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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时间:2022-10-21 08:16:57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禁止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本文共6篇,希望大家喜欢!

禁止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篇1:禁止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降低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有效预防和减少烟花爆竹引发的安全事故,维护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关于做好我市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通知》(号)的要求,就我市春节期间禁限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春节期间禁放时间:

201月25日—2月11日晚上22:00至凌晨6:00,其中,年1月27日(年三十)晚上00:30—凌晨5:00。

二、春节期间禁放场所:

1.市行政中心(含市民公园)、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军事管理区;

2. 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歌舞厅、网吧、KTV等人员密集场所;

3. 火车站、客(货)运站、桥梁(含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 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特别是重大危险源周边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5. 棚户区、低洼危旧房、板壁房、砖木平房密集区及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6. 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春节期间限放场所:

1.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限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燃放;

2. 宾馆、酒店限在设置的安全区域燃放。

四、违规处罚措施:

1.在烟花爆竹禁限放区、禁放时段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违反禁限放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外,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党员干部职工违反禁限放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外,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市环保局 市委宣传部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市安监局 市公安局 市城管局

年1月22日

篇2:禁止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严格规范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行为,大力改善城市环境和空气质量,预防火灾和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有效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承德市禁限放烟花爆竹规定》(承德市人民政府令[]第2 号),市政府决定,2017 年春节期间我市继续实施禁限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定燃放时间。主城区(包括双桥区、双滦区和承德高新区)可燃放时间为2017 年1月27 日(除夕)、1 月28 日(正月初一)全天,2月1 日(正月初五)、2 月11 日(正月十五)每天7 时至22 时,其他时间全部禁止燃放。主城区以外的县区政府所在镇的可燃放时间,由县区政府根据本通告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省、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III 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

二、限定燃放区域。本市下列区域为禁放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全市党政军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影剧院、公园、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体育场馆、名胜古迹、旅游景点、学校及公众娱乐场所、繁华街道和交通主干道、集贸市场、车站及居民小区、楼房阳台、绿地及其外围200 米以内。

(二)全市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和仓库、加油(加气)站、桥梁、大型仓库、液化气站及其外围200 米以内;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周边200米以内;高层建筑25米范围内;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及周边。

(三)双桥区武烈路、南营子大街、新华路、迎宾大道等市区主干道两侧。

(四)全市山林、草原等边缘200 米以内。

(五)双桥区避暑山庄(须弥福寿之庙对面电力仓库至华电宾馆至万树园小区,地区老干部家属楼至实验幼儿园,德汇门至丽正门之间,文物局山庄管理处仓门至碧峰门、碧峰门至大榛子沟,鹿栅子沟至沟里),外八庙、热河文庙、市文保单位、烈士陵园及其周边200 米以内。

以上区域任何时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以上单位、小区物业和产权单位要在其边界设立明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标识,必要时派专人监管,对不听劝阻者,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三、限定销售单位和销售时间。经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烟花爆竹经营点,须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进货,凭经营许可证、临时占道许可证(非占道经营的自然村除外)、营业执照,悬挂规范统一的标识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允许销售时间为2017 年1 月18 日(腊月二十一)至2 月1 日(正月初五)17时和2017 年2 月10 日(正月十四)、2月11 日(正月十五)每日8 时—17 时(配送时间从2017年1 月18 日开始至2017 年1 月26 日15 时止)。销售期结束后,临时零售网点全部撤除。

四、限定销售和燃放品种。全市范围内允许销售和燃放箱体绿色字体注明“个人燃放”的除双响、摔炮、擦炮、土火箭、地老鼠等摔炮类、摩擦类以外的C 级、D 级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和燃放“孔明灯”、未按《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生产及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严禁个人燃放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产品;严禁无《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燃放礼花弹和装药量在3 千克以上的组合烟花等A 级产品。

五、严格依法监管。公安、安监、质监、市场监管、城管、环保等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违反本通告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年1 月17 日

篇3: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

尊敬的业主/住户:

在新春佳节来临之际,金港城服务处全体员工提前给您拜个早年,祝您和您的家人身体健康,万事如意!为了使大家度过一个安全、欢乐、祥和的春节,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服务处针对燃放烟花爆竹事宜特提醒如下:

1、小区公共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禁止在私家阳台、露台、公共观景阳台、天台、楼道上燃放烟花爆竹,以免发生火灾和伤人事故;

3、春节期间,服务处将加大园区巡视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将及时劝阻、制止,在此过程中请您配合支持我们的工作。

4、近来全国大部分地区空气污染严重,为了您和您家人的身心健康,服务处呼吁每个家庭控制烟花爆竹的燃放,还大家一个清澈、洁净的空气环境;谢谢大家的配合!

有您的支持与配合,我们会做得更好!

恭祝:新春快乐,阖家幸福!

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金港城物业服务处

年月日

篇4: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

为使广大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喜庆的节日,春节期间乐山市中心城区实行定时定点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201月27日至1月29日每日7时至次日零时(1月27日延时到次日零时30分),年2月11日7时至次日零时。

二、燃放区域

(一)滨江路大曲口至油榨街沿江人行道;

(二)滨河路大件码头至育贤门沿河人行道;

(三)滨江路箱箱街口至较场坝沿河人行道;

(四)嘉州小游园;

(五)嘉州新城小区外大渡河边沿河人行道;

(六)沫若广场;

(七)阳光广场中心区域。

三、燃放安全

请广大市民在合法的零售点购买正规厂家的个人燃放类产品,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并自觉遵守安全燃放规定。禁止燃放孔明灯和拉炮、摔炮、砸炮、春天雷等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燃放的危险品种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严禁在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变电设施安全防护区内、易燃易爆生产或储存单位及山林和建筑物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向人、动物、建筑物、构筑物、空中架设物、车辆、船舶等投掷发射烟花爆竹;严禁在屋顶、阳台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严禁损坏市政工程、电信通讯等公共设施;严禁在绿化带燃放烟花爆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年1月25日

篇5: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校属各单位、各位师生员工、家属区住户:

根据《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政府令第217号),自1月1日起郑州市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为切实做好我校相关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放范围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两校区校园内(含花园校区家属院、龙子湖校区教师周转房区、教学区、学生生活区及操场、道路等公共部位)。

二、禁放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

三、具体要求

校属各单位应积极开展关于禁放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严禁师生员工及家属子女在校内燃放烟花爆竹;同时门卫及巡逻人员应加强巡查工作,严禁校外人员到校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处罚

凡在校园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将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敬请广大师生员工、住户自觉遵守,维护校园良好秩序。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年1月17日

篇6: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河北省人民zf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字〔2014〕16号)精神,现就我市2015年烟花爆竹禁限放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3个城市区以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戴河新区。各县人民zf根据本通告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单独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依法取得公安部门许可,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燃放。

二、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期间和时限

2015年2月18日(除夕)、2月19日(正月初一)全天,2月23日(正月初五)、3月5日(正月十五)每天7时至22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省、市zf发布重污染天气III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和时限内,以下区域、场所禁止燃放:

(一)火车站、汽车站、港口、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二)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公共浴场及休疗单位、宾馆酒店的专用浴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三)国家机关、繁华街道、交通主干道和居民小区;

(四)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五)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六)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七)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八)重要军事、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附近;

(九)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气)库等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单位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十)山(树)林、草原、苗圃、较大绿化景观带(地)等重点防火区及周围100米区域内;

(十一)建筑工地,房屋楼顶、露台、阳台、楼梯、走廊、窗口及地下场所等区域;

(十二)设有外墙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全部列入烟花爆竹禁放范围,其中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及其周边3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

(十三)消防救援难度较大的平房密集区域。

禁放区域、场所由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负责设置禁放标识;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不明确的,由乡镇人民zf、街道办事处组织设置禁放标识。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要派专人做好看护工作。

四、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及购买规定

个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双响除外)、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禁止燃放A、B级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燃放非法、超标、伪劣产品。

单位和个人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网点购买烟花爆竹。不得通过非法渠道购买烟花爆竹,不得购买禁止燃放的产品。

五、烟花爆竹燃放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安全、正确、文明燃放烟花爆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内燃放;

(二)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

(三)不得燃放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四)不得采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五)未成年人应当在监护人的看护下燃放;

(六)燃放前,应当认真阅读燃放说明和警示语并严格遵守。

六、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各县区人民zf(管委)、乡镇人民zf、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各村(居)委会、物业公司以及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本级、本单位负责管理的区域内,设置禁放标识,划定燃放区域和范围,宣传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教育、引导群众安全有序燃放烟花爆竹,制止违法违规燃放行为,对不听制止的,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任何人都应当自觉接受村(居)委会、本单位和物业公司的管理和监督。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反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严格零售网点设置,依法查处销售非法、超标、伪劣产品等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工商、质监、交通和供销等其他负有烟花爆竹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环保、教育、城管、民政、卫生、广电、新闻出版、移动通信等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七、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或者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部门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适当的奖励。举报电话:110,3950224。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

20xx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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