定的要求还相差较远,不良贷款比例降幅虽大,但存在着贷款总量扩大的稀释因素。目前有些基层信用社的实际不良贷款数额还大于××年年底的账面数,主要原因是基层信用社在近几年的经营管理中为了消除历年巨大不良贷款数额对自身带来的不良影响利用旧贷转新贷的办法从账面上使不良贷款额下降其中包括逾期和呆滞贷款。
(四)各社整体业务发展很不平衡
从单个信用社的经营情况看,由于受山区自然环境和当地经济条件的影响,各个信用社发展的各项业务发展很不平衡,有的社业务量大、效益好,有的社业务量小、效益低,在人员配置上形成了很大的困难,使我县农村信用社的经济效益一直处于较低水平。
(五)农户贷款与支农服务存在矛盾
农村贷款有一种矛盾就是有偿还能力的多数农户不需要贷款而需要资金的往往偿还能力较差,而且在落后地区存款往往远远大于贷款。一是贷款涉及面窄、辐射面小。为控制贷款风险各信用社针对农户建立信用档案实行信用户管理信用社的贷款主要面向信用户但信用户只是广大农户的很少一部分大部分农户很难贷到款。二是信用户贷款难。信用社在“保放、保收、保效益”的指导思想下大多惜贷、怕贷许多满足贷款条件的信用户也很难贷到款。三是信用社贷款种类单一农民发展副业所需资金贷款难。信用社针对农民的主要是小额贷款这种小额贷款的期限大多为年贷款额度各社不尽相同但这些小额贷款只能用于农民的生活或现有农业生产的周转资金一些大额的期限较长的贷款年期万元以上很难办理。
(六)员工整体素质偏低,竞争意识不强
农村信用社整体素质较其他金融单位相比较,仍然处于较低水平。目前,全县名在岗员工中拥有本科文凭的只有人,大专人,中专人,高中人,初中与初中以下的有人。由于少数员工的综合素质不高,没有吃苦耐劳的精神,缺乏上进心、主动性和创造性,致使本社业务开展缓慢。
三、农村信用社改革建议及对策
(一)协调各级政府关系,尽快落实扶持政策
一是省政府及省联社要为信用社改革和发展创造优良的信用环境。废除和制止少数部门出台针对农村信用社的限制性、歧视性做法,鼓励和引导将农村政策性业务交由农村信用社办理,特别是财政性、事业性单位的存款引导其存入信用社,同时建议银监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研究邮储资金适当返还农村的办法,制止金融机构的不正当竞争,让支农资金不外流,增强信用社的支农后劲。,二是信用社要多向政府汇报,请求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农村信用社处置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贷款比率,加大清收辖内党政干部在农村信用社的借款和介绍、担保贷款的力度,帮助信用社落实原关、停、并、转的企业贷款,防止企业借改革之机逃废信用社债务。三是加快电子化建设步伐,尽快实现全省、全国通存通竞,提高信用社竞争能力,争取实现改革和发展的“双丰收”。
(二)加强信合员工培训,造就“敬业爱岗”队伍
加快发展是我县农村信用社摆脱困境、赢得主动的第一要务。我们要加强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是做好信用社工作的必要条件。一是制定计划,组织人员系统地学习有关金融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员工专业水平;二是理论联系实际,认真学习案例,调查研究,在学习中提高,在实践中创新;三是及时总结和推广清收工作的成功经验,表彰先进人物,打造一支团结拼搏、学习创新的团队。四是坚持以人为本,强化人本管理理念,继续做好员工的再教育工作,大力弘扬以“敬业”为核心的思想理念,造就一支具有“勤奋、忠诚、严谨、开拓”精神的员工队伍;
(三)加大清收盘活力度,提高农信社经营效益。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县信用社的资产质量不容乐观。盘活贷款存量,改善信用社资产质量,是我县农信社目前重中之重的首要工作。我将继续组织完善好有关清收盘活的做法和奖惩制度,逐级分解落实不良贷款任务,责任到人,专项考核,进一步加大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清收盘活的力度。同时,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以效益为中心,从各个经营环节上下苦功,依法合规经营的基础上,稳扎稳打,不断优化资产结构,锁定不良贷款存量,大力减少不合理资金占用,同时积极开办新的业务品种,使农村信用社的资产实现多元化,全面提高资产盈利水平,实实在在地把经营效益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四)完善各项考核办法,增强优患意识和责任感
在狠抓“以法治社和以德治社”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大考核力度,完善考核办法和措施,在落实好服务“三农”的各项工作举措中,要结合××实际帮助农民朋友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实实在在地为农民朋友提供好产前、产中、产后的农村金融和信息服务,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增强员工的优患意识和责任感,把全体信合员工的思想统一到发展农村信合事业这一主题上来。
(五)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革试点,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框架已经初步形成。下一步要将工作重点转向建立合理、科学、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一是进一步完善股权设置。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入股起点,积极吸收种养殖大户、私营业主、企业法人等有能力、有愿望参与农村信用社管理的投资人入股,提高农村信用社的决策和管理能力。既要防止因股权过于集中被少数大股东控制,又要防止因股权过于分散被内部人控制。二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努力探索符合我国农村和农村信用社实际的有效治理结构。三是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科学合理地制定有关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增加决策透明度,提高运行效率。
(六)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农力度。
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农力度。无论采取何种产权模式,选择何种组织形式,都要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信贷资金大部分要用于支持本地区农业和农民,即使是实行了股份制改造的机构,也要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支农。加大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力度,进一步完善农户联保贷款办法,健全、完善农村信用社资金结算体系,大力发展银行卡等现代支付工具,不断探索代理保险、证券、委托理财、信息咨询服务等新的金融支农服务方式。人民银行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提出解决老少边穷地区农村金融服务问题的意见,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和农村金融改革的整体推进创造条件。
篇10:变“征”为“买”,改革征地制度
变“征”为“买”,改革征地制度
原题:其实问题很简单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城镇建设用地需求越来越大;由于城镇国有土地存量有限,因此以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为主要方式的“增量配置”手段就成了各地政府乐此不疲的“发展”选择。“发展是硬道理”,谁也不能说什么;可惜的是,来自各方面的信息表明,“中国特色”的征地制度已经“发展”出越来越多令人痛心的问题来了;对此,中央已经引起了警觉和重视,不仅向各地派出了督察组,而且喊出了“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的口号。许多学者出于长远考虑要求中央改革和完善现行征地制度,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建议和主张,忠心可鉴,用心良苦。但我始终不明白的是,我的这些同行们怎么就那么舍不得放弃一个“征”字呢?在我看来,其实问题很简单,一“征”生百弊,一“买”解千愁!
“征地”与“买地”之不同就在于,“征”是强制性的攫取,而“买”是平等的谈判;“补偿”是“老爷”对“小民”的施舍,而“价格”是买方与卖方市场搏弈的结果。当前各地征地实践中暴露出的种种矛盾和问题无不因“征”而起,又无不可以因“买”而息。综合各方面的情况来看,各地征地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大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这每一个方面问题反映的都是“征”与“买”的斗争。我虽不才,愿试析之。
一是现行征地制度下滥征滥占现象严重,造成耕地锐减,使我国本已十分紧张的人地矛盾更加突出,这也是中央最关心的问题,毕竟13亿人的吃饭问题不是小事。为什么我国的非农用地需求总是无限膨胀?为什么那么多土地被占而不用?为什么耕地在“最严格的保护”下越来越少?说到底就是,在现行征地制度下农民没有发言权,失地农民被迫接受的是比市场“价格”低得多的“补偿”,政府“圈地”太容易,圈来的土地太廉价,占地太划得来了。当人们能以自行车的价格获取宝马轿车时,他们又何嫌宝马轿车之多?试想,如果宝马轿车是需要付出能够真正体现其价值的价格去购买时,那么,又有多少人能买得起它?又有谁能买而不用?
二是“征地伤农”。“征地伤农”又有制度内伤农和制度外伤农之别。先来看制度内伤农问题,制度内伤农就是,在现行制度下,地方政府在征地时可以而且正在“合理合法”地“欺负”农民,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征地制度下的利益分配极其不公,地方政府借用现行制度的强大威力,以少得可怜的所谓“青苗补偿费”等名义把农民承包的土地“补偿”到自己的手里,然后再以高于“补偿费”几倍甚至几十倍的价格“倒腾”出去,政府在这一进一出中究竟“倒腾”了多少好处已经有学者估算出一个天文数字,为了给政府留点面子,此处就不再涉及了;另一方面,政府又基本放弃了对失地农民应尽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责任,结果失地农民是“城市化”了,但他们“进了城就失了业”,“有街可上而无地为生”了。问题出在什么地方?问题就在于,在征地制度下,土地供需双方之间多了一个“中介”――政府,很显然,如果土地供需双方是平等的买卖关系,农民的卖地所得就会更多,失地后的生活也就更有保证。对此,现在学术界有一种很流行的“完善”征地制度的主张,就是要求政府用征地所得的“不义之财”建立一个保障基金,然后政府用这个基金去“为人民服务”――也包括为失地农民服务;我就不明白,为什么能够通过土地供需双方直接买卖解决的问题,一定要加入政府这个“中介”绕着弯子去解决?你们这些经济学家们此时就不怕增加“交易费用”吗?再来看制度外伤农,制度外伤农就是,在现行制度下,征地实践中还存在一些违规“害农”现象,最突出的一点就表现在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上,由于法律规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所以那本已少得可怜的“补偿费”往往先被乡镇政府以“集体财产”管理者身份“管理”去一点,“村集体”再以所有者身份“所有”一点,有时还要很不幸地被干部队伍中的腐败分子“腐败”一点,经过这么“三个一点”,结果能到农民手里的“补偿费”就只剩下“一点点”了。何以如此?问题仍然在于,在征地这场不平等“交易”中,农民没有取得真正的“交易”主体地位,农民和土地需求者之间挡了许多堵“墙”;这就很容易想到,如果农民和土地需求者之间能够直接达成买卖关系,那么,那“三个一点”也就没有可乘之机了。可见,无论是从哪方面考虑,要彻底解决“征地伤农”,必须使农民成为真正的土地市场交易主体!
三是征地诱发腐败,腐败摧残经济。由于征地制度是一种行政管理审批制度,所以征地、用地就不可避免地和权力相联系,且征地、用地涉及的货币标的相对较大,这就为腐败既提供了可能也提供了动因;近年来涉及征地、用地的腐败案件连年上升就是最好的佐证。不仅如此,在征地制度下,非农用地是通过行政审批取得的,结果就出现了一些对政府官员的“公关”成功者获得了土地,但他们却不是土地的真正需求者,真正的土地需求者又往往“公关”不成,于是,同一地块反复“倒腾”、几经易手的'闹剧就在中国房地产界不断上演了,这样反复倒腾的直接后果是使土地成本占了中国房地产业建设成本的三分之一,中国的商品房成了名副其实的“金屋”,中国的房地产业刚刚起步,市场就已经“饱和”了。时至今日,我国积极的财政政策已经积极了多年,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同在,而需求不足、市场疲软的局面却仍未改观,如果房地产业一旦“崩盘”,那我们不愿看到的“滞涨”离我们还有多远?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防范和消除腐败的最好办法,就是让权力与经济交易无涉;所以,无论是从政治上考虑,还是从经济上考虑,现行征地制度都不能继续下去了,改“征用”为“买卖”,时不我待!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是其重要内容。要素市场是市场体系的基础,土地是一种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因此促进土地流转的市场化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我们既然想亲近市场,就要遵循市场游戏规则,要尽快建立起土地一级、二级流转市场,而政府应超然于土地流转市场之上,做一个服务者、管理者、协调者,政府要相信“人民”,当“人民”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时,他们自然会照顾好自己的,因为市场和莫斯科一样不相信眼泪。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要想使农民成为土地市场真正的交易主体,必须要赋予农民相对完整的土地财产权,明确农民对其土地的排他性占有,只有这样土地流转市场才能真正建立起来,农民在土地市场上的交易行为才能不受制于人,农民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土地流转中的“伤农”、“害农”现象也才能得到有效遏止或消除。我的一贯主张是,在实行农村土地国有化的基础上,赋予农民对土地的永佃权,把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样做既可在当前满足土地市场建设的需要,又可避免土地私有化可能带来的政治风险,降低了土地制度改革的政治成本,符合我国渐进式改革的基本方向。为此,要对我国现行的《宪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进行修订和补充,同时制定出指导和约束土地市场交易主体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的具体政府法规、政府条例,使土地交易既始终处于政府宏观调控和监管之下,又能使土地有序、顺畅流转。“征地运动”可以休矣!
当然,征地制度并非中国所独有,事实上,大多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都保留适度的征地权,那是为了国家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需要,但这权是被法律严格限制、小而又小的。我们也完全可以照此办理,尽快制定出专门的法律,严格、具体、清晰地界定政府征地权的使用范围,规定范围之外的土地流转则一律托付给市场,政府即使有鞠躬尽瘁之心,也千万不要再事必亲躬了!若如此,上面所述的多种因征地而产生的矛盾必将不攻自破,其实问题就这么简单!
[本文为《学习月刊》的约稿,纸质媒体不得]
【作者简介】:张德元(1963――),男,汉族,安徽舒城人,大学本科学历,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农村经济研究。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安徽大学经济学院 【邮政编码】230039
【电话号码】:0551―5138236(H) 13965130478(M) 【E-Mail】:zdyuan@263.net
篇11:改革现行征地制度,还利于民
改革现行征地制度,还利于民
城市建设,经济发展,都要用地,而从集体手中取得土地用于建设的唯一途径就是征用.保护农民利益,改革现行征地制度,已经成为关系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增长的重大课题.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征地制度的弊端,最后提出了改革现行征地制度,还利于民的改革措施:规范征地范围;合理制定征地补偿费用标准;统一征地,先征后供;阳光征地.
作 者:王勇 陶忠刚 孙晓 作者单位:焦作工学院,测量工程系,河南,焦作,454000 刊 名:黑龙江工程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EILONGJIA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年,卷(期): 16(3) 分类号:F301.3 关键词:征地 征地补偿费 征地制度 阳光征地篇12:分析现行职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
分析现行职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
摘要:阐述了现行职称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与措施,以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关键词:职称制度;问题;改革措施
1、现行职称制度存在的问题
1.1、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已经过时
现行的职称评审标准和条件规定,仍然是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制定的标准、条件和系列规范,执行周期已有,标准和条件已经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对人才全面准确评价的需要。特别是职称标准和条件中对学历、年限、工作经历以及论文、著作、学术成果等方面的要求刻板生硬;职称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与有些行业或专业发展状况不相适应,尤其是对于年龄较大的专业技术人员来讲,要求比较苛刻;评审条件中量化标准不够规范,可操作性不强;全面推行职称评聘分开制度后,仍对职称申报人员范围要求过死,单纯以执行职级、职等工资制为取舍,限制一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评价方法上也存在片面性和职称“一评定终身”等问题,缺乏必要的激励和鞭策机制,职称作用受到削弱;职称评聘工作在企业中只搞评审、不搞聘任,不与待遇挂钩,有逐步淡化的趋向等。这些都不同程度地挫伤了一大批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从长远来说,不利于整个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
1.2、现行岗位管理办法不科学
事业单位岗位供需矛盾比较突出,因人设岗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相对缓慢,各方面配套措施未及时跟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还是走职称这个“独木桥”,而职称又与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紧密挂钩,一旦聘任,即刻兑现。基于体制原因,事业单位岗位管理采取结构比例标准和最高职务档次控制办法,只能按照上级规定的设岗比例实行岗位总量控制,而无法要求事业单位做到遵循“以事定职,因事设岗”原则,以工作任务、业务职责的要求来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又由于评聘分开制度的全面推行,使一大批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时通过评审取得了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而评上职称不是目的,获得聘任并兑现有关待遇才是最终目的。因此,岗位需求矛盾普遍存在。特别是一些专业技术人员较为集中的农业科研、教学研究、卫生医疗、文化等事业单位,需求矛盾更为突出[1]。由于现行的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控制标准难以达到有些单位的实际需要,为尽快解决岗位需求矛盾,许多单位只好不顾客观实际,超限额比例要求申请增设岗位,致使事业单位因人设岗现象依然存在。再者,经济发达地区人才集聚密度较大,而经济落后地区人才集聚密度相对较小,现行岗位管理办法没有考虑到经济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的差异,安徽省按照同一比例和标准管理,就限制了经济发达地区对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的力度,客观上极易造成人才的流失和浪费。
1.3、职称后续管理方面存在诸多薄弱环节
规范化管理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由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对滞后,不少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竞争聘任力度不够、走过场,甚至“暗箱”操作,聘约管理弱化,任期考核滞后或简单化,个别单位甚至存在弄虚作假、虚于应付等不负责任现象,致使竞争聘任机制未能真正形成。而作为职称综合管理的人事部门,在职称聘任方面存在政策空白,相关配套政策不够完善,缺乏上级赋予的明确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使得职称聘任过程中的一些明显不合理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一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充分发挥,从长远来看,不利于职称改革工作的健康发展。
篇13:我国失业统计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建议
我国失业统计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建议
一、现行失业统计存在的问题
(一)失业定义中的“工作时间”定额太低
在我国的调查失业定义中,把在调查标准时间前一周内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时间不足1小时者均视为失业人口。而国外的情况是:美国规定为在调查周内工作不满15小时,法国规定不满20小时者即为失业,他们的工作时间均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1/3甚至达到一半。这样一来,我国的工作时间标准就显得偏低,而且现实生活也证明了这一点。因为一周工作一小时,按照我国目前的工资水平,一个普通人显然不能维持其正常的生活。
(二)统计范围狭窄
我国目前对外公布的只有城镇登记失业统计,它以户藉为依据、是二元户籍管理制度的产物,是户口与就业等各种社会待遇挂钩的结果,其统计的范围与国际通行的失业统计相比要小很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不包括城镇非常住人口。我国的失业统计按常住人口登记的原则进行劳动力抽样调查,而事实上,我国人口流动数量巨大,每年光是从农村流向城市的农民工就有数千万,如果不对这部分人口进行失业统计,那么由此造成的后果是:政府不能知道流动人口的失业率,对其无法控制;而流动人口本身不能知道自己在本地区是否存在很高的失业率,不能对自己的工作流向有很好的了解,造成了盲流现象和社会的不安定。
第二,没有把乡村人口纳入失业率的统计。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乡村人口占人口总数的60%以上,见表1。
而在我国的从业人员中,乡村人口则占了70%以上的比重,见表2。
占人口总数及从业人员数如此大比重的乡村人口的失业情况在我国却一直没有得到反映,可以说是失业统计的重大缺陷。而我国乡村确实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失业,只不过我国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隐蔽性强,因此长期以来没有被重视,但这绝对不意味着我国的失业统计就能忽视这一点。此外,我国拥有1.3亿左右的乡镇企业从业人员(注:~,我国乡镇企业从业人数分别为:13508、13050、12537、12704、12820万人。参见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第107页,中国统计出版社出版。),而且数量每年有所变动,这说明,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分子,乡镇企业从业人员也面临着市场的考验和失业问题。我国的失业统计应该注意这些问题。
表1 中国历年人口数及其构成(单位:万人,%)
附图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所编《中国统计年鉴2001》第91页,中国统计出版社出版。
表2 中国历年从业人数及其构成(单位:万人,%)
附图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所编《中国统计年鉴2001》第107页,中国统计出版社出版。
第三,抽样比率太低。我国在城镇劳动力住户抽样调查中,只抽取了2.5万人。以20城镇人口45594万人(已经剔除了不以户记的军人数250万)计算(注:参见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1》第94、101页,中国统计出版社出版。),抽样比大约为1/18238,而美国的则为1/1600。可见这个比率太低了。
第四,失业统计的年龄界限僵化。我国的调查失业统计的年龄界限与国际一致,但是登记失业年龄界限却很不合理,仅限定为男16~50岁,女16~45岁,上限连退休年龄都不到(我国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55岁),这一方面使得很多在劳动年龄内(一般是16~65岁)的人都没有包含进去,另一方面,很多超过退休年龄的人仍然具有劳动能力并且有工作要求,他们完全符合失业的定义,但是却没有被包含到失业人口中去。这必然使得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与失业率和实际值偏离较大。
(三)指标设计不完整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没有反映“就业不足”和“隐性失业”现象。就业不足的统计定义是指非个人原因,在调查周内工作时间不到标准时间的一半(即20小时),并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人员。按此标准,我国就业不足人员是大量存在的,如单位的富余人员。农村的剩余劳动力等等。就业不足从工作时间上讲是处于就业状态(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1/3),但是这种就业并不让人满意,人们仍然有寻找更多工作的意愿,因此失业统计中应该另设指标对此进行反应。
隐性失业的通俗解释是:形式上就业,实际上没有就业。经济学解释就是边际劳动生产率为零或者负数的就业。这种情况在我国城乡非常普遍。当然,隐性失业人口中的绝大部分是就业不足人员,二者在很大程度上基本相同,只是隐性失业更为严重和隐蔽,因为他的劳动时间也许达到了就业的定义,但是他创造的边际利润却等于零或者为负。对这部分人的测定和统计,显然更为困难,但是完全不反映这个现象绝对是失业统计的不足之处。
第二,在失业指标设计上,缺乏深度和广度。我国的失业统计仅有失业人数和失业率指标,然后是根据年龄、性别和失业原因等对失业进行的简单分析的表格,缺乏大量的具有深度和广度的其他数据,如按产业、地区、失业时间长短等划分的失业数据。我国正在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查,由此带来的就业和失业情况究竟如何,对政府制定政策有很大影响;我国地区间发展速度不同,失业水平也是不同的,但是缺少具体数据的支持,这也不利于当地政府进行调控和人们理性选择就业地区;分析失业时间的长短也能判断我国的经济周期等情况,反映了失业和就业的连贯性。但是失业统计体系却缺少这些数据,这使得它的使用价值大大降低了。
(四)操作性问题
第一,时效性不强。我国失业人口统计资料(主要是城镇登记失业情况)是以年末最后一天的失业人员计算的,不能反映全年的失业情况,部分失去了政策依据的价值。试想,在年末一个失业一年的劳动者和一个失业一周的劳动者怎能同日而语?然而他们被等同的计入了失业人数。
目前主要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失业率调查的频率是: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韩国是每月调查五次,英国、法国、德国是每年调查一次(这三个国家的月度失业数据为登记数)。我国显然还存在差距。
第二,登记失业并不完善、严密。国家统计局的统计仅限于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正式登记的失业人员,没有正式登记的就不算在失业之列。这样的标准有两个缺陷:一是失业、下岗人员如果没有及时进行登记,在统计时就难免被遗漏;二是导致了以“登记与否”为依据,而不是根据“劳动事实”来登记失业。例如:部分进行登记的人员可能仍在从事有报酬的工作,且工作时间超过规定的时间(比如一小时),如零工、摊贩(事实上的就业者)等却被统计在失业者之中;有的登记失业人员在找到工作以后不去劳动部门消除登记。这些情况都影响了统计数字的准确性。
二、我国失业统计的改革
(一)失业口径的界定
第一,提高“工作时间”的定额。用“一小时”的工作时间来确定就业和失业界限,这个定额太低了,因此,建议按照正常工作时间的1/3来定额,我国实行的是8小时5天工作制,因此可以把在调查周内工作13或者14小时以内作为失业的标准之一。
第二,放宽年龄上限。我国的失业统计年龄上限应该和国际一样,即65岁及以上者。随着我国城乡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寿命普遍延长,很多到了退休年龄的人有继续工作的愿望,同时也
具备这个能力。因此,对于其他符合失业定义的人应该统计在内。(二)具体操作方法
第一,在城镇和农村实行两套失业统计制度,同时兼顾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需要,并注意官方与民间结合。在城镇全面实行失业抽样统计制度,而在农村的乡镇企业中实行失业抽样统计制度,对完全依附在土地上的农业失业人口则采取推测的方法。具体做法如下:
对城镇采取住户抽样制,加大抽样比率。我国的城镇人口数量大,同时经济条件有限,因此不可能像美国那样实行1/1600的抽样比率。但是,1/18238的比率也显得太低,因此,可以考虑实行1/5000的抽样比率,同时要注意样本的代表性,而且要兼顾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对资料的要求,比较合适的方法是各地区在完成国家调查任务的同时,在国家样本的基础上适当的增加样本以达到在本地区也有代表性,这样能以最少的经济投入取得最满意的统计结果。
在农村,对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的失业情况进行抽样调查,以此推算其中的失业人数和失业率,这时也要考虑样本的代表性;而对依附在土地上的农业失业人口,由于其隐蔽性较强,因此可以考虑按照推算隐性失业的办法来进行推算或者估计。具体方法见本小节第3点。
另外,虽然我国的失业统计数据是由官方发布,但这并不排斥官方与民间各种机构的合作。譬如,对失业统计理论的研究、对失业调查项目的展开等等,都可以由政府采取招标的形式进行,这样能保证专业人士的参与,而且具有一定的效率和效果。
第二,以常住失业人口统计为主,同时监测流动人口失业情况。在我国户籍改革并没有实现“城乡实行统一的户籍制度”的目标前,失业统计最好以常住人口抽样调查为主,同时监测流动人口的失业情况,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使失业统计更完整,同时能从宏观上指导和调控流动人口的就业,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盲流现象和社会问题。区分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标准是在调查小区居住时间半年以上(或者居住不满半年,但是离开户口所在地半年以上)。而我国进行常住人口登记的调查小区范围是:设区的市所辖的区、不设区的市所辖的街道以及不设区的市所辖镇的居民委员会和县辖镇的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地区。以时间期限和地理范围为标准,可以抽取那些管理得比较完善的地区进行流动人口的失业统计,以此来推算全部流动人口的失业情况。在计算出常住人口失业率和流动人口失业率后,通过观察二者的高低(具体数字的高低各地区会有所不同),能对本地区的就业进行一定的指导。
随着我国户籍改革的到位和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的信息联网(注:公安部治安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底,经过两年多的建设和实施,全国约有250个城市建成“百城联网工程”,约有6.5亿常住人口信息实现了网上查询。),我国的失业统计抽样调查体系将会更准确和完整。到那时,如果能实现不重复登记,那么各个城镇地区的失业率的加权平均数就是全国范围内的失业率,其权数为该地区的全部失业调查人口占全国失业调查人口的比重。
第三,对“隐性失业”做出补充统计。我国城镇和农村都存在“隐性失业”,但是他们的表现方式是不同的,城镇主要是低效劳动,农村则是边际产出为零或者负数的劳动,因此,对他们的推算或者估计方法有所不同。
在估算城镇隐性失业人口时,目前用的比较多的是采用实际有效工时推算。例如,年城镇从业人员为21274万人,如果有效工时是制度工时的80%~85%,那么隐性失业人数大约为对3191.1~4254.8万人。而有效工时占制度工时的比重,需要通过模型或者函数测算出来。
对于农村的隐性失业人口估算,主要有三种方法:一是国际对比法,即在农业产值比重相当的国家或者历史时期下,找出一般农业劳动力比重标准,然后将中国的农业劳动力比重与此标准对照,多出来的部分就是农业隐性失业。二是抽样调查估算法,即通过对部分农村地区进行抽样调查得到的样本特征来推断整个农村的隐性失业率。作为这项调查的单位由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权威部门。国家统计局曾用这一方法测算出1994年我国的农村隐性失业人数为1.1亿,隐性失业率为25%。三是各种模型推算法。笔者倾向于使用抽样调查估算法,因为这可以作为以后农村失业抽样调查的理论基础,为下一步的失业统计改革打好基础。
第四,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失业统计应该有所不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完善发达地区的失业统计系统,譬如在调查频率、调查范围上首先与国际接轨;对于不同的行业,可以规定不同的就业和失业标准,可以采取不同的统计方法,而且在对失业结构作进一步分析时,可以有针对性地设计一些指标,从而对该行业失业问题的解决起到一种宏观指导的作用。
第五,加大调查频率。我国对外公布的城镇登记失业率是以年计的,这对现实的就业情况没有很大的实际用途。另外,我国的流动人口失业情况调查的对象是在调查区居住半年以下的流动人口,更是要求时间上的及时性。但是我国疆土大、人口多,不可能实现一个月对外报告一次的频率。因此建议每季度报告一次,这样能对现实的就业进行比较好的指导。
【责任编辑】李静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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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杨宜勇.失业冲击波—中国就业发展报告[M].北京:今日中国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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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宋长青,熊自力.失业统计改革的10个问题[J].中国统计,2001,(8).
7 Http://www.stats.gov.cn.
篇14:中职学校体育教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中职学校体育教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文/庞俊清
摘 要:中职教育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体育教学,但根据大量的中职体育教学实践表明,中职学校的体育课程的内容设置和方向设置大多不符合其自身的教育特点和专业定位,教学任务和教学目的比较模糊,不够清楚明朗,难以保证教学质量,也不能保证教育规划的顺利执行。因此,解决我国现阶段中职学校体育教学问题,推进中职学校体育教学的改革进程,正视中职体育教学的不足和缺陷,优化中职体育教学模式,促进未来教育的健康发展是每一位中职体育教学工作者应思考的问题。
篇15:中职学校体育教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体育课是一门技巧动作和理论知识相结合的综合性学科,学生在进行体育活动的同时,能够积累体育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的健康水平,强化自己的意志力。尽管体育教学多为户外模式,但是受到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仍在一定程度上延续了以室内为主的知识解析的教学方式,教育手段和形式也基本采用指令式、仿照式、检验式和参考式的教学。中职学校的学生大多都好动灵活、个性积极、偏爱模仿,对未知事物有着极为浓厚的兴趣。因此,针对中职学生的这些性格特点和心理特点,体育教学模式必须有所突破和创新,设计更加完善和新颖的办学模式和教育体系,满足学生的心理需求和兴趣爱好,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引导学生参加更多的体育教学活动。
一、中职学校体育教学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制定了一整套的教育改革方针、出台了一系列的教育政策和规范之后,国内的中职学校体育教学又迎来了全新的发展局面。中职学校的主要职责就是培养中等水准的专业型人才,为国家建设提供更多职业技能性人才,同时确保其专业素养和体质健康的优越性和完整性,使中职学校的学生能够有健康的体质和健全的内心。然而,中职学校现阶段的体育教育状况不容乐观,其面临的困难和挑战是难以想象的,最突出的表现方面是中职学校的体育教学方式和教学机制不能够适应我国教育改革的发展,学生的文化素质和体育素质都处于下降趋势。
国内现行的中职学校体育教学的授课内容多以竞技类项目为主,忽视了学生在将来所从事职业的行业需求,缺乏实践意义和适用意义。中职学校的教学对学生的审美观、价值观、信仰、个性和人生态度的培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其功能的特殊性是不容替代的,体育教学作为其教育的重点内容,能够起到锻炼学生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的作用,促进学生健康品格和坚强意志的形成,对学生的身心发展有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实施中职学校体育教学改革是刻不容缓的,也是势在必行的。
二、中职学校体育教学改革的建议
1.激励机制强化参与行为
教师应当针对学生性格塑造和发展方面的不同,实行激励机制,做好中职学生的体育教学。中职学校的学生纪律意识和行为限制方面表现较弱,而且极度缺乏自信感和安全感,那么怎样正确地实行体育激励机制,进而优化体育教学成果就显得更加重要。(www.fwsir.Com)首先,制定各种评价激励机制,注重学生之间的差异性,针对学生的特点给以不同性质的`评价,通过对学生体育成绩、上课态度、出席率等方面的评价,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激发他们对体育的学习热情,培养他们的成就感和自信感。其次,教师应当适当组织一定的体育比赛和活动,激励学生的竞争意识和学习兴趣,采用多种体育模式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激励学生进行体育练习。此外,教师还应在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过程中及时予以表扬、肯定、鼓励、夸奖等激励式评价,提高学生学习体育的热情,让学生感受体育带来的乐趣,使他们能够主动传承和发扬体育文化精神。
2.互动中推进教学进程
体育课大多不在室内进行,所以体育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和接触也颇多。在体育教学过程中,体育教师不但要做好讲解和示范工作,而且还要组织学生练习体育项目。绝大多数学生都比较喜欢户外式体育教学模式,与其他教育科目不同,它属于动作和技巧类学科。因此,体育科目的特殊性导致了其对教师的要求就是身体力行,采用互动式的教学方法增进师生之间的感情交流,使教学效果更加显著。
3.教学设计视角的转换
教师在进行体育科目内容规划时,要敢于尝试新的教学方法和手段,用生动、形象的语言拆解运动动作要领并作出示范,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只有发挥了体育教师的教学优势,才能引导学生进行正确的体育活动,使学生在体会体育带来的乐趣的同时,身心也都能得到解放。
总而言之,新时期的国际竞争就是综合实力的竞争,综合实力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所以人才培养才是教育的重点和任务。体育作为全面发展的重点元素之一,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教育部门应当尽量为体育教学创造有利环境和发展空间,激发学生的体育潜能,推动他们的个性化发展。
参考文献:
[1]耿培新。体育教师怎样尽快适应新课程[J]。中国学校体育,(6)。
[2]顾海燕。浅谈职业中学体育教学中的师生互动[J]。科技风,(1)。
(作者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职业中学)
篇16:小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和改革建议论文
随着新课程改革的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性得以凸显。当前的小学教育中仍然存在着诸多误区,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小学教育工作的高效开展。在新时代背景下,如何推进小学教育改革,切实提高小学教育教学的水平与质量,是教育者当前应该重点思考的问题。
一、推进小学教育改革的必要性
1、小学教育的现状要求必须进行改革
当前我国小学教育的现状对教育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接下俩笔者将从宏观与微观两大方面综合分析当前小学教育的现状。从宏观层面来看,我国对小学教育的重视程度在不断提升,无论是九年义务制教育政策的出台,还是免除学杂费的相关政策,都为我国小学教育改革的推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部分地区的九年义务制教育却无法得到落实,部分学校也仍然存在乱收学杂费的现象。从微观层面来看,则主要体现在小学教育本身的缺陷与不足,传统的应试教育理念根深蒂固,单一追求学生的成绩而忽视了对学生综合素养的培养以及德育教育,造成了学生成长的不全面。
2、时代发展对小学教育改革的要求
新时代背景下,小学教育改革成为必然。传统的教育模式与教育理念与时代要求逐渐相背离,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小学教育的发展。在这样的情况下,小学教育必须及时进行改革与调整才能与时代相适应,也才能承担起人才培养的重任。新时代意味着会出现新的情况与新的事物,而现代化的信息技术的发展及其的广泛应用也显示出了传统教育模式的滞后性。除此之外,时代发展意味着知识也进行了相应的更新,因此,为了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小学教育也应该进行改革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
3、教育发展规律对改革的要求
事物发展都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律,而矛盾是推动事物向前发展的根本原因。当前小学教育中越来越突出的矛盾为改革奠定了基础。在事物发展的过程中,只有通过变革旧事物中不相适应的成分才能催生新事物,也符合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传统教育模式之下的小学教育逐渐走向衰落,必将被新的教育模式所代替。综上所述,对小学教育的改革是遵循教育发展规律的必然选择。
二、当前我国小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1、教师的综合素养有待提升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因此其综合素养对于教育成效具有重要影响。当前,我国的小学教师的整体水平都有待提升,一方面是他们的专业知识水准较低,另一方面则是素质教育理念的匮乏,这些都与新课程改革的要求相背离。教师教育理念的滞后性体现在对素质教育理念认识不够充分,已经严重落后于时代潮流的教育理念,从而使得在教学过程中难以应用新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难以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从而影响到教学质量。教师专业知识的缺乏则是由于教师本身并未树立起终身学习的理念,对学科的前沿知识了解甚少,知识体系也没有得以更新。
2、教育经费及教育资源的匮乏
当前我国对基础教育越来越重视,教育资金的投入也进行了大幅的增加,但是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使得不同地区教育投资差距拉大。对于经济发展本身比较落后的地区,对教育的投资也非常有限,难以为小学教育的全面改革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甚至一些偏远地区的基础性教育设施都不完善,极大地限制了教育的发展。教育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受限于当地的财政水平,多数的资金仅用于教师工资的发放,用于对教育设施的完善以及教学环境的改善的情况则较少。
3、素质教学的理念尚未落实
小学教育改革的核心环节在于落实素质教育的理念,但是当前无论是学校还是教师对素质教育理念的解读都有所偏差。新课程背景下,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该是引导者的角色,通过对学生的引导避免学生走弯路,也有效提高学生学习的效率。但是当前的课堂教学中,学生的主动性受到限制,填鸭式的教学限制了学生的全面发展,教师的主导也使得素质教育的理念难以落实。素质教育强调学生的全面发展,单一注重学生的学习成绩则与之一理念相违背。在这样的教育理念之下,学生的德育水平、实践能力都得不到完善。
三、关于小学教育改革的几点建议
1、注重提高教师的综合素养
小学教育改革首先要注重提高教师的综合素养,不断推进教师队伍建设。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不但要做学生知识学习的引领者,更要成为学生德育水平与综合素养提升的导师。因此,教师自身要树立起终身学习的理念,学校也应该建立起完善的奖惩机制,通过对教师福利的提升,让教师能够在学校找到归属感与认同感,从而能够投入更多的精力在教学与培养学生中,在实现课堂教学效率的基础上推进小学教育改革。
2、加大对小学教育的资金投入
教育资金的投入是推进教育改革的物质基础,教育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的根本所在,因此政府必须重视教育,并通过教育专项资金来对小学教育改革给予实质性的支持和帮助。教育资金的应用方面主要包括教师的绩效工资以及教学设备,如运动场馆、实验室、计算机以及音乐、美术等课程材料等方面。
3、重视对学生的素质化教育
素质教育理念的落实首先体现在教学课程的设置方面,通过设置一些多元化的更具开放性、个性的示范课、展示课以及公开课等,能够有效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并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从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其次,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要转变传统的主导性地位,更加注重师生之间良性互动氛围的构建,为学生表达自己的观点、勇于自主探索、发挥主观能动性营造一个更加适合的环境。
综上所述,我国的小学教育教学的改革势在必行。新课程改革的背景下,基础教育的本质也集中体现为素质教育。转变教师的教学理念与教学方式、更新教学设备等都是小学教育改革的有效途径。
篇17:小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和改革建议论文
一、小学教育中进行教学管理的必要性
小学教育是学生发展教育的初级阶段,在这一期间对学生没有进行良好的引导,会导致学生在未来的生活和工作中将面对更大的困难。比如,学生个人素养很难得到提升,缺乏自主学习的意识、没有团队协作能力等,甚至创新思维的培养也将成为问题。小学教育必须跟上新课程改革的步伐,对教学管理方式进行改革和创新。
二、新课改背景下小学教育教学管理问题
(一)缺乏先进管理理念管理
理念是教育教学管理的重点,也是管理工作的指南针。新课程改革背景下的小学,许多教师没有转变教学观念,没有深入新课程教学理念的经验,在实际的教学工作没有与先进理念的结合,最主要的原因是教师和管理人员都受到传统思维的束缚,无法从传统的思想中跳跃出来。先进的理念认识不足,从而增加了管理改革的难点。
(二)师资力量无法满足教学实际需求
在小学教育的全面发展是当前的重点,要求教师要有多方面的、专业性强的教学能力、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协调能力,而现实是,小学教师教学能力的重要教学能力,专业的素质并不能完全满足当前小学教育实际需要和现状,实际中存在了懒惰、懈怠等不良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小学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兴趣的`提高,导致效率低下的小学教育教学管理。
(三)教学模式需要改进
尽管我国在新课改的背景下小学教育有明显的改善,可是传统的应试教育还是对我国教育有非常明显的影响。老师在教学的流程中比较多的关心的还是学生的应试教育,关注学生的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标准。
三、小学教育教学管理改进方法
(一)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加强小学教师队伍的建设使提升小学教育教学管理水平的基础,小学教师队伍的建设,主要是要求教师具有较高的个人素质及道德水平,合理的采用现代化教学方式提出个人的观点。学校应该为教师的建设提供机会,切实落实新课程改革的要求,加强教学队伍建设。
(二)转变教学管理理念
在新形势下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学校是为社会培养和输送人才的主要场所,要培养高素质人才就要对教学管理水平进行不断提升,更好的满足学生对学习的需求,同时要求教师要对传统教学方式及教学理念进行创新和完善,鼓励学生主动积极的融入到教学中,充分发挥学生在学习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教师在制定教学管理制度之前,与学生进行有效的沟通,掌握学生个性特点,结合学生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教学管理方案,对其实现有效管理。此外,教师还需要对教学评价体系进行完善,不能只把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标准,教师要全面的对学生进行教学评价,对学生在教学中的参与度加以重视。同时,教学评价不仅包括教师对学生的评价,还包括学生与学生之间的自我评价,学生在自我评价汇总找出自身学习的缺陷,采用针对性的问题进行调整。教师可以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促进学生学习效率的不断提升。
(三)加强师生德育教育
在小学教育教学中要加强对学生的德育教育,这是提升校园文化的基础。学校管理者要加强对师生的德育教育工作,可以聘请一些的与专家进校为学生和教师进行对于知识讲座,这样可以让师生之间面对面的进行交流,有助于解答师生之间经常遇到的问题。还可以合理使用学校的资源,利用学校广播站和宣传栏,向师生宣传一些德育方面的知识,争取提升师生对德育教育的认识,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小学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主要是为了实现教育人才为目的,将教学管理和德育进行结合,体现了教学的有效性。
(四)完善小学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系统具有很强的规范性,以促进小学教育管理创新,必须将小学教育教学管理关进制度的“笼子”,不仅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同时也提高了系统的执行效果。这就要求在小学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对不能适应当前的“新课程”的管理制度进行清理,并根据新课标的要求,按照教育教学目标管理,制定新的教育管理制度,更与“新课程要求的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除了完善的管理系统,最重要的是要提高这方面的“执行”制度,除了增加激励措施,最重要的是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加强师资队伍管理、教育和培训,使他们全面提升管理能力,并能在教学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促进小学教育管理进入一个更加良性的发展轨道。
(五)课堂要多元互动
在传统课堂教学中,学生的主体地位被忽视,老师一味的进行讲课,学生听讲,老师在教室里是演讲者,学生是听众,导致师生互动缺乏双向交流,不利于构建和谐课堂,甚至会使学生失去了主动学习,浪费了学生的好奇心和创造力。小学教育背景下的?n堂教学应该提倡学生参与新课程教学改革的全过程,明确课堂的主体是学生而不是老师,老师的引导,将学生引入到教学的实施现状,教师和学生的互动,讨论解决教学目标的问题。教师要在教学中做良师益友,必须是好朋友,与学生一起交流合作,营造和谐健康的课堂。每一位教育工作者都应该意识到,在新的课堂教学中,多元互动是教学的亮点。只有多元互动,才能把教学提高到一个更高的层次,才能让学生全面发展,才能使课堂教学事半功倍。
四、结论
教育的目的是让受教育者在教育中身心获得健康全面发展,应当充分发挥小学教育教学的力量,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有着只管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解决当前小学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非常有必要。小学教育者需要转变传统的应试教育观念,提高自身素质,重视家校联合的作用,这是小学教育教学中问题解决的主要对策。
篇18:小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和改革建议论文
1.当前我国小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1.1教育模式相对落后。虽然我国已经实施素质教育很多年了,但实际上主要还是应试教育。当前虽然大多数的小学教师及领导都认识到素质教育是关系到青少年各方面健康成长的重要因素,也知道竞争激烈的社会需要的是高素质的人才,而素质教育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一种有效办法。所以他们都想从学生的素质教育抓起。但到现在,很多的学校只有口号却没有具体的实施。没有具体的教育内容和方法以及考核方法,所以导致各学校的教师及领导无法进行实施操作。大部分的学校的素质教育只能摸索进行;而没有考核的标准,便不能对学生的学习结果进行正确的评价。这些现状导致了,想抓素质教育的学校领导和教师,也因茫无头绪而无法进行素质教育;本来就不被重视的素质教育的学校领导和教师,因无约束力,自然不会去进行素质教育。而应试教育在我国的实施时间之长早已深入人心,人们的思想观念仍然未脱离应试教育,素质教育仍没有得到大多数的人所认可。
1.2经济发展水平的地方差异导致各地区的教育发展水平不均衡。改革开放的政策是从沿海往内地发展,先富带动后富,从而导致了我国各地方的发展极不均衡。东部沿海地区的人口相对密集,经济发达,民族相对单一,各种教育基础设备完善,而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滞后,地形多样复杂,而且民族复杂,所以导致了教育发展的落后,在我国的贫困人口2500万人中,大部分分布在西部地区。而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发展西部地区的教育也变得势在必得。
1.3家庭教育跟不上学校教育,存在缺陷和隐患。从改革开放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国家庭成员的结构跟七十年代相比,独生子女占据了很大的比例,并且由于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家庭的孩子娇生惯养,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体会不到生活的艰辛,从而导致生活中不能自理。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父母的教育,而不在于孩子自身。父母对孩子的爱是无法否认的,但爱表达方式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就不得不考虑。同时还有许多的问题也不可忽略,例如父母双亲高节奏的工作习惯,与孩子缺少交流引起的自闭症;或以金钱、物质利益来刺激孩子的学习欲望和上进心。这些都可能为以后孩子的健康成长埋下不安全的生活陷患。
1.4社会发展变化导致的许多不良习惯和作风,对学生产生许多不良影响。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开放导致了许多的观念缺乏,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教育事业也是日益的国际化,过去的生活习惯受到许多的挑战,改革开放的发展,各种思想观念不断地涌入我国,各种各样的意识形态也进入了中国,因为小学生的年龄小,对社会发展中的存在的美学辨别能力和价值观念不明确,如果教师和家长不以正确的引导,那么在学校中的许多的消极影响因素,将影响到学生的一生一世。
2.针对小学教育中问题对策分析
2.1积极探讨小学教育未来的出路,加强理论创新。当前我国各个领域都在天翻地覆的改变着,日新月异地发展着,小学教育作为教育产业的基础,其发展的形式需要跟上时代变换的步伐,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加强小学教育的理论性建设、创新,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并适应学校教育发展的道路,开创小学教育新的实践。
2.2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现状,灵活运用教学方法。我国国土面积辽阔,人口众多,加之又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各地都存在差异,具发展不平衡,如果全国各地的基层教育都在同一个条框内活动,执行同一个标准,那么对有些地方的教育活动来说岂不是“捆着绳子跳舞”,而对有些地方的教育活动来说则是痴人说梦,天方夜潭。这是现实,现在许多经济较发达的省份,英语、计算机已经从小学开始学习了,而这些东西对西部地区的许许多多的学生来说,是多么可望而不可及的事情。所以,各地区要制订适用本地区发展的教学目标和纲领。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这样才能达到各种资源的优化组合利用,和谐发展。
2.3正确对得国家、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将小学教育引向一条正确、健康的路。现在我国之所以严厉禁止学校乱收费问题,正说明了现在的我国的教育系统中还存许多的不足需要我们解决,我们应该加强对这些问题的重视,而不应该避开问题,在国家、社会舆论的监督下,逐一地解决存在的问题,使问题公开面对。
2.4加强家庭和学校的联系,掌握好学生具体情况和状态。学校在提高教学质量,改进教学模式的同时也需要与学生的家长进行密切联系和配合。由于现代社会生活水平和质量的提高,小学生入学普遍提前,很多地方的小学生出现了早熟的现象,加上现代社会的复杂多样的变化,从而导致城市中的许多小学生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社会快速发展负面影响的受害者。目前的一些城市中,下岗职工子女,进城务工的子女在接受教育时存在很多的客观方面的差异而影响着学校的教学质量,而且现代高节奏的城市生活现状,使很多许多父母没有时间关心和照顾子女,导致了许多学生沉溺于网络游戏,痴迷于街头地摊上的低级粗俗的知识,如各类色情、暴力的小说和一些卡通动画等。很多小学生因为没人关心患有一定程度的自闭症等心理疾病,这些为孩子以后步入社会埋下了极为严重的隐患。
3.结论
我国的小学教育当中确实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值得我们去面对和解决,这些问题不是一朝一夕能够改变的,需要我们全民族,会社会来共同的关注,共同的改变,面对问题的现状,针对当前的问题进行改革,处理,并探索新的教育教学方法,从而逐步完善教学体制。用长远的打算来进行完善,从而使之这一关系着国家未来命运和民族高兴使命的伟大工程能够顺利地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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