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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保密规定的整改报告

时间:2022-05-19 20:28:27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违反保密规定的整改报告(共17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违反保密规定的整改报告

篇1:保密整改报告

省国家保密局:

今年贵局保密检查给我局下发反馈意见后,局党委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用心整改。

先后邀请市保密局的领导对全体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保密教育,并对保密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完善整改方案;汤才顺局长亲自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会议上进行部署,明确工作要求:

在市保密局指导下,指定专业人员对局机关办公电脑和网络进行彻底的清理,全面消除泄密隐患。

现将整改落实状况汇报如下:

一、完善保密组织体系

调整充实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涉密重点处室分管领导和负责人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并明确各自工作范围和职责。建立了“涉密岗位→处室领导→局办公室专人审核→局领导把关”的双层保密管理工作体系,严格岗位工作的程序化管理,将定密、保密、检查等工作与日常业务工作有机结合。

二、健全管理制度保障体系

结合我局实际,对原有的保密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对缺项部分重新制定,以健全完善保密管理制度。制定了包括《保密工作领导职责制》、《镇江市民政局机关工作人员保守国家秘密规定》、《镇江市民政局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镇江市民政局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管理制度》、《镇江市民政局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镇江市民政局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规定》、《镇江市民政局涉外工作保密管理制度》、《镇江市民政局宣传报道保密工作规定》、《涉密文件管理制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文件资料的传阅、使用、保存、销毁工作制度》等在内的保密工作制度和规定,以及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和保密宣传、培训、教育制度,进一步严格规范日常保密工作,使保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确保保密制度落到实处。

三、彻底清理涉密载体

组织专业人员对局机关现有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办公自动化设备及其存储处理涉密电子文档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确保不遗漏一台机器,并建立日常保密工作台帐。

1、立即将办公网络与互联网断开,并抽调懂技术的人员对机关所有台式机、笔记本电脑的涉密状况和感染木马状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和登记,并根据工作需要分两批对部分计算机开通网络连接。<

2、对存在问题的计算机,按保密要求进行清理和删除,并升级为涉密计算机用于涉密岗位,严格遵守与其他网络物理隔离的规定。

3、明确涉密机数量,在我局现有涉密计算机的基础上,为保密重点处室配备涉密机和保密u盘,根据目前工作状况,我局涉密计算机数量增加到6台。并加大经费投入,在以后工作中根据需要逐步增加。

4、对移动存储介质、办公自动化设备进行清理。对涉密、办公、信息传递等不一样用途的移动存储介质进行严格区分、登记,建立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台帐,加强动态管理。对报废机硬盘及介质按保密规定存放,待日后销毁。并将局办公网络oa系统与互联网断开,结合明年机关搬入新行政中心大楼,着手对办公自动化设备进行重新布局。

四、加强硬件基础设施建设

为了切实将保密工作落在实处,结合这次检查发现的问题,我局决定逐步加大对保密工作建设的投入,计划对局网络进行重新构建,统筹安排,综合思考,以适应保密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两个需要。

根据今后工作需要逐步增加涉密计算机配备数量,进一步加大保密宣传、教育、培训等经费投入,逐步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和潜质,以提升我局保密工作整体水平。

总之,我局将以这次保密检查和整改为契机,充分吸取工作教训,透过进一步建立健全保密工作规章制度,严格规范工作人员保密行为,不断强化工作人员保密意识,发奋提高保密工作软硬件保障水平,切实将保密工作落实到各项民政工作的实际中去。

篇2:

保密工作整改报告

县保密局:

8月12日县保密局对我局保密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我局存在以下问题:1。保密承诺书部分人员未签订;2。处理办公材料的内部计算机上网;3。存在移动存储介质在涉密与非涉密机之间交叉使用三个方面的问题。我局及时召开了有关人员会议,通报了县保密局对我办保密工作检查的状况,进行了对照检查,分析了计算机信息系统薄弱环节对我局造成的后果,查找了存在问题的原因,研究制订整改措施,现将保密工作整改状况汇报如下:

一、利用学习的时机,专门学习了《建设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切实加强保密观念,增加保密意识,保证保密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组织专人分别与机关全体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签订李《保密工作承诺书》,并将县保密局《关于开展保密承诺书签订工作的通知》发给大家,供大家学习,提高保密工作的认识。

三、将全局需打印材料统一由局办公室打印室统一打印,立即停止局办公室计算机上网,并严禁上网。

四、针对局城建档案室保密计算机存在移动存储介质在涉密与非涉密机之间交叉使用问题,专门组织档案馆、办公室全体人员学习保密工作有关知识,安排专人负责保密计算机的保密工作,做到涉及绝密资料的电脑,严禁上因特网。其它移动存储介质无论是单位配发,还是个人自购,都进行统一编号,标识密级,严格禁止安装涉密计算机,确保保密工作万无一失。

五、严明保密纪律,发现失密泄密事件,轻者批评教育,立即改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给予惩罚。

透过局保密领导小组组织的一系列活动,大家普遍认为:保密制度重在落实,国家利益重于泰山;加强保密教育,构筑思想防线;加强保密教育,刻不容缓,我局将按照县保密局的要求,逐条落实,整改到位。

20**年八月十三日

[保密整改报告]

篇2:保密整改通知书

x月x日,贵局对我局部分处室办公自动化设备试用管理及保密相关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了现场抽查,检查中发现我局存在以下问题:保密工作开展缺乏持续性,未能提供成立或调整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正式文件;网络、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未建立管理与试用台帐;互联网计算机存在处理内部资料文件的现象;办公内网计算机存在杀毒软件更新不及时现象。接到贵局下发的整改通知书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先后召开班子会和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会议,对保密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并组织专人按照省保密局下发的《检查目录》认真进行自查,制定整改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全面消除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隐患保密工作。现将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完善保密组织体系

进一步加强保密组织机构建设,加大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力度,调整、充实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机关保密工作的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人名】同志任组长,局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处(室)处长(主任)任组员,领带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人名】兼任,各处(室)处长(主任)为本处(室)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明确一名保密员,负责本处室(局)保密事项的登记、管理工作,将保密工作与日常业务工作有机结合。

二、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结合我局实际,对原有的保密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对缺项部分进行了重新制定,健全完善了保密管理制度。制定了包括《保密宣传教育制度》、《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管理制度》、《涉密文件信息资料保密管理制度》、《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计算机及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管理制度》、《保密监督检查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制度》、《保密工作责任考核与奖惩制度》等在内的保密工作制度和规定,进一步严格规范日常保密工作,使保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确保保密制度落到实处。

三、强化涉密文件信息资料保管

加强对机关党委、机要室、财务室、值班室、机房、档案室、文印室、事故处等重点部位涉密文档、图件等涉密材料产生、复制、贮存、携带、传阅、借阅、销毁等各个环节的审核把关,实时跟踪每一件涉密件的流程。严格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登记帐簿登记管理,做到专人专室专柜妥善保管,定期检查核对,确保帐物相符。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及物品保密管理实行分管领导和保密干部负责制,在使用、传递、借阅、销毁、清退、保管等方面负有直接责任。未经上级批准,不准擅自复制。加大对涉密文件清退和销毁管理力度,建立销毁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审批制度,涉密文件信息资料使用完毕后,除需存档外,及时送交保密部门制定的承销单位销毁。

四、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

组织专人对局机关现有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办公自动化设备及其存储处理涉密电子文档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确保不遗漏一台机器。对存在问题的计算机,按保密要求进行了清理和删除,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中内部资料文件全部移入办公内网,并对办公内网计算机的杀毒软件及时进行了更新升级保密工作整改自查报告范文篇工作报告。对移动存储介质进行了清理,对涉密、办公、信息传递等不同用途的移动存储介质进行严格区分、登记,建立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台帐,加强动态管理

对办公自动化设备进行了全面检查,确保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不与国际互联网、其他非涉密公共信息系统和普通电话线连接。

五、加强硬件基础设施建设

为了切实将保密工作落在实处,结合这次检查发现的问题,我局决定逐步加大对保密工作建设的投入,加强保密安全设施建设,对要害部位加装报警器、配备文件碎纸机、铁门、铁窗等安全防护设备,提高保密安全管理水平。对全局网络进行重新构建,统筹安排,综合考虑,以适应保密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两个需要。进一步加大保密宣传、教育、培训等经费投入,逐步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和能力,提升我局保密工作整体水平。

我局将以这次保密检查和整改为契机,充分认清做好保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建立健全保密工作规章制度,严格规范工作人员保密行为,不断强化工作人员保密意识,努力提高保密工作软硬件保障水平,切实将保密工作落实到各项工作的实际中去。

篇3:保密自查自评整改报告

保密自查自评整改报告

根据《关于开展保密自查自评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集中开展了自查自评保密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自评基本情况

对照《工作规则》及《保密自查自评标准》的具体要求,根据办公室、办公室等文件精神,对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保密制度建设情况、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等情况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评,主要采取 自评与 综合评估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取得了一些实实在在的成效。

(一) 高度重视,强化责任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组织研究保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认真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泄密案件查处等工作,为保密工作的全面落实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人部署分管业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确定办公室负责同志为机关兼职保密员,狠抓各项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制的落实,杜绝重大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二) 健全制度,落实任务

一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公司保密工作制度、形成以制度管人、管事,进一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办公室和有关部室负责人具体实施,严格执行“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二是对往年的档案和内参等涉密文件及时收归档案室管理,保证秘密文件不外泄。三是加强对档案室和办公室的管理。严格规定了档案管理人员如有泄密、失密事件,对档案人员予以调离并追究相关责任,查询档案做到登记并签名,有关档案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查询。四是规范处理文件,有关文件按规定及时进行销毁,保证不留完整文件纸张。五是对上级下发的“秘密”文件进行登记发放,并责令归档保存。

(三) 明确重点,加强管理

财务部、档案室是保密重点部门和部位,我们按照有关规定对保密要害部位采取人防、物防、技防等防护措施,加强管理确保不出现泄密问题。在档案室管理上,我们制定了档案工作人员保密职责,秘密文件、内部资料的传递、回收、注销都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办理。在财务管理上,我们对于财务资料建立财务档案,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审查存放,除了财务人员、档案管理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的查阅,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查阅,必须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

(四) 加强教育,增强意识

注重抓好保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年度保密宣传教育工作作出安排并组织落实,及时传达学习上级保密工作指示、文件和法规制度;组织各部门涉密人员保密知识技能培训,按要求参加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进一步掌握保密知识,提高保密技能,促进本公司保密工作扎实开展,并取得实效。 (五) 强化整改,注重实效

根据保密工作要求,针对保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进行梳理,并抓好整改。将保密工作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 和 。利用各种会议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职工的保密宣传教育,促使广大干部职工自觉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维护大局利益,维护社会稳定。迄今为止,全公司上下无一失、泄密事件发生。

二、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通过自查,我们发现存在一些问题,各 的保密意识、责任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计算机和网络防护能力有待提高、日常监管有待加强等。

整改措施:从源头上防止涉密泄密事件的发生。加强制度的建设和要害部位和部门进出人员的审查和控制。在完善涉密计算机使用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狠抓各基规章制度的贯彻和落实。

[保密自查自评整改报告]

篇4:保密办公规定

保密办公规定

保密办公规定

a涉密人员保密管理规定

一、涉密人员应遵守10条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六)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秘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九)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

(十)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二、严格遵守“密来密往”原则,严禁明密混用和复制密码电报。

三、涉及秘密内容的会议、活动及涉外的重大活动、项目,应当制定严格的保密规定和防范措施;

四、涉密的电子设备、通信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五、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等物品应存放在专用铁皮柜或保险柜内。并按规定及时清退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

六、发生泄密事件时,涉密人员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立即向保密工作部门和上级机关报告。凡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下落不明的,自发现之日起,绝密级10日内,机密、秘密60日内查无下落的,应当按泄密事件处理和报告.

b科室微机保密管理规定

一,各科室微机由科室负责人指定专人专管。

二、专管人员应本着对单位负责的态度严格管理,做好保密工作。

三、严格执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与工作无关的严禁使用。严禁将密码告知无关人员。

四、下班时间专管人员应负责锁机。

五、专管人员对本科室电脑资料妥善保管,未经科室负责人许可,严禁将本单位软件资料打印或拷贝给外单位人员,重要资料必须征得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否则追究保管人责任。

c保密宣传教育规定

一、制订、执行保密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每年对保密普法工作进行布置、检查、总结。

二、每年以创办保密知识宣传栏、开展保密知识竞赛、举办保密讲座、组织观看保密教育录相等形式,提高全体职工的保密安全意识。

三、经常性组织职工学习《保密法》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管理,依法治密。

四、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保密安全教育培训,重点对涉密人员加强教育培训,增强整体保密管理素质。

『 1 』『 2 』『 3 』『 4 』

五、各单位每年应完成订阅《保密工作》杂志的学习任务,并组织保密人员撰写保密信息和工作经验文章。

六、各单位应与重点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对重点涉密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考核,对流动进行审批。

d计算机保密管理规定

一、各科室微机由科室负责人指定专人专管。

二、专管人员应本着对单位负责的态度严格管理。

三、严格执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凡与工作无关的严禁使用。严禁将密码告知无关人员。

四、下班时间专管人员应负责锁机。

五、专管人员对本科室电脑资料妥善保管,未经科室负责人许可,严禁将本单位软件资料打印或拷贝给外单位人员,重要资料必须征得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否则追究保管人责任。

六、加强计算机系统保密管理。采取身份认证、存储传输加密、审计跟踪、防电磁泄漏发射、查毒杀毒、对涉密机和非涉密机予以明确区分等措施加强保密防范。

七、人事任免及处分专用计算机、财务、审计专用计算机两台、文件打印专用计算机、工程交通战备密级资料专用计算机必须与局域网完全脱离,并不准上因特网以防泄密。

e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管理规定

一、一般秘密内容,如发传真,应当加密传发。

二、复印秘密文件、资料,要按规定履行批准手续,认真进行登记,并严格按批准的复制数量和发放范围办理。

三、传真机、复印机落实专人保管,并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防止泄密。

四、加强对各种秘密数据载体的传真、复印管理,对复印、传真废纸立即进行碎纸或烧毁处理,防止发生泄密。

五、不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各种有线、无线通信工具和计算机网络中传输秘密信息。

六、拍发密码电报,其内容应限于党和国家的重要秘密事项,或不宜用其他方式传递的事项,并在办文中,坚持“明来明复,密来密复”。

七、未经主管领导批准和因特定的工作需要,不能使用本单位的通信工具擅自与境外的机构人员联络。

八、属于秘书工作人员管理和操作的.信息传输,有责任提醒和督促领导同志做好保密工作。

f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

保密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关系到改革开放和公路建设的成败。根据中共中共《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与《保密法》精神,为进一步增强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落实保密责任,提高保密工作能力,促进保密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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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守则: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递秘密事项;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二、涉密人员对本单位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按规定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限定接触范围,并按规定作出密级和保密期限标志。

三、涉密人员应严格遵守“密来密往”的原则,严密明密混用和复制密码电报。

四、涉密人员在对外经济合作中提供资料,应遵守合理、合法、适度的原则,事先报其业务主管机关审批后报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五、涉密人员在公开的科学技术展览、新闻出版、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动中,不得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六、涉密人员对涉密的电子设备、通信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七、涉密人员应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存放在有保密性能的专用铁柜或保险柜内,并及时清退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八、涉密人员对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下落不明的,自发现之日起,绝密级10日内,机密、秘密级60日内查无下落的,应当按泄密事件处理。发生泄密事件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立即向保密工作部门和上级机关报告。

九、责任追究:涉密人员因失职或管理不善发生泄密事件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追究,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单位主管(签章): 涉密人员:(签章)

政治处:

组织人事岗位:

&

nbsp;秘书岗位:

文印岗位:

机要收发岗位:

1234

计算机岗位:

档案管理岗位:

工程设计岗位:

交通战备岗位:

财务审计岗位:

战备仓库岗位:

安全保卫岗位:

机材设计岗位:

民兵管理岗位:

二○○五年月

【1】【2】【3】【4】

篇5: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是指科学技术规划、计划、项目及成果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国家机关、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以及个人开展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科学技术保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又促进科学技术发展。

第五条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与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相结合,同步规划、部署、落实、检查、总结和考核,实行全程管理。

第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第七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完善科学技术保密防护措施,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加强科学技术保密检查。

第二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后可能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一)削弱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

(二)降低国家科学技术国际竞争力;

(三)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

(四)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密级应当根据泄露后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损害程度确定。

除泄露后会给国家安全和利益带来特别严重损害的外,科学技术原则上不确定为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学技术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一)国内外已经公开;

(二)难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知悉范围;

(三)无国际竞争力且不涉及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

(四)已经流传或者受自然条件制约的传统工艺。

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第十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第十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符合国家秘密定密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作出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向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省级机关,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作出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第十五条 机关、单位和个人产生需要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科学技术事项时,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依照下列途径进行定密:

(一)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机关、单位,根据定密权限自行定密;

(二)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机关、单位,向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上级机关、单位提请定密;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向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提请定密;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定密;

(三)个人完成的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科学技术成果,应当经过评价、检测并确定成熟、可靠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定密。

第十六条 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的技术或者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的产品涉及的科学技术事项需要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向批准准入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请定密。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在科学技术管理的以下环节,应当及时做好定密工作:

(一)编制科学技术规划;

(二)制定科学技术计划;

(三)科学技术项目立项;

(四)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与鉴定;

(五)科学技术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确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应当同时确定其名称、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和知悉范围。

第十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要点是指必须确保安全的核心事项或者信息,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不宜公开的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专项计划;

(二)涉密项目研制目标、路线和过程;

(三)敏感领域资源、物种、物品、数据和信息;

(四)关键技术诀窍、参数和工艺;

(五)科学技术成果涉密应用方向;

(六)其他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核心信息。

第二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

(一)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已经发生变化的;

(二)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会发生明显变化的。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具体保密期限届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自行解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提前解密:

(一)已经扩散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

(三)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提前解密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原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延长保密期限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应当进行备案: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当年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情况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其他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应当在确定、变更、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解决。

第四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

(二)指导和管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

(三)按规定审查涉外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

(四)检查全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协助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案件;

(五)组织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表彰全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负责国家科学技术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管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

(二)指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

(三)按规定审查涉外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

(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协助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案件;

(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表彰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 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本单位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

(二)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管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三)依法开展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管理涉密科学技术活动、项目及成果;

(四)确定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并加强对涉密人员的保密宣传、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

(五)加强计算机及信息系统、涉密载体和涉密会议活动保密管理,严格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六)发生资产重组、单位变更等影响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管理的事项时,及时向上级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制度;

(二)接受科学技术保密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

(三)产生涉密科学技术事项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按规定提请定密,并及时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

(四)参加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与涉外商务活动前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

(五)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参加学术交流等公开行为前按规定履行保密审查手续;

(六)发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正在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

(七)离岗离职时,与机关、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接受脱密期保密管理,严格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和个人在下列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中,不得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一)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动;

(二)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广播、电影、电视以及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和声像制品进行宣传、报道或者发表论文;

(三)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展览和展示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保密管理,存储、处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

(二)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三)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

(四)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

(五)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

(六)其他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经过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确需提供的,应当经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机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对外提供应当报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对外提供应当报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对外提供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机关、单位开展涉密科学技术活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明确保密纪律和要求,并加强以下方面保密管理:

(一)研究、制定涉密科学技术规划应当制定保密工作方案,签订保密责任书;

(二)组织实施涉密科学技术计划应当制定保密制度;

(三)举办涉密科学技术会议或者组织开展涉密科学技术展览、展示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管理措施,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

(四)涉密科学技术活动进行公开宣传报道前应当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十四条 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加强保密管理:

(一)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在指南发布、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立项批复、项目实施、结题验收、成果评价、转化应用及科学技术奖励各个环节应当建立保密制度;

(二)涉密科学技术项目下达单位与承担单位、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与参研人员之间应当签订保密责任书;

(三)涉密科学技术项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载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台账;

(四)涉密科学技术项目进行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宣传展示、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承担单位应当提前进行保密审查;

(五)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原则上不得聘用境外人员,确需聘用境外人员的,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报批。

第三十五条 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应当按以下要求加强保密管理:

(一)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在境内转让或者推广应用,应当报原定密机关、单位批准,并与受让方签订保密协议;

(二)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向境外出口,利用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在境外开办企业,在境内与外资、外企合作,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档案归档和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提供经费、人员和其他必要的保障条件。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第三十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保障涉密人员正当合法权益。对参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研制的科技人员,有关机关、单位不得因其成果不宜公开发表、交流、推广而影响其评奖、表彰和职称评定。

对确因保密原因不能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对论文的实际水平给予客观、公正评价。

第三十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不得申请普通专利或者保密专利;

(二)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批准可申请保密专利;

(三)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申请普通专利或者由保密专利转为普通专利的,应当先行办理解密手续。

第四十条 机关、单位对在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方面作出贡献、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对于违反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涉及国防科学技术的保密管理,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科学技术部和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颁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同时废止。

篇6:安全保密整改工作报告

安全保密整改工作报告

贵局于5月23日对我局保密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在保密工作整改通知书(乐密督〔〕22号)中提出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意见,我局已针对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和意见逐一进行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

我局领导十分重视保密工作,特别是5月23日检查出涉密计算机存在1条非涉密U盘使用记录和非涉密计算机存有2个密级文件后,当天下午,局党组书记、局长项昌林立即召开中层以上干部会议,要求局办公室和网络中心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保密法》和上级有关保密规定对涉密计算机、涉密U盘、涉密文件、非涉密计算机等全局各科室所有的计算机进行检查,切实做到有错必改,确保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因保密检查技术设备的限制,6月7日,我局邀请保密局技术人员再次到局相关科室进行检查,没有发现涉密隐患。6月8日,局主要领导在全体干部职工会议上进行了通报,并组织学习了《日常保密管理须知》,要求各科室负责人对保密工作必须包干负责,

二、强化措施,逐一整改

(一)关于涉密计算机存在1条非涉密U盘使用记录等问题的整改情况

6月7日,我局聘请了计算机高级技术人员对涉密计算机的C盘进行了多次格式化。对涉密计算机上的移动存储介质、办公自动化设备进行重新安装,设置了16位的密码。并对非涉密U盘按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密、办公、信息传递等不同用途的移动存储介质进行严格区分,加强动态管理,杜绝交叉使用。

(二)关于副局长办公室非涉密计算上密级文件问题的整改情况

5月23日下午,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对副局长办公室非涉密计算上的密级文件内容完全修改后进行删除,清空回收站,最后用清理软件进行再清理。随后,对全局所有的计算机都进行排查清理,均无发现密级文件。

三、强化责任,提高意识

针对我局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局党组领导认真学习6月25日市委副书记张亨利同志批示,及时做好整改,切实加强对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党组书记项昌林为局保密工作总负责人,党组成员杨浩锋为具体负责人,规定每月进行一次保密知识的学习和一次保密工作的内部检查,切实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保密意识,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杜绝发生泄密事件。

篇7:安全隐患整改规定

安全隐患整改规定

安全隐患整改规定

一、单位对存在的各项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二、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放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安全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安全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安全设施,切断设施电源的;

8、违章使用电气设施和其他机械、压力容器设施的;

9、违章进行电气安装的;

10、防盗、防爆、防抢设施和工作不到位的;

11、其它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以上条款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对不能当场整改的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安全主管部门和负责人,并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

安全隐患未消除前,当事部门要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如不能确保安全,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业、停工整改。

四、安全隐患整改完毕,隐患部门或者人员应将其整改情况和结果报送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和主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存档。

五、对安全隐患不予重视,迟迟不改或抵制不整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对造成重大事故和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篇8:违反学校规定检讨书

尊敬的老师:

您好!我知道自己不应该在班级里吃东西,违反了学校的卫生规定,很对不起,我这种行为不仅给班级环境造成了损害,还影响了其他同学学习,真是很对不起。

此时此刻,我内心是痛苦的,是纠结的,是无奈的,是挣扎的。我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深深地感到羞愧与懊恼。

如今,我已经犯了这样的错误,我决心狠狠改正错误:首先,我要罚扫一个礼拜的教室地面。其次,我要用清水、抹布好好清洗下桌子,确保桌子上不残留任何一点的.泡面味道。最后,我要向这位桌子的主人赵同学赔礼道歉。

最后,我恳请老师、同学们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以后一定改正,做一个爱卫生的好学生。

篇9:违反宿舍规定检讨书

尊敬的老师:

您好!

我怀着有些不安,有些羞愧的心情写这篇自我检讨,这次事情的发生主要在于我对学校规定和自我警惕意识不足所造成。

通过宿舍老师的教育,我深深的感觉到问题的严重性,在破坏了宿舍规定的同时,也对自己的安全造成了危险。

本来是想一起学习之后玩玩牌,后来由于时间太晚,又怕出去的时候老师责备偷偷的留宿了,虽然事情未向不好的方向发展,但如果此事被他人发现,必将对学校名誉及个人名誉造成非常不良的影响。

通过这件事情之后,我感到自己在处理问题上还不够成熟,关键时刻自我的把握能力以及判断是非的能力还有待加强。在此特检讨自己的行为。

我想,只要通过表面的错误挖掘出思想深层的缺陷并将其改正,无疑对今后的人生道路受益无穷,再次向老师承认我的错误,并希望您们能够原谅我的年轻,我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会凡事三思而行。

此致

敬礼!

检讨人:xx

20xx年x月x日

篇10:违反宿舍规定检讨书

亲爱的老师:

你好!

我在这个星期x私自借用同学校卡给朋友使用,将朋友引进学校留宿。事后经过消防夜宿查房查到了这个情况,给予我严重得处分。

我对于自身错误有了一个进一步的认识。总的来说,我的错误就在于这几点:1,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私自带同学给学校带来了不可控制的不安定因素。2,影响了其他同学休息。学校寝室宿舍原本是固定的同学居住生活,我私自带同学进入寝室留宿,会让其他同学相当不适应,会影响其他同学的睡眠与休息。3,不考虑后果。万一同学在寝室留宿期间发生什么事情,这个问题对于学校来说就猝不及防了。比如朋友万一突发xx病,或是在洗澡的时候不小心溺水昏迷,又或是晚上吃泡面的时候让被大块的牛肉粒卡住喉咙,这些都是难以预料的事情。

不管怎么说,学校不是我家开的,学校是公家的,我不能随便带人来学校寝室留宿。这就是我的错误本质了。可是现在错误已经发生了,我知道任凭自己再怎么样的悔恨与自责也是无济于事的。当前我应该认真看待错误,并且在今后有一个遵守纪律的良好的表现。

第一,今后我势必牢记这次错误的经验教训,坚决不带任何校外人员进入学校留宿。第二,就这次错误受到影响的寝室同学、督查老师、学校领导表示深深的歉意。第三,在今后认真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以良好的纪律表现来兑现此刻的检讨。

最后,我恳请领导相信我,请老师与同学们监督我,我一定要改正错误,绝不再犯。

此致

敬礼!

检讨人:xx

20xx年x月x日

篇11:违反学校规定检讨书

望君烟水阁”老师对我所提出的批评和质疑,我已经看到,在此我对“望君烟水阁”的批评和监督表示感谢,我也诚恳地接受各位老师、学友的批评和监督,我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经过仔细的分析后,我承认我从事学术研究和写作过程中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问题,大家的批评和监督也是给我敲一个警钟,大家的当头棒喝唤醒了我,也是给我一个警戒。

我严肃、认真地对待了“望君烟水阁”以及各位老师、学友的批评和监督,我以负责任的态度对待这件事,对此我进行了深刻的反省,在此我对自己违反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错误行为以及由此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特此向大家作公开的道歉和检讨。

这件事情上,我对我自己所犯的错误进行了深刻的反省和检讨,深刻认识到我的行为的性质和错误,我的错误行为让我蒙羞,让我的老师和学校的声誉受损,更辜负了父母从小对我的教导:踏踏实实做事、老老实实做人,作一个不求达、不求贵、不求富的一个对得起自己、对得起天地良心的人,我让所有关心和爱护我成长的人失望了,辜负了他们对我的期望和关怀。今天大家批评和监督把我从错误的悬崖边挽救了回来,让我真正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使我及时悬崖勒马,我非常感谢大家,感谢大家的良知和正气唤起了我的羞耻和良知,使我意识到我是有羞耻和良知的,羞耻和良知还没有泯灭,我发自内心的'诚挚地感谢大家的批评和监督,我也希望大家能给予我一个认识错误,改正错误的机会,并接受大家的监督。

古训“以史为镜,可以知得失”,“以人为镜,可以正己身”,大家的批评和监督,对我今后的发展和成长也是有益的,的确我犯了错误,但我迷途知返,我希望我自己的深刻反省。

能认真对待今后的做人和治学,引导我选择正确、严肃的道路,踏踏实实做事,老老实实做人,而不是投机取巧。的确,我多多少少受现在学术界不良风气的影响,在看到包括“望君烟水阔老师”在内的各位老师和学友的批评和监督,我还是勇敢地承认我的错误,我不是懦夫,也不是一个伪君子,今天我给“望君烟水阔老师”发了短信,也给他发了一封电子邮件,并郑重向中国经济学教育科研网以及“牧月”老师您寄发我的公开检讨信,公开表达我的反省、道歉和检讨,借此表明我认识错误和改正错误的决心和勇气,我希望以我的深刻反省和实际行动来我改正错误的决心,我没有在这条错误的道路一直错误下去。人这一辈子,难免不犯错误,我承认我是一个凡人,一个极其普通的人,我有这样那样的缺点,俗话说“从那儿跌倒,从那儿爬起来”,我希望从犯错误的地方,重新认识自己,反省自己,并以实际去改正自己所犯的错误。今天大家的批评、监督给了我一次反省自己,重新看待自己的机会,我从内心感谢大家,因为,在我犯错误的时候,能有这些富有正义和良知的良师益友的批评、监督甚至指摘,这些正直、富有正气的好心人敲一下警钟,拉一把,使我不再错误下去,使我能迷途知返,我内心充满感激。

昨天,我已经正式向我的导师和学院进行了检讨、反省,同时我在此借论坛向各位老师、同学以及“中国经济学教育科研网”的各位老师深深地道歉,我希望发自内心的反省和检讨能获得包括各位老师、我的导师、以及原作者等的谅解,也希望大家给我一个改正错误,重新做人的机会。这次错误会成为我一身的戒尺和教训,希望以此为诫,时刻警示、惕厉、鞭策自己,要堂堂正在做人,踏踏实实做事,我也希望从今以后包括各位老师都来监督我、帮助我,亡羊补牢尤为未晚,悬崖勒马、浪子回头是岸,我将以实际行动给大家交上一个满意的答卷!

篇12: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安全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监管部门)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铁路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铁路安全的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铁路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铁路监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

第七条 《条例》规定由铁路监管部门处罚的事项,一般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实施。对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跨区域的案件以及国家铁路局认为有必要的,由国家铁路局实施处罚。直接向国家铁路局举报、控告的案件由国家铁路局依法决定管辖机关。

铁路行政处罚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实施的,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管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国家铁路局指定管辖。

第八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铁路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铁路监管部门查处危害铁路安全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第十条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条例》第八条规定,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未依法进行招标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相应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尚未实质性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二)已实质性开展工程建设活动,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相应罚款:

(一)单项工程合同价款超出施工资质等级允许规模1倍以内的,或者选择超越1个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每一起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项工程合同价款超出施工资质等级允许规模1倍以上2倍以内的,或者选择超越2个及以上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每一起处7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单项工程合同价款超出施工资质等级允许规模2倍以上的,或者选择没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每一起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未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相应罚款:

(一)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相应罚款:

(一)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二)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相应罚款:

(一)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违规要求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建设工期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一)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组织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者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一)未对铁路运营安全造成影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二)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铁路建设单位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不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较重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铁路运输的安全检测、监控、防护设施设备,集装箱和集装化用具等运输器具、专用装卸机械、索具、篷布、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运输包装、货物装载加固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者未按规定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由国家铁路局依照《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缺陷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且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处缺陷产品货值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二十二条 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未依法根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设立标桩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处2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维护铁路封闭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或者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可以处以相应罚款:

(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铺设、架设各类管线、缆线、渡槽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违反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可以处以相应罚款:

(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较重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铁路运输企业未派员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九十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九十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维护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限高防护架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形处以相应罚款:

(一)未按规定维护的,处2万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设置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因未按规定设置或者维护,造成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和铁路线路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维护、管理防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架设、铺设铁路信号和通信线路、杆塔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防护要求,或者未对铁路信号和通信线路、杆塔进行维护和管理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铁路与道路交叉的无人看守道口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维护警示标志;有人看守道口未设置、维护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在铁路道口内发生故障或者装载物掉落,未立即将故障车辆或者掉落的装载物移至安全地点,或者未立即报告铁路道口看守人员的;在无人看守道口,未立即在道口两端采取措施拦停列车,并就近通知铁路车站或者公安机关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履带车辆等可能损坏铁路设施设备的车辆、物体通过铁路道口,未提前通知铁路道口管理单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未在铁路桥梁、隧道的两端,铁路信号、通信光(电)缆的埋设、铺设地点,电气化铁路接触网、自动闭塞供电线路和电力贯通线路等电力设施附近易发生危险的地点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易于识别的警示、保护标志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未对铁路线路、铁路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维护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铁路机车车辆的驾驶人员持过期或者失效驾驶证件执业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使用的运输工具、装载加固设备以及其他专用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时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或者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以及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货物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形处以相应罚款:

(一)托运货物、行李、包裹时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或者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情节较轻的,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一百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运输危险货物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铁路运输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未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设备以及防护用品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较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未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防止危险货物泄漏、爆炸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一百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铁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防止危险货物泄漏、爆炸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较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包装、装载、押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造成特殊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劫或者发生丢失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条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行政处罚、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铁路监管部门发现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但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或者通报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四十七条 铁路监管部门发现违反《条例》的事实和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辖范围予以受案。

第四十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对已受案的违法行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四十九条 铁路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少于2人;

(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分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四)对需要采取抽样取证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并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

(五)对涉及专业性较强问题的,应当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人员进行鉴定;

(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并应当在7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条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

执法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执法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在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五十一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查。涉及多部门管理事项的,应当分送有关部门联审。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送行政许可审查部门审查。对重大、疑难案件调查情况,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有关部门报告。

因案情性质发生变化或者客观原因导致调查工作不需要或者无法继续开展的,可以作出《终止调查决定书》,并送达相关当事人和举报人、控告人。

第五十二条 《案件调查报告》经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查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被告知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逾期未提出听证的,视为放弃。

第五十三条 执法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办理人员应当向铁路监管部门主管负责人报告,由法制工作部门组织听证。听证程序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铁路监管部门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五条 铁路监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或者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铁路监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铁路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专用印章。

第五十六条 执法部门负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收缴罚款后,应当出具由财政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处罚和罚款收缴应当分离,罚款所得的款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上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6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铁路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90日。

第五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铁路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原处罚决定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一条 铁路监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十二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铁路监管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铁路监管部门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六十三条 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铁路监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

第六十四条 铁路监管部门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铁路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六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报国家铁路局备案。

第六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应当将下列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受案登记表;

(二)案件调查报告;

(三)证据材料;

(四)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五)罚款收据复印件;

(六)在办理案件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给予单处责令改正或者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十九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七十条 监察机关负责对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对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的控告、检举,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对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监察部门、人事部门负责执法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对不符合执法资格的人员应当停止其执法工作,收缴其执法证件。

第七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铁路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侵害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国家铁路局法制工作部门、安全监察部门对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有权予以纠正。

第七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铁路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侵害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三条 铁路监管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铁路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十五条 依据《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行政处罚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本办法“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法律文书格式,由国家铁路局统一制定。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1月4日原铁道部发布的《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铁道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

篇13:违反八项规定处分

违反八项规定处分:今年7644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被处分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为掌握全国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中央纪委在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39个中央和国家机关、102个中央企业、15个中央金融企业建立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月报制度。3月,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2733起。

违反八项规定处分:3月份福建有3名厅级干部因违反八项规定被处分

据统计,福建3月份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中,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是最为突出的问题,约占总数的三分之一,共有113人因此被处理,43人因此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同时,3月份公款出游问题也较突出。3月份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中,有2件公款出国境旅游、19件公款国内旅游,因此受处理的人数分别为3人和35人,其中被处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分别为1人和22人。今年以来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中,公款出游问题29件,处理55人,其中28人被处于党纪政纪处分。

记者注意到,3月份,共有3名厅级干部、45名处级干部因违反八项规定精神被处理,其中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厅级干部3名、处级干部16名。

截至3月31日,福建今年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499件,处理820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94人。在这394人中,有5名厅级干部,27名处级干部。

违反八项规定处分:北大两名副校长违反八项规定精神被通报处分

4月14日下午,北京大学党委召开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大会。教育部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组长王立英,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安钰峰分别通报了北京大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方面典型案例。

在通报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13起典型案例中,给予撤销党内职务1人、党内严重警告1人、党内警告1人、诫勉谈话10人、通报批评2个单位、批评教育15人、问责2人。副校长兼总务长王仰麟违反廉洁纪律,多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副校长兼教务长高松违规受邀参加宴请,对其进行提醒谈话;燕园社区服务中心违规发放津补贴、违规配备使用车辆等,中心主任张鸿奎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并因违反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及行政免职处理;印刷厂原厂长郭红勇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部分用于发放补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医学部病理学系违反财经纪律,违规购买发放购物卡,原主任郑杰负有直接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会上还对资源集团原高管巩运明、张永祥、黄琴芳、仇守银、吕景波、叶丽宁私分国有资产,方正集团原高管李友、余丽、李国军、郭旭光等违法犯罪问题,以及发现的其他突出问题进行了通报。在通报的其他22起违法违纪违规案例中,给予开除党籍14人、党内严重警告1人、党内警告5人、诫勉谈话1人、批评教育11人。

北京大学党委书记郝平同志在讲话中表示,学校党委坚决拥护上级决定,并将牢牢抓住中央巡视这一重大契机,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立行立改、整改落实为抓手,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好氛围好环境好生态,推动北大各项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胜利召开。

郝平同志强调,全校各单位要召开组织生活会,深入开展警示教育,让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更加深入人心。要坚持问题导向,吸取教训、查漏补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要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常抓细抓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要坚持干事创业的高标准,增强担当意识,履行担当责任,做到公私分明;要贯彻落实好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加强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入推进综合改革、对外开放和依法治校,以作风建设的实效为“双一流”建设提供保证。

王立英同志在讲话中强调,要提高政治站位,不断强化“四个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决策部署特别是八项规定精神在学校落地生根。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为全国高校当好遵规守纪的标杆,引领社会良好风尚和风清气正的校风学风。要勇于正视问题,立行立改,紧紧抓住这次接受中央巡视和开展警示教育的契机,深入查找重点领域的突出问题。要落实责任,敢于担当,坚持党对高校的领导,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学校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切实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落实。

北京大学校长林建华同志在主持大会时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积极主动配合中央巡视,及时传达学习大会精神,抓好责任分解,层层传导压力,做到边巡边改、即知即改。要按照提出的“五个必须”,防止“七个有之”,真正从身边人违规违纪中吸取教训,让守纪律、讲规矩成为习惯和自然,让北大成为一个教师静心治学、学生安心学习的学术殿堂。

教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林蕙青,驻部纪检组有关同志,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学校老领导,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全国党代表、北京市党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离退休同志代表,全校各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学院(系、所、中心)正副职负责人,全校副科级及以上管理干部,教职工党支部书记,各附属医院科室主任以上管理干部,校办产业各公司负责人及党组织负责人,共约1700多人参加会议。

篇14:违反八项规定心得体会

XX镇于12月17日上午召开八项规定专题学习会,我镇班子领导、镇直机关干部、村(居)党支部书记、大学生村官共百余人参加会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需要党员干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八项规定要求,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良好的作风对整个社会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在现实工作中,要积极响应党的号召,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党风、改进政风、改进民风,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催化出清廉之风。

中央政治局出台的这八项新规定,针对的都是人民群众长期反映强烈的问题,展示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执政新姿态,是聚党心得民心之举。让我们看到了新一届中央领导呈现的新气象和新风尚。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人,通过自我表率和模范带头,必将在全国上下掀起一阵飓风,促进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自觉警醒,从而清扫出一片风清气和、作风朴素、群众拥戴的蓝天净土。

八项规定的出台固然是大快人心之事,但怎样做到持之以恒,而不仅仅是过眼云烟,却是接下来亟需思考的。“规定”毕竟不同于法律法规,其约束力相对较弱。近年来,为防止和杜绝官场上的不正作风,我们成立了自上而下的监察监督机构,出台了很多预防和惩治的制度措施,但各种不正之风却仍然屡见不鲜。究其原因说到底,还是执行力的问题。根据国内外实践经验,建立有效的制度是确保执行到位的关键。

XX镇党委书记许鹏要求全镇党员干部学习贯彻八项规定要做到“四个结合”。

一是学习与统一思想认识相结合,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学习力度,该镇成立由镇长卿君甫为组长,把贯彻落实《XX镇关于开展“学习中央八项规定,切实改进干部作风”的实施方案》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在各村(居)、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做到认真落实。XX镇要求全体党员干部坚持集中学习和分散自学相结合,撰写心得体会,切实把干部群众的思想统一到会议精神上来,用实际行动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落实好会议精神。

二是学习与镇区管理相结合。所有村(居委会)、镇直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将贯彻学习中央精神做为所有党员干部的政治任务,制定详细的学习方案,积极谋划工作。针对各自实际,认真研究、分析发展难题和应对措施,进一步明确发展方向,细化工作措施,制定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思想、主要指标、工作重点,为有序开展下步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三是学习与当前中心工作相结合。XX镇将学习贯彻中央精神与做好当前新型城镇化建设、安全生产、信访稳定、年终目标考核、乡镇重点工程观摩等各项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组织人员分片包村,组织干部下访寻问题,与群众面对面交流、“一对一”约谈;与基层贫困群体结对服务,真正将十八大精神落到实处。

四是与转变工作作风相结合。XX镇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引领,结合工作实际,切实转变思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机关内每周一开例会,周五组织干部学习,立足工作实际,将中央八项规定转化为指导工作的思想武器,认真挖掘典型、总结经验,促进工作创新,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坚定发展信心,提振精气神,掀起大干快上的热潮,以高昂的干劲、为民服务的激情努力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质监系统中央八项规定心得体会

党的十八大选举产生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上任伊始,针对中央政治局自身建设通过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要求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精简会议简报;规范出访活动;改进警卫工作;改进新闻报道;严格文稿发表;厉行勤俭节约。八项规定的出台,展现了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的执政新理念和新姿态,彰显了党中央从严治党的态度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心。此举顺民心得民意,是党中央为更好的履行新时期历史任务作出的重要政治承诺。

作为一名在质监系统工作多年的党员干部,我在学习中央八项规定的过程中,受到了教育,坚定了信念。

“为人民服务”作为我党开展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着眼点,需要我们全体党员干部密切联系群众,切实本着“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扎实开展各项工作。改进工作作风的目的就是要密切联系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良好的作风对整个党、整个社会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央政治局出台的这八项新规定,针对的都是人民群众长期反映强烈的问题,展示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执政新姿态,是聚党心、得民心的正确之举。让我们看到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呈现的新气象和新风尚。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通过自我表率和模范带头,为全体党员上了一堂生动的党课。这堂课生动具体,中央带头,全党上下积极行动,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这种工作作风的转变,看似简单,但是对改进党风、改进政风、改进民风其作用何其深远。

作为一名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不折不扣的的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是衡量你是否合格的基本要求,作为党员就应该具备这样的能力。作为领导干部,更应该具有领导该有的能力和水平,工作中的教条主义、形式主义和懒汉思想,既是对自己的不负责,更是置党和国家的事业于“不仁不义”之地,危害之大可想而知。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作出的“八项规定”,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不仅需要党员干部真抓实干,持之以恒,还需要领导干部做表率,带头抓。

领导干部带头抓作风,要求领导干部不仅要台上讲,班内做,更要班下守。自觉扛起“节俭旗”、打好“亲民牌”,成为落实规定的“标杆”,践行规定的“样板”。 时刻警醒自己“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百姓评价一个领导干部作风的好坏,其标准往往不是什么“大事”,而往往是一些不起眼的小事,不经意的细节。这就要求我们领导干部带头抓作风,要从小处着眼,从小事着手,始终做到慎独、慎微、慎小。让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成为一种习惯,化为一种自觉。

八项规定的出台给全党、全社会带来一股风清气正的务实之风,鼓舞士气,大快人心。我坚信只要全体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积极响应党的号召,在实际工作中持之以恒,认真履职责,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我们的党就一定能继续赢得民心,引领中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篇15:违反八项规定心得体会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党的建设,对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有一系列重要论述,这些论述对管党治党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从严治党”是我们党适应执政、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情况新问题而提出的加强党的建设的基本方针和根本要求。执政以来,党的执政地位使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考验。如果不从严治党,很容易滋长脱离群众的倾向,腐败的风气就会滋生蔓延。如果容忍党内各种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势必使整个党蜕变和衰败。为了把党建设成为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核心,必须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同时,当今中国的事情办得怎么样,关键也取决于我们党。党的性质、党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党肩负的历史使命,要求我们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必须落实到党员队伍的管理中去,使广大党员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豁得出来,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靠千千万万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来体现,党的执政使命要靠千千万万党员卓有成效的工作来完成。因此,从严治党不只是各级党组织的事情,还要求每一名党员都要严格要求自己;从严治党也不是一句口号,而是要求每一名党员都要将其落实到行动上。

从严治党主题教育以来,我积极参加大队及院内组织的各种形式学习和主题教育,对从严治党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和体会。

首先,从严治党,要求我们不断提升政治素养。我们要不断强化党的宗旨意识、政治意识、危机意识、责任意识、廉政意识和创新意识,确保思想纯洁、行为规范、作风优良;不断强化求真务实理念,要求自己时时处处以诚信为本,与人为善,实实在在,埋头苦干,尽职尽责地干本职工作。

其次,从严治党,要求我们牢固坚持群众路线。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坚持群众路线就是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只有从严治党,使党员干部始终秉持遵章守法、无私奉献的思想作风,健康正直、洁身自好的生活作风,时刻坚持群众路线,才能把我们党密切联系群众这个最大优势发挥好。

再次,从严治党,要求我们始终遵守党的纪律。通过此次学习和教育活动,我主动将遵守党的纪律和加强党性修养结合起来,始终站稳政治立场,切实把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的各项规定转化为自己的行为规范,自觉争当遵章守法、严明纪律的行为典范。

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中要 严字当头、从严要求自己,坚定共产主义理想。要树立为基层服务、为党的事业献身的志向,忠诚党的事业,兢兢业业,踏实工作,乐于奉献,把做好每项工作、每件事情作为实现自己人生价值的目标,不断攀升,不断奋发,不断进步。全心全意,做服务于群众的党员。堂堂正正做人,自觉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始终做到一尘不染、一身正气。

篇16:违反八项规定检讨

尊敬的领导:

我叫**,女,苗族1978年10月出生,大专文化,**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职工,现住**镇移民街。

星期天我去**办事,星期一早上未赶到单位上班,也没有向领导请假,造成不假外出的这种不良行为。对此,我感到非常懊悔,也很痛恨自己的这种行为。

主观原因有以下三点:

1、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可以在上班之前赶回单位,即使迟到一次也不一定被逮到。

2、时间观念不强,认为迟到点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

3、没有遵守工作规章制度,有事没有向领导请假。

整改措施:

1、增强时间观念,今后无论去哪里办事,都必须在上班之前赶回,不耽误上班。

2、不存在侥幸心理,做任何事情都要防范于未然,不让事情发生了,才后悔莫及。

3、严格遵守工作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事向领导请假。

4、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人民办实事。

我已深刻地认识到自己所范错误的严重性,希望领导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原谅我这次错误,在此我向领导保证今后决不会再发生这种事情。同时深深地反省自己范的错误,真诚地接受领导的批评和监督,并牢记领导的教诲。

签名:xuexila.com

时间:20**年**月**日

篇17:违反八项规定检讨

尊海关领导:

由于我司报关人员在上周五海关查验及过卡操作中未严格按照 操作流程执行,为节省时间擅自制作报关放行单证,违反海关规定, 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 作为关务管理人员没有及时发现报关员的违规 操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是我们管理人员没有将工作做好,导致 一系列的错误,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及恶劣的影响。经过此次事件我们 对工作进行了梳理总结,

认为我们自身存在以下问题: 1.思想懈怠,责任心不强,思想麻痹大意,认识不强,对工作重视不 够,存在“差不多就行”的想法,但我们的工作是必须精准的,容不 得半点不符的,这种“差不多”的心态是极其危险的。 2.缺少法律意识,没有将海关规定灌输到每个员工心里,让每个员 工日常操作中多想想,这样操作是否有违返海关规定,不能客户说什 么就必需要怎么样,多想想客户需求是否有违反海关规定。有违反海 关规定的需求绝不执行。 3.未严格按公司的工作流程操作,在工作中有的员工喜欢走捷径, 只图速度,图方便,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 4.对关务部门员工操作中没有按公司流程操作,存在监管不严问题, 没有定期检查员工是否按流程操作。

鉴于上述存在的问题,我司向贵关做出深刻的检讨,并保证: 一是加强学习,绷紧思想这根弦,端正工作态度,抛弃麻痹大意,得 过且过的歪风邪气,在工作上严格要求自己及员工,决不只图速度与 方便而违反海关规定; 二、是坚持工作严格要求自己,形成严谨、稳妥、效率的工作作风, 严格执行海关的各项要求,严格按照海关要求制定工作流程,使我司 的操作符合法规,符合要求,并将这些落到实处,要求所有员工都认 真执行; 三、对本次发生的违反海关规定的操作,进行深刻的反省,并在公司 内部召开检讨和讨论会,防微杜渐,绝不让再发生违反海关规定的事情,同时对关务其他操作进行梳理,建立更完善的核查制度,把问题扼杀在摇篮里。 四、加强自己及员工培训,将海关最新规定培训给公司所有人员,严 格按海关规定执行,随海关规定的更改及时更改公司操作流程。 请贵关接受我们的诚挚道歉,并接受我司的检讨。将此次事件作为深 刻的教训,我司在今后的工作中定会吸取教训不断学习,严格要求, 提高思想认识,对工作精益求精,绝不再发生违法海关规定及公司操 作流程的事件发生。

签名:xuexila.com

时间: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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