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王氏婢蓝姐。从其主寄居清泥寺。主宴客。中夕席散。夫妇皆醉。盗入。缚诸子及众婢。婢呼曰。司钥者蓝姐也。蓝姐应曰。然。毋惊我主。乃可。盗许之。蓝姐尽以钥付盗。秉席间巨烛。指引之。金银器饰。尽数取去。主人醒。翌晨诉诸县。蓝姐密告曰。易捕也。群盗皆衣白。妾秉烛时。尽以烛泪污其背为识。如其言。果各就获。
蓝姐忠且智矣。设其当时不承认司钥。非特危及其主。且危及诸子。危及众婢。抑且危及己身。以毋惊主为要求。而秉烛引盗。尽取金银器饰。贼方以为助之也。孰知已暗作标识禽之矣。翌晨云乎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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