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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银行理财产品零风险吗
银行理财产品零风险吗
在许多人的眼里,银行很安全,于是争抢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殊不知,买银行理财产品,也有很多陷阱。
1、理财产品是会亏损的
银行理财产品有远高于定期存款的收益率,也拥有投资者的信任,而多家银行曾爆出的银行理财产品“零收益门”、“负收益门”的类似事件。
投资者要明白,投资有风险。
2、募集期藏有玄机,理财收益会被“摊薄”
通常情况下,银行一般会声称,银行理财产品在资金募集期和清算期不享有收益,是按活期存款利息计算的。如果投资者买入时间较早,而该产品的募集期和清算期又比较长,那么实际收益率就会被拉低。所以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前建议问清楚起息时间。
3、预期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
并不是所有的理财产品都能达到其承诺的收益率,因为预期的收益率并不等于实际到期的收益。
选择银行理财产品,不要光盯着收益率。实际上,许多产品由于存在“猫腻”,投资者最终到手的收益,并没有宣传时说的那么多。
4、产品评级不见得靠谱
在产品说明书中,我们经常能看到相关的风险评级,但有时也存在银行自行评定产品风险级别的情况,并未经过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定,这样评估的意义就不大了。
不仅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本身不可靠,而且银监会明确要求银行必须进行的投资者风险测评,不少银行也在走过场。
5、风险提示必须看清楚
尽管银行会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在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和合同上,对风险提示做所谓表述,但是那些风险说明由于太专业甚至充斥着各类专业术语,对于投资人并没有多大价值,普通人也看不懂。
但尽管很多说明书长达十几页,但是对于产品的本质风险揭示甚少,大部分是营销性质的语言,而非客观的深度分析。
6、资金投向要关注
理财产品的资金投向直接与产品的风险挂钩。投资者在看产品说明书时,必须关注资金投向。
如果资金投向为债券回购、存款、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这样的理财产品风险就低;如果资金投向为二级市场如股票、基金等,这样的理财产品风险偏高。
7、不去触碰“霸王条款”的理财产品
在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里,某些设计条款明显偏向银行,把投资者的收益“榨干吸尽”,投资者要当心这样的理财产品,尽量不去触碰。
比如,在某些结构性理财产品的说明书中,一概规定“超过预期年化收益率的最高部分,将作为银行投资管理费用”。
8、看清产品是银行自发还是代销
在银行渠道里,大部分银行理财产品都是银行自发的,但也不排除银行作为代理销售其他的理财产品。
如某些银行理财产品的说明书中,明确写着“银行作为投资者的代理人……”这样的声明。银行只承认是代理、委托关系,若出了事,它不负责。
9、超高收益往往是“镜中花水中月”
对普通投资者来说,无论是否能够读懂复杂的产品说明书,高收益率都是很大的诱惑。
目前结构性产品多为保本、部分保本或非保本的浮动收益型产品,由于触发条件等的严格限制,超高收益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沦为银行营销的噱头。
10、隐藏的费用要当心
与明面上的手续费相比,银行理财的“隐形费率”问题更为突出。多家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显示,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计算公式为“理财计划预期投资收益率-理财产品销售手续费、托管费等费用”。
按照银率网数据,以来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托管费率平均为0.05%,销售费率平均为0.26%。若银行只按这个标准收费,可谓“非常厚道”,而事实上,银行最大的收费恰恰被隐藏在这个“等”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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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零风险吗]
篇2:银行理财产品怎么样
银行理财产品怎么样
1理财产品是会亏损的
近年来,银行理财产品的市场异常火爆,一是有远高于定期存款的收益率,二是投资者对银行的信任。而当下,很多人对银行理财产品的印象也是:低风险、收益率高于定期存款。这种印象总的来说没有错,但银行理财产品绝不是垂手可摘的牡丹。在过去的一年里,多家银行爆出的银行理财产品“零收益门”、“负收益门”事件就是最好的警示。
投资者要明白,理财产品的稳赚只是传说,有的理财产品到期时,有可能得不到预期收益,有的甚至连本金也不保。
2募集期藏有玄机,理财收益会被“摊薄”
通常情况下,银行一般会声称,银行理财产品在资金募集期和清算期不享有收益,是按活期存款利息计算的。如果投资者买入时间较早,而该产品的募集期和清算期又比较长,那么实际收益率就会被拉低。
比如某商业银行推出的一款预期收益率高达5.5%的1个月期限理财产品,从9月26日开始销售,10月7日才结束募集,10月8日起算利息。也就是说,购买的这款产品,空档期是12天。这10多天的空档期,可不就“摊薄”了购买者的实际理财收益?
3预期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
随着银行间竞争激烈程度的不断加大,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也水涨船高。很多银行都竞相推出收益率“诱人”的理财产品,如某商业银行一年期的人民币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达到15%左右。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理财产品都能达到其承诺的收益率,因为预期的收益率并不等于实际到期的收益。
理财专家提醒,选择银行理财产品,不要光盯着收益率。实际上,许多产品由于存在着“猫腻”,投资者最终到手的收益,并没有宣传时说的那么多。
4产品评级不见得靠谱
在产品说明书中,我们经常能看到相关的风险评级,如中信银行一款产品就在说明书中显示为PR2级(稳健型,黄色级别),其实都是银行自己给自己评定的,并非是第三方机构评的,意义并不大。
不仅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本身不可靠,而且银监会明确要求银行必须进行的投资者风险测评,不少银行也在走过场。
5风险提示必须看清楚
尽管银行会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在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和合同上,对风险提示做所谓表述,但是那些风险说明由于太专业甚至充斥着各类专业术语,对于投资人并没有多大价值,普通人也看不懂。
记者在查询了众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后,发现尽管很多说明书长达十几页,但是对于产品的本质风险揭示甚少,大部分是营销性质的语言,而非客观的深度分析。
6资金投向要关注
理财产品的资金投向直接与产品的风险挂钩。投资者在看产品说明书时,必须关注资金投向。
如果资金投向为债券回购、存款、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这样的理财产品风险就低;如果资金投向为二级市场如股票、基金等,这样的理财产品风险偏高。
7不去触碰“霸王条款”的理财产品
在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里,某些设计条款明显偏向银行,把投资者的收益“榨干吸尽”,投资者要当心这样的理财产品,尽量不去触碰。
比如,在某些结构性理财产品的说明书中,一概规定“超过预期年化收益率的最高部分,将作为银行投资管理费用”。
8看清产品是银行自发还是代销
在银行渠道里,大部分银行理财产品都是银行自发的,但也不排除银行作为代理销售其他的理财产品。
如某些银行理财产品的说明书中,明确写着“银行作为投资者的代理人……”这样的声明。银行只承认是代理、委托关系,若出了事,它不负责。
9超高收益往往是“镜中花水中月”
对普通投资者来说,无论是否能够读懂复杂的产品说明书,高收益率都是很大的诱惑。
目前结构性产品多为保本、部分保本或非保本的浮动收益型产品,由于触发条件等的严格限制,超高收益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沦为银行营销的噱头。
10费用要当心
与明面上的手续费相比,银行理财的“隐形费率”问题更为突出。多家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显示,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计算公式为“理财计划预期投资收益率-理财产品销售手续费、托管费等费用”。
延伸阅读:
一、避重就轻,信息披露不完整。
银行工作人员在推销理财产品时,往往只强调收益,刻意淡化风险。产品说明中关于风险的表述有大量专业术语,普通用户很难看懂。不披露或者选择性披露信息,产品信息不完整、资金投资用途不明、收费项目不明、信息更新不及时等是很多理财说明书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投资者,对哪些投资方向不明的银行理财产品最好不要碰,尽量选择像房易贷这样定位信息中介,把借款人所有信息都不打马赛克,让投资者自己的分析投资风险,得出客观的投资决策,并且每笔借款都公示资金走向的理财机构,购买理财产品。
二、预期收益代替实际收益。
用户选择银行理财产品是为了获取更高的收益,因此,高收益也成为了银行宣传理财产品,吸引用户眼球的一个撒手锏。为了吸引客户,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往往会刻意夸大收益,不少工作人员在给客户讲解时,也会口头保证预期收益。银行会在宣传中强调此前发行的同类理财产品均达到预期收益,令客户对收益产生心理预期,把预期收益当作是实际收益。而实际情况是,有很多结构型理财产品都没有达到预期收益,有的甚至本金都亏损。
三、“霸王条款”赚取超额收益。
在理财产品的说明书中,有些条款明显偏向银行。如,某些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的说明书中会规定 “超过预期年化收益率的最高部分,将作为银行投资管理费用”。也就是说,如果某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为8%,但最后的实际收益率为10%,那么多出的2%就归银行所有。
而且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如果发生亏损,需要用户自己承担风险,但是产生的超额收益却归银行。用户在购买理财产品时要尽量远离这些带有“霸王条款”的产品。
另外,消费者还要看清相关理财产品合同条款。在银行售卖的理财产品,也有可能是投资公司的理财产品。这类理财产品合同上也会印有银行的标志,但合同与银行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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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怎么样]
篇3:银行理财产品营销案例
因银行理财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出现的系列问题,导致客户与银行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这两天也有媒体报道称,一客户在兴业银行买理财产品才9个月,23万元只剩15万,直呼“坑爹”不说,还指责银行“虚假介绍”,说兴业银行不负责人,“口头介绍一套,实际操作又是另一套”。此外,一客户抱怨光大银行的一款理财产品,理财到期收益缩水五成,真是始料不及。有媒体还对“那些坑爹的银行理财产品”进行了盘点。
为何银行理财产品在营销过程中纠纷、质疑不断?为何有的投资者会直呼“坑爹”?目前国内理财市场处于“爆发性”增长阶段,在理财产品的销售过程中,银行方面往往忽略了给投资者的风险提示,而单纯向其强调潜在收益,这样会误导投资者选择一些与自身资产、风险不匹配的产品,从而诱发投资风险,造成客户与银行的纠纷。
有分析就认为,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夸大收益,掩饰风险,信息披露不充分,推销产品不分对象等问题,从而导致纠纷不断。
其实,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要综合考虑客户所属的人生周期以及相匹配的风险承受能力、客户投资目标、投资期限长短、产品流动性等因素,为客户推荐适合的产品。此外,银行从业人员应客观地向客户说明产品的各种要素,让客户在购买产品前对产品类型、特点、购买方式、投资方向、收益预期、市场风险等有全面的了解。
只有这样,才能体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个专业性,体现出社会责任感。目前来看,客户的专业知识是匮乏的,而银行应当为客户着想,敢于对客户说“不”。不要为了销售出去这款理财产品,不分对象、不分风险承受能力,轻易的推荐给客户。银行应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对症下药”地去推荐或销售适合客户的理财产品。
篇4:银行理财产品营销案例
9月至10月,王文明、李芳分别受聘担任北京通商国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通商国银”)总经理、副总经理,王文明负责筹建有限合伙企业并募集资金的相关事宜,李芳负责通商国银相关理财产品的营销业务。
同年10月至12月,王文明等人先后在通商国银负责人魏某某的安排下注册成立了北京中鼎财富投资中心、北京中鼎迅捷投资中心和北京中鼎财富通航投资中心(简称“中鼎财富”、“中鼎迅捷”、“中鼎财富通航”)三家有限合伙企业,以吸收有限合伙人出资入伙的名义分别对商丘市永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郑州新盛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省奥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及河南云顶文化娱乐投资有限公司中原云顶国际商务俱乐部(简称“永恒生典当”、“新盛博汽车”、“奥鑫汽车”、“云顶文娱”)四个投资项目进行股权投资。
为推销上述四个股权投资项目,被告人李芳于月在网上结识了被告人张乙,被告人王文明、李芳与张乙进行商议后,签订了《居间协议》,约定由张乙负责在上海为上述四个股权投资项目募集资金。
被告人张乙遂联系华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某某”)嘉定支行个人客户部经理濮婷婷,被告人濮婷婷在未经华夏某某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在华夏某某嘉定支行办公场所,以电话联系、现场宣传等方式向众多银行客户等不特定人员推销上述四个股权投资项目,并承诺每年11%-13%的高额固定回报。2011年11月至3月间,被告人王文明、李芳、张乙、濮婷婷通过上述方式,在本市先后招揽100余名投资人,非法募集资金达人民币1.105亿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王文明、李芳、张乙、濮婷婷个人从中分别非法获利123万余元、119万余元、202万余元、186万余元。2011月29日,案发后,被告人濮婷婷、张乙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募集资金的主要事实。同年12月4日,张乙、李芳先后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王文明、李芳到案后亦如实供述了上述募集资金的主要事实。
篇5:银行理财产品营销案例
近日,中国光大银行自主研发的阳光理财·资产配置平台(AAP)荣获“-中国杰出营销奖”。从光大银行了解到,阳光理财·资产配置平台的研发思路和服务理念是对大数据思维的一次成功运用,开创了国内银行零售金融服务支持系统的先河。
在申报此次“中国杰出营销奖”的所有案例中,光大银行申报的AAP平台应该是最“老”的一个案例。事实上,早在年年中,光大银行就面向全行的财富客户和私行客户推出了这一平台。光大银行零售业务部负责人表示,“不同于别的营销案例在结案之后立即可以申报,我们做的是金融服务的创新平台,那么就需要将这一平台投放市场后,对它的运作效果进行一个较长周期的检验。”
截至今年3月25日,AAP平台直接和间接促成的理财产品、代销基金、代销保险和其它产品的销售总额达到84.28亿元,其中通过AAP平台直接促成的销售额为28.73亿元,基于AAP平台生成的财富管理报告书达成的销售额为30.81亿元,预估通过门户网站达成的销售额为24.75亿元。
篇6:银行理财产品市场调查报告
银行理财产品市场调查报告
一、引言
近年来,为了增加中间业务,几乎我国所有的商业银行都在大力推出“理财产品”。银行销售渠道得天独厚的优势使这些产品可以触及任何一个持有银行账户的人,从而对千家万户的财产和福利产生深刻的影响。各家银行的理财产品自推出后一直受到市场的追捧。前一段时间股市的大幅上扬虽然对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随着股市剧烈地震荡,许多投资者又在考虑把资金转回银行并投资于理财产品上。那么银行的各种理财产品在风险和收益等方面都具有哪些特征,能否为大家提供一个避风港呢?非常遗憾的是,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存在着非常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导致广大的公众对这些产品的实质缺乏了解。有鉴于此,本项调查旨在对我国的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市场,包括产品类型、风险、收费、投资者的权利、信息披露以及监管问题等展开一次全面的调查。本调查的研究成果可以为广大公众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提供非常有益的信息。
二、数据来源与简介
本调查报告的数据主要来源于Wind资讯金融终端版银行理财产品部分。本报告的数据包括了截止至4月23日Wind数据库所记录的国内各家银行面向全国销售的销售起始日期在1月1日到204月23日之间的全部人民币理财产品[1]。该数据库所涵盖的银行既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四大国有银行及交通银行,又包括了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浙商银行等商业银行,对我国目前的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市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此外,也有部分数据来源于各家银行的网站和客户服务电话。
三、人民币理财产品类型及风险的演变
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理财计划首先可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其中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又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有鉴于一项理财产品是否保本对购买者的权益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在本报告中,笔者将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合并归为保本理财产品,并与非保本理财产品进行比较。
表1 银行理财产品:非保本产品和保本产品
如表1所示,从20到,虽然人民币理财产品的数量从67个大幅增长到183个,但非保本产品与保本产品的比例并没有显著变化,基本维持在“三七开”左右。然而,进入2007年后,不到四个月的时间里,人民币理财产品的类型已经产生了质的变化。在新推出的120个产品中,非保本产品已经超过60%,成为了人民币理财产品的主流。
表2 非保本理财产品投资方向的构成
非保本产品本身比例的增长还不足以说明理财产品特征的变化,从年到2007年四月份不到两年半的时间里,非保本理财产品本身投资方向的构成也产生了显著的变化,体现出风险逐渐加大的趋势。如表2所示,在2005年,65%的非保本理财产品投资于非定向债券与信托产品,主要集中于银行间市场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和企业短期融资券等风险相对较低的投资工具;还有15%投资于同样风险较低的货币市场基金;只有15%是与外汇或黄金挂钩的结构性产品。
到了20,投资于非定向债券与信托产品的非保本理财产品的比例下降到40%左右,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产品的比例大幅下降到3.45%,而与外汇或黄金挂钩的结构性产品的比例也略有下降。与此相反,其它几类产品则有了长足的发展,其中最为显著的应属投资于定向债券与信托的产品,其比例从2005年的5%一跃超过了25%。这些产品或者投资于某一家企业发行的债券,或者与某项具体的信托(例如某不良资产处置信托或某大桥项目建设信托)相挂钩。与分散投资的非定向债券与信托产品相比,此类产品的风险明显增大。此外,几类全新的理财产品也浮出了水面:资产配置类产品占有6.90%的比例,它们普遍将一半资产投资于低风险的银行间市场债券,同时将另一半资产投资于高风险的基金或信托产品。收益与某些股票、指数、或基金挂钩的结构性产品也进入了人们的视野[2]。在年,以链式信托形式申购新股的产品也已出现,并同样占到了6.90%的比例。
虽然很多投资者把“打”新股看作是低风险的投资,但这种“低”风险是相对于二级市场的风险而言的。我们必须明白:“打”新股绝不是只会只赚不赔的。仅在,美欣达,苏泊尔,和宜华木业上市当日都跌穿了发行价;在2006年,中国国航上市当日也出现了“破发”的情况。在目前股市剧烈震荡的情况下,“炒新”被套的事例已经出现,“打新”被套也并非是不可能的。有鉴于此,投资者对申购新股的理财产品的风险应该有一个更合理的判断。
进入2007年,风险相对较低的投资于非定向债券与信托产品的理财产品的比例进一步下降到27%左右,而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产品已不复存在。投资于定向债券与信托产品的比例再度跃升到32%,与股票、指数、或基金挂钩的结构性产品的比例增至9%,而申购新股的产品的比例大幅增长到24%。此外,直接投资于开放式基金,从而必须承受二级市场风险的FOF(基金的基金)成为了理财产品家族中引人注目的新成员。
综上所述,从2005年到2007年,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有了明显的增大。目前,不仅非保本产品占据了主导地位,非保本产品本身也越来越集中于风险更高的投资方向。
四、人民币理财产品投资者的提前终止权
众所周知,投资股票或基金都是存在无法保本的风险的。在这一点上,非保本理财产品的风险并未超出股票或基金。然而,大多数非保本理财产品和股票或基金存在着一项根本的不同,那就是:股票或基金投资者可以随时卖出或赎回,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投资者对非保本理财产品是不能提前终止的。如表3所示,在153个非保本理财产品中,有66%的产品投资者无权提前终止;此外,还有12%的产品投资者只有在缴纳一定的手续费的前提下才能提前终止。需要指出的是:以上结果是在有13%的产品投资者提前终止权不详的前提下得出的,所以应视为该类情况的下限。
表3 非保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提前终止权类别
而且,在现实中,即使投资者有权提前终止,当投资者主动提出赎回要求时,银行也可能以各种理由推托从而使投资者无法及时地成功赎回本金。对理财产品投资者提前终止权的限制无疑制约了投资者处置该笔投资的能力,从而在相当程度上放大了该笔投资的风险。
五 部分人民币理财产品的“业绩报酬”
随着人民币理财产品类型的发展,理财产品的收费模式也在产生新的变化。目前,几乎所有的申购新股的理财产品都收取不菲的业绩报酬,表4给出了若干实例。例如,建设银行的一款“利得盈”产品对高出4%的收益部分按30%的比例收取业绩报酬;招商银行的.一款“金葵花”新股申购产品对高出2.5%的收益部分收取40%的“手续费和信托报酬”;而工商银行的一款“稳得利”产品对年化收益率高于3.6%的收益部分更要按48%的比例收取业绩报酬。
表4 部分新股申购型理财产品信息一览
对于各家银行对申购新股产品收取如此高额的业绩报酬,笔者有诸多疑惑:
首先,在各银行已经按资金规模收取管理费的前提下再收取业绩报酬的理由何在?在目前网上申购中签率非常低的情况下,网上申购新股已成了一种不折不扣的购买彩票的行为,而申购新股产品不过就是集资购买彩票而已,是否有资格获得业绩报酬呢?当然,有人会提出购买者个人是无法参与网下配售的,而银行的信托公司伙伴有可能通过网下配售的方式获得新股,而网下配售的中签率几乎是网上申购的三倍。申购新股产品从而为购买者提供了作为个人无法获得的机会,这足以成为收取业绩报酬的理由。这种看法其实完全误解了目前绝大多数申购新股产品的现状,因为绝大多数申购新股产品是不能参与网下配售的。众所周知,通过网下配售获得的新股至少会有三个月的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是无法卖出的。而绝大多数申购新股产品在产品说明书中强调产品的低风险时都声称会在新股上市的当天卖出,不承担二级市场的风险,而网下配售与新股上市的当天卖出显然是完全矛盾的。当然,如果在产品说明书中声称在新股上市的当天卖出而不卖或不能卖,这就已经是欺诈购买者的行为了。
其次,即使申购新股产品有资格获得业绩报酬,目前动辄30%甚至接近于50%的比例又是从何而来呢?收取业绩报酬确实是国际上一些资产管理机构常见的做法,美国的对冲基金就是这样做的。但美国的对冲基金收取业绩报酬的前提是目前业绩超出了基金的历史业绩高点, 而且只收取超出部分的20%作为业绩报酬。比较而言,目前各家银行收取业绩报酬定的“起征点”是何其之低,而“税率”又是何其之高!
最后,作为一种非常类似的申购新股的产品,各家银行收取业绩报酬的比例却大相径庭。难道各家银行的定价模型或模型中的各种因子的数值会有如此不同吗?笔者以为,这些千差万别的收费比例在相当的程度上说明了这些产品收费定价的随意性。总而言之,各家银行有义务向公众和监管部门对业绩报酬的收费标准做一个详细的说明。
六、人民币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
如前文所述,银行理财产品蕴涵的风险在不断增大而且在大多数时候又不能提前终止。那么,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的风险和相关细节是否有比较充分的了解呢?令人不安的是:相当多的银行理财产品的购买者并没有意识到理财产品中蕴涵的风险,而几乎是把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看作是另一种定期存款。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银行在宣传材料中并未遵守有关规定,目前,银监会早已出台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管理指引》)等两项重要法规。遗憾的是,虽然两项法规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做出了许多具体的规定,但是有些重要的规定在现实中并没有得到执行。例如,《管理指引》第二十五条规定:
“商业银行在向客户说明有关投资风险时,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必要的示例,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
第五十一条更规定:
“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语句:
‘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非常遗憾的是,笔者还未发现任何证据说明上述规定在银行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和宣传材料中被执行过。
理财产品的名字产生误导很多银行对于理财产品都冠以相同的品牌,比如工商银行的“稳得利”和建设银行的“利得盈”。由于这些理财产品最早推出时几乎都是低风险的的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类产品,从而给购买者造成一种印象,以为同一品牌下的产品都是类似的产品。当高风险的理财产品以同一品牌推出后就对投资者产生了一定的误导。比如一位投资者就以为“工行‘稳得利’都是买国债的”,而完全没有意识到在2007年5月份之前,工商银行的新股申购理财产品也是在“稳得利”的品牌下销售的。无独有偶,建设银行2007年3月推出的一款高风险的FOF(基金的基金)产品也使用了“利得赢”品牌。
所谓的“预期年收益率”相当多的理财产品都以一个区间的形式来表述所谓的“预期年收益率”。例如,如表4所示,工行的“稳得利”新股申购产品的“预期年收益率”是3.6%~9.8%,而建行的“利得赢”的“预期年收益率”是4%~10%。这种表述方法不仅会对投资者产生严重的误导,而且在统计学上也是很不严谨的。
大多数的投资者看到上述“预期年收益率”,都会以为该产品的实际年收益率会在这个区间里,而3.6%或4%是年收益率的下限,也就是说,该产品最差也会带来3.6%或4%的回报。而作为一个非保本的理财产品,该产品显然并没有给投资者以这样的保证。这种表述方法完全掩盖了该产品是非保本产品的实质,从而会诱使投资者做出完全违背自己本意的决定。
有人指责投资者应对这种误解负责,因为上述年收益率只是“预期”的,并不代表一种保证。这种指责听似有理,但实际上是站不住脚的。如果预期收益率只作为一个点公布,例如,预期收益率为4%,这确实意味着4%绝不是一种保证,实际的收益率理论上是可以“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而预期收益率如果作为一个区间公布,又不保证实际收益率一定出现在这个区间里,就必须同时说明实际收益率出现在这个区间的概率,比如实际收益率会有95%的可能性出现在3.6%到9.8%之间,而实际收益率本身还是“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3]。如果预期收益率作为一个区间公布又不附加任何概率,那就只能理解为该产品保证实际收益率一定出现在这个区间里。在上面的两个例子中,3.6%或4%只能被理解为该产品保证的最低回报。
银行一线员工的误导,虽然银行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会对一些相关细节做出介绍,但根据“金融界”网站所做的一项调查,只有12.8%的理财产品购买者在购买前“仔细阅读过”产品说明书,而23.9%的购买者“从来没阅读过”。在这种情况下,银行销售理财产品的一线员工实际成为了购买者产品信息最主要的来源。然而,银行一线员工在向购买者推销理财产品的过程中的做法却有许多需改进之处。
首先,银行一线员工经常只是片面地强调产品可能超出银行定期存款的收益而很少向购买者主动明示产品的风险,比如某产品是非保本产品。其次,银行一线员工很少向购买者介绍产品具体的投资方向和合作伙伴(例如,如表4所示,所有的申购新股的产品都是银行通过信托公司运作的),从而使部分购买者误以为理财产品就是银行本身的产品而完全有银行的信用作担保。再有,银行一线员工往往向购买者强调理财产品的收益不用交利息税,而真实的情况是银行对理财产品收益的税收只是不代扣代缴而已。
理财产品存续期中的信息黑洞,当投资者购买了理财产品后,是否可以如同对股票或基金一样随时了解它的价值和收益的变化呢?非常遗憾的是,即使在理论上,投资者也只能每月了解一次,因为《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规定:
“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
而在现实中,投资者即使想每月了解一次也成了一种奢望。当投资者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银行索要帐单时,银行的工作人员对此要求往往感到震惊,并且表示对该规定毫不知情。对于投资者来说,在相当的程度上,理财产品在其存续期内就是一个黑洞。
七、现有规定的流于形式及监管体制的缺陷
从以上的论述中可以看出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市场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急需有效的监管。首先,从第六节所举的若干例子中可以看出,目前对银行理财产品监管最急迫的问题并非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暂行办法》和《管理指引》中许多关于信息披露具体的规定并未得到有效的执行,而监管部门并未对此采取相应的措施,从而使相关规定流于形式。
从长远来看,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体制本身恐怕是一个更大的问题。在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下,银行理财产品因为由银行发行,所以是由银监会来监管的。然而从前文的介绍中可以看出,目前大多数银行理财产品实际上都是最终投资于各种证券,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打破了“分业经营”的限制。这些理财产品的复杂程度与风险已经远远超过了传统的银行储蓄产品,已经远非我国基于“分业经营”的“分业监管”体制所能有效管理。
八、结论及政策建议
从2005年到2007年,我国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市场有了快速的发展,而理财产品蕴涵的风险也有了明显的增大。目前,不仅非保本产品占据了主导地位,非保本产品本身也越来越集中于风险更高的投资方向。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投资者对理财产品是不能提前终止的,这也在相当程度上放大了理财产品的风险。显然,银行理财产品并非一些投资者想象中的避风港。
而且,银行理财产品在收费和信息披露等方面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目前,几乎所有的申购新股的理财产品都收取不菲的业绩报酬,这些收费显示出了相当的随意性,而其合理性更值得商榷。
银行理财产品在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更加严重。银行在理财产品的宣传材料中并未遵守有关规定对产品的风险主动明示;不同风险的理财产品使用同一品牌对投资者产生误导;目前通用的以区间形式表述的所谓的“预期年收益率”更会使投资者对最坏的结果产生错误理解;银行一线员工经常只是片面地强调产品可能的收益而很少向购买者主动明示产品的风险,甚至于以理财产品收益无须交税误导购买者;投资者在理财产品的存续期中完全无从了解产品价值和收益的变化。
以上信息披露方面的各种问题造成的后果是相当多的投资者对银行理财产品可能的收益和蕴藏的风险并没有准确的理解,而最可能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人恰恰是对投资理财了解最少,最不愿承受风险也最不能承受风险的人群,例如老年人和退休者这样的弱势群体。
目前对银行理财产品监管最急迫的问题并非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暂行办法》和《管理指引》中许多关于信息披露具体的规定并未得到有效的执行。从长远来看,目前大多数银行理财产品实际上都是最终投资于各种证券,已经远非我国基于“分业经营”的“分业监管”体制所能有效管理。
基于上述情况,笔者有以下政策建议:
1. 在现有的监管格局下,证监会应积极介入,和银监会共同承担起对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责任。
2. 监管部门对现有的相关法规如《暂行办法》和《管理指引》应严格执行,要求银行严格按照规定披露产品的风险。
3. 监管部门应参照其它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方法,大力改善银行理财产品存续期中的透明度。
4. 监管部门应对银行理财产品收取业绩报酬的做法和收费标准进行全面调查并制定出合理的规范。
5. 监管部门应对银行理财产品以区间形式表述“预期年收益率”的做法进行调查并做出评估。
6. 监管部门应制定出银行一线员工向客户推荐理财产品时的信息披露规范并积极监督其执行情况。
7. 监管部门应对同一银行不同风险的理财产品使用同一品牌的做法进行调查和评估。
8. 监管部门应与有关各方积极配合,大力推动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教育工作。
九、文献
[1] 从2007年4月23日起,外资银行可以向本地居民提供全面人民币(包括理财产品)服务。为保持数据的统一性,笔者决定以2007年4月23日为数据收集截止日期。
[2] 与股票、指数、或基金挂钩的结构性产品的数量还要更大,但其中相当一部分是保本产品。当然,这些保本产品的最高收益都会受到限制。
[3] 在这种情况下,在统计学上,【3.6%, 9.8%】被称为实际收益率95%的置信区间。
篇7:银行理财产品运作情况报告
银行理财产品运作情况报告
尊敬的客户:
12月1日至月31日,我行理财产品运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方信理财”人民币理财产品
(一) “方信理财”1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起息日为年1月4日,到期日为1月4日,主要投资于“华融租赁融资租赁租金收益权信托”项下租金优先受益权。
我行已于2008年12月22日发布该产品提前终止公告,该产品于1月4日提前终止,收益详细情况如下:
收益计算期间2008年1月4日至201月3日,共366天
实际年收益率(%)6.6554
每万元净收益(元)10000×6.6554%/365×366≈667.3633
具体情况请参见《“方信理财”1号人民币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公告》。
(二) “方信理财”26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起息日为2008年8月8日,到期日为2008年12月8日,主要投资于“华融租赁融资租赁租金收益权信托”项下租金优先受益权。
该产品已于2008年12月8日到期,收益详细情况如下:
收益计算期间2008年8月8日至2008年12月7日,共122天
实际年收益率(%)4.6,其中单笔认购金额300万以上(含)为4.8
每万元净收益(元)10000×4.6%(或4.8%)/365×122≈153.7534(或160.4383)
我行已于2008年12月8日将投资者的理财本金和收益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三) “方信理财”29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起息日为2008年9月9日,到期日为年1月9日,主要投资于“华融租赁融资租赁租金收益权信托”项下租金优先受益权。
2008年1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产品投资方向符合产品说明书约定,未发生影响本理财计划本金和收益的风险事件,产品运作正常。
(四) “方信理财”30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起息日为2008年9月12日,到期日为2008年12月12日,主要投资于我行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所对应的票据资产。
该产品已于2008年12月12日到期,收益详细情况如下:
收益计算期间2008年9月12日至2008年12月11日,共91天
实际年收益率(%)3.8,其中单笔认购金额300万以上(含)为4.1
每万元净收益(元)10000×3.8%(或4.1%)/365×91≈94.7397(或102.2191)
二、“永乐理财”人民币理财产品
(一) “永乐理财”1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起息日为2008年5月22日,到期日为2009年5月22日,主要投资于“锦盈租赁融资租赁租金收益权信托”项下租金优先受益权。
2008年1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产品投资方向符合产品说明书约定,未发生影响本理财计划本金和收益的风险事件,产品运作正常。
(二) “永乐理财”2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起息日为2008年6月3日,到期日为2009年6月3日,主要投资于北方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天津宝天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投资资金信托”。
2008年1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产品投资方向符合产品说明书约定,未发生影响本理财计划本金和收益的风险事件,产品运作正常。
(三) “永乐理财”3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起息日为2008年6月23日,到期日为2009年6月3日,主要投资于北方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天津宝天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投资资金信托”。
2008年1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产品投资方向符合产品说明书约定,未发生影响本理财计划本金和收益的风险事件,产品运作正常。
(四)“永乐理财”4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起息日为2008年11月18日,到期日为2009年3月18日,主要投资于银行间市场高收益债券品种,特别是长期债券。
2008年1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产品投资方向符合产品说明书约定,未发生影响本理财计划本金和收益的'风险事件,产品运作正常。
(五)“永乐理财”6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起息日为2008年12月3日,到期日为2009年3月3日,主要投资于银行间市场高收益债券品种,特别是长期债券。
2008年1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产品投资方向符合产品说明书约定,未发生影响本理财计划本金和收益的风险事件,产品运作正常。
(六)“永乐理财”8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起息日为2008年12月30日,到期日为2009年3月30日,主要投资于银行间市场高收益债券品种,特别是长期债券。
2008年1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产品投资方向符合产品说明书约定,未发生影响本理财计划本金和收益的风险事件,产品运作正常。
(七)“浙商理财-信托投资”2007年第一期
起息日为2007年4月27日,到期日为2009年4月27日,主要投资于“中大房地产信托贷款资金信托”项目。
2008年1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产品投资方向符合产品说明书约定,未发生影响本理财计划本金和收益的风险事件,产品运作正常。
(八)“浙商理财——信托投资”2007年第六期
起息日为2007年11月1日,到期日为2009年11月1日,主要用于向天津天士力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信托贷款。本理财产品每年支付一次理财收益。
2008年1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产品投资方向符合产品说明书约定,未发生影响本理财计划本金和收益的风险事件,产品运作正常。
三、“涌金理财”系列人民币理财产品
(一)“月月涌金”第41期人民币理财产品
起息日为2008年12月1日,到期日为2008年12月28日,主要投资于符合商业银行可投资等级的人民币债券(含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和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等),客户可提前赎回。
“月月涌金”本月债券投资情况如下:
债券种类持有量(万元)
短期融资券13364.8
该产品已于2008年12月28日到期,收益详细情况如下:
收益计算期间2008年12月1日至2008年12月27日,共27天
实际年收益率(%)2.2
每万元净收益(元)10000×2.2 %/360×27≈16.4999
我行已于2008年12月28日将投资者的理财本金和应得收益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二)“季季涌金”第12期人民币理财产品
起息日为2008年10月1日,到期日为2008年12月28日,主要投资于符合商业银行可投资等级的人民币债券(含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和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等)。
“季季涌金”本月债券投资情况如下:
债券种类持有量(万元)
短期融资券1647.5
该产品已于2008年12月28日到期,收益详细情况如下:
收益计算期间2008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27日,共88天
实际年收益率(%)2.5
每万元净收益(元)10000×2.5 %/360×88≈61.1111
我行已于2008年12月28日将投资者的理财本金和应得收益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95105665详询。
非常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浙商银行的支持!
篇8:银行理财产品运作情况报告
尊敬的客户:
2008年1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我行理财产品运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方信理财”人民币理财产品
(一) “方信理财”1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起息日为2008年1月4日,到期日为201月4日,主要投资于“华融租赁融资租赁租金收益权信托”项下租金优先受益权。
我行已于2008年12月22日发布该产品提前终止公告,该产品于2009年1月4日提前终止,收益详细情况如下:
收益计算期间 2008年1月4日至2009年1月3日,共366天
实际年收益率(%) 6.6554
每万元净收益(元) 10000×6.6554%/365×366≈667.3633
具体情况请参见《“方信理财”1号人民币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公告》。
(二) “方信理财”26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起息日为2008年8月8日,到期日为2008年12月8日,主要投资于“华融租赁融资租赁租金收益权信托”项下租金优先受益权。
该产品已于2008年12月8日到期,收益详细情况如下:
收益计算期间 2008年8月8日至2008年12月7日,共122天
实际年收益率(%) 4.6,其中单笔认购金额300万以上(含)为4.8
每万元净收益(元) 10000×4.6%(或4.8%)/365×122≈153.7534(或160.4383)
我行已于2008年12月8日将投资者的理财本金和收益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三) “方信理财”29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起息日为2008年9月9日,到期日为2009年1月9日,主要投资于“华融租赁融资租赁租金收益权信托”项下租金优先受益权。
2008年1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产品投资方向符合产品说明书约定,未发生影响本理财计划本金和收益的风险事件,产品运作正常。
(四) “方信理财”30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起息日为2008年9月12日,到期日为2008年12月12日,主要投资于我行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所对应的票据资产。
该产品已于2008年12月12日到期,收益详细情况如下:
收益计算期间 2008年9月12日至2008年12月11日,共91天
实际年收益率(%) 3.8,其中单笔认购金额300万以上(含)为4.1
每万元净收益(元) 10000×3.8%(或4.1%)/365×91≈94.7397(或102.2191)
二、“永乐理财”人民币理财产品
(一) “永乐理财”1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起息日为2008年5月22日,到期日为2009年5月22日,主要投资于“锦盈租赁融资租赁租金收益权信托”项下租金优先受益权。
2008年1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产品投资方向符合产品说明书约定,未发生影响本理财计划本金和收益的.风险事件,产品运作正常。
(二) “永乐理财”2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起息日为2008年6月3日,到期日为2009年6月3日,主要投资于北方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天津宝天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投资资金信托”。
2008年1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产品投资方向符合产品说明书约定,未发生影响本理财计划本金和收益的风险事件,产品运作正常。
(三) “永乐理财”3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起息日为2008年6月23日,到期日为2009年6月3日,主要投资于北方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天津宝天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投资资金信托”。
2008年1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产品投资方向符合产品说明书约定,未发生影响本理财计划本金和收益的风险事件,产品运作正常。
(四)“永乐理财”4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起息日为2008年11月18日,到期日为2009年3月18日,主要投资于银行间市场高收益债券品种,特别是长期债券。
2008年1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产品投资方向符合产品说明书约定,未发生影响本理财计划本金和收益的风险事件,产品运作正常。
(五)“永乐理财”6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起息日为2008年12月3日,到期日为2009年3月3日,主要投资于银行间市场高收益债券品种,特别是长期债券。
2008年1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产品投资方向符合产品说明书约定,未发生影响本理财计划本金和收益的风险事件,产品运作正常。
(六)“永乐理财”8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起息日为2008年12月30日,到期日为2009年3月30日,主要投资于银行间市场高收益债券品种,特别是长期债券。
2008年1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产品投资方向符合产品说明书约定,未发生影响本理财计划本金和收益的风险事件,产品运作正常。
(七)“浙商理财-信托投资”第一期
起息日为204月27日,到期日为2009年4月27日,主要投资于“中大房地产信托贷款资金信托”项目。
2008年1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产品投资方向符合产品说明书约定,未发生影响本理财计划本金和收益的风险事件,产品运作正常。
(八)“浙商理财――信托投资”年第六期
起息日为2007年11月1日,到期日为2009年11月1日,主要用于向天津天士力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信托贷款。本理财产品每年支付一次理财收益。
2008年1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产品投资方向符合产品说明书约定,未发生影响本理财计划本金和收益的风险事件,产品运作正常。
三、“涌金理财”系列人民币理财产品
(一)“月月涌金”第41期人民币理财产品
起息日为2008年12月1日,到期日为2008年12月28日,主要投资于符合商业银行可投资等级的人民币债券(含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和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等),客户可提前赎回。
“月月涌金”本月债券投资情况如下:
债券种类 持有量(万元)
短期融资券 13364.8
该产品已于2008年12月28日到期,收益详细情况如下:
收益计算期间 2008年12月1日至2008年12月27日,共27天
实际年收益率(%) 2.2
每万元净收益(元) 10000×2.2 %/360×27≈16.4999
我行已于2008年12月28日将投资者的理财本金和应得收益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二)“季季涌金”第12期人民币理财产品
起息日为2008年10月1日,到期日为2008年12月28日,主要投资于符合商业银行可投资等级的人民币债券(含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和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等)。
“季季涌金”本月债券投资情况如下:
债券种类 持有量(万元)
短期融资券 1647.5
该产品已于2008年12月28日到期,收益详细情况如下:
收益计算期间 2008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27日,共88天
实际年收益率(%) 2.5
每万元净收益(元) 10000×2.5 %/360×88≈61.1111
我行已于2008年12月28日将投资者的理财本金和应得收益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95105665详询。
非常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浙商银行的支持!
浙商银行
二○○九年一月八日
理财业务投诉电话:95105665
篇9:银行理财产品收益变化
银行理财产品收益变化
银行理财产品收益变化
进入20,银行短期理财产品依然延续了去年年底的好行情,虽然收益率略有回落,但多数银行仍然有不少预期年化收益率超过4%的产品,甚至有个别产品达到5%,
“12月份有不少收益率挺高的产品,但当时我之前买的理财产品还没到期,没法拿出来,只好等到现在了。”1月11日上午10点多,市民秦女士来到兴业银行,想赶紧把手里到期的理财产品兑取出来,购买另一种理财产品。“跟去年12月相比,收益率稍微下降了一点,但相比还是较高的。”秦女士说。
在银行理财工作人员的帮助下,秦女士用手头5万元本金买了一款预期收益率为4.3%的理财产品。“目前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还是比较高的,相比于去年大部分时间都只有3%左右的收益率来说,已经不错了。”秦女士说。
记者看到,这个兴业银行网点在售的短期理财产品中,预期年化收益率基本都在3.8%以上,近10种已经超过4%,最高的一种达到4.4%。
随后,记者又走访了多家银行,发现市场上预期年化收益率在4%以上的产品不在少数。农业银行一种期限为60天的理财产品,起购金额为5万元,预期年化收益率为4.2%;建设银行一种期限为111天的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也达到了4%;在齐鲁银行工作人员提供的一张理财产品介绍单页上,12种理财产品有11种预期年化收益率超过4%,其中一种期限为44天,但只有周六可以购买的产品收益率达4.6%;平安银行一种期限为93天的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甚至达到了5%。
回顾,银行类理财产品收益率一直偏低,鲜少有超过4%的产品。但到了岁末,因为各家银行的揽储压力比较大,通常会发售一些新的理财产品,收益率相对较高。
一家股份制银行的理财经理表示,对于银行理财产品,通常每年都两个时间段收益率会有一小波上升的行情,一个是每年的年中,也就是五六月份;另一个就是年末或年初,12月到次年1月。“目前大部分银行理财产品都是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这类产品风险比较低,但市民在购买时,还是要看清产品的信息。”他建议稳健型投资的市民可以抓住这个机会,购买适合的理财产品。
延伸阅读:
银行理财市场展望:预期收益型产品仍是主流
如果说20是理财市场监管年,那么2017年对于理财业务转型将是重要的一年,各家银行压力与动力并存。在打破刚兑的要求下,净值型理财产品被认为将成各商业银行争夺的焦点,
不过,在普益标准研究员魏骥遥看来, 2017年预期收益型产品仍然会是市场的主流。而从年的.走势来看,2017年开放式预期收益型产品的规模占比有望超越封闭式预期收益型产品,起到向净值型产品转型中间桥梁的作用。
产品规模扩张趋稳
近两年,人民币预期收益型理财产品规模呈现了稳步上升的趋势。来自普益标准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共有459家商业银行发行了123758款人民币预期收益型产品,市场占比达98.48%,和同期比较,发行银行数量增加了104家,产品发行量增加32971款,继续创下新高,增幅达36.32%。
值得关注的是,其中封闭式预期收益型产品与开放式预期收益型产品的规模占比变化却呈现了较大的差异。
一方面,自6月到2016年6月,开放式预期收益型产品余额从2.5万亿元上升至9.67万亿。但2016年6月末,开放式预期收益型理财产品规模占比较20末下滑了1.04个百分点,至36.80%。
另一方面,封闭式预期收益型产品却与之表现相反,在2016年规模有明显增长,截止2016年第三季度末,封闭式预期收益型产品存续规模大约为16.4万亿左右,较年底约上涨3.07万亿。“2016年封闭式预期收益型产品占比明显扩大,与同业理财产品的爆发式增长有较大的关系。”魏骥遥指出。据普益标准数据显示,2016年同业规模的占比持续增长,至第3季度规模占比已接近20%,而规模增速更是高达38.56%。
短期产品仍是市场主力
事实上,对于封闭式预期收益型理财产品来说,除了同业产品规模占比大幅增长外,个人与机构占比都有小幅的萎缩,这被认为与开放式及净值型产品愈发受到市场的认可有较大关系。“以目前的趋势来看,2017年,如果同业理财业务过快的发展受到遏制,封闭式预期收益型理财规模占比可能出现下滑,甚至其存续规模出现阶段性的收缩表现。”魏骥遥指出。
全开放式预期收益型产品方面,收益波动较大,全年最高收益是1月时达到的4.1%,最低收益是6月时的2.45%,差值高达1.65个百分点。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年底流动性大幅收紧之际,全开放式产品没有如市场上大多数产品一般收益率直线上涨,而是呈现了明年的下滑趋势,最终收益落在2.49%左右,整体收益与货币基金相仿,体现了高流动性的价值。
此外,半开放式产品的收益率则与封闭式产品较为接近,其主要原因被认为是半开放式产品类型较多,部分半开放式产品申购赎回期甚至长于封闭式预期收益型产品,同时,封闭式产品目前的发展趋势也表现出流动性持续增强的情形,因此对于预期收益型产品而言,短期产品仍是市场的主力。
篇10: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调查报告
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调查报告
一、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收入的大幅度增长,个人对所增长的财富如何进行更好的管理与运用,越来越多成为人们所关注的热点问题。老百姓手中的闲钱多起来了,理财不仅成为人们生活得一部分,也成为了商业银行新的竞争点。
二、目的
为了了解目前银行理财产品的类型,以及居民的理财需求,对银行理财产品的认识和关注程度。我作为邮储银行工作者,针对理财业务的销售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三、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主要类型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银行理财产品有哪些分类。目前,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分类,有不同的标准。
1. 根据风险和收益特征,可以分为保证收益产品,保本浮动收益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
保证收益理财产品的收益是固定的,到期后就可以获得协议上规定的收益,反之为非保证型。非保证型又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指银行按照约定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反之就是非保本型。
一般银行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的风险仅次于储蓄风险,是追求稳定收益的稳健型客户的最佳选择。
2. 根据投资币种的不同,可以分为人民币理财产品,外币理财产品和双币理财产品。如外币理财产品只能用美元、港币等外币购买,人民币理财产品只能用人民币购买,而双币理财产品则同时涉及人民币和外币。
而人民币理财产品根据其投资方向和领域的不同,可以分为债券类理财产品,信托类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代理境外理财产品(QDII型)。
债券型——投资于货币市场中,投资的产品一般为央行票据与企业短期融资券。因为央行票据与企业短期融资券个人无法直接投资,这类人民币理财产品实际上为客户提供了分享货币市场投资收益的机会。
信托型——投资于有商业银行或其他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机构担保或回购的信托产品,也有投资于商业银行优良信贷资产受益权信托的产品。
结构型——是运用金融工程技术、将存款、零息债券等固定收益产品与金融衍生品(如远期、期权、掉期等)组合在一起而形成的一种新型金融产品,其承担的风险也相对较大。
代理境外理财产品——所谓QDII,即合格的境内投资机构代客境外理财,是指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QDII型人民币理财产品,简单说,即是客户将手中的人民币资金委托给合格商业银行,由合格商业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兑换成美元,直接在境外投资,到期后将美元收益及本金结汇成人民币后分配给客户的理财产品。
四、银行理财产品介绍
农行理财产品主要有“本利丰”、“安心得利”、“安心快线”、“进取增利”、“安心灵动”、“如意”六大系列,满足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和激进型等类型投资者的不同需求,具有收益较高、期限灵活、安全稳健、适合广泛的特点。
建设银行理财产品主要分为“利得盈”、“汇得盈”、“QDII”、“乾元-日鑫月溢”、“代理理财产品”。 “利得盈”理财产品包括产品收益较好、期限合理、投资方向明确的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低风险、流动性强的债券型理财产品。
光大银行的.理财页面首先按币种分为两大类,然后在“人民币”分类中又分为“短期产品”、“中长期产品”、“资产管理类产品”和“结构性产品”,每种产品有很多投资系列,例如“短期产品”中有“盈系列”、“阳光e理财”、“活期宝”、“假日盈”、“月月盈”和“季季盈”等。“外币”则分为“外币A计划”和“外币T计划”两大类。
五、结果分析
从整体上看,购买理财产品的客户群体多在40岁以上的客户。从月收入角度来说,购买者月收入主要集中在2500元以上。大多数客户对理财产品不是很了解之间,大部分客户对理财产品方面的知识还有待提高。很重要的一点是,购买理财产品的客户对于风险意识很强或者说很惧怕风险的存在,要求理财产品为保本保息。
目前客户对黄金,白银等实物投资,对股票基金投资较少,这由于近期股票市场状况不好所致,也表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属于偏保守型。但是值得一提的是,多数客户表明看好银行理财产品,因此,银行理财产品还是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另一方面,大多数客户对于银行提出的预期收益半信半疑,这是一种正常且成熟的心理,说明群众对于预期收益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可是在银行实际销售中,对于预期收益这一概念一般都以淡化处理,导致一部分消费者认为预期收益就是收益率。在众多的理财产品中,6月以内理财产品是客户的理想选择,说明客户喜欢投资短期产品。
六、发现的问题
1. 产品设计管理机制不健全。各家银行为了争夺市场份额,往往忽视了对质量和风险的管控,银行未能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适应性原则设计理财产品,导致创新能力不足,同质化竞争日益激烈。
2. 过分强调收益淡化了风险,误导了投资者。大部分投资者在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时不能充分认识到产品的风险程度。
3. 投资者盲目认购现象严重。相当一部分投资者是冲着理财产品的高收益去认购理财产品,盲目地只看到了收益而不顾其各类不可预知的风险。销售人员应该针对不同的客户群,根据他们自身风险偏好等情况,合理有效地提出不同的理财意见。
七、建议
1.进一步加强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完善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并且根据客户的收入状况,对保本以及投资方面的要求因素,分别对不同需求的投资者设计合适的产品。
2.重点关注“潜在客户”,高学历年轻人。银行个人理财金融产品的潜在客户呈现年轻化、高学历趋势,单身的居多,月平均收入2000~5000元之间的占多数,呈现平民化。同时,这群高学历的年轻人正处于职业的上升期,未来预期较好,理财需求很高。一般而言,年轻人具有良好的接纳能力,对新鲜的事物乐于尝试,同时,这样的家庭负担较轻,具有较强的购买力。
3. 银行在理财产品的发行过程中,不能只追求盈利,还要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按照风险匹配原则,讲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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