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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房地产案件中几个常见问题的调查分析

时间:2023-02-21 08:01:31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对当前房地产案件中几个常见问题的调查分析,本文共7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对当前房地产案件中几个常见问题的调查分析

篇1:对当前房地产案件中几个常见问题的调查分析

对当前房地产案件中几个常见问题的调查分析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房地产市场已发展起来,房地产的买卖、租赁等行为日趋活跃,由此也产生了为数不少的房地产纠纷案件。此类案件现已构成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很大一部分。其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很多,亦有多年以来未彻底解决的老问题。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对其中的几个常见问题做了调查分析,在此略抒己见。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房地产市场已发展起来,房地产的买卖、租赁等行为日趋活跃,由此也产生了为数不少的房地产纠纷案件。此类案件现已构成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很大一部分。其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很多,亦有多年以来未彻底解决的老问题。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对其中的几个常见问题做了调查分析,在此略抒己见。

一、预售商品房按揭

按揭是英语“MORTGAGE”一词的粤语音译,是一种担保方式,指在楼宇建筑期内,商品房预购人将其与开发商(预售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人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作为贷款的抵押物抵押给银行,同时商品房预售方作为贷款担保人,并保证银行为第一受益人,如预购人或担保人未能依约履行还款责任或担保义务时,银行即可取得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内的全部权益,以清偿其对银行的所有欠款。

预售商品房按揭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银行为按揭权人,预购人为按揭人,担保人一般是销售商品房的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按揭与抵押有相似之处,但又不完全等同于抵押。一般抵押权的标的是债务人提供的、其自己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财产。而在商品房按揭期间,商品房实际上并不存在,按揭人无法取得所购商品房的所有权,他向按揭权人提供的担保是在将来某一时间取得楼宇的权利,它是一种期待性利益,而非以实体形式存在的楼宇。商品房按揭的出现将期待性利益引入抵押标的范畴,丰富了我国传统抵押标的理论的内容。

预售商品房按揭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预售商品房按揭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应到规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预售商品房按揭是一种从合同,是为担保主债权得以实现而订立的;

(3)预售商品房按揭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合同一经成立即对三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4)预售商品房按揭是有偿合同。银行通揭业务收取贷款利息,除少数政策性无息贷款外,预售商品房按揭均系有偿合同。 预售商品房按揭是近几年才出现的,目前在我国尤其是在沿海地区,发展规模很大。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房地产市场资金紧张的状况,使普通百姓拥有商品房成为可能,同时也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了融资手段,增加了建房资金。但我国的房地产管理法对预售商品房按揭尚无规定,与目前房地产业的发展状况很不适应。审判人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只能依据法理。而银行则大多制订一些标准式合同,购房者与发展商只有签约与否的选择,而没有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修改的自由。这种状况极不利于预售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笔者试举二个案例说明之。

案例一:个人甲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甲购买乙公司正在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一套,价金为五十万元,甲应分五次交购房款二十五万元,余二十五万元房款办理银行按揭。合同签订后,甲如约履行支付了二十五万元购房款,要求乙交付房屋。乙公司称甲应在全部付清购房款后才能入住房屋。甲认为合同中约定余款由银行按揭提供,因而认为乙公司违约,起诉至法院。

此案双方当事人产生争议的根本原因是对按揭的性质认识不清。预售商品房按揭的当事人有三方:购房人、售房方和银行。按揭合同应当由三方当事人订立,而此案中甲与乙公司双方约定办理按揭,实际并未办理,因而按揭合同不能成立。鉴于双方对付款方式尚未约定明确,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认定为尚未成立,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双方分担。由于乙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商,对有关按揭的规定应当了解,合同未能成立其有一定过失,因此应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二:甲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甲购买乙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其中百分之四十房款由甲直接交纳,另百分之六十房款由甲向乙公司指定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甲按约定向乙公司交纳了百分之四十购房款。在办理银行按揭之前,银行通知停止办理按揭贷款,此后双方就如何付清购房余款协商不成。甲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购房合同、乙公司返还其购房款。

此案双方当事人对付款方式约定明确,且乙公司与银行之间已有关于办理按揭贷款的协议,但由于国家政策性调整,银行停止办理按揭,使双方当事人之间合同无法履行。此案应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解除合同,双方合理分担损失。

由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我国预售商品房按揭中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都有待完备的立法来进行调整。建议立法部门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时,对此问题做出规定。

二、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权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租赁是一种民事行为,它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除此之外,房屋租赁行为还应受一些特别法的约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权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违反这些规定出租房屋的,一般也应

认定为无效。 应当注意的是,房屋租赁对民事活动的当事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民事行为,对他们的生产、生活有着重大影响,因而在审判中不宜轻易就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基本法律要件都具备,只是有一些细节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责令当事人补正,而不宜认定为无效。如甲起诉乙拖欠房屋租金一案:乙租赁甲房屋,装修后经营饭店,经营期间拖欠甲两个月租金。甲起诉至法院,要求乙给付租金。法院经审查认为,甲、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登记,因而为无效合同,判决乙将承租房屋返还甲。这一判决使甲,乙之间并无意解除的合同被迫不能履行,双方均遭受很大损失。而实际上法院只要责令甲乙双方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即可避免这样的结果。

司法实践中由于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而被认定为无效的房屋租赁合同为数不少,这样的判决不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及合同的全面履行。事实上,正是有些当事人利用法律的这一规定逃避责任,如许多房屋租赁纠纷案件中的违约一方常会主张合同无效,以逃避承担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虽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均把房屋租赁合同认定为要式合同,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须到在关部门登记备案,但不应把未登记备案的所有租赁合同均认定为无效。在租赁合同的各项实质要件均具备,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欠缺形式上要件的情况下,可责令当事人补办手续后确认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这样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及案件的执行。

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对房屋装修如何处理,也是当前民事审判中经常遇到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经营性用房中,承租人为了自己经营的特殊需要,往往对承租房投资很多进行装修,一旦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承租房要交还给出租人,装修费用如何处理即成为问题。

对于房屋装修应按《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添附的规定处理: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于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此没有争议。双方如无约定又协商不成,除能拆除的之外,如何折价在实践中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本着经济效益与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处理,兼顾双方的过错责任。属出租人过错的,可对装修的现值进行评估,由出租人予以相当价值的补偿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属于承租人过错的,对装修进行评估后,应根据出租人适当的可利用程度折价予以补偿;属于双方都有过错的,应由出租人补偿装修的现值。在处理此类纠纷中,如装修对出租人没有利用价值,而第三人愿意承租出租房屋,并承顶装修费用,并且出租人同意,可由第三人承顶,这样使装修的补偿更加经济合理。

三、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

落实私房政策,包括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人房产问题,建国初期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政策问题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1987年10月22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11月25日)的规定,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应移送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目前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已进行多年,出现许多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的诉讼,主要为被发还私房产权的房主要求收回私房自住的案件,此类案件法院目前大多按一般的房屋租赁纠纷进行处理,而实际上此类纠纷比一般的房屋租赁纠纷复杂得多,不应简单对待。 我国城市的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是在五、六十年代,比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政策,先后开展起来的,私房改造工作,作为整个社会主义改造的组成部分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但是由于“左”的错误思想影响,遗留下一些问题,有些地方降低了改造起点,错改了一部分房屋;有的没有给房主留自住房。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不符合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应按政策实事求是给予纠正;对房主应留而未留自住房的,可补留自住房。但目前这些落实了政策的房屋许多只是发还产权,房主并未实际支配,使用该房屋。 对文革期间挤占、没收私人房产的行为,现已彻底否定,并进行了纠正,根据有关规定,应一律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把房产归还给房主。对于自住房和出租房,应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处理方法逐步解决。凡单位和个人挤占私人自住房,必须坚持谁占谁退的原则。凡职工个人占用私人自住房的,无论是由房管部门或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安排的,还是自行挤占的,都应视为无房户,由职工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其住房,将占用的房屋尽快退还给原房主。但在落实政策过程中,有些单位无力为占用私房职工提供住房,有些单位有房却不优先安排用于落实私房政策,使许多房主仍然是手持房屋所有权证却住不进自己的房屋。

在落实建国初期代管的房产问题及港澳台胞私房政策问题上,也遗留有此类问题,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只是解决了房屋产权归属问题,却未让房主实际占有、使用私有房屋。有的私房主被强制与住户签订了私房租赁合同,否则不予办理产权证照;有的由于争议较大,房主长年一直未与住户签订租赁契约。许多签订租赁契约的私房主,由于契约未约定租赁期限,也与住户产生纠纷,要求收回房屋。

对于此类收房案件法院的处理原则一般是:住户有他处住房,能全部腾退的,全部腾退,能部分腾退的,部分腾退,住户无他处住房,不予腾退。这样的处理是基于保护住户利益,维护社会稳定而考虑的,许多案件也都按这样的原则处理了。但是这种处理方法并没有使问题得到解决,因为没有考虑到私房主的利益。拥有所有权却不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在现实中也是不公平的。现今房地产已作为商品流人市场,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已成为人们在民事活动中普遍遵守的原则,过去那种强制私房主与住户签订租赁契约,住户可以无限期使用他人房屋的作法已与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相悖,必须加以修正。

在处理此类收房案件上,有人提出以下可供掌握的标准:(1)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转租、转借承租的住房,或拖欠房租,可解除租赁关系,准予产权人收回房屋;(2)承租人有了新的住房,可解除租赁关系,准予产权人收回房屋;(3)房屋产权人确实需要占有、使用房屋,且居住条件劣于承租人的,可以全部或部分收回房屋;(4)房屋产权人为收回自己所有的房屋,为承租人找到了相应的住房,可解除租赁关系,准予产权人收回房屋;(5)房屋产权人要求收回自己的

住房,但承租人确实不具备腾退条件的,可以暂时维持原租赁关系,但应明确租赁期限或提高租金标准。 以上几条可以作为办理此类案件时的参照,但对于“提高租金标准”,似不易掌握,因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私房租金应受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私房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租金,由租赁双方按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协商议定”.如果由法院判决提高租金,虽保护了私房主利益,却缺乏相关法律依据,且与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相矛盾。此种“司法先于立法”的做法其妥当性值得商榷。笔者认为,房地产交易行为是受国家严格控制的,目前私房法定租金与其实际市场价值差距较大,应通过政府提高租金标准来解决问题,在此之前,法院不宜做出提高租金的判决。 总之,在处理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上,既要切合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状况,又要考虑历史原因;既要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又要维护社会的稳定。审判人员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多做“案外工作”,如做住私房的承租人单位的工作,使其尽快解决承租人的住房问题。毕竟,彻底解决落实私房政策问题仍需依靠政府和社会的力量。 四、离婚案件中房屋纠纷的处理。

住房是一种重要的生活资料。随着住房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城镇居民的住房状况已得到较大改善,但住房困难情况仍然存在。在离婚案件中,即体现为夫妻双方为分得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而争执不休,使得简单的离婚案件复杂化。目前许多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主要争执点即为住房问题。因此解决好离婚案件中的房屋纠纷,往往成为办好离婚案件的关键。在审判工作中,应分别不同的情况去处理。

(一)对于个人拥有完全产权的住房,如系夫妻双方婚后所得,应为夫妻共有财产,按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原则去分配。如为夫妻一方婚前所购置,但双方婚后在此居住,根据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经过八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分配中应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总原则,如住房分配给夫妻一方,应按评估的市场价给予另一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处理此类问题中应注意分清家庭共有房屋与夫妻共有房屋,如系家庭共有,必要时应先析产,然后再进行离婚案件的审理。对于婚姻中预购的商品房,离婚时房屋尚未交付,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在商品房尚未交付的时候,购房方与售房方仅为债权债务关系,购房方享有的仅是一种债权,因而此种情况应按离婚中对债权、债务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如一方愿意取得商品房的,应给予另一方相当于预售合同一半价值的补偿。并与售房方办理有关的合同变更手续。如双方都不愿意取得商品房的,应当先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对返还的剩余的购房款,进行分配。在处理此类问题中由于牵涉到商品房预售方的利益,因而在夫妻双方争议较大,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可以就此问题另案处理。

(二)离婚时对于承租的公房如何分配,是颇有争议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将其纳入离婚案件一并处理,理由是:租赁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由原来的夫妻共同承租变为一方承租属于合同主体的变更,应征得公房的所有权或管理权人同意。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一并处理,理由是:离婚当事人之间就公房使用权的分割处理,只涉及承租一方主体的变更,不会导致租赁关系其他内容的变更,且如不处理公房使用权,会使双方在离婚后又产生争讼,不利于子女成长和社会稳定。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在解答中列举了几种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公房的情况: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五年以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后合并调换房屋的;其他应当认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况。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按下列原则予以处理: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残疾或生活因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的一方。解答中规定:“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但对于给付的标准却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公房租赁权不仅仅是一种民法理论上的债权,它包含有国家给予的福利,取得租赁权的一方即等于取得了这种福利,而另一方则将有可能享受不到这种福利,其所可能遭受的损失即是公房房屋租赁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因此,在承租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的,应考虑另一方有无房住,有无可能分房收入情况,当地房屋租赁价格等因素,给予合理补偿。解答中规定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因而有人认为人民法院在征求意见时,如果单位不同意由当事人中非本单位职工一方承租房屋,法院即不能判决由其承租。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值得商榷,法院既已规定在有些情况下离婚的夫妻双方均可承租,那么法院就可依此独立做出判决,不能受单位意见的左右。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是为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配合法院做好当事人的工作,以便于判决的执行。

(三) 部分产权房屋的分配问题也是离婚案件中经常遇到的,所谓房屋部分产权,是指职工以标准价格购买公有住房后享有部分权能并且受到法定限制的产权,其中包括永久居住权、使用权、继承权和有限的处分权与受益权。它是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所有权形式。离婚案件中部分产权房屋的处理原则同公房使用承租权一样,都是抚养子女一方优先,无过错方优先、相同条件下照顾女方,此外还要考虑收入、住房情况等。根据“解答”的规定,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笔者认为住房标准价是国家、单位给予职工的优厚待遇,分不到住房的一方以后可能再享受不到这种待遇,因此按住房标准价补偿其一半价值并不是完全公平的。考虑到这一点,法院在分配其他财产时应照顾未分得住房一方,并且在分得住房一方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要求其高于标准价给予对方补偿。解答中还规定: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竞价的方式在离婚案件的审

理中还属新问题,缺乏具体操作规则和应用经验,尚需审判人员在实践在逐步探索、总结。笔者认为,竞价应遵循以下原则:1 双方自愿原则。选择竞价的方式应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有关意见应记人法庭笔录。如一方不同意,法庭不能强迫当事人竞价。2 公平合理原则。指竞价的双方当事人应经济条件、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如双方经济条件悬殊,或一方住房宽裕,而另一方无其他住房,即不应采取竞价的方式。3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原则。竞价是在诉讼之中进行的,因而当事人应听从法院的指导,并依照法院规定的竞价规则进行竞价。这样才能保证竞价的公正与合法。

五、拆迁纠纷的受理问题。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遇到拆迁纠纷,应首先考虑应否受理。因为由于拆迁纠纷的特殊性质,其大部分都属行政案件,应由法院行政庭受理,只有少数由民庭受理。

根据有关规定,下列拆迁纠纷应按行政案件受理:(1)对人民政府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拆迁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2)对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诉讼的;(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等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尚未履行的,一方或双方反悔不同意原协议要求房屋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拒绝裁决或者不予答复,提起诉讼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颂发或补发“拆迁许可证”“拆迁资格证书”等,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拒绝颂发或不予答复,提起诉讼的;(5)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拆迁的主管部门拒绝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或不予答复,提起诉讼的;(6)认为人民政府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其他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行政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 除第三种情况外,其他几种情况应作为行政案件比较容易理解,因为都属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对于第三种情况按何种诉讼处理曾有异议。最高法院(1993)法民字第9号函规定,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的补偿形式、金额,安置房面积、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经双方达不成协议的,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对此类纠纷裁决后,当事人不服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应以民事案件受理。目前第9号函的规定已不适用,它与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相悖。此种情况应按行政案件受理,已在审判实践中得到共识。 但是如拆迁人与拆迁人就有关安置、补偿、回迁等问题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含部分履行),因一方或双方违约产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可按民事案件受理。因为此时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已形成合同关系,双方按合同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属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发生纠纷亦属民事纠纷,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六、军产房问题。

所谓军产房,是指所有权归军队所有的房产。军队房屋的所有权单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在民事审判中,较多的军产房纠纷为军队转业、离退休干部腾退原住房问题及军队利用房地产开展经营活动问题。

关于军队离退体干部腾退军产房问题。最高法院有关批复的精神为:此问题属于军队离退休于部转由地方安置管理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由军队和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为妥,此类纠纷人民法院不宜受理。对此类纠纷不予受理是妥当的,因为有可能涉及到营区和其他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问题,并且如受理,将涉及到今后的执行问题,法院判决腾房后,当事人不自动履行,须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基于同样理由,笔者认为,对于军队转业干部腾退原住军产房纠纷,人民法院也不应受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军队房地产在保证战备和部队住用需要并保守军事秘密的前提下,可以利用空余房地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包括房屋、设施、场地的出租,房屋的出售、房地产的换建、互换、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合资建房,利用房地产自办或合办经济实体,以及其他经营活动,而且经营活动可以面向社会。军队利用房地产开展经营活动,其收人可以用于弥补国防费不足,以房养房,但在经营中难免会发生纠纷,对这类纠纷如何处理是法院应慎重对待的问题。

军队利用房地产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与地方单位、个人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的,一般应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按照《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如发现军队有违反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的情况,可告知监督管理机关,由其依法进行处理,如发现有违反军队有关规定的情况,应告知军队有关部门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应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审查。根据有关规定,军队利用房地产开展经营活动,实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利用房地产开展经营活动许可证》管理制度,凡利用房地产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到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申领《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到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对军队方未申领《许可证》进行的房地产经营活动,一般应认定为无效,如在一审诉讼中经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补办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如果只申领了《许可证》,但未到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并且合同已实际履行的,可认定为有效,但法院应督促当事人补办交易手续。

军队利用房地产开展经营,与地方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军队方由于国防、战备的需要,要求收回房屋、解除合同的,应当准许,但军队方应给予对方适当的补偿。

总之,在审理军产房案件中,法院应坚持慎重立案、慎重处理的原则,在审理中应征求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会同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地方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进行调解,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以维护军民团结。

篇2:房地产调查分析报告

一、专业人才的社会需求预测分析

1、宏观需求分析

就全国范围而言,对会计、会计电算化专业人才的需求量在逐年加大。财务、金融、审计(含会计)专业就业前景排在第三位,我们通过对会计、会计电算化毕业生就业情况调查发现,大多数中小型企业由于自身起点低,加之国家税制和财务的要求,急需会计、会计电算化专业人才,这是会计、会计电算化专业毕业生的一次非常好的机遇。所以,高职会计、会计电算化专业的毕业生的就业形势还是比较乐观的。

2、区域需求分析

本专业学生的职业范围涉及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类岗位。随着城市群的发展,企事业单位对会计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作为本地区的高职院校,本专业主要面向中小企业输送会计核算型人才。

为保证专业教学符合人才市场需求,我院会计、会计电算化专业在20xx年5月至6月开展了一项“企业会计人才需求”的调研活动,我们从区域企业需求出发,通过人才市场调查、企业走访、毕业学生调查、专家教师座谈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调研的基本情况如下:

(1)人才需求量情况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对会计类专业人才的需求一直处于较为旺盛的状态,在各地的招聘职位需求排行榜上,财会类专业一直处于领先。根据公布的数据,近五年,每年新注册的企业在500家左右,按每个企业配置1—2名会计人员计算,这些新增企业每年需要增加1000名左右会计从业人员。社会对会计电算化专业毕业生需求意愿较强,九成单位有长期需求。

(2)学历需求情况

本次针对企业的学历需求调查结果显示,用人单位在人才的使用上逐步趋于理智。企业在招聘财会人员时学历不再是唯一的准绳,公司更为看重应聘者的工作经验。从回收的有效调查表来看,中小企业对高职高专人才的需求成为了这类企业人才需求的主体。

(3)岗位需求情况

按照企事业单位的类型,会计岗位群的分布构成一般如下:

第一类:大中型企业(包括国有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上市公司等):①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岗位;②财务经理、主管岗位;②会计核算岗位;③出纳岗位;④审计主管及审计人员。

第二类:小型企业:①财务经理(会计主管)岗位;②会计核算岗位;③出纳岗位。

第三类:机关、事业单位:①会计主管岗位;②会计核算岗位;③计划、审计等管理岗位;④出纳岗位。

第四类:银行等金融机构:①会计主管岗位;②会计核算岗位;③证券投资部门管理岗位。

在以上各类企事业及金融机构中,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及大型金融机构,要求人才学历层次较高,一般要求是本科以上毕业生,而中小企业及基层金融机构(如分理处等),一般对专科毕业生较欢迎,应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主要方向,这部分企业组织数量占绝大多数,市场前景广阔。

(4)企业对财务会计专业人才素质、能力要求情况

目前的毕业生大多存在知识结构不完善问题,整体素质不高,竞争少不强等,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磨合。会计行业有重经验轻专业现象,由于会计专业在实际操作方面要求较高,加上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用人单位对经验的要求超出了对专业的要求,这成为应届毕业生就业难的直接原因。

二、市场对专业人才需求的基本要求

根据市场调研的结论及毕业生将从事的主要职业岗位群的工作要求,教学计划中明确人才的培养规格,其基本要求为:

①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财务管理意识,按照《公民道德基本建设纲要》的基本精神,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②具备职业岗位群要求的基本素质和基本职业技术素质。

③要求掌握职业岗位群所需的基本理论、技术基础理论及实用范围较宽的专业技术知识。主要是会计基本理论和实务,会计电算化基本理论和知识,财务管理的基本理论和知识及审计、证券分析的能力。

④要求具备职业岗位群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基本技能。主要是珠算、点钞、日常帐务处理的能力。毕业生除能够获得本专业毕业证书外,还要求取得会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在身体素质方面:通过在校引导,使学生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能够为以后的学习和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与此同时在知识结构方面的要求如下:

A、熟悉党和国家的各项经济政策与法规;

B、熟练掌握会计、财务管理的专业知识的技能;

C、掌握企业经营管理、企业理财、统计及企业经济活动分析的实用理论和方法;

D、掌握本专业所需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

E、掌握市场营销的基本理论;

F、掌握一定的外语听说读写知识;

G、掌握一定的语言文字知识。

在能力结构方面的要求如下:

A、具有较强的会计核算的能力。

B、具有熟练应用计算机进行信息处理的能力。

C、具有从事中小企业日常业务管理(企业策划、行政管理、经济活动分析)的能力

D、具有统计分析的能力。

E、具有从事市场营销的能力。

F、具有较好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G、有阅读专业外文书刊的能力,至少取得高职高专英语应用能力B级证书。

H、至少取得1个本专业职业岗位资格证书。

I、具有较强的社交公关能力。

篇3:房地产调查分析报告

xx花园自推向市场以来,声名鹊起,迅速建立起有利的市场地位,与其成功地应用价格策略是分不开的。

第一,房地产的价格与区域概念紧密相连。人们常说的“天河区的楼价”、“滨河东路的楼价”,都是与地域位置紧密相关的。这样的一个价位是从泛泛的粗略感受中得出来的价位,是比较模糊的,弹性幅度在500~1000元之间。例如,江燕路的楼价一般被认为在4000~4500元左右。我们把这种价位称之为“心里价格”。

第二,从群体来看,由有房地产产品属于特殊高价商品,影响价格的因素非常复杂。消费者往往对轻微的价格调整不是很敏感,不像其他商品,细微的价格调整往往带来销售额的速度增加。在房地产市场,只有在大幅度调整价格的情况下,价格才成为市场购买行为中的敏感因素。

第三,从购买过程看,决定购买的价格往往是在货比三家后得出的,这个价格是在心里价格的基础上发生的。房地产企业倘若想使一个楼盘的价格成为消费者的关注点,价格低于比较价格是不够的,最好远低于心里价格,才会广泛吸引消费者。

xx花园就是成功的利用了心里价格与比较价格的关系原理,成功地吸引了消费群体,从而建立并巩固了自己的市场地位。该花园规模为12万平方米,其规模在工业大道南一带是比较大的,但环境配套设施方面基本是空白,而附近数个大型楼盘正在热卖中,一些楼盘已建立起良好的品牌形象,一些楼盘已是现楼,配套设施亦较完善。在这种形势下,如果只是靠营造现场气氛进行销售,则该花园的销售将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该花园必须是一个以速度和规模取胜的楼盘,较之于单位利润的极大化,市场规模及占有率更为重要。

第一期推出,在当时,工业大道南一带楼盘的心理价为在3600~4000元左右,该楼盘针对性地以均价3000元推出,远低于心里价位,吸引了大量炒家和买家排队抢购,楼盘即时全部售出,造成市场轰动。开发商同时提出“六个一流”和“八个当年一定实现”的目标,在买家心里留下深刻的印象。

第二期推出时,是第二年6月初。推出的主要是15层的小高层单元,平均价格为3500元,最高价不超过4000元,最低价仅为2500元。此时xx花园的征地规模已经扩大到52万平方米,在珠海区的开发规模首屈一指。绿化环境与配到设施更为引人注目,大面积草坪、假山、喷水池、幼儿园、第一期已交付使用的现楼作样板,并在规划上进行了一般市区楼盘不敢想的尝试,如建起大面积人工湖。所以的这一切都增强了买家的信心和提高了其心理价位,所以虽然第二期楼盘价格有所提升,但依然与买家的心理价格有很大差距,正式发售日前即已售出全部单位的九五成,到正式发售日,256套单位全部售出。

xx花园以低价发售的做法,令周围楼盘避其锋芒,高挂免战牌,制造出强烈轰动的效应,令其一时成为房地产市场谈论的热点。至此,xx花园的市场价位变得非常牢固、强大。

第三期楼盘的推出则在9月初,此时xx花园已聚集了很旺的人气,在前俩次轰动效应的心理影响下,形成了一批忠实的买家。此次花园推出的单元为22层高层单元,共推出约1000多套单元。推出后第一周即销售出大约300多套单元,依然十分成功。而楼盘售价回归至正常水平,以均价4000元发售,与周围楼盘的价格相接近。

回顾以上过程,xx花园在价格战略的运用上是十分成功的,开发商秉承其原先成功开发珠岛花园的经验(珠岛由早期最低20xx元到几年后最高4000多元,与xx花园有相似之处,但xx花园在市场推广及形象包装的手法上,显得更加成熟、更有节奏),不是把价格的“低开高走”作为一种简单的战术,而是作为实现其市场战略的核心,有效应用其他战术,成功地实现了市场目标。

当然,xx花园的推广手法还有一些值得商榷之处,如只注意前期针对心理价格建立竞争优势,而忽视了后期定价建立竞争优势,对后期的市场应变力有一定的影响。xx花园的均价在第三期已走到了心理价格的顶点(4000元),不仅再没有心理价格的优势,在比较价格方面也缺少明显优势。因此,鉴于竞争对手已根据xx花园前两期的销售情况调低了售价,xx花园虽然有知名度、一定规模的配套设施作支持,但由于推出的单元数量大,所以即使没有心理价格的优势作支持,也仍然需要比较价格的优势作支持,否则,将会付出销售速度放缓的代价,目前销售上的优势亦难以保持。这些看法准不准确,有待实践证明。但无论如何,xx花园在价格战略上的成功运用都值得房地产开发商学习、借鉴。

案例分析

房地产现在正处于上升阶段,所以高价位是随处可见的。xx花园采取低于心理价格战略可以说是独树一帜,形成亮点。价格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是影响消费者购买房地产产品的重要因素。xx花园在销售中制定的价格既让消费者满意,又符和开发商的利益。这一价格策略可以说是成功的。

房地产价格是由开发成本、开发费用和利润三大部分构成。开发成本是房地产开发成本的主体,占项目总成本的80%左右,所以说如果开发成本低了房价或许就会下降点,现在建材、拆迁补偿费和人员工资越来越高,自然而然开发成本就会高,房价也会只升不降。,因此,xx花园的价格策略也在告诉我们要想获得消费者的青睐你就要从源头截流。

xx花园运用低价定价策略提高了自己在房地产市场占有率,让一些无法支付高价的新消费成为实际购买者,获得更多的顾客。房地产价格与自身配套设施完善度、周围环境、产品质量有直接联系,一期时,其设施设备基本空白,而附近又有很多楼盘,xx花园选择低价是必然的。

所以我们看到,在这些情况下开发商应该选择降价:

1、产品均好性不强,也没特色。

2、楼盘的开发量过大。

3、绝对单价过高,超过当地主流购房价格。

4、竞争激烈,类似产品过多。在这些情况下低价,是一个好的策略。因为,这样便于快速成交,促进良性循环,而且日后的价格也便于其控制。

xx花园的价格策略给我的启示是,如果日后做房地产销售,首先,我们要看看自己的项目的优势和劣势,优势强我们定价就可以高,如果劣势大价格就调低,这样虽然利润降价了,但是我们会吸引更多购房者。自身考虑了之后,我们还有考虑我们的项目所处的环境,这里的环境有自然环境和房地产市场环境和所在区域的社会环境,自然环境好的可以价格高,如果在你周围有很多竞争者,那么,适当降价是可以吸引消费者眼球的,再就是在项目所在的区域里,如果居民生活水平高,高价房也会一售而空的。

xx花园可以结合自身的优势做出正确策略,巩固了自己在市场地位,赢得消费者的好评,自己也从中赚取了利润,在是“多赢”策略,如果xx花园还有在以后的销售中继续“多赢”,他就应该改变策略,结合新的问题去想好的策略,毕竟策略是随着销售的不同而改变的,找到适合自己的,就是好的。

看完这个案例我还发现,在房地产销售过程中,使用价格策略是最好的一个办法,打价格战略是稳赢的方法,只要你运用合理从中赚取可观的利润也是一定的。

xx花园的产品定价中运用了需求导向定价。需求导向定价是指以需求为中心,依据买方对房地产产品价值的理解和需求强度来定价,而非卖方的成本来定价。需求导向定价中又有理解值定价法和区分需求定价法。xx花园是根据理解值定价法做出策略的。

篇4:房地产调查分析报告

从7月21到8月8日,我在嘉兴xx厂会计部进行了为期三周的实习调查。先前对会计电算化知识的不了解,经过这几周的努力,渐渐的从不知到知之,再从知之到甚之。此次我所调查的范围是财务部的会计电算化内容,从而我在此找到了我的调查目标。会计电算化技术的应用,将广大财会人员从繁重的手工操作中解放出来,有时间和精力参与企业的管理与决策,为企业管理当局、投资者与债权人提供较为准确、及时的财务信息。我本着客观、求实的原则,采取了与人面谈等一系列必要的方法,对公司会计部的电算化进行了调查。虽然这次调查只有三个星期但将为我大学的学习计划和未来的发展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对xx厂会计部进行调查的目的

此次调查主要是了解会计内部的运行及操作。在xx厂的实习中我是跟随师傅了解会计电算化内容以及自己学着操作电算化的内容。

(一)了解会计部运用电算化的重要性

1、运用电算化能够提高会计现代化管理思想,从而使得会计会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电算化可以加快信息传递,提高会计的反馈与控制能力。与此同时就可以提高企业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使企业获得更多的利润。

(二)学习如何运用电算化

在整个调查过程中,会计师傅有很多是在电脑上完成的,我也有在一旁学习,有时也会试试自己填制凭证。填制凭证最主要的是要细心,电算化和手写一样都会出错,因此做凭证时一定要仔细,这样才不会出错,不然写错了就要删去还要重新填写。

二、嘉兴市xx厂的基本情况

嘉兴市xx厂坐落于嘉兴市南湖经济园区,成立于,月产值约70万,成本约43万元。它是一家私营企业,属于加工制造业,占地面积1200平方米。它虽然不大,但是里面的规划却是井然有序的。它生产的是皮件,而这里的皮件与海宁的皮衣,皮手套不同,这里生产的主要是皮夹、皮带等一些小商品。工厂中分了几个部门,分别是人事部、财务部、采购部、销售部、设计部,还有两个车间(制造车间、包装车间),一个仓库,总经办两名。企业规模不是很大,员工人数共有82人,注册资金有50万元人民币。企业流程如下,首先采购部采购原材料及其包装材料,材料包括辅助材料:帽钉、皮带头、钮钉、徽标、卡、盒、标签、条码等;主材料:水牛皮。之后进入制造车间,第一,切割牛皮;第二,压铸皮件;第三,安装辅助材料。最后包装。简单流程为材料入库-----各部领用材料------入库产品------出库------送货。这里所生产的皮件的销售地点是海宁皮件城。年收入约为。财务部实行电算化方式记录完成日常的经济活动。

三、会计电算化调查的范围

为期三星期在xx厂的会计部实训,主要的是了解关于电算化的内容,在此主要研究的范围是:在旁观看师傅如何操作电算化;学习如何填制会计凭证。整个调查范围就在本企业的会计部,调查的主要内容是会计电算化。

四、对嘉兴市xx厂会计电算化调查的方法

在整个实训调查过程中,我与会计师傅及出纳进行面对面的学习。通过近距离地接触会计电算化操作,让我了解到了要正确的操作电算化首先要好好掌握基础会计及中级财务会计。只有先学好这些才能正确填写会计凭证以及做好其他的会计工作。在这里可以直接问会计师傅不懂的问题,师傅也会很认真为你讲解会计实践操作的知识。

五、嘉兴市xx厂会计电算化中存在的问题

(一)操作电算化人员的业务素质偏低

xx厂中只有一名会计师傅及一员出纳,大多的事情都由会计师傅所完成。据了解会计师傅是大专毕业,出纳是中专毕业的,相对来说他们的专业知识是不完全的。并且会计师傅只经过短期的培训,对软件的认识存有局限性,他们一般只能按照固定的模式机械的操作财务软件,却不能灵活运用软件所提供的各项功能。

(二)运用电算化处理账务程序不够规范。

在皮件厂中会计师傅年纪跟我相差很大,他做的账务处理跟我们现在的有一些出路,但是电算化中的数据输入、业务处理及有关制度制订方面都必须规范化、标准化,才能使会计信息系统顺利进行。但由于受观念、技术等多方面因素影响,现有工作流程大都仍在旧的体制、机制和管理模式基础上进行,因而出现了工作流程与实际业务需要相冲突的矛盾,使会计电算化系统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另外,在会计电算化的实际实施过程中也还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导致管理上的漏洞,严重制约着会计电算化水平的提高以及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三)单位领导的不重视

会计电算化随着现代化进一步发展在工作中有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然而在小企业中企业领导只注重最后的结果,对会计的过程不注重。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基本上是由市场调节,领导具有很大的经营自主权;大量的企业属于私营企业,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方方面面,基本上是领导说一是一。在这种情况下,领导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认可与否,直接影响企业能否实施会计电算化。

六、对嘉兴市xx厂所存在的问题而提出的建议

(一)加强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1、引入高素质电算化人才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正在向大众化教育过渡,每年有大量的高校毕业生走向人才市场,人才供应较前几年有了很大改善,企业完全可以从市场招聘大学毕业生从事会计电算化工。

2、加强会计人员的电算化培训

企业应单独制订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应满足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的需要,既要进行基本的账务、报表操作的培训,又应适当扩大培训范围,涉及工资、固定资产、采购、销售、成本等系统,同时还应涉及相关岗位设置、人员安排等内容。

(二)规范电算化处理账务

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电算化模式下的规章制度。电算化内部制度建立后,抓落实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在实施过程中,企业要定期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有相应奖惩措施,以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三)加强领导对电算化的重视

要促进该企业实施会计电算化,首先要让领导从思想上重视起来,认识到实施会计电算化给企业带来的方方面面的好处,彻底转变其思想,使其成为实施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动力而非阻力。使企业领导明白会计电算化并不仅仅是会计工作的现代化,更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现代化,是信息手段的现代化,通过会计电算化,能够实现财务业务一体化管理,最大限度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市场竞争非常激烈的`今天,落后和封闭就意味着恶性循环,意味着被淘汰。

篇5:房地产调查分析报告

为了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结合本专业的情况,在设计适合的调查问卷的基础上对村级财务核算会计电算化的情况进行问卷调查,指出如何在农村的财务核算中普及会计电算化,对实行村级核算会计电算化的应用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可行性进行分析,来推动农村财务核算会计电算化的进程,以此来促进新农村的建设。

一、调查对象说明

课题组对扬州地区村级财务人员进行了问卷调查,同时与当地农村财会人员进行业务交流,运用在大学中学到的财务会计和会计电算化知识帮助农村财会人员推进会计电算化的工作。此次调查问卷共有18个题目,四部分内容:被调查人员基本信息、对会计电算化的认识和看法、影响会计电算化实施的原因、财务管理是否规范。调查共发放问卷600份,回收562份,回收率93、66%。调查对象为扬州地区村级和镇一级的财务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

在收集扬州市所有村镇资料的基础上,我们设计调查表,选择了部分农村和镇一级的财务核算作为调研的对象进行了调研工作。广陵区靠近市区,经济较发达,交通方便,我们主要选择了渡江、文峰、施井、沙口等村级核算作为调研对象。邗江在扬州的外围一圈,地域范围较广,我们仅就公道镇和方巷镇两个镇作为调研的对象。由于我院的地址是在开发区,开发区的部分农村就在学校的周边,所以我们有条件对周边的农村财务核算工作展开具体的调研,主要对横东、六圩、普照、汪家、耿管营、施桥、扬子等农村进行了相关的调研工作。江都和仪征是扬州的两翼,地域宽广,交通不是很发达,受条件限制,我们仅就其中的几个邻近的镇一级的会计核算开展了部分调研工作。

二、调查结果分析

(一)根据调查问卷统计分析

1、被调查人员基本信息

被调查的村级财务人员中有62%年龄在40至50岁、30%年龄在30至40岁、8%年龄在20至30岁。村级财务人员的年龄整体偏大,会对会计电算化的实施产生一定的影响。

2、对会计电算化的认识和看法

首先在“本村是否实施会计电算化?”的选项中回答是有66%,回答否的有32%,还有2%的则回答了用简单的办公系统进行会计的辅助核算,而非会计专业软件。我们所调研的对象有的经济发展较好,有的则较差,但相对于全国的情况而言,总体情况良好,在这种情况下应用率也仅如此,全国的情况就可以想象了,所以在农村普及会计电算化很有必要。

在对“对电脑熟练程度?”的回答中,选择“一般掌握office、windows及一两个应用软件”的村级财务人员占18%,选择“只会操作财务软件完成日常业务”的村级财务人员占51%,选择“熟练操作系统及常用应用软件”的村级财务人员占24%,选择“精通”的村级财务人员占7%。由此可见在目前的村级财务核算中会计人员对计算机的运用水平整体不是很高,这对会计电算化的实施和应用将会产生较大的阻碍作用。

在对“您认为实施会计电算化过程中有哪些问题?”的回答中,有63%的村级财务人员选择了“缺乏电算化人才”,选项位居第一位,其后依次为“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35%),“会计软件不好”(1%),“产生信息质量和性价比不高”(1%)。

回答“与手工帐相比,会计电算化内部控制的特点”时,选择内部控制发生了变化的占49、3%,内部控制制度有了新的内容的占18、3%,没变化的占16、3%,其他的占16、1%。

3、影响会计电算化实施的原因

在“您认为影响实施会计电算化的主要原因”中,选择领导重视程度38%,企业规范化管理的占7、3%,会计行业制度规范化占7、3%,会计软件统一性占14、4%,会计人员素质占33%。

4、财务管理是否规范

在“现金结算能否做到日清月结”中,是的占56%,否的占44%。

在“本单位采用的会计核算组织程序”:记账凭证核算组织程序51%,科目汇总表核算组织程序44%,汇总记账凭证核算组织程序4%,日记总账核算组织程序1%。

通过对以上调查数据的分析,农村财务核算、管理以及会计电算化的使用中还存在着以下问题:

①领导重视不够。尽管上级的规定和要求都很明白,但办事处的个别领导和部份村“两委”主要干部不把村(社)会计委托代理工作当作一回事,因而造成各种制度不能完全落实,致使执行不是很好。

②财务管理不规范。由于制定出的制度在一些地方执行不好,形成了财务管理的诸多漏洞。

③财务公开不够完善。有的地方民主理财组织还未健全,财务监督缺位;有的地方对财务公开还是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做到财务公开,而是事实上的假公开。

④财务人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有些农村财务人员对业务工作不熟悉,甚至不知道财务工作应该怎么做才好,使得农村财务工作很难规范化。

⑤思想认识不够。对会计电算化的认识方面很多农村的干部和会计还存在着一些误解。

(二)对比各调研对象统计分析通过调研,我们发现会计电算化的使用与经济发展程度有很大的关系,经济发展的较快,较好的地区,会计电算化的使用情况较好,比如广陵区有95%的农村都已经实行了会计电算化,其中,扬州市城南新区农经站经过多方努力,已经成功为全区“四村一社区”安装网络版财务软件,在全市率先实现全村会计电算化。这主要是由于经济的发展需要会计电算化,同时经济的发展给会计电算化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另外也能吸引较好的专业人才,这些都很好地促进了会计电算化的应用。而江都和仪征我们仅选择了镇一级财务核算进行调研,有的镇一级还尚未使用电算化,所以村一级能够使用电算化的就更少了,尤其是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邗江区镇一级的几乎都实行了会计电算化的核算系统,但村一级并没有完全普及。此次调研由于种种限制没有做更深入的调研,但从镇一级的会计那里了解到了一些相关的信息,普及率估计在70%左右。主要还是由于经济发展的限制,经费和人才是两个重要的瓶颈。开发区地处我院周边,是扬州重点发展的一个区,经济条件较好,通过调研,我们发现镇一级已经都实行了会计电算化的核算,村一级只有75%的实行率,关键的问题在于人员结构的问题,有很多的老会计还不能适应会计电算化的发展。在开发区有许多农村已经成为了我院会计专业的学生实践基地,通过此次调研,我们和这些农村的合作又更紧了一步,将来在软件的应用、系统的维护、理论的培训等方面都可以进行和做,这样也可以为大学生的进一步实践做好铺垫工作。

三、解决问题的办法

1、加大推行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制”的工作力度。由于目前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推行农村财务管理“委托代理制”可以解决农村财务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2、加强培训。每年针对农村财务人员、村(居)委主要领导、民主理财小组人员举办专门的培训班,以提高他们管理和监督农村财务的素质和能力。推行会计电算化要求会计人员除了懂会计方面的知识还需要掌握计算机等现代的信息技术,所以需要对所有的会计人员加强培训。

3、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分层次解决资金投入问题。中央政府应通盘考虑,加大对村级会计电算化的资金投入,各级政府也应按比例进行资金匹配,帮助乡村购买会计电算化所需的财务软件和硬件设施。

4、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政府首先从思想去加以正确地引导,可以充分利用各种媒介让大家知道推行电算化的意义,从思想上对会计电算化提高认识,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从而促进村级财务核算中会计电算化的发展。

5、做好农村财务审计工作。要按照会计和审计业务要求,做好相关的审计工作,并将情况向群众公布,对查出的问题要给予以及时、严肃的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而起到查处一件教育一片的效果,因此来实现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

篇6:对农村离婚案件的调查与分析

一、从至四年来离婚案件的数量比较及分析

宝丰法院四年来离婚案件收案情况

年份 20 年 201月--6月

离婚案件数(件) 338 396 292 160

当年民事案件总数(件) 1717 1913 1367 664

占当年民事案件的比例 19.7% 20.7 21.36% 24.1%

从以上表中可以看出,离婚案件在当年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是呈逐年上升趋势的。宝丰县是一个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农业县,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农村的离婚案件占离婚案件总量的89%,农村大量离婚案件的产生反映出许多深层次的问题。笔者调阅了年以来100件(判决、调解和撤诉的案件)离婚案件的卷宗,从中分析并总结出当前农村离婚案件所呈现出的一些新特点:

1、通过诉讼离婚的较多,判决不准予离婚或调解和好的较少。在收集的案件中,排除自动撤回起诉的案件外,大部分案件为判决(或调解)离婚,有69件,占69%。而调解和好的则甚少,只有3件,占3%。

2、缺席判决的比例有所提高。因一方当事人外出,去向不详或下落不明而提起诉讼的离婚案件增多,100例案件中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案件有27件,后两年较前两年相比上升了9%。

3、无争议离婚的案件增多。100例离婚案件中,此类案件有7件,当事人大多婚龄不长,离婚时婚姻、子女、财产均无实质性的分歧,大多是主动向法官说明情况,有的甚至提供有已预先拟定的离婚协议书,要求法官从快调解解决。

4、年龄比较小的离婚率较高。30岁以下离婚的占62%,30岁至60岁离婚的占37%,60岁以上的仅占1%。

5、离婚中涉及财产部分矛盾较大的案件有所增长。年轻人按照农村风俗习惯给付“财礼”,婚后不久即提出离婚,离婚时要求对方返还财礼的纠纷也呈抬头趋势。2004年至20此类案件为6件,至今就已受理8件。

6、女性作为原告提出离婚的比例较大。百起案件中有58件是女性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男性作为原告起诉的仅为42件。

7、案件审理难度增大。当事人一般都是经过深思熟虑后才做出离婚决定的,甚至有一部分当事人系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或撤诉后在法定期限内又起诉的,因此案件调和难度相当大,百起案件中调解和好的仅有3件。

8、诉讼中要求过错方给予经济赔偿的案件增多。有21%的原告要求对方因家庭暴力或外遇等原因而赔偿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失。

二、农村离婚案件呈上升趋势的原因

当前农村婚姻纠纷案件上升的原因很多,通过对100起案件的分析发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观念的转变导致离婚。以前在农村,一提及离婚,就感觉是一件十分丢人的事,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信息产业技术的不断进步,现在农村的青年接触外界机会不断增多,视野也不断开阔。人们的生活观和价值观及婚姻观正在发生翻天覆地般的变化,离婚丢人的观念已不再是约束婚姻的枷锁,在对夫妻之间的关系及婚姻基础经过充分考虑后,大多数人都能比较理智的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问题。

2、对家庭缺乏责任心导致离婚。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农村一部分人生活上变得较为稳固,经济上相对富裕。其中一些人因个人染上不良的爱好,如酗酒、打牌等而占用了大量的时间,与对方交流日益减少,同时对家庭及子女的关心照顾也随之减弱,从而激发矛盾。

3、一方长时间外出逃避债务,引发矛盾。主要表现在一方在农村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经营不善,导致欠下金融部门及个人的债务。由于上述债务无力清偿,一般男方会选择消极的途径,长期外出逃避债务,只留下女方在家中应付债权人。为摆脱债务的困扰和生活上的拮据,女方住住会以脱离债务为目的.提出离婚,此类案件大多能够调解结案,住住是财产留给女方,债务全部由男方承担。

4、因婚外恋导致离婚。宝丰县是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县城,工业生产相对落后,为了寻找更加舒适的生活空间,受打工潮流的影响,大量农村青年男女分别外出到沿海发达地区打工。一部分人因外出打工导致夫妻两地分居的现实,给第三者插足提供了条件,另有一部分人因与打工地的生活条件及环境的巨大反差,致使思想发生蜕变,产生婚外情,打工期间既不履行夫妻义务,也对家庭生活不管不问。因此类纠纷引发的案件,住住适用公告程序送达的较多。

5、重男轻女观念导致离婚。男女平等、计划生育的国策虽然已深入人心,但在部分农村家庭中重男轻女思想仍十分严重,不但男方对女方没有生育男孩心存不满,甚至家庭成员如公、婆对女方也心生不满,生活中不尊重女方,轻则对女方辱骂,重则拳打脚踢,致使女方忍无可忍向法院提出离婚。

6、经济地位的变化引发纠纷。部分农村女青年找对象只看重对方的经济条件,一旦对方因种种原因出现经济困难,或提出的要求男方不能满足时,女方便提出离婚。有的男方家庭婚前因结婚建房,购置家具、支付彩礼等负债累累,婚后女方认为债务负担过重而产生厌嫌之意,继而提出离婚。如今年上半年受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男方婚前向女方支付彩礼15000元,婚后女方提出若想生育孩子,得再给10000元,因男方不允,女方遂于婚后两个月即提出离婚。

三、遏制农村离婚率上升的对策和建议

群众利益无小事,民事案件无小事。离婚案件看似只是一个家庭问题,涉及几个人的利益,但其带来的影响却是巨大的,处理不慎则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的形成,因此单靠法院通过审理案件来达到稳定和谐的目的是不够的,必须全社会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坚持源头预防与事后处理相结合,才能遏制农村离婚案件不断上升的趋势。

(一)社会方面

1、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新闻媒体应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对宣扬婚外恋等不健康内容的影视作品,新闻媒体应彻底予以清除,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加强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宣传力度。政府机关应利用自身优势,加强公民道德教育,进一步倡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家庭美德,采用行之有效的手段,在广大农村广泛宣传婚姻法,倡导和睦亲善、平等互爱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增加农民的法制观念和家庭责任感,提高农村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

2、加强婚姻管理制度,严把婚姻登记关。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遵守婚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管理、教育和服务的职能作用,加强婚姻管理,清查和制裁违法婚姻,减少离婚案件发生的隐患,从婚姻登记关口上减少和预防违法婚姻的发生。对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处理。同时应加大与民调组织的协作力度,最大限度地将婚姻家庭矛盾消化解决在诉讼之外。

3、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尽快缩小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差别。政府部门应充分发挥引导作用,适时调整农村生产结构,为农业生产提供条件,最大限度地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使农村青年致富在本地,减少和控制外出打工、两地分居等易引发家庭危机的社会现象。

(二)法院方面

1、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成立专门婚姻家庭法庭。婚姻案件虽是民事案件的一种,但又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纠纷案件。它解决的不仅是当事人双方的感情问题,还要解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附带问题,因此它要求承办法官不仅要有丰富的理论功底,还要有一定的审判经验。因此法院可参照对待事关重大的社会生活特殊类型案件成立专门法庭进行审理的作法,成立一个专门的婚姻家庭法庭,配备一些政治素质高、理论水平精、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审判经验的业务骨干组成合议庭,使他们在办理好案件,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的同时,尽力去挽回一个家庭。

2、利用调解前置程序,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功能。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过程中,要切实贯彻和体现“能调则调、多调少判、慎用判决”的原则,加强对离婚案件的诉讼调解,多做夫妻双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必要时可邀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尊重的,在家庭成员或家族中资历、威信较高的亲朋参与调解,不宜过快判决不准予离婚或未经深调既迳行判离。对尚有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婚姻,要尽量调解和好。调解不成必须下判的,要正确把握离与不离的标准,无充分证据不得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公正处理,使双方好聚好散。

3、依法保护无过错方,加大对过错方的惩罚力度。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要依法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对涉及无过错方举证的案件,应及时行使释明权,提醒并指导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列举相关证据,对一些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应适当扩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以实现无过错方的权利。对于因婚外恋、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对过错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要严厉加以制裁。

篇7:房地产行业调查分析报告

2015有关房地产行业调查分析报告

一、前言

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及国内经济回调的影响,住房销售低迷,房价涨势逐步回落,房地产市场进入调整阶段,调整程度逐步加深。2008下半年,作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点,中央及地方政府连续出台了多项鼓励住房消费、活跃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一是国家已经将支持房地产业稳定发展作为保增长的重点产业,并连续出台一系列鼓励住房消费的政策,从政策层面上给予消费者信心。二是我国连续出台强力度的刺激经济的措施,力争2014年经济增长保持在 8%以上,在就业和居民收入增长方面基本稳定了预期。随着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大量入市,2014上半年,市场迅速回暖,信贷政策转向宽松,开发商迎来了又一春,房地产市场重新上演“地王争霸”、“房价攀升”。

二、全国2015年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与展望

1、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投资及增速情况

统计局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表明,全国房地产开发本年完成投资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全国房地产住宅商品房开发本年完成投资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统计数据表明2014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达到万平方米;销售面积增速为%。

2、习水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投资及增速情况

统计局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表明:习水县房地产开发本年完成投资亿元,比去年同期下降;全国房地产住宅商品房开发本年完成投资亿元,比去年同期下降%;统计数据表明:习水县商品房销售面积达到(万平方米),销售面积增速为53.7%。

国家发改委数据显示,从有关数据来看,房地产在经过了前一段时期调整后,已经率先进入到了回升的阶段。从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指数来看,已经份开始环比上升。全国房价已连续五个月上升,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增速也逐月上升,说明我行信贷投资的信心正在增强。商品房销售的火爆,使得房地产开发的国内贷款和个人按揭贷款大幅增长。

三、习水县房地产开发投资情况

从去年1月份开始,习水县房地产市场就已走进了回暖的轨道,新房销量逐月攀升。五月份新政出台又助推了房市的反弹,据统计,1至4月份习水县城区销售数据分别为、、、套,接连刷新了单月销量纪录。5月份,习水县城区销售量达到了套,到6月份时,这个数据是套,其中120-144平方米的户型占了三分之一,100-120平方米的户型占了近四分之一。除网上签约销量猛增之外,各楼盘销售点的看房客户大量增加,市民对房地产市场的关注度大为上升。

随着房市的火爆,各品牌开发商现有楼盘基本销售完毕。多家开发商表示,将加快现有项目的开发力度,新盘开发将尽快上马。业内人士认为,随着市场销售的回暖,特别是优质楼盘的住房销量稳步上升,同时,政府给予开发商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减小了后续项目开发的压力。2014年下半年,新开发投资项目面积约平米,有实力的开发商都会加快施工进度,尽快启动后续项目开发。在2014年12月以前,将有约80万平米的销售面积。

四、2015年住房市场价格形势分析

1、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的意见

14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实行购房优惠政策

(一)对个人购房实施补贴。(二)实行住房转让契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减免。(三)实行房地产交易相关费用优惠。(四)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五)实行银行贷款利率优惠。(六)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因地震灾害住房损毁而重新购房的,可视为首次购房。(七)实行购房入户鼓励。凡在习水县城区购买商品住宅的,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迁入办理习水县城区户籍,相应可办理子女入学等手续。

2、支持房地产企业发展

(八)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九)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费制”。(十)降低水电气有线数字电视安装费。(十一)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十二)鼓励房地产信贷投入。鼓励商业银行在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指导下增加有效信贷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的正常合理信贷需求,对资信好但短期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的企业和项目贷款给予重点倾斜。(十三)加大税收支持力度。

3、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四)提高服务效能。为开发企业和购房者提供优质服务。(十五)强化市场监管。(十六)加强宣传营销。紧紧围绕“东坡老家,快乐习水”形象主题词和 “生态习水”、“宜居习水”、“安全习水”等优势特征,优化市场交易环境。(十七)加大督查力度。加强房地产政策执行情况的督查督办。

这个被称为“习水县房市新政”的《意见》从一出台便受到了世人的关注,大家对这个房市的“起动机”给予了厚望。购房者希望“新政”能给自己带来更多的购房实惠;开发商希望“新政”能启动楼市,销售出现有房源,减轻自己的资金压力;政府希望“新政”启动楼市,让楼市带动整个地域经济的发展。

目前,我国“大城市化”仍在进行,大城市服务业定位和城市吸引力使其每年常住人口增长仍较快,从而带来新增住房需求。从短期看,地产专家认为,累计需求使得今年的潜在需求量巨大。而近期市场成交回落,除了涨价因素以外,开发商新增供应和库存减少也是重要原因。但房价上涨过高导致购买力透支,可能造成交量大大低于均衡状态;同时投资性需求兴起将明显抑制住房消费,这依然值得警惕。

对农村离婚案件的调查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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