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不当得利民事起诉状,本文共7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民事不当得利起诉状常用
原告:
住所地:
负责人:
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
住所地: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被告继续履行双方于4月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向被告支付至今欠付的工程进度款211.2万元(按照应当支付至80%的进度款计算),以及相应的逾期支付利息;
2、被告返还原告的合同履约金及押金共计8万元;
3、被告及时组织相关各方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结算,并
按验收和决算结果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剩余工程款;
4、被告支付原告向钢材供货商代为垫付的钢材款违约金共计336996元,该数额按照钢材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三的比例计算;
以上四项费用总计为2528996元,应由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原被告双方于204月1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原告承建被告位于 的主体建造工程。合同价款暂定为: 万元人民币(合同单价计算标准为600元/平米)。
在涉案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原告严格按照合同进行施工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但被告在原告一次次催收工程进度款的情况下一再违约,至今仅支付了原告总计256万元工程款。依据双方合同之约定,就目前涉案工程外墙已经全部粉刷并铺贴墙砖的现状,被告应当支付原告80%的进度款。且工程主体验收已完成,依据合同,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合同履约金和押金8万元。
第二、被告迟迟不能够组织相关各方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决算,原告认为目前工程已经完全符合竣工验收的条件。被告该行为的目的正是为了恶意拖欠工程款。
第三、鉴于被告严重拖欠工程款导致原告不能够按时向钢材供货商支付561660元的钢材款,导致该款项拖延长达8个月之久。按照三方于年5月20日签订的《担保合同》之规定,被告应当支付
全部的钢材货款并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比例支付滞纳金,总计336996元。
第四、基于共同被告 与原告达成的《协议》,对于被告未能支付的工程款,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以及合同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诉讼。恳请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原告:
年 月 日
篇2:民事不当得利起诉状
原告:林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汉族,地址:广东省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联系电话:XXXX。
被告:张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汉族,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联系电话:XXXX。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返还借款XXX元及利息XXX元(暂计至起诉日);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X月X日被告向原告借钱,原告遂到银行提出XX元现金,在XX地方将现金XX元交予被告,被告写了借条。因约定的借款期已过,被告没有按时还款,经多次与被告协商还款事宜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准予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X年X月X日
篇3:民事不当得利起诉状
原告:XXX,男,1962年2月19日生,汉族,住XXX
委托代理人:XX,女,住XX,联系电话XX;
被告:XX,男,证件号码:XX,地址:XX
被告:XX有限公司
地址:XX
法人代表:XX
诉讼请求:
1、判令一被告返还不当得利6386.82元,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2、判令被告们支付原告因此纠纷产生的一切损失,包含并不限于诉讼费、交通费、律师费等。
事实和理由:
1月31日第一被告XX与原告XX签订《个人借贷记相关服务协议》。原告向第一被告借款28750元,借款利息为21.06%,借款时间为201月31日至2月25日,并可按实际使用时间支付到期为止的`本息。
年8月6日原告致电第二被告提前还款,终止借贷关系,然而,被告实际支付本金加利息总共达到38356.82元,不满6个月利息竟然高达9606.82元,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3220元)6386.82元;另,第一被告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第二被告作为专业的咨询机构对于上述事情竟然明知而故为之,明显偏向于第一被
告,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有恶意串通的嫌疑。故原告要求第一被告按照法律规定退还不当得利6386.82元,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被告们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特依法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2013年11月7日
篇4:不当得利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被告: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合计人民币壹佰陆拾捌万元整(168万), 以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占有期间的利息。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13年1月9日被告在原告的销售代理公司即:XXX企业策划有限公司XXX分公司销售总监XXX手里认购了一套别墅,房号为2号楼101室,于同年1月29日前分两次(金额为100万,97万元)付清了所有购房款项;后被告缺钱周转,与XXX商定:XXX以365万的价格回购该套房屋,并先支付了5万元定金,后面的尾款XXX分四次(金额为50万、50万、100万元、160万)支付给被告,被告不当得利168万元整。2013年10月29日,XXX涉嫌合同诈骗被X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查明:XXX用于回购该套房屋的.款项来源全部系其犯罪所得,且因XXX诈骗,原告共向受害人垫付了肆仟余万元。事发后,原告曾多次并发律师函向被告催讨该笔不当得利款项,但被告至今无返还之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被告行为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XXXX年XX月XX日
篇5:民事个人不当得利起诉状
原告名称:乌鲁木齐万瑞科技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泰河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郭文勇 职务:总经理 电话:18997926869 被告名称:乌苏市人民医院
所在地址:新疆乌苏市健康路79号
法定代表人:马金龙 职务:院长 电话:0992-8531387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壹佰零玖万陆仟伍佰肆拾肆元贰角(1096544.2元)
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利息:壹拾壹万贰仟肆佰贰拾柒元肆角(112427.4元)。(自.1.31—20xx.5.31欠款期间的1-3年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3:要求被告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律师费用:陆万肆仟叁佰柒拾玖元肆角叁分。(64379.43元)
4: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10月23日与被告签订了医疗设备购销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为了缓解被告当时的'资金困难,同时也为了实现长期经济效益的更大化,原告以25万元价格预售给被告一套价值约55万元的医疗设备(英国佳乐等离子内窥镜系统)。做为对原告的补偿,双方在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被告同意将本单位划定范围的医用耗材年
使用总量(约500万)的60%委托由原告独家经营和供应,并且未经原告同意,不得从第三方进货,合同约定时间为三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医疗设备(英国佳乐等离子内窥镜系统),并且按照被告的日常定货需求连续地不断向被告供应了医用耗材;但是合作期间被告却没有正常履行合同,不但没有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货款,而且实际提供给原告的耗材量与合同约定的年使用总量的60%更是相距甚远。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并催要货款,被告仅间歇性地支付了少部分货款;合同执行到一年零三个月的时候,被告未与原告协商,又从第三方进货,并擅自终止了合同。由此,被告的行为根本违约在先,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同权益,并且给原告的资金周转造成了很大影响和损失。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壹佰零玖万陆仟伍佰肆拾肆元贰角(1096544.2元),支付原告货款利息:壹拾壹万贰仟肆佰贰拾柒元肆角(112427.4元),支付原告律师费用:陆万肆仟叁佰柒拾玖元肆角叁分(64379.43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此致
乌苏市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 1 份
起诉人:乌鲁木齐万瑞科技有限公司
20xx-6-4
篇6:民事个人不当得利起诉状
原告:名称:武汉市华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马房山区路狮路1号
法定代表人:提莫 职务:武汉市华润物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联系电话:1877102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登记核准号:420106000168622
经营范围和方式:物业管理专项业务,专托化管理
开户银行:湖北省武汉市工商银行马房山区支行
账号:6224 7554 4257 2525
被告:张三,女,出生于1990年1月1日,汉族
籍贯:湖北省武汉市马房山
工作单位:湖北省武汉市马房山好多多超市
住址:湖北省武汉市马房山区雄楚大道3号华润花园A幢202室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缴纳2月1号至20xx年12月31号物业管理费1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滞纳金,2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0.年2月起,被告张三于2月1日起,成为由武汉市华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华润花园A幢202室的户主。原被告双方于当日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张三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但 2010.年2月起,被告张三于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至今,原告武汉市华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于1月4日、20xx年1月日、1月4日多次,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催促被告张三缴纳物业管理费,被告均不予理睬,未尽到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新建住宅管理办法》十四条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马房山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武汉市华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9月15日
篇7:不当得利起诉状
原告人:四川XX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温江区海峡两岸科技园
法人代表:,系四川
电话:028-82131,18980
被告人1:,男,汉族,35岁,身份证号511318,身份证住址:四川7组40号,本人系原四川易部经理,联系电话:13672114;
被告人2:彭,女,汉族,36岁,身份证号5224,身份证住址:成都市温号1-14-3,本人系原四川易部会计, 联系电话:136949;
被告人3:黄,女,汉族,25岁,身份证号51328,身份证住址:四川仁寿号,本人系原四川四川XX厨房设备纳,联系电话:1878045。
案由:追索财务账目,赔偿损失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尽快交接财务账目,交代不明资金去向。
2、责令被告退回不明去向资金22.95万元。
3、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 诉讼事实和理由:
20xx年8月1日至2015年6月12月期间,原财务部相关人等以四川XX及四川XX温江分公司员工福利生活费开支为由向本公司行政部行政部经理私人储蓄卡支付款项332,500元(大写:叁拾叁万贰仟伍佰元整)。该私人储蓄卡自20xx年8月15日至2015年8月14日交由出纳员黄保管,并由黄把钱全部取现开支并做帐,但相关开支帐目至今未做移交。
根据我公司行政部统计结果:20xx月11月至2015年6月实际支付的生活费开支为69,576.00元,其中还有8381.30元未支付;根据已有的数据显示,20xx年8至10月的生活费最多每月开支11000元,共计33000元,故公司20xx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生活费实际开支在103,000元以内。初步查明财务部相关人等以生活费为由划支款项中的229,500元(大写:贰拾贰万玖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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