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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逐级选任制度研究

时间:2022-09-28 08:02:35 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法官逐级选任制度研究,本文共17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法官逐级选任制度研究

篇1:法官逐级选任制度研究

法官逐级选任制度研究

法官逐级选任制度改革作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成为各级法院面临的改革课题。 在7月召开的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了建设高素质职业化法官队伍的目标,并下发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28条规定:“在确定法官员额的前提下,上级人民法院法官职位出现缺额,逐步做到主要从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任”。这一规定为各级人民法院开展法官逐级选任工作指明了方向,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官逐级选任的实践,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改革法院进人渠道,从基层法院公开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到中级法院工作,对法官逐级选任制度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经报宜宾市委同意,市委组织部与市中级法院联合下发了《从基层法院公开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通知》。通知下发后,全市法院共有133人报名,106人通过资格审查,根据考试和面试的总成绩,经市委组织部和市中级法院联合派员到基层法院考察,确定了10名同志到市中级法院工作。宜宾中院推出的法官逐级选任制度改革举措,在市级机关和法院系统引起了广泛反响,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开创了由下级法院遴选法官的先河。一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勇于开拓、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脱颖而出,初步建立起能上能下、竞争择优、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激励机制。 法官逐级选任制度的特点逐级选任法官是提高法官素质的首要环节。法官职业化至少应当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法官必须由具有职业素养的人担任,二是法官必须以专司审判为职业,三是法官必须实行专门的职业管理。后两者的实现,以前者为基础,因此,作为法官遴选主要方式之一的法官逐级选任制度的实施,是确保法官素质的前提和基础。上级法院法官缺位时,主要从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审判专业素质的法官中遴选,一方面是为了确保所遴选的人员从一开始就具有良好素质、较高条件,另一方面是通过规范法官准入程序,把住法院“门槛”,改变过去存在的不合格人员大量进入法院、担任法官的不正常现象。 法官逐级选任能建立起能上能下、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有利于法官的培养和成长。法官逐级选任制度的实施,打破了干部选拔任用上的论资排辈、终身制等陈规旧习,既能够使优秀的年轻干部尽快走上上级法院审判岗位或领导岗位,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又能够使干部保持清醒的头脑,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加强学习和锻炼,不断提高自己的个人修养和综合素质。 有利于增强法官队伍的活力。从基层法院逐级选拔法官到上级法院工作是合理配置审判专业人才的迫切需要。这种选拔方式使法官队伍引入竞争激励机制,使法官队伍充满生机和活力,基层法院广大干部“看到了希望,感到了压力”,勤奋学习、努力工作、比学赶超、力争上游蔚然成风。 法官逐级选拔的程序组织和动员。宜宾中院从基层选任法官工作是在市委领导下开展的,由市委组织部与市中级法院共同组织实施,成立了由市委组织部、纪委、政法委、人事局和中级法院的领导组成的公选领导组,为法官逐级选任工作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宜宾中院十分注重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围绕法官逐级选任改革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把思想政治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引导广大干部从大局出发,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积极支持和参与法官选任制度改革。同时,要求基层法院要充分认识法官逐级选任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宣传发动,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同志参与公开选拔,接受组织挑选,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阻挠。 明确选拔条件。首要的是政治条件,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是实现公正和效率的基本保证,要求报考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正确掌握和运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忠诚党的事业,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及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严守审判纪律,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优良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其次是学历和工作经历条件,要求报考者应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基础理论扎实,学习(或工作)成绩优良,有一定的审判专业知识,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再次是年龄条件,报考者除须符合《法官法》规定的年满23周岁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一定年限的工作经历,以其丰富学识和较高专业水平胜任法官工作。最后,要求报考者身体健康且需具备《法官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科学组织考试。考试分为书面考试和面试两部分。书面考试内容分为公共科目测试和专业科目测试。公共科目包括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历史及国情国力等知识,考试的重点是马列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专业科目内容包括各科实体法和程序法及其他常用法律、法规。为防止产生泄密和保证考试的公平进行,出卷、印卷、阅卷都在完全封闭状态下进行,严格保密。书面考试结束后,取考试成绩的前5名参加面试。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试者的岗位知识、逻辑思维、语言表达、组织领导和应变能力。 精心组织考察。依据笔试和面试成绩总分,每个职位取前两名应试者列为考察对象。各考察组根据各自的考察任务,制定周密的考察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在实施考察过程中,注意工作方法,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做到了“九个必须”:组织意见必须要有;纪检等相关部门必须要到;考察预告必须要贴;考察对象以往的考察材料必须要看;考察对象必须要谈;谈话的面必须要广;考察对象在5年内调换过的工作单位必须要去;个人档案材料必须要查;家庭必须要访。 选拔监督。法官逐级选任实行“五公开”:即公开选拔条件,公开选拔职位,公开选拔程序,向本人公开考试成绩,公开选拔结果。在整个公开选拔过程中,除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对每个阶段的进展情况和干部群众关心的问题,以及公开选拔过程中的一些重要环节,都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接受监督。 推进法官逐级选任改革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必须认清形势和坚定信念。法官职业化的目标宏伟而远大,进程艰苦而漫长,法官逐级选任制度的改革和推行也会遇到各种困难,但人民法院的改革只要符合“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只要符合公正与效率的要求,只要符合法治的原则和精神,就要大胆探索,积极推进,不断深化,在改革中谋进取,在改革中求发展。我国加入WTO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给人民法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既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又面临严峻的挑战。要适应新形势,完成新任务,必须建设一支职业化的高素质法官队伍,必须建立一套能够确保司法公正和高效的法官用人和管理机制,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改革是职业化改革的首要环节,我们必须积极探索法官逐级选任的新路子、新方法,坚持用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推进法官逐级选任改革。 必须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法官逐级选任工作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推进法官逐级选任改革能否真正取得实效,关键取决于我们是否能深刻认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涵和重大意义,是否能够在法官逐级选任工作中认真实践和全面贯彻这一重要思想的要求。 必须争取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的领导、重视和指导。党的领导是法官职业化建设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法官逐级选任工作也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必须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任何违背这一原则的做法都必须坚决反对。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对法院司法工作负有监督的权力,法官的任命和罢免由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官逐级选任改革离不了人大的支持。法官职业化改革由上级法院具体指导实施并有计划推进,法官的选任工作应当符合上级法院的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法官逐级选任的每一项改革方案从策划酝酿到具体实施,都应主动向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汇报,争取支持,虚心听取意见。

篇2:完善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若干思考

目录

导言

第一章、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现实困境的分析

一、法官缺乏独立性。

二、法官的任职条件过低。

三、法院没有独立的进人权,同时招考方式不够科学。

四、对法官的管理,采用行政化管理模式,忽视了法官自身的特有要求,并且法院内部的多序列管理尚未完全建立。

五、合议制不落实,审判责任难以到位。

六、法院内部论资排辈、只能上不能下现象严重,缺少激励机制。

七、法官考核制度不科学,培训任务沉重,交流和轮岗制度实施不力。

第二章、我国法官选任制度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立法背景

二、我国法官选任制度存在问题的具体成因:

(一)历史的原因

(二)社会的原因

(三)法律制度本身的原因第三章改革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必要性考察

一、法官独立是确保司法公正的落脚点。

二、改革法官选任制度、提高法官素质是树立裁判权威的关键。

三、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剧,决定着我国必须进行法官选任制度的改革。

第四章、改革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若干建议

一、抵制地方保护主义,确保司法独立与公正。

(一)严格法官任用制,保障法官不受地方干涉和影响。

(二)法院的进人权应收归法院统筹行使。

(三)在法院内部,应建立以分层招考制为主的择优机制。

二、通过严格法官选任条件,造就一批真正意义上的法官。

(一)提高法官素质不仅是行使法官职权的必然要求,也是使法官职业成为一个社会普遍性尊重职业的必要条件。

(二)法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三)弱化法官等级,确保法官独立。

(四)切实实行法官淘汰制,精简现有法官队伍。

三、建立法官的交流、轮岗及业务培训制度。

(一)逐步实行法官任职回避制度,树立公正的外部形象。

(二)建立法院分管工作的轮换制度,创造公正的`内部条件。

(三)完善法官的考核制度,建立科学的竞争激励机制。

(四)加强法官的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培训制度,提高法官群体的整体素质。

(五)从我国实际出发,改革和完善现行法官任期制度。

篇3:完善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若干思考

本文认为我国目前法官群体的整体素质不尽如人意的原因有许多,但没有实施一套充分考虑司法职业特点的法官选任制度是重要原因之一;在我国作为一名法官除政治立场坚定外,还必须具备所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司法经验及良好的道德水准;主张以《法官法》为中心,改变现行的法官任免权限,严格甄选法官,切实淘汰不称职法官,精简改良法官队伍,全力提升司法权威。

导言

几千年来,我国的司法制度一直是司法与行政合一,行政长官兼理司法,没有独立的司法机构和人员。新中国成立后,在1951年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仍把法院定作为同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受同级政府的领导和监管。后来虽然将法院从政府中分离出来,但仍作为地方的一个机关。即便在1995年的《法官法》颁布实施后,法院人事管理仍沿袭以地方为主、条线为辅的管理模式。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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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选任法官需要“论资排辈”

选任法官需要“论资排辈”

当前,“论资排辈”似乎已经成了一个贬义词,尤其是在人事制度管理的改革浪潮中,各行各业都在努力打破论资排辈的旧模式,想方设法寻找根治论资排辈这一痼疾的良药,以追求竞争择优的全新模式。诚然,论资排辈在很长时期内和很多行业中,几乎成了一成不变的定律。在我国远古时代,论资排辈便成了一条不成文的规矩,不仅官场上如此,就是在武林江湖中也是 “先进山门为大”,而且一直沿袭至今。就是现代,前辈教导后辈,年龄大的教诲年龄小的,胡子长的傲视胡子短的现象仍很普遍,很多单位在提拔干部时,仍然是以工作时间的长短、年龄的大小,来论资排辈,于是出现了无能者靠熬,有资、有能者靠等的怪现象。这些单位的领导往往会说:“那些年龄大的同志已经工作了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了,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啊,所以应当给予照顾嘛,而年轻的同志来日方长呢………”在这种论资排辈的传统下,那些年龄大、职龄长的同志自然优先提拔、晋升。由于这些现象的普遍存在,于是各行各业都抛起了破除论资排辈模式,追求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等人事制度改革的热潮。

司法机关也概莫能外。法院系统和检察系统也纷纷推出了职业准入制度,打破法官和检察官职位选拔中的.论资排辈旧模式,选任法官和检察官坚持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唯年龄、不唯职称,而只注重学历、能力和业绩。于是乎,一批学历高的年轻法官和检察官脱颖而出,纷纷占据了法院和检察院系统中的重要位置,而那些学历不够高,年龄比较大的老同志则纷纷“让贤”,退居二线或者提前退休。

笔者并不否认,“论资排辈”在众多行业确实成了制约其良性发展的痼疾,但是是否每个行业和职业都应当排除“论资排辈”的做法呢?笔者认为不能一刀切,而应当根据各种职业本身的特点,具体情况区别对待,至少在法院系统就不应当彻底抛弃“论资排辈”的做法,尤其是在选任法官的过程中。当前法院系统推行或试行的审判长选任制,法官员额制和法官助理制等改革,都是在力求破除“论资排辈”的用人旧模式,这样便使一大批审判经验丰富而学历较低,又缺乏改革创新精神的大龄法官纷纷落选,或退居“二线”,或沦为法官助理;同时也使一大批中青年法官走上了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岗位,成为法院中的审判业务骨干。法官制度的改革似乎迎来了一个明媚的春天,可事实上如何呢?根据最近几年来的统计,法官队伍中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绝大多数是这些“年轻有为”的法官;导致信访申诉案件与日俱增的也是这些“年轻有为”的法官;造成法院和法官社会公信力不断下降的还是这些“年轻有为”的法官。这些问题的频现,不得不令我们对当前的法官选任制度和模式进行反思。

法官是具有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特殊群体。法官除了应当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外,还需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职业伦理道德修养,要用自己的人格魅力去感染他人和影响他人。法律是以公正为最终的和永恒的价值,而法官作为法律职业的最主要的主体,就应始终以公平、正义这一最高伦理价值为终生追求的目标,从这一点上来说,法官应是“公平与正义”的化身。司法权具有被动性、中立性、形式性、职业性、终级性和公平优先性等特点,而法官是司法权的主要行使者,这就要求法官在司法中应当始终处于保守、消极、被动和中立的地位,运用法律职业思维方式,根据自己对事实的分析和对法律的理解,根据自己的职业道德素养和内心信念,居中裁判。法官的社会职责主要是通过审判案件来解决社会各种矛盾和纷争,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力求实现公平和正义。这就要求法官不仅要具备精湛的法律知识,更要具备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而且还要具备良好或崇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试想,如果让一个刚从法学院毕业不久,还未成家的年轻法官,负责审理离婚案件或家庭纠纷案件,他(她)丝毫没有这方面的经验和体会,他(她)除了机械地运用法律外,还能做什么,又怎能妥善地处理好此类案件,当事人又怎会对他(她)的裁决结果信服呢?一个没有审判实践经验的法官,在办案中又怎能把握时机适时进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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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 -文秘文书

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审判组织形式,增强法官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调动法官的审判积极性,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及本院制定的《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目的意义通过主审法官的选任,推行法官员额制,把具有较强审判业务能力和水平,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进取精神的法官选拨到主审法官这一重要的岗位上来,充分挖掘现有审判资源的潜力,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实现责权利的有机统一,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形成新的公正、高效、有序的审判运行机制。二、选任主审法官的基本原则1、依法实施原则;2、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3、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4、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的原则;三、主审法官的任职条件主审法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遵守宪法、法律和本院规章制度,严守审判纪律,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已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并符合法官任职条件,或者系本院审判员。3、有较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能够运用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解决审判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能够熟练主持庭审活动,并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能够规范、熟练地制作法律文书。4、所承办案件无重大差错,无违法违纪行为。5、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判工作。6、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四、领导机构主审法官选任工作由本院党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县人大、县纪委,县组织部、县政法委的参与、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五、主审法官的职数按县人民法院所担负的三大审判任务,主审法官分为刑事主审法官,民事主审法官,行政主审法官三类;全院设主审法官的职数为8名,其中刑事主审法官2名,民事主审法官6名,行政主审法官由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从民事主审法官中指定一人兼任;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非经考试任命,不享受主审法官待遇。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担任主审法官的,每年承办案件数不得低于同类主审法官的平均办案数。六、主审法官的选任程序1、设立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由院长业宁州任组长,政治处主任周明全任副组长,副院长王洪波、周汝康、王海明任组员,组成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2、确定主审法官员额并公布。第一任主审法官的职数为8名,分为刑事主审法官和民事主审法官两类。其中:刑事主审法官2名,民事主审法官6名,行政主审法官由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从民事主审法官中指定一人兼任。3、报名。除院领导外,凡本院审判员均须报名参加选任;已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并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人也可报名参加选任。4、资格审查。由报名者填写报名表,由主审法官领导小组公布报名和资格审查情况。5、业务及综合素质考试。主审法官考试分为业务素质考试、逻辑思维和口头表达能力考试、庭审能力考试、公文写作能力考试、裁判文书写作能力考试共五场,总分100分。若报名参选人数达不到2比1的比例,在不违背《通海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选任主审法官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由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考试办法,对考试内容和形式作适当调整。①业务素质考试。刑事主审法官主要考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理论及相关司法解释;民事主审法官主要考民法通则、婚姻法、合同法、继承法、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占总分的40%。由省高院政治部负责出题和评分,由市中院政治部负责监考。②逻辑思维和口头表达能力考试。收集一定数量的题目,内容涉及案例、政治、外交、文化娱乐、同事关系、上下级关系、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方面。由应试者抽签定题后,考虑5分钟,即席发表对问题的看法。考评组对应试者的思维敏捷性、社会生活经验、逻辑思维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作出综合评价,占总分的10%。考评组成员由市中院政治部从本市两级法院中指定五名优秀法官,会同本县人大、纪委、组织部、政法委各一名代表,共九人组成。        ③庭审能力考试。选择一部分本院受理的案件,由应试者开庭审理并公开当庭宣判。法庭审理结束,由考评组对应试者主持法庭审理的能力、庭审技能、感染力、语言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进行评判,占总分的20%。考评组成员由市中院政治部从本市两级法院中指定五名优秀法官,会同本县人大、纪委、组织部、政法委各一名代表,共九人组成。④公文写作能力考试。由应试者自定题目,写一个工作报告、工作总结或工作方案,占总分的10%。由省高院政治部负责评分,由市中院政治部负责监考。⑤裁判文书写作能力考试。第一,选一个案情复杂、事实和适用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例,制作一份判决书;第二,选一个案情复杂,但事实和适用法律争议不大的案例,制作一份判决书;第三,选一个案情简单、事实和适用法律都无争议的案例,制作一份判决书。通过以上三个判决书的综合得分,作为评定应试者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的依据,占总分的20%。由省高院政治部负责出题和评分,由市中院政治部负责监考。6、公布考试分数。7、根据考试、考核、考察情况,公示拟任名单。8、公布选任结果,办理任职手续。9、由本院院长颁发任命书。七、时间安排为加快推进以员额制为方向的法官职业化进程,通海县人民法院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定于9月1日起正式开始组织实施,于月31日前结束选任工作,当选的主审法官于1月1日履职。报名及考试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八、第一任主审法官的履职期限通海县人民法院第一任主审法官的履职期限为三年,从201 月1 日―― 12月31 日。履职期限内的主审法官拥有主审法官职权,履行主审法官职责,享受主审法官待遇,承担主审法官责任。九、主审法官的职权1、独立审判权。主审法官拥有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非法干预的职权。在独任审理的案件中,主审法官对最终的裁判结果有决定权;在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中,主审法官有独立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在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过程中,主审法官有保留个人意见的权利。2、组织管理权。主审法官有权组织本审判单元的审判管理工作,有权指令法官助理完成庭前的准备工作和庭后的.善后工作,有权安排书记员的工作。3、考核建议权。主审法官有权考核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并有权建议奖惩、晋升或处罚法官助理和书记员。4、主持庭审权。独任审理的案件,一律由主审法官主持;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一律由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5、签发文书权。非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一律由承办的主审法官签发法律文书。6、建议讨论权。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有权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或者依法报请分管院领导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十、主审法官的责任。1、独任审理的案件,由主审法官对案件的审判程序,确认事实和裁判结果依法承担责任;2、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由合议庭对案件的审判程序,确认事实和裁判结果依法承担责任;对于应由合议庭承担责任的,担任审判长的主审法官应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正确意见的主审法官可免除责任。3、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独任审理的主审法官或参加合议庭的主审法官有过错的,视情况确定责任。4、主审法官在审判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审判纪律且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5、由于主审法官对法官助理、书记员管理不严,指导不力,监督失控,致使法官助理、书记员在审判工作中犯有重大过错,除由本人承担责任外,主审法官视情况承担相应责任。6、主审法官应按期完成分管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拒绝工作或消极应付工作的,按不履行工作职责从严论处。十一、主审法官的免除1、因任期届满而免除的;2、因主审法官自身过错的法定原因被免去法官职务的;3、因违法审判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4、因在审判工作中有重大过错,并造成严重影响的;5、因在法官年度工作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6、因身体状况难以继续履行主审法官职责的;7、因本人提出辞职,并被批准的;8、因工作需要调离审判岗位的;9、其他不宜担任主审法官事由的;因第2至第4项所列情况,被免去主审法官职务的,三年内不得再参加主审法官选任。十二、主审法官的补缺1、主审法官实行三年一届,每任必考的制度;2、因任期未满,有主审法官中途辞职、免职或调离的情形发生时,主审法官领导小组可以本届主审法官考试排名为序,依次替补;补缺的主审法官,履行主审法官职责,承担主审法官责任,享受主审法官待遇。3、补缺的主审法官任期为本届未满的期限。4、因特殊原因未依次替补,而由主审法官领导小组指定的主审法官,履行主审法官职责,承担主审法官责任,不享受主审法官待遇。十三、主审法官的待遇。1、政治待遇:被选任为主审法官的,在部门领导职务空缺时,作优先考察人选。2、经济待遇:(1)主审法官享受一切正常的工资职级待遇;(2)按《第一任主审法官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考核合格的主审法官,可享受每年1.5万元的岗位责任津贴。十四、其它本实施方案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篇6:从任职条件起步-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的改革方案

从任职条件起步-关于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的改革方案

随着法官法、检察官法的修订和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行,我国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进。但客观地说,我国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还很不完善,以致于严重地制约和影响着法官、检察官队伍的优化和素质的提高,既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也不利于司法腐败的防治。因此,还需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对我国现行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改革。

一、提高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

在多数国家,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学历都被限定为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这是因为法官、检察官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作为法律的守护者,必须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和独特的思考论证方法,而这只有通过专门的培养和训练才能获得。我国对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经历了一个逐步认识、不断提高的过程。建国初期至 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前,按照有关领导的观点,充当法官、检察官者应为工农出身,政治面貌清白,具备高小文化者即可。而且由于高等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落后,法学本专科毕业生非常有限,因而高中毕业生、复转军人、社会招干进入法院者占了大多数。1983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增加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规定。但由于这一规定比较笼统,加之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可以通过短期培训获得,而且同时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因此自1983年至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颁布时,我国仍然沿袭过去的做法,把公安司法机关作为安置复转军人的主要场所,以至于在大部分的`法院、检察院,复转军人出身的法官、检察官占了法官、检察官人数的一半以上。从总体上讲,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和素质并没有太大的提高。

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我国第一部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对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即:(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23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有良好的政治、业 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五)身体健康;(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2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由此可见,从 1995年开始,我国法官、检察官任职的学历条件必须达到专科毕业以上。

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对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进行修改,提高了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中的学历条件(其他条件未作修改),从开始,我国法官任职的学历条件必须达到本科毕业以上。同时,修订后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任何人要获得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资格必须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且成绩合格,获得《法律 职业资格证书》。

由上可见,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我国对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不断提高,从而使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有很大的提高,进而为实现司法公正和防治司法腐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同时我们还应看到,我国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还有进一步提高的必要和可能。这是因为:第一,我国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与国外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迄今为止,国外大多数国家都已规定法官、检察官必须是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而在我国已加入WTO并已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致力于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的情况下,仍规定所有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也可担任法官、检察官,这显然极大地忽略了司法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且与世界潮流不相符合。第二,当前,进行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已成为人民群众的强烈的要求,而要达到这一要求,其根本的途径就是提高法官、检察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以素质促公正、防腐败,因此进一步提高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已是时代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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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设计

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设计

一、目的意义

通过主审法官的选任,推行法官员额制,把具有较强审判业务能力和水平,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进取精神的法官选拨到主审法官这一重要的岗位上来,充分挖掘现有审判资源的潜力,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实现责权利的有机统一,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形成新的公正、高效、有序的审判运行机制。

二、选任主审法官的基本原则

1、依法实施原则;

2、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3、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4、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主审法官的任职条件 主审法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和本院规章制度,严守审判纪律,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已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并符合法官任职条件,或者系本院审判员。

3、有较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能够运用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解决审判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能够熟练主持庭审活动,并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能够规范、熟练地制作法律文书。

4、所承办案件无重大差错,无违法违纪行为。

5、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判工作。

6、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领导机构

主审法官选任工作由本院党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县人大、县纪委,县组织部、县政法委的参与、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

五、主审法官的职数

按县人民法院所担负的三大审判任务,主审法官分为刑事主审法官,民事主审法官,行政主审法官三类;全院设主审法官的职数为8名,其中刑事主审法官2名,民事主审法官6名,行政主审法官由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从民事主审法官中指定一人兼任;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非经考试任命,不享受主审法官待遇。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担任主审法官的,每年承办案件数不得低于同类主审法官的平均办案数。

六、主审法官的选任程序

1、设立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由院长业宁州任组长,政治处主任周明全任副组长,副院长王洪波、周汝康、王海明任组员,组成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

2、确定主审法官员额并公布。第一任主审法官的职数为8名,分为刑事主审法官和民事主审法官两类。其中:刑事主审法官2名,民事主审法官6名,行政主审法官由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从民事主审法官中指定一人兼任。

3、报名。除院领导外,凡本院审判员均须报名参加选任;已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并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人也可报名参加选任。

4、资格审查。由报名者填写报名表,由主审法官领导小组公布报名和资格审查情况。

5、业务及综合素质考试。主审法官考试分为业务素质考试、逻辑思维和口头表达能力考试、庭审能力考试、公文写作能力考试、裁判文书写作能力考试共五场,总分100分。若报名参选人数达不到2比1的比例,在不违背《通海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选任主审法官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由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考试办法,对考试内容和形式作适当调整。

①业务素质考试。刑事主审法官主要考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理论及相关司法解释;民事主审法官主要考民法通则、婚姻法、合同法、继承法、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占总分的40%。由省高院政治部负责出题和评分,由市中院政治部负责监考。

②逻辑思维和口头表达能力考试。收集一定数量的题目,内容涉及案例、政治、外交、文化娱乐、同事关系、上下级关系、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方面。由应试者抽签定题后,考虑5分钟,即席发表对问题的看法。考评组对应试者的思维敏捷性、社会生活经验、逻辑思维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作出综合评价,占总分的10%。考评组成员由市中院政治部从本市两级法院中指定五名优秀法官,会同本县人大、纪委、组织部、政法委各一名代表,共九人组成。

③庭审能力考试。选择一部分本院受理的案件,由应试者开庭审理并公开当庭宣判。法庭审理结束,由考评组对应试者主持法庭审理的能力、庭审技能、感染力、语言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进行评判,占总分的20%。考评组成员由市中院政治部从本市两级法院中指定五名优秀法官,会同本县人大、纪委、组织部、政法委各一名代表,共九人组成。

④公文写作能力考试。由应试者自定题目,写一个工作报告、工作总结或工作方案,占总分的10%。由省高院政治部负责评分,由市中院政治部负责监考。

⑤裁判文书写作能力考试。第一,选一个案情复杂、事实和适用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例,制作一份判决书;第二,选一个案情复杂,但事实和适用法律争议不大的案例,制作一份判决书;第三,选一个案情简单、事实和适用法律都无争议的案例,制作一份判决书。通过以上三个判决书的综合得分,作为评定应试者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的依据,占总分的20%。由省高院政治部负责出题和评分,由市中院政治部负责监考。

6、公布考试分数。

7、根据考试、考核、考察情况,公示拟任名单。

8、公布选任结果,办理任职手续。

9、由本院院长颁发任命书。

七、时间安排

为加快推进以员额制为方向的法官职业化进程,通海县人民法院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定于2x9月1日起正式开始组织实施,于200x年12月31日前结束选任工作,当选的主审法官于200x年1月1日履职。报名及考试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八、第一任主审法官的履职期限

通海县人民法院第一任主审法官的履职期限为三年,从200x年1 月1 日——200x年 12月31 日。履职期限内的主审法官拥有主审法官职权,履行主审法官职责,享受主审法官待遇,承担主审法官责任。

九、主审法官的职权

1、独立审判权。主审法官拥有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非法干预的职权。在独任审理的案件中,主审法官对最终的裁判结果有决定权;在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中,主审法官有独立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在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过程中,主审法官有保留个人意见的权利。

2、组织管理权。主审法官有权组织本审判单元的审判管理工作,有权指令法官助理完成庭前的准备工作和庭后的善后工作,有权安排书记员的工作。

3、考核建议权。主审法官有权考核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并有权建议奖惩、晋升或处罚法官助理和书记员。

4、主持庭审权。独任审理的案件,一律由主审法官主持;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一律由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

5、签发文书权。非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一律由承办的主审法官签发法律文书。

6、建议讨论权。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有权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或者依法报请分管院领导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十、主审法官的责任。

1、独任审理的案件,由主审法官对案件的审判程序,确认事实和裁判结果依法承担责任;

2、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由合议庭对案件的审判程序,确认事实和裁判结果依法承担责任;对于应由合议庭承担责任的,担任审判长的主审法官应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正确意见的主审法官可免除责任。

3、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独任审理的主审法官或参加合议庭的主审法官有过错的,视情况确定责任。

4、主审法官在审判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审判纪律且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5、由于主审法官对法官助理、书记员管理不严,指导不力,监督失控,致使法官助理、书记员在审判工作中犯有重大过错,除由本人承担责任外,主审法官视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6、主审法官应按期完成分管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拒绝工作或消极应付工作的,按不履行工作职责从严论处。

十一、主审法官的免除

1、因任期届满而免除的;

2、因主审法官自身过错的法定原因被免去法官职务的;

3、因违法审判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4、因在审判工作中有重大过错,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5、因在法官年度工作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6、因身体状况难以继续履行主审法官职责的;

7、因本人提出辞职,并被批准的;

8、因工作需要调离审判岗位的;

9、其他不宜担任主审法官事由的; 因第2至第4项所列情况,被免去主审法官职务的,三年内不得再参加主审法官选任。

十二、主审法官的补缺

1、主审法官实行三年一届,每任必考的制度;

2、因任期未满,有主审法官中途辞职、免职或调离的情形发生时,主审法官领导小组可以本届主审法官考试排名为序,依次替补;补缺的主审法官,履行主审法官职责,承担主审法官责任,享受主审法官待遇。

3、补缺的主审法官任期为本届未满的期限。

4、因特殊原因未依次替补,而由主审法官领导小组指定的主审法官,履行主审法官职责,承担主审法官责任,不享受主审法官待遇。

十三、主审法官的待遇。

1、政治待遇:被选任为主审法官的,在部门领导职务空缺时,作优先考察人选。

2、经济待遇:(1)主审法官享受一切正常的工资职级待遇;

(2)按《第一任主审法官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考核合格的主审法官,可享受每年1.5万元的岗位责任津贴。 十四、其它 本实施方案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篇8:建立中国法官定额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建立中国法官定额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7月18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这个《意见》第25条明确提出:“实行法官定额制度。在考虑中国国情、审判工作量、辖区面积和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在现有编制内,合理确定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定额”。[1]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修改后的《法官法》的规定,[2]已经将建立中国法官定额制度正式提上了议事日程。显然,对法官实行定额管理是实现法官职业化的前提,对法官队伍整体而言,如果没有量的限制,质是根本无法保证的。没有质的保证,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便是一句空话。然而,对法官实行定额管理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官编制问题,它是以法律的形式对法官员额实施总量控制的一项制度,是法官职业化这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这项制度的建立,涉及诸多因素。它不仅受人口、案件数量等基本因素的影响,而且还受法院设置、诉讼程序以及法官管理体制等制度性因素的制约。可以说,这项制度的建立几乎涉及我国法院体制的各个层面。因此,研究法官定额制度,首先应当从中国法院的实际出发,对目前在我国影响法官定额制度建立的各种主要因素进行分析和研究,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寻求在我国建立法官定额制度的有效途径。

一、影响法官定额管理的两大基本因素

影响法官定额管理的因素很多,但最基本的莫过于人口和案件数量两个因素。因此,许多论著往往将这两个因素作为判断一国法官人数是否合理的重要标准。

1.人口因素

通常情况下,人口与案件数量成正比,人口的多少往往直接影响案件的数量,因而也影响到法官的.数量。实际上,人口因素对法官人数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法官人数占所在国家(或地区)总人口的比例上。然而,由于各国的司法制度、诉讼体制和法治发展水平的不同,法官占总人口比例也存在很大差异。

德国法官占总人口的比例最高,日本则最低,二者相差有十一倍之多。而美国与中国之间的差别不大。实际上,法官占人口的比例是一个具有模糊性的概念,何种比例为佳,并无定规。但由于人口和案件数量之间的正比例关系,若法官人数占人口比例太小,将有可能因法官不堪重负而影响整个司法体系的运转。在这一点上,日本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根据现有的统计资料,日本是目前法官人数占人口比例最小的国家之一,包括在各级裁判所工作的助理法官(判事补)在内,每万人口中只有0.23名法官。由于法官人数占人口比例太小,日本各级法院的案件效率低下,积压严重的情况相当普遍,已成为日本司法的一个顽症。

日本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尽管已结案件数逐年增加,未结案件的比例逐年下降,但未结案件所占比例最低的年份也仍然维持在36.2%,1991年甚至高达46.9%。从审理周期看,平均审理周期最低的年份达到8?8个月,而判决案件的审理周期最高的年份高达21个月。日本法院的这种状况引起了日本国民和当局的不满。因此,从开始的日本第三次司法改革明确将解决法曹(包括法官)人口不足的问题作为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7月12日,日本司法改革审查委员会公布了一项最后报告,提出到将法曹人口的数量从20的18,000人增加到50,000人,并且提出要加大法官人数的增加幅[4]。

显然,日本的例子说明了法官占人口比例太小所带来的问题,而改变这种状况最直接的途径是增加法官人数。日本计划用时间使法官人数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加3倍,也算得上是痛定思痛了。从理论上说,法官占人口比例太小容易造成效率低下,质量不保的问题,那么,法官人数过多,也同样会因为人浮于事而影响案件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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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执行干部选任责任追究制度工作汇报

执行干部选任责任追究制度工作汇报近年来,为了全面落实群众公认“五条”要求,开严格执行干部选任责任追究制度,收到明显效果。

一是严把条件资格关,把知情权交给群众。

新提拔的局科级干部必须具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在干部推荐前,组织部把推荐的职位、条件、资格进行公布,让干部群众提前知晓。

二是严把民主推荐关,把选择权交给群众。

在推荐乡镇领导班子人选时,我们采取召开推荐会、填写推荐表、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推荐。参加推荐会的有乡镇机关全体干部,乡镇所在地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村支部书记。并有意识地选择党委领导成员、机关党员干部、村支部书记中的代表,进行个别谈话,了解他们对推荐人选的意见。在推荐县级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时,由机关全体干部、下属单位负责人参与推荐。对个人向组织推荐的人选,仍要在党员、干部和职工中进行民意测验和民主推荐,对多数人不拥护的,不能作为考察对象。

三是严把考察关,把责任交给考察组。

县委制定了推荐考察干部错失追究制度,实行推荐干部责任制、自荐和审查责任制、考察回避制、考察责任制和考察保密责任制,实施“谁推荐、谁考察谁签名谁负责”的制度。对拟确定为考察对象的人选,先在一定的范围内公示,而后在发布考察预告,公布考察对象、考察方式、考察组人员、考察纪律、举报电话。在考察中做到考察的范围要宽,考察的内容要全,考察的方式要活,考察的责任要严。在20xx年县级部门换届中,公开了3个举报电话,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考察派出了5个考察组,从3月7日开始至3月底对机关班子进行了全面考察,共有1600多人参加了本届班子的测评和下届班子的推荐,其中:座谈走访班子成员达到100,基层单位负责人60余名,机关干部100余名,还有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退休干部等。

四是严把领导职数关,把职权还给组织部门。

在乡镇机构改革和县级部门机构改革班子调整以及平常的干部调整中,严格执行了领导职数的规定。在乡镇机构改革中,减少领导职务31名。在县级机构改革中,减少领导职务40名。在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中,采取“转、退、调”等办法,减少领导干部29人。去年以来,机关没有违规调入一个人,财政供给人员第一次出现负增长。

五是严把讨论决定关,把决定权交给常委。

严格程序,按照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酝酿、讨论决定这个基本程序,做到“四听取”和“四不”。

即认真听取考察人员的考察意见、认真听取组织部门的使用意见、认真听取分管领导的意见、认真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没有经过组织部门民主推荐程序和材料不齐全的`人选,不上会讨论;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人选,不提拔任用;多数常委对任免对象情况不了解的,不上会表决。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不符合程序的不上报,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不符合程序的不上会,对下级报来的干部不符合程序的不审批。没有出现减少程序的现象。

严格纪律,坚持常委会票决制,集体民主决策,不搞“一言堂”和“家长制”。

篇10:浅议法官信任制度的确立

浅议法官信任制度的确立

论文提要:在现代司法理念的导引下,我们从法官保障制度中探寻出法官信任制度的诞生。法官信任制度属于法官保障制度的范畴,是法治国家、社会公众乃至诉讼当事人基于法官职业化要求,信任法官能够独立裁判,依法作出裁决而不被怀疑的大众意识结晶。从现代司法理念、法治国家的司法独立和司法公信力、法律权威性的要求,确有必要建立和切入对法官的信任,对法官判决的信任,如果没有对法官的这种最基本的信任来作保证,法律权威乃至法官权威都将是空谈。

在现代司法理念的导引下,我们切入了很多新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规范,比如司法公正、司法为民、司法效率、审判方式改革、法官职业道德、法官管理制度等等,这些必要的原则性的制度和建设,其目的是将我们法官的思想境界提高到新的水平,以期适应时代对现代法官的政治要求、法律要求、经济要求、社会要求以及人性化的要求等,但在法治环境水平和法律意识水平尚未达到或者是自然达到这一新的水平,而用现代司法理念来评判我们每一个法官所从事的审判工作,必然引伸出许多不适应现代司法理念的方面,从现代司法理念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来考查,我们所处的这个社会还应当明确或者是必须建立一个对法官的信任制度,那就是全体公民或者是法律统治之下的人们要确立法官信任制度,这是由法律和法官的权威性所决定的,以法官信任制度为基础来构建司法权威,奠定司法裁决的严肃性,从而树立法律至上的司法宗旨,否则,我们前面所说的众多现代司法理念都将是一句空话。本文拟从法官制度和现代司法理念要求的角度来考查法官信任制度的确立。

一、问题的提出。

法官信任制度在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已上升为法律制度本身的意义,当事人对法院或法官的裁决是服从,是遵照执行,而不是去怀疑、去对抗,即使法院或法官的判决对其不利,是以其证据不足或是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不是去从判决本身或是从法官身上去找原因,在法律诉讼程序走完之后,并不涉法上访。

然而,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刚刚走向成熟,同时也由于司法不能独立或法官不独立,涉法上访已经成为当前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却仍然不能使这些涉法上访息访,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仍然能够提起申诉,即使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都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甚至是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其他人)却仍然可以对人民法院所判决的.案件提出申诉要求,人民法院对这种申诉不管是否合理合法都必须作出答复,这其中必然导致许多重复劳动,现行的法律体制规定对当事人起诉的案件可以一审,二审,再审初审、终审,甚至提审等,不能有效解决当事人的一再申诉问题,这些法律制度的繁杂体现出对人民法院、人民法官有意识地加以限制和制约,深层次地表现出对法官的不信任或者是持怀疑态度。

2、信访工作,不管是人民法院本身所处理的信访,还是党委政府部门所处理的信访,都必须作出口头答复或者是书面答复,而且信访部门一旦将涉及诉讼案件的信访交办到人民法院来,都是交办人民法院的院长阅办,限期报结果。而且党政部门的领导一旦遇到有关涉案当事人上访,都作出批示,有些案件有许多年了,几届领导都曾交办过,新一任领导仍然是交办,并要求报处理结果,这中间虽然体现的是对人民群众极端地负责任,但也表现出一种对审判机关的不信任,对审判案件的法官不信任,似乎有很多理由来怀疑法官的不公正、不公平,不依法办事。

3、权力机关交办具体案件,虽然一再强调权力机关不干涉个案,但一旦交办下来,却都是具体案件,而且也不可能去交办抽象的诉讼案件,同样交办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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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大明朝代的政治制度与官员选任制度

对比现行体制,解读明朝政治制度

明开国初,承元朝制。但洪武帝朱元璋觉得宰相权力过大,废掉了宰相,一个人既做主席,又做总理,大臣奏章事无巨细都一一亲自处理,堪称劳模皇帝。

但劳模皇帝几千年也没几个,后世的皇帝还是需要一位助手去承担部分责任,去协助处理一些日常政务。而分担责任其实就是分担权力,因此这个助手,必然是宰相。

但是太祖皇帝明文规定不准立宰相,而唐、宋时期已经设立“群相”制度,即有好几个人共同分担宰相权力,这样这几位大臣相互制衡,就不必担心相权威胁皇权了。

因此明成祖朱棣就设立了内阁(削弱的政治局常委会),内阁的人数一到七人不等,其排序一般按照阁员们入阁的时间论资排辈,最高者为首辅(总理),当然中后期也有弯道超车的情况。不过请注意,为了防止内阁做大威胁皇权,朱棣留了两个心眼:其一,内阁在明代自始至终都是正式机构,更像现在的各领导小组;其二,内阁大学士本身只有五品,只有兼任其他职务而提升职级,一般都会兼任一品、二品的虚职,而因为明代的一品其实都是虚职,没有具体分管,只有声望较高(含权量较高)的大臣才能获得,因此明代的一品官实际上就是正国级,正二品就是实际的副国级,这样才能与现行体制对的上号。

因此,六部尚书与督察院御史(中纪委书记)、大理寺卿(最高法院长)都相当于政治局委员,副国级干部。这八位加上通政司使(国务院秘书长兼信访总局局长)就是明代的“九卿”,但通政司使地位略低于前八位,是正三品,这个状况与现行体制也是相符的。

督察院其实更像是即将成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正式的国家监察机构,左都御史(国监委主任)统领各路言官;而锦衣卫更像是中纪委与国安部部分职能的整合。很多人谈起明朝就会想起赫赫有名的“东厂”,这种特务机构自然不是现代社会主义国家所有的了,因此这个机构无从类比。

为何六部尚书类比为政治局委员需要再说明一下,因为目前国务院下设26个组成部门与20余个直属机构,都是正部级建制;明代只有六部,平均每个部实际承担现代3-4个部的职能,因此类比为副总理更为合理。

“六部”大家都比较熟悉了,六部之首是吏部(中组部),负责官吏的考核、升迁,正二品吏部尚书(中组部长)历来有“天官”之称。因为人事大权都是重中之重,所以明代除了极少数时期,都遵循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吏部尚书不得入阁”(中组部长不入常),为的就是防止吏部尚书大权独揽,成为事实上的一人宰相。

接下来是户部(分管财政+农业+税务的副总理),下设十三个司,分别管理全国各地的钱粮税收;礼部(分管文化、教育、外交、编制的副总理),很多人认为礼部就是教育部加外交部,首先外交在明代的重要性远远不如如今,而且礼部管科举,科举更像是高级公务员选拔制度,通过考试的人最高可直接做到七品翰林,在这个角度上,礼部其实是在发挥中央编办的作用;兵部(国防部),兵部尚书(防长兼军委副主席)管日常军务;刑部(政法委);工部(住建部+三峡办+黄委会的分管副总理)。

值得注意的是,明代为两京制,不仅北京有六部督察院,南京也有一套同样的班子。因为明朝最初的首都为南京,明成祖朱棣迁都后,就在南京保留了一套班子名义上总领长江以南政务,但实际上除了户部与兵部有实权外,其他各部都是虚职,一般都是打发养老的去处(人大政协)。

六部除了政务人员外,还有专门监察六部的六科(中纪委派驻纪检组),六科的一把手给事中虽然官只有七品,但是对六部办事不利、贪污腐化的情况可以直接向皇帝报告,甚至如果六科认为皇帝的旨意有不妥的地方,可以“封还”,拒绝执行。当然这种情况出现的很少。从这点可以看出,明代的纪检组长比如今的监察力度要强,不过在十八大纪委落实“监督责任”后,各纪检组落实“三转”,监察力度有了很大的进步。

督察院(国监委)、刑部(政法委)、大理寺(最高法)统称为三法司,可类比公检法+国监委。

再简单说一下地方。

布政司使类比为省长,各巡抚最初类似中央巡视组组长,是中央的三品官员挂职临时担任的,但是这组长好任命不好免职,临时机构逐渐的成为了常设机构,各巡抚实际上成为了地方行政长官,巡抚之上设总督,一位总督可督数省(建国初期的五大局)。

我国在建国初期分设了东北、华北、华南、西南、西北五局,一局统领数省党政军大权,后毛主席一声令下,“五马进京”,地方才逐渐分散为30余个省级行政单位。

地方力量过强,有可能威胁中央权威。明嘉靖年间东南总督胡宗宪暗通内阁阁员严嵩,对外打击倭寇等黑暗势力,对内整顿吏治,深得民心,一时风光无两。而后遭到几乎其他所有势力的共同打压。严嵩本人结党营私,贪腐严重;胡宗宪作风霸道,儿子在外勾结商人全国知名(被海瑞整过),因此最终二人双双入狱,下场令人唏嘘。

明朝官吏的选任制度

明朝官制,即明朝官吏的选任制度,是明朝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明朝官制分两部分,选官制度和任官制度。明朝官制分为中枢、地方、军事官制三部分。为了加强皇权,明太祖朱元璋废除了沿用已久的三省制,亦罢宰相职,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明首创的内阁则成为六部之上的中央最高行政机构。地方官制,明朝共设省、府、县三级行政机构。军事官制,明朝设锦衣卫,武官第一次掌有监察百官万民之权。明朝官制在汉、唐旧制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其官制影响一直延续到清朝,甚至是今天。

明朝的皇帝大多不亲理朝政,使得后人容易过低地评价明朝的各个方面。而对比一下自秦至清,会发现中国的封建王朝中,延续时间超过260年,且没发生过分代(如西汉、东汉)的只有唐、明、清三朝。再比较文化、经济、军事等领域,明朝也都名列前茅。这不能不让人疑惑,就如清代史学家赵翼曾慨叹:“不知主德如此,何以尚能延此百六七十年之天下而不遽失,诚不可解也。”

要解决这个问题,就不能不提到明朝的官制。官制是政权机构的一个重要组织制度。它关系到这个政权的盛衰,关系到当时社会的安定或动荡,关系到当时人民的生活。而且清承明制,所以可以说明朝官制在中国延续了近五百年,支撑、维护了中国明朝和清朝的统治。

明朝除宗室外,文武官的封爵分为公、侯、伯三级,封爵上各加地名为封号,只有岁禄,并非实际的封邑。

明朝的散官制度与唐宋时不同,表现为按官授阶,因此散官的地位与作用下降。与官品相配,明散官也分为九品十八级,从九品至正五品及正、从一品每级又有初授、升授两等,从四品至正二品则有初授、升授、加授三等。散官的授予办法是,初授或升授某品官,司时赐予初授散官;初考称职时,赐升授散官;再考功绩显著者,赐加授散官。考核平常者,不赐升授或加授散官。除给散官外,文官一品至五品,武官一品至六品,经再考,可参照散宫同时授予勋级。因此,散官与勋级既是附加性官衔,又可视为考核制度的补充,但与实职和俸禄并无关系。明之文散阶有四十二阶,明之武散阶三十阶,文勋十级, 武勋六品十二阶。洪武二十五年,重定内外文官岁给俸禄之制。最高者,正一品官为一千四十四石;最低者从九品,六十石;未入流者,三十六石。均米、钞、本、折兼之。

篇12:校本研究制度

校本研究制度

一、建立以校为本的研究制度,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是学校教育教学研究的身体力行者。校长要为教师参加教育教学研究提供条件支持,如建立融汇校内外研究资源的信息库,直接服务于教师发展的、开放的学校研究网络;要建立研究激励机制,定期奖励有研究成果的教师;要给教师以人文关怀,尊重和保护教师的专业自主,为教师的研究和教学改革排忧解难;要为教师,教研人员和研究者获得经常性的沟通和联系,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使教师的困惑能及时得到解决,教师的经验能及时得到关注和分享。

二、以课题实验为载体,使教师带着问题进行教学和思考,在实验中、在教学中,自觉学习理论,积极听取讲座,搜集资料,认真开展研讨,归纳总结,提炼成果,全方位地提高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及业务素质。

教师要养成学习与反思的习惯,增强研究意识,以研究者的眼光审视、反思、分析和解决自己在教学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把日常教学工作与教学研究、课堂实验融为一体。

三、以研究沙龙为载体,建立领导与教师,教师与教师“平等对话、合作交流”的“研究沙龙”模式。

教师之间要主动进行专业切磋、协调与合作,互相学习,彼此支持,共同分享经验。学校要形成对话机制,为教师之间进行信息交流、经验分享和专题讨论提供平台,倡导科学精神和实事求是的态度,营造求真、务实、严谨的研究氛围。

四、以案例分析为载体,引导教师在叙说自己或他人的教育生活经验和教育生活体验中认识自我、反思自我、改变自我,案例分析的朴实风格使教师真正体会到“教学过程即研究过程”。

五、以教学为基础,将教育教学活动中遇到的教育教学问题、解决的过程、解决后的效果、体会与反思以故事或随笔的形式记载下来,使大家讨论、分享、学习与提高。

六、小组教研活动每周两节课排入课表,在教研组长领导下,积极开展新课程环境下的教研活动,活动时要思想集中,不做与教研活动无关的事。

各教研组要组织教师有计划、有目的地积极开展教学专题研究,开展教学专题研究,开展教学改革。每个教师必须自选一到二个专题加以研究,争取有所收获、有所提高。每次活动要有计划性,让每一位教师明确主题,中心发言人要提前做好专题发言准备。

教研组长要及时总结教研、教改经验,并加以推广应用,争取教研有所创新、有所发展。

七、教法要立足于改革,不断提高教学效率。每年度每个教师至少要进行一次试验教学。每次试验教学要有明确的目的`要求,教前要充分研究,教后要认真评议,以使集思广益,共同提高。要积极参加各科基本功竞赛活动和评优课活动。

八、要努力形成虚心学习相互切磋的良好教研气氛,领导、教师积极参加听课、评课等教育研究活动。

九、要积极参加教育科研活动,学习教育理论,勇于实践,探索教育教学的规律,注意总结经验。每位教师要做好教育、教学理论学习笔记,每年撰写教学论文不少于一篇。要积极参加各科学术交流活动,不断地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中青年教师要争当学科教改带头人。

十、要认真进修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首先要熟悉本科的课程标准,所执教的教材体系,还要不断学习新的科学成就,充实自己的教学内容,进修要写进修笔记和进修小结。学历未达标的教师要积极参加合格教育或各类进修,已达标的教师也要重视业务进修,注意知识更新,力争做到一专多能,积极辅导学生开展课外兴趣小组和研究小组活动,积极开设各种选修课和活动课。加强自身修养,努力提高教学业务水平。

十一、建立校本考评制度与奖励制度,提倡教师一专多能,鼓励拔尖人才。每学年开展评选优秀教师、优秀论文、优秀教案、优质课、特长班、优秀辅导员的活动,鼓励教师在自己岗位上积极地进行创造性的工作。

篇13:课题研究制度

课题研究制度

我校承研的滁州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新课程背景下小学英语课堂教学有效性研究》已正式开题。为加强对课题实验研究工作的管理,确保研究任务如期完成,特制定本度。

课题组管理制度

1、课题组成员务必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大胆创新,勇于探索的原则,始终保持高度的热情,积极参与本课题的各项活动。

2、课题组成员要根据课题小组的计划和分工安排,配合主持人对所研究的子课题进行扎扎实实的研究,及时沟通实验研究情况。

3、课题组成员要准时参加各项课题活动,及时探讨课题研究中出现的问题,交流研究经验。

4、课题组老师在平时的教育、教学中应充分渗入课题研究的内容,密切联系自己的'教教育、教学工作,坚持研、教结合,学以致用。

5、课题组成员平时注意学习和收集有关课题研究方面的书籍、杂志、文献和国内外有关课题研究方面的最新资料,并保存好收集的资料。

6、要注意及时总结研究的成果,保管好研究资料。每学期写一篇教学反思或教学经验总结,每学年写一篇教学论文。

7、课题小组负责人对科研课题,要负责论证、指导(包括:课题发展方向、解决研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交本阶段度研究工作报告和下个阶段研究工作计划,督促科研工作的开展。

8、各课题成员应根据上述制度规范本人的课题实施计划,争取在课题研究周期内实现目标,力争出成果。

课题组成员职责

1、课题组组长职责:

(1)、负责整个课题研究的策划、组织、协调、目标考核工作,及时了解课题研究的进展,解决课题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2)、邀请课题专家组专家对研究工作进行指导,确保课题研究沿着正确的方向、按正常的进度进行。

(3)、及时提交本阶段度研究工作报告和下阶段研究工作计划,并且做好兼职的资料员,以确保研究档案的完整、有序。

(4)、落实课题研究计划,组织开展课题组成员的理论学习、专题研讨、教学观摩、经验交流等集体研究学习活动,并作好记录。

2、课题组组员职责:

(1)、遵守课题研究管理制度,按时按质完成承担的研究任务。高级教师、骨干教师和主研人员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2)、认真学习领会《开题报告》、《课题实施方案》和课题阶段研究方案,明确研究的目标、任务、方案和内容,领会其实质。

(3)、主动开展理论学习,了解与本课题研究相关的理论和已有成果,提高研究的科学性。积极参加学校和学科课题组组织的集体研究学习活动,接受课题领导小组指导、检查和考核。

(4)、课题研究常态化。在教育教学各环节,特别是课堂教学实践中,勤于思考,努力探索,不断总结,作好记录,为课题研究积累大量翔实的素材。

课题组例会制度

为了更好地推动课题研究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课题组全体教师的力量,整体提高课题研究水平,建立课题组例会制度。请课题全成员严格执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1、例会内容

①、有关课题的理论学习、培训

②、总结前段工作,布置下段工作。

③、集体备课、听课、评课或课题进展情况交流分析。

④、交流教学和研究方法,解决研究中的问题,撰写、交流反思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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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靠制度保障法官的高素质

靠制度保障法官的高素质

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能否真正实现司法公正,最根本、最重要因素在于人,在于法官素质。实践充分证明,要提高法官的素质,保证公正司法,既要靠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培训,更要靠制度制约。结合当前法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规定的精神,在用制度保障法官素质方面,应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提高进人标准。由于对法院工作人员历来沿用党政干部管理的办法,没有充分考虑法院工作所特有的性质和特点,而且在实际工作中,对法官法贯彻落实不好,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人民法院需要的人员进不来、不需要的挡不住和进来后出不去的状况。所以,用制度促进和保障法官素质,必须首先严格执行法官法规定,用制度细化法院各类新进人员的标准,严把“进口关”。要在提高进人标准的情况下,实行新进人员公开、统一考试制度,特别是对于审判人员,一定要规定更为严格的录用标准,确保新进审判人员的质量。

二、严格任职条件。实践证明,庞大的法官队伍行使审判权,将无法保证司法的公正性,而且,法官任职条件过低,不仅无法在社会上形成法官的权威性,而且也无法在法官内心形成有效的约束激励,甚至有的法官对自己的`职业和身份都不加珍惜。所以,要实现法官的高素质,首先要在实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和尝试法官助理制度的基础上,实行法官定编制度,大量减少现有法官的数量;其次,要逐步通过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等措施,更严格地规定行使审判权法官的任职条件,把法官数量降到最低限度,真正使法官成为极少数的社会精英团体。

三、落实审判权力。长期以来,我们一直陷入了审判权不落实与法官素质提高慢的怪圈之中。由于法官素质方面的问题,我们在审判工作中过分强调庭长、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的把关作用,依法应由审判员和合议庭行使的审判权一直不完整,这不仅造成一旦出现错案责任无法追究落实,而且造成审判法官责任心不强和各种能力提高过慢,形成了一种不良循环状态。因此,要提高法官素质,必须严格依法落实审判权,用制度明确规定审判员和合议庭的职权范围,使审判员和合议庭真正成为行使审判权的主体,进一步增强法官的责任心,促进法官素质的不断提高。

四、严格责任追究。在审判权明确和落实的情况下,通过规范性的制度,严格对法官审判案件的考核、制约和监督,建立严格的违法审判和错案追究制度。对于故意违法审判或者由于业务素质原因发生错案时,要责其承担一定的责任,直至在情况严重时,剥夺其审判权或者免除其法官职务。

五、提高福利待遇。法官的福利待遇,不单纯是经济和金钱问题,而是一个涉及公正司法的重要问题。对法官实行高福利待遇,会有效地提高法官社会地位,树立法官权威。同时,有助于法官内心自我约束机制的建立,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实现法官管理机制的科学化和制度化。

六、规范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培训。法官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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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国外法官遴选制度的考察

国外法官遴选制度的考察

法律适用的活动过程,实际上是法官适用法律知识解决社会冲突的理性思维过程,是通过自己的思维活动与理性判断,把法律规定正确地适用于案件的过程。因此,高素质的司法人员,特别是高素质的法官,是保障法律实施的关键。各个国家和地区莫不重视法官遴选。纵观世界各国的法官遴选制度,尽管在具体做法上有不少差异,但也存在着规律性,显现出共同的发展趋势。

一、法官任职资格

西方学者普遍认为,如果说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1]。虽然检察官、律师对法律适用和裁判的作出都有重大影响,但对案件作出终局性结论的却是法官。所以,国外对法官资格要求一般比律师和检察官高。

英美法系国家强调法官必须由富有实务经验且道德学问优秀的人士担任。要求法官“年长、经验、精英”[2]。马克斯。韦伯指出,“普通法从个别案中抽象出规则然后运用到个案中的模式,要求富有实务经验的人来操作,而不需要成文法和理论所指导”[3]。因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一般都是从律师中选任的,取得律师资格并具有一定期限的律师从业经验是担任法官的必要条件。如英国,法官必须“具有法律知识和经验,判断和分析能力,有良好的决定和交流技巧。富有权威、道德、公正、能够理解普通人和社会,性格温和,有礼貌和尊严,对社会服务具有责任。”[4]英国除治安法官以外的所有法官都只能从参加全国4个法学会的'律师中任命。其中担任地方法院的法官(不包括治安法官),必须有不少于7年的出庭律师经历,担任高等法院法官,必须具有以上的出庭律师经历,或者2年以上地方法院法官的经历;最高上诉法院法官,必须具有以上出庭律师的经历或者担任高等法院法官职务2年以上的经历。所以在英国,很少见到40岁以下的法官[5]。法官最初任职的平均年龄为47岁,高级法院的法官年龄一般都在60岁以上[6]。且他们绝大部分毕业于牛津、剑桥、伦敦等名牌大学。在美国,只有在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JD学位(即法律职业博士),并经过严格的律师资格考试合格,并有若干年从事律师工作经验的律师或法学教授才具有担任联邦法院法官的资格。全美2.8万法官几乎都是从律师(特别是出庭律师)中选拔出来的[7]。在澳大利亚,县级以上各级法院的法官,不仅要求必须是法律职业的合格成员,而且法律明文规定必须具有从事该职业的最低年限的经历。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是从律师队伍中吸收过来的[8]。在巴西,担任初审法院法官必须有三年以上律师经历,州法院法官必须有两年以上法官的经历,大法官则须有非常丰富的法律知识和长期的司法实践经验;联邦高级法院大法官中从律师、检察院官员中选任的,必须从事律师或者检察官职务10年以上。联邦高级军事法院大法官中从律师中选任的,必须具有从业的经历[9];在新加坡,法官必须是大学法律专业毕业生,并先当7年律师后才有资格当法官。最高法院法官必须有10年至20年的律师或者法官经历[10]。按照印度宪法规定,在印度国内担任司法职务至少满10年或在高等法院或者两个以上此类法院连续担任律师至少满10年才能担任高等法院法官;在任一高等法院或者两个以上高等法院连续担任法官至少5年者、在任一高等法院或者两个以上高等法院连续担任律师至少10年者、或总统认为卓越的法学家且通常要50岁以后才能担任最高法院大法官[11]。

大陆法系国家也十分重视法官的任职资格,但侧重点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不象英美法系国家那样要求法官必须是年长的富有经验的,而更注重法官的专业知识的训练。由于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乃是一个被立法者所设计和缔造的运用立法的机器,法官的主要职责在于解释和适用法律,而不是创造法律,因此法官无论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也不必从优秀的律师中挑选[12]。但是,大陆法系十分强调法官必须接受专门的法律知识的训练,熟练地掌握法律的知识和技巧。为此,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设立了法官从业资格考试或司法考试,这些考试十分严格,录取比例很低,一般在大学毕业后,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准备,才有可能参与考试,而有极少数人能够通过。在考试合格后,还必须经过一定时期的培训,才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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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我国法官遴选制度历史考究

我国法官遴选制度历史考究

司法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法官是高素质的。要成为一名法官,必须经过严格的遴选。在国外,法官一般都是社会的精英。反观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现状,却不尽如人意。在目前有关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现状之成因探究的论著中,往往将其归咎于历史。事实并非如此。其实,在中国的历史上是比较重视法官遴选的,尤其是民国时期,法官遴选程度甚至已超过今天。研究法官遴选制度的历史,有助于当前我国法官遴选制度改革。

一、中国古代法官遴选制度

据史料记载,中国古代重视司法官吏的选拔是从商周时代开始的。商朝把“政务、民事、执法”作为选拔和任用官吏的标准予以规定,形成“三宅三俊”选任法。要求司法者做到执法严明、公正无邪。西周时期比较强调法官依法办案。为保证依法办案的贯彻落实,西周统治者非常重视司法人员的任选,要求司法官的入选,必须要有“德”,具体德行标准是“三俊”:一是“敬于刑、有德惟刑”;二是“哲人惟刑”,三是“兹式有慎”。强调避免任用奸佞决狱断案。《尚书?吕刑》指出,“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其中。”此外,该时期还对司法官员的选拔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秦朝厉行法治,官员大多从熟悉法律的刀笔吏起家,直到汉代,“以吏为师”的传统依然在发挥影响力。据《文献通考?选举考》的统计,《汉书》所记载的人物中有二十九人是小吏出身,占了各类人物出身的第一位。而西汉的五十七位廷尉中,《汉书》有传的有十一人,其中六人是掾吏出身,另有二人是以学律令治刑名而著称。东汉时,律学兴盛一时,颖川郭氏“家世衣冠”世传律学,郭弘任颖川太守的决曹掾三十多年,其子郭躬聚徒讲学,后以郡吏起家而两任廷尉。郭氏在百年之中出了七位廷尉。与郭氏齐名的是沛国陈氏,也家传律学,而陈宠官至廷尉。据统计,东汉的二十二位廷尉,就有十七人被誉为“明习法律”。以至于形成廷尉必选于律学世家的`习惯。东汉末年,经学世家的杨赐被命名为廷尉,杨赐即以“代非法家”为由推辞不受。总之,在秦汉时代,司法审判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说是专业化了。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律学一蹶不振,不再是儒家经学的组成部分。世家大族子弟依靠“九品中正制”,举孝廉为官如探囊取物,不屑于学习律学。司法审判也被士族视为“浊务”,不愿担任司法审判官职。但自魏明帝时起,为增加司法官的法律知识,提高审判效能,采纳卫凯建议,首次在廷尉中增设律博士一职,负责教授法律,培养司法人员,成为我国最早设置的专门从事法律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机构和官员。该项制度为西晋以后所继承,并在北齐时由一人的编制增至四人,表明当时的统治者比较重法律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并开始注意对司法人员进行专业培养。

隋唐确立科举制后,在国子监保留了“律学”,由三名律学博士教授法律,学生定额五十名,通过考试后可由吏部授予从九品上、下阶的官职。科举中也设有“明法”一科。隋初通过一系列制度来普遍提高官吏知法、用法水平,督促各级机构严格执行法律,涌现了一批执法严明的官吏。唐朝对司法官的委任,设有特定的程序,须由吏部与刑部尚书共同研究决定,然后注拟。

宋朝是我国封建社会中一个比较重视法律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和法律考试的朝代。选用司法官员时,把法律考试作为重要内容。太祖建隆三年?公元962年?,八月诏规定选用各道司寇参军,“皆以律书试判”。选拔刑部的详复官和三法司的法直官时,要试以断案几十道。就是选拔低级的司法官,也要举行律学考试。宋神宗时,还规定进士也须经过“试法”才能授官。另外,朝廷也累累下诏:“今中外臣僚习读法令”。有的学者指出,宋代以注意司法官吏的选拔和任用,为后世所重视,具体表现在:第一,置律学,设明法科考试;第二,革新司法队伍,选明法,任清廉;第三,严赏罚,惩赃官。

明朝中央及地方的官办学校教学完全为儒学内容,科举仅进士一科,进士及第后往往即派往各地担任知县或担任监察御史巡抚按一省,所读、所考与法律毫无关系,而一任官职就要审判案件。为防止官员不懂法律造成冤案,《大明律?吏律?公式》专设“研读法令”条,规定:凡国家律令参酌事情轻重,定立罪名,颁行天下,永为遵守。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每遇年终,在内从察院、在外从分巡御史,提刑按察使官按治去处考校,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钱一月,再犯笞四十附过,三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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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

2017关于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

为促进法官、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落实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法官、检察官惩戒工作,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尊重司法规律,体现司法职业特点,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责任与过错相适应,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二、法官、检察官在审判、检察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实施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惩戒。

认定法官、检察官是否违反审判、检察职责,适用《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

三、法官、检察官惩戒工作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分工负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对法官、检察官涉嫌违反审判、检察职责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

惩戒委员会由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职业操守好的人员组成,包括来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的代表以及法官、检察官代表。法官、检察官代表应不低于全体委员的50%,从辖区内不同层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选任。

惩戒委员会主任由惩戒委员会全体委员从实践经验丰富、德高望重的资深法律界人士中推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对人选把关后产生。

法官惩戒工作办公室设在高级人民法院,检察官惩戒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级人民检察院。

五、惩戒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惩戒委员会章程;

(二)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调查的情况,依照程序审查认定法官、检察官是否违反审判、检察职责,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的意见;

(三)受理法官、检察官对审查意见的异议申请,作出决定;

(四)审议决定法官、检察官惩戒工作的其他相关事项。

惩戒委员会不直接受理对法官、检察官的举报、投诉。如收到对法官、检察官的.举报、投诉材料,应当根据受理权限,转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司法管理、诉讼监督和司法监督工作中,发现法官、检察官有涉嫌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需要认定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提请惩戒委员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应报请惩戒委员会审议情形外,法官、检察官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依照法律及有关纪律规定处理。

七、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惩戒委员会提供当事法官、检察官涉嫌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事实和证据,并就其违法审判、检察行为和主观过错进行举证。当事法官、检察官有权进行陈述、举证、辩解。

八、惩戒委员会经过审议,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情节和相关规定,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对当事法官、检察官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提出审查意见。

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送达当事法官、检察官和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九、当事法官、检察官或者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提出。

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异议及其理由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回复当事法官、检察官或者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十、法官、检察官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属实,惩戒委员会认为构成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惩戒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一)应当给予停职、延期晋升、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法办理;

(二)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法官、检察官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免除法官、检察官职务,应当按法定程序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

十一、当事法官、检察官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诉。

十二、本意见所称法官、检察官,是指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后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

对司法辅助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依照有关法律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分别制定法官、检察官惩戒工作办法。

从任职条件起步-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的改革方案

建立中国法官定额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逐级安全生产承诺书

法官表扬信

法官事迹材料

抱抱法官

中外票据保证制度比较研究

公司设立无效制度之研究

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

《法官逐级选任制度研究(精选17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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