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今天小编在这给大家整理了进出口许可证协议(共11篇),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篇1:进出口许可证协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进一步加强_________落实力度,确保_________工作能够平稳顺利进行,_________报请_________省外经贸厅(外贸处)批准,从即日起接受_________委托,代为寄送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_________ (以下简称“许可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乙方委托甲方寄送相关许可证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自愿委托甲方寄送相关许可证。
2.乙方需将本企业详细地址、指定收件人、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以书面形式交由甲方备案。
3.乙方需提供完备的申领资料,以便甲方审核无误后办理寄送。
4.甲方指定中国邮政ems作为许可证递送公司,每天定时将证书寄给乙方指定收件人。乙方指定收件人收到证书后应立即将回执清单(见附件)传真给甲方(传真号:_________)。
5.双方应将相关寄送的各种凭证妥善保留_________个月,以备查验。
6.如乙方需临时自行领证,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按自行领证规定办理。
7.如因甲方工作失误造成证书滞后或遗失,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如因乙方失误,或确因快递公司原因造成以上情况,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一旦发现证书丢失,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办理相关手续。
8.乙方委托甲方寄送自有配额以外的其他_________证书,如有遗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_________配额许可证根据有关规定必须加盖中英文对照企业业务章及法人签字章,未盖章的.证书不予寄送。
10.甲方完成乙方的委托事项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正常办证费用和邮寄费用,每月结算一次。
11.如有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条款,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12.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执行期限根据_________省外经贸厅(外贸处)有关通知随时调整。
13.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14.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15.甲乙双方联系方式:
甲方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乙方指定收件人: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篇2:办理进出口权(进出口许可证)
-05-18
内容提要:指拥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可依法自主地从事进出口业务;无进出口经营的企业,可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并可参与外贸谈判等。
新政策,所有进出口权公司,注册资金要求50万起(包括50万)
注意:本文针对已经注册完成的公司,想申请进出口权的办理流程和办法。新公司注册有其他流程和办法,请具体查看萧山公司注册网。目前萧山的进出口权,必须具备以下可能跟别的地方不同的.几个条件。
1.注册资金100万起 2.商贸企业,公司名称必须为:杭州XX进出口有限公司。相关问题,请联系萧山公司注册网0571-8327
企业先要申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步骤如下:先去工商局给营业执照做增项(经营范围须包含“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或“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然后去外经贸局外贸科进行备案。企业到外经贸局备案,需要提交材料如下:(1)网上提交打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可免交);(4)个体工商户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原件);(5)外资企业先变更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再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原件)。
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在正常开展外贸业务前,企业还需办理手续如下:(1)到所在地海关注册登记;(2)到所在地外汇局,取得核销号码;(3)省海关金关中心IC卡录入;(4)省技监局网上认定盖章;(5)所在地工商局、税务局网上认定盖章;(6)省海关金关中心开卡;(7)所在地外经贸局网上审核盖章;(8)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审批盖章;
(9)材料送回所在地海关审核认定;(10)海关IC卡开通使用;(11)企业将海关注册登记书传真到市外经贸局以便今后统计管理。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中小型民营商贸企业都可以自主地开展进出口贸易。但企业开展进出口贸易,必须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以及到后续部门办理有关证照的申办、变更手续,才能合法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
企业办理进出口权需具备的条件(无注册资金大小限制、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也可办理):1、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2、已办理国、地税税务登记,依法纳税;3、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可以自己办理也可以找专业的代理公司代办进出口权。
1、 在网上下载外贸进出权申请表,在网上提出申请,通过后,至外经委备案。
2、 至工商局变更经营范围。
3、 至海关办理海关备案、海关预录、IC卡。
4、 至检验检疫局办理申请备案。
5、 至外汇管理局办理开户及进口、出口备案。
6、 至国家税务局办理出口退税申请。
基本程序就是这些,具体需要哪些资料,各部门的表格均有详细说明。
申请企业进出口权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一、申请外贸流通性经营权
(一)、资格条件
l、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注册资本不低于1 0 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万元);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法定代表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二)、要求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填写《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含国税、地税)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证明法定代表人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当地外经贸局签意见)。
8、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上述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所有提交的材料统一采用A4纸张。
(三)、报批程序
外贸流通性经营权由企业向所在地外经贸局提出申请,逐级转报到省外经贸厅核准。申请材料上报本局二份,上报省外经贸厅二份。
二、申请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
(一)、资格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要求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填写《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表》;
3、进出口商品目录;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含国税、地税)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7、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8、企业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经当地外经贸局签意见);
9、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上述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所有提餐的材料统一采用A4纸张。
(三)、报批程序
生产企业自营口进出口权由所在地外经贸局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到省外经贸厅登记。申请材
料上报本局二份,上报省外经贸厅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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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必须去当地的工商局,去变更你的经营范围,就是要在你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面加一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2)然后你才能去你当地的外经委办理备案登记,(要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已盖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表这个表要到网上去下载.2个工作日就会审批下来)
3)接下来是去你们所属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上的经营范围的变更.内容和营业执照上的一致.
4)去海关,办理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5)去外汇管理局,办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开立和进口(出口)收汇核销登记
6)选一家国内银行,开立外汇帐户,一般选中国银行比较好.
7)去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登记.拿电子口岸身份识别卡和电子口岸IC卡.
8)去当地国税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所有过程需要1个半月的时间
篇3:进出口代理协议范本
甲方(代理方):
乙方(委托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乙方愿意委托甲方提供进出口货物报关委托书,并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接受乙方委托,提供进出口贸易代理服务,代理乙方从事进出口贸易及相关业务。
二、甲方责任:提供报关委托书(C 类、B类通关 、不做H申报使用)。
三、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与国外供货商联络,确定货物的规格、质量、数量和价格条件;
2.承担进出口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银行费用、换单费、保险费、报关报检费、检验检疫费、运输费、仓储费等),将上述款项直接支付给相关收款单位或交给第三方代付;
3.乙方应在接到关税和海关代征增值税税票后按时向代收银行缴纳税款;
4.如代理进出口商品属免税、许可证商品,乙方负责办理相关的手续或证明,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负担;
5.守法经营,不伪报、不满报,单单相符、单货相符、如实申报、提供货物的真实情况,对于伪报商品名称、夹带走私物品、高值低报、少报通关数量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四、进出口代理报关委托书价格:5元/份,每月结算一次;
五、在贸易合同执行中,如因国外客户或乙方的原因造成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违反合同致使变更或终止本协议,甲方不承担责任,因甲方代理行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除外。
六、甲方在执行本协议中,对于乙方或第三方的经济、刑事等纠纷,甲方不负连带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如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纠纷,适用《对外贸易代理制暂行规定》,《对外贸易法》作为本协议的准据法。
八、若甲乙双方发生争执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九、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送甲方据以审批、核算、对外付汇等。
十、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4:进出口代理协议范本
代 理 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 册 地:
被代理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 册 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进口货物事宜,签定如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 代理进口货物
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进口本条下述所列货物:
货物名称:
单价:
数量:
总价: 产地: 供应商:
装船期:
装运港:
目的港:
2、甲方应按本条1款约定的进口货物条件,以自己的名义,与国外供货商协商签定进口货物合同。乙方同意,在与外商签约或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可视情况对本条1款约定的进口货物条件做适当变更。乙方承诺承担进口货物合同下买方的权利、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第二条 代理费
为本协议履行之目的,乙方向甲方支付代理费,金额为结汇金额的 %。
第三条 进口费用的承担
1、为本协议履行之目的,甲方对外开证、付款所发生的银行费用(汇费、开证费、承兑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 为本协议履行之目的所发生的进口关税、增值税、报关费、港口费用、国内运输费及其商检费、保险费等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代理费、货款及其它款项的支付
1、 乙方应在甲方对外开证 万元付至甲方帐户。
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采用 付款方式,对外开立 信用证:
(1)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财产担保或第三人信用连带保证,有关财产担保或第三人信用担保事宜,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另行签订担保协议。
(2)乙方应在甲方对外信用证付款 日之前,将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代理费和已付定金之外的进口货物货款一次性全额付至甲方帐户。
3、乙方以人民币向甲方支付代理费、货款和其他费用。甲乙双方之间结算的汇率以甲方向银行购汇日的实际汇率为准。
第五条 甲方义务
除本协议其他条款之规定外,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1、根据本协议第一条1款对进口货物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与国外供货商签定进口货物合同,并将合同复印件及时传真给乙方。
2、按本协议和进口货物合同的规定,按期、足额对外开立信用证;但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第四条1款之规定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进口货物定金,甲方有权拒绝对外开证,由此引起的国外供应商的索赔由乙方承担。
3、如果由乙方指定代理报关机构,甲方应及时出具报关委托书,提供填写了甲方名称的报关单。但甲方对该代理报关机构的信誉及其报关风险不承担责任。
4、及时向乙方转交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贸易单据,并要求乙方进行书面签收。但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第四条之规定向甲方付款,进口货物的货权即转归甲方,甲方有权自行处理进口货物,以所得价款弥补甲方损失。如处理货物所得价款仍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要求乙方赔偿。乙方已经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
5、 如进口货物出现与合同不符的情况,应乙方的要求,根据有关商检机构的证明文件,甲方代理乙方对外进行索赔;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由乙方承担,对外索赔的收益归乙方所有。
第六条 乙方义务
除本协议其他条款之规定外,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1、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自行就进口货物合同条款对外作出任何形式的承诺;不得自行与外商修改、补充进口货物合同。
2、就甲方根据与乙方约定的进口货物条件所签定的进口货物合同,承担进口货物不实、延迟交货、货物质量缺陷、货损、货物灭失的风险,除非该等损失系因甲方的违约或过失所致。如因进口货物不实等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代理费按约定向甲方支付。
3、按本协议第四条之约定,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定金、代理费、货款及其他费用;并按甲方的书面指令、凭发生费用的单据向甲方及时结清银行费、报关费等甲方代垫的一切费用。
4、如因乙方违约导致进口货物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迟履行,乙方应偿付甲方为其垫付的费用及利息,支付约定的手续费和违约金(按逾期欠款的日万分之五计算),并承担甲方因此对外承担的一切责任。
5、对其指定的代理报关机构的信誉承担责任,并自行与该报关机构结算报关费用,承担报关风险。
6、自行办理进口货物的提货手续,安排进口货物的国内运输并承担相关费用。
7、 如果由乙方指定的代理报关机构报关的,乙方办理完成报关提货手续后7日内将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报关单交付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如因乙方提供的进口报关单不实,乙方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对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的解释、履行等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纠纷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纠纷。
第八条 其他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两份合同具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5:在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中
在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中
在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中,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主要实行“一批一证”管理,若实行“非一批一证”不超过12次。 进口 1年有效期 不超过次年3月31日
出口 半年有效期 不超过当年12月31日
兴奋剂进口准许证 一年内有效
兴奋剂出口准许证 3个月内有效 不超过当年12月31日
自动进口许可证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部分“非一批一证”不超过6次。半年有效期 不超过当年12月31日
废物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进口的`固体废物不能转关 废纸除外。
废金属 废塑料 废纸进口实施分类装运管理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
1年有效期 不超过次年3月31日
非公约证明、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非物种证明分为:“当年使用”、“一次性使用”。
进出口药品管理中《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进口药品通关单都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
《入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通关单》实行“一批一证”制。
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实行“一批一证”制。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所适用货品范围是
注意免予提交密码进口许可证的情形[教材p68]和免予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情形[教材p69]。对于废物进口许可证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是任何方式进口都要提交。
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商品 蔺草及蔺草制品 碳化硅 滑石块 镁砂 矾土 甘草及甘草制品
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 小麦 稻谷和大米 玉米 棉花(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申请)食糖 羊毛 毛条(向商务部授权机构申请)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工业品 尿素 磷酸氢二铵 复合肥
篇6: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年 第 1 号
修订后的《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已于12月22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第5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3月5日施行。原《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外经贸配字〔〕第87号)同时废止。
部 长 陈德铭
二○一二年二月四日
篇7: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进出口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的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许可证书是指由商务部监制完成且尚未发放的各类具有许可进、出口性质的证明、文件、原产地证书等。
第三条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受商务部委托,管理各类许可证书,并监督、检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办)所属进出口许可证签发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发证机构对许可证书的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并指定专人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发证机构应建立许可证书的内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二章 许可证书的征订
第五条 为提高许可证书的使用率,发证机构须认真核算下一年度的许可证书需求量,合理上报征订数量。
第六条 许可证书的征订分为年度征订和补充征订。
许可证书一般一年集中征订一次,特殊情况下可安排多次集中征订。商务部每年10月下发通知征订下年度许可证书,发证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填写《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需求量报送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报送单),并报许可证局。
年度征订后如仍有不足,发证机构应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向许可证局提出补充征订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报送单,并报许可证局。许可证局审核后,根据核实情况予以补充或调剂。
第七条 发证机构上报报送单,须同时在商务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填报相关征订信息。
第三章 许可证书的印制与发运
第八条 许可证局本着科学规划、确保用证、节约高效的原则,统一计划、合理安排许可证书的印制工作。
第九条 许可证局应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通过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厂中选择质量信誉好、技术力量强、证书安全有保障的印制单位。 除许可证局委托的印制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许可证书。
第十条 许可证局负责监督印制单位按其提供的许可证书样式、数量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印制各类许可证书。
第十一条 许可证局根据发证机构报送的各类许可证书的征订数量,结合印制单位实际库存量、发证机构实际使用量、剩余量等情况,制定许可证书印制与发运计划。
第十二条 许可证书一般一年集中印制一次。集中印制数量不能满足实际发证需求的,许可证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追加印制。
第十三条 每批次印制完毕,许可证局应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许可证局负责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进行入库登记。
经检查不合格的许可证书,印制单位应及时销毁。
第十四条 对年度征订的许可证书,许可证局应在征订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发运至各发证机构。补充征订的许可证书,应自收到报送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运至相应的发证机构。 第十五条 许可证局确定发运明细后通知其委托的发运单位组织发运,发运后发运单位应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进行发运登记。
第四章 许可证书的验收与保管
第十六条 发证机构对许可证书实行专人、专柜、专库统一保管。
第十七条 发证机构须在收到许可证书当日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工作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按货运单数量认真清点无误后予以签收,并填写《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签收单》(一式三份,见附件2),签收单应于次日寄送发运单位和许可证局,签收单须存档3年。
第十八条 发证机构在验收许可证书时,发现有单证不符、包装损坏和许可证书缺失等情况,应立即封存,作出书面检验记录,由验收人员及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连同检验记录报许可证局处理。
第十九条 发证机构在验收许可证书后,应将检验无误的证书及时存入专用库房,并按证书的种类、箱号、流水号分类整理,有序存放,同时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进行接收登记。 第二十条 存放许可证书的库房须具备防火、防潮、防盗等安全设施。库房、专柜的钥匙须由专人负责保管。库房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房。
第五章 许可证书的进、出库台账登记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构应建立各类许可证书的进、出库台账登记制度。
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构原则上应分设许可证书保管人员与许可证书领用人员。
第二十三条 领取许可证书时,保管人员和领用人员应同时在场对许可证书逐一清点,并填写《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进、出库台账登记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登记表),经保管人员和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方可使用。登记表应由许可证书保管人员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领取许可证书时,如发现有缺号、错号、纸张缺页、流水号不连续、无防伪标记等印制错误,应立即封箱,报告主要负责同志,并对检验情况进行书面记录,由保管人员及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连同该箱许可证书一同报许可证局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证机构在启用各类许可证书时,须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进行使用登记。
第二十六条 对印制错误且已发运到发证机构的许可证书,发证机构应退回许可证局,由许可证局按废证予以登记处理。
对库存期间因火烧、水浸、蛀蚀等造成许可证书损毁的,发证机构应立即书面报许可证局,并将受损证书按废证予以登记处理。
对打印错误和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领取的许可证书,发证机构应予撤销,并按废证予以登记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在保管、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证,发证机构须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进行废证登记。
第六章 许可证书的调剂与遗失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特办之间不得擅自相互借用各类许可证书。特殊情况下,确需临时借用许可证书,须由申请使用方向许可证局提出书面申请,许可证局审核并协商双方同意后统一安排调剂,并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登记调剂信息。
第二十九条 同一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设立的延伸打印终端间的'许可证书调剂由该商务
主管部门自主安排,并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进行相应登记。
第三十条 许可证书在仓储、运输、保管、使用过程中发生遗失的,相关部门均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书面报许可证局。
第七章 许可证书的核查
第三十一条 发证机构每季度应对许可证书进行清点核对,核查许可证书的种类、数量等出入库登记与实际使用情况是否相符。
第三十二条 发证机构发现许可证书出入库登记与实际使用情况不符的,应立即查找原因,追究相关责任,采取必要防范和整改措施,同时书面报许可证局。
第三十三条 发证机构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填写上一年度《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4),并报许可证局。
第八章 许可证书的销毁
第三十四条 对因改版而过期的空白许可证书,发证机构须在《商务部过期空白进出口许可证书封存/销毁登记表》(见附件5)上登记,经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无误后封存。
新版许可证书启用当年,经报上级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批准,旧版空白许可证书按保密文件销毁规定予以销毁,并在《商务部过期空白进出口许可证书封存/销毁登记表》上如实登记。有关销毁的请示签批件及销毁清单须留存备查。销毁情况报许可证局。
第三十五条 发证机构应将废证在《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废证封存/销毁登记表》(见附件6)上登记,经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封存。废证保存期为两年。
保存期满的许可证书废证,经报上级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批准,按保密文件销毁规定予以销毁,并在《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废证封存/销毁登记表》上如实登记。有关废证销毁的请示签批件及销毁清单须留存备案。销毁情况报许可证局。
第九章 检查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许可证局对发证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定期组织检查或抽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第三十七条 许可证局对发证机构检查或抽查内容包括:
(一)发证机构许可证书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
(二)许可证书的征订、验收情况;
(三)许可证书的保管及专库、专柜的安全措施情况;
(四)许可证书的进、出库台账登记情况;
(五)许可证书的使用情况;
(六)过期空白许可证书和废证的封存/销毁登记情况;
(七)按规定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进行登记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对未执行本规定的发证机构,许可证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对不执行本规定造成许可证书丢失、被盗的发证机构,商务部将按照《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3月5日起施行,原《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外经贸配字〔1999〕第8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需求量报送单(略,详情请登录商务部网站)
2.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签收单(略,详情请登录商务部网站)
3.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进、出库台账登记表(略,详情请登录商务部网 站)
4.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使用情况登记表(略,详情请登录商务部网站) 5.商务部过期空白进出口许可证书封存/销毁登记表(略,详情请登录商务 部网站) 6.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废证封存/销毁登记表(略,详情请登录商务部网 站)
篇8: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管理
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管理
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管理,是国家对进出口进行宏观管理的一种行政手段,其目的是维护政党的进出口秩序,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加强进口贸易的管理和协调出口。凡按国家规定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报关时,必须交验对外经贸管理部门签发的许可证,否则,海关不予放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由外经贸部统一调整、公布和解释。
一、签发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机关
(一)外经贸部代表国家统一签发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按现行规定: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及其所属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向外经贸部申领;实行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上所列明应由外经贸部签发许可证的商品,均应直接向外经贸部申领。
(二)外经贸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经贸厅(委、局)或外贸局,签发本省市部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三)外经贸部授权该部驻广州、上海、天津、大连、深圳、海口、青岛、西安、成都、武汉、郑州、福州、南京、杭州、昆明等16个特派员办事处,签发其联系地区内的部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二、出口许可证管理
根据《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和审领的若干规定》、《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出口许可证有下列规定。
(一)出口许可证的申领
对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凭外经贸主管部门分配的配额数量领取许可证。对一般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凭出口有效合同申领许可证。
各类出口配额当年有效,出口单位必须在当年12月16日前申领出口许可证。
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下一年度出口商品配额,出口企业可于当年12月15日起,预领下一年度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发证日期应填制为下一年1月1日,许可证自下一年1月1日起生效,占用下一年度出口指标。
根据国际惯例,对大宗、散装货物,溢短装在5%以内的,视为政党情况,不必补证;对溢短装超出5%的,应增加发证数量。
对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凡经国家批准经营对外贸易业务的外贸企业都可经营,但有外贸自营权的生产企业或实体性企业集团、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仍为自产产品。
(二)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1.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一般实行“一批一证”制,每一份出口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在有效期内只能报关使用一次。
2.下列商品不实行“一批一证”制
(1)外商投资企业和补偿贸易项下的出口商品;
(2)大米、大豆、玉米、活牛、活大猪、活中猪、活乳猪、活鸡、牛肉、猪肉、乳猪肉、茶叶、鸡肉、栗子、原油、成品油、煤炭、共17种。
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出口商品,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6个月,允许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能超过12次,不得换证,由海关逐批签注出运数。([1995]外经贸管发第760号)
(三)对特种商品出口许可证的管理
1.属于禁止出口的商品有:麝香、天然牛黄、发菜、白金。凡禁止出口的商品任何企业不得经营出口。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出口的,按个案处理,海关凭外经贸部的批件验放。
2.重水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海关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验放。
3.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计算机,报外经贸部进行技术审查,凭《出口计算机技术审查表》申领许可证。
4.对活塘鱼、鲜蔬菜、水果出口的管理。
对供港澳地区活塘鱼、鲜蔬菜、水果(仅指荔枝、西瓜)实行放行证管理。
5.对美国出口碳化硅限定由青海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内蒙古自治区进出口贸易公司、贵州省第七砂轮厂进出口公司、中国磨料磨具进出口联营公司、陕西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海南飞天电子技术公司等六家公司经营、公司所在的省级发证机关发证。
对美国出口定尺碳互钢板,出口企业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并向许可证局申领《中国对美国定尺碳互钢板出口配额/原产地证书》,报关时向海关出具“双证”海关凭“双证”验放。
6.边境贸易进出口企业,凡出口国家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品,可免领许可证。但出口全国统一招标和配额有偿使用的商品、消耗臭氧层物质、监控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和国家重点管理的边境贸易出口商品,仍需向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
(四)分级发证
出口许可证的签发根据不同商品实行分级发证,各级发证机关必须严格按外经贸部授权范围签发出口许可证,不得超越授权范围发证。
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66种。其中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发证商品为9种;各种特派员办事处发证商品为46种;各省级发证机关发证商品为11种。
(五)出口纺织品
我国与美国、欧盟、加拿大、土耳其和挪威签有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根据协议,我国需对棉、毛、人造纤维、其他植物纤维和丝混纺织品出口进行数量自我限制。为此,3月17日公布《设限纺织口若悬河与HS分类目录(试行)》(以单行本形式下发),凡企业出口《目录》中列明的纺织品输往设限国家,需向各地方外经贸委(厅、局)申领《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海关凭《纺织品出口许可证》验放。属于实行配额招标的纺织品,还需向外经贸部及其授权机关申领《出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凭“双证”(《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出口货物许可证》)验放。
为防止纺织品非转口,规定1.我国生产包括来料加工的出口纺织品均不得在标签、挂版和包装上标示他国或地区的产地;2.向非高限国家出口纺织品时,出口企业在签合同时注明“该货物不得转口到中国鉴定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的国家”字样。购买方违反合同条款,向设限国家转口的,外经贸部通报禁止国内企业与其继续进行贸易。
为避免贸易纠纷,有关企业要履行协议,防止纺织品非法转口,维护我国的对外信誉和经济利益。
(六)配额有偿招标
为了完善配额分配制度,建立平等竞争机制,保障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外贸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外贸出口的.政党秩序,外经贸部于1995年发布了《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企业通过自主投标、竞价,有偿取得和使用中标配额。企业凭进出口商会出具的中标证明书领取出口许可证。
20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商品有:蔺草及蔺草制品、蜂蜜(美国市场)、松香及松脂、碳化硅、氟石块(粉)、轻(重)烧镁、大蒜(韩国市场)。
实行出口配额有偿使用的商品有:矾土、大蒜(非韩国市场及对韩国总量外的出口)、蜂蜜(非美国市场)、红小豆、甘草及甘草制品。
实行无偿招标管理的商品:电风扇、自行车。
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管理的商品、出口配额有偿使用和无偿招标的商品,无论何种贸易方式,均实行全球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各授权发证机构除按出口许可证签发管理规定外,同时对配额招标商品签发出口许可证还需依据:外经贸部发布的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数量或《招标商品配额转受让证明书》和《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说明书》;对无偿招标商品签发出口许可证还需依据外经贸部发布的《无偿招标中标结果通知》和《中标登记手册》
签发出口许可证。
(七)有关处罚规定
出口单位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必须提供各方面真实情况,严禁擅自无配额、超配额或以假情况、假合同、假信用证等手段骗领出口许可证。严禁以任何形式倒卖或转让出口许可证。如违反规定,按照海关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对伪造出口许可证和批件者,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触犯刑律的,将贪污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1995]外经贸管发第760)
三、进口许可证管理
进口货物许可证管理,是国家对进口货物进行宏观管理的一种行政手段,其目的在于维护政党的进口秩序,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加强进口贸易的计划管理。
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中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如进口其零件、部件每套件价格总和达到同型号产品整机到岸价格的60%以上的,应视为构成整流器机特征,应按整机办理审批手续和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放行,并按整机税率(或成套散件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进口许可证商品目录中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如果随主机直接配套进口,凡与主机签订在同一个合同内,并与主机同时到达口岸报关的,海关随主机验放。单项成交或单项到货的,需申领许可证。
进口大宗散装货物的溢短装按国际惯例或合同规定,实际进口时在货物总量±5%以内,对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等四种大宗货物的散装货物的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3%以内,予以免证验放。
每份许可证只填写一个到货口岸,同一合同如需多口岸到货,应分别按到货口岸数量领证。
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实行分级发证,各发证机关按外经贸部授权,严格核对进口批件及其所附订货卡无误后,方予发证。严禁越权发证,无批件发证及超配额发证。海关严格凭授权的发证机关签发的许可证验放。
边境地区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向外经贸部授权的各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申领进口许可证。
为执行进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协议,保证电子数据核对工作的顺利,凡使用原发证程序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商品编码与海关业务通关系统参数库的HS编码不一致的,一律凭原证到原发证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进口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货物在有效期内没有进口,领证单位可以向发证机关申请展期限,发证机关可以根据合同规定相应延长许可证有效期限。
四、特殊商品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军民通用化学品
对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和可作为化学元素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列入军民通用化学品名录,纳入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由外经贸部批准的进出口企业经营,其他单位一律不得从事此项业务。
经外经贸部批准的进出口企业经营列入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的商品,凭有关批件向外经贸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出口许可证验放。
(二)易制毒化学品
为履行《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外经贸部于12月18日制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任何企业或单位、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均须报外经贸部批准,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地方进出口企业向其所在地外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外经贸部批准。提交申请的企业须提交下列文件:
1.加盖进出口企业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的企业转报外经贸部,一份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的企业留存。
2.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3.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提供进(出)口合同。
4.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应提供加工贸易审批文件和与外商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以及与国内加工生产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
5.开展易制毒化学品贸易的出口企业在申请出口本规定附一所列的前11种易制毒化学品时,应提供最终用户国家(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或合法使用证明,若出口需经第三国(地区)转口,在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的同时,还须提供第三车(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转口证明。
6.开展易制毒化学品贸易的进出口企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为其下属企业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出具的保证书(正本)。保证书内容包括:进口企业和国内最终用户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传真、进口商品名称、数量及用途保证进口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政党生产,不用于制造毒品或不流入非法制毒渠道不再转口或复出口等等。中央管理的企业为本企业或下属的进出口企业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出具的保证书(正本),有关内容同上。
开展易制毒化学品贸易的进口企业出具的保证书(正本),有关内容同上。
经外经贸部审批,符合条件的签发《对外贸易合作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批复单》(以下简称《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向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构领取《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外经贸部授权发证机构签发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验放。
2002年10月1日起,中国开始施行修改过的商检法。其中修改了一系列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有关承诺不符合的进出口商品检验范围,这其中最重要的修改是不再将商品的规格、数量、重量等纳入法定检验范围,而且商业性条款也不再纳入法定检验范围;还对商品检验标准做出了修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没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参照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国家商检部门应根据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对有关的进出口商品实施认证管理。商检机构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工作,准许在认证合格的进出口商品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
此前我国商检法对进出口商品实行的是质量(安全)许可制度,对国产品实行的则是强制性认证制度。这一作法已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世贸组织协定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根据修改后的商检法,我国将对进出口商品实行统一的认证制度。
修改后的商检法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中国今后将对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许可制度和国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实行“四个统一”,即统一标准、统一目录、统一标志、统一收费。因此草案规定,“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对有关的进出口商品实施认证管理。”
按照世贸组织有关协定,作为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依据,“技术规范”是强制性的,“标准”是非强制性的。但我国的标准化法将“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与世贸组织有关协定的表述不同。对此,修改后的商检法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修改前的商检法规定商检内容包括商品的规格、数量、重量等商业性条款。这不符合世
贸规则和我国做出的有关承诺,在执行中也常常引起争议。为此,修改后的商检法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不再包括商品的规格、数量、重量等商业性条款。
同时对商检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也作了较大修改、补充。
篇9:委托寄送进出口许可证合同
委托寄送进出口许可证合同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进一步加强_________落实力度,确保_________工作能够平稳顺利进行,_________报请_________省外经贸厅(外贸处)批准,从即日起接受_________委托,代为寄送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_________ (以下简称“许可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乙方委托甲方寄送相关许可证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自愿委托甲方寄送相关许可证。
2、乙方需将本企业详细地址、指定收件人、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以书面形式交由甲方备案。
3、乙方需提供完备的申领资料,以便甲方审核无误后办理寄送。
4、甲方指定中国邮政ems作为许可证递送公司,每天定时将证书寄给乙方指定收件人。乙方指定收件人收到证书后应立即将回执清单(见附件)传真给甲方(传真号:_________)。
5、双方应将相关寄送的`各种凭证妥善保留_________个月,以备查验。
6、如乙方需临时自行领证,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按自行领证规定办理。
7、如因甲方工作失误造成证书滞后或遗失,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如因乙方失误,或确因快递公司原因造成以上情况,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一旦发现证书丢失,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办理相关手续。
8、乙方委托甲方寄送自有配额以外的其他_________证书,如有遗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_________配额许可证根据有关规定必须加盖中英文对照企业业务章及法人签字章,未盖章的证书不予寄送。
10、甲方完成乙方的委托事项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正常办证费用和邮寄费用,每月结算一次。
11、如有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条款,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12、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执行期限根据_________省外经贸厅(外贸处)有关通知随时调整。
13、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14、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15、甲乙双方联系方式:
甲方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乙方指定收件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篇10: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是由商务部颁发,发布日期是9月12日,它是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类别,主要内容包括了颁布情况、总则、发证机构设置等,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的管理,使签发管理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技术化,维护正常的外经贸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国家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经商务部授权统一管理全国的许可证签发工作,向商务部负责。
第三条 许可证局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部分省会城市外经贸委(厅、局)所属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许可证局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签发国家重点管理商品的许可证。各特办、各地方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各发证机构)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签发授权范围内部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其发证业务接受许可证局的管理和指导,对许可证局负责。
第二章 发证机构设置
第五条 许可证局根据商务部对许可证管理的宏观要求,按照方便企业、减少机构重叠的原则,研究制定发证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
第六条 地方发证机构原则上应与地方配额管理部门在机构或人员上实行分离。发证机构设置及其工作人员配备由地方外经贸委(厅、局)负责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调整或分离。
第七条 地方设立发证机构的原则及条件:
原则上一个省级行政区设立一个发证机构。地方设立发证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有一定的发证工作量。
(二)配置计算机等发证专用设备,并实行了统一的网络化管理。
(三)配备有一定的政治、业务素质,熟悉外经贸方针、政策、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的专职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
第八条 各地方发证机构根据发证工作量制定人员配置方案,人员配置方案须报许可证局备案。
第九条 许可证局会同商务部主管业务司对各特办发证业务处、各地方发证机构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能从事发证工作。
第三章 各发证机构职责
第十条 接受许可证局委托按照许可证管理商品发证目录签发部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受理签发进出口商品许可证,不得越权或超范围发证,严禁无配额或超配额发证。
第十二条 严格按规定及时准确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报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数据。
第十三条 负责本地区或联系地区各类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及配额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将情况综合上报许可证局,由许可证局将各地情况汇总分析,按月向商务部反馈发证情况及配额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各发证机构须根据商务部规定,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一)许可证内部审核签发工作制度
(二)印章使用保管制度
(三)许可证发放登记制度
(四)发证程序管理制度
(五)发证专用设备管理制度
(六)空白证书保管、使用登记制度
(七)档案管理制度
(八)许可证收费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各发证机构应建立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受理、审批、打印、审(复)核、交接以及数据传输等各项工作的岗位责任制。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必须经两人以上的工作程序签发。
第十六条 各发证机构应研究分析许可证管理商品进出口情况,对在处理许可证签发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许可证局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 各发证机构接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收缴许可证手续费。
第十八条 各发证机构要面向企业宣传贯彻国家的外经贸方针政策,并对企业提供服务。
第四章 发证软件、数据及专用设备管理
第十九条 各发证机构发证专用设备由许可证局按照各发证机构业务量统筹配置统一管理。发证专用设备属国有固定资产,列入许可证局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各发证机构应建立计算机设备管理制度及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许可证发证专用设备及发证局域网的安全性、可靠性。
第二十一条 各发证机构发证计算机设备必须使用商务部下发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软件和纺配证书系统软件,不允许使用其他软件、软盘。不允许自行改动代码和许可证发证数据。对纺配证书企业上报的软盘必须进行防病毒处理后再进行操作。要防范计算机“ ”侵入发证局域网。
第二十二条 各发证机构对商务部下发的发证程序软件、上报数据软件及密钥盘应按保密文件规定实行专人专柜管理并监督使用。软件需拷贝备份时,应在处长监督下进行。拷贝备份应存入专柜。发证程序软件只能安装在发证专用计算机。各发证机构对发证程序及上报数据程序应按规定重新设置密码,密码每季度更换一次,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条 许可证发证专用设备只能用于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签证规范操作使用计算机发证设备,不得用发证计算机从事许可证签发管理工作以外的事情。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根据国家行政性收费管理规定,许可证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许可证局受财政部和商务部委托作为执收单位,对许可证收费实行统―管理。各发证机构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收缴许可证手续费,是委托执收单位。
第二十七条 各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并使用财政部监制,许可证局统一发放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专用收费收据”。
第二十八条 各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许可证局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上缴许可证手续费收入,并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许可证局下拨的业务经费。
第二十九条 各发证机构应严格管理财务、财产档案。财务、财产档案包括:许可证证款专用票据、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各种会计凭证、专用设备帐卡及相关资料。
第六章 许可证空白证书签证章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各发证机构的“进、出口许可证专用章”及“纺织品配额证书专用章”由许可证局统一刻制并核发。各种签证专用章应专人保管并监督使用。
第三十一条 空白许可证书的征订印制、发放工作由许可证局统一管理。各发证机构接收空白许可证书后应立即组织验收,验收工作需由二人同时在场,验收无误后登入台帐并填写验收记录报许可证局。凡包装箱铅封损坏的应开箱对箱内许可证进行检查,发现丢失应立即封存,做出书面纪录并书面报许可证局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发证机构要加强空白许可证书管理,并建立空白证书及错、废证入库、出库台帐登记签收制度。空白证书出库需二人同时在场开箱并检查箱内证书号码段及份数,核对无误后方办理出库登记手续。发现异常情况(缺失、错号、无防伪标志等)应立即封存做出书面记录并报许可证局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已签发的许可证要及时将原始材料造册、归档。保证许可证档案的完整性。―经签发的许可证,其原始档案任何人不得更改。任何人不得私自收藏许可证档案。复印或借阅归档的许可证须履行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签证专用章、空白证书、错、废证及许可证档案实行专人专柜(室)保管,严防丢失、损坏、盗用。
第三十五条 许可证档案指:
(一)许可证的'存底联
(二)有审批意见的申领许可证申请表(更改表)
(三)签发许可证的依据(批件、配额或登记证明,招标商品的领证证明书,合同,介绍信或证明信等)
(四)发证软盘
(五)发证登记本
(六)空白证书领用核销登记本
(七)需要保存的其他资料
(八)许可证档案、空白证书、废、错证销毁登记帐册
第三十六条 许可证空白证书及许可证档案的保管、销毁按保密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许可证档案保存期限五年,未使用的空白证书保存期限二年。销毁时必须详细登记证号,并履行报批手续。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作转移、销毁处理。
第七章 业务培训
第三十七条 许可证局负责统一管理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编写发证人员培训教材。培训内容包括外经贸政策、配额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计算机操作及软件使用。
第三十八条 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上述培训后方可上岗。
各特办工作人员派出前由许可证局负责组织培训。各地方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由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组织培训。许可证局将根据需要不定期举办发证工作人员培训班。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于严格遵守许可证业务、设备、财务、印章、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切实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发证机构或个人,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对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单项商品发证权,直至取消全部商品发证权的处罚:
(一)无配额、超配额签发许可证
(二)违反配额许可证管理规定,擅自延长许可证有效期
(三)超越管辖范围签发、更改许可证
(四)不按规定上报许可证签发数据或上报数据不及时、不准确,经批评后不改正或上报数据弄虚作假的
(五)未按本办法要求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或虽有制度不认真执行,以至发生空白许可证证书、签证专用章、许可证档案,计算机发证和数据管理程序及密码丢失、泄密或被非法盗用,造成责任事故的
(六)违反“许可证收费收入财务管理办法”不按时及足额上缴许可证收费收入或不使用许可证收费专用单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第四十一条 各发证机构发生上述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应调离岗位,并视情节轻重由各发证机构上级主管单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等处分,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许可证局负责对发证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取消发证机构发证权的处罚在报商务部批准后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11:许可证产品生产装配协议
许可证产品生产装配协议模板
本协议由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订立。
鉴于甲方希望生产及装配,该产品规格列于本合同附录a。“许可证产品”意指包括所有改进、增加和修正的部件,无论其是现在完成的抑或将来完成的,均构成许可证产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上述附录a在任何情况下只有以双方书面协议形式方能修改;
鉴于上述内容,乙方希望甲方自取得生产及装配许可证产品的权利;
鉴于甲方期望与乙方依本协议进行合作以生产及装配上述许可证产品。
据此,甲方与乙方双方就下列内容达成一致:
a.生产及装配的权利
1.a.甲方作为在生产及装配许可证产品的权利所有人,特授予乙方生产及装配许可证产品,以及依照本协议条款出售许可证产品。但是,这一授权仅限于在附录a所列明的许可证产品车型以及由甲方提出的涉及许可证产品的改进和技术解决方案,这种改进和技术解决方案是为使许可证产品更具竞争力,提高效率,更适合于市场并使生产效率提高并降低成本。其目的是为使现有甲方的设计在生产上有合理的延续性。
b.并未列明在附录a中的有关许可证产品“新的/更新的车型”的生产及装配的权利不包含在授权范围之内。所谓“新的/更新的车型”是指与附录a所列任何一种车型在外观、性能或机械功能方面明显有区别的车型。“新的/更新的车型”可以在任何时候基于双方商讨同意后加入本协议。
c.在“新的/更新的车型”加入本协议之中时,本协议有关此类新的/更新的车型内容的有效期限自将此车型加入附录a之日起5年。
2.甲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非有乙方的书面许诺,则自身不从事且亦不再授权他人在秘鲁生产及组装许可证产品,仅限于乙方在从事该许可证产品的生产及组装。
3.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授权不得自愿或非自愿地由乙方再行转让。双方同意甲方可以通过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或甲方受证人及分合同执行人履行其合同义务并行使其权利。
4.在本协议项下所授予的权利明确限制零部件的生产和采购以及更换零件的供应仅得用于许可证产品的组装。乙方同意自身不使用,亦不以任何方式向第三者出售、转化此类零部件以组装许可证产品之外的设备或为许可证产品之外的设备更换零件。
5.乙方同意不 在不符合甲方生产规范所生产的许可证产品上标识甲方的车型号。乙方亦同意须得到甲方批准后方可在许可证产品上标识替代牌号。
6.乙方同意在未得到甲方事先许可的情况下,不在许可证产品上标识任何甲方的商标或商业名称,乙方亦同意本协议并不视为构成甲方对于其商标或商业名称的许可。
乙方明确同意如果因任何原因本协议终止,其将不得继续使用甲方的商标或商业名称,即使此时依规定商标或商业名称许可协议并未终止的情况下亦如此。
7.乙方须确认许可证产品是基于甲方的许可制造的,此类确认文件的形式和存放须经由甲方批准。
8.如果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10)个月内采取生产许可证产品的积极步骤,则甲方有权选择是否将非独占地生产及销售许可证产品的权利扩展及其他人。甲方将在采取扩展许可的行动之前3个月向乙方发出通知,以使乙方可以选择是否采取生产许可证产品的积极步骤。
b.提供技术文件和技术援助
1.甲方将在收到乙方书面请求之后的90天内向其提供依商标许可和技术援助协议b.1.部分所规定的两套文件,其中一套将是可复制的。
c.更换零件
1.乙方同意将保存有关更换零件的充分的纪录并允许甲方根据其需要查阅此类纪录。
2.乙方应向甲方按季提供生产报告,如属尚未开始生产的情况,也应如实反映。
d.部件及更换零件的供应
1.甲方同意依本协议规定就其便利提供毛坯或成品形式的部件,以满足乙方生产许可证产品的需要。这类部件将是与现行甲方设计或依乙方订单相一致。
2.乙方同意依本协议仅向甲方购买此类部件,这些部件是由甲方专有设计,或依甲方专有标准生产,或以甲方专有工具生产的,但由当地供货商依分合同供应的生产的部件。
3.甲方或其指定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受证人可以甲方公布的许可证产品的净出口价格为基础出售部件。如果不存在净出口价格,则其价格是可以商讨的。双方确认此公布的净出口价格可由甲方于任何时候修改,其编制发票时的价格依订单发出之日生效的价格为准。
4.乙方同意于当年15日向甲方或其所指定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受证人下达确定的部件订单,并为甲方作出生产此类型号和数量部件所需不少于4个月的预先通知。乙方亦将尽其最大努力向甲方提出其后8个月的生产计划预计需求量。关于供货计划(订单)的修正(无 论是增加或减少、新的零部件序号的增加或前一计划数量的全部删除),均由甲方在当月15日前收到请求后在确定计划的当月和下月的一日或二日进行确认。
5.甲方同意将由甲方或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受证人向乙方供应非在秘鲁生产的更换零件,该更换零件价格为甲方所确定的净出口更换零件价格。
6.乙方同意另行下达购买更换零件的订单,该订单与用于完整的许可证产品及其附件生产相区别。购买更换零件的订单应是具名的,即:
7.a.所有购买车辆或部件的由乙方下达给甲方或其指定子公司、分支机构、受证人的订单应同时伴有进口许可(如果必要的话)以及由一家中国银行确认的以美元标识的不可撤销信用证或其他双方同意的支付手段。该不可撤销信用证须在包装工厂启运之前至少两周送达甲方。
b.所有购买更换零件的由乙方下达给甲方或其指定子公司、分支机构、受证人的订单应同时伴有进口许可(如果必要的话)以及由一家中国银行确认的以美元标识的不可撤销信用证或其他双方同意的支付手段。该不可撤销信用证须在包装工厂启运之前至少两周送达甲方。
c.乙方同意通过一家美国银行设立一项担保金,金额为20万美元。该担保金将作为依上述a款和b款同意之开证能力的担保。
d.甲方同意自本协议终止或为满足用户需求而生产的许可证产品停止生产之日起5年内向乙方供应许可证产品所需更换零部件。此类供应应是以装运前预付现金或其他双方同意的方式支付。
8.所有由乙方购买的货物均在甲方所属工厂交付给乙方。包装费用、内陆运输费用、装船费用、海运杂费以及保险费不论由乙方出具指令与否,经甲方判别和斟酌后由乙方支付,仓储费用、保险费(内陆)、异议费用和其他费用,包括所有签证、认证和领事认证费用,以及所有银行费用和税费,均由乙方支付。
9.甲方将从速满足已确认订单的要求并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尽其最大努力按乙方所提出经确认的订单规定的日期或提前装运货物,但甲方不承担因非其所能合理控制的因素而未能按时装运或确认订单的责任。
10.乙方须监督全部货物到港事宜的办理,并应在收到货物60天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最好是使用甲方标准溢短装及损害报告程序)关于所收到货物溢短装或货物损害索赔要求。如乙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间提供信息,则免除nor-inco更正其错误的责任。
如果通知按时送达,甲方将 有一段合理的时间审核乙方的索赔要求,并依乙方的指令或要求,作出如下选择:
(1)延展或拒绝延长信用证以更换受损害部件;
(2)拒绝或给予乙方双方事先商定并由乙方进行的重复性工作费用;
(3)建议处置不当部件或溢装货物;
(4)建议对短装货物的处理方法。
溢装部分和不当部件依甲方的要求运返预定地点的运费由甲方承担。
11.甲方向乙方保证依本协议项下交付的所有部件和零件在依甲方标准组装车辆时就通常使用和服务目的在材料和工艺方面是无瑕疵的。基于本担保,甲方的责任限于在由其所指定的工厂修理和更换经甲方确认并发现有缺陷的部件或零件。本担保将在乙方收到部件或零件之日15个月后或向以该部件或零件装配许可证产品的用户交付之日12个月后终止,二者以先达到者计。
12.甲方不承担由于任何非因部件或零件缺陷而引起的不论是否属于本担保项下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上述担保内容将优先于任何其他担保内容、明示及暗示担保内容,而且任何人,包括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均无权给予涉及部件和零件的以甲方为名义的任何其他担保责任。
13.凡涉及外埠零部件供应商时,乙方可被授予与甲方相类似的特权,但此特权不得超过外埠零部件供应商可能基于任何担保给予甲方的类似特权范围。
e.实施
1.乙方同意依照由甲方向其提供的文件、专有技术和技术援助生产及装配许可证产品并生产及装配许可证产品的部件和工具。除非因生产能力、履约无力或材料适用方面的原因不得不使用其他设计方案,则乙方须依甲方的设计方案执行。
乙方有责任保证由其依甲方零件序号所生产和/或供应的全部零件在所有方面须与甲方基于同样零件序号所生产的零件相同。除非此类零件是绝对相同,否则不得使用甲方的零件序号。
任何改变或变更须依商标许可和技术援助协议第c.1.部分规定的方式进行。
2.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内对由乙方或其供应商生产的许可证产品或部件进行检验,以判定其材料和工艺是否符合甲方规定的图纸和规格标准。乙方同意就类似的检验提供合作及必需的设施。
3.乙方确认由其生产的许可证产品须严格依照甲方规定的设计方案、图纸和规格进行生产,除非依c.1.的规定进行修正则不在此列;同时许可证产品应具有与甲方所生产的产品相同的质量特征。然而,甲方 并不承担对于乙方生产的许可证产品任何担保责任。
f.短期服务
1.依乙方的`要求及甲方视其服务需要,甲方准备向乙方派出技术生产和实施操作人员。此类人员的数目,停留时间和期间,以及费用由双方协商决定。
g.许可证产品销售
1.双方同意依本协议在秘鲁生产的许可证产品及许可证产品的工具应由甲方的分销商或分支机构在秘鲁独家销售,如果没有此类分销商或分支机构则可由甲方与乙方双方协商确定其他分销商。
2.除在秘鲁生产的许可证产品之外,甲方产品在秘鲁的销售应建立在分销合同的基础上。本协议不得构成对甲方或其授权人销售甲方产品、附件和工具的阻碍,但依分销合同在秘鲁生产的许可证产品则不在此列。
3.所有由乙方在秘鲁生产的许可证产品的出口只能通过甲方的分销商进行。
a.双方同意许可证产品不得以违背本协议规定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在秘鲁销售从而导致产品的出口行为,而且该许可证产品不得以未经甲方许可的出****易方式自秘鲁出口。
b.乙方将直接自分销商或其他用户接受由乙方自定价格、交货条件和其他条件的许可证产品订单。乙方在直接向此类分销商或用户收运货物并出具发票的同时,应依每批货物价格计向甲方支付5%的使用费,除非在特定情况下由甲方以书面形式同意以另一比率或支付条件之外不得变更。上述使用费应在乙方向其用户出具发票时支付,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发运日或使用费支付指令发出日30天。此笔使用费包括了甲方的担保管理费用和在销售国内的产品售后支持费用。
c.双方同意甲方就分销商或用户的义务并不导致对乙方的责任,而且就乙方的义务亦不导致对此类分销商或用户的责任。
4.甲方同意鼓励其在拉美市场周边的或其他由甲方指定市场的分销商和用户考虑以乙方作为许可证产品的主要供货渠道,同时乙方与甲方承认上述分销商或用户并不受其主要供货渠道的约束。
h.协议的有效期
本协议自首签之日起5年内有效;4年之后本协议可商讨其续展问题。任何一方在协议最后有效日内或随后的任何时间之前90天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如果没有此类一方对另一方的通知则本协议仍然有效。
1.作为本协议的一个基本条件,乙方须依本协议规定积极地生产和销售许可证产品;甲方与乙方将在协议首签之日商定年度生产目标。任何一方将保留在乙方未能依乙方与 甲方双方商定的年度生产目标生产时审核本协议条款的权利。
2.在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的条款或条件,而且在收到另一方书面通知之后90天内未对其不履行进行补救的情况下,发出通知的一方可依通知终止协议。
3.任何一方可以在对方破产或资不抵债的情况下终止本协议。
4.双方一致同意亦可终止本协议。
5.如本协议因任何理由而终止,所有由甲方提供的图纸、图片、规格以及其他全部生产和操作资料,包括全部复制品,均返还甲方,同时乙方应停止生产上述许可证产品、或部件、或零件。
本协议的终止不得影响乙方对甲方的既存债务。
6.如本协议因任何理由而终止,依g.3.b.规定的任何未付使用费,或由乙方向甲方采购的部件或更换零件货款,均应立即得到清偿。
i.一般条款
1.除非另有书面通知,则有关的通知及联络均以下述邮政地址为准:中国
2.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必需的销售规格图表、销售目录、操作手册以及零件目录的复制件,以英文方式表述。
a)甲方同意尽可能提供可供复制的文件资料。
b)甲方不承担就上述资料翻译成另一种文字或转换度量制式的责任。
c)乙方同意就上述以书面订单形式索取的资料支付费用,其包括由甲方确认的管理费用和支出。
3.甲方同意保护乙方不受由于甲方许可证产品设计缺陷而引起任何责任、费用及支出的损害,而且乙方同意保护甲方不受由于乙方在生产许可证产品过程中使用材料或工艺方面缺陷而引起任何责任、费用及支出的损害。
4.本协议构成协议双方生产及装配许可证产品的完全和完整的合意内容,在此之前任何超出本协议范围的口头或书面的允诺不再产生约束力。任何协议的修改内容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意见。
5.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6.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内未能对另外一方采取行动或未能就某种原因终止协议,其并不影响该方要求全部履行协议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内终止本协议的权利;并且,违反本协议条款的任何一方的自动弃权并不构成其后违约的自动弃权。
7.除非商标许可与技术协助协议在首签之日或由甲方和乙方双方同意的其后时间计60天内能得到有关权力机关的认可,则依甲方的选择可终止本协议。
8.除另有规定外,所有双方之间的纠纷或争议,无 论是否与本协议有关,抑或是违约或过失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本协议存续的纠纷,以及仲裁条款的有效性的争议)如友好协商解决不成则提交仲裁。
仲裁应依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除非该程序规则进行了修改。
仲裁应组成仲裁庭,在瑞士苏黎世进行。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乙方与甲方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如果被诉方在接到申诉方仲裁通知之日后30日内未能指定仲裁员,则由苏黎世商事仲裁院主席指定,或在其妨碍仲裁程序或不行为的情况下由苏黎世行政区最高法院依民事程序法典第364条指定。此二仲裁员将推举第三位仲裁员并作为仲裁庭主席,如果在被诉方指定仲裁员的通知之日后30日内先提名的两名仲裁员未能就第三名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该第三名仲裁员依上述程序指定。
仲裁程序(包括书面通讯及仲裁庭的其他文件)应以英文作成,而且所有的仲裁员应精通英文。解决争议的仲裁决定应由至少三名仲裁员的两名通过方可作成,仲裁员应以书面裁决形式表明其基本意见。
仲裁庭的仲裁决定或裁决是终局的,任何一方可以裁决要求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作成司法判决。双方须以良好诚信的态度遵守仲裁庭的决定。
仲裁员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作为实体法律。
仲裁的费用由双方均摊,但各方各自承担其律师和证人费用。
9.本协议将在得到所有有关权力机关的认可后生效。
本文件一式两份,由双方分别于文首日期订立,特此为证。
甲方公司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司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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