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监察管理办法,本文共4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篇1: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监察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监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市政府关于**《**镇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批复及《**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委审批通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本办法。
篇2: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监察管理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房屋建筑、烟囱、水塔、储罐、城市雕塑等,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前款规定,向规划部门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具有基础、墙壁、屋面的临时性房屋建筑;
(二)临时性围墙、大门、车棚等;
(三)沿城市主要道路、广场设置的各类广告设施;
(四)城市主要道路、广场两侧建筑及其他地段重要公共建筑的门面改造、装修工程;
(五)临时用地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 任何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河道、桥涵、铁路、管线、地下通道等工程,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图件: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
(三)拟建用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权属证书;
(四)拟建范围的现状地形图;
(五)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规划设计总图;
(七)拟建工程的总平面布置图、立面图(立面效果图示至少应两种不同造型,按比例尺制作);
(八)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
(九)结构、基础鉴定报告书(接层或改建的)。
第六条 经**镇城市规划建设评议委员会议成员到拟建建设工程地点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并审查同意后,由旗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要求制作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示牌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审批基本情况;
(二)建筑物平面布局图、立面效果图、鸟瞰图(组团)及立面夜景设计效果(必须按比例尺做,以防失真);
(三)各项规划技术指标;
(四)建设单位名称、法人代表;
(五)监督举报电话。
公示牌要统一标准和规格,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立。
第七条 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图件。
第八条 领取建设工程设计要点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交以下图件:
(一)建设项目有效批准文件;
(二)拟建用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土地权属证书;
(三)拟建范围的现状图,对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还需提交拟建范围的地下现状综合管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的有效期为6个月,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规划设计方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20天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自行失效,建设单位应当重新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对获准延期的,规划管理部门对原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提出调整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工建设。确需延迟开工日期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原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部门重新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不能继续使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十一条 根据《**市城市建筑退离道路红线管理规定》(赤政发〔1992〕242号文件),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商业、商业和住宅、商业和办公混合建筑以及其他营业性建筑,应按营业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营业建筑面积设停车场面积22.5平方米。
第十二条 新建房屋建筑间距的确定应按《**市城市建筑间距管理规定》(赤政发〔1992〕241号文件)执行(如有新的建筑间距管理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新建房屋建筑退让用地边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用地边界另一侧已有相邻建筑的,应当符合建筑间距规定的相应要求。
(二)其他建筑类型或者布置形式退让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修建性规划要求,由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设计要点中确定。
第十四条 禁止在规划路幅内建设房屋建筑。经鉴定确系危房的,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在原地按照原面积、原高度进行翻建。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化工程无关的房屋建筑。
第十六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无关的其他工程建设,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原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在规划及现有的高压供电走廊控制范围内不得建设任何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八条 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压占城市地下管线,其退让管线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十九条 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已按照规划建成的居住片区,原则上不得增建、扩建、改建,确需增建的,须经公示听取各方意见后,由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公示办法由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对分期实施或者正在实施的居住片区,如需对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且影响与已售房屋相邻关系的,必须经公示并听取已购房业主意见后,由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沿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虽不沿街但达到一定高度以上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夜景灯光规划设置夜景灯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城市雕塑的建设,应当体现城市特色,与环境景观相协调。对重大题材或者设置与城市重要地段的城市雕塑,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由**镇城市规划建设评议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现有和规划道路下埋设管线,应当按照管线规划综合的断面进行安排。通信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共同管沟进行规划设计,其管线埋设必须进入共同管沟。对因条件限制暂不能按规划位置敷设而又急需施工的管线工程,规划部门可以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无条件迁移。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埋设深度:
(一)给水、排水管线其管顶覆土厚度应当大于冻土厚度,保证管道不冻畅通;
(二)在车行道上过街横管应满包,回填使用沙粒白灰土的地下管线其管顶覆土厚度应当不小于1.1米。
第二十四条 新建道路内的各种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预留支管或者接口。
第二十五条 新建桥梁需敷设管线的,应当与桥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在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上增设机动车出入口,确属必须的,应当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主城、新城区的下列地区禁止新建各类架空管线:
(一)城市主要道路、商业步行街以及已经实施杆线下地工程的其他道路红线范围内以及两侧建筑退让范围内;
(二)市民广场、公共绿地范围内以及周边区域;
(三)新建住宅小区范围内。
主城、新城区范围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地区,以及主城、新城区范围以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地区,严格控制新建各类架空杆线。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八条 严格审批管理,全力推进“阳光规划”工程。建立健全规划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前公告制度。在做出规划行政许可前,要在媒体及建设现场刊登公告,广泛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举行听证会,提高城市规划审批的'透明度。
篇3: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监察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永久性建设工程和由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临时性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验线,经核准签章后方可开工。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验线前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按照要求全部拆除后,规划管理部门方可组织现场验线。
第三十一条 申报验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在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场地的清理、平整并实地放线后,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送验线申请单;
(二)规划管理部门收到验线书面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签章。确需修改核准尺寸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验线;
(三)建筑工程施工至底层地面设计标高时、管线施工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持验线申请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复验,经现场复验并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设置在施工现场对外醒目处。
第三十三条 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桥梁、铁路、管线、地下通道等工程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委托进行工程竣工测量。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擅自改变工程功能、位置、尺寸、平面布局、立面的,不按要求修正的不予验收、不予房屋登记发证。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由旗规划委统一组织规划验收。
第三十六条 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筑物的位置及功能、层数、高度、立面;
(二)附属用房、绿化道路等平面布局及各类配套工程的实施情况;
(三)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及施工用房等临时建筑的拆除情况。
第三十七条 申报规划验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填报验收申请表,并附以下图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核准的总平面图、平面图、主要部位剖面图等施工设计图,包括核准变更图件;
3、核准的验线单;
4、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图件;
5、经规划委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验收;
(二)规划委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纪要。规划管理部门在验收合格单上签字盖章,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三)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凭旗规划委审批纪要、验收纪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办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实行履行规划承诺书制度。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监督部门履行规划承诺书,如建设单位不严格履行规划,监督部门按承诺书兑现奖惩。对违法违规的建设单位进行政府网上公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在**内禁止参加各类建设工程的招投标。
第三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工程,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一)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用地性质使用土地的;
(二)占用规划道路路幅范围的;
(三)违反本办法关于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规定的。未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平面、立面建设和相关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如绿地、停车场、物业用房等);
(四)临时性建设工程逾期未拆或者在城市建设需要时没有拆除的;
(五)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到期未拆的;
(六)在规划部门确认的近期即将建设的地区和特殊需要工程安全保护区内建设的;
(七)擅自改变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重要公共建筑立面的;
(八)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要求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占用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高压供电走廊的,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
(九)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要求压占地下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规定保护地带的;
(十)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旗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城市建设 办法 通知
抄 送:旗委、人大、政协、人武部、法检院
**人民政府办公室 4月10日印发
篇4:合肥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办法
城建档案是保证工程质量并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工程日后改建、扩建、维护及灾后恢复的重要依据。下文是合肥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办法,欢迎阅读!
合肥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使我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工作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合肥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含道路、桥梁、铁路、人防、地下管道、地上杆线、河道等工程)的,必须按下列程序申报和审批。
(一)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规划管理部门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规划管理部门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领取建设工程许可证申请,规划管理部门提供建筑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条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核发:
(一)建设单位持计划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以及选用地意向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选址申请;
(二)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及规划要求,会同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进行现场查勘,提出二个或二个以上选址比较方案;
(三)市规划管理部门审议选址方案,大型建设项目报市政府或省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根据审批意见,发给建设单位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核发:
(一)建设单位持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地形图和规划用地布置图,向规划管理部门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环保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业务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联合办公室有关人员,现场查勘规划用地。市测绘部门实地测定用地位置和面积。规划管理部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三)建设单位根据规划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规划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或进行初步设计,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查,由规划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核发:
(一)建设单位持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布置图、市测绘部门测制的地形图(2份)、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申请;
(二)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向建设单位提出设计要求;
(三)规划管理部门经现场查勘及图纸审查后,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临时建设工程,参照本办法,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
第七条 需由市测绘部门放线、验线的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向测绘部门发出放线、验线通知书。
第八条 凡建设工程涉及消防、环保、园林、防洪、人防、抗震、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教育、通讯、民航、蔬菜、征地、拆迁、商业网点、城建档案、质量监督、招标等有关问题时,由城市规划管理联合办公室负责处理,向建设单位发出接水、接电、破路等有关联系单。建设单位须持联系单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事项,否则,上述有关单位不予办理。
第九条 规划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联合办公室,必须按下列期限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一)对于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申请,规划管理部门在三周内提出选址建议方案;
(二)对于报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管理部门在两周内审核完毕;
(三)对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规划管理部门在两周内办理完毕(如图纸、文件、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从补齐之日算起);
(四)规划管理部门超过上述期限不发出意见书、许可证或通知书的,报审单位即可视为批准,按所报内容实施,并有权要求规划管理部门补发意见书或许可证。
第十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擅自动工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及联合办公室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执行,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规划管理工作的,由市人民政府追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八年发布的《合肥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联合审批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城市建成区
中国的城市并不是地理学上的城市化区域,而是一个行政区划单位,管辖以一个集中连片或者若干个分散的城市化区域为中心,大量非城市化区域围绕的大区域。所以市的面积并不能反映城市化的区域即地理学意义上城市的面积。中国统计部门用建成区来反映一个市的城市化区域的大小。
具体指一个市政区范围内经过征用的土地和实际建设发展起来的非农业生产建设的地段,包括市区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在近郊区域城市有密切联系,具有基本完善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城市建设用地(如机场、污水处理厂、通讯电台)。
从广义上讲,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范围内,实际建成或正在建成的、相对集中分布的地区。是城市建设发展在地域分布上的客观反映。包括市区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到近郊区内、但与城市有着密切联系的其他城市建设用地。建成区标志着城市不同发展时期建设用地状况的规模和大小。中国的城市建成区一般不包括市区内面积较大的农田和不适宜建设的地段。
建成区为“城市建成区”的简称,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城市建成区范围的划定,要考虑自然地形、地貌、基层行政单位的管理界线等因素,以及城市各项用地的完整性,并尽可能与人口统计的地域范围相一致。城市近郊的一些建成地段,尽管未同市区联成一片,但同市区的联系十分密切,已成为城市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可视作城市建成区。城市建成区在单核心城市和一城多镇有不同的反映。
在单核心城市,建成区是一个实际开发建设起来的集中连片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以及分散的若干个已经成片开发建设起来,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对一城多镇来说,建成区就由几个连片开发建设起来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所组成。划分城市建成区可以反映一定时间阶段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形态和实际使用情况,为分析研究用地现状,合理利用建成区的土地和规划城市建设发展用地提供基础。
★审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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