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戒毒人员心得体会,本文共14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篇1:戒毒人员心得体会
当前,戒毒人员管理是我国戒毒工作的重要课题。下面是带来的戒毒工作心得,希望大家喜欢。
帮助别人戒毒能做的事情很有限,大部份都需要家人来实现。因为这不是一个讲道理的病,也不是一个吃药就能治好的病,它是一种习惯,是人的感情,是一种需求。
首先说说第一个药,第一个用的药是脱毒的。它主要起到一个镇静的作用,只是镇静的方式和普通方式有区别。其实说白了,脱毒过程中的戒断症状只需要用合理镇静方式就能完全盖过。有很多人不理解戒断症状,其实你仔细回忆,想想就明白了。在停止吸毒的前二天其实并不是疼痛,而是一种严重的生理失去平衡,如:忽冷忽热,起鸡皮疙瘩,打喷嚏,流眼泪。你之所以会有这些戒断反应是因为你吸毒的时候,海洛因代替了你身体里的“内啡肽”维持你的生理平衡,包括睡眠。当海洛因开始半衰的时候,也就是说你的生理平衡就开始出现混乱,其实你百度一下“内啡肽”你就会发现,你戒断症状的反应跟内啡肽负责维持的生理功能是同步的:镇痛、心血管、睡眠、体温、呼吸功能等等。
读到这里做为患者的你,可能会深有体会。我们把这种反应称之为“急性戒断症状”。这种反应不会维持太久,等海洛因完全半衰(不再起作用,大约在48-72小时之间)后,你这种反应就会慢慢变淡,转为“中间人状态”,在中间人状态里还是会有以上的戒断反应,但是相对来说要轻微的多。你可能会想知道这是怎么引起的?
其实很简单,当海洛因完全半衰后,你体内原本负责维持生理平衡的“内啡肽”并没有马上产生,这时候你的体内是没有任何物质帮助维持生理平衡的。在这种状态下任何疼痛会被放大很多倍,因为没有物质为你镇痛。而且你身上的“稽延反应(轻微的戒断反应)”会因你的心态变化而变化,如果你觉得自己很严重那它就会变的很严重,如果你觉得自己没事,那它也就像没有出现一样。这点进过强制戒毒所的人一定深有体会,因为有些人在里面其实基本上没有什么感觉,因为念想一断心态就会好很多。而在这个状态下最严重的情况就是“疾病”。
长期吸毒多多少少身体里都会有些毛病,因为海洛因是镇痛的所以你吸毒的时候感觉不到,但海洛因失效后你马上就会感觉到疾病带来的影响,缺钙你的腿骨就会特别酸痛,不知道往哪里放,你可能会胃痛,你可能会心慌的不行,你可能会感冒发烧。这种可能性有太多,因为这个世界上的病有太多。在这个阶段里不管你生什么病,都比平常人要难受的多(因为体内没有物质为你镇痛,内啡肽的其中一项功能就是镇痛),为什么说很多人吸毒的时候好好的,戒毒的时候死了,因为他们承受不了疾病带来的痛苦。所以在这个阶段里我主要的作用是用我的临床经验帮助你解决各种疑难杂症,当然我也不可能全部都能解决,如果遇到未知的,不常见的问题还是要去医院。但只要不是太大的问题一般药房买点药都能解决。像心慌、腿困这些常见问题都是非常容易解决的。
这个“中间人状态(指的是内啡肽没有产生的阶段里)”会维持多久主要看你平时的吸毒习惯,比如说你吸毒期间经常还吃阿普唑论,佐匹克隆这些抗精神药物,那么你的恢复周期会变的很长。如果你平时只吸毒,没有烂用其他药物,那么你恢复周期会变的很短,睡眠质量好的一天就会恢复。所以这个情况具体还是看你自身的身体情况,毕竟你是要恢复健康,不是再次依赖上别的药物,而内啡肽产生也是有过程的,如果你平时烂用药物比较严重,那你只能承受着你自己所造成的后果,这种状态下我也爱莫能助。就像是一个正常人长期使用安眠药,他停下来的时候睡不着没有办法解决一样。
所以我的药物是通过比较合理的运用镇静方法让你没有急性戒断症状,在这之前我会了解你的病史、血压、年龄、毒量、吸食方式、毒品质量,给你一个合适的药物。有些人喜欢问我药叫什么名字,副作用,成不成瘾之类的。
篇2:戒毒人员心得体会总结
药是没有名字的,甚至没有包装,什么样的情况怎么用药只要我心里有数就行了,你无需了解太多。我帮人脱毒的最终目的是快速恢复他的身体健康,而且是家庭戒毒,我不可能用危险的药物来治疗。而且我们的这次治疗是为了配合下次的防复吸,成瘾的药物我是不可能用的。因为如果脱毒药有问题,那么防复吸的药就肯定吃不了。读到后面你就会明白为什么。你不要怀疑为什么我会有这样的脱毒的药,我想告诉你,我们中国很多地方都有能力给你用合适(没有好的坏的,只有合适或不合适的)的药物,让你更好的恢复,但是你想想医院患者多,医生少。哪有时间给你一个个问情况,一个个耐心处理。就算是好的戒毒医院他也只能使用批量的戒毒方法不管你后面恢复怎么样,因为他们没有时间和精力。
说到这里脱毒就结束了,我们谈谈后面的防复吸问题。可能很多人看到防复吸会不理解。其实防复吸说简单点就是“让患者在自由的状态下无法吸毒”。它也是一种药物维持治疗,这个药叫纳曲酮。它是一种阿片类“毒品”(海洛因、杜冷丁,吗啡,可待因、美沙酮)的拮抗剂,通俗点解释:它会和阿片类毒品进入同一片领域,它会把这个领域全部抢占完,让阿片类毒品无法生效。也就是说他只要吃了这个药之后,再去吸毒就没有任何作用了,因为它无法进入它该进入的那片领域,只能顺着人的代谢系统代谢出体内。
这个药是肯定不能让患者自己吃的,因为它一旦服下之后就无法吸毒,而他强烈的心瘾加上他非常糟糕的状态再加上他自己又可以随时停药会让他很难受,因为他自己心里知道只要药停下来就可以去吸毒了,上面的内容已经说过了,心态很重要,如果他给自己留了后路无非就是自己折腾自己。哪天折腾不过了,有一点点侥幸心理就会面临失败。
这里值得的一提是,大部份人都认为戒毒只是身上不难受了剩下的就靠自己了,这种观念导致有太多的失败。我给你总结一下为什么。
1、脱毒后人的状态
很多人在脱毒的时候只关注身上的反应,所以他没有意识到脱毒后面有多么的糟糕。长期吸毒会产生一种慢性脑疾病,因为毒品陪伴你多年,你养成了许多的习惯,毒品能让你快乐,给你信心,你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它。当它离开你的时候,你的生活彻底被改变,你会变的压抑,消极,自卑,寂寞。你会整天脑子里想着它,甚至做梦都梦见自己在吸毒。如果你做为家属不理解,那你想想,如果你深爱一个人,他给了你一切,改变了你的一切,你为了他而活。当他离开你的时候,你会怎么样?你会不会跟他一样像毒品离开他一个感受?更可怕的是,他在这种非常糟糕的状态下,却可以随时让毒品回到他身边,只要一个电话就能让你所有的烦恼烟消云散。所以他处于的状态可以这样形容:非常糟糕的状态 加上 非常强烈的心瘾 加上 随手可得的毒品。而这个状态需要3-5个月才能慢慢习惯,所以 这就是为什么他需要防复吸。
2、家人的不理解,社会的不理解
家人不了解毒品,怪他没有毅力,整天讲道理,整天施加压力。出去找工作不顺心,大的做不了,小的看不上。知道他吸毒的看不起他,他自己知道自己是吸毒的很自卑。没有正常的朋友,没人理解他,没人知道他心里有多压抑,他过的很孤单。这就是为什么他需要防复吸。在防复吸的过程中,家人大可不必去说什么道理,也不要去翻什么旧账,也尽量不要去吵闹,不要抱怨家庭情况。他什么都知道,什么都看在眼里。你只需要给于一点鼓励,陪着他,在他发脾气的时候让着他一点,因为他现在还不是一个正常人。不要带着怀疑的态度去对待他,只要他在吃纳曲酮他就吸不了毒,你只要坚信这点你们过的都会轻松。这些就是你能做的最好的帮助。等他心态好一点了,给他找一份自己喜欢的工作,赚多少钱不要紧,主要是要一个充实的生活,如果整天游手好闲不吸毒还能干什么?等到3个月左右他也慢慢的跟正常人差不多的心态了,这时候他就会对身边的事务产生兴趣,这时候他已经跟正常人没有什么区别了。
那么在他工作、心态、生活一切都恢复正常了之后,我们就应该停药了。这时候我们才能真正意义上的让他“靠自己的意志”去戒毒。因为他现在除了一点心瘾之外,一切都和正常人一样,这样的他才有能力拒绝复吸。有些人看到这里可能会想能不能让他吃一辈子?这是不可能的,凡是药物都有副作用。纳曲酮在很久以前就出来了,为什么现在才被广泛运用是因为以前的毒品太纯,如果吃纳曲酮防复吸就需要大量纳曲酮,那样肝脏会超负荷工作导致肝功能不正常。而现在全国各地的毒品质量普通不好,纳曲酮吃需要小量就可以起到防复吸作用。但是前题是在我的指导下使用,我需要根据你的心态和你们当地毒品质量来判断什么样的量合适你现在的状态,如果你按着说明书上吃肯定是伤不起。
在防复吸的过程中,家属应该和我经常沟通,经常联系,如果遇到突发状况我教你做正确的决定。你在这个过程是代替我来指导他戒毒,如果你乱了,他就更乱了。患者也不要认为你自己吸过毒就很了解毒品,了解自己了。我们以前医院里看门的都比你更了解毒品。
还有最后一个问题,也是最重要的接口。那就是不管他戒了多久,一年也好,十年也罢。他始终也逃不过复吸的命运。因为他尝试过,知道这东西带来的感受。而人都有七情六欲,还有很多年要活。难免会遇到很高兴的事情值得庆祝,难免会遇到很伤心的事需要释放。为什么很多人伤心了高兴了都要大醉一场?同样一个道理,因为他们尝试过这些东西带给他们的感受,人就这样。复吸不是世界末日,只要愿意及时和家人沟通其实没什么,是人都会犯错。如果家人不理解复吸就会变的很麻烦,如果你做为家属认为他复吸了你承受不了,那他肯定戒不了。因为他会选择瞒着,一直瞒到你发现,到时候又要大闹天空。
其实做为家属的你也不用太纠结,第二次戒毒比第一次戒毒要容易的多,因为他短时间复吸告诉了你,他停止吸毒的时候身上也不会有太大的反应,而且也不会引起慢性脑疾病。习惯一切正常,生活一切正常,工作一切正常,心态一切正常。只要等他尿检转阴后再给他吃几个月左右的纳曲酮(这时候他的需求不大,少量纳曲酮就能搞定,几百块钱的事)确保他不会短时间内反复轮回,他基本上这辈子就能过上正常生活。
如果他选择隐瞒,就会出大事。所以这个问题一定要沟通好,否则这个计划也只是暂时戒毒,以后复吸一样上大道。你也不要想着有什么万能药,戒毒面对的是自己,你有多强大,心瘾就有多强大,你越压制它,它就越可能反噬你。世上没有忘情水,恢复不了生活,永远别想戒毒。
篇3:戒毒人员心得体会总结
那天,在下班的通勤车上,偶然间听到一位老同志在谈论他戒烟的事情,他讲得津津有味,于是忍不住凑过去问了问,才知道现在戒烟的人很多,曾经在单位里很有名气的几大“烟民”现在居然都戒了,真是有点不可思议。当然那位老同志也是成功戒烟者之一,听他说自己吸烟差不多有三十年了
,半年前下决心把烟戒了,现在觉得浑身轻松、有劲,在人前很有一种自豪感。
其实我之所以对戒烟的事情如此关心,是因为我也是一名成功的戒烟者。我有十几年的吸烟史,由于爱好吸烟,曾经把自己的网上名字叫做“一支三五烟”,三年前的一个夜晚当时可能是因为心情不好,一口气连续抽了十几根烟,令我咳嗽不已,想起俗话说得好:“喝酒就是为了难受,抽烟就是为了咳嗽”,这烟有什么抽头?于是兴头一起决定把手指头上最后一根烟抽完后就对它说“拜拜”,当我在烟灰缸里摁灭最后一个烟蒂的时候,就宣布了我的吸烟史从此结束。
三年了再没有抽过一根烟,我戒烟可谓是成功的,我的戒烟方法,纯粹就是强制戒除,只是在脑海中反复提醒自己“说过的话一定要算数,说不抽就不能再抽了”。现在说实话我是对香烟一点儿也不想了,见到别人吸烟还不太闻得惯那烟味儿了,可是想想当初刚开始戒烟时还真是不容易,特别是停止吸烟后的那一两个月常常会感到头痛、肌肉痛、口干、心悸,还很容易生气、发怒,幸好那段时间很快就过去了,再加上自己戒烟的决心,也就挺住了。我觉得,这三年来最让我有可能重新吸烟的原因就是和吸烟的朋友在一起,他们每次善意的劝诱对我来说都要承受心理上的煎熬,如果我碍于面子,自制力又不强,我想我是不可能戒掉烟的。
我现在戒烟成功了,我也感到非常的快乐和自豪,朋友们见到我都说我容光焕发好象变了个人似的,我能体味到这是戒烟给我带来的变化,我常常在想如果一个吸毒者戒了毒会不会也像我这样呢?甚至是比我感觉更好?答案是肯定的。其实吸烟和吸毒都是一种瘾癖,吸烟是烟草中的尼古丁在起作用,使人对它产生一种依赖性,而吸毒则是吸食者对海洛因等毒品产生的更为强烈的依赖性。戒烟难,戒毒更难。毒品海洛因等对人所产生欣快感是尼古丁无法比拟的,它将长期保留在戒毒者的记忆中,通常能维持以上。我在戒烟后出现过身体不适,而戒毒者在戒毒后会出现更为严重的症状:流鼻涕、流涎、流泪、打哈欠、瞳孔散大、出汗、腹痛、腹泻、头晕、头痛、心动过速、发热、失眠、焦虑、烦躁、恐惧、紧张等。朋友的劝诱差点使我的戒烟行动毁于一旦,而戒毒者将会面对来自“旧朋友”的更大的诱惑及压力,只要再吸一口,马上就会前功尽弃,所以戒毒的难度相对于戒烟来说是相当大的。虽然现在我们听到有很多的人戒烟成功了,而很少能听说某某人戒毒成功,但是从我戒烟成功的经历中我能体味到,只要有坚强的意志和信念,再加上方法得当,吸毒者也是完全有可能戒毒成功的。
但愿所有吸毒者都能像我戒烟一样与那害人的毒品说“拜拜”。
篇4:戒毒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强制戒毒所的管理,保障强制戒毒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强制戒毒所是公安机关依法通过行政强制措施,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生理脱毒、心理矫治、适度劳动、身体康复和法律、道德教育的场所。
第三条 强制戒毒所应当坚持戒毒治疗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达到管理规范化、治疗医院化、教育学校化、康复劳动化、环境园林化。
第四条 强制戒毒所的设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提出方案,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公安部备案。铁道、交通、民航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需要设置强制戒毒所时,应当分别报请铁道部公安局、交通部公安局、民航总局公安局批准后,报公安部备案。公安机关不得与任何单位、个人合资开办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所必须单独设置,床位不少于六十张。强制戒毒所选址应当尽量远离机关、学校、居民区、托幼园所及其他人群密集的繁华区域,远离环境嘈杂、污染的地方。
第五条 强制戒毒所的管理由设立强制戒毒所的公安机关负责,强制戒毒所的名称统一称为“××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所”。
第六条 强制戒毒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三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管教、医护、财会等民警。强制戒毒所应当根据床位数配备民警:床位在一百张以下的,一般不少于十五人,其中,医护人员不得少于四人;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民警一般应按床位数的百分之十五配备,其中,医护人员不得少于床位数的百分之五。强制戒毒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女民警和相应数量的工勤人员。所长、副所长、管教民警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医生应当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护士应当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经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财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 强制戒毒所的民警必须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打骂、体罚、侮辱戒毒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索要、收受戒毒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
(三)挪用、损毁或者自行处理没收或者代为保管的财物;
(四)违反规定为戒毒人员提供药品。
(五)私放戒毒人员。
第八条 强制戒毒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所需经费,按行政隶属关系,报由同级人民政府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列入本级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九条 强制戒毒所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强制戒毒决定书》,接收戒毒人员。
第十条 强制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应填写《强制戒毒人员入所登记表》,并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填写《强制戒毒人员健康检查表》,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的,强制戒毒所应当出具健康检查结论,退由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限期所外戒毒的决定:
(一)患有急性的传染病(不含性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
(三)其他不适宜在强制戒毒所戒毒的。前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被限期所外戒毒的人员尚未戒除毒瘾、需要强制戒毒的,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强制戒毒的决定,将其送交强制戒毒所继续戒毒。
第十一条 强制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入所时,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必须遵守的规定。
第十一条 强制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入所时,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必须遵守的规定。
第十二条 强制戒毒所
接收戒毒人员入所时,必须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除生活必需品外,其他财物由强制戒毒所代为保管,并填写《强制戒毒人员财物保管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强制戒毒所留存,一份交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对检查中发现的毒品和法律规定应当没收的违禁品,应当逐件登记,予以没收,并开具《强制戒毒人员违禁物品没收清单》一式二份,一份由强制戒毒所留存,一份交戒毒人员。对于没收的物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女性戒毒人员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三条 强制戒毒所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建立戒毒人员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强制戒毒决定书》、《强制戒毒人员入所登记表》、《强制戒毒人员出所登记表》、《强制戒毒人员健康检查表》、《强制戒毒人员财物保管登记表》、《强制戒毒人员违禁物品没收清单》、戒毒人员病历、谈话教育记录、《延长强制戒毒期限呈批表》、《延长强制戒毒期限决定书》、《强制戒毒人员限期所外戒毒通知书》、《解除强制戒毒呈批表》、《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和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戒毒人员在戒毒期间死亡的,强制戒毒所应当将《强制戒毒人员死亡鉴定书》和《强制戒毒人员死亡通知书》归入其档案。
未经强制戒毒所所长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戒毒人员档案。
第十四条 强制戒毒所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教育制度,寓教于管,管教结合,教育挽救戒毒人员。
第十五条 强制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应当按照性别、成年和未成年实行分别管理。女性戒毒人员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强制戒毒所应当根据戒毒情况,按生理脱毒、心理治疗、身体康复等分区管理。
第十六条 强制戒毒所戒毒治疗区实行封闭式管理。除管教、医护、工勤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所长批准,不得进入戒毒治疗区。
第十七条 强制戒毒所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巡视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强制戒毒所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戒毒人员逃跑、自杀等事故和其他危害强制戒毒所安全行为的发生。
第十九条 强制戒毒所对因毒瘾发作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实施其他危害行为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专人看护或者隔离等保护性措施,防止发生伤亡事故。
第二十条 强制戒毒所应当教育戒毒人员遵守《强制戒毒人员行为规范》和强制戒毒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配合治疗,接受教育。对违反所规的,强制戒毒所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强制戒毒所所属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强制戒毒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吸毒危害以及性病、艾滋病知识等教育。对女性戒毒人员的谈话教育,应当由女民警或者二名以上民警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戒毒人员的教育,可以采取集中讲课、个别谈话、社会帮教、亲友规劝、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进行。强制戒毒所应当组织戒毒人员收听广播、收看电视、阅读书报、参观学习、自编自演文艺节目等活动,活跃戒毒人员生活。
第二十三条 强制戒毒所对戒毒人员的日常生活实行规范化管理。管教民警对戒毒人员应当实行面对面的直接管理,应当熟知所分管的戒毒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思想教育工作。医护人员应当随时掌握分管的戒毒人员的治疗和身体康复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主动坦白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对于举报、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应当给予奖励。强制戒毒所发现戒毒人员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尚未处理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宜在强制戒毒所戒毒的,强制戒毒所应当报经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强制戒毒人员限期所外戒毒通知书》,让戒毒人员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派出所的监督管理下,限期所外戒毒。限期所外戒毒时间计入强制戒毒期限。限期所外戒毒期满,经检查已经生理脱毒的,强制戒毒所应当为其办理出所手续,发给《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 强制戒毒所应当允许戒毒人员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探访,探访由强制戒毒所统一安排。探访人员必须遵守强制戒毒所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强制戒毒所可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探访。捎带或邮寄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必须经强制戒毒所检查,确认无违禁品并登记后,才能交戒毒人员本人。
第二十七条 办案单位询问戒毒人员,应当出示办案单位证明及办案人员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经所长批准,在所内指定地点进行。询问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十八条 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遇有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需暂时离所的,由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写出书面保证,经所长批准并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后,可以离所。离所期限不得超过三日,离所时间计入强制戒毒期限。
第二十九条 对于已办理刑事拘留、逮捕手续关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在收容教育所的被收容教育人员,确需在强制戒毒所进行生理脱毒治疗的,由看守所和收容教育所提出意见,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强制戒毒所治疗。治疗期间的监护工作由原监管场所派人承担,生理脱毒后立即押送回原监管场所。
第三十条 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死亡的,强制戒毒所应当通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组织法医或者指定医生作出死亡鉴定,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检验后,填写《强制戒毒人员死亡通知书》,通知死者家属、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对于家属不予认领的尸体,由强制戒毒所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拍照后处理。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死亡鉴定等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戒毒人员对强制戒毒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强制戒毒所应当及时将材料送交有关部门处理。对于戒毒人员举报、揭发和控告强制戒毒所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材料,强制戒毒所应当及时送交有关部门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强制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应当采取对症药物治疗措施,建立治疗档案;对艾滋病、淋病、梅毒等传染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应当实行隔离戒毒治疗。
第三十三条 强制戒毒所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戒毒药品,不得使用未经审批准许临床使用或者试用的戒毒药品。
第三十四条 强制戒毒所应当建立严格的戒毒药品管理制度。对用于戒毒的药品,应当由专人管理,并分别建立专用收付帐册、专用处方和专册登记,由专人保管。需要对戒毒人员使用戒毒药品的,应当由医生开具处方,并监督戒毒人员当场服药。
第三十五条 强制戒毒所应当实行医护人员二十四小时值班和定时查房制度,防止戒毒人员在脱毒治疗期间发生事故。
第三十六条 强制戒毒所应当组织经脱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开展有益于身体康复的文体活动;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所内组织戒毒人员参加适度的劳动。
第三十七条 对强制戒毒期限将满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应当对其进行是否已经生理脱毒的检查。对仍未生理脱毒的,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填写《延长强制戒毒期限呈批表》,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但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八条 强制戒毒所应当设立办公区、戒毒治疗区、文体活动区、生产劳动区,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健身器材。戒毒治疗区应当设有戒毒室、观察室、治疗室、药房、检验室及值班室。戒毒治疗区药房应当具备贮存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条件。治疗室应当具备诊治戒毒常见并发症的条件及其他应急设施。
第三十九条 戒毒病室的面积每人平均不得少于三平方米;应当通风、采光,能够防寒、防暑、防潮。
第四十条 强制戒毒所应当建立卫生防疫制度,应当有供戒毒人员沐浴、理发和洗晒被服的设施;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定期消毒;绿化美化强制戒毒所环境。
第四十一条 戒毒人员在戒毒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和治疗费由本人或者其家属承担。戒毒人员确实无力交纳的,由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强制戒毒所拟定预算计划,报请当地财政部门解决。戒毒人员的生活费、治疗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商物价部门统一制定,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对戒毒人员或者其家属交纳的生活费、治疗费,强制戒毒所应当开具收据,单独立帐,单独管理,伙食帐目每月结算公布一次。严禁截留、挪用和以其他方式侵吞。戒毒人员食堂应当与工作人员食堂分开,单独设灶,保证饮食卫生。对少数民族戒毒人员,要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
第四十三条 对强制戒毒期满后,经检验已生理脱毒的戒毒人员,由强制戒毒所所长批准后办理出所手续,发给《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戒毒人员凭《强制戒毒人员财物保管登记表》,领取入所时所存财物。
第四十四条 戒毒人员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批准刑事拘留、逮捕或者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的,强制戒毒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文书,终止其在强制戒毒所内戒毒,办理出所移交手续。
第四十五条 对戒毒期满出所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应当通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并定期进行跟踪调查和回访,配合戒毒人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派出所落实帮教措施,巩固戒毒效果。
第四十六条 戒毒人员出所时,强制戒毒所应当进行出所登记,填写《强制戒毒人员出所登记表》。
篇5:戒毒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保障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公安机关依法通过行政强制措施为戒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场所。
第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坚持戒毒治疗与教育康复相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实现管理规范化、治疗医院化、康复多样化、帮教社会化、建设标准化。
第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警务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设 置
第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
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公安机关提出设置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分别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机构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县、区、旗)强制隔离戒毒所。
同级人民政府设置有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县、区、旗)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建设方案,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
第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二至四人,必要时可设置政治委员或教导员。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管教、监控、巡视、医护、技术、财会等民警和工勤人员,落实岗位责任。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女民警。
公安机关可以聘用文职人员参与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戒毒治疗、劳动技能培训、法制教育等非执法工作,可以聘用工勤人员从事勤杂工作。
第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人员、医务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和职业保险。
第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基础建设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戒毒人员监管给养经费,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本地财政部门每年度对戒毒人员伙食费、医疗费等戒毒人员经费标准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财物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按照收戒规模设置相应的医疗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强制隔离戒毒所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要求配备医务工作人员。
强制隔离戒毒所医务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职称评定考核。
第三章 入 所
第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凭《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接收戒毒人员。
第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时,应当对戒毒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确认是否受伤、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疾病,对女性戒毒人员还应当确认是否怀孕,并填写《戒毒人员健康检查表》。
办理入所手续后,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出具收戒回执。
第十五条 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依法变更为社区戒毒。
戒毒人员不满十六周岁且强制隔离戒毒可能影响其学业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建议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依法变更为社区戒毒。
对身体有外伤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予以记录,由送戒人员出具伤情说明并由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办理戒毒人员入所手续,应当填写《戒毒人员入所登记表》,并在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应信息,及时进行信息维护。
戒毒人员基本信息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相应信息不一致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要求办案部门核查并出具相应说明。
第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人身和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除生活必需品外,其他物品由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保管,并填写《戒毒人员财物保管登记表》一式二份,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戒毒人员各存一份。经戒毒人员签字同意,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将代为保管物品移交戒毒人员近亲属保管。
对检查时发现的毒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没收的违禁品,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逐件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处理。
对女性戒毒人员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配合办案部门查清戒毒人员真实情况,对新入所戒毒人员信息应当与在逃人员、违法犯罪人员等信息系统进行比对,发现戒毒人员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在逃人员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性别、年龄、患病、吸毒种类等情况设置不同病区,分别收戒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戒毒治疗的.不同阶段和戒毒人员表现,实行逐步适应社会的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新入所戒毒人员管理制度,对新入所戒毒人员实行不少于十五天的过渡管理和教育。
第二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戒毒人员入所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谈话教育,书面告知其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途径,掌握其基本情况,疏导心理,引导其适应新环境。
第二十二条 戒毒人员提出检举、揭发、控告,以及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登记后及时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保障戒毒人员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进行检查。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
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戒毒人员可以用指定的固定电话与其亲友、监护人或者所在单位、就读学校通话。
第二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立探访制度,允许戒毒人员亲属、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探访。
探访人员应当接受强制隔离戒毒所身份证件检查,遵守探访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探访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提出警告或者责令其停止探访。
第二十五条 戒毒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批准其请假出所:
(一)配偶、直系亲属病危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需离所探视的;
(二)配偶、直系亲属死亡需要处理相应事务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等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
戒毒人员应当提出请假出所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批准,并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后,发给戒毒人员请假出所证明。
请假出所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天,离所和回所当日均计算在内。对请假出所不归的,视作脱逃行为处理。
第二十六条 律师会见戒毒人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委托书,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指定地点进行。
第二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戒毒人员伙食标准,保证戒毒人员饮食卫生、吃熟、吃热、吃够定量。
对少数民族戒毒人员,应当尊重其饮食习俗。
第二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戒毒人员代购物品管理制度,代购物品仅限日常生活用品和食品。
第二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戒毒人员一日生活制度。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督促戒毒人员遵守戒毒人员行为规范,并根据其现实表现分别予以奖励或者处罚。
第三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出入所登记制度。
戒毒区实行封闭管理,非本所工作人员出入应经所领导批准。
第三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统一戒毒人员的着装、被服,衣被上应当设置本所标志。
第三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安装监控录像、应急报警、病室报告装置、门禁检查和违禁物品检测等技防系统。监控录像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天。
第三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遇有戒毒人员脱逃、暴力的袭击他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依法使用警械予以制止。
第三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巡视制度。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加强巡查,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从事有碍值班的活动。
值班人员发现问题,应当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
第三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戒毒人员行为规范、不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二)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隐匿违禁物品的;
(三)欺侮、殴打、虐待其他戒毒人员,占用他人财物等侵犯他人权利的;
(四)交流吸毒信息、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
(五)预谋或者实施自杀、脱逃、行凶的。
对戒毒人员处以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管教民警决定并执行;处以禁闭,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批准。
对情节恶劣的,在诊断评估时应当作为建议延长其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重要情节;构成犯罪的,交由侦查部门侦查,被决定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转看守所羁押。
第三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发生戒毒人员脱逃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并配合追回脱逃人员。被追回的戒毒人员应当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脱逃期间不计入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被追回的戒毒人员不得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时可以作为建议延长其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情节。
第三十八条 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死亡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立即向主管公安机关报告,同时通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通知其家属和同级人民检察院。主管公安机关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死亡原因进行调查。查清死亡原因后,尽快通知死者家属。
其他善后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询问登记制度,配合办案部门的询问工作。
第四十条 办案人员询问戒毒人员,应当持单位介绍信及有效工作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在询问室进行。
因办案需要,经强制隔离戒毒所主管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后可以将戒毒人员带离出所,出所期间的安全由办案部门负责。戒毒人员被带离出所以及送回所时,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对其进行体表检查,做好书面记录,由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办案人员和戒毒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章 医 疗
第四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治疗和护理操作规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和成瘾程度等,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治疗、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并建立个人病历。
第四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实行医护人员二十四小时值班和定时查房制度,医护人员应当随时掌握分管戒毒人员的治疗和身体康复情况,并给予及时的治疗和看护。
第四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
第四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毒瘾发作或者出现精神障碍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实施其他危险行为的戒毒人员,可以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规范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对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戒毒人员,民警和医护人员应当密切观察,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实施其他危险行为的情形解除后及时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四十六条 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经强制隔离戒毒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并发给所外就医证明。所外就医的费用由戒毒人员本人承担。
所外就医期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已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折抵社区戒毒期限。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使用药品,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购买。需要对戒毒人员使用药品的,由具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具处方,医护人员应当监督戒毒人员当面服药。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药品,严禁违规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第四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卫生防疫制度,设置供戒毒人员沐浴、理发和洗晒被服的设施。对戒毒病区应当定期消毒,防止传染疫情发生。
第四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与社会医疗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合作,保证医疗质量。
第六章 教 育
第五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设立教室、心理咨询室、谈话教育室、娱乐活动室、技能培训室等教育、康复活动的功能用房。
第五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民警与戒毒人员定期谈话制度。管教民警应当熟悉分管戒毒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戒毒人员自然情况、社会关系、吸毒经历、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
第五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经常开展法制、禁毒宣传、艾滋病性病预防宣传等主题教育。
第五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戒毒人员的教育,可以采取集中授课、个别谈话、社会帮教、亲友规劝、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进行。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社会工作者以及戒毒成功人员协助开展教育工作。
第五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制定奖励制度,鼓励、引导戒毒人员坦白、检举违法犯罪行为。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将戒毒人员提供的违法犯罪线索转递给侦查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查证并反馈查证情况。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的戒毒人员予以奖励,并作为诊断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动员、劝导戒毒人员戒毒期满出所后进入戒毒康复场所康复,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积极联系劳动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向戒毒人员提供职业技术、文化教育培训。
第七章 康 复
第五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组织戒毒人员开展文体活动,进行体能训练。一般情况下,每天进行不少于二小时的室外活动。
第五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戒毒人员进行心理康复训练。
第五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根据戒毒需要和戒毒人员的身体状况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康复劳动,康复劳动时间每天最长不得超过六小时。
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得强迫戒毒人员参加劳动。
第六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康复劳动场所和康复劳动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开展有碍于安全管理和戒毒人员身体康复的项目。
第六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康复劳动收入和支出建立专门账目,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专款专用。戒毒人员康复劳动收入使用范围如下:
(一)支付戒毒人员劳动报酬;
(二)改善戒毒人员伙食及生活条件;
(三)购置劳保用品;
(四)其他必要开支。
第八章 出 所
第六十二条 对需要转至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与司法行政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十三条 对外地戒毒人员,如其户籍地强制隔离戒毒所同意接收,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可以变更执行场所,将戒毒人员交付其户籍地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戒毒诊断评估工作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戒毒人员的戒毒康复、现实表现、适应社会能力等情况作出综合评估。对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继续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戒毒人员戒毒康复、日常行为考核等情况一并移交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并通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
第六十五条 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文书,与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监管场所、羁押场所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刑罚执行完毕时、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时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第六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戒毒人员以下信息录入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相应的信息维护:
(一)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出所的;
(二)转至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执行的;
(三)转至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不被接收的;
(四)所外就医的;
(五)变更为社区戒毒的;
(六)脱逃或者请假出所不归的;
(七)脱逃被追回后在其他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的。
第六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并妥善保管戒毒人员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副本、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结果文书、戒毒人员登记表、健康检查表、财物保管登记表、病历、奖惩情况记录、办案机关或者律师询问记录、诊断评估结果、探访与请假出所记录、出所凭证等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产生的有关文书及图片。
戒毒人员死亡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戒毒人员死亡鉴定书》和《戒毒人员死亡通知书》归入其档案。
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得对外提供戒毒人员档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对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吸毒成瘾人员,本级公安机关没有设立拘留所或者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治疗条件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代为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有条件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接收自愿戒毒人员。但应当建立专门的自愿戒毒区,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自愿戒毒的规定管理自愿戒毒人员。
对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签订书面协议。
第七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实行等级化管理,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本级。
第七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文书格式,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6:戒毒康复人员工作计划精选
在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我街道的禁毒工作以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指针,认真贯彻“提高认识,教育为先,严厉打击,综合治理”的禁毒方针,落实各项禁毒责任,以狠抓预防教育、建立健全禁毒工作体制为重点,全面推进禁毒工作的深入开展,努力促进我街道禁毒工作再上新台阶,特制定《20--年度塘尾街道禁毒工作计划》,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禁毒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指针,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县禁毒委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平安吴川”建设和“无毒(村)居”创建目标,不断完善禁毒工作和长效机制建设,综合治理毒品问题,确保实现“无毒街道”目标。
二、严厉打击各类毒品和犯罪活动
街道禁毒相关单位要对本辖区内的娱乐场所、旅馆等娱乐服务行业进行学习培训禁毒知识和法律法规,并开展定期不定期的检查,严防毒品流入本辖区。认真排查外来涉毒人员。
三、加强禁毒队伍的建设
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指导作用,重点做好各单位和派出所禁毒部门的联系,进一步加强对禁毒专职社工和民警的培训学习、提高禁毒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基本素质。
四、不断加强禁毒情报信息建设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要切实将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列入日常宣传工作的内容,尤其是企事业单位要做好员工的禁毒宣教工作;要落实禁毒宣教工作通讯员,确定相关责任人认真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将单位的相关重大行动及禁毒工作开展情况等信息资料,并及时上报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不断提高禁毒宣教工作效果。
五、深化禁毒预防宣传教育活动
把宣传引导和预防教育作为重点来抓,把《禁毒法》纳入普法教育的重点内容,要以社区为重点,以“青少年远离毒品行动”、“不让毒品进街道”、“不让毒品进社区”、“不让毒品进我家”、“不让毒品进校园”等活动为载体,扎实推动《禁毒法》宣传“六进”活动。要在“6.3”虎门销烟纪念日至“6.26”国际禁毒日期间,集中开展大型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掀起宣传高潮。
六、完善机制、不断推动禁毒工作
认真落实《禁毒法》规定的工作模式,开展专项督导。抓好社区戒毒组织机构,做好人员和经费的落实工作,做好领导干部一对一帮教工作,认真组织各部门戒毒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禁毒办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秩序,严格按照禁毒人员相关工作职责开展社区戒毒工作,加大对吸毒人员的管控和收戒治疗力度。
七、依法推进禁毒工作的持续发展
按照“街道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认真落实禁毒工作的四项制度。
1、深化领导干部一对一帮教工作。
2、不定期对社区戒毒和康复人员进行突击式尿液检测,及时发现问题。
3、严格落实对戒毒出所人员和康复吸毒人员就业安置、职业培训、低保、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等三项政策,切实帮助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
八、创建无毒(村)居工作
按照市禁毒办的要求,进一步开展无毒(村)居创建工作,力争各项创建内容符合标准,为塘尾的社会、经济发展创造平安和谐的环境。
篇7:社区戒毒人员工作计划
社区戒毒人员工作计划
社区戒毒就是指吸毒成瘾人员在社区的牵头、监管下,整合家庭、社区、公安以及卫生、民政等力量和资源,使吸毒人员在社区里实现戒毒。
一、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传达有关文件、会议和上级指示的精神,制定社区戒毒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要及时地请示报告,不得瞒报、漏报或迟报,遇到紧急情况要一边处置一边报告。
三、建档统计制度:对社区戒毒对象要逐人建档,要有统计报表,进行情况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保、错报、漏报和瞒报。
四、培训工作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戒毒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确保社区戒毒工作的质量。
五、信息报送制度:社区戒毒组织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坚持客观性和时效性的原则,收集、整理本社区戒毒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社区戒毒工作的各种信息,并及时上传下达。
六、监督检查制度: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自觉接受上街组织的监督,并在工作上予以配合。
七、联席会议制度:社区警务室、综治站等只能机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社区戒毒工作,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八、考核奖惩制度:为了激励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和戒毒对象,建立日常考核制度,按时召开季度评议会进行综合评议和书面鉴定,充分调动积极因素,年终对工作成绩好的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和改造表现突出的戒毒对象要给予一定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反之,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的规定给予处分,对严重违反规定的社区戒毒对象要依法惩处。
篇8:戒毒康复人员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创建“无毒社区”工作,有效遏制毒品的蔓延趋势,努力构建和谐社区,根据县禁毒工作相关文件精神要求、我乡实际情况,结合其吸毒人员自身实际情况现就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制订计划如下:
一、开展社区戒毒工作的目的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法律为依据,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专业组织提供指导和 服务等各种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戒毒工作,限度的教育挽救和帮教吸毒人员回归社会。
二、工作职责
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
审批戒毒人员提供的变更社区戒毒地点请求
提供社区戒毒解除: 对无职无业且缺乏能力的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指导成立戒毒帮教小组、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对拒接进行社区戒毒或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应及时上报上级机关
认真学习贯彻上级文件精神,在镇综治办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为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构建平安社区、和谐社区做出积极的贡献。
三、工作步骤
帮教小组与戒毒人员以及其家属建立联络机制,随时为戒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对戒毒人员进行心理干预与戒毒知识辅导
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过程中,再就学与就业方面遇到困难,帮教小组及时与县戒毒办进行汇报,与各部门进行协调努力为戒毒人员解决就学就业问题,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报县禁毒办为其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对禁毒人员未经允许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逃避或拒绝接受检测,拒不报告戒毒情况等违法行为,帮教小组要及时对其进行告诫,并将此情况记入戒毒人员现实表现情况。
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帮教小组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社区戒毒办报告。
派出所按照规定要(第一年6次,第二年4次,第三年2次)对戒毒人员进行定期不定时的检测,并将检测结果随时更新到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中。
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关怀救助的原则,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回归社会。
四、成立领导小组
社区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社区主任任副组长,成立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站,负责组织本社区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
五、目标任务
积极配合社区民警,以社区吸毒人员全部纳入社区戒毒、强制戒毒、社区康复、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自愿戒毒范围,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功能兼备的禁吸戒毒工作体系,遏制吸毒人员的新滋生,降低吸毒危害为总目标
六、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兼职队伍。
社区民警、社区自愿者成立康复小组,落实对戒毒人员的管理和服务。
篇9:戒毒工作心得体会
昨天,去江门戒毒所参观了。里面的情况和我在电视里、在别人口中听到的都很不一样(还是说只是江门是这样子呢??)里面有卡拉OK,有篮球场,有医务所(医务所里居然还有B超)......在参观的时候,我看到工场外那一张张由那些戒毒学员亲手编织的椅子有模有样的,我们看着都感动了,震撼了,从来都没想过他们在这里还有这样一番大作为,手工编织的椅子,现在市面上已经很少有看到了。至于他们的宿舍,怎么说呢?总感觉似乎比我现在所在的学校的宿舍环境好多了,突然觉得自己好悲哀!他们的被子叠的是超级整齐的,床上的柜子里的东西也是井然有序的,绝对绝对可以跟商场里陈列的商品媲美。不好意思地说一句,他们做的似乎比我做的还要好上好几倍呢。或者说,那里不像是一个戒毒所,更像是一所学校呢
之后就是二对一的面对面谈话了,从他们口中,我感觉到了他们不想我们想象的那样恐怖,他们乐观、开朗(最起码我看到的是这样),
整个人都抱着一种乐观向上的态度,和他们聊天,虽然有点紧张,但是却意外地聊得高兴。我发现绝大多数的人都是抱着强烈的猎奇心理去尝试du品,绝大多数的人都是因为损友的介绍才沾手du品的。看着我那个帮教对象的手臂上那一道道深刻的伤痕,是那么的触目惊心,我就知道,要戒除这毒瘾,是那么的痛苦,那么的辛苦。当问及他们在这里的生活状况时,他们反映这里的生活还是不错的,有空就去打打球,锻炼一下自己的体能,有时候他们也会举行不同类别的比赛,当然,胜者就会有奖品哦~!晚上的时候,他们会在宿舍里玩一些小游戏、看看电视、和别人聊家常之类的;或许,他们会到工场里学东西,让自己也有一技之长,不至于日后在社会上庸庸碌碌,一事无成。从这里,我们感受的到,他们比社会上的很多人要简单,他们对事、对人都很乐观,在“学校”里,他们似乎把这里当成了他们的一个家,一个能帮他们重回正道的家;戒毒所的民警是他们的一个亲人,一个能帮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的亲人。
篇10:戒毒工作心得体会
个人因素。主要表现在:一是认知有误。通过调查发现,大多数戒毒人员戒毒信心难以建立,主要是他们很少从自身寻找吸毒的原因,而是强调客观因素多,如吸毒是因为被蒙骗上当,复吸是因为被社会歧视等,认知错误导致“一根筋”想问题,戒毒信心难以生根。二是自律较差。好吃懒做、好逸恶劳是大多数戒毒人员共有的特点,他们遵规守纪意识差,常常放任自己、自暴自弃,对自己能够戒断毒瘾没有信心。三是疾病困扰。吸毒成瘾的戒毒人员普遍患有这样或那样的疾病,使得他们丧失生活的信心,为了缓解病痛,他们宁可用毒品来麻醉自己。
组织戒毒人员家属开展戒毒知识辅导
坚强的毅力等特点。
戒毒所开放日。市关工委到所亲情帮教戒毒人员
环境因素。主要表现在:一是毒友难离。“一朝吸毒,终身戒毒”是戒毒人员的真实写照。复吸的一大诱因是他们难以与昔日毒友“划清界限”,无法远离“毒友圈”。二是工作难找。戒毒人员由于“身份特殊”,很难开到用人单位需要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即使自己想创业,要想成为“法人代表”也是不现实的。工作无着落,就业困难多,容易使他们失去戒毒信心。三是社会难容。社会上一些人总是用异样的眼光看待戒毒人员,对他们“敬而远之”,难以得到理解和尊重,也容易使他们丧失戒毒的信心。
增强戒毒信心实现的途径
助。
组织戒毒人员开展体能锻炼
辅助治疗,增强体质,做一个有毅力的人。一是对症治疗,恢复体质。戒毒期间,主要采取门诊对症治疗、包队医生跟踪治疗、专家上门会诊治疗、突发疾病外诊治疗等手段,确保戒毒人员有病能够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在医疗过程中要渗透教育内容,采取对比法,对比戒毒前后的生活,对比治疗前后的身体状况,让戒毒人员在潜移默化中增强戒毒的愿望。戒毒人员的疾病能够得到及时医治,就可以逐步恢复戒毒信心。二是心理治疗,循序渐进。有研究表明,躯体健康状况越差,心理问题发生率就越高。戒毒人员一旦遇到烦恼或困难,往往把希望寄托在毒品上,仿佛毒品是医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他们将海洛因和冰毒的作用在内心无限放大,看到面粉就联想到海洛因,见到矿泉水瓶就想到冰壶。这种联想引诱着内心的欲望,需要进行危机干预和抗复吸训练。可以先设定短时间里的一个小目标,如帮助戒毒人员制订计划书,第一步脱离毒品,第二步脱离毒友,第三步独立生活……视情逐步推进,通过抵抗诱惑的方法对培养戒毒毅力很有好处。三是康复训练,磨炼毅力。康复训练不但能锻炼身体,还能磨炼毅力,达到增强体质、培养良好习惯、树立信心的效果。
对戒毒人员身体状况进行检查
家庭支持,社会帮扶,做一个有担当的人。一是家庭关爱,亲情帮教。家庭支持永远是戒毒人员戒断毒瘾的有力支撑,也是其增强戒毒信心的源泉所在。成功的戒毒案例后面都有亲人的不离不弃。二是社会救助,自尊自爱。戒毒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把社会帮扶和戒毒人员的自身努力相结合。如厦门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通过开办回归人员家属戒毒知识讲座,建立帮扶微信群,引进专业心理咨询师与出所人员开展一对一“结对子”心理帮扶活动等。三是勇于担当,自强新生。俗话说:“发泄脾气是本能,控制脾气是本事。”戒毒也一样,要让戒毒人员学着剖析自己,做到“心静”“身稳”,把担当“内化于心,外化于形”,要拿出“壮士断腕”的勇气与毒品决裂,最终促使他们为自己开辟出人生新天地。
篇11:戒毒警察心得体会
戒毒警察强制隔离戒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将吸毒成瘾相对人置于封闭隔离场所,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对其实施戒毒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维护社会稳定,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今年上半年以来,公安部禁毒局在郭声琨同志和部党委的坚强领导下,以党的和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等中央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和全国禁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加强各项工作措施,着力解决突出毒品问题,努力_禁毒工作难题,推动禁毒工作取得重大发展进步。
一、以开展禁毒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活动为重点,全面掀起禁毒工作的新高潮。
按照声琨部长的指示要求,公安部禁毒局把开展此次表彰活动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禁毒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作为进一步振奋精神、推动工作的有效抓手,全力抓好各项筹备工作。郭声琨部长、杨焕宁、傅政华、黄明副部长、夏崇源主任、刘部长助理等部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或批示,对表彰活动的筹备组织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赴会场实地考察、现场办公,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部署各项工作。一是积极争取中央有关部门支持。刘部长助理多次主动上门与中办、国办等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理解和支持。筹备工作期间,中宣部部署中央主要媒体集中报道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事迹。人民大会堂等单位也给予大力支持,在会场、住地等方面提供了热情周到的服务保障。活动当天,40余个中央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接见活动,充分体现了中央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对禁毒工作的大力支持。二是精心做好评选各项工作。在推荐评选工作中,组织各地禁毒部门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自下而上、民主推荐、逐级审核、择优评选的原则,严格把好申报、审核、考核、公示、审批等关键环节,认真推荐上报候选集体和个人,并根据审核公示结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核查,确保表彰对象真正过硬、经得住检验。三是扎实做好各项会议筹备工作。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多次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工作部署会、协调会,反复修改、完善、细化各项工作方案。各工作组和办公厅、人训局、宣传局、装财局、科信局、警保局、警卫局等单位提前谋划、精心组织,在材料起草、评选表彰、会务筹备、活动宣传、财务保障、交通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深入细致而卓有成效的工作,确保了活动的圆满完成。6月25日,、和栗战书、杨晶、郭声琨等中央领导同志亲切接见全国禁毒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代表,发表了重要讲话。国家禁毒委员会隆重举行全国禁毒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国务委员、国家禁毒委员会主任、公安部部长郭声琨作了重要讲话,国家禁毒委员会专门下发通知,就认真学习贯彻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开展向全国禁毒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学习活动,进一步把禁毒人民战争推向深入进行了动员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活动的圆满成功,为我们推动禁毒事业创新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客观条件和外部环境,极大地激发了全国禁毒部门和广大禁毒工作者的工作热情和革命斗志。各地各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禁毒委员会的部署要求,迅速掀起了贯彻落实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各项决策部署的新高潮,有效推动了各项禁毒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以开展“百城会战、网络扫毒、4·14专案、5·14机制”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执法打击力度。
为认真贯彻关于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郭声琨部长和刘部长助理的指示要求,紧紧抓住重点地区和突出问题,深入开展了一系列的禁毒严打整治行动,显著提升了打击治理毒品的能力水平。一是“禁毒百城会战”取得显著战果。自去年10月至今年3月,为抓好为期半年的“百城禁毒会战”专项行动,先后多次由局领导带队赴各地开展督导,对参战的109个重点城市毒情逐一分析,对战果持续不理想的城市下发专门通报,加大推动力度。各地、各警种全面加强禁毒协作,积极建立跨地区、跨警种合成作战模式,以整体仗、合成仗、联手仗对毒品违法犯罪发起全面进攻。百城会战期间,全国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11.5万余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13.3万余名,查处吸毒人员60.6万人次,缴获毒品43.3吨,同比分别上升85.5%、92.2%、70.7%和44.9%,超额完成了预定目标。二是深入开展网络扫毒专项行动。遵照、孟建柱、郭声琨同志批示要求,集中开展互联网禁毒工作,会同中宣部、中央网信办、高法院、高检院、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邮政局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互联网禁毒工作的意见》,联合发布《中国互联网禁毒公约》,为互联网禁毒工作提供了较为科学严密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指引,搭建起警企对接、良性互动的工作平台。自4月份开始,部署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网络扫毒专项行动,先后组织开展3次全国集中收网,共侦破网络涉毒案件14878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32871名,缴获各类毒品3.37吨,清理整治各类涉毒违法信息6.5万余条,关停取缔涉毒网站832家,关停涉毒通讯账号576.8万个,通报有关部门停止解析涉毒违法网站域名529个,有效切断了网上涉毒信息传播源头。三是深入开展打击制毒犯罪4·14专案工作。按照刘部长助理4月29日主持召开的联合打击制毒犯罪“4·14专案”工作部署会要求,进一步遏制国内制毒犯罪活动高发蔓延势头,严厉打击国内制毒犯罪活动。部署会后,组织参战的11个重点省区结合实际,深入摸排,密切协作,全力开展打击制毒犯罪“4·14专案”工作。截止6月底,广东、福建等11省区共破获32起制毒重特大案件(其中部级毒品目标案件15起),抓获制毒违法犯罪嫌疑人272人,缴获各类毒品1.9吨,毒品半成品2.1吨,主要制毒原料18.4吨,其他易制毒化学品11吨,捣毁制毒窝点26个,有力地震慑了制毒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制毒犯罪专案工作初见成效。四是部署开展“5·14”堵源截流工作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堵截“金三角”地区毒品入境内流工作,有效遏制境外毒品渗透危害,全面提升堵源截流工作能力,起草制定了《关于完善禁毒堵源截流工作机制遏制“金三角”地区毒品入境内流的意见》,成立了5·14堵源截流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推动各地贯彻落实国家禁毒委部署。截止目前,云南宁夏江西安徽甘肃福建6省区共摸排上报重点人头线索3.5万条;云南破案1650起,抓人1820名,缴毒1788.5公斤。
三、以完善动态管控机制、创新戒毒康复模式为重点,进一步加大禁吸戒毒力度。
坚持更加注重减少毒品需求,积极创新吸毒人员服务管理,认真落实排查管控、戒毒治疗、身心康复、帮扶救助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摆脱毒品、走向新生。一是大力开展吸毒人员查处管控工作。下发了《关于在重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中开展吸毒检测的通知》、《摄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实验室尿液检测认定规范》,规范有序推进“逢嫌必检”工作,深入开展禁毒“两会”禁毒安保工作,全面消除可能影响安全的各种因素,有效防止了“两会”期间涉毒肇事肇祸事件发生。上半年,全国共查获吸毒人员51.9万人次,其中新发现26.5万人,责令强制隔离戒毒17.1万人次,同比分别增长57.7%、56.5%、44.2%。积极推动吸毒人员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会同中央综治办赴吉林、湖北、云南和广东4省开展了吸毒人员网格化管理调研。针对国内某航空公司飞行员吸毒事件,积极协调民航系统开展从业人员涉毒问题治理工作。二是加大戒毒治疗力度。起草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死亡处理办法》和《关于加强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深入开展“大收戒”工作,扎实深入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举办了全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师资培训班,全国已建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2.3万个,配备专职工作人员2.3万名、兼职工作人员6.8万名。上半年,全国共责令社区戒毒12.1万人次、社区康复2.1万人次,三年未复吸人员达到108.4万名。三是举办20_中国禁毒论坛。为了_当前合成毒品防治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推进合成毒品防治工作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和科研领域中的最新学术成果的共用共享,提升戒毒康复工作的科学化和社会化水平,6月23日,公安部禁毒局以国家禁毒办名义会同中国禁毒基金会、中国合成毒品防治专家委员会和北京大学中国药物依赖性研究所共同承办了“20_中国禁毒论坛——合成毒品防治”。论坛规格高,参与人数多,并征集了443篇优质论文,取得了高价值的研究成果,推动我国合成毒品防治工作迈上新台阶。
四、以减少新吸毒人员滋生、遏制制毒物品流失、整治非法种植和国际执法合作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源头治理力度。
按照郭部长和刘部长助理关于加强源头治理的要求,坚持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着力铲除诱发、滋生毒品问题的土壤。一是深入开展禁毒预防教育工作。充分利用“6•1”、“6•3”、“6•26”等节点,紧密围绕禁毒核心工作,组织开展了主题突出、形式新颖、实效明显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全民禁毒宣传月领导重视程度之高、活动组织形式之新、媒体报道覆盖之广、群众参与热情之热均呈现前所未有之局面,创造历史性辉煌。据统计,全国召开省级新闻发布活动33场次,举办省级大型禁毒宣传活动128场次,县级以上禁毒部门组织禁毒宣传教育活动1万多场次,发放禁毒宣传资料5535余万份,三大通信运营商以客服号下发禁毒警示语10亿多条。二是切实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积极推进易制毒化学品领域立法工作,继续抓好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非法制造制毒物品罪和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大力推进《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加强对重点制毒前体的管控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溴代苯丙酮、麻黄碱、羟亚胺和邻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麻黄草等制毒物品管控工作,上半年缴获含麻黄碱复方制剂101.4千克,麻黄草115.80吨。通过利用“全国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易制毒化学品日常广利,颁发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电子证47.25万份,运输电子证12.96万份。加强对制毒案件和涉制毒物品案件的侦办工作,共破获制毒物品犯罪案件194起,其中部目标案件18起,缴获易制毒化学品和其他非管制制毒物品846.06吨。三是毫不放松地抓好禁种铲毒工作。针对当前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特点,组织开展“天目-15”监测铲毒行动,开展了禁种重点地区扶贫工作,进一步加大禁种预防和执法打击力度。四是务实开展禁毒国际合作。推进中老缅泰、中越、中塔联合扫毒行动,共破获涉及湄公河流域毒品犯罪案件306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398名,缴获各类毒品12.5吨,有效堵截境外毒品渗透。继续对缅北、老北罂粟种植实施卫星遥感监测和实地踏查,推进罂粟替代种植,实施替代项目200多个,累计替代种植面积300多万亩,下达替代种植返销农产品进口计划145万吨。深化与俄罗斯、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欧盟、东盟、拉美等重点国家和地区的禁毒合作,加强情报交流和联合行动,联手破获一批毒品大案。
五、以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完善禁毒工作保障为重点,进一步加大禁毒基础建设力度。
在大力推进各项业务工作的同时,全面加强禁毒队伍、信息化建设和经费、装备等基础保障工作,提升了禁毒基础工作水平。一是推动落实责任。调整了国家禁毒委员会组成人员,筹备召开了国家禁毒委员会全体会议,总结了去年以来禁毒工作,深入分析了当前毒品形势,就贯彻落实好中央一系列重大决策作出了全面部署,组织成员单位领导带队赴各地开展了专题调研。认真执行国家禁毒委员会《禁毒工作责任制》,研究制定禁毒工作考评办法和检查督导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工作考核和责任落实。二是大力加强队伍建设。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专项教育活动,全面加强党组织建设、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部党委“三项纪律”、“五个严禁”,严格遵守禁毒局“三条铁规”,全局干部在精神面貌、敬业精神、工作态度、纪律作风等方面大有改观。建立全国禁毒师资库,编辑了禁毒民警培训教材,举办了禁毒民警执法培训班,提升禁毒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三是大力加强基础建设。大力加强禁毒情报技术中心基础建设和业务工作,深入推进禁毒情报研判系统、目标案件管理分析系统、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建设应用,从全国29个省区市汇集禁毒情报优势人力和资源,启动全国第一期禁毒情报集中研判工作,共形成131篇研判报告;在情报研判的支撑下,立部督案件40起,破获14起,抓获涉毒犯罪嫌疑人员403名,缴获冰毒480公斤,海洛因143公斤。加强全国毒品实验室规范化建设,开展了部分重点城市的零包消费市场监测工作和服务基层诉讼的定性定量鉴定工作,为各地开展禁毒工作、串并案件提供了技术情报支持,服务禁毒实战能力进一步提升。加强禁毒法制建设,多次赴全国人大、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推进“毒驾”入刑,推动出台《全国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着手制定《毒品犯罪案件证据规则》,进一步完善了禁毒法律体系。四是大力加强禁毒保障。进一步加大禁毒经费投入力度,会同财政部将中央补助地方禁毒专款增至12亿元;科技部增设“十二五”国家禁毒科研项目,积极推动出台20_—20_年禁毒科研规划;积极落实“十二五”禁毒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建设完善一批禁毒基础设施,为推进禁毒工作长远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下一步,公安部禁毒局将组织领导全国各级禁毒部门认真学习贯彻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振奋精神、坚定信心,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全面掀起贯彻落实、宣传教育、打击犯罪、重点整治、落实责任的热潮,努力在新的起点上开创禁毒工作新局面,坚定不移打赢禁毒人民战争,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篇12:戒毒警察心得体会
3月10日上午,在所部的统一组织下,在多媒体会议室收看警示教育片。从观看的警示教育片中由堕落走向腐败中具有几个共同点: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重扭曲;忽视政治理论学习,放松对自己的思想改造;忘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违反法律法规。
通过观看警示教育片,使我深感警示教育对全体民警的重要性,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在工作生活中就应从以下方面严格要求自己:
一、要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信念。
从案件的发展的轨迹来看,他们并不是一向都在腐败,有的也以前是我们的“好同志”,并且为单位的事业发展奋斗过,兢兢业业地工作过,但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应对各种诱惑,在心理及其矛盾的心态下迈出了可怕的第一次,加上自身“免疫力”逐渐下降,于是不断陷于堕落。这个从小到大、从轻到重、从一时的闪念到不能自拔的过程,也是一个共产党员变质的过程,我们每一个党员干部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了自己的信念和追求,“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免得“一失足成千古恨”。要严于律己,以苦为乐,以奉献为荣,做一个道德高尚的人。
二、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知足常乐。
如果我们放任了对私欲的控制,就会失去了对权力的驾驭,“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然而,现实中有人背弃了党的宗旨,把自己当成群众的主人,把职务当成享乐的资本,把权力当成私欲的工具,以致超越职权,滥用权力,权力观发生了扭曲和变异,权力的行使发生了偏差和错位。每个民警都务必树立正确的人生、权力观。
三、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每一位戒毒人中警察,都要严格遵守法纪,严格执法,在对强戒人员处理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不打骂、体罚虐待戒毒人员,工作中注意方式、方法。严格计分考核工作,认真做好提前诊断评估工作,与强戒人员及其亲属关系清楚,界线分明。
四、要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从案件情况来看,大多数人是正因放松了学习,放松了做为一名人民警察就应自觉学习的要求,逐渐地忘记了组织的教诲,抛弃理想信念,人生观扭曲,价值观失衡,陷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主义的泥坑。我们每一位民警,只有透过不断学习,牢固树立正确的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才能自觉抵制和消除滋生腐败的各种不良影响,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
篇13:戒毒工作心得体会
帮助别人戒毒能做的事情很有限,大部份都需要家人来实现。因为这不是一个讲道理的病,也不是一个吃药就能治好的病,它是一种习惯,是人的感情,是一种需求。
首先说说第一个药,第一个用的药是脱毒的。它主要起到一个镇静的作用,只是镇静的方式和普通方式有区别。其实说白了,脱毒过程中的戒断症状只需要用合理镇静方式就能完全盖过。有很多人不理解戒断症状,其实你仔细回忆,想想就明白了。在停止吸毒的前二天其实并不是疼痛,而是一种严重的生理失去平衡,如:忽冷忽热,起鸡皮疙瘩,打喷嚏,流眼泪。你之所以会有这些戒断反应是因为你吸毒的时候,海洛因代替了你身体里的“内啡肽”维持你的生理平衡,包括睡眠。当海洛因开始半衰的时候,也就是说你的生理平衡就开始出现混乱,其实你百度一下“内啡肽”你就会发现,你戒断症状的反应跟内啡肽负责维持的生理功能是同步的:镇痛、心血管、睡眠、体温、呼吸功能等等。
读到这里做为患者的你,可能会深有体会。我们把这种反应称之为“急性戒断症状”。这种反应不会维持太久,等海洛因完全半衰(不再起作用,大约在48-72小时之间)后,你这种反应就会慢慢变淡,转为“中间人状态”,在中间人状态里还是会有以上的戒断反应,但是相对来说要轻微的多。你可能会想知道这是怎么引起的?
其实很简单,当海洛因完全半衰后,你体内原本负责维持生理平衡的“内啡肽”并没有马上产生,这时候你的体内是没有任何物质帮助维持生理平衡的。在这种状态下任何疼痛会被放大很多倍,因为没有物质为你镇痛。而且你身上的“稽延反应(轻微的戒断反应)”会因你的心态变化而变化,如果你觉得自己很严重那它就会变的很严重,如果你觉得自己没事,那它也就像没有出现一样。这点进过强制戒毒所的人一定深有体会,因为有些人在里面其实基本上没有什么感觉,因为念想一断心态就会好很多。而在这个状态下最严重的情况就是“疾病”。
长期吸毒多多少少身体里都会有些毛病,因为海洛因是镇痛的所以你吸毒的时候感觉不到,但海洛因失效后你马上就会感觉到疾病带来的影响,缺钙你的腿骨就会特别酸痛,不知道往哪里放,你可能会胃痛,你可能会心慌的不行,你可能会感冒发烧。这种可能性有太多,因为这个世界上的病有太多。在这个阶段里不管你生什么病,都比平常人要难受的多(因为体内没有物质为你镇痛,内啡肽的其中一项功能就是镇痛),为什么说很多人吸毒的时候好好的,戒毒的时候死了,因为他们承受不了疾病带来的痛苦。所以在这个阶段里我主要的作用是用我的临床经验帮助你解决各种疑难杂症,当然我也不可能全部都能解决,如果遇到未知的,不常见的问题还是要去医院。但只要不是太大的问题一般药房买点药都能解决。像心慌、腿困这些常见问题都是非常容易解决的。
这个“中间人状态(指的是内啡肽没有产生的阶段里)”会维持多久主要看你平时的吸毒习惯,比如说你吸毒期间经常还吃阿普唑论,佐匹克隆这些抗精神药物,那么你的恢复周期会变的很长。如果你平时只吸毒,没有烂用其他药物,那么你恢复周期会变的很短,睡眠质量好的一天就会恢复。所以这个情况具体还是看你自身的身体情况,毕竟你是要恢复健康,不是再次依赖上别的药物,而内啡肽产生也是有过程的,如果你平时烂用药物比较严重,那你只能承受着你自己所造成的后果,这种状态下我也爱莫能助。就像是一个正常人长期使用安眠药,他停下来的时候睡不着没有办法解决一样。
所以我的药物是通过比较合理的运用镇静方法让你没有急性戒断症状,在这之前我会了解你的病史、血压、年龄、毒量、吸食方式、毒品质量,给你一个合适的药物。有些人喜欢问我药叫什么名字,副作用,成不成瘾之类的。
药是没有名字的,甚至没有包装,什么样的情况怎么用药只要我心里有数就行了,你无需了解太多。我帮人脱毒的最终目的是快速恢复他的身体健康,而且是家庭戒毒,我不可能用危险的药物来治疗。而且我们的这次治疗是为了配合下次的防复吸,成瘾的药物我是不可能用的。因为如果脱毒药有问题,那么防复吸的药就肯定吃不了。读到后面你就会明白为什么。你不要怀疑为什么我会有这样的脱毒的药,我想告诉你,我们中国很多地方都有能力给你用合适(没有好的坏的,只有合适或不合适的)的药物,让你更好的恢复,但是你想想医院患者多,医生少。哪有时间给你一个个问情况,一个个耐心处理。就算是好的戒毒医院他也只能使用批量的戒毒方法不管你后面恢复怎么样,因为他们没有时间和精力。
说到这里脱毒就结束了,我们谈谈后面的防复吸问题。可能很多人看到防复吸会不理解。其实防复吸说简单点就是“让患者在自由的状态下无法吸毒”。它也是一种药物维持治疗,这个药叫纳曲酮。它是一种阿片类“毒品”(海洛因、杜冷丁,吗啡,可待因、美沙酮)的拮抗剂,通俗点解释:它会和阿片类毒品进入同一片领域,它会把这个领域全部抢占完,让阿片类毒品无法生效。也就是说他只要吃了这个药之后,再去吸毒就没有任何作用了,因为它无法进入它该进入的那片领域,只能顺着人的代谢系统代谢出体内。
这个药是肯定不能让患者自己吃的,因为它一旦服下之后就无法吸毒,而他强烈的心瘾加上他非常糟糕的状态再加上他自己又可以随时停药会让他很难受,因为他自己心里知道只要药停下来就可以去吸毒了,上面的内容已经说过了,心态很重要,如果他给自己留了后路无非就是自己折腾自己。哪天折腾不过了,有一点点侥幸心理就会面临失败。
这里值得的一提是,大部份人都认为戒毒只是身上不难受了剩下的就靠自己了,这种观念导致有太多的失败。我给你总结一下为什么。
1、脱毒后人的状态
很多人在脱毒的时候只关注身上的反应,所以他没有意识到脱毒后面有多么的糟糕。长期吸毒会产生一种慢性脑疾病,因为毒品陪伴你多年,你养成了许多的习惯,毒品能让你快乐,给你信心,你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它。当它离开你的时候,你的生活彻底被改变,你会变的压抑,消极,自卑,寂寞。你会整天脑子里想着它,甚至做梦都梦见自己在吸毒。如果你做为家属不理解,那你想想,如果你深爱一个人,他给了你一切,改变了你的一切,你为了他而活。当他离开你的时候,你会怎么样?你会不会跟他一样像毒品离开他一个感受?更可怕的是,他在这种非常糟糕的状态下,却可以随时让毒品回到他身边,只要一个电话就能让你所有的烦恼烟消云散。所以他处于的状态可以这样形容:非常糟糕的状态 加上 非常强烈的心瘾 加上 随手可得的毒品。而这个状态需要3-5个月才能慢慢习惯,所以 这就是为什么他需要防复吸。
2、家人的不理解,社会的不理解
家人不了解毒品,怪他没有毅力,整天讲道理,整天施加压力。出去找工作不顺心,大的做不了,小的看不上。知道他吸毒的看不起他,他自己知道自己是吸毒的很自卑。没有正常的朋友,没人理解他,没人知道他心里有多压抑,他过的很孤单。这就是为什么他需要防复吸。在防复吸的过程中,家人大可不必去说什么道理,也不要去翻什么旧账,也尽量不要去吵闹,不要抱怨家庭情况。他什么都知道,什么都看在眼里。你只需要给于一点鼓励,陪着他,在他发脾气的时候让着他一点,因为他现在还不是一个正常人。不要带着怀疑的态度去对待他,只要他在吃纳曲酮他就吸不了毒,你只要坚信这点你们过的都会轻松。这些就是你能做的最好的帮助。等他心态好一点了,给他找一份自己喜欢的工作,赚多少钱不要紧,主要是要一个充实的生活,如果整天游手好闲不吸毒还能干什么?等到3个月左右他也慢慢的跟正常人差不多的心态了,这时候他就会对身边的事务产生兴趣,这时候他已经跟正常人没有什么区别了。
那么在他工作、心态、生活一切都恢复正常了之后,我们就应该停药了。这时候我们才能真正意义上的让他“靠自己的意志”去戒毒。因为他现在除了一点心瘾之外,一切都和正常人一样,这样的他才有能力拒绝复吸。有些人看到这里可能会想能不能让他吃一辈子?这是不可能的,凡是药物都有副作用。纳曲酮在很久以前就出来了,为什么现在才被广泛运用是因为以前的毒品太纯,如果吃纳曲酮防复吸就需要大量纳曲酮,那样肝脏会超负荷工作导致肝功能不正常。而现在全国各地的毒品质量普通不好,纳曲酮吃需要小量就可以起到防复吸作用。但是前题是在我的指导下使用,我需要根据你的心态和你们当地毒品质量来判断什么样的量合适你现在的状态,如果你按着说明书上吃肯定是伤不起。
在防复吸的过程中,家属应该和我经常沟通,经常联系,如果遇到突发状况我教你做正确的决定。你在这个过程是代替我来指导他戒毒,如果你乱了,他就更乱了。患者也不要认为你自己吸过毒就很了解毒品,了解自己了。我们以前医院里看门的都比你更了解毒品。
还有最后一个问题,也是最重要的接口。那就是不管他戒了多久,一年也好,十年也罢。他始终也逃不过复吸的命运。因为他尝试过,知道这东西带来的感受。而人都有七情六欲,还有很多年要活。难免会遇到很高兴的事情值得庆祝,难免会遇到很伤心的事需要释放。为什么很多人伤心了高兴了都要大醉一场?同样一个道理,因为他们尝试过这些东西带给他们的感受,人就这样。复吸不是世界末日,只要愿意及时和家人沟通其实没什么,是人都会犯错。如果家人不理解复吸就会变的很麻烦,如果你做为家属认为他复吸了你承受不了,那他肯定戒不了。因为他会选择瞒着,一直瞒到你发现,到时候又要大闹天空。
其实做为家属的你也不用太纠结,第二次戒毒比第一次戒毒要容易的多,因为他短时间复吸告诉了你,他停止吸毒的时候身上也不会有太大的反应,而且也不会引起慢性脑疾病。习惯一切正常,生活一切正常,工作一切正常,心态一切正常。只要等他尿检转阴后再给他吃几个月左右的纳曲酮(这时候他的需求不大,少量纳曲酮就能搞定,几百块钱的事)确保他不会短时间内反复轮回,他基本上这辈子就能过上正常生活。
如果他选择隐瞒,就会出大事。所以这个问题一定要沟通好,否则这个计划也只是暂时戒毒,以后复吸一样上大道。你也不要想着有什么万能药,戒毒面对的是自己,你有多强大,心瘾就有多强大,你越压制它,它就越可能反噬你。世上没有忘情水,恢复不了生活,永远别想戒毒。
篇14:戒毒工作心得体会
8月27日——31日,省厅在北京大学举办第二期领导干部综合能力提升高级研修班,作为其中一员,自己倍感荣幸,倍加珍惜。5天的集中学习,内容丰富,安排紧凑,使自己获取了大量的信息和丰富的知识,拓宽了思路,开阔了视野,更新了观念,增进了友谊。在此,非常感谢省厅局为我们安排的宝贵机会,也非常感谢教授们精彩纷呈的授课和班委们热情周到的服务。学习归来,自感受益匪浅、收获颇多。
5天时间里,我们在红湖岸边的考古教室里先后聆听了10位专家教授的讲座,内容涉及领导艺术、心理健康、法学知识、国际形势、儒家思想、处突应对等。课堂之外,利用早晚和路途时间,我们浏览了未名湖、博雅塔、体育场、古树林、各院系等,领略了北大燕园的山水意境之美、历史文化之美、随意自然之美、包容祥和之美,博大精深之美,这里一苗一木都是美景、一房一物都是文化。在京期间,我们每天学习生活在紧张、充实、清新、愉悦的环境和氛围中,时时能感到机会的珍贵和时间的宝贵,总是在不知不觉间,就度过了每堂课、走过了每一天,心中一直在奢望着能多听一小时,多待一两天该有多好,回归现实,我想,这也许就是北大讲座的魅力之所在吧。课堂课下,通过听、看、记、思、议,进一步了解了社会、把握了形势、学到了知识,增长了见识。我认为主要心得有以下几点:
一是北大精神值得学。五天时间,通过耳闻目睹,自己感受最深的,是北大师生身上普遍体现出的一种精神,一种兼容并包、笃行示范的精神,一种勤奋严谨、博学明辨的精神,一种爱国忧民、追求进步的精神。一种求实创新、少说多做的精神,正是这种精神,赋予北大人很强的爱国热情、民族气节、进取精神、担当意识,让北大成为新文化运动的中心和“五四”运动的策源地、中国最早传播马克思主义和民主科学思想的发祥地,正是这种精神,让北大培育了陈独秀、李大钊、毛泽东、蔡元培、鲁迅、胡适、马寅初等一批杰出的政治家、教育家,并在此留下的深深的足迹,正是这种精神,炼就了北大师生们“思想自由,兼容并包”的学术理念、“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优良传统,为民族的振兴、国家发展、社会进步做出的不可替代的贡献。教授们讲,当今时代是一个浮躁的时代,也是一个精神信仰正在逐渐缺失的时代。我想,北大精神也许就是治疗社会百病的一剂良药,当然也是我们最应学最有用的东西之一。
二是每课收获都很多。专家教授的授课时间是短暂的,授课的内容也是有限的。但是,他们在不经意中阐述的一些思想、观点,却值得我们仔细去感悟。就犹如面前一桌丰盛的大餐,不容我们去仔细品尝每一道菜品,只好到餐后再去回味。每位老师课前准备很精心也很充分,内容贴近实际,语言通俗易懂,大多内涵丰富、妙语连篇、诙谐幽默,课堂气氛非常活跃。韩菁教授入情入理的心理分析、活泼乐呵的语言风格,辛青峰教授诙谐幽默的精彩讲授、惟妙惟肖的肢体语言,周旺生教授丝丝入扣的推理判断、博大精深的学术思想,杨立华教授严谨求实的教学风格、旁征博引的教学方法;张辛教授亲和谦逊的大家风范、独到精辟的观点见解……,无时不刻在感染着我们的情绪,吸引着我们的眼球,启迪着我们的思维,引发着我们的共鸣。自己感觉每课都好象打开了一扇或多扇心窗,有种豁然开朗、眼明心亮之感,听讲之余不时写着笔记和感悟,在心里也不时有种激情澎湃之感,不论老师讲哪门课,自己都会联想很多而且感觉收获也很多,甚至会有一种急切在工作生活中付诸实践的欲望,我想这不仅是知识增加了信心和期望,可能也是一种紧迫感、使命感、责任感,或者成就感所趋使。
三是课堂所学有所悟。教授们深邃的思想、精辟的见解、生动的教学,时常在感染和启发着我们每一名学员。培训课程安排了《领导智慧和压力管理》《语言艺术与沟通协调》《组织绩效与卓越执行力》《道·礼与和谐》《儒家精神与现代生活》《以人为本的领导科学》等,分别从认知水平、人格完善、心理和谐、为人处事等方面讲述了相关知识。通过所学,工作生活中经常纠结的一些困难和问题得到了专家的诠释和点拨,自感不仅收获了知识、观念,更为重要的是得到了思维的启迪、理念的更新、视野的开阔和精神的升华。更多的精神和内涵,则需要我们今后去感悟、思考和探索。自己在内心深处感悟到,今后工作生活中要坚持做人与为政、修身与立德相统一,提升精神境界,培养高尚情操,以平和的心态对人对事,以豁达的胸怀处理得失,以奉献的精神服务社会,不为浮名所累、不为私利所缚、不为权欲所惑,力争在各方面都能做一名身心和谐并公众所认可的人。
四是时时处处受感动。燕园五天已悄然离去,但五天里面的记忆却不时地浮现在眼前、久留在心头,感动着回所后的时时刻刻……。忘不了韩菁教授、张春晓教授为了授课完整将课堂延续了一个多小时;忘不了辛青峰教授为了调节大家午间时间太短带来的乏困,不仅打开了教室里的所有灯光,而且用尽幽默逗乐大家,很短时间内激发了大家的听课热情;忘不了周旺生教授、张辛教授站在学者角度直面社会,对许多不良现象的尖锐评判……;更忘不了苏厅长、刘厅长、张书记放下领导身份,坐在教室第一排认真听课、投入答问,以及课后深情交流的神态;忘不了尤江处长、李艳红主任以及班主任老师忙进忙出给课堂供开水,并手提暖壶不时给大家水杯续水的身影;尤其忘不了我们劳教单位五人在王建锁副局长带领下赶早去课堂、遇事互提醒、生活互帮助的点点滴滴……。瞬间的感动将铭刻成永久的记忆,燕园文化的熏陶、先进思想的洗礼、学友情谊的温暖都将化作无数个感动瞬间,深远地影响着自己的未来,激励着自己向前……
目前场所工作正处在管教主体转型期和适用法律更新期,如何应对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如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好“首要标准”。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第一要务。作为所级领导干部,我们深知这次学习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也深知厅局党委的良苦用心和深切期望。学习归来,如何立足自身岗位,发挥积极作用,我认为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勤奋学习,争当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代表。要善于思考,积累经验,以本次学习取经为起点,不断加强知识储备,自觉向书本求知,向他人学习,不做得过且过的庸人,争做业务精良的能人。充分运用北大所学知识,研究工作中的问题,解决好戒毒工作面临的问题、干部思想和心理存在的问题、场所发展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自己本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要创新观念,勇于探索。学习“北大精神”,站在发展的角度和时代的前沿,以新的视觉认政情、懂所情、知人情,以新的理念指导工作,坚决克服无所谓和无所为的思想。工作中要做到知实情、说实话、鼓实劲、想实招、重实干、求实效。在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前,要吃透上情、摸准下情,扎扎实实地做实事、办好事。
二要加强修养,争当艰苦奋斗、勤政廉洁的模范。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筑牢思想防线。我们要时刻提醒自己:作为所级领导干部,要把住大节,管住小节,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做事,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抵得住诱惑,要本着对组织、群众和家庭负责的态度,健康成长,安全着陆;要减少应酬活动,大兴埋头苦干之风。我们要把旺盛的精力用在工作上,扑下身子抓落实,一心一意谋发展,在工作中寻找乐趣,体会充实的滋味,成功的喜悦;要培养健康的个人爱好,养成良好的生活作风。身为场所领导,我们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有可能在一定范围营造一种风气、提倡一种追求、引导一种方向。因而我们要谨慎选择个人兴趣,养成有利于工作的爱好,有利于自身健康成长的爱好。要爱好读书、看报,拓宽视野、提高素质;要爱好文化,陶冶情操,净化心灵;要爱好挑战困难,磨练意志,提高能力;要爱好运动,增强体质,鼓足干劲。总之,要养成积极进取的生活爱好,树立健康文明的作风形象。
三要顾全大局,争当奋发图强、开拓创新的模范。要维护团结,服从安排。切记北大老师所讲的“要有敬畏心、要懂情理法、要正确处理好各种关系”等,既不越权管事,也不推卸应负的责任,履行程序不变通,执行制度不走样;要敢于碰硬,迎难而上。遇到挫折不能退避三舍、止步不前,遇到麻烦不能踢皮球、绕道走,要勇于到困难大和矛盾多的地方去,励练自己,增长才干;要干好本职工作,争创一流业绩。要敢想敢干,要有张太康所长经常提的“思想想第一、目标定第一、工作干第一”的工作追求,敢为人先,不甘落后,在单位或部门形成你追我赶、争先创优的竞争态势,借助“北大精神”,发扬“董农精神”,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四要严于律己,争当组织力强、谦虚谨慎的模范。要提高组织领导水平,坚持虚心学习,在实践中接受考验,提高谋全局、干大事的能力。积极完成各项任务,认真处理各种事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经受起各种考验;要树立踏实稳重的形象。切忌急于求成,急功近利。要一步一个脚印,坚持一个时期一个重点,一个方面一个典型,一项工作一项工作抓起,一个环节一个环节做起,既要循序渐进、突出重点,又不能错失机遇、裹脚不前。要懂得白彦教授所讲的“骏马能历险,力田不如牛,坚车能载道,渡河不如舟”的道理,戒骄戒躁,永不满足。
学习的目的在于应用。通过北大学习,不仅使我增加了知识储备,明确了努力方向,更让我认清了自身差距,深入思考了使命责任。我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用心学习、细心思考、热心工作,用行动来回报组织的培养,用业绩来答谢领导的信任,用不懈的努力来争取更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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