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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高违约金标准

时间:2023-06-14 07:53:50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过高违约金标准,本文共10篇,欢迎阅读与借鉴!

过高违约金标准

篇1:过高违约金标准

过高违约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所谓过高违约金标准的具体量化,为司法实践认定违约金过高和为当事人合理约定违约金提供了可参照的标准,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由于该条款只对违约金过高进行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过高违约金的认定多不明确。此次新《解释》明确提出以超出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认定约定违约金过高的依据,即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在超过实际造成的损失30%以内都视为合理不算过高。从而给司法实践认定约定违约金过高和当事人合理约定违约金数额提供了具体的标准,使其有章可循。

篇2:违约金过高

违约金过高

为什么以超过损失30%作为调整约定违约金过高的标准?

在涉及如何调整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问题时,存在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如果过分高于守约方所受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合同尚未履行的价款总额为限:有人认为,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如果过分高于守约方所受损失的,人民法院按照什么幅度进行调整不作明确规定,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当事人履约情况酌定,即认为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范畴;有人认为,应当以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超过造成损失的50%为最高限额;还有人认为,应当确定一个幅度作为法官调整违约金过高的标准,即以是否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最高限额。应该说,上述看法都有一定的道理。在讨论过程中,大家感到,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额一般都比较大,有的高达几百万、几千万,还有的达到几个亿,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履行的`价款数额很大,如果一味地允许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可以在不超过合同尚未履行的价款总额幅度内进行调整,有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严重失衡,会过分加重违约方的负担,不利于实现公平和正义。因此,有必要对当事人约定违约金过高的数额幅度作一适当限定。

第二种看法主张由法官自由裁量是一种从实际出发,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等情况而采取的一种灵活做法。好处在于便于司法实践具体操作,但不利于执法的统一,容易导致相同的案件因为审理的法院甚至法官的不同而在结果上相差很大。

第三种看法主张限额偏高,因为房地产案件标的额一般都比较大,如果以超过守约方损失的50%为最高限额,会不适当地加大当事人的成本负担,有悖于合同法设立调整违约金制度的初衷,不利于建立公平、正当的经济秩序,

多数人主张按照第四种看法确定违约金约定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调整标准。第四种看法是在总结多年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基本精神,又考虑到制裁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作为参照系来确定一个调整幅度,供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判定违约金标准时使用,以牺牲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合意来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减少时,人民法院可以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是否超过损失30%为标准,予以调整。当事人因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违约金的责任问题,按照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进行处理,如果违约方提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太高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整的,首先必须确定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在确定了损失后,如果违约金的数额超过了损失的30%,则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损失,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调整到30%以内。具体到每一个案件,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基本情况、签订合同以及履行合同过错、实际负担能力等情况的不同,由审理该案件的法官灵活掌握和处理。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没有超出守约当事人遭受损失的30%,而只有20%或者10%等,违约方仍然提出申请人民法院降低违约金数额的,则认定为不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所规定的过分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的情形,而不支持违约方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的请求。在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实际损失确定后,如果约定超出守约方遭受损失的30%的,应当认定为过分高于损失而予以适当调整。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计算损失的方法或者实际损失好计算的情况下,即以守约方的损失作为参照来判断约定违约金数额是否过分高于损失,是否明显不合理。而当守约方的损失难以或者无法确定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参照违约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利润情况予以确定。

篇3:违约金过高应以什么为标准?

违约金过高应以什么为标准?

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 高西宁

哈尔滨公众7811问:

我于去年九月份和建筑商签定供货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交货时间、付款日期和违约责任.,

但我将货物交付建筑商后,到了付款日期,建筑商却没有按约定给我付款。

合同约定的应付货款是15.7万,迟延付款违约金是每日支付应付货款的5/1000。到现在,迟延付款违约金应该是11.5万。现在我要向法院起诉,要求供货商支付货款和违约金。请问,法院能支持11.5万的违约金请求吗?这个数目高不高?法律有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的比例?.

西安律师高西宁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但是,怎样才叫“过分高于”?违约金过高应以什么比例为标准?对于这个问题,以往的法律法规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解释。

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故本人以为,凡合同案件中遇到的此类纠纷,均可参照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去处理。

篇4:居间合同违约金过高不予保护

居间合同违约金过高不予保护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有这样一起居间销售合同的当事人,约定委托人不得隐瞒成交量,否则须按隐瞒销售额的50%向居间人支付违约金,结果委托人违反了约定,居间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委托人支付巨额违约金。法院会支持他的请求吗?

居间销售签订合同

9月5日,陈某与泰州某贸易公司(下称贸易公司)订立居间销售合同一份,约定:陈某为贸易公司介绍销售沥青,成交后贸易公司不得自己和用户直接联系业务,该用户以后所用的贸易公司的沥青全属陈某的业务;贸易公司以陈某促成的交易量每吨给付20元的报酬给陈某,另按每吨5元给付陈某交易应酬等费用,超价部分全部给陈某,贸易公司在成交之日付清报酬;贸易公司如隐瞒成交量,则按隐瞒销售额的50%向陈某支付违约金;贸易公司如拖延支付报酬给陈某,则按日10%向陈某支付违约金。合同订立当日至同年10月26日期间,贸易公司与海安某工程公司(下称工程公司)发生总业务量为872.34吨的沥青买卖业务。此间,贸易的法定代表人牛某曾于9月14日、9月15日通过向陈某银行卡存款的方式分别给付陈某23000元、4552元。 月30日,牛某向陈某出具承诺书一份,该承诺书载有:兹有陈某所合作做了工程公司沥青业务,以后分手,我本人没有业务往来(贸易公司)。陈某在该承诺书上加注“结帐至9月22日”。

诉辩双方各执一词

6月7日,陈某以贸易公司隐瞒成交量、拒付居间费,构成违约为由,向海安县法院提起诉讼称:我介绍贸易公司与工程公司达成销售沥青的业务,贸易公司仅向我履行了至年9月23日的义务。后贸易公司违约,直接向工程公司销售沥青,隐瞒成交量并拒付居间费,

请求判令贸易公司给付我居间费18292.40元、支付违约金499121.20元。陈某对诉讼标的.额的计算方法是:2004年9月27日至同年10月26日期间,贸易公司与工程公司实际交易522.64吨,按此前结算居间报酬的标准每吨35元(其中10元系超价部分)计算,贸易公司应支付居间报酬18292.40元;贸易公司隐瞒交易量522.64吨、拒付相应居间费所应支付的违约金,系按该部分沥青的同期市场价每吨1910元所计算的销售额的50%得出。陈某不主张延迟支付居间报酬按日10%计算的违约金。

贸易公司则辩称:双方签订的居间销售合同显失公平,我公司存在重大误解,应予撤销。它只保证了陈某的利益,而对投入大量资本的我公司利益只字未提,甚至有我公司贴本给陈某的情况发生。我公司与工程公司之间的业务,不是陈某居间介绍发生的,双方合作所做的该单位业务报酬已在2004年12月30日结清。我公司没有公开但也没有隐瞒与工程公司之间的业务量,不存在拖延支付原告报酬的情况。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太高,仅应是居间费而不是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延期付款的违约金也应比照银行利息确定。请求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是否违约各自举证

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贸易公司向工程公司销售沥青的业务是否是陈某居间介绍所发生,贸易公司是否违约隐瞒了成交量及向陈某拒付居间费”这一争议焦点,分别进行了举证。陈某以居间销售合同、牛某的承诺书及申请法院调取的工程公司关于其与贸易公司发生沥青买卖交易的证明等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陈某另提供了证人的书面证言,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牛某出具承诺书的有关事实。贸易公司则提供了向其销售沥青的南通某公司的证明、增值税发票及自己向工程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证明自己购、销沥青的差价每吨仅为10元,而陈某依据合同应得的居间费最低每吨为20元,

篇5: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如果合同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

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

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

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篇6:合同违约金最高标准是多少

合同违约金最高标准是多少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

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

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

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篇7: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标准总结

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标准总结

一、《劳动合同法》违约金规定: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劳动合同法》违约金规定分析: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动辄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约定高额违约金,以此“圈”住劳动者,而不是通过适当的待遇和和谐的劳动关系留住劳动者。最常见的是,就劳动合同期限的履行约定违约金。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违约金,亦称违约罚款,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这种民事责任形式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有约定或法律有直接规定时才能适用,当事人一方不能自行规定所谓违约金。违约金可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

违反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径自约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期限的违约金责任,约定无效。主要是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

一是在劳动合同及其专项协议书签订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济社会地位不平等和在劳动力市场谈判能力不对称以及个别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劳动者急于获得工作岗位的心理,在合同中加入不平等的条款,劳动者迫于生计不得已接受,其意思自治受到用人单位的事实上的不正当影响。

二是实务中极少存在劳动合同同等约定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即解雇的违约金责任,多为约定劳动者不管何种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就应当支付用人单位不菲的违约金,有无实际造成经济损失及其多少和用人单位是否提供特殊福利待遇或承担保密义务等在所不问,而对于用人单位打破劳动者职业稳定性期待提前解雇,往往没有同等的违约金支付约定,劳动者所失甚多所得甚少,显失公平。

三是劳动者具有劳动自由,任何公共机构、私人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强迫劳动者劳动,这就是现代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劳动自由原则。我国劳动法第32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否则,劳动者有权即时辞职。四是,劳动者依法享有择业自主权,用人单位当然也依法享有保护单位利益如商业秘密的权利,但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是劳动者的生存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在权利位阶和效力上高于用人单位的相对应的权利。综上,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相对应的特别对价(特殊福利待遇和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支持,仅因为合同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而不受限制的做法没有法理基础,不符合个别劳动关系的本质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作为社会法的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宗旨,因而不具有合法性,最起码合法性不足。

之所以允许劳动合同就劳动者??守商业秘密事项和服务期事项约定违约金,是因为用人单位就这两项事项事先有投入,例如,用人单位因出资培训而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条款,劳动合同就此对劳动者的辞职约定违约金,不是为了惩罚劳动者或担保合同的履行,而是补偿因劳动者辞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这样的违约金的约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单纯就劳动合同期限对劳动者约定的违约金显然不具有这样的合理性。劳动者干一天的活用人单位付一天的钱,违约金原则上对普通劳动者不适用。

有的观点认为,企业高管人员不应成为劳动法倾斜保护的对象。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劳动者不作分类适用的制度安排,是我国劳动法的一大缺陷。伴随着劳动者分层、分化进程,一样作为弱势群体施以倾斜保护,这种不分青红皂白的保护,产生了诸多扭曲的现象。首先,一方面,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代表着企业与普通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另一方面企业也要与他们订立劳动合同,而对于企业主要管理者而言,由于他们本身就是企业的代表,因而总是会出现他们自己与自己订立劳动合同的怪异现象(部分居心不良者甚至能够利用这样的便利为自己获取不道德的利益);其二,一方面他们被赋予重要职责而获得丰厚的报酬,另一方面,他们又可以像普通劳动者一样获得相应倍数的加班工资,甚至他们中的部分人还很乐意利用有利条件制造加班事实,自我加班以获取超额利益;第三,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即便不胜任工作,不能实现企业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时所期待的利益,企业也不能直接将之解雇(部分居心不良者甚至能够以自我解雇的方式制造被企业解雇的事实,以牟取高额的经济补偿),另一方面,他们又和普通劳动者一样,享有不受制约的辞职权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与其雇用者之间更具有平等色彩,因此,对这一群体,应当更多地参考用于调整平等主体间关系的民事法律制度。

由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相较于普通劳动者来说对用人单位造成的影响要大,对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等核心员工,除了涉及保守商业秘密事项、服务期事项外,是否应当允许就劳动合同期限的履行等事项约定违约金,我国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各地立法有一些不相同的规定,从地方立法看,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为否定型立法。例如上海、江苏、浙江等,这些地方的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两种情形,除此以外,不得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第二种为肯定型立法。例如北京、安徽、山东等。这些地方的劳动合同条例 (规定)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就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或者违反劳动的期限等行为约定违约金。第三种是空白型立法,与劳动法一样不作规定,如吉林、河北等地。空白型立法导致的结果是劳动合同对违约金的约定和适用没有任何的约束和限制。但无论是我国的劳动法还是何种类型的地方立法,有一点是相同的,即在劳动合同中能否就劳动者履行合同期限等约定违约金的问题上没有因劳动者的分层而作不同的规定。

篇8:合同法违约金最高标准规定

违约金条款是合同的重要条款,是担保合同全面履行、补偿守约方的损失、惩罚违约方违约行为的重要措施。因为违约金是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体现私权自治的法治原则;同时因为违约金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公权力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以保障合同正义性。平衡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原则的适用,违约金调整应当以尊重当事人约定为原则,以公权力干预调整为例外补充。违约金的过高或过低的比较标准是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应当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违约金的调整幅度体现着惩罚的程度和合同实质正义,因此违约方受到惩罚的程度应当同其过错程度相关联。

篇9:合同法违约金最高标准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篇10:维权提醒:违约金应按什么标准交

违约金应按什么标准交

编辑:

我在一家公司从事管理工作,由于在另外一家公司找到了更适合自己的工作,我决定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不同意。如果离开,单位要求我交纳违约金5万元,我该怎么办?

答: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这属于法律对违约金约定数额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否则无效。

单位与你在劳动合同中是否已经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如果约定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执行,但单位要你支付的5万违约金不得超过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如果超过,则按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履行。

一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

编辑:

我为一家公司做销售,签了一年期劳动合同,但单位规定我的试用期为3个月,这合法吗?

答:

试用期与劳动合同的期限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试用期的长短决定着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据此,你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你们单位规定3个月试用期,违反了《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短期工也要签合同

由于短期工流动性较强,很多人 认为短期打工没有必要签订劳动合同。可记者经常接到一些往往因为缺少一纸劳动合同,使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的投诉。短期打工者应该注意,用人单位不能以招用“临时工”为借口,侵害劳动者的权益。

根据有关规定,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招用的是“临时工”为借口,侵害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注意工资问题。尤其注意北京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80元、每小时不低于3.47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3元/ 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为16.5元/小时。同时,还要明确工资按月发放的具体时间,不给用人单位借口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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