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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xxx农村资金互助社(以下简称本社)社员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注册名称:xxx资金互助合作社
注册资本:55万
本社住所:xxx村
邮政编码:xxxxxxx
第三条 本社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汾阳市xxx乡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
第五条 本社依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设立,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对由社员股金、积累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的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
第七条 本社社员以其社员股金和在本社的社员积累为限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社的组织与行为、本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 本社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金
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社经营以下业务:
(一)办理社员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
(二)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
(三)办理同业存放;
(四)办理代理业务;
(五)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符合审慎要求);
(六)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社员
第十一条 本社社员是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向本社入股的农民。
(或:本社社员是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向本社入股的XX农村经济组织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事业成员)
第十二条 农民向本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本社所在的xxx村;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本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
(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参加本社的民主管理;
(二)享受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
(五)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四条 本社社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向本社入股;
(二)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四)按本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五条 本社每个农民社员入股金额起点为1000元,单个农民社员或入股金额不得超过本社股金总额的10%。
第十六条 社员缴纳股金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货款或其他方式入股。
第十七条 本社向入股社员发放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的入股凭证。
第十八条 本社社员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理事、监事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
第十九条 本社社员不得以所持本社股金和积累为自己或他人担保。
第二十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本社社员可以办理退股。
(一)社员提出全额退股申请;
(二)本社当年盈利;
(三)退股后本社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四)在本社没有逾期未偿还货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凡要求退股的,农民社员应提前3个月向理事会提出,经批准后办理退股手续。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在完成退股手续后终止。
第二十二条 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三条 社员资格终止后的1个月内,本社以现金形式返还该社员的股金和积累份额;社员资格终止的当年不享受盈余分配。
第二十四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社员,经理事会批准,可予以除名,被除名社员如有未归还货款,以该社员在本社的股金和社员积累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部分,该社员应通过其他方式偿还。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
(二)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三)以欺骗手段从本社取得货款;
(四)恶意逃废在本社的债务;
(五)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认为需要除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社建立社员名册,社员名册载明以下事项:
(一)社员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企业法人代码、住所;
(二)社员所持股金金额、投票权确认数;
(三)社员所持股金证书的编号;
(四)社员缴纳股金日期。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社员代表(社员代表按照社员数量(或人股比例)分别从农民社员选举产生,本社社员代表大会由五名代表组成,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组成。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监事;
(三)审议通过本社的发展规划;
(四)审议通过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决定固定资产购置以及其他重要经营事项;
(七)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八)审议决定管理和工作人员薪酬;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十)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员(社员代表)提议,或理事会、监事会提议,可在20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社员。
第二十八条 召开社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出席。不能出席会议的社员可授权其他社员代其行使表决权。授权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授权内容。
社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社社员参加社员大会,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入股金额前X名农民社员、基本表决权外,共同享有本社基本表决权总数的20%的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的农民社员一般不超过10名),并按照农民社员比例进行分配。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票数,在每次社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
社员代表参加社员代表大会,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由五名理事组成,社员大全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为本社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除理事长外,本社不设专职理事。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社员大会,并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更换理事长;
(四)拟订本社的发展规划;
(五)审议决定本社的年度经营计划;
(六)拟订固定资产购置以及经营活动中其他重大事项计划;
(七)对经理拟订的大额货款、国债和金融债券投资、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计划提出审核意见;
(八)聘任和解聘本社经理;
(九)对经理提出的拟聘用(解聘)财务、信贷等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
(十)审议通过经理的工作报告;
(十一)制定本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拟订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
(十三)拟订本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四)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不设理事会的,第(五)项、第(八)项、第(十)项职权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行使;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职权由经理行使;第(七)项、第(九)项职权由监事会行使。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由三名(不少于3人,应为奇数)监事组成。监事由社员、捐赠人以及向本社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等利益相关者担任,由社员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本社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社不设专职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本社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对理事会决议和经理的决定提出质询;
(四)监督本社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五)进行内部审计,并对理事长,经理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六)对经理拟聘用(解聘)财务、信贷等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对经理拟订的大额贷款、国债和金融债券、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入资金的计划提出审核意见;
(七)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本社经理1名,由理事会聘任(不设理事会的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理可由理事长兼任。经理全面负责本社的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拟订本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拟订本社的年度经营计划;
(四)提出拟聘用(解聘)财务、信贷等工作人员意见,以及大额贷款,国债和金融债券投资、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计划,征得理事会、监事会同意后实施;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经理和工作人员的薪酬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定,本社不向其他理事监事支付薪酬。
第三十六条 本社的理事、监事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将本社资金借借贷给非社员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他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执行与本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经理和工作人员。
第六章 业务、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审慎要求向其他银行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第三十九条 本社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满足社员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
第四十条 本社办理社员结算业务,并按有关规定开办种类代理业务。
第四十一条 本社不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以本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十二条 本社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严格进行风险管理: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二)对单一社员的贷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5%;
(三)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要求。
第四十三条 本社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的财务制度与会计准则,设置会计科目和法定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四条 本社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并于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社,供社员查阅。
第四十五条 本社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进行利润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社的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本社以前年度社员积累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
(三)按年末风险资产余额1%的比例提取一般准备;
(四)向社会分配红利;
(五)向社员分配社员积累。
第四十七条 本社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转增股金时,以转增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第四十八条 本社向社员分配红利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当年如有未分配利润(亏损)全额计入社员积累,按照股金份额量化至每个社员,并设立专户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社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五十条 本社按照规定向社员披露社员股金和社员积累情况,财务会计报告、贷款发放及其风险情况、投融资情况、盈利及其分配情况、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一条 本社按规定向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报表、报告和相关资料,并对所报报表、报告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条 本社合并,自合并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机构承继。
第五十三条 本社分立,将财产作相应的分割,自分立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本社因以下原因解散:
(一)社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
因第(一)项、第(三)项原因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由社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由社员、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本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促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并在清算结束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缴回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输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本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社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社社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社设公告栏,对需要公告的事项以张贴的形式向全体社员公告。
第五十九条 本社社员大会通过的章程修改、补充规定,经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视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理事会,修改权属本社社员大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本社社员大会通过,自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依法注册之日起生效。
篇2: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农村资金互助社(以下简称本社)社员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注册名称:
注册资本: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条 本社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县(市)××乡(镇)或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或:本社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县(市)××乡(镇)或行政村××经济组织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社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
第五条 本社依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设立,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对由社员股金、积累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的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
第七条 本社社员以其社员股金和在本社的社员积累为限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社的组织与行为、本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 本社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社经营以下业务:
(一)办理社员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
(二)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
(三)办理同业存放;
(四)办理代理业务;
(五)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符合审慎要求);
(六)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社 员
第十一条 本社社员是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向本社入股的农民及农村小企业。
(或:本社社员是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向本社入股的××农村经济组织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成员)
第十二条 农民向本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本社所在的××乡(镇)或行政村内;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本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
(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农村小企业向本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本社所在的××乡(镇)或行政村内;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上一年度盈利;
(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本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参加本社的民主管理;
(二)享受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
(五)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本社社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向本社入股;
(二)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四)按本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六条 本社每个农民社员入股金额起点为×元,每个农村小企业社员入股金额起点为×元,入股金额为元的整数倍。单个农民社员或单个农村小企业社员入股金额不得超过本社股金总额的10%。
第十七条 社员缴纳股金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入股。
第十八条 本社向入股社员发放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的入股凭证。
第十九条 本社社员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理事、监事和经理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本社社员不得以所持本社股金和积累为自己或他人担保。
第二十一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本社社员可以办理退股。
(一)社员提出全额退股申请;
(二)本社当年盈利;
(三)退股后本社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四)在本社没有逾期未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凡要求退股的,农民社员应提前3个月,农村小企业社员应提前6个月向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向经理)提出,经批准后办理退股手续。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在完成退股手续后终止。
第二十三条 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四条 社员资格终止后的1个月内,本社以现金形式返还该社员的股金和积累份额;社员资格终止的当年不享受盈余分配。
第二十五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社员,经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由经理)批准,可予以除名,被除名社员如有未归还贷款,以该社员在本社的股金和社员积累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部分,该社员应通过其他方式偿还。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
(二)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三)以欺骗手段从本社取得贷款;
(四)恶意逃废在本社的债务;
(五)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认为需要除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社建立社员名册,社员名册载明以下事项:
(一)社员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企业法人代码、住所;
(二)社员所持股金金额、投票权确认数;
(三)社员所持股金证书的编号;
(四)社员缴纳股金日期。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社员代表(社员代表按照社员数量(或入股比例)分别从农民社员和农村小企业社员中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本社社员代表大会由×名代表组成,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组成。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不设理事会的选举经理)、监事;
(三)审议通过本社的发展规划;
(四)审议通过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为经理)、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决定固定资产购置以及其他重要经营事项;
(七)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八)审议决定管理和工作人员薪酬;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十)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由经理)召集,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员(社员代表)提议,或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由经理)、监事会提议,可在20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由经理)应当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社员(社员代表)。
第二十九条 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社员代表)出席。不能出席会议的社员(社员代表)可授权其他社员(社员代表)代其行使表决权。授权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授权内容。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选举经理(不设理事会的)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条 本社社员参加社员大会,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入股金额前×名的农民社员、前×名的农村小企业社员在基本表决权外,共同享有本社基本表决权总数20%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农民社员、农村小企业社员合计一般不超过10名),并按照农民社员和农村小企业社员的入股金额或比例进行分配。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票数,在每次社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
社员代表参加社员代表大会,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由×名(不少于3名,应为奇数)理事组成,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为本社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除理事长外,本社不设专职理事。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更换理事长;
(四)拟订本社的发展规划;
(五)审议决定本社的年度经营计划;
(六)拟订固定资产购置以及经营活动中其他重大事项计划;
(七)对经理拟订的大额贷款、国债和金融债券投资、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计划提出审核意见;
(八)聘任和解聘本社经理;
(九)对经理提出的拟聘用(解聘)财务、信贷等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
(十)审议通过经理的工作报告;
(十一)制定本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拟订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
(十三)拟订本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四)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不设理事会的,第(五)项、第(八)项、第(十)项职权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行使;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职权由经理行使;第(七)项、第(九)项职权由监事会行使。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由×名(不少于3人,应为奇数)监事组成。监事由社员、捐赠人以及向本社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等利益相关者担任,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本社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社不设专职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本社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对理事会决议和经理的决定提出质询;
(四)监督本社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五)进行内部审计,并对理事长、经理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六)对经理拟聘用(解聘)财务、信贷等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对经理拟订的大额贷款、国债和金融债券、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计划提出审核意见;
(七)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本社设经理1名,由理事会聘任(不设理事会的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理可由理事长兼任。经理全面负责本社的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不设理事会的组织实施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拟订本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拟订本社的年度经营计划;
(四)提出拟聘用(解聘)财务、信贷等工作人员意见,以及大额贷款、国债和金融债券投资、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计划,征得理事会、监事会同意后实施;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不设理事会的,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权)。
第三十六条 理事长、经理和工作人员的薪酬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定,本社不向其他理事、监事支付薪酬。
第三十七条 本社的理事、监事、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将本社资金借贷给非社员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他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执行与本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经理和工作人员。
第六章 业务、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符合审慎要求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第四十条 本社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满足社员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
第四十一条 本社办理社员结算业务,并按有关规定开办各类代理业务。
第四十二条 本社不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以本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十三条 本社按存款和股金总额的×%以内留存库存现金。
第四十四条 本社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严格进行风险管理: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二)对单一社员的贷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5%;
(三)对单一农村小企业社员及其关联小企业社员、单一农民社员及其在同一户口薄上的其他社员贷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20%;
(四)对前十大户贷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五)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要求。
第四十五条 本社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的财务制度与会计准则,设置会计科目和法定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六条 本社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并于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社,供社员查阅。
第四十七条 本社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进行利润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社的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本社以前年度社员积累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
(三)按年末风险资产余额1%的比例提取一般准备;
(四)向社员分配红利;
(五)向社员分配社员积累。
第四十九条 本社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转增股金时,以转增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第五十条 本社向社员分配红利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当年如有未分配利润(亏损)全额计入社员积累,按照股金份额量化至每个社员,并设立专户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社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五十二条 本社按照规定向社员披露社员股金和社员积累情况、财务会计报告、贷款发放及其风险情况、投融资情况、盈利及其分配情况、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三条 本社按规定向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报表、报告和相关资料,并对所报报表、报告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四条 本社合并,自合并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机构承继。
第五十五条 本社分立,将财产作相应的分割,自分立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本社因以下原因解散:
(一)社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第(一)项、第(三)项原因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由社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由社员、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七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本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并在清算结束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缴回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八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本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社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社社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社设公告栏,对需要公告的事项以张贴的形式向全体社员公告。
第六十一条 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修改、补充规定,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视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为经理),修改权属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自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依法注册之日起生效。
篇3:农村资金互助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xx农村资金互助社(以下简称本社)社员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注册名称:
注册资本:xxx县xxxx村互助合作社
本社住所:xxx县xxxx村
邮政编码:733215
第三条 本社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 天祝 县(市) xx乡(镇)或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或:本社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 天祝 县(市) xx乡 xx村经济组织的农民和本村其他农民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农村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社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
第五条 本社依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设立,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对由社员股金、积累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的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
第七条 本社社员以其社员股金和在本社的社员积累为限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社的组织与行为、本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 本社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社经营以下业务: 办理社员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
第三章 社 员
第十一条 本社社员是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向本社入股的农民及农村小企业。
(或:本社社员是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向本社入股的xx村农村经济组织的农民和本村其他农民成员) 第十二条 农民向本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本社所在的xx 镇(乡)xx行政村内;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本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
(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农村小企业向本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本社所在的 xx 乡(镇)xx行政村内;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上一年度盈利;
(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本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参加本社的民主管理;
(二)享受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
(五)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本社社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向本社入股;
(二)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四)按本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六条 本社每个农民社员入股金额起点为500元,每个农村小企业社员入股金额起点为1000元,入股金额为元的整数倍。单个农民社员或单个农村小企业社员入股金额不得超过本社股金总额的10%。
第十七条 社员缴纳股金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入股。
第十八条 本社向入股社员发放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的入股凭证。 第十九条 本社社员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理事、监事和经理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本社社员不得以所持本社股金和积累为自己或他人担保。 第二十一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本社社员可以办理退股。
(一)社员提出全额退股申请;
(二)本社当年盈利;
(三)退股后本社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四)在本社没有逾期未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凡要求退股的,农民社员应提前3个月,农村小企业社员
应提前6个月向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向经理)提出,经批准后办理退股手续。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在完成退股手续后终止。
第二十三条 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四条 社员资格终止后的1个月内,本社以现金形式返还该社员的股金和积累份额;社员资格终止的当年不享受盈余分配。
第二十五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社员,经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由经理)批准,可予以除名,被除名社员如有未归还贷款,以该社员在本社的股金和社员积累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部分,该社员应通过其他方式偿还。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
(二)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三)以欺骗手段从本社取得贷款;
(四)恶意逃废在本社的债务;
(五)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认为需要除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社建立社员名册,社员名册载明以下事项:
(一)社员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企业法人代码、住所;
(二)社员所持股金金额、投票权确认数;
(三)社员所持股金证书的编号;
(四)社员缴纳股金日期。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社员代表(社员代表按照社员数量(或入股比例)分别从农民社员和农村小企业社员中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本社社员代表大会由×名代表组成,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组成。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不设理事会的选举经理)、监事;
(三)审议通过本社的发展规划;
(四)审议通过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为经理)、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决定固定资产购置以及其他重要经营事项;
(七)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八)审议决定管理和工作人员薪酬;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十)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由经理)召集,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员(社员代表)提议,或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由经理)、监事会提议,可在20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由经理)应当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社员(社员代表)。 第二十九条 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社员代表)出席。不能出席会议的社员(社员代表)可授权其他社员
(社员代表)代其行使表决权。授权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授权内容。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选举经理(不设理事会的)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条 本社社员参加社员大会,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入股金额前10名的农民社员、前3名的农村小企业社员在基本表决权外,共同享有本社基本表决权总数20%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农民社员、农村小企业社员合计一般不超过10名),并按照农民社员和农村小企业社员的入股金额或比例进行分配。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票数,在每次社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
社员代表参加社员代表大会,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由 3名(不少于3名,应为奇数)理事组成,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为本社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除理事长外,本社不设专职理事。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更换理事长;
(四)拟订本社的发展规划;
(五)审议决定本社的年度经营计划;
(六)拟订固定资产购置以及经营活动中其他重大事项计划;
(七)对经理拟订的大额贷款、国债和金融债券投资、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计划提出审核意见;
(八)聘任和解聘本社经理;
(九)对经理提出的拟聘用(解聘)财务、信贷等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
(十)审议通过经理的工作报告;
(十一)制定本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拟订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
(十三)拟订本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四)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不设理事会的,第(五)项、第(八)项、第(十)项职权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行使;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职权由经理行使;第(七)项、第(九)项职权由监事会行使。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由×名(不少于3人,应为奇数)监事组成。监事由社员、捐赠人以及向本社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等利益相关者担任,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经三分之二以上
监事表决通过。本社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社不设专职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本社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对理事会决议和经理的决定提出质询;
(四)监督本社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五)进行内部审计,并对理事长、经理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六)对经理拟聘用(解聘)财务、信贷等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对经理拟订的大额贷款、国债和金融债券、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计划提出审核意见;
(七)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本社设经理1名,由理事会聘任(不设理事会的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理可由理事长兼任。经理全面负责本社的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不设理事会的组织实施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拟订本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拟订本社的年度经营计划;
(四)提出拟聘用(解聘)财务、信贷等工作人员意见,以及大额贷款、国债和金融债券投资、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计划,征得
理事会、监事会同意后实施;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不设理事会的,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权)。
第三十六条 理事长、经理和工作人员的薪酬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定,本社不向其他理事、监事支付薪酬。
第三十七条 本社的理事、监事、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将本社资金借贷给非社员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他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执行与本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经理和工作人员。
第六章 业务、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符合审慎要求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第四十条 本社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满足社员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
第四十一条 本社办理社员结算业务,并按有关规定开办各类代理业务。
第四十二条 本社不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以本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十三条 本社按存款和股金总额的5 %以内留存库存现金。 第四十四条 本社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严格进行风险管理: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二)对单一社员的贷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5%;
(三)对单一农村小企业社员及其关联小企业社员、单一农民社员及其在同一户口薄上的其他社员贷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20%;
(四)对前十大户贷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五)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要求。
第四十五条 本社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的财务制度与会计准则,设置会计科目和法定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六条 本社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并于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社,供社员查阅。
第四十七条 本社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进行利润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社的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本社以前年度社员积累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
(三)按年末风险资产余额1%的比例提取一般准备;
(四)向社员分配红利;
(五)向社员分配社员积累。
第四十九条 本社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转增股金时,以转增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第五十条 本社向社员分配红利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当年如有未分配利润(亏损)全额计入社员积累,按照股金份额量化至每个社员,并设立专户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社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五十二条 本社按照规定向社员披露社员股金和社员积累情况、财务会计报告、贷款发放及其风险情况、投融资情况、盈利及其分配情况、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三条 本社按规定向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报表、报告和相关资料,并对所报报表、报告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四条 本社合并,自合并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机构承继。
第五十五条 本社分立,将财产作相应的分割,自分立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本社因以下原因解散:
(一)社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第(一)项、第(三)项原因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由社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由社员、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七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本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并在清算结束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注销账户,到天祝县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八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本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社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社社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社设公告栏,对需要公告的事项以张贴的形式向全体社员公告。
第六十一条 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修改、补充规定,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视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为经理),
修改权属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自天祝县民政管理机构批准并依法注册之日起生效。
篇4: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行为,保障农村资金互助社依法、稳健经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
第四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对由社员股金、积累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以其社员股金和在本社的社员积累为限对该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从事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诚实守信,审慎经营,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八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在农村地区的乡(镇)和行政村以发起方式设立。其名称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第九条 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章程;
(二)有10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社员条件要求的发起人;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经过筹建与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申请筹建,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筹建方案;
(三)发起人协议书;
(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申请开业,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开业申请;
(二)验资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主要管理制度;
(五)拟任理事、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及资格证明;
(六)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相关资料;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和经营宗旨;
(三)注册资本及股权设置;
(四)社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五)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六)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九)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所在城市的乡(镇)、行政村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金融许可证,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章 社员和股权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是指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章程,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的农民及农村小企业。章程也可以限定其社员为某一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
第十八条 农民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
(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
(五)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上一年度盈利;
(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
(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股金总额的10%,超过5%的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社员入股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入股。
第二十一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向入股社员颁发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的入股凭证。
第二十二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参加该社的民主管理;
(二)享受该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该社的章程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
(五)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参加社员大会,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较大的社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该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该社社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社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社员代表参加社员代表大会,享有一票表决权。
不能出席会议的社员(社员代表)可授权其他社员(社员代表)代为行使其表决权。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授权内容。
第二十四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该社入股;
(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不得以所持本社股金为自己或他人担保。
第二十六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的股金和积累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理事、监事和经理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七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社员可以办理退股。
(一)社员提出全额退股申请;
(二)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年盈利;
(三)退股后农村资金互助社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四)在本社没有逾期未偿还的贷款本息。
要求退股的,农民社员应提前3个月,农村小企业社员应提前6个月向理事会或经理提出,经批准后办理退股手续。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在完成退股手续后终止。
第二十八条 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该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社员资格终止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期限和程序,及时退还该社员的股金和积累份额。社员资格终止的当年不享受盈余分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是该社的权力机构。社员超过100人的,可以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不少于31名的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行使社员大会职权。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更换理事、监事以及不设理事会的经理;
(三)审议通过基本管理制度;
(四)审议批准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议决定固定资产购置以及其他重要经营活动;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决定管理和工作人员薪酬;
(八)对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做出决议;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社员(社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该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决议应当由该社社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
(一)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员提议;
(二)理事会、监事会、经理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不设理事会的由经理召集,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通知全体社员(社员代表)。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参加。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应在会后10日内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原则上不设理事会,设立理事会的,理事不少于3人,设理事长1人,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的职责及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
第三十六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经理1名(可由理事长兼任),未设理事会的,经理为法定代表人。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授权,负责该社的经营管理。
经理事会、监事会同意,经理可以聘任(解聘)财务、信贷等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经理任职资格需经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长、经理应具备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上岗前应通过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
第三十八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设立由社员、捐赠人以及向其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等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事会,其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设监事长1人。监事会按照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权,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监事会的职责及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
农村资金互助社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理事、监事、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将本社资金借贷给非社员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他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该社所有;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执行与农村资金互助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理事长、经理和工作人员。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四十一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农村资金互助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应由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捐赠人身份和资金来源合法性进行审核;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应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审慎条件。
第四十二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满足社员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
农村资金互助社发放大额贷款、购买国债或金融债券、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应事先征求理事会、监事会意见。
第四十三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办理结算业务,并按有关规定开办各类代理业务。
第四十四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开办其他业务应经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得以该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十六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根据其业务经营需要,考虑安全因素,应按存款和股金总额一定比例合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第四十七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审慎经营,严格进行风险管理: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二)对单一社员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三)对单一农村小企业社员及其关联企业社员、单一农民社员及其在同一户口薄上的其他社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
(四)对前十大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五)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
(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要求。
第四十八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设置会计科目和法定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九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进行利润分配,在分配中应体现多积累和可持续的原则。
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年如有未分配利润(亏损)应全额计入社员积累,按照股金份额量化至每个社员。
第五十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进行内部审计,并对理事长、经理进行专项审计、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也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本社进行审计。
第五十一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按照规定向社员披露社员股金和积累情况、财务会计报告、贷款及经营风险情况、投融资情况、盈利及其分配情况、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二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按规定向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和财务报表、报告及相关资料,并对所报报表、报告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审慎监管要求对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持续、动态监管。
第五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本充足和资产风险状况,采取差别监管措施。
(一)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在5%以下的,可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其运营状况和信用程度提出相应的限制性措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适当降低对其现场检查频率;
(二)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2%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禁止其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限制其发放贷款,并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的力度;
(三)资本充足率低于2%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责令其限期增扩股金、清收不良贷款、降低资产规模,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其自行解散或予以撤销。
第五十五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违反本规定其他审慎性要求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五十六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存在超业务范围经营、账外经营、设立分支机构、擅自变更法定变更事项等行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理事、经理、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责令农村资金互助社给予处分,并视不同情形,对理事、经理给予取消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任职资格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的处罚,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其监管权限决定并组织实施。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上一级机构提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
第七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八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机构承继。
第五十九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因以下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社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由社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社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社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一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村资金互助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村资金互助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
第六十二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因本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不能办理社员退股。
第六十三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村资金互助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社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因解散、被撤销而终止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缴回金融许可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地区,是指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及县以下地区。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资金互助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xx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社员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根据《xx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注册登记名称:xx市xx区xx镇xx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
注册资本:50万
本社住所:xx市xx区xx镇xxx路。
邮政编码:2xxxx5。
第三条社经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同意,
由xxx等5人共同出资发起设立,xx县(市)xx乡(镇)或行政村农民自愿入股组成,为本社社员提供资金互助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
本社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发起人姓名、初始出资方式、初始出资额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第五条社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为农性。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二)坚持合作制性质。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民担风险;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坚持民主管理且成员地位平等。
(三)坚持区域性。本社发展社员和资金融通严格限制xx乡(镇)或行政村范围内。不得跨区域开展业务,不得对城市居民和单位开展业务。
(四)坚持社员制。吸纳社员股金、互助金和发放融通资金,必须严格限制在本社社员内进行,成为本社社员必须履行必要的手续。禁止向不特定对象吸纳和投放资金。
(五)坚持风险可控。充分认识和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分健全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使风险处于可以控制的范围内,确保本社安全稳健运行。
(六)坚持规模适度。本社吸纳基础股金和互助金的规模根据社员资金需求确定,不盲目扩大规模。
(七)实行盈余返还。本社的部分盈余按照当年社员存入互助金的积数比例及章程规定的方式向社员进行返还。
第六条本社依据《xx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设立,在xx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对由社员股金、积累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社的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本社社员以其社员股金和在本社的社员积累为限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社的组织与行为、本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本社从事资金互助服务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诚实守信,审慎经营,接爱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经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批准,本社经营以下业务:
(一)吸纳社员基础股金、互助金;
(二)向社员投放互助金;
(三)经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社 员
第十二条 本社社员是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向本社入股的农民。
第十三条 农民向本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三年)在本社所在的xx乡(镇)或行政村内。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300元入股金额起点;
(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参加本社的民主管理;
(二)享受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
(五)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本社社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本社入股;
(三)按期足额偿还互助金及占用费;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六条 本社每个农民社员入股金额起点为500元,入股金额为元的整倍数,单个农民社员入股金额不得超过本社股金总额的10%。
第十七条 社员缴纳股金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入股。
第十八条 本社向入股社员发放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的入股凭证。
第十九条 本社社员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理事、监事和经理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
第二下条 本社社员不得以所持本社股金和积累为自己或他人担保。
第二十一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本社社员可以办理退股。
(一)社员提出全额退股申请;
(二)本社当年盈利;
(三)退股后本社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四)在本社没有逾期未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凡要求退基础股金的,农民社员应提前3个月向理事会提出,经批准后办理退股手续。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在完成退股手续后终止。
第二十三条 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四条 社员资格终止后的1个月内,本社以现金形式返还该社员的基础股金和积累份额;社员资格终止的当年不享受盈余分配。
第二十五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社员,经理事会批准,可予以除名,被除名社员如有未归还的借有本社的互助金和占用费,以该社员在本社的股金和社员积累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部分,该社员应通过其他方式偿还。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
(二)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三)以欺骗手段从本社取得投放资金;
(四)恶意逃废在本社的债务;
(五)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认为需要除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社建立社员名册,社员名册载明以下事项:
(一)社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社员所持股金金额、投票权确认数;
(三)社员所持股金证书的编号;
(四)社员缴纳股金的日期。
本社为每个社员建立社员帐户,按照《xx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要求进行记载。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代表)按照社员数量从农民社员中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本社社员代表由5名代表组成。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监事;
(三)审议通过本社的发展规划;
(四)审议通过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决定固定资产购置以及其他重要经营事项;
(七)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盈余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八)审议决定管理和工作人员薪酬;
(九)对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十)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
(一)3分之一以上的社员提议;
(二)理事全、监事会、经理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通知全体社员(社员代表)。
第三十条 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社员代表)出席。不能出席会议的社员(社员代表)可授权其他社员(社员代表)代其行使表决权。授权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授权内容。
第三十一条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选举(不设理事会的)或者解散和清算的决议,应当与本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社员(社员代表)、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 本社社员参加社员大会,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入股金额前5名的农民社员在基本表决权外,共同享有本社基本表决权总数20%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农民社员合计一般不超过10名)并按照农民社员经额或比例进行分配,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票数,在每次社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
社员代表参加社员代表大会,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由5名(不少于5名,应为奇数)理事组成,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为本社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除理事长外,本社不设专职理事。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更换理事长;
(四)拟订本社的发展规划;
(五)审议决定本社的年度经营计划;
(六)拟订固定资产购置以及经营活动中其他重大事项计划;
(七)对经理拟订的吸纳互助金、投放互助金的规模、吸纳大额基础股金、投放大额资金提出审核意见;
(八)聘任和解聘本社经理;
(九)对经理提出的拟聘用(解聘)财务、互助金投放先等工作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
(十)审议通过经理的工作报告;
(十一)制定本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拟订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
(十三)拟订本社的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四)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由3名(不少于3人,应为奇数)监事组成。监事由社员、乡镇农经部门代表担任,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本社主任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社不设专职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按照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权,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本社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对理事会决议和经理的决定提出质询;
(四)监督本社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五)进行内部审计,并对理事长、经理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六)对经理拟聘用(解聘)财务、互助金投放等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对经理拟订的吸纳基础股金和互助金、投放互助金的规模、吸纳大额基础股金、投放大额资金提出审核意见;
(七)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本社设经理1名,由理事会聘任,经理可由理事长兼任。经理全面负责本社的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不设理事会的组织实施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拟订本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拟订本社的年度经营计划;
(四)提出拟聘用(解聘)财务、互助金投放等工作人员意见,以及吸纳基础股金和互助金、投放互助金的规模、吸纳大额基础股金、投放大额资金的计划,征得理事会、监事会同意后实施;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理事长、经理和工作人员的薪酬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定,本社不向其他理事、监事支会薪酬。
第四十条 本社主要业务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理事、经理任职资格需经县(市、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核准。理事长、经理应具备在60岁以下、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资金投放负责人应从事农经或其他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上岗前应通过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财务人员应持有《会计证》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
第四十一条 本社的理事、监事、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将本社资金投放给非社员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他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执行与本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经理和工作人员。
第六章 业务、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社以吸收社员基础股金、互助金、接受社会捐赠、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支给社员的互助资金利率参照银行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社的资金主要用于投放本社社员生产生活所需资金,以小额、短期为主,优行解决社员生产流动资金不足困难。向社员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按当地农村信用社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95%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社不投放资金用于基本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不购买股票和企业债券。不向金融部门或其他单位拆借资金用于投放。不超过规定利率标准吸收互助金和投放资金;严禁高进高出。
第四十六条 本社发放大额投放资金,应事先征求理事会、监事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仍坚持发放的,应由同意的人员签字,并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社不向非社员吸收存款、投放资金,不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以本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十八条 本社根据其业务经营需要,考虑安全因素,应按基础股金和互助金总额的10-15%比例合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第四十九条 本社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严格进行风险管理:
(一)确保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二)实行资产损失准备制度。(1)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2)提取呆账准备。按投放资金年末余额的1%提取,直至历年结转的呆账准备金余额达到年末投放余额的3%为止。从达到年度起,呆账准备改按年末投放资金余额的3%实行差额提取。
(三)建立备会金制度。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备会金占股金与社员互助金、应付互助金利息合计金额的比率不得低于15%。备会金低于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得投放资金。
(四)实行资金投放限额管理制度。(1)对单一社员的投放限额:资本净额0-5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0%;资本净额50-1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5%;资本净额1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1%。(2)单户小额投放(小额投放标准:资本净额0-100万元,不高于5%;1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高于1%)余额之和占全部投放总量的比重不低于70%。(3)对前十大户投放总额不得超过净额的50%;(4)对发起人投放不得超过其其础股金及互助金总额中的互助金额。
(五)按照安全、便捷、利民的原则,严格资金投放手续程序及回收责任制。(1)建立健全借款申请制度、审批制度、“三查”制度(资金投放前调查、投放时审查、投放后检查)和抵押、担保、合同借款制度。坚持执行借款申请、调查论证、集体会办、经理审定、签订合同、办理借款等手续程序。每笔借款必须由确有偿还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担保,担保者必须当场签字认可,抵押物必须便于变现。每笔借款必须有专人论证,经理审批,不得未经论证或审批而投放资金。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的手续程序投放资金。(2)坚持谁经手调查论证、谁审批发放、谁负责收回的原则,并采取措施收回投放资金。因不执行制度造成投放资金逾期的,要追求当事者的责任。从严控制展期,特殊情况只能展期一次,且必须结清占用费。严禁将应收的占用费转投放,记往来或暂悬库存。(3)对投放资金逾期率超过5%或呆滞2%以上的,要限制投放。
(六)建立内部稽核制度。监事会负责本社内部稽核工作。每月对所发生的会计业务 笔稽核,稽核后汇总填写稽核报告书,连同财务会计报表一并上报主管部门。
(七)加强安全防范。加强本社防盗、防劫、消防设施建设,坚持不设金库,超限额现款要及时送存银行或信用社;大额现款的存取要有两人同行,建立专人值班制度等。
(八)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要求。
第五十条 本社执行《xx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试点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十一条 本社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并于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社,供社员查阅。
第五十二条 本社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进行利润分配,在分配中应体现多积累和可持续的原则。其顺序为:
1、弥补本社以前年度社员积累的亏损。
2、按盈余(减弥补亏损)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提取一般准备金。按资金投放金额的1%提取,提足为止;也可按弥补亏损后盈余的10%提取。具体提取方法根据本社当年盈余的25%提取。
4、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按不低于弥补亏损后盈余的25%提取。
5、盈余返还及分配红利:
(1)按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标准分配基础股金的红利;
(2)将剩余可分配盈余的50-60%,以当年社员互助金积数份额,按比例对相关社员进行盈余返还。提前退互助金的,不参加盈余返还。
(3)按前项规定分配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社员账户中记载垢基础股金和法定盈余公积金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可以现金分配,也可以转增社员基础股金。
第五十三条 本社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转增股金时,以转增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本社当年如有未分配利润(亏损)全额计入社员积累,按照股金份额量化至每个社员,并设立专户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社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五十五条 本社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进行内部审计,并对理事长、经理进行专项审计、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也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本社进行审计。
第五十六条 本社按照规定向社员披露社员股金和社员积累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放资金及其风险情况、投融资情况、盈利及其分配情况、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七条 本社按规定向xx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业务、财务报表、报告和相关资料,并对所报报表、报告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八条 本社因以下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被主管部门停止试点。
因第(一)项、第(三)项原因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由社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由社员、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因第(一)项的原因解散的,不能办理社员退股。
第五十九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本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并在清算结束时到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本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社社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社设公告栏,对需要公告的事项以张贴的形式向全体社员公告。
第六十三条 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修改、补充规定,经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核准,视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理事会,修改权属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自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注册之日起生效。
全体发起人及社员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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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xx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社员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根据《xx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篇7: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章程
注册资本:50万
本社住所:xx市xx区xx镇龙凤西路。
邮政编码:xxxxxxx。
第三条社经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同意,
由xxx等5人共同出资发起设立,xx县(市)xx乡(镇)或行政村农民自愿入股组成,为本社社员提供资金互助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
本社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发起人姓名、初始出资方式、初始出资额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第五条社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为农性。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二)坚持合作制性质。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民担风险;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坚持民主管理且成员地位平等。
(三)坚持区域性。本社发展社员和资金融通严格限制xx乡(镇)或行政村范围内。不得跨区域开展业务,不得对城市居民和单位开展业务。
(四)坚持社员制。吸纳社员股金、互助金和发放融通资金,必须严格限制在本社社员内进行,成为本社社员必须履行必要的手续。禁止向不特定对象吸纳和投放资金。
(五)坚持风险可控。充分认识和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分健全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使风险处于可以控制的范围内,确保本社安全稳健运行。
(六)坚持规模适度。本社吸纳基础股金和互助金的规模根据社员资金需求确定,不盲目扩大规模。
(七)实行盈余返还。本社的部分盈余按照当年社员存入互助金的积数比例及章程规定的方式向社员进行返还。
第六条本社依据《xx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设立,在xx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对由社员股金、积累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社的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本社社员以其社员股金和在本社的社员积累为限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社的组织与行为、本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本社从事资金互助服务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诚实守信,审慎经营,接爱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经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批准,本社经营以下业务:
(一)吸纳社员基础股金、互助金;
(二)向社员投放互助金;
(三)经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社 员
第十二条 本社社员是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向本社入股的农民。
第十三条 农民向本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三年)在本社所在的xx乡(镇)或行政村内。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300元入股金额起点;
(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参加本社的民主管理;
(二)享受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
(五)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本社社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本社入股;
(三)按期足额偿还互助金及占用费;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六条 本社每个农民社员入股金额起点为500元,入股金额为元的整倍数,单个农民社员入股金额不得超过本社股金总额的10%。
第十七条 社员缴纳股金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入股。
第十八条 本社向入股社员发放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的入股凭证。
第十九条 本社社员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理事、监事和经理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
第二下条 本社社员不得以所持本社股金和积累为自己或他人担保。
第二十一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本社社员可以办理退股。
(一)社员提出全额退股申请;
(二)本社当年盈利;
(三)退股后本社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四)在本社没有逾期未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凡要求退基础股金的,农民社员应提前3个月向理事会提出,经批准后办理退股手续。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在完成退股手续后终止。
第二十三条 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四条 社员资格终止后的1个月内,本社以现金形式返还该社员的基础股金和积累份额;社员资格终止的当年不享受盈余分配。
第二十五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社员,经理事会批准,可予以除名,被除名社员如有未归还的借有本社的互助金和占用费,以该社员在本社的股金和社员积累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部分,该社员应通过其他方式偿还。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
(二)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三)以欺骗手段从本社取得投放资金;
(四)恶意逃废在本社的债务;
(五)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认为需要除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社建立社员名册,社员名册载明以下事项:
(一)社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社员所持股金金额、投票权确认数;
(三)社员所持股金证书的编号;
(四)社员缴纳股金的日期。
本社为每个社员建立社员帐户,按照《xx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要求进行记载。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代表)按照社员数量从农民社员中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本社社员代表由5名代表组成。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监事;
(三)审议通过本社的发展规划;
(四)审议通过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决定固定资产购置以及其他重要经营事项;
(七)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盈余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八)审议决定管理和工作人员薪酬;
(九)对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十)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
(一)3分之一以上的社员提议;
(二)理事全、监事会、经理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通知全体社员(社员代表)。
第三十条 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社员代表)出席。不能出席会议的社员(社员代表)可授权其他社员(社员代表)代其行使表决权。授权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授权内容。
第三十一条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选举(不设理事会的)或者解散和清算的决议,应当与本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社员(社员代表)、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 本社社员参加社员大会,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入股金额前5名的农民社员在基本表决权外,共同享有本社基本表决权总数20%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农民社员合计一般不超过10名)并按照农民社员经额或比例进行分配,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票数,在每次社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
社员代表参加社员代表大会,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由5名(不少于5名,应为奇数)理事组成,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为本社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除理事长外,本社不设专职理事。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更换理事长;
(四)拟订本社的发展规划;
(五)审议决定本社的年度经营计划;
(六)拟订固定资产购置以及经营活动中其他重大事项计划;
(七)对经理拟订的吸纳互助金、投放互助金的规模、吸纳大额基础股金、投放大额资金提出审核意见;
(八)聘任和解聘本社经理;
(九)对经理提出的拟聘用(解聘)财务、互助金投放先等工作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
(十)审议通过经理的工作报告;
(十一)制定本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拟订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
(十三)拟订本社的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四)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由3名(不少于3人,应为奇数)监事组成。监事由社员、乡镇农经部门代表担任,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本社主任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社不设专职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按照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权,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本社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对理事会决议和经理的决定提出质询;
(四)监督本社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五)进行内部审计,并对理事长、经理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六)对经理拟聘用(解聘)财务、互助金投放等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对经理拟订的吸纳基础股金和互助金、投放互助金的规模、吸纳大额基础股金、投放大额资金提出审核意见;
(七)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本社设经理1名,由理事会聘任,经理可由理事长兼任。经理全面负责本社的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不设理事会的组织实施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拟订本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拟订本社的年度经营计划;
(四)提出拟聘用(解聘)财务、互助金投放等工作人员意见,以及吸纳基础股金和互助金、投放互助金的规模、吸纳大额基础股金、投放大额资金的计划,征得理事会、监事会同意后实施;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理事长、经理和工作人员的薪酬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定,本社不向其他理事、监事支会薪酬。
第四十条 本社主要业务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理事、经理任职资格需经县(市、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核准。理事长、经理应具备在60岁以下、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资金投放负责人应从事农经或其他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上岗前应通过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财务人员应持有《会计证》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
第四十一条 本社的理事、监事、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将本社资金投放给非社员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他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执行与本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经理和工作人员。
第六章 业务、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社以吸收社员基础股金、互助金、接受社会捐赠、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支给社员的互助资金利率参照银行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社的资金主要用于投放本社社员生产生活所需资金,以小额、短期为主,优行解决社员生产流动资金不足困难。向社员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按当地农村信用社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95%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社不投放资金用于基本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不购买股票和企业债券。不向金融部门或其他单位拆借资金用于投放。不超过规定利率标准吸收互助金和投放资金;严禁高进高出。
第四十六条 本社发放大额投放资金,应事先征求理事会、监事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仍坚持发放的,应由同意的人员签字,并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社不向非社员吸收存款、投放资金,不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以本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十八条 本社根据其业务经营需要,考虑安全因素,应按基础股金和互助金总额的10-15%比例合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第四十九条 本社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严格进行风险管理:
(一)确保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二)实行资产损失准备制度。(1)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2)提取呆账准备。按投放资金年末余额的1%提取,直至历年结转的呆账准备金余额达到年末投放余额的3%为止。从达到年度起,呆账准备改按年末投放资金余额的3%实行差额提取。
(三)建立备会金制度。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备会金占股金与社员互助金、应付互助金利息合计金额的比率不得低于15%。备会金低于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得投放资金。
(四)实行资金投放限额管理制度。(1)对单一社员的投放限额:资本净额0-5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0%;资本净额50-1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5%;资本净额1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1%。(2)单户小额投放(小额投放标准:资本净额0-100万元,不高于5%;1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高于1%)余额之和占全部投放总量的比重不低于70%。(3)对前十大户投放总额不得超过净额的50%;(4)对发起人投放不得超过其其础股金及互助金总额中的互助金额。
(五)按照安全、便捷、利民的原则,严格资金投放手续程序及回收责任制。(1)建立健全借款申请制度、审批制度、“三查”制度(资金投放前调查、投放时审查、投放后检查)和抵押、担保、合同借款制度。坚持执行借款申请、调查论证、集体会办、经理审定、签订合同、办理借款等手续程序。每笔借款必须由确有偿还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担保,担保者必须当场签字认可,抵押物必须便于变现。每笔借款必须有专人论证,经理审批,不得未经论证或审批而投放资金。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的手续程序投放资金。(2)坚持谁经手调查论证、谁审批发放、谁负责收回的原则,并采取措施收回投放资金。因不执行制度造成投放资金逾期的,要追求当事者的责任。从严控制展期,特殊情况只能展期一次,且必须结清占用费。严禁将应收的占用费转投放,记往来或暂悬库存。(3)对投放资金逾期率超过5%或呆滞2%以上的,要限制投放。
(六)建立内部稽核制度。监事会负责本社内部稽核工作。每月对所发生的会计业务 笔稽核,稽核后汇总填写稽核报告书,连同财务会计报表一并上报主管部门。
(七)加强安全防范。加强本社防盗、防劫、消防设施建设,坚持不设金库,超限额现款要及时送存银行或信用社;大额现款的存取要有两人同行,建立专人值班制度等。
(八)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要求。
第五十条 本社执行《xx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试点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十一条 本社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并于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社,供社员查阅。
第五十二条 本社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进行利润分配,在分配中应体现多积累和可持续的原则。其顺序为:
1、弥补本社以前年度社员积累的亏损。
2、按盈余(减弥补亏损)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提取一般准备金。按资金投放金额的1%提取,提足为止;也可按弥补亏损后盈余的10%提取。具体提取方法根据本社当年盈余的25%提取。
4、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按不低于弥补亏损后盈余的25%提取。
5、盈余返还及分配红利:
(1)按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标准分配基础股金的红利;
(2)将剩余可分配盈余的50-60%,以当年社员互助金积数份额,按比例对相关社员进行盈余返还。提前退互助金的,不参加盈余返还。
(3)按前项规定分配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社员账户中记载垢基础股金和法定盈余公积金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可以现金分配,也可以转增社员基础股金。
第五十三条 本社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转增股金时,以转增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本社当年如有未分配利润(亏损)全额计入社员积累,按照股金份额量化至每个社员,并设立专户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社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五十五条 本社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进行内部审计,并对理事长、经理进行专项审计、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也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本社进行审计。
第五十六条 本社按照规定向社员披露社员股金和社员积累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放资金及其风险情况、投融资情况、盈利及其分配情况、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七条 本社按规定向xx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业务、财务报表、报告和相关资料,并对所报报表、报告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八条 本社因以下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被主管部门停止试点。
因第(一)项、第(三)项原因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由社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由社员、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因第(一)项的原因解散的,不能办理社员退股。
第五十九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本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并在清算结束时到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本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社社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社设公告栏,对需要公告的事项以张贴的形式向全体社员公告。
第六十三条 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修改、补充规定,经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核准,视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理事会,修改权属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自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注册之日起生效。
全体发起人及社员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篇8:某资金互助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xx市xx区xx资金互助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社员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注册名称:xx市xx区xx资金互助合作社,注册资本:224万元。
本社住所:xx镇xx一条街
邮政编码:
本社业务主管部门xx市xx区农村工作办公室,登记管理部门xx市xx区民政局。本社是由xx镇农民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资金互助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本社不设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
第四条 本社依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设立,在xx市xx区民政局进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对由社员股金、积累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的权利。
第五条 本社的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
第六条 本社基础股社员以其社员基础股金和在本社的社员积累为限,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器,即成为规范本社的组织与行为的依据。并是本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八条 本社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业务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本社开展办理社员资金互助服务业务。
第三章 社 员
第十一条 本社社员是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向本社入股的农民。
第十二条 农民向本社入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本社所在地的xx镇内;
(三)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本章程规定的入股起点金额;
(四) 诚实守信,品德良好;
(五)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参加本社的民主管理;
(二) 享受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 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凡共同承担风险的股民同时分享盈余;
(四) 查阅本社的章程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
(五) 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
(六)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本社社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 向本社入股;
(二) 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 按期足额归还互助金及占用费;
(四) 按本章程规定承担风险和亏损;
(五) 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六)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五条 本社每个农民社员入股金额起点为500元,单个农民社员入股金额不得超过本社股金总额的12%,超过5%的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社员缴纳股金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债权等其他方式入股。
第十七条 本社向入股社员发放入股凭证。
第十八条 本社社员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理事、监事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
第十九条 本社社员不得以所持本社股金和积累为自己或他人在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本社社员可以办理基础股退出。
(一) 社员提出全额退基础股申请;
(二) 本社当年盈利;
(三) 退股后本社资金充足率不低于8%;
(四) 在本社没有逾期未偿还的互助金及占用费。
第二十一条 凡要求退基础股的,社员应提前3个月向理事会提出,经批准后办理退股手续。退基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在退股手续办完的当天终止。社员资格终止后1个月内,本社以现金形式返还该社员的基础股金和积累份额;社员资格终止的当年不享受盈余分配。
第二十二条 社员在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约定的或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社员,经理事会批准,可予以除名,被除名社员如有未归还的互助金及占用费,以该社员在本社的股金和社员积累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该社员应通过其它方式偿还。
(一) 不遵守本社章程;
(二) 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三) 以欺骗手段从本社取得互助金;
(四) 恶意逃避在本社的债务;
(五)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认为需要除名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四条 本社建立社员名册,社员名册载明以下事项:
(一) 社员的姓名、身份证号和住所;
(二) 社员所持股金金额、投票权确认数;
(三) 社员所持股金证书的编号;
(四) 社员缴纳股金日期。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权利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社员代表按照社员数量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更换理事、监事;
(三) 审议通过本社的发展规划;
(四) 审议通过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 审议决定固定资产的购置以及其他重要经营事项;
(七)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八) 审议决定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薪酬;
(九) 对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十)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员(社员代表)提议,或理事会、监事会、理事长提议,可以20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到参会的全体社员(社员代表)。
第二十七条 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社员代表)出席,不能出席会议的社员(社员代表)可授权其他社员(社员代表)代其行使表决权。授权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授权内容。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清算的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社社员参加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由5名理事组成,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为本社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除理事长外,本社设专职理事一人。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 选举和更换理事长;
(四) 拟定本社的发展规划;
(五) 审议决定本社的年度经营计划;
(六) 拟定固定资产购置以及经营活动中其他重大事项计划;
(七) 对理事长拟定的大额互助资金、国债和金融债券投资的计划提出审核意见;
(八) 对理事长提出的拟聘用(解聘)财务、论证等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
(九) 审议通过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十) 制定本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拟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
(十二) 拟定本社的分立、合并、解散或清算方案;
(十三)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理事长和工作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 监督本社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 对理事会和理事长的决策提出质询;
(四) 监督本社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五) 进行内部审计,并对理事长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六) 对理事长拟聘用(解聘)财务、论证等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对理事长拟定的大额互助金、国债和金融债券的投资计划提出审核意见;
(七) 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 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理事、监事和工作人员的薪酬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社的理事、监事和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 将本社资金借给非社员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 违反制定规定程序投放互助金;
(四) 违反资金投放限额规定投放互助金;
(五) 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他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执行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公务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监事长和工作人员。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社以吸纳基础股金(即发起人的出资承担经营风险)、社员互助金(即社员的出资,不承担经营风险)和其他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第三十七条 本社的资金应主要用于投放本社社员生产生活所需资金,满足社员互助金需求后确有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购买国债。
第三十八条 本社办理社员结算业务,并按有关规定开班各类代理业务。
第三十九条 本社不向非社员吸收股金、发放互助金及办理其他业务,不用本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十条 本社按股金总额的15%留存备用金,存入开户银行。
第四十一条 本社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严格风险防范;
(一) 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二) 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 按年末互助金投放月平均余额的1%提取呆账准备金,直至历年结转的呆账准备金余额达到年末投放余额的3%为止;
(四) 对单一社员的投放互助金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0%;
(五) 对借用互助金的前十大户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六) 对发起人投放不得超过其基础股金和积累总额的三倍;
(七) 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要求。
第四十二条 本社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法定会计账册,进行公计核算。
第四十三条 本社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会会计报表及报告,并于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期间供社员代表查阅。
第四十四条 本社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进行利润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社的盈余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 弥补本社以前年度社员积累的亏损;
(二) 按盈余(减弥补亏损)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三) 按年末资金投放余额的1%提取呆账准备金;也可按可弥补亏损盈余的10%提取呆账准备金;
(四) 按不低于盈余的2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五) 盈余返还及分配红利;
(1) 按一年期限银行存款利率标准分配红利;
(2) 将剩余可分配盈余的30-40%以当年社员股金积数份额,按比例对相关社员进行盈余返还,提前退互助金的不参加盈余返还;
(3) 按前项规定分配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社员账户中记载的基础股金和法定盈余公积金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社员,可以现金分配,也可以转赠社员基础股金。
(六) 未分配盈余
第四十六条 本社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转赠股金时,以转赠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第四十七条 设立发起人成员账户,反映发起人拥有的股金、公积金和盈余返还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本社按照规定向社员公开社员股金和社员积累情况、财务会计报告、互助金发放及其风险情况、投资情况、盈利及其分配情况、案件和其重大事项。
第四十九条 本社按规定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业务、财务报表、报告和相关资料,并对所报报表、报告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确切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条 本社合并,自合并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机构承继。
第五十一条 本社分立,将财产做相应的分割,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分立前与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本社因以下原因解散:
(一) 社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第(一)项、第(三)项原因解散的,在解散事项出现之日起15日内向社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有社员、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本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并在清算结束时到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本社员工的工资及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社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散权属本社理事会,修改权属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
发起人签字:
篇9:某资金互助合作社章程
发起人座谈纪要
时间:8月3日
地点:xx镇张家院村村部办公室
参加人员:xx、xx、xx
主持人:xx
记录人:xx
内容:
一、就成立xx市xx区xx资金互助合作社事宜,发言表态。
主持人讲话:各位,今天把大家集中在一起,就组建“xx市xx区xx资金互助合作社”有关具体事宜再次征求大家意见,经过几个月的调研考察,外出参观,看了人家的实际操作,查询了相关资料,对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征得相关部门支持,镇相关领导也都表示支持我们办好资金互助合作社,发展xx经济,只要政策允许,他们都一路放行。筹办以来,各位社员的办社积极性都十分高涨,现已进入实施阶段,请各位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谈谈各自的看法。
贾龙喜:我是下岗职工,从事烟花爆竹加工及销售,并办有一个年饲养万头生猪的养殖场,自由资金不十分雄厚,有时为了筹措资金,绞尽脑汁,市场需要急需进货时,由于资金不能及时到位而影响了商机,而有时货一出手,资金又十分充裕,一时找不到资金的出路,存在银行10万元一天才有1元利息,几乎没有利息,而你差10万元要到银行贷款,手续相当繁琐,没有3天5天别想办下来。而10万元用一天的利息是30多元,存与借利息相差30倍。办了合作社,我们有钱就放进来,用钱再去借,手续快捷,费用公道,真正是我们农民自己的银行,我们希望早点办成,以解决我们的资金困难,把我们农副产品的生意做大做好。
刘波:我是农民建筑队兼营建材生意,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建筑也是一个大市场,需要不断更新装备,增加机具脚手投入,加之农民建房有时拖欠工资、材料款、造成资金短缺,相互之间借贷,由于手续不健全,人们诚信度下降,难以沟通,银行借钱手续繁多,不能及时抵款用事,通过合作社这个桥梁,大家相互合作,既健全手续,又方便快捷,是调节资金余缺的理想渠道,我们支持,我们参加。
贾龙林:我家从事种植业,对农村基层情况比较清楚,有些农民余钱不愿送银行,认为活期利息不划算,钱放在家里还会带来安全隐患,差钱时不愿借贷款,认为手续烦,速度慢,求人难,不应急。如果有个自己的资金合作社,办起事来既方便又快捷,还不会让我们吃亏,差个2万3万,只要填个单子,找个保人,很快就会办好了。对看准的行情,商情只要不缺资金,一定不会放过,这样对自己的发展大有好处。
陈卫勤:我家从事养殖业,养殖规模不算大,过去一直是小打小闹,也上不了规模,原因是本钱有限,靠亲友帮助筹措一点,终究不是长久办法,只好有钱剥个粽子,看菜吃饭,一直没有大发展。听说组建资金互助合作社,今后有钱就放在合作社,用钱再去借,银行开在自己家,存取方便。
林年女:我是农民,从事个体工商户,由于竞争激烈,本小利微,加之缺乏流动资金,一直无法做大做长,只好应应门面,惨淡经营,到银行贷款跑了多少次,不是缺这个证件,就是差那个手续,这个不符合条件,那个需要什么什么人担保,跑了多少天,最后还是一场空。听说有个好政策,通过资金合作社,农民直接资金可以相互周转,有偿使用,真是太好了!到了年底,有钱就往合作社一放,来年进货再去取,利息两头不吃亏,真是太好了!
高洪中:我是xx镇农民夏旗村村民,自主经营铝合金不锈钢门窗,平时做点装潢的小生意,赚点差价,由于自有资金有限,钱存银行又不足半年,利息少的可怜,你去借最少得1分利息,而且手续太繁琐,现在听说办好资金互助合作社,我举双手赞成,找几个担保人,以后接收小工程、大工程不用愁钱了。而且还没有风险,平时不装潢时钱就存在合作社,既安全又稳妥,还能享受利息收入。
二、宣读筹备工作报告,讨论章程
参加人员就前期的资金互助合作社筹备工作成绩进行了充分肯定,同时对章程的条款表示赞同,一致通过。
三、确定办公地址
与会同志就xx市xx区xx资金互助合作社办公地址进行了选址。本着方便农民、交通便捷、安全稳妥、节省开支的原则,决定将办公地址选在xx一条街中心。
四、开办费用
办公门面的装修、办公设备以及必需的费用经与会同志同意按实列支,打入合作社成本。
决议:与会者一致通过合作社章程、选址以及开办费用的支出。
与会者签字:
篇10:农民资金互助社借款合同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详见本合同签章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
1.1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1.2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放款途径:按本合同约定方式发放至借款人设在出借方的帐户(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或付现金。
1.4借款期限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1.5借款的放款、还款、金额、期限、利率、利息计算等具体事项,以相关业务档案、凭证记载为准。涉及计算机业务系统或各类自助渠道交易的,出借方业务系统或相关设备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电子数据等具有同等证据效力。各方确认出借方业务系统或相关设备所产生电子数据的有效性。
第二条借款利率
2.1本合同项下,每笔借款的利率在借款发放日以借款借据确定。
2.2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按借款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利息。
第三条还款
3.1 1年期以内(含)的,采用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如本金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第四条各方的权利义务
4.1出借方有权了解检查借款使用详细状况,以及借款人或担保人的相关情况,借款人或担保人有义务配合。
4.2借款人或担保人的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动时,借款人或担保人应在5日内通知出借方。借款人、担保人或担保物出现本合同8.2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借款人、担保人应立即通知出借方。出借方可以根据不利情形的影响程度,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并终止本合同。
4.3出借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息、费用或其他应收款项时,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出借方各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担保人未履行保证责任的,出借方有权直接从担保人在出借方各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出借方行使上述抵销权时,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出借方指定。
4.4借款人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的,出借方有权决定是否划收。出借方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出借方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
4.5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归还数额的、担保人支付的款项或者处分担保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出借方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复利或者费用。借款人与出借方之间存在数笔不相同的债务,且借款人、担保人单次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单次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清偿顺序.由出借方指定。
4.6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的,出借方可就违约行为进行公开披露。
4.7借款人或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的,应提前通知并征得出借方同意。
4.8借款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交付、保险等法律手续未办妥或担保物权、保险未能持续有效的,出借方有权拒绝发放借款。
第五条借款担保
5.1担保方式
5.1.1一般方式借款采用_________________方式(保证/抵押/质押)提供担保。
5.1.2采用抵押担保的,担保物为_____________________,详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清单》。担保物暂作价见清单.其最终价值以实际处理所得价款为准。该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出借方实现债权和担保的费用。
5.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方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1)本合同项下任一笔借款的期限届满出借方未足额清偿;(2)担保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3)担保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4)借款人或担保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5)担保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6)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7)借款人或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8)其他严重危害出借方权利的情形。
5.4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或发生《物权法》等法律规定的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时,最高额担保的债权确定。“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包括债权确定期间(即1.4约定的额度有效期)届满,以及出借方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的情形,借款人或担保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出借方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5.5关于保证和最高额保证的约定
5.5.1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有多个担保人的,各担保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5.5.2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担保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变更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债务被出借方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出借方确定的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5.5.3本合同借款既有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保证担保的,出借方有权要求担保人先于借款人所提供物的担保承担保证责任。
5.5.4多户联保的,联保小组自成员在本合同《联保小组成员签名表》内签字或摁指印起成立。(小组成员与出借方签定多份信贷业务合同的,小组自首次签约之日起成立)全体成员承诺遵守以下约定:
(1)自愿为小组成员向出借方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小组成立后,任一成员不再参加其他联保小组。未经出借方书面同意,任何成员及其家庭成员不再向小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债务担保。联保小组组长负责协调成员内部关系,全体成员负有督促其他成员履行合同、协助出借方清收债务的义务。
(2)小组任一成员可能或者已经出现本合同4.2和8.2约定情形之一的,该成员或其他知悉的成员将及时通知出借方,并积极配合出借方了解相关情况。
(3)小组成员不以任何方式将借款转让、转借他人(含小组内成员),不以任何名义集中使用成员借款:发现其他成员有转让、转借、集中使用借款,或者改变用途等行为时,将立即通知出借方。
(4)在小组各成员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未经出借方同意,小组不得解散,成员不得退出。经同意解散或退出的,依据本合同承担的保证责任并不解除。出借方同意小组解散或成员退出时,仍有权对小组部份成员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5)经出借方同意,联保小组可增加新的成员。新加入成员对加入前出借方与小组其他成员已签订的借贷业务合同项下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6)小组任一成员违反其与出借方签订的由联保小组担保的借贷业务合同的约定,或者出现可能降低或丧失偿债能力的情形时,出借方有权对部分或全体成员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5.6关于抵质押担保(含普通担保和最高额担保)的约定
5.6.1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合物、混合物、分离物、代位物、加工物、孳息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或者权利。
5.6.2抵押人/出质人声明和保证担保物无任何权属争议或影响担保物权实现的情形。出质人保证出质权利在质权存续期间持续有效。
5.6.3担保人应按出借方要求办理担保物保险,并指定出借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出借方保管。担保人应严格履行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及出借方,并负责索赔事宜。怠于通知或者索赔,给出借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6.4需要登记的,抵押人/出质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登记证书和相关文件由出借方持有。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质物或需交付的权利凭证及出借方要求的相关资料交由出借方保管。
5.6.5抵押物由抵押人暂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的义务。出借方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6.6未经出借方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许可使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担保物。经出借方同意处分担保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5.6.7借款同时存在借款人和其他担保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出借方有权选择行使担保物权的先后顺序。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在借款人、担保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因出借方原因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的,出借方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但因出借方自助借款渠道业务平台产生设备或通讯故障,停电或因自助银行设备内现金不足等原因造成的除外。
6.2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出借方对逾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________ (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并支付给出借方违约金__________元。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出借方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_______(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并支付给出借方违约金__________元。对应付未付利息,出借方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6.3借款人、任一担保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未按时还本付息的,因借款人违约导致诉讼的借款人、担保人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罚款、违约金、复利、损害赔偿及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交通费、保管费等出借方实现债权和担保的费用。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本息: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权宣布借款人与出借方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者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6.4担保人因下列行为之一给出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2)未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款及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已经设立抵押、已出租或者被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等情况;(3)末按合同约定办理登记、变更登记、保险手续,未移交质物、权利凭证;(4)未按出借方要求恢复担保物价值或者提供相应担保;(5)未经出借方书面同意擅自处分担保物;(6)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出借方实现担保权的行为。
第七条争议解决
发生争议的,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以诉讼方式解决,由出借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仲裁方式解决的,由各方在8.4另行约定。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八条其他事项
8.1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者“到期”包括本合同项下任一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以及出借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任一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8.2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恶化或发生严重困难;借款人已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还款能力;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借款人、担保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涉入犯罪或重大纠纷;借款人或担保人失踪、死亡、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担保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被征收以及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担保物所有权归属第三人或者出现权属争议等情形影响出借方实现担保物权。
8.3担保人应主动了解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及本合同项下各笔借款的发生、履行情况。每笔借款对应的凭证或电子记录等相关资料出借方不再送达担保人。
8.4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自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_____份,其中出借方壹份,借款人壹份,担保人各壹份(由联保小组担保的,借款人和全体担保人共持壹份合同,指定借款人保管),各份效力相同。
第十条借款人和担保人声明
10.1借款人声明:本人已在出借方提示下知悉本合同1.5所述自助借款渠道的开通情况、使用区域和使用方式等信息,以及特定商户范围、专用子账户使用注意事项:本人已清楚知悉妥善保管电子卡、密码及本人相关信息的重要性,自行承担未妥善保管的不利后果。
10.2借款人/担保人声明:出借方已提请本人/本单位对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字体加粗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本人/本单位的要求进行相应说明,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本人借款/担保行为已经过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同意和授权。由此产生的债务为家庭共同债务。家庭全体成员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单位担保行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提供担保和签署本合同的授权。
10.3担保人声明:本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出借方在办理业务及相关风险管理中,可根据需要向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和保存本人的个人信息和信用报告,出借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提供本人基本信息和银行业务信息。
甲方(出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借款人):(指模)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家庭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借款人):(指模)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家庭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丙方(担保人):(指模)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家庭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丙方(担保人):(指模)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家庭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丙方(担保人):(指模)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家庭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丙方(担保人):(指模)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家庭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丙方(担保人):(指模)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家庭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篇11:对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思考
对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思考
内容提要:我国农村资金互助杜作为一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支持农村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发展中也面临诸多问题。为此,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来进一步促进农村资金互助社更好地发展。
论文关键词: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现状,对策建议
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一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因此,本文就如何更好地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一些探索。
一、目前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现状分析
1、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基本情况
2004年7月,梨树县闫家村8户农民成立了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随之各地自发性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开始萌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7年1月相继颁行了《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三个金融规章,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推开了以“三农”为服务对象的三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工作。2007年3月9日,经中国银监会核准成立的全国首家农村资金互助社——吉林省梨树县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开业,标志着重构以农民为主体的社区合作性金融组织揭开了序幕。
2、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优势
(1)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真正的“农民银行”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由农民和农村小企业投资设立的,其实就相当于一个为农民聚集闲散资金的公共平台,小钱集腋成裘后,主要服务对象为入股社员。只需农民手头有闲散资金就可以展开起来。因此,它被认为是农民自己的银行。
(2)农村资金互助社能够更好地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
第一、拓宽了农民借贷渠道,促使农民开展生产经营。资金互助社存在于农民之间,最贴近农民,最能了解农民需求,最能尽快解决农民遇到的资金困难。第二、手续简便、贷款时间灵活。资金互助社的借款程序简便,方便快捷,基本做到了小额贷款随到随借。
(3)增加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农村合作金融与农村合作经济问题,是相生共存的关系。如果没有农村合作金融的支撑,农民专业合作社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发展将举步维艰。农村信用社向商业化加速改革后,农村合作金融出现了真空,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设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4)有效遏制了民间非法金融的蔓延和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一方面将民间融资纳入到了国家正规的金融渠道之内,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提供了一个比较现实的`通道,提高了民间融资的规范化、组织化和机构化,另一方面也促使高利率的农村民间借贷失去了需求空间。
3、农村资金互助社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缺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现行商业银行的管理办法不适合农村资金互助社。目前出台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是按照现代化正规银行金融机构要求的,对于注册资本仅有30万元,甚至10万元的乡村微型金融组织而言,特别是村级资金互助组织,存在组建过程太复杂,组建成本和操作成本太高的问题。
(2)现有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大都存在融资少、融资难的现象。村级的资金互助社吸纳社员的范围限定在一个行政村内,这就将其他村子的村民排除在外,其他村的村民即便想入社,也不能加入。而社员的股金、存款是资金互助社资金的主要来源,“行政村内”这一条就限制了资金互助社的资金来源。
(3)高昂的经营成本也让资金互助社的运行更加困难。场所、设备、人员的成本高。现在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要求有专门的会计、办公用房、安保设施等。这对资金本来就缺乏的资金互助社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4)农村资金互助社缺少与正规金融机构的对接及政府的支持。一方面,由于没有相应的政策措施,资金互助社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融资安排和业务指导。另一方面,政府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支持力度也不够。2010年初广东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停滞,无人提出申请。这有相当一部分原因由于地方政府的宣传推动不力造成的。
二、促进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建议
1、制定与农村资金互助社相适应的审批和监管制度。
农村资金互助社属于微型金融组织,在审批过程中不应按照现代化正规金融机构的标准操作,应简化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审批程序,从而降低其组建成本和操作成本。另外,对于农村资金互助社从业人员的要求不能过高,农村有很多优秀人才学历并不高,但他们民间放贷的风险控制能力很强,可根据农村实际适度降低从业标准。从监管角度来看,对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应采取针对金融机构的严格的监管机制,而应该采取非审慎管理。
2、通过财政和货币扶持政策解决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难问题。
第一、要建立垂直的合作金融制度安排。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可以考虑两种模式。一种是“政策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模式。即将国家对“三农”资金投入通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转贷或委托给农民,建立起国家引导农村经济、扶持农业产业和帮助农民组织作用。另一种是“商业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财政”模式。即商业银行通过将适合的信贷产品批发给农村资金互助社,形成规模市场,取得规模效益。财政通过给予农村资金互助社必要的财政贴息或减少开办费用解决成本。这种垂直金融合作制度安排,可一举三得,一是解决了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出路问题;二是解决农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需求问题;三是可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形成商业激励,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第二、由财政提供无息贷款补充其发展资本金。中央银行可以发挥货币政策的引导与支持作用,向互助社发放支农再贷款,用于周转使用。财政要按照承担基础设施、分担农业风险原则,将农业开发资金、贴息贷款、无偿扶持资金法定安排给农村资金互助社,这样将会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能调动起农民投资投劳,参与经济管理和监督的积极性,发挥农民的主体建设作用。
3、农村资金互助社必须探索新型的经营模式,如果仅仅实现资金互助,所产生的利润很难维持这个组织的生存,也无法有效控制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因此走向综合性的合作组织是必由之路。要建立起“专业协作、分散经营、金融互助、集中采购、集中销售”的农民合作组织。专业协作,可以提高农民的学习能力,提高生产效率,从而提高产品质量和产品收益率。分散经营,有利于提高农户家庭成员的参与热情和农户的生产积极性,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金融互助,有利于满足社员的融资需求和投资需求,有利于降低社员的交易成本。集中采购,有利于农户控制生产资料的价格,也有利于维护农户的合法权益。集中销售,避免了农户个体之间的销售竞争和“谷贱伤农”的状况发生,也有利于利用衍生金融工具规避农产品价格波动风险,稳定农户的收入。这种以资金为杠杆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是资金互助社未来前进的方向之一。
4、加强对资金互助社管理人员的培训,完善风险管理措施。金融行业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因此要对互助社的管理人员进行金融业务培训,提高管理水平。要坚决贯彻“民有、民管、民享”的基本原则,加强指导和监督,促使农民资金互助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特别要强调其民主性、透明性,杜绝内部人控制。为了防范风险,可采取钱账分开管,账目定期上墙公布,让社员群众监督的办法是十分有效和可行的。”
参考文献:
1、银监会发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工作安排》 2009年
2、张德志等.首家资金互助社两周年回顾.银行家.2009年 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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