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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申请报告

时间:2023-06-25 09:18:47 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建筑垃圾申请报告,本文共18篇,希望大家能够受用!

建筑垃圾申请报告

篇1:建筑垃圾申请报告

建筑垃圾处置合格申请报告致:牡丹江市固体废弃物管理站我单位拟建的乾元公寓综合楼项目,

工程地点:阳明区、裕民路西、光华街北,开工日期:9月30日,竣工日期:10月30日,竣工验收日期:4月17日。本工程现固体废弃物已全部处置完毕。全部手续齐全、有效。工程项目全部竣工并已竣工备案完成。现申请主管部门对本工程项目的建筑垃圾处置进行现场验收。特此申请

黑龙江乾元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20xx年8月10日

篇2:建筑垃圾申请报告

市政府: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稳步发展,城市建设力度逐年加大,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市的城市发展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但是,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楼盘新建、工程开工、旧城改造、老小区出新等原因,产生了大量的工程渣土和装潢垃圾,给城市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我局根据实际情况,切实履行管理职能,在加大工作监管力度,理顺管理机制体制,强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市区建筑垃圾管理逐步规范有序,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建筑垃圾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由于管理涉及面广、环节多、产生量大,管理区域逐年加大等原因,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成效与各级领导和市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执法管理工作单靠城管一个部门很难管控到位,只有从管理制度上明确市各相关部门及区级政府的职责,形成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市区建筑垃圾的长效化、常态化管理目标。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水平,塑造优美、整洁的城市形象,我局在学习考察省内其他城市成功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了《南通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并征求了相关单位、部门的意见,形成了共识,对办法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目前,该办法已基本成熟,现向市政府报送,请求市政府审查并以政府名义颁布施行。

南通市城市管理局

20xx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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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建筑复工申请报告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已检查;

2、已进行了安全培训、交底、教育已进行;

3、各类人员已配备;

4、特种人员都人证相符;

5、垂直运输机械及施工机具已检查完好;

6、脚手架、施工用电及临时已叫专职人员进行了复查都符合规范要求。

篇4:建筑项目申请报告

××县财经领导小组:

我局于20XX年申请××县农业有害生物预警体系建设项目,建设内容为:建设实验室800平方米,建设十亩标准观测场,总投资478万元,申请国家资金435万元,现已完成农业有害生物预警体系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自治区农业厅审批。该项目前期费用按照总投资435万元的3%计,共计14.4万,特申请该项目前期费用14.4万元。

请县领导予以批准为盼!

××县农业局

二〇XX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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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建筑垃圾合同

承运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托运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位于因建工程项目,有建筑垃圾_______立方米需要运输。甲乙双方秉着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一、合同方式

1、甲方将该工程项目的建筑垃圾全部委托乙方承运。甲方负责办理该项目建筑垃圾处置审批核准手续;乙方负责办理参与该工程项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渣土运输核准证,其费用由甲方负责。

2、乙方应按甲方工程施工要求提供有资质的密闭专用车辆和足够的车辆运力投入运输,确保工程施工进度。

3、该工程项目建筑垃圾运输从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工期约为_______天。

4、为保障运费正常结算,甲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时,应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结算保证金(人民币)大写:____万元(¥:____元)。

二、运价及运费结算方式

1、建筑垃圾运输价格根据该工程实际情况,经双方商定每车每趟(公里)运价:_______吨位车为____元,吨位车为____元(因工地卸区改变,而造成的运价变化,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后再施工)。

2、运费结算方式

(1)乙方以甲方发出的运土票为依据进行运费结算。甲方必须在建筑垃圾票上完整填写承运日期、建筑垃圾消纳场点,签发人签名。建筑垃圾票必须字迹清晰,不得涂改、伪造。有回程票的,两票必须相符,否则,票据无效。

(2)从开工后第二个工作日起,乙方每天与甲方结清前一个工作日的建筑垃圾运费。双方当面验证点清建筑垃圾票后,甲方如数足额以现金支付运费。

(3)该工程项目建筑垃圾运输完工后次日甲方一次性付清剩余未结建筑垃圾运费,并退还结算保证金。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与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国家建设部和长沙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有关法规,不得雇用无牌无证等无资质的非专用车辆参运建筑垃圾。

2、甲方应做到建筑垃圾装载适度,有专人清扫和洗车,保证车辆能够密闭完好,净车出场。

3、甲方应提供保障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的现场治安和秩序正常。不得发生打架、斗殴等违法违规事件,保证安全运输。如果发生违法违规事件,由甲方为主负责处理,乙方予以配合。

4、在施工场内发生的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5、因甲方原因,被有关管理部门责令停工和被执法部门扣车及处罚,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被扣车辆甲方按每晚_______(即24小时以内,超过24小时按两天计算,依此类推)给乙方车主补偿误工损失费,即:_______吨位车____元/天、_______吨位车____元/天,停车、拖车费等支出按实由甲方支付。

6、乙方必须按照长沙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对该工程建筑垃圾运输所确定的时间、行驶路线以及建筑垃圾消纳场点运输建筑垃圾,并保证参运车辆车况良好,密闭装置完好。

7、乙方应派有工地现场秩序监督员负责对参运车辆的管理,配合市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以及甲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工作,共同研究解决建筑垃圾运输施工中的问题,确保正常施工运输。

8、因乙方原因,如车辆无证参运、车辆破损造成的沿途撒漏污染道路、私自不按指定路线、消纳场点运输建筑垃圾或车辆资质不合格等被市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停工和被执法部门扣车处罚,由乙方负责处理,其损失由乙方承担。

9、乙方参运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由乙方车主自行处理,甲乙双方予以配合。

10、因工地特殊原因(如稀泥、塌方、管涌、城市中心繁华地带等)造成乙方运输成本增加,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乙方重新协商运价。

四、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如数足额按时支付建筑垃圾运费而造成运力流失,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应保证足够的运输车辆驮运,但因甲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如工地陷车等)而造成的运力下降,乙方不负责任。

3、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停工_______小时以上,由甲方负责补偿每台参运车辆停工损失费,即:_______吨位车____元/天、_______吨位车____元/天(其中在允许正常运输时间内,停工_______小时以上按_______天计算)。

4、因无法避免、不可预见的因素而造成停工,其误天损失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5、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可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

本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交市政务中心建筑垃圾办证窗口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盖章或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盖章或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6:建筑垃圾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合同宗旨及原则:

本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公正平等、互惠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乙方对甲方管辖的物业区域______提供日常装修建筑垃圾清洁运输服务,自愿协商如下:

第二条:合同的范围:

本合同规定的建筑垃圾清洁运输服务范围、作业内容及周期以《建筑垃圾清洁运输服务标准作业指导书》由甲方提供,乙方需认真执行。

第三条: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同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服务期限为___年。

第四条:合同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督促装修施工单位把建筑垃圾袋装化,并运至物业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点。

2、甲方提供合适的建筑垃圾堆放点,保证物业区域内运输路线的畅通。

3、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用房(注:只作为工具集中放置地,不得挪作他用)。

4、指派专人负责对乙方工作质量及时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要求乙方整改,直至达到符合服务质量标准。

5、教育工作人员遵守甲方物业管辖区域内的各项服务管理制度,爱护甲方物业服务区域内所有公共设施设备。

6、根据乙方人员的工作表现及服务质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员,乙方须及时更换配置合格服务人员。

7、甲方有权对乙方在工作中发生的质量问题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并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8、积极采纳乙方在工作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协助乙方处理相关投诉。

9、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工作享有监督权和检查权。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向甲方派出的`服务作业人员属合法聘用的员工,劳动关系隶属于乙方。

2、乙方在甲方设立的场所作业,员工在作业现场管理上受乙方领导,在业务上接受乙方和甲方双重管理。

3、认真执行《建筑垃圾清洁运输服务标准作业指导书》规定的作业项目和标准,确保建筑垃圾能及时清运出场,运输至甲方指定的合法建筑垃圾堆放点,作业时要求文明、规范、有序,达到卫生质量,使业主与用户满意。

4、乙方在______物业现场服务每天岗位上总人数不少于___人。

5、乙方派住的员工按要求统一着装、衣帽整洁,配戴甲方公司标识铭牌,遵守甲方各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6、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各种用工手续,如因用工不当,产生劳动纠纷由乙方自行处理,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将由乙方全部承担。乙方应加强管理,如日常作业中发生工伤事故引起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在承包的清运工作范围内,甲方如因清运工作未达到清运质量标准,被相关地区职能主管部门(如环卫、城管、市容等)查处并处罚,该罚款由乙方承担。乙方现场负责人必须每天书面报告清运范围内的情况,如需甲方配合的事项,应及时通知甲方。

8、乙方在清运工作中未达到清运的质量标准(经过限期整改可以达到清运质量标准的),经甲方两次警告,仍未达到标准,甲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每发出一次书面整改通知,甲方将扣除乙方清运服务费的150元—300元。发生清运不及时或质量事故情节严重,造成业主投诉的,每发生一次扣除清运服务费的300元。

9、乙方在进行清运作业时必须要爱护甲方物业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公共区域各种设施、设备。

10、由于乙方在日常清运工作中不慎将甲方所管辖区域的建筑物及设施、设备、业主物品及材料造成损坏,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1、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作业时间、作业要求,尽职尽责地工作,如需变更,由双方协商确认。

12、乙方在作业中做好物业各项防护措施,不得擅自挪用甲方的物品。要加强服务规范管理,注意安全作业。

13、乙方服务人员应按作业规定及时清运、并做好清运范围内的保洁工作。

14、乙方如单方对物业区域内的业主提供有偿特约服务,须事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报,在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但不得影响正常的清运工作,人员需从乙方公司另行调入,在提供有偿特约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意外及工伤事故全部费用或因在用工期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致使甲方在名誉和经济上蒙受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给业户造成的损失也应由乙方全部承担。乙方保证有偿特约服务的各项工作质量达到偿特约服务质量要求。

15、如遇特殊情况的需要,乙方人员应听从甲方的统一指挥和工作安排。

16、乙方服务人员不得在物业区域内从事与本合同无关的活动,如收捡废弃物及可售垃圾(废报纸、废纸板箱、饮料瓶、酒瓶、旧家俱)等有损甲方企业形象和与甲方利益相悖的行为,一经发现乙方服务人员有上述行为,甲方将追究乙方责任,并可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直至终止本合同。

17、乙方服务人员如有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交由国家司法部门处理,与甲方无关。

第五条:费用结算方式:

1、___费用结算:

1.1、乙方按每车¥___元价格收取建筑垃圾清运费。

1.2、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效的发票,甲方以支票或现金方式付款。

乙方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付款方式:

2.1、第一次于___年___月___日支付乙方40%费用,共计:¥___元

2.2、第二次于___年___月___日支付乙方20%费用,共计:¥___元。

2.3、第三次于___年___月___日支付乙方20%费用,共计:¥___元。

2.4、第四次于___年___月___日支付乙方10%费用,共计:¥___元。

2.5、清运作业直至___年___月___日留10%¥___元作保证金计给甲方。

第六条:合同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自动终止。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3、合同内容变更、提前终止,一方须提前一书面通知对方。

4、因家法律、法规的变更导致本合同自动终止或解除,双方按本合同实际服务费进行清退。

第七条:合同变更、解除:

1、乙方严重失职造成甲方物业管理的重大损失,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

2、乙方发生严重质量事故后,除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扣除相应服务费用外,在收到甲方书面整改通知一个月内仍不能采取补救措施及行动,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3、xx一方破产或明显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或丧失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以及其他原因要求中途解除本合同,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对方说明告知。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派出物业服务人员每天岗位上人数不得少于___人,被甲方发现并确认累计三次违约责任,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如乙方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服务(按合同标准)作业,给甲方造成恶劣影响和损失时,甲方有权扣除5%的费用作为违约金。

第九条:争议解决: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合同自双方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其他:

1、合同内容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或另加附页。

2、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3、本合同及建筑垃圾清洁运输服务标准作业指导书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甲方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乙方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年___月___日

篇7: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寿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县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县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工作。县城管执法部门下设环境卫生和渣土管理执法大队,派驻寿春镇,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二)依法制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渣土;

(三)办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核准事项;

(四)统一管理和调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场所;

(五)监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县住建、国土、公安、交通运输、水务、环保、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进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五条

申请从事城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二)运输车辆应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三)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带有行车记录仪的GPS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五)严格执行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对有关证明材料、运输车辆密闭化运输条件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准运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建设与施工单位(含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单位,下同),应当在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准运证》的运输企业或单位中选择具体的运输单位。

第七条

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场所(以下简称消纳场所)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县住建、环保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进行统一规划、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渣土。消纳场所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电子信息装置;

(二)有符合消纳需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消防等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围墙和经过硬化处理的出入口道路;

(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第八条

消纳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受纳、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消纳场所,不得受纳其它物料;

(二)保持消纳场所相关设备、设施完好;

(三)保持消纳场所和周边环境整洁;

(四)对所受纳的、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结算凭证;

(五)对进入消纳场所的运输车辆、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数量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将汇总数据报告县城管执法部门。

第九条

建设工程或者低洼地、废沟渠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应当向县城管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城管执法部门予以核准后启用。

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至前款规定的场所,对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情况进行监管,受纳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符合要求的,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结算凭证。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直接发包时,应当在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县物价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第十二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在办理工程施工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安全质量监督手续前,向县城管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县城管执法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二)县住建、房产等主管部门准予施工的批准文件;

(三)需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交由运输单位运输的,应提供与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准运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四)建设工程渣土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事项进行审核。符合处置规定的,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并按照运输车辆数量配发相应份数的处置证副本。不符合处置规定的,不予核发处置证,并向申请单位书面告知原因。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应当载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运输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及地点、排放期限、消纳场所、运输车辆车牌号、运输线路、运输时间等事项。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

第十三条

县住建、房产等部门在办理工程施工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同时审查该工程施工是否符合本规定关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方面的要求,建设或施工单位必须出示县城管执法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

第十四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要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施工现场要按照规定设置施工围墙(围挡)、硬质路面、车辆冲洗平台和冲洗设备、污水处理排放系统、除尘设备等临时环卫设施,并配备专人进行清扫和管理,监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规范装运,确保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驶离。

第十五条

运输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对施工现场运输车辆作业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施工现场管理要求做好运输车辆密闭启运和清洗工作,保证运输车辆安装的电子信息装置等设备正常、规范使用。

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要统一标识,统一安装使用记录路线、时间和消纳场所的电子信息装置,随车携带处置证,实行加盖、密闭运输,并按照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行驶。运输途中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得泄漏、撒落或者飞扬。

第十六条

运输单位启运前,建设单位(或委托施工单位)要将具体启运时间告知县城管执法部门,并填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联单,分别提交运输单位、消纳场、县城管执法部门。

运输单位按照要求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至规定的消纳场所后,消纳场所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消纳结算凭证。

运输单位可凭结算凭证向建设或施工单位申请结算运输费。运输消纳结算凭证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确需占用道路堆放的,应当取得县城管执法部门许可并采取规范堆放、有效覆盖等防污染措施。占道期满后,应当立即清除垃圾、渣土,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

单位、居民小型房屋装修、装饰产生的建筑垃圾,本区域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建筑垃圾中转点临时堆放,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处置;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在施工前与县环卫所签订建筑垃圾处置合同,按照环卫所(社区)指定的建筑垃圾中转点临时堆放,可委托县环卫所统一、有偿清运。单位、居民装修、装饰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时应有效遮盖。

第十九条

县城管执法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信息系统,将运输单位、运输车辆、驾驶员、消纳场所有关信息以及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申请、核准信息纳入该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对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好书面记录。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影响相关单位和个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县城管执法部门投诉和举报。县城管执法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规定,除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外,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设立处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或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超出核准范围的,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文书或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运输准运证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县城管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侮辱、殴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5月31日寿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寿县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试行)》(寿政〔20xx〕30号)同时废止。

篇8: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随着城市花园14区、11区、5区的延伸开发,将会出现大量的建筑垃圾及土方工程,由于前期工

程中建筑垃圾清运及土方工程在管理上一直没有明确的依据,在量的控制上难度大,价格上定额又没有明

确的依据,曾引起管理上的一些漏洞,为使该类工程在严格的管理下规范操作,特制定此管理办法,要求

各部门结合目前iso标准严格执行。

一、工程施工前控制及资料档案制定

1、工程立项后,工程部主办人员要求设计部门对该项目从设计角度提出处理意见(场内短驳平衡、外运

等),同时征得预算部对处理方式的意见,两者相结合确定处理方案。

2、处理方案确定后,设计部在清理方案上给予明确的指导,用书面形式表明土方垃圾应清理至什麽标高

。土方造型应做成如何形状等。

3、预算部在价格上应给予明确指导,对驳运、翻土等有定额的严格按定额执行。无定额的,由工程部、

预算部共同操作,先进行市场调查,后确立价格、并对价格确定做文字说明。

4、工程部对所属清运的土方活建筑土方垃圾用图纸的.方式正确体现原貌,由预算部计算出工程量,由非

受益方两人(监理、工程部主办人员活工程部主办人员、预算部主办人员)签字生效。

5、预算部对以上资料必须进行复核、复查。

6、以上资料齐全才可施工,此类合同原则上实行闭口价。

二、工程施工中间控制管理

1、工程施工中间如由于甲方原因要反复施工或更改施工内容,必

须按第一条的规定备齐资料。

三、工程结算

1、工程竣工后,由工程部将完工后地貌用图纸表示作为竣 工图,

由设计部和工程部主办人员签字生效。

2、工程结算单必须有施工全过程有效的图纸签证资料,报 送计

划预算部,计划预算部对所有资料进行审核,现场实际况与资

料相符才能办理结算。

四、建筑垃圾清运及土方工程超过五万元同样按“招投标管理办法”

操作执行。

注:1、持有本文件者应严格按此文件要求执行。

2、若认为本文件有不合理之处应及时向本文件的审批人提出修改意见。

编制: 校对: 审批: 发放号:

篇9: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推进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市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行政审批服务、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其所属的社区、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实行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市城市管理局应当研究制定建筑垃圾分类规范,明确分类标准和管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垃圾处置费专项用于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及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二章处置管理

第八条建立实行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相关许可事项联合办理制度,优化审批流程,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单位提供便利。

第九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书;

(二)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

(三)建筑垃圾运输合同;

(四)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消纳场签订的处置协议,或者经批准的建筑垃圾填埋、堆放等消纳场所的使用协议,消纳场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且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项目,达到扬尘防治标准的建设单位可以先期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组织进行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渣土清运等工作。

第十条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发放《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前,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勘验。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原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对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并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要求文明施工。

第十三条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硬质围挡、公示牌;

(二)现场配备洒水降尘设备并有效使用;

(三)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并有效使用,保持驶离工地车辆清洁;

(四)工地进出路口、车行道路路面硬化处理;

(五)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及时分类清运,暂时不能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压实、临时绿化等防尘措施;

(六)建筑垃圾车辆全程密闭运输;

(七)按照规定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施;

(八)按照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

(九)施工现场签订物业保洁合同,配备专人负责工地内的保洁作业;

(十)建筑单体外立面和主体每楼层内外积尘冲洗洁净后,撤除遮挡防护网。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将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运。

第十四条实行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施物业管理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单位或业主为责任人。

第十五条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设置或指定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二)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三)采取措施保持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整洁;

(四)明确装修垃圾投放规范、投放时间、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

(五)对现场堆放的装修垃圾进行覆盖,装卸运输时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装修垃圾进行袋装,投放至指定的堆放场所,不得与生活垃圾、有害废弃物等混同。

第十七条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将其管理范围内产生的装修垃圾,交由专门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清运,并运输至消纳场所。

第三章运输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由专门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进行运输。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适度规模运输车辆,且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

(二)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具有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具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三)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设备等;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纳入平台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运输企业和车辆名录。

第二十条运输建筑垃圾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运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

(二)严禁将承运的建筑垃圾转包或者分包;

(三)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按照市公安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

(四)保持车身清洁,严禁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五)全程密闭运输,严禁建筑垃圾泄漏、撒落或者飞扬;

(六)在指定的消纳场倾卸建筑垃圾,服从场地人员管理,并取得回执以备查验。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和运输规范等制度,对所属运输车辆及驾驶员实行动态管理,加强运输车辆维修养护和驾驶员培训,保证运输安全、规范。

第四章消纳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建筑垃圾消纳场、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明确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布局、规模及建设计划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三条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四周设置硬质围挡或围墙、路面硬化;

(二)配备摊铺、碾压、除尘、冲洗、照明、计量、排水、消防、喷淋等机械、设备和设施;

(三)建筑垃圾按可利用和不可利用分类堆放,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四)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

(五)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等现场运行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制度执行情况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垃圾消纳场外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产业、财政、金融等方面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给予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生产和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性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优先采用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第二十六条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减量化处理。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地形整理、工程填垫等环节充分利用建筑垃圾。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对建筑垃圾处置进行监督和管理。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建筑垃圾管理相关信息,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日常监管,建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消纳场的考核评价机制,并依法纳入社会信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开展建筑垃圾联合执法,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使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或者无清运通行手续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渣土运输企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使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或者无清运通行手续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个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反道路运输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xx市城市市区范围以外、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篇10: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倾倒、运输、回填、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或拆除各类建(构)筑物、道路管网、园林绿化等以及居民修建、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鼓励社会力量开发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四条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领导,建筑垃圾消纳场、中转站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编制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中转站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建设、房产、环保、规划、交通、工商、公安、安监、质监、国土、财政、水利、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核准制度。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各类建(构)筑物、道路等需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请核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其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情况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跨区运输、消纳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核准。

第八条需要开挖、拆迁、回填等涉及建筑垃圾处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责任。

第九条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产生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等;

(二)有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许可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三)有与取得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许可证的消纳场签订的消纳处置合同;

(四)有建筑工程用地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工地环境卫生责任书,但法律规定不需要办理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地管理相关规定文明施工,并落实冲洗保洁措施。

第十一条居民修建、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指导业主或施工单位在指定地点分类堆放,并采取围档、苫盖等措施。

居民修建、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委托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有偿清运。

第十二条各类线缆、管网、园林绿化等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由施工单位按照要求采取防扬尘措施,完工后及时清除建筑垃圾、拆除施工设施。

第十三条各类建设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防扬尘等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影响市容卫生。建设工程竣工后15日内应当清运干净。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许可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受理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自有运输车辆数量不少于20辆,依法取得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有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运营、安全、保养等管理制度;

(五)运输车辆安装符合规定的密闭机械装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其车辆应当纳入取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许可证的单位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取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许可证的单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前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领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应当载明工程项目的名称及地点、运输车辆牌号、运输路线、时间、消纳场所等事项。

第十八条运输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核准范围装载、承运建筑垃圾,不得超载、超限;

(二)不得将承运的建筑垃圾转包或者分包;

(三)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当冲洗,不得带泥(土)上路,污染路面;

(四)按建筑垃圾准运证载明的路线、时间运输;

(五)确保车辆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沿途泄漏、撒落建筑垃圾;

(六)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等证件,自觉接受检查;

(七)在指定的地点装卸,服从消纳场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九条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许可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颁发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

第二十条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土地、规划、环保等部门的许可审批;

(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

(三)有符合规定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设备;

(四)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和回收利用的方案;

(五)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六)符合防洪、防塌方等防灾的相关规定;

(七)在进出场道路路口设置醒目标志、标识,在专用道路和建筑垃圾处置区设置指示牌、车辆限速牌等告示牌;

(八)进出口道路应当铺设砼化路面,设置冲洗保洁设施。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二)可利用建筑垃圾与不可利用建筑垃圾分类堆放;

(三)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规定施工作业;

(四)保持相关消纳设备、设施完好;

(五)保持消纳场周边及其场内环境整洁;

(六)有专业的保洁人员,并做好车辆驶出消纳场的保洁工作,对车轮、车厢进行冲洗,确保净车出场;

(七)记录进入消纳场的运输车辆、受纳建筑垃圾数量等情况,定期将汇总情况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自觉接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办法按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低洼地、废沟渠等需要实施回填处置的,在符合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条件下,经相关部门同意后,鼓励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做回填材料。

需要建筑垃圾做回填材料的,有关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方可进行回填处置。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运输;

(二)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三)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

(四)伪造、出租、出借、涂改、转让、倒卖建筑垃圾处置有关证照。

第二十五条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建筑垃圾。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堆放的,应当征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同意,并采取防污染措施。完工后应当将建筑垃圾及时清除干净。

第二十六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单位以及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行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对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查处。经查证属实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的,或不按规定使用密闭装置的;

(二)建筑垃圾消纳场不按规定作业以及运输车辆不服从管理的;

(三)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消纳场等拒不接受检查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并处1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承揽建筑垃圾运输业务,或者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市辖大通、湟中、湟源三县对建筑垃圾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28日西宁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西宁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同时废止。

篇11: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如何科学处理建筑垃圾,成为城市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

我国建筑垃圾处理的问题

建筑垃圾的传统处理模式百害而无一利,但纵观当下,我国建筑垃圾处理同样存在不小的问题,主要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缺乏对建筑垃圾的有效管理,仍然存在着一些建筑垃圾乱堆、乱倒的现象,未对建筑垃圾进行动态监测和分类、统计,导致对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处理处置、回填利用等情况缺乏足够的了解。

另一方面,处理方式落后,通常是未经任何处置就被运到郊外或农村,采用露天堆放或填埋的方式进行处理,耗用大量的征用土地,垃圾清运等建设费用。

同时,清运和堆放过程中遗撒的粉尘、灰砂飞扬等问题又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建筑垃圾传统模式的危害

那么,我国传统的建筑垃圾处理模式有哪些危害呢

占用大量的土地。

由于我国目前的建筑垃圾处理方式是随意堆放或填埋,均占用大量的土地。

按照国际测算法,每万吨建筑垃圾占用填埋场的土地1亩,每年我国产生建筑垃圾填埋占地面积就要超过10万亩。

长此以往,这将是一个非常大的数字。

降低土壤质量。

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会随着时间推移,不断随着压力慢慢沁入土壤,从而改变土壤的物质组成,破坏土壤的结构,降低土壤的生产力。

破坏市容市貌,污染周边环境。

建筑垃圾的任意堆放不仅占用空间,且与城市发展不相协调,已成为城市发展的严重问题。

而且,在雨天,没有及时处理的建筑垃圾,脏水、泥土四溢,对城市环境产生极大的影响。

影响空气质量。

建筑垃圾在堆放过程中,在温度、水分等作用下,某些有机物质发生分解,产生有害气体,对空气造成二次污染。

安全隐患。

去年12月份的深圳泥石流滑坡想必大家还印象深刻,这就是典型的一起建筑垃圾堆存产生的安全隐患案例。

由此可见,建筑垃圾不能得到妥善处理,随意堆放或填埋对环境产生非常大的危害。

建筑垃圾处理的四大建议

要减轻建筑垃圾对城市环境的二次影响,需要加快实现建筑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利用化和无公害化。

01

尽快出台《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指导和推进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循环经济发展规划,解决项目建设用地困难问题,构建包含建筑垃圾产生、分类、运输、再生利用、工程应用等各环节的监管体系,确保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利用工作顺利实施。

02

要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联动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分工、职责,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节能减排工作,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真正做到有章可循,考核有据可依。

03

要设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准入条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投资经营;同时,对符合标准的再生产品,要列入绿色建材推荐目录、政府绿色采购目录,明确政府投资项目,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规定其他项目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比例。

04

要健全建筑垃圾运输、处理执法协调制度。

尤其是要完善城市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回填、消纳和利用等各个环节运行监管体系。

针对少数渣土车辆跟执法人员“躲猫猫”及渣土夜间运输较多的.现象,相关执法人员可采取定点执法和上路巡查相结合的办法,对违规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让建筑垃圾有章可循

如果单单是企业行为,建筑资源化的进程会很慢,应该形成由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参与,企业执行的建筑垃圾回收体系。

应该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协会、联盟上接政府,下联企业的优势,通过行业协会等组织,确认哪些垃圾资源化企业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使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企业充分和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形成共识,共同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工作。

业内人士还建议,要支持建筑垃圾处理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结合建筑垃圾处理方面相关技术特点,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技术创新体系,开展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的建设,以提高企业技术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学研联合机制发展,不断提升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要支持建筑垃圾处理领域标准化组织体系建设,鼓励培育发展团体标准,重点依托有条件的行业协会、联盟等社会团体开展本领域标准的制修订和管理工作,尽快让垃圾资源化处理有“标”可循。

只有采取“政府监管+企业参与+科技创新”的“全参与”模式,才能铺就建筑垃圾资源化道路。

目前,国内已经有很多城市采取“全参与”模式,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政府指明方向、政策给予支持、企业勇于参与、技术敢于创新,这些成功经验,不仅为建筑垃圾资源化找到了突破口,还为各地树立了样本。

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复制成功经验,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进程有望进入“加速期”。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已于20xx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 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条 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

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九条 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权力、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

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xxxx年6月1日起施行。

篇12:建筑项目经费申请报告

县人民政府:

去年以来,经我局积极争取运作,一批水利工程项目于今年实施,主要有冬春修水利、重点水毁修复、八期海堤除险加固、小型红旗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高效节水灌溉、小农水和水源地保护等多个项目,其中冬春修水利、重点水毁修复项目正在实施,其他项目也已列入省水利厅今年工作计划。这些项目的实施,将有力促进了我县水利事业的发展。

由于项目实施的前期工作经费较大,我局正常工作经费严重不足,恳请县政府给予解决项目实施前期工作经费10万元,以便继续做好争取项目工作。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复。

******

20**年**月**日

篇13:建筑项目经费申请报告

××县财经领导小组:

我局于20XX年申请××县农业有害生物预警体系建设项目,建设内容为:建设实验室800平方米,建设十亩标准观测场,总投资478万元,申请国家资金435万元,现已完成农业有害生物预警体系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自治区农业厅审批。该项目前期费用按照总投资435万元的3%计,共计14.4万,特申请该项目前期费用14.4万元。

请县领导予以批准为盼!

******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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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建筑房屋的申请报告

五里岗街道办:

我是家住五里岗街道办梨坪村甲马石组村民xx,男,汉族,1972年生,初中文化。现因全家六口人挤住在父辈上世纪六十年代修建的不足30平米的石砌瓦房内。该房屋建筑年代久远,结构质量差,加之地质变化等原因,房屋多处墙体开裂,木质构件腐烂,地基下陷,已属一级危房,人住在里面时时提心吊胆,极不安全。故特向街道办申请危房改造扶持并异地重建。

此致

申请人:xx

20xx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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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建筑工期延期申请报告

广州广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我公司承建的富强路(北江路至人民西路)道路工程于20XX年4月9日正式开工,计划竣工时间为20XX年10月9日,工程合同总工期为548日历天。

然而,由于征地拆迁、拆迁遗留问题、施工图变更、海仔明渠工程和天气因素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致使工程无法按要求正常竣工,特向贵公司申请该工程延长工期,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地拆迁问题

总体施工进度计划CFG桩软基处理计划施工时间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共计305天(前提条件是施工范围内所有地面构筑物必须拆除,否则工期将顺延),但由于本工程分三次征地:第一次于20XX年3月26日进行K1+080~K1+880段征地,第二次于20XX年8月10日进行K0+560~K1+080段征地,第三次于20XX年4月19日进行K0+000~K0+560段征地(其中K0+000~K0+160段于20XX年7月10日交付使用),因此我施工单位必须分两阶段进行施工,第一阶段K0+560~K1+880于20XX年4月12日—20XX年1月1日完成,第二阶段K0+090~K0+560于20XX年5月4日—20XX年8月12日完成,共计487天,期间有123天造成机械停滞和无法进行下步工序施工,因此造成总工期延误共计123天(详见附件施组进度计划横道图、CFG桩现场施工工程量确认表)。

二、征地后遗留问题

本工程于20XX年2月28日前完成K0+560~K1+880右幅沥青路面,于20XX年4月19日进行K0+000~K0+560段征地,并分两次交付用地后,仍存在许多问题未解决:

1、第一次K0+160~K0+560段于20XX年4月19日交付用地,存在的问题主要是K0+460~K0+500右幅有4栋居民楼未征地拆迁(其中有2栋居民楼在主车道上)、K0+460~K0+500左幅有2栋居民楼未征地拆迁和K0+480处通信电线1条未迁移,因以上问题无法进行软基处理和排水工程施工,造成工期延误共30天(详见附件施工单位工作联系单015、关于富强路(北江路至人民西路)道路工程存在问题情况汇报、工程例会周报55期—70期)。

2、第二次K0+000~K0+160段于20XX年7月10日交付用地,存在的问题主要是:K0+000~K0+030段树木(绿化)未征地迁移;K0+030~K0+080左幅养鸡场未征地拆迁;K0+080~K0+180段坟墓若干个未征地拆迁;K0+170处有高压线1条、家用电线(弱电)1条;K0+060~K0+120左幅房地产开发地块未征地拆迁,因以上问题无法进行施工,造成工期延误共35天(详见附件施工单位工作联系单014、关于富强路(北江路至人民西路)道路工程存在问题情况汇报、工程例会周报55期—70期)。

三、施工图变更问题

本工程因施工图经常变更,现有施工图纸与原招标图纸变更较大,导致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图纸存在较多的问题及工程作废后重复施工,造成工期延误共184天,(详见附见富强路变更(签证)汇总表)。

四、海仔明渠改造工程问题

海仔明渠改造工程位于富强路(北江路至人民西路)道路工程东侧(具体桩号:K1+200~K1+880左幅),于20XX年8月15日正式开工。由于富强路K1+260~K1+880左幅必须等海仔明渠挡墙工程完工后才能进行雨水管道、路基工程和路面工程施工,造成工期延误共30天(详见附件富强路道路工程K1+200~K1+880施工图设计)。 五、天气因素

因清远市春节后雨季天气较多,造成工期延误共105天(详见附件施工月报)。

综合上述因素,累计延误工期共507天,现根据合同条款第31条,进行工期顺延申请,使竣工日期从原来的20XX年10月9日延迟到20XX年2月27日。 请贵公司予以批复。

广州市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XX年5月15日

篇16:建筑工期延期申请报告

编号:

工程名称 :

日期 : 20XX-11-5

致__恩施州同欣监理公司建始分公司__(监理单位)

根据合同条款 / 条的规定,由于 施工用水 的原因,申请工程延期,请批准。

工程延期的依据及工期计算:

由于阳光公司未将市政用水及时引至施工现场,导致我项目部未能按预定进度施工,进而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施工工期,临时围墙无法砌筑,经协商后先进行土方开挖的工作2天,开挖完成后也未能进行基础分部的工作。我部于20XX年10月12日开工至今已25天,特申请将原竣工日期20XX年5月30日向后推迟23天,即20XX年6月22日竣工。施工进度分析见附图。

合同竣工日期:20XX年5月30日

申请延长竣工日期:20XX年6月22日

附:5#、6#楼10月施工进度横道图 施工总进度横道图

承包单位名称:

项目经理(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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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建筑规划调整申请报告

江夏区财政局:

江夏区鸿久苗圃场位于纸贺路乌龙泉街,为了苗圃的环境建设,使苗圃的苗木运输方便,经苗圃场员工一致协商同意,决定修一条1200米长的石子路,现已筹集资金叁万元,尚有伍万元资金缺口,无法解决。恳请上级领导帮助解决缺口资金为感!

妥否!请批示!

鸿久苗圃场

20xx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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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建筑工程验收请示报告申请报告

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可靠,报告须经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必须是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结构形式

勘察单位层

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及内容审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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