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我国智能旅游交通系统的思考,本文共6篇,仅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大家喜欢,并能积极分享!

篇1:对我国智能旅游交通系统的思考
对我国智能旅游交通系统的思考
旅游交通作为旅游业发展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和依附基础,其发展状况对旅游目的.地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文章阐述了智能旅游交通系统的内涵,分析了我国智能旅游交通系统的构建方案,以期最终建立一个低成本、高效益、科学管理及安全的旅游交通智能化系统.
作 者:宋晓冰 王迎 杜竺义 王纪娟 SONG Xiao-bing WANG Ying DU Zhu-yi WANG Ji-juan 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汽车工程学院,武汉,430070 刊 名:交通与运输 英文刊名:TRAFFIC & TRANSPORTATION 年,卷(期): “”(z1) 分类号:U495 关键词:旅游 智能旅游交通 交通运输篇2:国外智能交通系统发展状况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智能交通系统发展状况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首先对智能交通系统作简要的介绍.然后通过对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智能交通系统发展状况的分析和比较,总结经验,最后从中得到一些启示和值得借鉴的地方:我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几个方面大力发展我国的智能交通系统.
作 者:迟铁军 高鹏 CHI Tie-jun GAO Peng 作者单位:迟铁军,CHI Tie-jun(黑龙江省公路勘察设计院)高鹏,GAO Peng(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刊 名:黑龙江交通科技 英文刊名:COMMUNICATION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EILONGJIANG 年,卷(期):2009 32(2) 分类号:U492 关键词:智能交通系统 人才培养 加大投资篇3:浅谈我国旅游价格管理的思考
浅谈我国旅游价格管理的思考
近10 年来,我国旅游业发展日新月异,旅游价格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旅游价格是调整旅游市场供需关系与协调其它相关经济主体利益关系的重要经济杠杆, 是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全部消费价值的货币表现。 旅游价格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 主要包括旅游景点、旅行社、酒店、交通运输、餐饮、通讯等领域,同时始终贯穿于旅游商品的制造、传输与消费等各个环节。[1].
一、我国旅游价格管理基本现状.
(一)旅游业价格形成机制及价格管理机构职能发生了转变.
目前, 我国主要旅游景区门票价格仍然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模式,但旅游食、住、行、游、娱、购等环节的价格均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模式。因此,今后旅游价格管理工作重心将会放在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方面, 而不再涉及具体旅游产品价格制定。 旅游价格管理应主动顺应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将自身定位为利益协调人与市场秩序维护人来管理旅游市场价格,促使市场在旅游价格形成中起到主导作用。[2]旅游价格管理机构职能与旅游价格形成机制的转变, 可以促使旅游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对经济体制改革也不无裨益。
(二)旅游价格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
旅游经营者和消费者主体变化会约束旅游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旅游价格体系是否完善会反作用于旅游经营者与消费者行为,进而制约整个旅游行业发展。随着旅游价格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 旅游产品价格制定权限逐渐放开, 经营者得以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制定灵活多样的旅游价格, 强化了旅游价格调整旅游市场供求关系的功能,使旅游市场愈加开放和繁荣。
(三)旅游景区一票制提升了景区旅游质量.
旅游景区的数量与品质对一个国家或地区旅游行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随着国内旅游业的迅猛发展,各旅游景区集中出现开发投资热潮, 但一哄而上的投资方式使各旅游景区在开发过程中产生诸多问题, 其中旅游景区收费管理混乱是一个主要问题。 为保证旅游景区持续健康发展,大多数旅游景区实施了一票制,确实需要独立设置门票的, 必须呈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旅游景区一票制的出台,有助于明确和协调景区各相关部门的利益,遏制乱收费行为;有助于维护旅游价格稳定,减少旅游景区管理成本;有助于提升旅游景区旅游质量,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建立了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听证制度.
近年来,我国许多旅游景区不断提高门票价格,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 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听证制度是一个由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社会各相关机构, 对制定或调整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论证的制度。[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三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三条更是明确指出: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价格听证制度使得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决策愈加公开、透明。
二、旅游景区价格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旅游景区管理法规建设滞后.
旅游景区管理法规是旅游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以管理和保护旅游景区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总和。 实施旅游景区管理的目的是调整旅游景区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但由于国家和地方对旅游景区管理法规建设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导致各旅游景区重开发利用,轻治理保护,旅游景区破坏性开发和无序开发现象严重。 2013 年 10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出台后,相信各地旅游景区和景区所在地政府会在《旅游法》的法律框架下,制定系统的旅游景区管理法规,高度重视旅游景区法制建设,切实保护好旅游景区的.人文、历史与生态环境。
(二)过度价格竞争日渐普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旅游业已经成为支柱产业,其发展速度也非常迅猛。但与此同时,旅游市场过度价格竞争现象日渐普遍, 成为困扰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 旅游市场无序、恶性降价竞争主要表现为:一些旅游景区门票定价较高,而宾馆、饭店定价过低; 旅行社降价恶性竞争、零负团费 旅游现象较普遍;旅游娱乐与购物环节的产品价格不规范等。
(三)旅游市场价格混乱.
由于旅游景区价格监管体系不完善, 致使相关执法机构对旅游景区价格违犯行为打击不力, 导致我国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混乱, 部分经营者经营行为很不规范,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已经危及到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三、新时期完善我国旅游价格管理的政策建议.
(一)构建旅游价格管理各项有效机制.
强化政府价格部门和旅游管理部门职能, 深入分析旅游市场,研究适合旅游业发展、可以有效处理实际问题的机制,主要应当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旅游合同文本, 替换当前旅行社自行制定的旅游合同,切实维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各地要在《旅游法》框架内,组织专家学者研究制定有地方特色的、可操作性强的具体实施办法。三是严格制定重要旅游景区旅游收费标准,科学确立其调价幅度。
四是提高旅游景区价格调整的信息透明度, 确保消费者知情权。
(二)转变政府职能,灵活运用价格杠杆.
对如何实施旅游价格管理, 当前有两个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大多数旅游价格应采取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全面放开旅游价格。[4]在这种情况下,价格主管部门和旅游管理部门更应当注重树立权威性,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同时有效运用价格杠杆,挖掘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竞争,实现旅游行业的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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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大对旅游景区的价格监督检查力度.
全面实行旅游产品明码标价、明码实价制度,杜绝哄骗、欺诈消费者行为。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不断优化政府机构协作机制,加强与价格、公安、交通、工商、监察、质检等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旅游市场综合治理。 不断强化旅游价格行政执法力度, 确保国家利益、公民利益和经营者利益不受损害。通过聘请旅游景区价格监督员方式,强化对景区的价格监督检查,构建有效的旅游行政监管体系与监督网络, 将行业管理行为与旅游执法行为置于有效的社会监督范围。
(四)有效发挥旅游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
政府应给予旅游行业协会相应价格管理职能,协助其构建同行业价格协议机制。[5]行业协会可以及时整理行业价格信息,制定相应价格浮动幅度,供行业内单位参考;还可以实施降价申报机制,即旅游企业降价应在行业协会准许后才可实施。此外,协会应定期发布价格信息,促进行业之间的联系,促成企业合作博弈,取得企业收益最大化。[6].
(五)强化对旅游行业价格管理人员的素质培养.
旅游行业系劳动型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行业,人力资源可谓旅游行业最为关键的资本, 素质较高的复合型旅游价格管理人才对旅游行业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尤为重要。因此,要强化对旅游行业价格管理人员的素质培养。[7]各旅游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情,依托国家政策与旅游产业价格管理核心任务,有针对性地对旅游行业价格管理人员实施培训。
四、结束语.
旅游价格管理不能只图眼前,要着眼未来,必须进一步理顺旅游价格管理体制, 不断创新旅游价格发展机制;进一步完善旅游行业价格协会职能,使其真正成为旅游管理部门与旅游产业联系的桥梁纽带; 加强社会监督,规范行业价格。
篇4: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思考
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思考
金融监管是一国金融稳健运行和经济安全的重要保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wT0,应赋予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方面更大的.独立性,并及时构建集中监管体制以应对业已存在的金融混业经营趋势.
作 者:李涤凡 王云海 作者单位:李涤凡(河南财经学院,财金系,河南,郑州,450002)王云海(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财贸系,北京,100032)
刊 名: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PKU英文刊名:JOURNAL OF HENAN COLLEGE OF FINANCIAL MANAGEMENT CADRES 年,卷(期): 21(2) 分类号:F832.1 关键词:中央银行 货币政策 金融监管 分业经营 混业经营篇5:对旅游经济规律的几点思考
对旅游经济规律的几点思考
旅游资源作为一种能够满足人们精神需求的稀缺资源,是旅游得以作为一项经济活动的基本前提。而旅游资源的地域性和独占性,则是旅游成为一项经济活动的.本质所在。旅游资源在市场化配置中具有吸附、聚合其他经济资源的特殊功能。旅游产业的发展,必然带动与之相配套的交通运输业、餐饮服务业等产业的联动发展,从而推动地域经济的全面振兴。
作 者:陈百强 作者单位: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山西,太原,030006 刊 名:经济问题 PKU CSSCI英文刊名:ON ECONOMIC PROBLEMS 年,卷(期): “”(6) 分类号:F590 关键词:旅游资源 聚合功能 带动效应 市场规律篇6:对我国工伤保险费率的思考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这即是工伤保险的“行业费率”和“差别费率”制度。实行“行业费率”和“差别费率”相结合确定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率,是目前我国工伤保险主要的费率制度。
实行“行业费率”和“差别费率”确定企业工伤保险缴费率的初衷,主要目的是利用费率杠杆促进企业的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原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原国家安全监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中,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 GB/T4754-200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行业划分为 3 个类别 :1. 风险较小行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服务、餐饮仓储、邮政电信、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化艺术、教育科研等行业 ;2. 中等风险行业,包括房地产业、体育娱乐、水利管理、轻工制造、建筑安装等 ;3. 风险较大行业,包括石油加工、化工制造、煤炭开采等。按照《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规定,这 3 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要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0.5% 左右、1.0% 左右、2.0%左右。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于二、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1 3 年浮动 1 次。具体办法是,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 :上浮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 150% ;下浮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 80%,下浮二档到本行业的 50%。
我国工伤保险实行“行业费率”和“差别费率”主要是学习和借鉴了德国和日本等国家工伤保险的费率制度。据有关资料介绍,日本工伤保险现在有 50 多个费率,最高为工资的 14.5%,最低为 0.5%,每 3 年由厚生劳动省调整一次 ;加拿大对企业的费率可以上下浮动 20% 左右,最高可达30%,对事故率高的企业给予惩罚,对事故率低的企业予以奖励,鼓励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减少事故与职业病。在实际操作中,我国“行业费率”和“差别费率”的划分还不够科学,作用还不甚明显。相反,苏州、上海等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实行大体统一的费率,的确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实践表明,如何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工伤保险费率制度?我国工伤保险费率应该像日本、德国那样“细化”,还是应该考虑社会保险的共济功能,实行“粗线条化”的费率制度?这些还需要深入实际做进一步的调查研究和推敲商榷。由于工伤保险理论、管理手段和水平乃至管理队伍还远未完善,我国工伤保险“行业费率”和“差别费率”费率制度的完善成熟还需要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
除了上述确定费率方式,在实践过程中,针对不同的就业形式和具体情况,还可以采取其他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的方法。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据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部长令第 10 号发布了《关于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对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如建筑、服务、矿山等行业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业、小型矿山等用人单位的缴费办法作出了规定。
按照《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商贸、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洗浴以及文体娱乐等小型服务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营业面积的大小核定应参保人数,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也可以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小型矿山企业可以按照总产量、吨矿工资含量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上述方法中,“按工程造价比例提取”和“吨矿工资含量提取”等方式具有一定代表性。日本、韩国等国家就针对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征缴方式。对工厂、商店等“连续事业”确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征缴工伤保险费,对建筑施工企业等“有期限事业”则实行“按工程造价比例”预先提取工伤保险费的方式,即按照建筑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一般为 20% 左右)确定工资基数,再按照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提取工伤保险费。目前,这种确定费率的办法已被我国的湖南岳阳、福建厦门等地学习使用。湖南岳阳、福建厦门两地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文,在建筑项目立项之初就从工程预算中按比例提取工伤保险费。岳阳的提取比例是工程造价的 20% 的 1.4%,厦门为工程造价的 20% 的 1%,然后按照“实名制”,从制度上实现了建筑企业流动工人工伤保险制度的“全覆盖”,解决了建筑施工企业工人流动性大、参保工资基数确定难等实际问题,实现了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的“应保尽保”,为这一高危行业织起了“无形”有效的保护网,较好地保障了建筑施工企业工人的工伤保险权益,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吨矿工资含量提取”方式的原理与“按工程造价比例提取”基本一致。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虽然“行业费率”和“差别费率”相结合确定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率是我国工伤保险主要的费率制度,但在实践过程中,确定工伤保险费率还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对那些流动性大、确定工资基数困难的单位,可以在“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下,确定科学合理的费率,同时采取灵活有效方式进行征收。在一些行业差别不甚明显的地区,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对费率划分太细 ;即使在行业差别比较大的地区,考虑到社会保险的互济统筹功能,工伤保险费率也不宜划分过细。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必须科学合理,才能兼顾参保各方的利益,保护用人单位参保的积极性,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并且,征收方式灵活有效,才能方便企业参保,同时确保制度的可持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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