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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时间:2023-05-01 08:30:06 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这次小编给大家整理了放射诊疗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本文共17篇,供大家阅读参考。

放射诊疗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篇1:放射诊疗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为贯彻放射诊疗实践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规、标准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患者(受检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警示告知

1、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和各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 标志,在各机房门口设置工作指示灯。

2、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入口处显眼位置设置“孕妇和儿童对辐射危害敏感,请远离辐射。 确需放射检查,请与医生说明并在知情同意书签名。”的温馨提示标语。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事先告知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二、屏蔽防护

1、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配备与检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防 护用品应符合一定的铅当量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

2、放射工作人员实施医疗照射时,只要可行,就应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 织进行屏蔽防护;工作人员在辐射场操作时必须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三、放射检查正当化和最优化的判断

1、医疗照射必须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 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2、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3、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 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4、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5、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 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6、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7、每次检查实施时工作人员必须检查机房门是否关闭。

四、设备维修保养

1、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对机器的使用、保管、清洁、维护负责,机房内保持清洁, 不堆放杂物,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机器。

2、设备开机后应检查是否正常,先预热球管后才能工作。

3、设备应开展定期的维护(三个月一次)、检查。

五、监督检查

1、放射安全领导小组应每月一次对科室的防护操作进行检查,科室负责人每周应进行检 查。

2、对放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行为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科室落实整改。

3、检查结果与科室及个人年终考核评先挂钩。

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卫生院)

11月20日

篇2: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为贯彻放射诊疗时间的正常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律、法规,保证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及患者(受检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许可制度

1、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方式性工作。

2、对许可证要按规定进行审核、校验、变更、延续、注销等工作。

3、开展不同种类放射诊疗的工作人员,必须达到《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所要求的学历、专业特点和身体的健康标准。

4、所有从事放射性操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放射工作人员证》、《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和《大型设备上岗证》上岗。

二、放射防护设施

1、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工作场所和新增、换新的放射设备,均要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影响保护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审批同意后,方能投入使用。

2、在放射项目建设时,要严格遵守从“三同时”的要求,做到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体设计和评价、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使用。

3、放射性场所的相关区域要设立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4、放射性场所进出入口要设置安全联锁、报警装置、工作指示灯等保证放射安全的设备。

三、放射防护安全措施

1、对放射性设备要定制使用、保养维护与维修的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做好使用、维护维修的记录并存档。做好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

2、要按规定由有资质的机构对放射性设备进行各种性能的检测,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并在年终将检查结果和整改措施上报发证机关备案。

3、对放射场所周围环境要进行定期监测,由有资质的机构完成,每年至少一次,并将监测结果报环保部门备案。

4、各放射诊疗科室要配备齐全工作人员和患者防护用品,保证所配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并能正常使用。在放射诊疗过程中,工作人员要尽量穿戴防护衣,正确佩戴个人剂量监测牌。

5、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放射性监察室,要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6、在放射诊疗其按,要告知患者摄像对身体健康的潜在影响,在放射诊疗时要提醒患者选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同事对陪护这也要采取防护措施。

7、对儿童和孕妇,非特殊需要尽量避免进行放射性检查。

8、在放射性诊疗前,尽量以摄影代替胸部透视检查,尽量用小找射线,高能质射线,充分利用优质的摄影记录设备,熟练操作,尽量减少照射时间。

9、要严格按照放射检查的正当化和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对患者进行放射性检查,避免各种原因引起受检者的重复照射。

四、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

1、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在康期间要按规定进行个人剂量检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档案。

2、放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要按规定进行健康体检,建立放射人员的健康档案,终生保存。

3、按国家要求,从事放射性操作的工作人员和放射防护负责人,必须参加环保和卫生方面组织的放射防护知识及法律法规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五、放射安全监管

1、医院成立专门的放射防护安全和质量管理小组,组长由医院法人代表担任,负责全院的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工作。

2、指定达到国家要求的专职人员负责日常放射防护管理工作。

3、各科室要成立放射防护安全和质量管理小组,组长由科室主任担任,并制定一名兼职人员负责日常放射防护管理工作。

4、建立健全放射防护管理的规章制度、设备的操作规程、防护计划的实施方案、放射事故的应急措施和应急演练方案。

5、定制设备和环境评价、放射场所预评价及控制效果评价制度,并按上级要求做好年度上报,

6、建立健全放射工作人员详细档案资料、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工作人员培训档案、设备保养维修档案、监测仪器使用管理档案、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登记台账档案。

7、医院放射防护管理小组,每季度一次对科室的放射防护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安全设备的完好情况、防护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的个人或科室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其按时保质进行整改。

篇3: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1.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机构,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并按要求定期进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工作。

2.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机房),必须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竣工后,其放射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的放射诊疗设备,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核,获得批准后方可启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或出租。

4.设立放射防护管理小组,明确职责。制定与使用的射线装置相适应的放射防护管理措施,配备相适应的供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

5.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经常检查射线装置及防护设施的性能,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严禁在设备异常的情况下开展放射诊疗活动。

6.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7.医用诊断射线装置须由专业放射影像医(技)师操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设备。

8.机房除受检者外,陪同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9.按要求在放射工作场所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在机房入口大门上设置工作提示灯。

10.每年对射线装置防护性能、工作场所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并建立工作场所防护检测档案。

11.严格执行放射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放射事故,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采取应急措施,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篇4: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放射防护机构及三级防护责任制

1、放射科防护负责人,应对本科安全防护负主要责任,每年一次对全科放射防护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解决措施向院防护负责人(院长)出书面汇报。

2、设备维修人员负责防护措施中硬件的落实。

3、各班组防护负责人,负责安全操作制度的落实。

4、放射科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5、每次检查会议汇报内容应有书面记录,列入科内文书档案。

二、新从事放射工作人员,须经健康检查后,方能从事放射线工作,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应有上岗证。

三、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要佩带个人剂量监测仪,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在个人剂量档案内。

四、放射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定期检查身体,建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性健康档案。

五、工作场所必须有醒目的电离辐射警示标志,门上方设有警示红色信号灯,并有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意外照射的安全连锁装置。每日检查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六、新放射设备启用前,须对机房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机房高度(不得小于3.2米)、门窗防护不得有放射线外漏、工作人员控制台防护(应有隔室操作)事先有论证,设计有要求,启用前有检查,确实符合要求方能使。

七、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并告知病人和相关人员辐射的危害性,使用场所张贴醒目的辐射有害健康的标识。

八、制定放射安全应急预案,每年评估检查,不断完善。发生事故后应及时上报。

九、工作时严格按照放射质控(QA/QC)标准,维修工程师、物理师定期对机器进行机械精度及剂量的监测和校正。

篇5: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一、加强放射防护安全管理,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或配备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明确职责,制定放射事件应急处理措施。

二、从事放射诊断工作,必须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诊断工作,并按规定时限申请校验。

三、每年对放射诊断工作场所、设备性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及状态检测,保证放射诊疗设备和放射工作场所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对临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尽量以胸部X-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五、放射诊疗机房入口处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进行射线检查必须关好防护门、窗,并限制无关人员进入,如确需陪护,必须向陪护人员提供防护用品。

六、放射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定期进行防护知识培训,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上岗。

七、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使受检者转诊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放射科放射诊断质量保证制度

一、落实责任制,由放射科负责人负责放射诊断质量控制工作。

二、放射科医、技师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技能。

三、放射诊断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不购置、接受、使用、转让和出租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断设备。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每年对放射设备进行状态检测,定期进行设备校正、维护保养,并进行记录。

五、建立完整详细的质量控制记录。记录包括放射诊断设备校正、维护保养,电源电压的稳定性,洗片机专用水槽的质量等。

六、熟悉X射线诊断设备和X胶片的性能特点,使用符合质量要求的X胶片。根据体厚选择适宜的投照条件。

七、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认真钻研业务,及时分析解决问题,积累工作经验,确保影像质量。力求做到图像清晰,层次丰富,无遗漏,无人为伪影。

八、注意控制投照剂量,在确保得到稳定的.高质量影像的前提下,尽量减少X射线的投照量。

放射医、技师岗位职责

一、放射医、技师应熟悉并遵守国家有关放射诊疗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自身及有关人群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

二、爱护放射诊疗设备,进行经常性保养,及时调整机房温、湿度,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各种仪器设备及附属用品使用完毕后必须归还原位。

三、放射医、技师应熟悉放射诊疗设备的性能及各部件的使用方法,业务技能熟练。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擅自更改设备的性能参数,避免工作的随意性。

四、进行放射诊疗操作前应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其健康的影响。扫描前仔细阅读申请单,了解病情及检查要求,合理选择胶片大小及投照条件,查对号码姓名,检查完后详细填写各有关项目,特检需记载造影剂名称、用量、反应及处理过程。

五、增强防护意识,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时,尽量使用小照射野,对患者敏感部位进行必要的防护。

六、对病人热情耐心,检查中随时注意病人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停止检查并及时处理;对陪护人员应事先告知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和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

七、爱护设备及室内设施,及时整理机房,清洁设备,保持室内整洁,下班前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放射科操作规程

一、开机前巡查机房、控制室、电源很有等,做好准备工作;开启通风设备,保持机房内良好的通风。

二、正确佩带个人剂量计。

三、认真核对患者姓名,明确检查目的和要求,做好登记。

四、选择适宜工作条件实话投照。透视时,必须作好充分的暗适应,在不影响诊断的原则下,应尽可能使用“高电压、低电流、厚滤过、小照射野、间歇式曝光”进行操作;在摄影时,根据不同的管电压更换附加铝过滤板,将照射野限制在实际需要的范围内,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在屏蔽室内进行曝光。

五、对患者进行检查时,非投照部位进行屏蔽防护,其他人员不应留在机房内,如确需陪伴,均应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

六、根据放射影像专业知识及有关标准,做出临床诊断,出具诊断结果报告单。

七、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放射诊断设备异常情况或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在查明原因,设备恢复正常后方可重新工作,并将故障和维修情况登记备查。

篇6:放射安全防护工作汇报

放射安全防护工作汇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辐射安全防护管理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从做好放射源安全管理着手,建立和完善辐射防护管理制度,落实辐射防护措施,加强辐射监测,辐射防护管理工作不断得到改进,现向各位领导简要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x医院,是一所于XX年9月建立的由个人筹资48万元合伙经营的综合性非营利性民营医院,位于x城xxxx大道xx号,现有业务用房xxx平方米,职工xx人,设置病床xx张。

放射科设置于医院综合业务楼二楼右侧,从事放射工作用房三间,共计70平方米,分别设有照射诊断室(40平方米)、工作人员操作室和值班室。现有专业技术人员4人,其中:医师1人,主管技师1,技士2人;主要设备和设施有:北京万东frk302-1·200ma·x光诊断机1台(属于@嗌湎咦爸),cr1台,阅片灯箱1个,微机1台、打印机1台。

二、防护设施

(一)环境安全防护:照射室墙壁屏蔽厚度为30厘米钡沙砖混墙。辐射监测点三个,分别是放射操作人员观察窗、病人出入门和操作人员出入门。放射操作人员操作观察窗为1200x800x20的铅玻璃,病人出入门为50毫米不锈钢铅门,放射操作人员出入门为木铅门。

(二)辐射防护设备:大号铅衣1件、大号铅围脖1条、大号铅手套1双、中号铅眼镜1架。

(三)辐射监测设备:oslnlight个人胸章剂量计5个、辐射监测仪1台。

三、管理措施

(一)健全管理组织。医院高度重视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成立了以医院法人代表xxx同志为组长、分管放射安全工作的副院长xxx同志为副组长、放射科主任xxx和工作人员xxx、xxx同志为成员的“放射性安全防护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医院内部放射性安全防护管理工作,组织对含射线装置设备、使用、贮存、应急处理、废弃物回收,培训教育放射工作人员,宣传放射防护知识,监督执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检查放射机器设备及其场所环境,及时排除放射故障和安全隐患。

(二)建立和完善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了《放射科x线机操作规则》、《北京万东专用透视机操作规程及维护措施》、《放射科质量控制制度》、《辐射防护制度》、《辐射设备维护维修制度》、《放射科事件报告制度》、《放射科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人员培训制度》、《放射科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放射科岗位责任制》、《放射科定期自查和监测制度》、《放射科应急控制和保障措施》等,

(三)应急处置。为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放射事故,确保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除事故和紧急情况造成的影响,避免事故蔓延和扩大,维护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制定了《发生放射线事故应急预案》,成立了以院长xxx同志为组长、副院长xxx同志为副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放射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明确了可能发生事故应急处理的职责、组织指挥、工作程序等。

四、日常管理。

1.为增强放射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意识,加强放射工作人员从事放射工作专业知识培训和基本技能的训练,对放射工作人员采取了多途径多种形式的培训,并承诺我院全部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省、市环保部门举办的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培训。

2.定期监测辐射防护效果和检定监测仪器设备,确保监测正常运行。20xx年6月德阳市同佳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医用x光机周围环境x-γ辐射课题率监测”,20xx年7月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对“x、γ环境水平剂量率仪”进行检定合格,分别报告了监测结果和检定结果,出具了监测报告和检定证书。

3.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一是上岗前健康体检,上岗后定期体检。二是工作人员上岗必须佩戴个人胸章剂量计,并定期由北京蓝道尔个人剂量监测室进行检测。

4.环境监测,购置安装辐射监测仪,建立日常监测台帐。

在做好前述工作的基础上,20xx年6月我院向环保部门提出辐射防护验收和安全许可申报,7月-9月市、县环保局领导和专家多次亲自到我院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指导,提出了整改意见,9月底市环保局《关于xxx医院射线装置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xx环辐[20xx]01号)提出了项目建设中应重点落实的工作。按照市、县环保局的要求,我院提出了《关于辐射许可证防护措施验收整改报告》,制定和落实了整改措施,对放射科的各个通道、门进行了改装,新安装了门机联锁、警示灯、警示牌、受照病人与工作人员隔离通话设备,悬挂和张贴了警示语,购置了辐射监测仪、个人胸章剂量计等,经市、县环保局领导和专家复查评估验收,我院辐射防护符合安全要求,10月9日,市环保局给我院颁发了《辐射安全许可证》。

尽管我院的辐射防护工作有了很大改进,但也还存在一些不足,今后,我院要进一步在防护、监测设施设备上加大投入,在管理上加大力度,强化监测、防护、安全意识,确保人民群众和医护人员安全。

篇7:放射诊疗防护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一、基本情况我县辖区内使用放射装置的放射诊断单位28家,其中二级医院3家、镇(乡)卫生院17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家、农场医院1家、私立医院3家、个体诊所3家;有屏片X射线摄像机26台、荧光屏透视机3台、透视机1台、计算机X射线摄像(CR)4台、数字X射线摄像(DR)4台、CT机4台;放射治疗仪(电子加速器)1台、模拟定位机1台,开展介入放射治疗(碘131)单位1个。全县放射工作人员92人。本次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依照市卫生局统一部署,对全县放射诊疗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二、检查情况按照XX市卫生局有关文件的精神,卫生监督检查对象是我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查内容是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防护情况,检查《放射诊疗许可证》和《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设备状态检测情况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

1、监督检查情况:

全县使用放射装置的放射诊断单位28家,已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22家,未办理放射诊疗许可的6家单位原因是人员资质未达到规定的要求,总放射诊疗工作人员92人,放射工作人员取得放射人员工作证的有73人,未取得放射人员工作证19人。20xx年开展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1个,开展诊疗项目为X射线诊断,按规定进行了控制效果预评价,达到安全指标。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和培训按每2年检查和培训一次,20xx年已全部体检和培训,20xx年没有进行健康检查和培训,放射诊疗医疗机构均建有健康监护档案。一些医疗单位较注重对设备老化的更新,有2个单位撤换了屏片X射线摄像机,添置了计算机X射线摄像(CR)设备,提高诊疗质量和防护能力。

我县的放射诊疗单位,除了个别单位外,基本建立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发放并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受检者配备防护用品,在危害场所设置警示标志。

2、监测情况

个人剂量计监测:开展个人剂量计监测89人,除了个别特殊情况外,均进行了监测,检测项目为热释光外照射剂量,20xx年四个季度监测结果均小于规定的限定剂量当量,说明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达到安全要求。

三、存在问题个别单位领导重视不够,对无证行医认识不足,尚有少数的放射诊疗单位因各种原因未办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主要的原因是人员资质达不到规定的要求;个别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突显不足,休假没有得到保障;个别从事放射诊疗的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仅注重于自身的个人防护,对受检者的防护意识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个别单位的放射诊疗设备存在老化现象。

四、措施及建议

1、加强放射防护卫生监督的力度,对仍未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放射诊疗单位,责令停止放射诊疗活动,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限期整改。

2、建议放射诊疗单位加强影像质量控制,同时做好设备的更新换代,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保障电离辐射剂量安全。

3、加大《职业病防治法》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涉源单位、医用辐射机构及民众的放射防护意识,真正能够为广大民众提供健康维权保障。

XX县卫生监督所

二O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篇8:放射诊疗防护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放射诊疗防护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为加强和规范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根据XX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20xx年“医疗质量万里行”— 放射诊疗防护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卫监督[20xx] 60号)的指示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的具体情况,我县于20xx年12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县辖区内使用放射装置的放射诊断单位28家,其中二级医院3家、镇(乡)卫生院17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家、农场医院1家、私立医院3家、个体诊所3家;有屏片X射线摄像机26台、荧光屏透视机3台、透视机1台、计算机X射线摄像(CR)4台、数字X射线摄像(DR)4台、CT机4台;放射治疗仪(电子加速器)1台、模拟定位机1台,开展介入放射治疗(碘131)单位1个。全县放射工作人员92人。本次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依照市卫生局统一部署,对全县放射诊疗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二、检查情况

按照XX市卫生局有关文件的精神,卫生监督检查对象是我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查内容是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防护情况,检查《放射诊疗许可证》和《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设备状态检测情况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

1、监督检查情况:

全县使用放射装置的放射诊断单位28家,已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22家,未办理放射诊疗许可的6家单位原因是人员资质未达到规定的要求,总放射诊疗工作人员92人,放射工作人员取得放射人员工作证的有73人,未取得放射人员工作证19人。20xx年开展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1个,开展诊疗项目为X射线诊断,按规定进行了控制效果预评价,达到安全指标。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和培训按每2年检查和培训一次,已全部体检和培训,20xx年没有进行健康检查和培训,放射诊疗医疗机构均建有健康监护档案。一些医疗单位较注重对设备老化的更新,有2个单位撤换了屏片X射线摄像机,添置了计算机X射线摄像(CR)设备,提高诊疗质量和防护能力。

我县的放射诊疗单位,除了个别单位外,基本建立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发放并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受检者配备防护用品,在危害场所设置警示标志。

2、监测情况

个人剂量计监测:开展个人剂量计监测89人,除了个别特殊情况外,均进行了监测,检测项目为热释光外照射剂量,20xx年四个季度监测结果均小于规定的'限定剂量当量,说明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达到安全要求。

三、存在问题

个别单位领导重视不够,对无证行医认识不足,尚有少数的放射诊疗单位因各种原因未办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主要的原因是人员资质达不到规定的要求;个别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突显不足,休假没有得到保障;个别从事放射诊疗的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仅注重于自身的个人防护,对受检者的防护意识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个别单位的放射诊疗设备存在老化现象。

四、措施及建议

1、加强放射防护卫生监督的力度,对仍未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放射诊疗单位,责令停止放射诊疗活动,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限期整改。

2、建议放射诊疗单位加强影像质量控制,同时做好设备的更新换代,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保障电离辐射剂量安全。

3、加大《职业病防治法》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涉源单位、医用辐射机构及民众的放射防护意识,真正能够为广大民众提供健康维权保障。

XX县卫生监督所

二Oxx年二月十四日

篇9:几种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辐射水平及防护

几种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辐射水平及防护

目的' 监测几种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辐射水平,了解医学放射工作人员所接受的剂量水平. 方法 采用便携式X-γ剂量仪(闪烁体探测器),同一测点连续监测10个数据,取其平均值和标准差.结果 60Co治疗机的工作场所空气比释动能率最大值出现在工作人员摆位处,其值为2.9×10-6Gy/h,其他几种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剂量率值均小于5.0×10-7Gy/h. 结论辐射医学设备所在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辐射防护.

作 者:马永红 叶柱建 葛良全  作者单位:成都理工大学核技术与自动化工程学院,四川,成都,610059 刊 名:中国辐射卫生  PKU英文刊名:CHINESE JOURNAL OF RADIOLOGICAL HEALTH 年,卷(期): 18(3) 分类号:X591 关键词:辐射医学   辐射防护   剂量监测  

篇10: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放射工作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部门应当注销其卫生许可证:

(一)逾期不申请办理复验或者擅自变更的;

(二)经复验或者变更审查不符合卫生要求,逾期不改进或改进后仍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三)自行歇业或者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连续一年以上的;

(四)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原发证部门应当及时收缴被注销的卫生许可证,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在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持遗失公告到原发证机关报失,并申请补发。

第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当严格在卫生许可范围内从事放射工作,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变更项目或者场所。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卫生许可证。

第三章 卫生防护

第十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放射防护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建立放射工作管理档案;

(二)制定并实施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三)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和检查;

(四)组织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法规、专业技术的知识培训;

(五)制定并落实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故,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第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规定的警示标志:

(一)放射性同位素和装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容器,应当贴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的储存场所醒目处,应当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三)放射工作场所出入口,应当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置必要的警示装置;

(四)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及其野外作业放射性同位素临时储存场所应当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篇1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下面是详细内容。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执业条件

第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第三章 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见附件)。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第四章 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篇12:卫生监视所放射诊疗防护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卫生监视所放射诊疗防护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我县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治理,根据武威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质量万里行放射诊疗防护专项监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所于xxxx年1月4日起组织卫生执法职员对全县放射诊疗机构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小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县现有放射诊断机构33家(其中二级医院2家,妇幼保健院1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家,乡镇一级医院15家,片卫生院、分院8家,其它医疗机构4家),无放射治疗机构,共有放射诊断设备38台(其中X射线CT影像机3台,普通X射线影像诊断机30台,CR影像诊断机2台,DR影像诊断机1台,牙科影像诊断机2台)。

二、专项检查情况

1.放射诊断机构持证情况。所检查的33家放射诊断机构中有31家持有有效的《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常开展放射诊断活动,且全部建立了应急预案、放射安全防护治理制度及操纵规程。其余2家因业务萎缩、设备故障等原因,基本未开展放射诊疗活动,故未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

2.放射工作职员情况。我县现有从事放射诊断活动的.工作职员48人,除2人已取得了《放射工作职员证》外,其余46名放射工作职员均参加了月份市卫生局卫生监视所举办的放射工作职员培训班,目前《放射工作职员证》正在办理过程中。

3.机房警示标志设置情况。现共有X射线机房35间,34间机房的醒目处设置有安全警示标志,但部分机房警示标志设置还不够规范。

4.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经检查,各放射诊断机构均不同程度配备了铅手套、铅围裙、铅眼镜等个人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13家放射诊断机构防护用品配备齐全,15家放射诊断机构配备了部分防护用品,5家放射诊断机构未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5、设备检测情况。所查33家放射诊断机构中除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康复医院邀请有关部分对其放射诊断设备进行了状态检测外,其余29家放射诊断机构均未进行放射诊断设备的状态检测。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本次专项检查中我所共出动执法职员95人次,执法车辆21台次,检查放射诊断机构33家,对检查中发现的存在机房警示标志设置不规范、防护用品配备不齐全等题目的放射诊断机构我所当场下发了监视意见书,要求限期整改。通过此次对全县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情况的专项检查,使医疗机构建立健全了放射诊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消除了各种放射安全隐患,规范了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活动。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所将不断加大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活动的监视治理,强化医用射线装置的治理,特别是要加强重点医疗机构和重点环节的监视治理。加大监视检查力度,把预防性卫生监视和经常性卫生监视相结合,不定期对放射诊疗设备、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不断进步各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放射防护工作重要性的熟悉,确保放射诊疗工作安全规范开展。

篇13:放射管理制度

1、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放射工作人员调动时,个人剂量档案应随其转给调入单位,在其脱离放射工作后继续保存。

2、凡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佩戴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个人剂量计。并每月交江苏省疾病控制中心测读。

3、每月的测读结果应抄录在个人的剂量档案上,并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抄录在各自的.《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4、进入放射工作控制区以及参加应急处置的放射工作人员,除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外,还须佩戴报警式剂量仪。

5、放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高于年剂量限值的3/10时,应在上级部门指导下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

6、当放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高于年剂量限值时,除执行第5条规定外,还应对受照人员的器官剂量和全身剂量进行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