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在这给大家整理了高会辅导:第四节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本文共4篇,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篇1:高会辅导:第四节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一、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内容
1、因他人使用本企业现金而收取的利息收入。这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存、贷款形成的利息收入及同业之间发生往来形成的利息收入等。2、因他人使用本企业的无形资产等而形成的使用费收入。他人使用本企业的资产取得的收入还应包括他人使用本企业的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因债权投资取得的利息收入及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股利收入等二、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的确认原则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企业应根据对方的信誉情况、当年的效益情况以及双方就结算方式、付款期限达成的协议等方面进行判断。如果企业估计收入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就不应确认收入。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利息收入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存、贷款利率确定;使用费收入按企业与其资产使用者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确定。当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企业才能进行确认。三、利息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利息收入应在每个会计期末,按未收回的存款或贷款等的本金、存续期间和适当的利率计算并确认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应按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四、使用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如果合同、协议规定使用费一次支付,且不提供后期服务的,应视同该项资产的销售一次确认收入;如提供后期服务的,应在合同、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如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使用费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或合同规定的收费方法计算的金额分期确认收入。例题:a公司初将其所拥有的一座桥梁的收费权出售给d公司,20年后由a公司收回收费权,一次性收取收入5000000元,款项已收存银行。售出20年期间,桥梁的维护由a公司负责。
此题是一项如何确认使用费收入的问题。当合同或协议规定使用费一次支付,且不提供后期服务的,应视同该项资产的销售一次确认收入;如果提供后期服务的,应在合同、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本题中,桥梁使用权售出20年期间,桥梁维护仍由a公司负责,故应按上述后者来确认a公司的19的收入,即5000000/20年=250 000元。篇2:高会辅导:第二节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一、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提供一项劳务取得的总收入,一般按照企业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确定。
由于提供劳务的种类很多,如旅游、运输(包括交通运输、民航运输等)、饮食、广告、理发、照相、洗染、咨询、代理、培训、产品安装等。提供劳务的内容不同,完成劳务的时间也不等,有的劳务一次就能完成,且一般均为现金交易,如饮食、理发、照相等;有的劳务需要花较长一段时间才能完成,如安装、旅游、培训、远洋运输等。对于一次就能完成的劳务收入,其确认方法比较简单,在劳务完成时即确认收入。而对于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的劳务,可能会存在跨越一个会计年度的情况,为了准确确定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及相关的成本费用,本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如能对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可靠计量,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但如一项劳务的开始和结束均在同一会计年度,则应在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这样可能会出现同一项劳务由于所处的期间不同,所采用的方法也不同,例如,同一项产品安装工程,工期均为4个月,但一项从2月至5月,一项从11月至次年2月,前者在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后者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如果提供该项劳务的交易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因此,劳务收入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确认和计量:
(一)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收入的确认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确认的金额为合同或协议总金额,确认方法可参照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二)提供劳务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报告期间劳务收入的确认
1、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且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对该项交易的结果作出可靠估计的,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能否可靠估计,依据以下条件进行判断,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合同总收入一般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注明的交易总额确定。随着劳务的不断提供,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交易总金额,企业应及时调整合同总收入。(2)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只有当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时,企业才确认收入。企业可以从接受劳务方的信誉、以往的经验以及双方就结算方式和期限达成的协议等方面进行判断。(3)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劳务的完成程度可以采用以下方法确定:①已完工作的测量;
②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③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篇3:高会辅导:第一节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
企业销售商品时,如果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才能确认为收入: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判断一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给购货方,需视不同情况而定:
(1)大多数情况下,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是伴随着商品所有权凭证的转移或实物的交付而转移的,例如大多数零售交易即属于此种情况。
(2)有些情况下,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凭证或实物交付给购货方,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企业可能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保留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①企业销售的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又未根据正常的保证条款予以弥补,因而仍负有责任。例如,某企业a于5月21日销售一批商品,商品已经发出,买方已预付部分货款,余款由a企业开出一张商业承兑汇票,已随发票账单一并交付买方。买方当天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品质量没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立即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与a企业交涉,要求a企业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减让,否则买方可能会退货。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a企业仍未采取任何弥措施。此项销售表明,尽管商品已经发出,发票账单已交付买方,也已收到部分货款,但由于双方在商品质量的弥补方面未达成一致意见,买方尚未正式接受商品,商品可能被退回,因此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留在a企业,a企业此时不能确认收入。收入应顺延到已按买方要求进行弥补时予以确认。②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是否能够取得,取决于代销方或受托方销售其商品的收入是否能够取得。在代销情况下,委托方通常应在受托方售出商品,并取得受托方提供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③企业尚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且此项安装或检验任务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只有在安装完毕并检验合格后才能确认收入。例如,某电梯生产企业销售电梯,电梯已发出,发票账单已交付买方,买方已预付部分货款,但根据合同规定,卖方负责安装,卖方在安装并经检验合格后,买方立即支付余款。 在这种情况下,电梯发出并不表示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买方,企业仍需对电梯进行安装,安装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不确定因素,阻碍该项销售的实现,因此只有在安装完毕并检验合格后才能确认收入。④销售合同中规定了由于特定原因购货方有权退货的条款,而企业又不能确定退货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当买主正式接受商品或退货期满时才能确认收入。例如,某企业为推销一项新产品,规定凡购买该产品者均有一个月的试用期,不满意的 ,一个月内给予退货。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尽管已将商品售出,也已收到价款,但由于是新产品,无法估计退货的可能性,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并未转移给买方,该企业在售出商品时不能确认收入。只有当买方正式接受商品时或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如果企业只保留所有权上的次要风险,且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其他4个条件,则销售成立,相应的收入应予以确认。
(3)有些情况下,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但实物尚未交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在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时确认收入,而不管实物是否交付。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企业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后,如仍然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或仍然对售出的商品可以实施控制,则说明此项销售商品交易没有完成,销售不能成立,不能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但是,如果企业对售出的商品保留了与所有权无关的管理权,则不受本条件的限制。
例,某房地产企业a将尚待开发的土地销售给b企业,合同同时规定由a企业开发这片土地,开发后的土地售出后,利润由a、b两企业按一定比例分配。这意味着a企业仍保留了与该土地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该项交易实质上不是销售土地的交易,而是a、b企业共同对该项土地的开发进行投资,并共享利润的交易。a企业在销售土地时,不能确认收入。再如,某制造商将商品销售给中间商后,如仍能要求中间商转移或退回商品,一般表明制造商对售出的商品仍在实施控制,不能确认此项销售。篇4:高会辅导:第五节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一、建造合同的概念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这里所讲的资产,是指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所建造的资产从其功能和最终用途看,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建成后就可投入使用和单独发挥作用的单项工程,如房屋、桥梁、船舶等;另一类是在设计、技术、功能和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由数项资产构成的建设项目,只有这些资产全部建成投入使用时,才能整体发挥效益。如承建一个发电厂,该项目由锅炉房、发电室、冷却塔等几个单项工程构成,只有各单项工程全部建成投入使用时,发电厂才能正常运转和发电。建造合同属于经济合同范畴,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材料采购合同和劳务合同,而有其自身的特征,主要表现在:(1)先有买主(即客户),后有标底(即资产)。建造资产的造价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确定;(2)资产的建设期长,一般都要跨越一个会计年度,有的长达数年;(3)所建造的资产体积大,造价高;(4)建造合同一般为不可取消的合同。
二、建造合同的类型1、固定造价合同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 造合同。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客户建造一座办公大楼,合同规定建造办公大楼的总造价为1000万元。该项合同即是固定造价合同。再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客户建造一条80公里的高速公路,合同规定每公里单价为500万元。该项合同也是固定造价合同。2、成本加成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允许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 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客户建造一艘船舶,双方商定以建造该艘船舶的实际成本为基础,合同总价款以实际成本加上实际成本的1%计取。该项合同即是成本加成合同。再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客户建造一段地铁,合同规定以建造该段地铁的实际成本为基础,另加800万元计取工程价款。该项合同也为成本加成合同。三、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和计量(一)合同收入的内容合同收入包括两部分内容:(1)合同中 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订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订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追加收入。建造承包商不能随意确认这部分收入,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总收入。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