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严日权妻郑鼎。母家富而严贫。未尝以贫告父母。父母畀之财。则曰。郑氏固有家法。何以女贫多畀财乎。终不受。父卒。母遗之帛曰。斯若翁丧帛也。今不成服矣。以遗汝。泣曰。父死不忍视其书。以手泽存也。丧帛之存。比书为甚。何忍受之。母密纳诸其笥。归而知之。于次年省母时。复还母。后家愈贫。不受兄弟一钱。
不以夫家贫告父母。已鲜矣。乃父母知之。而故自修饬。不露其贫。尤鲜。父母与之。而申明成法。不受其财。则更鲜。至区区一丧帛。且不肯受。密置其笥。则复还之。愈足征其一介之不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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