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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物流运输管理制度
物流运输管理制度
奖惩管理规定
1、奖励条件
(1)、全年驾驶无事故。
(2)、全年运输货物无丢失,无损坏
(3)、发现并能及时制止重大错误形为的发生,避免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4)、工作认真负责,恪守职责,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5)、积极进取,努力钻研。对仓库的管理,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为公司开源节流做出贡献者。
(6)、在安全检查评比中,消灭重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四项频率均不超过公司下达的指标之车队,车队长、安全员、车管员、调度员每人奖励二百元。
(7)、在每季度车辆安全技术检查评比中,保养质量达九十分以上的车辆,奖励主管司机五十元;连续四个季度均达到九十分以上者,年终加奖一百元。
2、处罚标准
(1)、承运司机未按要求时间把货送到用户手中,影响用户生产,每晚一天罚款200元;
(2)、承运司机不得私自将承运的货物转主或委托其它车辆运输,如果发生上述情况罚款500-1000元,视情节拒付运费。
(3)、承运司机在整个承运过程中有倒换、盗窃所运物等行为者,要按零部件价格的3-5倍进行罚款,赔偿零件损失。
(4)、在承运过程中对承运货物造成丢失、损失、锈蚀等,视情况予以200-1000元罚款,根据情节对丢失和损失的零件进行赔偿。
(5)、承运车辆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交通事故和临时故障不能按时间要求到达目的地,在出事后2小时内不能及时向公司汇报的罚款500元/次,汇报后也要视情况罚款100-500元,如果造成较大影响,可加重处罚。
(6)、承运司机不能按要求传递票据或将票据涂改或损坏,罚款100-200元,如果丢失视影响程度进行罚款。
(7)、承运司机到达运送目的地,要热情服务和交接,协助卸车,如因工作服务态度不好,用户反映强烈,视情况罚款100-500元。
(8)、轻微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元以下):负同等以上责任,赔偿30%至40%经济损失,取消五千公里安全里程。
(9)、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负一定、次要责任,停驾五至十天,赔偿10%至20%经济损失,取消六千公里至一万公里安全里程;负同等以上责任停驾十至三十天,赔偿30%至40%经济损失,取消一万至六万公里安全里程。
(10)、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负一定、次要责任,停驾一至三个月,赔偿10%至20%经济损失,取消二十万至三十万公里安全里程(属死亡事故,取消三十万至五十万公里);负同等以上责任,停驾三个月以上,赔偿30%至40%经济损失,取消全部安全里程,货运事故损失赔偿限额,同等责任以下最高不超过一千元,主要责任以上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11)、特大事故:凡负有责任的,停驾半年以上,取消全部安全里程。
(12)、驾驶员在一年内累计发生三宗同等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每宗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者或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者,取消其在本公司的.驾车资格。
运单的传递与统计
1、运输员必须按规定地点卸货。如货运方有其他要求需向调度员讲明,以便重新安排调整。
2、卸货时按要求堆放整齐,方便点验。
3、定位卸货要轻拿轻放,根据商品性质和技术要求作业。
4、交货时,运输员按货票向接货员一票一货交待清楚,并由接货员签字,加盖货已收讫章。
5、货物移交后,运输员将由接货员在临时入库通知单或入店票上签字、盖章的票据交储运业务部。业务部及时转各商店办理正式入店手续。
6、若运输货物移交有误,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
7、运输任务完成后,运输员需在派车单上注明商品情况,连同铅封交收货单位。
8、在运输中,因运输人员不负责任发生问题,按场内有关规定处理。
商品运输安排与申报
1、运输员必须按规定地点卸货。如货运方有其他要求需向调度员讲明,以便重新安排调整。
2、卸货时按要求堆放整齐,方便点验。
3、定位卸货要轻拿轻放,根据商品性质和技术要求作业。
4、交货时,运输员按货票向接货员一票一货交待清楚,并由接货员签字,加盖货已收讫章。
5、货物移交后,运输员将由接货员在临时入库通知单或入店票上签字、盖章的票据交储运业务部。业务部及时转各商店办理正式入店手续。
6、若运输货物移交有误,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
7、运输任务完成后,运输员需在派车单上注明商品情况,连同铅封交收货单位。
8、在运输中,因运输人员不负责任发生问题,按场内有关规定处理。
商品运输、卸货与交接
1、运输员必须按规定地点卸货。如货运方有其他要求需向调度员讲明,以便重新安排调整。
2、卸货时按要求堆放整齐,方便点验。
3、定位卸货要轻拿轻放,根据商品性质和技术要求作业。
4、交货时,运输员按货票向接货员一票一货交待清楚,并由接货员签字,加盖货已收讫章。
5、货物移交后,运输员将由接货员在临时入库通知单或入店票上签字、盖章的票据交储运业务部。业务部及时转各商店办理正式入店手续。
6、若运输货物移交有误,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
7、运输任务完成后,运输员需在派车单上注明商品情况,连同铅封交收货单位。
8、在运输中,因运输人员不负责任发生问题,按场内有关规定处理。
货物通知、提货和装运
1、调度员接到货运通知和登记时,要验明各种运输单据,及时安排接货。
2、调度员按商品要求、规格、数量填写运输派车单交运输员。
3、运输员领取任务后,需认真核对各种运输单据,包括发票、装箱单、提单、检验证等。问明情况,办理提货。
4、提货
(1)、运输员提货时,首先按运输单据查对箱号和货号;然后对施封代、苫盖、铅封进行认真检查;确信无误后,由运输员集体拆箱并对商品进行检验。
(2)、提取零担商品时需严格检查包装质量。对开裂、破损包装内的商品要逐件点验。
(3)、提取特殊贵重商品要逐个进行检验;注意易燃、易碎商品有无异响和破损痕迹。
(4)、提货时做好与货运员现场交接和经双方签字的验收记录。
(5)、对包装异常等情况,要做出标记,单独堆放。
(6)、在提货过程中发现货损、货差、水渍、油渍等问题要分清责任,并向责任方索要“货运记录”或“普遍记录”,以例办理索赔。
5、装运。
(1)、运输员在确保票实无误,或对出现的问题处理后,方可装车。
(2)、装车要求严格按商品性质、要求,堆码层数的规定,平稳装车码放;做到喷头正确、箭头向上,大不压小,重不压轻,固不压液;易碎品单放;散破包装在内,完好包装在外;苫垫严密,捆扎牢固。
篇2:物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物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运营或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其他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所辖地区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危险品”是指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环境构成危险,并在技术细则的危险品品名表中列明或根据技术细则进行分类的物品或物质。
(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和发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
(三)“托运人”是指与经营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其名称出现在航空货运单上的人。
(四)“货物运送代理人”是指代表托运人安排货物航空运输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五)“经营人”是指从事或拟从事民用航空器经营的企业。
(六)“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销售客货航空运输的企业。
(七)“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为其提供各项地面服务的企业。
(八)“托运物”是指经营人从托运人一次一个地址接收的,以一批和运往一个目的地地址的一个收货人而出具凭据的一个或多个危险品包装件。
(九)“机长”是指由经营人指派作为指挥和负责飞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
(十)“机组成员”是指由经营人指派在飞行值勤期间在航空器上执勤的人员。
(十一)“飞行机组成员”是指在飞行值勤期间对航空器运行负有必要职责的持有执照的机组成员。
(十二)“危险品事故”是指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造成致命或人员严重伤害或财产损失或环境危害的事故。
(十三)“危险品事故征候”是指除危险品事故外,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不一定发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起火、破损、溢出、液体或放射性物质渗漏或包装物或容器未能保持完整的其他情况的事故征候。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并严重危及航空器或航空器上人员的任何事件也被视为构成危险品事故征候。
(十四)“例外”是指本规定中从通常适用于危险品的一个具体项目的要求中免除该项目的规定。
(十五)“豁免”是指民航局给予的免于执行本规定的许可。
(十六)“不相容”是对危险品混合在一起将导致危险地释放热量或气体或产生腐蚀性物质的描述。
(十七)“包装件”是指包装作业的完整产品,包括准备运输的包装物或容器及其内装物;
(十八)“集合包装件”是指为便于作业和装载,一个托运人用于装入一个或多个包装件的并组成一个操作单元的一个封闭物。此定义不包括集装器。
(十九)“集装器”是指任何类型的货物集装箱、航空器集装箱、带网的航空器集装板或带罩棚网的航空器集装板。此定义不包括集合包装件。
(二十)“包装物或容器”是指容器和为该容器起到容纳作用所必需的任何其他部件或材料。
(二十一)“始发国”是指托运物最初在该国领土内装上航空器的国家。
(二十二)“联合国编号”是指联合国危险品运输专家委员会为识别一种物质或一组特定的物质而指定的四位数字号码。
第五条 经营人和其他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技术细则及其补充材料和任何附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在极端紧急或不适宜使用其他运输方式或完全遵照规定的要求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的情况下,民航局对这些规定可予以豁免,但在此情况下必须尽全力使运输的总体安全水平达到与这些规定要求的同等的安全水平。
第二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和例外
第一节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
第六条 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在任何情况下禁止航空运输的物品和物质,任何航空器均不得载运。
第七条 除符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规定的规格和程序外,禁止危险品航空运输。
第八条 除本规定第四条予以豁免或者按照技术细则规定经有关国家批准可以运输的情况外,禁止下列危险品装上航空器:
(一)技术细则中规定禁止在正常情况下运输的危险品;
(二)受感染的活动物。
第九条 除技术细则中另有规定外,不得通过航空邮件邮寄危险品或者在航空邮件内夹带危险品。
不得将危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作为航空邮件邮寄。
航空邮寄危险品的,应遵守国家邮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例外
第十条本可被分类为危险品的物品和物质,根据有关适航要求和运行规定,或因技术细则确定的那些专用目的需要装上航空器时,应作为本规定的例外。
第十一条航空器上载运的用于本规定第十条所述物品和物质的替换物,或因替换已被卸下的物品或物质,除技术细则允许外,应当按本规定进行运输。
第十二条 旅客或机组成员携带的特定物品和物质在技术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应当作为本规定的例外。
第三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申请和审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经营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应当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第十四条 经营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书和本规定要求的其他申请文件。
第十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告知申请人有关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政策和规定,为申请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提供咨询和申请书的标准格式。
第二节 国内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
第十六条 国内经营人首次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应当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拟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和类别;
(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
(四)危险品培训大纲;
(五)符合本规定及技术细则培训要求的说明;
(六)危险品事故应急响应方案;
(七)符合性声明;
(八)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国内经营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后续的审查工作做出安排;不受理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在受理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申请后,应当进行详细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做出许可的决定。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所需的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时间不计入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限。
审查后不合格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做出不许可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时说明理由,并告知其进行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第三节 外国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
第十九条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规定的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书,并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
(二)拟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和类别;
(三)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认可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或等效文件;
(四)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或等效文件;
(五)民航局颁发给该外国经营人的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六)符合本规定培训要求的说明;
(七)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本条要求提交的文件,如使用的是中文或英文以外的其他文字,应附带准确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第二十条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规定的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当在预计运输危险品之日六十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要求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正式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外国经营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该外国经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一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外国经营人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规定的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外国经营人出具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中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书,并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危险品始发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
(二)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
(三)拟运输危险品的经营范围和类别;
(四)同中国境内有资质的地面服务代理人签订的涉及危险品的机场地面服务代理合同;
(五)执行不定期飞行相关人员符合本规定培训要求的说明;
(六)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中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在预计飞行日七天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不符合此时限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遇灾害运送救援人员或物资等紧急和特殊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四条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中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当场或三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申请人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书面决定。民航地区管理局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外国经营人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遇灾害运送救援人员或物资等紧急和特殊的情况,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按照民航局的相关要求办理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第四节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期限、变更和延续
第二十五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失效:
(一)经营人书面声明放弃;
(二)许可被撤销或其有效性被中止;
(三)许可有效期届满;
(四)其他原因。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具体有效期及其他限制条件应当在许可中载明。
第二十六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持有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持有人要求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在许可有效期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外国经营人使用航空器进行不定期飞行中运输危险品的许可一般不得延期。
第四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
第二十八条 国内经营人应当制定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并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批准。
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的内容可以按照专业类别及其承担的责任编入经营人运行、地面服务和客货运输业务等其他手册中。
第二十九条国内经营人应当在工作场所的方便查阅处,为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人员提供其所熟悉的文字写成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以便飞行机组和其他工作人员履行危险品航空运输职责。
第三十条 国内经营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进行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总政策;
(二)有关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和职责;
(三)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操作程序;
(四)旅客和机组人员携带危险品的限制;
(五)危险品事故征候的报告程序;
(六)托运货物和旅客行李中隐含危险品的预防;
(七)国内经营人使用自身航空器运输本经营人物质和物品的'管理程序;
(八)人员的培训;
(九)通知机长的信息;
(十)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急程序和措施;
(十一)紧急情况下危险品救灾物资运输预案;
(十二)其他有关安全的资料或说明。
国内经营人应采取措施保持危险品手册所有内容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一条国内经营人应当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其雇员及其销售代理人和地面服务代理人的雇员在履行相关职责时,充分了解危险品运输手册中与其职责相关的内容,并确保危险品的操作和运输按照其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
第三十二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要求国内经营人对危险品运输手册的相关内容、分发或修订做出调整。
第五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准备
第三十三条 航空运输的危险品应当根据技术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包装,提交正确填制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
第三十四条 航空运输的危险品所使用的包装物或容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装物或容器应当构造严密,能够防止在正常运输条件下由于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或由于振动而引起渗漏;
(二)包装物或容器应当与内装物相适宜,直接与危险品接触的包装物或容器不能与该危险品发生化学反应或其他反应;
(三)包装物或容器应当符合技术细则中有关材料和构造规格的要求;
(四)包装物或容器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进行测试;
(五)对用于盛装液体的包装物或容器,应当能承受技术细则中所列明的压力而不渗漏;
(六)内包装应当以防止在正常航空运输条件下发生破损或渗漏的方式进行包装、固定或垫衬,以控制其在外包装物或容器内的移动。垫衬和吸附材料不得与包装物或容器的内装物发生危险反应;
(七)包装物或容器应当在检查后证明其未受腐蚀或其他损坏时,方可再次使用。再次使用包装物或容器时,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随后装入的物品受到污染;
(八)如由于以前内装物的性质,未经彻底清洗的空包装物或容器可能造成危害时,应当将其严密封闭,并按其构成危害的情况加以处理;
(九)包装件外部不得粘附构成危害数量的危险物质。
第三十五条 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危险品包装件应当贴上适当的标签,并且符合技术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每一危险品包装件应当标明货物的运输专用名称。如有指定的联合国编号,则需标明此联合国编号以及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其他相应标记。
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每一按照技术细则的规格制作的包装物或容器,应当按照技术细则中有关的规定予以标明;不符合技术细则中有关包装规格的包装物或容器,不得在其上标明包装物或容器规格的标记。
第三十七条 国际航空运输时,除始发国要求的文字外,包装上的标记应当加用英文。
第六章 托运人及货物运送代理人的责任
第一节 托运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托运人应当确保所有办理托运手续和签署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的人员已按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要求接受相关危险品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九条托运人将危险品的包装件或集合包装件提交航空运输前,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规定,保证该危险品不是航空运输禁运的危险品,并正确地进行分类、包装、加标记、贴标签、提交正确填制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或将危险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托运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运输的危险品,应当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
第四十条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凡将危险品提交航空运输的人应当向经营人提供正确填写并签字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文件中应当包括技术细则所要求的内容。
运输文件中应当有经危险品托运人签字的声明,表明按运输专用名称对危险品进行完整、准确地描述和该危险品是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加标记和贴标签,并符合航空运输的条件。
危险品运输文件中托运人的签字应与货运单上的托运人保持一致。
第四十一条 国际航空运输时,除始发国要求的文字外,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应当加用英文。
第二节 货物运送代理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货物运送代理人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包括为托运人提供货物运送、仓储、收运、搬运、装载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 货物运送代理人应当确保其人员已按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接受相关危险品知识的培训。
第四十四条 货物运送代理人从事危险品服务时,应遵守第三十九条、四十条的规定。
第七章 经营人及其代理人的责任
第一节 经营人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经营人应当制定检查措施防止行李、普通货物、邮件中隐含危险品,并在接收货物时,严格按检查措施进行检查。
第四十六条 经营人接收危险品进行航空运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技术细则另有要求外,附有完整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
(二)按照技术细则的接收程序对包装件、集合包装件或装有危险品的专用货箱进行检查;
(三)确认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由托运人签字,并且签字人已按本规定的要求培训合格。
第四十七条 经营人应当制定和使用收运检查单以协助遵守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和集合包装件以及装有放射性物质的专用货箱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装载。
第四十九条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集合包装件和装有放射性物质的专用货箱在装上航空器或装入集装器之前,应当检查是否有泄漏和破损的迹象。泄漏或破损的包装件、集合包装件或专用货箱不得装上航空器。
第五十条 集装器未经检查并证实其内装的危险品无泄漏或无破损迹象之前不得装上航空器。
第五十一条装上航空器的任何危险品包装件若出现破损或泄漏,经营人应当将此包装件从航空器上卸下,或安排由有关当局或机构从航空器卸下。在此之后应当保证该托运货物的其余部分符合航空运输的条件,并保证其他包装件未受污染。
第五十二条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集合包装件和装有放射性物质的专用货箱从航空器或集装器卸下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破损或泄漏的迹象。如发现有破损或泄漏的迹象,则应当对航空器上装载危险品或集装器的部位进行破损或污染的检查。
第五十三条 除技术细则规定允许的情况之外,危险品不得装在航空器驾驶舱或有旅客乘坐的航空器客舱内。
第五十四条 在航空器上发现由于危险品泄漏或破损造成任何有害污染的,应当立即进行清除。
受到放射性物质污染的航空器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在任何可接触表面上的辐射程度和非固着污染超过技术细则规定数值的,不得重新使用。
第五十五条装有可能产生相互危险反应的危险品包装件,不得在航空器上相邻放置或装在发生泄漏时包装件可产生相互作用的位置上。
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的包装件应当根据技术细则的规定装在航空器上。
装在航空器上的放射性物质的包装件,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将其与人员、活动物和未冲洗的胶卷分隔开。
第五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的危险品装上航空器时,经营人应当保护危险品不受损坏,应当将这些物品在航空器内加以固定以免在飞行中出现任何移动而改变包装件的指定方向。对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包装件,应当充分固定以确保在任何时候都符合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间隔要求。
第五十七条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装载贴有“仅限货机”标签的危险品包装件,应当使机组人员或其他经授权的人员在飞行中能够看到和对其进行处理,并且在体积和重量允许的条件下将其与其他货物分开。
篇3:运输管理制度
运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对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危险货物提出豁免申请的, 有关单位应持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道路运输无危害证明,经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论证并批准后,可按普通货物进行道路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 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等级。
第五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 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运输许可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 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含牵引车);
2. 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且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 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4. 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5. 配备有效的车载电话等通讯工具;
6. 自有或租借符合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在企业注册地所在市域内。企业车辆数为5辆至10辆(含)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若车辆为罐车,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2倍);企业车辆数为11辆至50辆(含)的,每增加1辆车,每辆车停车场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50%;企业车辆数为50辆以上分,每增加1辆车,每辆车停车场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20%。停车场地的设置与经营,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品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7. 配备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GB18564)、《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20300)等标准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有关安全要求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和应急救援器材;
8. 运输剧毒、爆炸品、易燃危险货物的,应当配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9. 专用车辆应当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10.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车辆除外;
11.运输剧毒、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非罐式集装箱车辆除外。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从业资格分为危险货物(爆炸品)、危险货物(剧毒)、危险货物(气体)、危险货物(液体) 和危险货物(其他)。
3.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分为一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二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一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可在所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从业;二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可在除剧毒、爆炸品之外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从业;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承运人责任保险:
1.承运人责任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驾驶员、押运员伤亡损失、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环境污染损失以及为消除环境污染而支付的合理、必要费用,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责任保险。
2.运输剧毒、爆炸品的车辆,核定吨位10吨以下(含),每次保险事故保单总责任限额不低于30万元;核定吨位10吨以上,每次保险事故保单总责任限额不低于40万元;
3.运输剧毒、爆炸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车辆,核定吨位10吨以下(含),每次保险事故保单总责任限额不低于20万元;核定吨位10吨以上,每次保险事故保单总责任限额不低于30万元。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 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4. 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5. 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 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含牵引车)。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拟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品名或剧毒等)等内容;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 未购置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拟购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运输剧毒、爆炸品、易燃危险货物的专用车核定载荷等有关情况;
2. 已购置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3.对常压罐体专用车辆,根据罐体容积和所运物质的密度,严格审核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
(四)拟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承诺书。内容包括拟购买的承运人责任保险范围和保险金额等有关情况;
(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六)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的证明材料;
(七)企业经营方案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 (三)至第(七)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见附件2),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拟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类别、项别、品名或剧毒等)等内容;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明;
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或剧毒等,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已获得其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限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专用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罐体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应当为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或剧毒等。其中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其《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六条 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经许可后发生从业人员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原许可机关进行备案。
第二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章 专用车辆、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
(三)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四条 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二十五条 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2)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压力容器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压力容器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四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七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添加。
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二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活动,但应当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险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
第三十条 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三十一条 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托运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 第三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泄漏等。
第三十四条 专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并根据运营需要,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装卸管理人员。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六条 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第三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途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
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设置警戒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每日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连续驾驶4个小时应当停车休息至少20分钟;在48小时内,连续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停车休息不超过1小时的,计入持续工作时间;停车休息超过1小时的.,重新计算持续工作时间)应当至少连续休息8个小时;驾驶时间累积达到50个小时,应当休息至少24个小时。
第三十九条 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装卸作业由危险货物托运人承担的,装卸管理人员可由托运人指派;由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承担的,装卸管理人员可由承运人指派,也可由托运人指派。
第四十条 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超载、超限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使用罐式专用车辆运输货物时,应确保罐体载货后总质量和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
第四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通过岗前培训、例会制度、定期学习等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职业道德基本规范与企业从业能力要求;
(三)企业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企业承运危险货物的主要物理、化学特性及防护知识;防护器具、消防器材与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
(五)应急预案培训及每年至少组织员工举行一次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学习、培训档案,每人每季度学习、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课时,并做到一人一档。
第四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第四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或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提出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统一制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估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五条 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向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和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在危险货物装卸、保管、贮存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保管要求,轻装轻卸,分区存放,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存放。
第四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四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营运车辆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纳入管理。
第五章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管理
第四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自有车辆(挂车除外)小于30辆(含)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自有车辆在30辆至60辆(含)的,应当配备至少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自有车辆大于60辆的,应当配备至少3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超出部分每增加30辆,应当相应增加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十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编制安全规则、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安全管理所需资金投入;
(三)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决策具有一票否决权;
(四)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和定期安全评估工作;
(五)负责驾驶员每次运输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了解驾驶员健康状况,禁止带病驾驶、疲劳驾驶;提示驾驶员在异常天气等影响安全的情况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检查和登记驾驶人员的行车记录,对不符合规定的驾驶行为提出警告和教育,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六)参与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的招聘和日常考核;
(七)负责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制定日常培训计划;
(八)负责车辆、设备管理工作,确保运输车辆和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和定期检测;
(九)负责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登记建档工作;
(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采取突发事故的应急措施;
(十一)制止企业或单位不符合安全生产的行为;
(十二)企业或单位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一条 申请参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交通运输或者其他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具有从事3年以上货物运输等企业的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四)近3年内无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拟申请参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并提供符合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一)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三)从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的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
(四)从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的所在单位出具的近3年内无负较大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证明。
第五十三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编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第五十四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注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上报的企业安全评估备案资料,采取抽查的方式对企业或单位进行现场查勘。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实施扣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专用车辆有超载行为且具备安全卸载和储存条件的,应当要求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到具备所运输危险货物储存条件的场所卸货。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在全国范围内通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异地注册的从业人员监督检查时,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提供相应的从业资格档案资料;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申请考试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按照相关规定颁发从业资格证书。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从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货物,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建立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定期进行企业或单位安全评估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处5000元以下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驾驶人员存在未执行驾驶时间、工作时间限制和休息时间要求的两次违规记录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许可,两年内不得重新报考从业资格考试。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道路运输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驾驶人员,由原许可机关撤销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许可,两年内不得重新报考从业资格考试;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超过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总数10%的,由原许可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的,由执业证颁发机关予以撤销,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报考。
第七十五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许可,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报考;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二)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三)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未作规定的,参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发放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自**年 月 日起施行。交通部**年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9号)同时废止。
篇4:运输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证各项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宣汉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上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对下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的法制、监察机构在本级交通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的其他工作机构和受交通行政部门委托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规定,负责组织实施相关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七)行政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八)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九)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情况;
(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调查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年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规定向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报告实施情况,包括配套文件的制定、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
(二)审查下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按规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三)对下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职责,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下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审查下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业整顿、5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按规定报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备案;
(六)审查下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行政赔偿案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应当按规定报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备案;
(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职权范围内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对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责令发布单位予以撤销;
(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超出制定部门职权范围的,责令发布单位限期修改;
(三)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和监督检查人员应予以制止;
(四)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
(五)对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六)执法文书不规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七)行政赔偿决定中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行政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不合理、赔偿费用支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八)认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有申诉必要的,督促其提起申诉;
(九)作出行政赔偿后未及时追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经济和行政责任的,督促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下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有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依照《宣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对过错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七条被监督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将规范性文件备案的;
(二)不按期报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
(三)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
(四)不按规定将行政赔偿案件备案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
(六)拒不执行或无故拖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的;
(七)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监督检查人员对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和被检查人员分别签字。管理相对人举报现场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证据。
第九条要求被检查单位和执法人员限期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应当下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整改通知书》;依法变更或者撤销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下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第十条被检查单位和执法人员对监督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监督检查单位提交申述报告,但不得拒绝执行监督决定。
第十一条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中,监督检查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宣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5:物流运输工作总结
来到xx运输实习也近一个月了,在这里我明白了运输对于整个物流系统的重要性。运输活动及其载体所构成的运输系统是物流管理系统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通过运输活动,物流系统的各个环节才能有机地联系起来,物流系统的目标才能得以实现。运输是物流的主要职能之一,也是物流业务的中心活动。
应该说一切产品的移动都离不开运输环节。物流业务活动过程中直接耗费的人力劳动和物化劳动所支付的直接费用有:运输费、保管费、包装费、装卸搬运费、运输损耗等。其中运输费所占的比重最大,是影响物流费用的最主要因素。所以,当前对企业的运输系统进行合理的整合进行现代化是很有必要的。组织货物合理运输,在发运地和到达地之间往往有多条运输线路,存在多种运输方式。物流运输合理化的目的,是在保证物流及时、安全运输的前提下,如何有利于提高物流公司的综合运输水平,降低运输费用。物流运输合理化标志的确立,必须符合这一基本目的要求。因此,组织商品合理运输,必须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前的交通运输条件,合理选择运输线路和运输工具,保证运输任务的完成。因此,必须加强运输环节的联系,做到环节紧扣,密切协作,使货物合理运输的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可以说,稳定可靠、灵活快捷的运输支持系统是任何物流系统成功运作的关键所在。因此,物流管理者需要对运输问题有很好的认识。运输是创造产品的地点价值。就物流而言,组织运输工作应贯彻及时、准确、安全、经济的基本原则。
1、及时就是要求按照客户规定的时间把商品运往目的地。
2、准确就是要防止商品短缺、错放等意外事故、保证把商品准确无误地运达目的地。
3、安全就是在运输过程中保证商品的完整和安全。
4、经济是以最经济合理的方法运输产品,降低运输的总成本。
xx运输的车辆主要分为吨车、自备柜车和码头柜车三大块。他们负责国内的车辆调派,依据上述运输工作中的基本原则满足客户的对于车辆的需求。平时车辆调度员接到订车单后,根据其订车要求完成派车,并对车辆作业进行实时跟踪,及时的和司机沟通,确认其所属司机的动态,以及其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如果作业中发生异常,那么,调度要及时的反馈给客户,保持与客户的适时、有效的沟通,以确保能够快速的解决异常,完成作业。
要做到以最少的时间,最低的成本准确的完成作业,那么就要求调度员能够了解车辆的运作情况,准确的掌握前一天车辆动态。调度员每天要做好《车辆动态调度工作日志》,这样能准确的记载车辆每日的运作情况和行驶车公里,有助于根据油耗支出确认其实际运输成本,得以控制司机的实际油耗,使其油耗在公司的规定范围内。而平时在派车过程中掌握客户的装、卸货地点和作业规律,才能与客户进行良好的沟通,并向客户提出更加合理化的建议。
调度员要熟练掌握各种车型的尺寸、装货数量、车辆投保情况。完成其负责的车辆的司机出车时间、运输地点、行车路线等等信息的统计工作,以便月底为财务结算工作提供准确的数据。还要熟练掌握合作运输公司的应付费用,根据市场变化及时提出调整应付费用的建议。平时要负责应收压车费、返空费、代垫费等费用的计算及确认工作,向客户做好压车原因的解释工作,并最终得到客户的书面确认。
近年来,随着我司安装使用gps定位系统以及行驶记录仪的运输车辆的增加,gps等在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对于加入gps系统的车辆管理,就要求调度员熟练掌握gps的跟踪、运输管理系统的操作,及时地、准确地了解司机的车辆动态,监控车辆实际行驶的速度和公里数。这样就切实的改变了监控不到位、疏于管理的状况,还很大程度上消除车辆违章运输的隐患。从而形成运行有效的监控网络,进一步提升运输过程控制管理能力和效率,有效控制超速行车,疲劳驾驶现象,从而为车辆安全行驶,确保人员货物安全提供了有力保证。
而且,调度员还需负责审核、协助打单员催促司机按时交还托运单、签收单、报关单等相关单证,以确保单证的完整性。负责审核、确认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严格执行公司费用标准,对超标费用的支出进行审核、确认并报部门经理审批。
此外,公司还有一个柯xx·美xx零部件转厂运输项目(简称:t2项目),t2项目是直接面对制造企业生产线的运输服务,柯xx·美xx的生产制造方式是一种精益生产方式(just in time简称jit),这种生产方式的核心是追求一种无库存的生产系统,或使库存达到最小的生产系统。所以这也就要求我司对柯尼卡·美xxt2项目的服务实现标准化和规范化。秉着科学、经济、合理的调度原则,选择最佳的运输路径,进一步优化操作流程,提高运输质量。为分供方降低成本损耗,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保持了与各分供方良好的合作关系。
随着不同岗位的学习,也渐渐地把物流行业的整个作业流程慢慢地串连起来。在实习的这段日子里,是一个将校园里学到的知识从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的过程。从刚开始的不谙世事,到现在的事事知悉。刚入公司,一切都显得那么陌生,做什么事情心里都没有底气,不能放开去做,有很多新的东西需要自己去学习和适应。对我来说能把一天的工作完美的结束就是我这一天最大的成功了,当然,完美的结束一天的工作只是我现在的目标,以后我会给自己树立更高的目标,只有在不断追求完美的过程中,自己才能变得更加完美。
篇6:运输物流个人简历
个人信息
yjbys
性 别: 男
民 族: 汉族
政治面貌: 团员
出生日期: 1987年08月
婚姻状况: 未婚
学 历: 本科
技术职称: 中级
毕业院校: xx科技学院
毕业时间: 07月
所学专业: 物流工程
外语水平: 英语 (一般)
电脑水平: 熟练
工作年限: 实习/应届
联系电话:
E-mail:/jianli
求职意向
工作类型: 全职
单位性质: 不限
期望行业: 公共事业、运输、物流、快递
期望职位: 采购
工作地点: 不限
期望月薪: 不限/面议
教育经历
.09-.06 xx科技学院 物流工程 本科
工作经验
.07-2007.09 xx摩托汽配厂
负责仓库管理和库存控制
.07-2008.09 xx竹制品厂 经理助理
负责竹制品加工日常流程维护
专业技能
中级物流师
自我评价
充满理想、勇气、信心!
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应变能力、善于思考和观察。
沟通力强、有良好的团队意识、诚实守信、踏实沉稳、追求效率。
为人乐观热情、兴趣广泛、较喜欢金融类的事物;人际关系良好。
个性坚韧、能吃苦耐劳、做事有责任心。
有很强的时间意识;并有很强的集体荣誉感。
希望找到自己的舞台,用自己无限的`激情去拼搏,在磨练中成长,去实现自己的价值和目标。
篇7:运输物流个人简历
个人信息
yjbys
国籍:中国
目前所在地:广州民族:汉族
户口所在地:湛江身材:165 cm 51 kg
婚姻状况:未婚年龄:23 岁
培训认证:诚信徽章:
求职意向及工作经历
人才类型:普通求职
应聘职位:物流类:物流助理、物流专员 单证员 单证文件操作 外贸/贸易专员/助理 外贸助理
工作年限:1职称:无职称
求职类型:全职可到职-随时
月薪要求:1500--希望工作地区:广州 广州 广州
个人工作经历:公司名称:学院实习超市起止年月:-09 ~ 2006-12
公司性质:其它所属行业:其他
担任职务:收银员兼销售员
工作描述:负责收银与理货,掌握了POS系统操作,学会了商品销售和陈列。
离职原因:实习期满
公司名称:康佳集团起止年月:2005-05 ~ 2007-10
公司性质:国有企业所属行业:电器,电子,通信设备
担任职务:销售员
工作描述:负责康佳彩电的销售。
离职原因:兼职期满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最高学历:大专毕业-2008-07-01
所学专业一:物流管理所学专业二:
受教育培训经历:起始年月终止年月学校(机构)专 业获得证书证书编号
-092005-07广东省徐闻县第一中学英语专业高中
2005-092008-07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物流管理(选修:财务管理)《助理物流师》
语言能力
外语:英语 优秀
国语水平:精通粤语水平:精通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所获奖励:
2007.6 荣获学院超市2007第一届创意堆头比赛“优秀奖”
2007.1 荣获物流(1)班“纪律委员”聘书
2007.10 荣获学院“三好学生”称号(奖励5%的同学)
2006.12 荣获管理系“优秀工作人员”称号
2006.10 荣获“国家励志奖学金”
知识技能:
专业能力:获得《助理企业进销存管理师》证书;已经获得《助理物流师》
证书。
语言能力:已经取得英语四级证书;正在考六级证书;普通话流利;粤语
流利。
计算机能力:熟练运用WROD,EXCEL进行数据分析,图表制作、POWERPOINT演示
制作等办公软件;熟悉电脑应用。
详细个人自传
学习心得:
1、我一直到在关注物流行业的发展,我知道企业对物流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多元化,现代物流企业越来越青睐有经济背影、懂计算机、英语、财务、同时具备物流专业知识高层次人才。因此,我根据物流企业对人才的要求不断地丰富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大学三年,我学习了《货物学》、《经济数学》、《现代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基础》、《物流专业英语》、《国际物流和货运代理》、《物流法规》、《物流运输管理》、《物流信息管理系统》、《仓储与配送管理》、《配送中心规划和设计》、《现代物流学》。同时,我还利用课作时间阅读《企业管理》、《商业评论》、《中国物流与采购》等杂志。懂得一般货物的性质和保管办法;国际贸易术语的应用;懂得怎样避免迂回运输,灵活运用多式联运降低运输成本;熟悉物流专业术语;了解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对车辆进行定位和跟踪,有效控制库存和运输;运用GIS地理信息系统可以地车辆进行安排和控制,了解周边环境的地理情况和物流节点的情况。知道使用自动化立体货架可以提高仓库的利用率,减少货损货差率,促进物流向自动化、信息化、标准化发展。
2、物流行业是一个非常具有潜力的行业,被评为“第三利润源”。现代物流是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流通加工、装卸搬运以及物流信息等功能能板块结合起来的一个系统。现代物流将物流活动从被 动、从属的地位上升到企业经营战略的高度,成为企业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随着竞争不断加大,企业将非核心业务外包,寻求第三方物流为其提供的增值服务、创新方案和作业绩效,而不是简单的成本控制。信息共享和共同制订物流解决方案成为企业高度互动协作的重要标志。
个人评价:
本人工作认真、踏实、有团队合作精神。在物流行业和英语应用方面有发展潜力。适应能力强,悟性高,勤奋能干。曾获“国家励志奖学金”、“三好学生奖”。英语读写流利,电脑操作熟练,熟练操作WROD,EXCEL,POWERPOINT等办公软件。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掌握物流知识和流程。
篇8:物流运输委托书
委托人:
被委托人:
本人(本公司)现委托持此委托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前往办理本人(本公司)所有货物提货(接货)业务。如证件不全或有疑点,不予办理提货(接货)业务,并及时与本人或本公司联系接洽验证。
如本人(本公司)联系方式、被委托人及联系方式有变更时,本人或本公司会及时通知贵公司并办理公司变更委托书的.相关事宜,此委托书作废。如因被委托人、本人(本公司)联系方式更换而未及时通知贵公司前来变更的,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本人或本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委托人:
被委托人:
日期:
篇9:物流运输委托书
委托人:
被委托人:
兹委托受托人宁波x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前往贵公司提取下列货物,现授权权限如下:
一、委托受托人提取编号为《xxxx合同》项下的美国南方松木桨贰佰吨;
二、本授权委托书自签发之日起至20xx年9月20日止期间内有效;
三、本授权委托书手工填写或涂改无效;
特此委托,请贵公司收到本委托书后给予接洽和安排办理提货事宜,感谢。
委托人:
被委托人:
日期:
篇10:物流运输委托书
委托人:
被委托人:
一、受托人收到上述内容的授权委托书正本一份,用于代理委托人提货。
二、受托人代理委托人提取货物不收取代理费用,凭发货单位出库单和委托人入库单向委托人结算运费,并开具运输业发票。
三、受托人从发货单位提取货物后,包括但不仅限于:没有将货物运送到委托人处入库,运输途中损毁、灭失等损失均由受托人
委托人:
被委托人:
日期:
篇11:物流运输委托书
委托人:
被委托人:
本人于20xx年xx月xx日购买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x座层单位,因缘故,本人无法亲自前往贵公司办理以下有关手续,现委托全权代理以下事项:
就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清理工作组(以下简称“中关村证券清理组”)个人债权人申报登记债权的事宜,委托人对受托人授权如下:甲方向乙方提供商标注册所需要的文件、证件,并保证提供文件、证件的真实、有效、合法性,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商标注册代理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委托人:
被委托人:
日期:
篇12:物流运输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及《合同法》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由乙方承担甲方货物的运输业务,为加强双方相互间的合作,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
成品物资: xxxxx产品。
第二条 包装要求
甲方(托运方,以下同)按客户要求进行包装,原料包装以甲方的供应商包装为准。
第三条 货物起止地:
甲方厂区、仓库、甲方客户指定地点、甲方原料供应点。
第四条 货物运输时限要求:
1、华东地区:成品出甲方仓库起算,乙方(承运方,以下同)必须在36小时内将整车所有货物送到客户手中;零担货物必须在72小时内送到客户手中;特殊情况无法在时限内送达的,必须提前通知甲方。
2、华南地区:成品出甲方仓库起算,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到达卸货地点,特殊情况无法在时限内送达的,必须提前通知甲方并配合解决。
3、乙方尽可能在客户上班时间卸货。如果在客户下班之后到达而无法卸货时,乙方应保护好货物的安全和等待收货,并将信息反馈给甲方。
4、乙方必须按甲方指定地点卸货,并与收货人当面点清货物。如配送中发生异常,应立即与甲方联系,以便甲方及时处理,乙方必须按甲方处理意见办理。否则,因此而造成货物迟送或错送,乙方必须承担一切责任与损失,并扣除当月运费 10%作为处罚,扣款金额在当月运费中扣除。
5、因乙方未按约定向甲方指定收货人、送货地以外的第三人或地点交付货物,致使甲方客户不能如期收回货款或其他款、货损失,乙方必须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损失,并扣除当次运费的20%作为违约金。扣款金额在当月运费中扣除。
6、乙方应在甲方规定时间内把货物安全送至指定地点。若乙方逾期,乙方需在逾期后最短时间内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且必须承担逾期造成的一切责任与损失,如收货人因逾期拒收货物,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扣除当次运费10%作为处罚,扣款金额在当月运费中扣除。
篇13:物流运输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托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二、包装要求: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三、运输办法及运杂费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托运时间及地点
五、到货时间及地点
六、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付款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违约责任: 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货物价值的____%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__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单位各留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4:物流运输合同
托运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以下简称乙方):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事宜,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运输事项
1、运输线路及方式:
运输线路:(1)从新省疆乌鲁木齐始发运输至江苏省盐城滨海县
运输方式:公路汽车运输。
2、货物情况:全自动6色电脑凹版印刷机设备及附属设备
3、运输价格:
4、运输时限:甲方需要运输时,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派车,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派出合格车辆到甲方公司装货,不得拖延,装好货后及时向甲方提供车号和司机手机号码,按甲方指令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安全到达目的地卸货。
5、其他:如果由于国家政策调控导致乙方的直接经营成本(如过路、过桥费、油价等)变动,甲方概不负责。
第二条:费用结算方式、期限和凭证:
1、结算运费的方式为货到后付款,乙方须提供正式运输发票和货物签收单。
2、其他:甲方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如未发生破损、丢失、延期等情况,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乙方费用。
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在通知发货时应向乙方同时提供其货运计划,计划内容包括:货物名称、件数/箱数、产品规格、收货单位、收货人地址及装车地点及时间。
2、甲方应派专人负责与乙方联系并协调货物的运输及其他相关事宜。
3、甲方所托运的货物应符合法律规定:货物的包装要符合行业标准,不得在所托运货物中夹带易燃、易爆、易碎品、有腐蚀性物品、现金、汇票等。
4、甲方有权指派专人监督、指导乙方对货物的运输活动,以确保乙方正确无误地运输货物。
5、甲方所运输货物总价值 万元 。
6、货物托运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货物、中止运输、变更到达地、收货人等,只有经过甲方亲自
7、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货物损失的,甲方要求乙方赔偿损失的权利应当自提货之日起
8、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三个月(甲方提供索赔函之日起)时间内结算赔偿费用或补偿费用,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应付费用1%/天的滞纳金,直到付清为止。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规定的时间里结算运费,否则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应付费用1%/天的滞纳金,直到付清为止。
2、乙方在接收货物时对托运货物的包装违反有关包装规定的,乙方有权拒绝运输。
3、乙方应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性、及时性、准确性。
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货物产生的灭失、损毁等情况,由乙方按本合同规定赔偿甲方损失。
5、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如地震等造成货物的灭失、损毁等情况,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减损措施。
7、乙方的工作人员不得对甲方及相关客户收取本合同规定外的任何费用。
8、由于乙方责任导致甲方的产品损毁、灭失,乙方应按甲方产品牌价的标准赔偿承担全额损失责任,理赔金额巨大(超过10万元)时,双方友好协商按照出厂价赔付。
9、如因不可抗因素原因造成甲方的货物灭失的,除乙方购买的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部分损失外,其他损失部分由甲乙双方等额平均承担。
第四条:合同时效
1、本合同一式贰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正式生效,传真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合同有效期限壹年,自20xx年 4 月 日起至20xx年 4月 日止。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 争议及其处理
本合同若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双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5:物流运输合同
甲方(托运方)
联系人:联系人手机:联系人电话(传真) :
乙方(承运方)
联系人:联系人手机:联系人电话(传真) :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运输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货物委托乙方承运有关事宜。经过友好、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委托乙方承运货物基本情况:
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包装状况数量重量体积货物价值备注
货物起运地点:
货物到达地点:
货物送达提货方式:送货上门口收货人自提口
运输费用
送达地每立方价每公斤价送达时限送达地每立方价每公斤价送达时限
二、物流运输合同甲方的权力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确认的规定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
(2) 甲方有权对乙方送货的过程进行监督/指导以确保送货质量。
(3) 货物承运后,甲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
2、甲方的义务:
(1) 甲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送货的单据等相关文件。
(3) 甲方应提供货物的数量、体积、重量、性质及收货人名称地址与电话。
三、物流运输合同中乙方的权力与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 经甲方认可后,乙方有权向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
2、乙方的义务:
(1) 在承运期间,乙方对承运货物应负全部责任,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否则应按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乙方需按照甲方提供的运输程序的有效文件完成甲方的运输任务。若甲方委托乙方收取票据或现金,乙方须及时将票据或现金送达甲方。
(3) 乙方应保证提供符合运输货物运输条件的运输工具(必须保证证照齐全、有效并已投保货险和车险)运输车辆均应为无蛀虫、无异味、清洁干燥且得到良好保养。
(4) 乙方在派车单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负责赔偿所列各项责任。
(5) 未征得甲方同意,不能同车装载非甲方货物、不得擅自将所托运货物运往其他卸货地点,不能中途换装其他车辆,除车辆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原因外,违例事件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追究责任予以索赔及处罚。
(6) 乙方须在运输过程中定时向甲方反馈信息,如有特殊情况发生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处理方案,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处理。
(7) 乙方装卸工,驾驶员等全部人员在承运甲方货物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准备工作、准备阶段、预备运输公司等)其安全保障、人身安全由乙方负责,其人员也和甲方不存在任何关系。如甲方承担了相关责任,可向乙方追偿。
篇16:简单物流运输合同格式
合同编号: 甲方(托运方):
法人代表:
地址:
乙方(承运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甲方系物流运输公司,拥有货源。由于运输需要,故与乙方合作。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制定以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运输和服务事项
1、乙方承担将甲方货物送至甲方指定地址的业务。
2、应甲方的要求,乙方为甲方提供优质服务,将甲方指定发货地的货物在约定时间内安全送至甲方指定收货地并交付指定收货人。
3、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燃油管理服务,使用统一配发的加油卡,并同意遵守加油卡使用的相关规则,履行持卡人义务。
4、乙方接受的燃油管理服务应付的加油款,由甲方负责从乙方的应得合作收入中优先扣除并代为支付。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保证货物外包装完整,没有污损。
2. 甲方提供运输所需的信息。
3. 甲方根据货物的性质及重量、数量、体积采用适当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包装。
4. 如运输的货物需办理检验手续,甲方负责将有关文件提交乙方。
6. 甲方有权查询货物的运输状态,有权在货物送达目的地之前通知乙方变更目的地及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
7. 甲方在合作期间,将为乙方办理加油卡供其运输时使用。
8. 乙方及乙方所聘请、雇佣的司机、相关人员不属甲方职工,与甲方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
(二) 乙方权利与义务
1. 乙方应具有完成本合同项下服务的法定资质,确保承运车辆证件齐全,并提供所有证件复印件,包括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许可证、保单/保险卡、驾驶证、身份证、从业资格证,运输车辆提供派遣司机的资料。
2、保证所派车辆性能良好,所派司机身体健康、不酗酒、具有丰富的驾驶经验,并承担货物自接收时起至交付甲方收货人签收前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3. 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运输的货物时,对货物的情况予以确认。保证运输货物的安全,保证运输途中货物无短缺、无污损、无人为变质等损害。
4. 乙方应在订单约定的时限内安全的将甲方交付运输的货物交由收货人签收,核实收货人身份,并完成相关物流工作。
5.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查询通知后及时作出回复。
6.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运输方式进行运输,未得甲方许可不得更改运输方式。
7.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加油卡时,必须遵守甲方对加油卡的管理办法。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使用甲方提供的加油卡。并且,乙方应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
8. 乙方因经营需要所聘请、雇佣的司机、相关人员等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医疗费、赔偿款(含行车事故中的伤、残、亡的医疗及赔偿等费用)以及各项保险费用、驾驶执照和从业证等办证费用。
三、运价、结算方式及履约保证金
1、运费结算按当月成功运输的单量及《运费报价单》确定的价格计算。
2、乙方每月5日前将上月所有运输回单快递给甲方,甲方应在10日前进行核对确认,确认后甲方按照本合同条款中的运费结算方式将运费支付给乙方。
3、乙方账户信息
开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四、保密条款
双方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对方的商业计划、客户资料、技术、产品和其他作为该方商业秘密的秘密信息。双方不得将任何涉及对方秘密信息的内容提供给第三方,如因泄露该等信息而导致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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