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了资产证券化下如何解决商业银行资本约束探究,本文共5篇,供大家阅读参考。

篇1:资产证券化下如何解决商业银行资本约束探究
摘要:日前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引起了各方的热烈关注。本文作者较早进行资产证券化的研究,认为资产证券化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满足监管要求、化解和分散信用风险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是突破资本“瓶颈”的有效手段和产品之一。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资本约束
Abstract: On the day the securitization of credit assets, officially launched the pilot project has attracted enthusiastic attention of the parties. The author of this article for the earlier asset securitization research, that asset securitization for China's commercial banks to meet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and resolve the credit risk spread a positive role in promoting, is a breakthrough in the capital “bottleneck” of one of the products and effective means.
Key words: asset securitization; commercial banks; capital constraints
前言
随着现代银行业的发展,对银行风险资本的要求越来越高,中国的银行业要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与世界金融巨擘“与狼共舞”,除了要具备科学的管理理念、方法、手段和产品外,更需要具备的是资本约束下的发展观,具体体现为风险资本的管理,要改变目前银行业的风险资产与资本双扩张为特征的粗放式外延型的业务发展模式,运用多种手段走出一条集约化内涵式的资产与资本相适应的业务发展之路。这其中资产证券化不失为当前中国银行业突破资本“瓶颈”的有效手段和产品之一。
资产证券化指的是将缺乏流动性但预期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重新组合,转变为可以在资本市场上转让和流通的证券,进而提高金融资源(主要是信贷资源)的配置效率。资产证券化的过程较为复杂,涉及发起人、SPV(Special-purpose Vehicle,特别目的载体)、信用评级机构、投资者等诸多方面。目前,国际上信贷资产证券化具代表性的模式主要有美国模式(表外模式)、德国模式(表内业务模式)、澳大利亚模式(准表外模式)。
资产证券化对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启示
当前,我国银行良好的成长性与巨额不良资产形成强烈反差,各行普遍面临资本金不足、不良资产比重高、流动性差、运作效率低等问题,通过金融创新,特别是借鉴诸如资产证券化等国际成功经验,不失为一种好的解决办法。资产证券化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满足监管要求,化解和分散信用风险的借鉴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优化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缓解流动性压力。国内商业银行的负债以短期存款为主,而贷款资产却呈现出长期化的倾向。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长期融资的功能主要由资本市场承担。在我国,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仅占5%左右,商业银行长期承担了本应由资本市场承担的功能,公路、电厂等大量基础设施项目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比重逐年上升。另一方面,随着加息周期的来临以及金融投资产品的蓬勃兴起,储蓄存款出现增势减缓的势头,贷款长期化与存款短期化、贷款流动性降低与存款流动性增强两对矛盾并存,银行资产负债期限明显错配,银行“短借长用”的矛盾将会越来越凸显,导致流动性风险不断加大。监管部门规定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比例不超过120%,据悉,不少银行已接近或超过这一监管上限。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出现,则为资产负债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手段,通过证券化的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功能,可以将不具有流动性的中长期贷款置于资产负债表之外,及时获取高流动性的现金资产,从而有效缓解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压力。
2、有利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改善资本充足率。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银行监管日益加强,解决商业银行风险,特别是风险资产与经济资本的关系显得尤为迫切和突出。如何在有限的资本条件下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重大课题。靠不断扩充资本的外延增长模式越来越受到投资者置疑。而靠不断降低资产风险度,大力发展低风险或无风险的中间业务这种内涵式的增长模式越来越受到推崇,这其中资产证券化业务不失为解决矛盾的较好方式之一。根据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在充分计提各项损失准备的基础之上计算资本充足率,1月1日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近年来,随着金融资产的快速扩张,国内银行普遍面临资本金不足的难题,浦发、招商、民生纷纷采用配股、可转债或发行次级债等方式充实资本金,这固然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但大规模融资容易引发市场的极大反响,招致投资者的抵制;且发行次级债不能改变银行资产规模及风险权重,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金不足的问题。根据《巴塞尔协议》对不同类风险资产的资本要求,银行能够主动灵活地调整银行的风险资产规模,通过对贷款进行证券化而非持有到期,来改善资本充足率的大小,以最小的成本增强流动性和提高资本充足率。
3、有利于化解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贷款率。在处理大批非流动性资产时,特别是不良资产,银行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且只能在未来不定期地收到现金,这种传统的资金变现方式显得效率较低,而资产证券化在处理大量非流动性资产时一般采用历史数据来估计资产回收率,然后将资产按照一定的比例实现证券化。这种处理方式避免了逐笔审核资产,从而节省了资产价值评估的成本和时间,快速收回大量现金,融资成本较低,同时保留了资产所有者对剩余资产的收益权。解决中国银行系统巨额不良资产一直是中国金融界的主要课题。尽管通过努力不良资产率由34%下降到上半年的15.59%,但不良资产率依然很高,因此,利用证券化来加速解决不良资产问题是很现实很急迫的要求。银监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第三季度,境内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3.37%,其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5.71%,股份制银行不良贷款率为5.3%,均高于国际水平,且不良贷款绝对额巨大,对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隐患。通过资产证券化将不良资产成批量、快速转换为可转让的资本市场产品,重新盘活部分资产的流动性,将银行资产潜在的风险转移、分散是化解不良资产的有效途径。
4、有利于增强盈利能力,改善商业银行收入结构。限于国内金融市场不发达,特别是固定收益债券市场不发达,国内商业银行仍然以传统的利差收入为其收益的主要来源,中间业务收入占比很小,大约只有6%~17%。资产证券化的推出,给商业银行扩大收益、调整收入结构提供了机会。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给金融市场增加了大量可投资品种,且具备信用级别高,收益稳定等特点,成为债券之外的重要投资品种,其根据标的资产和条款设置的不同形成了许多投资品种,迎合了各种投资需求,有利于投资者实施多元化投资策略和控制投资风险。此外,原贷款银行在出售基础资产的同时还可以获得手续费、管理费等收入;另外,还可以为其他银行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及发行服务赚取收益。
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障碍及对策
国外资产证券化实践表明,资产证券化须具备如下环境:
1、法律环境。既包括与公司组成和监管、信托的建立和受托人职责、融资报告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包括信息揭示要求、受托人强制职责、资产充足规则和偿付能力规则。
2、会计环境。包括对于脱离资产负债表的证券化资产的确认方法,资产负债表中报告发起人头寸的方法、发起人考虑下级部门利益的方法等等。
3、税收环境。明确对资产转移和现金流的税负问题,包括债务人支付给SPV或SPV支付给投资者的税收问题。
4、市场环境。金融市场不发达,特别是信用市场,从当前来看主要是企业债市场极不发达,无法为企业信用定价;此外市场缺乏公信、高效的中介机构,如评级机构,托管机构等;信用标准不统一,市场分割,缺乏透明度。
5、信用环境。高效的信用体系是有效实施资产证券化的重要基础,要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扩大征信服务的覆盖面,加强信用交流和共享,要有较为完善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体系。
自以来,我国理论界、金融界就商业银行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进行了积极的研究和探讨。初,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德意志银行签署了资产证券化和分包一揽子协议合作项目,被称为我国第一个资产证券化项目。但总体而言,现阶段,我国对于资产证券化,无论是理论知识准备还是实际操作经验,无论是金融环境还是法律、会计、税收环境都还十分欠缺,存在许多障碍,制约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突出表现为: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资产证券化缺乏法律规范与保障;信用评级制度不完善,缺乏规范的金融中介机构;资本市场发育程度低,资产支持证券的需求不足等等,尚不适宜大规模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
因此,我国在推进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不妨遵循“先试点,后推广;先实践探索,后立法规范”的原则。首先,选择合适的证券化品种。可以考虑从住房证券化开始。这种贷款期限较长,多数在以上,对银行资产负债期限匹配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住房贷款的违约风险较小,现金流较稳定,清偿价值高,容易满足大量、同质的要求。且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从的190亿元增长到20底的1.2万亿元,基础资产初具规模。其次,选择有政府信用支持的专门运作机构SPV。国际经验表明,在资产证券化的初级阶段,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借助政府和国家信用吸引投资者是资产证券化成功的秘诀之一。
在操作模式的选择上,相比而言,美国表外模式更符合我国国情。一是我国信用环境相对薄弱,进行有效的资产隔离和风险隔离,实现资产的真实出售,可以减少信息非对称性,更有利于推进资产证券化;二是有利于优化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减缓资本不足的压力。
最后,可以考虑先制定一些专门的证券化试行条例,再根据试点经验,逐步进行修改和完善。通过试点了解开展资产证券化要遇到的法律、市场、技术等方面的问题,并设法加以解决,将风险控制在最低水平。由于目前利率没有市场化,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可能会低收益甚至负收益,应该将积累经验作为现阶段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目标。随着经验的逐步积累和法律法规、监管环境的不断完善,再从试点顺利过渡到全面推广。
篇2:商业银行资本约束机制:理论与政策建议
商业银行资本约束机制:理论与政策建议
作者:罗大敏张奇
财经问题研究 05期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12-0060-06
一、引言
次贷危机以来,西方各国开始反思现有金融监管制度,推出《巴塞尔协议Ⅲ》,更加重视资本在减少损失和防范金融风险中的重要作用,监管资本约束机制进一步强化。银行股东开始放弃“用脚投票”准则,主动发起议案,积极参与董事任免,“股东积极主义”盛行。国际大型银行也重新审视过于复杂的风险计量模型,更加审慎地使用经济资本管理工具。这些变化必将对银行的信贷行为和风险偏好产生重大影响,也引发一系列问题:资本对银行具有约束力的理论基础与内在机制是什么?从监管者角度出发,如何发挥监管资本约束作用,以保护存款者利益,保持金融安全与稳定?从银行管理者角度出发,如何通过经济资本配置、传导与运用,提升银行核心竞争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约束银行过度扩张规模和承担风险,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从股东角度出发,如何建立一种资本约束机制,以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汇金公司作为国有出资人代表,如何通过公司治理机制,进一步完善股东资本约束机制,推动银行业改变传统发展模式,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同时,维护银行体系安全与稳定?
二、资本约束机制:一般性理论分析
1.“道德风险”与资本约束
资本是一种非常稀缺的资源,它不仅是运营资金的重要来源,撬动业务发展的杠杆支点,获取利润的重要资源。更为重要的是,对于高风险的银行业来说,资本还是缓冲风险和吸收损失的重要工具,是防范“道德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最为重要的制度安排。
现代企业制度主要通过两种途径缓冲来自股东或企业所有者的潜在道德风险:一是社会资本机制,通过债务工具在资本市场的流通来缓冲风险,因为市场流动性是天然的风险池;二是自有资本要求机制,通过对企业所有者提出明确的自有资本要求约束高风险偏好。相对于社会资本机制对市场流动性的依赖,自有资本机制主要从源头上校正企业所有者的风险激励,从而抑制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是一种更加持久和良性的制度安排。
与其他企业相比,银行业的资本结构更为特殊,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类存款和负债,自有资金比例远低于其他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复杂,信息不对称更为严重。彼此间高度关联,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和外部性,这些都有可能进一步助长银行业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抑制道德风险最好的制度安排,是对银行业施加明确而严格的资本要求,促使它最先和最大程度地承担风险损失。当自有资本增加时,所有者或股东的在险收益增加,一旦发生损失,首先消耗的是股东资本,这将促使所有者更加谨慎地承担风险,有助于提高银行体系稳定性。
2.利益相关者“资本诉求”与资本约束银行具有众多的利益相关者,银行股东、管理者、债权人、监管机构等各种不同的利益相关者,有着差异化的“资本诉求”(如图1所示),并通过各自的约束机制,促使银行采取稳健的经营行为和发展模式,保持适度的规模、结构、速度和质量,在资本、风险与收益之间取得动态平衡。
图1 不同“资本诉求”与资本约束
3.三种资本与三种资本约束机制
按照不同性质和形态,银行资本可以划分为股东资本、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股东资本(即所有者权益)是指银行的实物资本,是各种形式的、具有资本本质的项目,依据一定的会计方法和规则,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上反映出来的资本。监管资本是监管当局为满足监管要求,促进银行审慎经营,维持金融体系稳定而规定的商业银行必须持有的资本。监管部门的最低资本充足性要求是刚性的,如果达不到,很多业务将受到限制,严重者甚至被接管。经济资本是指银行决定持有用来支持其业务发展和抵御风险并为债权人提供“目标清偿能力”的资本,是银行用来承担非预期损失和保持正常经营所需的资本。
从三种资本定义出发,分别形成了股东资本约束机制、监管资本约束机制和经济资本约束机制三种资本约束机制。经济资本约束机制,主要指银行通过推行以经济资本为核心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和以RAROC为核心的绩效考核方式,强化资本对资产过度扩张的制约作用,使资本增长与风险资产扩张相匹配,确保银行非预期损失在资本覆盖范围之内,提高银行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是银行自我约束。监管资本约束机制,是指银行监管机构以巴塞尔协议为基础,采取监管资本标准,为商业银行制订最低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并在资本充足率不能达标时对商业银行采取监管措施,促进银行有序扩张资产规模,实现效益、质量、规模协调发展,是一种强制性约束。股东资本约束机制,是指股东以股权为纽带,通过公司治理程序履行股东权利,以资本约束银行过度扩张规模和承担风险,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4.进一步划分:内生与外生资本约束机制
对银行来说,股东资本是从股东角度来看待的资本,监管资本是监管者按一定的口径计算的资本,两者对银行约束具有“外生性”。经济资本是从银行内部风险管理者的角度,强调资本吸收非预期损失、对风险资产进行自主拨备,对银行来说具有“内生性”。由此可以将资本约束机制进一步划分为内生资本约束机制和外生资本约束机制。
三、内生资本约束机制:基于银行内部管理的经济资本约束
经济资本是商业银行实施战略管理的基础手段,银行的财务计划、业务计划与战略规划都要受制于经济资本约束。经济资本也是银行价值创造能力的衡量尺度,目前国际先进银行通过将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率(RAROC)和经济增加值(EVA)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约束银行规模扩张和过度承担风险,推动银行实现资本、风险和收益的动态平衡。近些年来,经济资本越来越受到监管机构的重视,出现了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的趋同化趋势。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欧盟Solvency II和英国资本评估规则,这些新的监管规则都倾向于使用内部模型以确定监管资本,越来越多地体现出经济资本管理理念。
1.经济资本的传导机制与约束效应
经济资本约束机制贯穿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宏观层面,RAROC可以应用于银行的`战略规划、风险偏好制定和绩效考核等领域;中观层面,RAROC可以应用于组合管理和信贷政策等领域;微观层面,RAROC可以应用于贷款定价、授信审批等领域。通过RAROC在各个领域的应用,可以将资本约束传导到各业务条线、各部门、各机构乃至各个员工,约束银行过度扩张规模和承担风险。
经济资本约束机制还贯穿银行信贷管理的贷前、贷中、贷后各个环节。就贷前而言,RAROC可以用于筛选客户及债项、确定授信方案等;就贷中而言,RAROC可以用于授信审批决策、调整授信方案、贷款定价、授信发放控制等;就贷后而言,RAROC与EVA可以用于组合监控、组合回报率评价等。通过RAROC在银行贷前审批、贷款定价及组合管理等方面的运用,决定银行是否推出一项产品,开展或取消一项业务,对银行业务形成现实约束。
对于贷前审批,银行通过对不同行业贷款设定不同的RAROC阈值或优秀值,对低于阈值和高于优秀值的贷款采取不同的审批政策,配置不同的审批资源。
对于贷款定价,银行在充分考虑风险偏好以及资本的底线回报率的基础上设定RAROC阈值,银行贷款交易风险定价的基点应为EVA大于零或RAROC大于最低回报率,对于不符合RAROC阈值的贷款组合不予审批。
对于组合管理,银行可以通过RAROC与EVA两个维度使用,还可用于分析行业、地区、条线等不同维度的信贷组合风险收益表现,制定差异化的信贷政策,实现资产组合优化配置(如图2所示)。
图2 RAROC与EVA组合分析方法与调整策略
2.经济资本约束机制:国内外的一些实践
20世纪90年代后期,经济资本管理开始被欧美大型商业银行广泛应用。在欧洲,德意志银行较早引入了经济资本管理理念和方法,计算各交易部门的风险量,据以配置相应资本,并收取资本占用费。英国劳埃德银行运用经济资本管理推进战略转型,在给定资本水平下,将资本投入高回报业务并尽量避免风险。汇丰银行将经济资本用于贷前审批和贷款定价。如果一项业务RAROC低于15%,该项业务将被取消。如果一项产品RAROC低于15%,这个产品也不能推出。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在经济资本计量、经济资本预算及配置管理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实践,经济资本管理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进行风险管理、实现价值创造的重要工具。在资本计量和风险管理方面,国有大型银行开始采用内评法及高级计量法计量风险,初步建立起以经济资本管理为核心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在核心业务领域应用方面,工商银行等国有大型银行已经将RAROC用于贷款审批刚性控制。在绩效考核方面,国有大型银行开始将EVA和RAROC指标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将经济资本限额指标作为各机构和各条线考核指标,初步建立覆盖各机构、各条线、各产品的经济资本预算、配置和考核体系,资本预算约束及考核力度显著增强。
需要注意的是,经济资本管理注重风险的模型化和量化分析,鼓励银行开发适合自己的风险模型,对各类风险进行精确计量,促进了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提升。但是,次贷危机也暴露出风险计量模型的局限性,以风险管理见长的花旗、法兴和瑞银等国际大型银行,在此次危机中也蒙受了巨大损失。为此,我国银行业还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广泛运用经济资本管理工具,提高风险管理能力的同时,还要进一步改进风险模型,加强数据、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力求避免模型风险和数据风险。
四、外生资本约束机制Ⅰ:基于银行业稳定的监管资本约束
1.监管资本约束机制的经济功能与制度缺陷
与经济资本自我约束不同,监管资本约束具有强制性,是一种刚性约束机制。监管机构通过制定统一监管标准和审慎监管原则,通过勒令停业、停止分红、业务限制和更换管理人员,进行重组破产,迫使商业银行进行增资扩股或调整资产规模,约束银行过度扩张业务和风险,提高银行业竞争的公平性,减少单个银行倒闭的概率和风险,降低银行破产的社会成本,提高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但是,监管资本约束机制也存在制度缺陷,可能加剧商业银行的逆向选择和宏观经济波动。
长期以来,监管资本能否有效降低单个银行甚至整个银行体系的风险水平,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并没有达成一致。第一种观点,即特许权价值效应理论认为,持有高成本资本会降低银行特许权价值,为弥补持有资本的价值损失,银行会变本加厉地从事高风险活动。第二种观点,即“在险资本假说”理论认为,存款保险的边际费用会随着银行杠杠比率的降低而递减,迫使银行在危机发生时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会减少银行风险承担。第三种观点认为,银行的资本约束和风险偏好之间呈现出“U”型而且是非线性关系。随着资本的增加,银行开始时降低风险承担;但随着资本的继续增加(超过理论上的最优资本比例),银行开始涉足更大风险领域。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监管资本与银行实际风险水平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1]。本次次贷危机提供了较为直观的证据,为减少资本占用,一些商业银行过度从事表外业务和投资高杠杆债券,资本约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商业银行的逆向选择行为。
资本约束机制还有可能产生信贷紧缩和“信贷亲周期放大效应”,加剧宏观经济波动。为满足监管当局的最低资本要求,一些商业银行不断降低信贷扩张速度,甚至压缩信贷规模,从而导致银行体系信贷供给能力的下降。“Bernanke和Lawn较早发现美国银行业信贷紧缩行为的存在,他们认为,资本约束是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经济在宽松货币政策下出现信贷紧缩的原因。随后,Furlong、Chiuria、Ferrin和Majnoin以及Barajasetal分别运用美国、15个发展中国家以及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的银行业数据,证明了资本充足率约束下银行体系信贷紧缩行为的存在性”[2]。在资本协议实施的最初5年里,美国商业银行体系的贷款增幅居然从1988年的9.6%骤然降到1990年的-0.2%,随后缓慢回升到1992年的0.4%。一些学者认为,在极端情况下,资本约束可能通过“资本加速机制”,产生银行信贷的“亲周期放大效应”,进一步加剧宏观经济波动。
2.国际监管资本改革路径与我国的制度安排
从国际监管资本改革路径看,监管资本约束机制在不断校正自身制度缺陷的同时,出现了进一步强化的趋势。1988年7月颁布的《巴塞尔协议Ⅰ》,初步建立起统一的国际监管标准资本。但是,《巴塞尔协议Ⅰ》人为设定风险权重,不可能充分模拟“真实的”风险,更不可能有细分的权重档次以提高资本对风险的敏感度,对如何防止监管资本套利也没有更为详细的规定。这些制度缺陷所导致的后果在次贷危机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发布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Ⅱ》试图完善风险资产计量,但也仅限于非系统性风险,而不是系统性风险。出台的《巴塞尔协议Ⅲ》,吸收了次贷危机教训,重视资本在吸收损失和防范风险中的重要作用,并将系统性风险因素考虑进来,建立起逆周期宏观审慎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监管资本约束机制。但也有一些批评者认为,国际监管改革通过提高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标准这种事后成本机制改革,未能充分解决西方商业银行日益复杂的组织体系、业务结构以及过度依赖资本市场等根本性缺陷,没有触及危机的根源,难以阻止金融危机的再次爆发。
从我国实践看,我国监管机构充分借鉴了国际监管标准,持续推动新资本协议实施工作,不断完善监管资本约束制度。,我国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引入《巴塞尔协议III》对资本监管的最新要求,包括新的资本定义、更广泛的风险覆盖面和更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管理标准,并将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在对《巴塞尔协议Ⅱ》的借鉴上,《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提出三大支柱体系:第一支柱,明确提出通过风险权重体系、内部评级法的实施建立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全面风险管理机制;第二支柱,要求结合银行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确立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程序及监管部门外部监督检查程序;第三支柱是信息披露,对商业银行资本约束机制持续强化。
五、外生资本约束机制Ⅱ:基于公司治理的股东资本约束
由于银行业存在着严格的管制、审批程序和特许权价值,使得市场对银行的约束力较弱,内部治理机制对于银行的影响比外部治理机制更为重要。股东通过股权结构、董事会等公司治理机制,通过“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影响、控制银行行为。
研究表明,内部公司治理机制对银行行为具有重要而复杂的影响,不同的股权结构对银行行为影响有所不同。
“施莱费尔和维申(Shleifer和Vishny,1986)提出‘公司控制论’假说认为,企业的所有权集中度越高、大股东的控制力越强,管理者机会主义就越小,股东与管理者的代理摩擦越小,搭便车问题越少,银行风险越低”[3]。“道德风险论则认为,集中型股权结构下的银行大股东为实现自身超额收益,可能损害存款保险提供者和债权人的利益,由此引发道德风险。李维安和曹廷求()以-年山东、河南两省27家城市商业银行为样本,发现前10大股东持股比例与银行风险成正相关关系”[3]。这些实证研究支持道德风险论。“布鲁尔和塞登伯格(Brewer和Saidenberg,)通过对美国100家存贷机构的研究,发现银行风险承担与内部人持有股权比例呈U型关系”[3]。高国华和潘英丽[4]选取2003-14家上市银行进行分析,发现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银行风险水平之间存在显著的U型关系,第一大股东对银行风险的约束作用随持股比例增加而减弱。他们的实证分析与Brewer和Saidenberg的研究结论相吻合。还有一些学者认为,股权结构对银行风险承担没有显著影响。曹艳华和牛筱颖[5]通过实证研究发现,上市银行国有股占比和第一大股东性质,没有对银行风险承担产生显著性影响。曹廷求等[6]利用山东、河南两省29家中小商业银行的调查数据也证实了同样的结论。
资本约束机制的有效性取决于稳健的公司治理机制。不同银行因所有权结构和制衡机制不同,即使面临同样的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约束,在信贷行为和风险选择上也有所不同。为此,应进一步健全银行内部治理机制,不断完善股东资本约束,充分发挥股东资本约束机制独有而不可替代的约束力,并与其它约束机制相互协调、互为补充,共同促进银行业持续稳健发展。
六、政策建议
近些年来,随着国际资本监管改革的不断推进、经济资本在国际先进银行的广泛使用以及基于公司治理的股东约束机制的逐步完善,银行资本约束日益强化,我国银行业已经进入“强资本约束”时代。为推动银行业可持续发展,需要从监管者、股东和银行等多个维度,不断完善各种资本约束机制。建立有效的资本约束机制,改变银行业粗放式的资产扩张模式,不仅要依靠强有力的外部监管约束和精细化的内部经济资本约束,更为重要的是,要充分发挥公司治理机制重要而独特的作用,进一步完善股东资本约束机制。
1.进一步完善监管资本约束机制,促进银行可持续发展,维护金融业安全与稳定
(1)继续坚持“资本数量和资本质量并重”的原则,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增强银行吸收损失能力。
(2)实行差别化资本管理,提升资本监管的有效性。为了有效控制银行风险水平,监管机构应当根据银行的不同公司治理结构、业务模式差异及历史风险等实行差别化资本管理,建立明确的监管措施触发机制,提升资本监管的有效性。
(3)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积极推动资本工具审慎创新。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新规正式实施,对银行资本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银行将面临更大的资本补充压力和更高的资本质量要求。在此情况下,监管机构要与有关部门配合,积极推进资本工具创新。要逐步推行信贷资产转让、尝试运用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工具,增强银行信贷资产流动性,缓解信贷资产对银行的资本占用压力。同时,要研究、推动发行优先股、创新资本工具或开拓境外发行市场等方式,为银行多渠道筹集和补充资本。如发行带有减记条款或转股条款的次级债,作为合格二级资本工具。通过发行优先股、创新资本工具或开拓境外发行市场等方式,为银行多渠道筹集和补充资本。
2.建立更为精细化的经济资本约束机制,推动银行业务转型和业务创新
(1)以推动新资本协议达标为契机,推动银行持续加强资本管理各项基础性工作,提升银行风险管理能力和核心竞争力。银行应以内评法实施及高级计量法引入为契机,推动银行进一步加强资本管理基础性工作,强化数据、模型、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银行量化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管理精细化水平。
(2)综合考虑外部监管规定和银行发展战略等因素,建立中长期资本规划和资本补充计划。资本规划应该基于风险评估的结果,并考虑业务发展战略、风险偏好以及可能面临的重大不利情形,确保银行有足够的资本经受住严重危机的考验。使资本规划真正成为各项业务发展规划和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银行业务发展和风险资产增长形成自我约束力。
(3)将经济资本先进理念用于实践,推动业务转型和业务创新,走“轻资本”发展模式。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已经建立经济资本预算和考核机制,内部评级法及高级计量法也正在推行之中,银行应将把经济资本真正运用于风险管理和经营实践,推进业务创新和业务转型,逐步从规模扩张为主的“资本消耗”模式转变为多元化盈利模式和“轻资本”发展模式,节约使用资本并提高资本使用效率。
3.充分发挥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强化股东资本约束机制
(1)加强董事会和派出董事制度研究,持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积极参与重大资本事项审议与管理工作。要进一步研究董事会结构与独立性对银行行为的影响,坚持股权董事和独立董事占多数席位的董事会结构,在制度设计上要改变独立董事由管理层提名,推动监管机构逐步建立中小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制度,进一步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要进一步完善派出董事制度,加强派出董事队伍建设和履职能力建设,强化股权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关键性主体作用,综合运用议案审议、评估报告、发送风险提示函和管理建议函、主动提交议案等方式,积极参与重大资本事项审议与管理工作。
(2)建立银行资本效率考核机制。建立有效资本约束机制,不能单纯依靠监管部门外生力量,必须依靠股东建立资本效率考核机制。可以考虑建立大型国有银行资本考核机制,统筹考核控参股银行资本使用效率,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资本补充的重要依据。
(3)建立银行资本补充机制。国有大型银行资本补充渠道包括内源性融资和外源性融资。考虑到信贷持续增长产生的资本需求,以及资本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资本补充必然对汇金公司造成现实的财务压力。为此,可以考虑通过设置合适的分红比例,增加银行内部积累能力,建立起内源性资本补充机制;通过参与银行配股、定向增发、发行汇金债券等方式,建立市场化的外源性资本补充机制。从长远看,还可以通过合理调整控股比例,建立起战略性的资本补充储备机制。
作者介绍:罗大敏,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世界经济研究,辽宁 大连 116025;张奇,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100010
篇3:浅议资产的证券化
浅议资产的证券化
浅议资产的证券化摘 要:资产证券化直接的影响是资金供给方式的转变,商业银行或财务公司等传统贷款人的角色将被资本市场替代。商业银行参与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可以改善资产负债管理,提高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水平。商业银行应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推进资产证券化,并充分利用优势,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中充当多种角色,提高银行竞争力。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影响;对策
1 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的作用
(1)提升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
一般银行的重要资金来源于其所吸收的存款,而存款之期限大多为短期。但银行若将吸收之存款以不动产抵押贷款之方式贷放出去,则所得到的是一个长期的债权资产。银行以短期的负债融通长期资产,很容易造成流动性的不足。如果银行可以将债权证券化,并于一般债权的二级市场中出售,银行就不必担心流动性的问题。
(2)资金来源多样化。
证券化本身就是一个外部融通的过程。证券化机制的建立为发起人又提供了一种资金来源的渠道。而且银行的资金来源多样化,也能使银行找出较低成本的资金来源组合。
(3)达到资产负债表外化的目的。
由会计的角度来看,证券化的结果,会使表内的资产通过证券化而“表外化”.表外化的主要意义有三:其一为风险性资产比例下降,使得金融机构整体资产风险下降,则金融机构风险性资产准备可以下降;其二为资本准备下降后,原有资本可以产生更高的获利,因此可以提升权益报酬率的表现;其三为长期资产转换为高流动性的短期资产,可以有效地改善资产负债表的流动性。
(4)降低资金成本。
过去承做贷款的金融机构,必须依赖本身的信用向投资人吸收资金,所以贷款承做机构本身的信用评级,决定了其获取资金成本的高低。但经由证券化,以所承做的贷款债权为担保,经过适当的信用增强措施后发行证券,可以使该证券能够取得比发起人本身更高的信用评级,因此可获得较低成本的资金。
(5)提高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
一方面,资产证券化可以降低银行的资金成本。商业银行存款的吸纳需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保证金,而资产证券化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不存在缴存准备金的问题,从而节约了银行资金成本。另一方面,银行可在证券化过程中获取一定的收入。作为发起人,银行可收取借款人贷款账户的利息收入、附加收入、借款人延迟支付的罚金以及为客户(如按揭贷款申请人)代理保险的佣金等等;作为服务者,银行可获得服务费收入,可以利用收取本息与转交特设机构的时间差获得利息收入;一些信誉较好的.银行还可以在其他机构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充当担保人从而取得中间业务收入。
(6)化解不良资产。
资产证券化将以不良资产作为抵押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不良资产的所有权分散给众多投资者。由于资产支持证券背后有资产和信用增级工具作为后盾,信用级别一般都比较高,而且收益率较同一信用等级的证券高,这样,会吸引许多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 资产证券化对银行体系的影响
(1)优化银行体系内部的资源配置。
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新兴商业银行所拥有的资产规模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规模相差很大,难以同国有商业银行竞争。另一方面,新兴商业银行成立的时间较短,资金少,尚未在民众中建立起与国有银行相抗衡的信誉水平。但是新兴商业银行经营决策环节少,对市场需求的反应较灵活,新业务的开发速度快,资金使用效率高,比国有商业银行更富有活力。
(2)资产证券化将有利于推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现代化和规范化进程。
资产证券化配合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为资本市场的供需双方提供收益稳定、投资风险小的新型投资产品和融资工具。一方面使金融资源得到新的、合理的配置,能满足不同偏好的投资者的不同需要,丰富投资人的选择,实现资产所有者转变资产形态的要求;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增加了资金来源,提高了资金融通的效率,改善了资金质量,缓解了资本充足压力。
(3)资产证券化将加剧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竞争。
资产证券化的实施将使筹资、融资的渠道和手段进一步丰富,而市场直接融资的发展则将使非银行金融 机构逐渐进入商业银行的业务领域,间接融资传统阵地将被不断侵蚀。不仅将会减少许多客户对大额银行贷款的需求,也将增加银行吸收存款的难度从而导致银行筹资成本的上升。面对来自资产和负债两方面的激烈竞争,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利润空间将缩小,因此各商业银行必须积极地扩展服务领域。
3 商业银行应对资产证券化的策略
(1)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切入点,积极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
当前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首先应以住房抵押贷款作为切入点,因为该贷款较其他贷款更符合证券化资产的基本特征,比如,贷款质量较高,现金流可预测性较高且相对较稳定,贷款有抵押保障,利息收入持续时间较长,债务人分布广泛,等等。而且,从世界范围来看,住房抵押贷款是一种最为广泛地被证券化的资产,这是因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有助于缓解商业银行一直存在的短借长贷的矛盾。从现实意义来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作为二级市场,其发展有助于促使房地产一级市场运转更为快速和流畅,有助于在一级市场上建立有效的市场筛选机制,培育一个公平、高效的房地产市场,进而促进我国住房金融资金的良性循环。
(2)利用优势,积极参与,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上充当多种角色,提高商业银行收益。
资产证券化使商业银行面临着非中介化的考验的同时也面临着机遇。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上,各专业分工细致,存在诸如专门从事贷款收购标准、组合资产池并按投资者需要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特设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提供信用增级的第三方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出具财务报告、法律报告的服务机构等一系列专门化市场参与机构。而与其他机构相比,商业银行具有较高的信用等级,并在长期的发展中有完善的信息收集系统、信用评估与追踪管理系统以及违约追索系统,具有强大的信贷管理功能。
(3)培养人才,加强研究,为资产证券化的实施创造条件。
资产证券化业务复杂,其实施受制于法律法规的健全、资产评估和信用评级机构的规范、专业 人才队伍的建设等诸多因素,而我国商业银行近期内大规模推进资产证券化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各商业银行目前应着重考虑现实条件,将重点放在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推行创造条件和打好基础上。资产证券化是一项新兴而复杂的业务,专业性强,其开展涉及资产组合、出售、发行、管理等工作及大量的法律、税收、会计问题的处理,需要掌握资产证券化方面的知识及了解我国的具体国情、市场情况、法律和财务制度的复合型人才。所以培养复合型人才,建立人才储备是现代银行业发展的当务之急。目前,商业银行应从逐步发展担保类业务和商人银行业务,提供规范、优质的金融服务入手,积极调整收入来源结构,发挥其信息、人才、技术和专业优势,强化其获取收费性收入的能力,从而增强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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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郑鸣,王聪。现代投资银行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篇4:资产证券化论文
资产证券化论文
资产证券化论文【1】
[摘要]资产证券化对我国金融规模的壮大有着重要意义,已经成为最重要的金融创新活动之一,但目前其在我国的发展还受到一定的限制,为了更好地发展资产支持证券,我们应该采取一些积极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SPV
一、资产证券化的内涵
资产证券化就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现金流收入的金融资产组合成一个资产池,并将其转换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产生于上世纪70年代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现在已经变成当前全球金融市场中一种非常重要的金融创新工具了。
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发起人要根据自身资产证券化的需求确定证券化目标,然后对自己拥有的资产进行清理重组,把这些资产组合成一个资产池。
之所以进行这样的资产组合,是基于大数定律,虽然我们不能预测资产池中每笔单项贷款的收益,但是我们可以根据历史数据对现金流组合整体进行预测,且资产的多样性可以抑制单笔资产的风险,即资产证券化是对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使整体受益的过程;接下来,发起人将资产池“真实出售”给特设机构(SPV),SPV通过信用增级等手段,以购买的资产组合的可预期现金流为担保向投资者发行证券,再用发行证券筹集的资金,支付原始权益人即发起人,以此作为其转移资产的对价,然后再用受让资产所产生的收入向证券投资者支付证券本息。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SPV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设立SPV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真实出售”的方式,最大限度的实现对发起人的“破产隔离”,减少证券投资者受到发起人发生破产而带来的影响。
二、资产证券化的优势
1.满足供需,降低融资成本。
我国有大量的可证券化资产,这些资产如果被证券化可以帮助原始债权人提升资产负债的管理能力,使资金不再闲置,增强了资金的流动性,为其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渠道,由此获取更多收益。
也可以壮大我国金融市场规模,同时为外国投资者进入中国提供了机遇。
2.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选择。
在我国当前银行利率较低的情况下,大量的闲置资金迫切寻求盈利和安全并存的投资方式,资产证券化因其“破产隔离”的特质,无疑为广大投资者提供符合要求的选择,而且资产证券化产生的资产组合一般都包含多种风险与利益分配模式,期限上也各有不同,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力和喜好,加以选择,这样既有利于其提高收益率,也能帮助投资者分散风险,丰富理财渠道。
3.提供商业机会,壮大金融机构。
资产证券化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很多专业领域,需要多方主体的参与,包括负责发行与承销的投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化过程使上述各方可以在资产证券化的设计、评价、承销的过程中,获取可观而稳定的服务收入,特别的,对于投行来说,自身的壮大,也是为应对将来国际投行全面进入中国本土所面临的挑战做准备。
4.有助于加强金融监管,深化金融改革。
由于资产证券化过程的各个参与者均与发行的证券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因这些市场机制所产生的自发性监督力量,对于金融监管起到很大的作用。
并且由于资产证券化可以很容易的变现,在金融机构经营不善时,金融当局也可以比较容易的维持必要的流动性。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现状
我国早期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丹洲小区以800亩土地作为标的发行的'2亿元地产投资券。
此后,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分别试点发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和信贷支持证券(ABS)。
同年12月,建行的 “建元-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发行,标志着资产证券化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的颁布,也为规范资产证券化运作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
长远看,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因为一方面,我国目前有大量的可证券化资产,包括银行贷款、基础设施应收账款等,而另一方面,现在银行存款利率较低,居民需要寻找新的投资途径,机构投资者也需要扩展新的投资渠道,因此,资产证券化就成了理想的选择。
四、对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虽然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已经有了初步的尝试,但是仍然存在很大的障碍,我们必须采取一些积极的措施,全力推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发展。
1.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资产证券化的规定还相当缺乏,我国应该制定相应的资产证券化法规和条例,明确哪些主体可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可证券化资产的范围和发行条件等,并且完善相应的财务监督、风险控制、会计、税收等制度安排。
2.设立信托模式的特设机构(SPV)。
SPV的运作,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我们应特别注意:SPV必须独立于其他金融机构,以避免关联交易;SPV设立有一定的政府背景,以提升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规范证券化运作,也可以降低成本;SPV有义务定期审查有关资产状况,必要时宣布证券发行违约并采取保护投资者的措施;最重要的是SPV必须是不具有破产资格的机构,以达到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要求。
现在各国的SPV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即公司、有限合伙和信托组织形式。
公司制在我国现有公司法体制下有很多难以逾越的障碍,包括注册资本、信息披露等,而有限合伙又不能真正起到破产隔离的作用。
目前,信托在我国有着财产独立性的制度安排,完全符合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机制的本质要求――破产隔离,因此构建信托模式的SPV是最为适宜的。
3.加强金融监管,强大专业人才队伍。
如前所述,资产证券化的实现需要很多机构的共同协作,因此我们必须加强金融监管,建设一个规范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市场,提高运作过程的透明度,巩固社会信用体系,完善担保市场,培养具备的专业知识并具有职业素养的人才。
4.大力扶持机构投资者的发展。
推动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在内的机构投资者购买资产支持证券,为其投资提供制度保障,并且有效沟通资产支持证券的供需,才能最大程度的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聂艳辉:资产证券化的机理及理论研究.金融经济,.18
[2]黄芬平:资产证券化中有关SPV设立的若干问题研究.金融经济,2006.18
资产证券化创新【2】
【文章摘要】
结合近期国务院针对金融业发展提出的“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政策指导,通过梳理国际和国内资产证券化诞生和发展历程,揭示了资产证券化创新贸易融资证券化业务开展的积极意义。
虽然各国金融环境有所差异,法律形态各尽不同,但发展贸易融资证券化业务能够借鉴国际现有的成熟经验,加快我国资产证券化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步伐。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贸易融资证券化;风险转移;资本
1 资产证券化定义
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
发起人将缺少流动性,但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按类别打捆组成资产池,出售给特殊目的公司(SPV),由SPV以基础资产为担保发行债券。
2 国际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
现代证券化业务的诞生通常追溯到1970年美国抵押资产证券化(MBS-Mortgage Backed Securitization)的兴起。
当时其他国家已存在类似的融资形式,像丹麦和德国早在240多年前就已开展被称为潘德布雷夫“Pfandbriefe”的抵押证券化,抵押债券是指投资者在证券化中拥有高级权益类的抵押资产。
日本也早在美国之前在1931年就对抵押资产证券化进行了立法。
篇5: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 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 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第一节 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
(一)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拥有50%以下(含)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
1.通过与其它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该金融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金融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该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确定对被投资金融机构表决权时,应考虑直接和间接拥有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当期可转换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对于当期可以实现的潜在表决权,应计入对被投资金融机构的表决权。
(三)其它证据表明商业银行实际控制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情况。
控制,是指一个公司能够决定另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据以从另一个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未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多数表决权或控制权,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纳入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一)具有业务同质性的多个金融机构,虽然单个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占银行集团整体资产规模的比例较小,但该类金融机构总体风险足以对银行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
(二)被投资金融机构所产生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足以对银行集团的声誉造成重大影响。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保险公司不纳入并表范围。
商业银行应从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对保险公司的资本投资,若保险公司存在资本缺口的,还应当扣除相应的资本缺口。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50%以上表决权或对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控制权,但被投资金融机构处于以下状态之一的,可不列入并表范围:
(一)已关闭或已宣布破产。
(二)因终止而进入清算程序。
(三)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它突发事件的影响,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被投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被投资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处理方法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计算未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从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其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的所有资本投资。若这些金融机构存在资本缺口的,还应当扣除相应的资本缺口。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并表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内部制度。商业银行调整并表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报银监会备案。
第十八条 银监会有权根据商业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股权结构变动、业务类别及风险状况确定和调整其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
第二节 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资本充足率: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总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它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计算各级资本和扣除项。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的规定分别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第三节 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
(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
(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
(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特定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逆周期资本的计提与运用规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外,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当计提附加资本。
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认定标准另行规定。
若国内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所适用的附加资本要求不得低于巴塞尔委员会的统一规定。
第二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资本要求以外,银监会有权在第二支柱框架下提出更审慎的资本要求,确保资本充分覆盖风险,包括:
(一)根据风险判断,针对部分资产组合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
(二)根据监督检查结果,针对单家银行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
第二十七条 除上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外,商业银行还应当满足杠杆率监管要求。
杠杆率的计算规则和监管要求另行规定。
第三章 资本定义
第一节 资本组成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应符合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合格标准。
第二十九条 核心一级资本包括:
(一) 实收资本或普通股。
(二) 资本公积。
(三) 盈余公积。
(四) 一般风险准备。
(五) 未分配利润。
(六)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第三十条 其它一级资本包括:
(一) 其它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二) 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第三十一条 二级资本包括:
(一) 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二) 超额贷款损失准备。
1.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
前款所称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最低要求的部分。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指100%拨备覆盖率对应的贷款损失准备和应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两者中的较大者。
2.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0.6%。
前款所称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预期损失的部分。
(三) 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第二节 资本扣除项
第三十二条 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商业银行应当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以下项目:
(一) 商誉。
(二) 其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三) 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
(四) 贷款损失准备缺口。
1.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贷款损失准备缺口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低于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的部分。
2.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贷款损失准备缺口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低于预期损失的部分。
(五) 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
(六) 确定受益类的养老金资产净额。
(七)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的股票。
(八) 对资产负债表中未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进行套期形成的现金流储备,若为正值,应予以扣除;若为负值,应予以加回。
(九) 商业银行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之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各级资本工具,或银监会认定为虚增资本的各级资本投资,应从相应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
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发行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应从相应的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
对应扣除是指从商业银行自身相应层级资本中扣除。商业银行某一级资本净额小于应扣除数额的,缺口部分应从更高一级的资本净额中扣除。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合计超出本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应从各级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
小额少数资本投资是指商业银行对金融机构各级资本投资(包括直接和间接投资)占该被投资金融机构实收资本(普通股加普通股溢价)10%(不含)以下,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本投资。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核心一级资本投资合计超出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应从本银行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其它一级资本投资和二级资本投资应从相应层级资本中全额扣除。
大额少数资本投资是指商业银行对金融机构各级资本投资(包括直接和间接投资)占该被投资金融机构实收资本(普通股加普通股溢价)10%(含)以上,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本投资。
第三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递延税资产外,其它依赖于本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超出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应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
第三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在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的对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和相应的净递延税资产,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的15%。
第三节 少数股东资本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附属公司适用于资本充足率监管的,附属公司直接发行且由第三方持有的少数股东资本可以部分计入监管资本。
第三十九条 附属公司核心一级资本中少数股东资本用于满足核心一级资本最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的部分,可计入并表核心一级资本。
最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为下面两项中较小者:
(一)附属公司核心一级资本最低要求加储备资本要求。
(二)母公司并表核心一级资本最低要求与储备资本要求归属于附属公司的部分。
第四十条 附属公司一级资本中少数股东资本用于满足一级资本最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的部分,扣除已计入并表核心一级资本的部分后,剩余部分可以计入并表其它一级资本。
最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为下面两项中较小者:
(一)附属公司一级资本最低要求加储备资本要求。
(二)母公司并表一级资本最低要求与储备资本要求归属于附属公司的部分。
第四十一条 附属公司总资本中少数股东资本用于满足总资本最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的部分,扣除已计入并表一级资本的部分后,剩余部分可以计入并表二级资本。
最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为下面两项中较小者:
(一)附属公司总资本最低要求加储备资本要求。
(二)母公司并表总资本最低要求与储备资本要求归属于附属公司的部分。
第四节 特殊规定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工具有确定到期日的,该二级资本工具在距到期日前最后五年,可计入二级资本的金额,应当按100%、80%、60%、40%、20%的比例逐年减计。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2010年9月12日前发行的不合格二级资本工具,2013年1月1日之前可计入监管资本,2013年1月1日起按年递减10%,2022年1月1日起不得计入监管资本。
前款所称不合格二级资本工具按年递减数量的计算以2013年1月1日的数量为基数。
带有利率跳升机制或其它赎回激励的二级资本工具,若行权日期在2013年1月1日之后,且在行权日未被赎回,并满足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其它所有合格标准,可继续计入监管资本。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2010年9月12日至2013年1月1日之间发行的二级资本工具,若不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但满足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其它合格标准,2013年1月1日之前可计入监管资本,2013年1月1日起按年递减10%,2022年1月1日起不得计入监管资本。
前款所称不合格二级资本工具按年递减数量的计算以2013年1月1日的数量为基数。
第四十五条 2013年1月1日之后发行的不合格资本工具不再计入监管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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