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生活补助费申请书,本文共1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生活补助费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你们好!我叫XX,现就读于XXXX。我来自一个偏远农村,家庭经济状况不好,主要经济来源是父母务农所得。
我的家目前共有五口人。我爷爷奶奶身体状况一直很差,不能干重活,且常年患风湿病和肠胃病等疾病,经常需要药物治疗,而且医疗花费较高,使原本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入不敷出。
我母亲身体状况更加不好,在和曾动过两次大的手术,且常常头痛不舒服。这些年来父母为了我的学费,为了全家的医疗费用四处奔波而欠下数万元借款。我身为家庭的一员,一直秉承着家庭勤俭节约的传统,也更加希望可以为年老的父母,为贫困的家庭承担一份责任,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好好学习,减轻父母沉重的负担。在过去的学习生活中我一直没有忘记这一点,才一次一次取得了好的成绩。
感谢学校有这样一个申请的机会,让我看到了为家庭减负的希望。在此我真诚申请这一项生活补助,为了自己今后的学业,为了这些年一直不容易的父母,也为了远在千里之外的家,希望得到批准。
此致
敬礼!
xuexila
20xx年x月x日
篇2:生活补助费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你们好!
我叫××××,男,现年××岁,无固定收入来源,户藉地址为:××镇×××路××号×幢×单元×××室,居住于×××××××××号。家中有一位80岁的母亲,已经年迈、体弱多病,我和媳妇均无固定工作,没有稳定的收入,全家的生活均靠父亲的退休工资维持,父亲于×××年××月××日因逝世,办理父亲的后事,家里的积蓄都花光了,我现在不仅失去了父亲,也失去了支撑家里生活的唯一稳定经济来源,生活更是举步维艰。
目前,家里经济负担过重,每每念及这些,我内心对家庭和母亲、孩子总是心存不安和愧疚。我本不愿给社区领导添麻烦,但希望在我最困难的时期能得到政府的温暖,拿到一些困难补助,以此减轻家里的一点经济负担,所以特此提出申请,望能核查批准。
此致
敬礼!
xuexila
20xx年x月x日
篇3:残疾生活补助费
残疾生活补助费
残疾人补助标准【1】
18日从在京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获悉:两项补贴制度将于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根据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数据推算,预计这两项补贴制度将惠及1000万困难残疾人和1000万重度残疾人,将成为首个全国性残疾人专项福利补贴制度。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要求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并将以国务院的名义发布实施。
民政部副部长邹铭介绍,目前,我国约有8500万残疾人。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0个省份建立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20个省份建立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其中13个省份同时建立了两项补贴制度,27个省份建立了一项或两项补贴制度。
《意见》对全国建立两项补贴制度进行统筹和指导,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列为生活补贴对象,将重度残疾人列为护理补贴对象。
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补贴范围。
中残联副理事长程凯介绍,在已经申领了残疾证的残疾人里,按照国家颁布的残疾人分类分级标准,总共四级,一级、二级视作重度残疾人。
而困难残疾人这个概念比较宽泛,按照国务院意见规定,为了便于评估,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他表示,明确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哪些人享受补贴就很容易界定了。
每个地方的低保线是非常清楚的,通过公开、公平的一系列制度,将其明确下来,然后民政、残联共同向财政部门提出予以补贴的要求。
残疾人的概述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1990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国家和社会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基础上,为残疾人在生活、工作、教育、医疗和康复等方面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
分类标准编辑制订残疾标准的原则有二:1、以社会功能障碍为主来确定残疾 即以社会功能障碍的程度划分残疾等级。
2、为利于国际学术交流和资料的互相比较 凡是已经有国际统一标准的,尽量和国际统一标准取得一致;对没有国际统一标准的,自行制订。
因此,我国制订的.五类残疾标准中的视力残疾标准、听力语言残疾标准与国际标准基本一致;智力残疾标准也是一致的;肢体残疾标准则是自行制定的;精神残疾标准也是参照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精神病分级标准而自行制订的。
1987年我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对五类残疾的定义及分级标准如下:视力残疾
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而难能做到 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视力两类。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2】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是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两项补贴制度是国家层面首次建立的残疾人专项福利补贴制度,是加强经济新常态下民生保障的重要举措。
一、补贴对象
凡户籍在本辖区的残疾人,持有低保证的残疾人均可申领困难残疾人补贴。
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残疾人,均可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三、政策衔接
残疾人两项补贴可同时享受,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等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四、应提供的资料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各一份,填写《湖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登记照3张;
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各一份,填写《湖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登记照3张;
五、申领流程
1、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办)残联提交书面申请,由乡镇(街办)残联审核甄别其残疾人证。
2、残疾人将残联签字盖章后的审批表及申报资料,送到乡镇(街办)民政办,由民政办负责审核低保及护理补贴的甄别。
3、报区残联、区民政局审核审批。
4、对通过审批的残疾人,各乡镇(街办)残联在每月10日前,将两项补贴发放至残疾人帐户。
篇4:残疾生活补助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赔偿仅作了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6条关于“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的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的规定,可操作性仍然不强。
在司法实践中,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赔偿通常参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项规定执行。
即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
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然而,笔者认为,《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相关内容亦不太严谨且不够科学,有待完善。
一、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年度赔偿标准
笔者认为,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年度赔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及侵害人应承担的责任大小这三个要素来确定。
首先,残疾是指受害人身体遭受严重侵害,导致其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甚至完全丧失。
侵害他人健康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赔偿损失,使受害人获得补偿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之一。
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的规定,则受害人因致残丧失全部劳动能力又无收入的,侵害人应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赔偿;受害人仍有收入的,但收入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的,由侵害人补足到这一标准;受害人的收入相当于或者高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的,侵害人则可以不予补偿。
诚然,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者与部分正常人相比较,由于受教育程度和掌握劳动技能等因素的差异,残疾者致残后的收入可能仍然高于部分正常人的收入。
但受害人致残所造成的`身体上伤害和精神上损害,必然影响可得利益和期待收入。
受害人的收入相当于或者高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的,侵害人则可以不予补偿,显然与法相悖。
另外,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通常被理解为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明显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再者,受害人致残后的收入可能千差万别,当事人举证难,法官认证更难。
因此,笔者主张,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年度赔偿标准,应当参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作为确定赔偿标准的基础。
而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亦应当以统计部门上一年度的统计报告为依据。
其次,侵害人之所以要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因为残疾者的身体遭受侵害人的伤害,部分机体丧失功能,从而丧失了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
对于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者而言,仍然可以从事与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具有一定的自食其力能力,侵害人应承担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由于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不同而有所区别。
因此,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是确定赔偿标准的又一关键因素。
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法定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参照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在审判实践中,可将残疾等级界定为赔偿标准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系数分别为1至0.1。
再次,在损害赔偿诉讼中,受害人也有过错的情况是一种常见现象。
受害人的过错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受害人的行为诱发了损害的发生。
如由于受害人恶语伤人,使侵害人情绪激动而动手致伤受害人。
如果没有受害人的诱发因素,损害就不会发生或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
二是受害人的行为与侵害人的行为合致产生了损害的发生。
如受害人突然横穿公路,使司机来不及刹车或判断失误,造成损害发生。
三是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致使其损害的扩大。
如受害人及其亲属放弃治疗、拒绝就医等。
在受害人也有过错的情况下,由侵害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因此,侵害人应承担的责任大小也是确定赔偿标准的另一重要因素。
综上所述,笔者将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年度赔偿标准概括为: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伤残等级)分为十级,一至十级所对应的赔偿系数分别为1至0.1。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以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为基础,根据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系数和侵害人的过错责任所应承担的赔偿比例计算。
计算公式为: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年度赔偿标准=当地居民年度平均生活费×被害人伤残等级对应系数×侵害人责任%。
篇5:残疾生活补助费标准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应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来确定。
残疾赔偿金实际上包括了因残疾而减少的收入、残疾后的生活困难补贴等基本生活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是并列作为致人残疾所必须赔偿的两项费用。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只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其中既包含对残疾者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包括了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内容。
所以本书在总结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计算公式时,主要参考了《解释》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此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是确定赔偿标准的又一关键因素。
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法定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参照国家制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在审判实践中,可将残疾等级界定为赔偿标准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系数分别为1至0.1。
残疾者的误工费的生活补助费不得重复计算。
以残疾者定残之日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生活补助费。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所以,首先应当将赔偿年限计算清楚:
60岁以下的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60岁以上的(60+x岁)赔偿年龄=20-x; 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综上,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计算公式是:
残疾生活补助费=伤残系数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x赔偿期限。
篇6: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请示
天台县人民政府:
根据浙人社发[20XX]223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我单位符合困难补助条件的人员有六人,今年共需补助资金45000元,因该项资金在今年预算中没有安排,因此,要求追加该项经费45000元。
天台县建设规划局
篇7: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请示
市交通局:
根据市人事局六人福〔20XX〕7号文件精神,我局拟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现有遗属17人,调整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共计3015元,调整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共计3440元,月增425元。
特此请示,妥否,请批示。
二○XX年十二月十三日
篇8: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请示
黄岩区人民政府:
我东城街道现有石肺病人60人,其中一期21人、二期29人、三期10人、主要分布在红三、红四、埭西、埭东、双浦等村。这些人在过去一段时期曾经为国家作出过贡献,目前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因此使家庭生活造成极度困难,处于低保边缘。多年以来,在上级政府部门的支持下,我街道在各方面予以照顾,但因财力有限只是减免了各类负担。暂时缓解他们的生活困难。为解决这一特殊群体的后顾之忧,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着力构建和谐社会,恳请区政府下拨石肺病人每年生活困难补助15万元。
当否,请批复。
联系人:王XXX
电话:XXXX
(此页无正文)
二〇XX年五月二十三
篇9:补助费的感谢信
亲爱的妈妈:
我做您的女儿已经九年了。在这九年中,您辛勤抚养我长大,指导我学习,在您的呵护下,我已经长成了小姑娘,如今的我作文写得棒,其它方面学习成绩也不错。从呱呱落地的小婴儿到作文写得很好的小姑娘,您付出了多少艰辛?因此,我就以这封信作为对您真诚的感谢。
听说您生我的时候,从晚上十点到第二中午十二点,我才出来,您把爸爸的头发拔住不放,幸好爸爸头发多,不然就被您拔光了,您还开玩笑似得说:“你在妈妈肚子里的时候总是蹬妈妈,一会,妈妈肚子上就出现一个小脚丫或小拳头,妈妈轻轻一捏,就不见了。妈妈睡不着觉的时候,你也装着睡不着觉,在里面翻过来滚过去,可恶极了。”
还有一次,那是两三岁时的故事了,那时我头上长了很多硕大无比的水泡,俗称“地瓜包”,里面全是黄水,弄得我像“肿头龙”一样,我恨不得找个地洞钻进去。您本来就很辛苦,还带我去医院最有名的医生那儿看玻医生把水泡弄破以后,用纸链子在里面搅过来搅过去,最后用棉签把黄水弄干,就把我治好了。那时,我痛得哇哇大哭,您也抱着我痛哭,眼泪都快汇成一条河了,如果用放大镜来看,那里面一定写着“心痛”两个字。通过这件平平凡凡的事,让我觉得我变成了世界上最幸福的孩子……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晕。妈妈,我太感谢您了,我发誓,学习一定要很好,作文一定要写得最棒!
祝您越来越漂亮!
xuexila
20xx年x月x日
篇10: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生活补助费?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生活补助费?
一、案情:6月3日,宣城某市人民政府(甲方)决定将宣州某制药总厂转让给该厂的全体职工(乙方),并在转让书中约定:“甲方保留乙方原干部、职工身份,由乙方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身份代管事宜,原总厂的全体职工由乙方在组建新的企业法人后妥善安置工作……”。随后该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更名为宣州某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其性质转变为股份制。被告李某、魏某原是宣州某制药总厂的正式职工;被告程某是另一工厂的正式职工,于2月由原劳动部门办理职工调动手续调入原告处工作。1月25日,原告与程某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1月1日,原告也与李某、魏某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皆为12月31日止。
合同期满后,原告分别向三被告下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办理了相关手续; 1月27日,三被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支付置换职工身份经济补偿金等。仲裁委员会随后作出仲裁裁决:该公司一次性给付李某4116元、程某3632元、魏某4116元生活补助费(实为经济补偿金),驳回三申诉人的其他申诉请求。该公司对此裁决不服,于204月24日向宣州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应执行其中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本案中,被告李某、程某、魏某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时,原告的性质是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国有企业或其他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企业。因而原告与三被告劳动合同期满后,原告可以不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即生活补助费。故原告诉请驳回三被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应予支持。尽管被告李某、魏某在原告改制前已是原告职工,但原宣城某市人民政府在整体转让原告的前身即制药总厂时,约定了由该人民政府保留原告单位的干部、职工身份,而该身份保留的主体不是原告。被告程某调入原告单位时,原告已是股份有限公司,更无给付其经济补偿金的理由。故被告辩解原告应保留其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要求原告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意见不予采信。故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三、评析
本案所争议的主要是劳动合同解除后该不该发给生活补助费(即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企业依据劳动法规的相关规定,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按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的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额外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合同制工人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以后,劳动单位应向被解除合同的工人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对因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法律没有规定。但是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或属于第十二条二项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劳动部办公厅劳办法[]33号文件规定第一条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是基于企业改制后,围绕劳动合同所引发的纠纷,双方当事人争执所在为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是否给付劳动者生活补助费问题。依据上面的分析,企业与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必须支付生活补助费的,其企业性质应当是国有企业或其他法律规定的企业,而本案原告的企业性质却是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国有企业。被告李、魏在企业改制时虽被保留了原干部职工身份,但依196月3日改制时所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书》之约定,保留乙方干部职工身份的主体时转让方即某人民政府,而非本案的原告。至于被告程某调入原告单位时,原告已是股份有限公司,现劳动合同期满后要求原告给付生活补助费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本案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应支付生活补助费。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陈新 张辉煌供稿
11月5日
联系电话:0563―2515685
电邮:zhh@685sina.com
篇11: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生活补助费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生活补助费
一、案情:原告安徽精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安徽省宣州市精方制药总厂。年6月3日,原宣州市人民政府(甲方)将宣州市精方制药总厂转让给该厂的全体职工(乙方),转让书第六条约定了被转让企业的职工安置方式:“甲方保留乙方原干部、职工身份,由乙方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身份代管事宜,原宣州市精方制药总厂的全体职工由乙方在组建新的企业法人后妥善安置工作……”,后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其性质转变为股份制。203月原告单位更名为安徽精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建凤原是安徽省国营青草湖农场学校教师,1994年3月调原告处工作,原告改制后,被告张建凤认购股份7000股。年1月1日,原告安徽精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凤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至月31日。被告程崇兰原系宣城纺织厂全民合同制工人,192月由原宣州市劳动部门办理职工调动手续调原告处工作,191月25日,原告安徽精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崇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至年12月31日。被告魏宏宽于3月经原宣州市卫生局调入原告单位,原告改制后,被告认购股份7000股。2000年1月1日,原告安徽精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02年12月31日。三被告合同期满后,原告分别向其下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年2月起,三被告领取了失业救济金。2003年1月27日,三被告向宣城市宣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安徽精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支付置换职工身份经济补偿金,同时张建凤、魏宏宽还要求原告退还7000股股金。宣州区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4月7日作出宣劳仲裁[2003]第0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张建凤4116元、程崇兰3632元、魏宏宽4116元生活补助费,驳回三申诉人的其他申诉请求。原告安徽精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此裁决不服,于200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2000年5月,原告与三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3年,自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三被告向宣州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置换职工身份经济补偿金等。宣州区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4月7日作出宣劳仲裁[2003]第0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张建凤4116元、程崇兰3632元、魏宏宽4116元生活补助费。原告认为,原被告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的劳动关系自行终止,原告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请求依法驳回三被告要求给付经济补偿金的申诉请求,本案仲裁费、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
三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辩解:1、原被告间有劳动合同,原告虽下发了终止合同的通知,但未支付经济补偿金。2、97年6月3日订立的产权转让书,确认了三被告的.身份仍为国有企业职工。3、依法律规定,原告终止与三被告的劳动关系,应该给付生活补助费。4、依据法律规定,原告未给付经济补偿金,需加付50的赔偿金。综上,原告的诉请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应执行其中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而被告张建凤、程崇兰、魏宏宽与原告安徽精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原告的性质是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国有企业或其他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企业,因而原告与三被告劳动合同期满后,原告可以不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即生活补助费。故原告诉请驳回三被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尽管被告张建凤、魏宏宽在原告改制前已是原告职工,但原宣州市人民政府在整体转让原告的前身即宣州市精方制药总厂时约定了由宣州市人民政府保留原告单位的干部、职工身份,而该身份保留的主体不是原告。被告程崇兰调入原告单位时,原告已是股份有限公司,更无给付其经济补偿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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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02月15日 来源:
劳社厅函〔〕280号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合同支付生活费问题的请示》
(苏劳社法〔2001〕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规定》)废止
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
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
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
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
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二、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由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篇13: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生活补助费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生活补助费
一、案情:原告安徽精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安徽省宣州市精方制药总厂。1997年6月3日,原宣州市人民政府(甲方)将宣州市精方制药总厂转让给该厂的全体职工(乙方),转让书第六条约定了被转让企业的职工安置方式:“甲方保留乙方原干部、职工身份,由乙方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身份代管事宜,原宣州市精方制药总厂的全体职工由乙方在组建新的企业法人后妥善安置工作……”,后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其性质转变为股份制。2000年3月原告单位更名为安徽精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建凤原是安徽省国营青草湖农场学校教师,1994年3月调原告处工作,原告改制后,被告张建凤认购股份7000股。2000年1月1日,原告安徽精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凤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02年12月31日。被告程崇兰原系宣城纺织厂全民合同制工人,1998年2月由原宣州市劳动部门办理职工调动手续调原告处工作,1999年1月25日,原告安徽精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崇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02年12月31日。被告魏宏宽于1996年3月经原宣州市卫生局调入原告单位,原告改制后,被告认购股份7000股。2000年1月1日,原告安徽精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02年12月31日。三被告合同期满后,原告分别向其下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办理了相关手续,2003年2月起,三被告领取了失业救济金。2003年1月27日,三被告向宣城市宣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安徽精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支付置换职工身份经济补偿金,同时张建凤、魏宏宽还要求原告退还7000股股金。宣州区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4月7日作出宣劳仲裁[2003]第0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张建凤4116元、程崇兰3632元、魏宏宽4116元生活补助费,驳回三申诉人的其他申诉请求。原告安徽精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此裁决不服,于200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2000年5月,原告与三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3年,自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三被告向宣州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置换职工身份经济补偿金等。宣州区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4月7日作出宣劳仲裁[2003]第0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张建凤4116元、程崇兰3632元、魏宏宽4116元生活补助费。原告认为,原被告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的劳动关系自行终止,原告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请求依法驳回三被告要求给付经济补偿金的申诉请求,本案仲裁费、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
三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辩解:1、原被告间有劳动合同,原告虽下发了终止合同的通知,但未支付经济补偿金。2、97年6月3日订立的产权转让书,确认了三被告的身份仍为国有企业职工。3、依法律规定,原告终止与三被告的劳动关系,应该给付生活补助费。4、依据法律规定,原告未给付经济补偿金,需加付50的赔偿金。综上,原告的诉请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应执行其中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而被告张建凤、程崇兰、魏宏宽与原告安徽精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原告的性质是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国有企业或其他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企业,因而原告与三被告劳动合同期满后,原告可以不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即生活补助费。故原告诉请驳回三被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尽管被告张建凤、魏宏宽在原告改制前已是原告职工,但原宣州市人民政府在整体转让原告的前身即宣州市精方制药总厂时约定了由宣州市人民政府保留原告单位的'干部、职工身份,而该身份保留的主体不是原告。被告程崇兰调入原告单位时,原告已是股份有限公司,更无给付其经济补偿金的理由。故被告辩解原告应保留其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要求原告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意见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被告张建凤、程崇兰、魏宏宽要求原告安徽精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二、驳回被告其他请求。
本案受理费497元、其他费用428元、合计人民币925元,由被告张建凤、程崇兰、魏宏宽负担。
宣判后,三被告不服,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评析
本案例涉及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
第一、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企业依据劳动法规的相关规定,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由此,劳动法只对下列几种情况作出了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故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按照规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额外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对因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劳动法》没有作出发给经济补偿的规定。但是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或属于第十二条二项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劳动部办公厅劳办法[1996]33号文件规定第一条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同时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这里的规定是指《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
制工人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即: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合同制工人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以后,仍应执行有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仍应支付其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国有企业或者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合同制工人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第二、关于生活补助费
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23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解除合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该规定适用的对象是国营企业的合同制工人,它与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所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在一定条件下的内涵是一致的,只是标准不同而已。
第三、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
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已废止。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函(2001)280号文件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对于国有企业改制时,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
本案是一起因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生活补助费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争议案件作为一类特殊的民事权益之争,当事人所主张的请求事项只要与引发诉争的劳动争议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具有不可分性,人民法院应一并作出处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是基于企业改制后,围绕劳动合同所引发的纠纷,双方当事人争执所在为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是否给付劳动者生活补助费问题。依据上面的分析,企业与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必须支付生活补助费的,其企业性质应当是国有企业或其他法律规定的企业,而本案原告安徽精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性质却是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国有企业。被告张建凤、魏宏宽质在企业改制时虽被保留了原干部职工身份,但依1997年6月3日改制时所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书》之约定,保留乙方干部职工身份的主体时转让方即原宣州市人民政府,而非本案的原告。至于被告程崇兰调入原告单位时,原告已是股份有限公司,现劳动合同期满后要求原告给付生活补助费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本案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应支付生活补助费。
评 析 人 陈 新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二0 0四年 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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