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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永宁县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思考

时间:2022-09-25 08:19:17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对永宁县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思考,本文共5篇,欢迎参阅,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对永宁县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思考

篇1:对永宁县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思考

对永宁县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思考

阐述了永宁县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作用、存在的问题,并对发展永宁县农机专业合作社提出了建议和措施.

作 者:李庆才 Li qingcai  作者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农机局,750100 刊 名:农业技术与装备 英文刊名:AGRICULTURAL TECHNOLOGY & EQUIPMENT 年,卷(期): “”(2) 分类号:S220.1 关键词:农机专业合作社   现状   问题   发展  

篇2: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调研报告

湖南省涟源市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紧密结合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实际,按照“依法规范、有序引导、分类推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基本原则,大力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对全市农机合作组织进行了调研,截止底,全市依法登记的农机专业合作社2家,分别是:涟源市农机作业专业合作社、涟源市星天伟业农机专业合作社。 入社农户226户,从业人员281人,拥有各类机具512台套,其中中型拖拉机组16台套,小型农田改造挖掘机2台,装载机1台,耕整机102台,联合收获机85台,插秧机20台,资产总值达近591.85万元。服务范围涉及全市20个乡镇573个行政村和邻近的安化县渔水、新邵张家冲、双峰太平寺、冷水江三尖等周边县市的乡镇。经过几年的发展,合作社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服务手段更加完善,服务方式更加便民,深受广大群众欢迎,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成效显著,“龙头”带动作用更加突出。

一、农机专业合作社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一是促进了农机化水平的整体提升。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进一步推动了大型、复式、高性能机械和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优化了农机装备结构,提高了农机化的发展质量。同时,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完善了农业科技推广体系,降低了农业技术推广的成本,示范带动能力强、效果好。

二是完善了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机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充实了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中间环节,有效承载了基层技术推广、政策宣传、农机维修、技术培训、生产组织和安全教育等农机管理工作,为基层农机服务工作搭建了新的平台。作为农机服务的延伸和补充,农机专业合作社有效地把广大机手组织起来,联合起来闯市场,提高了农机的规模化作业程度。

三是提高了农机作业的标准化。农机规模化作业和示范区发展,提高了农机作业标准的推广和应用。同时依托专业合作社,建立和发展起了3处农机化示范区,为农机作业标准化的实施起到了良好的保障作用。

四是促进了劳动力转移和土地流转。农机专业合作社通过代耕代种、农田托管、土地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开展规模经营,可以在不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推动土地经营方式创新,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统一经营向农户的联合与合作。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可以有效解决农田弃耕、撂荒问题,支持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五是提高了农民科技素质,增加了农民收入。专业合作社为成员提供了良好的交流和培训平台,他们在技术上互帮互学,利益上互助互惠,信息上实现共享,增强了标准化生产和协作意识,提高应对市场的能力和水平。农机户以资金入股合作经营,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减少了一次性投入,降低了农民的投资风险,使农机作业有了更大的利润空间。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已经逐步渗透到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参与到农村经济发展各个领域中来,农机作业市场的扩张,技术装备更新,作业模式的创新都将成为农民增收的新的增长点,农机专业合社将不断为农民搭建更加广阔的增收舞台。

二、农机专业合作社运行模式

按照“立足现代农业,发展农业机械”要求,该社实行股份制管理,开展集约化经营和积极探索现代农业的发展路子,并面向全市及相邻县市,为农民提供农作物产前、产中、产后农机专业服务。其经营涉及机耕、机播、机收、运输作业、农机修理、信息技术咨询、小型农机具销售等。其利润分配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按股金比例(包括入社股金和拖拉机折价股金)进行分配;二是按出勤作业率和工作效益进行分配,制定统一收费标准和作业金提成,实行单人单机核算,作业收入按10%上交为集体积金,扣除平常正常开支外,其余部分年终按股份进行分红。在管理上,先后制定了《合作社章程》《合作社服务纲要》《合作社纲要》《合作社社员管理办法》《合作社机具维修维护细则》《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等5个制度,并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合作社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以“农机服务助民富,互帮互助促发展”为主题扎实开展创先争优和“结对共建”活动。一是推行价格公开制,向服务对象公开承诺耕地100元/亩,收割100-120元/亩,价格低于市场价,使广大群众得到了更多实惠。二是开展帮扶互助活动。党员社员主动与家庭劳动力不足的困难户结对子,通过“一对一”和“多对一”的方式为困难农户免费提供农机服务。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发展数量少、影响带动小。我市农机专业合作社到目前还只有2家,影响力和带动力明显不足。

二是主体结构单一、服务领域不宽。农机合作社大都由青一色的农机大户组成,主体结构单一,缺乏专门的技术人员、专业的管理人员、专职的信息人员以及其他后勤保障方面的人员,且以从事单一的机收服务居多,机插、机耕、机烘等各个作业环节的服务明显不足。

三是管理制度有待规范、运作机制有待完善。对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规定,农机合作社在章程制定、股金设置、工商登记、民主管理等方面还不够完善;合作社管理水平不高,经济效益偏低,发展内在动力不足。

四是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扶持政策没有完全落实。存放高性能、大型农机具的厂库棚建设用地短缺,农机维修服务组织建设滞后,农机服务组织在享受工商登记、金融信贷、税收减免、用地安排、用电用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仍未能得到落实,或难以执行到位。

四、几点建议

一是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农机专业合作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今后农机化发展与农民增收的重要载体和平台。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及各级党委和政府应把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作为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战略措施来抓,明确农机化发展的组织模式以合作社为主,将农机专业合作社作为支持主体,在财政、税收、信贷、政策性保险、用电、用油,特别是用地上给予支持,协调各部门扶持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二是加强农机专业合作社场库棚设施建设,确保农机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目前,农机具场库棚建设严重制约了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农机具损失浪费现象严重,亟待各级财政的扶持与投入。

三是依法发展规范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做好典型示范、推广工作。在认真贯彻落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基础上,运用法律手段促进农机专业合

作社的稳定发展。按照“先发展、后规范”的工作思路和“农民自主、政府扶持、市场引导、社会服务、共同利用、提高效益”的原则,逐步将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纳入法制化发展轨道,使其有序健康发展。

四是加大培训力度,促进农机专业合作社由初级阶段向规范的高级阶段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的宗旨是“民办、民营、民受益”,农机专业合作社隶属于现代农业企业行列,是发展现代农业的组成部分。内部管理水平高低,代表着一个专业合作社的成熟规范程度。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制定内部管理人员培训计划,每年利用农闲季节定期对农机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人员进行一次政策法规、管理知识、服务意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提高他们管理水平、操作水平、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农机专业合作社的社会化服务水平。建议市级财政将培训经费纳入计划,做到专款专用。

篇3: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调研报告

按照济宁市农机局《关于开展全市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调研的通知》精神要求,为弄清全县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研究今后的工作思路和方向,进一步发挥农机专业合作社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作用。县农机局高度重视,研究成立调研领导小组,组织力量对全县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农机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

(一)发展现状 据本次调查统计,我县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成立并在农机局备案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共35家,正常运营的23家,目前停止运营或未运营的12家,农机专业合作社入社社员418户,停止运营或未运营的社员125户,(以下数据不包括停止或未运营合作社)服务农户4.04万余户,从业人员447人。合作社拥有农机具共1435台,其中大中型拖拉机372台;小麦联合收获机165台;玉米联合收获机81台,深松整地机43台,资产总额4619.6万元,基础设施用地3.99万平方米,其中办公和机库房面积1.26万平方米,机具维修车间0.25万平方米。,运营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共完成农机作业服务总面积35.7万亩,其中跨区作业面积14.08万亩,订单作业面积6.42万亩,流转土地面积0.516万亩,托管土地面积3.372万亩。农机专业合作社在经济效益上也取得了较好成绩,据调查,度,全县农机专业合作社服务总收入约为1910.15万元,其中田间作业收入为1569.15万元,农资经营收入165万元,农机修理服务收入166万元。

(二)主要特点 我县自成立第一家农机合作社以来,截止到20底经工商注册并在农机部门备案的合作社35家,数量不少,但良莠不齐,有的合作社自成立就未能运行起来,如浒泊、安民山等合作社,有的合作社运行几年后,遇到无法预料情况致使无法开展,如富民、泰福合作社等,这也是事物发展规律所势。总之,农民机手对成立农机合作社也经历了一个从试探、盲目到理性的'过程,从刚开始的农田收获、土地耕整比较单一的机械化作业服务,到现在农田的耕、种、收、植保及灌溉的全程机械化服务,并有向畜牧水产养殖、农产品初加工、土地流转承包等相关领域发展壮大趋势。如国惠、万仓、联丰、顺发、秀清、天力农机专业合作社。

(三)工作措施  县局把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并列为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扶持,引导和帮助合作社按照省市级示范社的认定标准进行完善和建设,多次邀请和支持合作社参加各种类型的农业农机知识技术培训班和农机生产现场观摩会。

二、农机专业合作社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一是推动了我县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农机合作社是农业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成长壮大对农机化事业的快速发展有重要影响。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带动下,农机购置高潮不断,农机合作社成为新机具购置换代更新的重要力量,提高了农机化装备水平。年我县的国惠农机合作社、滨湖益民农机合作社、东方红农机合作社新购100马力以上联合收获机、拖拉机达十多台,根据调查每台机械作业面积都在1000亩以上,国惠合作社社员唐守山、滨湖益民合作社社员马洪峰单机作业面积达近亩。通过近几年的努力,极大地推动了我县农机化发展,促使了我县的农机化作业水平的提高。

二是缩短“三夏、三秋”生产周期,促进了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农机合作社把分散的机械组织起来,合理配置、优化组合,提高了农机作业效率。小麦收获时间已从以前近一个月时间减少到现在3~5天,“三秋”生产由原来的一月多时间缩短为10天左右,从百万农民抢“三夏”、战“三秋”,到现在万名农机手战“三夏”、“三秋”,劳动力占有量减少三分之二,降低了劳动强度,解放了生产力。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落后的生产方式,促进了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一些合作社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不忘自己的社会责任,国惠合作社、顺发合作社等还开展为五保户免费作业、无劳动力户免费低价作业公益活动,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三是推动了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的机械数量多、机具集成配套、服务功能强、能够促进土地、劳动力、资金、装备、技术、信息以及人才等生产要素的有效整合与合理配置,将大量土地“捆绑”经营,既有利于农机规模化作业,减少作业成本,又能实现规模化经营取得可观效益。联丰农机合作社、天力农机合作社开展了土地流转和托管作业服务,受到省市县领导重视,多次莅临农机专业合作社机械化作业现场进行观摩,受到领导称赞并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带动效应。

三、当前农机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一是农机合作社基础薄弱,各环节都颇显粗糙。农机合作社的主体是从事农业第一线的农民朋友,对农业生产都是一把好手,但经营合作社就显得有劲使不上,管理跟不上,运行机制、财务制度、新技术运用上滞后和脱节,因此对农民合作社的承担的项目和扶持政策目前要求的标准太高。

二是对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环境重视不足。近年来,国家对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太小,县级财政困难,无法拿出资金扶持基层农机专业合作社,上级扶持资金分配到地方也就很单薄了,对农机专业合作社扶持推动作用不明显,且大部分农机专业合作社还处于摸索起步发展阶段,其成效还不够明显,对农民的诱惑力不强。

二是作业项目单一,服务领域狭窄。我县现有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大多数是常规农业机械,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旋耕机、深耕犁、常规播种机等,主要从事机耕、机播和机收工作,而只有联合收割机实现了跨区作业,机械的利用率不高,作业量小,收入较低。并且多数农机专业合作社对新型农业机械,如免耕播种机、深松机和经济作物机械信心不足,投资新领域(如畜牧业、水产业)怕担跨行业风险。导致农田机械作业市场单一化,效益相对比较低。

三是大机械与小地块矛盾突出。一家一户的小块经营和复杂的种植模式,使大型机械无法发挥应有作用,作业效率,收益不高,严重影响了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土地分散、规模化程度低。农机作业的效率与节本增效的潜能难以发挥出来。

四是各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不平衡。有的农机专业合作社起步较早,到目前已经具备一定的规模和水平。但大多数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相对较低,规模小,合作范围不广,层次不高,规范不严,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其成员大多是农民,基本素质比较低,缺乏发展活力,自我完善、自我发展能力差。

五是办公场所紧张,机械库房建设相对滞后。部分地方政府在建设规划时,未能考虑农机合作社的基础建设用地,甚至对已经运营多年的合作社设施用地进行了出售或划作它用。由于国家土地政策管理严格,农机合作社基础设施用地审批太难,合作社大都缺乏机械库房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致使许多农机合作社农业机械无法集中存放,多数农机户到处搭建简易库房或露天存放,造成机具存放混乱,从而浪费了更多资源。

四、农机专业合作社今后发展趋势

目前,以分散经营为主的农业生产方式和粗放型生产管理,效益不高,人力财力严重浪费,阻碍了农业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农业科技成果得不到有效的推广应用,农机装备得不到应有的发挥。这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客观上提

出了调整与农业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新要求。农机专业合作社就是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下应运产生和发展的,合作社通过对农业劳动者之间和先进生产工具的有效组合,为农业生产实现全程机械化建立了有效的组织机制,为促进土地合理流转扩大生产规模创造了有利条件。首先,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合作社这种形式,本身就同我国建设社会

篇4: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 等 人发起,于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社定名为 ,成员出资总额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比例、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从事农业生产和各类农机作业服务的农民为主体,主要业务内容是:组织机械化生产、收割和农产品初加工,提供信息、技术、维修、培训、咨询等服务[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要业务内容填写]。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 县(市、旗、区)农机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兴办与本社相关的经济实体,以本社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第二章 成 员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机械化生产作业等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身份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条 凡符合前款规定,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经本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下同),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本社生产经营设施;

(三)利用本社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

(四)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五)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报告和会计账薄;

(六)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七)建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八)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作业量或业务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附加表决权总票数应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履行职责;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的设施,保护本社成员的共有财产;

(五)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和服务,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六)不得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按规定承担亏损。

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四条 个人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团体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经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出。其成员资格于该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 月内(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本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订立的业务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成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条件的,在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和债务。否则,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 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及其债权、债务可以一并转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成员。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由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它情形。

取消成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或成员(代表)出席,并有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并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办理退社手续。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本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每 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批准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有关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社每年至少于财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理事会提议;

(三)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第二十三条 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名成员表决。

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 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 名。理事长和理事会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财产,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聘用或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和其它工作人员;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对生产经营计划、人事和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开会须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列席,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和其它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九条 本社设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注:人数较少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可只设执行监事]。监事(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代表)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选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和监事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 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如只设执行监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三十三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四条 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以及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 本社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成员的需要,以成员为主要对象,开展以下服务:

(一)组织开展生产劳动合作和农机具规模作业、配套作业;

(二)引进新技术、新机具、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活动,组织经济、技术协作,为成员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三)兴办成员生产经营所需要的维修、加工包装、储藏运输、贸易、交易市场等经济实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四)采购和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五)提高本社农机作业质量,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帮助做好农机维修保养工作,创立农机服务品牌;

(六)承担国家、集体或个人委托的科研项目和有关业务。

第三十七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所获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社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业务。

第三十九条 本社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

第四十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四十二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 日(或每季度第 月 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四十三条 本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作业量或者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四十五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六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本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他人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七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农机具等实物、技术或其它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作价出资须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享有同等权利和承担相同义务。

每位成员出资额不得超过本社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农机作业服务成员的出资额应当占本社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八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 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九条 本社初次筹集的出资总额为 元,每个成员最少出资额为 元,每个成员最多出资额 元。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出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出资。

第五十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颁发给成员的成员证书须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五十一条 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社日常办公费;

(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推广、维修保养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对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五)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六)本社福利事业支出;

(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八)其他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五十二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后,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提取:

(一)公积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 %,用于扩大服务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 %,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教育基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 %,用于成员培训;

(四)风险基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 %,用于成员生产经营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

上列各项的提取比例和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五十四条 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和风险基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对合作社的贡献量,包括作业服务量、业务交易量(额)和利用本社设施量比例向成员返还(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五十五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本社的债务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五十六条 本社聘用职工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所付工资及对模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

第五十七条 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决定,委托 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六章 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九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续存或者新设的组织继承。

第六十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本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5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六十三条 本社因前条第三项以外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代表)大会选出 人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四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并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它法律程序。

第六十五条 清算组制定的清偿方案须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

(六)按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第六十六条 本社清算完毕后,于 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六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代表)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篇5: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随着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市农业机械化得到了快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发展迅猛。截至目前,全市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农机专业合作社达112家,入社社员达1450人,服务农户近51058户,作业面积222.9万亩。合作社注册资金超百万元的达64家。合作社拥有拖拉机1467台,其中大中型755台,水稻插秧机367台,水稻联合收割机50台,玉米联合收割机36台,合作社资产总计16349.2万元,农机固定资产13018万元,场库棚面积20万平方米,农机服务总收入5484万元。

一、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的基本情况

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前,我市有各类农机服务组织88个,农机维修网点735个,农机经销点248个,各类农机户26800户,其中农机服务专业户670户,农机大户(农机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160户,在民政部门注册的农机作业合作社17个、各级农机协会13个。2005年,我市成立了全省第一家农机作业合作社――北镇市新立农场农机作业合作社,该社以乡镇农机站为基础,吸引农机大户入社,统一作业、统一管理、分车核算、自负盈亏,被农业部确定为全国“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联系点”。2006年建立了全省第一家民营农机专业合作社――北镇市吴家乡双丰水稻全程机械化作业合作社,该社旱田冷棚育秧新技术和“五包、两定、一分散”统种分管经营服务模式在全省水田区得到广泛推广。

2010年,全市各类农机户发展到30154户,其中农机服务专业户2460户,农机大户573户,农机科技示范户(农机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79户。近两年来,全市农机主管部门抢抓机遇,积极引导扶持建立各种类型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我们本着“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原则,坚持发展、规范、提高的原则,相继培养起一批起点高、规模大、带动力强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北镇市双丰水稻全程机械化作业合作社经过发展壮大,现在拥有10×100米育秧冷棚14座,久保田水稻育秧播种机组一套,水稻插秧机29台,其中久保田高速乘坐式插秧机10台,水稻联合收割机3台,大中型拖拉机9台。经过三年的资金积累,农机固定资产达400多万元。2010年为稻农机械育插秧1.8万亩,利用自己拥有的3台水稻联合收割机、引进跨区作业机车近百台,实现水稻机收达13万亩,按建社初衷,目前已经达到了水稻全程机械化作业合作社的标准。黑山县新兴镇三喜农机专业合作社在去年的基础上,今年又投资160万元,购置水稻插秧机44台,购置大型玉米联合收割机2台,目前拥有水稻插秧机62台,其中久保田高速插秧机2台、久保田手扶插秧机60台、久保田水稻育秧机组一套、拖拉机11台,农机固定资产达到540万元。实现水稻育插秧4000多亩。凌海市翔翼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各类农机具23台(套),其中水稻联合收割机(久保田588)6台,久保田乘坐式高速插秧机5台,久保田水稻育秧机组一套,农机资产总值达260万元,2010年合作社与稻农实现了订单作业3000亩,完成水稻机收1万多亩,被农业部确定为全国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点。

二、创新机制,因势利导,促进农机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

农机专业合作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公布实施以来,特别是近两年,我们坚持把培育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作为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和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重要措施来抓,明确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是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总抓手,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确定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积极引导农民,特别是农机大户自主创新各种类型的农机服务组织,农机专业合作社组织化、规模化、产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目前,我市农机专业合作社基本上可分为以下六种形式:

一是在主要农作物单一品种上实现全程机械化,具备从种到收各个环节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应用先进的农机新技术,为入社社员提供全程机械化服务。目前,我市水稻全程机械化作业已形成规模,水稻主产区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基本上拥有育秧大棚、育秧机组、插秧机和水稻联合收割机。如黑山县三喜和为民,北镇市双丰、新立和绪全,凌海市翔翼等农机专业合作社基本实现了水稻全程机械化。玉米从精量播种到联合收割的全程机械化已初见规模,北镇市绪全、新立,太和区兴和等农机专业合作社为玉米全程机械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二是以种子公司和乡镇农机站牵头,吸引农机大户和农民入社,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机作业服务。义县东润农机专业合作社以东润种业为基础,吸引农户入社,与农民签定作业订单,提供优良种子和现代化机械作业,按标准和技术要求育种,并负责种子回收,2010年与农民签定订单2000多亩,实现了企业与农民双赢,今年计划购置更多新型农业机械用于订单作业。三是以种粮大户为主购置大型机具,规模大、机械化程度高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如北镇市绪全、旭东、世和农机专业合作社,他们承租土地几千亩,实现玉米、水稻全程机械化作业,粮食得到了增产,达到了节本增效,降低成本和增收的目的。四是以农机技术骨干发起成立的农机专业合作社,他们懂技术能修理,会操作,并针对不适合当地实际的机具进行简单改进。如义县志成、北镇市广华、凌海市新农等农机专业合作社,他们为适应本地种植品种特点,改进适用的机具,为当地农业生产提供作业服务,取得了较好的效益。五是以组织农业机械参加“南征北战”跨区作业为主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如黑山县三喜、为民、海中,凌海市翔翼、利民等农机专业合作社从水稻机插秧到机收割实现跨区作业,黑山县海中农机专业合作社2010年组织4台水稻联合收割机从重庆、广西、湖南、浙江等地转战到黑龙江、吉林,历经80多天,作业面积超过1万亩,实现收入50多万元。六是以农村能人为主,借助资金雄厚的基础,吸引农户入社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同时,农机专业合作社在经营服务方式上按照市场的需求,产生了订单经营服务、协议合同服务、承包租赁服务、跨区作业服务、“一条龙”经营服务等形式,经营服务方式的创新,促进了农机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壮大了农机专业合作社的经济实力,满足了农机户和广大农民的需要。

生猪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调研报告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总结

孵化专业合作社工作总结

龙岩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

对农机推广难题与发展进程进行研究论文

高师音乐教育专业发展的新思考

新时代教师专业发展的思考心得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瓜果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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