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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改革

时间:2023-06-06 09:14:34 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论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改革,本文共13篇,欢迎大家前来参阅。

论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改革

篇1:论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改革

朱晓敏中国海洋大学

【摘要】群体纠纷是当代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而各国选择适用的群体诉讼制度却千差万别,显示出多元化的趋势。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我国群体诉讼的制度形式,其对于解决群体性纠纷具有积极的意义,但自身存在的缺陷也不容忽视。本文在对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现状、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完善该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群体纠纷群体诉讼代表人诉讼制度

一、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概述代表人诉讼是一种群体诉讼,而群体诉讼是一个集合性概念,并非法定的诉讼形式。群体诉讼制度指由少数人代表其他人进行的,目的在于一次性解决群体纠纷的诉讼制度,其不论代表人是为他人也为自己寻求救济,还是仅仅为未出庭的群体成员寻求救济,同时也不论代表人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还是案外第三人。其实质在于对损害群体利益的违法行为请求救济。

在现代社会,大规模的运输、消费市场的运行,一旦发生事故,必然危及很多人的利益。如此危害面积之大、受害人数较多的案件,如果受害人单独起诉至法院,不仅会造成法院的巨大压力,也会造成法院对纠纷的重复审理,降低法院的工作效率。因此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设立便应运而生。其理论基础如下:其一,诉讼效率理论。对群体纠纷实行一次性解决,实行代表人诉讼制度,可以在最大限度内,就多数方当事人之间的共同问题,通过证据共通的原理进行一次性的确定,从而有效的利用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其二,个人权利

与公共利益的衡平,其实就是私益诉讼到公益诉讼的过渡,代表人诉讼制度正是为保障不确定的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而设置的。

二、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现状、存在问题1.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立法及现状。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的有关规定,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分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

对于当事人人数确定、诉讼标的同类的群体性诉讼案件,我国各地区法院的处理方式有很大的不同,既有原则上采用分案处理的,也有少数发生在欠发达地区或农村的案件,因诉讼规模相对较小而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由于分别以个案受理的案件可以合并审理,因此仍然具有形成普通共同诉讼的可能性和特征。可见,代表人诉讼制度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处于闲置状态,几乎很少有实际应用的案例。

2.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之所以被搁置不用,其原因不仅在于我国缺乏运行该制度的大环境,而且与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缺陷不乏相关。综合考虑,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设计上存在以下问题:2.1我国法律对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定的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民事诉讼法》第54、55条两个条文中原则性地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对一些具体制度、具体程序未作详细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只规定了相关的六个条款,远远不足以解决问题。对于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要件、公告程序、利益分配和费用分担等问题并没有明确

的规定。

2.2权利登记制度增加了诉讼成本。权利登记制度使当事人由不确定变为确定,具有一定的优点,但是同时又有一定的弊端,即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影响当事人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权益的积极性。

群体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因人数众多而总额巨大,但是就单个当事人而言,其数额就很小了。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通过诉讼获得的赔偿就会远远低于其所花的成本。因此,当事人往往不来登记主张权利。正因为有关权利人为了避免麻烦或者其他原因不进行登记,并且在诉讼时效内也不主张权利,违法者受判决确定的赔偿额大大低于其违法所得利益,不但不能起到最大限度地救济受害者的作用,反而放纵了违法行为人。

三、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为了结束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实践中被搁置的状态,以便该制度能够真正的发挥其基本力量和功能,本文立足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本身,建议通过改善的方法来逐步完善我国群体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1.健全相关适用制度。无制度可循是限制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实践中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建议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具体规定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以下案件应当从立法上规定必须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1)因产品责任引起的诉讼,主要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损害广大消费者利益的情况。(2)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引起的公益诉讼。

(3)虚假广告,违反物价法规抬高物价销售商品引起的纠纷。(4)股份公司经营者实施的非法集资等欺骗行为或者损害股份持有人利益引起的诉讼以及企业发行债券不能兑现引起的纠纷。(5)众多人员(包括合伙人)共同致人损害的赔偿诉讼。第二,完善代表人诉讼中法院的公告。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意见》只规定:代表人诉讼起诉时被代表群体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登记。因此,必须强制性规定法院公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从而保证被代表人对诉讼进程的监督。第三,新增激励机制。对首先站起来进行诉讼的当事人进行利益的刺激,如果代表人诉讼中代表方获得胜诉,代表人将可获得高于一般参与登记权利人的利益,该奖励来源于胜诉后的财产分配。

2.允许律师承担群体成员的确定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1款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该规定实际上是通过权利人向法院登记的方式,促使群体诉讼成员由不确定逐渐向确定转变。但是这种工作方式使法院工作量增多,增加了诉讼成本,实施以来收效甚微。建议规定通过律师的积极行为来辅助权利登记制度,使群体诉讼成员的人数确定化。律师参与到群体成员的确定工作中,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的维护众多当事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壮大了该方的群体力量,使其在诉讼对抗中占据优势。因此,律师参与到群体

成员的确定工作中,既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又节约了司法资源,能够有效的提高诉讼效率。

四、结语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确立,实现了扩大司法解决纠纷、使当事人双方进行公平、理性的对抗以及保护公共利益的功能,体现了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对于群体纠纷的解决有着显著的优越性,然而在实践中却面临着操作的困难。鉴于此,我国在代表人诉讼制度这方面的理论研究还应当逐步加强,通过改善自身制度,改变不良的司法适用环境,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方法,逐步实现在制度上的完善和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参考文献:

柯幻,论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

霍晓媛,从与美国集团诉讼制度的比较看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知识经济,2009(2)

张威,论复合型代表人诉讼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法制与社会。 2009(26)

崔声波,我国群体诉讼制度与国外群体诉讼制度比较研究,青年科学,2010(2)

李莉,群体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比较研究,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07(5)

张卫平,集团诉讼适用中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89(4)175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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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诉讼代表人委托书

【委托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工作单位:

住址:

【受委托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工作单位:住址:

现授权委托作为我的委托代理人,对我所有的`坐落于无锡市号室的房产,行使下列权限:

委托有效期:

委托人:(签章)

20XX年XX月XX日

我保证上述委托书内容为委托人亲笔所书或委托人的真实意愿,如因委托书的虚假而引起的房屋权属登记错误,由本人负全部法律责任。

受委托人:(签章)

20XX年XX月XX日

注:①本委托书仅供公民当事人委托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或领证手续用。

②委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写明委托权限及有效期。

篇3:诉讼代表人委托书

委托人:甲方:

受委托人:乙方

针对甲方与上海业诺企业管理公司(前身江苏盐城劳动协作中心上海办事处)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关于劳动报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赔偿一案相关事宜约定如下:

1. 甲方委托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李亚辉律师(15800767108)代理仲裁,诉讼,款项执行等相关事宜。

2. 甲方授权乙方有权与律所签署代理手续或与诉讼,仲裁的相关文件,配合律师工作。

3. 甲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支付律师费用;

(1) 律师收案时甲方共同预付律师基本工作费用每一位申请仲裁人400元,总数依申请人数额收取。

(2) 收案时支付代理费押金10000元交上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由该所开具收据,交留存,结算时用于折抵律师费。

(3) 律师代理费按甲方每人实际得到赔偿额度的15%支付

(4) 针对部分甲方赔偿款可能会少于5万元的情况,少于5万的(不包括5万元)按10%收律师费,超过5万元的执行本条

(5) 结算方式,甲方委托律师代甲方接收赔偿款,赔偿款入律所账户,扣除律所代理费后,三日内付给甲方,由甲方带本人身份证亲自领取。

以上内容约定在《法律服务合同中《,乙方有权代甲方签字生效。

4,授权委托书,由甲方亲自签名2份,交律师保存,作为代理手续交有关机关为诉讼或执行需要在行签授权委托书,甲方授权乙方代为签字,对甲方产生效力。

5,仲裁书,起诉状由甲方亲自签名

6,相关的证据原件由甲方交乙方移交律所保管。

7.未尽事宜,只要乙方出于维护乙方利益,乙方可以做主。

8本案委托书甲乙方亲自签订后,交委托律所保留。

委托人甲方(亲自签名)

受托人:乙方

年 月日

篇4:诉讼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当我决定去爱的时候,就已经在义无反顾了。

所以,在看见那些春花,最终仍无限温婉地投身于大地之时,我才会对你含着泪水说:“你是土地,而那些片片调零的,是我。”

所以,请相信我吧,那个在你的心扉之外踌蹰徘徊的影子,一定不是我。

爱与不爱之间,根本就没有那可以游离的时空任我选择。你的模糊,更加剧了这必须割舍的疼痛。

所以,在看见那些春花之时,请务必相信我吧!我正如我所说的那样,决定去爱得义无反顾。

当我决定去爱的`时候,就已经在倾我所有了。

因为,除了心中这忐忑不安的家,我一无长物。是它的滋养,我的这颗坦白的心,才会以如此鲜艳的红色、如此纯洁的跳动,来毫不保留的面对你。

因为,我的爱若换取不回你的,我就将一无所有。这颗如此润泽的心,将瞬间干涸皲裂,在你无动于衷的面前,化为乌有。

心不该是片沙漠。可以不可以,在你骤降之后,别窃走我仅有的生命之源,再毫无愧疚的消失不见?

因为,除了心中这忐忑不安的爱,我再没什么,能与你交换。

当我决定去爱的时候,就已经在执迷不悔了。

纵使,明知你那一次宿醉,是在我的世界以外所经历的伤悲。你一定不记得,在那一缕单薄的新月之下,曾对我低泣着诉说。街灯下你深深的剪影,曾痛得一颗流星陨落。

纵使,那夜寄于流星的夙愿,永不肯实现吧!我也还是,依然如故地执著。

执著令我始终警醒,始终没让那一份挚爱入睡。而你呢?一定只记得曾刻骨地痛过与醉过吧。对你来说,我也许只是一丝在你背后,稍纵即逝的虚弱的火。

纵使,我的焰心在你那一次宿醉的悲恸里,曾异常的炽热;而你的背影,又是否看到,我那越微小越深邃的颜色?

可是,为什么这一切,还是要无所谓地发生呢?为什么当我决定去爱,便再不能说服自己:别去在意,别去叹息,这只不过又是一场,我刚刚想要登台,你便匆匆谢幕的莎剧而已。命运注定我,越美丽的东西越不可触碰。踽踽地结束便是我自己惟一的结局。

可是,为什么我的心,就是要执拗地决定呢?为什么一定要选择去爱,就是不肯让理智驾驭情感,不顾一切地出卖了自己,卖给一场镜花水月的纠葛,只为换取你凝视我一眼的淡泊!

如何让我决定去爱啊!在这帷幕即将拉开的时刻。当我义无反顾、当我倾尽所有、当我执迷不悔的时候,你会突然消失在我面前,让我独自面对自己无法再剪理的凌乱。

所以,我怎能就这样决定,就这样放纵地厝火积薪!因为,在一切都发生以后,我还如何去面对自己那重创于命运的心魂!

可是,当我决定去爱的时候,我已经不知不觉地,爱了你多久了呢?

诉讼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模板3篇

诉讼授权委托书

诉讼代表人委托书

行政诉讼授权委托书

代理诉讼授权委托书(共12篇)

篇5:诉讼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诉讼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一:

委托单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委托人:

姓名: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职称: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职称: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_________因_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

委托单位(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授权委托书二:

1.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姓名、性别、年龄、职务)代表本企业为×××(项目名称)的代理人,其权限如下:

×××(具体说明代理的事项和内容,包括谈判权、签订合同权、代为承认或者放弃一定权利权等)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2.说明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是企业法人委托他人代为某种法律行为的法律文书,

法定代表人因事不能亲自为某种行为时,可以通过授权委托方式,指派他人去办理。这时,就需要制作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在授权的范围进行活动,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填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应当注意的事项有:必须写明被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等基本情况。写明授权的范围,不能简单写“全权委托”,而应当逐项写明授权的内容。如委托代理诉讼,就应写明在诉讼过程中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有无放弃、承认诉讼请求的.权利,有无反诉权,有无和解权等。如果未写明,则认为不具备这些具体权利,只有诉讼代理权。如果是签订合同,则应当明确在什么条件下、什么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超过这个范围就是无效的。

篇6:代表人诉讼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

甲方: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

乙方:________

针对甲方与上海业诺企业管理公司(前身江苏盐城劳动协作中心上海办事处)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关于劳动报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赔偿一案相关事宜约定如下:

1、甲方委托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李亚辉律师代理仲裁,诉讼,款项执行等相关事宜。

2、甲方授权乙方有权与律所签署代理手续或与诉讼,仲裁的相关文件,配合律师工作。

3、甲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支付律师费用;

(1)律师收案时甲方共同预付律师基本工作费用每一位申请仲裁人400元,总数依申请人数额收取。

(2)收案时支付代理费押金10000元交上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由该所开具收据,交留存,结算时用于折抵律师费。

(3)律师代理费按甲方每人实际得到赔偿额度的15%支付

(4)针对部分甲方赔偿款可能会少于5万元的情况,少于5万的(不包括5万元)按10%收律师费,超过5万元的执行本条

(5)结算方式,甲方委托律师代甲方接收赔偿款,赔偿款入律所账户,扣除律所代理费后,三日内付给甲方,由甲方带本人身份证亲自领取。

以上内容约定在《法律服务合同中《,乙方有权代甲方签字生效。

4、授权委托书,由甲方亲自签名2份,交律师保存,作为代理手续交有关机关为诉讼或执行需要在行签授权委托书,甲方授权乙方代为签字,对甲方产生效力。

5、仲裁书,起诉状由甲方亲自签名

6、相关的证据原件由甲方交乙方移交律所保管。

7、未尽事宜,只要乙方出于维护乙方利益,乙方可以做主。

8、本案委托书甲乙方亲自签订后,交委托律所保留。

委托人甲方:________(亲自签名)

受托人:________

乙方:________

20__年__月__日

篇7:代表人诉讼委托书

委托事项:代为申请颁发委托人的报关员资格证书

委托权限(请在以下方框内打勾):

□代为提交有关材料

□代为签收有关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

□其它:

委托时限:自20___年___月___日至20___年___月___日

注:受委托人没有所列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委

托人名义从事的法律行为与委托人无关,该代理行为无效。

委托人(签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

受委托人(签名):________

受委托人(签名):________

委托日期:20__年__月__日

篇8:代表人诉讼委托书

委托单位:___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

职务:________

受委托人:___

工作单位:__

职务:总经理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公司与__因__合同纠纷一案中为我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特别授权(代为承认诉讼请求,代为反诉,代为和解及上诉,代为接收与签署有关的法律文书。)

委托人:___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

20__年__月_日

篇9:代表人诉讼委托书

授权人: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

小区名_____楼_______房_________愿意参加共同收房活动,特授权收房代表代表本人全权办理收房过程中有关收房流程、税费交纳、配套公共设施完成情况(会所、学校、水、电等)等问题的谈判、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

本人完全同意收房代表已提交贵司的《(小区名楼号)收房主要流程》和《关于(小区名楼号)参加共同收房活动业主委托收房代表商谈收房有关问题的函》文件。

本人授权的收房代表同本授权书下面所附的收房代表名单一致。

本人对收房代表的签名负全部责任。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的撤消而失效。

本授权书的有效期自授权人签字授权之日起,到其书面声明取消授权之日止。

本授权书一式二份,交(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一份,买受人留存一份。

授权人:____________买受人: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

篇10:论我国增值税制度改革之路

论我国增值税制度改革之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事业迅速发展。然而,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总体而言,西方增值税制度的理论和方法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在其制定的会计准则或会计标准中,许多国家都有专门的税收制度出台。

一、我国增值税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增值税制度1954年产生于法国。当时在法国全国成功地推行之后,对世界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逐步发展和进一步完善的先进的增值税,在随后的几十年里在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风靡一时。70年代后期,增值税在亚洲国家得到了推行,并在发展中形成了一套制度。截止底, 全世界已有135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增值税。由此看出,增值税作为一个国际性的实用税种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产生的。我国的增值税制度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进行确立和发展起来的。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对国营企业的利润实行统收统支,根本谈不上增值税的征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我国原有的单一的工商税制已不适应新形势,影响了税收作用的发挥。因此,1979年开始对税制进行了改革和调整,适当恢复了一些税种,增加了一些新税种,于1979年引进了增值税。经过试点和广泛征求意见,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正式建立增值税制度。此时的增值税还不是西方国家盛行的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只是有中国特色的适应当时经济发展需要的‘表面化的增值税’。它突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统收统支的分配格局,基本上适应了十年来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但是,它仍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特别是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其中存在一个较严重的问题是: 增值额的确定依赖于财务会计制度,造成税基确定上的刚性不足,致使税 基严重受到侵蚀,破坏了增值税法的严肃性和独立性。因此,为强化税收管理,严格依法治税,努力增加税收刚性,充分发挥增值税在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组织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中的作用,1987年本着统一和简化的原则,逐步完善了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由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1993年底我国进行了规模宏大的税制改革,以增值税改革为核心,旨在建立新的规范化的流转税制格局。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134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规范专用发票的管理,1993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自199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994年建立的增值税基本上是按照国际惯例建立起来的规范化的增值税。遵循了普遍征收的原则,中性的原则,简化的原则。征税地点由原来的在极少数地区试点,进展到了全国。征税范围由原来的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二行业‘及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三大件’扩展到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口四环节及劳务活动中的加工和修理修配。税率设置也趋向合理,只设17%和13%两档税率,除个别情况外,均适用基本税率,为今后增值税制改革向单一税率过渡奠定了基础,先进合理的中性税收的特点保证了市场对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新税法的一个主要目标是建立独立的计税规范标准,改变税法从属于企业财务制度的习惯作法,统一规范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 税法还明确规定,增值税计税销售额的`计算,以税法规定的全部流转额的标准和范围为准,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计算计税销售额与税收法规有抵触的,应以税法为准。这样,就可把应纳税额的确定办法独立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之外,使我国的企业增值税与国际惯例接轨,使之逐步成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真正意义的增值税。以适应加入WTO后我国增值税制与WTO成员国税则协调一致。但是,由于具体条件的限制,建立一套完善规范的、与财务会计制度完全分离的增值税制,不论在设计上还是在具体操作上,都还有一定的实际困难,计税依据的确定还不能完全脱离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二、我国增值税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增值税会计需要在它所依据的两个尺度――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及增值税法相对完善的前提下建立和发展。“两则”和新税法已提供了这样的条件,然而,无论是“两则”还是新税法都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增值税的政策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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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浅谈诉讼代表人的地位论文

浅谈诉讼代表人的地位论文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人的当事人同意。第五十六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即代表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未被授予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代理人。

笔者认为这条规定的设定不符和现代的司法精神。法律设定诉讼代表人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对法院来说是减少诉讼成本,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但在诉讼实践中,因该条规定诉讼代表人的权限过于狭窄,因而不能体现出诉讼代表人的法律优越性。在诉讼中当事人要么就只办理了诉讼代表人推荐书,要么同时另行办理全权委托书。对只办理了推荐书的,因没有被代表人的授权,诉讼代表人在庭审中不能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不能参加法庭调解,这样一来,本来可以一次开完的庭拖延到二次、三次,可以当庭调解结案的结不了案,可以当庭宣判的不能宣判。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大多数当事人都会在办理推荐书的同时办理全权委托书,但这又显得多此一举。《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了“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的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的公民为诉讼代理人。”如果其他没来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直接办理委托手续不更简单吗?特别是法律规定每一个诉讼代表人又可以委托一至二个代理人,这尤显繁琐。另外,〈〈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该条实际上已间接的承认诉讼代表人的地位等同于全权代表。因此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赋予诉讼代表人相当与全权代理人的诉讼权利,这样也使得法律在整体上保持一致。

立法时之所以限定诉讼代表人的权限,其目的是为了避免诉讼代表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互相沟通以损害被代表人的合法利益和避免诉讼代表人为了自己个人的利益而作出不利被代表人诉讼行为。对这一点,笔者认为可以通过规范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来予以解决,即法律可以规定诉讼代表人在诉讼中应当善意的进行诉讼,如果发现代表人存在恶意的诉讼行为,被代表人可以不接受其诉讼结果,也即该诉讼结果对被代表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篇12:论我国税费制度改革的必然性

论我国税费制度改革的必然性

目前,中国收费制度存在越权和重复收费、规模过大、不规范、资金管理不规范、收费机构重复设置等弊端.针对这一问题,本文从分析财税关系入手,找出我国现行收费制度形成的.原因,并指出了税费改革的必要性.

作 者:李九领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刊 名:新乡教育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XINXIANG EDUCATION COLLEGE 年,卷(期): 17(3) 分类号:F810.422 关键词:公共财政   税收   收费   税费改革  

篇13:从协同经济发展论我国养老金制度改革

从协同经济发展论我国养老金制度改革

摘要:随着我国老年化社会的快速到来,我国现有的养老金制度内生的问题逐渐凸显出来。文章通过对智利国家成熟的养老金制度进行仔细研究,在了解我国老龄化社会暴露出的养老问题的基础上,从协同经济发展的视角,提出我国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建议:社保资金金融产品化、养老保险多层次化、养老账户个人化、政府职能适度化、养老范围全覆盖、养老差异化、推进“四大支柱”养老体系建设。

关键词:老龄化;智利养老保险;养老金缺口;可持续发展

一、引言

近年来,越来越多学者都开始关注中国养老金的亏空问题。养老金的亏空这一现象,说明已经实施了多年的计划生育制度在人口结构问题上产生的巨大负效应开始显现。不论中国如何为其养老保险体系筹资,政府的负担总是越来越重的。中国的养老金制度在根本上存在哪些问题与弊端?政府如何对现有的养老金制度作出调整,或者需要在哪些政策方面作出重大改革?本文将对上述问题做一个基本分析。

二、我国人口老龄化现状

2014年7月,昆明被曝养老金存在巨额空账运行的现象。据资料显示,昆明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结余72亿元,而2013年昆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支出69亿元,实际上只够一年的养老保险支出。昆明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昆明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运行,若做实个人账户,需要资金158亿余元。昆明市并不是个例,上海、广州等地早就被曝养老金空账运行现象。早在2012年末,资料显示14省养老金缺口767亿,个人账户空账突破两万亿。此外,2013年,3800万人弃缴社保养老金,这些都将给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的中国造成巨大压力。

上述案例让人不禁思考,中国的养老金空账数额究竟有多大,如何对症下药来缓解空账问题。

因为计划生育政策的继续实施和平均寿命的不断延长,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趋势逐渐加快。据《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的研究结论,中国的人口老龄化主要呈现以下与其他国家的不同特征:第一,老年人人口基数大。截止2004年年末,年龄大于60岁的人口数量达到1.43亿,根据这个增长速度,预计2026年将会有3亿以上的.老年人口,这一增长趋势预计到2051年结束,之后老年人口数量将一直维持在3亿~4亿的数量。第二,人口老年化的速度很快。根据世界衡量老年人口增长速度的计算方法,考察65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比例的变化时间。从7%提升到14%的比例,我国27年就完成了,发达国家则用了45年以上。第三,经济发展水平低,人口“未富先老”。与50年前就开始陆续进入老龄社会的发达国家相比,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时同时呈现经济发展水平低、收入差距大两个特征。与发达国家65岁老人比例达到7%时的国家GDP相比,我国仅为发达国家的10%不到。发达国家的人口是先富后老,并且随之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是未富先老,制度建设相对于经济增速稍显迟缓,人口老龄化对经济的压力很大。第四,人口老龄化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有很强的关联性。具有明显的由东向西的区域梯次特征,即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老年化速度明显高于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人口老龄化速度。

三、我国养老金制度现有模式

面临上述形势,第一反应当然是寄希望于尽早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这一保障体系的建立,不仅可以解决广大参保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问题,同时也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从经济理论上来看,它有利于改善居民的心理预期,减少储蓄增加消费,改善我国消费不足的现状,促进经济增长。不过,从现阶段看来,中国的养老金制度改革还任重道远。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由三个方面构成:一是基本养老模式。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模式,其中费用社会统筹占20%,个人占8%。二是企业年金模式。这种模式要求企业根据自身能力,为企业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会为本企业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并且基金实行连续的积累,实账运行。三是个人模式。个人模式主要是通过个人储蓄或者购买商业保险形成资金。

这三种模式把养老保险制度内在的再分配功能、储蓄功能与保险功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个综合养老体系。第一,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克服了单位核算的弊端,体现出养老保险的社会共济性。第二,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转换,既考虑了当前需要,也满足远期需要,具有一定的制度弹性。第三,这种制度体系扩大了养老覆盖面,增强了养老保障能力,形成了基本模式、企业补充模式和个人储蓄模式三者相结合的养老保险体系,从理论上提高了我国养老保障水平。

如果一切按照上述的改革方向正常推进,对于现在的状况还是会有极大改善的。但实际上,在旧制度向新制度的过渡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现行养老保险筹资模式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了许多没有预计到的矛盾。为了更清楚地找到这些问题,下文将以“智利模式”为例,来详细解读“中国模式”。

四、智利养老金制度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下文就“智利模式”与“中国模式”做一个对比,分析它对我国养老制度带来的启示。

1、改革后的智利养老金制度最初建立了独立的个人养老金帐户,所缴养老金费用完全由个人承担,个人只缴纳工资的10%,费率不算高,所以保障水平也不会很高。但在2006年,智利出台了团结养老金计划,逐步取消最低养老金的安排。这种安排覆盖了全部国民,低收入者和老年群体的资金有了现实的保障,而且政府还注资成立了智利养老金储备基金,以防止出现人口老龄化和经济运行带给养老金体系的支付风险。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金制度。个人账户由个人按工资8%缴纳,社会统筹账户由企业按工资的20%缴纳,政府只为公务员全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这样企业职工退休金个人承担一部分,企业承担一部分,提高了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障水平,也体现了社会保障互助互济,责任共担的基本原则,但政府为公务员养老金全额承担责任,对企业职工没有承担责任。

2、改革后的智利养老金实行完全独立的个人账户,个人对自己的养老金账户有知情权,完全所有权,可以选择收益率较高的基金公司管理自己的养老金账户,政府不能动用个人的养老金账户资金。

我国企业职工的个人养老金账户只记账,个人对其个人养老金账户没有完全所有权,也没有知情权,政府可以借用个人账户资金以弥补社会统筹账户养老金支付的不足,个人对其个人账户资金还剩多少是不知情的。

3、监管力度不一样。智利对养老金的监管很严,设有社会保障总局负责监管旧制度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设有养老基金管理总局负责监管新制度中的私人养老基金投资机构。

我国养老金制度统筹水平低,监管不严。政府作为养老基金托管人自管自监,贪腐、挪用养老金事件时有发生,养老金投资范围的限制以及较低的收益率导致养老金账户“空账”的大量存在。

4、养老金投资范围不同。智利作为资本主义国家,资本市场较发达,所以养老基金投资方式灵活,范围较广,股票、债券、金融衍生产品都有所涉及,不仅可投资国内市场,而且可以投资国外市场,投资收益率较高。

中国资本市场起步晚、发展不完善,养老基金目前仅限投资于国债和银行存款,收益率较低,扣除通货膨胀的影响,收益可能为负。

5、智利养老金完全由私人基金公司运营管理,因为成熟的资本市场,灵活的投资比例,广泛的投资范围,以及对私营基金管理机构的严格监管和较高的收益率使得将养老基金交给私人基金管理机构管理成为可能。

而在中国,养老金由政府养老金管理机构管理,由于投资范围有限,以及政治目的的影响,使其偏离保值增值的其他利益行使投资权,从而导致收益率常年低于通胀水平,贬值严重。

6、统筹层次不一样。智利个人养老金账户是可以随劳动力的流动而转移接续的,我国目前统筹层次低,跨省转移接续困难。

7、智利除了政府的社会养老保险外,还有商业养老保险,90%的退休雇员选择购买保险公司的终身年金。

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发展较晚,有能力参保的人较少,已经参保的人数更少。企业年金发展受限于企业规模和管理水平,发育迟缓。“三大支柱”仅仅靠“第一支柱”维系已不是长远之策。

五、基于协调经济发展角度对我国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建议

根据上文的分析,明确了问题与弊端所在,再借鉴“智利模式”,为我国养老金制度改革提出应对策略。

1、拓宽资金的来源渠道。充分利用资本市场,通过国有资产变现,发行社保债券,进入资本市场筹资等措施,做大社保基金。

2、发展企业年金计划,即增加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强化居民养老个人意思,培养企业和个人对养老保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形成多头并进,形成多层次保障基础,降低养老金替代规模,促进个人账户实际运行。

3、放宽养老基金投资渠道,实现养老金的保值增值。我国养老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国债,收益率较低,扣除通胀的影响,收益率可能为负。所以应逐步放开资本市场,制定养老基金投资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比例,提高养老基金收益率。

4、做实个人账户,保证个人账户产权明晰,避免出现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的状况。个人账户全部由政府机构代管的现象要予以改善。事实上由于退休人员逐渐增多,用正在工作的一代人缴纳的养老金支付现在退休人员的退休金。随着老龄化加剧,退休人员逐年增多,社会统筹账户不足,个人账户资金被挪用,空账规模将扩大。所以我国应立法,明确个人账户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职工个人有权选择合法的养老金投资方式,为养老金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奠定基础。

5、发行特别债券筹集养老保险转制成本。由于我国1997年才建立全国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所以个人账户积累不足一定程度上是制度转变造成的结果,政府应该承担责任,通过发行特别债券筹集资金补充1997年前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保证他们退休后养老金可正常领取。

6、废除养老保险双轨制,建立公平的养老金缴费标准和支付标准。应该废除养老保险双轨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普通职工一样按相同标准缴费和支取。财政只为少部分事业单位提供社会统筹养老金支持,大大减轻了财政负担和养老金的亏空。

7、全面推进“四大支柱”养老制度体系建设。创新型养老制度制度体系应覆盖贫困人口的社会救济、社会基本养老、企业年金、商业寿险、家庭保障。

8、形成城乡区别的养老保障模式。在我国现有的普惠性模式、缴费型模式和企业年金模式中,城市和乡村人群的获益差别明显。所以应针对城乡特征,提出有差别的养老保障模式。

9、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金电子信息平台,弹性规定退休年限。允许养老金账户在全国范围内转移接续,提高养老金账户的统筹水平。

参考文献:

[1]蒲新微.中国养老制度改革的囿限及其破解[J].当代经济研究,2014(11).

[2]袁剑锋. 我国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分析[J].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30).

[3]郑秉文.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2 [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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