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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对策研究
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对策研究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进一步明确到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时,“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浙江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趋势显著,特别是农村更为突出.面对社会转型,传统孝道文化淡化.子女赡养、土地养老功能弱化,破解农村养老已迫在眉睫.如何以科学发展观应对农村老龄化的挑战,对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小康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 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课题组 作者单位: 刊 名:浙江经济 英文刊名:ZHEJIANG ECONOMY 年,卷(期): “”(8) 分类号: 关键词:篇2: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现状及对策研究
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拥有大多数老年人口的农村地区将迅速出现家庭小型化的倾向。而当前我国正在步入老龄化社会,并且未来到30年,老龄化高峰即将来临。在老龄化和独生子女的双重压力下,传统养老方式让越来越多的人心有余而力不足,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问题正日益突出,在可以预见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农村养老问题将是我国最大的社会问题之一。如果解决不好,势必影响到社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本文拟通过对我市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现状的分析,提出几点应对之策,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我市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现状
(一)当前我市农村的基本养老方式。
我市现有农村人口90多万,其中老年人达十二三万之多,和全国几乎所有农村地区一样,我市农村的养老方式仍然是以家庭养老为主,多种养老方式并存。
一是家庭养老。这是当前中国农村使用最普遍的养老方式,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之具体体现。这是一种最完美的养老方式,它所具有的优越性是任何其他养老方式都无法比拟和替代的。在现有经济水平条件下及传统文化模式下,家庭养老仍然是我国农村的主流养老方式。
二是集体养老。集体养老就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对年老多病、无依无靠的老人进行赡养的制度。集体养老的形式主要有五保制度和养老院制度。
三是养老保险。面对农村老年人口数目的迅速增长和家庭养老的弱化,农村养老改革也加快了步伐。从1991年开始,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民政部开始有计划有组织地组织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险改革的试点。我市于1992年开始在全市实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该说,农村养老保险从无到有并初具规模,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由于目前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仍比较落后,且地区间极不平衡,差异较大,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与现实情况相脱离。
四是储蓄养老。依靠平时的积蓄用来防老,在农村仍然有一定的市场。一些农民对养儿防老已丧失信心,他们认为只有钱财是可靠的,因而尽可能省吃俭用,节约储蓄以备老年之用。
(二)农村家庭养老方式面临着挑战
在现代化与经济市场化过程中,农村传统家庭养老方式面临着许多挑战,具体表现在:
一是家庭规模缩小、家庭功能弱化。随着计划生育政策带来的生育率下降,子女减少和居住方式的分离使得子女对老年父母的照料产生了许多困难。独生子女现象的出现使得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变得异乎寻常的困难。有调查表明,38%的独生子女父母最担心的是孩子发生意外事故或生病;90%的独生子女父母认为“只生一个孩子对父母未来的生活和养老不利”。他们担心惟一的孩子因工作或其他原因离家远去后,自己的生活没有依靠。家庭的小型化,使得家庭的养老功能弱化,居住方式的代际分离也意味着健康不佳的老年人在经济供养之外还面临生活不便、照料不够、精神苦闷等问题。
二是人口流动加快、代际倾斜严重。现代社会人口流动越来越快,大量农村的年轻人进城打工。迫于岗位竞争压力,使他们无暇顾及在农村的父母;同时,一些青年夫妇较重视子女的教育和成长问题,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财力都向独生子女倾斜,产生了“重幼轻老现象”,这对老年父母的心理健康和实际的生活质量都产生了负面影响。
三是老年人平均寿命延长、自理能力下降。目前我市许多老人并不具备维持生计的充分收入,他们属于最为脆弱、不受注意和得不到保护的群体。在经济衰退或者经济调整时期,老龄人尤其面临着风险。在农村这种情况更甚。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年人的寿命也在不断延长。随着年龄增长(特别是超过 75岁之后),老年人口健康状况有所恶化,患病率、伤残率会上升,自理能力下降,将更多地需要日常护理、生活照料和社会服务。这一切必将加重家庭负担,也必将导致年轻人消极拒养老人情绪的增加。
现实各种因素的结合使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开始瓦解,子女对老年父母的照料和慰藉也不像过去传统模式下那么密集和经常了。随着家庭人口外流,子女在外地学习或工作,两代人只好分居两地。而由于经济市场化所带来的“孝”文化的衰落以及老人自身经济能力的弱小,决定了农村养老质量的下降。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存在诸多问题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我市于1992年开始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深化农村改革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一是农村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太小,社会化程度低,保障功能差。目前我市农村以养老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工作仅在小范围内实行,农民由于地区发展不平衡,家庭经济困难,对保险政策不了解,积极性不高等原因,致使参保率太低,社会保障基金调剂范围小,在如何确定福利水平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方面没有一个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数量规定。目前全市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数仅为2.3万人,只占农村总人口的2.5%。现在领取养老金的只有850余人,比例小得可怜。正在推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虽然解决部分群众“病有所医”的问题,但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人口与集体在保健医疗上的依附关系,医疗保障只是社区化,而不是社会化。这种状况不仅削弱了社会保障对农民的生活保障作用,而且成为集体经济和乡镇企业进一步发展和参与市场竞争的障碍。因此从整体上看,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无法承担未来农村老龄化高峰到来的冲击。
二是农村养老保障基金难以保证保值增值。由于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尚未确立,社会保障尚未立法,更没形成法律体系,致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使用存在风险大,无法解决保值增值的问题。
三是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有待于尽快解决。随着我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招商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千百年来被视为根基所在的“土地保障”正遭受日益严重的冲击,耕地被大量征用,大批农民离开了黄土地,变成了务工经商的主力军,由此也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一些土地被集中征用的村庄,农民未来的生活保障问题日益突出,他们一无技术、二无专长,不仅面临着如何择业、就业,增加劳动收入的挑战,而且还存在着怎样养老、有谁养老的后顾之忧,农村人口“老有所养”问题更加突出。尽管建立以失地农民生活保障为重点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工作已被市委、市政府纳入议事日程,并确定为要办的重点工作之一。由劳动保障部门拟稿的《即墨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试行方案)已经市长办公会原则通过后,并开始转入模拟试点阶段。但离这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式、全面实施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四)其他养老方式局限性太大。集体养老方式存在的物质基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完善和村庄经济实力的雄厚,存在的心理基础是老人社会交际的广泛和子女对养老认识的多元化。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和农民意识的落后直接影响了集体养老的普及化和规模化。因此集体养老只能作为农村养老的重要补充形式而不可能成为家庭养老的替代形式。储蓄养老虽然在农村还有一定市场,但低利率、高膨胀、天文数字的医疗费以及农民收入的降低,使得储蓄养老已失去太大价值。
二、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的对策选择
当前农村养老的确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并不是容易的事情,但总的来说我们应该从以下角度入手:
(一)通过宣传教育,形成浓厚的尊老敬老的社会氛围
尊老、敬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儒家学说的重要内涵和范畴。几千年来,孔孟首倡的孝道,历经朝代更迭而日臻完善,成为维护家庭养老的重要根基。改革开放后,一些人极端利已主义思想膨胀,不仅不履行对父母、对老人应尽的义务,反而刁难甚至虐待老人,败坏了社会风气,也给社会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因此通过多种宣传工具,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张旗鼓地做好尊老敬老的宣传教育工作,仍有其现实意义。通过这种宣传教育使人们认识到,尊老敬老养老是宪法规定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老人不仅是家庭奠基人,为社会创造过财富,年老后理应受到尊敬和照顾,不尊重甚至虐待老人于法于理于情皆不容。并通过社会舆论约束,从道义和制度上规范人们的尊老敬老行为,改变过去片面的女儿不养老和重物质轻精神的养老观念,使老人时刻保持心情舒畅,精神愉快,颐养天年。
(二)立法保障老年人的社会经济权利
解决农村养老问题,除了加强尊老、敬老的宣传教育外,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还要依靠制度建设。我国到目前没有一部单独的养老法,有关农村养老的问题散见于《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继承法》、《保险法》、《民法通则》等等之中,这不仅容易造成彼此的不协调,而且影响到农村养老制度的实施。我国法律体系中农村中老年人处于底层:权利少,义务多,尤其需要通过制度建设,使老年人的各种权利得到宪法和法律的切实保障。
(三)全面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强化社会保障职能
据预测,我国到2030年前后将达到人口老龄化的高峰期,那时我国农村老年人口将占总人口的22.29%。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农村老年社会保障形势越来越严峻,仅靠传统的家庭养老是难以支撑的,完全依靠国家包下来也是不现实的。只有抓住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到来前的一二十年时间,逐步建立起以国家、社区、个人三方负担、农民自我储蓄积累式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才能够有效地缓解白发浪潮的冲击。就欠发达地区而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立足于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坚持低标准,多档次,大保面,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根据农民个人经济条件自由选择,投保档次不搞一刀切。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国家和集体给予适当扶持补助,做到三方合理负担。在保险形式上实行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业人员社会保险制度一体化,凡属农村人口,年满20 —60岁的农民均可投保。收取的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用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特种债券和按照保值利率存入银行,以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地发挥保险基金的效益,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日趋完善,并和家庭赡养相结合,共同促进农村养老事业健康发展。
篇3:浅谈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对策思考
浅谈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对策思考
浅谈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对策思考作者:付林 李丹
〔论文关键词〕农村 养老保障 养老保险
[论文摘要〕现阶段我国城市养老保障已逐步完善,但大多数农村的养老保障还不健全。为了解决农村老年人口的安兰问题,实现社会德定,农村的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及完善迫在眉睫。从分析农村养老保障建立的必要性及目前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一些富有建议性的对策思考,旨在为推动农村社保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提供理论借鉴。
一、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一)农村人口老龄化上升的需要
根据联合国的统计标准,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7%,这个国家或地区就进人了人口老龄化社会。2月,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表明:-是中国社会的快速老龄化阶段。到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1. 43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0. 97%.同时,我国农村老年人口为9 000万人,占全国老年人口总数的65. 82%.农村老龄化水平高于城镇老龄化水平1. 24个百分点,这种城乡倒置的状况将持续到2040年。这些数据表明我国农村已经完全进人老龄化社会。农村老年人队伍数量逐步增加,不仅影响他们自身的生存质量,而且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也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尽快建立农村养老社保体系,已是当务之急。
(二)农村家庭养老方式弱化的需要
目前,家庭养老仍然是我国农村主要的养老方式。家庭养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三个方面。目前由于各种原因,农村家庭养老问题日渐增多。首先,人口流动性增强和社会价值观转变,使得更多的农村年轻人到外地独立谋生,导致农村留守老年人增加。其次,家庭规模逐渐缩小,农民子女凸显养老负担。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规模小型化成为农村家庭的发展趋势。越来越多的农民独生子女将形成“四二一”的家庭格局,一对夫妇可能赡养四个老人。农民子女的养老负担逐渐演变成突出的社会问题。再次,农村老年人自养比例上升,子女不赡养,或者只提供很低的养老保障,老年农民只有自养。
(三)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需要
建立农村养老保障是实现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农村的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社会保障对农村经济发展起到重要支撑作用,而农村养老保障又是农村社会保障的重中之重。所以,只有尽快完善农村养老保障,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才能进一步推动农村的经济增长,促进城乡的协调发展。如果农村养老保障的发展滞后于农村经济发展,使得农村老年居民生活水平相差较大,则会导致部分贫困农村人口心理不平衡,成为农村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应从有利于缓解城乡矛盾、有利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大局着眼,来进一步加快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
二、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养老保障认识不足
农村养老保障意识落后主要体现在农村传统养老与农民自身意识方面。在我国农村,农民赖以为生的是土地,因此,有地存在便是工作岗位的存在,直到身体衰老,不能进行体力劳动为止,而这时养老的工作也是由其子女接替。“个人缴纳为主,集体次之,国家补充”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体制也使得贫困农民因担心缴纳不起社会保障资金而放弃参与。正是这种“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的观念依然根深蒂固的特殊性使得农民不太注意自己的养老保障问题,自我保障意识较差。另一方面,个别地方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重视程度不足,资金筹集难度大,监管不到位,也使得农村养老保险发展进程缓慢。
(二)资金筹集难度大,保值增值难
在资金筹集方面,目前我国财政用于养老保障的资金投人绝大部分拨付给了城市职工,而用于农村社会保障的公共支出甚少,只停留在养老救助方面,没有养老保险的财政投人。现行制度虽然有“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国家政策扶持主要通过乡镇企业支付的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但当集体经济实力比较弱时,养老保险基金基本由个人全部交纳,这种情况下的养老保险就不再具备“社会保险”的意义,而成为政府主办的储蓄性商业保险。另一方面,为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基本上是采用购买债券和存人银行的形式实现其保值增值的。由于国家宏观金融政策的调整,当银行利率下调时,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承诺利息就会面对很大压力,为使资金平衡运行,实践中的许多地区养老保险账户的利率也会随之下调,造成投保人实际收益明显低于按过去高利率计算出的预期收益,使得人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大打折扣。
(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推广不足
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面临的一个最主要的问题是覆盖面窄,一是总参保人数少;二是参保农民多为村级干部和乡镇、村办企业职工,纯农业户较少。地区间发展也很不平衡,从目前看,在我国农村数量有限的能够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中,大部分集中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比例很低,应推广多层次的具有地区特色的养老保障体系。
(四)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复杂性,其管理体制并没有完全理顺,相应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分散管理局面在许多地区仍十分严重。由于各部门所处的`地位和利益关系不同,在农村养老保险的管理决策上经常发生矛盾,这使得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无所适从。另外,由于机构不健全,缺乏专业人才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在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上更是时有问题发生。从各地执行情况看,养老基金被当地部门挤占、挪用甚至贪污的现象十分普遍,这不可避免地会严重挫伤一些地区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三、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对策
(一)提高对农村养老保障的认识
第一,提高农民对养老保障的认识。随着农村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提高,农民的收人水平也有所增加,这使得他们在家庭开支之后还有一定的可支配收人,从而为农村养老保险的实现奠定了一定的经济基础。政府部门要对农民加以正确引导,让他们了解到养老保险社会化的需要,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农民能正确了解有关养老保险的政策,把有条件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都尽可能地纳人保险体系中,增加参保人数,才能有效地发挥养老保险的风险共担、互助共济的功能;在欠发达地区,要降低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低水平起步,从而能够让更多人进人养老保险体系中。
第二,提高各级政府对养老保障的认识。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转变观念,加强对农村养老保险的重视程度。个别群体认为农民没有能力或条件参加养老保险,农村家庭仍可以发挥养老的作用,开展社会养老保险没有必要或者作用不大,加上农民家庭拥有一份土地,土地可以成为农民最后的保障。然而农村家庭的保障作用在逐渐减弱,农民对土地的依附程度也在减少。因此,加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有利于在农村劳动力重新分布的情况下,促进农村的稳定发展,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
(二)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促进其保值增值
第一,要增加保费收人,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制定不同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使得经济条件好的农民可以选取保费高的险种,经济状况差一点的可以选择保费低的险种;国家的各级财政应该合理调节财政支出结构,在不影响其他方面的情况下,调拨一部分资金补贴农村养老保险,使“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扶持”这一政策得到真正落实,从而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增加参保人数,扩大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率,确保养老保险基金能得到较好的增值。第二,要提高基金的统筹层次,最好能由省级单位统筹运作,使基金能产生规模效应,减少管理成本,降低基金运营风险。第三,要拓宽基金的投资渠道,不能局限于购买国债和存人银行,可以投资经营业绩好的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和股票,不断开拓农保基金增值新领域。第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增值。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三)着力推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应采取自我养老、家庭养老、社区养老和社会养老多层次的养老格局,这四种养老方式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发展的趋势将是以社会养老为主体,自我养老为根本,家庭养老、社区养老为补充。首先,应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改革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加大政府财力、政策扶持的前提下,通过立法强制推行,由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出资,以保证农村老年人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这是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今后,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收人的不断增加,农民交费能力的增强,逐步扩大覆盖范围,使社会养老在农村养老中发挥主导作用。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以自我养老、家庭养老、社区养老为主,再逐步过渡到以社会养老为主。同时,政府应通过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农民自我养老,可以采取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和个人强制性储蓄养老保险的形式,弥补社会养老保险的不足,以减轻财政负担。在制度模式建立上,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因地制宜,不能搞“一刀切”,要努力建立起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更好地推动当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四)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障的政策法规
加快农村养老保障的立法建设要体现强制性。国务院应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把农村养老保险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制定出来,规定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对象、农保机构和被保险人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资金筹集方式、管理体制、资金的运营方式和监管机制等,形成农村养老保险的理论体系,进而使投保人和管理者增加信心,使农村养老保险能有效地推行。各地方政府应根据基本的行政法规,再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方案的具体实施细则,使各地方政府有法可依,有利于保持地方法规的稳定性。一般地讲,社会保障是通过国家立法,制定各项社会保障法制、法规的形式,将社会保障范围、对象、基本条件、资金来源、支付标准、管理办法,以及政府、单位和个人三个方面的权、责、义等确定下来依法强制实施,如果不立法强制推行,就难以普遍提高国民福利水平。所以,强制性和法律性是社会保障实施的重要特征。
篇4:浅析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的几个研究
浅析关于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的几个研究
作者:李鑫 刘玉平
论文关键词:新农村 农民养老保障 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论文摘要: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和国家新时期的重大历史任务,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该文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进步,许多地区的农民已经开始富裕起来,农村的社会经济结构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农村人口老龄化与家庭小型化趋势为例进行分析,得出当前如何建立和完善一个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结论。中国农村已经建立起初步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但还需要不断完善。最后论述了现阶段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相关问题,并对如何完善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提出了合理建议。
1、中国农民养老保障现状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特点
在新农村建设中,中国农民养老保障主要有几种方式:第一,家庭养老,中国传统社会是以血缘动力为基础构建价值观动力的,许多农民依靠家庭养老;第二,土地保障,这也是传统养老方式;第三,农村社区养老,仅在少数经济发达地区试行,主要方式是提供养老金和建立敬老院等:第四,商业养老保障,仅在少数经济发达地区的富裕户中存在;第五,“五保户”制度,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实行费改税以后将由政府负担,这在中国不宜普及;第六,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于1992年1月根据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本方案(试行)》,在全国大部分县乡建立了统筹基金和个人养老金账户。
中国农村养老保障根据自身特点鱼待解决的问题有:(1)集体保障功能严重弱化。(2)家庭结构变化,且人口老龄化态势明显。(3)农民家庭收入具有不确定性。(4)传统的家庭观念逐渐发生变化。(5)年轻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6)农村耕地减少,甚至宅基地也被征收。(7)农村消费市场一蹂不振。
2改革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措施和思路
针对中国农村特点,分类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对策:
2.1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主要是指: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2.2农才卖养老救助制度
主要是指:建立高龄老人生活补助制度;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救助制度;做好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不能一嗽而就,应根据农村自身的特点和今后农村经济的发展从局部入手,逐步推进,走“渐进式”发展的路子。
(1)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稳妥,不搞“一刀切”,不搞“一哄起”;(2)坚持“国家政策弓!导,农民自我保障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的保障原则;(3)坚持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保障管理一体化的方向,尽可能将农民组织起来,参加社会保障;(4)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5)建立个人帐户,确保墓金保值增值;(6)建立全省统一的、权威的社会保障机构。
篇5:浅析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的几个研究
3.1中国农村养老保障法律制度存在间题
中国农村养老保障法律制度同其他国家一样存在共性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农村养老保障的标准和内容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农村养老保障法律执法机关不明确;农村养老保障在养老金筹集和支付的操作上缺乏法律制约;农村养老保障基金的管理、保值、增值方面缺少法律规制。
3.2完善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的必要性
目前理论界对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必要性认识方面的理论探讨主要是从人权角度、工业经济反哺农业角度、权利义务对等角度、解决具体问题的角度。本文主要从法律角度来探讨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豁要确立法律地位,提供法律保障。
第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运做机制开要具有法定性。
第三,基金征缴、管理和使用需要依法建立监督和制约机制。
第四,运用法律手段迅速理顺管理体系,解决目前体制变更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依法保障社会成员在政府保障下的平等保障权利。
3.3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的主要内容
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来看,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尚存在几个需要解决的问风制定(中国农村养老保障法》势在必行,本法应解决:
3.3.1农村社会养老保降的徽费贵任与社会保降的行为主体问题乞无论是根据国际经验还是根据中国城镇养老保障的做法,社会保障的行为主体都是国家、企业(集体或组织)和个人。个人应该缴费是毫无疑问的,但如果它只是惟一的缴费形式的话,社会保障就失去了相对于商业保障,甚至区别于储蓄的明显优势。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必须尽快从真正意义上纳入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中来。
3.3.2依法规制农民养老保障,搞好农民养老保障,让现在外出务工的无地农民、未婚男子老有所养、老有所幸,有利于社会的德定,有利于建立箱谙社会。
3.3.3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中的政府信参与基金管理效率问题。政府。信誉中最大的问题还是养老保障基金管理过程中的效率问题,如购买国债和存入银行的比例,投资收益和风险规避的关系。农村养老保障发展的一个必然要求是在农村同样需要组织社会化的养老保障管理机构,以实现整体管理效率的提高和基金投资运营的规范化运作。
3.3.4关于农民的政策需求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调整的空间。不同条件下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障的政策需求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立与调整的基础和导向,作为决策者的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政策,而当前农民对养老保障制度的现实要求与现行制度框架的矛盾,则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政策调整创造了空间。
综上述,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是在其他国家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的墓础上,创新的创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不同于城市社会养老保障的法律特征。
篇6:浅谈农村经济组织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中的地位研究
浅谈农村经济组织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中的地位研究
浅谈农村经济组织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中的地位研究作者:梅瑞江
论文关键词: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 经济组织
论文摘要: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离不开农村经济组织。农民在通过参加各种经济组织融入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中,更需要社会保障。组织化的农村经济与松散的家庭式的农村经济相比更有利于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如果没有建立各种农村经济组织,仅仅依靠政府和农民家庭,支撑不起来稳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各种农民经济组织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发挥着中坚作用。
解决中国农民养老问题是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及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战略任务。改革开放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家庭成为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单位,同时,家庭也发挥着养老保障功能和作用,但由于工业化、人口老龄化和社会的变革,家庭的养老保障功能大大削弱。通过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来解决农村养老问题一直是我国政府关注和努力的重点。民政部1987年开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多年来,国家为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然面临重重困难。
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学术界主要有以下研究:在采取和实施战略步骤方面,童兆颖等学者认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应实行“三步走”战略,第一步是做好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第二步是构建以国家责任为主体的政策性保险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第三步是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工业化进程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影响方面,孙文基等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依据不同类型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分类设计和分类实施。王舟、方锐帆提出了在区域发展非均衡的条件下采取区域类聚的逐步推进模式。在统筹城乡制度方面,刘玲玲、赵传芳等认为在中国基本养老制度建设中,面对城市与农村分割,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分立,形成多种退休制度并存的碎片化状况,应建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赋予城乡居民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在适度差异的情况下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并保持衔接,最终实现一体化。在构建的责任问题上,陆解芬认为政府在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的责任不到位,财政支持不够,政府应起主导作用。
以上研究一般都是宏观的战略步骤上的定性研究,主要集中在政府的责任、配套的法律法规建设以及笼统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基础方面,而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微观责任主体―农村经济组织的基础作用则缺乏研究考察。本文将从农村经济组织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关系的新角度研究农民经济组织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作用,为建立稳固长久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找到依据。本文的创新之处还在于首先总结我国20多年来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的失败教训是忽视农民组织化,在农村经济组织不发达、农民分散化经营的情况下,即便政府花大力气推动也很难建立持久的大面积覆盖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然后,再结合国内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较成功的地区的经验,来研究农村经济组织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中的基础地位和作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仅仅依靠政府和农民个人支撑难以稳固长久,只有政府、个人和农村经济组织三个微观责任主体共同发挥作用,特别是农村经济组织发挥基础作用才能支撑起稳固长久的覆盖面宽广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一、几个相关概念
农民组织化是指农民自愿参加某一个农民经济组织,这种农民经济组织一般是以农户经营为基础,以某一产业或产品为纽带,以增加成员收人为目的`,实行资金、技术、生产、购销、加工等互助合作经济组织,有的是外出打工的农民工组织。农民组织化程度是指农民加人这些组织的人数多少及合作的紧密程度。农民经济组织的主要特征:一是不改变成员的财产所有权关系;二是退社自由;三是专业性强;四是民办、民营、民受益;五是可以突破社区界限,在更大的范围内实行专业合作。
农民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多种多样,按照农民合作的紧密程度,可归纳为以下三种主要类型。
(一)专业合作社
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典型形式,可以认为是农民联合自助组织的目标模式。其基本特征是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自愿人社,退社自由,平等持股,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合作经营。这类合作组织一般是实体性的,内部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规范,与农民利益联系紧密,由此形成劳动者约定的共营企业和社会利益共同体。农民入股需交纳一定股金,合作社除按股付息外,主要按购销产品数量向社员返还利润。专业合作社也是企业,有的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
(二)股份合作社
股份合作社是在合作制基础上实行股份制的一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其本质特点是实行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与一般专业合作社不同的是,资本在股份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收益分配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这类组织一般也是实体性和紧密型的,全国各地都有,尤其在东部较多,近年发展较快。农民在兴办龙头企业或龙头企业牵头兴办合作组织进行农产品加工、销售、运输、储藏、资源开发和水利建设等方面多采取这种形式。
(三)专业协会
专业协会是一种较为松散的合作形式,包括农业服务协会和专业协会等。农业服务协会为农户提供综合性系列化服务。专业协会主要是从事专项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的农民,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以产品和技术为纽带,组建的社团性合作经济组织。它着重为会员提供技术和运销服务,并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为社团组织,其前途是向具有实体的合作社方向发展。凡是从事专业生产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农民都可以加人协会,协会对会员进行无偿和低偿服务,人会农民根据协会的要求进行生产销售。
二、我国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深刻教训:忽视农村经济组织的发展和作用
1991年6月,民政部组织了较大规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并于1992年制订并颁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该方案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广。到末,我国约有6172万农民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占整个农村从业人员的11%.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陷人停顿不前的困境(参见表1),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一个严重问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目前的状况是:(1)业务处于停滞状态,难以扩大;(2)参保比例微乎其微;(3)领保待遇低。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意义不言而喻,可以说政府付出了巨大努力,然而现如今却产生了“政策微效”的现象,即政策结果距离政策预期有很大的差距。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多种,其中最突出的是农业产业化程度低、农村经济组织覆盖面小。我国绝大多数农村地区从才开始重视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目前,95%以上的家庭仍以家庭为经营单位,是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这种分散的自然经济最适合家庭保障,不需要社会养老保险。
在这种分散的家庭经济基础上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很困难。由于养老保险的长期性,即便是政府花大力气推行,勉强有一些成效,一旦政府负担吃力,或有所放松,就会马上倒退回去,很难持久。
三、苏州市的经验:发展农民经济组织发挥其基础作用
江苏苏州市,地处苏南,经济发达。苏州市为了村级经济的持续发展,从20开始探索发展村级经济的新路子,大力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土地股份合作制、农民专业生产合作组织建设。“三大合作”组织近年来发展很快,到20底,农村“三大合作”组织累计已达到2089家。其中,社区股份合作社1032家,涉及集体经营性净资产87. 1亿元;土地股份合作社258家,人股土地面积13. 9万亩;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377家,股金总额达2. 55亿元;富民合作社286家,社员股金总额13. 08亿元。全市加入农村“三大合作”组织的农户100. 3万户,其中拥有股份的农户74. 4万户,占全市农户总数的72%.农民经济组织的发展和农户的广覆盖为苏州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目前苏州市在江苏率先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参见表2)。农民经济组织的发展决定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集体经济状况,是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经济基础,直接或间接决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发展规模和保障水平。
四、国外的成功经验
国外的成功经验表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发达的国家,农民的组织化程度都非常高。
(一)日本的农民组织化与其社会养老保险
1947年,日本政府制定了农业合作组织法(农协法)。在这个法规的引导下,日本农村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各种“共济”事业得到长足的发展。
日本的“共济”,实际上是一种互助互济事业,它以农民的相互扶助为指导思想,由一定社区的农民组合成基层共济组织,来共同承担基金筹集的责任。在内部成员年迈、疾病、死亡或遇到灾害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共济”事业与商业保险有着本质的区别。它以实现国家社会政策为宗旨,个人负担不是直接根据将来给付的需要,缴费与给付之间不是直接对等关系,共济单位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
1948年,“北海道共济农业合作组织联合会”开始兴办农协共济事业,后来各地也相继举办此项事业。1951年,日本“全国共济农业合作组织联合会”宣告成立,标志着日本农村民办官助社会养老保险网络的形成。
共济组织在管理上实行的是统一筹划、分级负责的制度。社区基层农协共济组织是最基本的单位,它的主要任务是接受承保、保管契约,然后以全额分保的形式向都道府县共济联合会投保。都道府县共济联合会在接受基层单位的分保以后,将其中一定比例数额向全国共济农业合作组织联合会进行再分保。日本的共济事业普及率相当高,养老保障把全部农民都包括进去了。
(二)法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是通过“农业社会互助金”的形式来实现的
法国农村已经脱离了自然经济状态,各种农业经济组织发达,雇佣被雇用普遍,农民组织化程度高。法国农业社会互助金的保险对象和发放标准,也分为领薪农业人员和非领薪农业人员两部分。领薪人员包括农业有限公司的经理、雇工和农校的学生、领薪的总经理以及这些成员的家属。非领薪人员包括农业雇主、农业经营者、农业企业主等。
法国农业社会互助金的管理机构为全国性的“农业社会互助金管理处”.参加保险的人占法国总人口的10%,囊括了所有农村人口。
国外成功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有很多方面的经验,诸如宽泛的覆盖面、保险的强制性、制度上的立法性等,但是,最稳固的基础是依赖于农村经济组织化程度高、工业化程度高,这样才能建立起长久稳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五、农村经济组织在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基础作用分析
(一)工业化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产生的前提
在工业化以前,基本养老保障问题主要依靠家庭或家族来解决,不需要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传统的家庭的客观环境发生了变化,自给自足的农村自然经济解体,大量的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城市人口剧增,农村的农业生产高度组织化,农民加入各种经济组织。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就是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背景下为保障农民(或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障所设立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二)农村经济组织化集约化程度越高,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越强烈
农业产业化(组织化)经营是农业经营制度的创新,它既能有效地解决分散农户与国内外市场的连接问题,又有利于农业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产业体系,甚至形成产业集群。这必然大大促进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但同时也带来了种种风险,例如经营过程中的经营风险、农业生产中的自然风险、基本生活保障风险等。这些风险带来的损失或灾难比以前白然经济状态下更多更大,这些风险依靠经济组织更易防范化解或得到补偿。
农民经济组织不论是在应对市场风险、自然风险方面,还是在满足基本养老保障方面,都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强大的生命力。
(三)农村经济组织覆盖面广使社会养老保险更便于经营管理
分散的农民所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障覆盖面小、共济性差。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一般是一个县的一小部分,这与保险精算的大数法则的数量要求存在差距。此外,当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太小时,不变成本(包括机构设置、管理系统、信息系统装备等)只能在较小的范围内分摊,边际成本在较小的数值上移动,小规模不经济性在此时就非常明显。
组织化较强的农民更容易组织参与,参与的人数众多,各类人员普遍参加,不容易出现逆选择,实际发生的各种风险指标、人口指标与保险精算要求更趋近一致,容易实现规模经济效应。
六、结论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责任主体有个人、政府、农村经济组织(乡镇村集体组织、各种经济组织),其中农民组织不可或缺,发挥最基础的作用。
在以家庭为主的分散经济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责任主体实际只有个人和政府,这就难以支撑起长久的覆盖面宽泛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原因是:第一,政府的财力有限,如果主要依靠政府,养老保险的长期性易造成严重政府财务危机。第二,如果由个人为主或个人全部缴纳费用,参加社会保障与自己把钱存人银行或到商业保险公司投保没有什么区别;况且在广大的欠发达地区农村并不富裕,处于基本温饱状态,有的甚至温饱问题还没有解决。
而在农村组织化程度高的地区,各种经济组织发展比较好,乡镇村集体经济也随之富裕。有的地方农村工业经济产业能够使农村集体经济有一定的实力,或者农民经济组织收人比较高,使得集体的经济实力也因之而较强(比如富裕的苹果之乡,大城市郊区的蔬菜种植区等)。这些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建立就顺利,因为这些地方的社会保障不仅可以依靠个人和政府,更主要的可以从乡镇村集体,甚至合作经济组织得到各种支持,比较容易建立长久的覆盖面宽泛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而这对于一般的经济水平不太高、集体的经济实力又不强的中西部农村,就很难做到。
建立并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建设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要建立稳固长久覆盖面宽泛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必须扎扎实实地打好基础。我国过去的经验教训表明,没有稳固的基础花再多的功夫也不行。发展农村经济组织,发挥农村经济组织的基础作用是建立并完善稳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根本前提。
篇7:农村社会养老问题调研对策调研报告
农村社会养老问题调研对策调研报告
我县属偏远山区,是一个以农业为主要产业的县,全县人口56.4万人,城镇人口8.5万人,农村人口占83%,全县60岁以上的老年人5.518万人,占全县人口9.9%。由此可见,我县目前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赡养矛盾也日益突出,农村社会养老已成为政府面前一个重大社会现实问题。
一、农村社会家庭养老现状
我县农村社会养老分为两种形式,一是集中供养,县内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建有光荣院、老年公寓、福利院、敬老院、五保之家37所,供养老人1480人;二是分散供养,以传统家庭养老为主。20__年4月,我们深入茨岩塘镇进行调研,通过调查,子女孝顺老人基本上能履行赡养义务的占60%;赡养问题上争争吵吵有分歧、有矛盾的或尽赡养义务有困难的占30%;不尽赡养老人义务的占8%;因赡养问题引起纠纷,告状诉讼的有2人。上述情况说明,政府组织办光荣院、福利院、敬老院、五保之家养老有限,满足不了社会老人需求;“养儿防老”已难适应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需要。
二、农村家庭养老存在问题的原因
我们通过调查了和解,造成农村家庭养老存在问题主要原因是:一是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青年人结婚后与父母分居,另立门户已成为普遍现象,赡养老人意识逐渐淡薄;二是随着农村产业结构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不再是维系家庭的主要生产关系,一些青壮年常年在外打工,给身在农村的老年父母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三是随着人类寿命延长,独生子女通婚,造成一对夫妇上养四个老人,下养一个孩子的家庭单元结构(亦称4-2-1结构),使家庭经济上难以负担,生活照料、精神抚慰更难以顾及。
三、解决农村家庭养老存在问题的对策
解决农村家庭养老之忧是一个复杂的工程,建议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得到了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但是我们还应看到,农村社会家庭养老工作任务艰巨,我们必须认真加以对待和采取以下对策。一是要维护家庭养老功能,以法保障老人权益。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健康水平的提高,老龄社会的`迅速到来,家庭养老功能也在不断弱化。因此,要加快社会养老制度建设的步伐。我国是一个几千年的文明古国,家庭养老永远是社会养老一个不可低估和取代的补充。所以,社会保障网络未健全之前,仍应要维护家庭养老功能,要通过加强道德教育,五好文明家庭教育,在青少年思想上建立起尊老敬长的良好习惯,对无理不尽赡养义务,老人的案件,要依法予以惩处,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要大力推进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走靠自身养老的路子。人们生老病死是谁也无法回避的现实,根据农村养老的现状和人口老龄化的趋势,“老来难”已经成为农村一个十分突出的现实问题,过去子女赡养父母是天经地义,今后自己养自己是必然趋势,趁自己年轻有劳动能力的时候,为自己投一份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争得了养老的自主权,在你丧失劳动能力时,养老保障可以提供另一经济补偿,当家庭保障功能失效时,养老保险可以向你提供生活必须的费用,帮助安度晚年。三是办好老人公寓,托老所和福利院、敬老院,解决好老年对象的老有所养问题,使城镇年老退休不愿和子女一起生活的有了去处,农村无依靠的老年人可通过福利院、敬老院提供服务,使他安度晚年。
篇8:浅谈中国当前农村养老保障中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中国当前农村养老保障中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中国当前农村养老保障中的问题及对策作者:赵西方
论文关健词:中国 农村 养老保障 义务工储备
论文摘要:我国当前农村养老保障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对此本文着重从思想观念的转变,养老集金的臻措、义务工储备、养老保障的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养老金的等价物替代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期对于这些间题的解决有听裨益。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有九亿农民。农村养老保障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点和难点。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大农业的转变,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已经突破了传统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单一养老模式,多层次、多元化的养老方式层出不穷并日具规模。这对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促进社会的稳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当前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加以解决。会不同程度地影响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加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推进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
一、我国当前农村养老保障的主要形式及其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形式由于地区、贫富程度上的差异而呈多层次、多元化趋势,但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主要形式:
第一,家庭养老的形式
作为一种传统的、延续了上千年的反馈养老模式。它至今还发挥着农村养老的基本功能。其形式包括老年人靠自己的劳动收人或积蓄自养、靠子女供养、配偶供养以及非直系亲属其他来源养老等等。这种养老形式由于能够体现人们之间的亲情关系,能给予老年人的全方位的生活感受包括生活照顾及天伦之乐等。是其他任何形式所无法替代的二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的'纵向结构日益趋向“4-2-1”格局,家庭横向结构趋向小型化、核心化。再加之子女工作节奏的加快、工作压力的增大。子女与老人生活、工作空间距离的增大和异地化,必然导致家庭养老功能的逐渐弱化。因此必须辅之于其他形式。
第二,农村集体经济提供救助的养老形式
这种形式是由国家和集体组织实施的对特殊困难的老人实行的社会救济制度,也称做五保制度,即由国家和集体对农村基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以及残废人和孤儿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的供养制度。这种形式可以说是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道主义原则。但这种形式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这种形式由于资金来源有限,集体提供的供给相对较少,每个供养者所享受的标准相对较低、加之护理人员也要从中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受保人的吃、住、穿、行、医等各个方面的基本生活需要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虽然在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集体保障水平较高,但从整体上来说,集体养老水平仍然较低。第二。这种形式把目标人群仅限于传统的五保老人,使得目标人群涉及面较窄,而将有些虽有子女但由于种种原因而得不到相应照顾但需要集体给以照顾的老年人拒之门外。第三,这种形式中的服务人员大都缺乏必要的护理训练,护理水平和护理意识较低,使得受护老人不能得到悉心的呵护。
第三,社会养老形式
社会化养老是生产社会化以及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必然结果,是社会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农村的社会化养老,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一种是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它是由计划生育部门组织的,一般采取向保险公司投保或通过银行开办保险业务,保险对象是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家庭。目前,全国各省区的农村都开展了一些计划生育养老保险。计划生育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方式,各地下尽相同。多数地区采用财政拨一点,乡村集体筹集一点、群众拿一点的办法。也有一些地方的保险资金完全由财政支付或从计划生育处罚费中支出。另一种方式是农民退休金制度这是在某些比较富裕的农村由集体经济实行的对老年农民保障的一种地方性的制度,其标准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而定。这些不同形式的杜会化养老方式。对于我国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老年人晚年生活保障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我国农村老年社会养老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提供了示范和发展的模式。但是,这种养老模式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表现在:其一,这种养老形式的社会化水平较低,目标人群的覆盖面过窄。其投保人群主要是中青年人,现在的老年人受益面很小,绝大多数老年人没有被纳人社会化养老体系。其二,这种养老形式缺乏法制化的管理和规范。从理论上讲,社会保险应具有安全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因此在现实中应有严格的、系统的、权威的法制保证但我国农村目前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是政府部门的政策性法规和民政部门的实施方案、缺乏法律上的保证一这就使养老基金的筹集工作难以开展,管理机构不健全。基金管理不善、使用下当、甚至出现贪污、滥用、挪用等现象。从而严重影响农村社会化养老的正常、有效的进行。
第四,农村养老的其他形式
除以上几种养老形式外。农村养老还有一些其它形式、如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民办教师养老保险,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老干部、老党员、老劳模的养老保险和面向所有人的养老保险等等。这些形式对于拓宽农村养老渠道、扩大养老目标人群、完善农村养老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这些形式也存在着以下一些间题:其一,前三种形式的养老基金一般由国家、集体、个人分别按比例承担,分担比例因地而异,但一般是个人出大头,而且有的地方是逐月从工资中扣除,这对于那些工资并不太高且家庭负担较重的人来说并不一定是件好事。第四种形式的养老保险金则完全由个人负担,这就使得农村那些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个人收人水平偏低的一般农民,根本没有投保能力或投保能力偏低,无法享受社会保险所能带来的好处。其二,思想观念滞后。养儿防老的传统观,4;在我国已经延续了上千年,在人们的心目中根深蒂固,再加上中华民族的尊老、爱老、养老的历史传统。使得农民普遍认为家庭养老和养几防老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而对社会养老保险这个新事物,由于认识不足,很多人都持一种怀疑、观望的态度。再加上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许多人害怕投保之后政策有变,保险金不能对现,反而使自己的辛苦钱付之东流,故不敢投保或不愿意投保。严重影响了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我国当前农村养老保障的新对策
针对我国当前农村养老保障中存在和新出现的问题。我们应采取如下诸方面的对策:
第一,要在思想上引导广大农民转变观念,为普及和推广农村保障奠定思想基础:首先,要适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家庭养老功能日渐弱化的现实。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引导农民逐渐摒弃‘’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逐步接受和认同形式多样化的社会化养老新观念;其次。要逐步完善各种形式的社会化养老制度。使广大农民切身体验到社会化养老的好处,逐步消除农民对社会化养老所持的观望、怀疑、不信任态度,以增强社会化养老对广大农民的吸引力。
第二。农村社会化养老在资金的筹集上应以积累式为主,个人交费、集体补助部分都分别记在个人名下,以个人账户的储蓄积累形式。容易被农民所接受,因农民的收人不固定,难以确定标准进行养老统筹。实行积累式也完全符合农民缴费的灵活制度,如缴费档次多少可由被保险人进行选择。即根据收人的下稳定性补交或预交或调整交纳的档次:另外,在养老基金的使用上要情打细算,且要增加资金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投保者的咨询和监督,以提高社会化养老在农民心目中的可信度:
第三,要从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在大部分地区、应坚持低起点,逐步提高的政策,可以采取以农产品如粮食、水果、蔬菜、畜禽、水产品等代款的方式,这样可以增加农民参与社会化养老保障的机会,扩大农民参与社会化养老保障的目标人群的比例;在富裕地区,应尽快发展,扩大覆盖面、建立和完善法规制度,通过自己的摸索,在自己受益的同时也为其他地区提供可贵的经验。
第四,在农村养老储备的方式上,可提倡义务工储备。以往在农村养老储备的方式上,主要采取个人出钱出物等等以取得他人的照料,但是在目前农村特别是在那些不太富裕的地区,有些农民无力出钱出物但却有一身力气和大量空余时间‘这些资源如不加以有效地引导和利用就会白白浪费掉甚至会做出有害他人或社会的事情。而提倡义务工储备则是解决这一间题的有效途径之一。所谓义务工储备,是指在农村具有劳动能力和空余时间的人以不计报酬但记录义务为需要照顾的老年人提供各种服务的工时作为储备,这种义务工储备在该人年老时以同量或倍量的方式返还本人以代替养老费。这种形式可通过大力宣传进行普遍推广,由十这种形式比较切合农村特别是不太富裕农村地区的实际,因而比较容易为人们所接受,而且可以有效地预防或避免这些气因无事可作而惹是生非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从而起到保障农村社会治安的积极作用。
第五,要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的规章制度,理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管理体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是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保障农民晚年基本生活的社会性、政策性的基本保险,是国家和政府的社会政策行为,应在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政策、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根据当前农村情况,实行政事分开的原则,以县为单位建立统一领导机杨。县成立农村养老保险管理委员会,由有关部门组成,依法制定政策法规、中长期计划,实施养老保险金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以保证养老保险金的存放安全、保值增值、使用合理、确保兑现。
第六。在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障中。应不断建立、扩充和培训一支素质较高的服务人员队伍。在农村,社会化养老能否为广大农民所接受。其养老保障的质量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因为农村当前社会养老的内容不再仅仅是在物质方面照顾好受保老人衣、食、住、行、医等,在精神、心理方面也需要得到情心的照料,这就需要在建立、扩充服务气员时,针对受保老人的不同需求以及需求的变化不断地对服务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其服务质量,增大农村社会化养老的可信度并扩大其影响力和吸引力:
第七,由于我国农村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且发展的不平衡、因此我国当前农村养老保障形式不能采取单一化的形式,而应该把社会养老与传统的家庭养老和其他养老形式结合起来。因地制宜地建立适合本地区的多层次、多元化养老保障体系,并使之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从而有效地保障农村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并使老年气的生活质量得到不断地提高:
总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问题是中国社会保障中的重点和难点、这个问题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既要转变观。念,又要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国家、集体家庭和个人的力量,共同为农民养老建立一道可靠的养老屏障。
篇9:浅谈河南省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分析
论文摘要:河南省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正处于一个转折时期。文章对我省农村养老的现状、特点和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等进行了分析。并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设立进行了论证
一、河南省农村老年人养老的现状与特点
在日前经济形态下,河南省农村除了少数发达地区之外绝大部分地区的基本养老模式还是“家庭养老+社会救助供养”,这种状况基本反映了我国农村目前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公经济发展水平。
(一)家庭养老是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
所谓家庭养老,即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主要是年轻子女或孙子女赡养年老家庭成员的养老方式。养老内容,主要是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三个方面。家庭养老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建国以来农村经济虽然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结构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党和政府努力在农村建立和发展新的社会保障体系,但家庭在养老中的地位并未发生根本动摇,其作用也未为其他养老方式所取代。中国农村家庭养老的特点:一是绝大多数老年人依托家庭养老。二是老年人绝大部分与子女居住在一起,且三代同堂家庭居多。三是“分而不离”家庭多。为巩固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有些地方采取了行政或法律手段巩固和强化家庭养老,如实行村户挂钩(通过订立公约的形式促使乡镇企业职工赡养父母)、签订赡养协议书(从法律上保证子女对老年人的供养)等。这是在目前家庭供养老人出现困难,而社会化养老制度又未形成的情况下采取的强化家庭养老功能的手段。这种养老方式已与传统意义上的家庭养老方式有所不同还有些地方鼓励低龄健康老人开展老有所为,走积极养老之路。一些乡镇将部分山林、渔塘划给老年人经营,鼓励他们运用丰富的生产经验从事种养殖业,劳动收人作为养老费用。
(二)社会养老为补充形式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河南省农村社会化养老主要有以下形式:
1.五保供养。改革开放前,社会对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孤寡老人在吃、穿、住、医、葬五个方面给予照顾和物质帮助。五保供养经费,在公社、生产队统一经营时,主要从集体公益金中开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供养五保户的款物。主要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费中列支。有些地方还从乡镇企业上交的利润或集体经营的项目中提取一定的经费,用于供养五保户或兴办敬老院。政府也从救灾救济款中安排一部分经费。五保供养的标准相当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此外,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还对一些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其他贫困老人提供临时救济和最低生活保障。
2.优抚对象中部分老人的优待抚恤。优抚保障是国家对革命事业或国家安全作出贡献的军人及其家庭的特殊社会保障。保障资金主要由各级财政和农民群众统筹负担。
3.农民退休养老制度。一些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或村,从集体积累中列支养老基金,对已进人老年的农民按月支付一定的养老金,建立了范围较窄、标准较低、不很规范的农民退休养老制度。一些地区还对老年人医药费按一定比例给予报销。
4养老储蓄或商业养老保险。随着农村部分居民生活日渐富裕和保险业的发展,一些农民参加了各种形式的农民养老保险。这既可作为未来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形式,也可为将来向社会化养老制度转轨奠定基础,缓和老龄化高峰期支付养老费用的困难。
(1)银行部门推行的养老储蓄。对象主要是农民及乡镇企业职工,采取零存整取方式,存取10年或30年由储户自定。
(2)保险公司开展的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村干部和义务兵养老保险及其他人员的养老保险。投保方式上可一次性投保,也可分次投保,保险公司在投保者年老时按不同交费标准支付不同标准的养老金。
(3)养老基金会。地方自发成立的养老基金会有二女儿户养老基金会“、”独子户养老基金会“、”老年福利基金会“等几种形式。这些。‘基金会”的资金多来源于个人交纳、国家和集体补助,少数则完全来源于集体拨款。
5.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民政部门从1991年开始,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在农村经济发达和比较发达地区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其主要做法是,根据农民自愿、在政府组织引导下,从农村和农民的实际出发,保险资金以农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实行储备积累的模式,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基金帐户,根据积累的资金总额和预期的平均领取年限确定养老金的领取标准、交纳标准和支付标准实行多档次。养老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本着安全增值的原则,主要用于购买国债。
二、河南省杜会化养老保障体系的设想
河南省农村未来老年人养老方式,应在继续鼓励老人自养、家庭赡养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养老社会化体系建设,并使之与其他养老方式相互补充,各有侧重,共同构筑中国农村未来养老保障体系,使老年人过上健康、幸福、长寿的生活。
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应具备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社会养老保险休系;二是老年生活照料体系;三是老年医疗保险休系:四是老年救济体系;五是精神生活体系。由于河南农村老年人人数众多,地域分布广、收人差别大,建立上述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也应体现多元化、多层次、多方式、多渠道的特点。
1、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社会养老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采取个人、单位和国家三方出资方式筹集养老基金并为老年人提供经济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制度,它是我国农村养老模式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未来社会化养老保障的核心和基础。要逐步建立覆盖农村所有人口的养老保险体系,使农村养老门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同时,按照“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原则;老年人的养老金要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和增加。
2.老年人生活照料体系。这是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集中供养方式。主要针对高龄老人及有特殊困难的老人。这些老人随着年龄的`增长,都要经历从能够自理、半自理到不能自理,甚至完全丧失生活能力的过程。他们之中将有部分人住进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生活服务中心等场所,他们的起居日常生活照料由这些老年服务机构承担下来,由老人或家庭提供一定的费用。另一种是社区服务方式。对居家养老但需要生活照料的老人,由社区老年服务组织为主提供服务人员进人家庭服务,或提供定时、专项服务。因此,社区老年服务和老年人集中供养机构,进人下世纪将会有较大的发展。
3.老年医疗保障服务体系。这是老年人社会化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疾病是老年人的大敌,对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影响很大。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医疗保障问题,完全依靠国家是不可能的。应根据国情和农民的意愿,在政府支持下,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投人,建立起多形式、多层次、多类别的医疗保障制度。尤其要鼓励农民互助共济兴办合作医疗,并将它们纳人法制管理的轨道。通过充实医疗设备,完善医疗服务网络,提高医务人员素质,确保农村老年人享有保健医疗,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实现健康老龄化。
4.老年社会救助体系这是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相对贫困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对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老人,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供最低生活补助,并对贫困老人减免相应费税,提供医疗方面的优惠和照顾。继续对孤寡老人实行“五保”供养,确保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5.老年精神生活体系。要根据老年人的爱好、兴趣的需要,以乡村化、体育、教育、娱乐活动场所为主。
总之,未来中国农民将建立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为主体,社会救助、社会照料和社会福利服务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
河南省农村养老保障休系的政策应根据各地区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来设计,不能够全面地强调集中和统一,应有针对性地设计不同地区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①对于农村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应考虑逐步地完善社会化养老保障制度,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农村健康医疗保险制度,并参考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障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来设计此类地区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而且以此为重点来完善此类地区的农村社会保险体系。
②对于经济发展水平一般,人们的收人水平还不是太高的农村地区,应以农村救助制度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作为此类地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点,并根据此类地区农村的特点来设计养老保障制度。
③对于贫困地区和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应以农村社会救助为主,等时机成熟,各方面情况有好转以后,再考虑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建立和完善。
对于贫困地区的农村养老保障休系的建立,应考虑以农村社会救助为主要内容。当务之急,是制定农村贫困线标准,这个标准可以以市为单位制定统一的标准,也可以以县为单位制定相应的标准。贫困线救济标准的制定应考虑到本地区居民的实际收人情况,同时考虑全国其他各地和全省各地的贫困线标准,对于贫困户家庭的老年人口提供相应的经济帮助。
三、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险模式设计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第一个推行的制度,具有表率作用,但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需具备一定的物质条件和社会基础,因此,河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根据现有的环境、条件、特点等实际情况,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设计河南省农村社会化养老制度。
1.因地制宜原则
据《河南省统计年鉴》(2004),按当年价格计算的2003年河南省人均国内生产总值7570.2元,按河南省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和各市农民人均纯收人,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贫困地区,如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人均国内和平等总值在5000元以下。第二类是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在10000元以上,如郑州、焦作、洛阳、三门峡、济源。其它地市界乎于两者之间属于三类地区。同时我们还应参考河南省农村年人均收人与消费水平的情况,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来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坚持低标准的保障原则
(1)虽然从河南省家庭平均每人生活消费支出、人均收人和储蓄存款余额等几项指标看,已经有了较大的提高,但还不算太高,而且发展极不平衡。因此,从河南省农村经济的实际情况和农村生活需求的特点出发,不宜按城市职工退休后的生活需求来确定农村人口的保障水平,只能是低标准。
(2)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河南省农村的生产、交换、分配形式,决定了农村人口在60岁以后仍可创造劳动价值,因而在农村不宜引人城市“退休”的概念,应尽可能挖掘其劳动力价值的时间,农民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可推至65岁以后。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只是基本的保障制度。除此之外,乡镇、村和企业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办各种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障,例如,目前,河南省农村的各个社区都管理着一定数量的集体资金,可以用来建立养老院或抽出一部分资金为本社区的农民投保:同时要大力鼓励个人参加养老储蓄。
3.坚持以个人缴费为主的原则
有人曾经说过:“社会保障不是一个毫无交换条件和随随便便给人好处的计划,它也不是提供好处使受益人从此可以卸下个人责任的计划,它是一个以劳动和缴费为条件、保证维持人们必须的收人以便使他们可以劳动和继续劳动的计划。”由此可见,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必须坚持以个人缴费为主。
日前,河南省的企业、事业等单位均以“投保资助”的模式为主进行投保,然而,在河南省农村,在一个家庭里并不存在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因此,只能依靠个人缴费为主。在以个人缴费为主的基础上,集体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予以适当补助。补助的比例也不宜作统一规定,标准可以随集体经济状况的变化而变动。当经济状况不好时,补助标准可以下调,当经济状况好转时,补助标准也可以上浮。国家政策扶持,主要体现在对乡镇企业给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集体补助,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具体做法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4.因人制宜原则
因人制宜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乡村干部和民办教师实行退休补贴制度。因为农村基层干部带领群众发展经济,脱贫致富;民办教师扎根农村,培养人才,对这部分人实行退休补助金制度,保证其“老有所养”,对稳定农村干部队伍和民办教师队伍很有必要。(2)对“五保”老人的养老补贴。“五保”老人是老年群体中的特殊群体。数量不多,国家应给予照顾。(3)对计划生育先进户的养老补贴。把计划生育与养老保险挂钩,是推动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配套措施。对以上三类特殊的农村人口群体,其养老补贴是在个人投保和集体资助之外的,因而可以保证他们的养老金高于当地的平均水平。这是因人制宜原则在农村养老保险中的灵活运用,将对农村经济文化发展、社会稳定、计生工作顺利开展发挥独特的作用。
5.有效性原则
针对河南省大部分农村干部管理水平不高、保险机构设置混乱和管辖权限划分不清等问题,在建立农村养老保险时应采取依法、经办、监督独立的办法,建立有效的统管机构,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排除干扰,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运行的有效性。县(市)乡两级政府应统一规划管理,由民政部门牵头,各部门分工协作,有计划地、有效地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社会发展和各国经验表明,以家庭养老为主的传统习惯己不能适应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河南省应尽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解决农村老龄人的养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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