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本文共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对外承包工程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发布有关国家和地区安全状况的评估结果,及时提供预警信息,指导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做好安全风险防范。
第十二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不得进行商业贿赂。
第十三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四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将工程项目分包的,应当与分包单位订立专门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部分不得分包给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企业。
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并负责监督。
第十五条 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许可,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的,应当选择依法取得许可并合法经营的中介机构,不得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
第十六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法与其招用的外派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外派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和支付报酬,履行用人单位义务。
第十七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保护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根据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案,落实所需经费。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安全状况,有针对性地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增强外派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八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九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存缴备用金。
前款规定的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下列费用:
(一)外派人员的报酬;
(二)因发生突发事件,外派人员回国或者接受其他紧急救助所需费用;
(三)依法应当对外派人员的损失进行赔偿所需费用。
第二十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接受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在突发事件防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外派人员保护等方面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预防和处置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突发事件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对外承包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统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对外承包工程信息收集、通报制度,向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无偿提供信息服务。
有关部门应当在货物通关、人员出入境等方面,依法为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对工程建设类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的;
(二)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保护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或者未根据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案并落实所需经费的;
(三)未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的;
(四)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的。
第二十六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对工程建设类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或者进行商业贿赂的;
(二)未与分包单位订立专门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或者未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
(三)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将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部分分包给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企业的;
(四)未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的。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照前款规定的数额对分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未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的;
(二)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立即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未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的。
第二十八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存缴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未取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许可,擅自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承包工程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外承包工程涉及的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人员出入境、海关以及税收、外汇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以投标、议标方式参与报价金额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规定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的,其银行保函的出具等事项,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承包特定工程项目,或者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的特定国家或者地区承包工程项目的,应当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中国内地的单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承包工程项目,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中国政府对外援建的工程项目的实施及其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篇2: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提高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和水平。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促进对外承包工程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服务体系和风险保障机制。
第四条 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
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遵守工程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信守合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有关对外承包工程的协会、商会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公平竞争和成员利益。
篇3: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第七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第八条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
(二)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
(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
(四)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第九条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称中央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受理申请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的情况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篇4:对外承包工程合同
申请贷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承包 国(地区) 工程项目所需人民币周转资金,经乙方审查,同意在建设银行总行 号文件核定的贷款指标范围内发放贷款。双方除遵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中央级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贷款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的规定外,协商同意下列各项内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同意根据批准的贷款申请书,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 元。
第二条 乙方凭甲方提送的详细用款计划和具体用途清单,作为付款时的审核依据,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 乙方提供的贷款,期限 年 个月。甲方保证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还清全部本息。并附分次还款具体计划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略)。
第四条 贷款利息在合同规定还款期内,按年息的 % 计算。超过还款期限,逾期部分加收20%利息;贷款被挪作其他用途的,挪用部分加收 50% 利息。贷款利息每季计收一次。
第五条 乙方提供贷款的项目,如果甲方中止对外施工合同,应即通知乙方并还清贷款本息。
第六条 甲方应按期归还贷款。到期不能如数归还时,应由甲方的担保单位负责从 (单位) 资金中清偿。
第七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和甲方担保单位三方签章后生效,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后失效。合同一式三份,上述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名称: (公章)
负 责 人 (签章)
地 址
开户银行及账号
甲方的担保单位名称 (公章)
负 责 人 (签章)
地 址
开户银行及账号
乙方单位名称:(公章)
负 责 人 (签章)
地 址
年 月 日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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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我国对外承包工程融资模式的完善策略论文
一、对外承包工程融资模式的选择
(一)BOT模式
BOT模式是指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人企业(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私人企业来承担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BOT项目具有有限追索的特性,BOT项目的债务不计入项目公司股东的资产负债表,这样项目公司股东可以为更多项目筹集建设资金,所以受到了股本投标人的欢迎而被广泛应用。例如中国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对BOT模式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积极的推进了越南任泽桥、印尼收费路、越南河内机场高速公路等项目的建设。
(二)EPC模式
EPC模式是指业主委托公司,在合同的约定下承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以及运行等阶段,一般来说企业在总价合同的规定下,主要负责所承包工程的质量、费用以及安全。
一般来说 EPC融资模式可以有以下优势:可以明确施工项目的责任主体、可以克服施工设计采购相互脱节的矛盾、重视设计在施工项目中的作用等。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在2015年的新签合同总额中,采用EPC模式的总额占了63%,2014年和2013年都有上涨的趋势。
(三)PPP模式
PPP融资模式是指政府部门与民营企业相互合作的模式,是公共联合供给方式之一,它的实质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项目的需求,首先由政府部门或者是公共部门提出具体建设某项项目的建议,然后通过竞标或者是招标的方式来选择私营资本进行合作,私营资本主要负责项目的设计、建设、生产、营运和维修等工作,最后私营资本从公共部门获取相应的收益作为回报。
其中采用PPP融资模式的特点有以下几个即:私营资本参与到项目的建设中去、可以更好的体现国家的扶持政策、以融资项目为主体。当然对外承包工程融资模式选用PPP模式也会有一些风险的,例如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以及信用风险等。
二、对外承包工程融资模式的困难
(一)缺乏统一的融资筹划
从实际情况来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还是围绕着自身承接的工程项目展开的,当接到一个工程订单的时候,就在施工的当地临时注册一个公司,通过这个公司来进行融资筹资的活动,当工程竣工后,就将该公司注销。虽然这样的方法具有灵活性较强的优点,但是不能够形成长期的成长机制,也就不能高效的获得融资资金,可以说我国大部分对外承包工程公司都缺乏对货币种类、融资渠道、融资成本、融资期限结构等方面的精细化管理,缺乏对融资风险的`正确性的认识,有的时候会由于利率变化给工程业务带来十分大的经济损失。
(二)企业自身缺陷较多,抵抗风险能力较差
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在“走出去”的经济背景下,可以获得比较多的国家政策优势,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会向一些“走出去”的企业倾斜,并且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也可以得到更多的资金支持,在某些市场的特定领域中国企业占比也较高,如阿尔及利亚的住房建设、埃塞俄比亚和乌干达的公路领域等,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存在困难。但是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自身也存在着比较多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上:第一拥有的核心技术方面较弱,特别是在知识产权方面;第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较差,在欧美发达国家,中国企业面临的主要政治风险是投资项目的安全审查,如希腊新政府曾宣布停止中远集团对其港口的私有化收购;第三对外承包工程采用的PPP融资模式与国际标准差距很大。同时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中还存在着管理模式落后等缺陷,直接影响到了对外承包企业融资困难。
(三)缺乏相应的保护政策
我国对外承包工程融资模式当中PPP融资模式可以说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待于完善,尤其是像我国这样发展中的国家来说,采用PPP融资模式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对国有经济和私人经济可以参与到什么样的程度、责任以及纠纷该如何解决、项目融资的政府承担的风险有哪些等问题并没有进行严格的规定,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PPP融资模式最大的优势在于可以共担风险、分配资源、共享收益,但是如果国家的相关法律没有明确的指出PPP融资模式的责任问题,这样就会降低PPP融资模式的效用,一旦发生经济风险就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财务风险。
三、完善对外承包工程融资模式的策略
(一)提高项目融资风险的能力
提高项目融资风险能力是完善对外承包工程融资模式的主要方法之一,可以从以下方面出发提高项目融资风险的能力:
1、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以及选择科学的项目。从实际情况来看国际市场融资项目逐渐变得复杂,因此也对项目准备与选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对外承包工程融资模式的过程中,企业要加强对防范项目融资风险的能力,对项目实施前做好详细的经贸实践准备。
2、积极的拓宽融资渠道。要以创新的思维,提高与金融机构的互动和沟通,要充分利用不同的金融产品优势,对各种金融产品的优势进行最优的组合,减少对外承包工程融资成本,更好的控制财务支出的风险,为对外承包工程融资提供良好的融资条件。
3、提高管理项目运营的能力。运营管理对于对外承包工程融资模式是十分重要的,也是项目获得回报和收益的基础条件之一,因此项目运营公司要聘请一些专业的管理人员参与,对项目的设计、建设和验收情况要有及时的了解,为了保证在整个项目建设工程中坚持运营管理理念,要根据运营管理的流程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
4、虚心的学习先进的经验。一些发达的国家在实施对外承包工程融资模式的经验比较多,也拥有比较多的专业性的人才,同时对这种融资方式的法律法规也比较了解,因此国内的企业要虚心的学习国外对外承包工程融资模式的先进经验,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融资计划,例如可以学习巴基斯坦220KV输电线路项目融资的先进经验,该项目是出口卖方信贷承包境外工程的实例之一。
(二)加强技术产权和保护知识产权
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要注重对融资专业人才的培养,要使其达到国际水平,在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中并不是不具备技术创新的能力,而是缺乏技术创新的先进意识,国内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随着我国加入WTO后也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因此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为了提高其自身的融资能力就应该主动的申请创新技术的产权,做好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三)为对外融资模式提供良好的环境
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外承包工程融资采用PPP融资模式缺乏相应的法律保证,因此我们要努力为对外承包工程融资模式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1.合理分配风险,政府要明确自身在其中的角色,进一步确认项目的归属权,提出解决纠纷的途径,不断完善对外承包工程模式监管体系等。
2、政策保障。我国政府要适合本国的投资保险制度,在政府部门的主导下,对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等进行捆绑输出,进一步降低财务风险发生的机率,提高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竞争力。
3、组织保障。我国政府应该为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信息沟通平台,对其融资进行正确的指引,促进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之间的合作。
四、总结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发展良好的经济背景下,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要抓住这个机遇,要积极的寻找出适合自身发展的融资模式,要正确的认识到现阶段融资模式中的不足之处,要积极的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完善对位承包工程的融资模式,这样才能够为利用融投资带动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奠定好坚实的基础,进一步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孟韬,张黎明,董大海,众筹的发展及其商业模式研究[J].管理现代化.2014(02)
[2]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课题组,李思敏.金融与科技融合模式:国际经验借鉴[Jl.南方金融.2015(03)
[3]郑海超,齐子豪,伍晶,王涛,万能,产品众筹项目融资绩效的影响因素研究:ELM理论视角[Jl,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5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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