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给大家分享房屋租借免责条款范文,本文共15篇,欢迎阅读!

篇1:房屋租借合同范本
甲方(出租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乙方(承租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乙方承租甲方出租房租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意:
租赁标的的基本情况:
1、房屋位置: 租赁用途:
2、房屋套型: 建筑面积: 楼层: 其他:
3、配套设施:
租期:
1、租赁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租赁届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及由甲方所配置的家具、家电、乙方应如期完好交还。
3、乙方如要求续租,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续租权,但必须在本租约届满前 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续租租金双方另行协商。
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每月为 (即 )
2、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租金不予调整。押金:
乙方向甲方交付 的租赁押金。租赁关系终止时,乙方结清室内水、电、气、网络、电话费、光纤、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并将附件一所诉物品完好(自然磨损除外)的交给乙方后,且乙方无违反合同约定时、甲方无息归还乙方该押金。
篇2:房屋租借合同范本
出租方(甲方):陈真荣
承租方(乙方):重庆展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及范围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 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168号1幢1单元21-3 。
2、出租房屋面积共 59.5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用途
1、租赁期自 年 7 月 1 日起至 年 6 月 30 日止,租期为 36 月。
2、该租赁房屋用于 办公 。
第三条 租金、费用及支付方式
1、双方约定,在租赁期间,具体租金标准为:每月 3500 元(大写 叁仟伍佰元整 )。
2、租赁押金为 5000 元(大写 伍仟元整 ),押金在支付首次租金时一并支付。
2、租金按每 季度 支付,即乙方必须提前5天前付清下一个 季度 的租金。本合同生效后,在 2015 年 6 月 30 日前,乙方交清第一个 季度 的租金给甲方。
第四条 房屋使用、装修和修缮
1、乙方必须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房屋,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当经营活动。
2、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应保证租赁房屋的使用安全,应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租赁房屋的修缮由乙方负责。
3、房屋装修的规定:
乙方因经营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必须先取得甲方的同意后方可施工。装修不得改变或破坏租赁房屋的主体结构。
4、乙方不得在租赁场所内存放易燃、易爆、有害、有毒、有噪声、有污染的物品,作好防火、防盗、安全保卫、综合治理、门前三包、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房屋的转租
租赁期内,双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租赁期间,乙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房屋,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租赁房屋;
(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
(3) 利用租赁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4、在租赁期内,双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乙方退租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同意。
5、租赁期满,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一个月前通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第七条 房屋的收回及验收
1、乙方应在租赁期届满之日起将房屋、附属设施交还甲方,并保证交还的房屋、附属设施处于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2、租赁期届满或因乙方违约造成合同被解除的,依附于该租赁房屋的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能拆除和损坏(设备、办公物资除外)。
第八条 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抵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致使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抵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甲方 :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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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房屋租借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一事,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出租房屋的坐落位置、以及其他情况
1、本合同所出租房屋坐落在 。
2、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房屋内部的装修情况及主要设备
甲方的出租房屋为全新精装,厨房和卫生间具备正常使用条件,水管、电线路及各项设施完好无损。家具及设备以现有为准,甲方不再为满足乙方要求而改变任何东西。(家具及设备情况见附表)。
第三条:房屋租赁的期限 、用途
1、租赁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2、租赁期限届满前30天,如乙方需要继续承租,需要向甲方提出,由甲方决定是否继续续签合同。
3、租赁期满,乙方必须按时搬走,不得故意拖延时间,未经甲方同意,过期三天仍未搬走,甲方有权自行处理并收回房屋。
4、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否则,违约者处以年租金的50%作为罚款。
5、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生活住房使用。
第四条:租金及其交纳方式
1、每月租金 元,大写(人民币) 。 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一个月的租金。
2、以后每月 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个月的租金。
第五条:押金
于保障房屋内的设备完好,如出现设备损坏的现象,甲方有权按照市场价格扣除相应的赔偿款。如合同期满,乙方没有损害房屋内的设备且无水、电、气和物管费用拖欠后,甲方应该在合同期满日如数退还。
第六条:房屋修缮和装修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甲方应保证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
2、乙方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装修情况,否则视为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若因乙方未按时缴纳相关费用造成的断水断电及滞纳金、违约金由乙方全部承担:
1.水、电费;
2.煤气费;
3.有线电视费;
4.物业管理费;
5. 电话及宽带费
入住时水表底数是 吨,电表底数是 度。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内,乙方不得有下列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有权依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 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的;
2) 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 拖欠租金;
4) 干扰邻居,造成矛盾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5) 故意损坏水电线路、墙地面、家电、家具及其他设施
6)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装修情况,以及改变设备安放地点导致重大破坏的;
7) 擅自增加住房人数(签订合同时约定居住人数不超过 人);
2、乙方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的,应支付 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租金外,还应按拖欠天数支付违约金,每天违约金的标准为:拖欠租金的 %。
4、一方如果具有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违约方除应向守约方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外,还应该支付 元违约金。
第九条:优先承租权
租赁期间届满后,如甲方继续出租房屋,则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条:免责条件
因地震等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实际租金按入住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的方式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先行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到期自动作废。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地址: 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后附件两份:
1、甲方移交该住房时的家具及设备情况
2、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篇4:房屋租借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一事,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出租房屋的坐落位置、以及其他情况
1、本合同所出租房屋坐落在 。
2、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房屋内部的装修情况及主要设备
甲方的出租房屋为全新精装,厨房和卫生间具备正常使用条件,水管、电线路及各项设施完好无损。家具及设备以现有为准,甲方不再为满足乙方要求而改变任何东西。(家具及设备情况见附表)。
第三条:房屋租赁的期限 、用途
1、租赁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2、租赁期限届满前30天,如乙方需要继续承租,需要向甲方提出,由甲方决定是否继续续签合同。
3、租赁期满,乙方必须按时搬走,不得故意拖延时间,未经甲方同意,过期三天仍未搬走,甲方有权自行处理并收回房屋。
4、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否则,违约者处以年租金的50%作为罚款。
5、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生活住房使用。
第四条:租金及其交纳方式
1、每月租金 元,大写(人民币) 。 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一个月的租金。
2、以后每月 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个月的租金。
第五条:押金
于保障房屋内的设备完好,如出现设备损坏的现象,甲方有权按照市场价格扣除相应的赔偿款。
第六条:房屋修缮和装修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甲方应保证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使用用
2、乙方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装修情况,否则视为违约,应向甲方支
第七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若因乙方未按时缴纳相关费用造成的断水断电及滞纳金、违约金由乙方全部承担:
1.水、电费;
2.煤气费;
3.有线电视费;
4.物业管理费;
5. 电话及宽带费
入住时水表底数是 吨,电表底数是 度。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内,乙方不得有下列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有权依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 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的;
2) 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 拖欠租金;
4) 干扰邻居,造成矛盾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5) 故意损坏水电线路、墙地面、家电、家具及其他设施
6)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装修情况,以及改变设备安放地点导致重大破坏的;
7) 擅自增加住房人数(签订合同时约定居住人数不超过 人);
2、乙方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的,应支付 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租金外,还应按拖欠天数支付违约金,每天违约金的标准为:拖欠租金的 %。
4、一方如果具有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违约方除应向守约方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外,还应该支付 元违约金。
第九条:优先承租权
租赁期间届满后,如甲方继续出租房屋,则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条:免责条件
因地震等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实际租金按入住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的方式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先行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到期自动作废。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地址: 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后附件两份:
1、甲方移交该住房时的家具及设备情况
2、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篇5:商品房合同免责条款
商品房合同免责条款
在商品房预售中,即经常出现此种情形:商品房开发商籍自己雄厚资本及专业知识制定一些对购房人不公平的免责条款,如免除延期交房责任条款、免除房屋质量责任条款等,损害购房人的利益。那么如何认识这些条款的效力?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进行审查?怎样对免责条款进行规制?本文根据合同法对免责条款的规定结合商品房预售的实际情况,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希望能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免责条款订入商品房预售合同条件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民法的一项原则,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对当事人之间协商议定的条款并不加以过多干涉。但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由于其所具有的特殊意义及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影响,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制定免责条款的一方负有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且提请注意应达到充分、合理的程度,以避免相对一方在不知情或不完全理解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如果制订免责条款的一方未尽到提请注意的义务,则该免责条款视为未订入合同,不得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因而不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那么,怎样才是充分、合理的提请注意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文件的外型。“文件外型须予人以该文件载有足以影响当事人权益之约款之印象,否则相对人收到该文件根本不予阅读,使用人之提请注意即不充分。”(见刘荣宗著《定型化契约论文专辑》第8页,三民书局1988年版。)也就是说,订立免责条款的文件应足以使当事人明白其性质,认识到它是合同的一部分。如果文件的外型未作到这一点,则其中的条款不能被视为订入合同。如:销售商在广告中登载“房一售出,概不退换”,在房屋图纸上标注“本公司对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质量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办公地点张贴的写有“对非因本公司原因造成的延期交房,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内容的告示等。由于这些广告、房屋图纸、告示的外型不足以使购房者明了其性质,因此如果双方在书面合同中并没有特别说明其为合同的一部分,则这些广告、房屋图纸、告示中的免责内容不得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提请注意的方法。提请注意可以采取个别提请注意和张贴公告的方式。在商品房预售中,应以个别提请注意为原则,除非特别情况,售房方不得采取张贴公告方式制定免责条款,否则,视为未尽到提请注意义务。
(三)清晰明白的程度。即提请注意所使用的语言文字必须清晰,明白,不得使用含糊不清的语言文字,否则,不得作出对相对一方不利的解释。如果在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所使用的字体过小、打印不清,或位于合同书中不易被注意的位置,也不能认为是清晰明白。
(四)提请注意的时间。免责条款必须在合同订立之前出示,提请注意也必须于合同订立之前完成,如果是在合同订立之后出示,除非相对人予以认可,否则不能认为订入合同。如商品房销售商在预售合同订立后作出的有关免责事项的规定,即属此类情况,除非购房者予以认可,否则,不能成为合同组成部分。
(五)提请注意的.程度。提请注意应达到一般人能理解的程度。如果免责条款中有常人不知晓的术语,订立者应作出解释。 在商品房预售中,一般房地产销售商均采用定式合同,或称标准合同,合同内容固定,适用于所有购房者。购房者对合同内容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没有更多的协商余地。如订立合同,对其中的免责条款也只能接受。在这种情况下销售商负有比在非定式合同中更为严格的提请注意义务。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对其中的免责条款做更为严格的审查。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
免责条款订入合同中并不等于当然有效,对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上有种种限制。它除应符合法律关于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定外,还应符合一些特殊规定。对免责条款的法律限制体现了国家对经济民事活动的干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审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时,法院应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效力进行审查。在审查时,应掌握以下几个标准:
(一)免责条款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是对免责条款进行限制的法律依据。因此,在预售商品房中,有上述内容的免责条款无效。应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违反法律,是指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只有违反强行性规范的免责条款才为无效。
(二)免责条款不得免除故意和重大过失责任。
如果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条款,则无异于鼓励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负责任地履行合同,这就与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的原则相违背,且不符合合同订立的目的。目前国外的立法对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免责条款均持否定态度,如《德国民法典》第276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的责任,不得预先免除。”《希腊民法典》第332条规定:“旨在预先免除或限制对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负责任的协议无效。
篇6:商品房合同免责条款
在商品房预售中,即经常出现此种情形:商品房开发商籍自己雄厚资本及专业知识制定一些对购房人不公平的免责条款,如免除延期交房责任条款、免除房屋质量责任条款等,损害购房人的利益。那么如何认识这些条款的效力?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进行审查?怎样对免责条款进行规制?本文根据合同法对免责条款的规定结合商品房预售的实际情况,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希望能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免责条款订入商品房预售合同条件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民法的一项原则,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对当事人之间协商议定的条款并不加以过多干涉。但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由于其所具有的特殊意义及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影响,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制定免责条款的一方负有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且提请注意应达到充分、合理的程度,以避免相对一方在不知情或不完全理解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如果制订免责条款的一方未尽到提请注意的义务,则该免责条款视为未订入合同,不得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因而不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那么,怎样才是充分、合理的提请注意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文件的外型。“文件外型须予人以该文件载有足以影响当事人权益之约款之印象,否则相对人收到该文件根本不予阅读,使用人之提请注意即不充分。”(见刘荣宗著《定型化契约论文专辑》第8页,三民书局1988年版。)也就是说,订立免责条款的文件应足以使当事人明白其性质,认识到它是合同的一部分。如果文件的外型未作到这一点,则其中的条款不能被视为订入合同。如:销售商在广告中登载“房一售出,概不退换”,在房屋图纸上标注“本公司对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质量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办公地点张贴的写有“对非因本公司原因造成的延期交房,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内容的告示等。由于这些广告、房屋图纸、告示的外型不足以使购房者明了其性质,因此如果双方在书面合同中并没有特别说明其为合同的一部分,则这些广告、房屋图纸、告示中的免责内容不得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提请注意的方法。提请注意可以采取个别提请注意和张贴公告的方式。在商品房预售中,应以个别提请注意为原则,除非特别情况,售房方不得采取张贴公告方式制定免责条款,否则,视为未尽到提请注意义务。
(三)清晰明白的程度。即提请注意所使用的语言文字必须清晰,明白,不得使用含糊不清的语言文字,否则,不得作出对相对一方不利的解释。如果在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所使用的字体过小、打印不清,或位于合同书中不易被注意的位置,也不能认为是清晰明白。
(四)提请注意的时间。免责条款必须在合同订立之前出示,提请注意也必须于合同订立之前完成,如果是在合同订立之后出示,除非相对人予以认可,否则不能认为订入合同。如商品房销售商在预售合同订立后作出的有关免责事项的规定,即属此类情况,除非购房者予以认可,否则,不能成为合同组成部分。
(五)提请注意的程度。提请注意应达到一般人能理解的程度。如果免责条款中有常人不知晓的术语,订立者应作出解释。 在商品房预售中,一般房地产销售商均采用定式合同,或称标准合同,合同内容固定,适用于所有购房者。购房者对合同内容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没有更多的协商余地。如订立合同,对其中的免责条款也只能接受。在这种情况下销售商负有比在非定式合同中更为严格的提请注意义务。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对其中的免责条款做更为严格的审查。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
免责条款订入合同中并不等于当然有效,对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上有种种限制。它除应符合法律关于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定外,还应符合一些特殊规定。对免责条款的法律限制体现了国家对经济民事活动的干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审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时,法院应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效力进行审查。在审查时,应掌握以下几个标准:
(一)免责条款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是对免责条款进行限制的法律依据。因此,在预售商品房中,有上述内容的免责条款无效。应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违反法律,是指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只有违反强行性规范的免责条款才为无效。
(二)免责条款不得免除故意和重大过失责任。
如果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条款,则无异于鼓励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负责任地履行合同,这就与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的原则相违背,且不符合合同订立的目的。目前国外的立法对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免责条款均持否定态度,如《德国民法典》第276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的责任,不得预先免除。”《希腊民法典》第332条规定:“旨在预先免除或限制对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负责任的协议无效。
篇7:免责声明及使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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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免责声明及使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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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服务条款
xx服务通用条款与条件(版,中文)
标准采购条款
xxxx区服务采购订单(中文)
xxxx区服务采购条款(中文)
xxxx区货物采购订单(中文)
xxxx区货物采购条款(中文)
篇9:免责条件与免责条款的比较
免责条件与免责条款的比较
(一)免责条件:即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要有:
1.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见《合同法》第311条。
3.债权人的.过错:见《合同法》第311条、第370条。
(二) 免责条款的概念和效力
1.免责条款的概念:免责条款,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
2.免责条款的有效与无效
(1)基于现行法的规定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排除或限制当事人的未来责任为目的,因而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应受《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47条、第48条、第51条和第40条的规定调整 。
(2)基于风险分配理论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
(3)根据过错程度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合同法》第40条、第53条。
(4)根据违约的轻重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 ,我国没有采用。
篇10:工伤概不负责条款可以免责吗?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雇主对雇员应当依法给予劳动保护。即便雇主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一条款,也无法免予雇主的责任。此类条款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法规的,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属无效民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过错侵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承担赔偿包括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家属的生活费等费用,
在用工合同中不管当事人是否自愿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都违反宪法和法律,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属无效民事行为,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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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租借房屋安全保证书怎么写
为加强新建房屋的质量管理售后服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对销售的房屋在其结构、部位、设备、设施、配套及维修等方面作如下质量保证和承诺。
一、符合国家、省住宅建筑设计标准。
二、通过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验收,质量等级为合格。
三、住宅交付使用时,主体结构和各部位、部件、设备、设施完好,设施设备运转正常。
四、自住宅交付之日起,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期: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
2、屋面防水五年;
3、墙面、厨房和卫生间防渗漏五年;
4、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两年;
5、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两年;
6、管道堵塞两年;
7、电器开关两年;
8、其它部位、部件的保修约定,楼梯扶手两年。
(以上部位、部件在保修期内,由本公司免费承担维修责任。)
五、因用户不遵照《房屋使用说明书》,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本公司不承担保修责任。用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六、有关质量的来信来访、投诉,本公司将直接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给予答复,并在15日内妥善处理。
报修地点:
报修电话:
七、如对本公司答复或处理有争议,凡属住宅工程质量问题的,可向攀枝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申请协调,对协调意见仍有分歧的,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房屋质量保证书》作为住宅销售合同附件,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租借房屋安全保证书
篇12:免责条款无效情形与特点
1、显失公平的无效。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利益的,该条款无效。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间利益的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
3、免责条款未向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出于保护其自身利益的目的,而设定一些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签约时既不向对方当事人提醒,也不向对方当事人作出任何说明,致使对方当事人要么懵懂签约,要么被迫接受其条款,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合同法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提醒合同中所约定的关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有关条款,并对此条款的本义作出详细说明,在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后方能生效。故意不提醒注意或作出说明的,则此条款无效。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对于人身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以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这种形式合法地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相违背。并且在实践中,这种免责条款也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的。所以必须加以禁止。在实践中,此类免责条款大多出现在雇佣合同、医疗合同以及与人身权相关的合同中。
免责条款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免责条款是一种合同条款,它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任何企图援引免责条款免责的当事人必须首先证明该条款已经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否则他无权援引该免责条款。
第二,免责条款是事先约定的。当事人约定免责条款是为了减轻或免除其未来发生的责任,因此只有在责任发生以前由当事人约定且生效的免责条款,才能导致当事人的责任的减轻或免除。若在责任产生以后,当事人之间通过和解协议而减轻责任,则与达成免责条款是有本质区别的。
第三,免责条款旨在免除或限制当事人未来所应负的责任。基于不同的目的,免责条款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限制责任条款,即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限制在某种范围内的条款。例如,在合同中规定,卖方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货款的总额。二是免除责任条款,如某些商店在其柜台上标明“货物出门,恕不退换”,就属于免除责任条款。严格地说,限制和免除责任的条款还是有区别的。 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对免责条款的有效条件比对限责条款的有效条件要求更为严格。但是,由于免责条款和限责条款都是为了排除当事人未来的责任,因此,对这两种条款在理论上并没有作严格区别,一般将其统称为“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也不同于附条件的合同。尽管免责条款在设定时,当事人也可能在条款中指明一定的条件,当这些条件成就以后,当事人将被免除不履行合同的责任。但是,免责条款只是合同的一项条款,其设定的目的只是为限制和免除当事人未来的责任,而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也就是说不会导致合同的生效或者解除。而当事人在附条件的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条件,旨在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来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如果条件成就,将会发生合同的生效或者终止。
篇13:免责声明的条件与条款
免责声明的条件与条款
免责声明,即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免责条件
中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要有:
1.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债权人的过错:《合同法》第311条规定、第370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的概念:免责条款,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
2.免责条款的有效与无效
(1)基于现行法的规定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排除或限制当事人的未来责任为目的,因而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应受《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47条、第48条、第51条和第40条的规定调整 。
(2)基于风险分配理论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
(3)根据过错程度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合同法》第40条、第53条。
(4)根据违约的轻重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 ,我国没有采用。
篇14:房产知识:购房遇到“免责条款”怎么办?
房产知识:购房遇到“免责条款”怎么办? -资料
●严重不公平“免责条款”不能签
刘先生买的房子本该在去年收房入住,结果开发商没能按时完工,交房时间一拖再拖,在正常的交房时间过了一个多月后,开发商终于同意赔付业主“延期交房违约金”,但条件是业主在合同之外必须签署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在开发商支付了违约金之后,双方不再就原购房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刘先生和大部分业主都拒绝签署补充协议,认为一旦签了,以后开发商再有任何侵权行为或者不履行合同的做法业主都不能再主张了。面对小区内始终没建成的绿地、会所等配套设施,业主失去了主张权利,是全体业主的重大损失。
律师解答: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是开发商的责任,是按照购房合同就应该支付的,与其他的责任义务不构成连带关系。如果开发商经由履行一个义务而提出额外条件,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业主完全没有必要答应。所以类似的'免责条款不该签。
●签署免责条款等于认可合同
李女士买房不久,其社区就暴出了重大质量问题。开发商承诺对房屋进行整修,但交房时间拖了一年之久。在交房当日开发商要求业主签一份承诺函,确认“开发商在交付房产过程中已履行各项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资料
很多业主为了收房签署了这份承诺书,但收房以后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地方法院认为业主的承诺视为其放弃对开发商追究逾期交房责任,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解答:业主签订了免责条款,即表示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在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的,否则就没有合同自由可言了。所以业主在签署免责条款合同之前,一定要想清楚是否可以承担合同内容,一旦开发商免责的部分出现情况,业主是否可以承受,如果不能,就不要签。
●提醒免责条款需慎待
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是明显的显失公平。
此外,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如果没有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合同无效。如果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出于保护其自身利益的目的设立免责条款,签约时既不向对方当事人提醒也不向对方当事人作出任何说明,也属于无效条款。
所以,律师建议:当买房人遇到开发商提出签署“免责条款”的情况时,要遵循两个原则。首先要看免责的内容自己能否承受,如果不能就不能签署;另外,如果该条款有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则属于无效条款,即便买房人出于某种原因无奈妥协,签署了该条款也没关系。只是日后一旦出现问题要诉诸法律,会比较费时费力。
篇15:房屋租赁合同补充条款
房屋租赁合同补充条款
以下是由应届毕业生合同范本网推荐的补充条款
一、预租有关事宜
1-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乙方一次性收取 ________(币)________元(折合人民币________元)预收款,预收款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
1-2 甲方预租的商品房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第________种方案所列条款:
(一)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
(二)商品非住宅的,取得了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商品住宅的,取得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甲、乙双方约定,选择上述第(二)种方案的,则本补充条款中应明确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交付与签订使用交接书期间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
1-3 甲、乙双方约定:
选择上述第(一)种方案的,甲方应在取得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后的________日内通知乙方签订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并在签订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的同时交付预租的商品房,
选择上述第(二)种方案的,甲方应在房屋交付后________日内取得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并通知乙方签订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
1-4 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签订之日即为该房屋租赁的起始日。
1-5 该租赁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在房屋竣工后,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甲乙双方约定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超过±________ %(包括________%)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6 甲、乙双方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追究另一方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1、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
2、甲方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
3、在房屋交付前甲方或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 在预租期内,乙方不得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的承租权或交换该房屋的承租权。
★租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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