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戍卒妻郭氏。有殊色。千夫长李悦之。时至其家。戍卒怒。欲杀李。李逃诉县。论戍卒死罪。郭日馈狱中。狱吏亦悦之。遇戍卒甚厚。嘱戍卒以妻与之。当力保其子女。戍卒喜。以告郭。郭曰。我旣以色误君。尚忍二事乎。归鬻子女。得三十缗。与戍卒。绐以他往作佣。自投水死。见者以白县。乃释戍卒。戍卒感其义。不再娶。
尤物、即祸水也。非闺房福也。一见于卖饼之妇。再见于戍卒之妻。乃不谓贫贱家妇人之义不可夺如是也。贫者若此。富者当如何。贱者若此。贵者当如何。虽然。天盖以贫贱显其妇之节义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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