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信息传播管理规定,本文共12篇,欢迎阅读与借鉴。

篇1:信息传播管理规定
信息传播管理规定如下
一、为了加强对本市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的管理,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规定,坚持客观、准确和公正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散布虚假信息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交易,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三、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信息,是指证券主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或其他法定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发布的有关证券的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信息;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咨询服务机构以及股评人员预测证券市场行情走势等作出的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分析报告、评论等。
四、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的媒体,包括:
(一)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综合性报刊、经济类报刊;
(二)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专门从事证券市场信息传播并公开发行的证券专业出版物;
(三)声讯服务电话、信息传呼台、可视图文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
(四)各类证券讲座或股市沙龙。
五、本市证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邮电、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的监管。
六、各类传播媒体的主办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的证券市场信息传播工作及其人员的管理。
七、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和综合性报刊、经济类报刊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应该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宣传、报导宗旨,严格限定在其主管部门确定的范围以内,不得随意扩大。
八、声讯服务电话、信息传呼台、可视图文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在传播证券市场信息时,只得传播法定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已经公开的信息。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刷、出版、销售未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证券专业出版物。
经批准非公开发行的证券专业出版物,只得在本单位、本系统内部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陈列、张贴、销售。
经外省市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非公开发行的证券专业出版物,不得在本市印刷、出版,不得在市场上陈列、张贴、销售。
十、从事图书报刊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直接从外省市出版社或发行单位购进证券专业出版物的,必须在销售前向本市书刊市场管理部门申报并交验有关出版、发行的证明及证券专业出版物的样本,经批准后方能在本市销售。
十一、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咨询服务机构编印的内部证券信息简报、快讯、动态等,只得限于本机构范围内,不得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传播。
编印单位对编印工作应有严格的管理措施。管理措施应报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备案。
十二、非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咨询服务机构,不得编印内部证券信息简报、快报、动态等,已经编印的,一律停止。
十三、各类社会性证券讲座或股市沙龙,只能由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咨询服务机构举办,举办单位应在举办前报其上级单位备案。
举办单位应在举办活动3日前,就活动举办的地点、时间、人数、规模以及安全保卫工作措施等情况,向举办活动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报备。如规模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秩序的,应按有关举办大型活动的规定,于7日前到上述公安部门办理申办手续。
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在此类活动中从事股评活动。
十四、股评人员在向公众进行股票行情分析时,只得传播已经公开的证券市场信息,不得传播虚假信息,不得对本人买卖的股票进行评论。
十五、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十六、本规定已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十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2:网络营销信息传播管理
摘要:网络传播具有渠道多孔性、内容透明性、传播流逆转等特点,是进行网络传播管理的难点所在,本文结合整合三角原理,针对管理的难点,提出了相应的传播策略。
关键词:广告 网络传播 策略
互联网无论是在受众数量方面还是在互动性方面的优势,都将成为强有力的传播媒介。
也正因为互联网具有新媒体的种种优势,对其进行信息传播的有效管理就增加了不少难度。
有的企业仍然以传统的方式在网络媒体购买广告时间与空间,片面追求曝光率、点击率和转化率,或在搜索网站参与竞价排名,或苦心孤诣地做好企业网站的搜索引擎优化(SEO),或在BBS里发些软文。
这些手段固然有一定效果,但简单地把传统的营销传播方式嫁接到网络媒体,效果自然有限,而且一旦发生品牌危机或其他公关危机,企业主对网络传播的管理便手足无措,甚至使危机雪上加霜。
对企业而言,如何利用好互联网,管理好互联网上的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信息互动是一个极富挑战性的难题。
本文试结合汤姆・邓肯等提出的整合三角原理,对网络传播的管理难点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传播策略。
本文所指的网络营销信息,包括网络广告信息、网络促销信息及与企业营销活动相关的主动或被动传播的所有互联网信息。
整合三角的基本观点
整合三角是指在整合营销中,只有当品牌做到言行一致,而且得到他人证实此品牌确实履行承诺时,整合才算成功,其中的“言”、“行”与“确认”构成了整合三角。
整合三角中的“言”是指经过设计的信息,包括企业或品牌的广告、公关、促销等经过策划、有目的的各种信息;“行”是指产品讯息、服务讯息等与“言”相配合、相印证的行动和实际表现;“确认”是指能提供给利益相关者对“言”、“行”是否一致作出判断的未经设计的信息,包括有关品牌或公司的新闻报道、员工之间的闲言碎语、特殊利益团体的行动、贸易评论、竞争者的言论、政府或研究机构的发现,以及人们彼此之间的交谈。
这三者之间若出现裂缝或断层,就会产生不一致的现象,对品牌关系造成威胁。
企业经过设计的信息“言”和“行”往往需要借助网络进行传播,而由于把关权的分散,网络也为未经设计的信息的生产与传播提供了便捷的渠道。
因此,企业的网络传播管理最关键的是如何监测、控制好未经设计的信息在网络中的传播,以保证消费者“确认”企业的言行一致。
但网络传播的特性却对此构建了一个难以把握的话语空间。
篇3:网络营销信息传播管理
网络传播管理之难,源于网络的以下几种特性:
信息渠道:多元化与多孔性。
如此多元化的信息传输渠道,构成了网络信息传播的无数节点,而众多网民接触网络信息的路径各有不同,使得网络传播的管理显得较为繁琐,监测、引导和控制的难度大增。
英国公关协会网络委员会的安妮・格利高利指出,网络的多孔性对公关从业人员而言是颇为重要的。
多孔性是指一个组织内的信息通过非正规的传播途径而到达外部受众,信息传播的途径不包括受控制的途径和正规的信息流。
,百度屏蔽三鹿、蒙牛和伊利等问题奶粉的负面报道,最终还是被网民揭发了出来。
同年9月12日,一则《三鹿集团公关解决方案建议》的电子扫描版出现在天涯社区,百度陷入空前被动。
不但以寻求屏蔽为“危机公关”的奶粉生产商难逃曝光的命运,连百度公司也一并受到舆论谴责。
网络的多孔性说明,在网络时代,企业对信息的传播控制是非常难的,传统的对负面信息的屏蔽、截流往往难以奏效。
内容透明性:后台的消失。
如果说网络这一新媒体为企业的营销传播带来了极大的帮助,同时也带来了难题的话,其根本原因不在于信源的复杂性,而在于其传播的内容发生了变化,即它不仅加大了经过设计的信息传播速度、广度和深度,同时也在这三方面为未经设计的信息(尤其是负面信息)传播提供了方便,信息内容的透明度大大增加。
按照梅罗维茨的观点,这就是所谓的电子媒介导致的“后台的消失”。
企业经过设计的信息,可以看做是企业乐于展示给公众的“前台”上的表演,而未经设计的信息则是企业无意展示给公众的“后台”的另一面,而这一面可能是更为真实的企业形象。
在传统媒体上,我们看到的广告、公关信息是“前台”的表演,而企业“后台”的另一面却无从得知。
然而,电子媒介尤其是网络,其信息来源的广泛性,使得“后台”的信息更容易暴露。
梅罗维茨认为,“当信息系统是孤立的时候,权威得到了加强;当信息系统融合后,权威就变弱了”。
“传播媒介越是倾向于将社会中不同人的知识分开,该媒介就会支持越多的权威等级;传播媒介越是倾向于融合信息世界,媒介就会越鼓励平等的交往方式。”
信息主体:传播流逆转。
在没有互联网的时代及非整合营销模式中,营销者的传播重点是对外发送信息与激励,然后坐等消费者对这些经过设计的信息产生反应。
但是在“新的互动型市场上,传播流程已经改变”,“营销人员不再主导一切,权利已经转移到消费者手上,客户或潜在客户成了发送信息的人,而不是索取信息的人,如今组织才是接收者与响应者”。
这种传播流的逆转,其实质不在于表现为消费者与企业谁是信息的发送者和接收者,而在于主导权掌握在哪一方手上。
从博客、Facebook和微博到YouTube,这些网络媒体(工具)既给了企业组织每时每刻与全球范围的百万消费者对话的机会,同时也把同等的传播机会带给了消费者。
传统的广告传播奉行的是AIDMA法则。
英语为“Attention(注意)――Interest(兴趣)――Desire(消费欲望)――Memory(记忆)――Action(行动)”,简称为AIDMA。
而日本电通公司针对互联网与无线应用时代消费者生活形态的变化,提出了一种全新的消费者行为分析模型――AISAS模式(Attention注意;Interest兴趣;Search搜索;Action行动;Share分享)。
该模式指出了互联网时代下搜索(Search)和分享(Share)的重要性,而不是一味地向用户进行单向的理念灌输,充分体现了互联网对于人们生活方式和消费行为的影响与改变。
值得注意的是在AISAS中,两个“S”都是消费者与网络之间的互动,这种互动包含着许多个人化、非正式的不确定性。
“当媒介是双向交互的时候,电子讯息的非正式性就更强了。”在网络中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传播目标是难点之一,传播管理者的目的.就是如何降低不确定性,确保消费者对企业“言”、“行”与“确认”的一致性。
篇4:网络营销信息传播管理
线上线下“言”“行”整合。
在整合三角中,“确认”的过程是关键的环节,其间会遇到不可预知的不确定性因素,但“言”“行”的整合一致是前提。
“言”属于企业“前台”的表演,而“行”即是“后台”表现的一部分。
在网络时代,“后台”一览无余的情况下,“行”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因此,做好了线上的“言”与线下的“行”,网络传播中的管理难度就相应减轻了许多。
反之,如果线上线下整合出现断裂,品牌形象必然受损,传播管理将陷于被动。
4月6日,引起轩然大波的肯德基“秒杀门”事件就是因为线上所宣传的承诺,在线下无法兑现,引起了众多消费者的不满,肯德基承受了巨大的舆论压力。
肯德基中国公司推出“超值星期二”三轮秒杀活动,64元的外带全家桶只要32元。
但当消费者拿着从网上辛苦秒杀回来的半价优惠券,突然被肯德基单方面宣布无效。
与此同时,中国肯德基发表声明称,由于部分优惠券是假的,所以取消了优惠兑现。
对此,消费者并不买账,认为是肯德基“忽悠”了大家,网友称肯德基这次陷入了“秒杀门”。
把握网络品牌接触的关键点、引爆点。
消费者搜索、分享产品信息,在网络上是遵循一定路径的。
各个品牌的品牌接触路径稍有不同,关键点大概有搜索引擎、门户网站、垂直网站。
因此,企业网络传播管理应该加强对品牌接触点、关键点的相关信息进行监测、控制,及时作出反应,或者利用主要的品牌接触点主动接近目标消费者,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
网络营销全程需要整合的、多维的、实时的数据平台,广告主网络营销管理需要基于AISAS对用户的响应进行完整的监测、管理。
DCCI互联网数据中心发布的-互联网受众品牌接触点与传播路径监测数据显示,不同互联网媒体在用户那里的功能差异化日趋显著,立体规划、全程实施、组合多种方法与媒体的连续性的互动沟通管理、整合营销日趋重要。
积极利用网络传播工具,主动引领互动。
企业是否善于利用网络传播工具,主动与消费者沟通,本身就是“行”的一种表现,同时也是消除网络传播中不确定性的最好办法。
AISAS营销模式中,第一个A(注意)是广告、公关和促销活动,对企业而言,是掌握主动的难得机会,能否引起消费者的注意,直接关系到紧随其后的ISAS各个互动环节。
因此,从企业主页到博客,从SNS(社会化网络媒体)再到企业微博,有条件的企业都从不错过一丝主动与消费者沟通、引发消费者互动的网络传播方式。
把好媒体关。
“媒体(传统媒体:笔者注)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媒体是受众的守门人,但这还不是全部。”这一提醒在我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传统媒体仍然是众多消费者的信息来源,并且在社会舆论导向上具有重要的影响力,最终也会波及网络舆论。
另外,商业性网络媒体自身没有新闻采访权,而为了确保其所载新闻信息的可靠性、权威性,不得不依靠传统媒体的新闻报道。
207月,发生了“霸王”洗发水二恶烷事件,笔者收集到7月31日腾讯网所载的霸王公司的一篇新闻报道中,后面链接的新闻共有7条,来自网络媒体的新闻仅有3条,其中一条为新华网的正面报道,中国新闻网和南方报业网的负面报道各一条,其余4条负面报道来自几家报社。
考虑到传统媒体在舆论生成的影响力,网络营销不能只关注网络空间的舆论引导和监测,对传统媒体的互动也不应疏忽。
以上几点策略中,后三者都只是针对技术操作层面而言,广告活动的成败最终取决于第一点,即做好整合三角中的“行”的部分。
毕竟对“言”的设计是相对容易的,而外界对“言”与“行”的“确认”虽然关键,但还是对“行”的一种反应。
整合三角原理揭示出这样一个真谛:真诚对待消费者比什么都重要,在网络传播中尤其如此。
参考文献:
1.汤姆・邓肯、桑德拉・莫里亚蒂[美]著,廖宜怡译:《品牌至尊:利用整合营销创造终极价值》,北京:华夏出版社,版。
2.大卫・菲利普斯[英]著,陈刚、袁泉译:《网络公关》,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版。
3.唐・舒尔茨、海蒂・舒尔茨[美]著,何西军、黄鹂等译:《整合营销传播,创造企业价值的五大关键步骤》,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版。
4.哈佛商业评论分析报告:the New Conversation: Taking Social Media from Talk to Action,2010-12-23
5.约书亚・梅罗维茨[美]著,肖志军译:《消失的地域:电子媒介对社会行为的影响》,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版。
6.百度百科:,2010-10-14
7.DCCI互联网数据中心:2010-12-20
8.约翰・克莱尔[英]著,林江、袁秋伟译:《媒体操纵:媒体宣传操作指南》,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年版,第270页。
9.腾讯网:霸王集团员工被指围攻报社 4人被警方带走调查,2010-10-14
篇5:信息工作管理规定
信息工作管理规定
为了更好地开展信息工作,及时报送信息材料,使学校各级领导及时了解和掌握学校工作的整体情况,进一步扩大学校的对外影响,同时为领导实施科学决策和进行科学管理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一、信息工作原则
1.真实性原则。信息管理工作要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反映各单位(部门)的工作情况和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
2.针对性原则。信息管理工作要紧紧围绕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工作中心和重点,有的放矢地进行信息的搜集和报送,增强信息服务的有效性;
3.时效性原则。信息管理工作要及时反映学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经验、新问题以及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呼声,保证信息搜集报送高效化;
4.准确性原则。信息管理工作要在报送信息过程中,做到点面结合、冷热结合、喜忧结合,使信息内容能切实反映本单位(部门)的工作实际和师生员工真实思想。
二、信息工作流程
1.信息的收集和录入。各单位(部门)将本单位(部门)产生的各类信息(包括教学信息、科研信息、综合信息、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等),按照信息写作的方法成稿后,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学校办公室。
2.信息加工和整理。学校办公室负责将上报的信息进行分类、校对、审核、筛选、鉴别,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使之条理化、规范化。
3.信息报送和传递。学校办公室将审核成稿后的信息,撰写报送或印发上级有关部门、兄弟院校及全校各单位(部门),实现信息交流。同时,将各类信息分类编写成《情况通报》、《领导参阅》和《大事记》。
4.信息贮存和反馈。建立信息资料库,对各类信息归档保存,并做好相关信息的落实反馈工作。
三、信息工作基本要求
1.加强对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信息工作岗位责任制。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党政信息管理工作,各单位(部门)确定一名处级领导主管信息工作,并配兼职信息员一名负责本单位(部门)信息的采集、撰写和报送工作。
2.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每年由学校办公室提出年内需要报送信息的内容和要求,各单位(部门)根据学校工作要点,按要求及时报送单位的相关信息。学校办公室的信息刊物《情况通报》每月两期,《领导参阅》每月一期,《大事记》每月一记,按规定范围及时发送。
3.建立信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学校每年召开一次各单位(部门)分管信息工作负责人参加的信息工作会议,学校办公室定期召开各专(兼)职信息员工作座谈会,交流信息工作体会,研讨信息工作方法,明确信息工作任务。
4.完善信息管理工作表彰奖励制度。学校办公室每年年底召开信息工作总结会,总结上一年信息工作情况、布置下一年信息工作要求,同时对学年度信息报送数量多、采用率高的单位(部门)进行表彰,评选优秀信息员,并给予奖励。
篇6: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新闻信息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满足公众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需求,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第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国家鼓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健康、文明的新闻信息。
第四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
第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以下三类:
(一)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二)非新闻单位设立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三)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行政法规,设立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设立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新闻单位与非新闻单位合作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不低于51%的,视为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51%的,视为非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第七条 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有5名以上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
(三)有必要的场所、设备和资金,资金来源应当合法。
可以申请设立前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机构,应当是中央新闻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
审批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有10名以上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其中,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新闻编辑人员不少于5名。
可以申请设立前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组织,应当是依法设立2年以上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人,并在最近2年内没有因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申请组织为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审批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 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条 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填写申请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和资金的来源、数额证明;
(三)新闻编辑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机构,还应当提交新闻单位资质证明;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组织,还应当提交法人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中央新闻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非新闻单位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
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实地检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40 日内作出决定。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 日内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属于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之日起1个月内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属于其他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新闻单位资质证明。
第十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依照本规定设立后,应当依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股权构成、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申请换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根据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需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需要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股权构成、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但是,股权构成变更后,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51%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许可手续。根据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需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需要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服务项目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或者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应当转载、发送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并应当注明新闻信息来源,不得歪曲原新闻信息的内容。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得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
第十七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与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书面协议。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其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前款规定的协议,应当核验对方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得向没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新闻信息。
第十八条 中央新闻单位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联网新闻业务合作,应当在开展合作业务10日前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报告;其他新闻单位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联网新闻业务合作,应当在开展合作业务10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报告。
第十九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新闻信息内容管理责任制度。不得登载、发送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新闻信息;发现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记录所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记录备份应当至少保存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当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监督;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通知其删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属于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每年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属于其他新闻单位或者非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每年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年度业务报告。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根据报告情况,可以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管理制度、人员资质、服务内容等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接受公众监督。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公布举报网站网址、电话,接受公众举报并依法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超出核定的服务项目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含有本规定第十九条禁止内容,或者拒不履行删除义务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内容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依照前款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转载来源不合法的新闻信息、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或者歪曲原新闻信息内容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注明新闻信息来源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履行备案义务的;
(二)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三)未履行记录、记录备份保存或者提供义务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没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新闻信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以及电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闻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通讯社;其中,中央新闻单位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设立的新闻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7: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最新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促进互联网信息搜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是指运用计算机技术从互联网上搜集、处理各类信息供用户检索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指导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务规范,督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第六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公共信息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及个人信息保护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防范措施,为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不得以链接、摘要、快照、联想词、相关搜索、相关推荐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搜索结果明显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网站及应用,应当停止提供相关搜索结果,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国家或者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第九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断开相关链接或者提供含有虚假信息的搜索结果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客观、公正、权威的搜索结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应当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商业广告信息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公众投诉、举报和用户权益保护制度,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依法承担对用户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
篇8: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满足公众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需求,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第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国家鼓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健康、文明的新闻信息。
第四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篇9: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服务项目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信息或者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应当转载、发送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并应当注明新闻信息来源,不得歪曲原新闻信息的内容。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得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
第十七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与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书面协议。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其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前款规定的协议,应当核验对方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得向没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新闻信息。
第十八条 中央新闻单位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联网新闻业务合作,应当在开展合作业务10日前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报告;其他新闻单位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联网新闻业务合作,应当在开展合作业务10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报告。
第十九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新闻信息内容管理责任制度。不得登载、发送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新闻信息;发现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记录所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记录备份应当至少保存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当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监督;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通知其删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属于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每年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属于其他新闻单位或者非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每年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年度业务报告。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根据报告情况,可以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管理制度、人员资质、服务内容等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接受公众监督。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公布举报网站网址、电话,接受公众举报并依法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超出核定的服务项目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含有本规定第十九条禁止内容,或者拒不履行删除义务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内容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依照前款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转载来源不合法的新闻信息、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或者歪曲原新闻信息内容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注明新闻信息来源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履行备案义务的;
(二)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三)未履行记录、记录备份保存或者提供义务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没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新闻信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以及电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闻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通讯社;其中,中央新闻单位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设立的新闻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10: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以下三类:
(一)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二)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三)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行政法规,设立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设立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新闻单位与非新闻单位合作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不低于51%的,视为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51%的,视为非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第七条 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有5名以上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
(三)有必要的场所、设备和资金,资金来源应当合法。
可以申请设立前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机构,应当是中央新闻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
审批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有10名以上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其中,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新闻编辑人员不少于5名。
可以申请设立前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组织,应当是依法设立2年以上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人,并在最近2年内没有因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申请组织为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审批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 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条 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填写申请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和资金的来源、数额证明;
(三)新闻编辑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机构,还应当提交新闻单位资质证明;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组织,还应当提交法人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中央新闻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非新闻单位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
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实地检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40 日内作出决定。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 日内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属于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之日起1个月内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属于其他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新闻单位资质证明。
第十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依照本规定设立后,应当依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股权构成、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申请换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根据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需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需要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股权构成、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但是,股权构成变更后,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51%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许可手续。根据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需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需要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篇11:信息传播:what 和how
当前,我国各类传播活动十分活跃,传播技巧日益讲究,特别是商品宣传、广告策划、公关艺术倍受青睐。面对这些五光十色的传播现象,不禁使人想起传播过程中的两个要素:What(什么)和How(怎样),觉得对它们似有重新认识和讨论的必要。
一
众所周知,传播学的奠基人之一拉斯韦尔,曾经用五个W表述人类传播的基本过程。他说:“说明传播行为的一个简便方法就是回答下列问题:谁传播(Who)?传播什么(Say What)?通过什么渠道(In Which Channel)?向谁传播(To Whom)?有什么效果(With What Effect)?”
这五个W模式的功绩在于第一次简洁明了地说明了人类传播活动的基本过程,第一次明确地指出了传播学研究的五个基本领域,即控制分析、内容分析、渠道分析、对象分析和效果分析。半个多世纪来,传播学界在这些基本领域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但是,拉斯韦尔模式没有提到How to Say(怎样说)。尽管他在谈到内容分析时曾经说过:“可以把这一专题(指内容分析)细分为意图研究和方式研究――前者研究信息,后者研究构成信息诸因素的配置方式。”但在笔者看来,这个“后者”,与其说是属于Say What的范畴,倒不如说是How to Say的问题。
不过How to Say的内涵还不止于此。这个How,还应包括在什么时候说,在什么情况下说,用什么方式说,怎样说,以及各种说法的交织配合、设计运用等诸多方面。 How to Say的内涵如此广泛而丰富,因此它理应从“内容分析”项下分离出来,成为一个单独的研究领域。
也就是说,“说明传播行为”除了五个W以外,还应加上一个H,还应该回答“怎么传播”的问题,还应该专门研究传播的策略和技巧。实际上西方传播界已经花了许多力气研究这个How,可惜没有在传播模式里明确地体现出来,这种情况似应纠正。
二
在人类传播活动中,这个How往往具有难以估计的神奇力量。如果不讲究传播的技巧和艺术,不懂得How to Say,尽管传播者真理在手,也难免要败下阵来。例如第三国际领导人季米特洛夫曾经讲过一个他亲身经历的故事。30年代初期,他曾出席柏林一个失业工人的大会。有位共产党员上台讲演,开口就说:“同志们,共产国际执委全会刚才开完,全会指出了拯救工人阶级的道路,同志们,全会对你们提出的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夺取工人阶级的多数。全会认为……。”在场的失业工人当时最迫切的愿望是要就业,要生活,要面包,这位共产党员对此全然不顾,却一味重复“夺取工人阶级多数”的口号,当然让人不耐烦了,结果未等演说完毕就被轰下台去。
现代社会中传播方式越来越复杂多样,这就使How的施展领域越来越宽广。例如,言语传播和文字传播互相依存,互相交织,如何使它们相得益彰,实现最佳配置?这就大有讲究。又如,广播媒介出现之初,其中的语言材料通常是照稿宣读,后来人们逐步发现了这种方式的缺陷。心理学家的研究表明,同样的语言材料,采用读的方式,听众只能记住大约10%,而采用讲的方式,则能记住33%。因为讲的方式节奏从容自然,更具描述性,更能和听众实现情绪的交流。有鉴于此,对话形式和主持人节目就在广播和电视中广泛地兴起了。
How的力量不仅严重影响What的传播效果,有时甚至会把What弄得面目全非。西方宣传术中就有这种技巧。比如被称作“洗牌作弊”(Card Stacking)的宣传术,就是在传播活动中专门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论据,完全撇开不利于自己的论据,有时甚至故意使事件的时间顺序、因果关系前后颠倒、相互错位,以适应自己的宣传要求。这就有点象影视艺术中的蒙太奇手法。这种手法如果任意使用到写实性的传播活动中,就会改变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有时甚至产生以假乱真的严重后果。1989年东欧和西方反共势力关于罗马尼亚蒂米什瓦拉事件的宣传,便是这种以假乱真的例子。这次示威群众与警察冲突的事件,之所以成了陈尸数万的“灭绝种族的惨案”,成了促使齐奥塞斯库政权垮台的导火线,原因之一就在于这些反共势力大做了How的文章。它们运用蒙太奇手法,把坟墓里挖出来的在**以前自然死亡的一批尸体和死婴的画面同示威现场的画面联结起来,把狂热的人群、火光和鲜血、哭泣和呼喊、枪炮场面和爆炸声,剪辑成一幅腥风血雨的残暴景象,在电视台反复播放,西方传媒又推波助澜、广为传播,最后竟然铸造了一个十分荒唐的结局。
三
如此说来, Say What是不是无足轻重了呢?当然不是。从整体上说,What 和How之间,What始终是基本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它从根本上规定和制约着How所能发挥的作用的范围和程度。
关于What,西方传播学者通常按其社会作用分为新闻、教育、劝说、商业、娱乐等类别,这当然是有益的。但是笔者认为研究What,还得剖析其根本性质,探索它是否客观地反映了外部世界的真实面貌,是否正确地揭示了外部世界的发展规律,是否真正代表了人类社会的根本利益。这就是说,传播内容必然有个真实与虚伪、正确与谬误、正义与非正义的问题,是否具备叙事的真实性、说理的科学性、主张的正义性的问题。西方传播学者很少谈论这一问题,而在我们看来,这是讨论What、讨论What和How的关系的基本出发点。
篇12:信息传播:what 和how
关于How,笔者认为基本上是两个层次:一为内容的组织和表达,诸如先说和后说,详说和略说,集中说和分散说,一面说和两面说,叙事、抒情和议论等等。这里关系到写作方法、语言技巧和修辞艺术,基本要求是使What具备吸引性、易解性,具备感染力、说服力,具备对受传播者的适宜性、针对性。二是传播方式的策划、配置和运作。这里牵涉到更为广泛的问题,如口语和文字,语言符号和非语言符号,印刷媒介和电子媒介,单一渠道和多种渠道,时机和场合,策略和手段等等的组合和运用。这一层次需要更高的策略性和运筹能力,传播者的主观能动性也有着更为广阔的天地。
在任何传播活动中,What总是第一位的,How则是第二位的,后者总是为前者服务的。服务质量有高低之分、优劣之别,但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内容就谈不上表达的技巧。内容是不真实的、不科学的、非正义的,尽管传播时说得天花乱坠,终究要露出马脚的。内容是真实的、科学的、正义的,尽管传播技巧粗糙一些,终究还是可以不断改善的。历史上先进的政治力量开始出现时一般都没有良好的传播手段,没有训练有素的传播人才,可是他们毕竟由小到大、由弱到强地发展起来,最终取得胜利,决定的因素在于他们传播的是真理,因而得到人民的拥护。
论文信息传播:WHAT 和HOW来自
当然,‘第二位”不等于是不重要的。How的重要性和神奇力是在于它是传播方程式里的一个不可小看的变数。可以说,传播的效果实际上是What和How的乘积(而不是两者的和)。设定What是个常数,那末乘积的大小就取决于How这个变数。如果What是高分,How是低分,传播的效果难免平平。如果How只有零分,即使What的分数很高,两者的`乘积还是零,这种传播的结果当然是一无所获、一事无成了。
四
按一定的是非标准来衡量,What这个常数还有正负之分。负数的What乘以正数的How,引来的必然是负面效果。谎话和谣言常使不明真相的人深信不疑,虚假广告往往能招徕不少顾客,谬误的东西有时会被人奉为真理,封建迷信也能吸引众多的善男信女。危害社会的倒行逆施,在特定的环境中也会被一些人奉为义举而为之献身。由于传播者巧妙地施展传播策略和技巧,这些违背真实性、科学性、正义性的内容,仍然会得逞于一时,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
但这只是一种近期效果,从长远来说,负数的What终究要被多数人抛弃的。不真实的信息终究会被揭穿。蒂米什瓦拉事件的真相不是在几个月后就大白于天下,被法国新闻界人士称为“二十世纪最大骗局”么?不科学的歪理终究会被抛弃。不义的言行主张终究会遭到多数人的反对。从远期效果而言,尽管传播者在How上得分甚高,What的负面影响或迟或早会被历史的长河吞没。说到底,这还是What的决定性、制约性使然。
鲁迅在《捣鬼心传》里说过:“捣鬼有术,也有效,然而有限,所以以此成大事者,古来无有。”这确是至理名言。
五
前面说过,西方传播学者历来重视How to Say,这方面的论著很多,可是认真讨论What的真实性、科学性、正义性的文字却少得可怜。这当然同他们的世界观以及他们所处的社会环境密切相关的。至于实际传播活动中,更是实用主义、功利主义盛行,只要能够引起轰动,只要能够让人相信,就是“效果”和 “成功”,至于黑白真伪常常是抛之脑后的。
但是,对于我们来说,似乎应该有点批判精神,应该从关于What和How的理性分析中,悟出一些东西来。
一是要重视How在传播活动中的能动作用,要重视对How的研究。切不要自以为真理在手、事实在握,就必定会无往而不胜,切不要老讲无人爱听的套话、空话,切不要再重复种种不讲传播策略、技巧、方法的傻事了。
二是不要忘记What在传播活动中的决定作用。传播活动要取得效果,特别是长远效果,始终离不开What的真实性、科学性和正义性,为此我们要始终把传播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正义性放在首位来考虑。千万不要反其道而行之,认为传播技巧是万能的,可以改变一切的。关于这个道理,西方不讲东方讲,人家回避我们正视,因为我们是彻底的唯物主义者,我们的传播归根结底是要为人民的利益服务的。
环顾当前我国的传播风气,后面一点似乎更有强调的必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中各类信息传播和经济宣传空前活跃,传播者的策略意识、技巧观念也空前提高。但是传播活动中华而不实甚至弄虚作假的风气也大为滋长。在我们的组织传播和大众传播中,就在这些本该十分严肃而神圣的活动中,强调传播技巧而背离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正义性的事例不也在与日俱增么?这不仅有违社会主义的传播道德,而且也违背传播活动本身的规律。须知广告也好,公关也好,经济宣传和政治宣传也好,归根结底群众还是要看你是否货真价实、诚实可信,是否确有道理、让人心服,你宣传的东西是否真正符合公众的利益和需要。摆噱头,耍花腔,夸张渲染,耸人听闻,固然也能得逞于一时,但到头来失去民心的还是那种只讲技巧、不讲内容真实的传播者自己。总之,当人们越来越讲究怎样说(How to Say)的时候,笔者要提醒各类传播者、特别是肩负着人民重托的各级公务员和大众传播人员:请经常想想你究竟在说些什么(Say What)。
信息传播:what 和h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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