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广州公租房合同以及办理指南,本文共1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广州公租房合同以及办理指南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租房合同怎么写你知道吗?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公租房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甲方: (出租人)
乙方: (承租人)
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及国家、当地政府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就租赁房屋一事达成公租房合同。
第一部分 房屋概况第1条 甲方保证向乙方出租的房屋系 (本人,共有)拥有完全所有权和使用权,设有房屋它项权利有 .(如果房屋是共有,则还应增加:已经共有人同意,附书面同意声明。如果是委托租赁,应有房屋所有权人与受托人的委托协议书)
第2条 房屋法律概况1、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人: ,身份证号码: ;
2、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
3、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 ;
4、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 ;
5、房屋的使用面积:
6、房屋的附属建筑物和归房屋所有权人使用的设施:
第3条 出租房屋概况(包括从落地址、名称、用途、间数、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地面、墙壁质量、家具设备等)
第二部分 租赁期限第4条 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遇以下情况应顺延:
1) 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
2) 甲方非正常原因逾期交付房屋的;
3) 非乙方原因致使房屋无法居住的;
4) 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更改的。
第三部分 租金条款第5条 租金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整)。
第6条 租金按季支付;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乙方应支付给甲方1个季度的租金;以后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底前付清下一季度的租金。(也可以约定以月、年等支付租金日期)
第7条 租金支付地点: ;
第8条 租金支付方式: (现金、支票、汇票、转帐等);
第9条 甲方收取租金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支付租金。
第四部分 相关费用第10条 房屋在租赁期间产生的税收由 承担,不因本租赁合同无效,或撤销,或变更而变动,除非双方对此达成书面变更协议。
第11条 租赁期间,乙方因正常生活之需要的煤气费、水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网络使用费等由乙方承担;环境卫生费、治安费、物业管理费用等由 承担。
第 12条 租赁期间,房屋的使用权归乙方,包括甲方有所有权或独立使用权的房屋外墙、屋顶、地下空间、及房屋的附属配套设施(如自行车位、汽车车位)等。
第五部分 房屋变更与设立他项权利第13条 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以同等价格的优先购买权。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和承担原甲方的义务,甲方不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14条 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和承担原乙方的义务,乙方不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15条 租赁期间,甲方欲对房屋设立抵押权,须提前2个月书面告知乙方,乙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承租。如乙方在7日内无异议或不作为,则视为认可甲方的行为。如乙方作出决定终止本合同,则租赁关系自终止本合同通知书到达甲方的次日起计算。
甲方没有按以上约定告知乙方,乙方有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权力,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16条 甲方设立其它他项权利,可以不征得乙方同意,但应提前1个月书面告知乙方。
第六部分 房屋修缮第17条 租赁期间,甲方应负责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应保证房屋能满足乙方正常使用和居住之需要。
第18条 租赁期间,如房屋发生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或屋面漏水等,影响乙方正常居住生活事由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7天内予以修缮,超过7天,乙方有权自行修缮。
第19条 租赁期间,如房屋有倾倒危险,或其它严重妨碍乙方正常居住的,或威胁到乙方的生命财产安全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的通知后立即进行修缮或暂时补救,如果甲方对此怠慢,或不予以理睬,或采取维修保养措施不力,乙方可以退租或代甲方修缮。
第20条 对房屋进行的修缮费用,乙方可以抵销租金或向甲方索还,并可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七部分 甲方权利与义务第21条 甲方保证如实向乙方解释和说明房屋情况和周边概况,应包括房屋权属、房屋维修次数、物业管理、治安、环境等,及如实回答乙方的相关咨询,否则视为欺诈行为。
第22条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提供租赁房屋,每日向乙方偿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累计不超过3个月的租金。
第23条 租赁期间,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住,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后,甲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20%计算。
第 24条 租赁期间,如有政府或经正常合法程序审批的拆迁行为,则按照国家拆迁条例和当地的拆迁有关规定执行。
第25条 乙方经甲方许可在租用房屋内进行的装修,如果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满搬出房屋时,甲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折价装修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折价装修费用由双方协商,协商不一致,按照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拆迁房屋的装修费用的补偿的最高标准执行。
第八部分 乙方权利与义务第26条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租金,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拒收,乙方不负迟延交租的责任。
第27条 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退房,必须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乙方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20%计算。
第 28条 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乙方如需装修墙、安装窗和防盗门等,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如需要经政府审批的,则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方能施工。
第九部分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
广州公租房申请条件
办理条件
本市户籍申请公租房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来穗人员公租房申请条件:
以下两类来穗务工人员,可以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
(一)来穗时间长、稳定就业的来穗务工人员。
此类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广州市申报居住登记,办理并持有《广东省居住证》3年以上,且申请时仍在有效期内。
2.申请人在广州地区参加社会保险(含广东省、广州市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内容包括基本养老、职工社会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下同)连续缴费(含补缴)满2年或者5年内累计缴费满3年,且申请时处于在保状态。
3.申请人在申请时已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且申请时处于合同有效期内;或者属于在本市辖区内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企业出资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且申请时工商登记未被注销、吊销。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在本市未承租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房,且申请时在本市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5.申请人及其配偶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犯罪记录及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公安机关作出的处以行政拘留、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治安违法记录(以下简称犯罪违法记录)。
(二)高技能人才或者获得荣誉称号的来穗务工人员。
1.持有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或者三级、二级、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2.获国家、省和本市党委、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获得 “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技能人才”称号人员。
3.本市及以上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表彰或者奖励人员。
上述人员须持有《广东省居住证》、在广州地区参加社会保险、已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或者工商登记(申请时上述证件及证明仍在有效期内),且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第4、5、6目条件。
注:在《 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中,已取消了收入和资产限制。
广州公租房办理材料
广州市户籍人员:
1、住房保障申请表
2、户口簿
3、身份证
4、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5、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6、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7、家庭资产情况证明材料
8、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以上消息仅供参考哦!
来穗人员申请公租房:
1.《来穗务工人员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
3.广东省居住证
4.由广州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并盖章确认的《个人历史就业记录》
5.有效劳动合同或者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6.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
7.工作单位出具的是否已承租单位自管房证明
8.计生证明
9.诚信承诺书等
10.高技能人才、受表彰、获荣誉称号或者参与义工工作、献血的来穗务工人员还应当提交职业资格证书、荣誉或者奖励证书或者义工工作证明、献血证明等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篇2:广州公租房办理指南及申请书范本
本市户籍申请公租房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来穗人员公租房申请条件:
以下两类来穗务工人员,可以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
(一)来穗时间长、稳定就业的来穗务工人员。
此类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广州市申报居住登记,办理并持有《广东省居住证》3年以上,且申请时仍在有效期内。
2.申请人在广州地区参加社会保险(含广东省、广州市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内容包括基本养老、职工社会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下同)连续缴费(含补缴)满2年或者5年内累计缴费满3年,且申请时处于在保状态。
3.申请人在申请时已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且申请时处于合同有效期内;或者属于在本市辖区内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企业出资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且申请时工商登记未被注销、吊销。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在本市未承租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房,且申请时在本市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5.申请人及其配偶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犯罪记录及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公安机关作出的处以行政拘留、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治安违法记录(以下简称犯罪违法记录)。
(二)高技能人才或者获得荣誉称号的来穗务工人员。
1.持有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或者三级、二级、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2.获国家、省和本市党委、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获得 “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技能人才”称号人员。
3.本市及以上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表彰或者奖励人员。
上述人员须持有《广东省居住证》、在广州地区参加社会保险、已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或者工商登记(申请时上述证件及证明仍在有效期内),且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第4、5、6目条件。
注:在《 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中,已取消了收入和资产限制。
篇3:广州公租房办理指南及申请书范本
1.申请受理
2.初审
3.会审
4.复核
5.公示
6.批准
详情请看: 广州外地人申请公租房受理、审核流程
办理地点
办理地址:
广州市户籍人员:
户籍所在地区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注:11月9日起,广州市民申请公租房等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投诉要找广州市住建委了。
篇4:北京公租房办理指南以及范本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公租房申请书怎么写你知道吗?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公租房申请书模板以及办理指南,更多申请书点击“申请书大全”查看。
单位领导您好:
我是__________部门职工叫___________,现与父母一起租住在单位附近的______________小区__________楼__________单元__________号。因参加工作后为了方便上下班才在这里租房,父母户口均在外地(视情况而定),我的月收入不高,暂时没有购房能力,现在每月房租压力很大且时刻面临涨房价或二次异地找房的困惑。恰值单位有公房面向职工出租(售),特向单位领导提出申请,请各级领导百忙之中给予审核,研究批准为盼!我将在工作中更加努力,多做贡献以报答组织对我生活上的关怀和照顾。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三房”轮候家庭
即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
2、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
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3、外省市来京家庭
(1)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且年龄不超过45周岁(含);
(2)申请人持有本市合法有效的居住证;
(3)申请人家庭成员在京均无住房,在京没有购房记录,且未享受过保障性、政策性住房;
(4)申请人在京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5年(60个月及以上);
(5)申请人在京有稳定就业,工作单位须在北京注册,所处行业符合北京市产业发展需要,未列入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
注:具体条件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4、产业园区
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注:20北京有几个公租房项目试点过面向京籍无房职工和非京籍无房职工(新北京人)申请,但是以来,还没有哪个项目是以上两类人可以申请的。
北京公租房申请材料
以下是针对京籍家庭的申请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核定表》(一式两份);(不用自己带,现场领表)
注:若想查看核定表主要填写哪些内容,可见文末提示获取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印在同一纸张上,正面是首页和本人页,背面是变更页);
4、外省市在京工作人员提供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同期《居住证》;
5、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6、申请家庭成员承租公房的《公房租赁合同》,或名下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应提供房屋网签合同、房屋征收或拆迁安置协议、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或集体土地上房屋确权证书;
7、夫妇双方一方户口不在申请所在地的,需提供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证明;
8、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离退休费的有关凭证。
如您为以下人员,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9、无业、失业人员应就收入、住房情况诚信申报,出具书面承诺书;
10、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应就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单位情况诚信申报,出具书面承诺书;
如您属于以下特殊情况,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1、原住房已经拆迁或征收的,需提供房屋征收或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2、申请家庭成员有重残人员的,需提供本市区(县)残联出具的《残疾证》;
1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患大病的,需提供本市区(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14、劳模家庭需提供市总工会出具的省部级《劳动模范证》;
15、成年孤儿提供本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成年孤儿《安置证》;
16、申请补贴类资格的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供养证》、《低保证》、《低收入证》;
17、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需提供《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卡》;
18、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需提供区武装部或部队出具的优抚证、退伍(转业)证;
19、见义勇为人员需提交《见义勇为光荣证》(市级及以上);
20、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承租公房已腾退的,应当提供原承租公房腾退协议;
21、申请家庭出售自有住房或将自有住房赠与他人的,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赠与协议书》。
(上述材料需提供原件检验,留存复印件一式两份,采用A4纸可正反面复印)
篇5:广州公租房
记者今天(19日)获悉,广州市第二批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下称公租房)共3890套将于10月21日起接受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家庭意向登记,于12月28日公开进行摇号预分配。
白云区南悦花苑提供2060套公租房
本次推出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点共有6个,总套数为3890套。其中,白云区南悦花苑2060套、龙归花园281套、天河区棠德花苑(新建)291套、黄埔区瑞东花园817套、亨元花园285套、苗和苑156套。
分配对象分为两种:
(一)对象一: 月11日前(含11日,对象一意向登记结束前)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有效轮候号,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轮候对象。
(二)对象二:年11月25日前(含25日,对象二意向登记结束前)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已获受理,且未在2016年11月11日前(含11日)取得有效轮候号的申请对象。
市住房保障办表示,将根据申请对象意向登记情况调整最终供应房源套数。
遵循三大分配原则
本次分配采取先向对象一配租,配租后剩余房源再向对象二配租的方式,按照下列分配原则的先后顺序对具有配租资格的家庭进行排序并随机配房,其中对象一适用以下第(一)~(三)原则、对象二适用以下第(一)、(三)原则:
(一)家庭人口与户型对应原则
4人及以上家庭分配三房一厅,3人户、2人户中父女或母子结构的家庭分配二房一厅,其他2人户家庭分配一房一厅,1人户家庭分配一房。
三房一厅在满足4人及以上家庭需求后仍有剩余的可向3人户家庭配租;二房一厅在满足3人户家庭及2人户中父女或母子结构的家庭需求后仍有剩余的可向其他2人户家庭配租;一房一厅在满足其他2人户家庭需求后仍有剩余的可向1人户家庭配租。
(二)配租顺序原则
1.优先配租对象;
2.第一序列轮候对象;
3.第二序列轮候对象;
4.第三序列中曾参加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调查的对象;
5.第三序列的其他对象。
同一配租顺序的申请对象之间按轮候号先后排序。
(三)多房源点选择原则
分配对象可选择1~6个房源点。
未获配租意向房源点配租资格且愿意服从分配的分配对象,参与剩余房源摇号分配。
5月起办理入住手续
本次公租房分配时间安排,10月28日~30日房源点开放参观,12月21日~25日公示意向登记,12月24日~26日复核异议申诉,12月28日摇号预分配,12月29日~年1月2日摇号预分配结果公示、接受举报,1月9日~2017年5月资格复核、举报及异议核查,2017年5月起发放入住通知书、办理入住手续。
【温馨提示】
(一)未递交公租房保障申请且有意向参加本次公租房分配的家庭,可到户籍所在街(镇)领取公租房保障申请表及意向登记表,并在11月25日前按规定递交相关申请表格及资料,可以参加本次公租房意向登记及摇号预分配。
(二)根据《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安置试行办法》(穗民〔2016〕246号)、《广州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近期工作要点》(穗社保联席发〔2016〕1号)关于孤儿、养老护理员符合规定条件申请本市保障性住房,在同等条件下应当给予其优先权的规定,本次公租房分配将市、区政府举办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年满18周岁以上未婚孤儿及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并在本市养老护理机构工作的养老护理员纳入优先配租对象范围。
(三)建议申请家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慎重填选意向房源点。
(四)申请家庭如需了解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的相关情况,可前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咨询并领取《广州2016年第二批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摇号分配指引》,或登录网站www.gzcc.gov.cn查看详情。
2016年广州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65号)和《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粤府办〔〕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的货币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或政府组建的住房保障投资公司筹集、管理,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供应对象,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市市辖十区建设、分配、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统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各区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构、人员、经费等落实到位。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称市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负责组织和监督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格审核、房屋分配和后续监管等工作,指导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民政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其住房困难状况;发展改革、国土房管、城乡建设、规划、财政、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计生、公安、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监察、审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筹集、住房租赁补贴计发、房源配租、房屋使用后续监管以及违规使用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并会同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保障资格复核、资格期满审查、骗取住房保障等违规行为的查处等相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等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按照“以需定供”原则,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接管以及接受捐赠等方式筹集。
第八条 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集中建设,也可以在普通商品房项目或结合“三旧”改造项目按需配建,配建的具体项目和比例在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和年度“三旧”改造实施计划中确定。
国土部门应在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建设时序、配建方式、交楼时间及方式、产权管理、物业管理、违约责任等内容。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集中建设,与所在项目的商品房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和同步交付。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管理,并向全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供应。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安排,单列下达,实行“应保尽保”。收回的闲置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住房保障部门经批准后可以试行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取得。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套的经营性设施,按本市土地出让金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近期建设实施规划(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完善保障性住房周边配套,鼓励保障性住房与周边配套市政公用设施整体立项、同步实施。
第十三条 对于独立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在控制建筑密度,保证日照、通风、消防和绿地率的前提下,可按照本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审批有关容积率规定的上限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设计必须按规划要求配置足够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比例应不小于住宅建筑面积的6%。配套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比例应不大于住宅建筑面积的6.5%;周边地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缺乏且用地面积≤3公顷的地块,可以适当增加配套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比例,但不超过住宅建筑面积的10%。
第十四条 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市重点项目管理,按市重点建设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规定办理审批事项。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严格按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建设程序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工程项目实行分户验收制度和质量终身负责制。建设单位须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住宅部分应整体确权,由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及用地性质,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移登记和分割抵押登记,但可以依法整体抵押、整体(整幢)转让,转让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
经营性配套设施可以独立登记,可以依法转让、转租。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来源除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外,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足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以及单位住房基金增值收益,全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搭建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组织开展金融创新试点,探索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股权信托基金、发行债券、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纳入国家住房公积金贷款试点城市等渠道,筹措各类低息、中长期贷款。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落实建设、买卖(购买或转让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经营等环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设施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应优先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维护和管理支出以及弥补物业服务经费按政府指导价规定标准计算的不足部分。租金收入用于上述款项的不足部分由财政安排。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个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
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孤儿年满18岁后,可独立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申请人配偶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市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二)申请时上一年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具体收入标准详见附件1)。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左右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租住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须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没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以下简称房产产权转移)。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移房产产权(不含转移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现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购房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二)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住房;
(三)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但未办理继承手续应继承份额的住房;
(四)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五)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级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公共租赁住房,通过积分制解决部分异地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具体数量和准入条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另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受理、初审及公示,经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复核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公示和批准。
第四章 住房租赁补贴和配租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提供公共租赁住房解决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基本居住需求。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政府不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直接发放差额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可以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等途径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第二十七条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并实行动态化管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对象收入层次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报市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见附件2)。
第二十八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每月将住房租赁补贴存入保障对象提供的银行账号,并将辖区内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明细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第二十九条 已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的家庭,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应当在3个月内向产权单位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逾期不腾退的,停发住房租赁补贴。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住房保障部门对经审核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的申请对象实行轮候管理,轮候配租程序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订细则并公布。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型应与申请对象人数相对应。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以单套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标准参照市场租金水平,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确定并公布。
承租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政府根据承租家庭的收入分档次发放租金补助(具体标准见附件3)。
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或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或政府已有文件明确可享受租金优惠政策的对象按优惠租金计租,不予发放租金补助。
第三十二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合法使用住房。
第三十三条 已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的家庭,在承租并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当在1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逾期不退的,根据合同约定收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费由承租人承担。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由住房保障部门统一设定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若低于市物价部门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方式由财政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确定。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与所在商品房项目应纳入统一的物业服务管理,按照同等待遇原则,共享小区公共服务和配套设施。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五条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保障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家庭收入、资产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三)出现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住房租赁补贴资格每3年审查一次;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之日前3个月提出续约申请,并进行资格期满审查(期满审查程序详见附件5)。
保障对象不按规定参加资格期满审查的,住房租赁补贴、租金补助自发放期限届满的次月起暂停发放,按优惠租金计租的保障对象自租赁期限届满的次月起按市场租金水平计租。保障对象补交期满审查资料后,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从审核通过次月起享受对应的保障,停发的住房租赁补贴、租金补助不予补发;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第三十七条 未到资格期满审查期,家庭收入(享受保障期间连续12个月累计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等住房保障条件发生变化而影响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和标准的,保障对象应当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住房保障部门及区民政部门应按程序核定,并将核定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不再符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仍符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对应的保障标准调整住房租赁补贴或租金、租金补助。
第三十八条 经核定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按以下办法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情形除外),过渡期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50%,过渡期满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二)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情形除外)。其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计发租金补助的,过渡期内发放租金补助的50%;享受优惠租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过渡期内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50%计租。6个月过渡期满,承租人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实无法腾退的,可申请续租1年,但停止发放租金补助,并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1年后仍无法腾退的,经申请改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2倍计租。不提出续租申请的,必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三)因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而被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立即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租金补助及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腾退的,应当提出续租申请并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改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2倍计租。
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不按规定缴交租金的,出租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出租人或其委托机构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申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市和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并会同民政部门完善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并通过群众举报、不定期检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委托第三方调查取证等方式,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监管和住房使用情况巡查。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骗取住房租赁补贴或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取消其申请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由住房保障部门追回已发放的住房租赁补贴,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追回已发放的租金补助,由出租人收回房屋。其中,承租人按照优惠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的,出租人在收回房屋的同时按市场租金追缴占用公共租赁住房期间的房屋租金。上述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情况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自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或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保障申请;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由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监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租金补助,并由出租人收回房屋,自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保障申请,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申请人擅自将承租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3个月以上的;
(四)擅自对承租的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五)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内或楼宇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经住房保障部门警告后不及时整改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在普通商品房项目及“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公共租赁住房或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位置、面积、户型和设计的,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由规划或者建设等部门依照各自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四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工作人员在规划、计划、资格审核、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物权利、徇私与舞弊、索贿收受他人财物的,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其中,对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审核不通过的决定有异议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住房保障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统一归类为公共租赁住房。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且未到期的,按合同约定执行,不予发放租金补助。租赁期满后,审查符合承租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改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按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符合承租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应当腾退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可给予1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的,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1.2倍计租。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从本办法实施之月起按新标准计发住房租赁补贴。若选择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进入轮候,轮候期间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第四十七条 政府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可集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园区用人单位或就业人员(含外来务工人员)出租。出租人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分配及监督管理方案,报送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后实施。
第四十八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批准可纳入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人才公寓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才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订。
第五十条 从化、增城市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5月1日试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篇6:广州公租房申请及流程指南
广州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今后广州将不再存在廉租房说法,所有租赁型保障房都统一为公租房。如果想看更多的请点击申请条件查看,衷心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简单的帮助!
广州户籍申请条件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1)每个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
(2)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孤儿年满18岁后,可独立申请。
2、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3)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申请流程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2、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受理、初审及公示;
3、经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复核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公示和批准。
注意事项:
申请人递交申请时须明确是领取住房租赁补贴自行解决住房,还是轮候公租房;选择承租公租房的申请人须选择拟承租公租房的区域意向。
广州户籍家庭公租房申请流程
广州户籍家庭公租房摇号分配流程
广州来穗人员公租房申请流程
公租房申请书范文
单位领导您好:
我是__________部门职工叫___________,现与父母一起租住在单位附近的______________小区__________楼__________单元__________号。因参加工作后为了方便上下班才在这里租房,父母户口均在外地(视情况而定),我的月收入不高,暂时没有购房能力,现在每月房租压力很大且时刻面临涨房价或二次异地找房的困惑。恰值单位有公房面向职工出租(售),特向单位领导提出申请,请各级领导百忙之中给予审核,研究批准为盼!我将在工作中更加努力,多做贡献以报答组织对我生活上的关怀和照顾。谢谢!
申请人:__________
年 月 日
篇7:广州户籍公租房申请指南
2021广州户籍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 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并实行动态化管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对象收入层次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住房租赁补贴期限为5年。市住房保障部门对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应当发放住房租赁补贴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补贴期限、补贴发放起止时间、补贴对象权利义务等内容。
申请公租房需要什么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
2、身份证;
3、户口本;
4、婚姻状况证明;
5、申请家庭成员收入及住房情况证明;
6、申请承诺书;
7、申请家庭成员情况;
8、申请家庭住房情况;
9、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10、缴存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凭证;
12、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
13、其它所需资料等等。
公租房基本原则
(一)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各地区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要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
(二)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各地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和供应对象。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小户型租赁住房供应紧张的城市,应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地区要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篇8:广州公租房申请指南及范本
办理条件
本市户籍申请公租房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来穗人员公租房申请条件:
以下两类来穗务工人员,可以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
(一)来穗时间长、稳定就业的来穗务工人员。
此类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广州市申报居住登记,办理并持有《广东省居住证》3年以上,且申请时仍在有效期内。
2.申请人在广州地区参加社会保险(含广东省、广州市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内容包括基本养老、职工社会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下同)连续缴费(含补缴)满2年或者5年内累计缴费满3年,且申请时处于在保状态。
3.申请人在申请时已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且申请时处于合同有效期内;或者属于在本市辖区内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企业出资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且申请时工商登记未被注销、吊销。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在本市未承租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房,且申请时在本市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5.申请人及其配偶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犯罪记录及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公安机关作出的处以行政拘留、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治安违法记录(以下简称犯罪违法记录)。
(二)高技能人才或者获得荣誉称号的来穗务工人员。
1.持有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或者三级、二级、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2.获国家、省和本市党委、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获得 “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技能人才”称号人员。
3.本市及以上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表彰或者奖励人员。
上述人员须持有《广东省居住证》、在广州地区参加社会保险、已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或者工商登记(申请时上述证件及证明仍在有效期内),且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第4、5、6目条件。
注:在《 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中,已取消了收入和资产限制。
篇9:广州公租房申请指南及范本
广州市户籍人员:
1、住房保障申请表
2、户口簿
3、身份证
4、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5、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6、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7、家庭资产情况证明材料
8、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以上消息仅供参考哦!
来穗人员申请公租房:
1.《来穗务工人员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
3.广东省居住证
4.由广州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并盖章确认的《个人历史就业记录》
5.有效劳动合同或者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6.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
7.工作单位出具的是否已承租单位自管房证明
8.计生证明
9.诚信承诺书等
10.高技能人才、受表彰、获荣誉称号或者参与义工工作、献血的来穗务工人员还应当提交职业资格证书、荣誉或者奖励证书或者义工工作证明、献血证明等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篇10:武汉公租房申请书以及办理指南
_社区:
我叫_,_年生,系_x社区居民,__年至__年在_x厂做工,_年以后无固定职业。丈夫_x,_x年生,x镇_旱田人,无固定职业,目前在家务农,20x年x月5日家中老房毁于洪水、泥石流,现借住于村邻家。女儿许晴,现年8岁,就读于_县民族小学三年级。本人长期以来身患_x病,四处求职无门,无固定收入,x手术后失败后需长期服药治疗,双方有4位老人需赡养,一家人全部费用靠丈夫务农和打工维持。_年x月和_年x月,本人和女儿分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
本人和丈夫x年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给予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为盼!
武汉公租房办理条件
武汉政府类公租房采取分类申请,申请对象分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要求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或者持有有效《武汉市居住证》;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规定标准(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单身居民低于3500元));
3、在本市无房产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且3年内无房产转移、注销记录;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拥有的房产或者承租的公有住房,被列入征收补偿范围并已下达征收决定、尚未安置到位的,暂不受理其公租房保障申请。
新就业职工申请要求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或者持有有效《武汉市居住证》;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规定标准(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单身居民低于3500元));
3、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房产,且3年内无房产转移、注销记录;
4、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6年;
5、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住房公积金。
篇11:公租房办理委托书
xxxxxxxxxxxxxxxxxxx人民政府土地确权办公室:
村委村同志(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因原因,特委托同志,与户关系(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作为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相关手续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期限:xxxxxxxxxxxxxxxxx自签字之日起至办证的相关事项办完为止。电话委托时现场证明人(3人以上)
签字: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签字按印):xxxxxxxxxxxxxxxxx
委托日期:xxxxxxxxxxxxxxxxx
篇12:公租房办理委托书
就你的问题代转户口委托书怎么写,为你提供一份作为参考: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xxxxxxxx月出生,住址:xx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受托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xxxxxxxx月出生,住址:xx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我们由于都在外地有事不能亲自回来办理女儿丁(公民身份证号)的北京市集体户口转为社区公共户口的相关手续,现委托丙xx办理女儿丁户籍迁移手续,将丁x户籍住址为xxxxxxxxxxxx的集体户口转入户籍住址为xxxxxxxxxxxx的社区公共户的相关手续。请相关部门予以办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我们委托人承担,与贵单位无关。
委托人对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均予以认可。
委托限期:xxxxxxxxxxxxxxxxx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xxxxxxxxxxxxxxxxx
xxxxx年xxxxx月xxxxx日
篇13:广州租房合同
租房合同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租房合同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于______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订立本租房合同,并就以下各条款达成协议:
第一条:租赁范围及用途
1、甲方同意将 ______市 ______ 路 ______ 的房屋及其设施租赁给乙方,计租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甲方《房屋产权证》(产权证编号: ____________ 字第____________ 号)
2、乙方租用上述房屋作____________ 之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另作他用或转租。
第二条:提供设备
1、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应的 房内设备另立清单租房合同,清单租房合同与本租房合同同时生效等设施。
2、乙方使用上述设备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1、租赁期自 ______ 年______ 月 ______ 日起至 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日止。
2、租赁期满后乙方若需续租,须在租房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在同等租约条件下,及在本租房合同租赁期内,乙方诚实履行本租房合同各项责任的前提下,则乙方有优先续租权,但须重新确定租金和签订租赁租房合同。
第四条:租金____________
租金为每月 ____________ 人民币,如租期不满一个月,可按当月实际天数计算。
第五条:支付方法
1、租金须预付,乙方以每______ 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乙方每 ______个月支付一次,甲方在相关月份前十五天通知乙方付款,乙方收到甲方付款通知后,即在十五天内支付下个月的'租金,以此类推。
2、乙方须将租金付给甲方抬头的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抬 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也可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物业管理费及其它费用
1、物业管理费由 方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支付。
2、租赁场所内的清洁由乙方自行负责。
3、其他因使用该房屋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负担,如: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等。
第七条:押金
1、为保证本租房合同的全面履行,在签订本租房合同时,乙方应支付给甲方个月租金的押金,押金不计利息,租房合同终止时,退还乙方。若乙方不履行租房合同,则押金不予返还;若甲方不履行租房合同,则应将押金全额返还并赔偿乙方壹个月的租金费用作为因租房造成的损失。但因市容整顿和市政动迁而无法续租的房屋除外,甲方可不作任何损失赔偿,此合同即可终止。
2、租借期内,无特殊情况,甲乙双方不得私自随意加减租金和更改终止合同租借期。
3、甲方有权向乙方查阅支付国际长途的费用,或乙方使用国际长途电话,可由甲方代买“国际长途电话使用卡”,费用由乙方支付(根据卡上密码可在室内电话机上直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第八条:禁止租赁权的转让及转借乙方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1、租赁权转让或用作担保。
2、将租赁场所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借给第三者或让第三者使用。
3、未经甲方同意,在租赁场所内与第三者共同使用。
第九条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在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送一份给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广州经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 乙方:
身份证 号码: 身份证 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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