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千学网!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实用文 > 其他范文

我国上市公司审计费用问题及对策探究

时间:2022-08-21 08:48:40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我国上市公司审计费用问题及对策探究,本文共9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我国上市公司审计费用问题及对策探究

篇1:我国上市公司审计费用问题及对策探究

我国上市公司审计费用问题及对策探究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资本市场在逐渐趋于完善,审计收费越来越重要。我国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是企业审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占据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审计收费的深入分析,可以有效的提高审计独立性和审计质量,然而我国当前在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方面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本文主要从我国上市公司审计收费现状入手,对收费过程中存在的相关审计收费标准的不统一、审计费用的支付方式不合理、价格的恶性竞争、审计收费信息披露的不规范等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字:上市公司;审计费用;对策。

一、研究背景

审计收费是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之间最基础的经济利益关系,审计收费也是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收入来源,并日益成为事务所之间进行竞争的主要手段。而对审计收费进行研究,不仅可以了解我国审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践中的执行情况,还能够从市场角度深入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和上市公司之间的价格交易能力,以及由此反映出的相互之间力量的博弈结果。因此,对审计收费进行研究,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审计质量提高有一定的助益,对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也有深远的意义。审计收费问题不仅关系到事务所的生存、发展,而且对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乃至整个经济秩序的稳定都有着重要影响。近几年来,国内外上市公司会计报表“弄虚作假”丑闻的披露,使人们在对上市公司深恶痛绝的同时,也怀疑注册会计师是不是虚假报告的“帮凶”,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前所未有的诚信危机。而其中审计收费是主要原因之一。

二、我国上市公司审计收费的现状

在我国,审计费用一直被视为一项商业秘密,而且一直以来有人认为,审计费用的公布会引发各事务所调整收费标准,从而引致审计市场的价格战。直到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作为重要事项加以披露。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市场中没有统一的计费标准,有的事务所按公司总资产计算收费,有的按营业收入月算,有的.按注册资本算,更多的则是通过与客户讨价还价确定收费标准,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缺乏行业指导价等标准。审计收费的高低直接影响会计师事务所拥有的经济资源,我国审计收费总体上偏低,收费水平不仅无法与国外同行相比,而且无法与目前审计项目的工作量和所承担的风险相配比。国内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审计费用最低的有三家上市公司,审计费用均为13万元,其审计费用率最低为0.1273‰。我国绝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一般都根据上市公司的资产总额定下一个初步收费标准,然后再适当调整,其收费标准相对来说是比较低的。审计收费总体上偏低,对审计质量产生负面影响。

上市公司在披露支付给事务所的审计费用时,披露的信息比较混乱。有的上市公司在按年度来披露所支付的审计费用,分年度不分事务所;有的按事务所来披露,分所不分年度;有的上市公司披露实际支付的费用,有的则披露应该支付的报酬额;有的上市公司本年度数据中还包括了上一年的金额;部分上市公司不披露事务所的变更情况以及子公司支付给事务所的审计费用;还有少数上市公司未对任何收费信息进行披露。上市公司审计收费事项的不透明,容易产生客户公司的管理当局购买审计意见等有损独立性的行为发生。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披露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三、我国上市公司审计收费存在的问题

1.审计收费标准的不统一

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收费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或是行业指导价格。一些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当地物价局的有关规定如上市公司资产总额的百分比等进行收费,但大多数审计收费由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协商确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审计收费缺乏行业指导价等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在价格上的恶性竞争,从而对审计的独立性和质量产生了负面影响。

2.审计费用支付方式不合理

我国现行的审计费用支付方式是由被审计客户直接向事务所支付审计费用。这种审计费用支付方式导致审计人缺乏经济上的独立性,形成对被审计单位财务上的一定程度的依存性。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人合二为一,审计委托关系也被扭曲为注册会计师接受被审计客户的委托,对被审计客户进行审计,并接受被审计客户支付的审计报酬,即出现“自己出钱审自己”的怪现象。这种直接的审计费用支付方式,在由公司管理层直接支付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或者是屈服于公司管理层的压力,出具不真实的审计意见,满足被审计单位的愿望和要求,从而导致审计失败。

3.审计收费价格偏低导致低价竞争普遍

我国审计收费总体上偏低,收费水平不仅无法与国外同行水平相比,而且无法与目前审计项目的工作量和所承担的风险相配比。国外会计师事务所收费与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收费相比,有着天壤之别。同一个审计项目,四大所的收费高出国内所2- 5倍。低廉的审计收费难以支持注册会计师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低廉的审计收费使得国内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不节衣缩食,减少某些审计程序。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恶性的低价竞争,在审计市场出现比较严重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失败很多都与审计证据不足有关。[论-文-网]

4.审计收费信息披露不规范

虽然证监会特意发布了《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对审计费用等信息的披露内容和格式作了明确规定,但上市公司对相关标准的理解不同,因而有关会计师报酬情况的披露质量不甚理想,所披露信息复杂混乱,数据之间的可比性不强。

四、完善上市公司审计收费的对策

1.统一审计收费标准

收费的标准问题―――高好,还是低好?如何确定为恰当?太高,上市公司负担必增;过低,又必然造成会计师事务所因成本问题而不能派出适当力量,来保证法定审计程序的完成,审计质量也将无法保证。如何确定合适收费呢?是根据主营业务收入量、还是总资产数额?我国财政监管部门可以考虑借鉴国际惯例,以审计工作小时为基本依据来制定公司统一的是审计收费标准,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公司规模、销售收入、财务状况和所处行业的会计处理的复杂程度等多方面的因素,事先预测出工作量和不同级别的审计人员的配备需要,并根据不同级别人员的小时收费标准来决定最终的审计费用。这样就可以解决收费标准不统一、收费水平高低悬殊的问题。

2.改革审计付费方式,提高审计质量

现有的审计收费方式扭曲了审计需求关系,从根本上损害了审计独立性,从而影响审计质量,其原因在于审计客户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直接支付关系,也正是这一直接支付关系,使得审计客户拥有向会计师事务所施压的能力,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类型不是委托客户想要得到的时候,便会采取财务压力或是变更事务所的方式来“购买审计意见”,然而,这样得到的审计意见就失去了其本身的意义。对于被审单位而言,本质上应由资产的所有者及公众投资者委托审计并承担审计费用,但是由于投资者众多而且分散,所以在具体操作上让投资者支付审计费用并不可行,建议改变现有的审计付费方式。

3.按标准收费以避免低价竞争

目前我国有40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总体上存在着执业质量不高,人才难以引进,风险抵御能力差,审计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当审计收费标准由财政监管部门制定后,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标准收费,严禁私自压低价格,造成低价竞争。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时,严格按公认计费标准收费,统一了收费标准,将有利于其保持独立性,避免了上市公司管理层的压力,也提高了其执业质量,另一方面执业质量的提高也将带动会计师事务所声誉提高,有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长期发展,也解决了人才难以引进的问题,也提高了事务所的风险抵御能力,进而杜绝了低价竞争,使得审计市场得到稳定发展。

4.加大审计收费信息的披露力度

我国的审计收费有很大的随意性,相关的信息披露也还很不规范。应加强审计收费的科学性和相关信息披露的规范化。上市公司审计费用数据的公开披露,不仅仅是为社会公众传递审计服务的价格信息,而且还为比较不同事务所和不同上市公司审计质量和审计费用提供了重要依据,审计收费信息的规范披露,不仅能使监管部门了解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情况,还能够有效地遏止事务所之间的恶性竞争,避免委托双方从中收取回扣的现象发生,所以必须加强审计收费披露的监管,同时完善审计收费的有关披露的要求。因此,应进一步加强对审计收费披露的监管,同时完善有关的披露要求,如规定改聘了会计师事务所的上市公司应该对支付报酬情况作更详细的说明,以接受市场的监督。

篇2:上市公司审计风险及对策

上市公司审计风险及对策

近两年来,我国会计市场接连发生重大诉讼案件,许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都被牵扯到经济案件中,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反响。随着国企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的完成,注册会计师更需要对上市公司的审计风险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一、上市公司审计容易遇到的风险

从总体上来看,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风险可分为三个大的方面:(1)财务报告风险。财务报告没有正确编制,不符合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2)财务风险。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甚至失去持续经营能力;(3)欺诈风险。公司有严重欺诈、违法行为。本世纪70年代,各国审计实务普遍由传统审计转变为制度基础审计。但不论是传统审计还是制度基础审计,会计师关注的主要是第一种风险。近年来,由于现代审计都是抽样审计,当公司面临财务困难或因严重违法导致被查办时,注册会计师往往难以幸免。这是因为要找注册会计师的过失甚至串通作弊的证据并不难,国际商业信贷银行案、巴林银行案就是例证。国际五大会计师事务所都已经意识到了风险的最大根源就在这两方面,而不在财务报告本身。因此,他们开始在审计上有一个非常大的转变,那就是由制度基础审计转变为以防范风险为目的或重点的审计。

我国的证券市场目前尚处于初级阶段,上市公司的许多行为还不够规范,有些上市公司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会进行一些“非常操作”,而这些“非常操作”又往往给注册会计师带来很大的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运用专业判断技能,对审计风险进行恰当地评估和谨慎地防范。从我国目前情况看,上市公司在以下状况或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可能面临较大风险:

(一)业务经营方面。上市公司的经济业务越复杂,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相对就越大。有时注册会计师虽然能搜集到很多有力的审计证据,但仍难以证明其经济业务的实质。在此种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往往需冒很大的审计风险。这方面的业务和状况主要有:(1)关联方交易。没有识别关联方交易是导致审计失败的常见例子。有的上市公司通过关联方交易将巨额亏损转移到不需审计的关联企业,从而隐瞒其真实的财务状况。有的上市公司则与其关联企业杜撰一些复杂交易,单从会计方法上看,其利润的确认过程完全合法,但它却永远不会实现。已受处罚的琼民源公司,其5.4亿元的非常收益和6.57亿元的新增资本公积金就是通过关联交易取得的。由于关联交易的复杂性及内部控制、审计测试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并不能保证发现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所有错报、漏报。因此,注册会计师对此类交易的合法性、公约性应予以特别关注。(2)非常交易。不少上市公司为了“扭亏为盈”或达到规定的配股条件,常常采用非常交易,如出让土地、设备、股权等,年末发生非常销售业务、收取政府补贴等,从而获取非常收益。对于这些非常交易的`合法性、有效性、公允性,注册会计师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否则,就可能遗留巨大的风险隐患。(3)非货币性交易。有许多上市公司的交易业务是非货币性的,如转让土地、股权等巨额资产,没有现金流人,只是借记“应收款”,同时确认转让利润。还有一些公司通过非法渠道将资金拆借出去,或者将资金投入子公司,这些资金或资本实际上已难以收回,也没有现金流入,却仍在以此确认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如果注册会计师发现公司的主要收入是非货币性的,其正常的生产经营能力和获利能力就应当受到怀疑。(4)跨地区交易和涉外交易。许多上市公司的业务是跨地区甚至是跨国经营的。有的国家或地区可以以一元钱注册一个公司去进行数亿元的业务而没有法律限制;有的合同本身就是假的;多数上市公司在全国各地有子公司或分销点,致使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如何鉴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如何验证销售收入的实现与否,就成了严重困扰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的大问题。而且,有的公司没有充分认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重要性,不愿支付必要的审计费,更不要说去分销点或国外查帐的差旅费了。在审计范围受到如此限制的情况下,审计风险便在所难免。(5)主营业务严重亏损。与上述几种情况相关联的是,一些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不突出,甚至是亏损。已亏损上市公司的许多扭亏,也是通过非常交易、非货币交易、关联交易等手段而不是通过主营业务来实现的。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注册会计师均应予以特别关注。

(二)资产重组。近两年来,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行为越来越多,有剥离、有收购、有两者混合等形式。不论采取何种形式,都有可能产生很多问题,如股权变更的标志是什么?如何确定重组购买日?重组相关公司的优质资产、不良资产的计价标准是否一致?资产置换、注入优质资产、剥离不良资产、剥离非经营性资产的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和公允?被购并方的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有负债或损失?重组中是否存在操纵利润、虚盈潜亏的问题?对关联单位、关联交易的界定是否准确?对关联交易的计价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大大增加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难度和风险,应予多加谨慎。

(三)复杂的控股关系。有的公司为了达到一定目的,会通过各种办法安排和改变股权结构,自己控制自己。致使从表面上看,有些交易是两个独立(法)人之间的交易,而实际上是关联交易。如有的公司的“儿子”、“孙子”又倒过来成了自己的“爸爸”。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披露终极所有者的规定,许多注册会计师也很少关心“爷爷”是谁,“曾爷爷”是谁,往往看不出公司安排的圈套。因此,注册会计师要特别关注由于控股关系而引起的关联交易,以避免可能存在的巨大风险。

(四)操纵市场股价。在年报或中报前,往往会发生短期内股价的急剧波动,几年来的经验证明,很有可能是有人操纵市场,以达到某种目的。而且这种操纵行为往往和操纵会计数据结合在一起,而操纵会计数据又往往和注册会计师的协助作假或过失有关,如果是这样,注册会计师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注册会计师不可妄为。

(五)会计变更和会计师变更。会计应当遵循一贯性原则,但并不是说绝对不能变更会计方法和会计估计,只要有根据,会计变更是允许的。但是有时候上市公司也会利用这一点通过会计变更来操纵利润,如琼民源在四年的时间内就更换了三个会计师事务所。如果上市公司的会计变更明显不合理,而注册会计师又不表示不同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上市公司时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引起接位注册会计师的注意。上市公司变更注册会计师,如果原因合理,倒还可以,但如果公司屡次变更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如山东的公司不找山东的事务所,今年找北京的事务所、明年找上海的事务所),这种情况下,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则极可能是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在某些重大问题处理方面存在分歧,注册会计师就应当特别当心。

(六)要求尽快出报告和过分依赖管理当局的陈述。有的上市公司往往有意无意地临时委托事务所,而且要求在极短的时间内出审计报告。如果注册会计师为了招揽业务而接受了这样的委托,往往又会由于时间紧迫而过分依赖未经证实的管理当局的陈述或解释,甚至对客户言听计从,从而丧失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就会冒很大的风险。琼民源案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该公司1月19日公布年度报告,事务所从接受委托到出审计报告仅用了一周左

右的时间。这么大一个公司,又在不同地区设有分公司,一周左右能完成所有的审计程序吗?没有风险才怪呢!

(七)法律纠纷。由于种种原因,现在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介入法律纠纷,并给公司造成数量不等的负债或损失,致使公司陷入极度财务困境甚至失去持续经营能力,有的公司可能同时涉及多个法律纠纷。这时,注册会计师要特别当心,审慎考虑是否应该接受委托。已接受委托的,要注意何时需提醒公司加以披露,何时需要求公司提取必要的准备等。对几乎已经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更应谨慎考虑该发表何种审计意见。

(八)非法和非规范的融资行为。上市公司改制上市以前,往往没有好好想一下将筹得的资金投入何种项目,资金筹得后,又面对股民要求报酬的压力,于是,就很容易出现乱存乱投现象,各种非法和非规范的融资行为应运而生。有的将钱存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帮过忙的单位,有的给集团公司长期占用,有的存在境外金融机构炒外汇,有的请证券公司炒股票等等。随着国家加大整顿金融系统的力度,以上非法或非规范融资行为派生的问题将逐步暴露,注册会计师必须加以密切关注。

二、防范和规避审计风险的对策

(一)社会环境方面。良好的执业环境是注册会计师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客观条件,只有有了良好的执业环境,注册会计师才能在执业时坚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从而使审计质量得以保证。但是,从最近几年发生的审计案例看,不少是由于会计师事务所方面及其注册会计师受到被审计单位甚至是某些政府部门的压力而不得不违规、违心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一旦出现问题,就会使自己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因此,注册会计师审计迫切需要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可喜的是,新《会计法》的颁布实施,使单位负责人成为承担会计责任的主体,再加上其他相关的规定,加大了会计打假的力度,必将大大遏制会计造假的行为,从而为注册会计师审计创造良好、宽松的社会环境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二)会计师事务所方面。脱钩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没有退路、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一方面必须加强内部管理,特别要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结合事务所的实际,制定、完善和不断落实审计工作程序和质量控制制度,规范审计工作底稿,认真执行“三级复核”制度,加强执业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执业依靠的是知识、经验和技能,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会计和审计标准、执业要求和审计手段都在不断变化。因此,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不断补充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从而减少执业风险。“

(三)注册会计师方面。注册会计师首先应当树立和强化风险意识,保持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在此基础上,建立严谨踏实的工作作风,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项审计业务,严格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以确保业务质量。其次,主动学习和掌握与审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多看相关的业务书籍和专业杂志,学习别人的经验和教训。再次,慎重考虑出具何种意见的审计报告,千万不可草率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风险已经存在的情况下,应视风险的不同情况,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拒绝表示”同意“意见的审计报告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以转移、分散、规避审计风险。

篇3:上市公司的责任、问题和对策

上市公司的责任、问题和对策

上市公司存在的现实问题:顽疾可真不少

一、 信息披露不规范:犹抱琵琶半遮面,欲说还休

信息披露不规范、不真实是上市公司在招股、上市、再融资和年报、重大事件披露等工作中存在的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些企业为了达到股票发行上市的目的,有意高估资产,虚报利润,虚假包装。有的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发布中期业绩预警公告或者中报、年报等,如比特科技、赣南果业等;有的公司为了迎合庄家炒作本公司股票,有意拖延信息披露甚至配合庄家在不同阶段发布一些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比较典型的有中科创业等。有的公司隐瞒重大信息不及时披露甚至不披露等,金路集团等公司都曾经有不及时披露信息的行为。比较典型的有郑百文采取虚提返利、少计费用、费用跨期入帐等手段,虚增利润1908万,据此制作了虚假上市申报材料;麦科特通过伪造进口设备融资租赁合同,虚构固定资产9074万港元;采用伪造材料和产品的购销合同、虚开进出口发票、伪造海关印章等手段,虚构利润9320万港元,并将虚假利润先转成资本公积金后再转入实收资本,以达到公司上市的目的等等。

二、 业绩报表:水分何其多

利用种种手段,对财务报表进行调控以粉饰业绩,进而达到上市或者再融资甚至操纵股价的目的,是一些上市公司存在的严重问题。大多数虚假上市的公司都有操纵报表、虚构利润的行为。在所有上市公司中,业绩报表造假最典型的是银广夏,中国证监会的查处结果表明:“银广夏公司通过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其中,为1.78亿元,为5.67亿元。”该公司通过虚构利润而成为“蓝筹股”,长期维持了高股价,但骗局被揭穿后,股价一落千丈,使投资者遭受了极为惨重的损失,影响非常恶劣。

三、 关联交易:剪不断理还乱

有关法律法规虽然没有禁止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但要求上市公司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必须公允、公平,并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但是,不少上市公司并未遵循有关规定,在关联交易及其信息披露中存在种种问题。有的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大部分是用来收购关联方的资产。另一方面,由于关联方容易就交易价格、交易方法、付款时间等等达成一致,剥离高龄应收款项、不能盈利的对外投资等不良资产比较容易,因此关联交易甚至成为一些上市公司的操纵和调节利润重要手段,这些公司通过所谓的资产重组,利用关联交易中不正常的交易价格迅速地改善其报表,以保持“虚荣”。

四、 “三分开”分不开: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独立法人,其在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按理应该与大股东等关联方彻底分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也明确要求必须实现“三分开”,但在实践中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尤其是大股东“三分开”却分不开是比较普遍存在的现象,由于在人员、资产、财产上未能实行“三分开”,一些公司的大股东利用种种手段把上市公司募集的资金掏空,使得上市公司本身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都受到了极为严重的损害。

五、 募集资金后:变脸实在太快

这一问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后变更投向的现象频繁。比如诚志股份、中信海直等上市不到半年就改变了募股资金的投向。大量的募股资金或者被大股东无偿占用,或者存入银行,或者委托券商理财,真正投入到预定的投资项目中的资金并不太多,上市公司的解释往往很简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所投资的项目中,真正经过周密调研与论证的项目并不多,投资效益自然大打折扣,结果就出现了另外一个问题:一部分上市公司刚融资完就变脸,预警甚至预亏。据不完全统计,自20首次发行新股或者再融资的上市公司中,有40余家在 中期预警,6家预亏,其中40%的公司是首次发行新股后就预警,而兴业聚酯、天龙集团两家公司刚上市就预亏,河北华玉、华意压缩等7家公司20上半年刚配完股就预警,变脸之快,令投资者惊诧不已。

六、 自炒自家股:都是钞票惹的祸

有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购买本公司的股票有严格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更不允许上市公司在二级市场上炒作本公司股票。但一些上市公司为了牟取高额非法收益,动用大量资金甚至募集资金直接炒作本公司股票,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误导了投资者,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权益,影响非常恶劣。

七、 筹款积极,分配为何消极

自从我国股市开始发展以来,国内企业发起了一次又一次的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浪潮,短短十年间,上市公司已经超过1100多家,年以前主要的再融资方式是配股,政策放开后,上市公司又开始热衷于增发和可转换债券,尤其是年前后掀起了一轮新的再融资热潮,似乎急需大量资金投资,2001年年初至8月底,就有近120家公司公告称将增发新股,30余家公司拟发行可转换债券。但是在上市公司数量迅速增加和再融资热情高涨的同时,对股东的回报却明显减少。据统计,上市公司不分配的比例,1994年不足10%,19上升到48%,和19高达55%以上。2000年全部上市公司分红仅100多亿,根本不能弥补股民交纳的各种税费(当年光印花税就达478亿元)。今年中期仅有56家公司拟拿出“真金白银”回报投资者,还不到上市公司总数的5%。能够连续分红的上市公司属于凤毛麟角,近4年连续分红的上市公司仅30余家。在国外投资者可以分享上市公司成长带来的利润,但在我国股市却是上市公司“索取大于回报”,不少上市公司实际上是靠投资者“输血”来养活。许多上市公司重视募集资金,而轻视回报股民,使得投资者难以从上市公司业绩增长中获得回报,不得不转向短线操作赚取差价。这也是股市投机气氛浓厚的重要原因之一。

八、 资产重组:为了股价还是为了资产优化?

资产重组本来是企业用来调整发展策略、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经营效率的重要手段,国家也鼓励上市公司通过规范的资产重组盘活、优化资源配置。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越来越多,但其中有不少是虚假重组、恶意重组,一些上市公司的重组目的不是为了盘活、优化资产以改善公司经营效率而进行资产重组,而是为了配合二级市场的股价操纵而进行资产重组,利用投资者对资产重组的良好预期画出漂亮的“馅饼”,利用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方法获取巨大的股票投资收益。

上市公司的九大责任

上市公司拥有融资等权利,但同时更重要的是要记住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其中比较重要的有:

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制度是国

际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制度,旨在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证券发行与交易价格的合理形成,促进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公开或者公布其有关信息、资料(财务、经营等方面),以便投资者做出投资判断、选择。我国也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公司法》和《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有严格规定,中国证监会还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信息披露规范,从各个方面更为细致和严格地对上市公司提出了信息披露要求(仅2001年来就颁布了40余条信息披露规范性文件),初步建立了核准制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范的要求,及时、真实和完整进行信息披露。而且,从第一季度起,所有上市公司必须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上市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等证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是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为促进证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质量,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各上市公司必须按照该准则规定的公司治理标准,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要,制定适合上市公司的最佳作法,提升公司治理水准。该准则要求上市公司:1、最大限度地保护股东权益,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决定权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健全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股东大会应该通过公正、公开的方式做出决议。2、控股股东(包括集团公司、授权投资的机构、实际控制人等,下同)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投资的上市公司应严格按法律规定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3、上市公司与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应规范进行,应当遵循所签订的协议,协议内容应贯彻公允、稳定、明确具体的原则,并根据要求予以披露。股东不得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4、有关公司治理的各种制度安排应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要完善董事会的构成、规范董事长的兼职和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以及设立战略决策等专门委员会,建立健全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并且,要建立健全董事、监事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和完善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等等。总之,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改善和通告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

三、应与关联方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实行“三分开”

上市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是其参与市场竞争的首要条件,是其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存在的基础。为了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上的独立性,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有关公司改制上市的法律规范要求公司在改制时必须与包括大股东在内的关联方在人员、资产、财务方面上彻底分开,上市公司要做到产权明晰,面向市场自主经营,各自独立核算和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这是对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也是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监管内容和再融资的条件之一。具体说来,尤其要做到:上市公司管理层应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应通过股东大会等规定的程序,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除董事之外的其他人员不得兼任上市公司执行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秘等)。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经理层及相应的管理机构应功能健全、独立运作。控股股东不得干预上市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运作。控股股东投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上市公司应当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在人员、机构、核算等方面与控股集团公司分开,独立在银行开户及对外结算,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股东不得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等等。

四、投资股市的资金来源和投资运用要符合有关规定

为了扩大我国证券市场的资金来源和促进证券市场的繁荣,中国证监会在年7月29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其中允许股本总额在4亿元以上的公司可采用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发行股票,并允许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上市公司和其他法人参加配售。随后,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不得使用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各类长短期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商业贷款和财政周转金购买配售的股票;上市公司不得使用募股资金和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各类长短期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商业贷款购买配售的股票;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融资申购。注册登记在半年以上的法人方具有参加配售的资格。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上市公司所开立的股票账户,可用于配售股票或投资二级市场的股票,但在二级市场买入又卖出或卖出又买入同一种股票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

五、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公开募集资金,不得将公开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用途的投资

上市公司在公开募集资金时对其使用都有明确的安排,募集完成后应该按照该安排及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合理使用,不得随意变更投向。但在实践中上市公司偏离主业将巨额募集资金用于二级市场炒作和委托理财的现象比较严重,为规范上市公司对公开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了更为严格和明确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其调用计划由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质押或抵押贷款、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当遵循有关规定;公司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除董事会向股东大会作详细陈述并明确表示意见外,还应当履行项目论证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摘引在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的承诺;等等。

六、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的承诺,对投资者负责

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等法律文件中应申明、承诺“本公司董事会确信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者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上市公司在其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且严格按照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等法律文件中对投资者作出的承诺,以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经营企业。上市公司在实施投资项目前多方进行调查和严密论证,不得随意变动募集资金的投向。《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也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要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及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

七、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级人员应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它高级人员必须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授予的职权开展工作,承担诚信勤勉义务与责任,维护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它高级人员因不履行职务或违反诚信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必须符合《公司法》等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全部规定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发行人在初次发行股票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且,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要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如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等。凡是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有关规定的,不得发行股票或者申请股票上市交易。上市公司丧失有关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

九、对外担保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公司法》、《担保法》和《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具体要求有: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上市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应当比照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投资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权。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此外,上市公司还有许多其他责任,如当监管部门对本公司进行调查时应积极配合等,这里不再详述。

根治我国上市公司顽疾、提高我国上市公司质量的对策

上市公司存在的许多问题十分严重,不容忽视,要解决这些问题、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需要证券市场各方长期和不懈的努力,政府和监管部门在其中要发挥主导作用,建议参考以下对策:

一、 提高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

目前证券市场实际上是监管机构、中介机构、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散户)、上市公司等几类主体在进行博弈,为了保证博弈的公平和顺利进行以及实现各方的利益最大化,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就是参与各方一定要遵守规则,而要促使各方都遵守规则,就必须提高违规被查处的概率和违规成本,只有使参与者意识到一旦违规被查处的可能很大而且违规成本很高、因而不敢违规,才能从制度上而不是从道德上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存在的信息披露不真实等问题,核心不在于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健全,其关键在于监管力量和手段不足,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上市公司违规被查处的成本比较低。因此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需要加强监管和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其违规成本。目前比较迫切的是建立和完善中小股东诉讼机制和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尤其是要建立对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制度。民事赔偿制度将对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的证券违法行为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和明显的阻遏效果,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使得投资者因银广夏之类的证券违法行为遭受的损失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救济,投资信心得以增强。

二、 加快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并轨

我国股市的一大特点是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分割、非流通股比重很大,社会公众股只占总股本的25%左右,大部分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国有公司,这种现象导致了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的重大缺陷:国有股一股独大,董事会实际上由大股东掌握,社会公众股东非常分散且比例很小,监督能力、发言权和表决权都很小,中小股东在实践中更倾向于“搭便车”,股东大会因而成为大股东的“一言堂”,大股东决定着公司前途和命运。由于内部缺乏有效的监督,为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和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以牟取非法收益或者掩盖经营上的问题提供了便利。同时,由于上市公司的流通股比例很小,与非流通股的价差巨大,通过二级市场的抛售股票或者收购等外部治理机制也难以发挥作用。上市公司的治理缺陷是其出现信息披露不规范等各种问题的根本原因之一。因此,不但要提高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更重要的是将国有股减持和法人股流通等工作与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建设结合起来,加快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并轨,根治上市公司的治理缺陷。

三、 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完善考核激励机制

国外经验表明,独立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化和抵制“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控制”方面能够起到良好作用,同时也有助于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我国也正在建立和健全独立董事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在206月30日以前至少聘任两名独立董事。但是,问题不在于是否有这个制度,关键在于独立董事是否真正发挥监督作用,如果独立董事不“懂事”、不管事,就有可能像许多上市公司的监事会一样成为摆设,不但不能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中存在的“内部人控制下的国有股一股独大”的治理缺陷,反而造成资源的浪费,甚至被上市公司管理层和大股东利用来进行违规活动。要使独立董事制度发挥作用,监管部门和有关方面必须尽可能为独立董事制度的运作创造有利的环境条件,尤其是要完善独立董事的考核和激励机制。目前一种值得参考的方案是由上市公司按一定标准交钱建立独立董事基金,再由该基金管理者考核独立董事和发放其薪酬。

四、 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对高级管理者建立信用记录

上市公司出现严重的信任危机的重要原因是我国诚信传统薄弱、没有建立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尤其是企业信用体系,失信者得不到应有惩罚。由此出发,当前一个极为紧迫的任务是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倡导诚信文化。这也有许多工作需要去做,其中比较重要的是:强制推行信用评级制度,各银行发放贷款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提供信用中介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并通过资信评级机构定期公布其资信状况,充分揭露不讲信用的上市公司并予以重罚,引导投资者做出正确的判断;通过立法为商业化的信用机构在市场上开展服务提供法律依据和规范;通过资格认证等手段提高信用中介机构的水平,淘汰、关闭不负责的中介机构。最重要的可能是要对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者建立信用记录,在严厉处罚上市公司中严重失信、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员的同时,将其不道德记录上网示众,防止这些人再担任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董事、经理等。

五、 严格市场入口,扩大退市出口

过去在实行额度管理和政府推荐拟发行上市公司时期,不少公司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都采取部分改制重组方式,留下了大量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新老企业实质管理不分等问题;同时,由于缺乏明确、系统的法规和统一的标准来规范企业进入证券市场,加上监管、审核部门把关不严、中介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不少增长潜力差、素质低的公司也混进了证券市场,这是今天上市公司出现如此众多问题的重要原因。今后要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首先就要依据明确系统的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把关,只有在公司治理等方面符合条件的、真正有潜力、运作规范的好企业才允许其进入证券市场,控制好“源头”;并且,要加强证券市场内上市公司的优胜劣汰,扩大退市出口,坚决按照退市标准将那些盈利能力弱、增长潜力差、严重违规的上市公司清理出去,决不手软,才能起到震慑作用。

六、 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和普法宣传

有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但对于不披露、披露不详或虚假披露等行为一直缺乏具体的惩罚性规定,这是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执法力度弱、守法意识不强也是上市公司违规事件层出不穷、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我国法律法规对于上市公司的违规处理也有一些明确的规定,如《公司法》规定,“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可“暂停其股票上市”;“经查实后后果严重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法律条文都形同虚设,在证券市场众多的违法违规案件中,监管者总是“心太软”,真正查处追究、严惩的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并不多,绝大多数只是予以谴责、最多罚款了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结果是严肃的法律失去了惩戒、威慑违法违规者的作用,反而无形中给那些有违法违规非分之想的上市公司打了气、壮了胆。因此,在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的同时,监管部门更要加大执法力度,并且做好普法宣传。值得指出的是,目前监管部门在执法方面的权力是远远和其责任不相称的, 亟待予以加强。

作者:广东证券发展研究中心 黄建欢 来源:《证券时报》

篇4:我国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关系研究

我国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关系研究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可靠性较差,难以真正起到改善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作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失衡,注册会计师处于依从的地位无疑是最根本的原因。本文主要从公司治理结构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市场结构两个角度对这一关系的形成、危害及其治理进行探讨,以期人们对此问题有一个更深入、明晰的认识。

一、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关系失衡及在我国的突出表现

注册会计师审计职业的产生及从自愿走向法定化的发展是以股份制的推行为基础的。在股份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发生了分离,作为财产所有者的股东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委托独立的'审计人员对受托管理财产的经营者履行经济责任的状况进行审查、鉴证和报告。这样,基于受托责任就在上市公司形成了一种审计关系。在“股东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下和上述审计关系中,股东掌握着对经营者的监督控制权,从而自然也掌握着对审计人的委托权,审计人员因为有了“尚方宝剑”,能够保持较高的独立性,对经营者虚计经营成果、粉饰财务状况、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有能力进行深入审查和揭示。因而,可以说这是一种均衡的、正常合理的审计关系。

但随着企业经营活动的日益复杂化、股权分散性和流动性的增强,以及股东“搭便车”现象的产生,“股东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结构逐步向“董事中心主义”的治理结构转变。由于信息不对称,经理人员掌握着更多的有关公司生产经营、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信息,“董事中心主义”结果又演变为“经理中心主义”,即经理阶层日渐把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董事会的控制权反而被削弱,其履行职能越来越形式化,难以为广大股东的利益尽职尽责。在“经理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模式下,经理人员内部人控制所存在的追求个人不当效用的缺陷,到20世纪60年代达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这从当时英美国家注册会计师审计诉讼案件频繁爆发、职业界陷入诉讼浪潮的境地可窥一斑。对案件诉讼原因的分析表明,股东控告审计人员违约、过失或欺诈,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因于公司经营者基于不良意愿对审计人员施加压力,审计人员屈从压力对会计报表发表了不适当的审计意见,或者因公司经营者舞弊造成公司资产和投资者利益受损,注册会计师源于“深口袋责任原则”而被诉。

公司治理结构和由此产生的审计关系失衡在我国表现得比较突出。来自于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经营者事实上集公司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大股东“一言堂”),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并决定着审计人的聘用、续聘、收费等事项,完全成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交易”的契约中明显处于被动地位。从经济上看,在现行审计关系格局和现行注册会计师执业监管与制裁机制下,他们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迁就上市公司,甚至于与上市公司共谋几乎成了一种理性选择。因为,共谋受到查处和责令赔偿损失的概率很小,得到的收益是确定的;而坚持独立客观的立场带来的未来收益则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会计师事务所在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审计关系中处于从属地位,破坏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

[1] [2] [3] [4]

篇5:我国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关系研究

我国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关系研究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可靠性较差,难以真正起到改善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作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失衡,注册会计师处于依从的地位无疑是最根本的原因。本文主要从公司治理结构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市场结构两个角度对这一关系的形成、危害及其治理进行探讨,以期人们对此问题有一个更深入、明晰的认识。

一、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关系失衡及在我国的突出表现

注册会计师审计职业的产生及从自愿走向法定化的发展是以股份制的推行为基础的。在股份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发生了分离,作为财产所有者的股东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委托独立的审计人员对受托管理财产的经营者履行经济责任的状况进行审查、鉴证和报告。这样,基于受托责任就在上市公司形成了一种审计关系。在“股东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下和上述审计关系中,股东掌握着对经营者的监督控制权,从而自然也掌握着对审计人的委托权,审计人员因为有了“尚方宝剑”,能够保持较高的独立性,对经营者虚计经营成果、粉饰财务状况、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有能力进行深入审查和揭示。因而,可以说这是一种均衡的、正常合理的审计关系。

但随着企业经营活动的日益复杂化、股权分散性和流动性的增强,以及股东“搭便车”现象的产生,“股东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结构逐步向“董事中心主义”的治理结构转变。由于信息不对称,经理人员掌握着更多的有关公司生产经营、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信息,“董事中心主义”结果又演变为“经理中心主义”,即经理阶层日渐把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董事会的控制权反而被削弱,其履行职能越来越形式化,难以为广大股东的利益尽职尽责。在“经理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模式下,经理人员内部人控制所存在的追求个人不当效用的缺陷,到20世纪60年代达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这从当时英美国家注册会计师审计诉讼案件频繁爆发、职业界陷入诉讼浪潮的境地可窥一斑。对案件诉讼原因的分析表明,股东控告审计人员违约、过失或欺诈,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因于公司经营者基于不良意愿对审计人员施加压力,审计人员屈从压力对会计报表发表了不适当的审计意见,或者因公司经营者舞弊造成公司资产和投资者利益受损,注册会计师源于“深口袋责任原则”而被诉。

公司治理结构和由此产生的审计关系失衡在我国表现得比较突出。来自于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经营者事实上集公司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大股东“一言堂”),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并决定着审计人的聘用、续聘、收费等事项,完全成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交易”的契约中明显处于被动地位。从经济上看,在现行审计关系格局和现行注册会计师执业监管与制裁机制下,他们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迁就上市公司,甚至于与上市公司共谋几乎成了一种理性选择。因为,共谋受到查处和责令赔偿损失的概率很小,得到的收益是确定的;而坚持独立客观的立场带来的未来收益则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会计师事务所在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审计关系中处于从属地位,破坏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直接降低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价值,给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的稳定运作,乃至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自身的发展都造成了或将造成严重的危害。

二、我国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关系严在重衡的成因分析

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之间审计关系严重失衡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我认为主要的原因来自以下两个方面:

1、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特殊。即公司股权高度集中于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且不能上市流通,由此产生了许多制度性的缺陷。比如,董事会成员主要甚至全部来自作为主发起人的原国有企业,且大多又同时为公司的高层经营管理人员,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现象也很普遍,从而形成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董事会设置的先天不足,为上市公司以后的不规范运作埋下了隐患,而且董事也不可能真正履行其对公司应尽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弱小股东的利益。此外,上市公司的国有性导致经营者的行为严重背离广大股东的利益。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是由政府任命的,他们更多地关注于自身的仕途,而其仕途与公司的发展并不一致,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加之,又缺乏股票期权之类的长期激励机制和西方那种经理人市场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不愿将主要精力放在研究企业发展战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长期成长能力上,而是放在如何争取上级部门的好感上,为此不惜采取短期化行为或操纵会计利润。粉饰会计报表的不当手段。对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施加的压力也随之增大。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缺陷对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构成了巨大的压力。

2、我国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市场结构不合理。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具有上市公司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太多(目前共有105家),市场集中度过低。以报审计为例,笔者统计发现,10家上市公司客户最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市场份额总共只占31.8%。这样,上市公司选择的空间很大,“东方不亮西方亮”,总可以找到愿满足其不当意愿的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二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活动带着显著的地域性。我国上市公司由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比例平均达到79.4%。非10家最大事务所本地化比例更是高达81.6%。这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时就特别容易受到当地政府的不当干预,与当地政府和企业存在千丝万缕利害关系的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也往往很难抵御政府和企业的不当压力。这从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可窥见一斑,如本地化程度较高的非“十家”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比例要低于本地化程度较低的“十家”事务所7个百分点。

三、对改善我国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关系的设想

为了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价值,确保其真正成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鉴证者、企业经营风险的预警者、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秩序的保护者,必须设法改变上市公司审计关系失衡的状况。根据上述成因,我们认为应从制度创新和结构调整两个重要方面来采取措施,以构建均衡的审计关系格局。

1、修订《公司法》,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如取消《公司法》中有关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方面的“特别待遇”,实现公司股东结构、股本结构的多元化,允许竞争性行业企业的国有股份自由流通;建立合理的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结构,即取消《公司法》对经理职权设置的条款,改为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防止经理人员凌驾于董事会之上,禁止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确认独立董事制度,改变董事会构成单一、被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局面,抑制执行董事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增设限制控股股东权力的条款,比如规定控股股东不能占据全部董事职位,限制控股股东的投票权等;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加强股东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等等。与此相关,国家还应积极推行公司上市的核准制并逐步向注册制的国际惯例过渡,削弱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企业包装上市的动因;从实质上改变经理人员的行政官员身份,同时构造具有保护投资者利益和激励经营者双重作用的股票期权机制,使经营者通过追求公司利润最大化

和长期成长性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

2、引入审计委员会制度,实行新的审计委托关系。审计委员会制度诞生于美国,1972年3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的建议,发布了第123号会计系列公告,同意所有上市公司建立由独立的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1977年,纽约证交所正式要求:每家上市的本国公司,作为其证券交易或继续交易的条件,必须在1978年6月30日前建立和保持一个完全由独立于管理部门并不受任何其他关系牵连、能独立进行判断的董事组成的常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履行选择、聘用和解聘外部审计师的职能,并有权与外部审计师讨论审计计划和审计结果、有关会计和内部控制等事项。以大大增强外部审计的'独立性。19,AICPA独立性准则委员会(根据与SEC达成的共识成立的)发布的、专门适从于SEC管辖公司的第一号准则公告“与审计委员会讨论独立性问题”,再次强调了审计委员会对提高外部审计师独立性的重要意义。鉴于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形同虚设,股东大会流于形式(这也是世界性趋势),我们认为也有必要引入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制度,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委托和批准解聘审计机构、审查审计工作的职权。

3、加强对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为了防止公司经营者用威胁变更电位机构的手段逼迫会计师事务所屈从其不合理要求,及时向投资者和公众披露公司变更审计机构的情况是必要的。美国SEC制定的“8-K报告”就规定了揭示变更独立审计人员的要求。我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和《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也作出了这方面的规定,但很不充分。还应加强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公司之间在会计准则应用、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审计范围、审计收费等重要事项上存在的意见分歧等方面的揭示。这无论是对提高现任审计人员的独立地位,还是对警醒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后任审计人员注意评估该公司的审计风险,都是极为重要的举措。

4、培育寡占型的上市公司审计市场结构。研究产业组织的经济学家一般将市场结构划分为垄断、寡占、垄断竞争和完全竞争四种型态。其中,寡占是指市场上只有几个提供相似或相同产品的卖者。基于上市公司审计这种“服务产品”的特殊性(质量高低直接影响众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和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和无差别性(均为按审计准则执行的法定审计,各家会计师事务所在同一领域进行竞争),我们认为构造寡占型的审计市场结构是十分有益的。

(1)可以减弱审计活动的地域性,避免来自当地政府的行政干预和当地企业牵制。

(2)可大大缩小上市公司的选择空间,使其难以再采用威胁变更事务所逼其就范的不正当手段。

(3)有利于保持审计业务的连续性,从而可以通过更准确地评估和控制客户的审计风险来提高以后审计质量,通过利用以前年度审计工作底稿、简化重复性的首次审计时已实施的审计程序、提高搜集和鉴别审计证据的效率来降低后续审计成本(并使首次审计的固定成本得到分摊),增加事务所的利润。这样,就避免了事务所因审计命运的不确定性易出现的短期化行为及对审计质量的损害问题(不愿意投入必要的审计人力和财力)。

(4)可以据此形成若干家规模很大的会计师事务所,增强其保持独立性的实力并实现其规模经营的经济性。

由于目前我国审计市场因行政干预已被人为地分割,放像西方国家那样仅靠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实现寡占型的审计市场结构短期是难以奏效的。为加快审计市场的结构调整,必须发挥政府的作用,如由财政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联合发文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市场的准入标准,比如要求事务所具备50名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有若干年上市公司审计资历且没有被处罚的记录等,以促使事务所进行合并和联合,不断扩大规模和提高市场占用率。

5、继续推进以“脱钩改制”为核心的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积极发展合伙制事务所。合伙制事务所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个人利益(包括人力资本投资)与事务所业绩和命运紧密相联,更有压力和动力增强风险、责任、质量和品牌意识,自然也更有压力和动力抵御来自上市公司经营者的不当意愿。正因为如此,合伙制是西方国家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绝对主流。当然,在我国,发展合伙所必须研究如何建立责权利相互协调的内部运作机制,以解决“一年合伙,二年红火,三年散伙”的问题。

6、进一步开放会计服务市场。这既是适应国际会计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趋势、与会计服务业具有比较优势的发达国家顺利进行“入世”谈判的现实要求,又是充分利用国际知名会计公司的审计技术、管理经验、市场开发技巧和人才培训机制,进一步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乃至走向国际市场的需要。同时,通过办好中外合作所和发展国际知名会计公司的中国成员所,这对改变我国审计市场的成份结构,增强上市公司审计独立性和客观性也是十分必要的

篇6:试论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问题

试论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问题

试论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问题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问题在我国是一个极有研究价值的课题。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不完善以及历史因素等诸多原因,不正当关联方交易在我国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而这些不正当的关联方交易中往往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使关联方交易违背了等价有偿的商业条款,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关联方交易的发生,进而损害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也给国家带来了危害。因此研究关联方交易的概念、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的建议,这对于从防患于未然角度遏制不当关联交易的过度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联方交易的有关概念

(一)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交易是指一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与在该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在我国,上市公司绝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为了争取上市,母公司将其“优质资产”剥离成为上市公司,而人员、财务、资产等却没有彻底分开,使得这些上市公司存在先天的对母体强烈依赖的局限性。因此市场经济中的关联方交易是不可避免的。

(二)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动机

一方面关联方交易可以利用虚假的销售来实现收入的增长或成本的降低,以达成操纵利润的目的。有些上市公司资产负债表存在大量的应收账款,这些交易基本上是与其关联的企业进行赊账而来的。另一方面关联方交易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提升企业的营运效益和盈利能力,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二、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存在问题

(一)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

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都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有些还是将一个企业的一部分剥离出来加以改制,因此,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子公司及附属公司、兄弟公司、联营公司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再加上市公司地位和功能的特殊性,以及企业改组上市的各种各样的目的,利用关联交易来调节上市公司的业绩已成为证券市场上最为常用的利润操纵手段,几乎所有的上市公司在关联方之间均存在密切的购销、资产重组、融资往来及担保、租赁等事项。

(二)利用关联方交易偷逃税款

与国外公司一样,我国上市公司所进行的关联交易也存在逃避税收的动机,目前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的所得税率为15%,而一般企业的为33%,税率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一些上市公司从避税的角度出发,通过关联交易尽可能地把利润往上市公司转移。同时不同地区的税率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一些上市公司有许多控股子公司,这些子公司分属于不同地区,由于不同地区的税率不同,使得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往税率低的子公司转移利润,从而导致国家税收流失。

(三)关联方信息披露不充分

现行披露很大程度上注重关联交易形式上的披露,而对它的经济实质、背后的缘由,没有做出披露规定,又由于现行披露要求过于原则化、简单化,使得认定上市公司在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时是否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相当困难,这就造成相应的处罚难以落实,这反过来又助长了不规范披露。

三、关联方交易问题分析

(一)关联方及其交易的界定不清晰

对潜在关联人的规定不够清楚;虽然我国的上市规则增加了潜在关联人的概念,但从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所包含的内容来看,我国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的范围要比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对关联方所规定的范围小得多。同时关于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的问题。由于公司治理方面的缺陷,一些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之间存在通过关联方交易转移经济利益的行为,而为规避监管,公司常常以不违规的形式来掩盖其不合规的实质。

(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不少公司上市后,领导体制、决策过程依旧,管理制度、管理方法依旧,经营机制、政企关系依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严重扭曲,有的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长直至总经理、副总经理,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长、经理班子重合,使上市公司经营者从未真正感受到要对股东负责的压力和来自股东的鞭策。另外由于目前国有股不能流通,外部治理结构就难以起作用,公司的管理层就受不到来自外部的约束。因此,我国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多以协议收购为主,这也给关联交易提供了存在的基础。

(三)关于关联交易披露的准则尚待完善

我国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范主要通过披露进行,并已形成了由初始披露、持续披露构成的披露体系。但是准则中,对关联交易的'披露过于原则。现行披露中对关联交易定价政策的披露缺乏详细的规定;同时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不及时;年报和中报的披露存在前松后紧的现象。通常业绩好的先公布,业绩差的后公布,这样容易造成股市人心波动,对证券市场的稳定不利。

四、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几点建议

(一)规范关联企业关系

为了避免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在企业改组上市过程中,应该规范关联企业之间的关系,对有关企业上市之前的改制,资产重组时应将供应、生产、销售组成具有独立完整的系统并迫使上市公司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这样会大大地减少关联交易的产生,为杜绝不当关联交易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完善关联方交易制内部控制

关联方交易内部控制主要针对非公允关联方交易,或者说是失控的关联方交易。加强关联方交易内部控制可以促使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和提高公司经营绩效。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关联方交易内部控制有助于保护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加强关联方交易内部控制有助于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

(三)关于关联交易披露的准则尚待完善

我国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范主要通过披露进行,并已形成了由初始披露、持续披露构成的披露体系。但是准则中,对关联交易的披露过于原则。

1.现行披露中对关联交易定价政策的披露缺乏详细的规定。如准则没有要求披露交易价值的详细确定方法及与市价的可比性。2.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不及时。()我国颁布的《关联方交易》的具体准则,对关联方关系交易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但由于控股股东在关联交易中有决定权,具有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权为自身谋利的行为动机,并且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美化财务报表的花样层出不穷。根据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如发生对股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知情的关联交易时,应及时披露,但仍有不少公司不在第一时问披露。另外,年报和中报的披露存在前松后紧的现象。通常业绩好的先公布,业绩差的后公布,往往在规定期限的最后,上市公司集中大量披露,这样容易造成股市人心波动,对证券市场的稳定不利。

结束语

目前我国虽然已充分认识到了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问题的重要性,并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政策与规定来解决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问题,但仍存在不足,还需要不断地改革和完善。因此,我国还应加强对关联方交易问题的研究,从理论上进一步理清关联方交易问题的机理,以便建立一个健全、有效的关联方交易机制,这样对规范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交易,以及提高资本市场的会计信息质量,将会产生重大影响。

篇7:试论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问题

试论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问题

【论文摘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的不断增多,关联方交易在我国经济活动中也越来越普遍。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存在不少问题,原因在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过于集中,法人治理结构缺失,有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信息披露不完善。因此,应通过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关联交易披露的会计标准、规范关联企业关系和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等手段有效解决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问题。

【论文关键词】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动机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问题在我国是一个极有研究价值的课题。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不完善以及历史因素等诸多原因,不正当关联方交易在我国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而这些不正当的关联方交易中往往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使关联方交易违背了等价有偿的商业条款,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关联方交易的发生,进而损害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也给国家带来了危害。因此研究关联方交易的概念、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的建议,这对于从防患于未然角度遏制不当关联交易的过度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联方交易的有关概念

(一)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交易是指一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与在该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在我国,上市公司绝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为了争取上市,母公司将其“优质资产”剥离成为上市公司,而人员、财务、资产等却没有彻底分开,使得这些上市公司存在先天的对母体强烈依赖的局限性。因此市场经济中的关联方交易是不可避免的。

(二)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动机

一方面关联方交易可以利用虚假的销售来实现收入的增长或成本的降低,以达成操纵利润的目的。有些上市公司资产负债表存在大量的应收账款,这些交易基本上是与其关联的企业进行赊账而来的。另一方面关联方交易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提升企业的营运效益和盈利能力,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二、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存在问题

(一)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

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都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有些还是将一个企业的一部分剥离出来加以改制,因此,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子公司及附属公司、兄弟公司、联营公司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再加上市公司地位和功能的特殊性,以及企业改组上市的'各种各样的目的,利用关联交易来调节上市公司的业绩已成为证券市场上最为常用的利润操纵手段,几乎所有的上市公司在关联方之间均存在密切的购销、资产重组、融资往来及担保、租赁等事项。

(二)利用关联方交易偷逃税款

与国外公司一样,我国上市公司所进行的关联交易也存在逃避税收的动机,目前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的所得税率为15%,而一般企业的为33%,税率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一些上市公司从避税的角度出发,通过关联交易尽可能地把利润往上市公司转移。同时不同地区的税率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一些上市公司有许多控股子公司,这些子公司分属于不同地区,由于不同地区的税率不同,使得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往税率低的子公司转移利润,从而导致国家税收流失。

(三)关联方信息披露不充分

现行披露很大程度上注重关联交易形式上的披露,而对它的经济实质、背后的缘由,没有做出披露规定,又由于现行披露要求过于原则化、简单化,使得认定上市公司在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时是否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相当困难,这就造成相应的处罚难以落实,这反过来又助长了不规范披露。

三、关联方交易问题分析

(一)关联方及其交易的界定不清晰

对潜在关联人的规定不够清楚;虽然我国的上市规则增加了潜在关联人的概念,但从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所包含的内容来看,我国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的范围要比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对关联方所规定的范围小得多。同时关于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的问题。由于公司治理方面的缺陷,一些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之间存在通过关联方交易转移经济利益的行为,而为规避监管,公司常常以不违规的形式来掩盖其不合规的实质。

(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不少公司上市后,领导体制、决策过程依旧,管理制度、管理方法依旧,经营机制、政企关系依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严重扭曲,有的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长直至总经理、副总经理,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长、经理班子重合,使上市公司经营者从未真正感受到要对股东负责的压力和来自股东的鞭策。另外由于目前国有股不能流通,外部治理结构就难以起作用,公司的管理层就受不到来自外部的约束。因此,我国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多以协议收购为主,这也给关联交易提供了存在的基础。

(三)关于关联交易披露的准则尚待完善

我国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范主要通过披露进行,并已形成了由初始披露、持续披露构成的披露体系。但是准则中,对关联交易的披露过于原则。现行披露中对关联交易定价政策的披露缺乏详细的规定;同时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不及时;年报和中报的披露存在前松后紧的现象。通常业绩好的先公布,业绩差的后公布,这样容易造成股市人心波动,对证券市场的稳定不利。

篇8: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我国股票市场的不断发展,股市的国际化、规范化程度正日益提高,我国股市的信息披露制度从无到有,已经形成一套初步的信息披露制度,对维护股市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起了积极作用。但是,我们看到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依然不少,会计信息披露所涉及的违规、违法事件仍时有发生。因此,深入揭示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寻找治理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对策,以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仍然是需要我们认真探讨的一个问题。

篇9: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及对策

1.信息披露不真实。  股份公司为了公司股票上市需要、影响股票的市价、公司管理业绩评价或筹资的方便等目的,往往采取操纵行为,弄虚作假,披露不真实的会计信息。1997年2月琼民源的年报所披露的所谓4.41亿元的其他业务利润和6.57亿元的资本公积金的解释,便是典型的一例。这一违规事件随着“中关村”的上市已经告一段落。不过,99年中国证监会仍几度公告处罚出具虚假公告的上市公司,如:东方锅炉为达到上市目的,虚增92-94年利润1500万元,在上市公告中做虚假披露;蓝田股份在股票发行申报材料中,虚增无形资产1100万元、虚增银行存款2770万元;四通高科虚假披露上市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虚假披露96年、97年、98年中期公司的资产、收入、利润的财务报告;此外,还包括飞龙实业、中国高科等公司的违规虚假披露行为,类似此种情况屡见不鲜。

2.信息披露不充分。表现为公司对应披露的信息不作全面的披露,而是采取避重就轻的手法,故意夸大部分事实、隐瞒部分事实,误导投资者。有的公司甚至对一些重大事件不予披露,如深发展96年3月至97年4月间,动用3.11亿元直接炒作本公司股票;佛山照明在95年5月至96年11月间,违规贷款6.3亿元给银行和证券公司。这些重大的违法、违规事件在被查处之前有关公司根本没有通过任何方式予以披露。

3.信息披露不及时。《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重大事件的报告提交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并向社会公布,说明事件的实质。这一规定对于防止知道未公开信息的内幕人士进行内幕交易有积极的意义。不过,信息披露不及时的`现象也是时有发生,如:97年6月石家庄宝石电子公司市场畏缩,黑白玻壳及显像管生产线相继停产,这一重大生产经营环境变化的情况在年报中没有公布,直到98年4月30日才予以披露。

上述罗列的这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都直接导致了会计信息的失真,对于股市健康发展、对于国企改革乃至对于社会、国家来讲,都是贻害无穷的。而对于广大股市投资者来说,会计信息的失真会给他们的投资决策带来误导,以至投资失误带来损失,将会打击投资者的信心,不利于股市的正常发展;信息披露的不规范,还容易产生内幕交易,造成公司内幕人士的“信息优势”,产生哄抬股价或刻意打压股价以牟取暴利的现象;会计信息的失真,会掩盖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中的某些矛盾,造成国有资产和财政收入的大量流失,此外,还可能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为部分作风不正的上市公司领导的贪污腐化大开方便之门,动摇企业的发展和生存之道,污染社会风气。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原因分析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表面上看责任在于公司的会计人员,实际上,实践中的会计信息的制造和发布不是由会计人员独立完成,而是受到了多方的干预。这种出于各种目的的干预,使会计信息的质量、披露的完整性与及时性受到了影响,当这样的干预使会计过程偏离正常的轨道时,便产生了信息披露的不规范。具体说来,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 有关管理部门执法不严,部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目前 ,我国证券市场已出台了《证券法》及〈〈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规,对会计信息披露行为起了规范作用,实践中也依据法律、法规对某些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作出了制裁。不过,现实中,存在违规但没有受到处罚的行为却仍然大量存在,股市中信息披露为“大户、庄家”的操纵行为服务的现象时有发生,有关管理部门执法不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助长了违规行为,也客观导致部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员法制观念淡薄。

2. 上市公司会计人员的“双重身份”导致他们地位不高,利益得不到保障。在我国股市中,国有股占了最大比例,由于产权不明晰等原因,往往导致国有股产权主体的虚致,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常常缺乏明确的国有股产权主体的约束;而社会公众股东极为分散,无力行使对公司经理人员的制约。因此,上市公司经理人员的经营行为往往会脱离股东的利益,利用职权阻挠反映他们不合理甚至违法的会计信息对外公布。而会计代表国家利益对公司进行监督就十分困难,因为会计人员既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管理人员,又是代表国家对企业实施经济监督的工作人员。这种“双重身份”使得会计人员在执行财会制度时常常进退两难,若不按经营者的意图办事,其应有的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弄不好还有下岗的可能。这样一来,他们只得依从公司经理人员的意图,编造虚假的会计信息。

3. 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没有履行其应有的职责。有些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为了维持与上市公司的良好关系和眼前利益,在实践中并没有很好得履行职责。有的会计师事务所还为虎作伥,对虚假的会计信息不单不揭露,还通过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等手段,为作假者服务。这种做法客观上助长了部分上市公司的违规违法行为。

现代企业会计审计的问题及对策

现代企业会计审计的问题及对策

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村镇银行发展的问题及对策

探究营改增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我国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企业信息化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我国农业投资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商业银行存款流失问题与化解对策

《我国上市公司审计费用问题及对策探究(精选9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