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本文共20篇,欢迎您能喜欢,也请多多分享。

篇1: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
请求事项:你院受理的上有限公司诉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因申请人对该案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的参加诉讼,提出独立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三擅自以夫妻共有房产设定抵押行为无效;
2、 诉讼费用由原、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本案被告三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 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9年共同购买位于县路的商品房一套,为家庭唯一住房。20XX年月,***竟然瞒着申请人擅自以该住房为有限公司向上融资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此前申请人对此事毫不知情,直至本案原告的民事诉状送达后,***才向申请人告知真相,申请人本就身体健康状况欠佳,得知此事后更是心急如焚。
申请人认为:***所抵押的房产系申请人与其共同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因此,以共有财产设定抵押的,显然需要共有权人的同意,除非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否则抵押无效。
而申请人此前并不知道,也绝不会同意***将家庭唯一住房为他人的债务办理抵押。
而本案原告作为经营金融业务的专业公司理当在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尽到充分审查义务,理应知道本地老的房产证往往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只登记一方名下,不能仅凭房产证未记载共有权人,就想当然地认为是一方个人财产,而不去征询共有人是否同意办理抵押。
因此,本案原告作为抵押权人因其自身的疏忽或懈怠,未尽充分审查义务,其抵押权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综上,恳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认定本案被告三***擅自以夫妻共有房产设定抵押行为无效。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篇2: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供证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
1、本申请书副本________份
2、证据______份
3、证人姓名_______,住址__________
篇3: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 谭XX,男,汉族,19XX年10月10日生,住广西北流市清水口镇大塘边村合面组。 。
原告谭日新、谭日凤诉被告谭学荣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北民初字第2262号]),申请人认为该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现申请参加诉讼。
申请事项:
1、请求准许申请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2、确认本案讼争的房产的一半产权为申请人所有,即:楼梯入两间房间和大门右边(与梁祝兴墙为界)的铺面为申请人所有;
2.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事实
申请人有兄弟姐妹8人:十一姐(嫁塘岸贡塘)、十二姐(嫁塘岸六和)、十四姐(嫁陆川珊罗)、大哥谭学礼(终身未婚,83年去世)、本申请人谭学才排第二、三弟谭学辉(原民安初中教师、退休)、四弟谭学钦(7月11日去世)、五弟谭学荣,父亲在1976年就已去世,母亲杨瑞芬(1991年去世)。
1978年第一次分家,当时已经结婚的本申请人、三弟谭学辉各立一户、大哥谭学礼(时年41岁)和两个当时尚未结婚的弟弟谭学钦(时年30岁)、谭学荣(时年26岁)和母亲杨瑞芬另立一户。
由于家居山区、贫穷,交通十分不便,分家时,五兄弟中只有本申请人和做教师的学辉两人结婚,其他三个兄弟均是光棍。
1984年、1985年前后,民安镇十字铺搞土地房产开发,当时谭学辉在民安初中教书,知道了这个消息,他自己购买了一份屋地,另外叫在山区农村居住的我们三兄弟(那时大哥谭学礼已经去世)也筹钱另外购买一份屋地,以搬出这个山窝,便于讨老婆。对于这一份屋地,共需要1895元价款(133平方米,每平方米14.25元,合计1895元),于是我们在农村的三兄弟(学才、学钦和学荣)约定:由申请人谭学才户出950元,占一半屋地份额(66.5平方米),目的是让申请人的子女长大后在城区有个落脚点,也好讨老婆;其余部分由谭学钦、谭学荣和母亲户出资945元,也占另外一半屋地份额(66.5平方米),钱款筹措好后,我们一起把总共1895元钱交给谭学辉,由其带出交到民安土地所,现在的民安土地所仍保留有当年的《十字铺购房示意图》,其中新安街16号仍标注有“谭学钦、谭学荣、谭学才”。
1986、87年申请人谭学才和谭学钦、谭学荣两家人又各自按上述比例出资、出人工在以上土地上建好了一层房屋(133平方)。
在1988年12月7日《土地登记申请书》中记载:申请人谭学钦,家庭人口7人(注:谭学才家5人+学钦+学荣)
建好房屋后,学钦、学荣两兄弟于1987年左右搬到十字铺新屋居住,继续作为一个家庭共同生活,由于两间房子不够申请人全家人居住,申请人一家和老母亲杨瑞芬仍留在乡下,暂时没有搬出十字铺新屋居住。
1988年谭学荣在36岁时终于讨上了老婆;
1990年学谭钦在42岁时也和刘月珍结婚了;
1991年,老母亲杨瑞芬去世。
1992年春节期间,谭学钦、谭学荣分家,在吴元庆主持下,对本案讼争的房产做了如下约定:
1、 首先按大份分屋,即学才一份,学钦学荣共同一份,
2、 学钦、荣现住落的房不变,谁住谁要,但现在未住人的两间空房应为学才所有。
3、 两个铺面,学才要梁祝兴边介一间,学钦、学荣要学辉边介一间。
4、 分居楼面的建设,楼梯入两间为学才所有,楼梯间出俩间为学钦学荣各建一间。
此分家析产约定各方二十年来均无异议。
二、谭日新不是谭学钦的法定继承人,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1990年谭学钦与刘月珍结婚后,1992年11月,因农村计划生育抓得很紧,刘月珍的一个亲戚为了逃避超生的处罚,把其中一个超生的女儿化名“谭日新” 寄养在十字铺谭学钦夫妻住处,由其代为抚养,12月谭学钦夫妻才凭第一胎《准生证》生育第一个女儿谭日凤。
因此,谭日凤是谭学钦的唯一继承人。
对于谭日新,由于仅仅是其亲戚的委托代养关系,不是继承人!
申请人查阅《户口薄》第44页记载:
大塘边大队合面生产队,在户主谭学礼户中记载有:母亲杨瑞芬、弟谭学钦(92.4分户),弟谭学荣,婶黄芳、婶刘月珍(92.4分户)。
查阅北流市公安局制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记载:
编号20,户主 谭学钦,男,XX年5月5日生,民族,汉,初中,农;
妻,刘XX,女,XX年2月4日生,民族,汉,高小,农,备注,亡;
女:谭XX,女,XX年12月3日生。
在《户口薄》和《常住人口登记表》的谭学钦的户口栏中,没有谭日新的人口信息记载。
谭学钦生前的户籍是广西北流市清水口镇大塘边村合面组9号,一直到死前,谭学钦户虽然在民安镇十字铺新安街16号居住生活,但是户口仍保留在原籍,从没有家庭成员迁往别处,更没有人迁往民安镇。
而谭日新的户口信息为“广西北流市民安镇新华街3号”
从以上谭学钦的户口本信息可知,谭学钦只在1912月3日凭《准生证》生育过谭日凤一个孩子,此前没曾生过、抱养、收养过谭日新,也从来就没有办理过谭日新的收养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但是目前,第一,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谭日新是谭学钦的女儿;第二、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谭学钦夫妇办过谭日新的收养手续,提供的户口登记也没有反映谭日新与谭学钦系父女关系或养父女关系;第三、原告更没有提供谭学钦生前曾经立过遗嘱,因此,谭日新根本就不是谭学钦的遗产继承人。
从以上情况看,首先,谭日新与谭学钦没有血缘关系,其次,谭日新与谭学钦不具有拟制血亲法律关系,由于谭日新不是死者谭学钦的法定继承人,所以,谭日新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讼争房产的土地使用证虽然只登记在谭学钦一个人的名下,但土地使用证作为一个单一证据,并不能最终确定系争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真实内容,物权发生争议时,其内容的确认最终必须综合购买房屋土地的出资情况及当事人当初如何约定,本案申请人虽然没有及时申请土地和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但谁都无法否认申请人是讼争房屋的出资人、购买人、建造人,因此,申请人是讼争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
在谭学钦207月去世后,谭日新等人见《土地使用证》只有谭学钦一个人的名字,认为有机可乘,见利忘义,不顾此房子的其中一半原是申请人出资购买建造的事实、也不顾学钦、学荣两兄弟原来是一家人,1992年才分家的历史事实,错误地认为《土地使用证》是权属的唯一凭证,企图把申请人和谭学荣等人扫地出门,侵占我们合法的房屋所有权。
综上,申请人认为,谭日新主张讼争楼房归属于她和谭日凤所有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尤其是谭日新根本就不是谭学钦的法定继承人,根本就没有资格向我们主张权利!为使本案申请人谭学才及被告谭学荣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现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请贵院批准申请人参加诉讼并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
申请人:
二0XX年九月二日
篇4:申请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清人:施________,男,______年___月___日生,汉族,____________省______县人,农民,住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
代理人:施________,男,______年___月___日生,汉族,农民,系施_________之子,籍贯与住所同施_________。
请求事项:
你院受理的施______诉施________房产纠纷一案,由于该案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提出独立请求。
1.认定申请人为______区______大街___号房产权利人之一。
2.该房产分割方案中,申请人应占有三分之一份额。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原告、被告系同胞兄弟。申请人______年只身到北京经营一吊炉火烧摊,______年因生意兴隆,想要扩大营业,遂叫二弟施________(本案被告)和三弟施______同来北京,共同经营一山东面食铺。______年春,兄弟三人已有可观积蓄,便议论买房以为永久居住。这时,父母来信,说年事已高,身体不好。我作为长子,遂回乡侍奉父母。不久,原、被告和我以三人经营面食铺的积蓄,以被告施_________名义买下______区______大街___号房产一所,即平房十间。当时,三人曾言明该房产为三人共同所有。
五十年来,我在老家待奉、安葬父母,抚育子女成人,未到北京居住;兄弟之间亦未提及分割房产一事。现原告、被告之间念及年事已高,为不给子女留下麻烦,决定分割房产;但意见未能一致,提起诉讼。申请人认为,当初购买房产之款项,有我之一份,购买之后,曾言明三人共有,现分割该房产理所应当有我一份;原告、被告在北京之基业,系由我开创,共同经营之中,我的贡献最大(有同业人员_________、______,原房主______,经纪人______,该房产老邻居_________,_________可以作证),请求分割三分之一并不为过,恳请支持。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篇5:申请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 XX,男,汉族,1939年XX月XX日生,住XX北流市清水口镇大塘边村合面组。 。
原告XX、XX诉被告XX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20XX)北民初字第2262号]),申请人认为该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现申请参加诉讼。
申请事项:
1、请求准许申请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2、确认本案讼争的房产的一半产权为申请人所有,即:楼梯入两间房间和大门右边(与梁祝兴墙为界)的铺面为申请人所有;
2.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事实
申请人有兄弟姐妹8人:十一姐(嫁塘岸贡塘)、十二姐(嫁塘岸六和)、十四姐(嫁陆川珊罗)、大哥XX(终身未婚,83年去世)、本申请人XX排第二、三弟XX(原民安初中教师、退休)、四弟XX(20XX年7月11日去世)、五弟XX,父亲在1976年就已去世,母亲XX(1991年去世)。
1978年第一次分家,当时已经结婚的本申请人、三弟XX各立一户、大哥XX(时年41岁)和两个当时尚未结婚的弟弟XX(时年30岁)、XX(时年26岁)和母亲XX另立一户。
由于家居山区、贫穷,交通十分不便,分家时,五兄弟中只有本申请人和做教师的学辉两人结婚,其他三个兄弟均是光棍。
1984年、1985年前后,民安镇十字铺搞土地房产开发,当时XX在民安初中教书,知道了这个消息,他自己购买了一份屋地,另外叫在山区农村居住的我们三兄弟(那时大哥XX已经去世)也筹钱另外购买一份屋地,以搬出这个山窝,便于讨老婆。对于这一份屋地,共需要1895元价款(133平方米,每平方米14.25元,合计1895元),于是我们在农村的三兄弟(学才、学钦和学荣)约定:由申请人XX户出950元,占一半屋地份额(66.5平方米),目的是让申请人的子女长大后在城区有个落脚点,也好讨老婆;其余部分由XX、XX和母亲户出资945元,也占另外一半屋地份额(66.5平方米),钱款筹措好后,我们一起把总共1895元钱交给XX,由其带出交到民安土地所,现在的民安土地所仍保留有当年的《十字铺购房示意图》,其中新安街16号仍标注有“XX、XX、XX”。
1986、87年申请人XX和XX、XX两家人又各自按上述比例出资、出人工在以上土地上建好了一层房屋(133平方)。
在1988年XX月7日《土地登记申请书》中记载:申请人XX,家庭人口7人(注:XX家5人+学钦+学荣)
建好房屋后,学钦、学荣两兄弟于1987年左右搬到十字铺新屋居住,继续作为一个家庭共同生活,由于两间房子不够申请人全家人居住,申请人一家和老母亲XX仍留在乡下,暂时没有搬出十字铺新屋居住。
1988年XX在36岁时终于讨上了老婆;
1990年学谭钦在42岁时也和刘月珍结婚了;
1991年,老母亲XX去世。
1992年春节期间,XX、XX分家,在吴元庆主持下,对本案讼争的房产做了如下约定:
1、 首先按大份分屋,即学才一份,学钦学荣共同一份,
2、 学钦、荣现住落的房不变,谁住谁要,但现在未住人的两间空房应为学才所有。
3、 两个铺面,学才要梁祝兴边介一间,学钦、学荣要学辉边介一间。
4、 分居楼面的建设,楼梯入两间为学才所有,楼梯间出俩间为学钦学荣各建一间。
此分家析产约定各方二十年来均无异议。
二、XX不是XX的法定继承人,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1990年XX与刘月珍结婚后,1992年11月,因农村计划生育抓得很紧,刘月珍的一个亲戚为了逃避超生的处罚,把其中一个超生的女儿化名“XX” 寄养在十字铺XX夫妻住处,由其代为抚养,XX月XX夫妻才凭第一胎《准生证》生育第一个女儿XX。
因此,XX是XX的唯一继承人。
对于XX,由于仅仅是其亲戚的委托代养关系,不是继承人!
申请人查阅《户口薄》第44页记载:
大塘边大队合面生产队,在户主XX户中记载有:母亲XX、弟XX(92.4分户),弟XX,婶黄芳、婶刘月珍(92.4分户)。
查阅北流市公安局制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记载:
编号20,户主 XX,男,48年5月5日生,民族,汉,初中,农;
妻,XXX,女,60年2月4日生,民族,汉,高小,农,备注,亡;
女:XX,女,XX月3日生。
在《户口薄》和《常住人口登记表》的`XX的户口栏中,没有XX的人口信息记载。
XX生前的户籍是XX北流市清水口镇大塘边村合面组9号,一直到死前,XX户虽然在民安镇十字铺新安街16号居住生活,但是户口仍保留在原籍,从没有家庭成员迁往别处,更没有人迁往民安镇。
而XX的户口信息为“XX北流市民安镇新华街3号”
从以上XX的户口本信息可知,XX只在年XX月3日凭《准生证》生育过XX一个孩子,此前没曾生过、抱养、收养过XX,也从来就没有办理过XX的收养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但是目前,第一,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XX是XX的女儿;第二、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XX夫妇办过XX的收养手续,提供的户口登记也没有反映XX与XX系父女关系或养父女关系;第三、原告更没有提供XX生前曾经立过遗嘱,因此,XX根本就不是XX的遗产继承人。
从以上情况看,首先,XX与XX没有血缘关系,其次,XX与XX不具有拟制血亲法律关系,由于XX不是死者XX的法定继承人,所以,XX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讼争房产的土地使用证虽然只登记在XX一个人的名下,但土地使用证作为一个单一证据,并不能最终确定系争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真实内容,物权发生争议时,其内容的确认最终必须综合购买房屋土地的出资情况及当事人当初如何约定,本案申请人虽然没有及时申请土地和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但谁都无法否认申请人是讼争房屋的出资人、购买人、建造人,因此,申请人是讼争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
在XX20XX年7月去世后,XX等人见《土地使用证》只有XX一个人的名字,认为有机可乘,见利忘义,不顾此房子的其中一半原是申请人出资购买建造的事实、也不顾学钦、学荣两兄弟原来是一家人,1992年才分家的历史事实,错误地认为《土地使用证》是权属的唯一凭证,企图把申请人和XX等人扫地出门,侵占我们合法的房屋所有权。
综上,申请人认为,XX主张讼争楼房归属于她和XX所有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尤其是XX根本就不是XX的法定继承人,根本就没有资格向我们主张权利!为使本案申请人XX及被告XX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现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请贵院批准申请人参加诉讼并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X年九月二日
篇6: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申请人:甲
XX,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街道XX小区X×幢×××室,电话:138715867××。
被申请人:丙XXX,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街道XX小区X×幢×××室,电话:138715868××。
申请事项:追加被申请人丙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乙诉申请人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你院正在审理之中,由于讼争房屋已出售给被申请人丙并已办理了过户手续,故被申请人丙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丙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此致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篇7: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申请人:xxxxx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xxx区xxx街25号
电话: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被申请人:北京市xxxxx住址:北京市朝阳区xxxxxx街58号
法定代表人:xxxx电话:xxxxxxxxxxx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追加北京市xxxxxxxxx公司为原告xxxxx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x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第三人。
申请理由:原告xxxxx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x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标的涉及到北京市xxxxxx的土地权属、房屋和其他不动产设施。且原被告的`租赁合同、相关附属协议及本案诉讼结果亦与被申请人有法律上的重大利害关系。原告与被告缔约和纠纷的产生也与被申请人有直接的因果利害关系。因此,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第三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或请贵院依职权将北京市xxxxxxxxxxxxx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恳请予以准许。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xx年xx月xx日
篇8: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汉族,xx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xxx,职业:餐饮业服务员,电话:1xxxxxxx,住址:天津市xx28号。
被申请人:天津xxx锁店,法定代表人:xxxx注册号:xxx地址:南xxxxx电话:xxxx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追加xxx店为xxx诉xx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第三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诉xx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受理,因被申请作为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用人单位,拒不给申请人开具误工证明,并且因本案的处理结果也与被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为便于贵院依法查明本案的事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故申请人请求贵院追加被申请为本案的第三人,望予准许。
此致
敬礼
天津市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代理人:鲁宏律师1xxxxxx99
20xx年x月xx日
篇9: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申请人:x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x区x街25号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市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x街58号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追加北京市x公司为原告x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第三人。
申请理由:
原告x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标的涉及到北京市土地权属、房屋和其他不动产设施。且原被告的租赁合同、相关附属协议及本案诉讼结果亦与被申请人有法律上的重大利害关系。原告与被告缔约和纠纷的产生也与被申请人有直接的因果利害关系。因此,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第三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或请贵院依职权将北京市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恳请予以准许。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年月 日
篇10: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申请人:丁一,男,汉族,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申请人:丁二,男,汉族,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
申请事项
在原告丁一诉被告XXX村村民委员会一案中,案号XXX号。申请追加丁二为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事实与理由
被告XXXX村委会拆除了原告丁一的房屋,将应当属于丁一的房屋发放给了丁二,属于错误给付,不免除XXXX村委的给付义务,村委应当给付丁一相应的回迁房屋。丁二明知房屋所有权人是丁一,却仍然接受了村委发放的房屋,因此贵院对本案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对被申请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特此申请。
此致
张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XX月XX日
篇11: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
民族:_______职务: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姓名: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
民族:_____职务: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追加为原告诉申请人纠纷一案的第三人。
申请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此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第三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规定。
申请人请求贵院将________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恳请予以准许。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_日
篇12: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申请人:陈某某,男,生于1976年4月30日,住西安市XX区沣镐东路38号院,电话:130XXX61XXX 。
被申请人:XX市第一人民医院,主要负责人:汪心同,地址:XX市羊山新区京汉街364号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闫某某不当得利一案中,原告与被告通过XX市药品公司同时为XX市第一人民医院提供药品配送业务。在20XX年上半年间,XX市第一人民医院将由原告办理配送业务的药品款5万元分别于20XX年1月13日、20XX年2月4日、20XX年4月9日、20XX年5月13日汇至被告的工商银行账户上,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返还此笔药品款,但是被告对此置之不理,始终没有返还该7万元的药品款。因此,只有被申请人出庭,并承担其应承担的责任,方可查明事实,解决纠纷。为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妥善解决纠纷,特依法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请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篇13: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追加第三人申请书模板
申请人:张xx,男,1982年xx月xx日出生,马来西亚人,身份证号码820321-12-xxxx。
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
地址:广州市东华南路168号 电话:020-83797568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追加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诉被告潘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第三人。
申请理由:
申请人诉被告潘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己由贵院立案受理。因涉案房屋(荔湾区黄沙大道xx,xx号xxxx房)的产权人潘xx于2月26向被申请人申请抵押登记(登记案号:交等1536488),债权数额人民币146万元。203月24日,申请人与被告潘xx就涉案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价款158万元。申请人认为,该案件的`处理结果与被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为真正查明案情,便于法院准确区分各自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将被申请人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望予批准!
此致: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xx
特别授权代理人:xxx
日期:7月27日
篇14: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年龄:_______民族: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被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年龄:_______民族: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申请事项: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___________ 因 ___________一案,你院以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案件受理,被申请人___________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此 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篇15:追加第三人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李XX, 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XX区X路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颜宇丹,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卓越大厦8楼,电话:13322992959、(0755)82877888
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人民四路1号,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通知被申请人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事实及理由:
贵院受理的李XX(原告)诉惠州市X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惠阳法民一初字第X号),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诉讼纠纷与贷款银行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最终被判决解除,必然涉及已付购房款的返还问题。
根据上述事实,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与本案涉及的诉讼标的有直接牵连,本案的处理结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特请求贵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通知被申请人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XX
代理人:颜xx
20xx年xx月xx日
篇16: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申请人:张xx,男,1982年xx月xx日出生,马来西亚人,身份证号码820321-12-xxxx。
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
地址:广州市东华南路168号 电话:020-83797568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追加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诉被告潘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第三人。
申请理由:
申请人诉被告潘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己由贵院立案受理。因涉案房屋(荔湾区黄沙大道xx,xx号xxxx房)的产权人潘xx于2月26向被申请人申请抵押登记(登记案号:交等1536488),债权数额人民币146万元。203月24日,申请人与被告潘xx就涉案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价款158万元。申请人认为,该案件的处理结果与被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为真正查明案情,便于法院准确区分各自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将被申请人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望予批准!
此致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xx
特别授权代理人:
7月27日
篇17: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申请人:柴某某,女,xxxx 年x月x日出生,x族,住河南省##县##镇。
被申请人:郑州##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郑州市##区##路与##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许##.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郑州##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案号:(20XX)#民初字第12##号】
事实与理由:
原告辛##诉申请人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受理。因导致申请人未能正常使用商铺并支付房屋租金的原因主要在于被申请人从20XX年10月1日起一再拖延开业时间,直至20XX年3月25日通知交付,7月1日正式开业。对于开业之前的房屋租金是否应当支付,案件的处理结果与被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追加郑州##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恳请予以准许。
此致
郑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年 x月x 日
篇18: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
民族:_______职务: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申请人:姓名: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
民族:_______职务: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姓名: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
民族:_____职务: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追加为原告诉申请人纠纷一案的第三人。
申请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此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第三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规定。
申请人请求贵院将________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恳请予以准许。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_日
篇19: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申请人:_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申请理由:
原告__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事实上,申请人与原告曾经存在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且至今仍偶有业务往来,但在业务往来过程中,申请人均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履行,不存在拖欠货款的事实,原告要求申请人支付欠款与事实不符。
原告提交证据中涉及申请人部分与事实不符,加之原告提交的是复印件,申请人无法确认其真实性。而涉及原告与被申请人的'订货确认单、因申请人仅仅只是中间介绍人,所以无法确认买卖关系的真实性,对合同的具体内容、货物数量、付款情况等申请人也并不知情。
现仅仅从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来看,大部分涉案货款的买卖合同相对人和实际收货人是__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货款的公司也是__有限公司,申请人在买卖过程中仅仅是介绍人的身份。
以上事实,从原告自己提交的证据订货确认单及__银行贷记通知中也可看出,具体如下:
__年 月 日订货确认单“送货地址”及“客户签字/盖章”均为__有限公司;
__年 月 日、__年 月 (因复印件无法看清)、__年 月 日__银行贷记通知的 “付款单位名称”均为__有限公司。
基于此,申请人并不是适格被告,按照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大部分拖欠货款的责任应由被申请人承担。因此,只有被申请人出庭,并承担其
应承担的责任,方可查明事实,解决纠纷。为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妥善解决纠纷,特依法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请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此致
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有限公司
__年 月 日
篇20: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___________ 因 ___________一案,你院以()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案件受理,被申请人 ___________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
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此 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