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陕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条例,本文共9篇,希望大家能够受用!
篇1:陕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聘用关系,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15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权限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 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聘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 人员的聘用
第七条 聘用单位应当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就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具体事项提出意见。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或者其他有关方面人员参加。
第八条 聘用单位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岗位任职条件聘用人员,可以优先在本单位现有人员中公开选聘,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 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聘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人员的聘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聘用单位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提出申请;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应聘人员通过考试、考核等形式进行竞争上岗,聘用工作组织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协商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
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订立前,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当事人了解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相关的情况,双方均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 聘用合同期限;
(二) 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 岗位纪律;
(四) 岗位工作条件;
(五) 工资福利待遇;
(六) 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 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除合同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因岗位或者职业性质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聘用合同一经生效,即具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的;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超过6个月的,聘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聘用单位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员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第十八条 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机密岗位工作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受聘人员在涉及聘用单位商业秘密岗位工作的,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聘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对受聘人员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期满,符合续聘条件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续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续签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签的聘用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聘用合同续签书》。没有办理续签合同手续或终止聘用合同手续而存在事实聘用工作关系的,视为延续聘用合同,延续聘用合同的期限与原合同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受聘人达到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订立的;
(二)采取期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无效的聘用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聘用合同的无效,由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四章 聘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二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
第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履行期间,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调整岗位、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向受聘人员出具《岗位调整通知书》,对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需变更聘用合同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规定程序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双方协商不成的,聘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五条 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聘用单位继续履行;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但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另有约定或者属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被选举担任党群组织领导职务的,其聘用合同期限的变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聘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中止履行:
(一)受聘人员履行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的;
(二)受聘人员暂时无法履行聘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合同中止情形消除后,聘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而未订立,但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当事人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
第五章 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 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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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的。
聘用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员的,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承担聘用合同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聘用单位: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六)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第三十四条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又不属于本办法第三十三规定情形的,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聘用单位应当自受聘人员正式书面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休或退职的;
(四)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五)甲方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的。
聘用合同当事人实际不履行聘用合同满3个月,又不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终止情形的,聘用合同可以终止。聘用合同终止后,聘用单位应当为受聘人员开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聘用合同:
(一)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三)属于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同时不属于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聘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属于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 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终止聘用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聘用单位提出终止聘用关系,应当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员,但受聘人员具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按前述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证明,并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封存或者转移手续。合同解除后,聘用单位应当为受聘人员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相关手续。双方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聘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受聘人员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符合规定的经济补偿条件的,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受聘人员经济补偿。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由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五)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六)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七)聘用单位被撤销、解散,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就业或者接收安置单位重新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的。
第四十一条 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与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的解除条件相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依照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十二条 经济补偿以受聘人员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受聘人员在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受聘人员在聘用单位工作年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第四十三条 聘用单位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给予医疗补助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由于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聘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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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聘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聘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聘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聘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因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用于为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提供指导和示范。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使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过程中,可根据合同范本的有关内容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切实维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根据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订立并已经生效的聘用合同,本办法实施后,聘用合同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变更聘用合同。
本办法实施后订立、续订聘用合同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除按照公务员法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2:陕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条例
各设区市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门、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58号)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的聘用关系,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陕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现将聘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对于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发挥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作用,认真做好聘用合同的推行管理工作。
二、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基础是聘用合同管理,聘用合同书是保证聘用制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步骤,在实行聘用制过程中,聘用双方应当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聘用合同,减少不必要的人事争议,国家人事部制定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范本)》,用于为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提供指导和示范。
篇3: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聘用合同是按照用人方式不同来划分,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调合同。聘用合同亦称聘任合同。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关于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0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情况自查报告范文一:
聘用制度与岗位管理制度作为新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市自20xx年7月开始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今年5月以来,我们根据河南省人社厅对全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签订和规范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对我市市直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规范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并进行调研分析。目前全市市直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范签订工作已完成,虽然每个单位都能按照要求完成聘用合同的签订,但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规范解决,现将调研分析情况报告如下:
一、市直事业单位合同签订概况
全市市直事业单位275个,已实行聘用合同制度270个,占市直事业单位总数的.98.2%;未实行聘用合同制度5个(因面临转企改制等原因),占市直事业单位总数的1.8%。全市市直事业单位应签订聘用合同12974人,已签订聘用合同12901人,签订率99.4%;未签订聘用合同73人(因伤病、不在岗、进修学习等因素),占应签订聘用合同人员总数的0.6%。
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事业单位对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在认识上还存在误区,认为是在原有的人事管理制度基础上再签订一个聘用合同,实际意义不大,没有意识到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单位确立聘用关系的基本法律凭据,聘用制变成一纸“形式合同”。
(二)合同管理不够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要求事业单位和受聘人员各执一份,部分事业单位为了防止合同丢失,没有把合同发给受聘人员,一式两份的合同都在单位统一保管,背离了合同管理的最基本要求。
(三)混岗人员的聘用合同不易管理。有些人员岗位聘用和实际工作不在一个单位,聘用合同的签订在两难境地,不易管理。
(四)经营困难的单位聘用合同无法签订。个别自收自支单位,经营困难,职工基本工资无法保障。形成人员编制在单位却不来单位上班,单位也不给个人发工资的非常态模式,此类人员聘用合同无法签订。
(五)《河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内容有出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7月1日正式实施,其内容与《河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内容存在以下差异。
1.《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而《河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定: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
2.《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而《河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3.《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而《河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与事业单位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六)聘用合同的签订依据有所改变。《条例》实施之前,聘用合同是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35号)为主要依据进行签订的,《条例》实施之后与国办发〔20xx〕35号文件有不同之处,目前合同文本中的参考依据仍是国办发〔20xx〕35号文件,尚未明确具体的修订及废止制度。
三、对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存在问题的解决思路
(一)督促各事业单位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聘用合同管理,完善合同使用管理制度,增强合同管理的意识。
(二)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的聘后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应坚持工作与岗位相统一的原则,尽快理顺混岗人员的人事关系,解决混岗混编问题。对已经流动到其它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一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完毕岗位核销手续,并与新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建立人事关系。
(三)对于经营困难、无法保障职工基本工资的单位,应会同相关部门,对该单位进行转制、撤销或者转换经费供给形势,使该单位改变名存实亡的现状。
(四)建议省厅对我省制订的《河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内容进行修订完善。在合同文本的依据中添加《条例》,并对合同内容与《条例》有冲突的地方进行修改。
(五)对现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梳理。罗列出需要保留、修订、废止的制度,对《条例》规定比较明确的先按《条例》执行,比较模糊、界定不清晰的经请示省人社厅后再执行或暂不修订。
(六)加强监督,加大深入事业单位调研力度。通过检查、暗访、座谈等形式了解实情,并设立聘用合同管理监督投诉电话,发现有事业单位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停止该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年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情况自查报告范文二:
根据《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人员聘用制度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委自10月21日以来,严格对照考核内容对下属事业单位岗位管理、人员聘用工作情况开展一次检查评估,现将各单位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岗位管理制度方面
清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合并整顿以来,有7家下属事业单位:清河区卫生监督所、清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清河区妇幼保健所、清河区计划生育指导站、清河区淮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清河区市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清河区钵池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自查自评过程中,下属单位不存在违反国家、省有关岗位设置政策、答复口径设置岗位的问题。同时,认真及时执行上级研究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没有违反管理权限和程序设立机构,没有擅自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无机构编制违纪违规情况发生。各单位严格执行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文件,规范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调配及管理。
二、人员聘用制度方面
经自查,各单位均能及时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能使聘用合同在单位人事管理中发挥作用;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技能专长与所聘岗位的匹配度较好;高等级专技岗位和“双肩挑”人员较少,不存在工勤人员跨岗位类别聘用情况。
三、整改措施
依据本次自查评估情况,各下属单位将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建立并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做好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争取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
《2016年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篇4: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全面掌握开远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签订情况,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对全市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推行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基本情况
开远市现有事业单位百余家,人员几千人,自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开展以来,全市事业单位均已全面推行了人员聘用制度,占事业单位总数的100%,所有人员均已签订聘用合同,其中专技人员*人,管理人员*人,工勤人员*人,签订合同人员比例达到100%。实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制度,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一项人事管理制度。
核心内容就是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的形式,来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并履行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在聘用制实施过程中,我市始终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用人、岗位管理的原则。事业单位通过建立竞争机制,对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产生了一定的促动作用,职工的危机感与竞争意识明显增强,工作效能显著提高,促进了各项事业的发展。然而,由于种种制约因素的存在,人员聘用制度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问题和难点。
二、实施聘用制度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难点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
在自查中,发现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实行聘用制在认识上还存在误区,没有从单位的发展和自身的发展去认识实行聘用制的重要性,认为聘用制不过是搞形式,签与不签一个样,“一签定终身”的思想依然存在,缺乏有效的竞争机制,没有产生危机感和竞争意识。
(二)聘后管理不到位
实施聘用制的一个标志就是单位和职工经协商一致,签订聘用合同,表明从此形成了新的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的转变”、“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的转变”。但是大部分单位对聘用制的理解仅仅停留在签订合同的层面,而忽视了聘后管理。有的单位将聘用合同的签定作为一项程式化的工作,例行公事地三、五年一签,没有开展有效的聘后管理,致使考核走过场,奖惩不明,续聘、解聘缺乏依据。
(三)人员“出口”不畅
人员的“出口”问题一直是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的难题。从理论上讲,实行聘用制,就必然有人要被解聘,或聘用期满后,终止聘用合同。人员被解聘和终止聘用合同后自然应当进入“市场”,重新寻找自己的位置。但在现阶段这个做法还是有些理想化,至少在很多单位还很难推行,人员“出口”往往只停留在退休等途径。
(四) 配套制度不完善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改革涉及方方面面,情况比较复杂。能否顺利推进这项改革,相关配套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十分重要。在推行聘用制的过程中,许多单位习惯采用过去的做法,没有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变更相应的条款和规定,导致与聘用制相配套的政策、制度相对滞后,这其中包括薪酬制度、考核制度、落聘人员利益补偿机制等。
三、对完善聘用制度、规范合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一)突出重点,强化聘前聘后管理,建立完善聘用工作程序
1、科学合理设置岗位。
岗位设置是推行事业单位聘用制的前提。事业单位应以行业特点和本单位的职能、编制为依据,结合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和因事设岗、以岗管人的原则设置岗位。内部岗位设置一经确定,要制定岗位说明书,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任务、任职条件等。
2、规范聘用行为。
聘用合同是个人与聘用单位具有人事关系的`法律依据。聘用合同质量高低,关键在于约定内容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具体可行。千篇 一律的聘用合同只能是搞形式、走过场,难以起到合同化管理的目的。事业单位要“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权利,掌握合同约定的技巧,根据本单位实际,具体约定合同内容。必备条款,要有大量约定内容;约定条款,要注意遵循法律原则。此外,在人员聘用过程中,要坚持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聘用程序和聘用行为。
3、完善考核制度。
要将考核作为加强聘后管理的主要手段,坚持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工作态度相统一、考核内容与岗位实际需要相结合的思路,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考核制度,制定以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与所承担职能相一致的考核指标体系和标准,建立健全适合各类不同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考核过程中,能量化的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具体细化。要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级、奖惩和解聘的主要依据,与人员的使用、奖惩、培训挂钩。
(二)着眼整体,配套推进改革,确保积极平稳实施人员聘用制度
1、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要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性质和功能,推进改革,理顺体制,从而使聘用制实施更有“依据”。在此基础上,进行定编定岗,研究制定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的考核制度、内部分配制度以及聘用合同示范文本等。
2、改革分配制度。
分配制度改革作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和核心动力其作用不容忽视,在一定程度上分配制度产生的激励机制直接影响人员聘用制度的实行。
3、建立完善人事服务体系。
加强人才市场机制建设,积极为落聘待岗人员拓宽就业渠道创造必要条件。在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基础上,可逐步推行全员代理制、人才派遣制,使事业单位与各类人才充分享受用人与择业的自主权。加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建设,健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时受理和仲裁人事争议案件,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篇5: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根据XX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X府发[20xx]23号)、《关于印发的通知》(X府发[20xx]24号)文件精神,今年我校认真进行人事制度改革,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基本达到了预期的效果。现将情况总结如下:
一、成立了领导机构,制定了实施方案
学校成立了“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教职工聘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及调解、协调、监督。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确定了受聘人员基本条件、聘任步骤和方法、聘任方式及待遇、解聘事项,并在学年结束前组织全体教职工认真讨论和深入学习,充分领会全员聘用制的丰富内涵,为下学年顺利进行全员聘用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二、对照原则,有条不紊,认真做好教师的聘用工作
1、根据“依编定岗,因事设岗,公平竞争,双向选择”原则,首先,聘用教师个人写出聘用的书面申请,填写应聘意向书,参加工作岗位的竞聘。然后,学校召开教师大会宣布各岗位竞聘人员名单,各竞聘教师进行竞聘述职。校长根据竞聘教师德、能、勤、绩的综合表现,聘用了三个年级组长。年级组长则根据实际,聘用了本年级的班主任,班主任根据实际,聘用了本班教师。
2、年级组长将本年级的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聘用情况向学校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做书面汇报,并将聘用名单提交学校,经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最终聘用人员,张榜公示聘用结果。三天后无异议,将正式名单上报教育局审议。教育局审议无异议后,校长与正式聘用教师依法签定聘用合同,发给聘书,签定聘用合同,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三、产生的效果与面临的问题
1、进行教师队伍的全员聘用制,是落实用人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能启动竞争激励机制,建立责、权、利统一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有利于发挥教职工聪明才智,调动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的健康稳定发展。
2、人才的缺乏,教师数量的依然不足,有时给聘任制的推行只带来导向和警示意义。
3、学校间硬件条件的差距、教师待遇的差距,使聘任制的推行,进一步加剧了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公。由于大量农村中学优秀教师涌入县城任教,城乡之间、公私之间,短期内,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教师队伍素质差距有愈拉愈大之势,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国民素质的整体提高,在客观上甚至是以牺牲部分地方、部分学生的教育资源来换取其他地方、其他学生的教育发展。
篇6: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工作情况自查报告
为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推行事业单位聘任制,通过聘用合同管理,实现事业单位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转变,巩留县人社局结合县岗位聘用工作实际情况,强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工作。
严守签订原则。巩留县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人员,在平等自愿、严格遵守国家以及自治区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和聘岗人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监督执行力度。改变事业单位合同签订流于表面形式的现象,充分发挥聘用合同签订的作用,使工作人员能够依据合同条款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用人单位能够按照合同条款依法规范工作人员行为。
规范合同管理。在岗位设置工作的基础上,全县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人员,都根据所聘岗位情况与单位签订岗位聘用合同,人社局认真做好合同鉴证工作并及时编号管理。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调整、解除、终止等均须由聘用单位到人社局及时进行备案。
营造宣传氛围。加大合同法的宣传力度,使巩留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够知道合同法、了解合同法,既能够按照合同法规定来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又能够运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整治未按要求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不完整、合同管理不严格等问题,形成聘用合同管理长效机制,依法维护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做好宣传工作,进一步引导事业单位重视聘用合同的签订工作,转变聘用观念,切实发挥聘用合同在人员岗位聘用、岗位调整等方面的基础作用,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工作。
篇7: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工作情况自查报告
今年5月以来,我们根据河南省人社厅20xx年对全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签订和规范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对我市市直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规范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并进行调研分析。目前全市市直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范签订工作已完成,虽然每个单位都能按照要求完成聘用合同的签订,但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规范解决,现将调研分析情况报告如下:
一、市直事业单位合同签订概况
全市市直事业单位275个,已实行聘用合同制度270个,占市直事业单位总数的98.2%;未实行聘用合同制度5个(因面临转企改制等原因),占市直事业单位总数的1.8%。全市市直事业单位应签订聘用合同12974人,已签订聘用合同12901人,签订率99.4%;未签订聘用合同73人(因伤病、不在岗、进修学习等因素),占应签订聘用合同人员总数的0.6%。
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事业单位对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在认识上还存在误区,认为是在原有的人事管理制度基础上再签订一个聘用合同,实际意义不大,没有意识到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单位确立聘用关系的基本法律凭据,聘用制变成一纸“形式合同”。
(二)合同管理不够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要求事业单位和受聘人员各执一份,部分事业单位为了防止合同丢失,没有把合同发给受聘人员,一式两份的合同都在单位统一保管,背离了合同管理的最基本要求。
(三)混岗人员的聘用合同不易管理。有些人员岗位聘用和实际工作不在一个单位,聘用合同的签订在两难境地,不易管理。
(四)经营困难的单位聘用合同无法签订。个别自收自支单位,经营困难,职工基本工资无法保障。形成人员编制在单位却不来单位上班,单位也不给个人发工资的非常态模式,此类人员聘用合同无法签订。
(五)《河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内容有出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xx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其内容与《河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内容存在以下差异。
1.《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而《河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定: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
2.《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而《河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3.《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而《河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与事业单位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六)聘用合同的签订依据有所改变。《条例》实施之前,聘用合同是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35号)为主要依据进行签订的,《条例》实施之后与国办发〔20xx〕35号文件有不同之处,目前合同文本中的参考依据仍是国办发〔20xx〕35号文件,尚未明确具体的修订及废止制度。
三、对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存在问题的解决思路
(一)督促各事业单位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聘用合同管理,完善合同使用管理制度,增强合同管理的意识。
(二)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的聘后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应坚持工作与岗位相统一的`原则,尽快理顺混岗人员的人事关系,解决混岗混编问题。对已经流动到其它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一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完毕岗位核销手续,并与新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建立人事关系。
(三)对于经营困难、无法保障职工基本工资的单位,应会同相关部门,对该单位进行转制、撤销或者转换经费供给形势,使该单位改变名存实亡的现状。
(四)建议省厅对我省制订的《河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内容进行修订完善。在合同文本的依据中添加《条例》,并对合同内容与《条例》有冲突的地方进行修改。
(五)对现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梳理。罗列出需要保留、修订、废止的制度,对《条例》规定比较明确的先按《条例》执行,比较模糊、界定不清晰的经请示省人社厅后再执行或暂不修订。
(六)加强监督,加大深入事业单位调研力度。通过检查、暗访、座谈等形式了解实情,并设立聘用合同管理监督投诉电话,发现有事业单位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停止该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篇8: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工作情况自查报告
根据《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人员聘用制度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委自10月21日以来,严格对照考核内容对下属事业单位岗位管理、人员聘用工作情况开展一次检查评估,现将各单位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岗位管理制度方面
清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合并整顿以来,有7家下属事业单位:清河区卫生监督所、清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清河区妇幼保健所、清河区计划生育指导站、清河区淮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清河区市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清河区钵池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自查自评过程中,下属单位不存在违反国家、省有关岗位设置政策、答复口径设置岗位的问题。同时,认真及时执行上级研究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没有违反管理权限和程序设立机构,没有擅自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无机构编制违纪违规情况发生。各单位严格执行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文件,规范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调配及管理。
二、人员聘用制度方面
经自查,各单位均能及时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能使聘用合同在单位人事管理中发挥作用;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技能专长与所聘岗位的匹配度较好;高等级专技岗位和“双肩挑”人员较少,不存在工勤人员跨岗位类别聘用情况。
三、整改措施
依据本次自查评估情况,各下属单位将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建立并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做好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争取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
篇9: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工作情况自查报告
为全面掌握开远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签订情况,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对全市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推行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基本情况
开远市现有事业单位百余家,人员几千人,自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开展以来,全市事业单位均已全面推行了人员聘用制度,占事业单位总数的100%,所有人员均已签订聘用合同,其中专技人员x人,管理人员x人,工勤人员x人,签订合同人员比例达到100%。实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制度,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一项人事管理制度。核心内容就是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的形式,来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并履行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在聘用制实施过程中,我市始终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用人、岗位管理的原则。事业单位通过建立竞争机制,对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产生了一定的促动作用,职工的危机感与竞争意识明显增强,工作效能显著提高,促进了各项事业的发展。然而,由于种种制约因素的存在,人员聘用制度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问题和难点。
二、实施聘用制度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难点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
在自查中,发现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实行聘用制在认识上还存在误区,没有从单位的发展和自身的发展去认识实行聘用制的重要性,认为聘用制不过是搞形式,签与不签一个样,“一签定终身”的思想依然存在,缺乏有效的竞争机制,没有产生危机感和竞争意识。
(二)聘后管理不到位
实施聘用制的一个标志就是单位和职工经协商一致,签订聘用合同,表明从此形成了新的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的转变”、“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的转变”。但是大部分单位对聘用制的理解仅仅停留在签订合同的层面,而忽视了聘后管理。有的单位将聘用合同的签定作为一项程式化的工作,例行公事地三、五年一签,没有开展有效的聘后管理,致使考核走过场,奖惩不明,续聘、解聘缺乏依据。
(三)人员“出口”不畅
人员的“出口”问题一直是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的难题。从理论上讲,实行聘用制,就必然有人要被解聘,或聘用期满后,终止聘用合同。人员被解聘和终止聘用合同后自然应当进入“市场”,重新寻找自己的位置。但在现阶段这个做法还是有些理想化,至少在很多单位还很难推行,人员“出口”往往只停留在退休等途径。
(四) 配套制度不完善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改革涉及方方面面,情况比较复杂。能否顺利推进这项改革,相关配套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十分重要。在推行聘用制的过程中,许多单位习惯采用过去的做法,没有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变更相应的条款和规定,导致与聘用制相配套的政策、制度相对滞后,这其中包括薪酬制度、考核制度、落聘人员利益补偿机制等。
三、对完善聘用制度、规范合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一)突出重点,强化聘前聘后管理,建立完善聘用工作程序
1、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岗位设置是推行事业单位聘用制的前提。事业单位应以行业特点和本单位的职能、编制为依据,结合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和因事设岗、以岗管人的原则设置岗位。内部岗位设置一经确定,要制定岗位说明书,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任务、任职条件等。
2、规范聘用行为。聘用合同是个人与聘用单位具有人事关系的法律依据。聘用合同质量高低,关键在于约定内容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具体可行。千篇 一律的聘用合同只能是搞形式、走过场,难以起到合同化管理的目的。事业单位要“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权利,掌握合同约定的技巧,根据本单位实际,具体约定合同内容。必备条款,要有大量约定内容;约定条款,要注意遵循法律原则。此外,在人员聘用过程中,要坚持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聘用程序和聘用行为。
3、完善考核制度。要将考核作为加强聘后管理的主要手段,坚持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工作态度相统一、考核内容与岗位实际需要相结合的思路,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考核制度,制定以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与所承担职能相一致的考核指标体系和标准,建立健全适合各类不同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考核过程中,能量化的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具体细化。要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级、奖惩和解聘的主要依据,与人员的使用、奖惩、培训挂钩。
(二)着眼整体,配套推进改革,确保积极平稳实施人员聘用制度
1、改革分配制度。分配制度改革作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和核心动力其作用不容忽视,在一定程度上分配制度产生的激励机制直接影响人员聘用制度的实行。
2、建立完善人事服务体系。加强人才市场机制建设,积极为落聘待岗人员拓宽就业渠道创造必要条件。在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基础上,可逐步推行全员代理制、人才派遣制,使事业单位与各类人才充分享受用人与择业的自主权。加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建设,健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时受理和仲裁人事争议案件,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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