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下面给大家分享以贷还贷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责任问题(共2篇),欢迎阅读!

篇1:以贷还贷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责任问题
以贷还贷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责任问题
以贷还贷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责任问题张要伟
信贷管理中,有些借款人暂时无法偿还全部借款,需要清息换据保证法律时效。清息换据实质上就是以贷还贷,对于以贷还贷,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为确保借款及保证均合法有效,现结合司法解释规定及信贷实践,对以贷还贷中保证人的责任问题作一简单探讨,以期对信贷实践有所裨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以贷还贷”保证合同的保证人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新贷旧贷是同一保证人;第二种是旧贷为甲保证人,新贷为乙保证人;第三种是旧贷无保证人,新贷有保证人。
对于第一种情况的保证人,不论保证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以贷还贷”的事实,均应对新贷款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因为新贷偿还了旧贷,致使原来的贷款合同履行完毕,从而消灭了保证人对旧贷的保证责任,由保证人承担新贷的保证责任,也是公平的,实质上并没有加重保证人的风险责任。因此无论保证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以贷还贷”的事实,均应对新贷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第二种情况,因新贷还了旧贷而使旧贷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从结果上看是新贷的保证人承担了旧贷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第三种情况,旧贷无保证人,新贷有保证人,对债权人来说则由原来的无担保贷款变成了有担保贷款,对于保证人来说等于直接承担了已经不能归还贷款的保证责任。()这两种情况,不仅未征得保证人的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实际变更主合同的贷款用途,而且保证人承担新贷保证的可能是一笔无法偿还的死债,让保证人在这种情况下承担保证责任,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对于后两种情况的保证人,如果债权人没有将以贷还贷的事实告知新贷的保证人,则显系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恶意串通,欺骗保证人提供的担保,这时的新贷保证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债权人如何证明新贷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贷还贷的事实,一是借款合同中的借款用途写明“借新还旧”、“以贷还贷”、“转贷”等,这足以证明保证人知道“以贷还贷”的事实。新贷的保证人在明知以贷还贷而自愿为其担保,无论保证人是属于上述哪种情况,保证人均不得主张免责。二是另外写出该笔借款“以贷还贷”实际用途的说明,让保证人在该说明上签字盖章。
贷款合同中的借款用途为“购原材料”、“购×××”等,而债权人又不能举出其他有效证据来证明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贷还贷的事实,并且保证人属于上述后两种情况的,保证人的责任应予免除。
实践中,全辖信贷人员要严格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手续,只有这样,才能使“保证”真正起到担保的作用,才不至于让保证人免责,才不至于使保证徒具形式、形同虚设!
。我也不可能知道:程维高在省委会议上,公开声言:谁反对我,我就整谁,谁要想扰乱河北,谁要想破坏河北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是断然没有好下场的。在这次会议上,决定成立“9・26”专案组。说这番话的时候,他的前面就放着我的`那封匿名信和那封题为《程维高――河北的大蛀虫》的公开信。??
??被整入看守所
??省里成立“9・26”专案组,这个专案组并非只针对我的匿名信而来。省里专门组织了200多人的庞大公安政法队伍来清查一系列反程维高的“奇案”,专门查检举人是谁。专案组全市排查,然而,《程维高――河北的大蛀虫》一信确非我写,但确定为重点排查对象,我被带到了军分区招待所受审。
??在军分区招待所受审期间,公安部门已经全面介入了,一位姓白的公安干部一直在隔壁操纵指挥这次审问。在两个多月时间里,他们拍桌子打板凳地审我、申斥我。不许我回家吃午饭,我提出:我有胃病,能不能让我回家吃口热的?答案自然是:你不说实话,只能在这里啃馒头。馒头是凉的。我又提出要看病,还是那句话:承认了就让你去看病。我实在打熬不住,要求住院,高主任一直跟着我,等于是完全限制了我的人身自由。
??1995年11月21日,我在建委大楼一层的楼梯碰上了省纪委的高主任,这时还有几个生人。几个人一下子挤了上来,把我挤得紧紧的,拥着我上了车。汽车一直向北走,拐上了一条僻静的背街,车再一转,一条寂静无人的街道出现在我眼前。我心一沉:果然对我下手了!
??在石家庄市看守所大门,他们带我下了车,押解我的人在门口打了个招呼,看来看守所早有准备,什么也没说就让他们把我带进了大铁门。进去以后,马上就去登记。把我带到这儿带到那儿,走来走去,我方向都搞不清了。
??一个看守所干警向我宣布:“你涉嫌违法犯罪,现在依法对你进行收审。”
??然后开始对我搜身,把我裤腰带解去了,钥匙拿走了。在OO@@地除去我的腰带、搜走我的钱物的同时,一名看守上来撸走我的手表,这时他出现了一个重大疏漏――恐怕再聪明的看守都免不了要出现这样的疏漏:因为那一天太巧了,我刚从修表铺回来,左右手腕上各戴了一只手表――看守只搜走了我左手腕上的那只表,另一只表则被我侥幸地留在了身边,在以后的370多个日夜中,这只手表成为我囚禁生活中的一个安慰。??
??■相关链接
??郭光允:1942年生于河北蠡县,同济大学毕业。1973年起在石家庄市建委工作,1995年9月因检举程维高等人的腐败行径遭打击报复,被开除党籍,劳教两年。2003年,终获平反。
??贾玉阁:郭光允之妻,1941年10月生于河北蠡县。1966年毕业于唐山铁道学院。毕业后曾在石家庄铁路分局科委、人事部门工作,曾任客运段党委书记、分局党委常委、工会主席。现已退休。
??程维高:1933年生于江苏苏州。1950年入党。历任常州市委书记、南京市委书记、河南省委副书记、河南省省长、河北省委副书记、代省长、省委书记、省人大主任。2003年1月退休。2003年8月9日,受到中纪委开除党籍、撤销正省级待遇的处分。
??李山林:1938年生于河北唐山,1963年毕业于清华大学。曾任河北省建委副主任、石家庄市建委主任。2000年被有关部门“双规”,2002年8月20日被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篇2: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保证合同中的期间问题
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保证合同中的期间问题
期间制度是依据法律的规定,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以后即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时效(可细分为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除斥期间、诉讼期间等。我国的法律规范中对于期间多有规定,特别是对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诉讼时效是指在权利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超过法定期间时,其胜诉权消灭的制度。除斥期间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某项权利规定一个不变的存续时间,当该时间届满时,不论是因何事由,该权利即告消灭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是请求权存续期间,其目的是为了稳定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是一种可变期间。因此,在某些场合若不加以限制,民事法律关系仍可能使处于无限期的不稳定状态。故民事立法在时效期间之外还规定一个除斥期间,作为在特定情形下对时效期间的一个补充,如: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都属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分因二者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不同而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本文将结合案例,讨论作为除斥期间一种的“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并就保证期间本身的特点、分类和起算方法等做初步的'探讨,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和处理保证合同纠纷中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问题有所裨益。一、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又称保证责任期间,是指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如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的一种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权利本身,其后果是保证人偿还主债务的法律义务消灭,所以保证期间也是保证合同效力的存续期间。保证期间对债权人权利的这种终结效力是其本质特征。
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支付令等诉讼请求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或支付令等诉讼请求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诉讼时效期间和保证期间都是民法上关于时间的规定,虽然两者都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两者期间范围内没有行使权利时,法院均可依法拒绝其强制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请求,但两者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处理程序均有不同。首先,作为除斥期间一种的保证期间具有除斥期间的法律特点,而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之间即有不同:1.除斥期间是某项权利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届满,权利本身消灭;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是胜诉权行使或存续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发生消灭胜诉权的效果,权利本身并不消灭;2.除斥期间届满,因权利本身消灭,若对方当事人以除斥期间届满为由提出抗辩,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因权利本身并不消灭,若对方当事人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提出抗辩,法院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3.除斥期间是规定权利存续的固定期间,所以依其性质不发生中止或中断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31条中即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因此除斥期间又称不变期间;诉讼时效则有中断、中止、延长的规定,因此诉讼时效又称可变期间;4.除斥期间是从权利成立之时开始计算,是一种较为“客观”的计算方法;诉讼时效通常是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可以行使之时开始计算,是一种较为“主观”的计算方法。民事立法中关于撤销权、解除权、货物质量异议期等方面的规定,应属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对请求权的规定则应属于诉讼时效的规定;5.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得以约定的方式改变诉讼时效期间;除斥期间虽然也有法律法规予以规定,但法律允许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确定除斥期间,如《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分别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我国担保法中规定了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的法律后果,在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债权人未向保证人(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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