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下面是小编给各位读者分享的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社保费在工资中发放吗(共12篇),欢迎大家分享。

篇1: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社保费在工资中发放吗
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社保费在工资中发放吗
关于是否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问题,很多用人单位都认为只要在合同中约定把社会保险费一并发给劳动者,就可以不再为劳动者办理社保了。事实上,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也是一种法律误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制订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该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同时,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因此,我们可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履行这些法定义务,就有可能承担法律风险的。不但有可能被社保征缴机构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还有另外一种风险,那就是,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社保费也会一并记入工资总额,那么用人单位就会承担更多的社会保险费用。所以,建议用人单位不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把社会保险费放在工资中发给劳动者。
篇2:法律法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
劳动关系属于民事关系,所以它也适用“有法定从法定,没有法定从约定”的法律原则。也就是说,对某问题,如果国家、地方或行政管理部门有法律法规或政策有具体的规定,那么合同双方必须按这些规定处理,即使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也要按这些规定,这就是“有法定从法定”。如果在某个问题上没有法定的规定,则要看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有没有约定,如果有约定,就应当按约定处理,这就是“有约定从约定”。劳动合同关系是特殊的民事关系,所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可能对所有的问题都作规定,鼓励“约定”是《条例》重要的指导原则之一,所以,“约定”在劳动合同关系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约定条款的定义是,合同中除了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它内容”。
据我的统计,在《条例》中提到约定的地方有8处,在《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以下简称《通知》)又提到3处,可见它在劳动合同中既有特殊性又有普遍。
要特别强调的是,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并理解“约定条款”的权威性。合同的所有条款,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法规不允许灵活的,另一类是法律法规允许或者是希望放开协商的。凡是第二类条款、有个“约定优先”的原则。就是说,只要条款不违法,只要法律法规不是明令禁止的,那么“约定”高于一切。“约定”有优先权,而且只要双方自愿,什么都可以协商,约定条款的重要性复杂性由此可见一斑。
在《条例》中,关于“约定条款”,有两种提法。一种是“可以约定”;另一种是“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据专家解释,两种提法,实际上在意思上并无特别区分。从内容上看,涉及到试用期、合同文字、服务期、竞业限制、商业秘密、合同生效条件,合同变更或解除、经济补偿、经济赔偿及支付方式等等,涵盖面很广。
第9条,是关于合同文字问题。《条例》先定了个原则:应当用中文,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两者不一一致时,以中文为准,但双方可以另有约定,如双方都同意只用某国外文,可以吗?、可以的,因为应当“从其约定”。在这个问题上,似乎没有什么蹊跷,但要善意提醒:对外文半懂不懂的劳动者就不要冒充“外文通”只签外文合同,最好备一份中文版本。因为外文有个释义问题,我们中国人读外文,无论如何玩不过从小讲外国话的外方老板的。对合同理解万一有歧义,又没有中文版本对照,怕计是劳动者输的多,吃亏的多。
第12条,合同生效问题。一般合同是签字就生效,但也可能签字之日一方下能马上覆行,所以可以另外约定生效时间和条件,也是从其约定。
第13条,关于约定试用期。比较简单,期限只能短于而问不能长于法规的限定。
第14条和《通知》第25条,第6条,第7条,都是关于服务期和违约金。在合同中要约定违约金,必须在合同中有服务期规定,或有保护商业秘密。如果没这两条,不能约定违约金。而要规定服务期,必须是在单位出资招人,出资培训和给予特殊福利待遇的情况下;保护商业秘密,必须有保密的条款或有竞业限制的规定。如果没上面所说的5种情况,不能杂和中约定违约金。
第15条是关于商业秘密的,第16条是关于竞业限制的,虽然比较复杂,但我们应当把握两点。一是,如果规定竞业限制,必须同时规定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的数量以及支付方式。二是竞业限制与保密新颖的提前通知期不能同时并用。
第24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问题。这条规定:“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我们应当掌握,当发生这种情况时,用人单位本来应当给予经济补偿,所以在约定时也应当从这个前提出发,而不能太迁就。
第42条是关于经济补偿的。对原本应该12个月封顶的补偿,如有约定,允许超过封顶。也就是只能多,不能少于法定最低补偿标准。
第25条,关于经济赔偿支付方式的约定。一般是经济赔偿应当按照等分和相应递减的原则,如有约定、就从其约定。所以在约定时应当根据这个原则,而不能是“一口价”。
其实约定条款并不神秘,有的简单,有的复杂。由于一般的合同往往不可能包含所有约定条款,所以我们可根据自己的劳动合同的重点,确定要关注的约定条款内容。譬如:如果是一位有专业特长的劳动者,用工单位是化了代价请你为他服务,那么肯定有个服务期的约定,你重点就要搞清楚在服务期提出的相关约定。如果你选择的是一个有些商业秘密的岗位,很可能单位就会在保密条款上,在竞业限制问题上,提出要求,这些大多属于约定条款,你都要反复琢磨的。从劳动争议案例来看,在约定条款中,比较容易引起矛盾的往往就在服务期、竞业限制,商业秘密,经济赔偿等方面,这也就是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都要重视的约定内容。
[【法律法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
篇3:关于劳动合同中如何约定试用期的问题
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对彼此的一个考察期。试用期可有可无,可长可短,这都是可以由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那大家知不知道在劳动合同中如何约定试用期,才是对自己有利的呢?请阅读下文了解相关知识。
对于怎样约定试用期,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两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如果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第十六条规定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要求约定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总的说来,自用工之日起,企业就应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企业随时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样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因此,如果企业提出先试用再签约的要求,劳动者应该按照上述规定,要求企业先签约再试用,以免自己的权益被侵犯。
《劳动法》第21条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对试用期的具体期限,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做了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少于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长于6个月但短于1年,试用期不超过30天;劳动合同长于1年但短于2年,试用期不超过60天。
试用期期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试用期条款应该是劳动合同中的一部分,单独订立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同时,试用期最长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关于劳动合同中如何约定试用期的问题]
篇4:合同中可以如何约定违约金条款
合同中可以如何约定违约金条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篇5:在劳动合同中企业与职工应如何约定保守商业秘密?
在劳动合同中企业与职工应如何约定保守商业秘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保守商业秘密事项这一条款,什么是商业秘密事项约定?约定商业秘密事项具有哪些法律依据?违反了保密事项,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下面由为您解答关于商业秘密事项的有关问题。
一、保密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合同形式和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三、商业秘密事项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四、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篇6:新劳动合同法中可以约定的事项
新劳动合同法中可以约定的事项
在劳动合同中,对于某些事项,法律不做强制性规定,由当事人根据意愿选择是否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缺乏这种条款不影响其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这里所规定的“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都属于约定条款。
1、试用期。试用期是指对新录用的劳动者进行试用的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试用期的'期限和试用期期间的工资等事项作出约定,但不得违反本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本法第第19条对如何确定试用期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长短、劳动合同的类型不同,试用期的长短也有所不同。
2、培训。培训是按照职业或者工作岗位对劳动者提出的要求,以开发和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和训练过程。
3、保守秘密。本条主要是指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就保守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方式、时间等,与劳动者约定,防止自己的商业秘密被侵占或泄露。
4、补充保险。补充保险是指除了国家基本保险以外,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的一种保险,它用来满足劳动者高于基本保险需求的愿望,包括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补充保险的建立依用人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而定,由用人单位自愿实行,国家不作强制的统一规定,只要求用人单位内部统一。用人单位必须在参加基本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保险费的前提下,才能实行补充保险。因此补充保险的事项不作为合同的必备条款,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
5、福利待遇。福利待遇包括住房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子女教育等。不同的用人单位福利待遇有所不同,福利待遇已成为劳动者就业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
《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二款: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篇7:声音可以在固体中传播吗
可以。声音是由物体振动产生的声波,是通过介质(空气或固体、液体)传播并能被人或动物听觉器官所感知的波动现象。最初发出振动(震动)的物体叫声源,声音以波的形式振动(震动)传播。声音是声波通过任何介质传播形成的运动。
声音产生的原理
声音是一种压力波:当演奏乐器、拍打一扇门或者敲击桌面时,他们的振动会引起介质——空气分子有节奏的振动,使周围的空气产生疏密变化,形成疏密相间的`纵波,这就产生了声波,这种现象会一直延续到振动消失为止。
声音作为波的一种,频率和振幅就成了描述波的重要属性,频率的大小与我们通常所说的音高对应,而振幅影响声音的大小。声音可以被分解为不同频率不同强度正弦波的叠加。这种变换(或分解)的过程,称为傅立叶变换。
因此,一般的声音总是包含一定的频率范围。人耳可以听到的声音的频率范围在20到2万赫兹之间。高于这个范围的波动称为超声波,而低于这一范围的称为次声波。狗和蝙蝠等动物可以听得到高达16万赫兹的声音。鲸和大象则可以产生频率在15到35赫兹范围内的声音。
声音的传播用量子力学解释便是原子的运动,形成了声波。但这与波粒子等名词没有联系。
篇8:原子在化学变化中可以再分吗
分子和原子的区别
分子是物质中能够独立存在的相对稳定并保持该物质物理化学特性的最小单元。分子由原子构成,原子通过一定的作用力,以一定的次序和排列方式结合成分子。以水分子为例,将水不断分离下去,直至不破坏水的特性,这时出现的最小单元是由两个氢原子和一个氧原子构成的一个水分子(H2O)。
原子是一种元素能保持其化学性质的最小单位。一个正原子包含有一个致密的原子核及若干围绕在原子核周围带负电的电子。而负原子的原子核带负电,周围的负电子带正电。正原子的原子核由带正电的质子和电中性的`中子组成。负原子原子核中的反质子带负电,从而使负原子的原子核带负电。当质子数与电子数相同时,这个原子就是电中性的。
否则,就是带有正电荷或者负电荷的离子。根据质子和中子数量的不同,原子的类型也不同:质子数决定了该原子属于哪一种元素,而中子数则确定了该原子是此元素的哪一个同位素。 原子构成分子而分子组成物质中同种电荷相互排斥,不同种电荷相互吸引。
篇9:离子在化学变化中可以再分吗
离子的半径
原子或离子的绝对大小是无法确定的',因为原子核外电子并非在固定的轨道上运动。而通常说的离子半径是指离子的有效半径,它是通过各种结构分析实验测定两个异号离子A和B所组成的离子型化合物的核间距d求算出来的。而d等于A的半径r1与B的半径r2之和。
篇10:学习,可以在玩儿中进行
学习,可以在玩儿中进行
从出生到现在,大家一定碰见过许多老师,那么,你见过带你们边玩边学的老师吗?如果没有,那就听我给你讲一讲我所见过的有意思的老师吧。
这个老师是宝鸡外国语学校的聂老师。聂老师上课时,经常逗得我们哈哈大笑。刚上课,在我们向老师问好时,老师便撑起袖子,显示自己的“肌肉”,让我们感到很好笑。
上课时,老师让我们做“叫对家”的游戏,就是老师说一个单词,说指定的声音,老师说指定的声音,我们就说对应的声音,说错了要讲一个笑话或出一个谜语,作为惩罚。老师先带我们练了几次,等我们熟悉这个游戏,同学们一个一个被点名回答。
一开始,聂老师从正面指我们,逐渐地,难度越来越大,一会儿从后面指,一会儿左手指,再加上右手绕着点你。教室里,所有的学生像三百六十度的雷达一样,随时侦察,得注意老师手势,差点给溜晕了……一堂有趣的英语课在不知不觉中结束了,同学们还在留恋在上课的情境中。
学习的确可以在玩中进行,只要掌握恰当,同样可以学到知识。我喜欢这样的老师——因为他不但让我学到了丰富的'知识,更重要是我体味到学习的乐趣。
曾记得,聂老师还考验我们的反应能力。课堂上,聂老师常常叫一大堆人,老师说汉语,我们说英语单词,谁最先说对,就会闯入“总决赛”。一堂课下来,还要决出冠军呢!这样,我们班每个人都要记熟单词,谁都不会那么没有面子呀。我呢,也渐渐喜欢上 聂 老师,喜欢他的英语课。要是在以前,我上课时,连手都发抖,现在呢,却是盼星星、盼月亮,等着上英语课。
回想几年来,每到周六,我都想急切的见到我崇拜的聂老师,他的课我都能全身心投入。在玩中同样学到了丰富的知识,这我得感谢聂 老师。
篇11:产假工资在劳动法中的规定
产假工资 劳动法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第三,产假,领生育津贴
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综上可知,要是女职工请的是保胎假的,则按照病假工资计发;如果是产前假的话,则按照本人工资的80%计发;产假,则领取相应的生育津贴;在哺乳假期间,前6个半月按照本人工资的80%计发,如果延长的话则按照70%计发。
相关阅读推荐:女工产假工资计算公式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20xx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20xx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不论是女职工产假,还是男方看护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假期工资。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提醒注意的是,请长病假女职工不享受产前假。这两个半月的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至于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因此,保胎假期间,女职工只能拿到病假工资。
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
1、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
3、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假期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篇12:绩效工资、奖金的标准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吗?
【案情摘要】小张与南宁市公司签订了3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张在试用期期间的月薪为税前5000元,小张试用期满后的基本工资为税前10000元,绩效工资和奖金以及工资调整机制按照公司考核制度,将取决于其工作表现与业绩。 该公司每月10日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奖金根据考核结果年度发放。 可是随后,小张对这份合同产生了异议,他认为绩效工资和奖金的具体数额应该在劳动合同中注明。那么,原合同这样规定究竟是否可行?
[绩效工资、奖金的标准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吗?]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