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汛期灾害防御工作的紧急通知(共9篇),供大家阅读参考。

篇1:汛期灾害防御工作的紧急通知
汛期灾害防御工作的紧急通知
一、认清近期的地质灾害防治形势,高度重视防御工作
汛期以来,特别7月26日晚10时至27日凌晨6时我县遭受了强降雨所引发的自然灾害,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主汛期期间还有可能发生这种极端强降雨天气,极易引发地质灾害,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业要认清近期的地质灾害防治形势,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御工作,特别要抓好“六个务必”即务必落实全面排查隐患,务必落实除险排险措施,务必落实灾害预警,务必落实应急预案准备,务必落实防灾联动工作,务必落实防灾工作责任。将各项工作做细做实,严防死守,认真落实各项防灾措施,确保不发生因灾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确保不因灾害发生次生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一)务必落实全面排查地质灾害隐患
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清当前所面临的严峻形势,立即开展辖区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排查工作。各乡(镇)要对已确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按照防灾预案的要求进一步落实防灾责任、监测责任,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户;新发现的灾害点,要尽快编制防灾预案,建立群测群防体系,落实防灾责任人和各项防灾、避灾措施,做到责任明确、措施到位。县国土资源局要及时对全县地质灾害点进行排查,及时掌握全县102个地质灾害的情况,发现险情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确保不发生重大地质灾害。同时要加强重点地质灾害的督查,确保全县地质灾害排查工作扎实有效。县安监局要及时排查矿山排土场与尾矿库的安全隐患。县水务电力农机局要及时排查水利设施和鱼塘的防汛抗灾情况,及时排查水利工程建设弃土场的安全隐患,防止弃土在雨季发生地质灾害。县交通局要及时排查全县道路的地质灾害隐患,及时排查公路工程建设弃土场的安全隐患,防止弃土在雨水作用下发生地质灾害。县建设规划局要及时排查全县已建与在建工程的`地灾隐患,及时排查施工单位的临时建筑物与工棚的安全隐患。县经济商务局要及时对全县工矿企业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特别是工矿企业的道路及道路弃土边坡的地质灾害隐患。白马工矿区管委会要及时对各集中区内的企业及道路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各工矿企业必须对工矿设施、道路进行排查,特别是排土场、尾矿库、各工程与道路建设弃土场进行全面检查,落实专人负责,确保不发生人为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
(二)务必落实临时避让措施与排险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乡(镇)要在监测与排查的基础上,对存在严重隐患的地质灾害体的住户必须立即采取临时避让措施,及时将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撤离到安全地带。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危险的地质灾害进行排险,消除隐患。要多方筹集资金,有计划地对地质灾害实施工程治理。
(三)务必加强灾害预警预报
各乡(镇)要落实分管领导,落实专人监管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充分发挥预警预测的作用,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预案点要认真开展监测工作,监测工作要细致、准确,认真做好监测记录,监测数据要为险情的分析判断提供准确的基础资料。监测人员要选择责任心强、工作负责的人员承担监测工作,主汛期要加大监测次数,在强降雨时要及时查看灾害(隐患)点的变化情况,一旦有险情要立即预警,组织群众撤离避险。县气象局要及时将气象信息通达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与各乡(镇)主要负责人,利于成员单位与各乡(镇)及时安排监测工作与防范工作。
(四)务必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落实应急预案
县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加强汛期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工作,发生险情,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工作,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撤离,为政府下一步的应急抢险工作提供依据。避免因人员不到位、调查不及时而耽误抢险救灾时机的事件发生。各乡(镇)发生地质灾害后主要领导和工作人员必须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抢险救灾。
(五)务必落实防灾联动工作
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联动和协同应对地质灾害的工作机制,强化群众性与专业性相结合的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健全县、乡、村、社上下联动的防灾体系,认真做好群防群治工作。
(六)务必落实防灾工作责任
各乡(镇)、各部门必须始终抓工作落实、责任落实。要加强重大地质灾害点的排查、调查、预警、预报工作责任。要强化监测预警体系、防灾体系,组织群众性和专业性相结合的监测和预防,广泛动员和依靠人民群众,抓好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于地质灾害防范措施不落实、反应不及时、处理不得力的要严格问责追究。
二、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
各乡(镇)、各部门要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按照汛期24小时定点值班制度和值班计划组织人员值班,严肃值班纪律,确保值班人员在岗、信息畅通,保障政令的上传下达。定点值班人员要特别加强降雨期间夜间至凌晨时段的值班、预警和查询工作,及时提醒乡(镇)防灾责任人、灾害点监测人员加强防范,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汛期值班室将对值班情况进行督查,将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篇2:镇汛期防御工作情况汇报
关于镇汛期防御工作情况汇报
为确保各项防汛措施落实,消除隐患,确保今年安全度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我镇组织开展了汛期防汛备汛自查工作,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xx镇汛期安全及应急工作组
为加强对汛期安全及应急工作的领导,做到响应快速、处置及时,成立xx镇汛期安全及应急工作组,镇党委书记任总指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任副总指挥,分管三防工作副镇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镇党政办、基层组织组、镇武装部、镇农业农村组、镇三防办、镇自然资源所、镇农村生态文明组、镇交管所、镇卫生院、镇农业生态办、镇民政办、镇中小学校、镇派出所、镇综治办、镇财政所、镇人社所、镇林业站、镇宣传办、镇广播电视站、电信局支局、镇安监站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严格执行汛期xx小时值班制度
镇、村(居)在汛期要严格执行xx小时值班制度。镇政府要安排一名班子成员和一名干部职工在岗值班,做好应急值班工作,镇纪委将采取突击检查方式在汛期随时抽查各村(居)委会有关单位值班情况,违反值班规定的将严肃追究当班人员责任。
三、全力做好汛期风险隐患排查及应急信息报送制度
根据“属地管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等安全责任机制做好汛期各领域、行业的安全及风险隐患排查工作,遇异常天气或突发性自然灾害时,各村(居)委会及各有关单位要第一时间安排本单位中坚力量到现场做好xx小时值班及应急处置工作,主要领导要在险情排查出来后半小时内到达现场开展工作并立即电话向镇分管领导和镇三防办报告现场实际情况,电话报告后半小时内形成书面材料报镇三防办。镇三防办整理后半小时内报县应急局。在镇应急救援人员未到达现场时,由事发所在地村(居)组织到现场进行核查确认,并组织力量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将现场情况第一时间向镇党委书记报告、同时向三防办公室值守领导报告。
四、深入开展灾害性天气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排查与管控
各单位负责成员,针对强降雨容易引发山洪、泥石流、滑坡、尾矿库溃坝及起重机倒塌等事故的特点,深入排查、辨识、评估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和危害因素,提前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一步深化汛期风险隐患排查管控,防塌方、防排水、防雷电“三防”检查,严防淹井透水、溃坝漫坝和滑坡事故发生。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切实做好汛期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管控工作,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建立工作台账,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确定责任主体,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五、切实落实三防工作责任
当班值守负责人要对各村(居)、委会及各有关单位进行督导检查,检查将采取突击式开展现场督导检查,对不按要求落实汛期安全及应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单位相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其中,严华明副书记负责督导上中坌、郭胜洪副书记负责督导xx村、刘新其委员负责督导下中坌、连志毅副镇长负责督导光明、冯海年委员负责督导京群、刘祖松负责督导水历;如遇有人员变动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江艳芬汇报,适当安排。
六、切实加强预报预警和会商响应
报信息要及时,提前多渠道、多形式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镇三防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各相关单位会商,预判防灾形势,按预案规定适时启动应急响应,有效有序开展防御。同时,按规定及时收集报送有关信息。
七、加强检查,切实落实重点部位防护措施
(1)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巡查,确保度汛安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山塘、水库、电站调节水库的巡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严格控制山塘水库水位,确保度汛安全。
(2)加强易发山洪灾害地区监测工作,重点防御强降水引发的村、组易积涝、泥石流、山体滑坡及局地山洪等灾害。
(3)加强重点区域人员安全监管,确保人员安全。各成员单位按照防汛要求,做好群众避险准备工作,发现险情苗头要第一时间组织群众撤离,千方百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重点加强对老屋留守及独居老人、外来临时务工人员、在校学生、地质灾害危险区和低畦地区群众等人员的安全监管;对前期降雨影响区域的老屋、泥砖房、棚户、危房、简易厂房、边坡房屋进行安全评估,防止受灾群众重返危房遇险。
(4)加强雷雨大风引发次生灾害巡查,确保人员安全。重点防御雷雨大风及其造成的厂房工棚、临时构筑物、脚手架、户外广告牌、树木倾倒引发供电线路中断危及人员安全等灾害,确保人员安全。
(5)切实做好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各镇(街)、村(居)委会及县各有关单位要组织排查削坡建房、危旧房、棚户、简易厂房、边坡建筑物等山洪地质灾害防御薄弱环节,做到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复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危险区域人员转移措施;要加强“山边”“河边”工地、景区、工厂、堆渣场、农林场、尾矿库等防灾安全监管,临灾前必须立即停工并组织施工现场人员撤离。同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汛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八、加强防汛宣传力度
在镇村公路旁挂了多条防汛横幅进行宣传,积极宣传防洪抗灾意识,提高群众防洪减灾的能力。另外还对易涝点的'农户进行了一页纸预案培训,从而提高易涝点的农户防洪抗灾思想意识。
九、今后工作打算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文件会议精神,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根本,继续完善好防汛抗旱工作预案,落实好防汛责任制。
2、实行目标责任制的管理方式,把工作重心下移到村级,实行群防群治。
3、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资金,加大对防汛物资的筹备,完善各种防汛设施。
4、加强对防汛抢险队伍的训练,努力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使防汛队伍拉得出,用得上,起作用。
5、防汛抗旱工作做到早安排、早落实,工作到位、责任到人。
篇3:气象灾害防御年终工作总结报告
气象灾害防御年终工作总结报告
据统计,在各类自然灾害中,气象灾害占70%以上。虽然当前气象科技水平已经大幅度提高,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警能力今非昔比。但遗憾的是,受传输手段限制,气象信息传输覆盖面不广,时效性不强,针对性不够的问题依然存在,气象现代化建设和气象科技信息的综合效益因此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尤其在广大农村,气象信息的传播和利用问题更为突出。成为气象防灾减灾最为薄弱的地区。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延伸气象服务网络,提高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处置能力,切实发挥气象科技灾害防御效益,一直是气象部门追求的目标,乡气象站的建设,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捷径。
一、明确职责
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具体监测责任人。做到了乡有主管领导,村有主管干部,专门气象信息员,保证了各项责任落实,确保气象信息的及时传达与预警。成立了以刘启明同志为分管领导,村委会班子成员具体负责的'工作领导机构,其中我负责气象信息的处理,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的建立。
二、抓好公路养护基础工作
次组织对信息员进行培训。通过集中授课,重点讲解气象预警信息与农业生产之间的关系和农村气象信息员职责、气象信息获取、传播及气象灾害的特点、危害、预防。引导大棚种植户和气象信息员进一步了解气象科普知识和气象科技信息,学会预防气象灾害,充分利用气象科技知识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
上班期间,我做到按时上班,积极上岗,负责气象灾害灾情信息的收集并报当地气象局。
三、重视安全、加大宣传
在工作过程中,要加强对全乡人员的气象知识的宣传,提高他们在生活中的安全工作意识和生产上的适时预防和治理,减小农户的经济损失。
四、巡查记录和总结
自初到年终,乡遭遇了“6.25”“7.10”遇到较大的气象灾害,这两次气候影响较大,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因此今年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完成比较往年稍有难度。但也较好的完成的这一项工作。
篇4:做好防御台风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
做好防御台风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据市气象台最新消息:今年第9号台风“灿鸿”正以每小时20公里的速度逐渐向浙闽沿海靠近,强度逐渐加强为强台风或超强台风。若“灿鸿”在闽北到浙中一带登陆,10-12日全市将有中到大雨局部暴雨,东部和南部部分地区有大暴雨。7月9日中午,市政府再次紧急召开防台工作部署会,对我市防御台风工作做了再动员、再部署。为做好防御台风期间安全生产工作,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地要高度重视防御台风期间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要明确工作目标,亲自安排部署;分管领导和职能科室要确定重点单位、环节,亲自督促落实。要迅速将防汛抗台紧急通知要求传达到辖区内的非煤矿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及其他工矿企业,并督促企业在当地政府和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开展防汛防台应对工作。
要树立预防为主的`意识,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停止生产,危险部位进行除险加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人员撤离矿区进行避险。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烟花爆竹经营等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安排好值班人员,加强对储罐区、配电房等重点部位监控,发现险情应及时排除;各类企业要加强厂区特别是生产车间、储存仓库、危旧厂房的巡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对一时无法整改到位又不能确保安全的,要立即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及时撤离转移全部人员,确保安全。要通过微信、短信等形式加强安全防范知识宣传,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要进一步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做好防御台风期间应急准备工作。各地安监部门要加强与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横向协调联系,做到信息共享、协同应对。要完善预警预报,畅通信息传递沟通渠道,并做好应急物资、队伍等工作情况检查,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都要进入战备状态,做到响应迅速、应对有效。
要密切关注和掌握台风、汛情气象信息,统筹安排好防台风、防汛工作,切实做好防汛防台风期间的值班值守和事故(险情)专报工作,确保主要领导在岗、分管领导带班、专门人员24小时值班。出现险情或发生事故后,要及时报告,并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努力把灾害或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篇5:防御山洪灾害情况汇报
今年以来,**县把防御山洪灾害作为防汛抗灾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特别是在山洪灾害防御知识培训工作方面,积极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培训力度之大,人员之多,效果之好,范围之广,是近几年来少有的。据统计,全县共花费20多万元,培训人员1100多人,其中县处级领导8人、乡镇长34人、水库下游和山洪灾害易发区的村组长120人。全县80多名水利技术干部参加了培训。在培训工作中,我县基本做到了三个结合:
一是培训与实战演练相结合。培训活动中,形式最多的是举办培训班。为使培训效果更有效,6月15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在袁家镇上大岭村举行了山洪灾害避灾实战演习,县四家领导、县防汛指挥部成员以及各乡镇长,分管防汛、安全生产的乡镇主要领导和重点地质灾害村、病险库下游村支书共计100多名代表观摩了演习。这一场情景逼真的演习,产生了很好的宣传教育效果,各级领导干部的防汛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
二是培训与宣传教育相结合。6月份,县防指积极开展了以防御山洪灾为重点的“防汛宣传月”活动,在**日报刊发了《切实做好防御山洪灾害的准备》的'文章。同时,县防指举行了防御山洪灾害光盘、小册子、挂图“三个一”发行仪式,发放资料1,000多份。为更好地服务防汛抢险工作,县防办将防汛抢险知识手册2.5万册分发各地。各乡镇也结合培训工作搞好了宣传教育工作。县防指于6月15日召开了全县山洪防御知识培训工作会议,各乡镇主管防汛工作的副职、水管站全体成员、中型及小重点㈠型水库管理所所长、部分易发区的村主任100多人参加了培训。会上,县防指向各乡镇、村、水管站、水库分发《山洪灾害防御知识专题片和宣传图册》1,000多份,包括《山洪灾害防御知识专题片》光碟1只、图片2张。县有线电视台从6月16日起在黄金时段(晚上8点)连续播出《山洪灾害防御知识》电视专题片一个多月。同时,各乡镇组织所有国家干部和村组干部集中观看《山洪灾害防御知识专题片》,有条件的乡镇利用电视台进行无线或有线宣传,山洪易发区更是组织所有干部群众集中观看《山洪灾害防御知识专题片》,各乡镇、村将宣传图片张贴于该村比较集中、醒目且不受雨淋的地方,并制订出适合自己的山洪灾害紧急转移预案,与发放的宣传图片一起张贴。同时,组织工程技术人员下到袁家、泮头等乡镇的村组向农户宣讲防御山洪灾害知识,向当地村民发放宣传画30张,宣传资料150份,播放防灾录像2场,直接受训的基层干部群众达200多人。通过宣传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避灾意识进一步增强。
三是培训与工作部署相结合。6月15日全县山洪灾害演习结束后,县防指在袁家镇政府召开了全县防汛抗旱工作会议,对今年防汛抗灾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会上县长黄志荣作了重要讲话。各地通过山洪灾害培训活动,对防汛抗灾工作特别是山洪防御工作进行了再部署、再督促,尤其是在山洪防御责任制的落实、防御预案的修订、预警措施的完善等方面,作了详尽的布置。通过工作部署和督促检查,各地防御山洪的各项措施进一步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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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雷电的灾害和防御
雷电的灾害和防御
雷电酿成大危害 雷电是一种常见的大气中的放电现象,雷电灾害系遭受直击雷、感应雷和雷电波侵入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联合国公布的'最严重的10大自然灾害中,雷电灾害被称之为“电子时代的一大公害”.据统计,在全球范围内,时时刻刻都有雷电交作的奇现,平均每天达800多万起,每年要发生30多亿起.
作 者:李忠东 作者单位: 刊 名:现代职业安全 英文刊名:MODERN OCCUPATIONAL SAFETY 年,卷(期): “”(6) 分类号:X9 关键词:篇7: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着力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1.3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
1.3.1 Ⅰ级预警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海域),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监测、预报出现台风、暴雨(雪)、气象干旱、霾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特别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影响我市,受影响地区影响时平均风力将达11级或阵风13级及以上,并伴有大暴雨以上强降水。
(2)暴雨:过去48小时我市5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持续出现特大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大暴雨天气。
(3)暴雪:过去24小时我市5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出现大暴雪,部分地区特大暴雪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雪天气。积雪特别严重,对道路、交通等产生严重影响。
(4)干旱:我市5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2个县(市、区)大部地区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5)霾:过去24小时我市5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已出现严重霾,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持续。
(6)气象及其衍生灾害已出现,且造成人员特别重大死亡和经济特大损失的;气象预报、预测出现历史罕见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将可能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7)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我市处置能力,需要由省政府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Ⅱ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周边地区时。
1.3.2 Ⅱ级预警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海域),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预报预测出现台风、暴雨(雪)、气象干旱、寒潮、大风、冰冻、高温热浪、霾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影响我市,受影响地区影响时平均风力将达10级或阵风12级,并伴有暴雨以上强降水。
(2)暴雨:过去48小时我市5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出现大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3)暴雪:过去24小时我市5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出现暴雪,部分地区大暴雪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大雪天气;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5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将出现大暴雪天气。积雪严重,对道路、交通等产生较大影响。
(4)干旱:我市5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1个县(市、区)的大部地区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5)冰冻(道路结冰):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5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出现由于降雨(雪)造成的冰冻天气,对道路、交通有严重影响。
(6)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5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最低气温下降16℃以上并伴有6级及以上大风,上述地区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
(7)大风: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5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将出现平均风力达10级及以上大风天气。
(8)高温:过去48小时我市5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连续出现日最高气温达37℃及以上,且有成片地区出现40℃及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37℃及以上高温天气。
(9)霾:过去24小时我市3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已出现严重霾,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持续。
(10)雾:过去24小时我市5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出现强浓雾天气,且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5个及以上县(市、区)大部地区将出现持续12小时及以上强浓雾天气。
篇8: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建立规范的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流程,形成反应迅速、处置高效的应对机制,全面提高我区气象部门应对重大气象灾害的应急能力和综合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xx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xx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xx市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保障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专项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xx市xx区行政区域和xx市xx区管辖海域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的气象应急服务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作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协作的原则。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区政府安排,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3)坚持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气象灾害防御必须动员全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引导全民积极参与,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防为主。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应急指挥机构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实际设立区应急指挥机构。区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指挥机构)设在区人民政府,指挥机构在区气象局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区指挥机构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气象、人武、民政、公安、卫计、广电、教育、环保、住建、交通运输、农业、电力、联通、电信、移动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2.2 区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
区人民政府: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决定气象灾害应急重大事项;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决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区气象局(区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督查、落实指挥机构的重大决定;为区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的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增雨(雪)、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实施雷电防御安全作业;具体协调处理和及时报告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实施中的有关情况;承担其他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相应职责;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流程和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做好气象灾害应急的有关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1)区气象局应当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及时提供警报、实况和气象灾害情况。
(2)区气象局对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审核,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报送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
(3)其他有关部门对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经审核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报送区人民政府,并抄送气象主管机构。
3.2 预防预警行动
区人民政府收到本级气象主管机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属于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做好启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准备,确保预案顺利实施。
3.3 预警支持系统
(1)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2)区气象局要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和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各电信运营商应协助气象部门,将各级政府和相关决策部门有关领导和负责人手机号码纳入预警短信接收目录,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手机短信在第一时间将预警信息传递给一线决策人员。
(3)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保证指挥机构紧急调用救灾资源。
3.4 预警级别发布
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标准和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高温、寒潮、霜冻、大雾、暴雪、雷电、大风、沙尘暴、冰雹、干旱、道路结冰、霾十四类。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的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3.4.1 Ⅳ级预警。
(1)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台风、暴雨、高温、寒潮、霜冻、大雾、暴雪、雷电、大风、沙尘暴、冰雹、干旱、道路结冰、霾等较大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蓝色预警信号标准的。
(2)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4.2 Ⅲ级预警。
(1)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台风、暴雨、高温、寒潮、霜冻、大雾、暴雪、雷电、大风、沙尘暴、冰雹、干旱、道路结冰、霾等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黄色预警信号标准的。
(2)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上(含本数,下同)、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4.3 Ⅱ级预警。
(1)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台风、暴雨、高温、寒潮、霜冻、大雾、暴雪、雷电、大风、沙尘暴、冰雹、干旱、道路结冰、霾等特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橙色预警信号标准的。
(2)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
3.4.4 Ⅰ级预警。
(1)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台风、暴雨、高温、寒潮、霜冻、大雾、暴雪、雷电、大风、沙尘暴、冰雹、干旱、道路结冰、霾等极端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红色预警信号标准的。
(2)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包括我区行政区划在内,全省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4)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国(涉及我区)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确定科学的分级标准,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的四级启动相应预案。
4.2 应急响应启动
(1)区人民政府确认发生或可能发生Ⅳ级预警以上气象灾害的,决定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将启动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市人民政府。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由气象部门发布。
(2)当灾害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Ⅳ级或上级预警标准时,由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1)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气象主管机构归口处理,信息共享。
(2)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相邻地区通报。
4.4 指挥和协调
预案启动后,由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以灾害发生地指挥部为主,成员单位和相关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工作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5 通信
(1)参与气象灾害应急的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下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
4.6 应急处置
气象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指挥机构的部署,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气象部门
气象部门主要负责人立即发布启动内部相关的应急程序的命令,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监测、现场服务等工作,并参与现场抢险救灾;
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及时向上级主管机构、区人民政府和指挥机构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2)相关部门
迅速调派紧急处置和救援队伍,进入救灾现场;
按照预定方案开放紧急避难所,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做好受灾群众的就地安置,保证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紧急调拨和配送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
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
根据指挥机构的决定,通知相关单位停产、停业、停课。
4.7 动员社会力量
(1)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2)其他组织或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安排,主动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4.8 气象灾害评估
(1)气象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评估由区气象局负责组织。
(2)跨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或者其指定的单位负责组织。
(3)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
(4)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9 信息发布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机构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灾情和救援情况等信息。
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信息,必须使用指挥机构统一发布的信息。
4.10 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终止,由指挥机构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1)区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生产救助工作,会同乡镇(办)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工作,安排好受灾群众生活,确保受灾民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2)各乡镇(办)及相关部门应当在对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进行恢复重建。
5.2 社会救助
区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 保险
保险监管机构要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5.4 后果评估
区气象局应组织专家对本地区气象灾害成因进行分析,并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对灾害应急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分析整个应急过程的经验教训,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报上级应急工作领导管理部门,在上级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下进行整改,逐步提高应急工作的水平。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装备保障
(1)以现有的气象通信网络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
(2)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3)区气象局应当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4)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6.2 应急支援与实施保障
(1)加强城市应急工程设施建设,组织实施防御台风、暴雨、高温、寒潮、霜冻、大雾、暴雪、雷电、大风、沙尘暴、冰雹、干旱、道路结冰、霾等天气气候防护工程的建设和应急维护,注重城市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和相关配套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完善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的指示标志。
(2)区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和管理气象灾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部队、武警、公安、卫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气象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3)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对灾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维护救灾现场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道路和其它交通设施进行抢修;根据救灾需要,指挥机构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4)卫计部门及时组织实施气象灾害现场救护,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工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1)区气象局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依托相应的气象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各种气象灾害应急演习。气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演习。
7.2 宣传和培训
区人民政府要支持和加强对气象防灾减灾和应急的宣传和科学普及工作,增强公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气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宣传。
7.3 奖励和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应急预案规定,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处置过程中负有失职责任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各项应急措施及时到位。对执行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重大气象灾害,是指因台风、暴雨、暴雪、寒潮、海上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霜冻、大雾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气象局应当结合本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适时对本预案进行周期性评审与修订,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气象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9:《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全文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全文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制定了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高温、干旱、雷电、大雾、灰霾、寒冷、道路结冰和冰雹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规划、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海洋渔业、安全监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监测、预报、预警的联防制度和应急预案主动响应、信息沟通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经费投入,保障当地气象观测、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应急处置、灾害评估与调查、人工影响天气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所需经费的支出。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防雷减灾、气象应急保障、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服务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加强气象科普场馆或者设施的建设,提高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培训课程,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气象等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并参与气象灾害防御活动,提高科学避险避灾和自救互救能力。
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参与应急演练等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气象灾害防御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发展。
鼓励气象灾害防御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和服务等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发生机理、监测、预报、预警和防御技术研究,鼓励技术创新,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人才培训制度、人才共享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气象灾害防御社会组织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等因素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建立气象灾害风险阈值库,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风险区划、防御重点区域、风险阈值等信息。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本地气象灾害风险区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城乡规划。
编制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渔业、林业、水利、交通、电力、航空、旅游、通信、能源、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相关要求相协调。
第十四条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防御原则;
(二)防御目标和主要任务;
(三)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防御工作现状;
(四)气象灾害易发区和易发时段;
(五)防御分区及战略布局重点;
(六)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
(七)防御工程及保障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提高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操作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海洋渔业、安全监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与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措施、设施检查。
气象灾害应急演练主要包括演练准备、预警、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善后处理和评估总结等内容。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等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气象灾害隐患排查;
(二)确定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三)建立气象灾害防御档案,确定防御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四)定期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五)进行气象灾害风险安全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提供查阅、使用气象资料便利,指导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鼓励非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 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为停课信号,停课信号生效期间,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停课。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学校上课;在校学生(含校车上、寄宿)应当服从学校安排,学校应当保障在校学生的安全;上学、放学途中的学生应当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
第二十条 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除必需在岗的工作人员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并为在岗工作人员以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
第二十一条 编制城乡规划和主体功能区、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以及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立项,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沿海城市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水利、海洋渔业、海事等部门制定近海台风应急预案和海上台风应急预案,指挥近海地区及海上作业平台、船舶等防御台风气象灾害,根据台风情况做好人员转移,提高沿海城市对台风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
大风、龙卷风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风需要,建设和完善紧急避难场所、避风港、避风锚地、避风带等设施,根据气象部门的监测预警信息,提前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固道路、港口设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城市暴雨应急预案,避免因暴雨导致城市积涝;对已出现积涝的地区及时进行整治疏通。
城市排水管网的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排水管网和排水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持排水通畅,针对城市积水易涝区域增加、改造排水设施并制定排水措施,设置明显的危险警示标志。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等部门制定农村暴雨应急预案,指导农村居民做好房屋选址、建设等暴雨灾害防御措施,避免因暴雨引发山洪、泥石流等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水利部门应当在洪涝灾害易发区修建河道、水库、堤防等防洪设施,监测与核实水库、山塘容量。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进行地质灾害隐患日常排查,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监测。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科学规划,逐步增加绿地率和水域面积,调整能源结构,减少人为热源排放,减轻高温热浪的影响;根据干旱灾害特点,因地制宜修建中小型蓄水、引水、提水和雨水集蓄利用等抗旱工程,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保障干旱期城乡居民生活供水的水源贮备;电力监管部门、电力企业应当针对高温和干旱做好供电准备、电网运营监控和电力调配。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高温天气期间减轻劳动者工作强度,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合理调度水资源,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广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引进耐旱品种和抗旱耕种技术,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减轻旱灾影响。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防雷标准和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做好日常维护。
第二十七条 农村学校、雷电灾害风险等级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和种养殖区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安装雷电防护装置。雷电防护装置的安装和维护应当列入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计划。
第二十八条 大雾、灰霾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机场、高速公路、航道、渔场、码头、人口密集区域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灰霾监测、防护等设施,并做好交通疏导、科学调度和预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在寒冷天气来临前,引导群众做好防寒保暖准备,及时向社会开放应急庇护场所和救助站;指导农业、渔业、畜牧业等行业采取防寒、防霜冻、防冰冻措施。
低温、霜冻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和种植业结构,采取综合有效防御措施。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制定应对道路结冰、线路覆冰的防护方案。根据冰冻可能发生的`情况,发布道路出行建议,进行交通疏导;加强供电、通信线路巡查,做好积冰清除、线路维护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冰雹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冰雹灾害的调查,确定重点防范区,组织人工防雹科学试验,适时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预警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灾物资储备,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排查气象灾害隐患。
各级人民政府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结合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以及农业生产实际,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普及,提高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和指导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区域人工增雨、防雹、消雾和防霜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根据当地农业抗旱、生态建设以及重大社会活动服务需要适时依法开展。
第三十四条 鼓励建立与气象灾害有关的巨灾保险制度。
鼓励通过保险等方式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提高气象灾害风险防御能力。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加强下列气象灾害综合监测设施建设,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
(一)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加大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密度;
(二)在交通和通信干线、重要输电线路沿线、重要输油(气)设施、重要水利工程、重点经济开发区,以及山区、海洋和重点林区、矿区、渔区,农作物主产区,加强气象监测设施建设。
第三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机场、铁路、高速公路、大型桥梁和配置大型港口机械的港口等,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防御设施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七条 气象灾害防御设施依法受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及其警示标志。
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受到损坏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者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确保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无线电管理等部门。
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涉及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新闻出版广电、海洋渔业、安全监管、旅游、通信、民航、电力、海事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开放气象数据接口,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整合、交换和共享气象信息。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水旱灾害、森林火险、地质灾害、农业灾害、环境污染、电网故障、交通监控、城乡积涝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信息。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新闻出版广电、海洋渔业、安全监管、旅游等部门建立气象预警信号的联动机制,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渔业、旅游等部门,加强专项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为农林果业生产、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道路交通安全、地质灾害防治、海洋生产安全、旅游安全等提供气象实时服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卫生等部门,加强气象条件对疾病、疫情、环境质量、物价影响的气象预警,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环境事件等应急处置提供气象实时服务。
第四十一条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区域数值天气预报开发应用。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研究总结影响当地天气系统规律,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四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可能发生气象灾害时,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进行加密观测,组织跨区域预报会商和监测联防,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完善城乡预警服务设施,健全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气象灾害易发地段设立明显的警示牌,在城镇显著位置、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重点工程所在地、应急避难场所等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根据需要设立气象灾害预警传播设施或者利用现有的传播设施,及时准确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气象灾害防御需要,设立公益性气象广播电台、电视频道,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途径。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边远农村、山区、渔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预警大喇叭、电子显示装置等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信息,实现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体系的有效衔接。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收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准确、及时、无偿地向公众传播,并标明发布时间和发布的气象台站名称;在紧急情况下,应当按照应急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传播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避难场所、救援电话等信息。
电视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应当在电视屏幕持续显示相应等级的预警信号图标,并以字幕形式播发预警内容。
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后,当地广播、电视媒体除播发预警信息外,还应当同时不间断滚动播出气象台站监测到的台风、暴雨最新情况和相应的防御指引;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安排优先通道,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灾区域内的手机用户发布预警信息。
第四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学校、医院、企业、矿区、车站、机场、港口、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场所的管理单位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广播等途径,及时向公众传播。
鼓励企业参与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设施的建设。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实时发布气象灾害防御信息,定期公布气象灾害防御服务范围、产品、种类、标准和传播渠道。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服务行业的指导和监管,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服务行业标准和服务质量评估标准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气象信息员或者协理员并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为气象信息员或者协理员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气象信息员或者协理员协助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民政等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
(二)接收和传达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
(三)收集并向相关单位报告灾害性天气及影响情况;
(四)参与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应急处置、灾情调查等。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预案规定开展应急响应行动。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影响范围、强度、时间,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临时确定为气象灾害危险区,并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向社会公告。
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气象灾害危险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实施,并及时转移避险。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应当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一)组织救援和救治受灾人员,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保障措施;
(二)标明危险区域,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
(三)抢修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四)启用本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用救灾设备、设施、工具;
(五)组织并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生产、供应;
(六)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惩处哄抢财物、哄抬物价、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七)采取措施防止发生衍生、次生灾害;
(八)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一条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灾害性天气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和处置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决定。
第五十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气象灾害情况调查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情况,不得隐瞒、谎报气象灾害情况。
气象灾害情况调查评估应当包括气象灾害损失情况、造成灾害的原因及相关气象情况、灾害发生前后气象预报服务情况等内容。
第五十三条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综合分析造成气象灾害原因、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明确部门职责,排除灾害隐患,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复或者加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或者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三)未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五)未按照规定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以及未按照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六)收到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后,未采取措施及时向公众传播的;
(七)隐瞒、谎报或者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八)其他不依法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擅自批准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
(二)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时,未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严重影响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实施其依法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停课而未停课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四)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警示标志、警示牌的;
(五)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或者通信运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向公众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六)对重大气象灾害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阻挠气象灾害调查、事故鉴定的;
(七)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未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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