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我夫妻俩都是乡村医生,共执业许可证行医,本文共9篇,希望大家喜欢!

篇1:我夫妻俩都是乡村医生,共执业许可证行医
如题,我夫妻俩都是乡村医生,共执业许可证行医。去年得1000元补助金,这样补助是合理的吗?
[我夫妻俩都是乡村医生,共执业许可证行医]
篇2:乡村医生执业工作总结
乡村医生执业工作总结
岁月如梭,时光飞逝。一转眼,20xx的脚步声便离我们而去。当日历撕下了这最后的一页,回首20xx,历经琐事,历历再现。
在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指引下,在县卫生局、镇卫生院的亲密领导下,20xx年全面、高效、圆满的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切实履行了一个忠职于卫生事业的医务工作者应尽的义务与应当做的工作。深入践行党的卫生方针与路线,切实彰显一个基层乡村医生务实、勤恳、踏实的优良作风。禀承“敬人乐业,拼搏奉献”的工作精神,遵守“用心服务,感动顾客”的服务理念,立足于超前的服务意识,用专业的技术,周到的服务,赢得了老百姓的高度信赖,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一、预防工作方面
全年共为10余人次适龄儿童查漏补种过乙肝疫苗、脊髓灰质炎、甲肝疫苗、乙脑疫苗、麻疹强免、A+C流脑疫苗、精白破等预防接种工作。全面完成了上级交与的各项工作任务,认真履行一次性医疗用品的管理制度,做到医疗废物归类管理,销毁和焚烧。
二、日常门诊工作方面
严格按照市局、县局的工作要求,抓好“预防为主”这条重要主线,坚持开展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再辅以门诊治疗工作,严格、准确不漏的记录门诊逐日登记册。准确及时上报和登记发现的传染病,把健康教育工作融入到日常的门诊工作之中,使广大的老百姓易于接受这种言传身教的模式,让更广泛的'老百姓掌握健康生活的相关知识。办理健康宣传专栏六幅,并及时滚动适时更新内容。认真开展门诊工作,举止庄重,态度和蔼,工作服穿戴整洁。严格按照执业许可证上的执业范围、执业地点规范执业。全年实现逐级转诊xx余人次,全年门诊总量1000余人次。
积极参与各级各届会议,会议学习记录条理清晰,认真务实完善填写各种表、卡、册,做到工作有记录,门诊有信息,大事有报告。为乡镇一体化建设尽绵薄之力。
三、新农合工作方面
积极宣传,正确引导村民踊跃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使广大村民更众多、更深入、更深刻、更延续的参与这一惠民、益民、济民、宏民的良好政策当中。
不平凡的一年,我的20xx,再见了,而作为基层的乡村医生,却任重道远,我将继续秉承忠于职守,兢兢业业,脚踏实地的实干精神,完成下一年的融入了我人生,倾注了感情的医疗卫生事业,为把党的卫生事业贯彻执行的更彻底,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维护的更全面而不懈奋斗!
篇3:乡村医生执业证怎么报考?
卫生计生委日前下发《关于组织开展全省民间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资格准入考试的通知》,将组织开展全省民间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考试,对考试合格者颁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以解决他们的执业问题。
《通知》明确了报名条件,即自学中医多年,家传或经过跟师学习,掌握中医一门或多门技术,在当地民间行医,群众反映效果良好者;户籍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未能按《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取得执业资格者;年龄在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计算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
报名者需填写《甘肃省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考试考核申请表》。报名时间为9月8日~22日,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报名工作,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汇总并进行报名资格初步审核。省中医药管理局将委托甘肃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于209月23日~30日对所有报考人员进行最终资格审核。全省统一考试时间为年10月25日9:00-11:00。临床考核工作由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于2015年12月15日前全部完成。
《通知》明确,对考试考核合格人员,由甘肃省卫生计生委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审定后,颁发乡村医生证书,并按以下要求注册执业:实行属地化管理,执业类别仅限于中医;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上注明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经考试考核并合格的临床技术专长和诊疗方法;执业注册地点为村卫生室或村中医个体诊所。
《通知》还明确,经注册执业的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只允许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提供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上证明的临床技术服务。经注册执业的农村中医药一技术之长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按照《关于加强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4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经注册执业的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参加乡村医生考核,根据其承担的实际任务,合理确定考核内容。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享受公共卫生服务补助。
对于经注册执业的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执业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乡村医生执业证怎么报考?]
篇4:有营业执照,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营业执照是买来的,注册医生是请来的,但他退休了,没有行医。法人是出事的医生(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负责人没有在那里坐诊
[有营业执照,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篇5: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执业活动,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条例》规定的,拟申请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变更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的医疗服务。乡村医生执业地点应与登记注册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地点相符。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申请到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依照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进行执业注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注册程序
第六条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拟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第七条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四)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
(五)身体健康的相关证明;
(六)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第八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准予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损坏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交回原发证部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遗失的,当事人应于15日内在当地市级以上政府报刊上声明作废。
第三章执业再注册
第十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因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需要重新执业的,按再注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乡村医生申请执业再注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原注册执业期间,遵守执业规则,履行乡村医生职责;
(二)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与考核合格;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四)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已满2年的;
(五)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之日止已满2年的;
(六)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需要重新执业的,应当接受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培训3至6个月,并考核合格。
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乡村医生申请执业再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三)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一次培训合格记录和每两年一次考核合格记录;
(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五)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继续聘用证明;
(六)身体健康的相关证明;
(七)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八)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还应提供培训考核合格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持有注明“仅限在边远山区、海岛没有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村执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申请再注册仅限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边远山区、海岛没有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村执业。
第十四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再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再注册,并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应当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变更注册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申请变更执业注册地点,应当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申请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属于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乡村医生申请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不属于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填写《乡村医生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同意意见后,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申请变更执业地点的乡村医生,应当向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乡村医生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三)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
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第十八条持有注明“仅限在边远山区、海岛没有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村执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申请变更注册仅限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边远山区、海岛没有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村执业。
第十九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对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乡村医生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过程中,在未完成新的变更执业地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第五章注销与撤销
第二十一条乡村医生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五)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撤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一)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撤销的。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应当撤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第二十三条被注销或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取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准予注册、发放、变更注册和注销、撤销注册等建立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
第二十五条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与撤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或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村民公告,并由设区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再报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由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卫生部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3月3日起施行,《福建省卫生厅关于下发〈福建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卫基妇[]9号)和《关于做好乡村医生资格重新认定和执业注册工作的补充规定》(闽卫基妇[2004]294号)同时废止。
篇6: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乡村医生执业活动,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
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自8月5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三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相应的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活动。
执业地点是指乡村医生执业的村级医疗卫生机构。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注册条件
第五条《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公布之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以上的;
(三)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经过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六条对具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或已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在村医疗机构执业,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全省统一培训规划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前款所提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参加乡村医生执业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第七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的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年满60周岁。
第三章注册程序
第八条拟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县级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九条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表;
(二)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肆张;
(三)县级的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同时按照第五条规定,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校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接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的《培训合格证书》;
(三)在村级医疗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工作证明;
(四)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第十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按注册要求发给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医学教 育网搜集整理
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只能在本县(市)辖区村级医疗机构内开展执业活动。
第十一条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每两年一次。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三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当妥善保管,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地指定的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每年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校验一次。
第四章再注册注销注册与变更注册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或者执业所在地村医疗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取得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资格的;
(六)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应继续执业的;
(七)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八)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为的;
(九)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十)违反与执业有关法律法规的。 医 学教 育网搜集整理
第十六条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变更执业注册申请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八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乡村医生在变更执业地点过程中,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在新的地方从事执业活动。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送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乡村医生不得申请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点执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7: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换证总结
关于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换证总结
我局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认真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和换证工作,现将工作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加强管理。
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涉及到每一位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根据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乡村医生在注册执业期间,遵守执业规则,履行岗位职责,至少每2年接受1次培训,并考核合格。参加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每2年组织的乡村医生考核,并考核合格。凡符合再注册条件的乡村医生,填写《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审批表》,连同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材料清单、《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通过所属乡镇卫生院,上报至局医政股,申请执业再注册。
(二)认真把关,审核证件。
我们对上报的乡村医生再注册申请材料,严格把关。原则上,65岁以上的乡村医生不再在村卫生室《所、站》、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后不再换发。对退出后村卫生室无符合条件的执业人员,影响居民看病就医,可有乡村医生本人提出申请,给我局调查审核认定后,予以再注册。
(三)发证阶段
对准予再注册的乡村医生,我局统一打印,发放20xx年新版《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回收旧证。对不符合再注册条件的乡村医生,不予再注册,并收回旧证,并向乡村医生书面说明理由。
(四)汇总阶段
登陆“河南省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打印《乡村医生职业再注册情况汇总表》,我县注册人员为916人,本次注册人员745人,其中67人本次考核不合格,又集体培训合格后统一发证。未参加注册人员为XX人,其中包含有死亡,到龄退出,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或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
篇8:乡村医生考执业助理医师有何用?
偶友是个乡村医生,但是她只能在那个村行医,而那个村的诊所有四、五家,太多了,她是个年轻的,所以基本上没有生意,又不能到其它的村去开诊所;去考执业助理医师证吧,考来又没什么大用处,一般进一些医疗单位首先要求的就是要有正规院校的大专文凭(她是个中专乡医),而且专业都是要临床的,根本不要求乡医,我觉得乡村医生考执业助理医师有何用?
[乡村医生考执业助理医师有何用?]
篇9:我是乡村医生,中医
买房款10万是用女方住房公积金贷的款,以还2万多,其余的15万都是我出的。[由父母为我出的。孩子身体不好,由我看护了3年多]由于我还没有在家掌握经济,所以一年里往家里拿不了多少钱,1万左右,但足够我自己的开销,女方因此嫌我无能,说她在养我,包括她的娘家也瞧不起我,我很是伤心,为此我们没少吵架,后来发展到开始用性生活来要挟我,从来都不主动,每次都是我求她,她总是找借口,说累啊,烦啊,没心情啊,还要上班等,一个月也就一两次,[我们都32岁],这叫我很苦闷,做为男人啊。就这样矛盾就一直在循环,在恶化。前10天左右,我们又吵架了,[每次吵架她都要离婚],我主动与她和好,找机会谈,但她根本不听,好象已经铁了心要离。可是为了孩子,为了父母我不想离,如果真的要离,我要孩子抚养权,家产平分,这样行吗?我们这种情况她要起诉离婚的话,法院会判离吗?叛离的话,会怎样判?
我很矛盾,不离吧,她整天闹,我们的性生活又不和谐,在一起也是吵;离吧,肯定会伤到孩子,唉
[我是乡村医生,中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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