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孙男玉。其夫为灵寿县民所杀。男玉追执仇人。欲自杀之。其弟劝阻。男玉泣曰。妇人以夫为天。当亲自复雪。奈何假手于人。遂以杖殴杀之。有司论死。北魏主诏曰。男玉重节轻身。以义犯法。缘情定罪。理在可原。其特恕之。
男玉于夫仇。誓不共戴。亲自复雪。不肯假手于人。以义犯法。虽死无恨。岂望君之特赦哉。若稍存希冀。便失杀仇本意。且开徼幸尝试之门。吾恐魏主亦不恕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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